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是指对卫生监督协管本底资料、监督检查情况、群众投诉举报记录、工作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卫生监督协管档案资料应按上级文件、计划总结、会议记录、投诉举报、转交案件、宣传培训、年度报表、被监督单位本底资料、行政相对人监督档案等项目进行分类,并装订成册。

二、档案分类及内容:

1、上级文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计划总结:卫生监督协管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会议记录:卫生监督协管室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应留有记录。

4、投诉举报: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记录。

5、转交案件:卫生监督协管员向县卫生监督所转交案件的交接文字性材料以及处理结果。

6、宣传培训:卫生监督协管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卫生监督协管参加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卫生监督协管对卫生监督信息员开展培训活动的培训计划、通知、课件、签到册、试卷及图片资料。

7、年度报表:每年报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协同监督 内部审计

一、前言

截至3月6日,2015年中央首轮巡视组已全部进驻26家央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巡视组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这个中心,围绕“四个着力”方面的重点专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随着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中石油、中移动、中储粮等大型国企的多名高层管理人员接受调查,特别是中石油案,牵涉到大批国企高管。这一系列事件表现出中央对国企反腐前所未有的重视,也暴露了国企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最本质职能是监督,由于内部审计自身缺陷,难以全面解决企业监督问题,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推动内部审计的全面发展,通过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督有利于内部审计人员明确自身定位,清楚未来工作重点与发展方向。频频出现问题的这些央企,其内部监督体系如何;是否建立了协同监督机制,基于协同监督的视角如何优化内部审计流程,这些问题亟待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协同监督机制的构建――理论分析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纵观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演进与变迁,任何一种孤立的监督制度都不能满足全面监督的需要,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的发展已经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内部审计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历史使命。为解决当前内部审计监督能力有限,监督资源分散,监督渠道不畅的问题,建立协同监督机制已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体系存在问题。治理结构顶层上有监事会,党组织有纪检,行政有监察、审计、法律,职工层面上有职代会(工会),此外还有业务监督、人事监督。监督网络立体多层、纵横交叉。但实际运行中,条块分割、体系脱节,一方面要求上下对应,一方面资源配置又跟不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管弱化、监控不到位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内部监督制约体制不完善,监督权配置不当。因此,积极整合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监督资源,探索协同监督管理模式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协同监督机制是在既有监督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发挥纪检监察、审计、法律、工会等部门监督作用,同时更加突出职能部门在业务管理领域内的监督主体责任。作为共同承担着企业内部监督职责的部门,由于分工不同,其工作职责也不尽相同,相互之间不能取代。但它们之间相辅相承,都是通过履行监督职能共同服务于国有企业中心工作。在协同监督模式下,内部审计更应当积极发挥重要的监督职能,联合其他监督力量,切实将权利运行置于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国有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此外,本文建议国有企业内部应设立“协同监督管理机制”,以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鉴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偶有失控,导致财务弊端时有所闻的现状,为防范此类丑闻发生,内部审计部门在对企业执行国家经济决策的履行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正式审计之前,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监督职能部门互相通报前期监督阶段性工作成果,确定审计重点,合理调配审计资源,共同评估下阶段拟开展的监督范围、重点和相关配合事项。

三、国有企业内部监督职能部门的具体协同路径

(一)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内部监督机构中,尤以监事会和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最宽、检查频率最高,两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时常会有一些重复检查的事项,这不仅增加了监督的成本,也给被检查的子企业、部门等带来不少麻烦。因此当监事会履行检查流程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结果,提高工作效率。

(二)整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部署安排和监督检查的双重职责导致纪检工作不能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在协同监督机制下,首先要明确由内部审计负责纪委部署的工作。内部审计能发现问题,却无权处理问题;纪检监察有权处理问题,却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由此需要整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的监督资源,适当赋予内部审计处理问题的权利,扭转内部审计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处理问题的尴尬局面。

(三)发挥法律顾问在决策初级阶段法律风险预防作用。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企业内部信息了解的情况。这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本部门的内部情况和发现的问题,以确保决策时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工会必须主动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管理。随着“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国有企业工会职能的转变与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现阶段要求工会必须主动参与企业各项事务的管理。由于职工群众是企业的劳动者,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参政议政,维护职工权益,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内部审计的主要审计对象。可以通过设立廉洁从业举报箱和纪检监察意见箱,公开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工会还可以充当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剂”,化解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分歧。

四、内部审计流程优化――基于协同监督视角

目前,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流程从总体来说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后续审计和审计成果运用等五个阶段。本文重点探究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审计计划编制的影响。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101号》,审计计划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审计工作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安排,它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审计方案。

影响审计计划编制的因素有审计工作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方向和审计资源,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的、范围、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资源的调配和审计时间的分配、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等。基于协同监督机制的视角,这些影响因素和内容势必会影响各监督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协作,与传统的内部审计工作流程相比必然会导致审计资源和审计时间的再分配。制定内部审计计划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工作目标。内部审计目标的确定需要依据国有企业组织的经营目标。2011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将内部审计的定义明确界定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由此可按照目标不同将内部审计分为业务审计、战略审计和风险审计三个层次。其中业务审计旨在提高运营效率,战略审计旨在加强战略管理,风险审计旨在深化风险管理。但共同目标都是提升管理效能,增加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当然,不同层次的目标所需的监督部门的配合程度不同,复杂宏观的目标需要所有监督部门的参与,促使各部门凝结共识,形成合力,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共同努力。而简单具体的目标则只需内部审计独立完成,减少无效的人力耗费。

IIA最新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即增加价值,通过增值服务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毫无疑问,总目标需要所有监督职能部门共同设定,力求实现利用最少的监督资源获得最大的监督效能。当组织确定总目标之后,必须对总目标进行分解,在总目标指导下,各职能部门和个人制定分目标,即分目标的实现要求纪检监察、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法律、工会等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行动,其目的就是体现效益,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范围。即审计对象的范围和审计活动的范围。参考国际内部审计来看,内部审计通常可以涉及经营、绩效、合规、质量、财务控制以及财务报表等。除此以外,结合内部审计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灵活开展各种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及企业经济效益情况的考核、企业内部目标和计划的分析与考核等各种专项审计。范围之广,基于协同监督的视角势必要求不同的监督职能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权限,主要负责其中某一个具体类型的审计业务。

(三)审计方向。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应考虑影响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以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方向。《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计划》第十一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当重点调查了解下列情况,以评价具体审计项目的风险:

1.组织的战略目标、年度目标及业务活动重点。这是考虑风险因素的基础,由于国有企业协同监督机制的建立,其他监督主体对这部分内容的影响已在“审计工作目标”中加以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2.对相关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和合同。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的准绳,依法审计是审计人员的天职。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审计任务。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法律部门的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审计计划之前,应根据国有企业的业务性质及涉及的专业经济领域咨询法律顾问,来引导、参与、规范企业交易行为,在合同谈判、签订、履约以及纠纷处理等工作环节上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水平。一般说来,在内部控制较健全有效的地方,组织风险能得到较好控制;内部控制较薄弱的地方,组织风险比较严重。当前,许多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都是由内部审计队伍独立完成的,这种模式根本无法真正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出现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决定了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应该更加深入和严格。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企业反腐倡廉的切入点。但是现阶段纪检监察部门总是不能对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紧密结合每个阶段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企业内部控制的深层次问题,查找风险管理方面的漏洞。因此,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编制内部控制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计划时,就是要重点关注纪检监察狠抓管理的薄弱环节,围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发现、揭露和解决。

4.相关业务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随着国有企业管理精细化,相关业务活动越来越复杂,对审计工作的要求更高、需求更多。在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时,要树立全局观念和宏观意识,突出重点。在各业务职能部门提供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归类,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和发展现状、国家宏观调控的相关政策及社会的热点、焦点问题等,做好年度各审计项目之间的整合,避免审计项目安排的交叉重复或缺失。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在审计计划中明确指出各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管权责,平衡各部门间的审计任务。

5.职业胜任能力与岗位调整。如果相关岗位的人员不胜任其职责或其品质存在问题,就会给该岗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带来较大风险;另外,重要岗位人员变动通常也会增加风险。在协同监督机制下,内部审计计划中必须清楚地说明需要向高风险领域具体分配多少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审计时间和预算时间,各监督职能部门如何规划和调配来共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四)审计资源。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内部审计提出更高要求,面对紧张的审计资源,实务人员与理论工作者需要改进管理,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由于不断增长的审计需求与有限的审计资源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基于协同监督机制的视角,职能部门间的资源整合显得至关重要。

1.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内部审计应加强横向联合,合理利用内部监督体系中有关监督部门的功能、权威和信息,建立广泛联系,保持较好的协作关系,注重审计计划的沟通、审计过程的合作、审计信息的共享,构建内部审计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例如,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与纪委、组织、监察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资金审计方面,与财务、计划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合作机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方面,与计划、财务、基建等部门联合成立投资体制管理领导小组,提高审计监督效率,保证审计质量。

2.整合职能部门资源。内部审计应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与协作力度,应从组织整体利益出发,以增加组织价值为目标,从维护秩序向形成合力转变,从以本部门独立开展监督为主向注重和促进职能部门发挥专业管理和监督作用转变,在维护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努力配合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促使各项生产要素形成企业管理和发展的合力。

综上所述,在各监督主体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应合理运作多种监督形式,使得内部审计流程更加规范化,特别是内部审计计划的编制更加科学化,从而提高国有企业监督的整体效能,杜绝腐败,从严治企。

五、总结

在当前中央对切实落实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的力度与决心下,客观要求构建以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为路径的协同监督机制。并通过进一步分析这些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权利运作方式和各自存在的问题,探究如何科学分配权责才能解决国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相互之间推诿扯皮、浪费审计资源的难题。为协同监督视角下规范内部审计流程,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监督效能服务。J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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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泽勤.创新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思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6):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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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32

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参与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国际间反避税措施;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承办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及外国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机关的外事工作;管理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七)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提出制定进出口税收管理政策、规章和办法的建议与意见;组织实施有关计划,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审批事项。

(八)征收管理司

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规及规章、制度;指导税务登记、申报工作和税收资料的管理;负责税法宣传;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

(九)稽查局

拟定税务稽查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财务管理司

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和固定资产;监督执行税务系统财务制度;审核汇编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组织实施国税系统的内部审计。

(十一)计划统计司

汇总分析全国税收会计、统计信息数据;拟定税收计划和会计、统计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人事司

拟定税务系统的人事管理,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办省级国家税务局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干部的管理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组织实施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代码】133

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协助总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承担文电、保密等机关工作;负责和公众举报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省际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联络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规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推选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和信息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网络;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承办国家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政策法规司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地方、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承担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制定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承办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污染控制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七)自然生态保护司

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全国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部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部级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核安全管理司

承担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合作协定实施工作。

(九)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承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定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负责审定重大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环境监察局(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监察、排污收费等政策、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负责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性事件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受理环境事件公众举报;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全国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一)国际合作司

