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

督办工作方案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金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管理中心

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对标比拼勇赶超”活动部署,根据《金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双勇双创”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促进建设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力争各条线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和双向沟通,促进团队协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工作激情和执行力,确保当前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督查对象

市枢纽办、市建管中心在岗在编及全体集中办公人员。

三、督查内容

1. 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2. 上级和本单位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

3.年度工作要点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及工作计划(包括年计划、季目标、月任务、日安排)执行情况;

4.对工作例会、专项协调会明确的事项落实情况;

5.管理制度落实、团队协作及工作效率情况;

6. 对于上级收文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流转时一并进入督查台账,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7.上下班迟到、早退现象,上班期间计算机使用情况及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敏感行为;

8. 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三、督查方式

1.日督查。每天上下班时间对全体干部职工上下班情况进行检查,记录在案;下班时对当天微信群布置需要完成任务的工作组或责任人进行提醒。

2.周督查。各部门对照自身已排定的月度目标任务,于每周五排定下周工作计划并报至督查组,要求细化到每半天,督查组不定期对每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3.月督查。每月底对当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汇总,与年度目标任务中细化的月任务目标进行比对,并出具督查通报。同时,将月度工作例会上明确的决策事项进行登记并交办。

4.季督查。按季度对督查台账作全面梳理,如有未按照要求截止时间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重大事项专项督查,承办部门须书面说明该项任务未按时完成的原因、解决办法及下步措施。同时,将季度工作例会上明确的决策事项进行登记并交办。

四、督查原则

1.围绕紧扣中心工作,政令畅通的原则。督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每一时期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开展督促检查,对单位的重大决策、领导关注的重大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狠抓落实,维护决策权威,提高办事效率,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实事求是,互相配合的原则。督查组要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各部门要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配合督查工作,如实向督查组提供相关材料。

3.认真办理,及时报告的原则。对已立项的督办事项,承办部门必须认真抓紧办理,按交办通知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同时按时限要求分段报送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五、督查程序

1.立项登记。由督查组根据督办内容涉及的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牵头部门、协办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督办通知。督办事项登记后,督查组要立即通知承办部门,明确督办事项内容及时限要求。对文件、会议已明确承办部门和办结时限事项,不另发通知。

3.督促检查。督查组要督促各承办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完成所承办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对决策实施和工作部署落实中落实有难度的问题,可采取实地督查的方式进行跟踪落实。

4.综合反馈。承办各项督办工作任务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反馈意见或报告,报督查组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由督查组向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退回原部门重新办理后上报。

5.立卷归档。对督办事项的相关材料,督查组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六、工作要求

1.明确督查和承办主体。督查组为督办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通报;各部门负责人是落实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工作的落实负总责;各承办部门是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部门,对所负责的事项,要按规定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在反馈承办情况时,要力求做到快速、准确、精炼、规范。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成效,促进我县督查督办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科学轨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商办发[2009]32号)和《县督查督办问效暂行办法(试行)》(商办发[2010]8号)文件精神,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把握督查工作规律,不断完善督查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齐抓共管、机制完善、保障有力、网络健全的督查工作新格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县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二章目标任务及工作范围

第三条主要任务是:依据县委和县政府及其领导的安排,督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定的贯彻落实;督办上级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建议,服务领导决策。

第四条工作范围是:

(一)督查督办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督查督办中、省、市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工作部署,县委常委会、全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决定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领导现场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督查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工作状况、工作作风以及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

(四)督查督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五)督查督办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认为必须督查督办的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实。

(六)督查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要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答复或办理的提案、议案、批评、建议的办理落实。

第三章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工作原则是: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原则、领导授权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道正派原则、分级负责原则、一事一办原则。

第六条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督办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及时拟定督查督办方案进行分解立项、量化任务、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分解立项的方案以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县政府办的文件下达。

(二)跟踪督查。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督查督办。主要内容是:贯彻实施的措施、进展、效果及取得的经验;干部群众的反映、意见和要求;影响落实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以及进一步完善决策的建议等。

(三)综合反馈。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分析汇总,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县委、县政府综合反馈决策执行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和推动落实的意见建议,为县委、县政府完善决策和进一步部署安排提供科学依据,其中对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求在两周内作出落实情况的反馈。

第七条对领导批办事项进行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备案立项。凡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并要结果的事项、函件,编制序号,登记在册,备案立项。

(二)督办落实。备案立项后,向承办单位下发“督查立项通知书”,限时办结。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一般批示件在20—3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案件在2个月内办结,急件在10日内办结(有明确时限要求的除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要及时催办,经催办后仍未上报办理结果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报告结果。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转交的领导批办件适时进行跟踪,各镇、各部门对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拟写办结专题报告。

(四)审核报送。各级各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经审核后,及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工作中,负有以下责任:

(一)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登记编号、备案立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负责督查事项的督办落实,组织协调开展督查督办活动,直接参与重要督查(督办)事项的查处工作。

(三)撰写办结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领导或上级交办机关。

(四)调研、收集督查督办工作信息,向领导提供情况和建议。

(五)负责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和保密工作。

(六)组织督查督办工作交流,总结研讨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水平的经验做法。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以下职能:

(一)组织协调职能。根据县委或县政府授权,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镇级党政组织共同完成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重要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专项查办职能。对县委或县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调查处理的一些事项,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直接派人进行调查、督办,或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党政组织联合进行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职能。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依据平时掌握的县级部门和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交办事项的情况,按照工作职责年底向县委、县政府和县目标责任考核部门提出有关评议意见或建议。

(四)表彰批评建议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对县级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工作完成情况和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表彰、批评建议。

(五)协助领导决策职能。县委或县政府督查(办)室在督查过程中,通过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症结,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于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落实不力的人和事,向县委或县政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十条协助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前,根据县委、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及时提出督查督办建议,协助领导同志制订督查(办)预案,搞好准备工作;督查督办中,安排和组织好各项活动,协助收集整理各类情况;督查督办结束后,协助领导同志搞好综合分析,研究问题,提出进一步抓好决策落实的措施,为完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催报督查督办。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反馈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凡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据文件要求和领导批示精神,督促各镇、各部门向县委、县政府按期如实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凡是文件和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催报;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根据内容提出报送要求并搞好催报。

第十二条调研督查督办。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问题进行解剖分析,向县委或县政府写出专题或综合报告,促进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协调督查督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协调和推动各职能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开展督促检查。对决策落实涉及几个部门的,积极进行协调,确定牵头或主办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协调有困难时,可请示县委、县政府或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

第十四条现场督查督办。对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督查督办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或明察暗访的方式深入到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指导、督促县委、县政府决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实。

第十五条通报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抓住决策落实中的一些先进或落后典型认真剖析,总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经县委或县政府领导同意后进行通报,推动全局工作的落实。被通报批评的,要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相应扣减得分。

第十六条催办督查督办。凡领导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批办、交办事项,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

第十七条建立督查督办联系点。根据需要,选择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组、单位作为督查督办工作联系点,监测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适应督查督办工作需要的岗位责任、立项登记、审查审核、报送报告、工作通报、督查评比、奖励惩罚等各项制度,确保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运行。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正确行使督查督办工作权力,坚持公道、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和滥用权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勇于揭露和反映落实不力的典型人和事。

(四)严格遵守《保密法》,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切实做好督查督办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工作机构及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督查督办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上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督查督办工作汇报,及时协调解决督查督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县委、县政府及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督查(办)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参谋助手作用。县上成立以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县纪委、县考核办为主体的“六位一体”督查督办工作网络,常年从事督查督办工作。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各增配2-3名专职督查工作人员,各镇和重要经济责任部门也配备一名专职督查工作联络员,逐步改善督查督办工作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县委督查室负责人列席县委常委会、全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有关会议;县政府督办室负责人列席县政府常务会、全体会、县长办公会。县委、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督查督办工作人员随同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现场办公。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要积极培养、锻炼督查工作队伍,提高督查督办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鼓励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八章问效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及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市级驻商各单位未按时完成已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工作任务或完成任务不及时,对全县工作大局造成影响的,均予以问效。

