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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摘要]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银行协助执行依据《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对证券或期货交易、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险箱业务、封闭贷款的管理、纪检机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以及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协助执行单位的执行活动是银行应尽的义务。本文试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日常业务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对以上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自然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内容: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 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内容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 )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目前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 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注释: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银行协助执行概述

银行协助执行是银行依法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执行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或强制扣划的行为。银行协助执行行为既是法定义务的强制行为,又是关系到广大客户和银行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行为,因此必须依法办事。银行协助执行行为的主体是银行和执法机关。银行协助执行的方式有三种,即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划。其中,协助查询是指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储户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冻结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法律规定其期限为六个月,期满后,执行机关如不办理续冻手续,原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账户解冻。冻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

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向其开户行发出协助冻结通知书,不经查询也不根据被执行人账户上

存款金额的多少,直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的行为;另一种是间接冻结,即有权冻结的机关或部门根据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先向其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在被执行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下,先查明应冻结的现存金额,再根据查明后的情况决定是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协助扣划是指银行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二、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确立银行协助执行义务最根本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明确界定了要求银行协助执行的单位之权利来源,即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直接赋予执法机关对单位存款的查询权,而其他协助,包括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及对单位存款的冻结和扣划,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权利来源的依据分别如下:一是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其依据分别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

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存款账户。

《海关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缴纳的,海关可以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者将货物变价抵缴;必要时,可以通知银行,在担保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存款内扣缴。《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海关查明,确属来源于走私行为非法取得的存款、汇款,海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或者邮局暂停支付,同时通知存款人或者汇款人。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有权对个人和单位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无权扣划,依据分别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因侦查工作的需要,行使与检察、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因此,对于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存款,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同样享有查询、冻结权,但不得扣划。

《国家安全法》第十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

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规定》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根据以上规定,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一样,可以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含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但不能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了《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履行对走私犯罪的侦查职能。作为侦查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可以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冻结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存款,但无权扣划。

三是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有权对单位和个人存款进行查询,但无权冻结和扣划,依据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是审计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关仅有权查询单位存款,依据为:《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三、银行协助执行的操作程序

上述的法律、行政法规仅仅界定了执法机关申请银行协助执行的权利来源,但无论是作为

申请方的执法单位还是作为被申请提供协助执行的银行,在协助执行的操作过程中还应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一)检查并核实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应注意审查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是否有权要求提供所需的执行协助,证件是否是持证人本人所有,证件是否超过了有效期等。如发现有不符合之处,应将证件退回,要求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件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上注明。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银行也应当协助执行,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二)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执法人员提交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一是协助执行通知书应为有权部门县团级以上机构出具;二是“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被申请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三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四是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但有权机关在查询单位存款情况时,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有权机关在冻结、扣划个人存款时,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三)经办人员要审查申请单位要求协助执行所依据的相关文书。如申请协助冻结的应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又如申请协助扣划的应出示有关生效法律文书,如终审判决书、调解书、裁定、支付令、制裁决定书副本、仲裁裁决、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法律文书等;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等,同时要注意审查文书是否已经生效。

此外,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的要求,银行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时,涉及其内控制度中的核实、授权和

审批工作的,应当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得拖延推诿。对此,在接待协助执行时,如与执法人员发生上述程序上的争议,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因为作为直接由人民银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应当执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内部审核工作并不是故意推委与拖延,更不是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而是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履行银行的内控管理规定。

(四)查询、冻结、扣划的具体经办程序。银行应当按照内控制度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对此,省行职能管理部门在转发《管理规定》的同时,制作了相应的登记表,要求在协助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手续时,登记有权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和证件号码、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姓名;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法律文书名称及文号,协助结果等。填写后,应由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共同签字。

银行在按照规定完成协助执行行为后必须将协助执行通知书正本连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起附在被执行人账户上,同时必须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并退回给执法机关。在填写时,应当按照实际协助的执行事项的如实填写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对于被执行人的户名、银行账号及执行金额(被查询、冻结、扣划金额)和协助日期都必须认真细致地核对无误后才能退交执法机关。

四、特殊情况下银行协助执行的处理

(一)对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的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的通知》中规定:当证券经营机构为债务人,人民法院确需冻结、划拨其交易清算资金时,应冻结、划拨其自营账户中的资金;如证券经营机构未开设自营账户而进行自营业务的,依法可以冻结其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异地清算机构清算账户上的清算资金,但暂时不得划拨;

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

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

交易保证金由证券交易所专项存储,人民法院不应冻结、划拨交易保证金。但在该资金失去保证金作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

(二)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的冻结、扣划。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只有在上述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如信用证无效或过期,因单据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保证金扣除了相应款项后的余额部分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三)保险箱业务的司法协助。总行在《关于对广东省分行保管箱业务提供司法协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当保险箱中的物品成为被执行的标的物时,银行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执行文书,依法予以协助办理相关执行事宜。凡是保管箱中的物品属于不便搬运、易地不便存放和依法应发还给受害人情况的,应当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司法机关坚持要带走的,应当予以办理。

(四)封闭贷款的管理和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办法〉和〈外经贸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此部分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五)纪检机关的查询、冻结。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是合署办公,行使两种职能。如纪检机关在办案中确需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存款或者冻结存款时,无论是以纪检机关

名义立案,还是以监察机关名义立案的,均应以县团级以上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并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监察机关还是纪检机关在要求银行协助时,均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文本,此文本格式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和监察部的联合发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附件格式(含立案审批表、提请保全书、提请解除保全书)。

(六)价格主管机关的查询。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可以要求银行协助查询,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二)查询、复制与机构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应当注意的是,在前面提及的人民银行总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中却未赋予政府机构主管部门查询权,但依据《价格法》其可以查询,因此,笔者认为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前来查询且手续齐全时,银行应当适当提供协助。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查询和冻结。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查询单位存款,有权暂停结算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账户。该《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凭批准文件向银行查询。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询、冻结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但不得扣划。应当注意的是,上述《实施细则》在性质上属于部门规章,此次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也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了有权查询、冻结的机关之列。各行在经办时,可视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五、银行在协助执行中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银行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对已被

冻结的款项扣收贷款本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在办理完查询存款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金融机构应当保守秘密。因银行工作人员无故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或故意推诿拖延致使执法机关延误时机,或为被执行单位通风报信而导致执法机关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银行履行协助义务,并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已经冻结的款项,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得擅自解冻、划拨。对已被冻结款项的解冻,应以原冻结单位的解冻通知为准。超过六个月的冻结期限且法院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如银行擅自解冻并划拨的,应由其负责将款项追回,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直接人员追究责任。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应告知其向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提出异议。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存款均要求冻结或扣划时,金融机构应当协助最先送达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有权机关办理冻结、扣划手续。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的具体措施有争议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后的意见办理。 注释:

①《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6月第1版。

②《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规定制度选编》,(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资料),第150、151页。

③张培连《投资探索》,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内部出版资料)。1993年第2期37页。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效能监察在银监部门是一个新课题,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程序和操作规范。要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切合银监实际的工作机制,明确基本要求,围绕监管中心工作选准监察对象。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基本内涵。1、概念:银监系统开展效能监察,就是以监察部门为主体,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活动中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监察,从而达到促进各部门增强责任心和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勤政高效工作的目的。2、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原则。一是依法监察原则。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效能监察活动。二是客观公正原则。考核评议行政效能要公开、公正、公平。三是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原则。立足事前防范,加强事中监察,严格事后评价处理。四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五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原则。3、效能监察的主体和对象。实施效能监察的主体是银监系统纪委和监察部门,对象是银监系统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4、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形式。一是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是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议;三是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四是对造成效能低下、违反政纪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选准效能监察的主要监察对象。效能监察涉及面广,构成因素多,千头万绪,在确定效能监察对象时,一定要围绕监管中心工作来入手,以提高和促进监管有效性来开展。1、围绕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开展监察。通过有目的的监督检查,反映某个管理部门及管理者个人执行法规政策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检查监察对象在此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行为,是否存在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得力、责任不明确、任务没完成,甚至给工作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况。例如,为了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限时办公等规章制度的落实,可以通过开展效能监察,检查各部门是否积极响应,是否有配套措施,是否明确责任;对于单位做出的决议决定,有关部门是否按时完成和落实;监察对象在日常的工作中能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现象。2、围绕监管重点工作开展监察。银监部门作为专门行使银行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其效能监察的工作重点,是要解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主要可以针对落实政务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完成重大任务、重要职责等进行监督检查,消除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一抓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和服务承诺的行政行为,检查机关日常管理中,各项制度、程序、结果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人事、财务、后勤工作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二抓滥用行政执法权力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检查在做出行政决策时是否科学、合理、合法,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三抓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中的不规范行为。检查在行政决策和行政审批方面,是否存在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计划任务完成,影响单位整体利益和形象的行为。3、围绕机关作风问题开展监察。重在治理部分干部身上存在的软、懒、散、庸问题。一治“软”,整治工作软弱无力、不敢负责、不敢碰硬、不敢动真格,遇事等待观望、畏缩不前的现象。二治“懒”,整治精神松懈、不思进取、懒惰拖拉、推诿扯皮,不学习不思考不创新,按部就班,墨守成规的现象。三治“散”,整治散漫自由、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对待群众态度生硬、爱理不理的现象。四治“庸”,整治能力平庸、业务荒废、水平低下,难以胜任职务,工作多年无起色的现象。4、围绕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监察。如反映监察对象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以及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因、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的损失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与其沟通,对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情节严重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和必要的组织处理。

二、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为开展效能监察提供制度保证

在银监系统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管理能力,促进监管的有效实施,而行政管理体系越完善,行政效能就越高,包括监管、反腐倡廉在内的各项工作的成效就有了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体系,为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一)进一步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明确岗位分工,确定工作职责,明晰工作流程,细化工作目标,厘定工作责任,使工作人员明白自己是做什么的,如何来做,做错会受到怎样的惩罚。修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领导岗位职责,规定党委书记、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推动业务工作,又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要求,结合银监系统的职能和业务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为搞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奠定基础。实行对监管对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事效率监督卡等制度;建立完善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重大处罚事项听证制、效能考评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做到规范行为有制度,监督检查有依据,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规范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组织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办理和答复工作机制;建立主动公开制度,按照事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开事项的责任部门和公开程序,责任部门应主动实施公开,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审查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的保密和政策审查工作,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事项,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做好组织协调,确保效能监察有序开展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现阶段对分行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属于各行内部审计范畴。虽然各行之间在审计形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有所差别,但基于我国相同的银行业经营发展和监管的大环境,其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却是基本相似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开展的种类较为单一,审计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

目前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对分行负责人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形式主要以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主,其他如任中审计、履职审计和强制休假离岗审计等开展得非常少。而离任审计的实施,还是因为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对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准入资格有硬性要求,也就是说是对分行负责人任用时必须要做的审计项目。这样就可以说,从审计发起动机角度来看,目前对分行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基本上就是被动开展的。这种审计的主动性的缺失,必然对审计的效果、质量存在一种不可预计的损伤。随之审计的监督评价作用也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弱化了审计的效果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分行负责人“先审后离”的离任审计原则很难得到落实,绝大部分情况是“先离后审”。即在人力资源部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调动等的情况下,才通知审计部门进行离任审计。“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经济责任审计有时总是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而人事变动时往往还是集中进行,对多名分行负责人离任采取“一揽子”委托审计的办法,同时,时间要求也比较紧张。对于此类“非计划”项目,内部审计部门只能被动接受审计任务,在审计资源的配置上也无法得到最优组合,审计的效果自然无法达到最好。这种以取得审计报告为目的审计工作有时仅仅停留在形式和程序上,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审计成果也无法真正运用到干部管理监督中去。

(三)审计由内部审计部门单独开展,未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目前对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主要形式是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这种操作方式的不足之处是,审计部门对审计时限内涉及的被审计人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是否有重大违规违纪方面的记录或举报情况,以及内外部案件发生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较难全面掌握。这些信息往往分散在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其责任的认定该主管部门也更具权威性。在审计时间紧的情况下,单凭内部审计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对被审计人任期经济责任做出更加全面的评价。