参与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并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和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指导驻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代表处业务工作;承担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事务;承担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日常事务。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总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关系。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代码】134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二)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编制民用航空空域规划,负责民航航路的建设和管理,对民用航空器实施空中交通管理,负责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资格管理;管理民航导航通信、航行情报和航空气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标准及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审批机场总体规划,对民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管理;实施对民用机场飞行区适用性、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的行业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卫管理标准和规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处置劫机、炸机预案,指导和处理非法干扰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导机场安检、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对民航企业实行经营许可管理;组织协调重要运输任务。

(十)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价格政策及经济调节办法,监测民航待业经济效益,管理有关预算资金;审核、报批企业购买和租赁民用飞机的申请;研究并提出民航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管理和指导直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领导民航地区、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属院校等事业单位;按规定范围管理干部;组织和指导培训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民航事务,负责对外航空谈判、签约并监督实施,维护国家航空权益;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及涉民航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和多边活动;处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民航事务。

(十三)负责民航党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

2.承办总局党委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和全局性工作会议;承办月安全生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重要会议的协调管理工作。

3.负责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秘书工作;承担总局值班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4.负责总局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管理局公文工作;管理总局、总局党委和总局领导的印章,办理总局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印章的颁发和缴销;管理党内文件。

5.负责总局领导讲话和重要文件的调研、起草工作。

6.组织办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民航的提案、建议和质询。

7.组织总局新闻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民航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工作;归口管理总局展览工作。

8.负责总局机关机要、保密工作,对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机要、保密工作实施业务领导。

9.管理民航档案,领导民航总局档案馆,指导管理局、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和行业档案的有关工作。

10.负责总局机关行政管理,督促检查机关办公程序,管理总局机关卫生、绿化等工作。

11.负责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和处理。

12.承担总局对外联系和接待。

13.负责总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

14.负责总局机关基本建设、房地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

15.负责管理总局机关后勤服务,领导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和外航服务中心。

16.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发展财务司

1.拟定民航行业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拟定规划、投资、统计、财会、价格管理的法规、规章,并负责实施。

2.拟定民航行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预测。

3.拟定民航航线网络和运力配置规划,负责购租飞机的有关管理工作。

4.拟定民航机场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办理中央投资的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审批工作。

5.编制下达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并检查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融资、外债和招投标管理工作。

6.拟定民航发展的财经政策,组织协调实施。

7.编制民航总局部门预算和决算,检查监督预算的执行;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8.负责国家有关民航预算资金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实施专项基金的征缴。

9.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组织实施有关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10.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11.负责民航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管理工作,办理出国审批手续

12.负责民航运价和机场、空管等收费管理,负责有关专用发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行业统计和财务信息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输司

1.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

2.负责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3.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国内航线(包括内地与港、澳、台之间航线)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运输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完成重大、特殊、紧急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任务。

6.负责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有关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7.负责航空运输销售的管理工作。

8.协调并监督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国内开展的航空运输服务业务。

9.负责通用航空企业开展境外通用航空业务的审批工作;办理非经营性单位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登记。

10.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

11.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

12.负责民航国防动员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拟定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调整为“拟定国内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及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将“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划转由飞行标准司承担。

(四)机场司

1.拟定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建设、管理的规章、技术标准和定额,并监督执行。

2.办理审批、颁发、吊销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并实施监督。

3.审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新建民用机场场址和机场定名,并监督执行。

4.审核、批准中央投资和直属单位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并组织竣工验收;负责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竣工验收。

5.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应急救援、环境保护和土地使用等实施行业管理。

6.对民用机场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质管理。

7.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实施安全适用性管理。

8.负责航油市场管理;拟订供油设施建设规范,并监督执行。

9.管理消费者对机场投诉的受理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

10.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纪委(监察局)

1.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及民航总局决策、命令情况;在《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范围内,对民航总局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

2.协助民航总局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3.监督、检查民航总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4.督促、协调民航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航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5.承担民航总局举报中心工作,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处理“两案”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民航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7.负责民航总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所属单位纪检、监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8.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民航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七)航空安全办公室

1.承办民航总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拟定民航安全工作规划。

3.综合协调管理全行业的飞行安全、空防安全和航空地面安全,组织协调行业的“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4.评估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保证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命令、指令情况。

5.全面掌握全行业的航空安全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式,提出安全建议,起草安全指令和安全通报。

6.负责拟定事故调查的法规及标准,按规定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提出预防事故的建议和措施。

7.负责航空安全评估人员、事故调查员的聘任、考核和培训工作。

8.办理安全奖励和安全责任制奖罚兑现事宜。

9.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对外相关安全信息。

10.组织协调国际民航组织安全审计及有关航空安全方面的事务,开展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和信息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11.联系国务院安全主管部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人事科教司

1.拟定总局直属单位人事、劳动、教育、科技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承办总局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训、工资、奖惩、退休等工作;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3.负责承办总局机关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免、培训、交流、工资、奖惩、退休、辞职、辞退等工作;组织民航地区行政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局管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工作。

4.拟定民航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管理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机构编制,承办其建立、撤销、变更等审核报批工作。

5.拟定民航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标准,组织开展民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推行民航行业特有工种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民航行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6.拟定民航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负责总局直属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资性收入的总量控制工作。

7.拟定民航特有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组织民航主体系列高级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民航特有专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认证工作;承办总局直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

8.管理总局直属院校的教育工作,拟定民航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各类学校招生计划,指导民航重点学科、特有专业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

9.指导民航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出国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以及对外交流与合作、民航引进国外智力和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工作。

10.研究民航行业重大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管理科技专项经费和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学术交流。

11.拟定民航行业信息系统长远规划,组织拟定信息系统建设的规章和制度,协调信息系统建设,负责计算机应用推广及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

12.组织协调、指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干部安置接收工作;承办其它各类人员的调配事宜。

13.负责总局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和行业科技教育统计工作。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飞行标准司

1.拟定民用航空运营人(包括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在我国运行的外国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章、标准和政策,组织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2.拟定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和民用航空器维修机构合格审定规章、标准、政策,组织实施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飞行人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维修单位许可证的颁发、修改和吊销工作。

3.拟定飞行人员训练设备(包括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等)的鉴定标准,组织、指导飞行人员训练设备的鉴定工作。

4.拟定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员、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执照的考核、颁发和吊销工作。

5.拟定飞行标准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的业务标准和管理规章,组织业务培训和考试,监督检查其工作。

6.负责民用航空器安全运行状态的审定和持续监督,包括航空器的年检、适航证的再次颁发、适航指令的实施监督、使用困难报告与有关信息的收集、维修方案与可靠性方案的审批、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的制定与符合性检查等。

7.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政策、规章、标准、程序,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适航审定中的飞行标准工作。

8.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9.会同空管部门拟定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

10.监管民用航空卫生、防疫、机场应急医疗救护工作,指导民用航空医学研究工作。

11.拟定民用航空人员(含飞行人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的颁发标准和管理规章,负责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和吊销工作。

12.监管危险品航空运输。

13.参与飞行事故、事故征候有关飞行运行、持续适航和航空医学方面的调查。

14.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增加“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增加“拟定危险品航空运输法规、规章和标准”职责。

(十)公安局

(十一)全国民航工会

1.领导民航工会系统,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搞好工会组织建设,作好协管工会干部工作,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等活动及工会系统的评比活动。

3.围绕总局的中心工作,指导各级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技术练兵、岗位比武及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并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的管理。

4.推行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搞好企业民航管理,协助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及现代化企业制度。

5.参与制定民航系统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维护民航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

6.协助搞好民航系统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及有关机场、设施的检查验收。

7.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宣传教育文体工作,协助行政搞好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四有”职工队伍。

8.负责民航系统各大单位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9.领导女职工委员会,搞好女职工工作,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10.指导各级工会搞好工会财务工作。

11.开展国际民航系统工会组织间的友好交流活动。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政策法规司

1.组织协调民航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起草并审改政策规定。

2.负责行业立法工作;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草案,审改草案。

3.组织指导民航政府机关行政执法,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民航行业法律研究;提出行业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意见;指导行业的法律工作;负责法律信息收集工作。

5.负责总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

6.负责国际民航法律事务;组织参加国际民航法律会议,组织研究、谈判、签订和向国家报批国际民航公约、条约及协定;开展对外法律交流。

7.负责总局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负责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的民航政府机构的工作。

9.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和优先权的登记以及变更、注销工作。

10.负责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工作。

11.承办民用航空企业和机场联合、兼并、重组的审批和改制、融资的审核工作,受理民航企业、机场关于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投诉,维护民航企业、机场和公众合法权益。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国际合作司

1.拟定发展国际民航关系的方针政策。

2.承办政府间对外航空谈判、签订航空运输协定及相关协议事务,并监督实施。

3.落实政府双边航空运输协定,组织国际航线评审;承办指定航空承运人的有关事宜,办理审批、颁发、吊销航空运输国际航线经营许可;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在我国国际航线上定期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

4.组织参加国际民航组织和其它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协调、推动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标准、建议和措施的实施。

5.指导驻国际民航组织代表处的工作。

6.归口管理涉台湾、香港、澳门的民航事务,研究、协调和处理涉台、港、澳民用航空重大问题。

7.组织协调总局重要外事活动,承办联系和接待工作。

8.负责民航政府机构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审批、报批及办理证照等工作。

9.归口管理总局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10.承办外国临时来华人员和常驻人员签证审批工作,承办境外航空企业常驻华机构的审批工作。

11.审批中外航空运输企业间合作协议,审核航空口岸对外开放的申请。

12.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3.注:2003年12月增加:“拟定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规章、标准”职责。

(十四)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拟定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政策、规章、标准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民用航空器(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及补充型号的合格审定、认可审查和相应证件管理。

3.负责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和相应证件管理。

4.负责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适航审定及相应证件管理。

5.负责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注册。

6.颁发适航指令,负责装机设备的工程批准。

7.负责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单机飞行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参与审查批准最低设备清单。

8.负责民用航空器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批准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重复性、多发性故障的工程评估。

9.参与民用航空器的事故调查。

10.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器噪声、发动机排出物的政策和合格审定,管理相应证件。

11.负责民用航空油料及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

12.管理民航标准化、计量和质量工作。

13.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2003年12月将“负责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的批准”职责调整为“参与审查批准主最低设备清单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十五)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

1.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督促、检查总局直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总局党委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4.组织、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负责办理直属单位党代表大会、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和党组织的设立、更名、撤销及党内统计、党费收缴管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负责总局机关党员发展工作。

5.负责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建设。

6.指导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电化教育及民航总局党委党校工作。

7.负责直属单位团代表大会、团委换届选举审批,指导民航行业共青团、青年联合会的工作,组织青年开展内外交流。

8.负责民航总局宣传报道工作;指导民航报社、出版社的业务。

9.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出国政审。

10.承办总局党委布置的有关会议;管理党的有关文电;制发所属党团组织印章。

11.负责总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

12.承办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离退休干部局

1.负责总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的管理,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

2.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等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代码】135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二)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三)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七)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法规司)

督查、督办总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律法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的管理工作;协助总局局长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中央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方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指导并协调广播剧、电视剧创作题材规划,组织制订广播剧、电视剧等节目及相关音像制品内容的审查标准;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该室为总局编委会的办事机构。

(三)电影事业管理局

拟定电影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管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工作;指导并平衡电影题材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审查各类影片,发放或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承办有关审批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的工作;负责电影技术管理;管理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等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

