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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鉴定报告范文

检测鉴定报告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检测、技术、报告

中图分类号:TJ76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前,我国的工程检测技术方面基本是空白,这是因为20世纪70年代前我国在工程检测技术上还没有一本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可依。直到1976年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J321-76),与当时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规范及设计规范相配套,属于验收检验标准。80年代以后,由于我国建筑设计方法由原来的极限状态定值法改为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同时又完善、增加了设计内容,新规范编制过程中新列很多课题,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量试验。这些试验为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注入活力,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些标准,无疑将推动我国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

当前随着相关科学的发展,如电、磁、声、射线等学科的快速发展,应首先大力发展非破损检测。一些特殊的工程检测技术急待研究并尽快上升为标准。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需延伸或增加现有的检测手段,比如,回弹法是在工程检测中被广泛应用的方法之一。但它在混凝土使用龄期和强度范围上都有缺撼。又如,建筑幕墙、建筑采光、照明、保温、隔热等物理性能检测技术还是空白或萌芽状态,等等。工程检测技术的发展需要现场使用方便,灵活的设备、仪器并附以计算机处理。这样可以加大样本数量,提高检测结果的精度。

二、我国常用的工程检测方法

拔出法

拔出法是检测混凝土强度的一种微破损试验方法。它具有检测精度高、破损程度小、使用方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作为一种新的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发达国家都有标准,有些国家甚至将拔出法的检测结果作为混凝土强度的验收依据。拔出法分别为两种:一种是浇灌混凝土时在测试部位预先埋入锚固件,待混凝土硬化后做拔出试验,称为预埋拔出法。主要适用于测定混凝土的早期强度,如确定脱模时间,供热养护时间及施加预应力时间。后装拔出法,是在硬化混凝土的测试部位上钻孔、磨槽、嵌入锚固件后做拔出试验。拔出法的优点除了检测精度高外,还可以进行高强混凝土的强度检测。随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石子与水泥胶结构的强度相近,材料趋向匀质,石子在检测中影响减少,可以提高拔出法检测的精度。据资料报道,现有拔出仪所能检测的混凝土强度最高达85.0Mpa,且拔出法的测强曲线为直线方程,只要检测设备许可,是可以检测更高强度的混凝土。

2、超声回弹综合法

超声回弹综合法首先选定待测混凝土构件,并按规程或有关规定布置一定数量的测区(测区尺寸为20×20CM2;相对应的两个20×20CM2方块视为一个测区),然后按布点方式进行回弹值、超声声速值的测试(对于同一测区宜先进行回弹测试,后进行超声测试)。

2.1 回弹法

回弹法在每个测区相对应的两个测面上分别测读8个回弹值(两面共测取16个回弹值),剔除3个最大值和3个最小值后,将剩余的10个回弹值进行平均取得该测区的平均回弹值。如非水平状态测得的回弹值,应进行修正;如顶面或底面测得的回弹值,应进行修正。测试时,如仪器处于非水平状态,同时构件测区又非混凝土的浇筑侧面,则应对测得的回弹值,先进行角度修正,后进行浇筑面修正。

2.2 超声法

超声法在每个测区相对应的两个测面上各布置3个测点,在保证换能器与混凝土耦合良好的前提下,使发射和接收换能器在同一轴线上。当在混凝土浇筑的顶面和底面测试时,由于上表面砂浆较多强度偏低,底面粗骨料较多强度偏高,综合起来与成型侧面是有区别的,另外浇筑表面不平整,因此,会使声速偏低,所以进行上表面与底面测试时声速应进行修正。

3、冲击反射法

冲击反射法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项混凝土缺陷检测的先进技术,穿透能力一般为2000~3000mm,其检测的准确性有所提高,且在检测时只需一个测试面,不用去除装饰层,还可以用于构件厚度的检测。

三、工程检测报告内容

同是表格式报告内容有相同部分也有特殊部分。例如:用表格式的混凝土《回弹法》和砌筑砂浆《贯入法》检测报告,其工程信息和签字区表述内容基本相似,检测结果同样必须体现抗压强度推定值。不同的是前者还要提供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值的平均值、标准差、最小值;后者按批抽检时还要提供砂浆抗压强度推定值之一、之二;又如:表格式的混凝土《钻芯法》检测报告应记载芯样破坏时的最大压力、芯样抗压强度、混凝土换算强度及构件混凝土换算强度代表值。拟制式检测报告一般包含如下内容:

①工程概况(含工程基本信息和检测原因);②检测目的;③检测依据;④检测项目及抽样数量;⑤检测情况及检测结果;⑥检测数据分析(含图表分析);⑦检测结论。

四、工程检测报告编写存在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 检测报告与鉴定报告混淆

检测报告是数据的体现,其结论不涉及原因分析,不做出“对承载力影响不大”“经计算与原设计强度相差不大”的结论。然而,鉴定报告不但可以作出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的结论,而且可以作出原因分析相关安全验算分析和划分责任的结论。检测报告不包含鉴定报告内容,反之,鉴定报告可以涵盖检测报告内容。但有时候只把检测报告贯上“鉴定”两字便成为鉴定报告。贯不贯“鉴定”两字,要根据委托目的来定。例如,司法委托要求对指定钢筋力学性能鉴定,这时的检测结论与鉴定结论没有本质区别,只把“检测报告”改称“检测鉴定报告”而已。也可以把钢筋检验报告作为鉴定报告的附件,作一些描述、分析后得出与检测报告一致的结论。

1.2 报告中的依据

无论报告涉及的标准依据有多少,有的总喜欢在报告中罗列一大堆标准、规范,生怕人家说你懂得少,或欲用一大堆标准吓唬外行人。有的以万全之策,干脆把惯用标准全部印制在报告的封底。也有的没有列举或者列举与应用的标准不一致。尚若如此,与“有心人”打起官司来吃亏的是检测机构。

1.3 检测报告中的“特别声明”

我们常常可看到检测报告的“重要声明:1.本报告换页、涂改或剪贴后无效。2.报告无主检、编写、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3.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请在报告发出20天内向本单位发出书面复议申请。”

现针对上述的重要声明三点进行讨论:第一,“换页、涂改或剪贴”是违法行为,对于违法的报告不是有没有效的问题,而是要追究法律责任问题,是不需要声明的。第二,“无主检、编写、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这签没签字不是百姓能左右的,是检测机构内部管理问题,按目前的管理,不签字的报告不可能盖章,否则那章子也是假的。第三,“复议”出自于法律名词,有司法复议和行政复议两种。“在法律上,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或有关机关提出的申请或要求,对自己在诉讼中作出的决定重新考虑”。在《行政复议法》中复议的受理主体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复议提出时间是“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复议”和限期“20天”之所以出现在我们的检测或检测鉴定报告里面,是由于一贯以来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造成的,是法律意识滞后的一种体现。

2、工程检测中的异议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1 繁琐冗长的检测报告

没有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和“篇幅力求简短”是拟制式检测报告的通病。某些报告好像是以篇幅长短来收费似的,把报告做得冗长且繁琐。例如把十个孔的水位检测报告分成十个报告来编写。有的报告不管你看不看得懂非要把检测原理大书一通。诚然,在当时缺乏相应的检测标准时,把检测原理介绍一下是应当的,可是某个标准已经很成熟、相关规程中已有详细的介绍,没必要在检测报告中大篇幅地阐述检测原理,只要简单介绍一下检测方法、表述报告依据、控制水准以及作出相应的数据就可以了。

2.2 术语表达不准确

“柱混凝土回弹测试结果”应表达为: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 强度。原表达口语化;“砼实测修正后强度”应表达为: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在适当地方注明“测区强度已钻芯修正”)。原表达对测区强度和构件强度推定值概念不清;“砼强度设计值”应表达为:原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C20)。原表达对混凝土强度设计值与混凝土强度等级混淆。“强度偏差”和“厚度偏差”来路不明其说明中的强度偏差、厚度偏差公式在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中从未所见。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相关鉴定标准,对某构件的强度只能作出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评价,也可以把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批次和构件、楼层的数量进行分析与评价;对某构件的结构尺寸只能对照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值进行评价。该强度偏差和厚度偏差的计算结果没有任何意义,计算公式为自我臆造。

结束语:

工程检测是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近年来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现有的水平远不能满足工程实践的需要,需要更快的速度发展。工程检测报告编写工作的研究,是提高工程检测水平和质量管理的大事,如何加强工程检测队伍及检测质量管理,是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作为建材检测试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我们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的责任心,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水平,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5)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述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3-5人,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6)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7)组织鉴定单位颁发《鉴定证书》。(8)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如何进行会议鉴定?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B、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签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B、在签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合、应用报合。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合、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住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份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签定委员会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拦签字。不同意签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审稿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签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末通过的,签定委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签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鉴定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签定委员会指出,责成签定委员会改正。

G.签定意见形成后,组织签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虽会主任或副主任在签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签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单位支付。

(3)颁发《签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签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有关程序向成果完成单位颁发《鉴定证书》。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签定单位存档。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创新计划管理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价,作出相应的结论,并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全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的范围和原则

第六条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开发单位要求组织鉴定的,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须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医药、医疗器械、食品、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他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申领生产许可证(准产证)、组织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参加重大项目招投标、获得奖励以及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具体分为新技术鉴定、新产品样品鉴定和新产品投产鉴定三类。

