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街道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保障街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区镇、街道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本暂行规定,可对街道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实行审计监督。街道内部审计机构对上述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营成果的效益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街道内部审计机构为内部审计办公室。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在街道主任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及工作的指导、培训、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四条街道内部审计办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第五条街道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街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2-3名。

第七条街道内部审计办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遵守审计职业道德。

第八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条街道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所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人的任免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村级管理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街道所辖管理(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含招商引资政策兑现),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

(三)对本街道所辖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四)对本街道及下级集体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经济管理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五)对本街道及下级单位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街道各类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务收支、收益分配和遵守财经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街道所辖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八)根据本级党政组织的要求,对本级所辖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发生调离、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根据统一安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对上一级审计机关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基本建设预(决)算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证签证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进行审计时,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街道审计办公室内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办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办在实施审计前要组织审计组(不少于2人)。审计组应按照有关审计规范,在实施审计前,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介绍,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编写审计工作方案;

(三)拟定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由街道纪委或组织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审计办送达被审计单位,自审计通知书发出三日后开始实施审计。

(四)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由审计组长做好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拟出审计报告初稿,按审计复核规则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征求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在十天内反馈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最后形成包含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审计报告,最终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与建议,并将审计报告报街道办事处审定。

(六)审计事项自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审计组对审计报告中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审计意见与建议采纳情况进行回访。

(七)审计项目结束后内审人员认真整理审计工作底稿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挡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年终,街道内部审计办公室应写出审计工作总结,报送街道办事处和区审计局。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节育奖励对象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含渔民、盐民),具体是: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第四条节育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将节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节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

第五条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

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节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条对节育奖励金筹集、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发放奖励金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与当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八条节育奖励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对象,在落实了绝育措施后即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结扎证、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本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有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的当地户籍证明。《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后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第九条节育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对户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汇总所有镇(街道)上报的奖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节育奖励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局),同时将已确认后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的节育奖励对象名单,应同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十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的,可延长十日。

(五)发放《*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确认后的节育奖励对象发放《发放证》。

《发放证》格式由市人口计生局统一规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条节育奖励金的发放。

节育奖励金从节育对象落实绝育措施的当月起计发。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县)自定。

第十一条节育奖励金的领取。

节育奖励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发放证》,按规定到当地的金融机构领取奖励金。

节育奖励对象每半年要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应回访当事人。

第十二条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节育奖励对象的调查摸底,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向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申报,协助当事人填写《申请表》;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奖励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奖励对象迁出、迁入、新增、死亡或取消奖励资格等变动的,应在当月填写《*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对象变更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三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节育奖励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节育奖励对象签发《发放证》,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并将审核后新增的奖励对象名单和退出奖励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人口计生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奖励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奖励金,每半年与奖励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半年报表。年中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的时间分别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四条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街道)办理节育奖励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对各镇(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分别于当年4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在每年10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奖励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确认后,正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对临时增减的对象名单应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各地办理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情况,汇总全市《统计表》,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将各区(县)的奖励计划预算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奖励金的预算、下拨工作;

(三)负责《发放证》印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区(县)财政部门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节育奖励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当年下达的奖励金数额不因当年奖励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补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奖励金数额的,由区(县)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市、区(县)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节育奖励金每年分二次,分别于1月底前、7月底前拨至各区(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节育奖励金专户;

(三)区县财政部门将节育奖励金专户的年度节育奖励金及时下拨到金融机构;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拔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节育奖励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的职责:

(一)应与当地区(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节育奖励金协议书;

(二)建立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金融机构在收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街道)节育奖励对象名单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奖励金直接划入到节育奖励对象个人帐户;

(三)建立节育奖励对象数据库。金融机构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别将年中和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和财政部门;

(四)确保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对符合规定的奖励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奖励金;

(五)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奖励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节育奖励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奖励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奖励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节育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又违法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节育奖励金的;

(四)奖励对象户口迁出本市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奖励金的;

(五)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二十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奖励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奖励金时,村(居)委会、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奖励对象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奖励对象户口在市内迁移的,按本实施办法的奖励待遇执行。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指导性了计划

