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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 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影响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内容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目前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问题、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社会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科技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问题。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目前。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59家上市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些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难以估计;(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4)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强调某一重大事项。从审计报告的质量看,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准确,用词规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不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比较突出的现象是,以拒绝表示意见或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以保留意见代替拒绝表示意见,以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代替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从我们的分析看,由于证监会在2001年底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对于上市公司拒绝就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事项做出调整,或者调整后注册会计师认为其仍然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进而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立即对其股票实行停牌处理,并要求上市公司限期纠正。在这种压力下,上市公司规避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动机明显增强,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也大大增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能够确定被审计单位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不再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甚至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一来,就回避了对上市公司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当然,根据有关部门的核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样存在着一定问题,这种报告的隐蔽性更大,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危害也更大。为此,我们进一步研究了2001年上市公司的159份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对2001年之前的审计报告进行统计分析。现对其中的几个共性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与大家讨论,并就如何出具审计报告谈一些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些问题并不针对哪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是希望通过讨论,引起大家对这些问题的注意,使审计报告质量在以后年度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和提高。

关于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1997年到2001年约有150份审计报告明确提及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其中55份为拒绝表示意见,4份为否定意见,61份为保留意见,30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

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在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或在保留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也有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极少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提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

许多会计报表使用者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产生误导作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重大不确定事项。对不确定事项,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确定事项包括或有事项,但范围比或有事项大,主要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事情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任何不确定事项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已经发生的事项,二是尚未发生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有可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对尚未发生的事项则无能为力,审计证据有可能在将来才能获取。因此,不确定事项并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遇到不确定事项,就简单地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2.不确定事项不等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准则和会计制度。不确定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是两码事。如果被审计单位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了适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就不算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持续经营能力是比较复杂的不确定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当局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

3.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且被审计单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4.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管理当局拒绝就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而会计报表仍按持续经营假设基础编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对重大事项强调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共有124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意见段之后增加了说明段,其中97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7份为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的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主要包括八项减值准备计提、未决诉讼、大额逾期借款、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交易事项的手续不完备、关联方占款以及为关联方担保等关联交易、资产重组、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或专家的工作、补贴收入、非经常性损益、一次性交易取得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较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等。上述事项固然属于重大事项,然而有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是不合适的,需要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把问题搞清楚。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修订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中明确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在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1)强调有关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2)存在可能会计报表的重大或有负债;(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且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4)与已审计会计报表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与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5)更新前期审计意见;(6)强调某一重大事项(持续经营除外)。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指明,“此外,我们提醒会计报表使用者关注……。本段并不构成对会计报表的任何保留,也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通过采取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可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描述事项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防止把本应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放在意见段后表述,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更加明确地理解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此外,我们还在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限制把某些事项放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作出表述。

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问题

2001年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约有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了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问题,其中28份为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10份为保留意见,12份为拒绝表示意见。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中,涉及坏账准备的比重较大,有41份,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份,存货跌价准备7份,长期投资减值准备9份,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份,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份,在建工程减值准备4份,委托贷款减值准备2份(有的审计报告涉及若干项减值准备)。此外,还有若干份审计报告仅仅提及了应收款项本身,未明确提及减值准备问题。

从来看,上市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出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出于增发、配股或保持业绩的需要,少提或不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种倾向是为以后的资产重组、扭亏为盈、保住上市资格或避免ST处理打基础,而多提资产减值准备。从50份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有相当一部分师事务所仅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描述了被审计单位计提减值准备的事实,而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判断;还有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范围受限从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同样未对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属于会计估计而非不确定事项。这种现象的出现固然与上市公司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以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复杂性有关,但也反映了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存在、未能勤勉尽责的情况,从而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的信息有用性大大降低,浪费了资源。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明确规定:(1)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对重大会计估计事项作出强调;如果管理当局作出了重大会计估计变更,且变更是合理的,并进行了适当的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以强调说明有关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及其对会计报表的。(2)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条件的限制,以致无法评价重大会计估计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于提及其他主体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及其他主体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被提及的主体通常涉及其他注册会计师、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及专家。根据统计,在1993-2001年之间,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50份,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约有20份,提及专家的审计报告约有10份。

1.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近年来,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以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方式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现象比较突出,通常采用“(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以及“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措辞。此外,某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也使用了“我们未复核”或“(完全)依赖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等责任不清的表述方式,或未在审计报告中充分解释无法信赖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的理由等。众所周知,某些上市公司年度利润主要来源于其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往往是设在境内的高公司或设在境外的销售公司,潜藏着很大的财务欺诈风险。主审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子公司进行审计,或无法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回避可能承担审计责任的做法并不妥。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如果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均表示满意,对其一贯执业情况等方面已经熟知并认为良好,且对其他注册会计师本次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工作质量感到满意,主审注册会计师一般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2)主审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的引言段、范围段和意见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也不应在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3)如果无法对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复核或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能满足要求,且无法直接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但不应被视为将其责任分摊给其他注册会计师;(4)主审注册会计师如果决定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指明双方的审计范围,及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其他重要项目占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各该项目的比例,清楚地说明导致所发表意见的主要原因,并在可能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反映的影响程度;(5)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使用“我们未复核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贵公司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报表”、“我们完全(或部分地)依赖于(或基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根据我们的审计及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类似表述。

2.提及前任注册师的工作。当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通常会出现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根据统计,有相当一部分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时,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比如,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仅仅简单描述“上年度会计报表经XXX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事实,而没有明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甚至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在说明段中使用“贵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非由我所审计,我们对本年度会计报表期初余额不予置评”的措辞。

我们认为,如果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不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果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4号——期初余额》的要求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如果期初余额不存在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决定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意见段之后的说明段中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者把责任分摊给前任注册会计师。

3.提及专家的工作。根据统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在近两年来开始增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明明知道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在玩数字游戏,明明知道专家的工作不甚合理,将导致收益确认存在问题,但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或回避可能承担的责任,只是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地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这种做法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行为,我们在近期起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中进一步明确规定:(1)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以免被误认为是发表保留意见或把责任分摊给专家。(2)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提及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与程度等,并清楚描述所发表审计意见的理由。

关于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的意见不同于原来的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时,则至少前后两期(前期及本期)会计报表是由其审计的。当前期的会计报表在本期的比较会计报表出现时,是第二次出现。此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不但涵盖本期会计报表,也涵盖再次出现的前期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对同一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做法,称为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

