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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夯实统计工作基础,推进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效益,更好服务于人社事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统计工作领导

人社统计工作是人社部门对人社工作运行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社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单位负责人作为统计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人员,强化统计数据管理,全面提升统计工作水平。

二、明确职责,规范统计工作机制

(一)明确部门统计职责

全市人社系统要按照省人社厅“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统一对外”的原则,建立统计工作格局。

1、市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作为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科室,承担全市统计工作的统筹协调职能。

2、市局机关业务科室、局属各单位要把握好数据管理的主要环节,实行从指标生成、报表下发、数据汇总与核定、数据使用与的全过程监督工作责任制,统一对外提供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数据和信息。

3、各级人社部门机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负责开展所承办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要明确专人收集、整理、汇总和监管统计数据。

(二)规范统计业务审核流程

全市人社系统在统计业务流程上实行层层把关负责、逐级上报的监督审核机制。

1、由各级人社部门直属单位负责报送的统计报表。由直属单位按照业务职责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和监管所承办业务范围内的指标数据,生成的统计报表,统计经办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报送要求和类别分别报同级人社局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经人社局机关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并经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按规定的渠道上报上级人社部门对口直属单位,严把出口关。

2、由人社局机关业务科室直接承办的统计报表。由统计经办人生成统计报表后,经科室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后及时按规定的渠道上报上级人社部门。

3、月度报表、季度报表和年报报表按省厅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及时报送后,由市人社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同时报送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留存。

(三)统计数据填报要求

1、统计报表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完整,对应关系清楚,数据的取值必须与业务、财务数据一致,做到“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报表除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签名可以手写外,所有项目必须用打印机打印,空白处以“0”表示。

2、各级人社部门直属单位要加强与各自对口机关业务科室和上级部门沟通协调,杜绝多头报数、数据不一致现象,确保上报的数据和省、市对口管理部门认定的数据一致。

3、年报报表必须经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上报。

三、强化分析,切实提高分析质量

1、各级人社部门机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分析和专题分析相结合的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结合工作进度、业务数据及其他因素对业务领域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分析报告后报分管领导,同时报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汇总备案。做到月报有解读,季报、年报有分析,及时为科学决策提供扎实依据。市局将定期了解并通报各县(市区)人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统计分析工作情况。

2、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全市人社事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在次月的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审核程序上报市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各县(市、区)人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在每个季度末要对各项人社事业发展指标完成与时间进度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对超时间进度完成较高的要报送工作经验材料进行全市推广,对落后于时间进度的工作要说明原因并提出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专班,并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具体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工作有人抓的工作格局。二是与主管企业区供销社签订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与局机关人员签订了计生工作承诺书,责任到人。三是制定了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好计生奖励政策。

二、加强宣传,落实计生政策

年初我局制定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在机关日常学习中,安排了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的宣讲,广泛深入开展国策、国情人口形势及其生育政策等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学习《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干部职工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增强了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的观点。为了搞好计生优质服务,今年3月我局组织机关干职工及其家属开展了健康体检活动,既落实了已婚妇女长效节育措施,又关爱了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

三、加强检查,做好日常工作

年初,局领导将计划生育工作同其它各项业务工作一同布置,纳入到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强调在完成各项经济指标、职能目标的同时,要同步完成计生工作的各项指标;每年召开2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计划生育工作,对计生工作年终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1、每季度检查一次商务系统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情况,我局直属单位区供销社较好地落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目前区供销社尚无流动人口,原下岗、离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与社区居委会进行了工作交接。局机关和主管企业单位供销社没有计划外生育,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落实率100%。