(四)离任审计内容不全面,关联性不强,评价体系不完善

目前,商业银行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重点关注的是分行负责人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完成了各项任期目标,而忽视了其任职期内的经营行为对本单位长远发展和未来获利能力的影响。特别是资产风险分析及分行可持续发展分析,现行的离任审计对这种情况并不能给予充分揭示。同时,量化评价指标多以全行经营效益、业务发展指标为主,未能充分突出与被审计人关联性强的指标,因此责任也较难界定。在现场审计中,对相关业务的抽样审计也仅凭审计师主观判断随机抽样,未能突出抽样的科学性、代表性,审计质量难以把握。

二、解决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分析

(一)思想重视,完善制度,丰富经济责任审计方式

实行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是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查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商业银行在新的发展时期加强内控、防范风险、促进发展的需要。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分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完善审计制度,在做好离任审计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单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审计方式,丰富经济责任审计体系,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对分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经营、不断提高自律能力与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科学统筹人事安排,坚持“先审计,后任职”原则,保证审计成果充分利用

商业银行要改变目前存在的离任审计成果转化滞后现象,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人力资源部门就统筹安排全年分行负责人离任审计任务,给内部审计部门一个基本准确的安排计划,以便协调安排审计资源,避免因离任审计任务的突然性造成的审计人员左支右绌的现象。对离任审计的成果要合理运用,分行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以后,才能确定其离任与否。离任审计过程中,离任者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检查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离任审计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因工作需要应尽快离任的,应在进行工作交接时同接任者共同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以保证对存在的问题加以妥善处理。

(三)借鉴国家经济责任审计形式,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借鉴国家审计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式,建立由人力资源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由会议负责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领导、制度制订、安排实施等工作。在开展各种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部门均派出人员共同组成审计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组纪检监察、人力资源、审计部门人员各负其责,广泛收集整理对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掌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干部考察结果等,优化组合审计资源、审计信息,保证审计组审计参考依据的广泛性、权威性、准确性。在现场审计实施阶段,各部门人员按所熟悉领域分工开展审计工作,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丰富审计成果,改进审计的效果。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通过管好用好开发性金融贷款,加强地方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所支持的都是“阳光工程”、“廉政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所有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及贷款项目,对贷款的审批决策、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贷款合同执行、贷后管理以及项目建设等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并对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计划、财政、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监察、审计部门做好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审计对象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等。

第二章审计监督的组织

第四条审计监督由市监察局和审计局组成联合审计监察组,具体由市审计局负责牵头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当地社会审计、金融合作办及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审计监督分为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常规审计:市审计部门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全面逐笔审计,对贷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于大额的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相关项目及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

(二)专项审计:根据贷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比例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作为对象,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条市监察局、审计局应将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建立与国家开发银行稽核审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共同协商审计计划的实施与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要点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平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要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和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县审计局联合审计监察后,由市审计局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国家开发银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形成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市纪检监察、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上级审计监察主管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审计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市监察局、审计局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所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认真做好我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中心支行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丽江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劳社〔20__〕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和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保证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纠正、查处和预防违规违纪问题,完善基金管理监督政策,规范基础管理,健全监督机制为重点,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确保社会保障功能真正惠及人民群众。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我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实现应收尽收;方便群众领取,防止欺诈骗保;规范内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投资运营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加强监督检查,做到监管有力。

二、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县级成立“__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县级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__县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一)成立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马 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严开志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吴安银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政府纠风办主任

刘建华 县审计局局长

骆恩祥 县卫生局副局长

彭沛泉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会军 县纪委纠风室主任

梅雪峰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局长

李顺科 人民银行__县支行副行长

杨登朝 县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马建华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郭劲松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朱朝兵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__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为:

主 任:严开志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副主任:郭劲松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宋福兴 县财政局社会保险科科长

白光仙 县地方税务局规费科科长

张会军 县纪委纠风室主任

成 员:李明耀 县社会保险局局长

赵 勇 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

杨春华 县劳动和就业服务局局长

李昌华 县审计局财政金融股股长

王华荣 县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冯迎华 人民银行__县支行监察室主任

联络员:朱朝兵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主任科员、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股长

(二)领导小

组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__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对我县专项治理进行检查指导,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市级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协调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指导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县监察局、纠风办: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财政局、人民银行__县支行、县地税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安排

1.研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研究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我县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研究。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2.开展调研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情况安排调研检查,并对自查自纠的情况进行抽查。

3.加强信息交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搜集专项治理信息,编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交流和指导。

三、范围和内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专项治理的内容是:解决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中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不按规定入帐、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帐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以下专项治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治理:

(一)缴费核定环节是否存在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违反政策规定少核、漏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导致基金收入减少。

2.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问题。

(二)基金支付使用环节:

1.是否存在违反基金支付政策,扩大基金使用项目及范围,擅自提高支付标准违规支付使用基金。

2.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

3.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

4.是否存在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问题以及相关单位、个人有无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三)基金管理环节:

1.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基金。

2.是否存在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和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3.是否存在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核算不标准问题。

4.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5.是否存在历史遗留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

6.是否存在劳动保障事务机构等中介组织代缴社会保险费及截留挤占、贪污社会保险费和违规乱收服务费问题。

县 地方税务局负责检查治理:

1.是否存在不及时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

2.是否存在违规减征、缓征、免征社会保险费问题。

3.是否存在征缴社会保险费收入未按规定及时划入财政专户管理问题。

4.是否存在违规截留、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问题。

5.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检查治理:

1.是否存在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核算的社会保险费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入账及隐瞒、转移收入等问题。

2.是否存在违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账户及违规存储结余基金问题。

3.是否存在动用财政专户存款结余基金违规投资问题。

4.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划转资金问题。

5.是否存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标准问题。

6.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__县支行负责检查治理:

1.是否存在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不按规定传递票据、划转资金问题。

2.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少计、漏计付基金利息问题。

3.承担受托发放离退休费用及失业保险金的商业银行是否存在应支付款项不及时分配计入个人帐户及截留、隐瞒、转移、贪污社会保险基金问题。

4.是否存在20__年以前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尚未纠正整改情况。

县纪委监察局、县政府纠风办、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任务及职责:配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以及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县审计局、县卫生局任务及职责:按照各自职责,在县级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专项治理配合工作。

四、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__年9月开始,20__年9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__年9—10月)。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成立__县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__年10月—20

__年4月)。 县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范围和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自纠。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至今尚未纠正整改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逐级上报审批作核销处理,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及时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及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自查自纠结果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制报表,报同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要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自查、检查中发现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及分布情况,问题形成原因、整改措施及纠正结果和针对存在问题所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所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等要作详细的阐述。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级情况汇总后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5-6月)。

县级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自查自纠工作的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检查的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通过检查,了解是否有走过场的问题,对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要督促整改;对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迎接省、市级领导小组抽查及总结报告阶段(20__年7-9月)。

在县级检查的基础上,作好迎接省、市级检查的准备。在省级、市级检查的基础上,县级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上报的检查综合报告,汇总报表和县级自查情况报表,结合对各单位检查结果,全面总结我县专项治理工作,客观评价基金管理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9月20日前向市级领导小组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2007年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促进央行职能的全面履行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协助党委 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监督检查作为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和谐央行建设的切入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同志提出的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认真纠正和解决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级领导大力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精神,克服形式主义、,把主要精力用在抓工作落实上。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遵守会议、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等有关制度,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进一步发挥纪检监督和行政监察的作用,运用执法监察、巡察、查办案件、“三谈两述”等多种手段,抓好天津分行工作会议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要严肃党的纪律,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二)预防为主,教育在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要围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和谐文化的要求,开展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自律意识。要继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和法纪教育、权力观和荣辱观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接受监督,使党员干部从自身作起,从小事作起,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消极腐朽思想的侵蚀,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要进一步拓宽教育思路,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向廉政勤政模范人物学习,尤其是要注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要总结、宣传一批辖区人民银行系统近年来涌现的先进典型,弘扬廉政精神,营造廉政氛围。抓好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作用,既要做到宣传教育的广泛性,又要统筹协调各部门的教育资源和时间,增强教育的有效性。要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认真清理并纠正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以或变相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良行为和突出问题。要把领导干部婚姻变化、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纳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及时掌握了解有关情况。要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九个不准”的落实;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超标准超编制购置、使用小汽车等问题;严肃查处以公务为名,公款出国(境)旅游和境外等问题。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各级行党委(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形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从爱护干部出发,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使这些同志不犯或少犯错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严格自律,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各级行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纳入党委(组)的重要议程,负起全面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抓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向党委提出落实责任制的意见和建议,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各级党委每季度要专题对本辖区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和部署。从今年开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签订将实行两年签一次。要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考核工作。

这里特别强调,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到位。为便于检查、落实,今年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日志制度,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布置、检查、意见逐项记载,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自查。在抓好对下级行量化考评的同时,重点抓好机关内设机构的检查评价,防止“灯下黑”。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导致发生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逐级追究责任。要进一步抓好考核结果的运用,坚持“四个挂钩”,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绩效工资、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实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努力形成依靠制度和机制保障责任制落实的良好局面。

(四)纠建并举、拓宽途径,深化行业作风建设

要继续贯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以建为主”的方针,把纠风和行风建设纳入履行人民银行职责的管理活动之中。行业作风建设要注入标准化管理的理念,以增强素质促进纠风,以完善制度保障行风,以高效运转塑造行风,树立辖区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行风建设行之有效的载体,与“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等活动结合起来,将“十字”行风的要求贯穿于思想教育、内部管理、业务工作各个方面。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办行,节约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不计成本、讲排场、比阔气,相互攀比的不良风气。要继续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今年,总行将组织开展以规范管理为主题的“行业作风创建”活动,各中心支行要从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入手,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定“行业作风创建”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五)从严执纪,突出重点,加强案件查处和防范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查处利用人事权、行政审批权、执法检查权等案件,查处基建、采购、财务、后勤服务等岗位发生的案件,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暴露出的历史上违规违章案件要认真查处,对审计署、财监办和内部审计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严肃查办。在查办过程中,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坚持从实际出发,重事实、重证据。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要进一步加强对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发挥内审、人事和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积极作用,形成办案合力。要继续认真落实案件查防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案三报告”制度和“三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生的案件要及时上报案情,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强化案件责任,对压案不报、办案不力或对案发原因不认真分析、案发教训不进行总结、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进行追究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

进一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一是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案件防范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定期进行研究。二是发挥监督和职能部门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在案件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使案件防范工作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严格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各级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岗位风险防范指南》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已形成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风险排查和内部控制,在继续加强县(市)支行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同时,重点强化地(市)中心支行及以上单位的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建设,加强对内部财务、货币发行、国库管理、基建管理、物品采购、后勤服务等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风险排查,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防患于未然。各级行、各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或重点检查,各重点部门对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坚持经常化,要有保证制度落实的措施或制度,切实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单位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及时纠正处理。

认真做好举报工作。各级行要按照建设和谐央行的要求,畅通渠道,积极化解矛盾。要加大核查力度,分清性质,该澄清的澄清,该诫勉的诫勉,该处分的处分。继续发挥警示作用,对反映问题较为突出,又不够立案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关心、保护干部出发,向被反映者提出警示,告诫其注意防止和纠正此类问题,避免犯大的错误。

要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去年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和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表现形式的调查研究,重点加强对物品采购、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财产保险、车辆维修、业务交往等活动的监督,有的放矢的做好防范工作。

