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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经贸系08、09所有班级。

二、 活动主体

经贸学生会全体。

活动内容简介

本次活动是由治保部组织策划,由学生会全体参与落实的,该活动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偶然性等特点。长期性是指该活动一旦落实就会写入学生会责任制度,按照预先制定好的模式循环,连续性是指该活动将以年度计划为依据,对活动对象进行定量不定时连续的监督,偶然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哪天、什么时间查都由各组小组长负责安排,其他人一律不知一次保证活动的公正。同时我们部门将设立记录组,及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以便将来作为某些活动(例如经贸星光灿烂等)的评选依据,同样对于某些缺课现象比较严重的班级将交给系里处理,我们可以用通报批评的方式按严重性给予一定的警告。

三、 活动具体操作模式

由我部门根据收集上来所有被查班级和查课人员课表,分组后对应分配任务到个小组,各小组由一人带队,各组负责编制由本组负责班级每周的上课时间表,同时编制本组所有人员无课时间表,然后上交两表及查课计划。查课是由个小组长带队按照上交的计划清查各班级到课人数,结果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会集中保存,另一份交给该班级辅导员或班委,由他们结合当堂课点名情况上交缺课人员名单及缺课理由最后集中保存期结果,这里就需要各班委和辅导员的协助。

四、 活动目的

a) 加强校园学风建设,为大家营造合适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b) 通过活动提高学生会各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意识、促进相互认识、增强其责任感。

五、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由于活动范围较大涉及对象众多,活动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查课以何种方式进行才能提高操作性,针对此问题我部门经讨论给出此方案:将所有被查班级分为若干组,同样将学生会成员分成对应的若干组,每组在各小组长的带领下对本组负责的几个班级进行定量不定时的抽查,针对两个或者是三个班级在一起上专业课的情况,我们可以将这些班级分到同一个组方便查课。

六、 本次活动应坚持的原则

a) 不占用查课人员上课时间,这也是所有学生会成员参与的前提,当然我们也将做到快速准确不耽误大家学习。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经贸系08、09所有班级。

二、 活动主体

经贸学生会全体。

活动内容简介

本次活动是由治保部组织策划,由学生会全体参与落实的,该活动具有长期性、连续性、偶然性等特点。长期性是指该活动一旦落实就会写入学生会责任制度,按照预先制定好的模式循环,连续性是指该活动将以年度计划为依据,对活动对象进行定量不定时连续的监督,偶然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具体哪天、什么时间查都由各组小组长负责安排,其他人一律不知一次保证活动的公正。同时我们部门将设立记录组,及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以便将来作为某些活动(例如经贸星光灿烂等)的评选依据,同样对于某些缺课现象比较严重的班级将交给系里处理,我们可以用通报批评的方式按严重性给予一定的警告。

三、 活动具体操作模式

由我部门根据收集上来所有被查班级和查课人员课表,分组后对应分配任务到个小组,各小组由一人带队,各组负责编制由本组负责班级每周的上课时间表,同时编制本组所有人员无课时间表,然后上交两表及查课计划。查课是由个小组长带队按照上交的计划清查各班级到课人数,结果一式两份一份由学生会集中保存,另一份交给该班级辅导员或班委,由他们结合当堂课点名情况上交缺课人员名单及缺课理由最后集中保存期结果,这里就需要各班委和辅导员的协助。

四、 活动目的

a) 加强校园学风建设,为大家营造合适学习环境和学习氛围。

b) 通过活动提高学生会各成员之间团结协作意识、促进相互认识、增强其责任感。

五、 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由于活动范围较大涉及对象众多,活动中最大的问题在于查课以何种方式进行才能提高操作性,针对此问题我部门经讨论给出此方案:将所有被查班级分为若干组,同样将学生会成员分成对应的若干组,每组在各小组长的带领下对本组负责的几个班级进行定量不定时的抽查,针对两个或者是三个班级在一起上专业课的情况,我们可以将这些班级分到同一个组方便查课。

