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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流域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年以来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着重对照文下达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计划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环境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进行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设在县环保局)。

2、县环保、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自查本部门的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从本部门职责出发,对各乡镇(区)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

3、11月下旬,县将组织环保、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县环保局汇总后起草自查情况报告,审核后于12月5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突出检点,精心组织专项监察

1、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在12月上旬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查,检点内容:流域各乡镇(区)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辖区交界断面、入干流支流断面水质状况;县直各职能部门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对各乡镇(区)落实整改任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县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迎接12月中旬市监察局对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2、在实施专项监察过程中,县监察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需要,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2012年月日前,流域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

3、2012年月15日前,县监察局要形成专项监察情况报告报市监察局及县政府。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一、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做到政令畅通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之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加强督察督办,坚决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要在重大决策部署的各个时点上、税收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加强督察督办,统筹安排和科学部署税收执法督察、专项督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和效能督察,全力清扫中梗阻现象。努力做到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或出了问题及时发现在内部、解决在内部,以保障税收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三)深化绩效管理,不断优化工作运转环境。今年,总局将绩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县局机关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实施的意见》、《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局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晰工作节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目标明确、指标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一)深入落实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务必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作风建设,使之常态化,坚决防止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按照中央关于今年重点推进公车制度改革、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7个方面的要求,坚决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央15禁令要求,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以及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二)深入开展正风肃纪,着力整治“”。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单位实际,认真查摆“”问题。要围绕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关键节点,从具体问题抓起,坚决防止反弹。要建立常态化督察暗访机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通报曝光,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队伍形象。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咨询渠道;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纳税户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当地纠风办、电台沟通,积极与各业务部门协调,做好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激励鞭策作用,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三、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纪国法和从政道德教育,建立常态化教育机制;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关键节点教育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和易发腐败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建立廉政提醒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税行业的工作特点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创新载体,打造更多体现地方特色、彰显地税内涵的廉政文化品牌。

(二)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把权力装进笼子。把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局相关《实施方案》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和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使刚性约束得到严格遵循,不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阳光透明运行。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究失渎职责任;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涉税审批、检查、处罚等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公”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制度和规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再监督作用,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既要严肃查处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又要倒查追究日常监管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三)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税检联合。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较为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成果。深入开展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深化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案协作、预防对策研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情况通报、日常联络和检察建议等七项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税检协作长效机制。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现腐败零容忍

(一)努力拓展案源渠道,强化线索管理。注重从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巡视、稽查工作和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对该移交不移交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做好线索清理工作,对历年来存放未办的问题线索组织清理,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处理。全面落实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办理情况。认真执行重要案情线索报告制度,严格报告时限,落实报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加强案件查办,发挥治本功能。凡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都要组织初核,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报批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线索初核率和成案率。充分发挥省市县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查办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加大直查快办力度,灵活运用督办、牵头办理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通报”和“一案一整改”工作,从已发生的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案件剖析,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治本功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

五、深化党风廉政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一)认真落实“两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要实施“任务书工程”,落实好“两个责任”,既要划清责任边界,又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抓责任落实不能泛泛地停留在开会、发文、签责任状上,关键要明确责任内容,使责任具体化。县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自己应该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进行认真梳理,一项一项地列出责任清单。党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履行责任的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两为主”。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两个为主”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在收到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举报件后,除了向本级党组报告外,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以上级纪检组监察室为主进行案件查办。纪检组监察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学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组和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

(三)加大干部问责力度。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纪监督,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必问责。要实施“雷霆工程”,重点查办滥用公权、私用公款、公务活动违法违纪,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以及一把手腐败等案件。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和通报,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的单位和部门,还要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加强纪检监察自身建设。党组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加强组织协调,配齐配强队伍,支持和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要严把“进口”关,不断优化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结构。加大培养力度,优先选拔使用敢于坚持原则、踏实工作、公道正派、有所作为的纪检监察干部。抓好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努力提高政策理论和专业化水平,提升执纪监督和查办案件能力。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转思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自身。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责任就是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对监督的“再监督”,要重管人、促管事,要争取少管事,努力实现由重对事向重对人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在对人的监督管理上。把不该管的事交还主责部门,督促各自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工作,真正做到聚焦中心、突出主业。2014年全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市、总局、省局和市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聚焦中心任务,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执纪监督,坚持不懈纠正“”;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查办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按照“四转一强”要求,切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聚焦中心服务大局,确保做到政令畅通

(一)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要坚决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自由主义、好人主义等现象。领导干部要增强党性,常怀敬畏之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二)加强督察督办,坚决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要在重大决策部署的各个时点上、税收工作运行的各个环节上,加强督察督办,统筹安排和科学部署税收执法督察、专项督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和效能督察,全力清扫中梗阻现象。努力做到不出问题、少出问题,或出了问题及时发现在内部、解决在内部,以保障税收中心任务顺利完成。

(三)深化绩效管理,不断优化工作运转环境。今年,总局将绩效管理工作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县局机关和各基层分局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绩效管理实施的意见》、《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市局绩效考核方案,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晰工作节点,通过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绩效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目标明确、指标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扎实推进作风建设,坚决纠正不正之风

(一)深入落实八项规定,切实改进作风。务必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抓好作风建设,使之常态化,坚决防止反弹。纪检监察机关要扭住落实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要按照中央关于今年重点推进公车制度改革、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等7个方面的要求,坚决打好改进作风这场攻坚战和持久战。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中央15禁令要求,禁止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严肃查处和纠正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等名义收受下属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以及到私人会所活动、变相公款旅游等问题,严格执行规范津贴补贴政策。

(二)深入开展正风肃纪,着力整治“”。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联系单位实际,认真查摆“”问题。要围绕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等关键节点,从具体问题抓起,坚决防止反弹。要建立常态化督察暗访机制,不断加大检查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对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并通报曝光,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领导的相应责任。

(三)深化政风行风建设,着力提升队伍形象。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进一步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咨询渠道;通过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纳税户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主动与当地纠风办、电台沟通,积极与各业务部门协调,做好政风行风热线的上线工作,充分发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激励鞭策作用,树立地税良好形象。

三、完善惩防体系建设,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党纪国法和从政道德教育,建立常态化教育机制;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开展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关键节点教育机制;针对重点领域和易发腐败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建立廉政提醒机制。把廉政文化建设与地税行业的工作特点紧密联系起来,积极创新载体,打造更多体现地方特色、彰显地税内涵的廉政文化品牌。

(二)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把权力装进笼子。把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局相关《实施方案》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梳理和健全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规定,提高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使刚性约束得到严格遵循,不让制度成为纸老虎和稻草人。

(三)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确保阳光透明运行。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追究失渎职责任;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严格落实涉税审批、检查、处罚等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三公”经费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制度和规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再监督作用,强化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既要严肃查处权力运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又要倒查追究日常监管中的失职渎职问题。

(四)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税检联合。继续深入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查找风险点,评定风险等级,制定防范措施,形成较为系统的廉政风险防控排查成果。深入开展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深化税检联合预防职务犯罪联席会议、办案协作、预防对策研讨、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情况通报、日常联络和检察建议等七项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税检协作长效机制。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实现腐败零容忍

(一)努力拓展案源渠道,强化线索管理。注重从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巡视、稽查工作和媒体舆情中发现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对该移交不移交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建立健全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做好线索清理工作,对历年来存放未办的问题线索组织清理,按照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五类方式进行处理。全面落实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党组书记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办理情况。认真执行重要案情线索报告制度,严格报告时限,落实报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加强案件查办,发挥治本功能。凡符合初核条件的线索都要组织初核,一经发现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及时报批立案查处,切实提高线索初核率和成案率。充分发挥省市县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在查办案件中的主导作用,加大直查快办力度,灵活运用督办、牵头办理等有效措施强化办案工作。认真落实“一案一通报”和“一案一整改”工作,从已发生的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案件剖析,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发挥治本功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以案促建。

五、深化党风廉政责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

(一)认真落实“两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要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承担监督责任。要实施“任务书工程”,落实好“两个责任”,既要划清责任边界,又要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抓责任落实不能泛泛地停留在开会、发文、签责任状上,关键要明确责任内容,使责任具体化。县局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各职能部门要对自己应该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进行认真梳理,一项一项地列出责任清单。党组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履行责任的能力,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两为主”。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及时了解工作动态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要严格执行中纪委提出的“两个为主”要求,纪检组监察室在收到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举报件后,除了向本级党组报告外,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纪检组监察室报告,以上级纪检组监察室为主进行案件查办。纪检组监察室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学会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党组和职能部门要自觉接受监督,支持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回顾20__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有苦、有乐,产生过思想上的困惑,更有从读书学习中吸取的哲理使思想认识得到升华的快乐、工作中的激情、学习中的感悟、生活中的乐趣。下面我向大家汇报一年来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请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20__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密围绕集团公司20__年“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防线牢固,责任主体落实

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的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抓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力度大,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 3月5日,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的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效果显著

(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在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在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

(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的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的思考题,有51%的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构筑促廉洁,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员工参与热情高,寓教于乐。对征集到的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 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8)学用结合,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了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20__年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共计5200.12吨,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我们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抓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起到了经济卫士的作用。

20__年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二是清理排查,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在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 92处风险点。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通报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六 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在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三是认真自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不设立小金库。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 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了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20__年,我们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的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在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认真记读书笔记,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在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对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衷心的谢谢你们。

(九)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深知自己的责任,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了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家庭情况,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在20__年的工作中,我们在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承担了公司的“依法治企年”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要求高,我们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时刻充满工作激情,扎扎实实推进每一项工作,使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省公司的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使我们感到了欣慰。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不论是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还是“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上级的要求高,标准细、时间急,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仅需要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更要求我们每一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入调研,提高理论政策水平的同时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不断地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要在提高自身理论水平的同时,切实转变工作和服务作风,加大教育力度,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教育效果上,及时沟通提醒,确保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计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取得实效。

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着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廉洁自律教育、效能监察、审计监督、廉洁文化的长效机制建设的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的问题,这是我们工作地重点,需要广泛调研,积极推进。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以及上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确保公司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余姚队实际,制定本责任清单。

一、主体责任

(一)党委责任(25项)

党委要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带头尊崇党章党规党纪,紧密结合单位实际,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抓直管,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3)坚持“三个统一”,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提出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4)坚决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X业腐败,努力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5)坚决落实党中央对X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和经营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公司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

(6)主动担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党委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7)认真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本级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和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8)抓好责任分解,公开晒责,提请党员干部监督,督促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组织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9)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或纪检监察组,下同)请示报告重要情况、突发情况、重大风险问题和重大决策,每年12月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提交本年度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接受下一级党委的书面报告;按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学习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

(10)坚持“强企必先强党建”原则,加强党委班子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一把手。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整改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党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11)开展廉政教育。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委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夯实廉洁从业、实干担当的思想基础,改良公司政治生态。

2、选人用人责任

(12)树立鲜明的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有理想、有信念、能吃苦、能战斗的优秀干部队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1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干部选拨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依规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

3、作风建设责任

(14)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坚决贯彻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抓节点、抓查处、抓曝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5)有针对性地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空泛表态、敷衍塞责、应景造势、出工不出力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掩盖风险、责任挂账、业绩不实等突出问题。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坚决整治,着力打造优良作风。

4、监督管理责任

(1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明晰党组织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禁专权滥权、随意拍板。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业务关系、清清白白的社会关系。

(17)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查找党内监督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经营活动中防止利益输送有关规定的通知》,重拳治理利益输送问题。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8)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切实解决监督执纪“宽松软”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9)按照从严、常在、常态的要求抓好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深化拓展日常监督的深度广度。

(20)加强和完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把巡视与净化政治生态、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围绕贯彻重大X业方针政策、上级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公司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式的巡视巡察。按规定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备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报告工作。加强巡视整改,对移交问题线索逐一落实,及时公开整改情况。

(21)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2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5、支持推动责任

(23)自觉服从上级纪委监督,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积极支持同级纪委按党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三个为主”,深化纪委“三转”,推进各级纪委书记专职化,逐步单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24)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律审查工作。严格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的职责,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6、表率责任

(25)充分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党委班子成员带头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接受党内监督,带头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等要求,带头学习宣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12项)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强化政治担当,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失职、不抓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履行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门户、做表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1、持之以恒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学习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开展“**”主题教育。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主题学习。每年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讲1次党课。

2、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3、按照公司党委安排部署,抓好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反思、自查排查、整改提高等各阶段工作。

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5、积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每年不少于2次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等工作。对党委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和对上级的请示报告、纪律审查报告、专项工作、述责述德述廉等请示或报告进行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7、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8、全面领会和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规范做好新提任干部、分管条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