(六)深化改革,创新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要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入手,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约束的有效机制。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和推行竞聘制,落实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经常性监督,防止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要重视对拟提拔干部的及有关问题的反映,对他们的考察不仅要了解政治立场、工作表现和廉洁情况,还要注意思想道德、生活作风方面的情况。提拔领导干部要事先征求纪委意见。对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认真核查清楚。要加强对要害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以有效制约为前提搞好兼岗设计,实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行为。二是要推进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继续按照财权与事权分离的原则,改变一些后勤服务部门既管事又理财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本部门违反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撤并,要坚决取消“小金库”。三是要完善采购管理体制,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充分发挥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地市中心支行三级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在原有集中采购职责的基础上,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办公用房及车辆保险由中心支行集中进行招标管理,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的基建项目招投标原则上由分行或省会中心支行按分管辖区组织进行。四是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会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和其它公务活动。五是继续推进政务公开、行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控制、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机制,促使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权力的正确运行。在这次会上,我们向大家总结推荐了太原等中心支行的一些做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七)突出重点、拓宽渠道,强化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

今年,各级行要在继续落实分行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三谈两述”、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组织函询、离任和履职审计等监督措施的同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巡察工作。今年要继续对17个地市中心支行开展巡察监督工作,完成对全辖各中心支行的第一轮巡察。要进一步开阔巡察的视野,充分发挥巡察组进驻时间较长,接触干部群众广泛的优势,重点了解履行职责、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内部管理及大额资金运用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加强对与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密切相关的关键环节的监督。通过巡察既要帮助查找、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又要注意发现勤廉兼优的好干部。继续完善巡察工作机制,既要抓好被巡察单位的整改工作,又要督促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和相关部门,按职责加强辖区业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充分运用巡察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巡察工作的效能。

二是继续做好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发挥新机制的作用、开展有效监督上来,通过机制建设,实现监督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的创新,有效防范风险和案件。分行要组织开展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各级行要加强对新、旧模式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注意从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的效能。要加强县(市)支行业务岗位人员合理兼岗、顶岗的研究,注意总结推广岗位整合经验,防范岗位风险。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不放松”,即:不论是采取何种监督管理模式,县(市)支行本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能放松;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监督管理不能放松。

三是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总行已明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部门的职责,各级行要按照总行要求建立和完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抓紧落实。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形式和方法。要加强服务窗口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好政务公开栏、公开指南等传统公开形式,大力推行网上受理审批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重点抓好网站建设和服务窗口建设,提高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辖内人民银行改进工作,完善服务,提高行政水平。

四是继续加强对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各行要认真执行分行纪委印发的《辖区费用管理和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办法》,按规定的金额和时限上报监督资料,促进依法依规有序地办理费用划拨和集中采购事项。同时,各行要加强对机关处(科)室预算外资金和自行管理的资金的监督管理,完善和坚持相关制度,规范收支行为。

五是加强决策环节的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组)要进一步健全党委(组)会、行办会等议事规则,明确本行的“大事”,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认真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办法》,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分行纪委将组织召开落实决策监督的座谈会,积极探索如何通过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强和完善决策环节的规范和监督,促进各级班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六是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一是完成总行统一立项的执法监察项目。以规范财物制度,防范商业贿赂行为为目标,对2005年、2006年集中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的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以明晰行政执法权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为目标,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二是由分行组织,开展对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落实制度情况专项执法监察,继续开展对中心支行的廉政监察。三是各中心支行根据本单位实际,做好自选项目的执法监察,总的原则是,哪里容易出问题,哪里就是执法监察的重点。执法监察要在实效上下功夫,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力度,确保工作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以更有力的措施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到实处

要发挥“大宣教”格局作用。各级党委、纪委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治本之策,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既要各司其职,各展所长,又要统一部署,形成合力。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构建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的意见》,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制度、责任分工制度、效果评价制度和通报制度的落实,围绕重点,突出特色,创新形式,虚功实做,使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与部门职责相融和,与业务工作相融和,力争取得最大效果。

要发挥“大监督”机制的作用。构筑“大监督”格局,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专门监督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制度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上下级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当前,要完善和落实监督工作联席会制度,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多部门主要监督项目的时间安排上,要合理摆布,分期进行;在监督力量上,应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在监督内容上,相互吸收,相互融和;在监督成果上,要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监督、重复劳动。

要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各级党委(组)要始终倡导和保持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让先进模范人物的崇高精神发扬光大;要善于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坚持用典型引路,扶正祛邪。今年,我们要组织评选一批身边的勤政廉政先进集体和个人,运用事迹展览、巡回报告、演讲、表彰等形式,在全辖营造起一种崇尚廉洁,勤政为民的良好风尚。

要发挥重点联系行的作用。重点联系行承担着全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示范和带动作用,重点联系行要在工作上先行一步,要有前瞻性和开拓性,要比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各重点联系行要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在重点工作上重点突破。年内,要召开重点联系行经验交流会,并根据近几年工作开展情况对重点联系行进行调整,希望各联系行不辱使命,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实际,切实发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途径、方法和措施以及如何进一步整合利用监督资源的研究,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积极探索如何通过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创新,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尤其是如何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门的有效监督,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新措施和新方法。各中心支行纪委书记要带头抓重点调研课题,每年至少拿出两篇调研报告报分行纪委。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综观近几十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部门监管历程,可以看出,国外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由于内部控制脆弱带来的后果是经营行为的低效率、短期化和高风险,甚至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控制高度关注,于1998年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健全内部控制,降低营运风险,提升经营绩效,增强竞争能力。银行内部控制需要行长、高管层、中层干部和各级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强调“三大目标”:业绩目标、信誉目标和合规性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作用在于对风险控制的信息及时反馈和自我调整,以确保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的贯彻执行,实现银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银行只有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对各项业务进行合理内部控制,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内控制约是防范银行案件的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制约措施,是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因此,内控建设是固本强基,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稳健运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案防形势分析

(一)当前面临的案防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案件情况和案防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案件层出不穷,案防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近几年,在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再次引起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关注。从X年以来发生的银行案件来看,主要是操作风险领域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案件集中在基层。如X年X月X日,X银行X省分行发现诈骗案件线索,不久又相继发现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涉及其中。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盗用资金。该案共涉及X省X家银行多家基层网点,多家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X亿元,预计损失达X亿元。案件隐蔽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年。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又如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发现诈骗案,形成风险资金X亿多元。案件涉及X支行原行长X等人。以上2件大案暴露出的银行问题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二是内控制度和流程设计不完善;三是银行业考核机制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对基层行负责人监督不力。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案件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以及当前复杂的社会矛盾、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不良的银行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而通过对“X特大金融诈骗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金融犯罪有比内部管理不严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商业银行在配置社会金融资源方面效率严重不足,客观上存在金融犯罪的“土壤”。

2、国家及监管当局对案防工作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目前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20__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__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本行系统案防的情况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目前X银行系统的案防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特别是20__年X省部分二级分行连续发生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行抓内控制度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漏洞。这些案件的起因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二是一线监督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少数员工素质偏低。

(三)本行的现状及思考

我行的案防形势也不容乐观,近年来共发生了X起案件。

“十案十违章”。通过对我行X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是我行当时不重视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忽视内控管理、对案件疏于防范必然带来的恶果。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只有做好案防工作,才能取得经营效益;只有杜绝案件的发生,才能保证我行的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因此当前我行内控的重点就是“案防”。

二、近几年我行案防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我行始终坚持以案防为重点,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大力构建内控体系,不断完善有关规章,科学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培育全员内控文化意识,大力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和违纪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案件发生机率,确保稳健运行,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党委重视,一把手“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三道防线”,齐抓共管。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今年省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后,分行党委、纪委迅速行动抓贯彻落实,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纪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贯彻落实省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X年X月X日召开全市农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各支行中层干部,分行

机关副科长以上参加,规模之大为历年之最,表明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案防工作。

二是落实好各级行一把手“一岗双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针对当前的案防严峻形势,着力抓好三道防线建设。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是防范案件的基础工程,我行党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该项工作,分支行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对本行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防范;做好员工异常思想行为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从制度层面抓源头治理。(1)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解决“不想为”的问题。不仅自己不违规,而且还要抵制上级和别人的违规行

为,并积极举报,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认真执行总行制定的“四个一律”和“举报奖励办法”两项制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解决“不能干”的问题。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及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横纵向的协调配合,深入解剖每一制度的操作环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积极消除风险隐患。(3)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再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再监督部门高度关注,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今年,分行已开展对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20__年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检查,并借鉴兄弟行经验,从监管内容、周期、备案、报告质量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后续检查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建立完善的齐抓共管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支行同X个营业网点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各支行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分片管辖范围内的查防责任。

2、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指导开展工作

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成立了“X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监会的主要职能一是研究确定全行内部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二是对全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听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情况和内部监督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三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性研究。

内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内监会的日常事务。内监会办公室原设在审计科,审计职能上收后改为监察室,现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内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全行经营风险防范问题的建议;二是提交全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对全行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内监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3、制定各种案防方案,深入推动。如X分行再监督检查方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方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整肃行风行纪教育活动方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

4、建立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我行通过抓好案件问责制的落实,改变了对案件防范的被动局面,落实关口前移以查促防等各项措施,全面履行防范职能。一是明确办案责任。把各支行一把手列为办案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为办案组织责任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办案直接责任人。二是加强对已发案件分析。对已发案件做到一案一分析,对存在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三是构建有效的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四是做好举报的查核工作。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举报查核工作,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条线索都进行认真梳理、仔细分析、深入调查、如实反映,对查实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五是完善监督渠道。为拓宽反映问题的收集渠道,分行聘请了X名党性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党风廉政兼职监察联络员,负责收集基层员工对分行领导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的意见及建议,同时,分行纪委监察室在内部网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并将网址对全行员工公布,广泛听取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大对责任的追究力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促使各级行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转变观念

1、以防为主,加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行通过制定教育活动方案,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用马列主义、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使全行员工不想作案、不敢作案、不能作案。

2、抓思想行为、特别是8小时以外的排查。我行通过加强对员工异常思想行为的排查,力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员工行为动态,做到既要掌握工作表现,也要对8小时以外的社会情况(生活圈、交友圈)有所侧重地重点掌握,对有经商、等异常行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防范,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该项排查工作每季进行一次。

3、全员防范,群防群治。反腐倡廉、防范案件不单是纪检监察部

门的事情,也是全体员工必须重视的事情。分、支行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要求每位员工在做到洁身自好的同时,共同配合做好案防工作。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其中,投身其中,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有效实现群防群治,将反腐倡廉和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4、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防止监督职能缺失。今年省行系统推行了审计垂直化改革,撤消各二级分行的审计部门,审计职能上收省行集中管理,按片区设立审计特派办。审计体制改革整合了系统内审计资源,实现了审计的相对独立,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各审计特派办直接对省行行长负责。我行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内部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改为分行监察室来承担,防止监督职能缺失。另外,外部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督查处力度,也要求我们必须在抓业务的同时,加大对案件防范和查处的力度,这也必须由监察部门来承担。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制度是管理的灵魂,是法律法规在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应该说,X银行发展到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了。从近年来农行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内外勾结作案等。哲人培根曾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没有制度,可以制定;有制度形同虚设,一切监督便成空话。因此,我行在X年全辖开展规章制度宣讲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一是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强化落实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线条业务自律监管的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和加强对本线条的内控防范工作,按照自律监管的规定要求每半年对本线条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律监管检查,并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再监督部门存查,发现重大案件或问题要形成个案的整改落实情况材料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再监督检查,形成防范合力。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了对业务部门的再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监督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不断改进监督手段,完善检查记录登记等制度,按照“统一方案、联合调查、就地取证、当场认定、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的方式,做到业务检查、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

2、规范管理。今年以来,全行认真落实执行分行党委提出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作风,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通过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强化部门自律监管,落实从严治行,夯实基础,堵塞漏洞,内控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了安全稳健经营。

3、重视技防,利用现有监控、监管设备加强监督。在技防上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提高技防水平。在强调人防的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技术监督,逐步探索电子防控系统,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执行中存在弹性的问题。一是推广总行开发的会计监控系统,发挥“风险控制、辅助管理”的监管作用。该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解决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应用过程中,柜员能力问题和道德问题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实现由规范性监管为主向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由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转变,由现场监管为主向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转变。二是利用现有的各项业务的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在线实时监控。目前,信贷、审计、保卫、法律、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有本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系统。我行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在内控管理中的作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录像抽查制度、并对抽查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移送,保证监督及时有效和责任落实,构建立体网络式防范体系,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真正达到想作案也不能作案的效果。

