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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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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论文

第1篇

近年来,偏远地区的电网设施被盗事件日益增加,这一盗窃案件由原先的个人作案发展到团伙作案,性质极其恶劣,根据相关涉电案件统计调查,电力设施盗窃案占据70%,造成电力公司直接损失高达上千万,难以遏制这一犯罪活动的主要原因是盗贼的销赃渠道畅通无阻,我国制定的相关惩治制度,严令要求各废品收购站不许收购电力设施,然而在实践工作时,由于全国收购站点多不胜数,故而惩治任务十分艰巨,监管作用难以体现出来,随着电力公司内部公安机构撤销后,电力公司没有执法权力,对这类盗窃事件就没有惩治权利,因此,难以杜绝涉电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立足自身,加大隐患预控力度

1.落实责任,分级排查

贯彻并落实预控管理制度,对管理人员采取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人员的巡线出勤率以及降低失误率,这一制度对管理人员有明确的责任要求,切实有效的落实了管理措施,能够进一步提升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电力设施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组巡线,有关人员对自己所管辖的电力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后及时排除并解决,对隐患资料进行拍照、收集以及以出报告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出宣传图册,如未能解决的隐患应及时上报上一级电力公司,上级公司立即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解决。公司将发现的隐患进行归档,并划分出等级,对隐患较大的地区贴出警示牌、加大安全用电宣传力度,此外,情况严重时,应上报上级部门,专业人员对隐患档案进行划分并且给出指导性建议,或者请求相关政府单位进行协助,从而解决隐患问题。

2.加强预控,提前防范

违章建筑的预控措施首先清理输电线路的周边环境,对电路下有建屋需求的居民进行交涉,并贴出警示牌,严禁违章搭建,在当地可以聘请专业的护线管理工作人员,借助他们熟悉当地地形的特点,能够及时对电力设施的隐患进行汇报,从而电力公司可以及时解决隐患问题。护线员可以通过走访村委、乡政府进行协商沟通,规划好建筑项目实施地点,建立和完善电力设施在电路保护区域的建筑项目审批制度与工作流程。

3.抓住重点,强化宣传

借助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充分利用纸媒、广播、电视、宣传车以及宣传标语、横幅等宣传方式,加大农村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强化农村居民打击盗窃电力设施意识,普及盗窃犯罪的知识,在宣传手段上进行多样化改变,内容上结合当地文化程度进行宣传标语的制作。实现打击盗窃电力设施行为人人有责,印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文献,广泛张贴进行普及法律安全用电知识,抓住正反案例中的要点,做到以案说法,引导居民舆论,促进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安全用电宣传还应走进学校、小区以及各用电单位,通过这一方式,强化居民安全用电以及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将这一意识落实到生活工作中去。

三、结语

第2篇

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结合个自己在长期的电力设施安装调试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探讨了变电所电力设施安装调试运行机制及重要性,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变电所设备安装调试检验

0引言

现代电力系统是由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配电系统及负荷组成,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最庞杂的工程系统之一。蕴含了大量的高科学技术因素,需要很多的专业人才。发电厂负责完成发电任务,而各个变电站则将电力系统中的高压交流电进行的变电和配电处理。所以变电所设计和安装质量的优劣与否,直接电力系统本身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与此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所以我们需要认真的对待变电站、所内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因此,变电站、所中电力设备和电力系统的安装与调试变的越来越重要。

1电力设施安装调试要点

首先,在电力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会需要大量的电力器材和电力工具以及电力材料,对这些设备的材料,必须安排人员进行专门管理。要以用途和电气性能为基础,将各种设备材料分门别类的摆放整齐,并要一一记录在案,禁止胡乱堆放的现象发生。在施工时,要更加注重施工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要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来对施工进行可惜管理。所有者就需要我们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办事,正确运用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于每道工序都不能掉以轻心,要严格监督,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和违规施工的现象发生。而且现场管理人员还需要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自己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策略,切不可头脑僵化,不顾现实情况,盲目的按照施工计划来管理而导致工程出现无法挽回的损失。在变电所、站中电力系统的安装和调试中,有两台主变压器一般就可以满足要求了,如果负荷较大,负载比较重要的话,为了保险起见,可以尝试使用两台三绕组变压器,三绕组变压器的选择大大优于四台双绕组变压器。