第三章新技术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条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新技术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技术任务书的要求,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审查新技术推广应用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技术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新技术经过与相关技术的对比测试。

(二)、具备技术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新技术应用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新技术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技术名称、规格型号、研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技术任务书:提出技术指标,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三)、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技术方案概述、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对比,技术成熟程度,各项技术难点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五)、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六)、技术测试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用户出具的检测报告,或鉴定委员会专家现场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在鉴定委员会专家监督下企业质检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四章新产品样品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新产品样品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提供鉴定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

(二)、审查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产品技术条件,评价其技术水平;

(三)、考核新产品试产所需的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样品试制计划,样品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

(二)、具备样品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样品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新产品样品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制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样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试制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样品的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需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一)、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五章新产品投产鉴定的内容、条件和技术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新产品投产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生产管理用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统一性,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基础标准,作出是否可以指导批量生产的结论;

(二)、审查试制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评价其先进性;

(三)、审查生产设备、工艺工装、检测手段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开发任务或试产计划,试产的新产品已经法定检测单位按产品标准进行过全项型式试验,经2家以上用户试用。

(二)、具备投产鉴定所需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

(三)、具备投产所需的工艺装备、产品出厂的测试设备及相关的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检验设备。

(四)、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已执行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规定的鉴定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新产品投产鉴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资料:

(一)、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应写出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试制单位、项目来源、鉴定性质、鉴定依据、鉴定内容以及鉴定验收的组织与主持单位等。

(二)、计划任务书:提出试产数量、进度安排、责任人、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三)、技术任务书:提出试制产品要达到的技术指标,技术文件要达到的要求,设备、工装、检测手段要达到的要求,试产过程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各阶段进度安排及责任人。

(四)、试制总结:主要内容为项目来源,市场前景分析预测;试制数量和时间、试验数量和时间、试用数量和时间;试制各阶段解决的问题;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五)、技术总结:主要内容为试制技术方案概述、试制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各项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及结论,尚存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案,研制时间及进度。

(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评价本技术方案的经济性。包括技术开发投入总额、成本、利润、社会效益、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分析,进一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的投入及内容。

(七)、产品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备案的企业标准。

(八)、检测报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抽样检测报告(全项型式试验)。检测报告用于鉴定验收的有效期为一年。

(九)、标准化审查报告:主要写清新产品的种类、用途、特点;标准化系数及经济效果;贯彻各类标准及法令、法规的情况,未予贯彻哪些标准及原因和相应的过渡办法;标准化综合评价及结论(含与国际标准对照程度)。

(十)、用户使用报告:分析用户使用过程中产品的技术性能,评价是否满足用户的技术要求。须提供2家以上用户提供的使用报告。

(十一)、产品图样:需要产品图样用于指导生产和订货的新产品应提供全套设计图样和产品零部件明细表及外购、外协件汇总表备查。

(十二)、全套工艺文件:加工工艺、装配工艺、操作规程、检验规程、配方概要及工艺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鉴定结论在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须出具查新报告。

2、涉及到列入国家、省、市经济管理部门技术创新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项目验收的,须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财务决算书。

3、涉及到环保、劳保、安全、卫生的,须出具相应的法定检测报告或证明。

第六章鉴定验收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鉴定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列入国家、省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由国家、省经济管理部门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二)、列入市级技术创新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以及计划外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可申请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组织鉴定验收工作,并由省经贸委或市经委统一编号核发鉴定验收证书。

(三)、国家、省级鉴定,市经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鉴定;市级鉴定,由市经委直接主持鉴定或委托县区计经局主持鉴定。

第二十条鉴定的申请: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填写《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鉴定验收技术文件资料和《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草案)》(见附件二)各一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经委;

部、省、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经委申请。

第二十一条鉴定申请的审批:

市经委收到企业鉴定申请表和鉴定技术文件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全套鉴定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经审查合格后,分下列两种情况对鉴定作出安排:

(一)、对于申请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

(二)、对于申请市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由市经委确定鉴定类别、主持单位、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时间。

第二十二条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鉴定委员会由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七至十五位(单数)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开发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的技术评议过程,并最后形成鉴定结论及证书报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鉴定会议议程:

(一)、鉴定主持单位主持: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和主任委员;

(二)、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1、由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宣读有关鉴定技术文件资料。

2、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观看演示或监督检测。

3、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审查的鉴定技术文件资料,提出质疑,新产品开发单位必须据实给予回答。

4、专家评议:由鉴定委员会独立评议,起草鉴定意见。鉴定组织主持单位列席会议,了解评议情况,但不发表评价意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原则上应回避专家评议会议。

5、鉴定委员会意见内容应包括:是否完成项目计划或合同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正确、统一并符合规定,新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投产(推广)的条件、价值与前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6、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写出未通过的理由。

7、主任委员在鉴定委员会意见原稿上签字,全体专家在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栏签字。

(三)、鉴定主持单位主持: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宣读鉴定意见。

第二十四条鉴定证书的审批: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钻孔灌注桩,质量保证资料,桩基补充检测,验收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近年来,在高层住宅桩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申报质量监督的案例日益增多。依据有关规定,这些桩基工程为后期顺利的在相关部门验收备案,需进行桩基质量安全鉴定。因相当部分施工单位在桩基施工时抢工期、不报监督,因此,对这类桩基工程的安全鉴定需引起足够重视,施工过程资料详核及桩基补充检测是必不可少的。下面就一住宅楼桩基工程实例,详细叙述一下桩基质量安全鉴定的过程及方法。

建筑概况

该建筑设计为主体三十二层、地下二层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楼,于2011年12月开工建设,鉴定前基础工程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已施工完毕,拟进行后续主体结构工程施工。

技术资料

在现场查勘之前,委托单位需提供如下资料:原建筑、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基桩工程检测报告、灌注桩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灌注桩原材料试(检)验报告、钢材产品质量证明书、水泥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混凝土含碱量评估报告、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检测批质量验收记录表、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钻孔灌注桩施工过程相关记录及后压浆相关施工记录等。

主要检查情况

地基基础

目前,该建筑基础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已施工完毕。根据提供的《基桩工程检测报告》,其中对该建筑3根后压浆钻孔灌注桩(试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4.48%,试验结果显示,所抽测3根试验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均不小于6300KN,扣除送桩部分摩阻力后对应有效桩长40m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均不小于6000KN,满足设计要求;采用JJC-1D型灌注桩孔径检测系统,对该建筑14根后压浆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20.90%,结果显示:所抽测14根工程桩的孔深、孔径、沉渣厚度和偏斜度各参数均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要求。

经现场抽查,所抽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桩顶甩筋数量及甩筋长度、桩顶出地面高度均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

基桩补充检测情况

鉴于委托单位已对该建筑施工完成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成孔质量检测,并出具相关基桩检测报告。故本次鉴定中对已完工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补充检测。

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经采用高应变case检测法对该建筑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抽取5根工程桩进行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桩占基桩总数的7.46%。结果显示:所抽测5根工程桩(规格φ0.70×40.0m)的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实测值分别为6179kN、6386kN、6018kN、6123kN、6106.8kN。所抽测5根工程桩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实测值均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基桩检测技术规程要求。

桩身完整性检测

经采用低应变反射波法对该建筑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的28根基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检测桩占工程桩总数的41.79%。结果显示:所抽测28根工程桩桩身均为完整,均为Ⅰ类桩。该28根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和相关基桩检测技术规程要求。

鉴定分析

工程主要相关单位及资质情况

通过核查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桩基础混凝土供应单位、桩基础钢筋供应单位、水泥供应单位、水泥、钢材检验单位、混凝土抗压试验单位、基桩检测单位等单位的资质情况,结果显示,以上单位均出具了符合国家建筑市场相关管理要求的资质文件、技术文件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复印件)等。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了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施工过程资料检查情况

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委托单位提供的《基桩检测报告》、基桩补充检测结果,钻孔桩的孔径、孔深、垂直度、沉渣厚度、单桩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经检测均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规范规定,说明基桩静力检测及低应变动力检测均合格。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符合《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满足设计混凝土强度等级要求。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符合《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09,满足设计混凝土抗水抗渗等级要求。该建筑所用预拌混凝土有出厂质量合格证、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碱含量报告、氯离子含量报告等。

该建筑所用水泥有质量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水泥检验报告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标准,满足设计要求。

该建筑所用钢材有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1.25,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1.3,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要求。

钢筋焊接检验报告有抽样人和见证人签字,报告填写基本完整、齐全。检验结论基本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的要求。

结论

经查阅该建筑的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基桩检测报告和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施工过程质量保证资料,结果显示:所抽测3根试验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值满足设计要求;所抽测14根工程桩的孔深、孔径、沉渣厚度和偏斜度各参数均满足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允许偏差或允许值要求;施工过程质保资料完整齐全。同时经对该建筑已完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工程中5根工程桩的单桩竖向极限抗压承载力、28根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抽样补充检测,结果显示:所抽测5根工程桩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均满足设计要求;所抽测28根工程桩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桩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经现场抽查,所抽查后压浆钻孔灌注桩桩顶甩筋数量及甩筋长度、桩顶出地面高度均基本满足原设计要求。

