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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工作方案范文

申论工作方案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特尔菲法 申论考试 参考答案

一、引言

《申论》是选拔录用国家及地方公务员必考的科目之一,近些年来,国考的报名人数都在百万以上,公务员显然一直是一个热门的就业行业,相应的《申论》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各地的事业机关,甚至有的企业招录考试,也纷纷借用这种考试方法。作为一种备受推崇的测评方式,其测试的效度与信度就显得十分重要。《申论》的答案与评价发挥着巨大的引导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其指挥着我国数以万计的学生的能力培养。但作为一种主观性的试题,评价难免带有主观性,其答案也不可能是唯一的、固定的。所以,拟定一份公正的、权威的、相对客观的参考答案对于政府机关成功选拔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当前申论参考答案公布与拟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权威考试机构公布答案时的不作为

从2000年第一次《申论》考试,到2014年,上至国家公务员局下到各省的公务员主考部门,从没公布过参考答案。每次申论考试结束的当晚,网络上铺天盖地的就是各种培训机构专家们给出的参考答案。因其非常及时,在第一时间公布,而关键时刻,政府的权威机构却“失声”,再加上其公关、广告的推助,这些答案很快被已考试的或准备考试的学生作为标准答案,影响着对自己能力的评价,也自觉不自觉地以其指引着今后的能力训练。由于公务员考试异常火爆,因此催生了一个竞争激烈的公务员考试培训市场。各种培训机构林立,各层次的培训师也辈出。这中间难免良莠不齐,有专业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教育团体,当然也存在不少以营利为目的培训机构。政府权威组织因各种原因,在公开参考答案中的不作为,给鱼龙混杂的各种所谓答案及评价方式留出足够空间,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学生的学习,降低了《申论》的权威。

(二)当前《申论》参考答案拟定不够缜密

以笔者所在的C市为例,《申论》参考答案拟定主要采取专家会议法,分两步。第一步是由核心专家组2至3人拟写初步答案,第二步由30人左右的专家组开会讨论修订。主办方的设想是好的,通过两轮讨论,集思广益,最终形成一个较为权威的参考答案,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不尽然。

首先,核心专家组数量有限。省级的《申论》考试通常有三题。每一题有一个参考答案制定核心专家小组。每一组的成员最多只有三人。本来人数太少,就是这三个专家的集体讨论也存在盲目服从的缺陷,最终导致答案往往由一个专家做主决定。

其次,专家是否“专业”?申论考试是选拔政府管理人才的。公务员更需的是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能够解决关键、复杂的社会问题,执行能力强,要求评价老师应具有法学、政治学、管理学的丰富知识储备。但专家们多是原来基础写作或应用文写作的老师,绝大多数是学中文的教师。不可否认,他们对纯语言文学的理论和创作的学习和研究,但能否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挑选专家是值得商榷的,特别是核心专家组成员选择,理应慎之又慎。

再次,核心专家组拟定初步答案时间仓促。C市通常是给每个核心组最多半天时间。在主办者看来,申论学生作答3题仅需要150分钟①。每个专家组只做一题,半天时间是足够的。其实,参考答案的制定是严密而科学的,尤其是关乎千百万考生命运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答案的制作无异于设计客观权威的评价指标体系,其过程是费时而复杂的。核心组成员有限的时间,有限的精力,想要在如此短时间设计出个相对完善的方案也是不现实的。

最后,第二轮较大规模的专家讨论敷衍了事。第一步核心专家组拟定的答案初稿存在某些不足,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希望在第二步较多专家相互启发下得到改进,但群体决策存在固有的缺陷,如“从众现象”,在一个较大的场合里,个人真实的想法总是受群体的压力,易屈服于权威或大多数人意见。由于自尊心等因素的影响,职称或级别的低者也不能畅所欲言,使会议出现僵局。且此次讨论会主办方留出的时间更吝惜,短短的两个小时,再加上不适宜的讨论地点,使本可发挥校正作用的较多专家参与的讨论几乎流于形式。