六、 本次活动应坚持的原则

a) 不占用查课人员上课时间,这也是所有学生会成员参与的前提,当然我们也将做到快速准确不耽误大家学习。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几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2004至2005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2004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004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2005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2004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2004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 **县洪山殿镇共有4.76万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9434人,一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势,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初步形成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配齐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是提高村级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全面推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一年来,我镇高度重视村级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是否健全,党员和干部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村党支部、村委会、村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一是选准选好能抓善管计生工作的村级班子。在换届选举中,我们把能否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能否积极参与计生工作作为推举候选人的重要依据,对计生工作开展好的给予保护,对违反计生或计生工作抓得不好的给予否决。2004至2005年村级换届中,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组织、民政等部门严把候选人的计生审核关,有3名村计生专干被劝退,有2名村支两委候选人因违反计生被否决。 二是优化村级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聘任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村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从2004年开始,对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实行定额补助,今年又对村计生专干全部实行工资统发,村党支部书记的工资统发50%,做到人员精干,待遇落实,职责明确。 三是把计生工作网络巩固在村民小组。全镇469个村民小组共选配462位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把计生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千家万户。 二、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 为进一步下移工作重心,推行村民自治,我镇把夯实村级工作基础,促进平衡发展放在首位。 一是抓思想到位。通过举办村党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常务副会长培训班,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村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基层民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是提高群众满意率的重要途径,让镇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断有新的提高,从而为推行村民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004年,有26个村主动申报村民自治,今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全面铺开,至8月底,全镇41个村已有39个依法制定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二是抓后进转化。建立“后进村”整改制度,对班子薄弱、计生底子不清、管理水平差的村实行重点管理,按“一年甩后进、二年上水平、三年创先进”的要求,狠抓后进村的转化,促进全镇计生工作平衡发展。2005年,连续两年被列为“重管”的大旗村,村党支部书记被撤职,村计生专干被劝退。 三是抓打假治水。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严追究责任,2004年,镇里对隐瞒村民违法生育的某村党支部书记予以“取消‘十佳村干部’资格,收回荣誉证书,收回奖金,通报全镇”的处理,有效治理了计划生育工作环境。 四是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2004年底,对8个村民自治示范村和8个村民自治合格村进行表彰奖励,对5个出现违法生育多孩、违法生育漏报的村实行责任追究,有2名村干部受到党纪处分,35名负有管理责任的镇、村相关责任人受到经济处理。 三、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推行。 我镇把推行计生村民自治工作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镇里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意见》、《关于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补充规定》,印发了《村级计生协会工作考核办法》,对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作出全面的规划、安排,把村民自治工作创造性地结合于“十佳村干部”评比、平安村创建、协会日常工作活动之中,使村民自治活动有声有色地开展。为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有序扎实推进,镇里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采用抓典型促后进的办法,通过召开现场督战会、请先进典型介绍经验等办法,促进工作平衡发展。镇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对各责任区、村的计生工作进行季度考核时,都把村民自治作为重要内容,较好地推动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扎实开展。 四、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关键在于千方百计调动群众参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积极性。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利益导向和提供优质服务为载体,以极大的热情去关注群众的切身利益,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通过加大政策推动力度,积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鼓励和稳定计划生育户的守法行为,从而让群众思想上要求计划生育,行动上支持村民自治。 一是把优质服务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结合起来,同部署、同落实。近年来,我镇切实加强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建设,投入35万元创建省级示范服务所,改善村级服务室硬件设施,不断拓宽服务领域,育龄群众身心健康得到了切实维护,群众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得到提高。2004年7月,我们邀请县计生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妇科病查治,共接诊育龄妇女551人,查出妇科病患者216人,其中子宫肌瘤3人,内分泌紊乱21人,各种妇科炎症患者192人,使这些对象及时得到合理治疗,有效地改善了生活质量。2005年9月,镇计生协会开展扶贫助学活动,组织会员募集资金7350元,为34个村49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柞子村计生协会发动会员建立了花卉苗木基地,建立了协会会长、理事联系计生贫困户制度,一年来,该村共有18户贫困家庭在协会的帮助下脱贫致富。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镇里对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制定了一系列优待政策,包括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两女户养老保险费、设立“女孩成才奖学金”、重点扶持计生家庭等。各村也纷纷拟定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待措施:柞子村对两女家庭的小孩实行全免费入学;永忠村对积极主动参加孕情监测的育龄妇女每次补助5元,为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两女户,投保一份500元的养老保险;前塘村对计生协理事实行风险工资,每月60元与工作业绩挂钩。其他各村也纷纷响应,据统计,共有35个村对两女户补助养老保险费;23个村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20个村规定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措施;13个村对两女户的小孩补助学费;9个村对及时落实孕检和节育措施的夫妇进行补助或奖励。 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推行,村级班子成员、计生专干、计生协会抓计生工作的自觉性普遍提高,村民计划生育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群众参与计生管理的积极性得以有效调动,村级民主决策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全镇计生工作水平稳步提升,一个以“两委负总责,协会为骨干,村民搞自治,群众做主人”的新的管理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我镇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村民自治尚有差距。下阶段,我们将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村民自治的主动性,增强村民自治的生命力,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扎实地推向新的水平。 一、完善网络,进一步构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崭新平台 一是组织机构要到位。镇里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村里成立由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并且配强配齐镇村计生协会工作班子,选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信息联络员,健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格局。 二是工作网络要到位。对计生协会会员进行重新摸底登记,把那些热心计生公益事业的种养能手,致富先锋和计划生育志愿者吸收为新会员,同时,对会员实行考核评比,每年评选优秀会员,发给奖金或纪念品。 三是阵地建设要到位。不断完善村人口学校、村计生协会、村服务室“三位一体”服务阵地,健全协会活动栏、政策宣传栏、村务公开栏,为计生优质服务的开展提供温馨舒适的环境。 四是制度建设要到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制度、例会制度、会员联系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等。将会员小组活动落到实处,对计划生育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机制。镇里每年对村民自治工作和协会工作进行考核,评选出村民自治示范村、村民自治合格村和优秀村级协会,并给予奖励。 二、以人为本,进一步营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良好氛围 一是上情下达,强化思想认识。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议,传达上级精神,总结村民自治工作情况。以成功创建全市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契机,不断更新观念,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全力以赴打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品牌。 二是精心策划,强化宣传教育。镇里将充分利用电视、宣传车、板报、标语等形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服务活动。在开展集中式宣传活动的同时,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继续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选,继续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继续宣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好处和自治方法,不断提高群众的参与率,使宣传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形成人人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浓厚氛围。 三、权责挂钩,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运行 一是进一步打造“阳光计生”,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设立计生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定期公开村民的婚育、节育情况,计划生育奖励处罚情况及举报奖励办法等。对计生协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联系卡的形式,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每月一次信息反馈,每季度一次情况碰头,年终一次总结评比,并兑现奖罚措施;有条件的村每年从村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计生村民自治的开展和表彰奖励。 二是进一步打造“民本计生”,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在落实计划生育户法定社会经济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督促各村执行好村民自治章程,落实业已公布的优侍措施,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进一步打造“诚信计生”,逐步建立扶贫帮困机制。在开展村民自治的过程中,把宣传教育、结对帮扶、解决困难有效结合,使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不低于违法生育家庭,更好地落实“四自”功能作用。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综合服务、奖励扶助、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妇女就业、消除性别歧视和增进公民健康等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口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加强生殖保健、保障经费投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等措施,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负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与人口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并征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通过村民和居民自治规范,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前款夫妻在子女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女方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复婚夫妻除外:

(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申请表,经双方户籍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核实生育情况并签注意见后,报夫妻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到再生育申请后,应当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公示两个工作日,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和公示材料报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和公示情况等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发给再生育服务证;不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利于女孩成长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给予其配偶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工作时间。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二十九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的宣传教育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并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人员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五条 实行围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筛查监测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夫妻一方经医学鉴定患有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在医师指导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医疗、保健机构对产前诊断其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

第三十六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七条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诊断作出。确需终止妊娠的,经实施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手术。鉴定及手术结果应当通报被鉴定者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 施行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术的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

(一)依法取得从事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行政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二)国务院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第四十条 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不批准再生育。已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由发放再生育服务证的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

第四十一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终止妊娠登记、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婴儿出生以及死亡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将登记情况上报主管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不符合再生育条件,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按照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违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规定的计算基数),按照违法生育子女的人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生育一个子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男女一方无能力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社会抚养费由另一方缴纳。

第四十四条 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是滞纳金不得超过欠费本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六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和执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有过错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假证明或者注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注销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单位,按照责任书的约定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七)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建立健全“四•五”普法机构,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

领导重视是做好“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关键,为此,县计生办专门成立了“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亲自抓普法工作,健全普法工作的有效组织体系,提供了普法工作顺利开展的强大保障,实行普法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形成了完全的普法工作机制,使普法工作有部署、有组织、有实施,真正把“四•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四•五”普法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及实施

为了切实保证普法工作的连续性,长期性,县计生办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以中央《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收养法》、《行政处罚法》的宣传执行为重点,加强对《宪法》、《刑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国家重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监督,制定“四•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年度“四•五”普法工作计划,把普法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规划,争取在“四•五”普法期间计生系统从熟悉本行业的行政法规,从基本上了解和掌握行业法规以外的其他重要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案件,在计生系统内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业新风,并对全县各族育龄群众大力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力争作到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投入,为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为确保法制工作顺利进行,在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半年县计生办计生系统人员进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人口统计》培训班,用于理论培训学习资料投入1.5万元,宣传教育资料3.3万元,宣传板面、宣传橱窗0.6万元,资金到位,任务落实,为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版权所有

四、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建设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是提高普法工作的组织保证,为此,我办对行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高标准、严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级计生干部接受普法学习教育,我们定期或不定期对他们组织学习,以会代课多种形式进行培训,详细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国家的法律、法规,使执法干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为加强普法阵地建设,县、乡、村各级均有人口学校,设立普法宣教阵地,县人口学校每月10日开展对各乡、村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情选择培训活动,每次活动都结合法制宣传为重点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制观念。

五、开展普法教育,营造浓郁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借3月2日中央《决定》颁布2周年,5月29日计生协成立22周年庆祝宣传活动,大张旗鼓地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在群众中家喻户晓。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丰富了农牧民计生政策、法律、法规知识,覆盖面广,感染力强,影响力大,提高广大育龄群众的法律意识。

六、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强党风廉政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洪山殿镇计生办王永清

近年来,双峰县洪山殿镇党委、政府努力适应和积极探索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需要,大胆开拓新思路,积极创新新机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实现工作重心下移,不断创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长效机制,计生工作整体水平逐年显著提高,连续12年被市、县授予“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其主要做法是:

一、以制度管理人,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

俗话说:群众看党员,党员看干部,工作好与坏,干部作表率。在人本理念日益社会化的今天,领导是服务,干部是关键也益发明显,洪山殿镇在镇村干部的管理上严格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干部始终坚持“严格标准、联劳付酬、规范培训、动态管理”,始终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始终坚持“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考核办法。镇党委政府通过与各个村签订《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和奖惩措施,每个季度按照工作进度对各责任区、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工作效果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处罚。2005年二季度,在兑现目标责任时,镇人民政府对各责任区、村共处罚21000元,奖励22300元。通过严格奖惩,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从而有效地强化了镇村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责任意识