因此,根据现场抽查和基桩补充检测结果,该建筑基础工程的后压浆钻孔灌注桩单桩承载力及成桩质量(桩身完整性)满足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基桩检测技术规程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JGJ94-2008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E].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天津市勘察院. DB29-38-2002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E].天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2002.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血型;错误;原因

正确的ABO血型鉴定,是临床安全输血的关键。而错误血型的血液一旦输入,则直接危及患者的生命,现报告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本组38例出现血型报告错误。

1.2 血型报告错误的原因

1.2.1 血型测定的错误 血型检测时因用了不洁的玻璃器皿出现假阳性,又因红细胞与血清的比例不当、过度离心或离心不足(未做反定型检测),又只用肉眼观察结果,使之在血型抗原较弱的情况下,微弱、细小的凝集未看到,而造成定型报告错误。

1.2.2 检验者工作粗心的错误 在血型检测时,由于试管上未编号,离心后拿错试管,使之张冠李戴而造成血型结果错误;工作精力不集中,填写血型结果时因笔误而造成血型错误;把ABO标准血清的“抗-A血清”误认为“A型血清”,而“抗-B血清”误认为“B型血清”,使之判定结果错误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

1.2.3 临床医生的错误 临床医生在填写输血申请时,没有做血型检测,单凭印象或听信患者的主诉血型而造成血型错误。

1.2.4 临床护士的错误 临床护士在抽取血标本时,未校对患者的姓名、床号,仅凭印象,抽了其他人的血液而造成血型报告错误或交叉配血不合。

1.2.5 血站发血的错误 由于血站发送的血液袋上的血型与血袋内的血液不符而造成献血者的血型错误。

1.2.6 疾病导致血型结果的错误 某些疾病可使受检者血液中有含量较高的冷凝集素,而产生自凝现象或由于疾病使患者红细胞上的抗原减弱而造成血型的检测错误。

2 结果与分析

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表明,有71.1%(27/38)是由于检验者在血型鉴定检测时造成的差错,这其中65.8% (25/38)是检验者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责任心不强所致。虽然血型鉴定的检测工作操作简单,但责任重大。只要在工作中认真细致、精力集中,严格把住血型定型这一关,血型鉴定的检测错误就会减少。造成血型错误原因的分类结果还表明,有7.8%(3/38)是由于临床医生在输血中请单上填错血型,15.8%(6/38)是由于临床护士抽错血标本,5.3%(2/38)是献血者的血型鉴定错误。为避免血型报告错误,要求临床医生、护士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检验者在交叉配血时应认真细致,必要时对献血者的血型重复鉴定,以确保临床输血安全。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筑物 安全鉴定 问题 思考

从近年的情况看,建筑物的检测、鉴定与加固已在各地发展成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可以吸收众多从业人员,有利于开辟就业渠道,缓解社会上的失业压力。政府部门宜因势利导,及时制订相关的管理与技术标准,研究确定成立专职的安全鉴定工程师注册制度,并与制订建筑物定期检测、鉴定的强制法规相配合。本文通过对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体会,探讨了建筑物鉴定工作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其根本意图在于要警钟常鸣,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当然作者的工作经历和学知还是有限的,若此文能起抛砖引玉之作用,也就达到了作者之目的。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二、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思考经验

1、引言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2、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2.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2.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又如混凝土标准抗压强度的现场检测问题,不同的检测方法其检测结果经常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检测数量、检测部位的不同,同样也会影响检测数据。其次,目前有关规范并不完善,相关数据处理的可操作性不易把握,尽管规范采用了数理统计理论,但由于问题性质的不同,其统计处理的方法有待进一步研究,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对岩体抗压强度检测样本数量的要求,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就不同,相同地点的不同检测单位对同一工程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同时按不同标准统计出的设计强度也不同,特别是样本变异性较大时更是如此。总之,这类问题很多这里就不再一一例出,但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2.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3、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3.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3.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3.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3.6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物检测鉴定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和与外部的协调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8篇

编号:××机电技术鉴定84052

×经科鉴定(**)001

新产品名称:C6140型普通车床

研制单位:××省××工厂

组织鉴定单位:××省经济委员会

委托鉴定单位:××省机械电子工业厅

鉴定级别:省级

鉴定日期:**年12月27日~28日

一、项目概况(项目计划下达年份、文号、组织鉴定过程)

××省××工厂研制C6140型普通车床,系××省经委以冀经科(**)175号文件下达的新产品研制项目。由××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归口管理。该项目自**年开始研制,四年来,共研制了三代样机,1984年11月份已具备了鉴定条件,经该厂鉴定合格。××省机械电子工业厅受××省经委的委托(84)×机电技字第101号函,邀请管理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同行企业等18个单位的26名代表,于1984年12月27日~28日对C6140型普通车床进行了鉴定。

二、主要技术规格、技术经济指标及简要说明

C6140型普通车床是在C6140—1型普通车床上几个部分做了重大改进而构成的新产品。该产品的研制成功为C620型及其变种车床的更新,为开发新一代的产品创造了条件。

主要技术规格如下:

(一)中心高202mm

(二)中心距1000、1500、2000mm

(三)最大工件回转直径:

在床身上400mm

在刀架滑体上210mm

捧料37mm

(四)最大工件加工长度900、1400、1900mm

(五)螺纹加工范围:1~192mm

公制螺纹的螺距2~24牙寸

时制螺纹0.5~48mm

模型螺纹的模数1~96径节

径节螺纹38mm

(六)主轴孔径

(七)主轴转速级数:

正转24级

反转12级

(八)主轴转速范围:

正转10~140rmin

反转12.5~1400rmin

(九)主轴每转刀架纵

向进给量0.08~4.83mm

(十)主电机

型号:Y132—4(B3)

功率:7.5KW

(十一)外型尺寸:

长×宽×高(2720.3230.3720)×974×1199mm

(十二)机床重量:约2200、2300、2400kg

三、鉴定意见

鉴定委员会通过了《C6140型普通车床鉴定大纲》,并按照大纲的要求,分为资料审查组、样机检测和零件检测组,三个小组分别按照大纲规定的任务进行工作,通过上述工作,与会代表认为:

(一)产品图样和主要技术文件基本上做到了完整、正确、统一、清晰,可以指导生产。

(二)样机是在C620—1型普通车床的基础上做了重大改进而构成的新型车床,会议认为,该机的外型、进给箱的双轴滑移系统,外供油强制,尾座增加快速锁紧机构,床头箱采取降噪措施,并扩大转数范围等等方面的改进是成功的。

(三)整机的外观检查,几何精度、工作精度及其它质量的检测结果,符合CB4020—83及分等规定等有关标准的要求,整机精度应检18项,实检18项,合格率100%。

(四)主要零件的加工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并均采取了耐磨措施,主要件共检9件,关键项应检30项,合格30项,合格率100%,主要件主要项应检339项,实检339项,合格325项,合格率95.2%。

(五)××省××工厂的技术力量、设备能力及工艺装备情况具备批量生产的条件。

(六)建议:

1.应进一步加强技术基础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例如产品图样应预以整顿,标准化工作应进一步预以完善,加强工艺装备的管理。

2.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提高铸件及钣金件的质量,提高机床清洁度,防止零件在加工过程中的磕碰划伤。

综上所述,与会代表一致认为,6140型普通车床研制是成功的,达到了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该产品既保留了C620—1型普通车床的优点,又改进了其不足之处,为机构行业又提供了一种新型号的车床。会议认为C6140型普通车床可以定型,投入小批量生产。

四、主要技术件及提供单位

(一)鉴定大纲

(二)试制工作总结

(三)技术工作总结

(四)制造与验收技术要求

(五)技术经济效果分析报告

(六)标准化审查报告

(七)厂级鉴定书

(八)使用说明书

(九)合格证明书

(十)装箱单

(十—)检测记录表

(十二)出厂验收规范

(十三)产品图样

(十四)工艺文件及工装图样

(十五)用户使用报告

以上技术文件1~14是由××省××工厂提供,用户使用报告由××省××县城建公司提供。

五、受委托鉴定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鉴定委员会意见

**年12月31日

六、组织鉴定单位审查意见

同意鉴定意见

××省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1月22日

七、附件

(一)资料审查组《技术文件、资料审查报告》及审查技术文件、资料目录。

(二)整机检测组《整机检测报告》及检测记录。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9篇

关键调:建筑物 安全性 鉴定 启示

建筑物由于设计,施工、使用方法、使用年限、遭受不同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特别是一些已完工或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建筑物已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伤,为此必须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由于建筑产品的商品化、市场化,建筑物鉴定工作直接与各相关方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从而也导致了一些法律问题,做为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单位在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技术和非技术问题值得探讨与研究。

一、关于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是一项技术和政策相结合、局部和整体相结合的工作。在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中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有些纯为科学技术问题,有些则与科学技术水平无关。为此就下面问题谈几点看法:

1、检测、鉴定工作的资质问题

表面上看资质不是问题,其实不然。任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开展均依赖于检测数据,若检测数据全面、详细和准确,其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越强,然而什么样的检测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鉴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也就是经计量认证,取得检测资质、具有CMA章的单位,用经计量认证的检测仪器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检测的试验数据,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上盖有CMA章的检测数据方具有法律效力,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实际工作中对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的资质问题似乎不完全明确,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专家组进行的鉴定工作和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提供的鉴定报告也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是盖有研究机构、相关学术团体印章的鉴定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不完全清楚,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则不承认其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2、检测、鉴定项目的科学性问题

