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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

程序员述职报告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php程序员述职报告

大家好,我是来自技术部的XXX,我于2017 年3月进入公司做php程序开发,至今已近三个月了。初来公司,曾经很担心不知该怎么与人共处,该如何做好工作;但是公司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让我较快适应了公司的工作环境。在本部的工作中,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不懂的问题虚心向同事请教,不断提高充实自己,希望可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当然,初入职场,难免出现一些小差小错需领导指正;但前事之鉴,后事之师,这些经历也让我不断成熟,在处理各种问题时考虑得更全面,杜绝类似失误的发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谢部门的领导和同事对我的指引和帮助,感谢他们对我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的提醒和指正。总结经验是一个人迅速成长的有利催化剂,为了更快地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现将我这一段时间的学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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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这三个月,我现在已经能够独立担任模块的开发,当然我还有一些不足,处理问题的经验方面有待提高,团队协作能力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需要不断学习以提高自己技术水平。

这三个月来我学到了很多,感悟了很多,记得刚来公司时的第一次开会,当时公司全员仅20人,经过短短三个月的时间;我看到公司的迅速发展,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我深深地感到骄傲和自豪,我很庆幸我是公司的一员, 我会用谦虚的态度和饱满的热情做好我的本职工作,为公司创造价值,同公司一起创造美好的未来。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已经半年多了。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各级领导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大发人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的豪气。在对公司各级领导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公司的一份子而自豪。 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通过培训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xxxx公司有了一定的新的认识。 在5月中旬我来到了xxxx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招聘,经过几轮面试和笔试,终于能够有幸加入了xxxx公司这个大家庭,在我进入公司时我拿到的第一份资料就是公司介绍和新员工入职说明,当时只是觉得公司很正规,很强大。在和部门领导以及项目经理交流后,感觉公司很亲切,很温馨。对其它方面就不太知道了,特别是对视频监控几乎一无所知。通过三个月的亲身体会,对智能交通和公司有了一定了解。公司的理念在平时的工作以及项目开发时体现的淋漓尽致,本人对公司的理念非常认同。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的壮举,令人敬佩。公司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是xxxx公司能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跨越发展的确很不容易,在智能交通行业深入发展是xxxx公司的雄心壮志,也是凝聚人才的核心动力。现在公司在视频监控以及安防行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后还将更加辉煌。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使自己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我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半年来从未迟到早退,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一本《细节决定成败》让我豪情万丈,一种积极豁达的心态、一种良好的习惯、一份计划并按时完成竟是如此重要,并最终决定一个的人成败。这本书让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渴望有所突破的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以便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越走越精彩。

三、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工作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根据目前工作分工,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参与公司软件项目的开发与测试;(2)负责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软件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完成上述工作,使我认识到一个称职的开发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扎实的技术能力、较强的逻辑处理能力、灵活的应变问题能力、有效的对外联系能力。在参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里面还有很多技巧。

四、不足和需改进方面。

虽然加入公司这个大家庭已经半年有余,对开发技术掌握的还不是很深,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还不是很全面,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也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迅速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及技术能力,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学无止境,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好开发人员的本职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创造性做好做扎实,为项目的开发以及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工作计划 暂时做出以下几点规划:

1、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 2、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3、要提高大局观,是否能让其他人的工作更顺畅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 4、把握一切机会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平时知识总结工作; 5、精细化工作方式的思考和实践。 6、虚心请教比我做的优秀的其他同事,向他们学习技术或经验。 其实作为一个新员工,所有的地方都是需要学习的,多听、多看、多想、多做、多沟通,向每一个员工学习他们身上的优秀工作习惯,丰富的专业技能,配合着实际工作不断的进步,不论在什么环境下,我都相信这两点:一是三人行必有我师,二是天道酬勤。 在参加工作的这短短的一个半月中,我深刻的体会到,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投入进去,技术工作都不可能做到完美程度,毕竟技术工作太繁杂,项目多而人手少,但多付出一些,工作就会优化一些,这就需要认认真真沉下心去做事情,就是公司所提倡的企业精神:职业做事,诚信待人。

范文二

光阴如梭,半年的工作转瞬即将成为历史,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硕果累累的 20xx年,满怀热情的迎来即将到来的 20xx 年。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我来公司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总结自己所做的工作,分析在工作中的得与失,现汇报如下:

20xx年的六月份,我带着好奇而欢快的心情来到我心目中向往的神圣之地北京。这是我毕业后第一个目标,来北京发展。我离开了我上学的原始领域,和我的同学们踏入北京之地。说句好听的,我的技术生涯还是很幸运的,当然这是我相对于留守本地找工作的同学来说的,面对高昂的学费和残酷的社会现实,选择本专业就业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在北京中关村混了几个月后,幸运地找到了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做 Java 程序的工作。也就是来到咱们公司北京联合兴辰。来到贵公司,学了半个皮毛的 MVC 和 SSH 的我有了份工作(感谢我的领导),我感到十分的庆幸,也承担了第一个项目,能一个人自主开发的项目(还得感谢领导)。

在这里,终于能够将学到的那点东西派上用场。从技术的角度来讲,20xx年我的关键词就是 SSH,其次就是 Hibernate。这几个月淡淡无奇,学到的东西很多,有框架上的、Mysql数据库的,等等,但是也都是在皮毛上的,掌握着能熟练使用而已。首先,做程序员的要记住第一条经验: 学历代表过去、能力代表现在、学习代表未来。 我个人觉得学历并不代表全部,我们每天都可以学到新的知识,知识是可以一点点积累的,只要肯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其次,一定要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并为此目的制定可行的计划。

不要说什么, 我刚毕业,还不知道将来可能做什么?跟着感觉走,先做做看 ,。因为,这样的观点会通过你的潜意识去暗示你的行为无所事事、碌碌无为。一直做技术,将来成为专家级人物?向管理方向走,成为职业经理人?先熟悉行业和领域,将来自立门户?还是先在行业里面混混,过几年转行做点别的?这很重要,这是你值得深思的问题,它将决定你近几年、十年内做什么事情才是在做正确的事情!。 软件开发团队中,技术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技术是万万不能的!在技术型团队中,技术与人品同等重要,当然长相也比较重要么。在软件项目团队中,技术水平是受人重视和尊重的重要砝码。无论你是做 ERP、管理、系统分析、设计、编码,还是产品管理、测试、文档、实施、维护,多少你都要有技术基础。但是你没有这方面的基础是万万不能胜任你的工作的详细制定自己软件开发专业知识学习计划 ,并注意及时修正和调整(软件开发技术变化实在太快)。

请牢记: 如果一个软件开发人员在1、2 年内都没有更新过自己的知识,那么,其实他已经不再属于这个行业了。 不要告诉自己没有时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多学一些技能对于我们来说亏不到自己,我们的工作从学而来,就是靠着每天的学习,交流,做人中得到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对软件开发人员尤其如此。我的项目经理经常说,趁着自己还年轻,花几个钱买书看看,书籍是学习知识的最有效途径,不要过多地指望在工作中能遇到世外高人 ,并不厌其烦地教你。只有通过自学将书本变成的自己智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它。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时间一晃而过,转眼间到公司已经半年多了。这是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一段经历。在这段时间里各级领导在工作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在生活上给予了我极大的关心,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感受到了大发人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的豪气。在对公司各级领导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公司的一份子而自豪。 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通过培训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xxxx公司有了一定的新的认识。 在5月中旬我来到了xxxx公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招聘,经过几轮面试和笔试,终于能够有幸加入了xxxx公司这个大家庭,在我进入公司时我拿到的第一份资料就是公司介绍和新员工入职说明,当时只是觉得公司很正规,很强大。在和部门领导以及项目经理交流后,感觉公司很亲切,很温馨。对其它方面就不太知道了,特别是对视频监控几乎一无所知。通过三个月的亲身体会,对智能交通和公司有了一定了解。公司的理念在平时的工作以及项目开发时体现的淋漓尽致,本人对公司的理念非常认同。公司发展不忘回报社会的壮举,令人敬佩。公司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是xxxx公司能发展壮大的重要原因。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跨越发展的确很不容易,在智能交通行业深入发展是xxxx公司的雄心壮志,也是凝聚人才的核心动力。现在公司在视频监控以及安防行业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今后还将更加辉煌。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工作,使自己素养不断得到提高。

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每一项工作顺利开展并最终取得成功的保障。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我能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兢兢业业做好本职业工作,半年来从未迟到早退,用满腔热情积极、认真地完成好每一项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平时生活中团结同事、不断提升自己的团队合作精神。一本《细节决定成败》让我豪情万丈,一种积极豁达的心态、一种良好的习惯、一份计划并按时完成竟是如此重要,并最终决定一个的人成败。这本书让我对自己的人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渴望有所突破的我,将会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时时提醒自己,以便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越走越精彩。

三、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工作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根据目前工作分工,我的主要工作任务是(1)参与公司软件项目的开发与测试;(2)负责安徽省路警联合指挥中心软件系统的维护工作。通过完成上述工作,使我认识到一个称职的开发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扎实的技术能力、较强的逻辑处理能力、灵活的应变问题能力、有效的对外联系能力。在参与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里面还有很多技巧。

四、不足和需改进方面。

虽然加入公司这个大家庭已经半年有余,对开发技术掌握的还不是很深,对发现问题的处理还不是很全面,对分工的工作还没有形成系统的计划。随着对公司和工作的进一步熟悉,我也希望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迅速的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及技术能力,我觉得多做一些工作更能体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问、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学无止境,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在今后工作中,要努力做好开发人员的本职工作,把自己的工作创造性做好做扎实,为项目的开发以及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工作计划 暂时做出以下几点规划:

1、要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做事干脆果断,不拖泥带水; 2、工作要注重实效、注重结果,一切工作围绕着目标的完成; 3、要提高大局观,是否能让其他人的工作更顺畅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尺; 4、把握一切机会提高专业能力,加强平时知识总结工作; 5、精细化工作方式的思考和实践。 6、虚心请教比我做的优秀的其他同事,向他们学习技术或经验。 其实作为一个新员工,所有的地方都是需要学习的,多听、多看、多想、多做、多沟通,向每一个员工学习他们身上的优秀工作习惯,丰富的专业技能,配合着实际工作不断的进步,不论在什么环境下,我都相信这两点:一是三人行必有我师,二是天道酬勤。 在参加工作的这短短的一个半月中,我深刻的体会到,把自己所有的精力都投入进去,技术工作都不可能做到完美程度,毕竟技术工作太繁杂,项目多而人手少,但多付出一些,工作就会优化一些,这就需要认认真真沉下心去做事情,就是公司所提倡的企业精神:职业做事,诚信待人。

范文二

光阴如梭,半年的工作转瞬即将成为历史,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硕果累累的 20xx年,满怀热情的迎来即将到来的 20xx 年。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我来公司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总结自己所做的工作,分析在工作中的得与失,现汇报如下:

20xx年的六月份,我带着好奇而欢快的心情来到我心目中向往的神圣之地北京。这是我毕业后第一个目标,来北京发展。我离开了我上学的原始领域,和我的同学们踏入北京之地。说句好听的,我的技术生涯还是很幸运的,当然这是我相对于留守本地找工作的同学来说的,面对高昂的学费和残酷的社会现实,选择本专业就业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在北京中关村混了几个月后,幸运地找到了我人生的第一份工作,做 Java 程序的工作。也就是来到咱们公司北京联合兴辰。来到贵公司,学了半个皮毛的 MVC 和 SSH 的我有了份工作(感谢我的领导),我感到十分的庆幸,也承担了第一个项目,能一个人自主开发的项目(还得感谢领导)。

在这里,终于能够将学到的那点东西派上用场。从技术的角度来讲,20xx年我的关键词就是 SSH,其次就是 Hibernate。这几个月淡淡无奇,学到的东西很多,有框架上的、Mysql数据库的,等等,但是也都是在皮毛上的,掌握着能熟练使用而已。首先,做程序员的要记住第一条经验: 学历代表过去、能力代表现在、学习代表未来。 我个人觉得学历并不代表全部,我们每天都可以学到新的知识,知识是可以一点点积累的,只要肯努力,一切皆有可能. 其次,一定要确定自己的发展方向,并为此目的制定可行的计划。