9、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委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积极支持纪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按规定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支持同级纪委对发生问题的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执纪问责,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10、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1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1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责任(10项)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负领导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职责,主动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把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推进,坚决防止只抓业务不带队伍的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主动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履职尽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有效管用措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至少在分管部门范围内上1次党课。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每年至少约谈1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廉政风险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及时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6、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发现、主动揭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认真总结汇报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底围绕个人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德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党委工作部门责任(36项)

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既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又协助配合落实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责任。

1、党委办公室责任(7项)

(1)负责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协助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综合协调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协助党委做好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

(3)协助党委在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4)落实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组织安排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5)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7)负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记实管理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2、党委组织部门责任(12项)

(1)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并抓好落实。

(2)协助党委在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3)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指导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干部问责,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6)严格落实《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动议审查、任前把关、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7)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上级党委激励担当尽职免责意见,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

(8)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新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9)调查处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受理关于对党员干部监督方面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组织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11)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2)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3、党委宣传部门责任(7项)

(1)把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提出明确要求。

(2)协助党委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3)将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导学习。

(4)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动态、制度和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廉政勤政精神。

(5)深入开展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挖掘廉政文化资源,扶持廉政文化精品创作。

(6)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舆情信息汇集、分析、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网络舆论环境,防范声誉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理的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4、机关党委责任(10项)

(1)负责督促机关各党支部落实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组织机关各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主题教育,根据党委安排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机关各党支部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检查机关各党支部工作,协调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5)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机关各部门,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督促机关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重点整治机关病和衙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7)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机关各支部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进行监督。

(8)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培训,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培训活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9)每年向党委和纪委汇报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听取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述职。

二、监督责任

(一)纪委责任(19项)

各级纪委要加强政治建设,坚定不移践行“两个维护”,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监督专责机关职能,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坚持思想教育、政策感化、纪法威慑相结合,修复净化政治生态,协助同级党委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协助履行主体责任

(1)协助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巡视工作。每半年会同党委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

(2)建立健全与党委协调机制,及时向党委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或突出问题,与党委就决定党员处分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党委督促下级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每年听取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报告,检查评议下一级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3)协助党委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下级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及时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

2、全面履行监督专责

(4)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守初心使命,把“两个维护”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强化对践行“四个意识”、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查处“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等问题,坚决破除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加强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涵养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5)抓牢监督首要职责,紧盯各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关键部门“一把手”,紧盯党的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作风建设等重点,监督检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和公司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保证政令畅通,推动公司脱胎换骨、转型发展。

(6)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紧盯有直接业务审批权、资金调配权、选人用人权等关键部门的“一把手”,重点监督决策是否规范阳光、内部治理是否有效、风险管控是否有力、廉政风险是否排查等。

(7)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苗头及时提醒纠正,发现重大问题或者违纪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加强对下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好新提拔干部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作风关,对政治不过硬的一票否决,廉洁上有硬伤的坚决排除,品行作风有问题的一律不用。

3、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8)巩固“讲政治守规矩严纪律”专题警示教育成果,认真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倡导廉政文化,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廉洁从业意识,营造风清气正、向上向善的文化氛围。

(9)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10)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协助党委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提醒、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对通过谈话函询了结的问题线索,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强化监督的严肃性。

(11)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重拳遏制增量,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着力查处的重点对象,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的监督,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坚决清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有效化解存量。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持续亮剑,严查“微腐败”。对“零初核”和问题处置偏软、案件追查不深、处理不严的下级党委和纪委,进行约谈提醒和责任追究。

(12)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谨慎精准、讲究政策、注意方法,确保执纪执法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强化审查纪律和审查安全,凡发生审查安全事故的立即报告。加强对下级纪委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和纪律处分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受处分人员加强管理帮助,认真开展回访工作。

(13)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支持配合巡视巡察工作,把“四个意识”牢不牢、领导班子强不强、政治生态好不好、选人用人公不公、廉洁风险防控力不力等作为巡视重点。优先审查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加强对巡视巡察整改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边改边犯的严肃问责。

(14)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认真落实上级党委、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切实提高警惕,时刻识别防范“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新表现。对巡视、信访和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对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顶风违纪者坚决查处。坚决整治作风霸道、搞特权耍威风、欺凌克扣员工、问责泛化推责员工等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

(15)认真落实纪检监察组通报曝光工作办法,对顶风违纪、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或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受到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问题,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曝光。做好舆情工作,防范声誉风险。

4、完善监督体制机制

(16)贯彻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落实“三个为主”。围绕问题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纪委领导班子提名、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以上级纪委(纪检监察组)为主的要求,探索落实措施,健全制度规定。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全面深化“三转”,各级纪委不再参与与监督无关的议事协调事项,新任纪委书记不再分管其他业务,新配纪检监察干部实行专职,在任纪委书记退出与履行监督责任相冲突的分管工作,纪检监察部门退出与主业无关的工作。规范各级纪委运作,发挥纪委委员作用。

(17)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和执行工作,建立体系完备、衔接有序、执行有力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查找制度短板和管理漏洞,弥补完善有关制度。

(18)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纪委提交本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接受下一级纪委、党委的书面报告。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报告领导班子成员违规违纪问题、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问题情况、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从严管党治党情况及本人党风廉政状况等。

(19)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公司纪委《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执纪行为规范》,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案件调查集体研究制度,实行监督、审查、审理相对分离,强化监督执纪中的廉政风险防控。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举报反映,逐一核实落地,核实结果报公司纪委审核把关。

(二)纪委主要负责人责任(11项)

纪委主要负责人按照政治过硬要求,站在全局的高度、党委的立场,协助党委书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承担落实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职责。

1、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守职能职责,努力在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表率,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各项决策部署。

2、主持召开纪委会议,及时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肩负的监督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推动监督责任有效落实。

3、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党委工作全局,统筹谋划,部署推进,督促落实。经常与党委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

4、认真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事项,加强对上级纪委、本级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落实的监督,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级纪委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5、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履行纪律审查职责,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定期组织召开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会,听取重要案件情况汇报、督办重要案件审查,严格审查程序和审查纪律,严肃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6、坚持抓早抓小,紧盯各级党委班子及其成员和关键部门“一把手”,有针对性约谈有关领导干部,及时提醒诫勉,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行“两个责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问责建议,启动问责程序,严格追究责任。

7、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带头执行“三个为主”,持续深化“三转”,转变思想观念,创新监督执纪方式,集中精力抓好主责主业。

8、加强对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9、加强对下级纪委的监督,定期组织对下级纪委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听取其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汇报,根据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

10、始终做到政治忠诚,不断强化思想武装,忠诚于党、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自觉以身许党许国。始终站稳政治立场,把牢政治方向,坚守党性原则,保持斗争精神。带头勤政廉政,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带头改进作风,树立忠诚、干净、担当良好形象。

11、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党委、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纪委其他班子成员责任(5项)

1、协助纪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

2、按照分工,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和报告分管工作,对所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范围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3、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抓早抓小、快查快办,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4、协助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所在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5、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改进作风,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做好党委、纪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党支部责任

(一)支部委员会责任(19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弘扬“支部建在连上”光荣传统,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到支部,穿透至每位党员。

1、组织领导责任

(1)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确保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支部落地生根。

(2)认真谋划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部署,制定本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并认真落实。

(3)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支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照检查1次工作完成情况;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及时汇报履责情况。

(4)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坚决纠正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问题。

(5)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位党员,并作为本部门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6)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请示报告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支部全面从严治党情况书面报告。

(7)抓好支部党的建设,严格组织生活,严明组织纪律,强化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思想建设责任

(8)坚持思想建党,制定支部学习计划,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经常对标对表,组织党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9)广泛开展廉政教育,通过“三会一课”等方式,深入开展廉洁从政从业教育,打牢党员廉洁从业思想基础。

(10)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结合工作岗位和自身实际,自觉增强党员意识,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切实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高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作风建设责任

(11)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入脑入心。

(12)大力整治形势主义和官僚主义,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不掺水分的业绩反对形式主义,以一心为××的举措、经得起检验的政绩破除官僚主义。

4、管理监督责任

(13)高质量召开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依法科学决策,坚决纠正党内政治生活随意化、形式化、平淡化、庸俗化现象。

(14)查找支部内部监督漏洞和薄弱环节,健全完善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

(15)加强日常监督,上下级之间、同志之间经常性善意提醒,推动形成主动监督别人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浓厚氛围。

(16)紧盯重点人、重点事,经常性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17)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违规问题,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5、推动落实责任

(18)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全面从严治党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支部全面从严治党的批评和意见。

(19)自觉服从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主动接受纪检委员和党员群众监督。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和舆情工作,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声誉风险。

(二)支部书记责任(9项)

支部书记作为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好支部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带领部门全体党员群众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支部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全面从严治党措施的学习传达、研究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在支部得到贯彻执行。

2、将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与岗位工作有机结合,将责任分解到人、传导到位,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及时向上级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3、扎实开展政治教育,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组织开展“**”主题教育,结合支部实际,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4、以支部为切口,按照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抓好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反思、自查排查、整改提高等各阶段工作。

5、定期主持召开支委会,研究部署、检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支部承担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清晰明了,亲力亲为,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全面完成。

6、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持续加强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政勤政、党内法规等方面的教育。每年至少组织2次支委廉政专题学习,为支部党员群众讲1次辅导课。

7、加强对党员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动态、工作状态,监督检查党员遵纪守法情况。及时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8、善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示提醒,谈话教育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9、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按规定报告支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三)组织委员责任(7项)

作为支部委员会成员,协助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承担支部组织建设中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支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2、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制定党员管理、组织发展等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3、推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和组织生活会有关工作。

4、了解掌握党员思想状况,参与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5、按照规定,做好党支部换届选举和委员出缺增补具体工作。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负责推优入党,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办理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手续。

7、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统计等其他工作。

(四)宣传委员责任(5项)

作为支部委员会成员,协助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承担支部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宣传中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支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提出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政治学习,组织党员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时事政治,重要会议决议、会议精神和企业文化,开展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警示教育。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学习任务。

4、围绕中心工作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党员和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与科学文化素质。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5、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培育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办好支部宣传阵地,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和其他工作。

(五)纪检委员责任(6项)

作为支部委员会成员,协助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承担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支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2、负责支部作风建设,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党员拒腐防变能力和遵纪守法自觉性,督促党员严格执行上级党委、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3、保障和维护党员民主权力,检查党员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等情况。

4、加强党员日常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情况,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案件或问题。

5、受理党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按规定向纪委报告。向纪委或支部委员会汇报和反映支部党风、党纪情况。

6、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守党性原则,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做好其他工作。

(六)党员责任(11项)

1、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和支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始终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强化党员身份认同,立足岗位,承担责任,以自身行动为全面从严治党作出努力。

2、加强政治学习,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3、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和支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在工作、学习、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4、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5、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严格保守秘密,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交办的任务。

6、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

7、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8、遵守党支部政治生活制度,按时参加支部党员大会、集中学习、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活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9、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6篇

为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中共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工作报告

(2020年3月3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纪委十四届五次全会和集团2020年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回顾总结2019年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0年重点任务。

下面,由我代表集团纪委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一、2019年工作回顾

2019年是集团“数字化转型年”,也是省属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之年。一年来,集团党委旗帜鲜明、以上率下,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担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己、从严监督,积极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一以贯之抓好清廉国企建设,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有力推进了企业高质量发展。集团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集团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护航”为主题,以完善权力运行制约监督体系为主线,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高质量的纪检监察工作护航集团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集团“混改国企清廉促发展机制建设”实践创新成果得到时任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任振鹤的批示肯定;省纪委专项执纪监督检查组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予以充分肯定;

等系列经验做法被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反腐败导刊》等予以专题报道;集团代表队在省属企业纪检监察干部业务“大比武”中荣获片区“第一名”、决赛“第二名”,并有选手代表国资系统参加全省总决赛。在此,向一年来支持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级领导、向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责的各单位党组织、向恪尽职守的纪检监察战线全体同志表示衷心感谢!2019年主要成效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政治监督进一步强化。加强对贯彻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监委及集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法规制度、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协助党委做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动态研判政治生态。加强对集团党委、纪委换届的监督。回复党风廉政意见302人次。动态更新廉政档案。推动“两个责任”层层落实。集团党委成立巡察办,开展巡察工作。持续深化省委巡视整改长效机制建设。

(二)以持续纠治“四风”为重点,作风建设进一步深化。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上级部署,开展领导人员违规个人出书、印发讲话汇编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情况专项整治。着重纠治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紧盯重要节点,常态化开展正风肃纪,集团本级及下属成员单位共开展明察暗访