三、应用特尔菲法拟定申论参考答案

(一)特尔菲法

特尔菲法是在许多领域广泛应用的一种专家分析方法。它是在专家个人判断法和专家会议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专家调查法。特尔菲法采用匿名征求意见的方式,即专家之间不得互相讨论、不发生横向联系,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最后汇总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形成一个具有较大可靠性的结论或方案。20世纪40年代美国兰特公司研究员赫尔默(O.Helmer)和达尔奇(N.Dal-key)设计了这种方法。60年代后,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学习应用,收到较好的效果。最初特尔菲法只是用于技术预测中,后来在教育预测、医疗保健预测、人口预测、经营和需求预测等领域,这种方法也得到广泛应用。其实,特尔菲法作为一种主观、定性的方法,不仅可以用于预测领域,而且可以广泛应用于各种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和具体指标的确定过程。申论是一种全国通用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测评工具,其标准答案的拟定就是要建立一种客观权威的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对大学生是否具备公务员素质作一个公正的评判。为此,笔者试图用特尔菲法拟定申论考试的参考答案。

(二)特尔菲法的具体运用

以下以笔者所在的C市为例,分析特尔菲法在每次申论参考答案拟定中的具体实施过程。

1.建立专家协调小组

申论考试参考答案的专家协调小组成员建议由5名组成,其中3名应为教授,另外2名是人力与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其主要任务是选择专家,对每一轮的结果进行汇总处理,最后确定参考答案。

2.确定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人数应在30人左右,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从事管理或教学工作5年以上。主要应是行政管理领域方面的专家,可适当选择中文、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少量专家。这里需注意的是,专家组成员不能全在高校中确定。根据申论的性质,有必要选择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党政机关领导及普通公务人员,他们来自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对现实问题的剖析更深入、更切实。对如何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解决实际问题会提出更具针对性强的、操作性更强的方案。以2014年重庆市选调生考试为例,申论是关于社会组织的题材。《非政府组织管理》是行政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所以选择的专家应当包括对非政府组织或非营利组织有专门研究的高校授课教师。实务界就要请到分管社会组织的各级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每次申论题材不同,专家组成不同,除发改改委、政策研究室等决策与参谋机构的公务员外,相应选择不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组学界与实务界的比例为2:1比较合适。

3.特尔菲专家咨询

第一轮专家咨询,把申论试卷发给每一位专家,要求每位专家认真阅读材料,根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给出参考答案。答案不仅包括答题要点,还有对每个答分点给出具体的分数。专家之间相互不认识,相互不讨论,“背对背”独自作答,专家不受任何干扰。第一轮专家咨询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专家可不拘于申论材料,广泛调研,甚至实践考核,撰写参考答案。这一轮起码应在三天左右。

回收答案并进行统计处理。协调小组人员收集每位专家的答案,在综合考虑各位专家意见基础上,对每一得分点及权重进行修正,根据绝大多数专家的意见撰写答案初稿,同时将不同的观点列出,再进行第二轮专家咨询。

第二轮专家咨询时,各位专家可参考第一轮的咨询结果,对自己给出的评分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协调小组将意见汇总后的结果再进行第三轮咨询。每次都应提供前一轮的调查结果和新信息。

由于申论出题并不生僻,文中的观点和内容都有定论,所涉及的社会问题也一定是用行政管理手段可以解决的。因此通常三轮之后,专家们的意见基本趋向一致,认为修改后评分方案更科学、更全面、更合理,没有持反对意见者,最终由协调小组形成申论的参考答案。由此形成的答案具有较强操作性,便于阅卷教师评卷,主观性试题有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仍以2014年重庆市选调生考试为例,申论第二题为“请根据给定资料,简要概述我国社会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20分),多轮反馈征询,结果如下:

表1 申论参考答案示例

(另外2分为卷面分,根据答题的是否具条理性、阐述是否清楚,格式是否规范,书写是否工整酌情给分)

四、结语

特尔菲法具有匿名性、反馈性、收敛性、广泛性的特点。通过多次匿名反馈集中专家群体智慧,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从中央到各省,笔者都建议用此方法替代传统的专家会议法,拟定出科学而权威的申论评价指标体系,对千百万考生进行更客观、更公正的评价。我们非常希望,有朝一日,考试结束后政府的主考机构能有底气大胆公布答案,并且经得起专家的检验与网友的质疑。当然,特尔菲法也有先天不足,如此分析法易忽视少数人的创意及专家之间缺少思想交锋等,如何完善公务员招录考试考验着学者与行政管理者的智慧。

注释:

①从2014年开始,申论考试时间改为180分钟,国考能常为4-5题。

参考文献:

[1]冯春,祝伟,淳于淼泠.《公文写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主要是受理查处群众的控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群众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另外接受检察长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级权力机关交办的由控申部门查办更为合适的案件。同时也履行着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职能。从以上控申部门的职能可以看出,控申部门管辖和办理的案件与反贪、渎检、刑检等检察部门相比,管辖的案件比较杂、散,工作中的政策性更活,由此对控申检察干警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

当前控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在个别领导眼中控申部门的工作只是收收发发,其作用和收发员相当。二是人员编制少、素质一般。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检察机关人员的“代谢”出现了失调,一些干警退休后没有及时得到补充,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只好将“精兵强将”安排到反贪、渎检、刑检等部门,不少基层院的控申部门安排的是“老弱残兵”,尤其是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达不到“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三是管辖的案件查办难度相当大。难度大的原因有:对于复议控告、申诉类案件,原办案单位的意见已经作出,要改变结论很困难。对于个别的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在不同的诉讼环节已经多次经本院的检委会讨论研究或上级院已经有批示意见,要实事求是地改变原结论非常困难。另外涉及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致使检察人员的认识不一致,因此说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难度较大。四是案件管辖的界线不清。因控申部门初查的案件多数线索不是很清晰,很多案件线索与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交叉重叠,举报、申诉的群众有的又缺少法律知识,经常在检察机关纠缠不清。遇到这种情况,控申干警只好采取“推”、“拖”、“等”等软办法解决。

综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的控告、举报、申诉、赔偿案件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处理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果处理得不公正,对于检察机关是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但是对于个案的申诉人、上访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因此我们要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维护公平正义,为促进社会繁荣稳定、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首先,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重视控申工作,特别是基层院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指导控申工作,要把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放到关系社会稳定大局的首要位置,站在时代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为人民掌好检察权,用好检察权。

其次,要加强控申队伍建设。第一,要配齐配强控申检察干警,把那些年富力强,有较丰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检察干警充实到工作一线,使他们担负起控申工作的重任。第二,强化对在职、在位控申干警的培训,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处(科)室为契机,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五学”为载体,提高控申干警的整体素质。学习理论:没有理论武装头脑的队伍是设有战斗力的。因此要组织控申干警学习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坚定控申干警的政治立场和觉悟。学习业务:要在学习巩固“两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读本》,结合控申工作的实际,突出对检察实务和其他政法部门及国家基本法律的学习,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重点以学习控申业务为核心,不断夯实业务基础。学习经济:经常到社会中进行调研,了解新形势下多元化经济主体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和遇到的问题,使干警掌握一定的经济管理方式、方法。学习社会:组织控申干警到偏远乡镇、村屯走访农户,了解农民的生活状况,拉近与农民的距离,了解当前农村工作的弱点以及束缚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要走进城市社区,到下岗职工中与他们交朋友,了解其生活疾苦,对弱势群体倾注热情,分析他们可能上访的原因,为使控申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预防性提供基础保障。学习典型:要组织干警学习张会杰先进事迹,以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教育、激励每个控申干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通过强化“五学”,真正把控申干警培养成“专家型”、“复合型”的人才,把控申部门打造成“学习型”科室。

再次,要变革管理理念,准确定位科室中层领导与干警的关系。在科室中变“领导”为“引导”,变“命令”为“激励”,使科室领导与干警形成默契的工作伙伴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学习+激励”的现代科学管理工作机制,摒弃“制度+控制”的管理模式,使学习力不断增强,个人潜能和集体智慧得到最大发挥,使每个干警“更加聪明地工作”,并在工作中活出生命的意义,使控申检察工作在“勤奋而愉悦”工作氛围中不断创新,在创新中创造性地工作。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虽然我国的申诉制度一方面肩负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另一方面却是滞后的理论研究和混乱的申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突出,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本文以刑事申诉为角度,对刑事申诉制度立法现状和现存问题的分析研究,探索检查申诉工作的立法完善和强化措施,以期提高申诉法律制度在刑事法律监督中的影响地位。

关键词:申诉;刑事申诉;刑事申诉审查程序;

