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医药卫生档案,是指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从事医疗、防疫、科研、教学、生物制品、生产、药品管理、卫生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医药卫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必要条件和依据,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的发展计划,在档案机构、人员配备、经费、库房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医药卫生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卫生部档案处在办公厅领导下,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档案工作,并对部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医药卫生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医药卫生的档案和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有1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七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和统一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全部档案(病历档案除外)。规模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监督、指导和检查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设立档案馆或综合档案室;对下没有指导任务、但本部门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应设综合档案室(处或科级);设立档案馆的具体条件可参照1989年国家教委的第6号令执行。规模较小的单位可视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设档案馆的应配备工作人员8-12人;设档案科、室的,应配备工作人员3-6人。

综合档案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报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药、卫生部门单位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既是收集、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又是本单位档案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综合档案管理机构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卫生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本单位形成的全部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四)负责编辑档案参考资料,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工作;

(五)加强档案工作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积极开展档案信息交流及学术研究活动;

(六)负责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收集档案利用效果的反馈信息,宣传利用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扩大档案工作影响,增强领导干部和科研人员积累档案、利用档案的意识。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第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并具备一定的档案专业技术水平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

第十一条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均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档案工作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二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

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

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

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

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件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件。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件。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

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

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归档时间:

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医学院校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卫生技术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八条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医疗、防疫、科研等工作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之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个人在从事各种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室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档案室的档案应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对于个人在其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档案部门可通过征集、代管等多种形式进行收集。对于个人向档案部门捐赠档案的,各医药卫生部门应予以奖励。

第五章档案的管理和库房设备

第二十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登记、编目及必要的加工整理。

第二十一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划分保管期限和密级。对保管期限的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档案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要建立保密、保管、借阅、统计等项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馆、室,应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经常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因档案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给档案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必须为保管档案提供专用档案库房,库房门窗要坚固,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腐、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存放声像等特殊载体的档案要配备恒温、恒湿设施。档案库房要指定专人管理,以保证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寿命。

第二十五条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为档案部门配备复印、录音、照像、录像等设备,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六章档案的利用与开放

第二十六条为了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开放与控制的界限,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七条医药卫生部门档案馆的档案应向社会开放。开放档案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个人在说明利用目的和范围后,均可查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

(二)港、澳、台及海外华侨利用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

(三)外国机关或个人要求利用档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向社会公布档案,需经本单位及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公布。

第二十八条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和专利的档案,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九条查阅、摘录和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需经档案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需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批准。查阅绝密档案需经分管档案工作的行政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各医药卫生部门的综合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部门利用,其他部门查阅需持单位介绍信,经综合档案室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从事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形成和归挡

第六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把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等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列为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归挡的档案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纸质优良,图样清晰,密级和保管期限明确,并有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凡属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无偿报送一份。

一、勘察测量方面:全市和局部地区的地质构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综合成果;等级控制、摄影测量,综合管网测量的成果;小于一比五千比例尺的地形图,各种编绘图籍等。

二、城市规划方面:历史沿革、地名、经济、资源、人口、测绘、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城市规划基础资料;全市和局部地区及各城镇的总体规戈队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现状图,规划成果和有关资料。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有关城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统计资料;建设用地及工程执照的有关资料。

四、市政、水利方面:干道、广场、沿干道及其它φ500mm以上的下水道、污水处理场、大中型桥梁、隧道、水闸、泵站、河湖整治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五、公用事业方面:城市给水净水厂、储水库、增压站,煤制气厂及煤气柜、液化气储灌场站,发电厂、地区变电所,市区和长途有线电信中心枢纽及分支枢纽,无线电信、广播、电视中心及其收发电台(站),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站、整流站、路灯控制中心,区级以上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上述各专业的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线(给水道在φ30Omrn以上、架输电线路在35千伏以上、地下输电电缆在10千伏以上)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六、交通运输方面:三级以上公路(包括沿线大中型桥梁)及市级以上客货运站(场),铁路干、支线及主要站(场),长江及内河港口陆域、水域的主要设施,航空站、场等工程设施的有关资料和竣工图。

七、房屋建筑方面:各种建筑群体(包括大中型企业、住宅小区)的总平面布置的有关资料,高度超过24M(住宅为十层以上),或面积超过4000m2的六层以上建筑,以及其它重要公共建筑的竣工图。

八、名胜古迹、园林绿化方面:市级以上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及其它有保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公园绿化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及重要设施的有关资料及竣工图。

九、环境保护方面:属全市或地区性和产生污染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其附近范围的环境质量调查,评价资料,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图。

十、人民防空方面:五级以上人防设施的有关资料竣工图。

十一、经市级以上主管机关正式组织鉴定或研究通过的城建科研成果、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资料;有关单位编写的城市建设史、发展史等汇编资料。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上述范围城建档案。

第三章竣工图的编报

第九条竣工图是基建工程技术档案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单位或其它技术力量在建设过程中认真积累、汇总竣工资料,编制出准确的竣工图。凡竣工资料不完整的工程不能验收,更不得列为全优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有本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属城建档案馆接受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知市城建档案馆派员参加。

第十条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负责报送。双方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写明编制竣工图各自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和编制要求。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竣工图的,建设单位在领取执照时应交纳工程造价的1%或3%(地上部分1%,地下部分3%,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作为编制竣工图的保证金。竣工图报送后,保证金如数退还。逾期六个月不报竣工图的,市城建档案馆可将保证金用作该项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经费,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竣工图的形成可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变更设计的,利用原设计图;变更较小的,凭变更通知在原设计图上用绘图墨水修改;变更较大的,应重新绘制。以上不同形式,均需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在图纸上签字。并加盖“竣工图”标志。

第十二条为保持竣工图与现状相符,凡因扩建、改建和维修而变更或废弃原工程设施的,均应同时变更竣工图。

对无竣工图的重要工程,有关单位应组织力量补测、补绘,特别是重点工程设施的关键部分以及地下管线,应尽快补齐。

以上变更和补编的竣工图,需市城建档案馆保管的,由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在三个月内负责报送。

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三条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按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对城建档案确定密级,并进行科学的分类、编目,及配置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制定完善的借阅制度,做到既确保档案的安全,又使档案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十四条根据档案的重要程度和保存价值,按永久、长期、定期三类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按期做好鉴定工作,把失去利用价值的档案剔除销毁。销毁档案,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并上报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五条必须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工作。各单位应有安全存放城建档案的库房和设备,库房应保持适宜的湿度、温度,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蛀、防尘等设施。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及时为城市建设的各项工作服务。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工作有计划