二、以荣誉鼓励人,激发干部的奋进意识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奋进意识,洪山殿镇在不断完善镇村干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在全镇范围内开展“践行‘三个代表’,争当‘十佳’村干部”的竞赛评先活动,在村干部中逐步建立起“凭绩效论英雄,凭贡献论报酬,凭口碑论好坏”的长效激励机制,在全镇在职村干部中一年评选一次“十佳”。对获得“十佳”村干部称号的,当年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对连续获得“十佳”殊荣的村干部,从第4年起,每月享受定补300元的待遇,对间断性获得“十佳”称号的村干部,从累计4年的下年度开始享受定补300元的待遇。而在“十佳”村干部评选中,他们坚持了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对村干部进行了严格的约束,活动开展以来,广大村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热情空前高涨,群众落实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日益提高。2004年,有26个村要求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2005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在全镇全面铺开。到8月底止,共有39个村按程序通过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80%以上的农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村民自治协议书,村民自治工作正在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村干部激励机制的推行,得到了市县领导的充分肯定,2004年1月,市委书记蔡力峰将洪山的这一经验批转到全市予以借鉴。

三、以利益引导人,增强群众的自觉意识

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法定社会经济政策,使其在政治上感到光荣,经济上得到实惠,可不断增强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这也是该镇最得民心,最富成效的措施之一。

一是启动“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奖学金优待政策。从2004年开始,该镇对全镇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两女户发给《计划生育优待证》,持证家庭的小孩考取了大学本科以上的,由镇财政发给一次性奖学金。其中考取清华大学或北京大学奖励5000元;考取其他重点本科大学的奖励2000元;考取一般本科的奖励1000元。目前已累计发放《优待证》346本,腊树村康双喜、栗新村朱隆香等同学先后获得政府颁发的“女孩成才奖学金”。

二是全面落实两女养老保险优待政策。该镇现有农村两女户498户,2003年由镇财政拨款1.83万元,对其中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183户进行了补助,每户补助100元。从2004年开始该镇根据县委政府的要求和群众呼声,提高了两女户的保费补助标准,凡对象本人愿意投保并缴纳100元以上保费的,镇财政补助保费200元,由镇计生协负责办理投保手续。2004年,镇财政对2003年投保的183户每户续保100元,又对新增的64户两女户每户补助保费200元,共投入资金3.11万元,保证了政策的延续性。

三是逐步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优待政策。对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镇人民政府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政策推行以后,育龄群众纷纷响应,仅2005年前8个月,就有68对农村育龄夫妇主动申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是发动部门落实扶贫帮困优待政策。该镇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充分考虑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的社会经济困难,在资金扶持和社会救济时,发动各部门积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2004年,落实最低生活保障390户21.1万元;在“献爱心、送温暖”活动中,社会捐助415户6.5万元;社会救济160户2.8万元;机关工委扶持680户5.7万元。共救助和扶持1654户36.1万元,其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1263万元,占76.4%,帮扶资金29.8万元,占82.5%。2005年9月,镇计生协会组织会员募集资金8800元,开展扶贫助学活动,为54个两女计生家庭解决了小孩上学的燃眉之急。

与此同时,该镇在开展“好婆婆、好媳妇、计划生育模范户”评比竞赛,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等工作中,大张旗鼓地进行计划生育宣传,为计划生育家庭披红挂绿,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我局作为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部门,按照年初与市局、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结合本区实际,认认真真地履行职责,积极有效地开展计划生育的综治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各项目标考核任务。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我局始终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这项国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分别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中心以及两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全面提高全局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脚踏实地做好计生综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按照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科室、中心的职能,将计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中心、到责任人,将目标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我们严格抓落实,要求将计生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认真、仔细地做好各类业务的计生查验和登记工作。在局务会和全局人员大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科室、中心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局计生领导小组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找出差距和失误,坚决予以改进和改正,督查和奖惩情况结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实行规范化管理,硬条件做到硬,计生工作需要经费开支予以保证,软条件做到优,材料齐全完整美观。职介所是涉及计生工作较多的部门,我们更是勤于督促、反复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三、各负其责落实到位全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人按照责任制各负其责,在工作中较好地实现了业务工作与计生综治工作的统一,扎扎实实地做好了计生工作。我局成立了领导班子,明确了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与上级单位、所属科室和中心、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分别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将局计生综治工作责任制以文件形式发出;按照要求做好了督促检查并有督查记录;每年度局务会上专题研究计生工作2次以上。今年对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的计生综治工作和局内部三科两中心计生综治工作分别进行了两次以上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了书面通报。人事方面,在审核出席省、市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时,均有计生部门签署意见,今年,共审核推荐记二等功3人,推荐记三等功8人,表彰先进个人4人,年度考核优秀77人,计划生育查验率100%。办理干部调动手续时,严格审核有无计划生育或计划外怀孕情况60人,审核率100%。办理人事手续14人,与托管人员签订计生合同14份,签订率100%。劳动方面,办理《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证》38份,《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83个,100%查验登记计生证明。办理领取失业救济金手续6人,100%查验并登记计生证明。指导两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证483人(嵩办167人、泰办316人),100%查验和登记了计生证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是关系到新区发展的大事,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局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在过去大量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将更好地完成新的一年的目标管理任务,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及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全面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基工程”的通知》精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双基工程建设,充分发挥村级自治功能,建立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提高我乡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全乡推行双基工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现制定实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中央《决定》精神为指针,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推进双基工程建设,进一步明确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和要求,以及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激发和调动村、组搞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充分发挥村级自治功能,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形成网络健全、管理规范、政策落实、服务满意、保障有力、工作有效的基层基础工作新格局,实现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内容