不要说什么, 我刚毕业,还不知道将来可能做什么?跟着感觉走,先做做看 ,。因为,这样的观点会通过你的潜意识去暗示你的行为无所事事、碌碌无为。一直做技术,将来成为专家级人物?向管理方向走,成为职业经理人?先熟悉行业和领域,将来自立门户?还是先在行业里面混混,过几年转行做点别的?这很重要,这是你值得深思的问题,它将决定你近几年、十年内做什么事情才是在做正确的事情!。 软件开发团队中,技术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技术是万万不能的!在技术型团队中,技术与人品同等重要,当然长相也比较重要么。在软件项目团队中,技术水平是受人重视和尊重的重要砝码。无论你是做 ERP、管理、系统分析、设计、编码,还是产品管理、测试、文档、实施、维护,多少你都要有技术基础。但是你没有这方面的基础是万万不能胜任你的工作的详细制定自己软件开发专业知识学习计划 ,并注意及时修正和调整(软件开发技术变化实在太快)。

请牢记: 如果一个软件开发人员在1、2 年内都没有更新过自己的知识,那么,其实他已经不再属于这个行业了。 不要告诉自己没有时间。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多学一些技能对于我们来说亏不到自己,我们的工作从学而来,就是靠着每天的学习,交流,做人中得到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对软件开发人员尤其如此。我的项目经理经常说,趁着自己还年轻,花几个钱买书看看,书籍是学习知识的最有效途径,不要过多地指望在工作中能遇到世外高人 ,并不厌其烦地教你。只有通过自学将书本变成的自己智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它。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给大家带来一些关于程序员的个人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程序员述职报告1

来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已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每个人都是在不断的总结中成长,在不断的审视中完善自己。在这一年里自己也是在总结、审视中脚踏实地地完成好本职工作,现将这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方面:

严格按照一个程序员应有的素养要约束自已,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听从公司的安排,积极配合全友家私完善ERP系统,任劳任怨。

二、工作方面:

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工作投入,热心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在这半年里,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配合全友家私开发并完善SRM系统

独自开发全友家私SAP日志维护系统

三、存在不足:

一公司领导以及部门领导同事的帮助和指教,使我的工作有了很大提高,当然我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处理问题思路简单,不够成熟,工作中容易产生急躁情绪,需要更深入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

程序员述职报告2

尊敬的领导:

您好,来咱们公司已经两个月,在紧张的工作与学习中,感觉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到了试用期结束的时侯了。我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从技术层面,到与项目组的融合度契合度,这两方面上讲都有了一定的提高。这与公司的各位领导,同人的支持与帮助分不开。在这里说一声:”谢谢您”!

在两个月工作中,初期熟悉公司技术,钻研项目业务,配合项目组完成阶段性的任务。

一、从主要职责具体上讲:

1.负责时代项目的模块编码工作,完成功能应符合设计的功能及性能要求,符合部门相关规范;在时代项目组基本完成了公告管理模块,与部分特配单模块,正在进行主界面菜单的完善与更新;在地质调查局项目组,完成了审批与全文搜索功能,与修洪海经理共同完成远程数据库同步更新功能,与贾俊奎经理完成了CMS站点远程实时更新功能;所完成功能符合设计的功能与性能要求,符合规范。

2.负责对所分配模块的单元测试,同时应配合测试人员进行系统集成测试,所作模块完成时,先做测试,然后提交组内测试人员集成测试,遇到错误能够及时修改。

3.协助实施人员进行系统实施,并在项目经理的组织下进行问题的修改;还没有实施任务。

4.负责编写相关模块的开发文档,文档应符合部门的开发文档规范;能够根据模块编写开发文档,基本符合部门开发规范。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从工作要求上讲: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遵守员工守则;

2.努力学习、掌握并能熟练应用岗位相关业务知识,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投入到工作中,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

在工作中,做到努力学习不懂就问,及时与项目组同时之间的沟通,避免失误。工作热情高,不迟到不早退,能够按要求完成岗位工作;

3.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在工作中敢于承担压力,有责任感。与同时之间关系融洽。共同合作完成本职工作。

4.对公司外部的工作要高度保持公司形象,对公司内部的工作要高度保持部门的良好形象;能够做到维护公司形象,与部门形象,有主人翁意识;

5.按公司要求提交周报、完成各种公司流程。可以按公司要求提交给上级部门周报,做事安公司流程规章制度;

6.按时提交项目阶段性成果。基本能够及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阶段性成果;

以上是我试用期的工作总结,还有技术与能力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需要加强。以后会多多学习,多多提高。努力工作。为公司尽一份自己的力量!

程序员述职报告3。

我于__年_月__日成为本公司技术部的一名程序员,三个月的试用期转眼就过去了。这段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在这段时间里您们给予了我足够的关怀、支持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影响力在线的一员而惊喜万分。

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和指导下,我通过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经验我的各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刚到公司不久,我便开始负责.NET方面的网站开发和广告平台开发和维护,刚开始的时候对我来说确实压力很大,因为各方面都还不熟悉,而且与之前的公司相比,节奏也有点快,不过我慢慢的习惯了环境,和同事相处的比较融洽,领导对我也比较关心,在公司里工作就像是在一个幸福的大家庭里一样,我很快喜欢上了这里。

我到公司不久,有个项目是___公司网站,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遇到了几个问题,我在以前公司做的时候没有在这么短的时候完成一个项目的,在效率上提高了我的能力。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也遇到了许多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我请教同事和朋友,还有借助网络一一解决了难题。

之后,我将B2B广告招商平台进行了改版,开发了___智能建站广告平台以及以后网站的维护工作。

接下来,我又做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项目——___在线咨询系统。为什么说棘手呢,因为我以前没有做过这方面的项目,而且我问遍了所有认识的朋友,搜遍了网络也没有找到如何解决的方法,之后我翻书籍,接着搜索网络。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我找到一个聊天室的小例子,但是功能差的太远,于是我把这个示例一点点的研究,从一点也不懂到后来慢慢看懂,从对AJA_技术一无所知到基本熟练运用。接下来我就开始自己开发,到最后终于把它开发了出来,虽然不是很完美,功能不是很强大,但是它是我辛苦的劳动结晶,我相信以后会把它开发的更强大,更完美。

二、明确岗位职能,认识个人技术能力不足。

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虽然完成了一些项目的开发,我的技能也提高了很多,但是感觉我的技术还有待提高,所以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各种不足,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称职的职员。

三、提出自己努力计划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技术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

2、“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

3、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4、努力提高自己的日常交际能力。

时光流转间,我已到公司工作三个多月。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给予我体现自我、提高自我的机会。这三个多月的试用期工作经历,使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由校园步入社会后幅度的提高。

我会以炙热的工作热情继续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以自己踏实努力的工作,报公司知遇之恩!

程序员述职报告4

尊敬的领导:

我于____年9月11日成为本公司技术部的一名.net程序员,三个月的试用期转眼就过去了。这段我人生中弥足珍贵的经历,给我留下了精彩而美好的回忆。在这段时间里您们给予了我足够的关怀、支持和帮助,让我充分感受到了领导们“海纳百川”的胸襟,在对您们肃然起敬的同时,也为我有机会成为影响力在线的一员而惊喜万分。

这段时间,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关怀和指导下,我通过不懈努力,各方面均取得一定的进步,现将我的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经验我的各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

刚到公司不久,我便开始负责.NET方面的网站开发和广告平台开发和维护,刚开始的时候对我来说确实压力很大,因为各方面都还不熟悉,而且与之前的公司相比,节奏也有点快,不过我慢慢的习惯了环境,和同事相处的比较融洽,领导对我也比较关心,在公司里工作就像是在一个幸福的大家庭里一样,我很快喜欢上了这里。

我到公司不久,第一个项目是___公司网站,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遇到了几个问题,我在以前公司做的时候没有在这么短的时候完成一个项目的,在效率上提高了我的能力。做这个项目的时候我也遇到了许多以前没有遇到过的问题,我请教同事和朋友,还有借助网络一一解决了难题。

之后,我将B2B广告招商平台进行了改版,开发了___智能建站广告平台以及以后网站的维护工作。

接下来,我又做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项目——___在线咨询系统。为什么说棘手呢,因为我以前没有做过这方面的项目,而且我问遍了所有认识的朋友,搜遍了网络也没有找到如何解决的方法,之后我翻书籍,接着搜索网络。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我找到一个聊天室的小例子,但是功能差的太远,于是我把这个示例一点点的研究,从一点也不懂到后来慢慢看懂,从对AJA_技术一无所知到基本熟练运用。接下来我就开始自己开发,到最后终于把它开发了出来,虽然不是很完美,功能不是很强大,但是它是我辛苦的劳动结晶,我相信以后会把它开发的更强大,更完美。

二、明确岗位职能,认识个人技术能力不足。

经过三个多月的工作,虽然完成了一些项目的开发,我的技能也提高了很多,但是感觉我的技术还有待提高,所以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努力,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各种不足,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称职的职员。

三、提出自己努力计划

1、学无止镜,时代的发展瞬息万变,各种学科知识日新月异。我将坚持不懈地努力学习各种技术知识,并用于指导实践。

2、“业精于勤而荒于嬉”,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技能。

3、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4、努力提高自己的日常交际能力。

时光流转间,我已到公司工作三个多月。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信任,给予我体现自我、提高自我的机会。这三个多月的试用期工作经历,使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由校园步入社会后最大幅度的提高。

在此,在对试用期的工作情况及心得体会做一汇报后,我想借此机会,正式向公司领导提出转正请求。希望公司领导能对我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表现,以正式员工的要求做一个全面考虑,能否转正,期盼回复。我会以炙热的工作热情继续投入到今后的工作当中,以自己踏实努力的工作,报公司知遇之恩!

程序员述职报告5

过去的一年,我参与了较多的产品设计,从中受益匪浅,不仅学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对动态产品有了更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培养了我作为机械工程师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我坚持自学,学习了当前机械行业新的工具软件和专业书籍,提高了理论水平。现将具体工作总结如下:

1.设计、调试出口印度的摩托车试验机

印度之行是成功的,也是艰难和值得回味的。我们一行三人,在没有翻译的情况下,克服当地天气炎热和饮食不适应的困难,在不到三周的时间内将四台设备调试完毕,拿到了用户的验收纪要,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我觉得也有一些遗憾的地方。由于是第一次做车辆产品的出口,缺乏经验,我们的包装和防锈做的不够好,设备出现了故障,让印度人对我们的满意度下降。如果我们注意这些细节,用我们的产品打开印度这个工业刚起步的国家的大门,那么,我相信我们会从中受 益。

2.主管设计PWS-J20B1

此试验机已经交检完毕,各项指标达到了技术协议要求,等用户款到发货。

3.参与设计PWS-200B

与毛工一起设计,对液压夹头,气液增压泵等的工作原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从毛工身上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设计的严谨和严肃性,此产品已发货。

开发四部的工作是繁重和艰巨的,我在车工和毛工的指导下,较好的融入了这种紧张和严谨的氛围中,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对工作有了更多的自信。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节 wto上诉机构的设立及职能

    设置上诉审查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争端解决机制更为进步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众所周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gatt的纠纷最初是由大会主席进行裁决,此后又由大会主席指定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去处理争端,工作组中既有来自争端双方的人员,又有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人员。20世纪50年代,gatt第七届全体大会主席建议设立一个没有各争端方参加的专家组,处理提交给本届大会的所有争端。这给gatt带来了全新的处理争端方法—专家组方法。东京回合1979年11月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和监督的谅解书》则正式明确地肯定了专家组程序。此后经过1982年和1984年的两次改进以及1989年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的大规模修改,gatt的专家组程序趋于成熟并最终为wto的dsu所吸收。从gatt专家组程序数十年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一方面它运用具有独立身份的专家凭职业技能就争端纠纷做出公正客观的调查和周密的法律分析,赢得了高度赞扬和评价。正如gatt专家杰克逊教授评论所说:“在处理争端问题上,从工作组迈向专家组似乎是在不知不觉中走过的,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它代表了摆脱国家间政治交易的脱臼,向着更尊重客观国际法律义务迈出了一步。专家组更具有不对特定国家负责的、独立行事的国际法院的味道。” 但另一方面由于专家组人员的不稳定性和缺乏上诉审查机制,在适用和解释法律上往往会发生错误,发生了错误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予以纠正,而是按照gatt的规定,由理事会来对专家组的报告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表决,这时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的缔约国一方就可以行使否决权以阻止报告的通过,从而使专家组程序的目标落空。这样既损害了缔约方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同时也削弱了gatt规则的权威性。针对gatt存在的上述问题,gatt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谈判组”,把争端解决机制列入谈判的重要议题,旨在原gatt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规定保障裁决执行的强有力措施。