次,检查单位(场所)共

家。

(三)以廉洁风险与经营风险协同防控为着力点,日常监督更加有力。深化“大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实施廉洁风险与经营风险协同防控,排查梳理廉洁风险点200余个,建立“问题清单”“举措清单”“责任清单”,并赴

对有关子公司进行调研检查。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实业部、纪检监察室、审计部等部门联合开展项目招标和大宗物资采购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各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切实抓好协同防控,如:

等等。

(四)以标本兼治为目标,执纪问责进一步从严。集团纪委从严执纪问责,2019年收到信访件件,党纪政务政纪立案件,给予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人次,免职人次,诫勉谈话人次,责令检查人次,批评教育人次。严格追责问责。做好“后半篇文章”,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推动补齐制度短板、规范权力运行。召开警示教育大会,通报集团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进一步规范信访受理、问题线索处置与案件查办等事项的报告工作。

(五)以“混改国企清廉促发展机制建设”为突破口,清廉国企建设全面推进。全面深化清廉国企建设,总结梳理集团在“一次混改”“二次混改”过程中加强清廉建设的情况,确定“十大项目试点”,并开展研讨和交流,形成了

等等系列成果。大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赴省法纪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将党风廉政教育内容纳入集团高管团队培训。各单位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等单位将廉洁教育内容融入员工日常教育培训等等,营造了廉洁从业氛围。

(六)以落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关键,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开展主题教育,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锤炼。持续深化“三转”,认真落实“三为主一报告”,单设集团纪检监察室,选配干部,规范成员单位纪检部门职责,线索处置、案件查办等事项及时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请示、报告。作为省属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第四协作组牵头单位,认真落实省纪委省监委一体化协作机制。承办省属企业纪检监察业务培训,参加业务培训和测试,不断增强履职本领。

虽然2019年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必须清醒的看到,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正风肃纪反腐和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依然任重道远,集团纪检监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落实等方面,个别基层党组织、纪检机构以及个别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还不够强,责任履行还不够到位,抓落实不够深不够细。二是纪检机构推动职能部门抓制度执行还不够强,有些职能部门日常管理监督还不够,“一岗双责”还需进一步落实。三是廉洁风险与经营风险协同防控机制还不够健全,结合不同产业板块特点开展监督工作还缺少有效的方法、路径,监督还不够精准,效果还不够明显。四是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对照上级要求、集团发展实际,集团本级和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数量、结构、履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差距,成员单位纪检干部以兼职为主,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二、2020年工作任务

2020年是集团“数字化转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年和“十四五”规划启动年,做好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2020年集团纪检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省纪委十四届五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从严治己、从严监督,践行“廉洁同样是生产力”的理念,持续深化清廉国企建设,围绕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防腐反腐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升正风肃纪反腐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集团建设“党建强、效益好的国企排头兵”,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保障。着力抓好六方面重点工作。

(一)着力抓好政治监督,加强政治生态建设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学习贯彻《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委关于全面加强政治监督的意见》,把贯彻落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首要任务、作为巡察监督的重中之重,开展常态化监督。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任务,加大对专项整治任务落实的监督力度,督促解决问题,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重大战略和省国资委党委、集团党委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各项法规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和执行。督促落实好省内消薄、东西部扶贫协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后续复工复产等工作。持续深化政治生态建设状况的分析研判和评估报告工作,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二是推进“四责协同”。认真学习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协助党委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推动构建党委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四责协同”。纪检监察机构要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的同时,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组织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是强化巡察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监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政治巡察内涵,坚持把巡察工作与净化政治生态、督促落实责任、整治群众反映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巡察标本兼治的战略作用。

(二)着力抓好正风肃纪,持续深化作风建设

一是严格纠治“四风”问题。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做到越往后越严。盯住节庆假日等重要节点开展正风肃纪工作。严肃查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和“烟票”、违规吃喝、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等问题,以及借公务考察之名违规公款旅游、收送电子红包、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等问题,不仅要查处当事人,也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对典型案例坚决通报曝光。突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纠正贯彻上级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落实“一岗双责”只提要求不抓实抓细、企业经营管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二是推动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针对纠治“四风”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和制度漏洞,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推动构建更有针对性、实效性、可监督、可遵循的制度体系。

(三)着力抓好日常监督,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是巩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协助党委进一步健全统一领导、全面覆盖、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企业监督体系。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深化“四张清单”管理。坚持和完善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工作机制,及时、全面报告线索处置、立案查处、处分处理等情况。

二是完善“大监督”工作机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关键岗位。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动态管理监察对象,印发监察对象告知书。用好纪检监察建议,以纪法刚性约束推动问题逐项整改到位。推动党组织、职能部门做到主体责任与经营责任两落实、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两手抓、从严治党与从严治企两手硬,推进集团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推进对成员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换届和部分成员企业党组织换届的监督工作,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规定,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制度。

(四)着力抓好执纪问责,提高治理腐败效能

一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处理工作。认真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修订集团有关制度,充分运用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做好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集中管理、集体研究、及时处置、定期报告等工作。加大对函询结果的抽查核实力度。坚决反对、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切实维护党员干部权利。

二是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程序,用好“四种形态”,防止小错误发展成大问题。重点查处惩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等问题,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严肃查处违规关联交易、工作失职等问题。

三是精准开展问责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实施规范问责、精准问责;进一步界定不同问责情形的问责主体,督促各类问责主体齐抓共管;防止和纠正不敢问责、滥用问责等问题,对应当问责而不问责、问责泛化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责。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积极稳妥做好容错纠错和澄清正名工作,既守牢纪律底线,又鼓励干部担当作为。

(五)着力抓好“混改国企清廉发展机制”的深化落实,构建防腐反腐长效机制

一是深化“混改国企清廉促发展机制”建设。深入推进清廉国企建设,学习推广省国资委党委“党建十大样板”之清廉国企建设成果。抓好“混改国企清廉促发展机制”的深化落实,出台关于在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加强清廉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推广“十大重点项目”试点经验做法,打造混改国企清廉促发展的XXXX样本。出台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规范员工履职行为。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二是开展清廉文化建设。健全企业清廉文化建设机制,出台清廉文化建设实施意见,开展清廉文化“进部门、进车间、进岗位、进网络、进家庭”活动,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纪律、清廉文化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全过程。配合党委强化党性教育、思想教育、纪法教育,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五个一”活动。

三是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做好查办案件后的“五个一”工作。督促发案单位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做实同级同类干部的警示教育,推进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进一步用好内外部资源,推动警示教育活动常态化。

(六)着力抓好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做到政治过硬。集团纪委委员会要带头坚守初心使命,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增强制度意识、坚定制度自信、维护制度权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发扬斗争精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做讲政治、顾大局的表率。

二是加强教育培训,做到本领高强。加强纪法培训、基础业务操作培训,加强理论学习和实践锤炼,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学习专业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养成专业作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数字化转型,提升工作效能。增配纪检监察干部,优化专业结构,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7篇

一、2010年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密围绕集团公司2010年“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防线牢固,责任主体落实

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的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抓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力度大,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3月5日,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的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效果显著

(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在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在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

(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的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的思考题,有51%的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构筑促廉洁,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员工参与热情高,寓教于乐。对征集到的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8)学用结合,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了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2010年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共计5200.12吨,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我们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抓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起到了经济卫士的作用。

2010年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二是清理排查,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在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92处风险点。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通报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六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在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三是认真自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不设立小金库。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了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2010年,我们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的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在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认真记读书笔记,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在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对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衷心的谢谢你们。

(九)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深知自己的责任,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了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家庭情况,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在2010年的工作中,我们在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承担了公司的“依法治企年”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要求高,我们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时刻充满工作激情,扎扎实实推进每一项工作,使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省公司的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使我们感到了欣慰。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不论是纪检监察、审计工作,还是“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上级的要求高,标准细、时间急,这就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要充分发挥监督部门的作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仅需要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更要求我们每一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深入调研,提高理论政策水平的同时提高监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才能不断地适应公司改革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要在提高自身理论水平的同时,切实转变工作和服务作风,加大教育力度,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教育效果上,及时沟通提醒,确保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审计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取得实效。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8篇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

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密围绕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防线牢固,责任主体落实

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的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抓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力度大,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3月5日,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的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效果显著

(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在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在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

(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的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的思考题,有51%的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构筑促廉洁,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员工参与热情高,寓教于乐。对征集到的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8)学用结合,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全面实施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了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共计5200.12吨,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我们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抓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起到了经济卫士的作用。

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二是清理排查,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在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92处风险点。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通报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六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在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三是认真自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不设立小金库。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了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我们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的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在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认真记读书笔记,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在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对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衷心的谢谢你们。

(九)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深知自己的责任,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了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家庭情况,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在的工作中,我们在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承担了公司的“依法治企年”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要求高,我们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时刻充满工作激情,扎扎实实推进每一项工作,使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省公司的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使我们感到了欣慰。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9篇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纪检监察与审计部按照省公司纪检监察暨审计工作会议、“依法治企年”启动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紧密围绕集团公司“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以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为根本,以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效益审计、基建工程招标监督为重点,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采取有力的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了纪检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抓组织体系建设,组织防线牢固,责任主体落实

一是根据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变化,先后两次调整了党风廉政建设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明确责任区的责任人,有效保证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三级网络的完整。并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要求为重点,明确了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和工作任务。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到位。按照各个层面责任人管理范围,对责任制的工作目标进行了分解,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经济责任目标之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通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了经营单位、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责任。

三是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活动扎实有效。根据“一岗双责”的五项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纪实手册》制度。按时上报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五个一”活动登记表。

四是实施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书两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编辑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暨惩防体系建设任务分解一览表》。按照《实施办法》和《任务分解一览表》,将《工作任务报告书》呈报公司10名领导班子成员,将《工作任务函告书》下发给了11个职能部门、7个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书两报告制度》的实施,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二、抓反腐倡廉教育,教育力度大,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强化

一是新年伊始开展了党风廉政建设“三个一”教育活动。

(1)组织了廉政教育一次培训。元月5日,公司举办中层领导干部培训班,对全体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培训,把廉政教育作为第一培训内容,邀请西安市人民监察院高级检察官董金年做了“廉政教育专题报告”。

(3)举办了廉政教育一次党课,公司党委书记讲了党风廉政教育“第一课”。3月5日,公司召开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大会,党委书记做了题为《贵在身体力行、重在贯彻落实》的廉洁教育党课报告。

(2)开展了廉政法规知识一次考试。组织对全体参加学习培训的领导干部进行了《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

二是“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有序,效果显著

(1)为了增大活动的感染力,在公司网站设立“学制度、促廉洁、保发展”主题教育专栏;在电建动态电视频道每天播放“拒腐防变每月一课”廉政教育专题片。

(2)为了增强学习的吸引力,以漫画的方式对《若干规定》的39项禁止进行了解读,编辑“廉洁文化口袋书”送发给公司全体员工。

(3)为掌握制度的内涵,组织了学制度考试。8月31日进行统一考试,共有126人参加人考试。设置的本岗位有哪些的廉政风险点?的思考题,有51%的参考人员进行了描述,为完善公司“干部廉洁风险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4)组织“零距离”警示教育活动,深化了“学、促、保”主题教育月的内容。8月25日,组织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赴陕西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渭南监狱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议,接受“零距离”警示教育。

(5)建立廉洁文化景观墙,构筑促廉洁,保发展的环境。对公司办公楼门前30米长的廉洁文化景观墙进行了翻新,翻新的墙体古香古色,文化气息浓郁,更换的15副画面新颖靓丽,主题突出,可读性强。

(6)开展“古今廉洁故事”征集与解读活动,员工参与热情高,寓教于乐。对征集到的126篇作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编辑,有73篇作品入选。向省公司推荐了17篇作品。

(7)举办《廉政准则》报告会。特邀陕西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马银录副主任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作学习《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8)学用结合,有力推进了制度建设和依法治企活动。活动中我们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主导思想贯穿到活动的始终,将掌握制度和执行制度作为根本,结合依法治企工作,突出了反腐倡廉管控制度建设,对现有反腐倡廉管控制度进行了梳理,针对财务风险防范管理存在的缺陷,新建立了4项财务管控制度,废除了5项财务管控制度。对公司备用金帐户及其它货币资金进行了清理。积极推进“决策、执行、监督三大系统建设”,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工程流程,完善了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为公司科学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是贯彻执行“三项谈话”制度,全面实施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谈话制度。

为有效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落实,修订了《电建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三项谈话制度实施办法》。先后对调整和交流的17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集体谈话;纪委书记先后同七个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了谈话;公司班子成员分别对所分管的经营单位的党政负责人、中层干部进行了集体谈话;对三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今年以来先后两次对新提拔任用的12名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知识考试。