今年初,为确保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县档案局很早就把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列入了全年工作计划,初步计划在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目的就是以执法检查为手段,深入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紧抓年度整理归档工作,推动全县档案工作“六项工程”继续实施。

二、工作有安排

为确保全县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县档案局印发了《*县档案局关于开展20*年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检查的范围和方法,以及检查内容和时间安排。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综合档案室档案员要切实履行职责,找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整改。同时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及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底前送交县档案局。县档案局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检查。

三、工作有落实

根据年初计划和具体的时间安排,县档案局会同县人大教科文卫委、政府法制办、县国家保密局、司法局组成2个执法检查组,于9月8日~9月10日进行了为期3天的执法检查。执法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先后深入到县政协、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审计局、体育局、总工会、质监局、统计局、发改委、扶贫办、社保局、就业局、广电局、电力公司和小街镇、双江镇等15个部门单位,围绕被检查单位贯彻执行《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云南省档案条例》的情况,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人员、经费落实情况,开展年度立卷归档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档案工作星级管理和家庭建档工作的情况等六项检查内容,认真听取各单位的自查汇报,实地查看综合档案室和档案保管状况,以及立卷归档档案的归档范围、整理质量、保管期限的划定、编目完成情况。

通过检查,检查组发现上述部门和单位能够深入贯彻宣传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年度立卷归档工作基本能够正常开展,没有开展档案星级管理工作和家庭建档的部门和单位也在积极努力做准备。综合来看,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还存在以下一些共同问题:

1、有的单位还没有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之中,没有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缺乏相应的考核措施。

2、档案专兼职人员不稳定,档案工作时间和力量投入不足。

3、有的单位档案库房环境比较差,存在安全隐患,档案保管条件有待改善,档案保管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4、对开展档案星级管理工作和家庭建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领导干部的档案工作意识有待加强。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围绕我市“抓项目促调整、抓环境促提升、抓民生促和谐”等重点工作提供指导建档服务

切实做好第十二届全运会赛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指导工作,1全力抓好第十二届全运会赛区档案工作。制定《第十二届全运会赛区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及归档要求》召开第十二届全运会赛区组委会档案工作会议。确保第十二届全运会档案整理规范、齐全完整。

做好档案检查验收工作。2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对地铁工程、浑南新城、蒲河生态廊道建设、老城区改造工程、南北二干线和三环、四环路等重大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创新服务方式,3各级档案馆要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服务环境。简化服务手续,规范接待顺序、服务用语、服务行为,做好接待查档及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主动热情地为群众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市档案馆对档案阅览大厅和声像档案演示厅进行改造。

有针对性地编辑专题档案信息,4各级档案部门要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等重大纪念日。举办档案展览,编辑档案书籍,组织档案特色主题活动,面向社会推出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档案文化产品,主动做好档案信息服务,充分发挥档案馆维护国家利益主义教育基地的作用。

二、加强对区、县(市)机关、企业、农村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文件精神

积极推进我市各区、县(市)档案馆馆房建设。1推进区、县(市)档案馆馆房建设。抓住国家、省、市财政启动档案馆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利契机。

调整档案馆接收时限,2加强档案资源建设。市及各区、县(市)档案馆要加快修改档案馆接收范围。以民生档案为重点,进一步丰富档案内容,完善馆藏结构。市档案馆制定《市档案馆进馆档案范围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档案进馆计划,召开进馆档案工作会议;赴境外开展有关历史档案资料的征集工作。

修改和完善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及各种专业档案特别是新形成的专业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3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制发《十二五”时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计划》促进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上档次、上等级。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并认真实施。市档案局对34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档案平安保管情况、贯彻国家档案局8号令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推广交流先进企业档案工作经验;深入开展我市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调研,4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树立不同类型的企业档案工作典型。摸清破产企业档案状况,提出全面加强我市破产企业档案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破产企业档案管理。

推动农村档案工作上水平。做好土地承包、林改档案管理工作,5加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农村经合组织、新农合、新农保档案工作。

三、大力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

完成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10万条。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进本单位馆(室)藏档案数字化工作。1各级档案馆要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进程。市档案馆制定《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五年计划》完成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120万条。各区、县(市)档案馆制发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计划。

纳入归档范围,2加强电子文件管理。实施“市电子文件归档、线采集和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完成一期20家市直机关电子文件归档、线采集、备份工作。各级机关要将电子文件纳入资源体系。实现同步归档、同步移交进馆。各级档案馆要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版档案数据的同步接收进馆制度。市档案馆制定《市档案馆电子版档案数据接收规范及要求》

3制发《十二五”时期市档案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出规划和要求。

确保档案平安。各级档案部门要从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来认识和做好档案平安工作,4实施“平安第一”战略。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平安,使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实现永久保管和利用。

四、贯彻落实《20102014年全市家庭建档工作方案》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家庭建档工作

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志愿者活动,1实施家庭建档志愿者工程。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招募、发展壮大家庭建档志愿者队伍。扩大我市家庭建档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影响,引导更多的家庭参与到家庭建档活动中。

树立一批家庭建档示范单位、示范社区。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引导力度,2实施家庭建档示范工程。全市树立500个家庭建档示范户和明星户。本单位职工中积极培养、选树家庭建档典型,大力推进本单位职工全员建立家庭档案。

召开“忆人生、写家史”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区、县(市)档案局,3开展万户家庭写家史活动。市档案局将举办家史展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选报优秀家史,做好优秀家史的宣传工作,发扬光荣保守,促进和谐家庭建设。

编辑出版《老奖状》4实施家庭档案“老字号”工程。

家庭档案网上开展3至4次大型活动。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要大力支持、广泛宣传家庭档案网,5继续办好家庭档案网。积极上传、展示特色家庭档案,并带动更多的人关注家庭档案网,积极参与网上活动,扩大家庭档案网的社会影响力。

五、进一步加强档案教育、宣传等工作

为档案干部的生长成才发明条件,1加强对档案干部的培养。通过选派市及各区、县(市)档案部门相关人员外出考察、高校进修、参与培训等形式。搭建平台。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市档案局: 

张家口市统计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的工作部门。1993年地市合并后,原地区行署统计局与市统计局合并组建为张家口市统计局。 

张家口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能是: 