2设计论证

按照现代电力系统设计要求,确定设计并优化综合自动化变电站,采用微机监控技术及微机保护,一次设备选择增强自动化程度,减少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量,突出无油化,免维护型设备,选用目前较为先进的一、二次设备。要仔细审查工程,看看设计图纸的选址布局,以及建筑物的整体设计风格、结构等等,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划要求和城建要求;技术上的问题要审查设计是否合理,技术是否规范,标准是否能符合国家制订的有关技术规范;除了以上需要准备审查的,还需要检查设计总图和各个结构图之间,其相关数据是否一致,是否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必须由工程负责人制定出较完善、切实可行的施工及调试方案,制定出安装调试等项工作的流程图,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具体要求如下:①选择主变压器的台数、容量以及型号。②主接线电路选择。根据设计的要求,设计給出2-3个主接线线路方案以供选择。并从技术可靠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比较合理的主接线方案。同时,说明主接线方案的运行方式。确定无功率补偿的方式。选择主要电气设备。

3设备安装与调试

3.1准备过程。当电力设备运抵现场后,应组织有工程监理参加的甲、乙双方共同组织的现场设备开箱验收。按照订货合同仔细核对到货的名称、型号、数量,并指派专人做好记录,保管好随箱物品。

3.2设备安装。严格核对接线图防止误接线,制作保护屏上二次电缆头时要防止碰伤电缆线的绝缘层,屏蔽层接地要可靠;尽量不要捆扎在一起,最好是单根电缆打把后进行接线,以方便运行维护。安装电器后,变电箱箱、盒内脏物未清除。严格核对接线图防止误接线,制作保护屏上二次电缆头时要防止碰伤电缆线的绝缘层,屏蔽层接地要可靠;在电线管铺设时,金属管丝扣连接时其连接处和通过中间接线盒时不焊跨接钢筋,或焊接长度不够,“点焊”和焊穿管子现象严重;管口插入箱、盒内的长度不一致;钢管达不到接地接零要求;导线在穿线过程中,出现背扣或打结;现浇板内敷管集中成排成捆影响结构安全;管子通过结构伸缩缝及沉降缝不设过路箱;导线连接用劣质压线帽或不焊接。导线弯曲扭劲拉进电管,管内导线接头,导线色标混同;包扎不紧密,工序不到位;多股铜心线连接不搪锡。一些开关、排线以及二次线缆不可直接装在顶板上的吸顶灯不装圆木台。装在吊顶板上的吸顶灯不做固定框,直接用自攻螺钉固定在顶板上及需要接地的灯具罩壳不接地。在进行这些设备的安装调试时,必须严格按照出厂技术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在安装之前要安装厂家的调试说明书进行设备电气性能的调试。

3.3设备调试。专项试验绝缘电阻测试:对于大量的遥信、遥控、遥调信息,应在电气设备投运前,结合继电保护做实际的传动试验,以确保遥信、遥测等信息接线及保护回路自动化设备等环节的正确性。保护装置和监控装置调试完成以后,应进行整体联合试验及带实际一次设备的操作试验,各信号灯指示应正确无误。保护跳闸试验:应将线路装设的所有保护及重合闸相互配合做联合试验。要求每一直接带断路器跳闸出口的继电器进行跳闸试验,以检验出口回路到断路器操作回路之间接线的正确性。

4施工管理

现代电力系统是由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配电系统及负荷组成,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最庞杂的工程系统之一。无论是哪类项目,安全管理都是第一位的,所谓“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电力施工行业是高危险、事故多发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电力系统的事故发生率是所有行业中最高的之一。因此,更需要我们将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有统计资料显示,电力系统中的各类操作事故,绝大多数不是由于操作者的技术原因,而是由于安全意识不高所造成的,由此可见,安全管理在电力系统中的必要性和极端重要性,而我国目前由于电力设计和安装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技术防护水平有限,安全意识更是单薄,在安全管理上更是极为欠缺。因此,这就要求我们管理人员,要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无小事的观念,努力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机制及长效管理机制,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更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责任制度为约束,加强安全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安全保底线”的工作思路,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张赪.变电所设计中常见问题分析[J].工程建设与设计.2007.04).

[2]赵进奎.车间变电所变压器的选择方法[J].计量与测试技术.1999.(01).

第3篇

一、“具体危险状态”的构成要件

故意犯罪阶段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只有造成法律所要求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才能构成,因而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④从该结论出发,不少观点指出,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必须发生实害结果,否则不构成犯罪。在该观点看来,在间接故意犯罪中,只有实害结果才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一)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绝大多数是危险犯,对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危险犯这一结论,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不存在任何争议。危险犯分为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种后果的危险,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⑤如通过对行为手段、场所、工具、强度以及其他附随情状的考察推断行为可能引发的危害结果;⑥所谓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行为,不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就可以判断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破坏电力设备罪究竟属于抽象危险犯,还是具体危险犯?从《刑法》邻近的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分析,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1.从《刑法》的邻近条文分析。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社会危害性相当且邻近的几个罪名分别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两个罪名,刑法关于罪状的规定使用了“足以使……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表述方式。而是否足以使……发生危险,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判断,因此破坏交通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具体危险犯。由此基本可以推知,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属于具体危险犯。2.从相关司法解释分析。2007年《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由该规定可知,仅有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未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是否构成此罪要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可以肯定破坏电力设备罪属于具体危险犯。