三.抓重点环节关键领域的监督,确保规范有序。

一是强化了对领导干部任用的监督。公司对新提拔和调整的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考察工作,在选拔任用前人事部门书面征求了纪委意见;坚持了一年两次对中层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公司一级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先后同所分管区域的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廉政谈话110人次;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遵守干部管理规定,做到了任前考查,民主推荐、廉政鉴定、公示、任用各个程序。

二是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开展效能监察工作。设立了《基建工程安全管理效能监察》项目。制定了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作程序,扎实细致地开展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出监察建议书5份,提出效能监察建议32条,被采纳的有32条,新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程序文件12项,管理制度51项,向公司提交效能监察管理建议报告1份。此项目已申报省公司系统优秀效能监察项目的评选。

三是加大了对基建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招投标监督。今年以来对基建工程的职工住宅楼工程钢材采购12次招标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监督,共计5200.12吨,竞争性谈判14次,招标工作按照招标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监督人员全过程监督。

四是对公司基建工程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塑钢门窗采购及安装工程、外墙面砖采购、自动停车系统设备及安装工程、南、北区消防工程四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过程监督。我们设计了《招标采购现场监督表》对开标前后做了详细监督记录,要求评标专家填写了《廉政承诺书》,监督和督促评标专家履行评标专家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有效保证了招标、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整个招投标工作没有收到举报投诉电话,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建立了完整的资料档案。

五是对经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我们根据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对公司所属经营单位的车辆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向公司领导做了书面汇报,提出了3条监察建议,经营单位采纳了建议,立即进行了整改。

四、抓审计监督深化,审计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起到了经济卫士的作用。

先后组织完成了对物业公司原任经理、管理公司原经理、监理公司原经理、调试公司原经理四个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分别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率两项工程项目经济效益审计项目;为了深化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审质量,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审计成果的运用,制定了《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责任和工作任务。对管理公司原任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申报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有望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审计项目。

五、“依法治企年“活动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培训;签订了承诺书;对“自用电、福利电”情况进行了自查;对审计“回头望”进行了专项治理向省公司做了专题汇报。

二是清理排查,有序有力。清理和排查集团公司管理层面现行有效制度163项,修订新建29项,废止11项;控股公司回天血液制品公司有191项,在公司各项管理中涉及法律风险点有40个工作面,92处风险点。

四是健全制度,规范行为。为促进学习培训,制订了活动学习培训计划;为规范活动办公室的工作行为,制订了依法治企办公室工作规则;为确保活动有效开展,制定了公司依法治企工作考核办法。

五是明确重点、督促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推进会,通报会,研讨会,通报自查清理工作,进行意见反馈。每月确定重点工作,通过工作任务通知书的形式部署工作任务。

六是组织开展了依法治企工作“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了《任务清单》和《制度清理统计表》。各单位、各部门的修订了工程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决策、执行、监督系统制度体系。

六、“小金库”专项治理和“回头看”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召开了专项治理动员会议,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部署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提出自查工作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是设立举报公示电话,接受监督。按照“六制”要求,在公司办公楼门厅、网站公布了“小金库”专项治理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举报箱,开展了账务检查。

三是认真自查,不留死角。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及基层单位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承诺书,承诺不设立小金库。在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中广大了承诺人员的范围,凡是有收钱职责的岗位需作出承诺书,集团公司共作出承诺书155份,占职工人数的41.89%,“小金库”专项治理及“回头看”工作自查、督导监察面达到了100%。重点对本部及各经营单位的财务收支、工资社保、资产管理等关键点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检查。经过自查、督导检查及“回头看”再检查,集团公司没有“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梳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节点,明确治理工作范围。共梳理各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项目部、多经企业等,自查;项目部51个,部门11个,二级单位7个。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劳资、社保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收支等方面的关键节点,从制度和流程上查找可能出现的漏洞。为建立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

,我们以科学构建公司组织、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洁四大体系为抓手,有效发挥组织防线的领导力和组织力,教育的渗透力和感染力,制度的支撑力和约束力,监督的警示力和推动力,有序推进了公司各项工作,通过四大体系建设,公司呈现出了“心气足,人气旺,风气正”的和谐氛围,有效地促进了公司的和谐健康发展。

(七)规范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建设情况

按时上报了省公司纪检组规定的有关工作总结、每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标执行情况报告,月度工作报表、信息等。按照规范化的标准,巩固了纪检监察规范化管理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档案,电子版文件,规范化纪委监察室的管理标准坚持有效。公司纪检监察工作保持了在省公司系统的优胜行列。

(八)、部门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效能监察项目获得省公司优秀项目三等奖,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获得省公司系统审计优秀项目。本人连续四年获得省公司系统优秀纪检监察干部。

一年来自己积极主动地学习纪检监察、审计业务知识,认真记读书笔记,随时谈学习感悟,并组督促部门的同志学习记笔记,撰写业务工作论文。通过学习记笔记、谈感悟,使部门同志的学习兴趣更加自觉,思想认识更加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年来,我们克服了各种困难,以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奋发向上的热情,投入到每一项工作之中,主动到各支部、各单位各部门交流沟通与协调,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从而,为有效地推进了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既促进了工作,又磨练了自己、促进了交流,提高了自己、充实了自己。

在省公司组织对集团公司的“四好领导班子”考核中,对我们的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审计、“依法治企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以其活动扎实、资料完整、细致给于了较高的评价。

借此机会我真诚的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各党支部书记和各单位以及同志们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友情帮助。诚挚得感谢机关各个部门的同志们指导和帮助,衷心的谢谢你们。

(九)廉洁自律情况

作为公司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深知自己的责任,本着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干部的工作理念。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认真履行监督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准则。冷静分析、积极应对,妥善处理来信来访事件,有效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得到了省公司纪检组的充分肯定。

家庭情况,爱人退休在一家私企做会计工作,儿子在大学学习。一年来纪检监察与审计部的全体工作人员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各项规定和要求、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的现象和事件。

二、工作中的感受、体会和不足

在的工作中,我们在做好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同时承担了公司的“依法治企年”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省公司要求高,我们工作压力大,人员少工作头绪多,但是我们克服各种困难,时刻充满工作激情,扎扎实实推进每一项工作,使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省公司的高度评价,为公司赢得了荣誉,使我们感到了欣慰。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0篇

2016年,铜仁市坚持以纪律为戒尺、驰而不息纠“”:集中整治和查处“微腐败”,基层群众对正风肃纪的获得感明显增强;坚持“零容忍”惩治腐败,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积极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始终保持“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定力和韧性,以党规党纪为标尺,突出“关键少数”,着力发现和推动解决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着力从理念、思路、组织、职能、方法、作风等方面不断提升党员干部履职能力;强化自我监督,防止“灯下黑”。

发挥巡察监督“探头”作用

2016年,铜仁市建立47个巡察组,首轮巡察65个单位,发现问题675个,发现问题线索116条,立案6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移送司法机关2人。

建强组织堡垒,完善工作制度。铜仁市各区(县)及时建立巡察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库和巡察专业人才库,并制定巡察人才库动态管理制度,全市各区(县)巡察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库现有209人、巡察专业人才库现有568人。建立巡察联席会议、巡察信息查询、巡察协作机制等工作制度,拟定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对接方案、巡察方案、巡察谈话提纲、巡察报告、巡察反馈意见等文书范本,制作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巡察举报拟办单、巡察了解函及审批表、巡察工作台账等样表,确保巡察工作科学、规范、高效。

把准目标方向,明确监督实体。坚持政治巡察这个基本定位,市级首轮巡察重点围绕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情况,干部作风建设和查纠“”情况,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四个方面开展。

e极宣传造势,广泛凝聚共识。畅通举报渠道,各级巡察机构建立了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网络邮箱和手机短信“四位一体”的巡察举报受理平台,调动社会各界和干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出声势,形成了合力。

坚持台账管理,督促整改落实。建立巡察报告“报账”、巡察反馈“交账”、巡察移交“转账”、巡察督办“查账”、巡察整改“销账”5本台账,实现巡察全程实录和动态跟踪台账管理制度,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做到全程留痕。

派驻全覆盖提升监督质效

铜仁市全面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创新监督机制,采取单独派驻和综合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市纪委向市一级72家单位派驻全覆盖,做到横向监督和纵向监督的有机融合。2016年,铜仁市各派驻机构共开展监督检查1811次,参与监督“三重一大” 2373次,提出并督促整改问题1143个,党政纪处分852人,移送司法机关8人。

强化制度引领,明晰职责定位。明确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积极协助党委(党组)梳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清单。2014年以来,全市各级派驻机构协助纪委监察机关开展督导检查1221次,协助建立廉政档案单位716家,协助完成风险排查部门743个、风险点4468个。

强化统收统管,发挥派驻优势。派驻机构统一使用行政编制专项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片负责、常委联系、上下联动、一委一重点”的统管机制。充分利用“在一个楼里办公”的优势,督促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对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提高履职能力。2014年以来,全市各派驻机构共查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事件197件,处理266人,党政纪处分55人,其中问责主体责任221人,问责监督责任45人。

强化考核问责,助推执纪担当。建立委局班子成员与市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约谈机制,不定期派出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副局长,对发现问题不敢抓、不敢管、不敢担当的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抓早抓小抓苗头。2016年共调整4位不适合担任纪检组副组长职务的人员,对19个“零问责”的市级派驻机构进行通报曝光,以强有力的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截至目前,全市派驻机构问责率达97.2%。

“4+N”专项监察严查群众身边腐败

2016年,铜仁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围绕脱贫攻坚大局,以扶贫领域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全市共发现问题3097个,党政纪立案1710件,涉案金额2.77亿元,党政纪处分1729人,移送司法处理66人。

突出监督力量整合。以区(县)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基础,按照“以市统领、区县管理,乡镇设置”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元设立174个民生监督组。将乡级纪检监察机关力量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力量整合进民生监督组,建立“县级纪委+县级派出纪工委+民生监督组+乡镇纪委+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五位一体”监督“链条”。

突出监督重点聚焦。采取“4+N”(市级每季开展1个专项监察,各区县每年自选若干个专项监察)模式,分阶段推进专项监察工作,做到目标精准、对象精准、问题精准。2016年集中开展了计生领域“1+4”、信贷扶贫贴息资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扶贫领域“雨露计划”专项监察。各区(县)还结合实际分别开展了生态公益林补偿、财政“一事一议”、农村低保、农村养老保险等“短、平、快”自选专项监察和学生资助金、农村危房改造等专项监察“回头看”工作,共发现民生领域问题线索2929个。

突出监督工作方式。建立了确定专项监察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初核问题线索、处置违纪行为、运用监察成果、宣布处分决定开展警示教育、总结立卷归档7个工作步骤,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处置大扶贫战略行动中涉及民生领域的问题线索。建立群众登记、问题线索处置、案件查办、问责、处分决定宣布、民生监督谈话室管理使用6本台账,采取集体研判、挂号交办、跟踪督办、办结销号、复核抽查等措施,加强处置情况监管,防止线索隐匿、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建立委局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工作责任制和委局机关指导民生监督办案工作机制,推行区(县)及乡镇纪委、民生监督组、村级民生监督委员会联合联动办案机制,对扶贫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线索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提级办理。

突出监督结果运用。对发现的民生问题,严格实行“一案三查”,既追究直接责任,又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既向党委和政府专题报告,又向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既剖析案件存在问题原因,又实行常态化通报曝光机制;既积极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和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又到案发地和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宣布处分决定同步开展警示教育;既建立问题台账跟踪整改,又督促部门建章立制,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2016年,铜仁市共对民生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不力问责208人次,利用171个乡镇教育谈话室开展党员干部教育谈话635人次。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1篇

1、组织领导责任

(1)坚持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对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负全面领导责任,主抓直管,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把政治建设作为根本性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防止和纠正“七个有之”和“五个有的”,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3)坚持“三个统一”,坚决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提出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任务安排。

(4)坚决贯彻落实重要批示精神,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等方面,着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X业腐败,努力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

(5)坚决落实党中央对X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正确处理全面从严治党和经营发展稳定大局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公司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

(6)主动担负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党委班子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7)认真指导检查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本级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和下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报告,分析研判形势,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8)抓好责任分解,公开晒责,提请党员干部监督,督促抓好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评范围,组织开展对下一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9)严格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或纪检监察组,下同)请示报告重要情况、突发情况、重大风险问题和重大决策,每年12月底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提交本年度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接受下一级党委的书面报告;按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学习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及移交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