宣传贯彻国家和省颁布的统计工作法规、规章;制定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市内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制定地方统计调查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管理、审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包括社会和涉外调查)、调查计划、调查方案;组织和管理全市统计登记工作。组织完成国家部署的普查任务;研究制定市情市力普查和抽样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各县(区)、各部门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情况统计信息。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管理全市统计网络。受省统计局委托,任免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市企业调查队科级干部;协助管理县(区)统计局正副局长。组织管理统计人员教育和持证上岗工作;协助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机构改革后,张家口市统计局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工勤人员编制3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合计44名。局机关内设机构10个科(室)。 

    2001年9月,张家口市人口调查队整体划转,成立张家口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副处级全额事业单位)。 

    局下属科级全额事业单位3个: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统计教育中心、计算中心。 

局代管理单位2个:张家口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副处级),内设机构3个:综合科、物价调查科、城镇住户调查科;张家口市企业调查队(副处级),内设机构3个:综合科、产业调查科、专项调查科。全局内设24个科(室),现有各类正式工作人员105人。 

近几年,特别是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努力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通过实施统计精品战略,优化了统计服务,通过抓班子,带队伍,抓管理,求实效,对内增强了凝聚力,对外树立了统计良好形象,我局连续多年被市委、市政府和省统计局评为“文明单位”。所组织开展的首次全国农业普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投入产出调查均被评为部级先进单位。近几年,局先后被国家统计局授予“全国统计执法检查先进单位”和“依法统计先进单位”。局党总支、工会、团支部连续多年分别被市直机关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工会优胜单位,先进团支部。2003年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整体形象得到全面提升,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也取得显著成果。 

我局档案室建设起步较早,地、市合并后,尽管住房紧张,也建立了档案室。2000年以来,不断加强对档案室的改造和完善,近2年又更新了全部档案管理设备,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全局所有档案进行了认真整理、立卷和归档,加强了对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在2003年的档案工作考评验收中,我局被市档案局评为“档案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在此基础上,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继续加大档案管理力度,明确了2004年档案工作晋升省三级管理标准,并将其列入2004年重点工作目标。为此我局着重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健全了以局长赵久成同志任组长的档案晋级领导小组,加大了档案业务、文字编研及档案信息化管理进程。二是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到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参观学习,多次到市档案局请教,并请市档案局的同志到我局进行具体的指导帮助。经过近几年的不断努力,我局的档案晋升省三级标准的准备工作已于2004年7月16日完成。随后我局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对照《河北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标准》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组织管理        21分 

1.1组织机构       2.5分 

我局历来就很重视档案工作,特别是2002年机构改革后,局领导班子更是把档案工作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以重视。重新调整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一把手任组长,局长主管、办公室主任主抓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专职档案员,各科室配备了兼职档案员,形成了以档案室为中心,各科室有专人分工负责的统一管理网络体系。局档案室工作呈现出“三高”、“三大”的可喜局面,“三高”即:思想认识程度高、工作摆布位置高、档案管理起点高;“三大”即:建设资金投资大、档案工作力度大、档案利用效果大。我局在机构改革后档案室重建不到二年的时间里,就全面完成了档案管理晋升“省三级”工作。为档案管理晋升省三级,档案室加强了对全局各科、室、队、中心各类载体的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综合档案更加规范化。截止目前,我局档案室保存各类档案总计3536卷,其中1993年7月-2003年12月共1530卷,单份文件档案229件,铅印资料1310册。基本达到了管理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该项得满分2.5分。 

1.2管理职责        9分 

为确保档案工作晋升省三级管理标准,我局不仅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同时还确定了两年迈出二大步的目标,即:第一步,2003年,加强制度建设,配齐硬件设备;第二步,2004年务必达到省三级标准。与此同时,将档案管理列入各科室年度重要考核内容;局内专兼职档案员均实行了严格的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纳入档案人员的考核目标,局档案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各科室搞好科室档案管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工作有要求、有目标、有落实、有考核、有通报。该项满分9分,自查得分8分。 

1.3档案人员         4.5分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2002年机构改革后,我局将政治素质高、业务基础好、工作认真、勤奋敬业、敢于负责、热爱档案工作的李玉荣同志确定为专职档案员,局内各科室也相应地配备了素质较高、业务过硬的同志从事科室档案工作。目前,全局共有专兼职档案人员共14名,其中,专科学历8人,本科学历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4人。局内先后两次对兼职档案人员进行了档案业务培训。并组织专兼职档案员先后参加了市级档案业务知识培训和市级上岗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2个,市级培训率达到70%。档案人员享受了同等技术人员待遇。该项满分4.5分,自查得分3.5分。 

1.4规章制度          5分 

夯实基础、务实从严、科学管理、制度到位,是我局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为此我局先后制定了《档案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工作保障制度》、《档案借阅利用制度》等11项规章制度,具体明确了责任目标和奖惩措施。该项满分5分,自查得分4分。 

2、基础建设     36分 

2.1业务基础     21分 

为便于管理和查阅利用。我们全面分析了各种案卷的内容和成份,在文书卷分类上首先分为上级来文和本局形成两大类。在文件分类上按行政类、综合类、管理类、会计类进行划分。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分会计凭证、帐薄和报表,由相关科室立卷后移交档案室,准确划分保管期限,严格按要求填写案卷封面等各项内容,最后对各类档案分类入库,按科(室)----年度----问题分类法进行流水排列,使全部档案材料归档齐全、完善,编目科学、划分准确、排列有序,没有积存文件。从档案的立卷到装订质量看,基本达到了规范化要求。同时档案室还编制了案卷目录、全宗介绍、全宗卷,建立了档案的基本情况统计制度和鉴定、销毁、移交等制度,严格了各项工作程序和审批手续。同时,我们还加大微机开发力度,将全部永久、长期及部分短期案卷录入微机,能够运用微机对档案进行检索、分类、统计,并用微机打印了案卷目录,建立了重要卷双套制。基本实现了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该项满分21分,自查得分16分。 

2.2各类用房、设备       15分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我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局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条件下,为档案室辟出了总面积达80多平方米的档案库房、借阅室及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并做到了办公室、档案室和借阅室三分设。购置了新的档案柜,至少可以满足20年档案数量增加的需要。档案室内配备了崭新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瞄仪、数码照相机、录相机等先进的档案管理设备,以及空调、烟感报警器、加湿器、温湿度计、换气扇、灭火器、窗帘等防潮、防火、防盗、防光设备,基本符合案卷保管要求,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都达到了规定标准。该项满分15分,自查得分13分。 

3、信息化建设      23分 

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发展要求,基本实现了对录入案卷目录整理、编目、检索、统计的自动化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档案信息化水平,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与单位管理现代化建设做到了同步发展。在此基础上,我局完成了档案永久、长期、短期文件级目录的录入工作。该项满分23分,自查得分21分。 