2、积极落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今年7月我局积极配合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核实原土城、桥边供销社13名退休职工身份,申报解决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政策3500元。到目前为止,共为供销社系统21个退休职工兑现了计生奖励政策(其中区供销联社8个、土城6个、桥边7个)。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现讲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广大农民为农村进入低生育水平和全国低生育水平的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我国农村人口比例大、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传统婚育观念尚未根本转变、人口流动日趋频繁,一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仍面临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仍然是"天下第一难事",重点和难点依然在农村。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等问题;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讲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牢牢把握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和阶段性特征,坚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推进,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把帮助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现实困难摆在首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新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强化服务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积极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旨在依托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倡导和促进健康文明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保障农民享有基本的生殖健康服务,培育一大批"富裕文明、身心健康、优生优育、权益保障、民主和谐"的新家庭,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行计划生育,提高农民家庭生活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根本目标。要研究制定新农村新家庭的评估标准,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组织群众参与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利用人口学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人口文化大院等阵地,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络、信息、组织优势以及各相关部门的优势,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生产、生活以及生育等公共服务。

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农村文明健康水平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出生缺陷预防,重点推广一级预防措施,加强婚育咨询指导及孕前保健,推广使用预防出生缺陷的新产品新技术;积极实施二级预防措施,全面开展产前诊断工作,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努力推进三级预防措施,开展新生儿和婴幼儿系统保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引导群众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借鉴国际先进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发挥项目地区的示范作用。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

加强农村社区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是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内容。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加强农村人口文化阵地建设。广泛开展人口国情、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立足农村社区实际,倡导树立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倡导女孩参与社区文化活动,鼓励男到女家落户,逐步改变重男轻女等封建传统意识和习俗,逐步消除性别歧视。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新农村建设试点应有新家庭计划的内容,研究制定相关经济社会政策要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把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根据各地的人口形势以及工作基础,选择不同经济发展类型的村或乡镇开展试点。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互相协调、积极配合,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将新家庭计划和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三、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是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指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作出贡献,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困难家庭应当得到重点扶助。建立健全利益导向基本制度。

要切实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全面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探索建立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节育手术保险等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奖惩政策措施。对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是党员、干部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

做好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衔接。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的群众,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惠民政策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所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在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时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扶助。

制定和落实惠民政策要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农村扶贫开发、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等政策或项目,要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给予优待和照顾。要将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优先纳入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雨露工程"培训之中。将计划生育纯女户作为各级各部门结对帮扶的重点对象,推广"幸福工程"等社会公益活动。

四、探索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要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着手,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落实五保供养制度,解决好"三无"老人的保障问题。继续发挥土地养老的保障作用,巩固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

要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调动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积极性,多方筹集资金,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各地为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地制宜地开展养老保障项目。探索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地区要优先考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积极开展助老养老服务。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优先和优惠为身边无子女的计划生育老人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父母,按规定提供适当补助。要大力弘扬中华孝道、子女赡养、邻里互助的风尚,开展爱老助老义工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爱农村老人。

五、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各地要按照中央《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5号)的要求,坚持以流入地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的区域协作模式,创新管理方式和服务手段,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密切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互动互补的"一盘棋"格局,统筹解决好流动人口问题。

流出地要从源头上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流出地要做好外出人员的宣传、教育、培训,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流入地,及时提供、反馈流出人口相关信息。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及子女解决实际困难。

流入地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人口总数,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全局,把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范围,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流动人口可以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项目免费服务,逐步做到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服务。完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加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列入流动人口协管员工作职责。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加强信息化建设和考核评估工作。利用政府及各部门信息网络和资源,完善流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完善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开展跨省或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与共享试点。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评估标准,研究建立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

六、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关键靠农村基层组织,靠基础工作。要适应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强基固本,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规模和工作需要,科学设立行政管理、技术服务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加强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改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设施和装备水平。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县乡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特殊、任务艰巨,要按规定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基层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队伍,确保人员、任务和待遇"三落实"。村级计划生育专干一般要在3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县管、乡聘、村用",鼓励民主选举、民主评议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适当提高计划生育专干待遇,其报酬可参照村委会主要干部的标准。