首先是材料强度检测问题。由于科学技术水平和检测技术和设备等方面的原因,检测工作中对所检测对象的检验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如在砌体结构建筑中砂浆强度等级的准确评定是较为困难的一项工作,其影响抽检数据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抽检部位、灰缝厚度、已使用的时间等),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应该指出的是检测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应该是科学的、公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所提供的数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存在的问题是鉴定工作的依据问题。设计规范有国家和地方的规范,也有不同行业的规范,根据不同的规范要求,对同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的抽样标准和评定标准,有时其检测数据的评定结果差异很大,问题是最终以那一本规范作为评定依据呢?在已建建筑物受到损伤后,需对建设工程的许多环节进行检测、校核,其中包括对原设计文件的校核。在对设计文件进行校核时总会遇到一个问题,用什么计算手段对原设计计算内容进行校核呢?有些科技人员用PKPM程序、有的用TAT程序,有的用手算,随着不同检测部门的不同科技人员其校核结果均可能出现一定的差异,最后在对设计文件是否正确进行判断时是比较困难的,特别是在复核结果同原设计文件相接近,而工程又有一定问题时,其判断更为困难(已排除了其它因素的影响)。对检测项目和检测范围通常是由委托方指定的。实际上由于某一具体的工程项目包含许多相关子项目的检测,如对某一具体构件的有关项目的评定并不能最终保证构件(或结构)的安全性。由于检测工作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检测费用是和检测项目相关的,为此甲方在委托任务时,一般是进行少数项目的检测,而被委托方也只能根据委托内容展开工作,从而可能会导致两种情况出现:

(1)、检测内容无法完全解决甲方所需解决的问题。

(2)、检测范围内的有关检测项目可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而检测范围以外的相关检测项目不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从而造成委托方对检测单位的误导作用。当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检测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均会承担较大的风险。

3、鉴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物安全性鉴定或建筑物损伤程度的鉴定工作存在许多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或有待科技人员去学习。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同的部门均可进行建筑物安全性鉴定工作,人民法院需对检测、鉴定人的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如前所述检测资质的审定应该问题不大,但鉴定人的资质又该如何认定呢?是否具有检测资质的人就有鉴定资质呢?或具有同专业的和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就有鉴定资质呢?所有这些问题似乎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其次是鉴定单位对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承担多少法律责任呢?一般建筑物的鉴定工作均会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对于正确的鉴定结论当然勿需多言,但对于不完全妥当的鉴定结论。由此又产生了相应的经济利益问题时,其经济责任该如何认定?这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方面由于委托方原因而误导了鉴定结论,由此而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对于民事纠纷中关于建筑物的鉴定工作通常会由人民法院的法官来指定鉴定单位或鉴定人,而对其它有资质的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的鉴定报告采取否认的作法,这本身即不科学又不合法,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总之,在建筑物的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法律问题,以上所述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有些法律问题有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

二、几点启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思考及过去的工程实践经验,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注意:

1、加强有关建筑法规的学习和研究,深刻理解建筑法规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依法进行建筑物的鉴定工作。

2、检测、鉴定人员必须明确职责、依法办事,尊重客观事实,尊重科学,加强对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的学习。

3、增强科技人员的自我保护能力。随着建筑行业的市场化,建筑行业的经济活动也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依法办事、提高自身素质是增强科技人员自我保护能力的最有效措施。

4、增强科技人员的风险意识。在建筑物鉴定工作中存在许多风险,如建筑物检测过程中的意外伤害、鉴定结论的风险性等等,不加强风险意识的教育,就是对自己、单位和社会的不负责任,最后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5、检测、鉴定工作一定要客观、公证。有意歪曲客观事实,为某一方谋利益的鉴定报告(或调查报告),最终是站不住脚的。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0篇

 

一、伪基站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

 

2013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进行司法适用,肯定了电子数据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地位。然而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电子证据两词的使用一直模糊不清。根据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的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因此,电子证据是电子数据的上位概念。

 

伪基站的设备构成主要包括基站发送装置、天线及搭载基站工作的电脑。伪基站案件的证据方面既包含电子设备基站发射器,又包含电子数据存储媒介电脑,即包含了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两个概念,所以在讨论伪基站案件证据适用问题时,使用电子证据一词更为恰当。下文基于以上概念解析,针对伪基站案件中电子设备与电子数据存储媒介的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分析,对于其中的核心部分即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适用方面的简要分析。

 

二、伪基站案件电子设备的调查取证

 

针对电子设备的调查取证步骤为电子设备检查、电子设备信息提取、电子设备鉴定与电子设备方面证据固定。电子设备检查是针对证据潜在来源,注意设备与外界屏蔽,对电子设备保护证据现场;电子设备信息提取是指对电子设备中存储的信息创建一个精确的镜像文件,电子设备鉴定是指对电子设备的性能与功能等进行监测与分析;电子设备方面证据固定是在鉴定与调查的基础上撰写电子设备监测报告或出具电子设备鉴定意见。

 

(一)伪基站案件电子设备检查

 

伪基站本身是一个发送装置,并不具有存储功能,其数据存储是依赖能够进行数据存储、运算的计算机操作系统,即存在于涉案的笔记本、台式或平板电脑里。伪基站运行依赖于操作电脑的系统通常为Windows系统上搭载ubuntu系统或linux系统,采用文件目录的形式进行存储。目前伪基站本身技术也在更新,逐渐出现了新型号的伪基站,但基本仍采用文件目录存储状态。伪基站中的电子数据存储文件目录相对较为明确,且容易被删除、篡改,对于伪基站案件应查封、扣押涉案的电脑、伪基站等全部硬件设备。

 

(二)伪基站案件电子设备信息提取

 

在进行证据现场保护的前提下,由于伪基站设备的数据不稳定性,对电子设备提取证据要遵循以下注意事项:首先,注意检查过程中对设备与外界进行屏蔽;第二,不要轻易改变设备状态;第三,技术人员现场参与。

 

储存数据信息的电脑通过远程控制可以非常轻松对文件系统中的内容进行查询、增加、删除和修改,因此检查过程中的屏蔽有助于避免通过外界信道对涉案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删除篡改。不要轻易改变设备状态是指如果电子设备处于关闭的状态不要轻易开机查看,应带回有信号屏蔽的区域由技术人员进行开机检测,而如果电子设备处于开机状态应尽快记录所显示的信息并获取镜像文件,因为改变计算机电源状态有可能激活设备锁,从而导致数据灭失;当然在此过程中保持电源连通、保持持续电力不失为一种有效可行的方法。

 

(三)伪基站案件电子设备的鉴定

 

伪基站作为一类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所以对伪基站设备进行的鉴定也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该伪基站是一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使用正常基站频道向不特定用户大量发送通讯信号的功能,二是该设备并未取得电信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在伪基站设备的功能测试、无线发射射频指标检测方面尚未国家统一的检测标准,但基于伪基站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其非法使用的实际,通过在电波暗室里搭建相应的通信系统,可以验证伪基站设备能够捕获移动终端用户,阻断正常通信的功能;通过对伪基站设备的简单操作可以验证伪基站发送短信的功能;通过对其射频指标的检测可以验证伪基站可以覆盖的无线电频率范围。基于以上验证,可以得出伪基站是一种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使用正常基站频道向不特定用户大量发送通讯信号的功能的鉴定意见。对于后者而言,取得国家电信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设备表面应当贴有国家进网许可等标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基站设备持有人应当出示设备具有电信设备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机器表面没有此类标识而基站设备持有人又不能出示该设备的电信设备许可等证明文件,即可证明该设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四)伪基站案件电子设备方面证据固定

 

通过上述两方面鉴定,可以得出伪基站作为一类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初步鉴定意见,将以上检测过程通过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三、伪基站案件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

 

通过对电子设备中存储信息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和鉴定,以此作为推定案件情况、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伪基站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分析

 

上文提到伪基站中电子数据存储于基于Linux系统的文件中。Linux文件系统取证分析过程的优势是一旦获取镜像文件,就可以在任何基于Linux的系统或任何通用的取证工具上进行分析,根据现有常见的GSMS型“伪基站”设备的工作原理,在其发送短信过程中一般会形成三层发送记录数据。

 

第一层:“伪基站”软件界面显示的发送短信数。具体表现形式为现场勘验时制作的“伪基站”软件工作截屏。但该数据比较容易被人为修改。

 

第二层:“伪基站”软件记录的发送短信日志。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多见为send.data文件所记录的数据。该日志一般会在发送短信时统计收到短信用户的IMSI识别码,通过对IMSI识别码进行数据统计,能够得出受到影响的用户数量。该数据一般非专业人员不易修改。

 

第三层:“伪基站”软件记录的软件工作日志。具体表现形式目前多见为Openbts.log文件所记录的数据。该日志描述了“伪基站”运行、配置以及其与手机交互相关关系,通常会形成四类数据:第一,用户换网记录;第二,鉴权记录,即用户手机到伪基站进行身份认证;第三,鉴权后发送短信的信令消息记录;第四,脱网记录。这四类数据中的后两类能够反映中断的用户数。但由于伪基站设备对数据处理能力的限制,该日志记录的数据存在记录不完整的缺陷。