当会计师事务所更新前已发出的审计意见时,两个审计意见的日期一定不同,第二次审计意见的日期接近。至于审计意见的种类,可与以前发出的相同或与以前发出的不同。在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影响用于比较的前期会计报表的情形或事项。如果注册会计师因被审计单位违反会计准则已经对前期会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而该前期会计报表已经在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重新编制,那么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指明该会计报表已经重新编制,并对该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虽然认可被审计单位对前期会计报表进行重新编制,但对当期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尤其对比较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只字不提被审计单位重编会计报表的事实,使会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明明记得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发表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怎么在比较会计报表中却变成了无保留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共3页,当前第1页1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共3页,当前第2页2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3、检查中事务所普遍反映收费低的问题。如对审计业务所采取的招标形式,所看重的只是价格因素,而对其他因素的关注程度却较低,这就从客观上加剧了事务所之间的价格竞争,使会计市场的买方与卖方权利更加不对称,地位更加不平等。建议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审计招标办法。

       4、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的教育。建议加强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教育的培训,并作为培训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注重培训知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如采取案例分析和专题研讨等方式,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在执业中真正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责任观念。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xxxx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xxxx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xxxx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xxxx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xxxx、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xxxx、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xxxx,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xxxx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xxxx。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xxxx;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xxxx元,占资产总额34.7xxxx,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xxxx元,占总资产38.7xxxx。其中工程施工123xxxx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xxxx,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xxxx,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xxxx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xxxx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xxxx元,本年6月增加600xxxx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xxxx元,全年应摊销36xxxx元而未摊销(受益期XX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xxxx元(报表利润-8xxxx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xxxx元(占资产总额的34.5xxxx)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xxxx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xxxx元,净资产为-4549.2xxxx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xxxx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6篇

(一)完善了审计报告的定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注册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考虑到注册会计师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产生的非常重大和广泛,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因此将“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修改为“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

(二)注册会计师对审计报告承担的责任更加明确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界对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相当部分的执业人士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就是真实的;法律界则认为,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应是审计结果的真实,不能说审计过程真实就是审计报告的真实。从国内外审计实践看,由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并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出具的审计报告仍然可能是失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外的法律通常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免责条款。因此,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但不提及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以避免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与法律界的理解差异。此外,原审计报告准则对审计报告合法性的定义过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删除。

(三)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审计报告格式包括范围段和意见段。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原来的范围段分解为引言段和范围段,使标准审计报告格式由两段式改为三段式,有助于审计报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性质。与原审计报告格式相比,修订后的审计报告准则要求,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删除引言段中对其责任的描述以及范围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通常受到了限制,未能完成必要的审计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应在审计报告中出现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程序等内容。

(四)明确了审计报告日期的含义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将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理解为撤离被审计单位审计现场的日期,而该日期往往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这样就导致在会计责任尚未明确时注册会计师就已承担了审计责任,颠倒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外勤”二字,将审计报告的日期明确为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即注册会计师完成了所有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日期。

(五)删除了审计报告意见段中的“一贯性”

一贯性是指会计处理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从审计和实务看,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注册会计师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符合一贯性原则,则不用提及。因此,修订后的准则将意见段中的“一贯性”删除。

(六)严格规范了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形

原审计报告准则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如认为必要,可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这条规定给某些注册会计师随意操纵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留下了空间。近年来,在实务中存在着把应当发表保留甚至否定意见的事项简单地放到意见段之后予以说明、以披露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给会计报表使用人造成了极大的混乱,严重降低了审计报告的有用性。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借鉴国际通行的作法,规定除特殊情况(持续经营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以免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误解。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会计报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这样将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意见的行为,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七)将“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报表的编制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这既符合我国国情,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内涵尚需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企业编制会计报表的直接依据,也是注册会计师判断企业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据和重要尺度,而且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已经体现了《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则。因此,我们将“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改为“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八)其他方面的修订

1.将“拒绝表示意见”改为“无法表示意见”,避免了原来用词的生硬和主观印象。

2.删除了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和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被审计单位”的定义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中作了规定,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已经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中作了描述,因此删去。

3.删除了有关审计差异的调整、期后事项和或有损失的处理等内容,使审计报告准则的规范内容集中在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和类型上,而将上述内容放在《审计报告指南》或由其他审计准则项目来规范。

4.根据法律专家的意见,对结构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总则”和“一般原则”合并,将适用范围从“总则”移到“附则”。根据谁制定谁解释的法律原则,删除了原来的解释权条款。

5.将审计报告的收件人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

6.将原来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条款进一步细化,分别表述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7.将出具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前提条件进行了简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运用。

关于总则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本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格式和类型,制定依据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是指审计报告包括的要素及其内涵;类型是指审计报告的种类;格式是指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式样。三个方面相互联系和依存,构成了规范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审计报告的定义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它建立在两个基础之上:一是注册会计师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二是实施了审计工作。而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

需要指出的是,本定义只是为了照顾已形成的习惯,并不完全符合审计理论。在我国审计实务中,通常将无法表示意见理解为一种意见类型,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准确的理解。根据审计理论,无法表示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因此它不是一种意见类型。例如,美国《公认审计准则》“报告准则”第四条指出,报告应当包含针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意见,或声明不能发表意见。《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审计报告也给出了类似定义,规定审计报告是指一份文件或记录:(1)该文件或记录是审计后编制的,为满足证券法规对发行证券公司的要求;(2)在该文件或记录中,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报告或其他文件发表意见,或声明无意见可表达。由此可见,更准确的定义应为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文件。而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构成了四种审计报告类型,而不能笼统地说四种意见类型。

(三)形成意见前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完成以下程序,以最终复核与评价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作为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基础:(1)复核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审计工作是否按照审计计划完成,并根据发现错报的领域判断原审计计划是否存在缺陷。如果认为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对会计报表认定形成结论,注册会计师有两种选择:或者获取额外的审计证据,或者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确定会计报表整体的反映是否恰当。注册会计师复核的重点是对试算平衡表中重要账户进行测试,核实总账余额的准确性。(3)复核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对审计中发现的错报,只要重要,就要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并相应地调整试算平衡表。对于不重要的错报,要进行汇总,并评价总额是否重要。当累计错报超过重要性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直到满意为止。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复核工作底稿。任何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应当由其上一级负责人进行复核。例如阅历较浅的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由高级审计人员进行复核;高级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通常由经理进行复核;负责审计项目的合伙人复核所有的工作底稿,重点是经理编制的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报告的责任

注册师应当根据由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清楚地表达对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所谓会计报表整体,就是审计涉及的全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而不是特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特定项目、特定账户或交易。无论出具标准审计报告,还是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都应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五)审计报告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一旦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就表明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书面文件,表明了对会计报表实施的审计工作和结论,因此,审计报告应当后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防止被审计单位替换、更改已审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使用人在缺乏已审计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产生误解。

(六)审计报告依法具有证明效力

根据《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因此,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