“申诉”一词不论是内涵还是外延,都有一个过于宽泛的界定,而正是由于“申诉”概念过于宽泛,才使得学着找不到研究的基点。笔者认为对“申诉”的广义理解本身并无不妥,但却无助于集中深入研究“申诉”,更无法从中找到“申诉”当前存在的问题。申诉朝着两个方向发展,一方面是公民滥用申诉权利,越级申诉、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另一方面是公民申诉难,受理申诉的机关久拖不决,敷衍了事,甚至一些机关为了片面追求“低申诉”、“零”而不惜阻却公民的申诉,使得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甚至导致一些矛盾的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顽疾。因此本文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为视角,审思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当事人等对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做出的决定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司法机关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①刑事申诉包括三种类型,即侦查申诉、检察决定申诉和生效判决、裁定申诉。刑事申诉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保障、规范刑事申诉权利正常行使的一系列完整、有效的程序机制,包括刑事申诉主体、刑事申诉客体、刑事申诉理由,刑事申诉管辖、刑事申诉时效、刑事申诉办理程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监督和制约的有效途径,通过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对检察活动、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实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一、建立刑事申诉的法律依据和立法现状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和第242条规定了从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到作出再审决定或者驳回申诉决定的整个过程,就是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 刑事申诉本身不是诉,它仅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一项诉讼权利, 而且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完整诉权,并不必然引起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仅此一条就明确规定了:(1)刑事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和近亲属;(2)刑事申诉的管辖部门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3)刑事申诉的效力是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现状看,作为检察机关监督职能重要内容的刑事申诉程序的规定,犹如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法律规定虽然原则、概括、粗疏,但仍涉及了刑事申诉的基本内容。不难看出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司法机关所作的设计申诉程序的各项规定、司法解释,都是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对相关程序作出的一些必要的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实质性突破并不多。试图用简单的条款规定来涵盖丰富的内容,似乎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点。《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刑事申诉的基本内容,但只能说为刑事申诉制度描绘了一个雏形,远未达到理论上的成熟,更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我国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实践基础和现存问题

在我国长期的检察工作实践中,对刑事申诉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事实上早已经存在,并且在不断地克服弊端,不断发展、完善。从最初的书面审查、办理过程不公开,当事人几乎没有参与权、知情权,逐步发展到与申诉人见面,听取当事人的辩护与辩解,再发展到公开听证,赋予申诉人应有的诉讼权利,使刑事申诉审查程序走出“暗箱操作”,实现审查过程的公开、透明。③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申诉部门的检察申诉工作得到重视并发挥相应作用,但仍存在不少机制运行后显现出的滥用申诉、申诉难等问题。

1.刑事申诉制度立法层面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申诉规定比较笼统,大都是原则性的指引和粗线条的规范,没有形成一套完备有效的程序机制来规范约束司法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对申诉的时效没有规定,由此,一些案件判决、裁定已经执行十多年,而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此以来,由于时间久远,证人或难以寻找或死亡,相关的证据有可能已经灭失,受理申诉的检察机关只能在复查申诉案件中仅局限于审查原来案卷的内容材料,也就是书面审查,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建立有限申诉制度,对申诉的时限、主体和次数作适当的限制,进一步完善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性规定,有利于节约诉讼诉讼成本,避免当事人无休止的申诉,也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2.刑事申诉审查程序的理论缺陷。滞后的检查申诉理论导致研究室导致司法实践中检察申诉部门的权力配置不合理。反之,不思进取的现行检查申诉制度又导致了学界对检察申诉理论的研究重视不够如此恶性循环极大地制约了我国检察申诉制度的建设。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刑事申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程序与公民权利保障的诉讼救济程序紧密相连,不仅具有程序法定、程序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意义,但在现有诉讼法律中极少涉及,使得刑事申诉审查“无法可依”。因此,对刑事申诉法律的完善显得任重而道远。

3.部门权限配置和体制问题。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指导,现行申诉检察部门逐渐沦为接待部门,其行使的申诉检察权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现行的检察申诉权被分散在各个相互独立的部门,但却没有统一的上级指挥领导;申诉检察部门虽然是专门的申诉机关却又无全权处理申诉的权力。如此一来就难以形成统一协调申诉的机制,各个不协调的分力也影响了申诉的合力,因此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很难做到对检察申诉案件的全程跟踪,督促案件和及时反馈。

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队伍履职能力方面

实践中,检察机关内部普遍存在着“大公诉,小申诉”、“强职侦,弱控申”的现象,在人员配置和办公资源分配上都得不到重视。实际中,申诉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年龄结构往往偏大,知识结构设置不合理,影响了申诉的实际效果。同时,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除了刑事申诉业务之外,日益成为接收申诉来访来信的“接待者”,把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线索分流和来访来信处理上,办案和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当前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办案数量不断增长,工作要求日益提高,迫切需要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作保障。一些地方刑事申诉检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偏弱、办案力量不足,难以适应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特别是新增业务发展的需求。