4、开发利用        20分 

完整、系统地保存档案资料,目的是为了使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实际工作,为此,我局档案室建立了多种形式的检索工具,主要建有各门类案卷目录9本及全宗介绍等,大大方便了查阅利用。此外,还建立了详实的档案利用效果登记,仅一年多时间,我局档案室接待查阅档案80人(次),提供档案60多卷。档案工作在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和执行有关政策、加强队伍建设和服务全市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目前,我局档案查询便捷,查全率、查准率均在98%以上。与此同时,根据档案资料还编写了《张家口统计局大事记》、《张家口统计年鉴》等编研成果,为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该项满分20分,缺《张家口统计志》自测得分17分。 

总体考核100分,实际自查得分85分,达到了晋升档案工作管理省三级标准。 

总之,我局档案工作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档案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离更高的标准还存在差距,还有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档案升级只是一种促进工作的手段,最终目的是通过升级更有效地做好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统计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服务。为此,我局在今后的工作中仍需不断加强档案管理,加大档案的微机开发力度,搞好档案的编研与开发利用,使统计档案在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内容;法律法规依据;依据性材料

关于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概念问题,目前业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相对比较认同刘子芳同志主编的《档案行政执法手册》一书的观点,即档案行政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授权对档案管理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1]根据这一观点,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档案管理监督权(职权性)和档案法律、法规授权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象(客体)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检查的内容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亦即《档案法》第六条所说的“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情况。笔者结合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亦即市、县区档案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重点围绕市县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的12个方面内容的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和具体监督检查时要查看哪些依据性材料或者设施、设备等,谈点个人认识,以求教于档案界诸同志。

1 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均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之规定。这里的“依法开展”中的“法”就是指“档案法律、法规”。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前提就是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档案法律、法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工作计划、各种会议记录(包括党组会议记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专题会议记录等)、工作总结等;②本单位学习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笔记、学习心得体会、学习材料、测试卷、竞赛题等;③本单位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传单、宣传册子、宣传图画、宣传条幅标语、宣传版面橱窗、6月9日“国际档案日”宣传活动内容等;④本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情况报告、经验介绍等;⑤本单位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的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2 领导重视档案工作、帮助解决困难与问题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同“1”。“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的关键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成立档案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结的文字依据,本单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档案工作的会议记录或者会议纪要,本单位把档案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的依据材料,本单位建立档案工作网络的依据材料,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重视支持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典型发言、重要讲话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②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帮助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人员、经费、设备等困难与问题的文字依据、购物凭证复制证明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实物等。

3 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教育培训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第八条“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九条“档案干部要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和第二十四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之规定。培训教育是提高机关档案干部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设置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包括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等领导机构)成立及其成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办事机构(即档案室等具体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成立及其人员调整变更的文字依据;②本单位档案人员配备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配备及其调整变更文件、新老档案人员交接工作时的交接清单及其签字等文字依据;③本单位档案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方面的结业证书、专题发言稿、学术论文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文字依据等。

4 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之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实现单位档案保管规范化、标准化的前提是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关键是建立好、完善好、落实好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建立健全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归档、保管、保密、统计、借阅、室藏档案保管应急处置方案和计算机档案信息网络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制度上墙情况;②本单位落实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组织学习和实施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工作制度的文字依据以及是否有制度落实不力、室藏档案发生灾害性事故情况;③本单位应建立、健全、落实的各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制度张贴位置是否得当等情况。

5 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整理及保管期限划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和《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符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归档的文件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要求”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档案实体主要有:①本单位制定的经过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认可的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分类大纲、编号方案、文件材料归档与不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等档案业务规范的依据材料;②本单位对外发文档案整理实行两套制(一套带发文底稿的按文件级进行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成发文汇集)情况依据材料;③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情况,可通过现场抽查单位收、发文登记本检查是否有应归档的文件没有归档的情况,同时检查收发文登记本上没有登记的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办公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目标管理责任书、主要领导述职述廉报告和各种年度统计报表及人员编制名册是否收集归档;④本单位各门类归档文件材料整理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档案整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文件装订排列是否存在次序颠倒(如请示在前批复在后,底稿在前印件在后等)的情况,分类是否准确,保管期限划分是否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归档章的位置和项目填写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去掉金属物、塑料物的情况,装订是否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发文处理签与底稿、收文处理签和原文是否存在没有一并整理到档案中去的情况,档案资料上是否存在使用不规范的笔迹填写的情况,是否存在没有备考表的情况,会计、科技、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的整理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等;⑤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打印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各种档案目录是否统一采用打印件,手抄件目录一般要求统一打印。

6 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集中统一管理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的职责”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各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均由本机关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各类档案实体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 ( 与纸质文件对应的电子版光盘、数码照片光盘、多媒体光盘等 ) 和其他业务档案实体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②本单位各类档案检索工具集中统一管理情况,主要检查本单位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档案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是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③本单位档案建立全宗卷情况,主要检查国家行业标准《全宗卷规范》规定的全宗卷主要内容的7个方面(即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统计、档案利用、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主要检查档案接收和征集工作的办法标准、交接文据及相关目录,文件材料分类、保管期限和归档范围的规定和档案整理工作方案,档案鉴定工作的制度、组织、方案、标准及销毁清册,档案保管工作制度、安全检查与抢救保护记录、统计分析报告,档案基础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材料,档案利用制度、检索工具、档案开放、编研出版、展览公布、利用效果情况,以及应用现代技术管理档案情况和档案信息化与数字化工作情况等。

7 档案室“三室”和档案库房“三铁”、“十防”等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设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机关的档案库房应该坚固,并力求逐步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室“三室”情况,即是否有单独的档案库房、阅览室和办公室;②档案库房“三铁”情况,即库房档案保管是否符合“三铁”( 铁门、铁窗户、铁柜子)要求;③档案库房“十防”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达到“十防” ( 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霉、防高低温、防光、防污染等 )要求;④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即档案库房是否配备有空调机、去湿机、灭火器、防磁柜、吸尘器、温湿度表、遮光窗帘、防霉防虫防鼠药物等设备、药物,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配温湿度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监测系统、防盗监控系统等现代化档案保管设备。