关于审计报告的基本

(一)审计报告的要素

所谓要素,是指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如果要素不完整,审计报告就会出现缺陷,其效力就会受到怀疑。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包括八项,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要素则视报告类型不同而调整,其中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在意见段之前有一个或多个说明段,用以说明发表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原因。

(二)标题

从国外情况看,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标题应当带有“独立”字样,并在标题中使用“独立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以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别于由其他审计师(如内部审计师和政府审计师)出具的报告(因为这些审计师不必遵守与独立审计师相同的职业道德要求),同时使会计报表使用人清楚了解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工作在各个方面是没有偏见的。我们在修订时曾设想在标题内增加“独立”字样,但考虑“审计报告”已广为公众所接受,不增加也不会产生误解,因此,最后采纳了专家的意见,未作变动。

(三)收件人

审计报告通常致送给被审计单位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约定致送审计报告的对象,以防止发生分歧或审计报告被委托人滥用。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第700号—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的报告》第七条的规定,审计师的报告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具体情况和当地法规的要求恰当致送。从国际审计准则要求看,当地法规(local regulation)是注册会计师致送审计报告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但我们查阅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发现有关致送审计报告的规定;即使存在这方面的规定,注册会计师通常也会与委托人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防止发生歧义。因此,没有增加“当地法规”这一要求。

(四)引言段

引言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已审计会计报表以及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段落。开头应说明注册会计师从事的是一项审计工作,并描述两方面内容:(1)已审计会计报表。应特别注意的是,审计报告中提及的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应与后附的经管理当局签署的会计报表一致。(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各自的责任。《会计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还明确了管理当局是单位对外提供报告的责任主体。《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五)范围段

在我们参加最近几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会议上,相关准则修订任务组的专家对该措辞的意图是“向读者传递审计师并不检查每笔交易和支持凭证”(to convey to readers that the auditor does not examinee very transaction and supporting documents)。此外,我国地区《审计准则公报——财务报表查核报告》第十四条规定:“查核报告应说明查核工作系包括以抽查方式获取财务报表所列金额及所揭露事项之查核证据”。因此,从中文的理解角度,“抽查”的涵义更为恰当。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时,注册会计师既要评价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要考虑是否符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这样,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着眼于会计报表整体,而非独立的每个账户或金额。

第三,审计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全部审计程序后,有必要将所获取的各种证据综合起来,对会计报表是否合法与公允作出一个总的结论。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是一个相当主观的过程。在实际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总是随着审计过程的推进,不断将获取的证据综合起来,而最后的综合不过是审计程序结束时的一个而已。因此,如果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一定是完成了审计工作。

(六)意见段

审计报告的意见段,是指审计报告中用于描述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的段落,表明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意见,而不是对事实的绝对保证。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意见段说明两方面的:一是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即会计报表的“合法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问题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二是会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即会计报表的“公允性”。公允反映,是指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下列条件:(1)会计政策的选用和重大会计估计的作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且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2)会计报表使用人判断或决策的事项均已得到恰当地表达和披露;(3)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信息已经得到合理的分类和汇总;(4)按照重要性原则,会计报表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实质。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有利于明确法律责任。《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明确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二、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审计报告除了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外,还应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因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会计师在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标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因为审计报告通常载于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印刷的、标有该所详细通迅地址的信笺上,无需再在审计报告中注明详细地址。另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主管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相同。因此,在同一地区内不应出现重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7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8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2014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xxxx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xxxx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4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14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xxxx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xxxx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14年后新设立的4xxxx、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xxxx、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xxxx,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xxxx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2014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xxxx。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xxxx;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xxxx元,占资产总额34.7xxxx,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xxxx元,占总资产38.7xxxx。其中工程施工123xxxx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xxxx,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xxxx,2014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xxxx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xxxx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2014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14年期初14xxxx元,本年6月增加600xxxx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xxxx元,全年应摊销36xxxx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xxxx元(报表利润-8xxxx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xxxx元(占资产总额的34.5xxxx)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2014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xxxx的子公司, 2014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xxxx元,净资产为-4549.2xxxx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xxxx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9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XX年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于XX年年7月4日至8月30日对50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进行了检查,13家事务所予以复查。现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XX年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XX年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XX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检查范围:XX年年1—4月出具的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XX年度审计报告。被检查事务所共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共2451份,检查组抽查226份(其中上市公司报告4份),抽查比例为9.2%。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2、底稿中存档的审计报告没有严格执行签字并盖章制度。如注册会计师只盖章没有签字或只签字没有盖章;将不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的内容作为附件。如在报告正文有附送会计报表的情况。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1、对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

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有的只有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没有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如某事务所对某物资公司的审计,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7225万元,占资产总额34.74%,未实施函证的审计程序,也未执行任何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如某事务所审计的某装饰工程存货金额为1234万元,占总资产38.77%。其中工程施工123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按工程项目编制明细表,未关注工程进度情况,也未进行实物监盘的审计程序。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如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6.30%,但主营业务成本只增长了20.41%,XX年度收入增长主要为销售给单一客户,销售额为2,389万元,其中应收账款为1,437万元,该销售无主营业务成本。该交易为临近资产负债日进行的重大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没有充分关注交易对象的财务状况、销售规模、偿债能力等;审计人员未对相关合同条款进行认真检查,未关注其销售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关注公司是否已实际发货,未查阅到交货手续,未取得相关验收合格的证明。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2)审计报告中审计范围的界定不正确。某公司是合并会计报表,该所审计的是其母公司会计报表,仅对母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而非合并会计报表,但是在审计报告范围段中的表述是“我们审计了后附某公司XX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以及XX年度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无形中扩大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XX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某事务所出具的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底稿记录长期借款函证与报表差额较大, 注册会计师没有进一步检查差异原因;某企业1995年成立,XX年未编制利润表而将损益项目在递延资产核算、没有合并持股56%的子公司, XX年度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本年度仍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

一年的复查对象。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如对银行的函证,往往因银行不严格遵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造成注册会计师不能很好履行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的程序。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函证收费高的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0篇

“推动做大做强和支持做精做专并重,巩固传统业务和指导开发新业务并重,实现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和加强准则培训监管并重,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并重”,这四个“并重”正是2010年,中注协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任务。为具体了解中注协在这些方面的举措,本刊记者对中注协陈毓圭秘书长进行了专访。

一个中心任务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

《新理财》:2009年10月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对此,中注协做了哪些相关工作?

陈毓圭:国办56号文件是新时期、新阶段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体现了党和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新时期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

中注协高度重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注协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广泛宣传;分类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开展系列专题宣传与政策解读;以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为突破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召开中注协四届六次理事会会议,重点研究和部署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2010年1月14日,中注协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

制定实施意见,既是贯彻国办56号文件的具体措施,也是巩固和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此次征求意见,也是面向全行业梳理问题和征求政策建议的过程。接下来,我们将结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加强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做到党的建设和业务建设两手抓,两不误,两加强,两促进。

《新理财》:《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有怎样的特点?