 

(二)伪基站案件电子数据鉴定问题

 

电子数据鉴定应当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通过电子数据鉴定查明某一现象或某一事件形成的原因,通过对客体的鉴定确定被怀疑的某种事实是否存在,过鉴定确定受审查事实的严重程度,即确定案件因果关系、确定事实的有无和事实的程度。

 

1、电子数据鉴定原则

 

第一,电子数据真实性原则,即对电子数据真伪及形成过程进行鉴定。第二,电子数据完整性原则,即优先考虑对电子数据内容进行恢复与识别。

 

对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电脑进行数据恢复,有助于确定其使用设备发送短信的内容、数量以及影响用户的数量。新型号的伪基站开始具备每日清除数据的功能,再生性是电子数据与传统数据相比差异最大的特征,这也是由其本身的高科技性决定的物证书证如果被销毁就无法重生,删除的电子数据通常可以借助专业的数据恢复软件得到恢复。

 

为什么删除的电子数据可以恢复?其实,在删除电子文件的时候并没有真正删除存储于磁盘空间上的数值运算,只是修改了文件分配表(FAT)文件分配表相当于目录索引,其作用在于记录文件所处的位置,修改文件分配表并不会删除相关数据。

 

第三,电子数据可靠性原则,对电子数据生成、传递、存储等运行情况的鉴定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

 

2、电子数据鉴定的作用

 

第一,确定因果关系,即通过鉴定查明某一现象或某一事件形成的原因。通过对伪基站电子数据的分析,可以查明用户收到不明来源的诈骗短信、垃圾信息等大量信息以及骚扰电话的来源,了解案件的因果关系。

 

第二,确定事实的有无,即通过鉴定确定被怀疑的某种事实是否存在。通过对伪基站电子数据的分析,可以查明涉案伪基站占用合法基站信号,向不特定用户发送大量短信、拨打电话的事实,从而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第三,确定事实的程度,即通过鉴定确定受审查事实的严重程度。通过对伪基站电子数据中不同IMSI码的数量可以查明涉案伪基站向不特定用户发送短信的数量、拨打电话的次数,从而认定犯罪行为是否达到定罪量刑的法定情节。

 

3、电子数据的鉴定主体争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基站案件,没有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因果关系、事实有无、事实的程度认定起来都非常困难。通过笔者对裁判文书网有关伪基站的600多份一审判决书中所呈现的证据进行分析,发现有关伪基站中电子数据的鉴定主体各地区均存在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鉴定途径: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出具的电子数据勘查报告,移动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无线电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将电子数据鉴定界定为:“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按照技术规程,运用专业知识、仪器设备和技术方法,对受理委托鉴定的检材进行检查、验证、鉴别、判定,并出具检验鉴定结论的过程。”以《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为调查取证行为准则的代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就是这样出示证据的。海淀区检察院通过网监出具的电子勘查来呈现电子数据信息,电子勘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在何地调取了何种文件,文件里有什么数据。然而公安机关作为追诉犯罪行为的机关,由公安机关内部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提供鉴定意见显然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检察院在提供上述网监提供的电子勘查报告,似乎觉得没有鉴定意见尚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因此往往附随一份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通常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题目名大致为“××勘查报告”,“勘查报告”性质上来说并不能够成为勘查,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把移动公司出具的证据材料以勘查报告形式载于裁判文书。移动出具的所谓勘查报告里面也会涉及到发送了多少条短信。这两份证据在内容上如果吻合则可以进行认定。对此笔者认为,移动公司的“勘查报告”并不具有中立性,从主体角度来看,移动公司本身是受害方的一方,移动公司提供的“勘查报告”不能成为鉴定意见。但移动公司技术部门的人员出具的证言,相当于专家,可以作为专家证言成为法定证据。

 

在少数伪基站案件中,出现了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数据报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无线电信号的监测、监听,线电设备检测,电磁环境测试,无线电信号的干扰查找及相关工作,研究伪基站违法问题是无线电监测机构职责所在。随着伪基站案件的愈演愈烈,国家无线电监测管理机构开始日益重视伪基站问题,2014年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对伪基站展开了专题研究,以提升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对伪基站的监测定位能力,而后多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开展定期无线电监测。在这一背景下,由国家无线电监测管理机构对伪基站犯罪案件出具伪基站工作原理说明、伪基站监测报告并对伪基站案件涉案移动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监测并出具鉴定意见逐渐成为必要且可能的解决机制。

 

四、伪基站案件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

 

电子设备与电子数据在调查取证环节有较大差异、技术性强,因此上文将两者分别进行阐述。而在司法适用方面,电子设备的证据经过固定,以书证、物证、监测报告、鉴定意见等形式表现出来与传统证据类型相似,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宜依照传统证据类型进行司法适用。而电子数据的司法适用仍然存在较大争议与适用难点。

 

(一)在能够取得的情况下,三层数据中优先运用第二层数据。

 

该数据记录“IMSI识别码”能够较为客观全面的反应受到影响的用户数。但现有的伪基站软件中,已经出现了自动删除发送短信日志的功能(即仅保留最后一次发送任务日志)。因此,在运用第二层数据时应当进行数据恢复。同时,一部手机可能多次接到同一伪基站发送的短信,因此IMSI识别码有可能出现重复,在运用第二层数据时应当剔除重复数据。

 

(二)在第二层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形下,可以使用第三层“伪基站”软件记录的软件工作日志中记载的短信的信令消息数记录和脱网数记录。

 

该日志在GSMS型伪基站中名称一般为Openbts.log。尽管该日志存在记录不完整的缺陷,但其记载的数量一定小于受到影响的用户数量,因此也符合“有利被告”的原则,如果第三层数据中的短信的信令消息数记录和脱网数记录“超过1万”,就可以用来证明受影响的用户“超过1万”。

 

作者简介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理解、认识、探讨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of the work of building appraisal content of som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building appraisal, understanding, understanding, and discussed

中图分类号:G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筑行业长期以来存在一个“重新建,轻管理”的误区,针对拟建、新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相对完善、配套,但对于房屋鉴定方面相关的标准、规程、规范相对滞后,种类数量较少,没有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鉴定与加固改造的技术标准体系。

由于房屋的结构和构造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呈现出各种的表现形式(沉降、裂缝、倾斜等)。房屋鉴定是根据相应的建筑结构及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依据现行的鉴定标准、规范,借助检测工具和仪器设备,对房屋的关键结构部位、地基承载力和结构部件的损坏原因等情况进行检测、计算、分析最后得出结论。下面就在房屋鉴定工作和学习中对其工作方法及特点一些理解与探讨,笔者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房屋鉴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

1. 房屋鉴定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了解建筑行业中各专业的理论和实际经验,它要求鉴定技术人员熟悉结构设计及施工技术,并且了解自然状态对房屋的影响,在需要司法解决问题情况下,还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2. 由于房屋的结构多样性,地质条件和建筑年代各有不同,体现出的现象也千差万别,故房屋鉴定还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表现在:同一个工程的鉴定报告,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同一个鉴定报告房屋鉴定不会出现在不同的鉴定项目中,要根据每个鉴定项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与判断,要从不同方面反复推敲;有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定有危险,无裂缝的房屋并不代表它是一安全。

3. 房屋鉴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房屋鉴定工作需要上部结构、地基基础的专业知识,还要有法律知识,出具的报告具有权威性。

4. 房屋鉴定工作一般在出现损坏情况后进行的,房屋损坏过程是看不到,而只是从房屋结构的损坏情况,根据检测结果推断出房屋损坏过程中的情况以及损坏的原因。

5.房屋鉴定工作的责任重大,技术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房屋鉴定的工作,否则就会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损失,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汶川地震后我国很快的启动了对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鉴定、加固改造工作,并相继修订出台了一些技术标准及规程、规范做为指导这一工作实施的法律依据,对既有建筑抗震与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特别是对于当前中小学校校舍的抗震及安全鉴定及加固改造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还不能满足现阶段既有建筑鉴定及加固改造的实际需要,在内容、数量、质量上要尽快做到完善、系统、相互协调,让这一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更好的完成既有建筑的鉴定工作。

二、房屋鉴定的种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鉴定方面的规范规程,其种类主要有以下六种: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质量鉴定、可使用年限鉴定和损坏纠纷鉴定等。

1.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主要有两类:一个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另一个是在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

(1)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安全鉴定目的是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鉴定结果主要为房屋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发生地震情况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为房屋结构抗震性能的鉴定,主要是评判房屋结构是否满足所在地区抗震构造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力要求,目前我国房屋抗震设防的三个水准为“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适用的鉴定标准为《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2. 房屋的可靠性鉴定是指房屋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和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结构的预定功能包括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房屋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就是根据房屋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来评定房屋的可靠程度,要求房屋结构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坚固耐久。目前我国房屋结构可靠性鉴定是对房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可靠状态进行评价,不包括地震和其他突发外力作用下房屋的可靠性。适用的鉴定标准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3. 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是根据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三个组成部分的完好和损坏程度评定房屋的完损等级,将房屋评定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个等级。适用标准为建设部1985年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4. 房屋的质量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来评定房屋的质量,目前,只能依据《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用于房屋建造的施工阶段,对于不同年代的房屋或房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有些裂缝或损坏有时就不适用了。