1.认真制定发展计划。各党组织要按照下达的发展党员总量计划和结构计划,在全面盘点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基础上,将总量计划分解落实到党支部、具体对象。街道党群工作办要将结构计划落实到各行业、各领域和基层单位、发展对象,严格防止坐在办公室搞数据匡算,防止平均分计划、卡比例。

2.全面实行动态管理。各党组织要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上报,以便全街进行调度并动态微调。街道党群工作办将每季度调度一次,适时对各党组织的发展指标进行微调。

二、全面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3.做好重点群体发展党员工作。对产业工人,要重点从生产经营一线和青年职工中发展党员。对高知识群体,要注重从学校、医院、企业、社会组织中培养,从市级以上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科研人员等高层次人才中确定一批重点培养对象,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党员专家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集中培训和实践锻炼,做好政治引领和思想引导工作,加大组织吸纳力度;高级知识分子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的,由街道党群工作办直接做好联系培养工作;对发展对象较多的单位,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报经街道党工委汇总后,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可不受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限制。新增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要注意向重点群体倾斜。

4.强化薄弱领域发展党员工作。在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以高新技术、互联网、文化艺术、金融服务和机械制造业、建筑业、电子电器行业领域为重点,培养和发展一批先进性、代表性强的优秀分子入党,注意从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要结合对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的动态调整,缓解薄弱领域发展党员计划不足的问题。

三、突出发展党员的政治标准

5.严格政治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将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标准的核心内容,结合实际列出政治上不合格的负面清单,对那些政治上不合格、想混入党内捞好处的,决不能发展入党。进一步压实各党委、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责任,精心挑选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做细做实日常培养教育工作。

6.规范发展流程。严格落实谈心谈话、政治审查、组织审批、入党宣誓、按期转正等入党基本程序,自查和整改入党程序及材料层层加码问题。街道党群工作办将探索实施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制度。

7.强化政治审查。各社区党委要指导基层党支部从严从实搞好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汇总后以表格形式报街道,经街道党群工作办会同执纪执法和统战部门政审联审,考实考准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情况,确保每名新党员都是政治合格的先进分子。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发放对象和数额

本规范所指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是:户口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无业人员(有失业证),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十四周岁的社区居民。

发放数额是:从办理失业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人每月发给6.5元奖励费。(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起计发)

二、发放年度和形式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为发放年度计发(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证件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14周岁的次月停发;发放对象死亡、户口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人员,奖励费由金融机构。机构应按照“一人一折(卡)”开设独生子女父母个人专用账户,印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用存折(卡)》,直接将奖励费划转到个人账户。

三、工作程序

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程序如下:

(一)确认资格和数额

1、街道查询信息。街道计生办于7月10日前,通过微机网络查询本年度6月30日前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奖励费的数额等有关信息,打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发到各社区居委会。

2、社区居委会核对公示。各社区居委会通知享受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人员,持失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人图章于7月10日至30日到社区居委会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将审核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3—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5日前上报街道计生办。

3、街道审查核对。街道对社区上报的《审批表》认真审核,审核无差错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8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审核确认。区人口计生局对街道上报的《审批表》认真审核无差错后,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9月30日前将奖励费总额拨付到指定的机构银行帐户。并将《审批表》送委托机构一份。

(二)发放程序

1、每年9月25日前,机构根据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并于奖励费发放完毕后3日内,将奖励费发放对账单送区人口计生局留存一份,逐级反馈街道、居各一份。

2、社区居委会计生主任负责将存折(卡)发放到奖励对象手中,并填写送达回证。社区居委会要建立《存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用存折(卡)>登记表》,及时联系奖励对象并送达存折(卡)。

3、符合奖励费发放条件的流出人员,可以委托近亲属代领存折(卡);对流出后下落不明的,可将存折存(卡)放在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待找到本人后,将存折(卡)发给本人。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发程序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条件的不予补发;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具体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失业、无业居民,要写出书面申请,并说明没有发放的原因。

2、街道审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核三证,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户口簿》,并留存三证复印件备查,审查无误后报区人口计生局。

3、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区人口计生局将街道上报的符合补发条件的人员清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由街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15日前上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发放工作责任