第二十五条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供依据,由县考核办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时进行扣分。

1、不按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督查督办(书面)时限要求和规定内容报送督查督办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对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任务未按进度开展、未按时办结的,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室采取《督查督办立项通知书》的方式催办的每次扣1分;派人或组成督查工作组到承办单位催办督查督办发的每次扣2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次扣4分。

3、工作被全县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4、虚报数字、隐瞒实情或干扰阻碍督查督办工作正常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县纪委负责对该单位主要领导实施警示训诫。

1、对列入督查督办事项的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或重点工作成效不明显且影响全县工作大局的。

2、对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的批办事项经2次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

3、对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事项催办1次仍没有整改到位的。

4、累计2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

5、同一事项经过2次催办仍未办结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本年度内均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格次,并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警示训诫。

1、单项工作经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3次催办,仍没有按要求办结的。

2、同项工作连续2次被县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1次被中省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没有按时整改到位的。

3、年度内所有工作累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达3次以上的。

4、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工作受到全市通报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单位、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及涉及责任人本年度内均不能评为各类先进,单位主要领导及主要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定为优秀格次,并对该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警示训诫。

1、全年累计受到全县通报批评达5次的。

2、全年工作累计催办5次以上的,或累计限期整改3次以上的。

3、对上级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不及时,工作受到全省通报限期整改的。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全面推进幸福新建设贡献力量。

二、工作要求

开展重点领域清理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依托办事处和社区二三级民呼回应中心全面了解、充分调研、依法履职、切实通过联动监督促进相关领域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主要监督内容

1、重点监督检查在“7+1”各个领域中,深入贯彻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的情况。

2、重点监督检查社区三级民呼回应中心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开展活动“搞形式”的现象。

四、工作方法步骤

基本方法:1.听取同级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关于重点领域清理规范和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全面汇报。2.依托二、三级民呼中心全面开展对“7+1”各领域重点工作问题收集、督导办理和实地检查。3.办事处、社区二、三级民呼中心自下而上,对本级街道办事处“7+1”各领域工作进行整体和分项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向同级党委和区民呼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联动监督工作分为两个阶段5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1、4月上旬,办事处将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人大代表统一编组,成立代表小组,负责本辖区的联动监督工作。

2、4月中旬,召开办事处联动监督工作动员部署会,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内容和方法步骤。

3、4月下旬,组织辖区代表统一参加区人大组织的培训。

(二)全面检查和整改阶段(4月下旬至6月)

4、4月下旬至5月上旬,办事处组织参加联动监督的人大代表集中听取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关于“7+1”各领域相关工作的全面汇报,并通过民呼回应中心网络平台直接上报各类问题。

5、5月中旬至6月中旬,办事处二、三级民呼中心对相关领域的重点问题、重点事项以“小板凳连心桥”、“敲门问建议”、“网上听民声”等多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督办制度 公诉改革 工作效率 创新机制

纵观公诉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诉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始终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个永恒主题。新刑诉法的修订又开始了新一轮公诉改革的帷幕。在原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案件简繁分流、案件诉后量刑建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机制创新后,督办制度是又一重大举措。

如何加强对基层院落实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评估,建立一个有力、长效的运行机制和推动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院公诉处抽出专人组成督办组,以督办案件为抓手,开始了对9个基层院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督办的初步探索和全新尝试。

一、抓住机遇,发挥督导职能

顺应新刑诉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主动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公诉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要真正把深化公诉改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公诉改革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公诉改革工作是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对外协调的必然要求的共识。通过这次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建立,对9个基层院承担办理交办案件,检委会批复、决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流程期限,承办人相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我院公诉处在新形势下指导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任在肩,必须主动适应。

2.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意识。我市公诉部门紧紧抓住新刑诉法改革的机遇,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落实的进程和操作等问题的主动探索和调研。首先,对积存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重点为市院交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深入到基层院办案的第一线,全方位了解基层院办案的各个环节,感受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加深对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直观认识。其次,通过对积存案件形成原因的剖析,探求如何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解决基层院独立办案和我院公诉处督导的最佳结合点,以便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相应职能。最后,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内容,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进行对策研究,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引导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方向,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从呼市地区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集思广益、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促进各基层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拟不案件、执行市院检委会决定事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又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更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的工作依据。为了增强对公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促进公诉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定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机制,在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规范。一是强调了制度的全面性。从案件受理初始到案件审查完毕,涉及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和机制。二是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该制度时始终坚持目的明确、内容详尽、责任到人、赏罚分明,保证落实中有程序可遵循。三是保持了制度的及时性。坚持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制度,让制度解决问题,哪里有问题,哪里易出现问题就把制度制定到哪里。该制度针对交办的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及检委会的决定和批复的特点,分别建立《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一案一卡,在交办案件或检委会决定、批复时,由专人填写《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随案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审结后向市院专人备案,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

2.抓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流程管理,把干警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过程置于流程管理的约束和控制之下,不断增强程序意识,一是按照《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的要求,明确具体案件流程,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使其环环相扣,步骤分明,明确每一环节中处长(科长)、办案人、内勤、人民监督员等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做法和办案期限,理顺案件流程走向,避免了责权不清和办案的随意性。二是按照《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要求,明确案件督办范围,督办方式,明确办案责任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处罚,对基层院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或撤销基层院的错误决定。确保案件质量。

3.定责任,设立专职监督员。配备富有办案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专职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情况、检委会决定、批复执行情况,通过报备的《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发现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二对办案过程中,由专人根据案件审查期限和退查、重报时间,掌握案件进程,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对案件办结后,由专人根据归档期限催促、监督干警及时归档,对照卷宗归档标准对主要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进行检查,并签署评价意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纠正后的情况,还要再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4.重反馈,实行评查制度。一是实行定期评查,由处长主持,对下业务指导员和专案督办人参加,对一段时期内的业务情况、疑难案件、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讲评与研讨。二是由主管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组,定期对督办制度的运行情况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查。

督办制度实施一年来,我处督办各类刑事案件405件,其中对391件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了跟踪,对14件自侦案件的审查及退补情况 进行了督办,发现并纠正了1件超期办理的案件。同时对60件本院检委会决定、批复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通过公诉案件的督办不仅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队伍养成讲究规则、程序、质量、效率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从而全面带动了各项公诉管理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在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创新机制方面作深入探讨、思考和进一步实践:

1.加强协作,构建促进公诉改革发展的办案、管理、督导联动机制。公诉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公诉改革工作涉及到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等部门和基层院等多个方面,没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是不可能顺利开展的。在这次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建立一个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公诉改革联动机制,是推进公诉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我院公诉部门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明确职责,坚持“四强、四重”促进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对新时期公诉工作的把握,注重调查研究,确保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经常性督查,主动同有关职能机关和部门联系、沟通,注重共同构建各部门在公诉改革中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情况分析,在落实督办制度的各个阶段,与各基层原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注重共商发展良策。四是加强对实施督办制度过程的阶段性评估,帮助各院公诉部门总结经验,注重突出亮点,寻出差距,明确方向。在我市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整体联动已成为管理三方发挥职能、推进公诉改革工作发展和提高的一个重要机制。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督办制度 公诉改革 工作效率 创新机制

    纵观公诉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历史轨迹,公诉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创新和完善始终是公诉工作改革的一个永恒主题。新刑诉法的修订又开始了新一轮公诉改革的帷幕。在原有的主诉检察官办案制、人民检察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办案质量预警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案件简繁分流、案件诉后量刑建议、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等机制创新后,督办制度是又一重大举措。

    如何加强对基层院落实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的检查、监控和评估,建立一个有力、长效的运行机制和推动机制,对于促进和保障公诉工作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在这一宏观背景下,我院公诉处抽出专人组成督办组,以督办案件为抓手,开始了对9个基层院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督办的初步探索和全新尝试。

    一、抓住机遇,发挥督导职能

    顺应新刑诉法改革的要求,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应当从下面两个方面着手:

    1.主动适应,强化责任意识。公诉工作机制改革是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环节,要真正把深化公诉改革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对公诉改革的监督和指导。我院公诉改革工作是上下领导,横向配合,对外协调的必然要求的共识。通过这次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在全市检察机关的建立,对9个基层院承担办理交办案件,检委会批复、决定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流程期限,承办人相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是我院公诉处在新形势下指导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重任在肩,必须主动适应。

    2.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意识。我市公诉部门紧紧抓住新刑诉法改革的机遇,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建立、落实的进程和操作等问题的主动探索和调研。首先,对积存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排查,重点为市院交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通过具体的案件,深入到基层院办案的第一线,全方位了解基层院办案的各个环节,感受基层院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影响办案质量的突出问题,加深对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直观认识。其次,通过对积存案件形成原因的剖析,探求如何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解决基层院独立办案和我院公诉处督导的最佳结合点,以便在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中正确定位,充分发挥相应职能。最后,专门召开检委会,对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内容,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实际困难,积极进行对策研究,并及时听取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引导和促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向纵深发展。

    二、把握方向,规范管理职能

    我们从呼市地区公诉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集思广益、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这个制度既是促进各基层检察院办理交办案件、拟不起诉案件、执行市院检委会决定事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发展目标,又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更是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的工作依据。为了增强对公诉工作的针对性指导,促进公诉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在制定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了以下几项工作:

    1.抓机制,在制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督办制度》时注重规范。一是强调了制度的全面性。从案件受理初始到案件审查完毕,涉及案件流转的各个环节,形成了全方位的管理规范和机制。二是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该制度时始终坚持目的明确、内容详尽、责任到人、赏罚分明,保证落实中有程序可遵循。三是保持了制度的及时性。坚持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制度,让制度解决问题,哪里有问题,哪里易出现问题就把制度制定到哪里。该制度针对交办的普通刑事案件、自侦案件及检委会的决定和批复的特点,分别建立《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一案一卡,在交办案件或检委会决定、批复时,由专人填写《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随案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审结后向市院专人备案,通过一年来的实践,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

    2.抓落实,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实行流程管理,把干警执法行为和案件办理过程置于流程管理的约束和控制之下,不断增强程序意识,一是按照《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的要求,明确具体案件流程,进一步细化每一个办案环节,使其环环相扣,步骤分明,明确每一环节中处长(科长)、办案人、内勤、人民监督员等责任人的职责、要求、做法和办案期限,理顺案件流程走向,避免了责权不清和办案的随意性。二是按照《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要求,明确案件督办范围,督办方式,明确办案责任制,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不积极履行职责,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给予处罚,对基层院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指令纠正或撤销基层院的错误决定。确保案件质量。

    3.定责任,设立专职监督员。配备富有办案经验、责任心强的老同志,专职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一对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情况、检委会决定、批复执行情况,通过报备的《交办案件流程跟踪卡》、《自侦案件督办卡》、《检委会决定、批复回复卡》,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发现办案工作有违法现象或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及时纠正。二对办案过程中,由专人根据案件审查期限和退查、重报时间,掌握案件进程,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三对案件办结后,由专人根据归档期限催促、监督干警及时归档,对照卷宗归档标准对主要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进行检查,并签署评价意见,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承办人纠正后的情况,还要再向人民监督员反馈。

    4.重反馈,实行评查制度。一是实行定期评查,由处长主持,对下业务指导员和专案督办人参加,对一段时期内的业务情况、疑难案件、法律法规适用等进行讲评与研讨。二是由主管检察长与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查组,定期对督办制度的运行情况及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查。

    督办制度实施一年来,我处督办各类刑事案件405件,其中对391件普通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进行了跟踪,对14件自侦案件的审查及退补情况进行了督办,发现并纠正了1件超期办理的案件。同时对60件本院检委会决定、批复案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回访检查。通过公诉案件的督办不仅有效地控制了超期办案现象,缩短了诉讼周期,提高了工作效率。也使队伍养成讲究规则、程序、质量、效率的工作习惯和工作作风,从而全面带动了各项公诉管理工作。在此我们有必要在建立适应公诉工作的创新机制方面作深入探讨、思考和进一步实践:

    1.加强协作,构建促进公诉改革发展的办案、管理、督导联动机制。公诉改革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公诉改革工作涉及到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等部门和基层院等多个方面,没有各方面的积极参与、通力合作是不可能顺利开展的。在这次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建立一个由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公诉改革联动机制,是推进公诉改革向纵深发展的有力保障。我院公诉部门在增强事业心、责任感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明确职责,坚持“四强、四重”促进公诉案件督办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是加强对新时期公诉工作的把握,注重调查研究,确保工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二是加强对落实工作的经常性督查,主动同有关职能机关和部门联系、沟通,注重共同构建各部门在公诉改革中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三是加强情况分析,在落实督办制度的各个阶段,与各基层原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注重共商发展良策。四是加强对实施督办制度过程的阶段性评估,帮助各院公诉部门总结经验,注重突出亮点,寻出差距,明确方向。在我市建立公诉案件督办制度工作中,整体联动已成为管理三方发挥职能、推进公诉改革工作发展和提高的一个重要机制。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一、理顺两部门关系的必要性分析

1、从检察职能的分配方面来看,检务督察是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其内容包括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案件管理也包括对办案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因此,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在职能上存在交叉。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分属不同部门,为有效实现两个部门的职能,需要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

2、从对执法办案监督形式上看,案件管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流程管理来实现的,其基本思路是:将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程序合理地划分为若干个小的办案环节,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为每个办案环节设定相应的期限要求、文书标准和目标任务,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管理系统自动记录的办案信息和工作记录对整个办案流程进行全程、实时、动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而检务督察是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说明、调取案卷材料等调查形式实施的,并可能导致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以及其他责任追究。以上分析可见,案管部门的案件督察更加的全面与及时,而检务督察相对上则显现了滞后性,往往需出现办案疏漏后检务督察部门才会介入,督察效果教育意义大于实效意义。案管部门进行案件督察的形式是否会影响检务督察的形式与效率,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3、从两部门职能实现形式上看,二者的监管职能存在交集。案管监督针对违反管理目标要求的办案行为,检务督察针对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案管监督通过案件管理系统自动发现问题,检务督察通过主动调查发现问题;案管监督重在日常监督,检务督察主要为阶段性监督;案管监督的结果是纠正不符合目标要求的行为,检务督察的结果除了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之外,还可能导致行为人的责任追究①。由此可见,案管监督与检务督察存在职能交叉,二者均关注检察人员在侦查、批捕、等环节侦查取证、询问讯问、采取强制措施、出庭公诉等对外执法以及认定案件事实、采信证据意见、适用法律依据、决定处理事项等内部审查行为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性或实体型法律法规的情况。②其履行职能的范围、方式和结果也有一定相似之处,为使二者并行不悖,各自发挥作用,研究二者关系也非常必要。

二、检务督察对案件管理工作的作用分析

1、检务督察部门有对案管部门进行督察的职能。通过加强对案管部门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提高案管干警整体形象。一方面,案件管理中心是本院办案流程的监督部门。另外,在与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办案部门沟通方面,案管部门是作为检察机关窗口的形式出现的。加强对案管部门的检风检貌督察,有利于强化案管部门的窗口作用,体现检察机关的良好风貌。我院在对纪律作风加强督察的同时,针对案管检察干警中存在思想纪律松懈的问题,通过组织召开先进事迹报告会、观看反面典型现身说法录像、举行廉政谈话等活动,真正让干警的思想受到震动、得到教育。针对检察作风不实的问题,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机关纪律作风整顿,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针对检察人员廉洁自律问题,通过征求意见、开展调研、上门座谈等方式,加大对干警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力度,提高检察干警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维护案管中心的窗口作用,制定《冠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律师接待办法》,从制度层面规定了律师接待时检察干警的行为与模式,切实提高了案件管理中心维护检察形象的水平。