(10)坚持“强企必先强党建”原则,加强党委班子建设,选好用好管好一把手。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整改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为基层党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教育、管理、服务党员的长效机制。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11)开展廉政教育。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委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强化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治本作用。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夯实廉洁从业、实干担当的思想基础,改良公司政治生态。

2、选人用人责任

(12)树立鲜明的重实干重实绩用人导向,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有理想、有信念、能吃苦、能战斗的优秀干部队伍。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完善干部考核体系,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1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肃选人用人纪律。根据要求组织开展干部选拨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依规追究责任并督促整改。

3、作风建设责任

(14)坚定不移纠“四风”、树新风,坚决贯彻上级党委和公司党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坚持不懈抓节点、抓查处、抓曝光。配套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15)有针对性地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整治。坚决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空泛表态、敷衍塞责、应景造势、出工不出力等不良作风,严肃查处掩盖风险、责任挂账、业绩不实等突出问题。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对“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时刻防范,对侵害职工利益的问题坚决整治,着力打造优良作风。

4、监督管理责任

(16)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修复和净化政治生态。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明晰党组织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禁专权滥权、随意拍板。坚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决抵制拉拉扯扯、吹吹拍拍等歪风邪气,倡导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业务关系、清清白白的社会关系。

(17)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查找党内监督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认真落实《关于经营活动中防止利益输送有关规定的通知》,重拳治理利益输送问题。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18)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切实解决监督执纪“宽松软”问题,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19)按照从严、常在、常态的要求抓好监督工作,严格执行述职述责述廉、民主生活会、提醒、函询、诫勉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深化拓展日常监督的深度广度。

(20)加强和完善对巡视工作的领导,把巡视与净化政治生态、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围绕贯彻重大X业方针政策、上级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公司重点工作,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式的巡视巡察。按规定向上一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备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报告工作。加强巡视整改,对移交问题线索逐一落实,及时公开整改情况。

(21)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22)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5、支持推动责任

(23)自觉服从上级纪委监督,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积极支持同级纪委按党章规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落实“三个为主”,深化纪委“三转”,推进各级纪委书记专职化,逐步单设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关心纪检监察干部成长。

(24)领导和支持纪委纪律审查工作。严格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案件中的职责,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纪律审查情况,协调解决纪律审查中的重要问题,提供人力物力保障。

6、表率责任

(25)充分发挥以上率下作用。党委班子成员带头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带头接受党内监督,带头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学习宣传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带头培养良好家风。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12项)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强化政治担当,牢固树立抓从严治党是本职、抓不好从严治党是失职、不抓从严治党是渎职的观念,履行好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门户、做表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1、持之以恒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创新学习方式,解决实际问题。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坚持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每年至少安排1次专项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主题学习。每年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主题讲1次党课。

2、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做好学习传达、研究谋划、动员部署、责任分解、督办落实、责任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

3、按照公司党委安排部署,抓好专题警示教育、教育反思、自查排查、整改提高等各阶段工作。

4、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5、积极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每年不少于2次主持召开党委会议,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等工作。对党委肩负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6、落实“签字背书”制度,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和对上级的请示报告、纪律审查报告、专项工作、述责述德述廉等请示或报告进行把关审签,提出明确意见。

7、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检查考核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动态和干部群众的评价反映,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8、全面领会和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廉洁自律,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并督促整改;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规范做好新提任干部、分管条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

9、主动接受和支持同级纪委对本级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积极支持纪委向上级党委、纪委按规定办理的请示报告事项,支持同级纪委对发生问题的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执纪问责,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10、对下级党委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集中、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者履职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11、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党内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每年向上级党委、纪委、同级党委报告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本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本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12、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和回避等制度。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将党委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责任(10项)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负领导责任,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把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组及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部署要求,立足职责,主动担当,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把党建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推进,坚决防止只抓业务不带队伍的问题。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主动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履职尽责。

3、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制定有效管用措施,促进权力规范运行,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4、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每年至少在分管部门范围内上1次党课。

5、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每年至少约谈1次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掌握廉政风险情况,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督促及时纠正,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6、加强对分管部门、联系单位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履行责任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相关人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7、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发现、主动揭露,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执纪问责,协调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8、严肃党内组织生活,积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结合工作分工,就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严格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9、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提高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如实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认真总结汇报责任落实情况,每年底围绕个人年度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撰写述责述德述廉报告,全面准确地向上级纪委和所在党委报告有关情况,接受监督和评议。

(四)党委工作部门责任(36项)

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按照党委统一部署,既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又协助配合落实好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相关责任。

1、党委办公室责任(7项)

(1)负责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协助党委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综合协调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协助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主体责任的落实,协助党委做好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起草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报告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

(3)协助党委在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4)落实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督办检查。组织安排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协调落实有关事项。

(5)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6)负责党务公开工作。

(7)负责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的记实管理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2、党委组织部门责任(12项)

(1)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及时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状况,提出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建议并抓好落实。

(2)协助党委在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3)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情况,指导所管理的党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支部组织生活会。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杜绝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完善考核机制,强化干部问责,及时向党委提出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意见。

(6)严格落实《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动议审查、任前把关、责任追究等重点环节,切实防止“带病提拔”。

(7)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按照上级党委激励担当尽职免责意见,建立健全尽职有为免责制度。

(8)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依托“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员培训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对新提拔重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9)调查处理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问题,受理关于对党员干部监督方面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对于组织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党委报告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10)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工作。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11)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考核,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组织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

(12)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加强基层党建工作。负责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3、党委宣传部门责任(7项)

(1)把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纳入党委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列入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提出明确要求。

(2)协助党委在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3)将全面从严治党专题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并负责组织和督导学习。

(4)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任务、动态、制度和成果的宣传报道,宣传正反两方面典型,弘扬廉政勤政精神。

(5)深入开展具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设,挖掘廉政文化资源,扶持廉政文化精品创作。

(6)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舆情信息汇集、分析、预警和处置机制,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网络舆论环境,防范声誉风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7)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工作,督促所管理的党组织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建设和党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4、机关党委责任(10项)

(1)负责督促机关各党支部落实党委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相关事项。

(2)组织机关各党支部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根据党委安排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活动。结合机关各党支部实际,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3)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领导、检查机关各党支部工作,协调公司党委班子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5)加强对机关党员的监督管理,配合机关各部门,做好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6)督促机关各部门转变工作作风,重点整治机关病和衙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7)领导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机关各支部定期开好组织生活会;对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进行监督。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2篇

 

以下是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县巡察工作调研报告,希望能帮助大家!

20XX年,xx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坚持以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县委巡察工作要求为指导,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突出政治巡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靶向治疗”,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上聚神,在加强党的建设上聚力,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上聚焦,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个重点”,聚焦“六围绕一加强”,坚持原则,担当立业,创新谋业,奋力作为,巡察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做好下一步工作,对县委巡察机构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20XX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探索创新,务求实效,巡察机制建设更加完善。按照“探索实践在前,总结提炼在后”的原则,修订完善了《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县委巡察工作规定》。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完善了《中共xx县委巡察工作规划(xx-xx年)》,进一步摸清了底数,明确了任务图、时间表,制定分解了年度和阶段性巡察计划,确保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察就跟进到哪里,扎牢织密监督网,实现县委届内巡察全覆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巡察方式方法,第三轮两批巡察进驻前,巡察干部严格按照《巡察工作熟识关系人报告制度》进行回避报告xx人次,通过采取审核审查、交叉调整、留痕管理等措施,避免了“人情巡”;建立完善了《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联系巡察机构工作机制》,由纪检、组织部门“一对一”与巡察机构定向分析,综合把脉,先后xx次对党建和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了会诊商榷,沟通研判问题线索xx件,提高了巡察工作人员分析研判和处置问题的能力,有效解决了巡察专业人员少、党建和纪律审查业务不熟、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全市创新编制《政治巡察暨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监督重点及突出问题表现清单》,明确监督重点xx项、问题表现xx条,强化“靶向治疗”,保障巡察精准高效发现问题。

(二)敢于亮剑,真巡实察,巡察成效更加明显。突出政治巡察定位,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开展巡察监督。严格遵循“三个基本要求”:既深入被巡察单位多渠道、多途径了解掌握情况,又沉到一线深入基层寻策问计摸实情察民意;既注重整体把脉、望闻问切,查找发现表层的问题,又抓住重点,解剖麻雀,挖掘背后隐藏的原因;既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又延伸查找基层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创新巡察“xx+xx”模式,在坚持做好第三轮常规巡察的同时,紧随跟进市县当前中心工作,在全市率先开展了营商环境专项巡察。坚持进度服从质量,适时对优化营商环境进行深度延伸巡察。积极配合协助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全市营商环境和城市提升专项巡察工作。第三轮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共开展个别谈话xx人次,发放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票xx份,接待来访来信来电xx人次,查阅案卷及资料xx册、xx份,审查财务账簿xx本、凭证xx册,查看项目现场xx个,发现被巡察xx个部门单位党组织管党治党“宽松软”和营商环境不优、干部作风不实等问题xx个,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反馈边巡边改问题xx个,发现拟移交问题线索xx个,其中:常规巡察xx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巡察xx个。对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边巡边移、重要线索及时汇报优先核查处置。截止目前,共惩处教育xx人次。通过强化巡察整改和问题处置,充分发挥“以案示警”作用,进一步深化巡察工作标本兼治。

(三)真实反馈,全力整改,切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按照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严格程序对前两轮被巡察的xx个部门(单位)和扶贫领域专项巡察发现的六大类xx个问题进行“双反馈”、整改情况“双报告”、整改结果“双公开”。针对巡察发现反馈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共性问题,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和县直机关工委等组织相关专题督导施训xx次;针对财政支出统一结算、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存在相对集中的问题,向行政主管部门分类反馈,集中认领,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建章立制xx条,强化监管,形成长效。在全市第一个以县委名义印发《关于加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的意见》,召开全县前两轮巡察共性问题前置整改通报会,扯袖子、提耳朵,倒逼各级党组织整改“对号入座”,列出前置整改问题清单,从“要我改”变“我要改”,做到未巡先改、未病先治。xx个党组织通过自查自纠列出整改问题清单xx条。对接派驻纪检监察组制定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组织《县委第一轮第二轮巡察反馈问题清仓见底整改落实专项督查活动》,搭建“被巡察单位为主体,职能部门监管,纪检监察组织督责,社会各界监督”的整改格局,形成“发现问题—反馈意见—落实整改—督责问责—抓源治本”闭环,磨砺巡察整改“试金石”,确保整改任务落实不悬空、见实效,切实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

(四)锤炼内功,打造铁军,树立巡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良好形象。坚持支部“党员活动日”、巡察机构周一周五例会、组务会常态化,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灯塔-党建在线”精神答题活动和在线学习,参加德廉知识学习测试和报告理论考试。组织学习新《党章》、中央和省委《巡视工作规划(xx-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关于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的实施方案》,以“紧握巡察利剑,激扬玫城清风”为主线,以开展“五个一”活动为载体,通过深化学习讨论、深入调研排查、深度改进提升,强化巡察机构党员的“四个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巡察业务能力。召开巡察办党支部巡视整改民主生活会,撰写党支部和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参加省、市巡察干部综合能力提升培训、政德教育、上海交大党务干部业务能力提升班,xx月xx-xx日在全市率先组织巡察机构全体干部赴上海交大进行专题专班学习培训,增强做好巡察工作的政治境界和能力,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对政治生态等方面的监督巡察、确保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奠定了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基础。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严格要求巡察机构全体人员严格执行《巡察干部十不准》等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敬业巡察,勇于担当,树立巡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20XX年的巡察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队伍流动性大。每轮次巡察工作中,巡察队伍都是临时抽调,人员不固定,不能与本单位工作完全脱钩,巡察队伍专业性不强,缺乏实战经验,容易出现方向定位不准、尺度把握不牢、内容检查不细等问题,影响巡察效果。

(二)业务能力不足。巡察工作启动后,虽然有部分巡察干部参加过简单的业务培训,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业务不对口、业务不熟练等问题,被抽调参与巡察组的人员在巡察中确定谈话重点、发现存在问题、寻找问题线索等方面能力欠缺,在撰写巡察报告时不能结合巡察工作实际梳理问题、准确定性,难以反映被巡察单位的真实情况。

(三)存在抵触情绪。县委巡察一直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多频次发声,利用电视台、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告栏等巡察公告,积极营造了良好氛围。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及群众不能正确理解巡察工作,抱有戒备心态,不能积极主动参与到巡察工作中来,影响力巡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工作方式不灵活。巡察过程中,被巡察单位一般在动员大会后提前准备基础性工作,各巡察组在进驻阶段基本采取发放测评表、个别谈话、设立意见箱和听取报告等被动的方式“等”问题线索,发现问题线索渠道单一。巡察组主动深入到群众中或具体问题中收集信息、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主动“找”问题力度不够,从而导致信息来源不广,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未被发现或捕捉,导致针对性不强,使巡察早发现、早提醒、早反映、早制止的职能作用不突出。