5. 房屋尚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是根据房屋的现状、使用情况和使用环境等影响房屋使用寿命的因素,经过调研、分析和计算,评定出房屋还可以使用的年限,目前还没有鉴定标准。

6. 房屋损坏纠纷的鉴定是指房屋在使用期间受到人为因素侵害,而确定责任人及其行为是否为房屋损坏的直接原因的鉴定。由于这一类鉴定的情况较复杂,且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所以鉴定工作的难度较大,只能根据各个鉴定项目的不同,参考有关的教材、资料和模拟检测的数据,综合分析评定。

三、房屋鉴定的基本方法

1. 传统经验法主要是以有关的鉴定标准、规范为依据,依靠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和必要的复核计算,然后凭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给出评定结果,它是以实际调查为准,对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进行经验评定,图纸规定的材质数据只作参考。

2. 实用鉴定法是在传统经验鉴定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检测仪器和设备的应用,对于结构材料强度等有关力学参数采用实测值,并经过统计分析后再分析计算。在各项结果的评定中,均以原设计规范的控制条件为标准,经过分析提出综合性鉴定结论和对策建议,此鉴定方法适用于结构复杂,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大型、重要建筑物。

3. 可靠概率鉴定法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原理,采用非定值统计规律对房屋的可靠度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 房屋完损鉴定评级法是以房屋完损状态为标准的划分等级法,此方法将房屋划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四、房屋鉴定中的分析方法

1.排除分析法:要根据各种作用所造成的损坏特点,排除不可能的或次要的因素,最后确定一种主要的作用及损坏原因。

2.对比分析法:将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加以对比,并根据对比的结果来确定是与非。

3.参照分析法:将与所鉴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有相同损坏情况的类似房屋或构件作为参照,来确定损坏原因。

4.计算分析法:根据已经取得的荷载和材料的数据及资料,运用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所鉴定的房屋结构和构件进行承载力和稳定性方面进行核算。

5.模拟分析法: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分析方法。

以上五种房屋鉴定的分析方法,在损坏情况较简单或为常见损坏时, 用一种分析方法就可确定房屋结构或构件的损坏原因和程度,当遇到较复杂的损坏情况或不常见的损坏时,一般都需要用两种以上的分析方法才可确定、判断或证明出房屋结构或构件损坏的主要原因。

五、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鉴定标准掌握也不相同,鉴定报告的格式、内容不统一、五花八门、结论分析简单、富于表面。

2.对鉴定的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调查不清,资料收集不全,对无资料的老旧建筑所需的现场调查、检测、基础勘测等有效手段补充不足,导致鉴定的结论不全面、不准确。

3.对建筑材料强度等级检测方法单一,没有考虑与其他手段的结合,相关重要构件没有进行检测,导致得出的结论反映深度不够、验算不准,容易留下安全隐患。

4.对鉴定报告依据规范缺乏严格区分,不同结构形式采用相同方法进行结构鉴定及验算,会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5.有的鉴定报告只重视材料强度检测及单个承重构件的相关验算,而忽视了如建筑物平面形状不规则、刚度不均匀、结构体系不合理等问题,在鉴定报告中没有表述。

6.对非承重构件没有进行鉴定,出现易忽视的安全隐患。

7.忽视对既有建筑的基础承载力及变形是否满足结构的要求,对无资料的建筑没有补充勘 测等。

8.有的鉴定报告给出的鉴定结论模糊、不明确、表述不清楚。

9.对既有建筑的改造及使用,如有特殊要求的能否实现,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房屋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在房屋安全鉴定过程中,不但要认真纪录、详细编写房屋的损坏情况,在进行损坏原因分析和做出房屋鉴定结论时还要有科学依据,这个依据主要为实际依据和理论依据。实际依据为房屋损坏发生前损坏部位的纪录(包括:绘图、检测、照片或摄像),事发过程中的检测纪录,事后的模拟检测结果和记录。理论依据有相同案例比对、教科书或论文的相关定论,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的计算和论证,这样才使出具的鉴定报告准确可靠、经得起推敲。

参考文献:

1.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2.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

5.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建筑结构;检测鉴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TU3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方法很多,但是对于检测人员来说,选择何种方法,如何进行检测和鉴定才能提高效果,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分析。

二、主体建筑结构检测方式

1、检测的组织、见证和检测试验

规范中明确指出在结构实体检测过程中应是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同时承担检测的检测机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见证”不仅是监理取样时在场,还包括参与确定取样部位和数量,(此数量的多少需按有关规定),监督检测实验过程,审核试验结果的整理和对检测结果的确认。这是保证实体检测公正,客观,并能为各方共同确认(验收)的必要条件。

2、结构实体检测部位的确定原则

混凝土结构的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键部位混凝土和钢筋的施工质量。通常结构实体检测的范围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主要是立柱,主梁,节点,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等受力较大的关键部位。一般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结构承载受力较大的部位(主梁等);

(二)结构传力的关键部位(梁柱节点,构件的支座区域或端部箍筋加密区等);

(三)结构比较薄弱的部位(悬臂构件,简支构件,装配结构的连接部位);

(四)缺陷容易引起严重后果的部位(悬臂构件的有效高度,简支构件的支座连接,预应力筋锚固区等);

(五)施工难度大,不易保证施工质量的部位(负弯矩钢筋移位,混凝土不密实的柱角,墙根等);

(六)有代表性的结构构件或部位。

三、建筑结构检测技术

1、混凝土结构检测

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原材料性能、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尺寸偏差、变形与损伤和钢筋配置等项工作,必要时,要进行结构构件性能的实载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检测。对于建筑物来说,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实用、经济。

结构或构件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可以采用回弹法和钻芯法。回弹法运用回弹仪通过测定混凝土表面的强度以推算混凝土的强度,是混凝土结构现场检测中最常用的一种非破损检测方法。这种方法比较简便灵活,但是很多因素影响检测结果,如原材料构成、外加剂品种、混凝土成型方法、养护方法等。对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构件都用相应的技术规程,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强度时,必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钻芯法是采用专用的水冷式钻机,在结构混凝土构件上直接钻取标准芯样构件或小直径芯样试件进行实验室抗压强度试样,从而检测混凝土强度及混凝土内部缺陷的方法。钻芯法是一种比较直接可靠的,检测方法但是由于这种方法对建筑结构有一定的损伤所以在没有得到委托方同意或者容易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最好不用这种方法。对混凝土材料、构件的检测通常采用超声波法。超声法利用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测仪的超声波混凝土中的传播参数之间的相关关系检测混凝土的强度。混凝土是多种材料合成的,对超生脉冲的吸收、散射衰减较大,所以,当混凝土的材料、内部质量和检测距离一定时,可以判断出混凝土内部空洞或裂缝的情况,从而来测定混凝土内部的缺陷情况。

2、砌体结构的检测

由于传统的影响,我国大部分建筑物的主要承载力都是砌体,它有很多优点一直沿用到现在,而且使用范围依旧广泛。但是它也有自重大、强度低、砂浆与块体之间的粘结力强度比较弱等的缺点,所以若强劲的外力作用,很容易出现损坏。砌体结构承载在大部分的荷载,所以在建筑物结构检测时,砌体结构的检测是不可缺少的。

砌体结构的检测可分为砌体筑块材、砌筑砂浆、砌体强度、砌筑质量与构造及损伤与变形等项工作。根据检测方法的不同,还可以分为静态检测与动态检测。对块材强度的检测方法主要采取回弹法、取样结合回弹法或钻芯法。材料的不同用于检测的方法也不同,材料是砖体时,多采用回弹法和取样法结合。但是如果块体是石体,多采用钻芯法对块体强度进行检测。

砂浆强度是评价工程结构质量的一个重要参数,在砌体结构检测中,对砌体中的砂浆强度进行检测通常采取推出法和筒压法。

3、钢结构检测

钢结构的检测是指钢构件质量或性能的检测。可分为钢结构构件材料性能、连接、构件的尺寸与偏差、变形与损伤、构造及涂装等项检测工作,必要时,可进行结构或构件性能的实载检验或结构的动力测试。钢结构与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相比,工程中钢结构运用的比较。钢结构有着材质均匀、质量轻、强度高、塑性和韧性都比较好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它比混凝土和砌体结构的优势还是很明显。钢结构的检测技术基本上都是借鉴和学习其他行业的先进方法,通常所采用的方法有:超声波无损检测、渗透检测、射线检测、涡流检测、磁粉检测钢材锈蚀检测及涂层厚度检测等。

四、检测鉴定程序

一般来说,检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1)接受委托;(2)现场初步调查;(3)确定检测鉴定内容,双方签订协议;(4)现场详细检测、调查;(5)综合分析、计算、评定等级;(6)做出鉴定报告等6个步骤。

检测鉴定程序按图1所示的框图进行,该框图是在国家标准5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6(GB50292-1999)所列程序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主要区别在于将鉴定组成立的时间提前了,实际经验证明,这样能使检测鉴定人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尽快进入角色,在做检测鉴定方案时,就能更准确并切合实际,有助于提高检测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此外,增加了报告答疑这一环节,实践经验证明,这一步骤有时是非常实用和必要的。