各街道要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的领导,计生办主任负总责,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各社区也要有专人负责。要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制度,公开监督服务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2007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xx村和xx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xx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xx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街道办事处2008年城建工作总结[时间:2008-12-02|作者:|来源:]我要评论|栏目:工作总结浏览:次

2008年,xx街道小城镇建设在县委、县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建委、规划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结合xx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解放思想,以开放思维开创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2008年小城镇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2007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xx村和xx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xx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xx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促进乡镇政府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通过职能整合,组建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使之成为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机构设置标准化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是集中办理本单位和上级政府部门授权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并提供代办、咨询等便民服务的平台。便民服务中心直属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街道)均要挂牌设立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由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主任,党政办主任兼任副主任,落实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各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由驻村干部或村干部兼任代办员,具体帮助群众代办力所能及的申请事项。

(二)服务项目及流程标准化

民政、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进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并派驻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受理或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附后)。对入驻的项目要认真进行疏理,逐个编制受理、审查、批准、办结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办事环节,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结合实际,在以上部门和项目纳入便民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拓展服务范围,努力将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

(三)办事制度标准化

1.执行效能建设三项制度。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责任追究,规范运行管理。设置首问责任岗位,规范首问责任岗职责。

2.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予公开。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考核结果要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由区效能办实施。

(四)阵地建设标准化

1.场地:各乡镇(街道)应本着便民的宗旨,将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场地集中设在一楼,实行开放式办公。一类乡镇中心的建筑面积要达到200平方米,二类乡镇中心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三类乡镇和两个街道中心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

2.标识牌:便民服务中心标识按省上标准统一为“x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标识统一按照白底蓝字、宋体字制作,在办公地点正面显著位置横排固定。结合我区实际,仍保留“四合一”中心的牌子。

3.窗口设置: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设置可分为民政窗口、计生、国土城建窗口、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综合服务窗口等,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选择窗口设置,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可整合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每个窗口要有明显的窗口标识牌。

4.办公设备:原则上每个窗口配备一台电脑;各便民中心至少配备一部电话,用于咨询、投诉、联系业务等;配备必要的档案柜。购置相应设备。加强电子政务系统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行政审批系统。

5.人员配备。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从现有人员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服务的同志到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要充分授权给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窗口人员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

6.便民措施:有方便办事人员的休息椅、饮水机、纸张、笔等。

7.公开设施:有服务指南,有固定的公开栏。

8.办公时间:按照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实行完全集中办公。原则上实行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制,办件量少的乡镇(街道)经区政府批准,可采取每周固定至少3个工作日集中办公,对外服务。

9.有群众意见反馈箱或意见簿。

(五)服务规范标准化

1.文明用语,热情主动,耐心地宣传解释,不准与办事人员争吵。

2.工作时间不准在窗口炒股、聊天、看视频、玩游戏、吃东西、大声喧哗、串岗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一次性告知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主动提供格式文本或式样等,在承诺时限内尽可能早办件、快办件。

4.工作时间窗口无空岗现象。

5.办公场所卫生整洁,办公用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6.工作人员无“吃、拿、卡、要”现象,廉洁高效、公平公正。

三、工作步骤

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于2010年6月启动,2010年9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省、市、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很抓落实,全面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乡镇(街道)要本着“规范、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现有的办事场地、硬件设施,给予相应必要的投入,使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区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务必于201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任务。2010年7月30日前,区效能办和政务服务中心将对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督查,2010年8月30日前,市效能办和市政务中心要组织专项检查,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乡镇(街道)要通报批评,对先进典型要加强宣传,总结推广经验。

附件: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本服务事项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劳动就业

2.社会保险(城镇医保、社保;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3.劳动关系协调

二、人口和计生部门

4.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5.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席和特别扶助制度对象的申报、审核和办理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申报、审核和发放

9.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三、建设部门

10.农村村民住宅占用耕地、农用地的选址意见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核上报

11.乡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审批审核上报

1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审核上报

13.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上报

四、民政部门

14.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救灾救急、农村五保供养、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审核上报

15.优抚对象申请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审核上报、发放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本区行政区域(不含已撤村建居及多层公寓建设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平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确需设底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得大于2.2米。