(四)社会管理司

拟定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对地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

(五)电视剧管理司

电视剧管理司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电视剧创作和电视剧产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电视剧创作生产、审查、发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电视剧产业发展规划。

2.指导和协调全国电视剧题材规划工作,跟踪管理电视剧生产制作状况。

3.负责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境外电视剧(含动画片)、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等节目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

4.宏观调控、指导全国电视剧播出工作。

5.负责全国性电视剧评奖的管理工作。

6.完成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人事教育司

管理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等工作;承办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工作;管理直属院校教育工作;研究和推进有关人事、教育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改革。

(七)计划财务司

编制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并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统计工作。

(八)科技司

组织拟定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定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指导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承办广播电影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

(九)外事司

承办与外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的交流与合作及广播影视国际组织多边活动的有关工作;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承办总局和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及境外有关人员的来访等事宜;研究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发展状况。

(十)直属机关党委

领导总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领导总局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制订党的建设、纪律检查和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计划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十一)工会

配合总局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指导基层工会引导职工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和支持有关方面改善职工福利和生活待遇;承办女工工作;作好特困职工的解困及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制订总局离退休人员工作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组织总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党建工作、政治学习、社会活动、医疗保健、生活福利。

国家体育总局

【代码】136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指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研究和平衡全国性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

(五)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七)组织参加和举办重大国际体育竞赛。

(八)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的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研究拟定体育产业政策,发展体育市场;制定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和审批程序。

(十)负责全国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1.协助总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拟定总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制定总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

3.负责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

5.承办党组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和房屋管理工作;

7.承办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群众体育司

1.研究和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研究和拟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有关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

4.指导和推动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

5.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6.加强对业余训练和各类体育学校的宏观指导,推动其发展;

7.组织实施总局对全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工作的表彰奖励;

8.负责对中国体育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规划、分配和监督;

9.负责对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

10.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竞技体育司

1.研究拟定并检查落实竞技体育发展规划;

2.研究制定全国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设置、重点项目布局,制定裁判员管理办法;

3.统筹协调国际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4.审批各项目国际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和部级裁判员;

5.综合协调国家(集训)队训练管理工作;

6.审核国家(集训)队教练员的配备和运动员的调整工作;

7.负责全国运动会和城市运动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8.指导全国性训练基地的建设和使用;

9.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政策法规司

1.调查研究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定体育工作方针、政策;

2.研究体育体制改革,拟定改革方案,推广体育改革与体育事业发展经验;

3.归口管理国家体育总局立法事务,编制体育立法计划,参与重要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草拟的体育法规、规章;

4.负责体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它法律工作;

5.承办全国人大、国务院交给国家体育总局的法律事务,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体育执法检查;

6.管理体育社会科学和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体育发展战略研究,参与体育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事司

1.负责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2.管理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参与研究和拟定总局重大体育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4.拟定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和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惩及有关运动员招收分配、伤残评定等制度;

5.承办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的业务审查和领导人员的配备、推荐事宜;(六)负责出国人员政审及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

6.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对外联络司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的对外方针、政策及总局关于体育外事工作的决定;

2.管理总局系统的涉外工作,综合平衡总局系统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制定总局年度对外体育交流计划并监督实施;

3.研究各国(地区)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的体育发展情况,制定体育交流的方针、政策;

4.负责与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等国际性体育组织的联络工作;

5.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状况;制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体育交往活动的规章制度,拟定和协调体育活动计划;

6.负责总局的公务护照、签证及有关工作;

7.负责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8.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科教司

1.研究拟定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

2.研究、提出体育科技、教育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国和直属单位的体育科技工作;组织体育领域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组织重大体育科技成果的审查、鉴定和推广应用;

4.管理总局直属体育院校;

5.组织和指导全国教练员岗位培训和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7.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宣传司

1.研究体育宣传情况,制定体育宣传工作的计划和方案,提出体育工作的宣传意见。负责体育舆论的引导工作。重大新闻。指导协调体育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及省区市体育局的体育宣传工作;

2.指导、监督、管理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和体育总局所属单位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3.负责指导重大竞赛和体育活动的媒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4.负责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对外宣传工作;

5.指导文史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6.负责体育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7.负责中国体育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中国奥委会(深圳)新闻中心工作;

8.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宣传、理论学习和发展党员工作;

2.执行党的纪律,搞好党内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3.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4.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5.协助党组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6.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7.承办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和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纪检组、监察局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统计局

【代码】137

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国际合作司)

(二)政策法规司

(三)统计设计管理司

(四)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

(五)国民经济核算司

(六)工业交通统计司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八)贸易外经统计司

(九)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十)人事司

(十一)财务基建司

(十二)机关党委

(十三)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

(十四)离退休干部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代码】138

一、主要职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法规司

(三)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办公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五)市场规范管理司

(六)企业注册局

(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

(八)广告监管司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十)人事教育司

(十一)外事司

(十二)商标局

(十三)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四)机关党委

(十五)老干办

(十六)纪检组监察局

新闻出版总署

【代码】139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二)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三)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

(五)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

(六)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七)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国家林业局

【代码】14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国家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中央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国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协调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并向其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组织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承担武装森林警察办公室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国有林业资产;审批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的培育。

(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监督执行局机关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2.负责国家林业局值班室工作。

3.承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

4.负责局领导的秘书工作。

5.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林业重要政务信息工作。

7.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8.负责局、室发文的审核、送签、校印、监印和发送等文书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来往文电的收发、传递工作。

10.负责局机关的档案管理,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

11.负责直接受理的重要来信来访,督促、协调各司局和有关直属单位的工作。

12.负责局机关的国家安全工作,监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指导在京局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和防火工作。

13.负责局机关的保密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14.负责局机关财务、房管、基建工作;承担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植树造林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造林绿化、迹地更新、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林业生态工程、防沙治沙、森林经营、森林病虫鼠害防治、经济林、林业花卉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制定上述有关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全国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以及森林经营工作。

3.指导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特用林、薪炭林)建设。

4.指导天然林保护工程营造林工作。

5.指导全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示范工程建设。

6.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竹林)、花卉的建设。指导各类林业(含花卉)基地建设,组织重点项目和试点示范项目的实施。

7.指导全国森林病虫鼠害防治、预测预报以及森林植物检疫及其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部级工程治理项目。

8.指导林木种苗工作和林木种苗基地建设与管理。

9.指导国有场圃、森林公园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统筹安排职责范围内生产建设年度任务及布局。

11.领导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防治荒漠化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管理总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工作。

12.归口管理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

13.指导中国经济林协会、中国花卉协会、林业花卉协会、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中国竹产业协会的工作。

14.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森林资源管理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全国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热带林作物、红树林及其它特种用途林)管理,拟定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组织、指导国家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国家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指导全国森林资源调查(含作业调查设计)。

3.监督全国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检查验收,组织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和全国重点地区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绩核杳。

4.组织编制和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采伐限额(含珍贵树木采伐限额),指导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编制和下达年度森林总采伐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负责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调整,监督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

5.负责全国林木(竹)采伐管理工作,指导林木(竹)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监督凭证采伐的执行。

6.监督并审核森林资源使用情况,考核各省(区、市)森林资源质量。指导对全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查和监督。

7.监督全国木材运输检查工作,监督木材运输证管理和发放。指导全国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8.指导林地、林木(竹)采伐、木材经营(加工)与运输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

9.指导并监督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工作。

10.指导全国林地、林权管理,监督全国征用、占用林地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和发放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林权证工作。

11.负责省际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全国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12.承办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派驻重点林业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13.归属领导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

14.指导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归口领导国家林业局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

15.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主要职责:

1.组织拟定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执行。

2.组织编制和审核全国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的发展战略、规划、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和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营方案(管理规划),并监督执行。

3.组织、指导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体系、重点工程和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植物培植及合理开发和经营利用,指导全国狩猎工作。

4.组织全国野生动植物和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的调查、监测、统计和建档。

5.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负责组织履行国际《湿地公约》规定的义务;负责提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国际重要湿地名录、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猎区及其调整意见。

6.组织制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野生植物采集计划;审核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核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年度猎捕量限额和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产品、国家二级和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限额;审核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除外)出口限额计划;审核国外物种引进计划。

7.组织制定国家禁止、限额出口的珍贵树木的名录,审核珍贵树木出口限额计划,并监督执行。

8.组织评审部级自然保护区并向国务院提出审批建议;审核国家植物园、野生动物园、国家禁猎区和国际狞猎场,并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9.组织指导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

10.组织指导有关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湿地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协调履行双边协定和《生物多样公约》林业部分的有关工作;组织和实施全球环境基金(GEF)项目。

11.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政策法规司

主要职责:

1.组织对重大综合性林业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决策建议。

2.拟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综合性方针、政策。

3.研究提出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和防治荒漠化方面的改革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联系有关的林业改革试点单位。

4.编制国家林业局机关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的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法律、法规草案。审查有关单位报局审议的法规草案。

5.组织办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有关方面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答复工作。办理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6.组织办理依法由国家林业局解释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解释工作,组织清理、修订、汇编林业法规、规章。

7.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办法、程序和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执法人员资格论证(培训、考核),管理林业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

8.掌握林业执法情况,执法和执法监督情况通报;协调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国家林业局林业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

10.拟定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规范、程序,指导地方开展林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承办局机关复议案件受理的具体工作。

11.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计划。

12.归口管理重大的综合性调研课题和软科学研究课题。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主要职责: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拟定林业行业计划、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2.研究提出林业发展战略和生产力布局;组织拟定林业中长期计划、林业生态建设各项规划及其它综合性规划;归口管理各司管理各司局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提出工作部署、编制方案、组织论证、审批、上报或下发,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拟定林业产业政策、重大技术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林业产业结构调整。

4.牵头组织和制定林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建设标准、规范、经济定额及技术经济指标,并监督执行;负责林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工作。

5.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工作。

6.负责编制、上报或下达营、造林年度生产计划。

7.负责筹集林业发展建设资金;拟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并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并归口管理机关建设年度计划;归口管理林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研究拟定计划指标体系。

8.负责中央林业财政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和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地方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负责财政拨款、专项资金、中央级林业预算外资金、自有筹集、分配、融通、管理和监督。负责林业发展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外汇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的管理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工程、有关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10.归口管理林业、森工、治沙、山区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管理贴息资金。

11.监督和管理国有林业资产,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工作。

12.负责组织林业财会经济指标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监督全国林业系统的财会工作。

13.负责初审或审批有关资金的决算。

14.指导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木材节约代用工作。

15.研究拟定全国山区综合开发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工作;承办全国山区综合开发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6.组织制订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筹集农业综合开发林业建设资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初审、审批、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和后评估。承办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常工作。

17.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口扶贫、减灾防灾、以工代赈、三峡库区移民对口支援、对口支援等专项工作。

18.承办国家林业局对外的环境保护工作。

19.归口管理林业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贸易工作;负责木材和林产品进出口审批,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项目及国内配套资金的外援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国外贷款、外商投资的争取工作;归口管理对外承包劳务及境外项目的前期工作。

20.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规和制度,研究拟定林业统计报表制度、指标体系和计算方法;负责对林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监督;归口管理林业统计工作,负责林业统计信息。