2、检务督察部门对办案部门具有督察权利。通过开展对办案部门督察,有利于增强案管中心的制度执行力与落实效果。目前,案件管理中心的业务发展仍处于建设和发展阶段,从高检院、省院到市院都非常关心案管工作的发展,案管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在近期内得到尽快落实的任务重,时间紧,难免出现应付检查、做表面工作的情况。及时调整检务督察工作重心,将检务督察力量向落实案管工作制度上倾斜,实地查看案管部门工作情况、人员配置情况和装备配备情况,有利于协助案管部门查缺补漏,高质量的完成上级院规定的发展任务。我院对照上级院要求,逐项对案件管理中心的人员和装备情况的学习和传达情况、执行上级院文件要求的情况进行了督察,实现了案件管理中心的迅速开展工作。在督察中,注意了解案管部门存在的困难,对与存在的问题以建议帮助为主,批评教育为辅,注意不损伤案管同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取得良好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等部有关部门③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案管部门也可以通过与检务督察共同开展督察活动,对有关业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或督察,通过督察通报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三、案件管理工作对开展检察业务督察活动的作用分析

1、在执法办案监督方面,案管部门和检务督察部门具有业务上的契合点。检务督察的内容主要是检察执法行为,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主要方式,检务督察对检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尤为重要。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案件程序合法性督察和执法行为合法性督察,案件管理中心无疑对此两点有先天的优势。首先,在对执法程序是否合法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流程有更加全面的了解,掌握了线索移转程序、侦查程序、审查批捕程序、审查程序、审查监督程序等内容,对案件办理情况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对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督察方面,案件管理中心也能够掌握办案人员调查了解、侦查取证、询问讯问、出庭公诉、控申接待、审查案件等行为。上述督察内容,对案管部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需要,而对于检务督察部门,则是为了确保检察执法的规范化。在这里,案件管理中心与检务督察部门有契合点,案件管理的督察同时也是检务督察的内容,加强案管与检务督察的联系,可以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确保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2、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帮助发现检务督察线索。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无疑强化了内部监督制约,规范了问题处置程序。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工作中发现办案部门及承办人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报告,检务督察部门应及时督察并反馈案管部门。此举有利于检务督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检察纪律,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行为。

四、将检务督察引入到案件管理工作模式探究

鉴于检务督察与案管工作存在相互作用,并且二者的存在意义都在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因此二者的职能实现存在契合点。通过创新工作模式,将检务督察部分融入案件管理工作中,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职能碰撞,有利于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1、将检务督察工作有效融入到案管工作中。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初期,各级领导的重视、各项制度的落实能够有力的促进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但是从实际管理层面看,部分办案人员对案管工作促进检察工作理解不深入,对案管工作存在抵触,认为此项工作增大自身的工作量,使案件工作的推进存在阻力。检务督察深入到案管部门进行对办案人员的督察,从制度执行层面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督察,有利于减少案件管理工作阻力,降低管理工作难度。案件管理工作开展之初,我院检务督察部门派员前往案管部门现场督察,发现自侦部门在扣押款物移交方面仍按照旧的办法执行,及时发出督察建议,建议自侦部门及时整改,按照案件管理部门规定移交涉案款物,大大减轻案管部门工作难度,收到督察实效的同时提高了案管部门的工作效率。

2、将检务督察工作引入案件质量评查、执法考评和绩效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在案件管理评查工作中,建立健全了《案件管理评查办法》,明确本单位督察长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明确检务督察办公室主任为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案件的督察督办力度,对错案和重大质量问题案件,严格按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4、加强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协查通报力度,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建立起检务督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办公室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定期召开季度工作联系会,通报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可以提高检查机关的管理科学化水平。

[注释]

①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中的十个关系》,《人民检察》2012年第10期,作者申云天,最高人民检察院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案件监督 机制改革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继自侦案件提请逮捕上提一级,又在进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增设案件监督管理机构以加强检察业务内部监督制约。近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于检察机关加强领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也在案件管理机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探索中,进一步认识到了加强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白了为什么要搞案件管理的深层次原因,增强了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1年,我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监督管理流转案件256件279人次,考评督查各类案件100余件,发出办案期限预警通知和督查意见20余次。在案件入口时,对公安机关提请的缺乏指定管辖、文书短缺或主要证据不足的10余起案件建议补齐手续、完善材料后再提请,纠正程序违法2件,改变公安定性2件、建议公安撤案1件,建议公安提请的轻微刑事案件转直诉8件。由于监管到位,实现了自侦案件侦结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三个百分之百”和撤案、不诉、无罪判决、超期羁押、办案安全事故、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涉检上访七项均为零的最佳效果。同时,办案效率明显提高,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一、加强内部监督,建章立制,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有条不紊地开展好这项工作,使案件监督管理真正到位,首先从理论上找到支撑点。根据最高检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一系列案件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操作:即《案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岗位职责》、《案件管理工作流程》、《案件催办制度》、《法律文书统一保管使用的规定》、《案件定期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细则》等,并制作了一套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每一起案件办结后,拿出此表一看,办理情况一目了然。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制度规范执法和办案;用制度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用制度提升办案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事业和责任心,使案件达到零风险;用制度警示办案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清白做人。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案件实施全程监督,在把好案件的入口关和出口关上下功夫。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以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为根本,实行案件流程监督和重点案件督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窗口出进、全程管理、全程监控。通过受理、审查、转送、核实、处置五大工作流程,完成管理、监督、协调、考核四大职能,实现案件流程一体化操作、案件质量全程化监督、案件信息全方位控制、案件事务一条龙服务,解决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监督空白问题,创新了检察业务管理模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管理体制。为了达到用制度受案、办案、管案的监控目标,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细化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流程,制作了详细流程图,严把“五大关口”即:“案件受理时严把入口关、案件审查严把阅卷关、案件转送严把分类关、案件核实严把出口关、案件处置严把监督关”。

二、加强内部监督的方式方法

(一)合理确定案件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的不同阶段,不同阶段的案件具有不同的办理特点,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通过三种不同方式,把各类案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一类是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变原来由各业务部门分散受理为统一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受理,并从受理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这些案件程序性、规范性和时效性都很强,受理后必须进入程序办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流程监控。

第二类是采取立案登记的方式。主要是对决定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等,办理部门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登记,并从决定立案之日起,纳入流程管理范围。

第三类是采取办结备案的方式。对于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不论是否属于统一受理或立案登记的范围,都要在办结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以便全面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有效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二)加强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流程管理我们做了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统一受理工作。统一受理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是开展流程监控的保障。对统一受理的案件,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统一受理的原则是,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繁琐,不占用太多时间。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录入基本信息,然后分流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办理。

二是做好流程监控工作。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建立细致的管理台账,对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违法情形,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于办案超期和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区别情况,审慎、合理处理。总之,既加强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又使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易于接受。

三是做好结案审核工作。结案审核的重点是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对于实体处理的结果,也要进行审核。

(三)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和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

案件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根据的文书种类,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填充式的文书,如逮捕决定书、搜查证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开具;对叙述式的文书,如起诉书、抗诉书等,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编号。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是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四)加强对办案情况的分析和评查

一是加强业务运行态势的综合分析。建立健全案件管理情况通报、业务运行综合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客观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和执法规范化状况。这既是发挥参谋、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

二是做好办案质量评查工作。根据高检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具体评查标准和评查方案。评查中突出重点,既对无罪案件和群众有投诉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同时统筹兼顾,对做出有罪处理的案件,也纳入评查范围。

三是健全完善综合业务考评机制。业务考评是案件管理的重要内容。把业务考评与流程管理、质量管理、统计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运用考评结果,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推动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是督办好委员提案的关键。认识上不去,势必影响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导致办理质量不高。因此,要从抓认识入手,认真学习、贾庆林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讲话精神,学习《政协章程》,充分了解政协提案在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高对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清除提案办理工作的思想障碍,激发办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立规章,完善制度。这是督办好委员提案的基础。要提高提案办理的质量,就必须克服办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建立一整套交办、承办、督办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如除健全和完善政协自身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外,还可以和政府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对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的,该采纳的建议而不采纳的,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的,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做出规定,明确责任。同时,将承办部门办理委员提案的情况列入政府部门的年终考核,对办理不好的单位提出批评,使办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注重方式,督促落实。这是督办好提案的重要环节。针对存在的认真调研少、主观臆断多,当面答复少、文来文往多,明确答复少、原则表态多,办理及时少、拖拖拉拉多,跟踪落实少、空头支票多等现象,要通过加强督办,督促承办单位转变办理方式,在落实上做文章,要求承办单位做到能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去解决;不能解决的,也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让委员理解。