(二)“具体危险状态”应否作为间接故意实施本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仅存在既遂形态,这一论断并不意味着间接故意犯罪必须要求具备实害结果。因为间接故意犯罪要求的是具备既遂结果,而既遂结果未必仅是实害结果,在危险犯中,危险状态也是一种既遂结果,据此,危险状态应当作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备罪是一种具体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危险状态为既遂结果,⑦所以危险状态中只有具体危险状态才可以作为间接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定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二、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一)被盗、毁的财物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毁坏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等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乎成了一种思维定式,⑧司法机关在办理盗、毁电力设备案件时,常常将盗窃、毁坏的对象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并据此认定盗、毁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这种做法忽视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公私财产的不特定性。

盗、毁电力设备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如果盗、毁行为没有危害生命、健康,未致使社会生产、人民群众生活安全遭受影响,也未造成盗、毁对象以外的财产损失,那么盗、毁的损失后果应认定是特定的。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损失后果不具有不特定性,所以被盗、毁的设备本身不应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如果盗、毁行为发生了上述损失后果,那么损失后果从整体上就获取了不特定性,从而被盗、毁的设备本身理所当然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二)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应否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只要符合必要性,就理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然而对于以盗、毁为目的而间接故意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购置、更换、修复费用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是必要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如果是非必要的,那么难以体现直接经济损失中“直接”的涵义;10其二,必须还引发了盗、毁对象之外的购置、更换、修复费用。直接经济损失本质上必须具备不特定性才能最终认定为公共安全性质的重大公私财产。如果间接故意犯罪案件中购置、更换、修复费用仅是针对犯罪对象的,那么购置、更换、修复费用则不具备不特定性,从而不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当然,如果行为造成了电力设备之外的其他危害后果,那么无论是否仅是针对犯罪对象,购置、更换、修复费用都应计入直接经济损失。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

(一)对2007年《解释》之述评

2007年《解释》)对“造成严重后果”标准予以了量化,并明文规定盗窃电力设备,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盗窃罪等犯罪处理。2007年《解释》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可以说起到了一定的拨乱反正作用,大大减少了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定性分歧。但是2007年《解释》依然存在如下商榷之处。11

1.“危及公共安全”量化标准缺失。2007年《解释》虽然强调破坏电力设备罪客观上必须“危及公共安全”,但却没有为“危及公共安全”提供一个量化标准。而是否危及公共安全问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中最容易引发争议也是最让司法人员感到棘手的问题,缺少“危及公共安全”的量化标准,就难以彻底解决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2.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范围有失偏颇。2007年《解释》虽然规定了直接论文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但遗憾的是没有区分非法占有、毁坏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情形,一律将非法占有、毁坏的财产计入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忽视了公共安全所要求的不特定性。举例而言,某甲以故意毁坏其房屋周边的电线为目的,但其毁坏行为仅造成大概折价20,000元的电线,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从该案来分析,甲欲毁坏的20,000元电线是实施行为时就确定的,而毁坏必定造成20,000元电线的损失,即20,000元的电线损失后果也是确定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据此,部分非法占有、毁坏的直接对象不宜计入破坏电力设备罪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范围。

3.对用户规定过于单一。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对用电需求和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非居民用户中,有的是大型工厂、作坊、单位或公司,同样是停电一小时,造成的社会影响可能是同等数额居民用户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因此,对非居民用户不能仅以户数鉴别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另外,居民用户直接以“户数加六小时”量化即可,附以“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给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鉴别添乱。因为一万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足以表明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如果附加“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条件,反而容易造成即便“十万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也未“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误解,从而最终难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二)“危及公共安全”之量化标准暨《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议稿)》

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法惩治破坏电力设备等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百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百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瓦数,一百户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的瓦数按照当地居民用户每户每小时电力供应量×100×6核算;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使上述危害后果、社会生产、生活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后果发生危险的。

第二条破坏电力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的;

(三)造成不特定的非居民用户(含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混合用电)电力供应中断量达到一万居民用户电力供应中断六小时以上瓦数的;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事故,致使社会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盗窃、毁坏电力设备,具有或者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同时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盗窃、毁坏电力设备,不足以发生本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情形的,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盗窃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以盗窃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不计入盗窃数额,但这些费用可以作为量刑时从重处罚的根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的,购置、更换、修复电力设备材料的必要费用可以计入毁坏数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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