1、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工作条例》规定的村党支部工作职责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工作任务和村民自治权利,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由村、组和村民自我管理的职能和职责。村党支部、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村党支部加强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加强计生队伍建设,从组织领导上作保证,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的主体,抓好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党员干部、村联系员、村协会和协会小组长,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作用,保证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双基工程建设。

2、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根据双基工程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做到管理科学化、服务标准化,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

3、制定合法、有效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法定程序制定切实有效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通过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来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遵守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4、完善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要实行民主议事,如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各项管理制度、人口规划的落实、计划生育公益金使用等,必须通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同时要实行民主监督,如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规划安排、生育审批程序、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等,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并要定期检查村、组及党员干部对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

5、加强阵地建设,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协会、村人口分校和计生服务室建设,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正常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节育全程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引导群众少生优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工作目标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要求达到的工作目标。通过努力,村级基础得到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管理科学,村两委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能独立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育龄群众能得到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群众婚育观念有了明显提高,并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具体要求达到以下十条标准:

1、村两委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能独立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项职责。

2、村级计生队伍健全,联系员具备基本服务技能和业务知识,任务、职责、报酬落实。

3、村干部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4、村有一套健全的计生管理制度,管理科学。

5、村有一份合法有效的计生村规民约,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和事有切实可行的制约措施。

6、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宣传品进村入户率、村人口学校活动经常,育龄妇女基本知识普及率达到要求,有一个良好的计生工作氛围。

7、村计生服务室达到要求,开展生育、节育和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群众对计生工作满意。

8、计划生育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工作透明度高。

9、村计生协会组织健全,活动正常,作用发挥好。

10、群众树立新的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四、保证措施

认真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根据双基工程工作要求制定实施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实行分类指导,结合本村实际,抓落实,创特色,因地制宜扎实抓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工作,切实推进双基工程建设。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总结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今年以来,全区上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加快建立“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生工作新机制,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出生608人,人口出生率为4.24‰,政策内出生率为99.41%,出生人口性别比为85.93,几项主要指标均控制在省市确定的目标之内。

