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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工作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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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工作方案

第1篇

一、自主经营模式

在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投资建设的同时,设立农场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招收种养合同工人若干名,工资按照局要求统筹分配支付。种养品种根据农场规划要求和机关食堂需求进行生产,食堂以保护价收购农场种养产品,实行定购、定产、定销。农场农产品在供给机关食堂有富足的前提下,再延伸供给机关住宅小区和市场。

利弊分析:该经营方式由于掌握了经营主动权,种植产品的质量能够保证安全,种养品种能够与机关食堂的需求相统一。弊端是发展压力较大,招进的员工和技术力量与投资初期产生的效益不能成正比,见效时间慢,不利于农场长远发展。

二、农场外包经营模式

农场不设立管理机构,不配备管理、专业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引进市场机制,完全用社会化模式经营。采取招投标形式,将农场全部或分块承包给有种植、管理、经营经验的企业与个人,确定租赁期限,签订租赁协议,要求承包者根据农场规划实施投资建设,按照机关食堂需求进行生产,农产品优先满足机关食堂需求。

利弊分析:该经营方式没有投资风险,经济收入稳定。弊端是监管困难。农场承包后,从业人员的聘用、物品采购、利润控制、经营状况都是承包者说了算,对种植和养殖的农产品安全、质量等监督管理很难按照要求标准落实到位,而且承包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急功近利,难免会存在短期行为。

三、自主经营包产到人模式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非法农药产品的流入,高毒农药经营实现有限制、能控制、可追溯,农药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隐患大幅降低,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做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的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标语、资料、宣传栏、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广大群众,尤其是农药经营人员、种植户广泛宣传,要把禁限用高毒农药的种类、使用产生的危害以及对蔬菜、果树产业健康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的安全隐患等作为重点,要让广大群众和农药经营者明白和理解高毒农药的危害以及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引导群众使用替代高毒农药品种,提高广大群众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自觉性。同时,要做好农药经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守法诚信安全经营意识;引导农药经营人员理解、支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符合条件者可以自愿申请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并做出承诺,获得高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后,严格执行“五项管理制度”(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销售台账制、购买实名制和公开承诺制)。

(二)做好高毒农药的摸底和市场清理工作

各县区在做好广泛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理,重点加强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零售大户、集散地、乡村流动商贩以及植保站、农资公司、供销社仓库为重点的检查,做到县不漏户、店不漏产品,对清查中发现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登记造册。建议经营者采取退货、折价给定点经营单位等形式尽快处理库存高毒农药,确保5月1日前全部按要求处理完毕。对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逾期未处理仍继续销售的高毒农药,各县区要加大市场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引导经营单位将剩余高毒农药转让给定点经营单位。

(三)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工作目标要求,根据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情况实行分级受理,由各级农药监督机构按程序进行审批,确定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资格。对于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信誉度良好,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场所与食品店、生活聚集地有一定隔离区的经营单位,经自愿申请,营业执照由县(区)发的,由县(区)农业局受理审核,市农业局批准,省级备案;营业执照由市级发的,由市农业局审核,省级批准。取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由省上统一颁发“陕西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四)做好定点经营单位统一五项制度落实工作

对获得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单位,全市统一实行“五项制度”严格管理。一是购进备案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农药产品,要严格把关。凡具备“两证一号”(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证书、农药标准号)、标签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允许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经农业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销售;没有通过备案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通过登记把关,可以有效杜绝非法农药进入流通环节,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农药登记备案管理要坚持市、县联动、以县(区)为主。在一个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该县(区)农药执法机构备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销售的农药产品,要到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备案。市和县(区)两级农药执法机构要及时沟通信息,避免重复登记备案。对于高毒农药产品销售完毕后要及时向备案机构核销。二是经营专柜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门店必须设立高毒农药销售专柜,实行专柜摆放、封闭存放、明示标志、专人管理。三是销售台账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要求,全面建立销售台账,对高毒农药产品的名称、备案登记号、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购买数量、购买时间、购买用途、联系方式等进行详细登记。四是购买实名制。购买高毒农药人员,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所在地村委会(或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种植证明,根据需要限量购买。五是公开承诺制。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五项制度”,与当地农药管理机构签订承诺书,并固定悬挂于店面醒目位置,接受农药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今年省市农业工作会议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摆上今年农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1日至4月30日。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农药经营单位及经营的高毒农药产品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掌握辖区内高毒农药市场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具体,步骤明晰,进度明确,措施有力,确保方案的科学、可行和可操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在辖区内全面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5月1日至5月10日为申请受理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审核把关阶段,6月1日至6月10为上报批准阶段,6月11日至9月30为全面实施五项制度提高完善阶段。各县区要倒排工期,分步实施,务实求实,扎实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对批准确定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是一项把关要严格、操作要规范、关系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强度大。各县区也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深刻理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意义。树立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切实抓好这次专项行动。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权责一致,有效打击和遏制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步骤和措施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月日至月15日)。

一是各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有线电视、网络、短信、宣传车等,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活动。让这次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意义、作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二是各部门要通过调查、巡查、暗访等方法,摸清所属职责范围无证无照经营者情况等,并予以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三是发放催办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

(二)第二阶段为各职能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取缔阶段(月15日至6月15日)

各部门要组织查处取缔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开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靠单个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职能部门为主,公安和相关部门配合,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三)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6月15日至7月15日)

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寻找薄弱环节,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对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成效差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各部门的工作总结于7月1日之前报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1、要坚持统一领导、综合治理的原则。按照县政府《通知》文件要求,充分运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两个制度进行指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使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进行,取得明显成效。

2、要坚持“堵”“疏”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教育疏导在先,合理掌握监管和打击力度,要立足于整治、致力于规范、着眼于发展。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转化相结合,引导无证无照户办理相关证、照,合法经营。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办证办照扶持力度,通过灵活有效的疏导措施,促使大量无证无照户转变为有证有照户。

3、要坚持依法取缔,标本兼治的原则。对于危害人身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严查,坚决取缔。

4、要文明执法,树立职能部门执法权威。对于拒绝、阻碍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