四、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先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审批。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需要改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或规划需要迁建的;

5、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四)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八、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核实,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家属申请建房的,提供有效证明后,上述人员可以按本村常住户口计算。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面积按第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农村私人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一书一证”或“一书二证”制度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其具体报批程序:

1、办理《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并填写《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2、办理及。

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同意后,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持、平面布置图,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并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和。

3、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与或一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使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实地踏勘(可与建设规划选址同时进行)和审核上报。

(3)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4)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4、办理或。

村民持或、经批准的、平面布置图、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或。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工程审批由区建设局委托各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核发,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工程审批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

十、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镇乡、街道无折抵指标的,由区调剂折抵指标,折抵指标回收成本由区承担50%,镇乡、街道承担50%。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对结合村庄改造整治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产生的复耕指标,优先给本镇乡、街道使用,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十一、农村村民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三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到场”时,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农村村民需要易地建造的,按“建新拆旧”原则应当先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近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并经所在镇乡、街道签证,待易地建造申请批准后协议有效。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分户建房原有房屋由于联建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承诺在联建房屋翻建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少批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等规定,由建设、国土等部门会同镇乡、街道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四、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对经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农村社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次性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应办理公建配套项目供地和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在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时,凭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批复、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平面布置图及建筑单体方案等材料报批,每户占地面积上限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十五、征地拆迁中凡涉及已经撤村建居及多层公寓建设区域,另行规定。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街道小城镇建设在县委、县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建委、规划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结合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总书记对重庆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解放思想,以开放思维开创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小城镇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村和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年“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村和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计划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生育证是本省已婚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已婚育龄夫妻取得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第三条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科学管理、方便群众。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越权发放生育证、滥发生育证、不按程序发放生育证。

禁止骗取、伪造、涂改、盗卖、转让生育证。

第二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五条一孩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是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中,国家干部、职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报省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六条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登记发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审批发放。

第七条生育证的登记、审批发放机关应健全生育证受理、登记、审批、发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记、材料审核、生育证发放、材料归档、登记结果的张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审批表的发放、组织群众评议、提出初审意见、材料整理上报、初审意见的张榜公布等具体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

二孩生育申请的受理、复查审核、材料整理、提出审定意见以及二孩生育证的发放、材料整理归档等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成立生育证审批小组,负责二孩生育证审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程序

第九条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夫妻,应在生育前凭下列材料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登记发证机关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领取一孩生育证: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调解书或协议书和其它相关证明);

(四)计划生育技术部门出具的女方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要求领取一孩生育证的,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并做出决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一孩生育证,同时在夫妻双方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二)足以证明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技术鉴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及时将生育二孩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全部材料,由生育证审批小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进行病残、伤残鉴定或调查取证的审批时限可延长至鉴定确诊或调查完毕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小组的决定发给二孩生育证,并由夫妻双方各自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分别张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应予补齐;

(三)不符合生育条件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副县级以上干部领取二孩生育证,须将材料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生育证应填写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后,群众有异议的,发放机关应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宣布已发生育证作废,并收回生育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生育证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二孩生育证审批表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设计样式。

第十七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应为领取了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已领取了生育证待孕的夫妻可凭证终止原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持生育证妇女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宜继续怀孕的证明书,一孩持证对象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证对象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出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后,方能终止妊娠,并将手术证明交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已领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发文宣布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

(一)怀孕后非医学原因或未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认可终止妊娠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生育证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或分娩死胎又无确凿证据证明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部门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盖有公章和经办人签名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持生育证妇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属应在分娩后及时将生育证交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婴儿出生一个月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出生,生育证存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条遗失生育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经原发证机关核实,补发生育证。

生育证有缺损需要更换的,须持旧生育证到原发证机关更换新生育证。

第二十三条当年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不能生育的,应在下年度4月底前凭原生育证及健康检查证明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下一年度生育证。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放或骗取生育证的,除收回生育证外,对有关人员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为有序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结合桐君街道实际,对桐君街道农房建设工作明确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城乡统筹,以提高农房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农居新社区建设为目标,优化农房建设规划布局,规范农民建房行为,使桐君街道农房建设走上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切实抓好农房建设管理