三、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强化措施

(一)刑事申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1.有限申诉制度的规范化。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时效限制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鉴于当前刑事申诉没有期限、次数的问题,有必要在刑诉法中对刑事申诉时间、次数和理由等作适当的限制,避免无休止申诉、缠诉。这不仅有利于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增强司法者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培养申诉人及时申诉理念,以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

2.申诉审查程序的具体化。刑事申诉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诉后,对已生效案件进行重新审查的司法行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是刑事申诉制度中的重要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提起刑事申诉、处理机关受理与审查申诉所应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则。从诉讼程序角度看,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该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范畴,是再审程序的前置程序,与再审程序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事审判监督。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来说,进入再审程序前都必须经过申诉审查程序,司法机关通过对申诉案件的审查,绝大多数申诉都可以作出处理,并不需要进入再审程序,这已被多年的司法实践所证实。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重要性、必要性日益增强,事实上已成为绝大多数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潜质程序。故而,本文认为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独立存在价值,在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关键是要在法律中赋予刑事申诉审查程序应有的法律地位,将其作为完整的诉讼程序在诉讼中作出规定。

(二)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强化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合理设置检察申诉部门职能分配,注重制度化建设。严格根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要求,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确保办案效果。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两见面”制度,采取调解等多种措施做好案件的执行落实和善后息诉工作,把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重风险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与评价机制、考核奖惩机制挂钩,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二是落实修改后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增强执法公信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积极实践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工作。其一是要筛选适宜案件,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力争推出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的案件;其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方式,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其三是要规范案件管理,严格报送制度。各省级检察院对公开审查案件要逐件登记、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四是要加强调研、宣传,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良好形象。

三是全面推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承担起对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出庭抗诉任务。修改刑事申诉办案程序为: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 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从修改后的条款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件的程序变化有三:其一是授予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检委会直接提出抗诉的权限;其二是减少了刑事申诉案件抗诉程序的办理环节;其三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出庭支持抗诉的职责。

四是大力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的人员素质。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建设,为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通过全员培训和刑事申诉业务技能比武等活动,大力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法律、 敏锐发现错误的能力,协调各方关系、做好善后落实工作的能力,耐心细致做好解释说服工作的能力。同时,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狠抓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刑事申诉检察干警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四、结语

申诉检察工作是联系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关口,也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④应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制度检察工作的改进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国的检察申诉仍处在一个不断改革和改善的阶段,尽管现行检察申诉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必须看到检察申诉这一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剑,必然会随着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 参见吴旭明:《解读》,载《人民检察》,2013年第9期。

② 参见王晋主编:《刑事申诉检察业务教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刑事申诉 律师 司法为民

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 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群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申诉难、久申不息等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制度。” 这将影响着申诉工作的发展方向。刑事申诉作为整个申诉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应逐步建立规范的律师申诉制度。本文主要针对律师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律师刑事申诉的必要性

(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实践发现,申诉人受到法律知识和办案程序局限性等影响,认为申诉难、申诉案件办理走过场等问题时有发生,久申不息, 形成讼累,既浪费了申诉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又使群众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质疑。这与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不相符。为此,建立律师申诉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要之策,一方面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依法行使权,帮助申诉人有效行使申诉权;另一方面,律师通过行使权、履行任务,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维护申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诉访分离,落实涉法涉诉工作改革的重要渠道

长期以来,部分群众受错误观念的影响,将申诉问题作为问题处理,不信法,使申诉程序被架空。中央做出推行涉法涉诉工作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实行诉访分离,使诉、访各归各位。实践中,对于什么是问题,什么是涉法涉诉问题,一些当事人搞不清,由律师来申诉,利用其专业知识进行分析判断,选取适当的程序维护其程序,有利于促进诉访分离 。第一,律师对是否可以提起申诉案件进行把关,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与原案无利害关系,可以利用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帮助当事人分析、判断检察机关具有终结刑事诉讼程序效力的决定或者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是整体错误,还是局部错误;是当事人理解错误,还是裁判说理不当,从而为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申诉提出建议;第二,如原案件办理确实存在错误,可以帮当事人进一步分析是事实错误还是程序错误,是证据问题还是法律适用问题等,为当事人提起申诉提供帮助;第三,律师可以在当事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对申诉人合理合法申诉给予支持的同时,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利弊,阐明关系,客观地面对诉讼,促使其理解和服从正确的裁决,减少无效的申诉,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