(四)抓住重点,落实措施

1、抓住重点,开展风险提示和检查。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以实地实时检查和监控设施回放抽查的方式,加强“领域”风险点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落实处罚。

2、围绕案防抓落实

(1)抓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落实:领导干部重点学习《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既用于规范、约束自身从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又把学习精神浸润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行领导班子将其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使制度建设入心入脑,形成“做人讲诚信,做官讲清廉,做事讲规矩”的良好文化氛围。在学习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严肃党纪,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狠刹“五股歪风”,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信贷和财会监管,完善行务公开,抓好举报工作,继续抓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2)抓各个风险点防范落实: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线操作岗位的员工重点学习《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学好、牢记与自己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风险点及其防范手段,把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于心,用于实践,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行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学习各项金融规章,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每一个员工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岗位业务操作中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办法,牢固树立“合规操作是岗位工作的第一要义”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关注新风险点的防范,把总行“三个指引”列出的风险点作为监督的重点,关注新业务、新品种的风险点,重点关注票据诈骗风险、集团客户与关联交易风险、存款及柜台业务风险、网上银行业务风险、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道德风险等。

(3)抓监督查处、从严治行

纪检监察、保卫部门人员重点学习《查办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做到规章面前人人平等。我行积极落实办案责任,重视案件分析,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构建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 的查防体系。同时,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职能部门自律监管的再监督,抓好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防范操作风险,严肃违规责任追究,保障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3、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回头看、操作风险专项大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化案防,提升案防。

(1)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活动。根据国务院、银监会的要求,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对X年经营机构操作风险大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党委切实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加强“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并举,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治理”的四大原则,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努力实现“遏制大要案件发案率,降低案件发案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和追赃率,严处违规行为”的四大工作目标。

(2)扎实有效地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X年X月份,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活动。我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财会等有关部门抓好该项检查工作,本着防范案件的目标,从业务操作、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排查柜台风险点,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邮箱,在全辖X个营业机构营业厅内悬挂“举报奖励办法”制度公示牌,以发现苗头漏洞,加强检查的针对性;二是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确保案件苗头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3)认真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省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迅速行动,抓好贯彻落实。X年X月X日分行在总行、省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马上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坚决按照总、省行党委的要求,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明确重点、把握政策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三项任务、抓好五个关键环节,强化三项内容的学习;三是按照省行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通过专项治理,使全行作风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打好两个基础”、“树立一个形象”,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防范各类案件,确保我行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和业务发展顺利推进。(二)召开党委、纪委会,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当天下午我行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会,研究贯彻落实上级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成立由分行党委书记任组长的“X分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统筹组织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分行纪委也马上召开了会议,对贯彻落实意见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强调要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要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结合本行实际确定治理工作措施和重点。(三)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行党委、纪委于X年X月X日召开了我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辖属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分行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市区营业网点负责人参加会议,强调从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为惩处四个方面扎实抓好本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支行按照分行的部署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四)明确重点,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银监会、上级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各支行、各部门负责人为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分级按线条负责落实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从各支行、各部门的自查情况来看,现阶段我行未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下一步我行将严格按照银监会、上级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各支行、各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

(4)大力开展合规文化教育

按照省行的部署,为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我行认真部署大力开展以学习“三个指引”,即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和查办案件工作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合规文化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分行合规文化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一把手挂帅,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安排,确保机构、人员、措施三个到位。二是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我行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推进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认真总结过往教育活动的经验,丰富创新教育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和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分行党委中心组于X年X月X日组织了学习,学习内容有《X银行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广东省十一五建设计划》、《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会议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积极谋求我行各项业务经营的稳步、有效发展。(3)各层面认真学习。机关员工由部门组织学习,机关员工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一线员工的集中学习则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由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要求抓好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组织员工开展“案件防范工作指引”和“四个一律”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4)专题研究部署抓好教育活动。X年X月X日分行纪委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抓好以学习“三个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并针对本行实际,提出近期重点抓好作风教育和责任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教育,促使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中纪委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总行党委提出的“七条禁令”,培育和树立勤俭办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加强对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和“责任重于泰山”教育,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忠实而严格的履行职责。

我行通过最近几年的努力,内控制度建设已有了较大的改善,内控管理不断强化,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从根本上改变了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确保了银行安全营运。

三、不足与教训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行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金融改革发展的要求,与系统内整体形势和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去年系统内自查发现的问题还未整改纠正到位,而且部份操作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由此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合规经营的有关规定还不严格,在处理了一些违纪干部后,领导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整体增强,但也存在被动地强调风险防范,个别甚至有消极情绪。反映出科学发展观在各级行特别是基层领导中还落实不够,经营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还未处理好,畸轻畸重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经营单位内控监督还不够有力,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对员工思想行为的排查不够到位,操作风险引发案件的隐患仍得不到 有效控制。银行内控文化尚未真正建立,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特别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自律监管能力和监督制约能力还有待加强,与基层存在大量操作风险相比,监督、制约力量及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明显不足,检查频度和力度不够。监督部门对风险点研究分析不够,指导防范不力。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落实。

四、对今后案防工作的看法和设想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近年来,人民银行不断强化内部监督意识,改进内部监督方式方法,增强对风险的管控能力,以适应新时期下的履职需要。然而,与其他行政机关不同的是,作为一种特殊的机关形态——人民银行不但具有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的功能,还因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需要而具有的远较一般行政性机关强大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功能。因而在人民银行的内部监督上,既要防止一般行政机关所共性的权力私用问题,还要防止各类会计核算风险,以确保资金安全。这就决定了人民银行在内部监督体系设计上具有更高的要求。显然,纯粹借用一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或照搬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均难以应对人民银行复合性的内部监督要求。因此,强化内部监督工作中的不足分析,整合、创新人民银行内部监督体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基层央行内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近年来, 人民银行在内部监督方面进行了大量创新性尝试,并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 基层央行对监督资源的整合优化尚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监督整体合力有待提高。

(一)监督职能存在重叠现象 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涉及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等部门, 虽然这些内设机构均属于人民银行体系内部的专职再监督部门, 在业务范围方面各有侧重, 但监督边界并无明确规定, 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在具体的监督工作中表现为监督行为中的不同部门容易就同一内容进行重复地检查。 比如, 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与内审部门开展的专项监督有一定程度的重合;在会计核算业务中,事后监督与内审部门的检查内容会发生重复。同时,多个内部监督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有限的监督力量,使监督人员更为分散,监督人员培训难度加大,监督信息共享程序更复杂、信息传递线路更长。

(二)监督协调机制有待加强 基层央行各内部监督部门往往自成体系,自上而下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和要求,而且上级行部门之间横向交流不足,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缺乏统筹,完成时间要求也不一样,致使内部监督的系统性得到削弱,监督合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同时,多个监督部门又可能造成监督意志不统一,在实际工作中交流和沟通不够,相互联系不紧密,各部门内部一些重要的监督信息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共享,加大了监督部门间协调配合的难度,在监督部门不为同一领导分管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形成监督源头多元化,对监督工作的整体性、全覆盖性造成影响,甚至导致监督过度和监督不足现象并存。

(三)监督支撑体系不完善 由于监督工作中的各项风险指标难以具体度量,加之缺乏有效的分析、 识别手段, 对各部门上报的各类非现场类报表的真实性难以把握,非现场监督报表体系利用效率较低, 报表的警示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同时, 历次监督检查成果以文字案卷形式由各监督部门自行存档,没有形成一个综合的数据库,监督部门之间难以实现监督成果和信息的充分共享, 更缺乏对数据资料的横向比对、 纵向比较和综合分析。这不仅导致在监督检查中缺乏与以往检查结果的关联对照,也对业务薄弱环节和发展趋势难以作出预测和判断,无法为业务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内控提供决策依据,抑制了内部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

(四)存在同级监督困境 在监督体制构架中,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受所在机构党委的领导,这种体制上的从属地位,影响了纪检监察部门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制约。而内审和事后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的大小不仅直接受制于行长和分管领导支持力度的大小,甚至还与各部门理解、配合的程度息息相关。这导致监督部门的独立监督原则难以得到有效贯彻,名义监督权与实际监督权反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监督部门能否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

三、基层央行内部大监督机制构建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央行内部监督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各级行安全、高效履行工作职责,应积极构建内部大监督机制。具体而言,该机制是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为目标,以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信息、开展风险预警为手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技术及方法,形成的一种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整体联动的内部监督协调运作机制。

(一)设计原则 结合基层央行内部监督特点,大监督机制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全员参与。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监督部门分工负责,其它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全体职工充分参与的运作方式。二是全面覆盖。大监督机制建设要贯穿于央行职责履行的全过程,涵盖每个层级、部门、岗位和环节。大监督范围要力求全面,不留死角。三是突出重点。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风险集中、易发的部位,实现对业务和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四是持续改进。大监督机制建设要结合基层央行履职环境的变化,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动态调整、持续完善大监督的内容和手段。

(二)基本框架及主要职能 基层央行大监督机制,立足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采取同级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的方法,在各级行设立综合监督办公室,按照横纵交叉监督的方式开展内部监督的大监督工作模式。在该模式下,各级行均应成立以行领导为组长;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中心、法律事务、组织人事、宣传群工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大监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贯彻落实上级行大监督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计划,整合监督资源,确定监督项目;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制度,决定重要监督事项;评估风险状况,确定风险处置措施;讨论通过大监督综合报告。大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办公室,即大监督办公室,负责大监督日常工作。下级行的大监督办公室接受本级行大监管领导小组和上级行大监管办公室的双重领导。由此,每一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均由来自本级大监督领导小组的横向监督和上级大监督办公室的纵向监督交织构成,形成整体式、立体化、全方位、多层次的内部监督网络。

大监督机制下,大监督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大监督领导小组部署的与本部门相关的各项监督工作, 因此, 应依据各自职能, 明确分工、 区分职责, 同时强化协调配合,做到无监督死角、 无监督冗余, 在确保监督效果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督效率。 具体而言,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和完善权力运作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方面,充分发挥和加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功能; 内审部门主要通过对各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的检查,加强重点岗位或重要业务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事后监督中心主要负责对重要凭证的要素和账、证、 表的核对以及对账情况监督,建立月度业务差错通报制度, 严格控制重大业务差错,提出规范性的意见, 并定期将被监督对象的工作质量抄报内审部门,以便于内审部门积累审计对象的动态资料;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掌握业务知识和技能,加强岗位轮换,严格操作程序和复核制度,充分发挥会计核算部门的事前、事中自我审查控制作用,对风险隐患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整改;工会办则主要通过行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

(三)运行机制 在大监督机制下, 应围绕监督资源整合、监督信息共享、内控风险评估等环节, 建设三项机制, 统筹安排监督人力资源和监督检查项目, 形成监督合力, 保证大监督效能的实现。

一是建立大监督检查报备制度。年初,各监督检查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向大监督办公室报送全年监督检查计划,包括实施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期限等要素。各部门有临时性监督检查任务的应及时向大监督办公室报备。大监督的主要检查形式包括三种:综合检查项目。大监督办公室将各部门计划在相近时期组织实施的检查项目,协调在同一时间段,集中统一进行。对多部门涉及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近的检查项目,指定牵头部门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项目。大监督办公室围绕总分行党委中心工作,从促进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内控安全的实际需要出发,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导项目。包括现场督导和非现场督导。现场督导是指大监督办公室对难以整合的监督检查项目,建立大监督工作台账,督导各部门按时开展检查并抄报检查结果。非现场监导是指大监督办公室采取函审、函询、影像监督等形式,收集各部门非现场监督信息,汇总监督结果。