1、进一步优化农居点布局,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好农居点建设规划。要根据近几年农居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县城规划区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现有农居点规划布点作进一步的优化完善。对规划农居点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必须先编制好各规划布点农居点的建设规划,方可审批建房。农居点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经论证审核批准的,暂停农房审批。规划编制费用由街道办事处承担。

2、进一步明确农居点及农房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与城市建设相协调。为节约集约用地,县城核心区块(东至*路、南至320国道、西至*路、北至分*-*)范围内一律建设多层公寓式住宅;县城核心区以外但在县城规划区以内区域,应建设联体式多层农居房,鼓励建设多层公寓式住房,原则上禁止建造单户独院式农居房;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可建造低层住宅形式,并积极鼓励推行联体式、公寓式住房。农房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也要尽量利用废弃地、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在农居点建设规划中,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高度、立面等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农房套型层次根据规划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6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20米。

3、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位于县城核心区内农居点的多层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报批,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位于县城核心区范围以外的农房建设由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送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踏勘,划定规划红线和确定设计条件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户根据规划红线和设计条件进行住宅施工图设计或选择县建设局汇编的通用图,经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领取《*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对于建造超过三层的多层农居住宅的建房户,经审核确定后必须由村委统一作为项目主体,并实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活动。桐君街道城建办负责协助办理。

三、鼓励农居点统一开发

1、农居点用地由村委统一调整。农居点规划建房范围内的土地统一调整收归村里,是保证农居点建设按规划实施的前提。各村要采取土地权属调整置换、返租倒包、失地养老保险等有效措施,确保农居点用地调整到位,统一按规划安排村民建房。严禁建房户私自向土地承包者购买宅基地。街道办事处按各村农居点规划区内调整到位的土地面积,区别不同地类每亩补助3000—5000元。

2、农居点基础设施由桐君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建设管理。为切实改善农居点规划区内的建房基础条件和基础设施的配套程度,提升农居点内建房户的生活质量。由各村申请,街道办事处将根据各规划农居点的土地调整到位情况和符合条件建房户的数量,合理安排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为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建设工程原则上由桐君街道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组织建设管理,并按农居点实际开发规模给予资金补助。按规划实施农居点开发,规模达到能安排5—10户的补助5—10万元,能安排11—20户的补助15—30万元,能安排20户以上的酌情确定。农居点开发必须先满足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建房需求。

3、超过三层的农居住宅,建房户必须统一委托村委作为建设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程序和规定组织建设活动,进行勘察、设计,办理立项和建设项目许可、中介服务等相关手续。与三层以内农居住宅建设相比较,由此增加的各项规费,由该建房农户自行承担,街道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4、建房户必须按规定交纳建设配套费。收取的配套费街道按“谁交纳、谁受益”的原则专项用于规划农居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5、在规划农居点内安排建房户宅基地时,对区位优越、多户建房户要求获得的宅基地,经民主决策,允许村集体采取公开竞拍的形式分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所得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入归村集体所有,用于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6、新农村建设相关的生态村建设、改水改厕、十百工程、空心村整治等政府扶持项目优先安排在规划农居点内,对零星分布需撤并的区块原则上不予安排。

四、认真落实农房建设监管责任

桐君街道的农房建设,是县城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房建设管理要坚持“禁止建设区域禁得住,允许建设区域建得起,暂时保留区域控得住”的原则认真落实村、街道、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服务措施。

对于在规划农居点内确需安排超过三层以上进行建设的,必须贯彻三个原则:一是该规划农居点的用地规划范围不突破;二是该规划农居点内的按低层联建方式规划布排的农户数不减少;三是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村民自治的民力,尊重农民意愿。

村委要做好农居点规划范围内土地承包户的工作,确保农居点建设有地可用;要做好建房户的工作,统一按规划布局和设计要求建房;要做好申请建房户的建房资格和建房面积的审核把关工作,公开公平,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上报农房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街道组织专门人员加强对农房建设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和拆违力度;同时加强对农居点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技术服务,尽快完善农居点布局和建设规划,加大农居点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使街道农房建设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街道小城镇建设在县委、县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建委、规划局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关心和指导下,结合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总书记对重庆发展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解放思想,以开放思维开创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现将小城镇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村和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机构

