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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协会工作计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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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协会工作计划

第1篇

会计电算化和CIMS工程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工业领域全面开始进行信息化建设。工业信息化的深入发展主要得益于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和863/CIMS计划的推进。会计电算化与CIMS工程是我国工业管理信息化和生产信息化建设的开端。

1981年,中国会计学会在长春召开的“财务、会计、成本应用电子计算机专题讨论会”上正式提出会计电算化。此后,会计电算化迅速推广开来,为我国工业企业奠定了信息化的基础。后来,旨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企业资源计划(ERP)在我国工业企业中得以普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会计电算化奠定的基础。

从1988年开始,我国多家工业企业实施了CIMS,覆盖机械、电子、航空、航天、仪器仪表、石油、化工、轻工、纺织、冶金、兵器等多个领域。CIMS支持了上千种新产品的开发和改型设计。CIMS计划的实施促进了我国CIMS技术及产业的发展,为帮助我国工业企业建立合理的信息化支撑环境,支持企业的管理变革以及提高综合竞争力,提供了一条基于管理和信息技术的有效途径。

从两甩工程到两化融合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提出了制造业信息化的两甩工程,即以“甩图纸”为标志的设计制造一体化、无纸化和以“甩账表”为标志的企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及经营管理业务的集成应用。

以“甩图纸”为标志的设计制造一体化,是指构建产品设计制造数字平台和一体化平台,实现产品信息的共享以及设计制造流程的集成与协同,并最终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以“甩账表”为标志的企业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及经营管理业务集成应用,是指针对企业内部生产、销售、成本、采购等业务集成需求,开发以数字化综合资源模型为核心的生产管理和经营管理的集成技术。

“十一五”期间,信息技术在我国工业领域的应用日益深化,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产品数据管理(PDM)等技术在产品研发设计中普遍使用。制造执行系统(MES)、计算机集成制造(CIMS)等自动化控制技术已经大量应用于生产流程控制中。大中型企业大多都采用了ERP、供应链管理(SCM)等信息管理系统。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基本实现了产品设计、工艺流程和ERP的集成应用。2009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8万亿元,是2005年的3.15倍,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

两化融合的提出将信息化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将其上升为“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找准推进两化融合的切入点,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在新型工业化道路上走得又好又快,成为工业领域的共识。信息化成为工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催化剂。

位于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呼包鄂地区、珠三角地区、广州、青岛、唐山暨曹妃甸地区的8个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进两化融合的重要载体。截至2009年底,我国8个国家级两化融合试验区,共启动重点企业试点示范项目142项,涉及11个行业。同时,各地共支持两化融合项目727个,专项总投资4亿元。各地通过试点示范工作,发掘和培育了一批典型企业和典型项目,有效带动了整个区域产业的创新。

两化融合走向成熟规范

2010年,我国两化融合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各试验区对两化融合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并逐步走向成熟化和规范化。试验区两化融合工作思路逐步清晰,初步形成了规范。两化融合的深入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工业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转变,同时制造业也迈开了向制造服务业转型的步伐。

第2篇

二、拟定了年度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与有关单位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每月对所属企事业进行例行督查和资料上报工作;制定和落实了商务局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及执行工作,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宣传(6月)活动,出动人员25人次、发宣传材料1500份、挂宣传横幅6条;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出动120人次,检查各类企业42家;开展商务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月活动,参与了县人大组织的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广场宣传活动;认真落实“六打六治”“打非治违”的各项工作,市局领导带队3次检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共检查加油站、大型超市、农贸市场12家;加大了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为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的信息化基础平台,运用最新信息化技术,今年初步建立我县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工作,对于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提升监督水平、规范工作流程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食品安全方面:

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平台建设 目标任务是:完成试点企业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及建后管养工作。工程进展情况:徽商农产品批发市场完成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软件测试、合肥万润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新安食品有限公司、jac兴业餐饮湘元餐饮中心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软件已上线运行。

根据__县“放心肉”工程实施方案,__年8月31日24时,所有小型宰屠场(点)22个关闭,9月1日零时正式启动“放心肉”冷链配送工程。制定__县“放心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确保市场稳定,规范市场秩序。

积极开展酒类市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摸底及体系建设活动;

工作难点:

1、生产安全方面:系统内营运企业不多,普遍消防器材投入不足,安全工作管理难度大;

2、成品油管理方面:社会加油站经营困难,行业规划难以落实到位;

3、酒类流通管理方面:点多面广,抓批促零,加强引导,溯源制度(随附单)建立难,行业协会的作用有限;

问题症结:

1、思想观念转变滞后,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材料不够;跟不上时代步伐;