21.指导中央财政拨款支出的有关政府采购工作。

22.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3.承担国家林业局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林业产业办公室日常工作。

24.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学技术司

主要职责:

1.拟定林业科技发展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行业科技体制改革。

2.指导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质量技术监督体系及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指导林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基层林业科技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3.指导林业科学研究工作,承办重大林业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攻关项目、科技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林业高新技术攀登工程和关键技术开发工程,编制国家林业局重点科研指南,并组织实施指南项目。

4.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林业实用技术的应用工作,管理林业科技期刊。

5.负责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评审、申报和管理工作。

6.指导林业技术开发实验示范区的建设和管理。

7.组织国外林业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工作。

8.承担林业技术监督工作,归口管理林业行业标准化、质量、计量工作,监督检查林业国家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9.归口管理林业和知识产权工作。

10.组织协调国外智力引进工作。

11.承办国家林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林学会工作。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国际合作司

主要职责:

1.归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涉外工作,指导林业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2.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林业国际合作工作规划,拟定林业涉外工作的规章制度。

3.负责出访和来访团组、人员的审批和报批,组织安排重要的外事活动。

4.负责与外国政府、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组织的联系。负责政府间和部门间协定、协议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谈判、签约,归口管理有关协议的执行工作。

5.负责争取外国无偿援助,组织办理援助项目的申请、谈判、签约;检查、指导项目的执行,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涉外事宜。配合有关司局和单位做好利用国外贷款工作。

6.负责协调我国政府对外援助的林业项目。

7.办理加入国际组织、公约事宜,组织出席有关重要国际会议。参与有关国际条约的谈判,协调有关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审批或报批在我国举办的有关国际会议。

8.归口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林业事务。

9.负责编制局外事经费预算、决算及其管理和使用;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事宜。

10.指导林业对外宣传工作。

11.领导管理国家林业局林业国际交流中心。

12.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人事教育司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干部、人事、劳资和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局党组的决议、决定,组织拟定具体的规定、标准等,并监督执行。

2.负责林业人才现状调查和需求预测,拟定林业教育发展规划和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指导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4.负责局直属单位高级专家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负责林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5.指导高中等林业教育工作,负责林科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指导林科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教育研究和教材建设。

6.指导林业行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培训工作。

7.指导局直属院校管理和建设工作,管理和协调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直属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等管理工作。

9.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和人员调配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社会团体。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1.组织林业系统部级荣誉称号的评选工作。

12.归口管理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13.承办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机关党委

主要职责:

1.制定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贯彻落实。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组织党员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

4.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及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和有关知识等。

5.组织开展党性党风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理想和革命传统教育、形势任务教育等。

6.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一岗双责”原则和管事管人管思想相统一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掌握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汇报。

7.加强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负责直属机关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按期进行换届改选。

8.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9.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表彰、宣传、学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党务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和经验。

10.领导局直属机关纪委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审议、审批违纪党员的处分。

11.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12.贯彻党的统战政策,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统战工作。

13.按照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反映有关情况。

14.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15.协助局党组指导局党校开展工作。

16.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办理局党组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拟定国家林业局的具体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通报情况、走访慰问、参观、参加会议,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林业的重大决策。

3.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4.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和离休干部健康休养、用车等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科学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

6.负责国家林业局机关离退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7.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8.指导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9.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代码】141

一、主要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承担。

其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二).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四).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五).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七).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八).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管理。

(九).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的检验、鉴定机构)。

(十).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十一).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信息、宣传、教育、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十四).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十五).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督查、、保密、保卫、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承担局新闻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拟定有关规章。承办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对台业务。

(三).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国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证书签证、标志标识(标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编制、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签证工作。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统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依法监管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一般包装、危险品包装检验。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八).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卫生质量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监督。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工作。监督管理部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十一).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组织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管理、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二).国际合作司(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组织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SPS)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组织协调科研、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并监督执行。

(十三).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计划、规章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总局机关、直属单位、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工作。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一、财政监督统一协调进行的影响因素

(一)财政监督专门机构在整个财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在人们的认识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机构设置上,考虑检查部门的级别层次及独立性对实施检查的影响而情况不一,有的地方从财政部门独立出来,有的地方属财政部门的二级局,有的地方仍属财政的一个科室,在客观上给人们一种误解,认为有审计等部门,财政监督可大可小存在意义不大,只是在原“三查办”基础上换个名,在实际业务开展上,重视违纪查处而忽略计划及执行的检查。基于财政监督的职能,应该看到,财政监督机构是财政的一个综合部门,因为无论在对内或是对外监督方面,都与财政业务息息相关。这个机构的设置是强化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财政监督的职能转变还没有全面实现,对其效绩评价有失偏坡。财政监督既包括对财政收入的监督,又包括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既包括对经济行为的事后监督,也应包括事前和事中监督。从当前实际运行看,其职能没有全面得到发挥,表现在检查内容上突出会计信息质量,在检查时段上突出事后监督,在检查范围上突出了对外监督,而其他方面的检查时有时无,没有达到经常化、制度化。在人们的观念中还存在着,发现的问题越多越好,罚款的额度越大越好的认识,结果是为检查而检查,使财政监督偏离了为财政管理目标服务的轨道。

(三)财政内部上下级之间“条条管理”的运行机制阻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统一协调。财政各职能科室往往与上级财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进行业务联系,一些财政的文件精神、政策变化不能及时反馈到财政监督机构。一些财政改革的具体规定办法不能与财政监督部门沟通,从而造成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使财政监督检查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四)财政监督机构检查力量不足影响统一协调。财政监督机构应该成为综合性部门,那么,要求财政监督机构要有相应的检查力量,而力量由数量和质量组成,从质量讲,人员及其素质应达到相应的水平。具体说应该熟悉财政的基本知识,熟悉财政的相关业务,熟悉财政的各项政策。在财政监督机构成立后,上级部门组织了相关培训,经常举办财政监督科研活动,部门也组织不断地学习,但受到业务开展的限制,实践学习的机会少,提高的程度不很明显,存在着懂财务的人多,懂财政的人员少;专业人员多,综合性人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机构的整体威信和形象,同时也影响着统一协调进行。

二、加强财政监督统一协调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是首要。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财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做为财政工作人员要树立整体观念、全局观念,这是达成统一协调工作的基本条件。各职能科室应树立积极配合财政监督机构工作实现本科室职能的观念。如政府采购管理科室,单靠自身去监督各基层单位按采购目录所规定内容实施采购是不可能的,要借助财政监督专门机构的力量。作为财政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就要树立服务观念,协调各职能科室的各项检查,要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检查活动。注意收集各业务科室检查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检查信息的上传下达。这样,把各项检查内容融入统一检查活动之中,即有利于提高检查效率,又能避免重复活动给基层单位带来负担。更主要的是要争取领导的支持,经常汇报、及时请示、发挥领导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制度建设是关键。实现财政监督的统一协调要有良好的机制,健全财政监督工作法规或条例,是当前财政监督工作的有力法宝。作为各级职能机构要积极主动,参照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吉林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各级财政机关实施的财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由检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和组织。财政部《财政监督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财监字[1995]24号)对财政监督机构与本级财政部门各业务机构的工作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的解决统一协调问题,应在贯彻上级规定同时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如“有关业务科室向财政监督机构报送报表、资料的制度”“财政监督机构结合业务机构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的制度”等等。只有制定出合理科学的规则,才能保证管理秩序的有效开展。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进度控制

[作者简介]刘存顺,广西正远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TUT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8-0130-0003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与投资控制和质量控制一样,是工程项目施工“三控制”之一。它是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按期完成,合理安排资源供应、节约工程成本的重要措施。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是指在既定的工期内,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的合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在执行该计划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工程项目施工实际进度情况,并将其与计划进度相比较,若出现偏差,便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找出必要的调整措施,修改原计划,不断地如此循环,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确保工程项目的既定目标工期得以实现,或者在保证施工质量和不因此而增加施工实际成本的条件下,适当缩短施工期。

一、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主要工作内容

根据建设监理合同委托的监理服务范围和要求,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不仅限于或不完全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图纸和文件在满足工程施工总进度要求并且图纸和文件的储备满足连续施工三个月的前提下提交时间表,并负责检查、督促工作。

2.参与厂区内生产工程施工进度和接口的协调;编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相关管理制度。

3.参与编制和审核工程项目施工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计划,核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及以下的网络计划并监督实施。

4.审核施工承包商上报的现行计划,审批施工承包商提出的修改目标计划要求。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报送项目业主并监督实施。

5.在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年、季、月、周计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综合计划。

6.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根据项目业主的授权范围,签发单位工程开,停工令。

7.协助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业主授权主持或组织现场调度会、每周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9.审核工程进度价款结算文件。

10.审批工程延期。

11.向项目业主提供进度报告。

12.督促承包单位整理技术资料。

13.审批竣工申请报告、组织竣工预验收。

14.协助项目业主处理争议和索赔。

15.整理工程进度资料。

16.督促承包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在工程移交后的保修期内,要处理验收后质量问题的原因及责任等争议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修理。

17.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或者不能按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的承包商,提出处理意见,直至签发停工令。

18.及时处理承包商提交的各种工程技术报表,及时回答承包商提出的各类与监理业务有关的问题,不可因此而影响工程进度。

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原则

1.以施工合同及本工程有关合同的约定工期目标为依据控制施工进度。

2.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符合控制工程投资的前提下控制工程施工进度。

3.采用动态控制方法,对工程进度进行主动控制。

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方法

1.审批进度计划

(1)要求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

(2)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工程的条件及施工队伍的条件,全面分析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3)对季度及年度进度计划,要求承包商同时编写主要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进场时间等计划安排。

(4)项目监理机构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确定进度控制方案。

(5)总进度计划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并报送业主,需要重新修改,应限时要求承包单位重新申报。

2.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与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对承包商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实施动态控制。

(2)按月检查月实际进度,并将与月计划进度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现偏离签发《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商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目标。

(3)要求承包商每月25日前报《(××××年×月)工、料、机动态报表》。

3.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

(1)发现工程进度较大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原因分析,协助业主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应采取的措施,经业主批准采取相应调整措施,保证合同约定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预防由业主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2)必要延长工期时,应要求承包商填报《工程延期申请表》,报项目监理机构。

(3)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原则签署监理意见后报业主批准,要求承包商据此重新调整工程进度计划。

四、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控制的措施

1.参与编制和审核工程里程碑计划和工程一级网络计划,经业主批准,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

2.审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网络计划,检查总进度安排是否符合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计划要求;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控制目标和合同工期;施工工序安排是否合理、符合本工程实际;生产要素供给能否满足进度计划的要求等,使二级网络计划切实可行。

3.根据设计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图纸交付的要求,按施工进度安排,细化交图进度,协助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签订图纸交付协议,以保证连续施工需要。

4.建立和落实施工进度控制责任制,建立健全进度控制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方式、协调会时间、参加人员和协调议事规则等)。