三、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以上问题,xx县委巡察机构和全体干部将继续保持高昂的精神风貌和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优良作风,更加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不断创新巡察方式方法,巡察监督更严更细更实,力争巡察监督成效更加明显。

(一)加强学习培训,提升理论业务素质和水平,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巡察实践。一是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全员培训,深刻把握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聚焦政治巡察,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持之以恒、善做善成,一刻不停歇地推动巡察助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是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主题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研讨,自觉把自己和职责摆进去,往高处看、向细处查、向深处悟,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魄力,敢于亮剑,积极履职。三是要加强对被巡察党组织学习贯彻党的精神、贯彻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政治生态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把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二)重整行装再出发,力争巡察工作走在前列。风物长宜放眼量,不做“落雁”做“头雁”。一是在全面总结前三轮巡察工作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差距,努力做到“三个自觉”:更加自觉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如既往、一往无前的工作姿态;更加自觉地做到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更加自觉地持之以恒、善作善成。二是按照市委要求,确保实现年度内两轮巡察任务。积极与市委巡察办对接,统筹谋划,做好第五轮、第六轮巡察工作安排部署、进驻动员。对全县巡察共性、普遍性问题通报会后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督查。三是改革完善巡察工作流程,探寻务实管用巡察方式方法,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切实做到思想再解放、落实再深化、作风再锤炼,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工作节奏,提升巡察质量。探索制定《关于建立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组实行后评估的制度》,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底稿制度,倒逼巡察工作更加规范有效。修订完善《xx县委巡察监督重点事项和突出表现清单》,高效精准发现更多问题,当好“千里眼”、“侦察兵”,精准发现“四风”方面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以深入实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契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力争巡察工作在政治站位、务实创新、担当作为、巡察效果方面做到“四个走在前列”。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3篇

第一节 权力机关的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而且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因此,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

一、立法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干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法律依据。从这一要求来看,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62部法律,通过了11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根本保障。从内容上看,为依法行政提供立法保障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利的干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所有的行政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就立法而言,创设行政组织、授予其行政权力、界定权限、规定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权力机关的主要任务。创设行政权力的法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统一规定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二是分别规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行使原则和基本制的法律,如《教育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当然,前一种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设定是概括性的,行政机关要取得某种具体权力仍要通过第二种法律的授权。从目前我国法律看,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已经初具规模,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取得了第一类法律的授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或机构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些机构主要指那些临时机构、办公机构和内部机构。鉴于此,目前迫切需要制定比较详细和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不仅要有各级政府组织法,而且还要制定分门别类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尽快结束行政组织无法可依,仅靠“三定方案”

等政策设定行政权力的状态。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尽快健全第二类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都是先设立机构,后取得法律具体授权的组织。所以,对行政机构的具体法律授权尚不完整和全面,急待加强。

(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

权力机关不仅要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要规范权力的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力并不意味着能够正确有效地行使该权力。如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违法行使或滥用权力呢?必须要有一套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和运用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实体规范是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绝大多数部门法都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以及条件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税收征管法》等分别是规范警察权力、海关权力和税收够权力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此类法律规范。可以说,这类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则,但相应的程序规则却十分有限,影响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未来立法机关应重点制定程序规范,建立起比较全面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

(三)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

权力机关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制定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产生影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不仅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为此,立法机关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则,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情况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宪法中的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原则和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都属于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当然,我国有关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违法行政的现象还很严重,尚需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对行政权力产生后果予以救济的法律

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行政特权的存在,必然要给权力的服从者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影响甚至损害。为此,必须对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自从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专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防止行政侵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有力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制度基础上,权力机关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立法程序是否健全、立法质量是否有保障都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原则能否落实。因此,立法活动的规范化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工作,完善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依法行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总结了20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科学合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原则。这部法律为了保障各项立法原则的实现,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立法程序、授权立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备案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立法法》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划分了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确立了法律优位原则,界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始终不很清楚,发生了大量法律冲突、抵触现象,特别是行政机关僭越权力机关立法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立法法》针对这一现象,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我们称之为中央权力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任何法律,而国务院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得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对以下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行政法规的事项;(二)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于最高权力机关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不得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优位的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与此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保留的范围,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授权给国务院。上述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范予以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前,有关地方可以先作规定;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明确规定了立法程序,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了依据。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的方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立法程序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立法程序是否民主、科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管理效率,《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对于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这些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立法行为,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而作出的。其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了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三读制”。《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多种形式。如第34条规定了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再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在《立法法》第23条、41条、46条、52条、62条、70条、77条中均有此规定。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最后,《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也做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立法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对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通过立法工作安排,可以确定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别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后,统一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报请国务院决定。《立法法》对规章制定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参照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有关规章起草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规章应当由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本部门的或者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部门或者本级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位阶和适用规则,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首先,《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和改变或者撤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机关和权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划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以及被有权机关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消或者改变的,有权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以内予以改变或者撤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其次,强化了法规、规章的备案监督制度。〈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政府备案。再次,立法法赋予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立法提请监督审查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不仅在立法上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而且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根据宪法的授权进行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它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及其公务员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原则的具体体现。

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较,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它有权撤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也有权罢免政府的组成人员。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一般都限于宏观上的、带有全局影响作用的重大行政行为,而且权力机关拥有全面审查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而审判机关只能对政府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一)权力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内容

权力机关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

1、宪法、法律的实施

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制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人大对政府制定的规章能否撤销,宪法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权监督政府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包括对制定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体现政府的具体施政纲领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在计划和预算方面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

按照宪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中的上自中央政府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下至地方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等都归人大选举或决定。因此,人大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具有当然的监督权。

(二)监督的方式

根据宪法、组织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权力机关监督政府活动的实际情况,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是: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行为的基本形式。

它包括三个方面:(1)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本级本届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和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大会决议,作为政府今后工作的依据。(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听取政府工作某一方面的专题报告,主要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3)人大各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这一层次的监督,具有辅助,目的在于帮助人大的各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审议有关的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这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计划和预算的基础上的,权力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和批准,是从最基本的方面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机关在实施执行计划预算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听取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第三,审查批准决算,即在一个财政年度的岁入岁出时对预算实绩进行的确定性计算的审查。审查政府是否违反了预算规定,预算编制是否有不妥之处等。

3、质询和询问

①质询。

质询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要求被质问的政府或其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正式作出答复的活动。

质询是对政府的特别监督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质询案的提出必须在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而不能在闭会期间提出。

②询问。

询问是指权力机关或其组成人员在人大全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或者议案过程中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有关行政活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的行为。询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要求当场答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作出答复。

4、视察和调查

①视察

视察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到各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的活动。就行政法制监督而言也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视察。一般每年视察两次,可以分组或单独进行,同时必须持视察证视察。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②调查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权力机关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调查程序进行。

5、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人大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6、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公民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出申诉和控告,本来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但是,如果公民向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并且由权力机关受理、责成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处理,甚至由权力机关自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的,就应当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范围。

7、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8、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权力机关不仅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有权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予以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具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我国各类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性质、内容、方式程序等均有不同之外,且各有特点和优势,因此,各个监督机构只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发挥其整体的成效,才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最有效的监督和保障。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把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尽职守,敢于碰硬。”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下难人民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这些享有监督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应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

(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一般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存在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机构是否健全,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必需的手段、权力和设施是否充分健全;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情况及其执行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处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以及时保护;其他需要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监督职能,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形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另辟专章论述)、报告、检查、审查、调查等。

(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其特殊的作用。通过监督,既可以直接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又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直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制裁;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可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可以从中发现下级行政机构健全、完善与否,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如执法手段、工具不健全,规定不易操作,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不够等等,从而直接予以积极的解决,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充实行政执法机构的力量,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当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这种监督属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性质,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时,有时难免走过场,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成效。其次,这种监督检查由于溶于行政管理之中而缺少专门的组织和人员保证,同时又受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监督的经常性和规范性也就难以有切实的统一的保证。

二、政府法制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性的协调、咨询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得以重建和发展。现在,国务院设有法制办;国务院各部、委也都设立了政策法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政策法制工作。此外,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法制局、办、处、科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这就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国务院法制办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来说,主要是负责检查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等。国务院法制办及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都负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情况的职责,它们都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一)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

具体来说,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主要有: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和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审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步骤,参与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专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审查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对相互抵触、矛盾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上下级规范性文件与横向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相互抵触的现象,提出改进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

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协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辖区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辑出版本地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主要有:第一,通过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整个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我国依法行政状况作出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实现,并取得实际成效。第二,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立法工作中的不足,包括立法跟不上实际需要,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制定出来;立法本身不完善、不具体、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操作执行;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统一,相互冲突、抵触,实际执行无所适从等。针对这些情况,进一步清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规范性文件的立、废、改建议,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实际,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通过行政等量齐观议过程中的审查监督工作,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更有力的监督,弥补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纯通过备案审查监督制度的不足。

但是,也应看到,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1)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侧重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而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2)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违法违犯行为没有直接的纠正权、处分权,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奖励,而只能建议主管机关实施奖惩,这就不易及时收到法制执法监督的效果。

三、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行政监察的特点是:行政监察的机关具有特定性,它是由政府内部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察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一旦发现违法现象则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一)行政监察机关及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进行。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是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依据分级管辖的原则,以不同的监察对象确定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还管辖乡、民族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这一级监察对象。

此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为两个方面:(1)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2)清正廉洁监督,这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两个基本职责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良好的行政管理是保证政府廉洁的重要条件,实现政府廉洁则是完善行政管理的基础前提。

2、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拥有两大权力:检查、调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第一,检查、调查权。监察机关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

(1)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4)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5)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7)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建议、处分权。监察机关对监察确认的事实和问题有权分别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某些不能由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主要涉及: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予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被救措施的; (4)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纠正的; (5)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是对有些事项,监察机关有权自行作出监察决定,如:违反行政纪律,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又如,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凡是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的情形,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三)行政监察的程序

1、监察机关的办案方式

根据1998年监察部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

规定,监察机关办案一般采用四种方式: (1)主办,即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直接承办案件,或者以监察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协助。

(2) 协办,指由有关部门承办,监察机关派人协助指导,并有权干预案件进度与处理结果,最后写出联合调查报告。 (3)催办,指上级监察机关将案件交给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不派人参加,但要经常催促,要求及进报告查处结果。 (4)转办,是指上级监察机关全权交由下级监察机关查处,也不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2、行政监察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监察分为两个程序: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

其一,检查程序。包括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其二,调查程序。对涉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由监察机关受理,并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根据调查审理结果,针对不同的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此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

监察机关在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中,还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涉及重要、复杂检查事项或举报案件应当备案;作出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重要的监察决定,还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等。

(四)监察行为的效力

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不管被监察的对象有无异议,都不影响其效力,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当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被监察对象拥有救济权利。如果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监察机关予以答复后仍然有异议,则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如果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但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此外,就监察机关的职权而言,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如果被处分者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有权予以复查。经监察机关复查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监察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

四、行政审计监督

审计是指法定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这些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作出结论,加以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我国从事审计工作的法定机构是审计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

1982年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活动的法定依据是《审计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具有监督检查业务单一性、专门性、专业技术性的特点。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有一套专门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因此,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非由专门独立的审计机关负责莫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审计机关具有其他监督检查机关无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审计监督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级组成。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为了保证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法律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在政府内部监督范围内,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 (1)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主体的权限包括: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颂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审计监督的程序

审计监督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方式及具体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实施阶段

主要由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向被调查者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处理阶段