深入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职能转变,加强对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分类指导和支持力度。积极创造条件,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生殖健康权。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依法制定包括计划生育内容的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引导村级集体收益和资源分配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个人和家庭。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维护群众权益,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积极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抓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善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以及各相关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发挥信息引导和支持作用。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管理、婚姻登记等公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各级部门间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和方式,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实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未建立上述信息管理系统的,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各级部门间定期信息采集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人口发展放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人口发展,做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完善惠民政策时要充分考虑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评估,主动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探索建立人口发展指标评估体系,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强化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坚决推进依法行政。积极创造依法行政的环境和条件,将稳定低生育水平、完成人口计划与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帮助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群众的守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了解群众诉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杜绝恶性案件和的发生。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加强流动人口工作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今年4月,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我区是流动人口大区,目前已达10万人,占我区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他们大都处在生育旺盛期,且生育观念较为落后,流动性大,而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区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新格局,促进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三年三步走,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国‘一盘棋’的目标要求,建立起‘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统一考核’”的工作新机制。

(一)统筹管理。进一步强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统筹全区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事项。统筹协调公安、劳动、卫生、计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范围,切实做到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要立足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街道、社区的工作范围,依托社区协管员队伍,开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服务均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落实国家规定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查孕查环、出具孕检证明等免费制度。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多部门联动,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公布热线电话,拓宽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的“一盘棋”意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全区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四)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委、卫生局、区教育局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社区楼门长、小区业主委员、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为主体的信息采集网络。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全员人口信息库建立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的人员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区人口计生委要在已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科的基础上,增加干部力量;街道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具备2名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的社区,要有一名主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与公安、劳动等协管员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口计生委要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盲区。区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深化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作用,以居民自治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要管理好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向属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和情况。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四、全面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强化计生意识,搞好孕情跟踪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面对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随着工作力度的加大,虽呈现比较好的势头,但某些方面却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此,根据县有关文件精神,县民政局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每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一是年初制定了《县民政局2012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及方案》。二是抓政策宣传,及时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收养法》及省、市、县计生政策,使国策在本系统的每一位干部职工中入脑入心,从而在思想上强化了计生意识。三是对新婚夫妇开展婚姻法律知识宣传,按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每月初将办理婚姻登记个案信息提供给县计生委。四是抓计生责任网络落实,为预防计生工作在局部出现“空白点”,县民政局成立了本系统计划生育工作小组,由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局各股室和下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层层落实责任,使民政计生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五是实行有效跟踪,确保信息反馈及时。信息准确,是做好计生工作的前提条件,县民政局和局属各单位在此下了较大功夫。一则在年初对本单位育龄夫妇计生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登记造册,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动态;二则尤其对育龄妇女长时间离岗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六是积极动员育龄妇女做好孕检工作,为育龄妇女孕情跟踪提供可靠保证。由于措施得力,工作到位,至今民政系统无一例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对象。

二、依法收养、严格送养

弃婴收养和送养,是民政社会事务工作中一个重要内容。一方面,由于法制观念不同,导致遵纪守法意识不同,部分法制意识淡薄之人受封建传统观念束缚,超计划生育,造成女婴遗弃集市口、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办公楼门口,个别的则以该弃婴患有先天性残疾或重病而被遗弃。由于弃婴无明显标记,故而无法查找到其亲生父母,给弃婴来历调查造成极大困难,无法送回其遗弃人。而作为进行社会救济工作的民政福利机构则必须承担起接收弃婴抚养责任。另一方面,作为社会救济经费有限的社会福利机构,又无法做到无止境的弃婴捡拾,须通过社会上有抚养教育弃婴能力、身体健康的自愿抱养人收养,以便共同分担社会责任消化部分弃婴。对此,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时,民政部门社会事务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收养和送养手续,至今无一例违规现象。同时,每月初将办理收养登记信息提供县计生委。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我区是流动人口大区,目前已达10万人,占我区总人口的十分之一。他们大都处在生育旺盛期,且生育观念较为落后,流动性大,而适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特点和新形势的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影响全区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因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事关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事关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加强流动人口工作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任务来抓。年月,国务院颁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精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上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求实创新,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加快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工作新机制,积极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综合管理”的新格局,促进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一)统筹管理。进一步强化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统筹全区有关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事项。统筹协调公安、劳动、卫生、计生、房管等部门的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全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范围,切实做到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要立足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街道、社区的工作范围,依托社区协管员队伍,开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服务和管理。