8 档案装具、排架、等级划分、抢救等保管保护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本单位档案装具情况,主要检查档案案卷卷皮、卷盒、各种目录表格的格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单位自己订做要事先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审定和认可,以确保其质量;②本单位档案排架情况,主要检查库房档案管理是否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上架排放,排架顺序是否符合从左向右、自上而下等规定;③本单位档案等级划分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划分等级,是否根据不同等级采取相应保管保护措施;④本单位档案鉴定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成立单位档案鉴定工作小组,是否按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档案销毁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⑤本单位档案抢救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是否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9 档案检索工具、编研材料、信息开发及借阅利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集和各种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注意掌握档案的利用效果”和第二十一条“机关档案部门应建立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编制的文书、会计、声像、科技及电子和其他业务档案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包括目录是否两套制,是否实行手工和计算机双检索等);②本单位编写和续写单位成立以来的《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历次主要会议简介》《年鉴》等材料;③本单位编写单位《基础数字汇集》《发文汇集》和其他专题编研材料;④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在报纸宣传档案工作、档案杂志、获得档案科技成果奖等情况依据材料;⑤本单位档案人员熟悉室藏档案的门类和数量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⑥本单位档案借阅利用效果登记簿、档案利用典型事例汇编和提供利用档案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情况文字及其他依据。

10 单位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机关应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左右,省辖市(州、盟)和县级以下机关应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十年左右,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有关的档案馆移交。一个机关的全部档案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应统一向一个档案馆移交”之规定。其中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期限,《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有差异,应遵从《档案法实施办法》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是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主要包括移出单位名称、接收单位名称、交接性质、档案所属年度、档案类别、档案保管期限及数量、检索参考工具及数量、档案数量合计、移出说明、接收意见、移出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接收单位盖章及领导人与经办人签字等项目内容),重点检查档案移交清单或者档案交接文据项目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是否存在到期而未按时移交的档案、是否存在移交档案时参考资料没有一起移交到档案馆等情况。

11 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设备配置及具体运用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关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先进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和设施设备主要有:①档案信息化建设列入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与之同步实施、同步发展情况;②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刻录机、扫描仪、服务器和购置档案管理软件情况;③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及本单位发文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并归档情况;④纸质文件收文扫描转换成电子文件、网上收文下载转换成纸质文件脱机保存和实现网上实时在线存档情况;⑤档案管理联网、建立专业网站及在网上档案工作动态、公布档案业务文件、解答档案业务问题、开展档案业务指导工作情况;⑥现有室藏永久和长期档案建立案卷级目录数据库、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管理数据库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对室藏案卷级与文件级目录数字化处理及其所占总室藏比例多少情况和是否对档案全文进行数字化扫描处理所占室藏比例多少情况;⑦服务器上是否安装了档案管理系统、档案目录与原文是否在档案管理系统上进行了挂接、日常是否利用计算机提供查阅利用等情况;⑧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是否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异地备份等情况。

12 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情况。其档案法律、法规依据是《档案法》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的职责”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中央和地方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部门,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之规定。具体检查时需要查看的依据性材料主要有:①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笔录、通报等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监督检查所属机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网络情况、档案工作开展所需的人财物支持情况、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机构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整理情况、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情况以及本单位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及目标管理情况,等等;②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依据性材料,主要包括本单位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现场指导、业务培训的文字依据以及相关图片、声像电子制品等,重点检查本单位制定本系统、本专业档案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情况,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情况,指导所属机构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保护、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各项业务工作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档案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情况,组织对所属机构档案工作进行协作交流情况,等等。

参考文献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为了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05]103号)及省档案局关于实施《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川档发[2005]22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档案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是继档案工作升级、目标管理后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档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档案工作由部门管理向政府明确要求的重大转变,是政府机关贯彻档案法的基本要求,是推动全市档案工作迈上新台阶,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和把握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操作办法,加强统筹规划和业务监督指导,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

二、明确任务,统一要求。省档案局关于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从2005年起,三年内,档案馆全部实现规范化管理,三分之二达到省二级以上;机关、科技事业单位全部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五年内,有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我市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对县(区)机关、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二级以上的考评,县(区)档案局组织省三级的考评。

复查是确保档案工作等级水平的有效手段。我市将从2005年至2007年期间,对按照《四川省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进行考评的单位进行全面复查,按照《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重新确定档案管理等级,并进行重新颁证和换牌,复查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市档案局对市级单位进行复查,各县(区)档案局对县(区)所属单位进行复查。对已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单位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复查,确保档案工作不滑坡,市档案局将对各县(区)复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中档案馆标准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机关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商业金融流通企业、中小学校、文化事业单位,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大专院校、职教、卫生、科研、设计等单位。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充分运用政府行政职能,明确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措施,积极加以落实。要加大指导监督力度,三年内按照40%、30%、30%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进度,确保各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步伐与省档案局的总体要求相适应。

三、坚持标准,把握内涵。《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是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有效载体,各级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达标升级单位进行新标准培训,使各单位充分把握标准的内涵,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为了保证工作的质量,我市统一规定:1、省三级必须配备计算机及档案管理软件,省二级以上必须有档案专用库房,配备去湿机、扫描仪、照相机、防磁柜等设备。2、所有单位都必须开展档案计算机管理,市级单位统一使用思源档案管理软件,各县(区)可自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软件。3、在开展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之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档案法事件发生。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

第二章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

第十条 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和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份(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相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机构、问题并结合重要程度和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号,并抄写案卷目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将立好的案卷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于文件形成后的次年上半年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应当按照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年度——组织机构(或者问题)分类。分类应当保持前后一致具有稳定性。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将归档案卷按照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科学地编写档号,一个机关的案卷目录号不能重复,一本案卷目录内的案卷号也不能重复。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备有档案专用库房和阅览室。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库房内要基本达到温湿度适宜,清洁卫生,无虫霉滋生。档案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柜架、温湿度计、复印机、收录机、照相机、去湿机、吸尘器、空调和微机等设备。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对档案库房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主要检查库房设施和档案情况,保证帐物一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发现其他问题,也应当及时解决或者报告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全宗卷,以积累本机关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交接凭证、鉴定报告、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在离职前将本人保管的档案数量和状况交待清楚。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的历史和所藏档案情况,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号目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和必要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三条 档案的借阅和复制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库存档案。但是,如果借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机密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外单位来人查阅本机关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本机关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

(二)复制绝密文件必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或者非本人主管业务的文件必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制。

(三)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得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绝密、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档案工作者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与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四章 档案的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单位,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核定保管期限,剔出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 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

(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至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1、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文件材料,对本机关、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制定的属于法规政策性的文件,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召开各种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机构演变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材料及对本机关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2、凡是反映本机关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本机关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工作问题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直属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需要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3、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本机关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本机关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具体划分档案保管期限时,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三)档案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年代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长期计划、协议、协定、合同等有关文件,按其有效期满后次1月1日起计算。