突出重点,加强监督。这是督办好提案的重要方法。政协每年要选择部分委员反映强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提案,由主席靠上领衔督办,加大办理力度,促进提案的尽快落实。只要解决好这些重点提案,就如同抓住了提案办理工作的“牛鼻子”,从而以点带面,督促和促进其他提案的圆满落实。

委员参与,合力督办。这是督办好委员提案的必要措施。在办理过程中,要主动请委员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办理的合力。做到:办理前主动找委员沟通,了解委员的具体要求;办理中,随时与委员保持联系,汇报办理过程和进度;办理后,邀请委员实地察看,征求委员对办理的意见。在督办过程中,有了委员的积极参与,就能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理效率和办理质量。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一、个案监督的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是符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指出:“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国实情的。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二、个案监督的原则

从各地开展个案监督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开展好个案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只能依照宪法、法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尚未出台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致使在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难免有些变形走样。要防止某些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响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施加压力;要防止在人大监督中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动机出发,对审判工作发号施令;防止变监督为干涉,从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确保个案监督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宪法和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个案监督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三是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宪法规定“两院”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也规定“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既要大胆行使监督权,又要尊重“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案件。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两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撤职、罢免等监督形式,责成司法机关依法纠正,而不宜由人大行使司法撤销权。所谓人大司法撤销权即人大对司法机关拒不自行纠正的不当决定、不当判决裁定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力。

三、个案监督的主体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在同级国家机关中,行使监督的主体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监督的主体也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关于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监督权的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是不能的。他们可以部分地行使监督权,从事某些监督方面的工作,如提出有关监督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但不能说他们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是监督权:的主体。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机构。它只是提出议案或建议,行使的职权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它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因而不是监督权的主体。而各专门委员会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实践中专门委员会也开展了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活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不能说专门委员会是监督的主体,因为它‘们无权对被监督者采取任何决定性的处理措施。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事监督工作不等于是行使监督权,因为监督权不仅是具有了解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力,还具有处罚权,能采取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根据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只能是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开展监督工作。另外,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性质决定了是集中行使职权,无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好,人大代表也好,任何个人都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的权力的。

四、个案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

1、范围。

应该是本级辖区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以及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违法的;③公安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庇护的;④虽未办结但存在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越权办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等严重违反诉讼法并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

2、方式。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理各种渠道反映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属于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区别情况,采用转办、交办、督办三种方式。

转办是指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转有关单位办理。对一般,案件,可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有些案件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发出转办函,交有关单位办理。

交办是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案件做出决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公安司法机关对重要的转办案件没有依法纠正,转办单位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会议对提请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主任会议认为提请决定的转办案件不需要再监督的,应终止监督。二是主任会议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交有关机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应当交办案单位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主任会议对已交办案单位限期办理的案件没有依法纠正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出责成办案单位纠正的决定,向被监督单位交办,发出《法律监督书》。

督办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已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结的案件进行督促。

3、程序。

第一,关于转办机构。应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交由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转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以避免多头交办所产生的弊端。现实中由于案件多头交办,办理意见互相矛盾,既使承办单位无所适从,又影响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信访案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由内司委统一向公安司法机关转办。

第二,关于交办机构。应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其他办事机构只能是从事具体调查了解情况,审阅有关案卷材料,作出初步分析和论证等工作,交办意见内容的决定权最终在主任会议。

第三,《法律监督书》应由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乙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责成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法律监督书》,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受理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案单位若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允许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也应允许其通过其上一级单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四,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引起错误的原因、办案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等说明清楚。调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认为需要监督纠正的,交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认真纠正,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五、责任和责任追究

在个案监督中对交办案件压案不办或拖延时限的;对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不答复、不报告的;作虚假报告,敷衍塞责,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及隐匿、销毁、纂改有关材料和证据造成后果的;阻碍、干扰常委会对有关问题的调查的;拒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书》的;故意包庇,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对常委会实施个案监督工作中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当追究其责任。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上述单位或责任人员作如下追究:责成有关执法单位或者责任人员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责成或建议执法执纪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有关人员依法撤销职务或者罢免;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建立;检务督察制度;设想

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104-02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及必要性

(一)检务督察的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对检务督察权做了制度上的安排,为检务督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赋予检务督察有权参与和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汇报,同时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问题作出说明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还规定检务督察有案件资料调阅权,这项权力将大大强化了检务督察工作的力度。同时,为了防止检务督察权滥用而影响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正常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检务督察人员在行使检务督察职能时不得干涉被督察对象依法办理案件,因此,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不会因检务督察而受限。

(二)检务督察的必要性

检察权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安定和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另一方面又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权上的某种程度限制甚至剥夺,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检察权行使需要法定性和谨慎性。当前,外部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比较薄弱,存在着不足: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如果自身违法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难于被外部监督力量发现和查处。因此,在检察工作体制内部建立完善特殊的监督机制是国家法律完善和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中国特色检察体制不断发展健全完善的必然,能更好地促进公民权益受保护和促使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2005年,响应党中央对司法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检务督察工作制度的目标,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多年实践,取得了有效成果。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的实践来看,检务督察就是检察机关内部成立专门部门对检察人员依法行使法律职权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检务督察制度就是检务督察活动的性质定位、机构建立、运行机制完善的有机结合。

二、当前检务督察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现行检务督察法律法规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九条硬性规定》等一批检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但是,具体如何遵守、如何操作的程序规范细则没有制定出台,导致目前有限的内部监督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监督制度过于原则、笼统;就事论事性制度多,程序性制度少;定性的规定多,定量的规定少。监督制度的不具有可操作性,给实践中的监督活动带来操作障碍,如《关于检察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六条”要求的规定》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公款旅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等制度,就缺乏有效的实施办法。制度的粗、空、虚,必然导致制度约束力的软弱,其约束作用就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二)现行检务督察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检务督察机构及其职能缺乏独立性和保障性。当前,按照现行的检察工作体制,检务督察机构和权限往往在被监督者的领导下,监督活动缺乏中立性,同时又受控于被监督者。二是广大检察工作人员存在重业务、重发展,轻监督管理的思想。表现在执法规范、廉洁、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等方面的教育还不够到位,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惩处力度小等现象,大大减弱了监督的效果和权威性。

(三)现行的监督督察工作形式化

近几年,为了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各级检察机关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检察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财务监督以及“一案三卡”等监督检查制度。部分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对检务督察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实践中存在督促落实不够、缺乏有力执行以及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制度

(一)检务督察的基本内容

1.对检察工作效能的督察

这主要是对各项部署的检察工作督促和落实情况、日常上班考勤、着装、保障等行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2.对办案情况的督察

针对执法办案中常出、易出问题的岗位和阶段,如审查批捕和审查的情况、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初查和立案的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扣押和返还赃款的情况、对办案区管理等情况进行常态督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

3.对重大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

检察工作中,少数检察人员对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够积极,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不够到位,特别是在遵守落实相关制度上不够坚决,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检务督察活动就是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检令畅通。

4.对检察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督察

主要督察对来访群众和案件相关人态度是否粗暴、摆架子、冷硬横推的问题,是否违反警车使用管理条例开霸道车、特权车,滥用警械等问题。

5.对实施党风廉政责任情况的督察

一是督察“一案三卡”实施情况和干警执法档案建立情况;二是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进行督察,主要督察警车私用、穿检察制服任意出入娱乐场所、吃拿卡要、酗酒滋事等问题,有效地保障干警廉洁从检,密切了检民关系。