(二)服务均等。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落实国家规定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查孕查环、出具孕检证明等免费制度。要充分利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多部门联动,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公布热线电话,拓宽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三)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联动的“一盘棋”意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服务等活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全区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作共赢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格局。

(四)信息共享。各级、各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监测制度,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平台。人口计生委、公安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委、卫生局、区教育局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完善社区楼门长、小区业主委员、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为主体的信息采集网络。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与全员人口信息库建立结合起来,突出重点对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的人员登记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去向、婚育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建设

(一)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区人口计生委要在已设立流动人口管理科的基础上,增加干部力量;街道要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干部,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具备2名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的社区,要有一名主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与公安、劳动等协管员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人口计生委要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二)实施综合治理。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单位、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盲区。区人口计生委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建委、区房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区人口计生委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深化居民自治。充分发挥社区的前置性、基础性工作作用,以居民自治和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要管理好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及时向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有责任向属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和情况。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四、全面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解决具体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今天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是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落实县委十届四次全委(扩大)会暨县三级干部会议精神,努力开创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开始时,县委副书记、县长迪里夏提·克然木同志科学分析了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形势,提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任务和措施。随后,副县长宏千姆·居曼同志作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报告,全面回顾总结了**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部署了**年主要工作。会议还对工作较好的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了表彰奖励。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鼓足干劲的目的。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人口问题既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因素。中央《决定》强调,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这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近年来,县委、政府不断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度,使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保持平稳态势,圆满完成了“十五”期间地区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们坚定不移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结果,也是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辛勤努力的结果。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今后较长一个时期,人口总量将继续呈现增长趋势,对资源、环境等的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不高,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衔接还不顺畅,政策、资金、项目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的体系还不完善,努力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和麻痹松懈思想,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乡镇(场)、各单位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县委、政府立足全局,抓大事、谋发展、促民生的战略意图,牢固树立科学的人口发展观,把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力度,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有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十一五”时期,拜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平抑人口出生高峰,降低出生人口数量,加强人口综合调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全面发展的新阶段,人口分布、数量、结构、素质差异较大,城乡之间人口不平衡的矛盾将更加突出,面临的工作局面也更加复杂。各乡镇(场)、各部门要立足县情,全面贯彻中央《决定》精神,与时俱进,创新克难,突出重点,真抓实干,不断丰富和拓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一)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由于人口过多过快增长,造成人均占有资源量减少、生态环境和资源压力增大,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难以提高。人口过快增长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问题。对此,各乡镇(场)要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找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切入点,关心和帮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为有效抑制人口过快增长奠定坚实基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重点加大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势头。

受人口惯性增长、经济发展水平和宽松生育政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拜城仍是全地区人口自然增长速度较快的县(市)。在一些农牧区,群众的生育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农村贫困人口出生比重还很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特别是“少生快富”工程的实施,对新时期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惠及各族群众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激发了各族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截止目前,我县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农牧民家庭已增加到了1294户。今年,我县将拿出100万元,分三批落实500户农牧民领证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政策,4月底,第一批200户、40万元奖金已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其余300户将分两批在7月底前落实到位。300户首批参加“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已领取到了3000元/户的奖励金。当前,各乡、镇(场)要抓住大好机遇,积极制定一些有利于稳定降低人口生育水平的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间隔奖励政策和少生快富脱贫政策,对自愿少生优生、且采取长效措施的和自愿间隔生育的农牧民家庭从资金、项目等多方面给予倾斜和奖励,切实帮助群众脱贫致富,解决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后的后顾之忧,让群众真正体会到党的温暖,体会到国家政策带给家庭和个人的实惠,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育,早日脱贫致富,从而有效控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

(三)重点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促进了城市经济发展,也给城市人口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目前,拜城县流动人口已达人左右,而且多数是正值婚育年龄的青壮年农民工,迫切需要加强人口管理,提供良好的计划生育服务。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居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积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双项互动、有序管理制度,找到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各相关部门在办理与流动人口有关手续时应积极与人口计生部门密切配合、互通信息,积极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既是我国最早实行的基本国策,又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各乡镇(场)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项责无旁贷、关系长远的重要任务来抓紧抓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目标责任,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