(四)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机关所形成文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部门销毁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时,应当写出销毁档案报告,说明销毁理由、原保管期限、数量和简要内容,连同编写的销毁清册一起送有关业务单位领导和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报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原案卷目录上注销。在销毁档案时,应当与机关保卫部门取得联系,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 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20年后,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应当将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机关保存10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书稿档案按照新闻出版署、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干部档案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机关档案室管理制度范本

2.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3.干部档案管理规定

4.公安档案管理规定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

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建设学习型机关、廉政防腐、民主化进程、干部队伍建设、解决党内外存在突出问题和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深入贯彻上级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档案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努力使干部在理论修养、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一个新的转变,计划在年内举办一期文书档案整理培训班培训班,重点内容放在档案法规、档案归档整理、电子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整理等实际管理操作应用上,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学习研究档案业务技能,创先争优,与时俱进,努力形成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团结协作、和谐共进、求真务实的优良氛围。

二、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一是要加大《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落实,采取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二是深入推进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开展好档案工作执法检查和年检考核,积极主动做好全年档案工作的前期安排、中期督办和终结考核,确保取得实效;三是依法督导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全面做好撤并单位督办检查工作,确保所有单位按法移交全部应交档案;四是依法在有条件的单位全面实施档案目标管理省级认证工作,争取更多单位达到省级档案目标管理标准。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①围绕略阳率先突破发展战略,加大对重点项目、重大工作、重大活动档案、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的监管指导力度,做好竣工前先行档案验收和档案及时整理移交。

②围绕城市灾后重建工作,努力做好城市重建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同时,继续做好援建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交接和分类整理入库。

③重点推进机关单位平时各种档案规范管理、及时整理和到期移交,协调帮助档案积存量大的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入库。

④围绕民生工作,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档案示范点建设和村级示范档案室建设。

四、加速档案馆建设

一是追踪落实新建档案馆项目各级资金和馆址土地,及时从速办理项目计划、审计、设计、招投标等各项手续,并做好项目监理、施工、资金、档案管理,确保今年建成新馆

二是继续推进档案馆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类档案广泛收集、规范加工和严格管理,特别是超期保管档案、特色档案、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全面接收

三是根据县志、年鉴、组织史续编和各项重大工作需要,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周年、辛亥革命*周年纪年活动,进一步挖掘档案信息,做好档案信息编研整合和档案基础业务拓展服务工作。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医院档案室工作计划范文一

20xx年全市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x中全会以及省委、xx和xx市委全会精神,根据上级档案部门的工作部署,以贯彻落实省“两办”《实施意见》和xx市“两办”《通知》精神为主线,以坚持“三个走向”为根本要求,以“五档共建”为主抓手,抓基层、夯基础、强法治、重人才,力争为“xx”规划收好官、为“十三五”规划谋好篇,努力开创具有xx特色的档案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学习、深入贯彻落实省“两办” 《实施意见》和xxx市“两办”《通知》精神

继续深入学习省“两办”《实施意见》以及xx市“两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xx档案工作实际,提出xx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意见方案,提请瑞安市“两办”出台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

二、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提供档案服务

1、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继续做好“五水共治”,“三改一拆”、“x商回归”等档案工作。

2、围绕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收集抗战资料,配合市委宣传部等做好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宣传工作。

三、全面推进“五档共建”工作

(一)增强法治意识,推进法治档案建设

1、增强档案法治意识。各立档单位要强化档案法治意识,健全档案工作组织网络,确保将本单位档案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依法移交,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围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档案政务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规范运行。

2、加强档案业务指导和行政管理工作。深入镇街(社区、村)、机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行档案工作业务督查指导,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档案法》在基层贯彻实施,提升基层档案工作规范化水平。

3、深入开展档案普法宣传。以《档案法》颁布实施28周年和“6.9国际档案日”为契机,组织开展档案常识和档案普法宣传。

(二)加强馆室共建,推进智慧档案建设

1、加快馆藏档案数字化,积极配合xx市“馆际一体化”建设。按照档案的利用率、重要程度、破损程度等,制定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进度计划,今年将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加工100万页。利用新档案大楼建设之机,推进数字档案馆软硬件平台建设,配合xx市局做好xx市“馆际一体化”建设。

2、加快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以省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xx市级示范数字档案室创建活动为载体,确定今年我市数字档案室创建对象,力争完成10家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成数字档案室”的目标。

3、开展档案登记备份、电子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工作。力争基本完成进馆单位的室藏重要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转换和备份工作。争取把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利用纳入本地信息化项目。

(三)整合档案资源,推进民生档案建设

1、加大档案的接收、征集力度。继续做好镇街、部门到期档案的接收,开展“三重一特”档案征集工作,完善“xx名人”、“xx方言”建档工作,完善“文化大礼堂”建档工作。继续开展瑞安改革开放“口述历史”的采集和建档,名镇名村建档工作。开展民间档案征集工作,加强与民间档案文献收藏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做好民间档案文献征集和收藏的登记工作,努力征集散存在民间的珍贵档案资料。

2、加强民生档案指导管理。开展涉民档案调研,加强重点涉民档案规范化建设的监督指导,整理、编写《xx市民生档案目录》,推进民生档案资源整合。继续做好劳动人事档案的指导管理工作,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学籍、宅基地审批等民生档案的指导管理。

3、加强档案资源共享利用。优先安排民生档案数字化加工,提升查档系统软硬件设备设施功能,深化“异地查档,跨馆服务”工作,完善档案利用体系,推动档案资源共享利用。

(四)强化安全监管,推进平安档案建设

1、加强档案馆(室)建设。各立档单位应重视档案馆(室)软硬件设备设施建设,加强档案馆(室)制度管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

2、加强档案信息安全。做好档案与电子文件的安全管理、保密管理和应急处置,做好重要档案异地备份,完成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相关单位应严格规范数字化加工外包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认真做好“平安xx”建设档案工作考核,加强档案安全监管。

医院档案室工作计划范文二

一、指导思想

以XX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关于“科学发展观”理论,深入贯彻执行《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8号令》,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医院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档案服务功能,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教育事业及广大教职工服务。

二、工作目标

加强学校档案建设,用好“超星”软件管理系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拓展档案的教育功能、信息功能和服务功能,创建省三星级合格档案室,使学校档案工作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三、主要工作措施

1.工作具体分工,既责任到人,又共同合作,齐心协力,完成工作目标。

2、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并按照本校制订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准确划分保管期限。