二是建立大监督信息共享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信息共享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定期召开大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参会人员为大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主要内容是分析评估大监督工作形势、研究部署大监督工作、分析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落实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将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接受上级检查等监督检查信息以规定的格式报送大监督办公室。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信息共享网络系统,并及时更新大监督检查计划、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是建立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各单位要建立风险评估办法,提出综合性风险评估量化指标,定期对风险状况进行自我评估,查找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处置意见,上报大监督办公室。风险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运行机制评估。包括对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评估;运行环境评估。包括对道德风尚、行为规范、纪律约束、激励机制、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评估;内控过程评估。包括对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息交流的畅通性、各关键岗位的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评估;履职结果评估。包括对贯彻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人民银行职能等方面的绩效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原则上划分为“高、较高、中、较低和低”五个等级。

四是建立监督成果运用制度。各单位要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并充分利用大监督工作成果。对风险评估等级为“中”级以上的部门或县(市)支行主要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可采取约见谈话、批评教育、发函询问等方式进行提醒警示, 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对风险评估等级为“中”级以上的部门和县(市)支行要重点监督, 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 督促其限期整改。 实行大监督综合报告制度。各单位大监督办公室每半年应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送大监督综合报告, 内容包括大监督工作开展情况、风险评估情况、 风险等级及原因分析、 风险处置结果及风险防范建议等。

五是加强大监督队伍建设。各单位应组建大监督人才库,采取推荐选拔、定向培养等方式,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精湛,有较强事业心、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吸纳到大监督人才队伍之中,实行分散管理、统一使用。同时,要建立监督协管员队伍,各部门、各县(市)支行要明确专人作为大监督协管员,负责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总之,大监督机制是立足于基层央行现有组织构架对监督资源的一种有效整合,通过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工会群工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合力,适时开展党纪政纪、内部控制、安全管理等综合性监督检查,协同整改发现的问题,可以从根本上提高监督质效,提升基层央行履职效能。

参考文献:

[1]查全亚:《基于共生理论的内部监督资源整合探究》,《金融纵横》2009年第1期。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核算部门业务风险的具体分类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监督部门应依据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情况的性质及对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将违规情况分为规范性问题、核算差错和事故三类。但从实际监督工作情况来看,事后监督中心应以核算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为标准,将核算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等级分为四类,即:重大风险、严重风险、较严重风险和一般风险。

(一)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是指核算部门前台经办人员由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和内控原则进行业务操作,引起账务混乱、资金损失、系统瘫痪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潜在较大资金风险的差错。具体包括:第一,制作虚假凭证、虚假报表、虚假账簿。第二,撤换和恶意更改会计凭证,特别是原始凭证、报表账簿。第三,账务处理存在“一手清”情况,经办人员使用其他人员的用户代码上机操作。第四,系统数据恢复未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第五,手工填制转账凭证划转资金未经部门主管审核批准。第六,未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造成业务系统出现异常,不能正常处理各项会计业务。第七,其他有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资金损失或潜在的较大资金风险的差错。

(二)严重风险

严重风险是指尚未造成资金损失,但风险隐患较大,极易引起结算纠纷、形成人民银行垫款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差错。包括:第一,支付凭证无效:付款凭证大小写金额不符;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涂改;付款凭证遗失;票据日期超过提示付款期、期票;付款凭证的签发人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背书错误等。第二,发出业务差错:资金汇划业务与原始凭证不符,漏发、重发、错发往账等。第三,账务记载差错:串户、重记、漏记、错记、凭证与附件金额不符、退库无依据等。第四,重要事项未审批: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等。第五,与“八相符”不符的差错: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账簿、账卡和内外账不符的差错。第六,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严重差错。

(三)较严重风险

较严重风险是指账务核算不规范,对核算质量影响较严重,但资金风险较小的差错。包括:第一,账务核算差错:科目、账户、凭证使用错误及一般凭证遗失、利息计算错误、利息入账不及时、未记复利、错账冲正不符合规定、表外业务未及时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记载错误。第二,漏盖业务印章:漏盖错盖转讫章、业务公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等。第三,核算系统管理差错:初始化、日终处理不在正常的营业时间,操作员未及时签退,账户性质、计息方式、分成比例等系统参数设置错误。第四,缴存款差错:时间不及时、范围不正确、金额不准确、罚款未及时入账等。第五,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较严重差错。

(四)一般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影响会计核算质量,但无资金风险的差错。包括:第一,漏盖或加盖印章错误差错: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漏盖个人名章、附件章,加盖的章印不符合相关制度等。第二,凭证要素不规范:大小写金额、日期填写不规范,未写附件张数、凭证与附件张数不符等。第三,核算系统操作差错:支票业务未录入号码或录错号码,卡片要素与凭证、报单内容不符,重要空白凭证出售和使用与填写的表外科目凭证不一致,重要空白凭证分户账与登记簿核对不相符等。第四,资料报送差错:核算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事后监督中心报送资料,应报送的会计资料种类或份数不全,资料交接清单与报送的资料不符。第五,差错整改不及时:未按事后监督中心提出的时限要求及时整改差错。第六,上述差错以外的其他一般差错。

二、事后分层监督的具体内容

(一)日常核查

事后监督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好工作职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的要求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在法定的监督工作日之内,审核好核算部门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规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加强核算过程监督,重点监督核算部门会计核算风险环节,维护资金安全;检验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无误,会计信息反映是否真实完整;发现和督促纠正核算部门会计核算的违规情况,及时反映违规行为;向核算部门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

(二)岗位互查

事后监督中心应按照相互制约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对各监督岗位要设置A、B角,以防范监督人员兼职核算岗位或参与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防止监督人员违反审核程序或超越权限实施会计核算监督;杜绝监督人员代替被监督对象更改差错和隐瞒、迟报重大差错、事故和舞弊行为的发生。同时,A、B角至少每个月都要选取某一时点对会计核算风险环节产生的监督业务进行互查,以进一步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加强风险防范。

(三)分管领导检查

分管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工作人员不断改进工作质量、规范监督操作和提高履职能力,加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和风险防范意识,努力做好各项会计核算业务监督工作,确保所监督的业务不发生差错和风险。

(四)部门主管抽查

部门主管应对监督人员审查核算部门会计核算业务的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情况、核算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人民银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情况、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办法和具体业务监督流程要求实施监督情况、监督人员记录每日监督过程和方法及分析和反映会计核算监督工作结果情况、监督人员跟踪核算部门差错处理和纠正情况等重要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

三、事后监督实施评价工作的步骤

事后监督中心要通过日常的监督核查、监督岗位之间的互查、分管领导的检查、部门主管的抽查等多个层次,对不同风险点实行全面监督和重点控制。在分层监督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不同情况和问题,结合涉及核算差错风险对会计质量和资金安全的影响程度以及核算风险发生的频率,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核算部门核算风险进行综合评价。事后监督中心对会计核算业务评价程序包括评价实施、评价报告和评价反馈等步骤。评价实施,是指事后监督人员对已经发现的各类核算风险进行识别、归类、综合,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准确定性;评价报告,是指事后监督人员以监督过程中查实的核算风险为基础,并结合业务监督过程中所掌握的核算部门内控机制建立和内部管理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完善会计规章制度、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和建议;评价反馈,是指事后监督中心通过《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事后监督工作动态》、《内部监督通报》、会计工作联席会议、事后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监督情况通报会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向上级行、分管领导和核算部门反馈监督情况。

四、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积极作用

(一)能够实现会计核算业务风险分类预警

会计核算监督不仅要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控制核算部门操作风险,而且要在防微杜渐、实现监督分析预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建立,可以充分利用业务信息和监督结果,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识别、鉴定判断,追根溯源,查找薄弱环节,分析风险隐患,进行预警提示,向核算部门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导向,从各个层面和环节消除风险死角和风险盲区。

(二)能够实现事后监督职能不断深化

积极适应业务发展变化需要,及时对监督中遇到的问题、查实的风险和与核算部门有争执的管理规定展开讨论分析,并形成有价值的监督信息和调研文章,为上级行修改和制定监督管理规定提供详实的理论依据。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终使事后监督工作由被动的合规性监督向积极的风险防范性监督转变;由单纯地履行监督职能向监督职能与评价职能并重转变,从而进一步深化监督内涵,提升监督层次和监督水平。

(三)能够实现监督资源的整合利用

评价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有效利用和整合监督资源,通过各种评价形式的运用,既可以全面了解核算部门的基础情况,还可以建议内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就某一类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执法监察,从而充分发挥内控体系合力,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大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发展。

五、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面临的问题

(一)事后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畅的问题

目前,分行和城市中心支行都设置有事后监督中心,但对辖区内地州(市)中心支行事后监督中心却不实行垂直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会计核算监督工作接受上级行会计财务部门牵头支付结算、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由于管理体制的不顺畅,纵向、横向信息沟通交流平台未搭建,致使事后监督中心作用难以发挥实效,造成监督工作“无人”指导的难堪境地,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统一应用。

(二)事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人民银行设有总行、分行、省会城中心支行、地州(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五级核算主体。目前只有分行、省会城中心支行、地州(市)中心支行设有事后监督中心。从工作开展情况来看,事后监督工作只是定位于作为各级核算主体的内部岗位存在。同时,事后监督中心在工作开展中要接受核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导致监督过程、手段、方法等受到了相应的制约,无法独立进行监督。由于没有赋予事后监督中心强制制约措施,监督工作只能是提意见、建议,发出会计核算监督通知书也成了软性工作。特别是县(市)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基本是由会计核算单位自身进行,事后监督不能独立地进行,导致了事后监督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无法考证,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推广普及。

(三)事后监督资源分散的问题

事后监督中心与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的工作内容虽有所不同,但目标都是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同属人民银行内部的专职的再监督部门。但从实际运作来看,从分行至地、州(市)中心支行却把事后监督中心划归为非再监督部门,规定“由各分管会计业务的行领导分管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这样就出现了有分管业务和监督中心的领导,又有分管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领导,致使各监督部门无法沟通,形成了“各自为阵,分兵作战”的局面。这样的体制还易造成领导与领导、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矛盾,即造成人力、信息等监督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权威功能。

(四)事后监督职责不明的问题

目前,各地州(市)所辖管的县(市)支行会计核算资料、档案都集中在事后监督中心集中统一保管,各部门的自查、日常更正等工作都需要调阅会计档案。尤其是外部检查的时候,档案调阅量大、时间长、借调频繁,退回时很难做到各类会计档案各页清点入库,当出现会计档案损坏短缺时,难以分清谁的责任。各地州(市)事后监督中心直接面对机关多个业务部门和辖内各县(市)支行业务网点,而这些业务部门和县(市)支行网点都有自己的事后监督办法和规程,事后监督中心难以应付。由于规定不统一,若在监督工作中执行业务部门的规程,则违反了事后监督的操作规定,若执行事后监督的操作规定,又和业务部门的规程相矛盾,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实效发挥。

(五)事后监督工作的模式创新问题

随着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依靠计算机网络技术,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的会计核算业务逐步摆脱了繁重的手工操作,代之以现代化的系统运用和计算机操作。但目前在事后监督工作中占有重要份额的国库业务的监督及行政财务、货币金银业务的监督,仍使用手工核对的方式,不仅监督工作效率低下,也大大增加了事后监督工作的操作风险,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实施效果。

(六)事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更新修订问题

人总行于2010年11月4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同时废止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新的《会计核算监督办法》对会计核算监督主要任务和遵循的基本原则、监督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和主要职责、监督人员享有的权利及禁止行为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未对监督人员的职能培训,营业部门核算业务、国库部门核算业务、财务部门核算业务、货币金银部门核算业务的监督操作流程等未作详细规定,极易形成监督盲点,不利于资金风险的防范,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顺利实施。

(七)事后监督的业务范围问题

2004年,人民银行事后监督单门单独设立后,其职能定位是对人民银行内部各专业会计核算业务开展独立的、连续的、及时的、全面的、重点的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因人员配置问题和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大部分基层央行的事后监督中心仅对国库、会计、货币金银等专业的会计核算业务进行监督,而其他专业的会计核算业务,如行政财务、外汇、固定资产等会计核算业务并没有完全纳入监督的范围,影响了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全面建立。