五、鉴定报告编写

1、检测鉴定报告包含的主要内容

(1)建筑物概况及各责任主体;(2)检测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3)现场检测、资料核查、复核计算结果;(4)综合各项结果,确定建筑物的质量及安全性等级,分析引起建筑物损坏的原因;(5)鉴定结论及建议;(6)附件,含现场拍摄的照片以及报告正文引用的相关资料,如设计修改通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2、报告编写注意事项

(1)要准确引用规范、标准,掌握好尺度;(2)术语要规范,用词要严谨,避免出现“属质量通病”之类的字眼,否则难以服人;(3)观点要明确,做到公正不阿,不偏不移

六、我国建筑结构检测技术的回顾与发展分析

结构检测技术的发展与建筑市场和社会的需求有直接的关系,与国家的经济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同时又受到检测技术发展的影响。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部门编制了《房屋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于当时缺少相应的检测手段,待评定和鉴定房屋的数最极大,这两标准均采用了以外观观查为主的鉴定方法,并将房屋分成完好、基本完好、一般损坏、严重损坏和危险房屋等五个等级。这次普查使房管部门拥有了一支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队伍,为随后成立的房屋安全鉴定站奠定了基础;1985年开始的全国性的房屋普查及随后的大规模的修缮,标志着我国的工程建设从以新建为主转变为新建与维修加固改造并重的阶段;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住宅商品化以后,建设工程的质量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并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这一形势促进了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与鉴定技术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与鉴定技术已超出了单纯的结构安全的范畴,包括了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适用性和抗灾害能力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原因的鉴定与分析等综合问题。这类鉴定不仅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还包括设计质量,以设计规范和工程验收规范为准绳,以国家和各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中心为骨干。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与鉴定为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如设计造成的多层砖房温度裂缝问题,混凝土工程施工阶段的开裂问题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七、结束语

在今后建筑结构检测鉴定的过程中,要进行各种方法的对比,只有进行了对比,才知道要选择何种方法进行建筑结构的检测鉴定,这样才能够提高检测鉴定的效果。

【参考文献】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房屋鉴定;安全;检测

房屋安全鉴定指的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在实地勘查和检测后,对房屋结构的受损程度、抗震能力及危险程度进行科学的计算、鉴别和评定的管理工作[1,2]。民用建筑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老化、材料性能下降、不利环境因素的影响以及管理使用不当等,导致民用建筑结构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出现某种程度的损伤,这种损伤累积将导致结构承载力下降、结构性能劣化、耐久性降低,影响结构的安全使用[3]。房屋安全鉴定是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安全可靠性判定的一个重要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对居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程度意识越来越高,因此民用建筑的安全鉴定工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开展对已有房屋建筑的安全性分析研究和评估,对于防止建筑失效和倒塌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然而当前我国房屋安全质量检测行业存在着很多问题,要如何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管,确保能向社会提供准确、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的必要性分析

既有建筑结构在使用过程中经常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使用条件、环境条件的改变或遭受自然或人为灾害(地震、火灾、台风等),以及建筑物的地基不均匀沉降、结构温度变形、屋面超重等,受到使用条件变化及环境侵蚀等因素的影响,结构的性能将逐渐退化,功能将逐渐降低乃至丧失,这将会危及生活、生产与安全,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必须对其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必须进行安全鉴定:①建筑物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甚至有的己经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发生不同程度的老化;②既有建筑物发生了异常的变形或开裂,影响正常使用;③既有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一次或多次失稳或脱落事故:④对重要的特殊建筑物,需要进行定期检测鉴定;⑤建筑物遭受地震、火灾、台风、爆炸等偶然事件的破坏;⑥建筑结构的用途或建筑结构所承受的荷载发生重大变化。

有效的房屋安全鉴定能够对房屋的破损程度和原因进行鉴定,可以对房屋的维护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指导,及时维修或更换房屋的损坏部分,保持房屋的质量水平。在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的同时,能够及时发现尚在使用的危旧房屋,同时能对危旧房屋的结构类型、使用和分布状况做详细分析,并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安全隐患,指导危房改造。

2 当前我国房屋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2.1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同

建设部129号令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虽然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全国各地的房屋安全鉴定标准不一,部分地区还未制定有关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法规,政府在房屋安全管理中没有制定房屋安全鉴定的统一标准,这对提高全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整体水平,提供不了法律、法规上的支持,导致房屋安全鉴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许多困难,降低了房屋安全鉴定的效率。

2.2鉴定市场不规范,存在垄断现象

有些地区的房屋鉴定机构是由规划建设部门分离出来的,从组建开始就未把职责剥离清楚,导致某些地区的鉴定工作都由一家鉴定机构来完成。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既有房屋的安全质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需要鉴定的房屋越来越多,而鉴定机构的缺少,服务质量跟不上市场的发展需求,导致很多人对鉴定机构越来越不满意。

2.3鉴定机构责任意识不强,鉴定报告质量低劣

由于监管机制和处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一些单位鉴定公司责任意识及风险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检测、鉴定技术标准,但有些鉴定机构未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业务程序和相关技术标准,现场鉴定及报告编写程序不规范,格式不严谨,有时甚至不到现场查勘即出具鉴定报告或根据委托方需要捏造数据、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另外,由于各鉴定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水平、对规范标准的理解不够深刻,出具的鉴定报告格式及内容五花八门。从业人员、从业单位的素质、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等还有待于大幅提高。

3完善房屋鉴定工作的对策

3.1制定统一的房屋鉴定标准

继续加大力度贯彻落实建设部129号令,各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的情况自定实施措施,出台具体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设立比较健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3.2开放房屋鉴定市场

开放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引入了竞争机制。应允许社会上的科研院所、检测单位、设计单位及民营公司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会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的发展和房屋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增强了鉴定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了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缓解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压力,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

3.3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要加强业务培训,完善检测手段,增强技术投入,提高鉴定技术水平。房屋安全鉴定事关重大,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均应有严格的要求。要对从业人员的道德品质和业务素质进行考察,保证鉴定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并熟悉鉴定工作的法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水平是鉴定成效的基本保障,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鉴定报告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没有先进的检测仪器、试验设备、结构验算软件,单凭经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是不可取的。因此鉴定机构也要完善检测手段,添置先进的检测设备,提高鉴定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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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余丹.浅论房屋安全鉴定的特点与基本方法[J].工程与建设, 2009,23(1): 139-141.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检测鉴定报告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鉴定 过程确认 特种工艺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M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10(c)-0097-03

1 特种工艺及其鉴定概述

特种工艺是指零组件或者装配件经过严格控制的特定工序处理或者加工而成,用这种方法制造或者加工的产品,会发生物理、化学或者金相变化,不经破坏,无法使用常规检验方法或者仪器设备最终判明质量[1]。国内通常把它们称为特殊过程、冶金工艺,或者新材料、新技术工艺,在各个工业生产领域中均有应用,尤其是航空、航天等高科技领域。特种工艺包括热处理、表面处理、锻造、铸造、焊接、胶接和复合材料制造、特种加工等多种工艺类型,当然也包括密封、粉末冶金、无损检验等材料处理技术[2]。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已发展成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即生产前鉴定,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后的检测,以及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的保证[3]。尽管有了这些控制措施,但对某些特种工艺,如冷胀工艺,依然会出现残余应力导致疲劳裂纹的问题[4]。同样,对于特定要求的特种工艺零组件,如整合了梁和肋的复合材料壁板[5],需要通过鉴定的过程形成制造能力。国内通常把特种工艺鉴定称为特殊过程确认,只是没有一个完整的程序,也没有形成体系[6-7]。因此,需要研究、建立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过程的特种工艺鉴定体系,使用户能够确定特种工艺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工艺能力和生产稳定性水平。

文中的鉴定指用户在承包商(也可称为承制厂,下文中统称承包商)处采购包含特种工艺的零组件产品,采购商给出了工程图纸、工艺规范等工程依据,要求产品满足特种工艺要求,并对承包商的工艺能力、生产水平、生产稳定性评价的过程。此处的采购包括用户的采购,也包括中间商的采购(即转包)。在转包过程中,相对于零组件而言,特种工艺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因此,鉴定的要求都是一致的。文中鉴定体系包含了鉴定的全部过程,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的生产。

2 特种工艺鉴定的程序

鉴定体系中的鉴定程序就是要求工艺过程获得的结果与工程要求相符的过程。完整的鉴定体系不仅在生产前进行,同时与零件的批生产完美结合在一起。它糅合到批产过程中,与过程控制和随炉试样一起完成对生产过程种工艺能力的控制。同时,鉴定程序中的结论可以形成批产过程中零件偏差处理的依据。设计一个完整的特种工艺鉴定程序除了要求包含各种类型的特种工艺特点之外,还要纳入概率论、数理统计等基础学科的研究成果。

文中列出了特种工艺鉴定的完整程序,包括预鉴定、生产前审核、生产鉴定三部分。预鉴定包括工艺鉴定、设备鉴定和人员鉴定三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应的工艺能力;生产前审核包括生产前鉴定和生产前制造两部分,它表明承包商具有相应的零组件制造能力;生产鉴定包括首件鉴定、重复鉴定、首件检验、周期鉴定等内容,它保证承包商在制造过程种工艺的水平和稳定性。当然,针对不同特种工艺的特点和特种工艺的成熟度,可以对本程序进行适当的删减,也可以获得满意的实践效果。