3、按照常熟市档案局常档〔20XX〕8号《关于印发20XX年度档案执法、业务检查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学习,及早熟悉并掌握“标准”内容,逐条对照,逐项落实,扎扎实实开展好本校的档案工作。

4、严格按照归档文件整理办法操作,强化收集,简化整理,细化检索,深化利用,不断推进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现代化。

5.加强业务学习,支持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6.向升级为省二星级、省三星级的档案室学习取经,通过省级验收。

7.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被服务的对象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重点工作安排

1、做好本院20XX年资料的收集工作。贯彻执行新保管期限表( 8号令 ),做好20XX年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归档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年度文件材料归档,并上报归档文件整理目录及归档文件整理说明。

2、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加工、整理、编研、开发、利用工作,拓宽档案的信息功能、教育功能和服务功能,力求反映学校特色,努力提高编研质量。继续规范、完善全宗卷及各类汇编。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1 《规定》制定的目的与依据

1.1 《规定》制定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二是为了“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这里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包括各级综合档案馆、各级部门档案馆、各级专门档案馆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

1.2 《规定》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三是《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总体要求

2.1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规定》中强调指出的“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这种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2.2 基本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这里的“统一规划”,是指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这里的“分级管理”,是指由“各级各类档案馆”分级管理。

2.3 操作方式。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这里的“法”,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2.4 收集范围。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这里的“长久”,是“长期”和“永久”的合称。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本馆收集范围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和长期(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3 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在中央设置3个综合档案馆。一是中央档案馆:收集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二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收集管理明、清两朝及以前各朝代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三是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收集管理民国时期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在地方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立综合档案馆,即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管理本级党和国家机关的重要档案。

具体来说,各级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接收范围”和“特殊接收范围”两种情况。

3.1 一般接收范围

3.1.1 依法接收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3.1.2 依法接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1.3 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和各直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形成的档案。

3.1.4 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形成的档案。

3.1.5 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形成的档案。

3.1.6 依法接收本级“各派机关”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派中央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各派机关形成的档案。

3.1.7 依法接收本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全国性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形成的档案。

3.1.8 依法接收本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依法接收部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3.2 特殊接收范围

3.2.1 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中央档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部级上述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全部或部分接收本级上述机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3.2.2 接收“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中央档案馆接收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群众团体中央机构、派出机构及边区政府形成的档案;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3.2.3 接收“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中央档案馆接收“具有全国意义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

3.2.4 接收“本级破产转制国有企业、撤销事业单位的档案馆的档案”。中央档案馆接收“部级破产转制国有企业、撤销事业单位的档案馆的档案”; 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接收“本级破产转制国有企业、撤销事业单位的档案馆的档案”。

3.2.5 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此项工作主要是针对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而言,且需“经协商同意”,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3.2.6 接收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办事处)机构形成的档案。此项工作主要是针对“县(旗、市、区)档案馆”(县级综合档案馆)而言。

4 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各级部门档案馆是指中央和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收集管理本部门档案的事业机构。部门档案馆设置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4.1 根据国家外交、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分别设置外交部档案馆、安全部档案馆。收集并永久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4.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可设置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其中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在本部门档案馆保存50年后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4.3 某些形成专门业务和科学技术档案数量大的中央专业主管部门,经部门领导批准,国家档案局同意,可成立本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和资料。但其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

4.4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设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统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集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和资料。但其在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要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5 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专门档案馆指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设置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5.1 在中央设置4个专门档案馆。一是中国照片档案馆(已建立):收集管理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照片档案原件或复制件;二是中国科学技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部级科学技术成果、全国重点工程项目、重点引进项目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三是中国文学艺术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直属艺术团体、全国著名文学家、艺术家及中央各部门所属出版单位形成的有关文学艺术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四是中国声像档案馆(待建立):收集管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音、像出版,影视制作单位形成的音像档案及各电影制片厂汇交的影片、录音、录像档案或档案复制件。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设置哪些专门档案馆,按照重点加强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收集管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5.3 大、中城市设置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城市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的档案及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及有关资料。这里的“大、中城市”,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各省辖地级市。

6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6.1 国有企业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按国家统一标准确定的大型企业和部分建立时间长的中型企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企业领导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企业档案馆,收集管理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6.2 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教委直属的院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成立档案馆,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7 《规定》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本科教学工作档案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教研室、实验室分工负责管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科教育教学档案实行三级管理

1、一级:学校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2、二级:基础部集中管理和利用的档案。

3、三级:各教研室、实验室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形成的对教研室、实验室工作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各教研室、实验室集中统一分门别类进行保管和利用。

二、基础部本科基础课教学档案实行分工负责制

1、应明确教学主任、教学秘书主管档案工作,负责本部门基础课本科教学档案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将本科教学档案工作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中。

2、基础课本科教学秘书负责本单位形成的教学档案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好本单位的二级档案,并提供利用。

3、各教研室(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教学档案的积累和归档工作,督促教师及时向本单位移交档案,同时要保管好本单位的三级档案,并提供利用。

4、各任课教师及有关人员有义务及时将教学档案交给部本科教学秘书进行归档管理。教学档案的借阅要及时归还。

三、本科教育教学档案的归档范围、级别及类别

1、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系领导研究本科教学工作的会议记录。

2、各个教研室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领导、教研室主任听课记录。

4、基础科学部发展规划、基础科学部规章制度。

5、教学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典型教案。

6、教学日历、试题、答案、试卷分析。

7、学校各个专业的培养计划、实验教学大纲。

8、教师编写、出版的教材、讲义、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9、各种教学管理文件。

10、承担教研项目情况。

12、教学情况(附复印件)。

13、教学获奖情况(附复印件)、数学建模竞赛获奖情况。

14、调串课记录。

16、教师授课任务书。

17、期中教学检查工作情况。

18、学生评教、专家评教。

19、各门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试卷分析、学生试卷、考场记录。

19、各种教学活动照片。

20、基础科学部师资队伍建设。

(二)教研室

1、教研室教学工作总结。

2、教研室教学研讨活动记录。

3、青年教师试讲材料。

4、历年考试试题。

5、历年考试试卷成绩分析。

6、教学大纲、教学设计、教学日历。

7、教研室开出的各门课程试卷。

四、对归档材料的要求

1、学生试卷保存齐全,无丢失、破损。试卷批改规范、严格、公正、核分准确,无提分现象。试卷、评分标准、试卷分析、成绩单等资料完备,填写规范正确。

2、学生实验报告保存完整,无丢失、破损。实验报告批改认真,给出评语、分数并签字。

3、有关文件要有公章,日期准确。

五、保存年限

1、试卷、课程设计及实验报告保存三年。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为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现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发〔1980〕第302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系指在城市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城市自然面貌,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城建档案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保管的原则,做到完整地保存,科学地整理,有效地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办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城建档案馆是本市城建档案的存储中心,兼有职能部门性质,由市规划局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和保管本市重要的城建档案,并参加重要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对收集和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整理、鉴定、修复和汇编;