    在总干事邓克尔的指导下,gatt “争端解决谈判组”听取了西方有关专家走“司法途径”的建议,并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成为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重要的成果之一。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基本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由120多个国家签署多项协议,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nization)及其附件,其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即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为了克服原gatt机制中的弱点,dsu区分了专家小组审理与上诉机构复审两个阶段,这类似于国内法院的一审和上诉审查程序。上诉审查程序的设置有利于纠正专家组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有利于维护wto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从而使gatt以来的争端解决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1月1日wto取代gatt,根据dsu的规定常设上诉机构也于当年12月正式成立。

    一、上诉机构的组成

    与专家组的临时性特点不同,wto上诉机构(the wto appellate body)是一个常设上诉机构。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常设上诉机构由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受理对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上诉机构主席任期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诉机构成员任期为4年(但首批成员中,有3人任期为2年,由抽签决定),每人可以连任一次。这是为了保证成员的定期更换,使之更具代表性。期间如果出现空缺,应当补足,但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内任职。

    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程序是:各成员代表团提名,在提名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以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然后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诸协定所涉领域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并且考虑到wto的诸多成员,上诉机构成员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而且他们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他们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其职责不相符的职业或专业活动。上诉机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生活津贴,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上诉机构成员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根据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在按照轮换制进行分工时,应当考虑的原则是: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和机会均等。每个案件由3个人审理,这3个人应选举其中一人担任本案主席(presiding member),负责协调本案审理的整个程序,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 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个人做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做出。

    1995年11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首次从23个国家所推荐的32位候选人中任命7名常设上诉机构成员,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和日本。其中有法官1名,律师1名,职业外交官2名,法学教授2名,经济学教授1名。1995年12月常设上诉机构正式成立。

    二、上诉机构的职能

    从职能上来说,上诉机构主要负责解决争端和解释wto协议。

    1、解决争端。dsu第17条第1款规定:“上诉机构应听取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条第6款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issues of law),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该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根据dsu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常设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的是相当于国内法院中二审法院的角色,其与国内二审法院在基本职能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上诉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同的是常设上诉机构的审理只是针对法律问题,且是只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对于上述wto上诉程序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有学者认为这是它存在的一个缺陷,并予以批评 ,理由是上诉机构局限于法律问题不利于争议的全面解决。笔者认为对此应慎重考虑,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由上诉机构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势必会加重上诉机构的负担。

    至于在国内法上,由于各国的诉讼理论和传统不同,上诉程序中有的只针对法律问题,有的则同时包括法律审和事实审,很难说哪一种上诉审结构更优。

    2、解释wto协议。dsu第3条第2款规定:“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该适用协定的现有规定。” 该条还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上诉机构应在wto争端中从全体成员利益出发,确保法律的适当适用和解释。

    第二节 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工作程序

    dsu第17条第9款规定:“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应由上诉机构经与dsb主席和总干事磋商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员供参考。” 1996年2月15日,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被正式通过并生效。该工作程序正文包括定义、上诉机构成员和程序等32个条文以及两个附件。附件1为上诉程序时间表,附件2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行为守则》。与专家组工作程序不同的是,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是标准工作程序,一般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制订特殊的工作程序。如果出现了标准工作程序所没有包括的程序问题,为了保证公正性和程序的有序进行,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也可以制订适当的程序,但必须立即通知案件参加方,以及上诉机构的其他成员。另外,如果案件参加方认为严格遵守标准工作程序的时间表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也可以要求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修改时间表。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为:

    1、当事方提交上诉通知

    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文件,都应当同时送交案件所有参加方。当事方提出上诉应书面通知dsb,同时向wto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上诉通知应包括专家组报告的名称等细节内容,还应简要说明上诉的性质,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

    2、上诉方书面陈述

    上诉方应在做出上诉通知后1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上诉方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包括:对上诉依据的准确表述,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具体错误,及支持上诉主张的法律观点;对所依据的有关协议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的性质。

    3、被上诉方书面陈述

    被上诉方应在上诉方的上诉通知做出后25天内,阅读上诉方书面陈述,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被上诉方答辩意见的内容包括:对反对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具体意见的依据的准确表述,以及法律观点;对上诉方书面陈述每个依据的接受或反对;所依据的有关协定和其他法律渊源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所作裁决的性质。

    4、加入上诉以及多个上诉的合并

    在上诉通知做出后15天内,上诉方之外的原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这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别的当事方提起的上诉,或者增加一些上诉的理由。然而,这不影响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当事方单独提起上诉,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

    5、第三方书面陈述

    只有专家组程序中的当事方才有权提起上诉,包括胜诉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也可能提起上诉 .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第三方可以在上诉通知做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应当在此期间书面告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oral hearing),以及是否发言。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书处其准备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书面做出。

    6、上诉机构组织听证会

    上诉机构一般应当在上诉通知做出后30天内召开听证会。上诉机构应尽早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通知参加方。在上诉审议程序中,特别是在听证会上,上诉机构可以提出问题,参加方应当回答。问题和答复应当提交所有参加方,以便参加方评论。在某个参加方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或出席听证会时,上诉机构应在听取了其他参加方的意见后,做出其认为适当的决定,包括驳回上诉。

    7、上诉的撤回

    在上诉审议程序的任何阶段,上诉方都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上诉;上诉机构应通知dsb.如果双方就上诉事项达成了本谅解第3条所说的协议,应当通知上诉机构。

    二、与工作程序相关的事项

    1、保密及信息来源

    上诉审议的程序是保密的。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根据上诉程序中获得的信息和书面陈述起草。报告中由任职于上诉机构的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

    上诉机构可以考虑作为当事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 (amicus curie briefs)。对于直接向上诉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有权予以考虑。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上诉机构还曾经专门制订了特殊的程序,供所有人提供信息和意见,如在美国禁止进口某些虾类和虾类制品案中,上诉机构就同意接受美国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作为其报告的一部分。

    2、上诉机构的决策程序

    上诉机构及负责具体案件的成员应尽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多数票决定。不同意见可以写入报告,但不应当指明不同意见者的姓名。

    3、上诉机构的审查时限

    自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到上诉机构报告散发wto成员,一般不应超过60天。此外,涉及紧急情况的案件,例如涉及易腐货物,还应当尽量加快程序。如果不能在60天之内提交报告,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以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整个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在实践中,这个时限经常出现过被超过的情况。此外《工作程序》第29条还规定:“如果上诉的参加方没有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意见书或者未出席口头聆讯,上诉法庭得在审查参加上诉的争端方的观点后,签发其认为适宜的判令,包括驳回上诉的判令”。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6篇

第一节 WTO上诉机构的设立及职能

设置上诉审查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较之GATT争端解决机制更为进步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众所周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GATT的纠纷最初是由大会主席进行裁决,此后又由大会主席指定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去处理争端,工作组中既有来自争端双方的人员,又有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人员。20世纪50年代,GATT第七届全体大会主席建议设立一个没有各争端方参加的专家组,处理提交给本届大会的所有争端。这给GATT带来了全新的处理争端—专家组方法。东京回合1979年11月通过的《关于通知、协商、解决争端和监督的谅解书》则正式明确地肯定了专家组程序。此后经过1982年和1984年的两次改进以及1989年蒙特利尔中期评审会议的大规模修改,GATT的专家组程序趋于成熟并最终为WTO的DSU所吸收。从GATT专家组程序数十年的发展和实践来看,一方面它运用具有独立身份的专家凭职业技能就争端纠纷做出公正客观的调查和周密的,赢得了高度赞扬和评价。正如GATT专家杰克逊教授评论所说:“在处理争端上,从工作组迈向专家组似乎是在不知不觉中走过的,但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在于,它代表了摆脱国家间交易的脱臼,向着更尊重客观国际法律义务迈出了一步。专家组更具有不对特定国家负责的、独立行事的国际法院的味道。” 但另一方面由于专家组人员的不稳定性和缺乏上诉审查机制,在适用和解释法律上往往会发生错误,发生了错误又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予以纠正,而是按照GATT的规定,由理事会来对专家组的报告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表决,这时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的缔约国一方就可以行使否决权以阻止报告的通过,从而使专家组程序的目标落空。这样既损害了缔约方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同时也削弱了GATT规则的权威性。针对GATT存在的上述问题,GATT上规模最大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委员会专门设立了“争端解决谈判组”,把争端解决机制列入谈判的重要议题,旨在原GATT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规定保障裁决执行的强有力措施。

在总干事邓克尔的指导下,GATT “争端解决谈判组”听取了西方有关专家走“司法途径”的建议,并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建立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成为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重要的成果之一。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经过八年的艰苦谈判基本结束,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城由120多个国家签署多项协议,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nization)及其附件,其中《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件2即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为了克服原GATT机制中的弱点,DSU区分了专家小组审理与上诉机构复审两个阶段,这类似于国内法院的一审和上诉审查程序。上诉审查程序的设置有利于纠正专家组程序中可能出现的错误,有利于维护WTO法律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从而使GATT以来的争端解决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1月1日WTO取代GATT,根据DSU的规定常设上诉机构也于当年12月正式成立。

一、上诉机构的组成

与专家组的临时性特点不同,WTO上诉机构( WTO Appellate Body)是一个常设上诉机构。根据DSU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常设上诉机构由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受理对专家小组案件的上诉。常设上诉机构由7人组成,其中一名担任主席,由成员选举决定。上诉机构主席任期一年,但经成员决定,可连任一次。主席负责管理上诉机构的内部运作及成员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上诉机构成员任期为4年(但首批成员中,有3人任期为2年,由抽签决定),每人可以连任一次。这是为了保证成员的定期更换,使之更具代表性。期间如果出现空缺,应当补足,但如果被接替者任期未满,接替者只在余下的时间内任职。

上诉机构成员的遴选程序是:各成员代表团提名,在提名的基础上,世贸组织总干事、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总理事会主席以及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主席联合提出建议名单,然后由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上诉机构成员是在法律、国际贸易和WTO诸协定所涉领域方面有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并且考虑到WTO的诸多成员,上诉机构成员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些成员不附属于任何政府,而且他们不应从任何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或私人那里接受或寻求指示。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他们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与其职责不相符的职业或专业活动。上诉机构成员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和生活津贴,依照总理事会在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所提建议基础上通过的标准,从WTO预算中支付。

上诉机构成员审理案件实行轮换制,根据上诉机构工作程序的规定,在按照轮换制进行分工时,应当考虑的原则是:随意选择、不可预见和机会均等。每个案件由3个人审理,这3个人应选举其中一人担任本案主席(presiding member),负责协调本案审理的整个程序,主持听证会和有关会议,协调起草上诉机构报告。 对于案件的决定应完全由这3个人做出,其他决定则由上诉机构集体做出。

1995年11月29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首次从23个国家所推荐的32位候选人中任命7名常设上诉机构成员,他们分别来自美国、新西兰、德国、埃及、菲律宾、乌拉圭和日本。其中有法官1名,律师1名,职业外交官2名,法学教授2名,学教授1名。1995年12月常设上诉机构正式成立。

二、上诉机构的职能

从职能上来说,上诉机构主要负责解决争端和解释WTO协议。

1、解决争端。DSU第17条第1款规定:“上诉机构应听取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条第6款规定:“上诉限于专家组报告中包括的法律问题(issues of law),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legal interpretation)”;该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得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决和结论”。

根据DSU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常设上诉机构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扮演的是相当于国内法院中二审法院的角色,其与国内二审法院在基本职能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上诉中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不同的是常设上诉机构的审理只是针对法律问题,且是只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对于上述WTO上诉程序只限于审查法律问题,有学者认为这是它存在的一个缺陷,并予以批评 ,理由是上诉机构局限于法律问题不利于争议的全面解决。笔者认为对此应慎重考虑,但至少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如果由上诉机构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势必会加重上诉机构的负担。至于在国内法上,由于各国的诉讼和传统不同,上诉程序中有的只针对法律问题,有的则同时包括法律审和事实审,很难说哪一种上诉审结构更优。

2、解释WTO协议。DSU第3条第2款规定:“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国际公法解释的惯例规则澄清该适用协定的现有规定。” 该条还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上诉机构应在WTO争端中从全体成员利益出发,确保法律的适当适用和解释。