2.1 预鉴定

预鉴定包含工艺鉴定、设备鉴定和人员鉴定三部分。预鉴定的作用是初步审核承包商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核心工艺装备、制造人员和工艺实施的能力。

2.1.1 工艺鉴定

工艺鉴定是对生产零件的核心工艺过程进行鉴定,确保承包商能够依据工艺文件,制造出合格的零件。工艺鉴定中使用的方法是通过机械性能试样、工艺性能试样的实施验证承包商的核心工艺制造能力。根据特种工艺的不同,需完成不同的性能试样。例如:锻造工艺中包括结构钢和不锈钢锻造、钛合金锻造、铝合金锻造和铜合金锻造。工艺鉴定时制造小尺寸锻件,观察表面质量,切取顺纤维方向、横向、厚度三个方向的试样,测试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收缩率。

工艺鉴定合格的制造商应列入承包商目录。采购合同只能与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中应标注承包商目录中的编号。

2.1.2 设备鉴定

设备鉴定是对关键设备能力的鉴定,不同工艺需要鉴定的设备不同。例如:锻造工艺设备包括加热炉和锻压机。

设备鉴定合格之后,关键设备的名称、编号也要列入承包商目录中。

2.1.3 人员鉴定

特种工艺是特殊的工艺过程,需要熟练的操作人员。因此,工程文件中通常要求鉴定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操作。人员鉴定通常包括培训、训练、考核、认证、发证、重新鉴定、资格证废止等程序。人员鉴定的信息列在后续首件鉴定报告内,不需要单独提交。

2.2 生产前审核

生产前审核包括生产前鉴定和生产前制造两部分。在这个阶段,通常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用户或者采购商完成对承包商生产现场的考察、制造依据交付和工艺支持。

2.2.1 生产前鉴定

生产前鉴定是验证生产中全部要素,包括工装、工具、辅助设备是否完好、材料获取能力、质量体系完备程度、运输能力、辅助人员的支持水平、工艺文件转化能力、工艺文件完备程度等。生产前鉴定可以包括前期工艺鉴定中的试样的制造,尤其是对工程文件中规定没有随炉试样的零组件。因为试验的数量与制造工艺的偏差(生产过程的稳定程度)直接相关,相关内容在后面的抽样计划中介绍。生产前鉴定是由用户组织完成,内容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核等部分。

2.2.2 生产前制造

生产前制造是指承包商要按照工程图纸的要求制造完整的零组件,确定能否满足工程图纸上所有的要求。生产前制造的关键点是检验生产流程中工艺控制能力、检验零组件外观和零组件性能。承包商可以在本阶段完成工程上工艺、材料的偏离。生产前制造通常由承包商完成,用户只审核制造的结果。依据生产前制造的报告,由用户确定是否进入到生产鉴定的过程。

生产前制造的项目与工艺鉴定的项目并不完全一致。工艺鉴定制造试板或者小样件测试性能,生产前制造应在零组件上切取试样,并测试性能。尽管性能测试的项目一致,但是数值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可以通过试样的性能推算出零组件性能。除了机械性能之外,外观、尺寸、形态等物理性能也是生产前制造的重点内容。

2.3 生产鉴定

生产鉴定包括首件鉴定、重复鉴定、首件检验、周期鉴定几个部分,其中最为重要的过程是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或者重复鉴定过程完成之后,用户将出具鉴定结论。这个结论是能否批生产的依据。

2.3.1 首件鉴定

首件鉴定是鉴定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首件鉴定的过程是对零组件生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是双方共同参与的过程。生产过程中的参数、程序、数量(同时生产的零件个数)、周期等在这个阶段确定下来。工艺与生产条件的融合都应在这个阶段完成。同时,这个阶段的工艺文件、工艺要素经过用户的批准,将成为批产过程中的依据。

首件鉴定与生产前制造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过程。相似的地方在于制造的零组件和试验项目基本一致,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于生产前制造由承包商实施,检验自我加工能力;首件鉴定由用户主导,确定承包商制造能力。其二在于生产前制造偏重于零组件成型和解决工艺过程中的问题;首件鉴定偏重于零组件的检验和破坏之后展现出来的零组件性能。当然,由于这两个过程内容上基本一致,可以根据需要,将两个过程统一到首件鉴定中。是否能够结合到一起,取决于工艺的难易程度,以及承包商对此工艺的熟练程度。

首件鉴定的程序是首先由承包商编制首件鉴定计划,并提交用户批准,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检验计划、工装设备准备等。首件鉴定计划被批准之后,承包商应制造一件完整的零组件(即首件)和工艺验证试样,包括工艺鉴定中所有的机械性能试样。用户或者中间商将成立鉴定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全程参与到首件的制造过程中。鉴定小组有权决定零组件生产中的状况,包括首件零组件是否被破坏。制造完成之后,承包商编制首件鉴定报告,交用户批准。首件鉴定报告应包含了制造指令、制造原始记录、零组件检验结果、试验性能指标和结果、生产设备情况、工装、工具状况、人员鉴定结果、生产现场审查状况、纠正措施等内容。用户根据首件鉴定报告,出具首件鉴定合格或者失败的结论。首件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应列出所有对工程文件、工艺要素的一致性。不符合工程的要求将导致首件鉴定失效,应进行重复鉴定。

首件鉴定的结论可以作为整个鉴定过程的结论。

2.3.2 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是与首件鉴定对应的过程,在首件鉴定失败或者首件鉴定失效时进行。重复鉴定的程序与首件鉴定的程序一致,但应编制重复鉴定报告。重复鉴定报告除了首件鉴定报告相应的内容之外,应列出首件鉴定失败的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必要时加入生产稳定性分析的内容。用户依据合格的重复鉴定报告出具鉴定结论,这个结论也可以成为零组件批生产的依据。

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发生后,也应立即停产,进行重复鉴定:生产线搬迁(关键设备移动),或者转移到另外的地方生产;采用了新的工装、关键设备,或者工装、设备有了改变;制造工艺发生改变,且对零件最终质量产生影响;原材料的更改(包括主要原材料供应厂商改变和材料牌号的改变)。

2.3.3 首件检验

首件检验是检查零组件与工程图纸符合性,通常在批产的第一个零组件上进行首件检验(破坏试验的零组件除外)。首件检验确定了零组件生产检验的程序和范围,以及检验关键点、关键参数等。通常在首件检验之前分解工程图纸和工艺规范的要求,编制检验计划。依据检验计划对生产的第一个零组件进行检查,合格之后编制首件检验报告,交用户审核。首件检验报告可以作为批产过程中零组件检验的依据。

2.3.4 周期鉴定

周期鉴定是指在批产过程中进行的周期性的鉴定过程。周期鉴定保证生产按照批产之前的工艺、设备、材料、人员、环境进行,即保证生产的稳定性。通常只包含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生产现场的审查,其中生产现场的审查应与批产零件结合到一起,观察生产过程与首件鉴定过程的一致性。

周期鉴定中的问题可分为一般偏差和严重偏差两种。一般偏差的整改由承包商完成,提交整改报告。用户对报告出具整改意见。严重偏差会导致首件鉴定失效,继续生产之前应进行重复鉴定。

2.3.5 抽样计划

由于生产过程中不能直接检测零组件性能,通常采用过程控制的方法控制产品和加工过程的质量。过程控制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对关键特性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控制的方法。也就是说,关键特性的水平和波动范围反应出特种工艺生产过程的水平和稳定性。在生产上,通常用关键特性的工艺能力值Cp和工艺过程能力指数Cpk值确定特种工艺的水平和稳定性。

根据特种工艺的类型和工程图纸的要求,可以选取相应的指标作为关键特性。这些指标通常是指工艺鉴定过程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例如,喷丸工艺中,可以将喷丸强度作为关键特性进行生产控制。

由于计算工艺能力Cp和工艺过程能力Cpk需要大量的数据作为统计基础,因此特种工艺的鉴定试验须多次重复进行关键特性的试验、测试,积累性能数据。这就是该鉴定体系中工艺鉴定和生产前鉴定都需要进行机械性能试样、工艺性能试样制造、测试的原因。

如果工艺过程能力值Cpk达到1.33以上,就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抽样计划也就是依据上述流程制定:先连续测试50组数据,合格之后计算Cpk值,达到1.33之后,间隔采样测试。当间隔数量超过5个,则应随机采样测试。重复这个程序,直至出现不合格数据,或者Cpk值小于1.33,则返回最初的连续采样测试状态。单个不合格数据属于一般偏差,连续的不合格数据属于严重偏差,应触发重复鉴定程序。

3 结语

针对特种工艺的生产,设计了一整套鉴定的流程(也被称为特殊过程确认程序),包括预鉴定、生产前审核、生产鉴定等部分,核心在首件鉴定过程。这套鉴定的程序适用于所有特种工艺零组件的生产,它与过程控制结合到一起,可以保证承包商的生产能力、生产水平和生产稳定性。

该鉴定程序与特种工艺零组件生产联系紧密,是特种工艺生产控制的组成部分,也是先进质量控制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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