1.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及其细则;审定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计划和房源、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房源的使用;解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区住房保障中心

区住房保障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拟订全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核、补贴核发、房源供应和复核退出等工作;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资金、房源;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3.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

街道住房保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配租管理、年度复核、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制订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金和房源的筹措、配租和管理;组织开展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排序、实施配租和复核退出等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负责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等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对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进行调查、审核、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子比对信息系统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化收入核对机制。负责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并进行复审。对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认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完成本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目标;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协调、指导街道住房保障办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政策宣传、接待、配租的实施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已进入实物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审并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街道民政科、社会救助管理所配合区民政局,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助证明或将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材料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提供对象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审核意见。

全面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优化受理、审核、公示和配租等流程,形成新的审核机制。

区*分局: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户籍调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户籍资料;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和按申请及时核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所需的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负责与市财政局及时结算应由市财政承担的资金。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及时审核立项,并落实资金计划。

区规划土地局:负责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规划安排、手续审批等相关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新建、改建的质量监管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区地区办:协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区办:负责做好住房保障方面事项的处理和日常信息沟通工作。

南房(集团)公司、*置地(集团)公司:负责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公房租赁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的公房租赁资料以及家庭成员分房信息,保障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顺利开展工作;负责收购直管公房、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进行改建,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接受区住房保障部门的委托,履行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的责任。

(三)其他有关方面工作职责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动拆迁实施单位:密切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原拆迁安置情况调查,及时提供相应对象拆迁安置的详细信息,支持、配合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开展工作。

二、积极筹措房源,落实专项经费

(一)多渠道筹措房源

从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筹措适配的廉租住房房源。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要求,廉租住房房源从以下渠道筹措:

市局调拨配套廉租住房;收储小套型存量产权房;委托集团收购直管公房和售后公房或收购小旅馆、旧厂房后改建;在旧住宅小区综合改造项目中改建廉租住房;配套商品住房转化廉租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按规定被经租原住房;经租、转租社会机构或个人的住房。

建立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联审制度。由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相关部门(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组成联席会议,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作可行性分析和价值评估,提出联审意见供区政府决策。

(二)规范房源管理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管理,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1.配建、改建或收购等方式筹措的廉租房源,应当按照《*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并设立固定资产帐册;上级划拨的使用权房屋,也应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2.廉租房源经租管理,由区住房保障中心设立专门机构落实日常管理职责与工作措施,并根据廉租住房经租管理的实际需要,委托区属企业(集团)公司承担经租管理任务。经租管理单位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履行经租管理责任。

(三)落实专项资金

按照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资金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推进实际需要,提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在房源筹措(建设、收购、交易过户)、房屋装修、经租管理、租金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预算和计划,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在住房保障专项经费中予以统筹安排,区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与审计,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实施。

三、规范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日常工作的管理,提高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充实力量,提升效率,明确职责,做到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形成合力,为实物配租的接待咨询、受理、审核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二)完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配租流程,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的受理,纳入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业务范畴,实行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服务,确保接待咨询和受理申请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明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的认定办法和规范操作程序,按统一口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复核等管理工作。

(四)坚持三级会审工作制度和实施实物配租之前的社会公示制度,按照审核程序,制订完善收入、住房面积核定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收入、住房情况核对机制,严格把好实物配租对象进入的审核关。

(五)坚持定期巡视和复审制度,对已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对象及时清退,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工作管理档案等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各项统计,加强电子信息化管理。

(七)提高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轮候排序、选房配租等主要工作内容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纪执法,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八)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固定资产房源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

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包括对象范围、准入标准、审核程序、配租形式以及日常管理等,严格按照上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规范操作程序,逐步推进实施,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

(一)摸底调查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和收入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住房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区*分局主要做好对象家庭的户籍资料提供与复核工作。

(二)业务培训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审核流程和操作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区住房保障中心、各街道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统一政策口径,明确操作要求。