陈毓圭:《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国办56号文件的所有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分解。对属于协会方面的工作,作了细化和安排;对属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推动和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支持解决;对属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主动去做的事,提出明确要求。《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办56号文件精神,以及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梳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十大类76项具体措施,内容包括支持和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积极推动事务所实现国际化发展,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进一步深化行业人才战略,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质量。严格注册审批制度,深化行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等方面。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措施,重点突出了一个“实”字,这也是中注协在学习贯彻国办56号文件提出的“干实事,使实劲,求实效”的一个生动体现。

八项工作要点

《新理财》:2010年,中注协有哪些具体计划及要点?

陈毓圭:2010年,协会工作要点包括:

1 圆满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继续深化行业党建工作。

2 进一步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主要包括: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支持。二是研究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技术指引,指导事务所实现实质性融合。三是加强对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的引导和规范。四是指导中小所做精做专,优化中小所发展路径。

3 大力开拓新业务领域,培育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具体的做法包括:一是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政策出台,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二是选择有条件或有代表性的地区,试点推行公司(企业)秘书制度、会计服务外包服务基地以及开展农村财务公开试点,通过分类试点,实现重点突破。三是大力开展战略咨询、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税务咨询、司法会计、财税法律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研究工作,研究起草事务所拓展业务范围指南,制定新业务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构建非审计业务指导系统,为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并研究支持政策。四是通过开展新业务培训、专家研讨、经验交流等手段,为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人才储备和培养服务。

4 实现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抓好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抓紧完成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实现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加紧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力保2010年6月底前新的审计准则,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二是积极推动新一轮国际趋同的等效谈判。三是积极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准备工作。

5 深化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继续完善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在2009年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会计师职业组织开展考试互惠研究的基础上,有重点地推进与其他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考试互惠研究及磋商工作。做好首次在澳门举办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各项工作。

6 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一是狠抓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二是继续深化CPA专业方向学生的培养。三是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1篇

作为全国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200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大力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行业党建工作,学习贯彻《意见》,积极指导行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功实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制定《守则》,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战略、国际趋同战略和做大做强战略,建立了完整的行业管理和发展体系,在实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基础上,考试制度、监管制度和职业道德守则也实现了全面趋同,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和行业党建工作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并且把事务所党组织建设作为学习实践活动的重要任务。中央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将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职能交予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为数不多的交由主管部门专项指导的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简称“两新”)之一。

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着经济鉴证、经济咨询等职能,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是“两新”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对于坚持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对于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对于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工作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和财政部领导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十分重视。、、李源潮等中央领导对此均作出重要指示提出要求;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担任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组长,深入基层调研;财政部副部长廖晓军多次批示,参加座谈;王军副部长担任行业党委书记、学习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副组长,靠前指挥,狠抓落实;中注协刘仲藜会长多次深入基层调研督导。

2009年10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成立指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党委办公室,并设于中注协。在中组部和财政部党组的领导和指导下,中注协切实履行指导小组办公室和行业党委办公室职能,加强组织和指导,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开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网;组织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现场交流会、研讨班、座谈会;制发系列指导性文件;先后挖掘、总结、推广40多个单位的典型经验;编发学习实践活动简报140余期。

采取“一竿子到底”的培训方式,培训1100余名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和3000~,名党员骨干。深入基层落实督导工作,在不到50天的时间里,全国省级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党组织全部建立,事务所党组织建设也取得很大进展。

学习贯彻《意见》精神

2009年10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国家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高度,为加快行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是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长期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对行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注协高度重视文件的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注协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广泛宣传;分类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座谈会;开展系列专题宣传与政策解读;以注册会计师新业务拓展为突破口,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部署《意见》的贯彻落实。

深入系统研究《意见》对行业发展的新要求,总结行业发展经验,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制订贯彻实施意见讨论稿,并提交四届理事会六次会议进行讨论。抓紧研究制定专项审计指引,积极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新业务。为支持企业内部控制建设,修改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为指导会计师事务所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专业服务,启动了医改审计专题研究,起草《医院财务报表审计指引》和《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积极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专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指导行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2009年,中注协把指导行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动态,积极开展相关调研,深入了解金融危机对行业的影响;制定行业应对金融危机的意见,在中注协网站开通“行业应对金融危机政策信息”专栏,积极指导行业应对金融危机;以“金融危机对会计师行业的影响:挑战、机遇与担当”为主题,主办2009年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会计师行业交流研讨会,两岸四地的240多名注册会计师,共同探讨应对金融危机之策,探讨注册会计师行业在金融危机条件下的社会责任。

深化行业战略实施。加大改革创新步伐

为选拔和培养国际化^、才,发挥注册会计师考试在行业人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中注协制定与国际广泛认可的考试模式趋同的考试制度改革方案,开展了新旧两套制度下的全国统一考试和制度下的欧洲考区考试,以及英语水平测试。通过精心组织和周密实施,顺利实现新旧考试制度的平稳过渡。

在准则国际趋同方面,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成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7万余字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实现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趋同。同时,按照持续全面趋同的要求,启动38项审计准则项目的修订工作,并分批修订征求意见稿。

2009年10月29日,世界银行评估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建设和实施以及行业立法、市场环境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认为“中国改进会计审计准则和实务质量的战略已成为良好典范,可供其他国家效仿。”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报告,对中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成果予以充分肯定。其中指出,“中国制定了明确的国际趋同战略,在制定本国审计准则时,充分考虑了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了中国自己的情况,将国际审计准则融入中国审计准则。对国际审计准则作出的必要调整符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公布的调整政策。”

在人才培养方面,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领军人才第二批学员的选拔和培训,举办两期领军人才境外培训班。自2005年启动行业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以来,中注协已分六批选拔出169名优秀注册会计师进行跟踪培养。

在推进事务所发展方面,继续发挥政策协调、国际联络和信息引导作用,深入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和走出去。事务所合并高潮迭起,特别是大所与大所之间的“强强联合”不断涌现。中注协动态掌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联合情况,结合国内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和加入国际网络的实践,就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作出提示。高度重视中小事务所的规范和发展工作。积极关注和推进高新企业认定审计、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等新业务,开拓事务所的业务空间,加强技术指导;严格中小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促进其执业质量的提高。

在严格行业管理方面,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启动注册办法的修订工作,制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非执业会员换证工作。继续推进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建设,截至2009年年底,行业诚信信息系统中,全国7605家事务所、91149名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信息,全部上网可供公众查询。