2、服务要求高,信息掌握跟不上,工作局限性,条件有限;

__年工作:

理清思路,积极进取;抓住重点,

做好本职;一、做好成品油、再生资源、酒类流通的行业监管工作;

二、抓好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三、做好系统内部生产、食品安全的日常督察工作,做好监管工作;

第3篇

关键词:国际石油合作;联合作业协议;联合作业合同模版

1 JOA在国际石油行业中的重要性及基本情况

在国际油气合作领域中,联合作业协议(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或简称JOA)作为比较典型的合作模式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石油行业的高风险、高投资特点促使多方必须共同运作、分担风险、分担费用。而JOA则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各合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跨越勘探、开发、生产、弃置等整个运营环节,从而使得原本松散的联合体更高效的履行各类资源性石油合同,最终实现油气公司对油气的经济追求。因而JOA在石油开发合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Peter Robbers在其书中谈到的,JOA是石油作业项目的重要基石,是起草生产、处置、销售、运输等其他石油类合同的基础。除了使用范围较为广泛的国际石油谈判代表协会(AIPN)制定的JOA模版外,各行业协议还相应发展出具有不同区域特点的版本,如:美国石油和土地管理协会(AAPL)版JOA、加拿大石油土地管理协会(CAPL)版JOA、英国油气(OGUK)版JOA、澳大利亚石油生产勘探协会(APPEA)版,挪威石油理事会(NPD)版等等。尽管各模版起草时侧重点不同,但都含有一些共同的条款,本文将逐一讨论。

2 JOA主要条款简析

无论是陆上开发还是海上开发,无论是常规油气或是非常规油气开发,JOA包含如下主要条款:

2.1 参与方及参与权益比例

明确的合同主体是一个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通常JOA会在前述(recital)中说明签署JOA的原始协议方。当参与方在选择退出或转让权益时,或以原JOA附件的形式直接记录参与方的更迭,或是通过其他法律文件来建立权利链条。不同于其他行业的合作,多数JOA对新进者的财务或技术能力设立一定要求,对作业者的继承者尤为严苛,往往需要获得相关政府或机构的批准。尽管参与权益比例在不同版本JOA中名称不同,但所有模版都承认各参与方需按照一定参与权益分担作业成本和分享收益的合同精神。实践中还需要注意参与权益比例是否在某一阶段发生变化,如印度尼西亚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开发阶段须引入本土参与方从而间接改变JOA原参与方的权益比例。同时JOA参与方如果代为其他方履行合同义务时,建议合同者应明确垫付义务何时结束,并设计可优先回收该部分垫付投资的条款以保护自身权益。

2.2 有效期

笔者接触绝大部分JOA都以签字日作为生效日,极少数将生效与满足先决条件关联,如某澳洲项目的JOA中规定作业委员会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后JOA方可生效。而JOA的终止情况则更多样化,由于资源合同的终止或一家获取全部参与权益比例是最为常见终止原因。在普通法下合同终止并不剥夺非违约方获得救济的权利,因而某些JOA模版要求合作伙伴之间不存在未决事项时才能终止JOA,在OGUK JOA模板中甚至要求签订独立合同后方可终止JOA。需要注意的是JOA终止后保密、赔偿、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2.3 JOA范围

JOA范围系指作业者代表各参与方开展联合作业的范围,被排除在“联合作业”范围外的活动也将排除在JOA范围外,任何参与方不承担非“联合作业”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因而“联合作业”需谨慎定义。以APIN模版为代表,大部分在定义范围时将履行资源合同权利义务作为JOA范围。相比而言AAPL模版采用了更宽泛的定义,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的字样,并补充了集中处理和处置阶段的活动。无法简单评述哪种形式更优,合同者应根据自身项目特点选择更合适的表达方式。

2.4 作业者

联合协议下的作业者是代表协议各参与方管理联合作业的合同者。传统观念认为拥有最大参与权益的参与方通常与联合作业行为的密切性最强,因而更易于代表联合作业体进行作业。但石油实践中并非如此,例如我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明确规定中方国有石油公司为最大持有比例方,但外国投资者负责单独投资进行勘探、负责作业,并承担勘探风险,也就是通常意义的作业者概念。因此JOA中确定作业者身份的约定除遵循合同自治原则外,还需符合资源国法律。

联合作业协议赋予作业者一定权利,其可以雇佣人员或派遣子方员工进行作业,也可代表JOA各方签署作业相关协议、与政府沟通、提讼和达成和解等。因作业者的占据联合作业中的优势地位,所以绝大部分的JOA模板中会规定作业者不得通过联合作业获利,实践中依据项目情况将JOA还可作业者权利限定一定范围内,如约定作业者有权批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多少等。