主要是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写出审计报告,并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然后由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节 司法机关的监督与保障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虽然行政机关只对权力机关负责,受它监督,但同时仍要受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法和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基本监督体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一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追究惩治职务犯罪,防范和纠正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由于第二种形式的司法监督属于刑法范畴,故此处只介绍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较,司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监督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监督主体审判机关和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国家的司法权,其职权不同于行政法制监督的其他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机构。当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平行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是国家对权力的配置,防止行政机关专权和腐败的权力制约措施。第二,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审查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司法监督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即必须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是与职务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作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法监督的对象。第三,监督适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行政行为时采用专有的审判和检察手段,具体适用诉讼程序,这与权力机关监督适用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监督所适用的行政程序以及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所适用的审计或监察程序等都不相同。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也能使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等腐败现象,保证国家行政权力正确合法地行使。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并非全方位,哪些属于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是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确定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既要考虑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还应从我国的现有条件和实际状况出发。目前依法列入司法机关监督范围的,主要是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的行政行为,即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审判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监督的实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而引起的。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审判机关的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正式作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才会进行监督程序;审判机关的监督权是有限的,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并且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至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则不属于审判机关监督的范围;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除了通过司法裁决达到监督目的外,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来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由于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所以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和标准、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诉讼程序及审判方式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依法行政的保障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其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无疑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保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合法性,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消或变更,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行政机关经过行政诉讼,也会发现自己的违法之处并加以纠正。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有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因为,首先,按照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准确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之上。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行政机关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对方则无从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所以,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又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遭受行政侵权后因举证不能或不足而败诉。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之所以采用该原则,是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置或让渡自己的权利。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告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履行的职责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其权力和责任是一体的,放弃权力意味着失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可能随意放弃和让渡自己的职权,进行诉讼调解也就失去了前提。这项原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不仅在行政程序中,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也不得放弃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依法行政的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既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受案范围的大小决定了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比较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比较有限,因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比较差。随着行政诉讼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逐渐深入,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也日益明显。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

这里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不是全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还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和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形式。凡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制裁性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防止或者控制违法行为,依法对有关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一般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又包括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收容遣送、强制隔离、劳动教养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拆除、搬迁等。

(三)侵犯经营自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而提起的诉讼。企业的经营自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在人财物等诸方面享有的经营权利。不同类型的企业依法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不管是什么种类、什么形式的自遭受侵害,企业均有权提讼。

(四)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普遍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容易被滥用。行政诉讼法允许许可申请人和利害相关人对该行为提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最有效监督。

(五)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行政权力和责任是统一于一体的,不仅积极的作为性违法应当受到监督,而且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也应受到监督。对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讼体现了司法监督的广泛性。

(六)抚恤金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诉讼。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4篇

第一节 权力机关的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而且监督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因此,权力机关的立法和监督职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

一、立法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干涉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必须要法律依据。从这一要求来看,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完备健全的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262部法律,通过了11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行政管理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根本保障。从内容上看,为依法行政提供立法保障的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

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法律,特别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利的干涉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所有的行政权力都必须来自法律。就立法而言,创设行政组织、授予其行政权力、界定权限、规定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是权力机关的主要任务。创设行政权力的法律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统一规定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范围和基本工作原则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二是分别规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行政机关设置、权限、行使原则和基本制的法律,如《教育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等。当然,前一种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设定是概括性的,行政机关要取得某种具体权力仍要通过第二种法律的授权。从目前我国法律看,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已经初具规模,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取得了第一类法律的授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或机构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些机构主要指那些临时机构、办公机构和内部机构。鉴于此,目前迫切需要制定比较详细和规范的行政组织法,不仅要有各级政府组织法,而且还要制定分门别类的行政机关组织法,尽快结束行政组织无法可依,仅靠“三定方案”

等政策设定行政权力的状态。与此同时,还必须注意尽快健全第二类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都是先设立机构,后取得法律具体授权的组织。所以,对行政机构的具体法律授权尚不完整和全面,急待加强。

(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

权力机关不仅要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要规范权力的行使,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机关依法取得行政权力并不意味着能够正确有效地行使该权力。如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防止违法行使或滥用权力呢?必须要有一套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和运用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部分。实体规范是有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绝大多数部门法都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范围以及条件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有关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海关法》、《税收征管法》等分别是规范警察权力、海关权力和税收够权力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是关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步骤、方式、方法、顺序、时限的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属于此类法律规范。可以说,这类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立法机关制定了很多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实体规则,但相应的程序规则却十分有限,影响了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未来立法机关应重点制定程序规范,建立起比较全面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规则。

(三)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

权力机关的另外一个重要任务是制定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必然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产生影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权力,不仅会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而且还会破坏统一的法律秩序,从而损害公共利益。为此,立法机关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则,对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等情况加以监督,使之更加符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和公共利益。例如宪法中的许多条款都规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原则和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都属于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当然,我国有关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违法行政的现象还很严重,尚需制定统一的《监督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四)对行政权力产生后果予以救济的法律

行政权力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时候,由于行政特权的存在,必然要给权力的服从者即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影响甚至损害。为此,必须对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后果予以补救。自从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专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防止行政侵权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些法律是依法行政的最有力保障。

依法行政原则建立在完善的立法制度基础上,权力机关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备、立法程序是否健全、立法质量是否有保障都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原则能否落实。因此,立法活动的规范化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保障。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对于规范立法工作,完善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促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依法行政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部法律总结了20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是: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原则;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从实际出发原则,科学合理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原则。这部法律为了保障各项立法原则的实现,对立法主体及其权限、立法程序、授权立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备案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立法法》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划分了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确立了法律优位原则,界定了法律保留的范围。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规定过于原则,以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始终不很清楚,发生了大量法律冲突、抵触现象,特别是行政机关僭越权力机关立法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立法法》针对这一现象,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我们称之为中央权力机关的专属立法权。《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任何法律,而国务院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不得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可以对以下事项做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行政法规的事项;(二)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对于最高权力机关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不得规定。上述规定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优位的要求,即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行政立法。

与此同时,《立法法》还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中法律保留的范围,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授权给国务院。上述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法律以外的规范予以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前,有关地方可以先作规定;在国家制定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后有关地方的相应规定同有关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明确规定了立法程序,为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了依据。立法程序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的活动中所需遵守的法定的方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立法程序是规范立法活动的重要方面。立法程序是否民主、科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管理效率,《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对于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具体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程序。这些规定是在总结我国多年来立法工作经验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立法行为,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代表最大多数人民利益、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而作出的。其内容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立了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三读制”。《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其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听取意见的多种形式。如第34条规定了立法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第58条对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规定了类似的程序。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再次,规定了立法机关公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义务。在《立法法》第23条、41条、46条、52条、62条、70条、77条中均有此规定。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上刊登的部门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最后,《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也做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民主和科学的立法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立法中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保护,避免立法的随意性,对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立法法》明确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通过立法工作安排,可以确定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分别由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后,统一由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修改,报请国务院决定。《立法法》对规章制定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参照立法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有关规章起草制定程序,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规章应当由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组织起草,起草规章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本部门的或者本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查、修改,由法制机构直接向本部门或者本级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位阶和适用规则,完善了立法监督制度。首先,《立法法》规定了不同位阶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和改变或者撤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机关和权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划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超越权限、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违背法定程序以及被有权机关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撤消或者改变的,有权机关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以内予以改变或者撤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消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其次,强化了法规、规章的备案监督制度。〈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法律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较大的市的政府规章同时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省、自治区政府备案。再次,立法法赋予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立法提请监督审查的权力。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在我国,权力机关不仅在立法上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而且通过行使监督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

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根据宪法的授权进行的。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在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权力机关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它代表人民的意愿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政府及其公务员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与其他监督主体相比较,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它有权撤销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决定、命令,也有权罢免政府的组成人员。权力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一般都限于宏观上的、带有全局影响作用的重大行政行为,而且权力机关拥有全面审查政府行为的权力,无论是政府的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都属于监督的范围。而审判机关只能对政府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审查。

(一)权力机关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内容

权力机关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落实。

1、宪法、法律的实施

政府作为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义务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权力机关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监督。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制定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人大对政府制定的规章能否撤销,宪法和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权监督政府是否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应当包括对制定规章的行为进行监督。

3、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体现政府的具体施政纲领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在计划和预算方面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

按照宪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机关中的上自中央政府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下至地方政府的省长、市长、县长等都归人大选举或决定。因此,人大对政府的组织、人事安排具有当然的监督权。

(二)监督的方式

根据宪法、组织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以及权力机关监督政府活动的实际情况,权力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是: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行为的基本形式。

它包括三个方面:(1)人大全体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对本级本届政府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政府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和提出新的工作目标和要求,并通过相应的大会决议,作为政府今后工作的依据。(2)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听取政府工作某一方面的专题报告,主要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3)人大各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这一层次的监督,具有辅助性功能,目的在于帮助人大的各委员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审议有关的议案,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2、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这是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方面。政府的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计划和预算的基础上的,权力机关在这方面的审查和批准,是从最基本的方面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机关在实施执行计划预算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听取政府关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第三,审查批准决算,即在一个财政年度的岁入岁出时对预算实绩进行的确定性计算的审查。审查政府是否违反了预算规定,预算编制是否有不妥之处等。

3、质询和询问

①质询。

质询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要求被质问的政府或其部门在法定时间内,正式作出答复的活动。

质询是对政府的特别监督形式,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质询案的提出必须在人大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而不能在闭会期间提出。

②询问。

询问是指权力机关或其组成人员在人大全体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或者议案过程中对政府及其领导人就有关行政活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的行为。询问一般以口头方式提出,要求当场答复,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作出答复。

4、视察和调查

①视察

视察是指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有组织地到各地了解政府工作情况,听取群众意见的活动。就行政法制监督而言也常以“执法检查”的形式进行视察。一般每年视察两次,可以分组或单独进行,同时必须持视察证视察。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可以采用批评、建议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给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②调查

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权力机关在必要的时候组织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必须严格依照调查程序进行。

5、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对各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幕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人大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6、处理公民的申诉和控告公民对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行为

提出申诉和控告,本来不属于行政法制监督的范围,但是,如果公民向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府行为的问题,并且由权力机关受理、责成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处理,甚至由权力机关自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的,就应当纳入权力机关监督的范围。

7、审查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8、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权力机关不仅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而且有权对构成违法犯罪或者失职的政府组成人员予以罢免。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国务院组成人员。地方人大及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监督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更具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机构主要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我国各类行政监督机构对行政行为监督的性质、内容、方式程序等均有不同之外,且各有特点和优势,因此,各个监督机构只有通力合作,互相配合,发挥其整体的成效,才能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施最有效的监督和保障。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把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恪尽职守,敢于碰硬。”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

(一)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对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对下难人民政府的相应业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权。这些享有监督权的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相应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使职权的行为都可以实施监督检查。

(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而实施的一般监督,由于这种监督存在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内容主要是: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情况;

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的机构是否健全,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必需的手段、权力和设施是否充分健全;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上级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等情况及其执行中存在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监督检查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正确履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正确处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以及时保护;其他需要由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其监督职能,应采取相应的监督检查形式。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的形式主要有:行政复议(另辟专章论述)、报告、检查、审查、调查等。

(三)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监督有其特殊的作用。通过监督,既可以直接纠正行政机关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责令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又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直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制裁;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可直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可以从中发现下级行政机构健全、完善与否,以及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如执法手段、工具不健全,规定不易操作,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不够等等,从而直接予以积极的解决,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充实行政执法机构的力量,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实现,为行政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当然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这种监督属行政机关自我监督性质,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时,有时难免走过场,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成效。其次,这种监督检查由于溶于行政管理之中而缺少专门的组织和人员保证,同时又受时间、精力等因素制约,监督的经常性和规范性也就难以有切实的统一的保证。

二、政府法制机构

国务院法制办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综合性的协调、咨询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政府法制机构得以重建和发展。现在,国务院设有法制办;国务院各部、委也都设立了政策法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的政策法制工作。此外,全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分别设立了法制局、办、处、科等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政府法制工作。这就为政府法制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国务院法制办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来说,主要是负责检查行政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行政立法工作,督促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工作,组织清理法规,编辑法规汇编,办理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等。国务院法制办及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都负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情况的职责,它们都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一)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

具体来说,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内容主要有: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工作意见和建议;对下级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和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进行具体指导;审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执法检查计划、步骤,参与组织对本级政府部门专门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审查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与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对相互抵触、矛盾的依法进行处理;对行政机关执行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的不足,以及上下级规范性文件与横向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相互抵触的现象,提出改进和修改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建议;

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矛盾,以及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进行协调,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或者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对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行政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本辖区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编辑出版本地区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项。

(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

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主要有:第一,通过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整个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对我国依法行政状况作出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提出改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得以实现,并取得实际成效。第二,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立法工作中的不足,包括立法跟不上实际需要,急需的法律、法规、规章未制定出来;立法本身不完善、不具体、难以在现实生活中操作执行;规范性文件之间不统一,相互冲突、抵触,实际执行无所适从等。针对这些情况,进一步清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提出规范性文件的立、废、改建议,使立法工作更加符合实际,为依法行政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通过行政等量齐观议过程中的审查监督工作,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更有力的监督,弥补对抽象行政行为单纯通过备案审查监督制度的不足。

但是,也应看到,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1)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侧重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而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实行全面有效的监督;(2)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违法违犯行为没有直接的纠正权、处分权,对严格遵纪守法,作出显著贡献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奖励,而只能建议主管机关实施奖惩,这就不易及时收到法制执法监督的效果。