1、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举措来抓,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初步形成了“党政统筹、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新格局。不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区计生、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人口出生及流动的服务管理,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兑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列奖励扶助和优惠措施惠及了广大计生家庭。2、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茅箭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实施方案》等3个文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办层层落实孕情包保责任制,对在孕夫妇实行跟踪管理、随访服务。自3月份起,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联合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门诊、药品经营单位开展“两非”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有效制止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3、基层基础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了以服务站为龙头,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扩展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广泛深入为广大已婚育龄群众提供生育服务。积极邀请国家和省市有关计生专家及技术人员为辖区4000余名育龄妇女开展了乳腺健康普查,为2000余名男性开展了生殖健康检查,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在坚持计生技术服务的同时,全区上下将服务范围逐步向群众的生产、生活、入学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延伸,全方位为群众搞好服务,帮助群众解除优生优育方面的困惑和问题,群众对计生服务的满意率逐步提升。4、“三为主”工作成效明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人口计生及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96%以上。计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全区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市、区、乡三级联网。流动人口管理在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流入地和流出地双向管理的新模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走向规范。上半年,流出人口办证率为99.95%,比目标值高9.95个百分点,流入人口验证率为96.13%,比目标值高6.13个百分点。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和计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少数单位对人口计生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人口计生工作只当作部门的事、局部问题,而没有摆进大局,没有实行统筹安排,抓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力度有所减弱。二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任务艰巨。个别医疗机构B超管理、补救报批、药品管理等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出生人口性别比,尤其是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攀升的势头。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不稳固。特别是个别地方育龄妇女信息卡变更填写不规范,错项漏项现象依然存在。乡村两级服务站室有其名无其事,不能正常开展服务工作等。四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较大。我区地处城市中心,流入人口达3万余人,跟踪管理及服务工作存在死角,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逐年增多。五是服务站建设滞后。大部分乡镇服务站存在着站房面积不够,服务设备不全,服务人员服务意识不牢等问题,影响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现在离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只有两个多月时间,而我们的工作和创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的标准还存在很大差距。为确保创建目标实现,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后两个多月时间里,全区上下要振奋精神,拓宽思路,正视差距,迎难而上。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第一,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国家将我省作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把此事作为今年的36件大事之一。我们一定要把这项上下都很关注的大事,作为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必须遵循从严从紧原则确定目标人群。要改变传统争项目、争资金的观念,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国家给定的四个确认目标人群的条件,只能严、不能松,要严把扶助人员的进口关。二是要遵循部门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将部门经费与奖励扶助经费分开,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达农民个人帐户。三是遵循“重机制、重细节”的原则,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规范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区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协商办事,共同将这件大事办实办好。第二,坚持不懈地抓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各乡镇、街办要认真落实孕龄妇女包保责任制,强化怀孕妇女的过程化管理,包保责任人要对已怀孕的对象一月上门随访一次,直到孩子出生为止。要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要积极推进“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区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坚决予以“一票否决”。第三,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力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作为解决新时期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按照“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政府要求的依法管理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优质服务机制、财政投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以综合治理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过程。第四,严格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一法三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七个不准”和“五个一律禁止”,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狠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快建立“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团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第五,进一步深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全面加强区、乡、村三级服务站室建设,力争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标准。拓宽服务领域,扩展服务项目,积极稳妥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以生殖健康查治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大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同志们: 这次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既是我区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的动员会,也是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部署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计生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动员全区上下积极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努力开创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 一、总结成绩,正视问题,切实增强创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全区上下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重点,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目标,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加快建立 “ 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 的计生工作新机制,全区人口计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出生 608 人,人口出生率为 4.24‰ ,政策内出生率为 99.41% ,出生人口性别比为 85.93 ,几项主要指标均控制在省市确定的目标之内。 1 、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区委、区政府始终把人口和计生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举措来抓,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初步形成了 “ 党政统筹、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 的新格局。不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区计生、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人口出生及流动的服务管理,计生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切实兑现各项奖励扶助政策,全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系列奖励扶助和优惠措施惠及了广大计生家庭。 2 、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加大。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茅箭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实施方案》等 3 个文件,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办层层落实孕情包保责任制,对在孕夫妇实行跟踪管理、随访服务。自 3 月份起,区人口计生局、区卫生局联合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门诊、药品经营单位开展 “ 两非 ” 工作进行了督办检查,有效制止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3 、基层基础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立健全了以服务站为龙头,村级服务室为基础,流动服务车为纽带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拓宽服务领域,扩展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广泛深入为广大已婚育龄群众提供生育服务。积极邀请国家和省市有关计生专家及技术人员为辖区 4000 余名育龄妇女开展了乳腺健康普查,为 2000 余名男性开展了生殖健康检查,受到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在坚持计生技术服务的同时,全区上下将服务范围逐步向群众的生产、生活、入学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延伸,全方位为群众搞好服务,帮助群众解除优生优育方面的困惑和问题,群众对计生服务的满意率逐步提升。 4 、 “ 三为主 ” 工作成效明显。深入开展 “ 婚育新风进万家 ” 活动,人口计生及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达 96% 以上。计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全区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市、区、乡三级联网。流动人口管理在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流入地和流出地双向管理的新模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不断走向规范。上半年,流出人口办证率为 99.95% ,比目标值高 9.95 个百分点,流入人口验证率为 96.13% ,比目标值高 6.13 个百分点。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人口和计生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一是少数单位对人口计生工作重视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没有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人口计生工作只当作部门的事、局部问题,而没有摆进大局,没有实行统筹安排,抓计划生育的主动性和力度有所减弱。二是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任务艰巨。个别医疗机构B超管理、补救报批、药品管理等制度落实还不到位,出生人口性别比,尤其是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攀升的势头。三是基层基础工作不稳固。特别是个别地方育龄妇女信息卡变更填写不规范,错项漏项现象依然存在。乡村两级服务站(室)有其名无其事,不能正常开展服务工作等。四是流动人口管理难度较大。我区地处城市中心,流入人口达3万余人,跟踪管理及服务工作存在死角,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逐年增多。五是服务站建设滞后。大部分乡镇服务站存在着站房面积不够,服务设备不全,服务人员服务意识不牢等问题,影响了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现在离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只有两个多月时间,而我们的工作和创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的标准还存在很大差距。为确保创建目标实现,区委、区政府要求,在后两个多月时间里,全区上下要振奋精神,拓宽思路,正视差距,迎难而上。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认真组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国家将我省作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把此事作为今年的 36 件大事之一。我们一定要把这项上下都很关注的大事,作为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点工作来抓。一是必须遵循从严从紧原则确定目标人群。要改变传统争项目、争资金的观念,保证政策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对国家给定的四个确认目标人群的条件,只能严、不能松,要严把扶助人员的进口关。二是要遵循部门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将部门经费与奖励扶助经费分开,确保奖励扶助资金直达农民个人帐户。三是遵循 “ 重机制、重细节 ” 的原则,建立健全 “ 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 ” 四位一体的运行机制,规范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区人口计生局和财政局要加强配合、协商办事,共同将这件大事办实办好。 第二,坚持不懈地抓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各乡镇、街办要认真落实孕龄妇女包保责任制,强化怀孕妇女的过程化管理,包保责任人要对已怀孕的对象一月上门随访一次,直到孩子出生为止。要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要积极推进 “ 关爱女孩行动 ” ,促进 “ 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 深入开展,有效地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区计生、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开展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地方,坚决予以 “ 一票否决 ” 。 第三,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力度。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作为解决新时期人口问题的治本之策,按照 “ 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 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政府要求的依法管理机制、自我约束机制、优质服务机制、财政投入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以综合治理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过程。 第四,严格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 “ 一法三规 ”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政策外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 “ 七个不准 ” 和 “ 五个一律禁止 ” ,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狠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加快建立 “ 以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 的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团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五,进一步深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全面加强区、乡、村三级服务站(室)建设,力争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标准。拓宽服务领域,扩展服务项目,积极稳妥地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以生殖健康查治为重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大新产品的推广力度,实施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 计划生育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根本保证。这里,我特别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做到 “ 四个落实 ” 。 第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部署、检查人口计生工作,力争每年解决一、两个影响和制约本地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认识、责任、措施、投入四到位,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改进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进一步强化目标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流动人口、私营企业主、下岗人员计生管理问题。对人口计生工作落后或出了问题的,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 “ 一票否决权 ” ,决不姑息迁就。 第二,要落实工作网络。建立健全人口计生系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 “ 三位一体 ” 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加大对各项检查、检测等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确保基层计生服务的线不断、网不破、人不散。加强对基层计生干部的培训和培养工作,配好村级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工作水平和业务水平。要关心工作在一线的基层计生干部,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激发他们爱岗敬业的工作热情。 第三,要落实齐抓共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和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任期内逐年考核,离任时进行审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追究责任。区宣传、纪检、司法等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到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和建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来。公安、卫生、民政、人口和计生等部门要针对户籍制度改革和婚姻登记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尽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人口计生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要落实督促检查。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纳入全区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组织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督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要重点组织督查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条例的贯彻落实,重点督促检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落实情况,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广大干部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自觉性,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志们,人口计生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只要我们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突出位置,措施上不断创新,求真务实,扎实工作,我区人口计生工作一定会开创新的局面。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以政治理论学习为保障,全面提升干部职工素质