5.根据工程里程碑计划和一级网络进度计划,确定工程项目实施阶段进度(包括施工、设计图纸、设备交付进度)安排的总目标。核查承包商编制的二级及以下的网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实施施工进度的动态管理,对承包商上报的现行进度计划按规定进行审核,随时掌握进度计划关键控制点的情况,盘点工程进度,及时了解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的差异,分析进度偏差的原因和不利因素以及对进度带来的影响,尽早进行预控或采取补救措施,报业主并监督实施。

7.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工程项目的年、季、月计划,并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的综合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承包商年、季、月计划的依据。

8.按审定的施工计划要求,审查承包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的申请报告,核查确认人员、机具、设备、材料的到位情况。符合计划安排和开工条件者,根据业主授权签发开工令,对违规开工者签发停工令。

9.根据工程总进度的安排,做好主体工程与辅助工程、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项目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关键路径项目按时完成,配套项目不影响工程总工期。做好:在工程施工初期以土建施工进度为控制重点,督促安装为土建施工提供配合服务;施工中期以安装工程进度为控制重点,督促土建为安装施工提供配合服务。

10.做好施工现场的总平面管理,协调好现场承包商间交叉作业的关系,加强交叉施工的组织管理,为施工进展提供良好环境。

11.严格进度检查,了解现场工作量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检查;协助并监督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

12.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设备、材料催交、催运和收货的清点工作,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必要时修改和调整计划,确保下阶段工作的开展。

13.按现场情况和规定,组织现场调度协调会等例会,及时分析、通报工程施工进度状况,协调各有关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解决施工过程中影响进度的具体问题,并编写会议纪要与监督实施。

14.按工程里程碑节点进度和工序交接管理程序,督促承包商按计划做好工序移交和接收工作,组织好建筑与安装、安装与调试的交接。

15.严格对工程工期延期申请的审批,对情况属实、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依据,经与业主协商一致后,予以审批。

16.定期向业主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提供进度报告。

17.检查和审核承包商提交的进度统计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整编工程进度资料。

18.对已完工符合移交条件的工程项目,督促承包商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19.强化对工程进度计划的管理,对不认真执行进度管理制度、不按时报审施工进度计划或不按审批要求修改进度计划的承包商,及时提出意见,作出处理,直至签发停工令。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联合成立“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协,具体办理“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成立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估监督。

盟(市)科协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审核整理相关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有关事宜;组织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申报单位、个人的参评资格,进行项目实地评估;整理相关推荐材料,做好公示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审核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对计划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对“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并协助各级科协、财政部门落实计划。

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自治区及各级科协、财政部门对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实施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坚持全国科普示范旗县(市、区)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坚持“全国百强农技协”、“全区星级农技协”、“全国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全区星级科普示范基地”申报推荐优先的原则。

三、宣传动员

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通过区内主要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牧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牧区专业技术协会、农牧区科普示范基地、农牧区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牧区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牧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申报推荐

申报单位和个人向所在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报送典型经验事迹材料;填写推荐表;提供相关登记、奖励有效证件和有关照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

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整理审核申报对象的申报材料(包括①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②登记、奖励证件和有关照片③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④3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③公示材料);向所在盟(市)科协和财政局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盟(市)科协、财政局汇总所属旗县(市、区)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整理,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②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向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申报推荐材料。

自治区“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各盟(市)申报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在推荐名额内,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制作相关推荐材料;向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推荐确定的单位和个人,报送相关推荐材料。

五、公示监督

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旗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将本行政区域内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上报所在盟(市)科协、财政局。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取得新进展

对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审查、批准、监督工作是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计划和预算监督工作一直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对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财政经济委员会也切实把对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摆到了重要位置,尤其是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近年来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

(一)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

近年来,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促进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进行了四项改革:一是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调动市、区两级财税部门培植财源依法理财的积极性;二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对购置办公设施、汽车定点维修和加油等,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开招标,促使政府采购项目都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三是建立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市级各部门财务收支由会计中心集中核算,逐步把二级预算单位纳入中心管理;四是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细化预算编制,在编制部门预算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市推广。市政府财政部门在____年__月报送的下一年度预算草案中,部门预算已覆盖全市__%的预算单位。通过这些改革,规范了预算管理,促进了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构建。

(二)规范行使审查监督职权,提高人大财经监督力度

为加强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提高依法监督的意识,我们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的各项规定,经过不断摸索,对财政预算的审查形成了一套较为有效的程序和方法,概括起来四句话:平时主动联系,及时沟通;大事遵时守法,发文督促;必要时征求意见,及时审议;为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做好助手。

每年,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协助代表大会做好新一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协助常委会做好决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查批准、监督预算执行、初审下一年度计划和预算五项常规工作时,都注意把握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使该项工作逐步实现了由粗放式监督到严格依法监督的转变。目前,政府在编制和执行预算过程中能基本做到:提前编制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先行审议;重点支出安排基本符合法定要求;巨额财政资金的筹措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的重大变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等。

本届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三年来,市人民政府共_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其中,一次是由于财政收入增长较快,提出超收收入使用安排计划,调整年初预算;一次是调增预算收入并安排支出;一次是预算科目之间资金调整超过预算科目的__%,依法报经批准。市人民政府共__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采取可行的应对措施,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加强对地方金融情况和政府债务的监控的建议,协助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民政府每年在__月底前均能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请审议下一年度预算草案,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统筹考虑、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从而维护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三)充分发挥经济立法的初审职能,深化经济监督工作

三年来,我们发挥经济立法的初审职能,共初审法规_件。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推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深化经济监督工作起了积极的作用。

比如经财政经济委员会初审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立法,通过对我市审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工作所做的具有探索意义和前瞻性的规定,为有关单位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管理各项职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加强了对公共财政领域的审计和监督,细化了对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社会公益性基金等的审计、监督、管理程序,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这些立法工作与经济监督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突出了计划和预算监督工作的重点,促进了计划和预算监督的深入进行。

(四)加强对计划、预算监督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进一步促进监督的规范化

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我们还组织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委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人大财经工委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对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促进人大和政府两方面领会和掌握有关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序、职能等,为真正做好预算监督工作打下了认识上和理论上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我们还撰写了《明确权能正确定位依法监督》、《依法监督规范运作力求实效》、《积极探索依法监督促进预算监督工作规范化》等文章,积极探讨,加深认识。

二、结合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问题,精心组织执法检查,提高法律监督实效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也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我们结合经济工作中的热点、重点问题,精心组织执法检查。三年来,财政经济委员会具体组织的执法检查共_次。其中配合全国和省人大执法检查_次,协助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_次。通过精心组织检查,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增强了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观念,提高了执法监督实效。

结合强化预算监督力度,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常委会具体组织落实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某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执法检查,从而提高了各级政府和市、区两级人大严格执行两法的积极性。就政府而言,给预算管理带来了“三个增强”:一是增强了预算的法律效力观念,二是增强了预算编制的严肃性,三是增强了预算执行的约束力。就人大监督而言,推进了预算监督程序性和实质性的结合,增强了知难而进,履行职责,强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信心。

结合日益深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先后配合全国和省人大组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执法检查和“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____年还协助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执法检查。这些检查对于推动我市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结合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外来工的合法权益,____年_月我们协助常委会进行了《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执法检查。督促政府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结合社会保障的热点问题,____年,我们配合省人大对国家和省的“社会保险四项法规”进行了执法检查。____年_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又协助常委会对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由于这些执法检查选题得当,组织周全,事前均做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因此效果较为理想,达到了预期的监督执法的目的。比如在对《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检查过后不久,市政府即研究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市府常务会议还专门研究解决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问题,调整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在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了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这些措施较好地落实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联系和交流,做好相关的代表工作

为了充分发挥代表职能,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交流,每年我们都围绕当前经济工作,组织代表视察,关注民生,体察民意。

(一)组织代表深入视察,关注我市经济的发展

比如____年,财政经济委员会联合其他工委,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视察了我市外经及农业工作。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了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和农业局的工作汇报,实地视察了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等地。____年初,我们又组织代表对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视察,代表们进一步了解了市场经济整顿和治理工作的推进情况。这些视察活动促进了政府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

(二)督促议案办理,促进政府解决代表关注的经济热点问题

本届人大任期之初,按照归口督办的原则,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历届人大尚未结案的其中_件议案的督办工作。这些议案包括:《关于加速发展我市生产资料市场的议案》、《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议案》、《关于对我市发行内部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和集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和监督的议案》等。通过走访了解情况,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办理,加强协调。目前,除了有关清理集资议案还在督办中外,其余均已结案。

四、开展调查研究,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为了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行使财政经济监督职权时做到心中有数,开展广泛深入的调研活动是必须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坚持每年进行一到二次较为深入细致的调研活动。每次均形成调研报告上报,发挥了参谋助手作用。这些调研更便于常委会、主任会议及有关领导掌握我市经济动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____年上半年,我们围绕“如何使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济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和“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情况”这两大调研课题开展了较广泛的调研活动。形式以座谈会和个别走访为主,共召开了全市经济主管部门、经济专家等六种类型的座谈会。经过调查研究,我们以详实的资料和数字,分析了我市经济运行和国企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这次调研活动使我们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市经济运行的总体情况。为常委会行使职权,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打下了基础。

又如____年_月,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金湾区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的目的是,深入了解情况,坚定信心,促进发展。通过调研,为金湾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推动了全市经济整体、快速、协调发展。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拓宽人大财经工作的思路

一是加强与上级人大及兄弟市人大财经委、城建环资委的沟通和交流。近年来,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派人参加省人大财经委和城建环资委组织的年会,积极参加省人大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就全省范围内人大财经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和理论探讨。三年来,共向省人大财经工作会议提供经验交流材料_份,向全国和省人大城建环资工作会议提供经验交流材料_份,向省依法治省办、省人大财经委、省财政厅组织召开的全省人大预算监督工作会议提供经验交流材料_份。会上交流探讨,会后及时总结归纳,主动学习兄弟市的宝贵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与政府相关各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了资料送阅制度,及时了解政府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便于支持和监督。

三是加强与各区人大财经工委的联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六、加强自身建设,爱岗敬业,勤勉互励,扎实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面比较广,具有“面广线长责任重”的特点。委员数量少,又多是兼职,三年来,我们一直靠勤勉互励,扎实工作来保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注意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和抓好业务学习,建设自身,服务社会。在全体代表的支持下,较圆满地完成了本届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职责。

三年来,财政经济委员会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监督措施不够有力。

二是由于人员不足,提前介入预算编制的工作开展得不到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的审查深度不够。

三是专题调查研究做得不够。

对新一届人大财经工作的建议

当前,根据中央和省的部署,经济工作改革正在有序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也将实现由程序性监督到实质性监督的转变,由偏重于事后监督到全过程监督的转变。对地方人大的财经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人大财经工作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建议结合实际,着力于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财经知识的学习,充实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的力量

进一步加强委内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视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发挥财政经济委员会兼职委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及早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为审查计划、预算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服务工作。同时,本着适应改革需要的原则,充实精通财经知识的专业人才,逐步强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的力量。

(二)想方设法,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制度,细化审查程序,使预算全过程都纳入依法监督运行的轨道上来,仍是今后人大财经工作努力的方向。需继续探索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把握重点

继续围绕立法和监督两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协调,以提高法规初审质量。建议结合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围绕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结构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