各乡镇(场)、各单位要把学习贯彻《决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精神,提高各级干部对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县计生部门将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切实把《决定》的要求和部署落实到位。计生、文体广电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决定》精神,使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党政“一把手”职责,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各级党政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作为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乡、镇(场)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大任务,并亲自督促检查,抓好落实。我县将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对各乡、镇(场)党政及相关部门班子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对各乡、镇(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量化考核督查,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落实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场)、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督查机制,有效地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格局。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强化措施,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当前,个别乡镇(场)、社区及县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存在着目标责任不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全面落实。对此,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积极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工、青、妇和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带领和引导群众主动实行计划生育,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格局。

(四)加大支持,保障投入,让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充分惠及于民。

进一步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投入力度,凡中央和自治区已经明确的投入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等方面所需经费,要千方百计予以保证,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造福各族人民。

(五)稳定机构,强化基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时期统计发展和改革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推进法治__、平安__、美丽__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通过“六五”普法工作的扎实开展,提高干部依法执法的工作水平;提高全体职工的知法、守法和用法水平;广泛宣传统计工作,传播统计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提升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素质,增强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重视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社会环境。

县统计局成立了“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普查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办公室,负责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保证“六五”普法各项工作的落到实处。

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统工作纳入每年度计划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切实做到工作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年度有总结。同时,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兼职普法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四有四落实”,即工作开展“有计划、有重点、有检查、有创新”; “机构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

我局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好普法学习教育活动。制定了统计“六五”普法规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好《统计法》、《统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大力实施“法治机关”、“法律进机关”创建活动,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我局还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相关制度,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意见,建立健全了党支部集体学法、积极参与全旗法律培训、考试考核、学法情况登记等制度。干部职工参加普法考试参考率、合格率均达到100%。领导干部和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水平普遍得到提高。

建立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考核制度。年初制定年度统计法制建设计划时列出了考核任务,根据全年法制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先,推进全县统计法制建设工作。

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利用网络、宣传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二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弘扬法制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在统计法制宣传活动中,紧紧围绕主题,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三是利用某些会议时机,积极宣传统计法,不断增强各单位统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是开展普查条例的宣传,在经济普查前期工作期间,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推进了普查工作和统计工作。

根据上级部门相关精神和要求,利用网络,进行新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宣传;开展诚信统计单位创建活动。我们印制了统计宣传手册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单,利用“12.4”法制宣传日,上街对居民发放,并制作了一些横幅,在居民社区、村委会等区域进行了悬挂,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统计法制宣传缺乏深度,一般性的宣传多,有深度和有重大影响力的宣传少;三是统计执法工作缺乏力度,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处罚得少。

普法工作是

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长抓不懈。今后我们将认真总结落实“六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取得的经验,不断开创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一是加强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行政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推动依法行政工作向纵深发展。按照办公室提出的依法行政八项基本内容和具体措施,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健全工作措施,并通过严格的监督考核机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力争使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认真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推进综合治理,现就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大众媒体要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央《决定》精神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倡导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制教育,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宣传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能力。每年要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宣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行为。新闻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宣传和报道人口和计划生育新闻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生育情况的宣传报道要事先向人口计生部门核实其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各地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对二胎审批、二胎生育的情况,以及违法生育者的党纪政纪处分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进行检查或审查。依法调查取证、核实违法生育情况,核实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对违法生育人员和尚未处理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典型的案例,要集体研究,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的收入情况。对难以确定收入的,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地评估其实际收入。

征收户口不在本地的违法生育人员的社会抚养费时,必须通过正式途径协商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其实际收入,然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社会公众人物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要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

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领导重视,措施得力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方针。为巩固“四五”普法成果,切实做好“五五”普法期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理工作,统计局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规划和全面部署“五五”普法工作:一是首先成立了孟连县统计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职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3名执法人员组成;二是按照县“五五”普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孟连县统计局“五五”普法规划;三是依照“五五”普法规划细化了启动年和、、、2012年“五五”普法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为我局“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四是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了局工作议事日程,做到了“三个纳入”即纳入了——2012年各年度工作计划、纳入了全局干部职工学习计划、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由此,确保了我局“五五”普法工作做到有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