(二)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

1.围绕检察中心,积极开展执法办案督察

一是强化案件质量督察。以案件质量督察为切入点,督察执法办案过程中审查案件是否不细致、调取证据是否不规范、书引用法律条款是否不准确、公诉词论理是否不充分,法律文书制作质量是否不高等问题。 二是强化落实《检察业务工作流程》的督察。把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作为督察点,以抓好督察点的督察来促进工作流程的实施,防止办案的随意性和案件流失。三是开展执法办案现场督察。如在公诉、自侦、监所等部门开展庭审督察、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督察,对公诉人不注意出庭形象、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及时向所在部门反馈,督促加以改进;开展案件搜查、扣押现场监督,确保搜查扣押规范有序。

2.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督察

一是对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开展专项督察。对办案部门扣押冻结款物的扣押冻结程序、数量、处理等情况进行督察,杜绝因涉案赃证物而出现严重违纪的现象。二是对案卷归档工作开展专项督察。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加大归档工作力度,督察是否规范案件装订、是否按规定把档案及时入库等问题,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泄密。三是加强控申、接访工作专项督察。针对各种节假日,政治敏感性强,上访、闹访人员多等问题,组织督察人员重点对控申接待来信来访制度落实是否到位,是否认真做好对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是否依法正当地化解纠纷和矛盾等进行督察。

(三)检务督察工作部门的建立

1.成立检务督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检务督察办公室

检务督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各内设机构工作情况、落实年初制订计划情况进行督察;对本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分解立项,拟定督察方案,进行跟踪督察,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作出阶段性的评估,向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反馈;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结果的事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检务督察领导小组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安排的督察事项和各督察组申请的督察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拟办意见、承办部门和完成时限,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交承办部门办理;对各内设机构办理督察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2.检务督察办公室工作再分业务督察、纪律作风督察、检务保障督察三项督察工作

业务督察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承担对本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个案抽查,提出案件质量评估报告;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办案制度遵守情况进行督察;发现违规办案、或者有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等职责。纪律作风督察由政工、监察部门负责,主要承担对本院领导班子建设情况、招录检察人员、任命检察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教育培训、岗位练兵和文化、专业结构是否达到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本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理人大交办事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职责。检务保障督察由办公室、技术部门负责,办公室对公用经费保障情况、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情况、器材设备配备、业务用车情况进行督察;技术部门对局域网、专线网和计算机终端等信息化硬件建设、应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业务、队伍和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察等

(四)检务督察运行机制的建立

1.逐步建立检察人员执法、荣誉、廉政档案

按照“一人一档、一案一登、统一管理、分级建档”的原则,结合各执法办案部门的不同情况,开始分批分期逐步建立档案。把督察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为干部的考核、奖惩、晋升提供科学全面的依据,切实避免纠错少评优多,奖优罚劣不明确。

2.设立检务督察联络员

在各内设机构设立一名检务督察联络员,通过发挥检务督察联络员的优势作用,充分延伸和拓宽检务督察工作的范围和加强检务督察的力度,主动了解掌握办案部门工作情况,积极强化与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

3.建立定期的检务督察沟通协调机制

定期与不定期收集掌握的各业务部门执法办案等方面情况,主动与业务部门沟通联系,适时召开检务督察情况通报会议进行反馈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一、我市案件监督管理目前工作现状

㈠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也没有配备专职人员。我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从1997年开始,挂靠在办公室到2003年底结束。2004年,根据领导的安排,将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移交到室。对于室来说,工作量增加了,人员没有增加,如今的室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后人数最少的时期,2010年委局内部调整人员时,领导均认为应给室增加一位人员,并承诺放入优先位置予以考虑,但在研究人员调整时,因没有合适人选,再次被耽误,并承诺下次有合适人员进行考虑。现在的工作、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存在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不能适应《工作规则》赋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工作职责。对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也只停留在只是提供报表和统计数据上,与《工作规则》赋予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造成的原因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专职人员负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机构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等因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监督管理上往往只是有一个案管报表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行使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

㈡履行职能不充分,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根据《工作规则》的规定,案件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有:⑴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⑵对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进行组织协调;⑶对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⑷对上级交办和领导批办的案件及相关事项进行督促办理;⑸对查办案件及其有关的专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⑹其他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事项。但在实践中,市纪委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的职能只有案件统计和数据提供这两项职责,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其他职能未履行。

㈢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总体上比较薄弱,制度体系还尚未形成。业务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不强,效果不够理想等。

二、做好我市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㈠提高认识,做好学习宣传《工作规则》工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规则》的责任感和紧迫性。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体制的需要。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召开专门工作会议、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对《工作规则》的学习宣传活动,在全市各纪检监察机关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规则》的良好氛围,着重抓好《工作规则》有关精神的贯彻落实。

㈡建议增设机构和和专职案件监督管理人员。根据中纪委的《工作规则》赋予案管工作的职责,建议我市设立独立的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专门案管人员,全面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根据我市目前的工作实际,考虑到编制,机构设置的审批程序和难度,对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两种操作方案供领导参考:⑴单独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配备专职人员做案管工作。目前,、已设立案件监督管理室。据向省纪委案管室了解,市纪委是撤掉案件检查三室,改设案管室。我省还有几个设区市纪委也准备设立案管室,全国已有三分之二的设区市纪委已设立案管室,单独设立案管室是目前案管工作发展方向;⑵由委局某个室代管,对该室增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一名专职工作人员。这种工作方案是与省纪委案管室领导沟通后,得到省纪委案管室领导认可的一种方案。截止今年2月,全省案管机构设置情况为:、设立了案管室;南昌设在办公厅;设在综合室;设在室;设在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据了解,市纪委案管工作挂靠在室,室共有五人办公,并经常抽调人员到室办公。

㈢做好查办案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承担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与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联系;协助承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组织协调境外追赃追逃重要案件等工作。

㈣对市本级和县(区)纪委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的情况、使用重要办案措施的情况、办案场所安全保障情况、涉案款物暂扣、移交、保管以及处理等情况以及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保证安全文明办案。

㈤督促办理领导交办的与案件有关的事项。重点对领导批示交办和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案件与案件有关事项、根据领导批示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转交派驻(出)机构及下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本机纪检机关和下级纪检机关积压超期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2篇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使案件监督管理做到能适合而规范,要从理论上学习案件基本知识,完全可以出示一个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这样使每个案子结束办理后,通过此工作表,对于以往的办理经过一目了然。这样处理的直接目的就是,规范制度执法和办案能力,可以通过用制度的办法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有效的降低案件办理的费用;采用通过制度的办法将办理案件人员和管理案件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起来,使在办理案件中达到零风险;用制度明示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在办案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办理的案件实施全程检查和监督,在案子开始和结束后这两个地方下功夫。加强这两个地方的案件监督和管理,以便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还要实行在案件流程监督上和在重点案件督查上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人跟踪一个人结束的办法,通过对一个人的全程管理,通过全程检查实现办理案件中的流程一体化操作,简单的说就是把办理案件要做到全程服务,只有处理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情况,才可以有效的创新检察业务管理方式,形成相对完善的,而且还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情况的管理方式。

2如何有效的加强内部监督

2.1制定合理的办理案件管理方式和范围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有所不同,每个阶段都有不一样的处理办法,所以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办理办法,我们是通过下面三种不同方式把各个类型的案件整理到统一的管理范围。

2.1.1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把这些案件统一到一起办理,并从开始办理之日起,纳入规范的流程管理。将这些零散案件归类变得有程序、有规范和具有时效性,在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通过按程序办理,并在完成期内处理好,这样才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有效的对流程进行监控。

2.1.2在登记的时候必须及时。通过对以往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等案件的分析,首先办理部门要在对其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登记,并在案件办理开始就对案件纳入规范的管理流程中来。