(三)深化检务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的必然选择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尽管与申诉人两见面、公开审查等,但仍给人以封闭、不透明的印象。通过律师刑事申诉,将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引入程序中,一方面以受托人身份和专业法律知识研究案情和证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可以帮助办案部门查清事实,夯实公正裁判的基础,依法做出公正结论;另一方面,通过案件全面了解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决定等全过程,以职业法律人的独立人格,对案件办理进行全程监督,促进和保障申诉程序的客观公正。因此,律师刑事申诉既是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的客观需要,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纠正司法机关错误的裁决、正确实现刑事诉讼任务的有效途径。

二、律师刑事申诉的可行性

(一)律师刑事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都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2条还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以上所列举的这些规定并没有将案件范围只限于第一、二审案件,因此也应包含有申诉阶段。

(二)关于律师刑事申诉的相关规定

现有的法律和规定中存在间接关于律师刑事申诉方面的规定,一是从律师角度进行规定的条文。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0年2月21日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律师担任申诉案件人的规定,共三条,明确了律师可以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委托,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二是检察机关的办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诉人委托律师申诉的,也应受理。”纵观前述规定,都表明了律师有权刑事申诉。

(三)律师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

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民利,从 区分申诉主体来看,被告人因对原裁判、决定存在异议行使申诉权,是其辩护权的延伸;而被害人提起申诉,其实质上是其控告权的续延,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辩护权、控告权一样,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权利保障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允许律师刑事申诉符合法治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以律师身份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刑事被害人行使控告权。那么当案件进入申诉阶段后,法律也同样应当赋予律师刑事申诉案件的权利,以其专业知识为申诉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专利授权 知识产权 负面影响

1.时机不当对专利授权带来负面影响

科技成果一般采用验收、报奖、登记制度及学术论文为评价方式,其中科技论文是由科技工作者对其创造研究进行理论分析和科学总结的智力成果,科技论文的数量及出版社等级用来评定科技人员的职称,且作为考核科研机构的标准,科学技术人员做出其研究后,都希望成果尽早发表;而将科研成果申请专利是将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广大科技人员有积极性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将科研成果以知识产权的法律形式保护起来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在专利申请之前,该论文的发表对专利申请的审查会带来负面影响,即与专利申请同一主题的论文,在申请日前一旦发表公开就会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导致因该专利技术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即申请专利的公开使其成为公有技术,影响了以后的专利授权,从而丢失了本来能得到、应得到且想得到的成果。常忽略的另一个问题是:也有些科技人员不太清楚自己研究成果,只知道抢先一步,尽量做到及时、准确和完整,不知道申请专利,从而因“拱手奉献”,与他人“共享”丢失了可以法律形式明确的,本来属于自己的成果。

2.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其独创性不同于新颖性,同一思想内容的题材,由两个作者同时完成,只要是各自独立从事了智力劳动,两部作品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专利法》第22条指出,授予专利权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新颖性,是指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通过上述有关法规可看出科技论文与专利均属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成果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也可申请专利权保护,但对其后的专利申请有抵触作用。然而,提请科技人员注意的是:虽然专利申请前对专利申请有负面影响,但申请专利并不影响申请后论文的在后发表,从专利新颖性的角度考虑,慎重选择时间,确保的时间要在专利申请之后,即申请专利在先,在后才是权宜之计,因为这样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受影响,也避免了实用新型(不实审)专利事后被无效的可能使科研成果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双重保护。