第二节 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

一、工作程序

DSU第17条第9款规定:“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应由上诉机构经与DSB主席和总干事磋商后制定,并告知各成员供。” 1996年2月15日,上诉机构工作程序被正式通过并生效。该工作程序正文包括定义、上诉机构成员和程序等32个条文以及两个附件。附件1为上诉程序时间表,附件2是《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行为守则》。与专家组工作程序不同的是,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是标准工作程序,一般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制订特殊的工作程序。如果出现了标准工作程序所没有包括的程序,为了保证公正性和程序的有序进行,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也可以制订适当的程序,但必须立即通知案件参加方,以及上诉机构的其他成员。另外,如果案件参加方认为严格遵守标准工作程序的时间表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也可以要求负责案件的上诉机构成员修改时间表。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为:

1、当事方提交上诉通知

当事方提交的所有文件,都应当同时送交案件所有参加方。当事方提出上诉应书面通知DSB,同时向WTO秘书处提交上诉通知(Notice of Appeal)。上诉通知应包括专家组报告的名称等细节,还应简要说明上诉的性质,包括专家组报告在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错误。

2、上诉方书面陈述

上诉方应在做出上诉通知后10天内,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陈述,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上诉方书面陈述的内容应包括:对上诉依据的准确表述,包括专家组报告在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方面的具体错误,及支持上诉主张的法律观点;对所依据的有关协议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做出的裁决的性质。

3、被上诉方书面陈述

被上诉方应在上诉方的上诉通知做出后25天内,阅读上诉方书面陈述,并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同时送交其他参加方。被上诉方答辩意见的内容包括:对反对上诉方书面陈述中具体意见的依据的准确表述,以及法律观点;对上诉方书面陈述每个依据的接受或反对;所依据的有关协定和其他法律渊源规定的准确表述;要求上诉机构所作裁决的性质。

4、加入上诉以及多个上诉的合并

在上诉通知做出后15天内,上诉方之外的原当事方可以加入该上诉,也可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其他法律错误提起上诉。这也就是说,其他当事方有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加入别的当事方提起的上诉,或者增加一些上诉的理由。然而,这不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当事方单独提起上诉,但这种上诉应由相同的上诉成员审理。

5、第三方书面陈述

只有专家组程序中的当事方才有权提起上诉,包括胜诉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也可能提起上诉 .专家组程序中的第三方,可以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并且参加有关会议。第三方可以在上诉通知做出后25天内提交书面陈述。没有提交书面陈述的第三方应当在此期间书面告知秘书处是否出席听证会(oral hearing),以及是否发言。没有提交书面陈述,也没有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通知秘书处的第三方,仍然可以通知秘书处其准备参加听证会并发言,但此种通知应尽早书面做出。

6、上诉机构组织听证会

上诉机构一般应当在上诉通知做出后30天内召开听证会。上诉机构应尽早确定听证会的日期并通知参加方。在上诉审议程序中,特别是在听证会上,上诉机构可以提出问题,参加方应当回答。问题和答复应当提交所有参加方,以便参加方评论。在某个参加方没有提交书面陈述或出席听证会时,上诉机构应在听取了其他参加方的意见后,做出其认为适当的决定,包括驳回上诉。

7、上诉的撤回

在上诉审议程序的任何阶段,上诉方都可以通知上诉机构撤回上诉;上诉机构应通知DSB.如果双方就上诉事项达成了本谅解第3条所说的协议,应当通知上诉机构。

二、与工作程序相关的事项

1、保密及信息来源

上诉审议的程序是保密的。上诉机构报告应在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根据上诉程序中获得的信息和书面陈述起草。报告中由任职于上诉机构的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

上诉机构可以考虑作为当事方书面陈述附件的“法庭之友意见” (Amicus curie briefs)。对于直接向上诉机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上诉机构认为有权予以考虑。事实上,在具体案件中,上诉机构还曾经专门制订了特殊的程序,供所有人提供信息和意见,如在美国禁止进口某些虾类和虾类制品案中,上诉机构就同意接受美国所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作为其报告的一部分。

2、上诉机构的决策程序

上诉机构及负责具体案件的成员应尽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多数票决定。不同意见可以写入报告,但不应当指明不同意见者的姓名。

3、上诉机构的审查时限

自当事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到上诉机构报告散发WTO成员,一般不应超过60天。此外,涉及紧急情况的案件,例如涉及易腐货物,还应当尽量加快程序。如果不能在60天之内提交报告,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以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整个上诉程序不得超过90天。在实践中,这个时限经常出现过被超过的情况。此外《工作程序》第29条还规定:“如果上诉的参加方没有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意见书或者未出席口头聆讯,上诉法庭得在审查参加上诉的争端方的观点后,签发其认为适宜的判令,包括驳回上诉的判令”。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7篇

一、勤廉双述对象

各村“两委”成员、监委会主任、不在两委班子的报账员、计生主任,以上人员需要在参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述勤和述廉,报告分管工作落实、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今后工作打算。

二、参评代表

主要由党员、村民代表、县镇人大代表、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其中吸收老干部、工商业户、致富能手代表参加。根据村庄人口数量,参评人数一般在20人至60人之间。

三、勤廉双述的内容

(一)履行职责情况

1、村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

2、村级集体经济积累与负债情况;

3、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目标、措施与实施,产业结构调整,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滩、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4、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吃水用水、有线电视、村庄规划等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一事一议”筹资标准及使用情况;

5、社会治安、民事调解、计划生育、户口迁移等情况;

6、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涉农补贴,低保申报,五保供养,困难户、病灾户救助,慈善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7、科技推广、土地补偿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8、对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9、其它需要向群众说明的事项。

(二)廉洁自律情况

1、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情况;

2、办公经费等村级经济运转费使用情况;

3、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和生活补贴发放情况;

4、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5、日常学习、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及其他廉洁自律情况。

四、勤廉双述的步骤

半年期间组织村级干部勤廉双述,不再签订《勤廉承诺书》,但仍要在勤廉双述报告中就下半年工作进行承诺;不再组织民主评议,严格按照述职、问询、反馈三个步骤进行,严禁简化程序。

(一)述职

1、内容:述职包括述勤和述廉两个方面,勤廉双述对象分别报告半年工作落实情况(包括工作实绩、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廉洁自律情况以及今后工作打算。

2、审核: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的勤廉双述报告由管区主任审核,其他人员的勤廉双述报告由村党组织书记审核。

3、方式: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在进行个人述职的同时,分别代表党组织和村委会述职,其他人员进行个人述职。

4、年初承诺落实情况:在按规定内容进行述勤述廉的同时,要与年初的勤廉双述活动相承接,重点围绕落实年初勤廉承诺和参评代表的意见、建议、问询情况来开展勤廉双述,明确哪些工作落实,哪些工作还没有完成,是什么原因,有什么措施。通过勤廉双述,检验半年来的工作成效,同时给群众一个明确交待。

(二)问询

1、提问:参评代表如果对勤廉双述人员的述职有疑问,在会议上对村干部当面提出意见、建议,就有关问题提出问询,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答复:村党组织书记代表村“两委”分类梳理参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能够立即答复的,相关村干部按职责逐一分别予以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10日内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后反馈;需要乡镇答复的,由管区主任负责落实。

(三)反馈

村“两委”将群众意见梳理汇总,10日内研究处理意见,填写《群众意见处理情况反馈表》,经管区主任签字后,通过公开栏、广播、会议等形式向群众公开反馈。

五、加强组织监督

各村要高度重视勤廉双述工作,严禁简化程序或活动开展不扎实,敷衍了事,确保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成为增加干部透明度、搞好干群关系的有益活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管区主任对“双述”报告要提前进行把关,包村干部要全程靠上,指导各村正确开展勤廉双述工作。各村党支部书记为具体责任人,村监委会对勤廉双述对象承诺完成情况和勤廉双述全过程监督,如对勤廉双述过程和事项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村“两委”会提出,村“两委”会应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六、勤廉双述的时间及材料上报要求

这次勤廉双述工作要在7月5日前全部结束,需上报的材料要按“附4:勤廉双述归档材料封面”中的顺序进行装订:1、勤廉双述会议情况报告书2、参评代表名单(党员、群众签名摁手印)3、勤廉双述开展情况统计单4、述职述廉报告(依次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支部委员、村委委员、不在两委班子的报账员、计生主任、村监委会主任)5、群众意见处理情况反馈表6、村情明白纸,确保材料完整、顺序准确,并加盖村党支部章,由包村干部进行审核无误后,交各管区统一于7月5日前报镇勤廉双述活动办公室。上报材料需为原件,村党支部复印留存以备归档。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8篇

一、此次述职报告希望达到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 通过述职报告的撰写考察高管干部的理论水平、道德品质、文化修养和业务能力。

(二) 通过开展公开述职报告会、述职公告等形式,述职者向公司员工进行汇报,接受员工的审查和评议。

(三) 以述职的形式对述职者前一段的工作实践内容进行回顾,总结以前工作经验,汲取失败的教训,进而强化述职者自身的责任意识。

(四) 通过述职者的工作概述,使上级领导对述职者的业务水平、组织管理才能及工作实绩增加了解,以便在今后工作中更好地进行监督。

(五) 通过述职报告工作的开展,使上下级、同级各部门之间相互了解、增加认识,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上级支持、同级部门的帮助以及本部门员工的积极配合,促进工作有序开展。

二、述职报告注意说明事项:

1. 述职是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向特定对象陈述自己履行岗位责任的

情况,所以述职的主体应以第一人称的口吻出现,针对自己的

有关情况进行自我述评。述职者需根据自身的岗位要求,从德、能、政、绩、廉等诸多方面进行全面的报告,如实地阐述全部

业绩。 此次述职考评人为各述职者直接上级。

(一) 此次述职时效性确定为年中述职(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请各述职者按规定时间(20xx年7月25日前)上交述职报告,人力资源部随后会联系相关领导,安排口头述职等相关工作。

(二) 此次述职形成的材料将作为述职者升迁、留任、降职、调任的重要凭据,纳入个人档案。

(三) 述职者的述职报告在经过领导小组审核后,需向所属单店、部门全体员工进行宣读,以便接受全员的监督和评议。

(四) 述职报告写作时要仔细回顾和反思任职期间内的岗位职责、预定目标、工作情况、实际成绩、所得经验、存在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等,客观务实地表述成绩、说透问题、讲清措施、点明方向。

三、述职报告的结构安排

(一) 标题

统一按公文式单标题格式,任职时间+职务+文种名称,如《20xx年度上半年xx部总监述职报告》

(二) 主考者

本次述职的收受人、审阅者和评价者为公司总经理、营运副总、生产中心副总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可标明“公司各位领导:”。

(三) 前言

只需用简洁文字交代清楚述职人的现任职务、职责任务、任职时间、岗位责任、主管或分管工作、任期内工作目标等即可。

(四) 主体

通常有二种写法:一种是横式结构,一种是纵式结构。对于任期内的述职是分管多项工作的述职者,由于其任职时间长,职责范围较宽,宜采用横式结构,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

作分几个方面来陈述;而一般的年度述职、阶段性述职可采用纵式结构,按时间顺序分几个阶段陈述,也可以把某项工作或任务按进程分阶段述说,然后得出综合结论。但不管用什么方式陈述,都应抓住重点。

(五) 结尾

这部分可以简述自我评价,表明态度,对未来工作做出展望,也可针对过去工作的连贯性和现有的条件与环境,对未来的工作进行初步的规划,这也是对工作的一种高度负责。

(六) 落款

在正文右下角适当位置需要署上述职人的姓名及日期,其格式如“述职人×××”,“××××年××月××日”。姓名前空一格,在述职人姓名下方要用公元纪年标明撰写述职报告的年月日。

(七)行文层次序数的写法及排版参见公司行文标准。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9篇

360度绩效考核方法,得到很多企业的青睐。然而,由于操作等多方面的原因,它越来越不被看好,更有很多人认为,这不过是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文字游戏,是一堆没有用的打分表。同时,也有一些企事业单位盲目地要求各部门各层级员工提交年终报告,大家把述职当作负担,走走过场,劳民伤财。“洛阳亲友如相问,就说我在写报告”、“千古兴亡多少事,只因满朝写报告”、“抬头望明月,低头写报告”等等,这些都是对年终总结报告的无奈与嘲讽。网络充斥了年终报告模板、范文大全,更有甚者让职业代劳。

 