该院把理论学习教育作为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利用职工学习会,职工培训等形式,突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是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围绕如何加快该院发展,开展了学习讨论,明确了该院的发展方向。同时,认真学习党章,学习时事政治,及时学习市委、市政府和规划局党组各项决定与文件。通过学习教育,职工思想觉悟有了进一步提高,为推动该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理论指导作用。

(二)以服务城乡建设为中心,全面完成生产任务

两年来,该院新承接大小设计项目300多项,完成产值1亿多元,每年都能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年增长均达12%以上。

1、以***市 “五场攻坚战”项目和***市城建计划项目建设为重点,为***市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该院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认真组织并完成了50多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任务。2011年,该院承接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项目获国务院批准。此外,在***市水城规划、民歌湖建设中,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该院合理安排工作任务,责任下达到个人,工作人员经常加班加点,保质、按时完成了任务。

2、积极做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与设计工作。两年来,该院承接完成了近200多个乡镇村屯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完成的***市重点项目有:隆安县那桐镇定江村特色村庄规划的设计工作,以及***市武鸣县4个乡镇总体规划、宾阳6个乡镇总体规划和宾阳县48个村庄规划的编制、***市兴宁区17个村庄建设(整治)的规划设计工作。

3、完成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有关规划工作。该院积极配合市委、市政府和规划局相关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规划工作,充分发挥该院的技术优势,协助完成好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的有关规划服务工作。其中,***市排水管道整治工程设计、***市城南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道路工程设计、***市开泰路(通泰路—长福路)污水管道工程设计等20多项规划与设计项目,对全市的环境整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4、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拓展该院设计市场。该院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拓宽该院设计品牌的影响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别是2011年,该院共参加公开招投标34项,中标为21项,中标率为62%;承担外地项目55项,占全部项目的比例为33.33%,比前一年度增长13%。特别是在拓展非政府直接委托的项目上已占到70%的比例。

5、狠抓设计质量,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该院不断提高设计产品质量,产品合格率达100%;完成了中国质量评审中心对该院的质量体系ISO:9001—2008监督审核换证工作。该院的设计水平有较大进步,设计成果质量稳步上升,申报的设计成果率获奖较往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获得自治区各类优秀奖项达21项。其中获得一等奖6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

(三)以人才梯队建设为重点,加强业务队伍建设

该院按照使人才“引得进、留得住、能发展”的目标,加大人才引进力度。近年来,该院共引进了各专业的硕士毕业生10多名,同时还引进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5人 。此外,向自治区推荐2011城建行业专家库9人;向***市推荐2011年市直单位空缺职位2人,并已到职上任;向***市推荐2011年第七批新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4人;今年以来,该院共组织200多人次参加了外出考察学习,撰写调研报告120多篇;组织职工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培训班、讲座等达150多人次。

(四)以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保证,促进和谐单位建设

    该院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以 “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以开展“创先争优”和“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活动为载体,努力推进该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努力提升该院党建工作整体水平,为该院各项事业提供了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该院连续5年荣获***市规划局系统先进党支部。一是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开展“四心工程”创建活动,根据工作实际和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发了思想实际问题,及时做好疏导转化工作,保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二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院党政“一把手”继续与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将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监督检查。全年,没有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的人和事。三是加强对群团工作的领导,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及 “文明单位”、“和谐规划院”创建活动,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了蓬勃发展。该院在做好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展一些健康向上文化体育和帮扶活动。在元旦、春节期间组织了文化汇演和田径运动会;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规划局系统的文化体育联演联赛活动;“三八”节组织妇女到外地学习考察,增进了妇女间的团结协作;“五四”青年节期间,组织青年团员与市建筑院进行了联谊活动;“七一”组织参与了建党90周年系列活动。两年来,对老党员、老职工和住院的员工进行慰问30多人次,发放慰问金31000多元;积极完成新农村建设指导员进驻工作,定时给予指导帮助,并给进驻村屯解决了一些具体实际问题。该院被***市评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先进后盾单位”;选送部分党员参与规划局红歌合唱团;参加规划局系统摄影、书法比赛;参与规划局系统体育联赛;组织党员干部参加***市党史知识竞赛;组织了本院党员干部“韶山”红色之旅,重温誓词;组织本院干部职工开展手绘图竞赛;组织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专题板报宣传等活动。