在对外沟通与协调工作方面,参与多项法规、文件的起草修订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沟通,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工作;向证监会推荐专家候选人,14名注册会计师当选为创业板首届发审委委员;承办中央统战部新社会阶层人士统战工作联系会议,组织召开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研究新时期如何发挥好行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2010年,中注协将以学习实践活动和行业党建为契机,以十七届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为指导,实施贯彻意见,推动做大做强和支持做精做专并重,巩固传统业务和指导开发新业务并重,实现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和加强准则培训监管并重,解决当前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并重,行业党建和业务建设两手抓,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深化行业党建工作,推进行业科学发展

扎扎实实指导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的任务。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梳理及解决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并逐步建立起行业和事务所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

完成20lO年第三季度末行业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六月底党员关系理顺的目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行业党建工作机制,以发挥行业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行业党员的素质。探索省级行业党组织和事务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理顺事务所党组织和党员隶属关系,建立健全行业党员参与重大政治活动的有效机制和发挥党组织及党员作用的长效机制,力争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成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先进典型。

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和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深化、完善和丰富有关工作措施,做实事、攻难点、强服务,为事务所做大做强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和引导。

加强沟通协调,为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支持。加强与国资、证监、外汇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制定国有大型企业和“走出去”企业等在战略规划制定、内部控制设计、公司治理机制建设等方面,充分借助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的支持政策;协调工商管理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为事务所合并在登记、变更等手续办理方面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

研究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技术指引。指导事务所实现实质性融合。在已完成事务所联合合并情况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继续跟踪行业联合合并动态,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抓紧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的技术指引,就事务所合并前的合并伙伴选择问题,合并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合并后的内部整合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就事务所合并中涉及的工商、税务、证券等相关部门所需要履行的手续、准备的文件材料、先后步骤等,为事务所提供具有操作性的程序性指引。关注事务所的合并质量,促进合并事务所加快内部治理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整合,实现实质性融合。

加强对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的引导和规范。总结国内事务所开展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入国际网络的实践,深入研究国际会计公司网络的发展规律,以及各国际网络的管理形式和特点。引导我国事务所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加入与自身发展目标相符的国际网络,或者建立中国事务所的自主网络。

指导中小所做精做专,优化中小所发展路径。组建“中小事务所发展委员会”,研究中小事务所的发展条件、内部治理、市场开发和业务特色等问题,研究制定我国中小事务所最佳管理实务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中小事务所发展的指导。研究开发中小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事务所人才状况、内部治理、行业贡献、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综合评价。

开拓新业务培育行业增长点

按照《意见》关于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拓展”的目标,把推动和支持事务所开拓新业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加强研究、指导和推动。

开拓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领域对于注会行业来说,并不是锦上添花的举措,这实际上是对此前事务所将全部精力放到法定业务竞争中,造成业务发展不平衡的必要调整。我国内资事务所传统审计业务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非常高,传统审计业务仍是国内事务所赖以生存的主要手段,导致市场狭小,竞争激烈,究其原因,与事务所业务结构单一、发展不平衡有很大关系。由此可见,大力开拓事务所新业务领域,发展非法定审计业务,已经是行业发展迫在眉睫的工作。

因此,2010年乃至今后一段时期,中注协将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和政策出台,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新业务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选择有条件或有代表性的地区,试点推行公司(企业)秘书制度、会计服务外包服务基地以及开展农村财务公开试点,通过分类试点,实现重点突破。大力开展战略咨询、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税务咨询、司法会计、财税法律服务等非审计业务的研究工作,研究起草事务所拓展业务范围指南,制定新业务相关技术指引,逐步构建非审计业务指导系统,为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并研究支持政策。通过开展新业务培训、专家研讨、经验交流等手段,为事务所开展新业务提供人才储备和培养服务。

完善和加强行业监管全面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建立在高质量的准则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之上的财务信息,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制定一套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准则、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是投资者信赖财务信息的基础,在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核心价值的职业道德,一直受到行业的高度重视。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客观、公正的体现,也是职业道德守则的精髓,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内心状态和外在形式方面均保持独立性。

《意见》要求,以诚信建设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全面提升行业的诚信度和公信力。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共财政部党组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党员教育与行业诚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把遵守党的纪律与遵守执业纪律相结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要求,在未来5年左右的时间内,使行业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显

著提高,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一大批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中注协会长刘仲藜指出,诚信作为行业的本质属性和核心价值,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根本保障。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统称《职业道德守则》)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全面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每个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业实践中充分理解、贯彻和遵循,

中注协还将继续深化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根据新审计准则修订的变化,进一步完善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重点加强对A股、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审计业务以及内地事务所从事H股审计的监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加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继续关注事务所“炒鱿鱼、接下家”行为,做好业务报备工作,深化报备资料分析。加强诚信信息监控体系建设,重点从完善信息结构、保障填报完整、适时动态更新、建立审核机制四个方面,加强对会员执业资格信息和执业活动信息的采集、监控和披露,做好应用和维护工作,全面实现监控体系“全面记录、实时监控、有效披露”的功能。

深入实施行业人才培养战略

认真总结行业人才战略实施五年来走过的道路,发扬光大已有的成果和经验,进一步健全以领军人才培养为先导,以诚信道德和专业素质提升为核心,以继续教育制度为支撑,以CPA专业教育为基础的人才培养战略体系。

狠抓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加大行业领军人才培养的投入,包括财务资源、政策资源和研究资源的大力投入。进一步拓展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的领域和渠道,增强注册会计师国际服务的能力。在加强与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国际会计公司合作的同时,积极选派行业优秀人才参与国际组织的工作,提升国际影响力。加强领军人才培养的全面性、多维度,对行业领军人才后备队伍实行分类、定向和跟踪培养,针对各自特点和定位,量身打造专业型、管理型、战略型行业领军人才。

继续深化CPA专业方向学生的培养。大力支持完善大学会计专业教育体系,推动学科建设,提升教育质量。继续实施CPA专业方向学生境外实习项目,扩大境外实习面。推进CPA专业方向核心课程教师境外实习项目和CPA专业方向院校教授间互访项目。

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层次、不同地域执业需要,不断改进培训方式,积极推进培训教材的研究开发工作,特别是针对新兴业务、新审计技术等方面的教材。制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将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列入2010年作重点之一,探索经验,务求实效。

实现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

新的一年抓紧完成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实现准则持续全面趋同。加紧对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力保2010年6月底前新的审计准则,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其中,要针对国际准则的相关内容,在中国审计准则中作出进一步阐述、细化或补充,深化内涵、扩展外延、丰富释例,使之既能够实现执行国际准则的一致性,也能够强化对我国审计实践的针对性。

积极推动新一轮国际趋同的等效谈判。以国际审计准则明晰项目为基础,就修订后的新准则与欧盟进行等效谈判。积极与IESBA沟通,探索与IESBA开展职业道德守则趋同谈判。同时,密切关注美国审计准则的发展动向,积极研究与美国实现准则等效认同的可行性。通过实现等效认同,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支持。

积极做好新准则实施的准备工作。把审计准则的修订和征求意见过程,同时转化为新准则的宣传过程、培训过程,确保新准则深入人心和顺利实施。根据准则修订的变化和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同步研究新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实施的监管工作,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程序、环节和要求等进行修订完善,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的执行到位。

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取得积极进步。希望社会各界一如既往地大力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理解行业的专业价值,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作用,为夯实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2篇

那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味着什么呢?