六、建立事后监督评价体系的相关建议

(一)改革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完善管理体制是加强事后监督的重要基础,也是充分发挥事后监督中心作用的前提条件。改革事后监督管理体制有两种方案:一是在可能的情况下,人民银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实行垂直管理。上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对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实行实时管理与指导,下级事后监督中心的工作业绩由上一级行事后监督中心和本行共同考核,以加强事后监督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更好地发挥上级行与下级行事后监督中心之间的联动作用,保障监督人员的切身利益,全面发挥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改革事后监督中心的现行管理模式。事后监督中心应直接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和上级事后监督部门负责。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权集中在上级事后监督部门,以期改变目前多头指导、无所适从、协调困难的局面。

(二)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整合人民银行内部监督资源,这是有效提高监督措施和加大监督执行力度的最佳途径。按照“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的内控要求,应整合事后监督、纪检监察和内审部门的监督资源,建立健全“大监督”工作机制。合理划分各自监督职责,各有侧重,建成一个职能互补、信息共享、协调监督,确保各项金融资金安全的防控体系。从上至下,应由行长(或行长授权副行长)牵头组织三个监督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及信息沟通制度,统一部署安排,按各职责分工进行工作,以避免工作重复。共享监督成果,形成合力,互联防控提高人民银行在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工作方面的能力。基于这种思考,建议总行将纪检监察、内审和事后监督中心进行合并,成立纪检审计监督司(局)室,分支行也相应成立纪检审计监督处(科)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实行垂直管理,这样就可以达到制度统一、操作规范、考核完备、交流通畅的目的。

(三)更新监督手段

监督手段的相对滞后与会计核算业务的快速发展已显得很不协调,落后的手工模式要体现监督的实效也不现实。因此,要以电子化手段提升监督工作的效率,使监督的事后性和手工性成为适时性和事前性,使监督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得到充分发挥。这样,才能对会计、国库、财务、发行等核算业务进行深层次、多角度的监督,才能通过发现的问题和异常的情况追溯风险存在的源头,为建立科学、高效的事后监督评价体系提供必备的条件和良好的基础。

(四)明确职责,推行问责制

为发挥人民银行在防范会计操作风险和资金风险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建议总行应将事后监督中心纳入央行内部再监督部门系列,并赋予与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相同的地位和权力。将事后监督职能定位于会计核算过程的再监督,并赋予事后监督中心必要的现场监督检查权,增加风险监督,风险评价,问题处理权等职能。实行问责制是事后监督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内控防范的强有力的保障。事后监督人员要及时复审被监督部门的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对在监督过程中有章不循、有据不依、违规操作的问题,要追究落实到人,并按规定从严处理,促使会计业务人员和事后监督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五)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率

引入责任追究权,是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处理力度的根本保证。一是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监督,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跟踪检查责任者的整改落实情况,掌握是否存在整改走过场,整改留盲点和工作失职的问题,将发现的问题汇总抄报上级行或本级绩效考核部门,作为绩效考核的硬性指标;二是实行不定期的事后监督差错纠正检查制度,配足监督工作人员,全面开展现场检查会计核算差错的更正落实。要对发现的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确保监督在执行中不走样;三是注意增加监督检查的频率,对那些事中监督较难的业务工作,尽可能使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四是需要上级行尽快界定业务部门会计核算责任和事后监督部门监督责任,只有明确业务部门和事后监督部门对会计核算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和第二道防线的职责,才能有利于落实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彻底杜绝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

(六)完善内部机制

积极推进“大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补充、修订、完善现行的工作规程和内控制度,逐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控防范体系和事后监督评价体系。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辖区各行党组织要切实做好学习贯彻组织实施工作,要有步骤地安排一段时间集中学习。通过学习和其他党内法规,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加强道德修养,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严明政治纪律,强化监督和制度建设,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要在辖区全面开展以坚持“两个务必”、坚定理想信念和加强道德修养为目标的反腐倡廉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给权力“设个限”、给爱好“上把锁”、给交往“增道岗”,做到用权不谋私、生活不违规、娱乐不越线、交往不失节。要加强示范和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向廉政勤政模范人物学习,尤其是要注意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通过正面示范、反面警示,进一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加等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前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继续抓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九个不准”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的管理,要对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制定编制,实行车辆购置备案制度,纠正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的问题。同时要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等方面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落实“三三四”工作措施,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要认真落实“三三四”工作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主要是:①制定“大宣教”工作方案,完善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宣传教育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各司其职,各展所长,统一部署,形成合力。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教育效果。在党委领导下,加强各部门的统筹协调,使反腐倡廉教育系统化、经常化,增强持续性和广泛性。②加强制度建设,要大力推进业务规范、内部控制的加强,同时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③组织好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要督查各项制度、规范、规程的落实到位,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评价和建议,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落实制度。④完善责任制,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

(三)进一步推动《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

认真贯彻落实总行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抓好《实施纲要》各项工作责任的分解和细化,将任务分工到具体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把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作为深入推进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分行将在总行《意见》和《任务分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分工、目标、进度和落实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行和分行党委的要求,抓紧落实,进一步加大防治力度,务求实效。年中,分行将召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汇报会,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各类案件,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今年,人民银行系统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纪政纪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的案件,以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查办国库、会计、发行、外汇及后勤服务等重要岗位发生的案件,查办利用工程招投标和大宗物品采购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以及严重失职、渎职的案件。各行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坚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进一步做好案件防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大对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思想教育、岗位轮换和交流力度,进一步抓好要害岗位的风险排查,及时提出风险预警,消除安全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业务部门落实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每半年要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具体业务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始终如一地坚持下去,及时发现案件隐患和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进一步做好举报工作。要充分认识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日常工作机制,认真处理举报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要提倡实名举报,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查处,对恶意诬陷他人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处理。同时也要为那些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澄清是非,主持公道,保护他们干工作的积极性。

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为在辖区人民银行系统的表现形式的研究,提出治理措施与办法,重点加强对物品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工程建设、车辆保险、业务交往等活动的监督。要教育相关人员自觉抵制这些不法行为,已有发生的要登记交公。按照总行纪委的部署,认真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工作。

(五)积极推进纠风和行业作风建设

要积极研究推行行风建设标准化管理,努力构建以岗位标准化管理为主线,行为规范化管理为形式,绩效考核和外部监督制度化为保障的行风建设长效机制。地方组织行业作风评议的,各行要积极参与,地方未组织的,要自行评议。各行都要抓住本辖区、本单位在行风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行风纠建的目标措施,营造文明、规范、高效和争先创优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使辖区人民银行系统干部职工的精神风貌和服务水平有新的改善和提高。

要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勤俭办行,勤俭办事,坚决纠正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辖区各行要开拓思路,认真谋划,把各项制度建设好、落实好。一是认真落实分行党委提出的“三三四”工作措施。各行、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提高。二是要建立健全各业务领域和业务项目的制度、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可控制程序,各业务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制度。三是突出重点,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以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以“人、财、物”管理为重点部位,建立和完善控制、监督程序,建立有效的制约关系,重点防控资金支配、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购等方面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权力的正确运行。

(七)突出重点,强化监督,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一是要全面开展巡察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巡察工作将全面铺开,初步方案是组成四个巡察组,每个组每年巡察四个中心支行,两年内把辖区地市级中心支行巡察一遍。

二是要全面推开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今年上半年,县(市)支行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工作要在辖区全面推开。

三是加强对费用划拨、大额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分行、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三者之间的联系,分行将制定下发《辖区费用管理和集中采购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各行要加强对机关处(科)室预算外资金和自行管理的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延伸监督触角,有效防止重要环节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是要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合理、合规、合法的要求,依法有序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今年,各行要按照总行和分行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五是加强决策环节的监督,促进民主集中制的进一步落实。要研究具体办法,加强和完善决策环节的规范和监督,明确规则、程序,促进各级班子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使对人权、财权、物权的决策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接受监督。

二、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扎实工作,在抓落实上下功夫

抓落实是求真务实的必然要求。总行和分行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项决策及部署,最重要的是付诸实践、取得实效。抓落实是一种品质,言必信,行必果,要真抓实干,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抓落实是一种方法,要处处留心,事事在意,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从细节上发现问题,找出漏洞,及时弥补,防患未然。抓落实是一种能力,各项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我们要正确处理惩治腐败和预防腐败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重;正确处理重点工作和全面履职的关系,坚持全面履职,突出重点;正确处理自身职责和其他部门的关系,坚持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二)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协助党委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要结合辖区人民银行工作实际,与党委各部门及各业务部门协调配合,工作重点要放在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中,深入基层,贴近业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疏漏和问题,努力提高及时预见、有效监督的本领。要牢牢把握监督的重点环节和部位,不断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要继续做好执法监察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监察工作程序,不断提高执法监察的实效。各中心支行在完成总行和分行统一立项的基础上,要结合实际选题立项,认真开展执法监察。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新时期;基层;银行业;廉政文化

新经济新常态背景下,银行业面临着更重要的职能任务,银行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能有助银行合规文化教育,有效降低案件数量,维护银行声誉,对全社会反腐败工作大局亦至关重要。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廉政文化建设在基层银行业履职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深化银行业特别是基层央行系统廉政文化建设,持续营造 “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氛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要求在基层落实到位。如何把银行的工作做好,如何让银行业更加的贴近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更优质更高效地展开工作,保证银行内部的统一性和清廉,避免的现象出现。因此必须要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设监督系统,让整个监督体系更加的完整和科学。此外,随着十中所提出的对防腐倡廉工作的教育及文化建设的贯彻落实,这也对基层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需要银行业自核心机关到基层银行都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创新措施和载体。

一、基层银行业廉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银行积极响应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精神,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并严格按照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实行,这也促进了基层央行和银行业各项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定有待完善之处。廉政文化建设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正逐步成为我国当代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有助于基层银行员工进一步掌握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从而营造廉政勤政文化氛围。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措施有效运行所必需的文化基础和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影响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腐朽落后文化的存在,腐蚀人们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致使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思想道德滑坡、价值观扭曲,甚至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因此,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在全党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和文化氛围,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新问题的研判。当前,新时期,新问题频现,对银行业特别是基层银行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齐抓共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组织协调,通过这些部门的密切配合来形成基于廉政文化建设氛围下的领导体制。将廉政文化建设与教育相结合,从而逐步呈现出拒腐防变“大宣教”的格局。

(二)内部廉政文化环境有待进一步提升。廉政文化仍然处于探索的过程,基层银行在对廉政文化的环境氛围提升方面还有较大的增长空间,特别是基层银行业容易出现廉政文化建设盲区,缺乏主动性,存在过于被动的应付上级银行的行为。有的基层银行过于注重口号,形式化现象。职工主动参与的积极性有待提升。

(三)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顺畅完善。尽管银行业本身从规章制度角度,其监督、制约机制相对完善,但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从严治党,为银行业落实“四个全面”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更高的要求,金融安全牵涉国家发展和百姓民生,从制度上完善和化解相关廉政风险和金融危机显得尤为重要。

(四)干部队伍综合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五千年的悠久历史文化,形成了多种多样的传统文化思想,在物质经济高度发达的当今社会,关系文化、送礼文化、人情文化等,此外还有一些传统的封建专制思想,如官本位、人治思想等,还有一些西方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潮容易通过新媒体等各类渠道对人的思想进行渗透。从近年来侦破的各类经济案件中不难发现,这些思想不仅在群众的行动和情感上有所表达,在涉案的基层银行的干部队伍中也有体现,正是这些对消极文化思想的认同及接受,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很大程度上削弱了社会对公权力的监督及制约。

二、加强基层银行纪检监察工作的廉政文化建设措施

十以来,在中央相继提出了“八项规定”等一系列廉政新规的大背景下,重拳出击,银行业在基层廉政文化营造及管理方面,也不断取得新的进展,并且坚决维护群众的利益,通过这些举措建立了人民群众对党铲除腐败的信心和决心,这在无形中也为基层银行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首先要从基层银行纪检监察部门抓起,来不断提高基层银行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水平。

(一)充分认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层银行业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融价值理念、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为一体,反映人们对廉洁政治和廉洁社会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举措,对于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意识,形成廉荣贪耻的思想道德基础和文化氛围,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完善廉政文化建设工作机制保障