(五)以抓好综治、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工作为侧重,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1、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在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开展相应的工作。同时,积极配合青秀区、兴宁区政府做好辖区内的治安协防等工作。两年来,该院没有不良因素发生。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今天的显著成绩,首先得益于用科学理论和正确思想作指导。正确认识与运用人口发展规律科学地指导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人口增长惯性,做好人口发展预测,制定合适的人口计划;认识人口代际更替周期的影响,积极提倡晚婚晚育;认识生育率及年龄结构变动的影响,积极进行生育调节以使人口稳定发展;认识人口出生素质对提高民族人口质量的基础作用,积极提倡优生优育;借鉴人口转变理论,创造条件促进我国人口向现代再生产类型转变;借鉴生育率经济学理论,使用社会间接调控生育手段,推动少生优生等。正确认识人口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既认识经济发展对人口发展的决定性作用,又肯定人口发展对经济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正确认识人口与社会发展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和促进家庭文明幸福的观点,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此外,正确认识人口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人口控制和资源有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正确的理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与思想保障。

(二)坚持依法行政

1999年3月,我国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治在英语中表述为“theruleoflaw”,意为“法的统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现在我们所理解的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计划生育工作如果不依法行政、执法公正,就难以保证其持续健康发展。以河北省高邑县为例,计划生育部门的经验是着力抓好三个“突出”:一是突出清理“土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法程序,把政策统一到《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上来;二是突出“规范”。按照职权法定为原则,严格执行程序,对职权范围内的事坚决办、认真办,说得到做得到,同时不侵权、不越权,不属于计划生育职权范围的事决不乱办、蛮干。他们联合县法院,共同成立了计划生育法庭,对确属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和拒不执行的“钉子户”,由法庭强制执行公开处理,有效防止了行政与司法的混淆;三是突出“平等”,不论干部群众,不分亲疏内外,坚持公正,一视同仁,依法处理。

(三)保证对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对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问题十分重视。中共中央[2000]8号文件明确指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05年末,各级财政投入计划生育事业费年人均超过10元”。4近年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了提升,与之相适应,政府也不断加大对计划生育事业的经费投入,确保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切实发挥群众的积极主动性

为了将计划生育工作更好地融入社区建设大平台,不少地区作了有益的探索。社区计生委及工作人员由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民主产生,社区内的计划生育大事、生育政策的执行、优惠政策的落实、宣传教育活动、技术服务等由居民直接参与,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并实行居务公开,以便接受监督。在农村,完善合同管理,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村民自治,做到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做主人,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五)重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全国性的工作。要做好这个工作,需要行政机关与人民之间的良好沟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让人民了解到国家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因和内容,可以正确引导人民的舆论和思想,广泛普及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可以促进人民之间的沟通,增进人民对计生政策的支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这一政策是顺应我国国情提出来的,已经发挥重要作用并将长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使得人口的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决定。通过宣传教育可大大提高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六)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以山东省兖州市为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强调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启动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在动力。其一是积极开展生产致富服务。首先,他们在致富政策上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制定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八优先”政策,让计划生育家庭享受技术培训、贷款、工商、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服务;二是开展文明生活服务。开展以婚姻家庭、治家理财、尊老爱幼、邻里和睦、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文明之光”系列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三是开展生育全程服务。他们不断加强市、乡、村三级服务站(室)建设和服务队伍建设,开展婚前体检、孕期保健、避孕节育、育儿保健、不孕症诊治、妇女卫生保健以及优生咨询方面的服务;形成了一条龙系列化生育全程服务体系。一位乡村干部深有体会地说“:过去计划生育是天下第一难,现在通过给群众提供各种服务,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了,抓计划生育成了抓农村各项工作的龙头,抓计划生育可以带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其变化之大是何其深刻而又振奋人心。

(七)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人口流动日益密切。加强地区间的紧密协作,强化对流入、流出人口的控制,有助于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效。以湖北宜昌为例,1990年10月,宜昌市与邻近的四川万县地区、陕西安康地区,以及省内宜昌地区、鄂西自治区、荆州地区、沙市市等地市,通过签订《关于对流动人口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协议书》的形式、实行了三省七地市五十二县的横向联合。根据协议精神,流入流出人员暂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都要把流动人口纳入本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各协作地都要把对他们的管理纳入本地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议单位有责任督促辖区内各级计生部门按照协议各条的要求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建立这种协作关系以来,宜昌市与其他六个兄弟地市间初步形成了跨地区的信息和管理网络,加强了联系与交流,增强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责任感,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控制。

(八)推进综合治理

学生会治保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我局始终把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这项国策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分别与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成立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各科室、中心以及两个劳动保障服务站层层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具体工作的管理模式。为了全面提高全局工作人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多次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去审视,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使全局上下形成一股合力,脚踏实地做好计生综治工作。

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按照我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各科室、中心的职能,将计生工作责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科室、到中心、到责任人,将目标考核与年终奖惩挂钩。我们严格抓落实,要求将计生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认真、仔细地做好各类业务的计生查验和登记工作。在局务会和全局人员大会上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并要求各科室、中心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局计生领导小组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科室、中心、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全面地督促检查,对每一个细节都不放过,找出差距和失误,坚决予以改进和改正,督查和奖惩情况结果均以正式文件予以通报。实行规范化管理,硬条件做到硬,计生工作需要经费开支予以保证,软条件做到优,材料齐全完整美观。职介所是涉及计生工作较多的部门,我们更是勤于督促、反复检查,不允许有任何失误。

三、各负其责落实到位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