内部治理亟待指导

北京文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王培对记者表示,此次所的虽是征求意见稿,但仅就其内容看,它也是我国首次针对全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出台的文件,必将助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向更大更强方向发展。

从中注协此前的会计师行业“十一五”规划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强做大,其内部治理机制的建设尤为重要和迫切,亟须一个在行业内共同认可的指导性文件出台。同时,现代企业管理也更加强调企业内部控制。王培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多数情况下是在审计别人,而会计师行业本身也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正人先正己。”

“意见稿的形成参考了很多公司治理文献,像《公司法》。还注重对实践的研究,充分体现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性。”王培说。对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来说,“资(金)合”往往比“人合”更重要,与此对应,《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多注重对“资合”的规范。而同样作为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中“人合”因素则更为关键。很多时候,人的价值比股份的价值更高。比如,某人在时就有业务,某人不在时业务就可能随之转走。所以,《公司法》的一般规定难以适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机制的特殊性,事务所在重组、股权转让和股东加入或退出等重要环节,如果完全照搬《公司法》行事,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征求意见稿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长久以来存在的问题。

治理走向规范

从内容来看,王培认为征求意见稿整体是以内部治理为基础的,而重点仍在于规范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比如关于员工,员工是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的核心力量,是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的重要方面和主要践行者,员工管理与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密切相关。对于各事务所来说,涉及员工的管理内容非常多。指南则侧重于从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执行者水平、保障员工成长与事务所发展战略相适应的角度,对事务所与员工的关系进行了调整。

如果说员工是事务所的力量源泉,而其生命线就是执业质量,后者也是行业维护公众利益的专业基础和诚信义务。事务所内部治理直接影响着事务所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水平,关系着公众权益的保护。一家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好坏,直接取决于事务所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因此,将质量控制纳入事务所内部治理框架亦是势在必行。

而即使是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不等同于对质量的技术性要求,而主要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强调质量控制的领导责任,以及如何从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层面加强对风险领域和风险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设立分支机构是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王培说。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息息相关、一损俱损。空间、时间差异的存在加大了事务所管理分支机构的难度,分支机构成为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的难点、弱点。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执业风险,是新形势下事务所内部治理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注重“人合”因素,因此,合伙文化建设是保障事务所和谐、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在力量。良好的合伙文化为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是事务所内部治理机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所以,征求意见稿就对合伙文化的内涵以及如何建设合伙文化提供了指导。在合伙文化建设上,强调领导层的导向作用,强调制度的保障作用,强调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在合伙文化的内涵上,突出合伙文化的核心为诚信文化、合作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3篇

    一、事务所变更的含义与类型

    (一)事务所变更的涵义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关系的维护客观上是基于客户需求与审计师提供服务的最低成本契约(minimumcostmatch),因此,当客户或者会计师任何一方的特征发生了重大改变而另一方却无法或不愿适应这种变化时,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关系就可能破裂,事务所变更便随之发生。

    (二)事务所变更的类型按照上市公司与事务所关系终止时发起方的不同,我们将事务所变更划分为三种类型:1.自愿性事务所变更。事务所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需求方即上市公司为发起方的事务所变更,称为自愿性事务所变更。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具有聘用、解聘会计师的权力,当上市公司认为其聘用的会计师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以向会计师提出解聘,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与其聘用的会计师关系的终止,即发生自愿性事务所变更。自愿性事务所变更是我国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形式。2.会计师辞聘。事务所变更行为中,以审计服务市场的供给方即会计师为发起方的事务所变更,称为会计师辞聘。当会计师出于降低审计成本和审计风险、调整客户结构等因素的考虑,认为上市公司的行为特征不符合自身利益时,可能会向上市公司提出辞呈,从而导致会计师与所审上市公司之间审计关系的终止,即发生会计师辞聘。3.强制性事务所变更。事务所变更行为中,变更的发起方既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会计师,而是由于不可控因素,上市公司和所聘用的会计师不得不终止两者之间的审计关系,称为强制性事务所变更。

    二、事务所变更的动因分析

    (一)自愿性事务所变更的动因分析1.审计意见分歧与意见购买导致事务所变更由于审计意见的原因导致审计师自愿变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要么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寻求改变意见受挫或者是寻求审计意见改善不能如愿,概括起来,涉及审计意见以下几方面的分歧往往会导致上市公司主动变更审计师:(1)管理当局编制财务报告不恰当或错误运用会计政策、运用不当的会计处理方式,审计师要求调整,但管理当局拒绝按照审计师的要求作出调整;(2)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那么,财务报告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师对此表示反对意见并出具保留意见或性质更为严重的无法表示意见,但管理当局拒绝配合改善审计工作条件;(3)管理当局认为审计师出具的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将影响公司股价和融资能力的情况下,管理当局寻求变通,但审计师不予配合,因此,管理当局有寻找与自己意见更为一致的审计师的动机。2.事务所的地域差别导致事务所变更与审计师不在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比与审计师在同一地域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变更审计师,这与我国“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可以给上市公司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主要因为:一方面上市公司所处地域的地方主管部门为了保护本地域内的事务所的利益,而对上市公司施加压力,要求上市公司选择本地事务所。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认为在本地域的事务所会比较合作,因此将原事务所变为本地事务所。由于上市公司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时,当地政府就面临为公司解困的压力,就会给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本地事务所施压,要求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特别照顾,帮助其实现盈余管理的目的。由于政府出面干预,上市公司对本地事务所的合作抱有更大的希望,更倾向于选择本地的审计师。3.上市公司的财务困难导致事务所变更当企业财务状况不佳时,企业有变更审计师的动机。一般来说,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小其收费越低,处于一般财务困境的公司,倾向于选择比前任较小规模的审计师,以节省审计收费。处于较严重的财务困境或破产危机的公司,通过变更审计师,可以阻碍审计程序、延缓向利害相关方传递不利信息的时机。4.控股股东与高管人员变更导致事务所变更通常企业之间的并购行为会导致管理当局发生变更,而管理当局的变更会导致审计师的变更。首先,新的控股股东及其在企业的人(管理当局)为了防止审计师与前任股东发生审计合谋而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继续掩盖不真实的财务信息,会把自己原来的审计师带到被并购企业中,有可能识破前任审计师在公司以前年度发生的舞弊行为,帮助新的股东进一步了解真实的财务状况;其次,由新控股公司的审计师审计的客户的运行规模的增大会为客户在审计过程中产生经济的规模效应,能给审计师带来更高的回报并为客户降低审计费用。5.其他原因(1)审计费用对于大型公司而言,经常达到上百万元,基于成本的考虑,即使不是处于财务困境的公司,往往也试图通过事务所变更削减审计费用;(2)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动机也可能成为公司变更审计师的原因。事务所良好的声誉有利于公司发行新股。如果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能导致公司对审计师的需求发生变化,变更方向为寻求更大规模或更高声誉的审计师。