要认真贯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按照上级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区计生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统筹协调机制,坚持各级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一票否决”不动摇,坚持经济工作和人口计生工作两手抓,落实“三抓三到位”责任,即:抓工作部署、抓问题解决、抓督促检查,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全区各项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监督科、技术科)

二、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计生工作氛围

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贯彻党的十会议精神,加大正面宣传教育力度。一要坚持创新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倡导先进思想、文明观念,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推进宣传教育工作的改革创新。(监督科)二要开展经常性宣传活动。推动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等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主题,在计生国策30周年、世界人口日和节假日、活动日,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宣传工具和文艺文化活动进行广泛的“国策”宣传。(监督科)三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的深入开展。大力弘扬“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尚,把“关爱女孩行动”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延伸和拓展引向深入。(监督科)

三、强化综合治理,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

2012年为“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治理年”,要联合相关部门继续保持综合治理的高压态势,开展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推动适时召开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部署专项督查工作。全面落实组织领导、宣传倡导、利益导向、社会保障、优质服务、全程管理、“两非”打击和统计监测等各个工作环节。落实出生人口、孕妇B超检查和终止妊娠实名制度,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区域协作办案工作机制等,动员方方面面齐心协力、严抓共打“两非”行为,营造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产生震慑作用。(技术科、监督科)

四、加强综合改革,切实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进一步建立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做好动态监测工作,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和清查活动。一要继续推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工作。尤其是要加大对试点社区的帮助指导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运用。(监督科)二要加强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流动人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综合治理流动人口问题。(技术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三要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出台政策、制定措施等途径,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均等化服务,不断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技术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四要抓好法人代表计生责任制的落实。认真落实《物业管理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抓好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计生工作责任制和私房出租户责任制的落实。(技术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五要及时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充分利用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子系统,加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信息沟通,进一步提高信息通报率、反馈率。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持证率和验证率。(技术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六要经常开展流动人口入户随访服务。提高“双查”到位率,对政策外怀孕的及时动员落实补救措施。(技术科、流动人口计生管理站)

五、加强改革创新,全面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

实施“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是国家、省、市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举措。我们要紧紧围绕“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的主题,全面启动创建活动。一要突出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家庭发展能力,完善家庭社会功能为主线,以构建幸福家庭为目标,从计生家庭最关心的最迫切的问题入手,统筹策划,研究制定方案,多层面提升面向计生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多角度提升面向计生家庭的教育文化服务水平,多渠道提升面向计生困难家庭的帮扶水平,创新活动载体,力争实现服务全覆盖。(监督科、计生协会)二要以项目为抓手求实效。围绕生育文化、青春健康、健康生育、生育关怀、心灵家园“五项工程”,精心制定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争取每个街道都有l-2个亮点,使“生育文明·幸福家庭”促进计划成为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服务品牌。(监督科、技术科)三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加。依托社区自治组织、各级计生协会、社会团体组织,广泛开展争创幸福家庭活动。(计生协会)

六、加强政策推动,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

要把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常抓不懈,各相关部门在出台相关惠民政策时要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尽量向计生家庭倾斜。一要抓好落实。坚持主动上门服务,全面落实现有的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居规民约规定的各种奖励、扶助、优先、优惠、免费政策,积极做好向辖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四术”、婚检、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服务,严格实施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大力实施“金秋助学”、“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启动实施“生育关怀”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监督科、计生协会)二要不断完善。要结合区、街道、部门、社区实际,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围绕计生家庭在优生优育、子女培养、抵御风险、生殖健康、经济发展以及养老保障等方面的要求,不断制订、完善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的导向政策。(监督科、技术科)三要注意衔接。处理好普惠政策与计生优惠政策的关系,在社会救助、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分红、土地换社保、入园入学、就业推介、人员招聘等方面向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生户倾斜,让计生户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使他们感到政治上光荣、经济上实惠,促进群众自觉计划生育,推动计生政策的落实。(监督科)

七、加强技术服务,着力提升计生优质服务水平

一要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技术优质服务。大力开展科技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进一步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继续加强对技术服务和药具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四优一满意”的要求,推进区计生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技术科、计生服务站)二要抓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实施,覆盖率达到100%,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婴儿缺陷率。(技术科、区计生服务站)三要积极参与预防艾滋病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网络比较健全的优势,结合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经常和随访工作,普及有关科学知识,主动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做好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技术科、计生协会)

八、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推进计生工作重心下移

一要提高各级计生例会质量。坚持开好区、街、社区三级计生例会,尤其要加强对社区计生例会的检查指导。(技术科、计生协会)二要完善居民自治。指导社区居委会依法完善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全面推行“诚信计生”,开展依法行政示范街道创建活动,坚持居务公开,不断提高居民自治水平。(计生协会、监督科)三要狠抓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下大气力抓好后进社区的转化工作,加强对计生工作基础薄弱社区的督查和指导。培育一批新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全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监督科)四要提高社区计生队伍素质。加强培训教育,妥善处理好稳定在职社区计生队伍与更新、提高队伍素质的关系。(监督科)五要继续抓好行风评议工作。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大力保持党员和干部清正廉洁。继续做好“阳光计生行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抓好区计生服务站、街道计生办和社区文明窗口建设,提高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监督科)六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贯彻实施《“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专项规划》。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数据质量,抓好药具管理系统和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提高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广大群众的满意率。(监督科)七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巩固和拓展全省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示范区成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推动单一的计生服务向健康服务转变,积极探索将人口计生工作融入到公共服务管理工作中,打造“大人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体系。(监督科)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以准则化建立为抓手,坚持健全权利运转机制

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工作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施行方案》,明确工作目的、工作思绪、工作办法和工作责任。由县委办牵头并负责日常工作,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谐和监督检查,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报道、言论监督,其他有关部分依照职责分工亲密共同,构成工作合力。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需求准则支持,在详细操作中,围绕“县委有哪些权利”、“权利如何运转”、“运转如何公开”、“运转如何监督”四个基本问题,制订了《县委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定计划准则》、《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决定计划准则》、《党内状况传递准则》、《县委事务例行公开准则》、《县委新闻谈话人准则》、《严重决定计划听证征询准则》、《严重决定计划寻求意见准则》、延聘社会监督员准则等8项配套准则,初步构成了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工作的准则系统。

二、以规范化治理为中心,界定权利范围和运转顺序

1、厘清职权,明确权限。依法明确了县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县委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常委的职责权限,个中县党代会权柄5项、全委会权柄7项、常委会权柄6项、县委书记权柄7项、县委副书记(县长)权柄7项、专职副书记权柄8项、其他县委常委权柄5项。在权利梳理的进程中,还针对以往本能机能穿插的状况进行了厘清,比方严重项目决定计划,是县委的中心权利之一,以往的决定计划发生进程中,往往存在县委与县政府本能机能穿插、分工恍惚的状况,目前从新进行了明确,即由县政府负责前期的调研论证,由县长掌管召开县政府常务大会评论研讨,构成指导性意见,县委常委会对县政府大会定定进行研讨表决。还,还理清了县委与县人大、县县政府、县政协的权利关系。把县委定位为负责统筹协调、支持监督,研讨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思绪。对严重事项,总体上遵照县委提出思绪、县县政府制订方案、县政协民主协商、县委搜检赞同、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决定的决定计划流程。

2、科学设置,规范流程。增强顺序建立,是稳固和深化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的主要一环。科学设置县委权利运转顺序,是使其权利公开通明的有力保证。该县依照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准则,编制了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流程图、县委严重事项公开决定计划流程图、大额资金运用顺序流程图、严重工程项目建立公开施行流程图等四个流程图,明确和细化了权柄行使的每一个环节和步聚。无论是人事故动,照样固定资产投资,抑或是一份主要文件的出台,只需触及到县委,都要按照设定的流程来处理。

3、突出重点,规范运转。突出“三重一大”事项,在严重决定计划方面,履行主要决定计划票决制。县委常委会决定计划时,执行“一把手”末位亮相,由班子成员对决定计划建议逐一明确表示赞同、分歧意或缓议的意见并阐明理由,县委书记最后宣布意见,依照民主集中制准则作出抉择。在主要干部任免方面,履行离岗调查、公开选拔、全委会票决和主要岗位指导干部差额选拔等干部人事准则改革。

三、以通明化运转为重点,增强权利公开载体建立

1、建立公开平台。坚持县委权利运转公开栏,实时将县委决定计划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其它决定计划事项在宣传栏上公开,每季度更新公开内容。还,还应用大会传递、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方式以及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对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工作进行普遍宣传,营建浓厚的工作气氛。

2、增强收集宣传。收集媒体有其无与伦比的公开性、通明性、快捷性、普遍性,该县在县政府网上专门设立了《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栏目,将县委权利公开通明运转有关文件、准则和县委及其工作部分、各单位党组织权利公开通明运转状况进行具体、系统、集中、动态展现。

3、创新公开形式。逐渐推进后果公开转向起点、进程、后果全程公开,由党内公开转向党内、党外同步公开,真正让县委权利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如,凡关系城市久远发展或事关群众亲身好处的严重决定计划,都要采取公开寻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政民互动等方式群策群力,让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对主要干部选任,探究干部选任公开改革,在本年乡镇换届进程中,采取“公开比选、全程票决”的方式,使一批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异干部走上了党政正职指导岗位;对换查处置违纪案件,执行受理、立案、查询、审理、后果“五公开”,触及群众亲身好处的案件约请群众代表参加查询。

四、以阳光化操作为目的,增强对县委权利的监督。

1、增强党内监督。完善县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申报工作准则和常委会成员按期述职述廉准则。坚持任前廉政说话、诫勉说话、述职述廉及指导干部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党内监督准则。如对新选拔和交流的指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说话及签署《指导干部任职廉政承诺书》,组织全县科级干部开展述职述廉。还,坚持了常态问责机制,对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执行公开问责,加强了权利运转监督的有用性。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参建各方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协调,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解决各方矛盾,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整个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个部门、单位和组织成员的工作同既定的组织目标一致,促进各方有力配合,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因此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项目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主要对象首先是人,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当中。首先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人际关系的矛盾,做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协调作用主要反映以下几方面:

1.质量和安全工作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进度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3.投资控制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4.平衡的手段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组织协调的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的范畴,如果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能使许多困难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作用。主要的协调方法有:

1.交谈协调法

又称口头协调法。监理人员对于一般的问题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口头指令,并可通过交谈了解协调的效果和各方的反应,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如果发现未达到效果,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确认和推进。

2.书面协调法

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方式准确地反应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告、信件和其他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这种方法能准确体现当时情况,并能存档保留以备将来查询。

3.会议协调法

利用会议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中最常见的协调方法,如监理例会、专题现场会等。这种方法需要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分发到各方落实执行。该方法的优点是各方参加、共同决定,效率高,解决问题彻底。

四、监理需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需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2.监理需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图纸作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首先需要熟悉设计文件,才能将设计意图很好地反馈到工程实体中;施工监理中,对于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要尊重设计意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得任意改动设计图纸;对于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均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3.监理需处理好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

4.监理需处理好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按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监督权。监理单位应承认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地位,接受其监督,根据其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评估工作。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设备安装 原则 质量控制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到大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如何加强设备的技术管理、安装工程的质量管理,对设备的每一道工序进行有效地监控,确保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是设备监督工程师的中心任务。