2.1.3采取快速办结备案的方式。我们知道,对于有关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时,不论这个案件是不是属于统一受理或有立案登记,都要在办案结束后向案件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和备案,以便有关部门能能全面的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这样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有效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和对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2.2加强办案内部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作为案件管理的基础,这项工作如何才能更好的实施,对流程管理做了以下方面表述。一是相关人员要做好受理工作。进行统一受理,这样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还可以对案件办理实施有效的全程监控。对统一受理的案件有几点注意,一定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和整理规范。统一受理的需要遵守的原则,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复杂化,不能占用太多的办理时间。对达到受理条件的,马上进行录入信息,然后在分配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和人员办理。在办案中进行有效的监控工作,提高办案规范,矫正办案中不得当的地方,做到真正的规范执法。二是认真做好结案审核。在案件结束后,重点是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是否整齐全面,笔记文书内容检查准确,办理程序要按照规范的形式办理。同时在案件处理的结果上也要一一进行核实。加强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依照不同的文书种类,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也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这个也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我们作为法院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3法院社会管理需符合实际,体现管理创新

首先对办理的案件要用科学的办法管理,统计案件形成的原因。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成立前,各个部门的分工是自主办案,一个部门决定办理案件的时间,案件多的时候每个人的业务都很多,对各类案件的案件发生率很少做详细的统计了解。法院检察长想了解全院的办案情况和进度不是时时的,需要要从各部门统计上来的结果才知道具体事宜,由于不系统,导致了统计结果有时也存在不准和不全面的现象。设立有效的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通过先进的统计方法,仅仅需几分钟即可把全院的办案数据及时的汇报到相关部门手里,通过这样有时效性的方法为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快速的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准确而又完整数据,其次我们加强案件的集中管理增强了内部监督执行力度,大大的避免了有些司法人员不当行为,及联手操控案件。使检察环节监督制约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文书文书混乱局面,使其清晰明了,有效的杜绝了办案人员不应有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还有一点就是执法监督由单一变成多种综合,由原来的结果监督变成现在的时时同步监督,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存在漏捕漏诉的现象以及各科室追捕追诉以及立案监督数质量不高的现象,通过管理创新,在现在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使办案工作中有效的减少疏漏。通过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其超过了以往的案件数量和质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重伤案中的兄弟二个人都是嫌疑人,哥哥想保弟弟,哥哥自己承担责任被批捕后,受害方提供其弟也有致害行为,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案管人员了解大量上访情况,并将情况反映给检察长,在召开检察委员会后,决定附条件逮捕其弟,最终,通过我们有效的机制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使两个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8年。同时要改变自侦案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以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后,没有相对应的部门监察,导致除了检察长外无人知道案件情况。从改变方式以来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的案件也要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提交总结。不论是立案侦查,还是通过强制措施和扣押款物的也需要要上报,报到相关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说明,把案件过程都体现到监控上,有效的提供了一个活动信息。使检察长清晰看到,加强了时效监督。对办案实际速度上也要严格规章,这样有效使办案时间变少周期,减少了超期问题。还要对办案人员进行考评。办案用心的,通过成绩来说话,用实际来使年终考核有据可依,年内评优有数据统计,让检察业务工作得到真正的公正考核,鼓励正能量,在提高办案士气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有使案件管理办法规范,可以促使办案工作的提高。案件管理统计部门底以统计表的形式向相关领导汇报当月情况,使领导了解每个业务部门的受案和办案进度情况,也为院领导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信息量统计分析数据。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一是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各业务部门受理案件途径、来源不同,形成了多头收案、互不知情的现状;案件质量、办案时限、文书制作和送达各自为政,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无法切实有效解决检察工作流程中出现的超时办案、线索积压和流失等问题。

二是案件信息流转渠道不畅。不能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及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息化程度低,无法实现资源共享,制约办案效率,影响领导决策。

三是案件质量考评标准不统一和监督滞后。没有形成统一科学和操作性强的案件质量评定标准,注重案件处理结果,忽视办案程序公正和应急问题的处理预警工作;案件监督多为事后监督,缺乏事前和事中监督。

四是不能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作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仅停留于文书、数字、简要案情、综合情况分析上报等层面,容易发生隐瞒不报,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检察委员会作为最高的业务决策机构,对日常办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对业务工作分析不及时、不到位、不深刻,弱化了内部。

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的作用。

一、案件管理中心成立的必要性

1、案件管理中心成立有助于检察资源配置。目前办案部门受理案件的途径、来源各不相同,形成了各自受理、互不知情的现状,加之案件办理前需经收发人员登记、部门内勤登记初审、科长审核分案,环节较多等因素,导致案件进出、流转等监督管理相对薄弱。因此有必要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案件分散管理模式,将分散的案件收发、赃证物品管理、案卷扫描等职能统一在一个部门,节约资源,把干警从具体的繁杂的事务中解放出来,节省更多的精力从事检察业务;又能够实现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管理,增强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度,从而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2、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促进执法规范化。此前,全国政法机关已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执法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当前信息化发展为新形势下的检察案件管理工作提供了无限宽广的工作空间。案件管理中心严格运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管理,摈弃一切人为因素,所有受理案件案号由软件自动编号,不得随意更改,所有审结案件在移交案件管理中心之前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已经审结完毕,案件管理中心在移送案件登记前打开《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未在《案件管理辅助系统》审结完毕或者与《案件管理辅助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予移送,为规范办案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奠定了基础。

3、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实际上是一种流程管理与专门监督相结合的内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它使检察业务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质量,促进了执法公正。在部门自我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一般仅仅追求责任范围内的规范化操作,部门之间的规范化要求存在差异,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配合也较为欠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诉讼活动规定了制约机制,但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必须通过细化才能实现。检察机关各部门办案活动传统方式的监督制约主要来自本院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下一个诉讼环节的监督,没有一个内部独立的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预警、催办机制,并且都是事后监督,不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上的各类问题。案件管理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编号,杜绝了案件流转、去向的随意性,在案件管理中心成立之前,一般由科室内勤进行受理、审结等的编号,公安移送过来的案件如果与承办人协商一下,确实有问题或者有其他原因的就直接销号拿回去,或者承办人为了借时间进行时间的修改等,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案件管理中心对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统一监管赃款、赃物,防止违纪现象发生。同时主动加强与内部各职能处室之间的沟通、协调,又注重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做到上情下达、下达上报。通过对已掌握的"案件数据库"情况的分析,主动超前地为查办案件工作服务

4、案件管理中心的成立有助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极大地促进了《检察办案辅助系统》运用,所有案件都能在《检察办案辅助系统》准确、及时审结,保证检察业务数据的一致性、权威性,从而客观、及时、全面地反映检察业务的真实情况,并导入市院中心数据库,依据开发的《检察业务统计分析系统》领导可随时在网上查阅办案情况,对办案进行全程动态监督,同步发现和纠正问题;大量办案信息快捷传递,使信息得到整合应用,使决策更加准确、客观。

二、案件管理中心的完善

作为一个运行不久的新生事物,案件管理中心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专职管理、精兵配置

目前,大部分基层院由于受编制所限,很难实现单独设立专门的案管工作机构,都是将案管工作纳入原有综合部门,在不增加原有综合部门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以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的办法加以解决。这种案多人少的状况不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管理质量。如何解决案件管理中心案多人少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实行由专职检委会委员“专管”的领导方式。按照相关规定,专职检委会委员不兼任业务部门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工作,是检察业务领导,由其领导案管工作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使案管工作真正地从综合工作中剥离出来,提升了案管工作的地位,使案管工作更易开展;另一方面,专职检委会委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熟悉检察业务流程,更容易发现案件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类问题,从而增强管理工作的针对性。

2、案管人员配备实行专、兼职相结合。案管中心本身要配备一至二名工作责任心强、政治素质好、熟悉检察业务、工作作风扎实,有求实精神的人员任专职案管工作人员,负责案管中心的日常工作;再者,由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民行、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各抽一名人员,作为案管中心的兼职工作人员。一是作为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联络员、便于协调、沟通、执行,二是在案管中心组织的活动(如案卷集中检查、法律文书评比、具体评比方案的制定等)中,因这些人员来自于各业务部门,代表着不同业务层面,可以产生较强的互补性,便于交流、反馈和提高工作效率。