年终述职评议会,面对面反馈述职者情况

我们企业也曾面临过这种尴尬的情况。在多年摸索中,提出“年终360度述职评议会”这一考评模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述职报告”,是一种融合述职报告、360度绩效评估优点的年终绩效评估办法。通过会议形式,述职者根据自己的岗位目标和岗位职责,对自己在评估年度的履职、胜任、工作业绩及进步提升等情况进行汇报,相关同事及其他人员参与面对面的问询,述职者进行答辩,最终对评估者进行反馈和评估。

 

360度述职评估会反馈给受评者多方面的信息,这种基于改善与提升的面对面的直观问询,更容易得到受评者的认可。述职者面对面获取来自多层面人员对自己综合能力、工作风格和工作绩效等的反馈意见,较全面、客观地了解自己的有关信息,更好地拟定绩效改善计划、能力提升计划及未来职业规划。在沟通中,团队成员积极互动,既是一场头脑风暴会,又能切磋技能、相互学习,有利于营造积极上进的企业氛围。

 

把握要点,让述职会不走过场

明确目标,统一思想,方案先行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须认真做好《年终述职评估会的会议方案》,而且须在公司经理会层面进行论证,明确目的,统一思想;其次,确定责任人及操作方法,分层级、分模块责任到人,跟进述职评估会的进展。需要注意的是,方案中务必明确述职评估结果的应用范围。

 

在这一环节,最为重要的是统一思想,取得各层级人员的认同,为后续的工作推进提供思想基础。通过在管理人员中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普通员工进行培训和号召,为顺利推行做好铺垫,否则评估会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例如,我们在推行360度述职评估会的时候,首先在一个部门试行,得到大部分同事的支持,取得不错的效果。然后,我们与公司总监、经理们进行深度沟通,得到大家的认同,再按照部门进行宣讲和培训,依次推进。同时,必须认识到,这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评估会,而是一个基于可持续理念的评估方法,明确这一目的,意义重大。

 

突出重点,做好关键岗位人员的述职评估

在推行过程中,需重点做好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序列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年终述职评议工作。他们区别于执行类人员,须参照年初目标计划责任书,结合管理成果评估、技术等级评估等,使年终述职不再是形式,真正发挥实效,达到评估、激励、沟通、提升的作用。事实上,这部分人员是公司的核心战斗力,他们的绩效过程和绩效结果对公司影响重大。不忌讳地讲,很多企业,只强调年终报告,纸上谈兵,无法真正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过程和绩效结果进行跟进和评估。而对于非关键岗位的人员,可以以小组为单元,按照不同的岗位类别,考虑是否需要重点推进,进行区别对待,切忌胡子眉毛一把抓。

 

例如,我们在推进管理人员年终述职评估会的时候,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审查人员参加评估,述职者根据年初制定的目标计划书、个人的岗位绩效责任书等进行逐一陈述,相关人员可以进行问询;评估会主席由CEO或者高级总监担任,保证一定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有所依托,规范各类人员的述职范围

规范各类人员的述职范围,明确述职的结构和内容,哪些是必须陈述的,哪些是可以选择性陈述的。主要包括:岗位概述、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清单、履职情况、胜任情况、绩优特点、好的经验、差距及提升方向与计划,本年度自己工作上的十件大事,本年度工作最困难的三件事情等。

 

效果与效率并重,明确会议议程

根据参与述职的人员规模确定述职时长、问询时长等,保证述职评议会顺利有序进行。述职时长需结合述职内容,达到效果与效率并重的目的,并且要按照会议议程执行,特殊情况则需获得会议主席的批准。同样,为保证评估会议的有效进行,问询时间也需要进行限定。在实践中,需要杜绝跑题和因个人情感因素导致的随意发挥。因此,必须明确会议议程中各类项目的时间,会议主席负责把握评估会的进度,审计专员有权在出现跑题和超时等情况时叫停。

 

精挑细选,保证360度参与有效性

人员的选择直接决定评估会的效率与效果,所以哪些人参与360度评估会,哪些人可以旁听评估会,哪些人作为监察成员参与,评估主席人选等人员选择需要在评估会议之初进行确定。例如,在销售部门的年终述职评估中,销售总监可以作为评估主席,区域同事、主管、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客服部门作为评估人员,监察专员列席会议。

 

因地制宜,制作适合不同岗位序列的述职评估表

关于年终述职评估会是否用作绩效打分,需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或者员工的接受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从来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估量表,不同的管理咨询机构会给出不同的量表,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根据不同岗位序列,制定符合自己情况的评估维度十分重要。例如,关于职能型普通行政岗位,我们尝试过的评估维度如表1。

 

做好监察与记录,提高评估工作的信服度

为了保证述职评估会的公开公正,年终360度述职评估会需设置独立的人员进行监察与记录。记录分为录音记录和文字记录,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主要把握三个原则:第一,要方便向相关人员反馈信息;第二,原始记录要保留备查,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人员对自己在会议上的陈述矢口否认,甚至进行完全相反的陈述,这种情况下,保留原始记录就十分重要;第三,对于经评估难以胜任岗位的人员,这是对其进行转岗或劝退的依据,即便进入劳动诉讼,这可作为有效的佐证。

多重保障支撑评估会有效落地

其一,360度培训,使述职者实事求是、参与者合理问询。

对于述职者而言,述职就是给自己的履职情况画一副素描,忠于事实很重要。有人倾向于夸张,把团队的工作说成自己的,没有客观陈述自己在工作中充当的角色;有人倾向于保守,陈述不足,不能客观的评价自己。因此,对述职者进行培训,辅导其述职方法,从而使其能够通过报告对自己全年工作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同时,要对参与者进行培训,培训范围包括:问询的技巧、打分的依据等,例如问询须基于事实、用数据说话等,保证年终360度述职评估的有效进行。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0篇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监督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要使监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在于不断改进和创新。

一、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组织法还具体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从实施情况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工作。但由于没有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机构,宪法监督实际上没有很好开展起来。(1)宪法监督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切违宪行为进行纠正和制裁的强制行为。违宪是一种国家行为,特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和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宪法。宪法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有关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纠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违反宪法的职务行为。(2)建立专司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许多同志建议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违宪审查工作,提出对违宪行为的处理意见,以议案的形式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建立这一机构既符合我国国家体制,又保证了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性。(3)建立和完善宪法监督的程序。我国实施宪法监督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对此立法法作了一些规定。二是受理违宪控告。在这方面还没有法律规定,需要对谁可以提出违宪控告、谁受理和承办违宪控告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二、执法检查制度

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逐步建立了对法律实施的检查监督制度。执法检查成为人大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这一监督制度,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安排执法检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同“一府两院”搞联合执法检查,混淆了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是不妥当的。人大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主要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一府两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检查要有重点,如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某些法律执行中存在比较多的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检点。

(3)力避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力求掌握第一手材料,把执法检查的过程变成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的过程。

(4)要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正式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并认真行使审议权,必要时可以提出质询案或作出有关决议。

(5)完善审议反馈制度。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及时转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改进执法的情况和效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委会作出反馈。

(6)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宪违法案件,可以组织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严肃处理。

(7)同其他监督形式相结合。如把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评议三者结合起来,把执法检查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制度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是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这一制度,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常委会听取工作报告,要从程序上作一些具体规定。如规定提前把报告稿送给代表、委员,不能临会才发;规定有关部门负责人不仅在会上作报告,还要到会面对面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要作出适当处置等。

(2)建立工作报告审议反馈制度,切实改变“会上议一议,会后无声息”的状况。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题报告后,向有关机关提出“审议意见书”的做法值得总结和推广。目前“审议意见书”或“审议意见”存在着整理不规范、报送无程序、办理不得力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通过法定程序,使“审议意见书”这一形式走向规范化、法律化。

三、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制度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进行工作监督的重要内容。国家权力机关的计划、预算监督,虽然有一些法律规定,但实施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提前介入,对计划、预算的编制工作进行监督。

(2)在人代会上,变笼统的全面审查为切实的重点审查,并可考虑建立计划、预算修正案制度。

(3)加强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经济监督制度。主要是进一步规范对计划、预算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审查和批准;重视和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各项经常性监督制度。

四、受理申诉、控告、检举制度

法律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大可以受理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受理对法院、检察院所处理的重大典型案件的申诉、控告、检举,通常叫作个案监督。

一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工作。它们可以承办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个案监督的具体事宜,但不能代替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处置权和决定权。

第二,要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但如果程序严重违法,如严重超期办案、超期羁押、越权办案,不及时监督可能会带来严重后果的,人大也可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要对个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规定和界定。

五、询问和质询制度

“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知情权”,对被询问者是一种带督促性质的监督。“质询”从表面上看也是行使知情权,实践中多是对不适当行为(包括违法失职行为)提出质询案,对被质询者是一种责成纠正不适当行为的性质。法律对这两种监督手段都作了程序规定。还可以考虑,对任何启动质询程序,哪些问题可以质询,质询答复不满意如何处置等,再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

六、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地方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都没有具体规定,在现实中不便操作。

因此,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关于全国人大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建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委员长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七、罢免和撤职制度

“罢免”和“撤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处置权的主要方式,是人大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一种。

**年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及地方组织法除了规定罢免对象外,还初步规定了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就对提出罢免案的主体、罢免的对象和提出罢免案的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但对撤职的程序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不便操作。为了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建议参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的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的程序,对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八、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勇于实践,大胆探索,在监督工作方面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形式。

工作评议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的工作,简称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评议。

述职评议从20世纪80年代末,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工作评议的基础上逐步发展为由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报告。现在全国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开展了述职评议。

部门执法责任制由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明确自己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保证执法责任到位。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体系和结构;国外理论;意义

1 内部控制系统理论

1936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审查》文告中提出了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审计程序。1947年,该协会在《审计准则暂行公告》中又重申了这一内容。这一时期,内部控制处于以查错纠弊为导向的理论初级阶段,后被称为内部牵制理论。

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下属的内部控制专门委员会发表了《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第一次对内部控制进行定义性表述:“内部控制是企业所制定的旨在保护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项政策贯彻执行的组织计划和相互配套的各种方法及措施。”同时报告对内部控制的范围做出解释,指出内部控制既是对会计和财务部门直接有关的控制,也包括了预算控制、成本控制、定期报告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报告送交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对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培训,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保证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种程序准确、顺利贯彻执行。当时,这一定义和解释被普遍认为是对内部控制概念认识上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该报告内容宽泛,在职责划分上缺乏可操作性。于是,1953年10月,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对上述定义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在《审计程序公告第19号》中,修正后的定义表述为:“广义的说,内部控制按其热点可以划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1)会计控制由组织计划和所有保护资产、保护会计记录可靠性或与此有关的方法和程序构成;会计控制包括授权与批准制度;记账,编制财务报表,保管财务资产等职务的分离;财产的实物控制以及内部审计等控制。(2)管理控制由组织计划和所有为提高经营效率,保证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执行或与此直接有关的方法和程序构成。管理控制的方法和程序通常只与财务记录发生间接关系,包括统计分析、动态研究、经营报告、员工培训计划和质量控制等。”

1963年该委员会在《审计程序公告第33号》对修正后的定义又做出进一步明确阐述:独立审计师应主要检查会计培训。会计培训一般对财务记录产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审计人员必须对它做出评价。管理控制通常只对财务记录产生间接影响。因此,审计人员可以不对其作评价。但是,如果审计人员认为某些管理控制影响了财务记录的可靠性,那么就要视情况予以评价,以避免管理控制给会计控制造成偏差。

然而,修正工作并没有结束。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人们发现“会计控制”中的保护资产和保护财务记录可靠性的定义,仍然会使人们产生“决策过程中的任何程序和记录都可以包括在会计控制的保护财产的概念中”的误解。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72年又对会计控制了一个更为严格的定义:“会计控制是组织计划和所有与下面有关的方法和程序:(1)保护资产,即在业务处理和资产处理过程中,保护资产免遭过失错误、故意致错或舞弊造成的损失。(2)保证对外报告的财务资料的可靠性。”

从20世纪40年代末开始,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走过了漫长的道路,在实践中充实,在实践中修正,被理论界称之为内部控制系统理论阶段。而为这一阶段做结论的是‘美国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在总结研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经过深入探讨,在该委员会1972年第1号公告中,为内部控制做出了在该阶段较为精确的定义:

(1)内部会计控制。会计控制由组织计划与保护资产和保护财务资料可靠性有关的记录和程序构成。会计控制旨在保证:经济业务的执行符合管理部门的一般授权或特殊授权的需要;经济业务的记录必须有利于按照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或其它有关标准编制财务报表,以及落实资产责任;只有在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才能接触资产;按照适当的间隔期限,将资产的账面记录与实物资产进行对比,一经发现差异,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内部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计划以及与管理部门授权办理经济业务的决策过程有关的程序及其记录。这种授权活动是管理部门的职责,它直接与管理部门的执行该组织的经营目标有关,是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控制的起点。

内部控制系统理论的特点是将内部控制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部分。前者着力于保护资金安全及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后者着力于提高经营效率和确保既定的管理政策。这一理论是内部控制的外延得到拓宽,也是其内涵更加丰富。一直沿用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被内部控制结构理论所取代。其历史功绩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每一种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内部控制系统理论也不例外。正如人们指出的,其局限性在于把精力过多的放在纠错防弊上,内部控制的范围的目标也显得消极和狭窄。而也正因如此,才使新的内部控制理论———内部控制结构理论应运而生。

2 内部控制结构理论

内部控制结构理论观点的提出是在1988年,当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首次使用“内部控制结构”一词,指出:“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为合理保证企业特定目标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并确定内部控制结构包含3个要素: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首先,控制环境是第一次被纳入内部控制范畴,并将内部环境定义为“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程序及其效率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它包含的要点有:经营管理理念、组织结构、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发挥的职能、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管理监控方法(经营计划、预算、预测、利润计划、责任会计和内部审计),人事政策和实务等。其次,会计制度规定各项经济业务实务的方法,包括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明确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其实现的目标是: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经济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以做财务报表的依据;对经济业务按货币价值计价,以便列入财务报表;确定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表述经济业务并对相关内容予于揭示。第三,控制程序主要内容是:(1)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批准权;(2)明确人员职责分工,防止相关人员在正常业务中徇私舞弊;(3)职责分工:A、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批准业务、记录业务和财产保管工作;B、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必须保证业务活动记载正确;C、对接触和使用财产及其记录要有保护措施;D、已登记的业务和计价要有复核程序。内部控制结构理论的突出特点是将控制环境纳入内部控制领域。同时,考虑到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的不可分割性,因此不再细分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是内部控制理论和实务操作的新的发展。

3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

内部控制最新理论成果产生于1992年,被称之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理论。该理论是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经过3年多的潜心研究和深入探讨后提出的。其纲领性文件《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颁布于1992年9月,是内部控制理论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在这部描述内部控制的报告中,开创性的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概念。1994年,该委员会又对报告进行了增补。他们在报告中指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设计并实施的,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简称三类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由相互关联的5个要素构成: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基础。人是诸多环境因素中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人的品行操守、道德价值观以及能力,即使构成环境的重要因素,又与环境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环境要素还包括管理层的管理哲学、管理理念等等。

(2)风险评估。在变化万端的环境中,任何单位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而对风险的了解和估定是必须的,建立可操作的风险评估机制,发现、甄别、分析、管理、控制风险也是必须的。重要的前提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要从整体上和单个层面上制定与不同作业层次相关联的目标,建立目标体系。风险评估机制实际就是评估与实现目标相关的各种不利因素的机制。

(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就是制定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帮助管理层确保管理方针得以贯彻执行。其目标是经风险评估确定的管理和控制风险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控制活动的内容包括职能分离、实物控制、信息处理控制、业绩评价等。

(4)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活动必须要有信息与沟通系统的支持。在执行、管理和控制经营过程中,部门之间、层次之间、内部外部之间,能否顺畅传递信息、有效的沟通,是决定目标实现和员工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5)监督。内部控制的过程必须加以恰当的监督,通过监督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估。对偏差加以修正。监督有日常监督、例行监督和常规性事后监督等。监督应具有独立性,发现内部控制中出现的问题,可直接报告最高层。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2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基层民主监督,不断提高村级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亲和力,扎实推进“村民直评村干部”活动,根据市纪委要求,现就我镇进一步深化“村民直评村干部”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公认为主要衡量标准,以扩大基层民主、促进村级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为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村民直评村干部”活动,创新考评方式,强化民主监督、激发内在动力,增强先锋模范意识,进一步保障和扩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村提供动力支持和作风保证。

二、直评的对象和方式

1、直评的对象为任职满半年以上,经镇党委批复的在职在编村干部、全体党员。参评人员原则上为全体村民,各村也可根据实际,组织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议事代表、监督代表、理财代表参会测评。

2、直评的方式主要采取村民或参会人员现场质询评议和无记名填写测评表。直评村干部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直评党员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三、直评的程序

“村民直评村干部”活动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牵头组织,分工到村的镇干部负责实施,主要包括五个程序:

1、心与心地沟通交流,告知村民。会前,所有村干部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换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和建议,形成述职述廉报告,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述职述廉报告由镇分工干部把关,其他村干部的由党总支书记把关。一周前,由村“两委会”将直评活动的时间、地点、对象和参会人员等内容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予以公示、告知村民。

2、实打实地开展调研,书面反馈。述职述廉报告前,由镇纪委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到村进行走访调查,广泛征求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勤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梳理汇总,以书面形式向直评村进行反馈。

3、面对面地述职述廉,接受质询。在分工到村镇干部主持下,召开直评大会。一是由全体村干部报告勤廉情况;二是由镇纪委通报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勤廉方面的情况及意见建议;三是由参会村民就有关问题当面向村干部进行质询或提出建议,村干部当场作出答复说明。

4、背靠背地民主测评,表态承诺。参会村民现场对直评对象做出综合评价,填写测评表。测评表的统计,汇总由村民代表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监督。直评结果当场向村民公布,直评党员结果会后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最后,由村党总支书记向全体村民作表态承诺。

5、硬碰硬地落实整改,评定报酬。村民质询事项的办理情况在一个月内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反馈,特殊情况可个别反馈。整改方案报镇纪委和分工到村的镇干部,以便督促落实。镇党委将直评结果作为村干部年终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以直评等次确定村干部工资报酬,以直评等次评定表彰优秀党员。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村民直评村干部”活动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镇纪委负责组织实施。镇组织、监察、民政等单位密切配合。分工到村的镇干部和各片片长具体负责,各村党总支书记负责本村直评活动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全程监督。

2、强化宣传发动,提高群众参与度。各村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直评活动的目的、意义、教育引导广大村干部和党员正确认识和对待村民直评,自觉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要动员组织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直评活动、引导、鼓励村民积极参与质询,努力营造健康有序、良性互动的直评氛围。

3、结合述职述廉,延伸勤廉书面报告,各村要将直评活动与年终村干部述职述廉、干部考察和延伸勤廉书面报告、表彰优秀党员相结合,将村民质询和评议融入到述职述廉、勤廉书面报告之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村干部述职述廉、勤廉书面报告的内涵。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听证者 决定者 统一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是听证程序的一个核心要求,但问题在于怎么确保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能有效行使?因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它是一个由多个内部机构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在内部是分离的,但对外又是统一的。这就造成在听证程序中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构(或人),与最后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人)往往是相分离的:即听取陈述申辩的人,无权做决定;而有权做决定的人,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被完全吸纳到行政行为中,又怎么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事实都是行政相对人所知悉和论证的呢?

一、概念说明

要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本文将要涉及的以下几个概念:

1.听证。本文所说的听证是广义的听证,既包括进行言辞即席质证辩论的正式听证,也包括只是采取某种方式听取陈述申辩的非正式听证,也就是说,这里的听证是泛指行政主体各种形式的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这种界定为的是本文的论述和行文方便,只具有本文意义。

2.机关。本文所指的机关是指行政主体,也是为了本文论述和行文方便。因为如果用“主体”,无法区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和“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或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行政主体中的听证主持人,还是行政主体中的行政首长,抑或是其中的其他机构,他们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这样就无法区分“行政主体的决定”与“行政首长的决定”的关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与“行政主体的决定”的关系。这种界定也只具有本文意义。

3.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本文所指的机关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决定是指行政首长作出的决定,或者听证主持人(或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人等)作出的决定。

二、决定者与听证者的统一

(一)听证者与决定者的分离

从形式上看,在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是分离的。这和法院审判不同,法院的审判是个人的,*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研究”( 08bfx019)的阶段性成果。法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由他进行心证和判断推理,最后由他作出判决。[1]在此,听证者和决定者是高度的统一,从而程序和实体也是高度统一的。但在行政主体中就不一样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一般是机关内部的职员,听完以后,这些职员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把听取的材料提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决定。而行政首长拿到这些材料后,对比较重大的事项,他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然后根据会议的讨论作出决定,对于一般事项,就自己拍板决定了。

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困惑,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很明显,“作裁决的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怎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呢?如果裁决者主持审讯,亲自听证,听辩护词,也显然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然而,如果一个行政官主持审讯,另一个行政官作裁决,……事情则较麻烦。”[2]正如一位英国官员所描述的:“我们不必费脑筋就可以把这种裁决转化成两个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两个人之间产生了 法律 纠纷。他们请求法院解决。法院派了一个代表去听证。他去接受了证据,……然后回法院向法官写出报告,……这个报告是咨询性的。法院的其他人对此报告加以评论,然后再把这个报告送交法院的另一个部门讨论。法院的一个不知名的官员作出书面裁决。你认为这能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吗?”[3]

(二)决定者必须听证

正当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目的在于使作出决定的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志。但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的分离,显然使这个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必须改革:由最后做决定的人来听证。

1933年,美国著名的第一摩根案最早实现了这种改革。[4]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非常精彩地指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长,而没有赋予作为一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因此没有理由说:牲畜买卖及牲畜法第310条规定的权力授予了农业部(行政意义上的一个部),故一个官员可以审查证据,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作裁决、制作命令。”既然作裁决的责任是部长个人的责任,他必须亲自听取证据,他自己必须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没有研究过证据和辩护词的人不能履行这种职责。这不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职责。这是一种与法官职责相似的职责。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5]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克服了决定者与听证者分离的状况,但要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原则并不容易。因为行政主体实行首长负责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权 自然 要赋予行政首长,但如果行政首长作出每个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亲自主持听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行政首长不同于法官,法官除了对争议进行裁决外,没有其他职能,他能够而且必须自己听审,自己判决。但行政首长除了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外,还要履行更多更重要的职能:他要通盘管理所辖事务,处理与自己部门相关的 政治 性的事务,还要对整个行政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等。此种情况下,如果要他对每个行政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证,就等于他要把全部的时间花费在鸡毛蒜皮的事务上去了。更何况,行政主体处理的事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哪怕行政首长愿意把自己全部的时间都化在听证上,他也无法完成。

所以,我们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决定者必须听证,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文森所说:“‘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同时我们也必须记住,‘审讯’一词是在 艺术 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确保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职责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这句话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充当主审官。”[6]也就是说,决定者必须听证表示的是决定者必须以听证的案卷为根据,认真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要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听证就行了,而不是要求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听证。而且,决定者必须听证,也不意味行政首长个人要孤立无援地阅读所有案卷材料,亲自研究涉及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为几乎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都很多,从几百页到几千页,甚至上万页,要求行政首长亲自阅读完,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决定者必须听证,并不排除在实际的行政程序中取得机关内部职员的帮助,内部职员可以进行调查,证据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接纳,这些接纳的证据和文件也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下级官员筛选和分析。而行政首长只要认真考虑机关职员的这些筛选和分析,就符合“决定者必须听证”了。

但是,当我们把决定者必须听证作上述“艺术”理解的时候,我们又使自己陷入了另一个困境中,即在具体案件中,我们怎么来证明决定者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或者认真考虑了机关职员对案卷材料进行的筛选和分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鬼也不知道人的思想”,要揭示人的思维活动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明确指出,就像不能讯问法官的裁决程序一样,法院也不应讯问行政首长的裁决程序,这样会破坏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就是第四摩根案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的原则。[7]

最高法院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原则,使法院不能再质问行政首长有没有认真考虑听证材料了。这意味着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不仅无法实施,而且也无法监督。[8]

(三)听证者必须决定

既然决定者必须听证无法实施,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精神我们必须坚持。四个摩根案虽然使我们不断陷入迷宫似的困境中,但困境中的经历,不仅积累了我们实践的经验,而且增长了我们的技术智慧,进一步的探索终于使我们找到了更好的途径:听证者必须决定!