1.设备安装工程师监控的原则性

工程监督部门的工作是纷繁复杂的,设备安装工程师的决定时常涉及企业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因此,工作中不时会遇到来自各方的干扰,这就要求工程师不仅要坚持原则,同时又要讲究工作方法,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工作的自身要求决定了监督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否则不仅做不好监督工作,而且后果难以预料。工程师在建设监理实践中,应着重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1)严格性。一是对工程管理部门的内部要严格管理,要建立各种规章制度约束监督人员的言行,同时这一举措也是提高监督人员水平的重要途径。二是对承包商的严格管理,由于各种原因,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偷工减料、逃避检查、敷衍了事等现象,作为监督工程师就是要督促承包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同时应按监督规划和监督细则的要求严格检查验收,把质量和安全真正落到实处。

(2)公正性。公正是工程师的执业准则之一。如上述,在监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而发生冲突,监督工程师在处理有关问题时应从工程整体利益考虑,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

(3)廉洁性。工程师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在工程建设中成为企业、承包商和监理三方的中心人物。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等为其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以各种方式向监督人员提供益处,作为监控工程师必须能够抵御诱惑。只有工程师清正廉洁,才能在承包商面前树立起应有的权威。

2.设备安装工程师的工作职责

(1)质量控制。开工前熟悉有关规范、标准、图纸、图籍,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根据设计意图设备工程质量的特点,制定出符合设备监督工程的《设备监督规划》、《设备监督实施细则》,并进行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确定工序报验的内容,确定旁站见证点及见证方式,与部门领导沟通后,及时传达到施工单位,按有关规范、标准、《监督细则》制定相关报验资料。

(2)进度控制。认真仔细地阅读合同,审查施工单位所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中网络图、横道图,认真审查关键线路、关键工作及相关工作的工序布置,必要时根据资源情况、合同要求,调整网络计划,合理安排流水施工作业。利用工程例会,对照进度网络图、横道图定期对进度偏差进行调整。核对周、月进度计划,必须符合网络图要求。由于自然灾害、设计等非施工因素影响的工期,监督工程师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实际情况应及时签证,给予顺延。

(3)投资控制。由于设备监督行业的发展不平衡,各业主对设备工程投资要求的差异很大,在我国大多设备监督工程中,监督工程师不控制投资,只是象征性地控制,由于在投资方面设备监督存在着薄弱环节,因此,利用经济杠杆去控制质量、进度、安全几乎不能实现,实际上大多设备监理企业对工程的投资控制只是中间控制,对投资的关键――开始、结束(预算、竣工结算)不进行控制。

(4)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设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是确保设备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严格按照合同有关规定,保证设备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的基础,设备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各管理目标起到了根本的保证。设备监督工作是以设备工程信息为基础的,设备监督工程师在监督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目标控制,控制的基础是各类与设备相关的信息,对任何目标的控制只有在这些信息的支持下才能有效的进行。因此在设备监督过程中,如何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整理加工、整理存储、传递和应用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是设备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收集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相关协议、有关会议纪要等作为各项控制的依据,并按有关文件划分、分类存放。在设备监督过程中,处理施工单位之间的纠纷,首先要考虑上述相关合同、相关文件。合同文件是验收设备、材料、中间工程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设备工程验工月报的计量、付款的基础是当月相关信息,以及合同文件相关规定。设备工程竣工结算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贯穿整个工程的信息(设计变更文件、工期顺延文件、工程量变更文件)进行合理的调整。施工结束,设备监督工程师按照设备工程监督资料管理及国家、地方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档案,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设备安装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

组织协调工作贯穿于设备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总监督工程师的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协调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设备监督内部的组织协调。总监督工程师应该做好监督组织内部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民主的工作作风,了解每位职工的能力、经历等特点,使各专业监督工作能够和谐、有续、高效地进行。

(2)设备监督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这里主要指安装调试阶段,两者业务间的协调。设备监督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应充分理解、尊重、配合,设备监督工程师发现设计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通过部门领导批准后,供设计单位参考。

(3)设备监督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监督单位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监督单位应该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了解进度、质量、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商的困难,并热诚帮助,使其能顺利地完成任务。

(4)设备监督单位与政府有关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协调。设备监督单位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监督工作,因此,应认真执行质量监督部门的各项设备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与质量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质量控制和保证工作。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在某阶段进行,如规划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后期扶持阶段等,本文对在受委托后如何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监督评估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1成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现场工作机构及人员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首先要组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组人员组成。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委托方委托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监督评估单位的自身情况而确定监督评估组织形式。一般常用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确立了组织形式后,要配备监督评估技术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

2编写监督评估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是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1 监督评估规划的作用

一是指导移民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二是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对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是项目法人或委托方确认监督评估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的主要依据;四是监督评估单位重要的存档资料。

2.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要求

(1)监督评估规划的基本构成应力求统一;(2)监督评估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有针对性;(3)监督评估规划编制应规范、标准;(4)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是编制监督评估规划的主持人;(5)监督评估规划应动态修订;(6)监督评估规划可分阶段编写;(7)监督评估规划需审核确认。对于小型移民项目监督评估规划可以和监督评估细则合并编写。

2.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依据

(1)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拆迁、淹没处理、移民安置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移民区(淹没区)、安置区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移民安置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2)国家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文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地方政府确定的移民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3)合同文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实施协议书,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合同文件;(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5)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依据,实际上也是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依据。

2.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内容

(1)监督评估项目概况;(2)监督评估范围与目标;(3)监督评估工作依据和原则;(4)监督评估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程序和方法;(5)影响进度、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及建议;(6)监督评估机构与职责;(7)监督评估工作内容;(8)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方案;(9)监督评估质量保证计划。

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按照上述内容应该满足要求,实际编写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适当增减。

3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移民补偿资金和移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地对一个县(市、区)总的及各大类移民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3.1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核实,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有关进度问题的监督评估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进度报表。

(2)审核实施方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监督评估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措施。

(3)督促进度计划实施。督促实施方依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制订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4)监测实际进度与阶段进度计划目标的偏差,及时纠偏。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实际进度偏离阶段进度计划目标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经委托方批准后,监督执行。

(5)审核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有关工期目标方案,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6)对设置的进度监督评估关键时点进行实时定点监控,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移民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3.2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1)参与实物指标复核,并对实物指标复核质量签署监督评估意见,对公示成果进行审核确认;掌握移民安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对质量问题及隐患提出监督评估意见;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具体移民安置项目的质量监督评估;参与实施规划的编制与评审;掌握移民安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协助实施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专题监督评估报告;完成监督评估质量验收报告。

(2)协助委托方审查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提出优化方案监督评估意见和建议,并按批准的移民实施方案监督实施。

(3)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质量目标监督评估移民安置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监测评估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4)监督、检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搬迁建设、专业项目复建等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移民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移民安置项目是否履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程序,专项设施是否按建设程序复建,功能是否得到恢复,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5)及时上报移民安置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移民集访或群访等突发事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专题报告。

(6)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阶段验收监督评估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应项目责任主体或移民管理机构邀请,参与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经审核具备移民安置销号条件的要督促委托方及时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完成所有移民工程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后,应建议委托方组织进行移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

3.3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评估

(1)督促实施方落实包干责任制,实施方应制订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户、到具体项目。

(2)掌握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进度,跟踪、检查资金兑付情况;定期检查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情况;及时报告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3)协助委托方审查移民投资概预算和预备费的使用。

对移民投资概预算的审查,重点是审查概预算的计费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取费标准是否准确。预备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漏项、设计变更,以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项而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以设计变更方式使用。为此,监督评估人协助委托方制订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督促按规定程序对预备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报批。

(4)督促移民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5)参与征用土地及附属物的范围、性质、类别、权属及补偿标准的界定。

(6)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的审查。一是参与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核,提出监督评估咨询意见,使移民安置方案更趋合理、更具操作性;二是参与对规划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查。三是对移民实施问题进行处理,包括实物指标、工程量变更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4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合同监督与管理

协助委托方组织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移民安置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两部分。

3.5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

(1)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规划、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移民补偿、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3)建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评估师做好实时决策和监督评估,并实施有效跟踪。

(4)建立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评估信息管理责任,通过现场监测,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建立档案,掌握移民工程建设动态变化的实时信息和数据,及时获取移民补偿、工程建设、搬迁、安置最新动态,定期汇总和编写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为委托方和移民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专题报告。

(5)建立监督评估信息保存、回收和保密制度,妥善做好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和保密工作。

(6)做好监督评估信息检索和传递工作。收集的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存入计算机储存器,建立检索系统,实行编码监督评估,便于资料查询。

(7)做好监督评估信息使用。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经过加工处理的信息,要按照监督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要求编印成各类报表、文字、图片、影像和音像资料,以供监督评估人员使用,或提供给委托方,满足委托方的工作需要。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职能部门及主要职责

1、局长工作部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推进重要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行政事务管理;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组织重要会议;负责公文、机要、档案、、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维护稳定工作;负责接待工作。

2、发展策划部

负责全面计划管理;负责组织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制订地区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实施;负责编制本地区直供范围110kv与35kv电网规划和小型基建规划;负责中长期(一年以上)电力市场调查分析预测;负责小型电厂并网方案审批;负责35kv、110kv电网工程(含小型基建及重大技改)项目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和上报立项;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估;负责资本分配优化管理;负责工程预决算审核;负责物资管理;负责购电管理;负责综合信息的统计与分析;负责招投标归口管理;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发展策划工作。

3、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制订人力资源规划并实施;负责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后备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选派或推荐、管理和工作协调;负责机构、定员定编管理;负责工作标准管理和工作协调;负责用工管理与劳动关系管理;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人事工作;负责薪酬管理和社会保险(含集体职工);负责劳动保护管理;负责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

4、财务部

负责全局的会计核算;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负责全局财务经营相关指标(如收入、成本、目标利润等)的专业管理;负责向企业决策者及有关各方提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5、基建部

负责组织220kv及以下等级输变点工程建设;负责编制本地区直供110kv与35kv电网和小型基建;负责组织省公司投资的县级供电企业110kv及以下输变电工程的建设;执行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分站的工作职责;负责工程项目综合信息管理;负责对基建工程环保的管理和具体工作;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基建工作。

6、生产技术部

负责技术标准管理;负责组织制订设备(系统)技术改造的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输、变电生产系统运行、检修的生产、技术、设备全过程管理;负责技术改造管理;负责“反措”计划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技术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可靠性管理;负责无功电压管理;负责防汛、防台风等非常态保供电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协调科技项目的开 发和技术攻关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信息化规划、建设与管理;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相关业务工作。负责联系电机工程协会。

7、安全监察部

负责电力生产、基建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监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落实;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负责“安措”计划的全过程管理,监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或协助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交通安全的内部监督;指导县级供电企业和多经企业的安全监督工作