(二)转变方式、强化监管

以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案管中心一般都是从案件质量检查、网上监控两方面行使案件监管权,监管的方式以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这样的监管方式使案管工作过于形式化,未能真正发挥其监管、指导作用。如何摆脱这种陈旧局面,笔者认为,应从思想认识、监督内容、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转变,以强化监管力度。首先,应当明确案管中心的权限范围,在全院干警心中树立案管中心的监管职能,使案管中心在行使权限时有充分的力度;其次,在案件监管内容上做到“重点突出”。以往案管中心对案件监管的范围很广,包括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控申以及民行等业务部门所办结的所有案件,使案管中心有限的人力、精力浪费到对所有案件的检查上,而忽视了对问题的及时总结与纠正,建议对案件监管内容上作出分类,可分为一般检查、重点检查、个案检查与跟踪检查。对于所有案件实行一般检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在当地有影响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对于判决无罪的案件、不立案、不批捕、不的案件、撤回案件、撤消案件、复议、复核或申诉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捕后退回公安机关另处的案件、二审法院改判案件、提起抗诉而法院未改判的案件、决定刑事赔偿的案件进行个案审查,同时对于后两类案件进行跟踪检查;再者,改变以往的事后监督、静态监督为主的监督方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采取静态监督与动态监督相补充的方式,及时、准确发现问题、予以纠正。

(三)建章立制、增强实效

办案质量的高低要靠科学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靠合理的机制去保障。案管工作方面同其他办案工作、管理工作一样,也需要制定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出案管工作对办案质量的保证、提高作用。

1、建立案件管理检查、通报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案管人员直接向业务部门承办人员反馈,责其整改;对涉及法律文书不规范等案件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业务处室发出《纠正意见书》;同时规定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即不立案、不批捕,不、撤回、撤销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负有向案管中心通报的义务,案管中心再采用调阅卷宗、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进行逐案审查、实体把关。

2、建立案件管理预警机制。借助网上办公办案系统,案管人员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案件进行全程监控,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尚未审结的案件,及时向办案部门及承办人下达预警通知书,严防案件超期羁押。对案件运行及流程中发现的各个办案环节执法行为及操作规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对重点案件(如“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进行专项预警,变过去的事后责任追究为事前预防。

3、建立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案件管理中心将从实体质量、程序质量及卷宗文书质量三方面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业务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符合诉讼程序、是否超期羁押等进行日常考核,客观评价案件结果,建立检察官办案质量档案,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岗位考核的依据,并与相应的奖惩措施挂钩,以此激励或鞭策干警,帮助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全面提高案件质量。

(四)深入分析、服务领导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合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按照系统学原理就是将分散在检察机关各综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职能有效整合,以此实现内部监督工作的步调一致和人力资源最大化,从而获得检察机关整体运作效能的最优化。通过整合内部监督资源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现实意义在于,是保证检察权正确行使和检察队伍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内部监督的现状及原因决定了整合内部资源的充分必要性

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还存在着多部门监督、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因此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整合内部监督资源,这是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和原因所决定的。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现状

1.内部监督部门繁多,职能交叉现象突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形,诸如案管办、办公室、检委办、纪检监察部门、控告申诉科等部门都具有对重大敏感、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案件的督查督办职能。案管办侧重办案监督,效果不明显;控申、办公室均具有对领导交办案件进行督办、催办职能,但略有重复;纪检监察部门侧重于对办案人员的监督,但程序和手段欠缺,影响收效;检委办由于编制和人员所限,职能限于提请案件的程序性审查。

2.内部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方式流于形式。基层检察院承担内部监督的职能部门大多为院内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他们对内部监督的工作方式主要是采取案件复查、案件回访及事后研讨的方式进行监督,往往对内部监督工作的重点环节,例如自侦案件的初查及不立案,审查逮捕及审查案件改变定性、改变强制措施、增加或减少事实等监督不力。

3.内部监督效果差,重复劳动效率低下。基层检察院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这种多维的人员和案件管理模式,导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管理都处于浅层次的,只注重结果管理,缺乏过程管理,注重外部管理,缺乏自身管理,监督的效果显然不济。无明确的主体或主体过多都会致使工作不能顺利有效的开展,如此恶性循环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重复劳动,工作量大,甚至影响办案质量。

(二)现状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1.重法律监督,轻自身监督。当前受绩效考核、原有工作模式等因素制约,基层检察院的工作重点主要在于强化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上,将工作重点放在在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上,而承担内部监督工作的综合部门和综合业务部门因难以考核,监督职能不能有效履行。

2.重事后监督,轻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往往是是带有惩戒性质的事后监督,尤其在执法办案方面最为明显,如基层检察机关出台的案件质量考评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等文件,基本上都侧重于事后监督,而事后监督往往是对错误已经造成或无法改变时的“补救型”监督。

3.重人员监督,轻制度监督。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三级审批制度,这种监督机制,虽然是比较有效的一种监督途径,但这种监督机制弊病在于强调的是一种从到上倒下的单向监督,监督效果往往取决于领导的业务水平、责任心、甚至习惯好恶,这不符合科学监督体制的要求。而在构建科学的监督体制和强调用制度监督检察队伍和执法办案上则存在着相对弱化现象。

4.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对新形势下内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片面地认为,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往往忽视对内部的监督。同时存在内部监督部门积极性不强,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意识不到位的现象。

二、整合内部监督资源是基层检察院加强内部监督首选对策

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内部监督工作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其首选的对策是整合内部监督资源。

(一)增强监督互动意识,营造内部监督良好氛围

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监督思想认识的统一是内部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作为监督者的职能部门要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感,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从被监督对象的角度看,要理清认识,放弃被监督的抵触情绪;从组织架构上,基层检察机关要按月总结执法情况,按季度听取纪检监察和监督部门内部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按年度召开监督总结大会。不管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都要增强开展、接受内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保证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二)注重构建制度体系,提升整合资源强化监督的规范化水平

构建完备、可行、高效的制度体系是加强内部监督的关键,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体制机制。制度体系可涵盖检务保障、执法办案、队伍建设、机关管理等各项检察工作。一是要明确组织机构,统一领导内部监督工作;二是要在不打破现有部门建制的基础上,就相同或相似的内部监督职能进行合并;三是要创新内部监督的方法,拓展内部监督的新途径和方式;四要提升内部监督实效,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

(三)整合内部监督资源,着力打造牵头管理的监督模式

笔者认为,在整合内部监督职能部门方面,可由主要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派员参与的方式进行。

1.有效整合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资源,努力构建案件动态监督机制。执法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因此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内部监督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执法办案工作监督的总体布局可由案管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的方式开展,例如:案管办、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兼职纪检员负责执法办案纪律的检查、自侦案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自侦案件一案一谈话等监督工作;案管办、检委办联合开展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对拟提请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的会前审查等;案管办会同控申科、政研室及案件质量考评员定期组织对各类案件特别是对自侦案件等案件的考核评查等。同时,作为案件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案管办还负有配合控申科、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和责任倒查、对重大案件和可能引发涉检风险的重点案件进行检查。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以案管办为中心,是与其机构设置的初衷是相适应的。

2.强化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构建检务督察、专项检查、专项监督长效机制。整合纪检监察部门和办公室、政治处等职能部门关于对检察队伍和规定事项的内部监督职责,可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可会同办公室、政治处、政研室开展检查本院各部门和人员遵守和执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重大部署及规章制度情况等检务督察;会同办公室、政治处及院兼职纪检员检查执行检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会同政治处开展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中层以上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会同办公室、技术科,加强对重大经费开支、政府采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监督等。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第一条重点提案的原则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3.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4.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其中,拟报请中共*省委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委督查室意见;拟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政府督查室意见;

3.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4.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5.报送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转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分别呈送阅批;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

第三条重点提案的交办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分别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予以正式答复。

3.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五条重点提案办理的答复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的意见,复文在寄送提案者的同时,需抄送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六条重点提案的督办

督办工作采取组织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者参加。

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分别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合。

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领导同志的要求,会同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提案委员会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