1、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银行业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一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基层银行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以培养优良的党风政风行风为核心,抓好廉政文化建设的推动落实,发挥党委各部门在加强党规党纪宣传教育,不断夯实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各项工作,切实形成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的合力。

2、着眼长久,构建长效。基层央行应有效起到组织监管、完善机制的职责,结合基层银行履职工作实际和地域文化特点,创新形式、拓展内涵、注重总结,努力打造既有厚重的文化底蕴和浓郁的地方特色,又要紧密结合基层银行业实际、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廉政文化品牌。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保存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图片、视频等资料及时上报工作,充分展现工作成果,切实推动银行系统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重点加强廉政文化基本建设的措施

1、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分层次深化廉政文化建设。首先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廉政文化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党组织是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要坚持常规化专题研究党风建设情况,定期开展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加大廉政文化建设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其次,不断加强职能部门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联动效能,把廉政文化建设、反腐倡廉等内容列入年度学习计划、文明单位创建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最后,积极调动干部职工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参与热情,干部职工作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个体,要积极引导并支持干部职工参与廉政文化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不断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互动根基。

2、坚持求真务实,提升创新能力。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银行业在不断的进行着调整和改革,这些改革每一次对于我国的金融业的积极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银行业在调整了具体的职能之后,对货币的制定进行了更加深刻的强化,同时也对货币的执行功能进行了进一步的诠释。通过这样的方式,提高了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能,同时也更好的促进了反腐的职能。因此,在我国的银行业的职能不断转变的这一个过程之中,作为相应的银行业纪检检察职能部门应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首先第一点就是在每一个行业每一项内容当中,都应该明确纪检检察部门的重要性,作为基层的银行,也应该明确这一部门的作用,也就是说,凡是银行业需要进行职责履行的内容,就必须要有相应的纪检检察手段来执行;其次,作为纪检检察部门,需要熟悉党及银行业的法规和章程,对需要监督的人员要进行合理科学的监督,促进银行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第三,基层银行纪委等职能部门对于促进银行业的党风清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要推动银行业内部教育监督的职能发挥,促进其他各个项目内容的顺利展开。因此,在新时期的背景下,要合理开展纪检检察的工作,就必须要以亲近业务、突出重点、建立完善的反腐制度,明确职责功能,让员工更加的认真投入到工作中来,在整个监督的过程中,要遵循各类章程,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执行,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

3、巩固廉政文化阵地,拓展领域扩大廉政文化覆盖面。在银行系统中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不仅需要对当前文化阵地的重视和巩固,还需要不断拓展更广阔的领域,来创新廉政文化载体,从而扩大其覆盖面,增强感染力。为了更好地巩固廉政文化阵地,需要适时把握好现代网络与传媒能够被广泛群众广泛接受的特点所在,并努力将廉政文化渗透入网络传播媒体当中,利用传媒手段的全方位及多层次性来进一步扩大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范围。在新形势下,现代网络传播手段已经发展成为传播廉政文化最主要的渠道之一,也是开展廉政文化宣传的主要阵地,可以将内联网、办公自动化系统设为阵地,并搭建廉政建设网站;此外,可以与有关高校或信息部门开展合作,通过新媒体的形式开展,引导员工廉洁奉公。通过运用这些平台和阵地,有效引导广大的干部职工从实际出发,与银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密切的联系。为此要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及手段,确保廉政文化建设具有足够的发展空间,积极扩展廉政知识的宣传平台,从而更好的在全系统中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舆论氛围,不断优化银行业的行业风气。

廉政文化建设不仅是针对基层行的领导干部,更主要的是面向群众,为此,在基层银行开展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可以从空间领域上来加强,增设廉政文化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活动,从而将银行业廉政文化渗透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之中,全员参与到监督体系的执行与完善中去。

(三)重视廉政文化建设方式方法创新

1、制度创新,推动反腐工作的积极有效开展。在新时期的背景下,基层银行业既要保证纪检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要做好银行的业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切实协调好相关职能,业务和廉政两手并抓,在保证银行的工作健康发展的同时,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进行有效的结合,加强反腐的工作创新力度,建设相应的预警体系。在进行纪检工作时,要把工作的核心渗透在银行的每一项业务之中,要全面立体的对银行的工作进行有效的推动和支持,促进基层银行的健康发展。首先,建立完善的反腐制度,从人、钱、权利这三个方面展开,完善管理制度,建设科学的权利运行制度;第二狠抓落实,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要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工作,加强员工入职廉政教育和任期间的有效审计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检察工作更好地展开;最后,要反腐,那么就要开展相应的廉政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惩罚制度,明确设立高压红线,让工作人员意识到廉洁的重要性,树立健康的职业理念,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坚定不移的职业信念,在此基础上,如果一旦出现了违法的行为,那么就要进行相应的惩处,责任追究到底。

2、自身素养的升,增强拒腐防变的功底。首先,要不断的进行思想政治的熏陶,促进纪检人员的职业素养的提高,加强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素质。通过开展新媒体互动、读书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来提自身的理论素养,要对我国的反腐倡廉的内容和进展进行深刻的了解和感悟,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做到踏实求真。同时,还要紧紧跟随我国中央的步伐,保持政治上的统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党的路线进行,遵循党的政策和方针,将廉政落实到实处,加强反腐的工作力度。自身的作风也是体现纪检干部素养的一面镜子。作为纪检干部,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做到不受腐败思想的诱惑,要坚持自身的反腐信念,认真执行工作内容,做到刚正不阿。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来进行,抵制一切不良诱惑,大公无私,兢兢业业,全神贯注,投入到工作之中,要有良好的品格。

总之,纪检检察工作不仅要从监督的职能做起,还要贴近业务,严格的遵循党内章程,做到积极落实,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纪检干部,应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不断提高自身的学习能力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工作能力。不仅仅是要学习纪检的工作方法和专业知识内容,还要对法律、科学、管理和经济等内容都有所了解,促进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够促进纪检队伍的健康发展,培养出一只高效率的有职业素养的纪检队伍,推动银行内部的工作效率,切实推动基层银行业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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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本季度,我支行党组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并能及时向全行职工进行传达,并以此指导具体工作,使我支行各项工作能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部署的正确指导下稳定、健康开展。

一是按照地区中心支行部署,认真组织全行职工学习贯彻落实《行关于对案件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银发〔〕38号)以及《行关于对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的通报》(银发〔〕5号)文件,针对《通报》组织了遵纪守法教育及讨论活动,及时开展了会计国库业务管理专项自查。支行党组要求广大干部职工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认真吸取教训,严格内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案件防范工作。

二是召开了职工大会组织学习行纪委第一季度推荐的廉政文章,设立了廉政教育专栏——《警钟长鸣》,通过张贴廉政文章的形式,教育干部职工强化责任意识,巩固和深化资金安全管理大检查的成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时刻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业务岗位特别是管钱、管物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各业务流程的监督和控制,把工作做细、做实、堵塞漏洞,坚决防范案件和风险的发生。

三是召开了支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会议传达了《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全面推进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同志在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以及地区中心支行党书记同志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宣布成立以支行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宣布了我支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方案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本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各股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四是按照我支行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抓源头实施方案要求,下发了党风廉政建工作标准表,主管纪检工作的副行长与纪检工作人员联合对各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季度量化考核,经考核无不合格部门。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开展工作时能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大额支出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行长办公会进行讨论研究,由集体做出决定,杜绝“暗箱操作”等问题发生。能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听取职工建议,严格按制度办事,重大事项经党组例会集体决定,不搞“一言堂”。3月,支行工作会议暨职工大会成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了地区中心支行工作会议精神,表彰了先进,鼓励了获奖者,审议通过了行政工作报告、各项费用报告、职工提案,充分体现了民主,维护了职工权利。

三、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

我支行党组能够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增强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坚持党的先进性,增进班子成员之间的团结协作,使我支行党组班子成为一个团结的、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

四、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

我支行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作用,对党组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班子成员能够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未发生不廉洁问题。

五、执行办事公开制度情况

我支行党组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按行务公开要求,根据工作的不同保密程度,向行务会或全行职工公开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如在职工搞福利问题上多次召开行务会进行研究,并由支行物品采购小组组织实施,由纪检、内审部门进行监督进行,并及时向职工进行公布。

六、执行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及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规定情况

我支行党组能够按照中心支行党委要求,坚持党组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有笔记。一月份学习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月份学习了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级局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办法以及金融工作评论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金融工作全局》;三月份学习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一至六部分)以及沈阳分行纪委推荐的廉政文章。党组成员能自觉按时参加支行党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和活动,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主要指一个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责任与权力的分配,是内部控制要素——控制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中国银行建立在1912年清政府的国家银行一大清银行基础上,成立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1918年的《中国银行章程》中规定中国银行内设董事会、监事会、行务总会和股东总会(1928年中国银行改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后,监事会改为监察人会),董事会直接影响控制环境这一控制基础。”所谓监督与检查,其责任当在总持总行的当局,这不仅指总协理,董事监事是最高权力之人,其责任最重。监督检查一为行动上的预防,一为事实上的考核。“可见,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监事会或监察人会作为中国银行的监察机构,是内部控制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职权包括:查察总裁、副总裁及董事等执行事件是否遵守规则及股东会之决议;审查年终决算报告;调查营业进行情况及财产的状况,遇必要时陈述意见于董事会;监视银行业务,并检查一切账目证券及库款。如中国银行监事会”应通知总处,将总处及各分支行的抄账表报,等总处办理手续完竣,即将原件逐日送会,由常驻监事查核,并将总处稽核日记逐日送交常驻监事阅看,以资接洽“,”常驻监事应逐日到行查核各项账表,对于发行账抄表报及资产科目和各项开支如有疑义,随时函询或面询总处,倘遇重要事件或有不合定章之处,应提出临时会或常会公决办理“等。股东总会对中国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据上届股东调查及本年国会议员质问案,中行职员不免透支、侵蚀、蒙混等弊,如果属实,股东血本侵耗殆尽,自宜速筹办法,以资补救,推检查账款,责在监事,现在情弊重大,各监事不能纠察,未敢再行信任“。检查账目案被提出后,主席当场宣布,全体董监事一致赞成股东清查账目以明真相,当即选出检查人11名。

从组织结构上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会)、行务总会和股东总会地位上相互独立,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即股东投入专用资产或资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这种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提供基本的控制环境。

二、内部会计控制

银行业务主要由三个部门分工完成:对外由营业与出纳两部门分别负责,内部由会计部居间处理,业务方面的记录有赖于会计的分析整理、出纳对款项的收付,更需要会计的审核证实,这是银行三权分立的基本精神。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要求部门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牵制: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这也正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其会计制度中。中国银行自成立始,就注意到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内部会计控制作为控制的关键点。总处聘请谢霖设计新式会计制度,于1918年修订成《中国银行会计规则》,其特点有设置会计科目和总账,每一账户都按科目分别编列账号,以便于检查;记账以”传票“为凭证,把原始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两者附在一起,以便于审查和检查,这在当时具有先进性。1930年11月,中国银行会计制度《中国银行会计内规》颁布,会计核算手续得以简化,内部会计控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其中最显著的是岗位分工控制和授权审批制度。如《中国银行会计内规》第12条规定,各种报表填记完毕,均须换人复核,并由复核员盖章证明。第23条规定,记账员生不得办理应付柜台;填制传票,委托书及报单;填制对外单据;验对印鉴;收付现金;保管现金、证券契据及抵押品等;收发联行往来的委托书及报单等事项;日常对账应指派专员办理,不得以记账员生核对本人所记之账;记账员生的工作应时常更调,但不必同时全部调动,其登记总行及存款项的至多2年须予调动。第24条规定本行职员的签章印鉴分单签有效和会签有效两种,各分支行经副襄理办事处主任,单签有效,各分支行主任及办事处会计员,会签有效,办事处除会计员外,需要陈准管辖行指定其他人员会签有效。凡发出联行或他行委托书报单及对外存单本票汇票与其他重要的收条凭证,至少必须单签有效者一人或会签有效者二人签章。可以看出,随着近代中国银行会计制度的变化,内部牵制制度即”钱账分管制度“更明确,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逐渐得以完善。