作业者责任限制是作业者条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各行业协会制定的JOA模板中均对作业者联合作业中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绝大部分模版中规定作业者仅在有关人员重大疏忽(gross negligence)或故意(willful misconduct)违反法律规定时承担赔偿义务。而对于有关人员的定义各家模板略有差别,以2012年AIPN模版就将其限定为作业者的高级监督人员。同时赔偿范围在各家JOA模版中均有不同,或全部赔偿,或赔偿实际损失。

2.5 作业委员会

非作业者为加强对作业者的控制成立了作业委员会(operating committee)。通常每一个JOA参与方有代表参加委员会,但笔者接触的巴西某项目JOA中规定持有参与权益需超10%时才有资格派出代表,未达到该比例时可以由其他方代表代为投票。并非所有的JOA都成立了作业委员会,北美区域JOA更倾向授予作业者无限权力,AAPL制定的JOA中规定作业者对联合作业有全面控制权,CAPL JOA下的作业者也仅是向非作业者咨询或通报即可,这与传统北美区域JOA中参与方往往是普通投资人而不是是石油公司有关。作业委员会的表决机制是JOA核心内容之一,通常有直接设定通过比例、将通过比例与同意方数量相结合、全体一致同意等表决机制。实践中受项目参与方数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达成的表决机制各有不同,但通常对申请许可证延期、退还区块等事项可选择为一致同意事项。

2.6 工作计划、预算和合同授权

非作业者对作业者最重要的控制手段就是利用作业委员会对作业者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支出授权(Authorization for Expenditure)以及作业者拟签订的合同(合同授权)进行审批。实践中如作业委员否决年度计划预算时,作业者都被要求修改报告以期重新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年的的工作,对于未获得批准的支出授权不得进合成本,即由作业者自行承当费用。而合同授权则是在作业者的招标、采购、服务等各环节进行控制,常见的授权批准有三种类型:①需要招标的合同,②关联公司合同,③超过一定金额的与第三方合同;当然某些JOA并不考虑合同性质,仅以合同金额为标准,设置不同的授权程序。JOA是各方平衡力量的结果,过分控制作业者可能会导致无法开展联合作业,因而部分JOA赋予作业者一定空间,例如AIPN模版中规定对已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如果单项超支低于10%、总额超支低于5%无需再次申请批准。

2.7 独立风险作业

参与方对某些作业活动的认识并不是永远一致的,因而独立风险作业(exclusive operation或者sole risk)条款应运而生。传统观念认为如果作业活动不能由全部JOA参与方参加时就可以构成独立风险作业。该条款通常适用探井活动,有时会细化到探井或评价井的各个阶段(钻井、完井、加深井、二次完井、封井、侧钻井)以及地震等各项工作,但最低义务工作量通常排除在外。当非独立风险方准备重新进入该独立风险作业时需要支付一定的进入费(Premium),笔者目前接触的JOA中主要有两类计算进入费方式,一是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成本,通常300%-1000%之间;二是在独立风险作业方完成**%成本回收后,非独立风险作业方才可进入,后者多见于北美区域JOA。

2.8 违约

不同于其他类型协议,JOA下的违约主要是指为不能履行作业者发出的现金支付通知(cash call)义务,通常协议会规定违约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到期款及利息,并且在未纠正违约前不得行使有关权利(包括参与投票、获取数据、转让权益、获得产量等),如果持续违约则会强制转让违约方的参与权益用以弥补未支付款项,或者出售违约方持有的产量,如AIPN JOA模版就通过“违约声明协议”使作业者直接获得出售违约方产量的收益。部分JOA还设计了强制退出条款即强迫违约方退出已开发区块或资源合同。JOA实践中上述救济方式(违约后果)可设定优先顺序,也可由非违约方自由选择。AAPL和CAPL版JOA还有类似交叉抵押的条款保护非违约方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当某资源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作为JOA参与方发生违约时,强制退出的违约救济模式难以有效执行,实践中通常采取都是软性补救如出售其产量以弥补未支付款。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联合作业持续进行减轻违约所产生的影响,多数版本的JOA中要求非违约方应按比例代替违约方先行支付违约款项,如不履行该义务也会构成违约。