二、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领导带头学法

“五五”普法开展以来,我局领导坚持带头学法,坚持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做到学法有记录、有笔记、有体会。同时,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局领导带头查找在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改进。牢固树正了依法行政、依法治统的观念。

2、认真组织职工学法为了搞好普法教育,统计局在经费相当紧张的隋况下,为全体职工购买”五五”普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坚持集中学与分散学相结合,达到人手一册。在学习期间,要求将统计“五五”普法和全县“五五”普法融入一体,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两种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

3、组织全局职工积极参与全县“五五”普法知识竞赛学法考试活动。考试参与率达100%,为普及法律知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达到了人人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

4、积极参加全县每年组织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日活动是一年一度法制宣传工作的好机遇。局领导的重视,集中精力把《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普洱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重要内容摘录编辑成册做到县局及乡镇统计站职工人手一册,还印了100余本重点企业及部门统计人员以及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和发放。有效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统计法律法规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认识收到很好的效果。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坚持学习,用理论指导实践。根据局下发的年度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并学以致用,结合工作实际,用科学发展观查找自身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认真整改,带动和促进科室保持良好的机关工作作风。围绕局的中心工作,不断学习新的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起草贯彻实施《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工作方案、劳动保障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积极参与社保基金运行情况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等问题的调研,有效促进基金(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年度任务。一年来按照“服务大局、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工作要求,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积极完成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检查工作。2011年按《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协助局领导组织全市实施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检查,协调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政府纠风办八部门参加)开展工作,以规范社保基金安全运行为目标,落实各部门的治理责任促进规范管理。该项工作历时一年,通过社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努力,专项治理工作按期完成,并取得较好的成效。当年月,省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检查验收组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市有关领导对我们的工作也给予了肯定。

(二)加强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

1、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2011年为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健康发展,配合市农工办开展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情况检查。检查发现有些县(市、区)培训机构因缺乏监督机制的有效约束,受利益驱动存在虚报冒领培训补贴问题;有些县市受培训计划任务考核驱使,对培训机构为达标不保障培训质量情况监管不力等等问题,及时指出并进行通报。通过这次检查,全市定点培训机构重新予以认定,为保证培训质量和专项资金的规范使用夯实了基础。

2、积极推广使用省劳动保障专项资金基础台账管理软件。根据各地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年初组织各县(市、区)共名经办人员开展使用劳动保障专项资金基础台账管理软件培训,推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网上填报工作。

3、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对年度使用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社保补助资金(困难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资金、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医疗补助)、社保信息系统补助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工作。

(三)完成劳动保障规划和统计工作。

1、完成公共服务机构情况调查。去年月根据劳动保障部和省劳动保障厅的布置,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全市公共服务机构状况进行了调查,该项工作量大面广,要求网上填报,时间紧。但在分管领导的指挥和支持下,该项工作较顺利推开。经调查统计,全市各级劳动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共个,其中:市级服务机构个,县级服务机构个,街道(乡镇)服务机构个,社区(行政村)服务机构个。2010年度全市各级机构服务对象人数共计.万人,占我市2008年总人口(万人)数的%。这次调查,综合全市公共服务机构状况向省厅提交调查分析报告:建议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健全管理体制;实行专项编制制度,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人员编制少的问题。

2、完成2010年全市劳动保障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和2011年劳动保障事业计划的编制,到月,对上半年劳动保障系统完成年度计划情况进行通报。

3、按省要求启动“十二五”规划和实施贯彻珠三角发展纲要编制工作。

4、积极配合省厅推进统计指标体系改革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努力促进数据资源共享;拓宽统计数据收集模式,开展统计情况分析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按期完成省厅下达的各项报表填报任务。

三、廉洁自律,规范个人的行为。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基层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Abstract: The grassroots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information, vigorously implement the informatization to drive the strategy, i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realize the innovation of the work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methods.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 management and service levels to enhance 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of population and family planning work, is the key to achieving put one's heart and soul into the purpose to serve the people.