这方面的先行者仍然是美国。在四个摩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短短的时间内自己否定自己,表明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己无能为力了;而四个摩根案又用实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确实存在问题。这就促使国会采取行动,这种行动的结果导致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出台。[9]《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听证官员,由他们主持听证,并也由他们作出决定。[10]

但如果完全由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又由他们作出决定,那么又剥夺了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从而毁坏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了避免这个危险,《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而规定听证官员的决定只是初步决定,当事人对初步决定不服可以上诉于行政首长,行政机关对该决定不满,也可主动要求复议。而且听证官员毕竟无法承担行政决策的责任,所以初步决定只适用于按常规方式,把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的事项,而对于新发展的领域,具有开拓性质的事项,听证官员在听证结束后只能提建议性的决定,最后的决定,仍由行政首长作出。[11]另外,对于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即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者决定初次申请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不需要有听证官员的建议性决定,就可作出临时性决定。[12]对于临时性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当当事人不能提出正当的反对理由时,临时决定即成为最后的决定。最后,对于前述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如果确有迫切需要迅速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免除一切事先的决定,包括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在内,而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

这样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仅做到了听证者必须决定,而且也兼顾了首长最后决定的要求。

(四)案卷排他:决定者必须听证与听证者必须决定的统一

虽然由决定者必须听证发展到听证者必须决定是一个技术进步,但还不完美。因为听证者必须决定,虽然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得到满足,但却可能摧毁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所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了个折中,区分出初步性决定、建议性决定、临时性决定和免除一切的决定。但这种折中,兼顾了首长的决定权,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另一个缺陷:怎么保证行政首长的最后决定符合听证的要求,即决定者必须听证。因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他把作出的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而且对于这些决定,相对人仍然可以再向行政首长提出反对意见,进行进一步的陈述申辩,那我们又怎么来保证行政首长此时会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充分听取相对人所作的进一步陈述呢?

这时候还是要靠案卷排他继续发挥作用。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当然要按照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作出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等。[13]但这之后,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以及相对人的进一步陈述申辩等,这些经过听证程序加工过的案卷材料还要继续记人案卷中,成为一个新的案卷,行政首长最后的决定必须根据这个新的案卷作出,这个新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记录的因素绝不能成为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的依据。

这时候,由于有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的存在,我们再要求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做到案卷排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这时候提交给行政首长的案卷材料已经经过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的分析和筛选,其中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已梳理清楚,即使相对人这时候提交的新的陈述申辩也只是对要点的阐述,因而阅读这些案卷材料,不需要耗费行政首长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他只需要从全局角度把把关就行了。其次,听证后,经过听证主持人的心证和分析推理,数量庞大的听证材料及其所反映的复杂关系在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中都已简化和清晰化,再也不需要我们像第三和第四摩根案那样去审查无法审查清楚的行政首长的思维过程。这样,在案卷排他原则的作用下,并通过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这个中介进行承上启下的衔接,就既可以做到听证者必须决定,[14]又可以做到决定者必须听证。[15]从而使听证者和决定者达到高度统一。

这种完美的技术操作,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16]也正因此摩根案判例在美国行政法中获得了里程碑意义的赞誉。首法官范德比尔认为:“第一摩根案判例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审讯官的作用的判词……在行政法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17]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认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直接产生于第一摩根案判例。”[18]尔后,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主持人于听证终结后,应尽速作成报告书,载明当事人等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为之主张,有无理由之意见。并连同第1项之笔录,向行政机关提出。”我国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要制作听证报告或听证建议,但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却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

三、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一)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分离

在行政机关,机关决定和行政首长的个人决定既是分离又是统一的。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和职员分工合作的结果,宏观决策和总体调控由行政首长负责,而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如专业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数据问题等则必须由不同的机构和专家分工解决,行政首长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组织。最后又由行政首长进行综合判断,并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这是从整体角度来看,如果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涉及他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中,他发现行政机关的某一职员主持听证,听取他的陈述申辩,然后又由另一批职员来研究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然后又由其中一些人,就此向行政首长汇报,又由行政首长开会决定或由某个行政首长直接拍板决定。这个决定过程使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无法知道这个涉及他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怎样作出来的,更无法知道,他的陈述申辩在行政机关作决定的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在他眼里,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是分离的,听取他陈述申辩的是听证主持人和其他一些职员,而作出决定的是行政首长和另一些人;听取他意见的人无权作决定,而有权作决定的人又不听他的意见。他希望行政机关中作决定的人,能直接听取他的陈述申辩,即作决定的人和听取他陈述申辩的人是同一人。因为这样他就看得到谁在听他的意见,谁在作决定,他心里就会有底,才会放心。而现在,行政行为最后是以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其中谁在听取他意见,谁在起决定作用,这个过程是怎么进行的,他都无从知道。这就使他很不满。美国第一摩根案就是这种不满的体现,联邦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这个不满,切实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提出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要求。

这个要求很合理,也很鼓舞人心,可惜在行政机关中无法实施。毕竟行政机关不同于法院,法院可以作到的,行政机关却不能,也不应该作到。由此又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不得不提出“禁止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要求,从而把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又收了回去。

(二)案卷排他: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原则虽被收回,但该案所揭露的问题必须解决。应在维护行政机关固有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相统一,使行政相对人既能看到案件的听证者,又能看到案件的决定者,这同样需要靠案卷排他来保障。如前所述,在听证报告、初步决定等的承上启下的中介下,案卷就可以像个“隔音空间”一样,把听证主持人、其他机关职员以及行政首长等都隔在同一个案卷空间中,从而保证他们所作的决定始终是一致的,这就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也统一了,且也使相对人既看到了案件的听证者,又看到了案件的决定者。这样的正义,才是相对人需要的看得见的正义。

四、政策、经验与专业考虑的入卷

最后,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并不仅仅是把 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还要基于政策选择、行政经验以及专业技术的考虑。由此,行政机关往往有很大的裁量权。再则,听证主持人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只是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各自分管着自己的领域,他们的考虑只能侧重于某一方面。这就需要行政首长对他们的考虑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作出代表行政机关整体要求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作决定的时候,有义务考虑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最佳的政策选择,是否有利于本机关行政任务的实现。[20]

那么行政首长在这过程中,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的理由,以及基于政策选择,行政任务的实现而作出的判断等,怎么能让行政相对人也知道和理解,并接受公众和有权机关的监督呢?否则即使听证程序很公道,但决定程序不公正,其行政行为还是不能让人信服。更严重的是,还会使行政首长基于政策、经验和专业技术等的裁量考虑变成让人无法琢磨的东西,从而为其滥用裁量权创造条件。为此,还是要像前面所述,必须以听证报告和初步决定为中介,把案卷排他原则延伸到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使行政首长的这些裁量因素也都人卷,从而使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变成看得见的程序![21]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4篇

湖南省安化县人大从上届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会议述职,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农村人口分散,外出务工人员众多,加之山区交通不便,在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时存在较大的障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重制度,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

在法律层面上,《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是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的法律依据。把法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还要进一步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规章制度。

建立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的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基层和农村一线,地域分散、身份不一、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才能顺畅地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县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代表服务机构对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年度计划、步骤安排进行统一研究部署,组织培训学习、考察交流,对各乡镇、各选区的述职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确保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乡(镇)组织:根据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时间、履职经历、选民要求安排述职的人选,研究确定述职的方式,组织召开述职大会。村配合:同一选区内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参与,在县、乡人大有关机构的指导下,动员村支两委成员、党员组长、选民群众广泛参与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听取和讨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采取多种方式监督人大代表履职。

规范人大代表述职程序。从宣传发动、批次安排、人员培训、选民推荐、会议召开等h节上着力,逐一组织落实人大代表述职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网站、公报等县级媒体以及村级广播,全面宣传人大代表述职的意义、部署安排和有关要求,广而告之选区选民,全面调动群众参与的热情。精心选择述职的人大代表。按照先连任后新任、先集镇后乡村、先基层干部后工人农民的顺序,分批次、分年度安排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强化培训交流。组织县、乡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掌握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工作方法。广泛推荐选民代表。根据选区大小、选民人数确定会议规模,在各个自然村组、各个社会阶层中推荐一定数量的选民代表,并欢迎选民自愿参加,组织召开述职大会。

精心组织召开人大代表述职大会。述职大会至少包括四项议程:人大代表作述职报告,从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报告履职工作情况;选民现场提问,由述职的人大代表逐一进行答复;投票测评,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无记名测评,当场宣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测评结果;人大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改进以后的履职工作。

制订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述职大会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人大代表述职报告、选民现场提问、满意度测评,结合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情况,及时制订述职后的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整改方案,交人大代表加强和改进,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督促落实。

重组织,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的放矢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促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使述职工作常态化,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保证。

争取党委重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委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安排,要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重要事项提请党委研究,在党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各个环节,要自觉接受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风清气正。人大代表述职所取得的成果、总结的成功经验、收集到的选民群众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及有关部门,得到有效处理。

加强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需要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进行全面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指导平台。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述职指导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牵头,县纪委、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县妇联、县人大机关代表服务机构等部门单位组成,明确专人负责,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排专项活动经费,定期召开会议,现场进行指导,负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程序、宣传等研究和指导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要在原有的工作平台基础上,调整人大代表工作室设置,完善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工作室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学习、走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突出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把人大代表述职作为带动人大代表全面履职的突破口,成为检验工作室运转机制是否有效的标尺。人大代表设置选民意见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在选区内的主要生产生活场所设置统一式样的选民意见箱,接受选民群众监督,为述职收集选民建议意见。

深入开展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外县先进做法,指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开展述职工作。指导人大代表写好述职报告。在报告格式、报告内容上进行指导,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进行全面报告,对选民群众服务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重点报告,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客观梳理,对以后的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划,形成质量较高的书面报告,按照述职会议规模进行印发。广泛收集选民建议意见。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前,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电话采访、短信联系等方式,广泛征求选区选民对述职代表和人大工作的建议意见,充分发动选民群众,为选民提问、述职测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观摩学习。在召开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前,对述职的人大代表,可以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成功的经验方法,也可以预先进行模拟述职,保证人大代表不怯场、述职会议有序进行。在述职会议召开时,可以组织选区外的其他县、乡人大代表进行观摩学习,为下次的人大代表述职积累经验。

重转化,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目共睹

一项工作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和转化,才能产生现实意义,才能长期坚持下去,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同样如此。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结束后,可以从四条途径来转化所取得的成果。

交述职的人大代表整改。选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在述职前和述职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整理,经选民群众认可后,交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研究和整改,促进人大代表以后的履职。

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由人大代表收集整理,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代表服务机构转交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纳入人大机关议事日程。在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反映的事关全县或全乡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由人大代表服务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纳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议事日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程序员述职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听证者 决定者 统一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是听证程序的一个核心要求,但问题在于怎么确保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能有效行使?因为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它是一个由多个内部机构组成的统一体,这些机构在内部是分离的,但对外又是统一的。这就造成在听证程序中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机构(或人),与最后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人)往往是相分离的:即听取陈述申辩的人,无权做决定;而有权做决定的人,没有听取陈述申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才能保证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被完全吸纳到行政行为中,又怎么才能保证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所有事实都是行政相对人所知悉和论证的呢?