8、营销部

负责营销职能管理,包括营销策划,组织制订营销规划并实施;负责用电营业、用电检查、电价政策执行、电费结算管理;负责计量管理;负责需求侧管理;负责客户服务管理和cs评价管理;负责客户关系管理;负责营销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客户侧电能量采集、建设、运行、维护的管理。负责营销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组织推广应用营销现代化技术(来源:文秘站 );负责业扩职能管理;负责短期(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力市场调查分析预测;参与主网规划、计划的审查;负责重点项目与重要客户服务工作。

负责覆盖含县供电公司范围内的配网规划、计划、工程项目、运行检修、带电作业、供电可靠性、配电gis系统、配电自动化的职能管理和配电房、电缆、架空线路的技术监督。

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电力营销工作。

9、农电部

负责农电综合性管理工作,是农电工作的牵头、归口、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贯彻省公司农电发展战略和各项工作指示要求,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农电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组织本地区农电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负责组织开展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负责继续组织农网建设与改造扫尾工程、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和电力扶贫等政策性专项工程;负责牵头组织农电体制改革工作和协调控股县供电企业“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农电工作质量跟踪监督和组织农电工作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农电同业对标“创一流”工作;负责农电综合信息管理和农电综合年报工作。

10、审计部

是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由省公司垂直管理。负责协调、配合政府审计和上级审计;根据省公司部属和本单位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局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并且实施;负责对多经企业进行审计;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的审计分析;检查、指导、督促、纠正各部门、多经企业违反财经法规、政策、制度的行为,并且对企业管理的风险控制活动提供审计建议;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考核标准。指导县级供电企业开展审计业务。

11、政法部

负责企业管理策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政策研究、创新及改革工作;负责企业的形象策划;负责企业标准化管理、内部评比、班组建设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负责“创一流”和同业对标管理工作;负责绩效考核管理工作;负责企业风险管理;负责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负责管理企业有关诉讼、非诉讼管理纠纷事宜;负责普法教育和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有关法律咨询;办理企业本部工商登记。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相关业务工作。

负责联系电力行业协会。

12、监察部(与纪委合署办公)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工作与纠风工作;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负责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参与重大事故调查;负责招投标的监督;负责本局的用电稽查工作;指导综合产业及县级供电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13、政工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团委挂靠思想政治工作部)

宣传贯彻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检查各基层党支部对上级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负责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负责本企业的宣传工作;负责理论建设,开展政研会工作;负责共青团和青年工作;指导县级供电企业政工工作。

14、保卫部

负责治安保卫与人武工作;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负责消防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及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年检维护的组织工作;负责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监督各种易燃易爆、剧 毒等物品的使用管理;负责监督要害部位及门卫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开展反窃电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的外联工作。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保卫工作。

15、离退休工作部

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负责具体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指导县级供电企业的离退休工作。

16、工会办公室

是局工会委员会的综合办事机构,负责工会日常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及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工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制度建设;负责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负责文体宣教工作;负责工会劳动保护、劳动竞赛、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工作;对本局各分工会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生产部门及主要职责

1、调度所

负责地区电网调度运行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负责电网调度、运行方式和负荷预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变电部

负责局属35-220kv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缺陷统计分析。

3、送电部

负责输电线路、电缆(35-220kv线路、电缆)的运行维护管理、检修、技改、抢修、试验、消缺工作。

4、变电检修部

负责35-220kv变电站的技改、抢修、检修、试验、消缺工作。

监督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当前计生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五个方面:即人口计生任务压力起来越大与制约措施越来越柔的矛盾;严格的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之间的矛盾;投入需求日益增长与资金难以到位的矛盾;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与工作队伍素质不高的矛盾;政策要求越来越高与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的矛盾。面对新的矛盾和问题,怎么办?实践证明,只有切实把工作重心下移,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真正建立“两委抓导向、协会唱主角、村民搞自治、计生上水平”的工作模式。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牢固建立于群众基础之上,是当前人口计生工作的治本之策。那么,在村民自治工作中,两委如何抓导向?协会怎样唱主角?村民如何搞自治?工作到底上到什么水平呢?

1、两委如何抓导向?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抓好导向,形成新的生育文化观念。通过典型事例、算帐对比,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把婚育新风宣传到家、到户、到人,让群众潜移默化的接受新的生育文化,做到生男生女一个样。

二是在经济利益上抓好导向,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除落实好中央的奖扶政策外,各村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对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应有自己村里的奖励措施,让群众真正的尝到计划生育的甜美。

三是在“四生”服务上抓好导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抓住群众求富、求乐、求健康的心理,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生活、生产、生育、生殖”上的困难和问题,实实在在为群众服务,使群众愿意为村支两委分担忧愁,真正达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

四是在政治荣誉上抓好导向,充分调动广大会员参与计生村民自治的积极性。抓好激励机制的建立,对广大会员建立工作责任制,在经济上给予实惠,在政治上给予荣誉,在困难中给予帮助。,激励会员发挥骨干作用,使每个会员管好自己、教好子女、帮好亲戚、带好四邻。

五是在勤劳致富上抓好导向,带领群众少生快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只有群众富裕了,经济发展了,家庭和睦了,群众的生育观念才能真正得到改变,才能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

2、协会怎么唱主角?

一是要在自我教育中唱主角。村协会要认真落实会员联系户制度。通过会员上门入户做思想工作,及时帮助群众解开思想疙瘩,尽力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村协会腰鼓队、文艺宣传队、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和婚育新风。总结推介典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广大会员和群众中深入开展“两为两争”和“星级评比”活动,增强广大协会理事、会员和群众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二是要在自我管理中当骨干。在制订《章程》和村民公约过程中,村计生协会要组织理事、会员不但要积极发表意见,而且要集中时间,上门入户座谈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努力做到群众的参与率、知晓率、满意率达到三个“百分之百”,使计生村民自治的群众基础更加扎实;充分发挥会员活动小组的作用,使会员小组成为村支两委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渠道,成为督促村民与村委会双方履行义务职责的见证人。

三是要在自我服务中挑重担。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生殖”服务,解决村支两委力所不及的困难,使计生户直接得到实惠。村计生协会在开展“四生”服务中,要针对群众的不同需求,广泛开展帮扶活动。为群众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活,提供技术、资金和信息。

四是在自我监督中当包公,使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在落实《章程》和《协议》过程中,村计生协会要积极主动参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协助村支两委落实好村务公开制度,把有关计划生育重要事项定期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3、村民怎样搞自治?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在本村范围内,全体村民依照国家的宪法、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具体来讲:一是在计划生育的重大问题上实行民主决策。二是在计划生育的事务上实行民主管理、三是在计划生育工作过程中实行民主监督。要使全体村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4、计生工作要上到什么水平?

计生工作上到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就是从开始创建村达到合格村,再达到先进村,再向模范村标准迈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模范村的标准:

(1)、达到“五无”要求。即无违法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无出生瞒报、错报,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

(2)、育龄妇女综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在98%以上;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100%;

(4)、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100%;

(5)、全面推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6)、“四生”服务特色鲜明,卓有成效。

二、基层计生协如何在计生村民自治中如何开展工作

1、基层计生协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一名有威望、有号召力,并且能身体力行、愿意为计生事业贡献力量的好会长。

(2)、有一名有行政领导能力、有奉献精神、有事业心、身体好、能力强的常务副会长。

(3)、有一名尽职尽责、扎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开拓进取精神的秘书长,即计生专干。

(4)、有能保证各项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的活动经费。

(5)、有一套完善的、符合当地实际并且能长期坚持的工作制度。

(6)、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网络。必须有村支两委作坚强后盾,有一个全社会理解、支持的良好氛围,有一支“五老”、技术能手、各界人士和积极分子组成的会员队伍。

2、村计生协工作的方式方法

第一,抓好领导的认识到位,真正做到村支两委负总责。首先要抓村支两委一班人的认识到位,只有领导的认识提高了,才能开展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其次,村必须明确支书或者村主任来具体抓这项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难题。再次是村里要拿出一定的经费。这三个问题得到解决并到位,这是开展村民自治的前提。

第二,抓宣传到位,形成工作氛围。《章程》、《协议》能否具有自治力、凝聚力,关键在于全体村民知晓和积极参与的程度,宣传教育工作要真正做到到户到人。一是要通过层层会议,宣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性、作用、内容和要求;二是各村根据实际,采取拉横幅、张贴标语、公告、发传单、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开展宣传;三是对外出打工人员采取成立会员小组和发函、邮寄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抓骨干的培训,让群众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内容。首先抓好会员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明白在开展计生村民自治中,他们应该做些什么,可以做些什么,怎么做,再由他们去发动群众,使群众知道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需要全体村民的参与和配合,需要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和遵守。

第四,抓《章程》的制订,形成计生工作的“小法典”。

《章程》的制订是关键,在制订章程时,要坚持以下五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制订的章程要上合法律法规,下合村情民意。二是互约性。《章程》既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又规范干部的管理与服务行为,做到既约官,又约民。三是民主性。制订《章程》时,广泛发扬民主。首先,由起草小组草拟《章程》,交村两委班子、村民代表、协会理事集中进行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形成修改稿;其次,将修改稿和征求意见表一同印发到户,征求村民意见,再由村委会召集有关方面人士对村民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形成修订稿;最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将正式稿印发到户、公开上墙。四是对等性。《章程》既体现村民的义务,又体现权利,做到权利和义务对等。五是可操作性。各村从实际出发,利用可掌控资源,因地制宜,做到一村一策。

第五,抓合同书签订,做到权利义务对等。这一步非常重要,这不仅是一个签订《协议》,明白权利义务对等的过程,更是一个进行计划生育宣传的极好形式。签订《协议》,每户派一代表前来与村委签订;居住特别分散的,可派村主要干部和村协会相关的同志到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村民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可以细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育龄对象的家庭,二种是无育龄对象,但有亲属是育龄对象的家庭,三种是既非育龄对象,又无亲属是育龄对象的家庭。第一种内容翔实,责任和权利分明。第二、第三种为《家庭承诺书》,主要是配合做好工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积极作用。

第六,抓制度的建立健全,实现计生工作良性发展。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如信息收集、反馈制度、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和村委会定期报告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制度、会员联系户制度、帮扶制度、学习培训制度。做到自治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并做到持之以恒。

第七、抓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在工作中会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村计划生育自治监督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监督要紧紧围绕五个方面进行:一是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计划生育执行情况、计划外生育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计生优惠政策的落实。二是对乡村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帮助纠正违法违纪现象。三是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帮助纠正弄虚作假现象。四是对计生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提请有关部门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五是对村委执行和兑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抓工作不断创新,做到与时俱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内涵十分丰富,除了经常要做的工作外,特别要注意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围绕当前计划生育的难点、热点开展工作,破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题。在如何解决性别比偏高、如何管理好流动人口、如何降低统计水分、如何防止放水养鱼等难题上有新的突破。

第九、抓活动开展,激活基层协会的生命力。

积极开展活动。村协会要组织理事和会员开展好各种宣传、服务活动。利用“5.29”会员集中活动日、世界人口日、艾滋病预防宣传日和春节等节日,开展宣传,同时把工作责任落实到理事和会员身上。基层协会组织要协助村支两委,帮助已婚育龄群众落实好孕检和有效节育措施的到位、配合做好流出人口的去向和联系方式、开展扶贫帮困活动。

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生育传承希望,关怀相伴和谐。“生育关怀”的主要内容是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