(三)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四)配合市档案局对区、县城建档案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应当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系统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八条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城建档案的收集和保管。

第三章城建档案管理和分级保管范围

第九条城建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以下三种:

(一)凡记述本市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者具有科学、历史研究价值,需永久利用的城建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

(二)凡作为建设项目鉴定、维护、改建、扩建、管理等依据,需与实物共存的城建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三)凡需在一定时间内查考的一般城建档案为定期保存档案。

第十条需集中保管的城建档案的范围如下:

(一)反映市或者区、县的经济、人口、水文、地质、地名、测绘、资源、气象、地震等状况,可供城市建设利用的城市基础档案资料;

(二)城市现状图,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以及与城市有关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使用现状图等反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的有关档案资料;

(三)工厂、仓库、住宅、办公楼和各类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上地下管线的现状图,新建、改建、扩建的单项工程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四)城市的道路、桥梁、涵闸、防洪、公共交通、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海底电缆、无线电接收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五)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运输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古建筑和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雕塑)的竣工图或者现状图、有关资料,以及古树名木、古园林等的历史档案资料;

(七)污染治理、环境卫生、控制地面沉降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以及环境污染普查、污染监测、地面沉降状况等有关档案资料;

(八)城市人防设施、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军事设施的竣工图和有关档案资料;

(九)城市建设方面的科研成果和创造发明的档案资料;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

前款规定中重要的城建档案,根据分级保管的要求,分别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保管。具体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档案局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该项目的主要的城建档案无偿报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

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自行保管一套完整的该项目的城建档案;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自行保管一套有关的城建档案。

第十二条凡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编制目录,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由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三条属于保密性的城建档案,应当划定密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管理,并定期对城建档案的保存价值和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销毁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销毁。

第十四条凡停建、缓建项目的城建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关停单位的城建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的使用权或者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城建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受单位办理严格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各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城建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设施。对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对缺损的城建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十六条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有权征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和报送

第十七条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包括编制竣工图的内容。

编制竣工图的费用专项列入项目概算。除采用标准设计、复用设计的项目外,编制费用按设计费的3%至5%计算。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编制竣工图。项目竣工后,竣工图必须经施工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移交建设单位。

由一个施工单位总包的建设项目,各分包的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总包的施工单位除负责编制自身范围内的竣工图外,还应当负责竣工图的汇总整理。

建设单位自行分包给几个施工单位的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编制分包范围内的竣工图后,交由建设单位汇总整理。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把竣工图作为验收的条件之一,并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有关的各级档案部门派员参加验收。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市档案局必须派员参加。凡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不能进行竣工验收,更不能评为优质工程。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筑执照时,由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同时确定必须报送竣工图的项目,并通知建设银行。

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图的费用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凭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的竣工图核收单,方能向建设银行办理项目的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逾期不报送竣工图,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出具报送竣工图逾期通知单,由建设银行从该建设单位帐户中扣交按规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竣工图编制费用,存入专户。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可用存入专户的费用组织编制项目的竣工图,费用不足时,按实际开支向建设单位结算。

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编制竣工图时,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有关的图纸、图表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凡因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编制竣工图或者编制的竣工图与实物不符,而导致使用维修单位在使用维修中损坏建筑物、构筑物、地上地下管网或者造成其他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接收的重要手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建设厅印发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建管字[*]35号)和《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管字[*]105号)精神,支持城建档案馆(室)对竣工工程进行档案预验收。无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认可证明的,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同时,要积极做好有关文件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档案工作的认识,督促做好工程档案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90号、101号令的要求进行。城建档案的著录和归档整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级单位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计算机 计划生育 档案管理 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贯彻落实该法是计划生育职能部门头等重要的工作任务。该法的颁布,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对建立新的、更完善的管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度里,计划生育历来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许多考核都实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制。与十年前相比,计划生育工作已从规范化、制度化步入到法制化的轨道,渗透到各项工作的方方面面。如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调动工作、外出打工、各项福利,单位用工等等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本文结合多年的工作实践,针对计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计算机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中的应用的一些思考与实践。 

1 问题的提出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要管理的内容丰富,工作量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更加繁荣,人才流动现象更加普遍、频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外出打工者规模的扩大,致使流动人口急剧增加且档案数据变化频繁,这些都大大地增加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在数万人以上的乡镇里,仅靠建立相关登记簿(结婚登记簿、子女出生登记簿、育龄妇女异动登记簿、流动人员登记簿、药具发放登记簿等)和老一套的常规管理方法,要保证管理完全到位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改革管理方式和手段,显得十分重要。 

2 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目前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大多是室藏内容庞杂,案卷数量繁多,时间跨度长且由于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计划生育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再加之每个历史时期档案的整理质量要求不同,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情况形成了档案基础普遍较差的局面。 

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档号不规范,没有目录号,一卷多册现象较多;二是案卷标题不规范,有标题但不能反映主题内容或标题缺少基本要素,甚至没有案卷标题等现象较为普遍;三是部分特殊案卷缺少卷内目录,以至于部分未被案卷标题涵盖的内容永远无法检索而难以利用;四是组卷混乱现象比较多,如有按时间组的,也有按职能部门管辖权限组的,还有按文种组卷的;五是案卷厚薄不一,有的一、二页纸一文一卷,有的五六百页纸一类一卷。六是保管不统一,分散在各部门科室现象较严重。 

3 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的手段,改人工管理为计算机管理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计算机技术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还不够广泛,现在大多仍在延用传统的纸张作数据传递的媒介,与当今的信息时代显得极不协调。工作人员在抄录数据、统计计算的过程中,难免出错,故很难提高速度和质量。另外传统报送报表过程中的辅助开支(路费或邮寄费、人工费)也较多。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统一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软件,下发到各单位。下级单位(或基层单位),根据统一的格式,填写数据,然后通过网络,将数据传递到上级单位。这样做至少有以下优点:统计速度快。数据上报只需要几秒钟时间;数据准确。排除了在抄录数据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而出现的差错;节约成本,不用纸张,不用乘车送报表,不用花费很多的时间去填表、送表,只需点击鼠标,利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十分方便地进行数据传递;不用手工统计计算,大大地减轻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