一、概念说明

要分析这个问题,有必要先界定一下本文将要涉及的以下几个概念:

1.听证。本文所说的听证是广义的听证,既包括进行言辞即席质证辩论的正式听证,也包括只是采取某种方式听取陈述申辩的非正式听证,也就是说,这里的听证是泛指行政主体各种形式的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程序。WWW.133229.coM这种界定为的是本文的论述和行文方便,只具有本文意义。

2.机关。本文所指的机关是指行政主体,也是为了本文论述和行文方便。因为如果用“主体”,无法区分“行政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主体和“行政主体”内部的机构或人作为一个行为主体时,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无论行政主体中的听证主持人,还是行政主体中的行政首长,抑或是其中的其他机构,他们所作的行为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这样就无法区分“行政主体的决定”与“行政首长的决定”的关系,以及“听证主持人的决定”与“行政主体的决定”的关系。这种界定也只具有本文意义。

3.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本文所指的机关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一个组织整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决定是指行政首长作出的决定,或者听证主持人(或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人等)作出的决定。

二、决定者与听证者的统一

(一)听证者与决定者的分离

从形式上看,在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是分离的。这和法院审判不同,法院的审判是个人的,*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案卷排他制度研究”( 08bfx019)的阶段性成果。法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由他进行心证和判断推理,最后由他作出判决。[1]在此,听证者和决定者是高度的统一,从而程序和实体也是高度统一的。但在行政主体中就不一样了,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的一般是机关内部的职员,听完以后,这些职员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力,他们必须把听取的材料提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决定。而行政首长拿到这些材料后,对比较重大的事项,他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然后根据会议的讨论作出决定,对于一般事项,就自己拍板决定了。

这就带来一个很大的困惑,即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很明显,“作裁决的行政官员或行政机关怎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呢?如果裁决者主持审讯,亲自听证,听辩护词,也显然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然而,如果一个行政官主持审讯,另一个行政官作裁决,……事情则较麻烦。”[2]正如一位英国官员所描述的:“我们不必费脑筋就可以把这种裁决转化成两个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两个人之间产生了 法律 纠纷。他们请求法院解决。法院派了一个代表去听证。他去接受了证据,……然后回法院向法官写出报告,……这个报告是咨询性的。法院的其他人对此报告加以评论,然后再把这个报告送交法院的另一个部门讨论。法院的一个不知名的官员作出书面裁决。你认为这能使案件当事人满意吗?”[3]

(二)决定者必须听证

正当行政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目的在于使作出决定的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尊重他们的意志。但行政主体中听证者和决定者的分离,显然使这个目的无法实现。因而必须改革:由最后做决定的人来听证。

1933年,美国著名的第一摩根案最早实现了这种改革。[4]该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休斯非常精彩地指出作裁决的权力和责任赋予了农业部长,而没有赋予作为一个机构的行政机关。“因此没有理由说:牲畜买卖及牲畜法第310条规定的权力授予了农业部(行政意义上的一个部),故一个官员可以审查证据,另一个没有研究过证据的人可以作裁决、制作命令。”既然作裁决的责任是部长个人的责任,他必须亲自听取证据,他自己必须认真思考,作出他认为公正的结论。“没有研究过证据和辩护词的人不能履行这种职责。这不是一种与个人无关的职责。这是一种与法官职责相似的职责。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5]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克服了决定者与听证者分离的状况,但要不折不扣地实施这个原则并不容易。因为行政主体实行首长负责制,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决定权 自然 要赋予行政首长,但如果行政首长作出每个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或亲自主持听证,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行政首长不同于法官,法官除了对争议进行裁决外,没有其他职能,他能够而且必须自己听审,自己判决。但行政首长除了适用法律作出行政行为外,还要履行更多更重要的职能:他要通盘管理所辖事务,处理与自己部门相关的 政治 性的事务,还要对整个行政主体进行组织管理等。此种情况下,如果要他对每个行政行为,尤其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要亲自听证,就等于他要把全部的时间花费在鸡毛蒜皮的事务上去了。更何况,行政主体处理的事务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要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数量远远大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哪怕行政首长愿意把自己全部的时间都化在听证上,他也无法完成。

所以,我们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决定者必须听证,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文森所说:“‘作裁决的人必须审讯’,同时我们也必须记住,‘审讯’一词是在 艺术 意义上使用的,它意味着程序上的一种最低限度,以确保负有制作最终裁决和命令职责的人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这句话并不是要农业部长在摩根案中充当主审官。”[6]也就是说,决定者必须听证表示的是决定者必须以听证的案卷为根据,认真考虑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要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听证就行了,而不是要求符合形式意义上的听证。而且,决定者必须听证,也不意味行政首长个人要孤立无援地阅读所有案卷材料,亲自研究涉及的所有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因为几乎每一个行政行为的案卷材料都很多,从几百页到几千页,甚至上万页,要求行政首长亲自阅读完,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决定者必须听证,并不排除在实际的行政程序中取得机关内部职员的帮助,内部职员可以进行调查,证据可以由听证主持人接纳,这些接纳的证据和文件也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下级官员筛选和分析。而行政首长只要认真考虑机关职员的这些筛选和分析,就符合“决定者必须听证”了。

但是,当我们把决定者必须听证作上述“艺术”理解的时候,我们又使自己陷入了另一个困境中,即在具体案件中,我们怎么来证明决定者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或者认真考虑了机关职员对案卷材料进行的筛选和分析?这几乎是不可能的!“鬼也不知道人的思想”,要揭示人的思维活动是不可能的。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明确指出,就像不能讯问法官的裁决程序一样,法院也不应讯问行政首长的裁决程序,这样会破坏行政程序的完整性和独立性。这就是第四摩根案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的思维过程”的原则。[7]

最高法院确立的不能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原则,使法院不能再质问行政首长有没有认真考虑听证材料了。这意味着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不仅无法实施,而且也无法监督。[8]

(三)听证者必须决定

既然决定者必须听证无法实施,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精神我们必须坚持。四个摩根案虽然使我们不断陷入迷宫似的困境中,但困境中的经历,不仅积累了我们实践的经验,而且增长了我们的技术智慧,进一步的探索终于使我们找到了更好的途径:听证者必须决定!

这方面的先行者仍然是美国。在四个摩根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在短短的时间内自己否定自己,表明司法机关在这方面己无能为力了;而四个摩根案又用实例说明了行政裁决程序确实存在问题。这就促使国会采取行动,这种行动的结果导致了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出台。[9]《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听证官员,由他们主持听证,并也由他们作出决定。[10]

但如果完全由听证官员主持听证,又由他们作出决定,那么又剥夺了行政首长的决定权,从而毁坏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了避免这个危险,《联邦行政程序法》进而规定听证官员的决定只是初步决定,当事人对初步决定不服可以上诉于行政首长,行政机关对该决定不满,也可主动要求复议。而且听证官员毕竟无法承担行政决策的责任,所以初步决定只适用于按常规方式,把普遍性规则适用于具体情况的事项,而对于新发展的领域,具有开拓性质的事项,听证官员在听证结束后只能提建议性的决定,最后的决定,仍由行政首长作出。[11]另外,对于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即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或者决定初次申请许可证的,行政机关不需要有听证官员的建议性决定,就可作出临时性决定。[12]对于临时性决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反对,当当事人不能提出正当的反对理由时,临时决定即成为最后的决定。最后,对于前述政策选择性特别强的事项,如果确有迫切需要迅速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免除一切事先的决定,包括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在内,而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

这样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不仅做到了听证者必须决定,而且也兼顾了首长最后决定的要求。

(四)案卷排他:决定者必须听证与听证者必须决定的统一

虽然由决定者必须听证发展到听证者必须决定是一个技术进步,但还不完美。因为听证者必须决定,虽然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得到满足,但却可能摧毁首长负责制的行政管理体制。所以,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了个折中,区分出初步性决定、建议性决定、临时性决定和免除一切的决定。但这种折中,兼顾了首长的决定权,却又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另一个缺陷:怎么保证行政首长的最后决定符合听证的要求,即决定者必须听证。因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他把作出的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临时决定交给行政首长,由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而且对于这些决定,相对人仍然可以再向行政首长提出反对意见,进行进一步的陈述申辩,那我们又怎么来保证行政首长此时会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建议,充分听取相对人所作的进一步陈述呢?

这时候还是要靠案卷排他继续发挥作用。听证主持人主持完听证后,当然要按照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作出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等。[13]但这之后,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初步决定、建议性决定和听证报告,以及相对人的进一步陈述申辩等,这些经过听证程序加工过的案卷材料还要继续记人案卷中,成为一个新的案卷,行政首长最后的决定必须根据这个新的案卷作出,这个新的案卷材料中没有记录的因素绝不能成为行政首长最后作决定的依据。

这时候,由于有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的存在,我们再要求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做到案卷排他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首先,这时候提交给行政首长的案卷材料已经经过听证主持人或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的分析和筛选,其中的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已梳理清楚,即使相对人这时候提交的新的陈述申辩也只是对要点的阐述,因而阅读这些案卷材料,不需要耗费行政首长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他只需要从全局角度把把关就行了。其次,听证后,经过听证主持人的心证和分析推理,数量庞大的听证材料及其所反映的复杂关系在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中都已简化和清晰化,再也不需要我们像第三和第四摩根案那样去审查无法审查清楚的行政首长的思维过程。这样,在案卷排他原则的作用下,并通过听证报告或初步决定这个中介进行承上启下的衔接,就既可以做到听证者必须决定,[14]又可以做到决定者必须听证。[15]从而使听证者和决定者达到高度统一。

这种完美的技术操作,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解决。[16]也正因此摩根案判例在美国行政法中获得了里程碑意义的赞誉。首席大法官范德比尔认为:“第一摩根案判例关于行政程序中的审讯官的作用的判词……在行政法中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17]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认为:“联邦行政程序法直接产生于第一摩根案判例。”[18]尔后,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3款规定:“主持人于听证终结后,应尽速作成报告书,载明当事人等对不利益处分原因之事实所为之主张,有无理由之意见。并连同第1项之笔录,向行政机关提出。”我国虽然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没有规定听证主持人要制作听证报告或听证建议,但在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却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19]

三、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一)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分离

在行政机关,机关决定和行政首长的个人决定既是分离又是统一的。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基本上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各机构和职员分工合作的结果,宏观决策和总体调控由行政首长负责,而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如专业问题、法律问题、技术问题、数据问题等则必须由不同的机构和专家分工解决,行政首长对它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组织。最后又由行政首长进行综合判断,并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这是从整体角度来看,如果从行政相对人角度看,情况就不一样了。在涉及他自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中,他发现行政机关的某一职员主持听证,听取他的陈述申辩,然后又由另一批职员来研究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其他专业问题,然后又由其中一些人,就此向行政首长汇报,又由行政首长开会决定或由某个行政首长直接拍板决定。这个决定过程使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无法知道这个涉及他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是怎样作出来的,更无法知道,他的陈述申辩在行政机关作决定的过程中起了什么作用?在他眼里,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是分离的,听取他陈述申辩的是听证主持人和其他一些职员,而作出决定的是行政首长和另一些人;听取他意见的人无权作决定,而有权作决定的人又不听他的意见。他希望行政机关中作决定的人,能直接听取他的陈述申辩,即作决定的人和听取他陈述申辩的人是同一人。因为这样他就看得到谁在听他的意见,谁在作决定,他心里就会有底,才会放心。而现在,行政行为最后是以机关的名义作出的,但其中谁在听取他意见,谁在起决定作用,这个过程是怎么进行的,他都无从知道。这就使他很不满。美国第一摩根案就是这种不满的体现,联邦最高法院为了解决行政相对人的这个不满,切实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提出了“决定者必须听证”的要求。

这个要求很合理,也很鼓舞人心,可惜在行政机关中无法实施。毕竟行政机关不同于法院,法院可以作到的,行政机关却不能,也不应该作到。由此又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第四摩根案中不得不提出“禁止探索决定者思维过程”的要求,从而把第一摩根案所确立的决定者必须听证的原则又收了回去。

(二)案卷排他:机关决定与个人决定的统一

第一摩根案确立的原则虽被收回,但该案所揭露的问题必须解决。应在维护行政机关固有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相统一,使行政相对人既能看到案件的听证者,又能看到案件的决定者,这同样需要靠案卷排他来保障。如前所述,在听证报告、初步决定等的承上启下的中介下,案卷就可以像个“隔音空间”一样,把听证主持人、其他机关职员以及行政首长等都隔在同一个案卷空间中,从而保证他们所作的决定始终是一致的,这就使机关决定和个人决定也统一了,且也使相对人既看到了案件的听证者,又看到了案件的决定者。这样的正义,才是相对人需要的看得见的正义。

四、政策、经验与专业考虑的入卷

最后,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行政机关作决定时,并不仅仅是把 法律 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很多情况下还要基于政策选择、行政经验以及专业技术的考虑。由此,行政机关往往有很大的裁量权。再则,听证主持人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其他职员,只是法律专家或技术专家,各自分管着自己的领域,他们的考虑只能侧重于某一方面。这就需要行政首长对他们的考虑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这样才能作出代表行政机关整体要求的决定。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在作决定的时候,有义务考虑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最佳的政策选择,是否有利于本机关行政任务的实现。[20]

那么行政首长在这过程中,进行通盘协调和综合分析的理由,以及基于政策选择,行政任务的实现而作出的判断等,怎么能让行政相对人也知道和理解,并接受公众和有权机关的监督呢?否则即使听证程序很公道,但决定程序不公正,其行政行为还是不能让人信服。更严重的是,还会使行政首长基于政策、经验和专业技术等的裁量考虑变成让人无法琢磨的东西,从而为其滥用裁量权创造条件。为此,还是要像前面所述,必须以听证报告和初步决定为中介,把案卷排他原则延伸到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使行政首长的这些裁量因素也都人卷,从而使行政首长的决定程序也变成看得见的程序![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