    (二)会计师辞聘的动因分析从1995年12月25日财政部《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至今,经过十余年的建设,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对审计师的独立性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师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在这种背景下,为了降低审计风险,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会主动解除与有可能影响自身独立性的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关系,从而发生审计师变更事件。此外,诉讼风险也是导致审计师主动辞聘的一个因素。产生诉讼风险的原因有多种:1.财务报表使用者方面的原因。财务报表使用者总是期望审计人员能够在技术上具有充分胜任工作的能力,并具备正直、独立和客观的态度来执行审计工作,防止公布“欺诈性财务报表”。当使用者认为未达到自己期望的标准,往往就控告审计人员;2.社会方面的原因。证券交易委员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当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社会总是同情受损失一方提出的要求,会计师往往需要承担“深口袋责任”;3.审计师自身的原因。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化和计算机的应用等原因,使会计和审计业务更为复杂。面对这些情况,审计职业界采取了诸多对策,除了增强自身独立性,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计划、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等措施以外,越来越多的审计师开始调整客户构成、退出高风险业务,从而产生了由于诉讼风险导致的审计师辞聘。

    (三)强制性事务所变更的动因分析1.制度规定证券监管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方面的规定是强制性事务所变更的主要原因。例如:国资委的《关于开展2005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5]992号)第十一条规定,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应连续超过5年。2.事务所的合并重组事务所扩大规模的方式之一就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重组。事务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设社合并两种方式。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合并,如果上市公司仍然聘请原来的事务所所加入的新事务所,这种变更都只是变了事务所名称而已,审计人员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属于一种“形式变更”而非实质性变更。3.事务所被吊销执照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规定,如果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存在欺诈或严重过错等违法行为时,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这样,使得原本聘用这些审计师的上市公司不得不改为聘用其他事务所进行审计,从而导致事务所变更。

    三、事务所变更的监管

    (一)加强对事务所变更披露的监管1.完善审计师变更事项披露的内容首先,在变更性质上,监管部门应要求上市公司明确变更是前任辞聘,强制轮换还是上市公司自愿性变更;其次,在变更原因上,上市公司应该披露详细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在披露意见分歧时,不论其是否达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满意程度都应披露。最后,为了防止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就变更前后的审计意见一并披露。2.增强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信息的及时性与信息的有用性高度相关,因此,增强对审计师变更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有用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该在年报公布以前对已经发生的审计师变更事实做出表决;其次限定在董事会决议后一定工作日内必须通知前任审计师,在规定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开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4篇

征求意见稿结合国办56号文件精神以及当前会计师事务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梳理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了10大类76项具体措施。这是中注协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和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又一重要举措,是对全行业贯彻国办56号文件的系统规划。

在支持和引导事务所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方面的具体贯彻措施包括: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的技术指引;关注事务所的合并质量;协调支持政策等。

在积极推动事务所实现国际化发展方面,提出了发挥中注协引导、联络、协调作用;制定事务所加入国际网络指南;实现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等措施。

在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方面,提出了制定事务所业务拓展指引;逐步建立非审计业务指导系统等措施。

在进一步深化行业人才战略方面,提出了深入推进行业人才战略;继续加强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进一步加强行业后备人才培养等措施。

在进一步完善考试制度、提升考试质量方面,提出了完善考试制度,严把准入关;进一步完善评卷制度;深化考试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维护考试公平;积极开拓境外考点;积极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等措施。

在严格注册审批制度方面,提出严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加强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股东、合伙人资格的实质性审查工作等措施。

在深化行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方面,提出切实做好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突出检点;建立专项检查制度等措施。

在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方面,提出推广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诚信公约制度;抓好职业道德守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等措施。

在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方面,提出积极拓展协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严格协会内部管理:加强协会队伍建设;加强协会决策和专家咨询组织建设;加强工作协调;加强行业发展的研究工作等措施,

在进一步加强行业党的建设方面,提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事务所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途径等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对充分发挥广大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意识和首创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注协秘书长陈毓圭表示,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需要开展和推进的工作很多,征求意见稿对国办56号文件的所有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分解。对属于协会方面的工作,作了细化和安排;对属于相关部门的工作,积极推动和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支持解决;对属于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该去做的事,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实施意见,既是贯彻国办56号文件的具体措施,也是巩固和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此次征求意见,也是面向全行业梳理问题和征求政策建议的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意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福建省; 注册会计师; 行业发展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历程,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行业建设取得了可喜进步,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完善资本市场、配合政府职能转变、引导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从现阶段看主要表现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大所”不大,差距明显;业务范围较小,发展后劲不足;服务对象交叉重叠;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不规范;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等等。为了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进程,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通知》([2009]56号)。201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05号)。《若干意见》及《意见》的,标志着注册会计师行业迎来了新的春天,为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深入系统地研究《若干意见》和《意见》对行业发展的新要求,总结行业发展经验,发现行业存在问题,把握行业发展趋势,提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才能促使行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进一步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状况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随着业务的拓展,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份额不断加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连续多年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福建省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中介力量。

(一)培养造就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执业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

截至2010年底,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达到188家(含分所10家,下同)、执业注册会计师达到2 191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近1 900人、从业人员近5 000人。在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当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有5人,占0.23%;具有硕士学位的91人,占4.15%;具有本科学位的995人,占45.41%。有6位注册会计师通过考核,入选为财政部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计划(注册会计师类)。

(二)拓展了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行业收入稳步增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福建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有了很大拓展,业务范围已从传统单一的审计、验资业务发展到审阅、商定程序等其他鉴证业务,从鉴证业务发展到、评价、管理咨询等非鉴证业务。2010年,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年度总收入达51 868万元,当年业务收入超过1 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有8家,排名前10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收入达24 620万元,占全行业总收入的47.47%。