(三)启动实施

在认真做好房源筹措、摸底调查、业务培训以及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充实增配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启动实施”的原则,在全区范围推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本试行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先行在1—2个街道试点,正式启动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取得实践经验后对方案作出完善优化,2009年底之前在各街道全面推开。

五、强化工作要求,努力开拓创新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新机制,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的有效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关注民生的高度,提高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涉及到众多部门,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做好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工作,切实把住房保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手中。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成立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年初,街道成立了专门的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城建科,城建科全体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并制定了年初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了工作目标和思路。

二、城镇化建设工作

(一)小城镇建设工作

(1)完成城镇新、改、扩建房屋面积582865m2。

(2)完成城镇竣工房屋面积379035m2,扩大建成区面积1.5km2。

(3)新建城镇砼道路面积1900m2。

(4)建城镇排水管道长度800m。

(二)农房建设及管理工作

(1)今年我科室共审批新、改、扩建农房258户,占用耕地7021m2、非耕地6406.9m2、原宅基地8907.3m2,建筑面积42048.5m2。

(2)对街道“7.17”洪灾中恢复重建的部分房屋进行了验收,并积极地为灾民办理房屋审批手续及确权。

(三)康居工程

启动并建设康居村2个,分别是村和村,其中,建设市级示范村1个,即村。完善了广场、篮球场、健身器材场地、绿化、公厕等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集居点人行步道8公里。

(四)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

规划编制、小城镇风貌设计建设工作严格按县规划局的要求执行。

(五)城镇化水平工作

1、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182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14%。

2、新增城镇常住人口11600人。完成年初计划的105%。

(五)其他工作

1、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新完成3个市政基础设施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2、城镇规划管理、控制和保护严格按规划执行,城镇综合形象良好,主干道街景城镇建筑造型及空间景观美观大方。

3、严格建筑工地的安全管理。

4、我街道的建设项目全部按规定程序报批,新建工程项目的生活污水全部进行了净化综合治理,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和资料归档。各种统计报表和资料及时准确的按规定上报。

三、规划管理工作

(一)总规及详规

街道严格按照县规划局编制的规划及要求执行。

(二)规划管理

1、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执行。

2、在规划区内,各项新、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全部向规划局提出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请规划局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批。

3、我街道严禁未经规划局批准,在规划区内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若确须搭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报请规划局审批,并严禁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的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今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由街道牵头,汇同县规划局、地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街道规划区内租用土地、违章建设进行了全面清理。此次清理,共涉及全街道16个村,清理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养殖业、农家乐等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共计719户,其中养殖业455户、企业233户、其他占地31户,占地面积5937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目前已对清理出的719户建章租地进行了张榜公示,并向县府提出了处理意见。

5、及时准确的上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报表和资料,并积极做好县建委和规划局交办的各项工作。

街道内审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预算管理制度

1.预算编制的范围: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街道各直属单位。

2.预算编制的要求:各部门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编报预算,每项支出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说明需要安排预算支出的理由。

3.预算编制的程序:预算编制按“两上两下”原则编报。各预算编报单位于每年10-11月份编制下年预算并报街道财政所;街道财政所审核汇总后向街道主要领导汇报,提出街道下一年预算安排草案,与各部门沟通形成初稿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经街道党工委集体商议确定正式稿后报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审议,批准后以支出预算指标通知书形式下达各预算单位。

4.预算经费的编制依据:各预算单位要把依法取得的收入、财政专户核拨的资金一并纳入街道财政预算收入,实现街道财政资金统筹考虑,合理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时必须以街道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进行合理的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实行收支两条线,真实反映收入支出情况。各预算单位应按街道组织办核定的人员范围、人员控制数、工资奖金发放标准、津补贴发放标准按实编制人员经费支出预算;同时根据街道工委、办事处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奋斗目标、部门所承担的项目内容和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本部门的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部门申报项目预算要提出项目的具体理由或依据和实施计划,提出项目支出的测算依据。

5.预算调整:对各预算单位确因工作或临时性项目需调整预算资金,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按规定程序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审批。批准同意后由财政所办理预算指标调整手续,预算单位据此向财政所申请调整用款计划。街道财政所每年10月份将本年度已经批准调整的预算指标整理汇总后报向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审议。