三、稽核工作

“稽”是计算,“核”是实在,稽核是稽查成数而核定是否实在。金融稽核实质上是金融内部审计或内部监督“。中国银行的稽核组织随着业务发展而日趋完善,并成立了有特色的赴外稽核和专项稽核组织,为近代中国银行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舞弊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银行成立时,总行设八局一室,其中由检查局负责稽核检查工作。1914年9月,总行改为总管理处,总裁、副总裁之下设”五总“,即总书记、总稽核、总司账、总司库和总司券,其中总稽核一人,综理稽核事务;另设赴外稽核室。自此以后,”中国银行的稽核工作是在总稽核的专门负责下领导稽核人员完成的,把原总行会计处所司管的’稽核账目及各行账务‘的职责划归总稽核领导下的稽核队伍承担,开创了稽核负责制的先河“。1928年,总管理处迁到上海后,设稽核4人,稽核全行业务,稽核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29年4月的组织大纲规定:总管理处设置业务、会计、总务、调查四部。其中,会计部掌管稽核本行各项账目及关于国库事宜,总管理处有稽核人员,各个分行的会计课内设稽核组,由监管稽核的副经理兼领、总处任命会计主任具体负责,对辖内支行处业务进行稽核。1928年后,中国银行成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总管理处挑选并充实稽核人员,使稽核工作成为检查、贯彻业务方针政策,维护行风、行记的有力保证。1931年,中国银行进行改革调整,恢复总稽核制,总稽核的职责扩大,掌管全行各项业务:”计划国内外业务的发展及营业机关的设立与变更;审定全行及各行业务方针;调拨全行营业资金;综核全行业务及查账事项;规划全行及各行发行与准备事项;主管信用调查及规划推广业务方案;审定重要业务契约;掌管各行国库事项“。而且,总稽核应直隶于监事之下,有绝对准驳权,监事得随时派员赴各行查账,稽核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有就地处理权力,包括对支行经理的黜免,当时谑称稽核是钦差大臣,持有尚方宝剑。

由于中国银行总处管辖范围广,赴外稽核人员就成为联络总行和分行的纽带。1915年7月特设赴外稽核检查各行账目,由于停留时间较短,只能作账面上的核对而不能作业务上的指导。随着中国银行业务发展以及各处金融情形的复杂化,中国银行产生了添设辅助稽核人员的必要,并于1921年7月在每一区域设置驻外稽核,辅助总稽核办理各行营业上一切稽核事务,其职务包括检查区域内各行账目;调查区域内各行业务情形,协助调剂营业资金余缺等。1931年总处设立检查室,恢复赴外稽核名义,执行职务时会同分区稽核同时办理,对各分支行处的稽核事项包括:检查账目;审核业务;调查商情;视察人事及设备。宋子文改组后更加注重赴外稽核的执行情况,表现在赴外稽核不仅要检查各项规章执行的实效,而且要检查对各项规章改进的建议以及考察各行处实际情形、有关改进的建议等。赴外稽核制度的演进说明总处对各个分行处的控制力在增强。专项稽核组织是银行为降低企业的贷款风险而专门设立的。在中国民族资本工业中,由于纺织工业发展较早,规模最大,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加强对纺织工业放款的管理,1934年成立纱厂放款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指定业务稽核,由与纱厂放款关系较重的分行的副经理及专员负责。这样,专项稽核组织在加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前以分课分掌的组织相互监督,事后以检查制度以警戒过去及将来。分课分掌的组织,原来是为经营事业或整理事务上分工方便,因为有连带牵制关系,行员就无从舞弊,而且可以纠正其过失懈怠。由于节俭经费或求办事敏捷使分课分掌的办法不能周密,而检查制度能补其缺点。所以银行检查与分课分掌二者不可偏废“。内部会计控制通过内部牵制达到事中控制的效果,而稽核工作不仅能起到事后检查的效能,并且对提出改进建议、保证管理层与银行内部的顺畅沟通起着关键作用。

四、员工管理制度

银行纪检监察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主要指一个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以及责任与权力的分配,是内部控制要素――控制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近代中国银行建立在1912年清政府的国家银行一大清银行基础上,成立时即为股份有限公司。1918年的《中国银行章程》中规定中国银行内设董事会、监事会、行务总会和股东总会(1928年中国银行改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后,监事会改为监察人会),董事会直接影响控制环境这一控制基础。“所谓监督与检查,其责任当在总持总行的当局,这不仅指总协理,董事监事是最高权力之人,其责任最重。监督检查一为行动上的预防,一为事实上的考核。”可见,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监事会或监察人会作为中国银行的监察机构,是内部控制中的一个重要部门,其职权包括:查察总裁、副总裁及董事等执行事件是否遵守规则及股东会之决议;审查年终决算报告;调查营业进行情况及财产的状况,遇必要时陈述意见于董事会;监视银行业务,并检查一切账目证券及库款。如中国银行监事会“应通知总处,将总处及各分支行的抄账表报,等总处办理手续完竣,即将原件逐日送会,由常驻监事查核,并将总处稽核日记逐日送交常驻监事阅看,以资接洽”,“常驻监事应逐日到行查核各项账表,对于发行账抄表报及资产科目和各项开支如有疑义,随时函询或面询总处,倘遇重要事件或有不合定章之处,应提出临时会或常会公决办理”等。股东总会对中国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据上届股东调查及本年国会议员质问案,中行职员不免透支、侵蚀、蒙混等弊,如果属实,股东血本侵耗殆尽,自宜速筹办法,以资补救,推检查账款,责在监事,现在情弊重大,各监事不能纠察,未敢再行信任”。检查账目案被提出后,主席当场宣布,全体董监事一致赞成股东清查账目以明真相,当即选出检查人11名。

从组织结构上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会)、行务总会和股东总会地位上相互独立,工作上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符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即股东投入专用资产或资源;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这种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提供基本的控制环境。

二、内部会计控制

银行业务主要由三个部门分工完成:对外由营业与出纳两部门分别负责,内部由会计部居间处理,业务方面的记录有赖于会计的分析整理、出纳对款项的收付,更需要会计的审核证实,这是银行三权分立的基本精神。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要求部门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牵制: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应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等,这也正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银行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其会计制度中。中国银行自成立始,就注意到建立健全会计制度的重要性,把加强内部会计控制作为控制的关键点。总处聘请谢霖设计新式会计制度,于1918年修订成《中国银行会计规则》,其特点有设置会计科目和总账,每一账户都按科目分别编列账号,以便于检查;记账以“传票”为凭证,把原始凭证作为传票附件,两者附在一起,以便于审查和检查,这在当时具有先进性。1930年11月,中国银行会计制度《中国银行会计内规》颁布,会计核算手续得以简化,内部会计控制进一步得到加强,其中最显著的是岗位分工控制和授权审批制度。如《中国银行会计内规》第12条规定,各种报表填记完毕,均须换人复核,并由复核员盖章证明。第23条规定,记账员生不得办理应付柜台;填制传票,委托书及报单;填制对外单据;验对印鉴;收付现金;保管现金、证券契据及抵押品等;收发联行往来的委托书及报单等事项;日常对账应指派专员办理,不得以记账员生核对本人所记之账;记账员生的工作应时常更调,但不必同时全部调动,其登记总行及存款项的至多2年须予调动。第24条规定本行职员的签章印鉴分单签有效和会签有效两种,各分支行经副襄理办事处主任,单签有效,各分支行主任及办事处会计员,会签有效,办事处除会计员外,需要陈准管辖行指定其他人员会签有效。凡发出联行或他行委托书报单及对外存单本票汇票与其他重要的收条凭证,至少必须单签有效者一人或会签有效者二人签章。可以看出,随着近代中国银行会计制度的变化,内部牵制制度即“钱账分管制度”更明确,内部会计控制措施逐渐得以完善。

三、稽核工作

“‘稽’是计算,‘核’是实在,稽核是稽查成数而核定是否实在。金融稽核实质上是金融内部审计或内部监督”。中国银行的稽核组织随着业务发展而日趋完善,并成立了有特色的赴外稽核和专项稽核组织,为近代中国银行防范风险,避免和减少差错、舞弊和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发生提供了重要保障。

中国银行成立时,总行设八局一室,其中由检查局负责稽核检查工作。1914年9月,总行改为总管理处,总裁、副总裁之下设“五总”,即总书记、总稽核、总司账、总司库和总司券,其中总稽核一人,综理稽核事务;另设赴外稽核室。自此以后,“中国银行的稽核工作是在总稽核的专门负责下领导稽核人员完成的,把原总行会计处所司管的‘稽核账目及各行账务’的职责划归总稽核领导下的稽核队伍承担,开创了稽核负责制的先河”。1928年,总管理处迁到上海后,设稽核4人,稽核全行业务,稽核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1929年4月的组织大纲规定:总管理处设置业务、会计、总务、调查四部。其中,会计部掌管稽核本行各项账目及关于国库事宜,总管理处有稽核人员,各个分行的会计课内设稽核组,由监管稽核的副经理兼领、总处任命会计主任具体负责,对辖内支行处业务进行稽核。1928年后,中国银行成为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总管理处挑选并充实稽核人员,使稽核工作成为检查、贯彻业务方针政策,维护行风、行记的有力保证。1931年,中国银行进行改革调整,恢复总稽核制,总稽核的职责扩大,掌管全行各项业务:“计划国内外业务的发展及营业机关的设立与变更;审定全行及各行业务方针;调拨全行营业资金;综核

全行业务及查账事项;规划全行及各行发行与准备事项;主管信用调查及规划推广业务方案;审定重要业务契约;掌管各行国库事项”。而且,总稽核应直隶于监事之下,有绝对准驳权,监事得随时派员赴各行查账,稽核对违反制度的人和事,有就地处理权力,包括对支行经理的黜免,当时谑称稽核是钦差大臣,持有尚方宝剑。

由于中国银行总处管辖范围广,赴外稽核人员就成为联络总行和分行的纽带。1915年7月特设赴外稽核检查各行账目,由于停留时间较短,只能作账面上的核对而不能作业务上的指导。随着中国银行业务发展以及各处金融情形的复杂化,中国银行产生了添设辅助稽核人员的必要,并于1921年7月在每一区域设置驻外稽核,辅助总稽核办理各行营业上一切稽核事务,其职务包括检查区域内各行账目;调查区域内各行业务情形,协助调剂营业资金余缺等。1931年总处设立检查室,恢复赴外稽核名义,执行职务时会同分区稽核同时办理,对各分支行处的稽核事项包括:检查账目;审核业务;调查商情;视察人事及设备。宋子文改组后更加注重赴外稽核的执行情况,表现在赴外稽核不仅要检查各项规章执行的实效,而且要检查对各项规章改进的建议以及考察各行处实际情形、有关改进的建议等。赴外稽核制度的演进说明总处对各个分行处的控制力在增强。专项稽核组织是银行为降低企业的贷款风险而专门设立的。在中国民族资本工业中,由于纺织工业发展较早,规模最大,中国银行总管理处为加强对纺织工业放款的管理,1934年成立纱厂放款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指定业务稽核,由与纱厂放款关系较重的分行的副经理及专员负责。这样,专项稽核组织在加强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减少银行贷款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事前以分课分掌的组织相互监督,事后以检查制度以警戒过去及将来。分课分掌的组织,原来是为经营事业或整理事务上分工方便,因为有连带牵制关系,行员就无从舞弊,而且可以纠正其过失懈怠。由于节俭经费或求办事敏捷使分课分掌的办法不能周密,而检查制度能补其缺点。所以银行检查与分课分掌二者不可偏废”。内部会计控制通过内部牵制达到事中控制的效果,而稽核工作不仅能起到事后检查的效能,并且对提出改进建议、保证管理层与银行内部的顺畅沟通起着关键作用。

四、员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