2.9 产品处置

获得产品虽然是各家参与方的主要经济目的之一,但是由于石油产品的处置较为复杂且具有独特性,因此JOA中仅简单规定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而更细节的处理则通过诸如《提油协议》、《天然气balancing 协议》、《天然气处置协议》等专门进行约定。因而JOA设置产品处置条款时需要明确不同协议之间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的原则。通常JOA的产品处置条款会分别规定原油和天然气的处置方式,并且明确份额、提油点、风险分担、数量、油品等关键内容。同时产品处置条款的设置还需要结合资源合同或者资源国法律的规定,可能会涉及履行国内市场销售义务、相关税负承担及政府参与模式等内容。

2.10 退出

JOA下的退出与转让的结果都是参与方将不再持有的项目的参与权益,区别在于退出则是零对价从项目中撤离,因而其核心是退出程序的实现、退出前的责任义务分担。退出方向其他合作伙伴发退出通知为常见模式,大部分JOA模板都建议约定退出方承担退出生效前的责任和义务。笔者接触的诸多JOA合同中,退出生效时间约定并不相同,有收到通知之日的几天内生效的,也有以政府批准退出为生效时间点,更有以发出退出通知的当年年底为生效日的。退出方是否承担发生在退出通知发出到实际生效之间联合作业的责任各合同约定并没有统一,AIPN模板中就明确退出方不承担在发出通知后退出生效前所有投票反对的事项。由于石油资源合同中往往具有向政府承诺的内容,故多数JOA都要求未完成义务工作量前不得退出。至于是否允许部分退出仍未有统一答案,笔者认为至少应保留一个开放空间允许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比如在延期申请阶段可以退出勘探区块但保留在开发区块中的权益等等。

2.11 转让

联合作业协议下的参与权益的转让有两种类型: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前者系指某一参与方直接将参与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或者其他合作方,而后者是指参与方的母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得第三方间接持有参与权益的情况。仅就资产转让而言,各JOA模板对转让都持谨慎态度,并设置了各种转让限制,较为常见有获得其他合作方的同意、部分转让时参与权益不得少于最低参与比例、其他合作方拥有优先权等等。因此在进行参与权益转让时,受让方需要开展尽职调查,通过豁免或满足各种转让限制而使得转让行为有效且无瑕疵。除了上述转让限制外,JOA模版中通常还会设计不受转让限制的情形,如向关联公司转让、因控制权引发的转让、一揽子交易等等。实践中转让条款内容还需符合资源国法律或资源合同的要求,例如在印度尼西亚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在进入生产后需向印尼当地公司转让相关权益,相应在该国项目JOA中通常会约定此种情况下不受转让限制约束。

2.12 会计程序

会计程序(accounting procedure)是JOA中一个重要内容,细化联合作业花费和收入的分配模式、程序等内容,但由于财务专业性过强又往往容易被忽略探讨。目前会计程序多以以JOA附件格式出现(如AAPL、AIPN模版等),当然也有约定直接适用专业会计协会的相关规定。由于专业限制,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列出在起草会计程序中需要包括的基本内容:会计账目的保存、现金通知义务及程序、审计权利、非直接费用分摊(如管理费),任何上述内容的遗漏都可能引发实际作业中的争议,因而需加谨慎约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十二点内容外,JOA还有一些重要内容,如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机制条款、保险条款、税务条款等等,均需要结合项目实践需求,在此不再详细分析。

3 对我国石油联合作业合同的启示

依据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石油合作模式类似于国际石油模式中的产品分成合同,但实践中我国国有石油公司并不与外国石油公司单独签订联合作业协议,而是以石油开采合同中部分商务条款对联合作业行为加以规范。与各协会制定的JOA模板相比,现有石油开采合同下的联合条款约定内容相对简单。随着我国上游石油市场的逐步放开,油气上游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大环境下,现有适用联合条款显得捉襟见肘,顾对联合协议起草急需提上日程。在此笔者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一是国有三大石油公司牵头起草联合协议模板,三大国有石油公司都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联合作业经验,可在起草模板的过程中提供多种素材,使得模板涵盖的范围更广、实用性更强。二是我国的联合作业合同模板不能简单照搬国外其他联合作业合同模板,要充分考虑在中国法域下的特殊性,例如我国土地所有制性质就决定美国AAPL模板下参与权与工作权分离模式在中国联合作业中并不适用。三是改变以往联合协议条款过于保护国有石油公司利益模式,以规范作业者与非作业者权利、义务角度起草模版,寻找两者之间的适度平衡,保护国家利益通过资源国法律或资源合同实现。

参考文献

[1]《国际油气风险投资商务要素分析》克朗曼等编著,王玉普等编译.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5,6.

[2]《Joint Operating Agreements》,Peter Robbers,Sian Onell出版社,2010.

[3]《China's long march to share gas production exciting potential and lost opportunities》,Paul Deemer等,Journal of world energy law and business, 2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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