6.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各预算单位应按下达的年初预算指标按用款计划向财政所申请拨款。财政所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结合资金使用进度提出每月财政拨款计划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安排财政拨款。以预算管理信息化为平台,以预算指标和用款计划为依据,控制预算资金拨付。

二、资金收入管理制度

1.收入管理范围:街道下属各预算单位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非税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均应纳入统一核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2.收入核算要求:各单位的财政拨款收入,必须明确资金性质并按财政支出预算科目“类、款、项”,进行收入分类核算。

3.收入管理的总体要求:各单位要积极合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现金,并做到“票款”同行。

4.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的非税收入,凡持有行政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纳入街道财政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街道财政,由街道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5.其他收入管理:各单位的其他收入,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款、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管理。

三、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1.各单位资金支出必须附有合法的原始票据,除支付工资或个人补支出外,必须取得有效的正式原始发票。

2.票据填写内容与资金支出情况必须一致,各项经费开支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3.办公用品应实行专人采购、工作人员领用登记制度。

4.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办公物品,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报街道财政审批后进行采购。

5.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如电脑、传真机、家具、电器等的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街道固定资产采购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要求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表及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

6.备用金制度。为保证各单位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备用金领用、结报程序,专门负责日常采购人员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可领用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领用时应办理相应的借款(领用)手续。如临时需要较大额的备用金,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批,事项办结后七日内应结清。

四、审批权限制度及重大项目报告制度

1.各单位一次性经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需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备查。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注明用途,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街道主任审批同意。

2.各单位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项目资金,由单位分管领导事先提出方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各单位基建工程、维修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支出与拨付,应严格按照程序进入街道招投标中心管理,严格在部门预算计划和用款额度内执行,不得超出预算额度。

4.各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报区发展与改革局立项审批或按街道相关程序审批。

5.各单位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报区招投标中心,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报街道招投标中心(设于街道城建中心),各直属单位10万以上、招宝山风景区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由街道城建中心代建。

6.各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应当严格遵守街道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规定,做好工程变更签证手续。

7.各单位集体组团外出(市区外)参观学习,须履行报告制度(参观学习费用应在当年预算内)。各社区、直属单位应报街道党群书记处备案,街道各部门按街道机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五、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制度。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执行,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现金。对现金实行限额限范围使用。限金额:1000元,库存现金一般不超过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现金必须日清月结,登记好日记账,出现差错责任自负。

2.存款管理制度。在银行存款必须按银行规定使用,除允许使用现金开支的范围外,都须通过银行账户结算。银行存款必须日清月结,登记好日记账,做到帐实相符。严禁拆借账户。

3.严禁各单位自行对外拆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以任何形式擅自外借集体资金给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单位。

六、票据使用管理制度

1.票据管理。由财政所、单位财务人员专人负责,建立相应的票据台账和结报手册,共同做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2.票据领用、结报与核销。各预算单位使用票据,相关业务人员按发放权限,实行向谁购向谁结报、由谁发放由谁核销的办法实施。

3.票据存根经财政部门核销后,由单位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存满规定的保管期限并经财政部门批准并派专人监督方可销毁。

4.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转借、代开、伪造票据,不得私刻票据章,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销毁票据和存根。

5.使用范围规定:凡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的收费项目,使用《省行政事业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其它往来款收入,使用《省行政事业往来款统一票据》,具体规定按照镇财行〔2009〕18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各单位在建立固定资产总账以及相关明细账的同时,应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对所属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2.各单位因工作确需添置固定资产的,应事前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对接受捐赠的资产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报财政所审核后列入固定资产。对核减(划拨)固定资产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需填制《固定资产划拨表》或《固定资产报损表》报街道资产管理小组核实审批。

3.各单位现有资产出租、借用须经主管领导签署有关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批。资产出租严格执行街道公共资源招投标中心的程序规定,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由分管领导提议,街道资产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八、相关其他费用标准及规定

1.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各单位应按季、年在本单位公开栏内张榜公布当期财务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2.招待费、会议费、业务费等公用支出严格按审批后的预算执行。车辆管理及交通费另文通知。防暑降温费等发放标准,按财政部门以及相关的规定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