(三)行业监管水平有一定的提高

自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职能划转以来(截至2010年底),福建省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财政监察专员办、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重点对296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检查,共处理处罚违规会计师事务所23家,其中撤销1家、暂停经营业务12家、警告10家;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73人,其中吊销3人、暂停执业37人、警告33人,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极少数“害群之马”,净化了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

(四)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得到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企改革、招商引资、社会公益、闽台会计师学术交流等经济、社会活动,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此外,自1991年设立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来,截至2010年,全国共进行了19次注册会计师考试,福建省累计有25万余人(全国为300万余人)报名参加考试,4 200多人取得全科合格成绩。

(五)协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一是提高了协会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积极主动服务会员,进一步规范信息工作,为会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二是加强了行业监管。开展行业专项工作,改善了执业环境;不断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稳步提高。三是加强了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建设工作,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二、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30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现阶段看主要表现在:

(一)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偏小

从行业收入情况看,福建省188家会计师事务所2010年的业务收入总额为51 868万元,其中业务收入在300万元以下的有153家,占81.38%。目前尚无一家事务所业务收入突破亿元。从人员情况看,福建省188家会计师事务所中,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有167家,占88.83%,拥有10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的事务所只有两家。因此,无论从收入规模看,还是从人员数量看,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均呈现小的特征。

(二)“大所”不大,差距明显

以中注协公布的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百家综合评价信息表的数据为例,福建省只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入百强,其排名由2006年的第74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41位,上升了33位,实现营业收入7 347万元,拥有注册会计师158人。但国内本土2010年第十大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收入为40 065万元,拥有注册会计师529人。因此,福建省最大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不大,与国内大所的差距明显。

(三)业务范围较小,发展后劲不足

目前,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总体上仍以会计审计服务为主,传统审计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而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业务收入(如司法鉴证业务、专项审计、投资决策、资信调查、税收咨询)等业务收入所占的比重比较小,使得大部分事务所缺乏服务大型企业的能力,无法满足企业各项业务需要,发展后劲不足。

(四)服务对象交叉重叠

目前福建省不同规模的事务所之间服务对象交叉重叠的现象较为突出,表现在: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很高,在事务所排名中也较靠前,但其收入构成却让人担忧,甚至存在不少收费低于5 000元的微型审计业务,“大小通吃”暴露出其高端业务和大客户严重不足。与此相反,有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少数几个注册会计师,但什么客户都敢接洽,什么业务都敢承接,接了就敢出报告,“小马拉大车”暴露出其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的缺失。

(五)部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不规范

自1981年以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从1家发展到了188家,其中绝大部分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少数合伙人(股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频繁设所、关所。在个别地区,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资格后违法违规招揽业务,低价竞争,严重扰乱了行业秩序和市场秩序。

(六)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

目前对事务所实施日常监管的部门很多,如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日常监管部门有证监会、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一般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门、财政部驻福建专员办、注册会计师协会等。每个部门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各自要求的一整套报表数据,甚至相同的报表要向多个部门进行重复报送。日常检查也常常重复进行。多头监管增加了事务所的负担,使事务所无法集中精力专注于事务所业务的拓展,也增加了事务所的成本。

三、加快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对策

根据《若干意见》及《意见》的精神,结合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现状,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快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一些对策:

(一)积极推动事务所合并,做大做强

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有关工作措施,为事务所做大做强提供支持。可以由福建省财政部门牵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配合,研究制定事务所联合合并技术指引,指导事务所实现实质性融合。当前要积极推进本土事务所龙头――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的吸收合并步伐,形成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的合理布局,占据省内的主要市场份额。在夯实本省市场基础之上,逐步向省外拓展,将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培养成全国性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此外,对省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动员,积极促成本地或跨地事务所的联合或合并。对进行实质性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财政部门予以一定奖励,以调动事务所合并重组和做大做强的积极性。

(二)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的拓展提供支持

按照《若干意见》关于实现“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大幅拓展”的目标,把推动和支持事务所开拓新业务领域作为工作重点。第一,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积极与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协商落实《若干意见》及《意见》精神,争取这些部门支持配合开展审计业务。第二,与省物价局协商,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要求,尽快制定并出台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业收费,避免出现低价竞争,净化行业发展环境。第三,为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业务收入(如咨询业务收入)的比重,应由省财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将会计咨询业务纳入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来管理。可以考虑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下设立会计咨询分会来具体管理。

(三)推动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大做强,事务所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必不可少。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为薄弱,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面临着资金制约等问题,政府应从财力上帮助事务所解决信息化建设资金紧缺的难题,推动事务所加快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具体讲,可以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信息化平台建设资金,为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平台建设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大力抓好行业领军人才和后备人才培养

加大行业领军人才培养的投入,包括财务资源、政策资源和研究资源的大力投入。由省财政、省注协等部门设立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选拔行业优秀人才,依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及厦门大学等其他高等院校的力量,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行业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打造一批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在行业做大做强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复合型领军人才,并鼓励其参与全国注册会计师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

(五)严格准入、强化监管,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

继续深化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监管标准和监管程序,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水平。探索建立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效配置监管资源。一是加强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不合格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扰乱审计市场;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加大查处力度,对少数职业道德缺失、执业质量低下、行业反映强烈的“害群之马”坚决清理出去,让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退出市场成为常态。

(六)积极与省内各地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联系,开展会计服务外包基地试点

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内外资企业众多且集中,这些众多的内外资企业在初创、发展过程中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层次不同的服务。这种对会计服务多层次的需求,使得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实现“各有所依、各有所长”式的发展,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找到适合自身的发展空间,实现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内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三赢”。为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主动与省级大型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管委会联系,大力宣传会计师事务所入住开发区与工业园区所能带来的“三赢”效果,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促成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协会还应对试点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请求省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帮助协调试点工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七)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从事医疗卫生、大中专院校、非营利性基金等新审计业务相关知识的培训

《若干意见》及《意见》将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纳入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大幅度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为了尽快进入这些领域,必须做好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为此,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适时制定培训计划,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新业务、新知识的培训。邀请医药卫生管理部门、教育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医院、大中专院校、基金会等单位的相关人员给注册会计师介绍相关的专业知识,为注册会计师实施新业务审计奠定基础。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因起步晚、基础弱,要实现与福建经济共成长,道路还很漫长,需要全行业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在转型期里,行业发展瓶颈的解除,行业发展资源整合的框架布局,无疑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倾力支持与协会的指引,但更为重要的是,事务所应当放宽视野,找准定位,努力开拓新业务领域,在服务经济发展中实现自我发展和提升。

【参考文献】

[1] 陈毓圭.创新务实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J].财会通讯:综合版,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