三、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是我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行政监察的特点是:行政监察的机关具有特定性,它是由政府内部的专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进行的监督活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监察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一旦发现违法现象则监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

(一)行政监察机关及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进行。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是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履行监察职责,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察机关依据分级管辖的原则,以不同的监察对象确定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国务院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成员。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还管辖乡、民族乡、镇政府及其公务员这一级监察对象。

此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事项。

(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为两个方面:(1)行政效能监察,即对被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2)清正廉洁监督,这是对被监察对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这两个基本职责相辅相成,有机统一,良好的行政管理是保证政府廉洁的重要条件,实现政府廉洁则是完善行政管理的基础前提。

2、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拥有两大权力:检查、调查权和建议、处分权。

第一,检查、调查权。监察机关有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被监察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行政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

(1)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4)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5)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6)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7)

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必要时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建议、处分权。监察机关对监察确认的事实和问题有权分别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按照职责权限,对某些不能由监察机关直接处理的事项,由监察机关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监察建议,主要涉及: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予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被救措施的; (4)

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予纠正的; (5)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是对有些事项,监察机关有权自行作出监察决定,如:违反行政纪律,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又如,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凡是可以作出监察决定的情形,也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三)行政监察的程序

1、监察机关的办案方式

根据1998年监察部制定的《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试行办法》

规定,监察机关办案一般采用四种方式: (1)主办,即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直接承办案件,或者以监察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协助。

(2) 协办,指由有关部门承办,监察机关派人协助指导,并有权干预案件进度与处理结果,最后写出联合调查报告。 (3)催办,指上级监察机关将案件交给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上级监察机关不派人参加,但要经常催促,要求及进报告查处结果。 (4)转办,是指上级监察机关全权交由下级监察机关查处,也不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2、行政监察的实施程序

实施行政监察分为两个程序: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

其一,检查程序。包括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以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其二,调查程序。对涉及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由监察机关受理,并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步骤: (1)

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根据调查审理结果,针对不同的违法违纪情况,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此外,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最长也不得超过1年。

监察机关在检查程序和调查程序中,还须遵守一些共同的规则,如: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涉及重要、复杂检查事项或举报案件应当备案;作出重要的监察建议或者重要的监察决定,还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等。

(四)监察行为的效力

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具有法定效力,不管被监察的对象有无异议,都不影响其效力,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当然,对可能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被监察对象拥有救济权利。如果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异议,监察机关予以答复后仍然有异议,则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如果对监察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监察机关作出复审决定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进一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但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此外,就监察机关的职权而言,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决定,如果被处分者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有权予以复查。经监察机关复查后仍然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如果监察机关认为原处分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

四、行政审计监督

审计是指法定的机构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查单位的财政、财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这些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作出结论,加以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的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我国从事审计工作的法定机构是审计机关,它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财政、财务审计工作的专门机构。

1982年宪法第91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0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对政府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实行审计监督,审计活动的法定依据是《审计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具有监督检查业务单一性、专门性、专业技术性的特点。它主要是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专门检查;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有一套专门的程序、方式和方法。因此,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非由专门独立的审计机关负责莫属,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审计机关具有其他监督检查机关无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

(一)审计监督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审计组织体系由国家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级组成。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设立的地方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为了保证审计的公正性、权威性,法律规定: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在政府内部监督范围内,审计机关的职责主要是: (1)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主体的权限包括: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颂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二)审计监督的程序

审计监督程序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

主要是确定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送达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方式及具体要求等。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实施阶段

主要由审计人员审查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询问,获取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应向被调查者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3、处理阶段

主要是审计人员对审计的事项写出审计报告,并须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然后由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节 司法机关的监督与保障

依照我国宪法规定,虽然行政机关只对权力机关负责,受它监督,但同时仍要受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这是行政诉讼法和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基本监督体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两种形式实现的。一是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二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追究惩治职务犯罪,防范和纠正公务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原则的落实。由于第二种形式的司法监督属于刑法范畴,故此处只介绍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保障。

与其他监督形式相比较,司法监督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监督主体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司法监督主体审判机关和和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国家的司法权,其职权不同于行政法制监督的其他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和政府内部监督机构。当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一样,都是由权力机关产生,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平行的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监督,是国家对权力的配置,防止行政机关专权和腐败的权力制约措施。第二,监督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这与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一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审查不同,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司法监督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即必须是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是与职务相关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所作的民事行为或个人行为不属于司法监督的对象。第三,监督适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行政行为时采用专有的审判和检察手段,具体适用诉讼程序,这与权力机关监督适用的程序以及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监督所适用的行政程序以及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所适用的审计或监察程序等都不相同。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合法权益的侵犯,也能使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官僚主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保证国家行政权力正确合法地行使。

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并非全方位,哪些属于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是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

确定司法机关监督的范围,既要考虑充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且还应从我国的现有条件和实际状况出发。目前依法列入司法机关监督范围的,主要是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关系比较紧密的行政行为,即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审判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权来源于法律的授权,监督的实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而引起的。与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审判机关的监督具有如下特征:

审判机关的监督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已经正式作出之后实施的事后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是消极的、被动的监督,即不告不理,只有当事人起诉,才会进行监督程序;审判机关的监督权是有限的,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并且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至于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则不属于审判机关监督的范围;审判机关的监督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由行政诉讼法来调整。除了通过司法裁决达到监督目的外,还可以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来发挥审判监督的作用。

由于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所以行政诉讼的审理原则和标准、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诉讼程序及审判方式等制度设计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对于依法行政的保障

(一)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其内容包括:

人民法院重点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依法行政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采用合法性审查原则无疑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保障。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断行政行为的标准是合法性,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撤消或变更,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行政机关经过行政诉讼,也会发现自己的违法之处并加以纠正。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依法行政原则的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有别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即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不能就此提供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行政诉讼之所以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是因为,首先,按照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建立在准确收集证据认定事实基础之上。没有充足确凿的证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次,被告行政机关最清楚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相对方则无从了解行政行为的依据。所以,被告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负举证责任,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其滥用职权,又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遭受行政侵权后因举证不能或不足而败诉。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实行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除行政赔偿案件外,人民法院不得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行政诉讼之所以采用该原则,是因为,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有权处置或让渡自己的权利。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的被告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力是公权力,履行的职责也是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其权力和责任是一体的,放弃权力意味着失职。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可能随意放弃和让渡自己的职权,进行诉讼调解也就失去了前提。这项原则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不仅在行政程序中,而且在行政诉讼中也不得放弃职责。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依法行政的保障

我国《行政诉讼法》专章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既是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范围,也是行政机关接受法院司法监督的范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受案范围的大小决定了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初期,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还比较窄,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比较有限,因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都比较差。随着行政诉讼范围的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行政行为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也逐渐深入,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保障作用也日益明显。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政处罚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提起的诉讼。

这里所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并不是全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还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和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形式。凡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制裁性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防止或者控制违法行为,依法对有关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暂时性的限制措施。一般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又包括扣留、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收容遣送、强制隔离、劳动教养等。对财产的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拆除、搬迁等。

(三)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而提起的诉讼。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企业在人财物等诸方面享有的经营权利。不同类型的企业依法享有不同的经营自主权,不管是什么种类、什么形式的自主权遭受侵害,企业均有权提起诉讼。

(四)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行为允许其从事某种活动、享有某种资格、行使某种权利的行政行为。它是行政机关普遍运用的一种管理手段,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性,容易被滥用。行政诉讼法允许许可申请人和利害相关人对该行为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最有效监督。

(五)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行政权力和责任是统一于一体的,不仅积极的作为性违法应当受到监督,而且消极的不作为违法也应受到监督。对不作为行为可以提起诉讼体现了司法监督的广泛性。

(六)抚恤金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而提起的诉讼。

部门政治督察报告范文第15篇

1、市国土资源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国士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实行标本兼治、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预防。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一项政治纪律认真执行,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与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党组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责任

第四条局党组的责任

一、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三、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四、领导管辖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六、认真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接受群众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措施。

七、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干部的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应分别通过党组会、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八、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资金监管,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九、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以及谁分管谁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局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党组书记的责任

(一)局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国土资源部、省纪委、省国土资源局厅、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主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组成员和科以上干部学习邓小平和、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教育。

(四)领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领导查处重大违纪案件,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六)组织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党组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七)经常了解党组成员、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的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进行戒勉谈话。问题严重的,及时召开党组研究处理意见或向上级报告。

(八)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纪检组长的责任

(一)协助党组书记抓好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书记外出期间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落实。

(三)参加并指导分管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的县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建议启动戒勉谈话、训诫机制,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单位的违纪案件。

三、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对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二)按照局党组的安排,指导、督促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三)参加并指导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开好民主生活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四)经常了解分管县局、分局、处

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所分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六)支持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查处分管部门、直属单位的违纪案件。

第六条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经常组织本单位党员、职工学习邓小平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论述和党纪政纪条规,抓好“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遵纪守法。

(三)带领本单位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反对弄虚作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制定有效的党风廉政建设措施。

(五)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时,及时打招呼和制止。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或主要领导、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六)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副职的责任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负责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需办的重要事项,须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经常了解掌握本单位职工廉洁自律情况,发现有违纪行为时,应加以制止,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局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五)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其它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第三章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

第七条纪检组(监察室)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局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协助、监督、检查。对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指导。

(一)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局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二)监督、检查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督促、协助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制定、完善本机关和直属单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三)受理管辖范围内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及申诉,调查处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政纪的案件。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组提出标本兼治的建议。

(五)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工作;做好所在部门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六)协同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部门搞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离任审计工作。

(七)协助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好局党组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局直属党委的责任

第八条局直属党委的责任按《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局党组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党政领导班子不履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或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班子进行调整。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责任的,情节较轻的,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责任内容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出差在外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除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外,还要酌情追究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领导责任。

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故意违纪的,追究党政第一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按照个人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考核、奖励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机关各部门科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年终考核。期中考核每年7—8月进行,结合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以本单位或本部门自查自评为主。自查自评情况要书面报局党组。年终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干部考察、考核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机结合。必要时可进行专项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考核方式:一是听取被考核单位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执行情况的汇报;二是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和制度建设等资料;三是采取个别谈话,开座谈会形式广泛听取本单位党内外群众竟见;四是走访暗察。

第十五条每次考核的结果,要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记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定期评比表彰党风廉政建设的单位、个人,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任用。

第十六条建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汇报。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局机关各部门

,每半年就贯彻局党组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局党组进行一次专题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考核。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各县局、分局、处室、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同时废止。

2、市国土资源系统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及省厅、市纪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的和意义

(一)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监督挽救机制。

(二)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三)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具体实践,全面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四)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从服务于国土资源管理大局和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为实现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五)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警示告诫制度

(六)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纠错两项制度。

(七)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劝勉。

警示提醒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提醒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与各类项目工程招投标,以及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职务升迁、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八)诫勉纠错制度立足监督和挽救,对于苗头性、倾向性腐败问题和正在演化的腐败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中止其继续发展;对于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强制纠错,使其认识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诫勉纠错制度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在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

四、组织实施

(九)实施主体。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党组组织实施,其中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县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由市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实施,也可由党组书记和分管领导直接谈话。其他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一般由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负责实施;县局的廉政警示告诫工作可参照此办法,由县局党组和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也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办法。

(十)方法程序

1、筛选和甄别涉及警示告诫对象的信息,收集和掌握警示告诫线索。警示告诫信息来源的渠道主要有:群众举报;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局监督员反映经核实的问题;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2、确定警示告诫对象。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对象由局党组确定。各支部、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按规定确需警示告诫的由所在支部或单位报局党组批准确定。

3、实施警示告诫。警示告诫采用书面告诫和谈话多种形式。

警示提醒:通过发提醒书、询问函或约谈、提醒谈话、专题教育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诫勉纠错: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或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纠错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其性质和危害,要求其中止错误行为或责令其纠错改正。同时,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研究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诫勉谈话时须有2人以上组织实施,谈话要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检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初核,符合立案标准的,立案查处。

警示告诫对象对警示告诫的问题存在异议,可以向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复议。接受申请复议的机关调查了解后,予以答复。

4、监督整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纠错对象要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归档备案。警示提醒应做记载。诫勉纠错的书面通知和谈话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留存备案。各支部、单位对一般党员干部的廉政警示告诫情况要在实施后一月内报市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6、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纪检组、监察室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通报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五、工作要求

(十一)提高思

想认识。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和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组织要将开展廉政警示告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惩防腐败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要加强组织协调,人事、、财务及执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警示告诫线索的信息,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送。

(十三)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告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告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十四)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