Key words: grassroots population; family planning;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C924.25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近年来,樊城区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责任,扎实推进,全力打造“电子政务,数字计生”,初步形成了信息化管理服务网络,把人口计生管理纳入了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基本实现了服务网络化、基础设施标准化、计生管理信息化、有力地促进了全区人口、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为基层人口计生管理开辟了一片新天地。

一、探索经验 (一)与时俱进,初步建成以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为特色的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多年来,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一直沿用手工档薄管理模式,这种方式繁琐且不能为育龄群众提供针对,近年来,樊城区将探索社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先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是加大投入。区政府要求全区每个社区居委会全部配备电脑, 至目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人社局统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全区各级党(工)委、政府各部门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较好地完成了省市人口目标,成果喜人,党政线”计生线”部门线”均获得省、市最高荣誉。获省“党政线”考核综合先进区,市“党政线”综合先进奖、计生线”模范单位;全国优质服务区、国家人口早期教育示范区,省计生委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全年有8项工作分别受到国家和省计生委表彰奖励;早期教育、生育管理办法改革等项工作分别在国家、省、市通过不同方式进行了经验交流。区“党政线”部门线”计生线”考核已连续四年位居四城区之首,三线”考核结果均创历史最好成绩。

一是人口控制工作达到省、市要求年,全区总体政策生育率为97.92%比省要求的指标高2.92百分点;全区人口合法出生上报准确率为98.06%比省要求的指标高出3.06个百分点。

二是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明显加强街道在迎接省市“计生线”考核中,准备工作充分,业务扎实。区为各乡(镇)街和社区配备了微机、扫描仪,建立了完整的育龄妇女优生优育信息平台,解决了专用信息系统资源少的难题。各乡(镇)深入强化统计工作,注重统计员的培养,保持队伍稳定,镇和乡统计员岗位连续10年未变。街道深入探索拆迁后人口管理工作,有效地避免了重点人的失控街道独生子女创业就业基地,已使近80名计生家庭的失业人员免费参加手工编织培训,提高了创业技能。镇新扩建80㎡场所建立“区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中心”镇村启动了幸福工程”有10位计生贫困母亲得到致富启动资金。乡协调扩建了计生服务站,改善了办公环境。

三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相关部门工作主动,配合意识强,责任落实到位。

区委宣传部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深入系统地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累计培训10个学时,达286人次,先后组织新闻单位为计生宣传10余次,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区监察局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发放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中规定,当年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儿,可随其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免缴当年费用。

区民政部门认真履行责任制,为650户计生贫困家庭优先办理了低保,发放低保金36.72万元;优先为380户计生贫困家庭办理了泥草房改造,投放专项资金590万元;向计生局提供了1251对新婚人员资料。

区农业水利局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培树了2个省、市级计划生育文明村。

公安分局严把户籍关,为计生部门提供相关人口数据,90%以上派出所持“一胎生育登记单”落户率达到要求。

工商分局对流动人口工商业户及从业人员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共计查验372人。

二、存在问题

1个别单位“一把手”有口头落实现象,特别是街道存在本级对计生工作财力投入不到位,统筹不够,协调不畅的现象。

2部分计生干部责任意识不强,创新思路不宽,学习劲头不足。

3基础工作发展不均衡。总体看乡镇好于街道,城乡结合部好于楼房区。楼房区的干部,没有省市考核的压力,工作拖拉,工作水准不高,研究问题的意识不强。

4基层计生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些乡(镇)街计生干部调动频繁,影响计生工作开展。村(社区)计生干部人员素质适应不了工作需求。一些计生干部缺乏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

5有关部门在省、市综合打分中没有加分项,创新不够。

三、考核结果

根据入户考核、业务调审、日常工作和省、市考核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现将考评结果通报如下:

(一)完成目标责任制的先进单位:

有关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公安分局

(二)完成目标责任制较好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