3.案例分析

某科技人员不太清楚《专利法》有关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后,将其成果部分内容抢先发表,之后又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结果其内容发表破坏了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险些未获得权利权。专利号为ZL03111531.4的发明专利(名称:大蒜素和大蒜油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在发明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提出审查意见:“对比文件1(该发明人(申请人)的论文)和对比文件2将“大蒜素和大蒜油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等技术公开,认为蒜素和大蒜油环糊精是衍生物包合物中的一种,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选择羟丙基-β-环糊精是环糊精衍生物作为包合材料,这种区别是所属技术领域中的一种公知常识,可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其效果是可预料到的,结论是不具创造性。发明人(申请人)为了不丧失专利权利,只好缩小了权利的保护范围。根据实施例中唯一没有在论文中公开的优选方案对与权项作限定性修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申请人在答辩中说:“一般环糊精衍生物对蒜素和大蒜油的包合物在水中的溶解度为8g/mL,而羟丙基-β-环糊精衍生物作为包合物其在水中的溶解度能达到75g/mL。这一点对大蒜素和大蒜油液体制剂有至关重大的作用,本发明所述羟丙基-β-环糊精衍生物能够带来峰值,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符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3节有关选择发明思想,所以本发明具有创造性。”审查后申请人虽然取得了专利权,但保护范围仅一个最佳方案上,即保护范围很窄。

4.和专利申请应注意问题

4.1做好技术保密

技术秘密、科技论文作品和专利均属于人类智力活动成果,属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情报等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

不论是还是专利申请都涉及保留技术秘密的问题。两者均要公开进入公共领域,会被公众所利用。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秘密两方面的考虑,可在适当保留技术秘密前提下对其成果进行公开。当然要在其发表的论文具有独创性或申请的专利能授权基础上再进行战略性取舍,这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应该重视的问题。

另外,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说,不是任何研究成果都要且申请专利的,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如果申请专利或是,这一技术早以公之于众了。

发明人对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发明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点,做出自己选择。如果某种技术他人很难发现,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会带来更多利益。

4.2选好论文及专利申请立题角度

如果论文急需发表,来不及申报专利,为避免上述案例问题发生,要保证论文内容不要和专利保护方案重叠。论文可重点对成果进行理论分析和取得的应用效果上进行科学总结,回避专利将要保护的结构和方法内容。只要论文立题角度和专利方案不发生重叠,可先,因其内容不影响在后专利申请新颖性,专利也会因符合专利法而授权。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6篇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

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是控告申诉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前提和基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构建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理论基点,直接规定和制约着控告申诉检察学学科体系的内涵和边界。因此,研究控告申诉检察学必须首先要明确其研究对象。笔者认为,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制度”是规定“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的制度规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机构设置及职能、工作体制及机制等一系列具体规范及工作原则、方法等的总称。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性质

控告申诉检察学是一门专门以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为研究对象的综合性检察学学科,是学与检察学的边缘学科,但其本质是检察理论,因此笔者将控告申诉检察学与控告申诉检察学、行政诉讼检察学、检察委员会学等列为检察学的二级子学科。控告申诉检察学是在系统总结我国控告申诉检察制度历史发展和制度实践基础上形成的系统化的专门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告申诉检察学属于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有自己的理论框架,其研究重点应关注于我国的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产生、发展与变化的历史沿革、规律及对域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借鉴等制度史学问题,中国特色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属性、职能作用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优越性及与我国检察制度的契合性等基础理论问题,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建设方向,控告工作与申诉工作流程设计等实务问题。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一)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方法

我们应有充分的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国情出发,并充分考虑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司法工作实际,批判地借鉴域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经验,做到即不能落后于时代,又不能过度超前于历史阶段,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政治高度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建设。总之,控告申诉检察学必须要立足中国国情,自觉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为指导,这样才能科学认识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发展规律,保持正确的研究方向。在具体研究方法的设计上,要考虑控告申诉检察学的法理基础,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检察学的基础理论就构成其理论基础。同时,其与学交叉,学中的受理、分流、处理、分析、统计、归档等一些基本理论也应纳入其基本理论体系。同时还要考虑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中固有的群众性、直接性、广泛性等特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实证研究,从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现实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出发开展描述、解释和推断等研究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制度、体制和机制改革,为进一步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二)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意义

1、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需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与西方的检察制度有本质的区别。西方的检察制度是以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为框架,而我国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架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们不能套用西方的政治理论和检察理论来说明、评判中国的控告申诉检察制度,而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突出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中国特色。通过对涉及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重大理论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解释与回答,回应各种质疑与挑战,使控告申诉检察制度建立在坚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础上,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的研究,也必然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建设,使之立足中国国情,符合检察工作规律,适应法治时代要求,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基本精神。

2、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推动和促进控告检察工作的需要

科学的控告举报工作机制、涉检办理机制对于控告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非常重要。控告检察学是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子学科,通过开展控告检察专题研究,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控告检察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任务,明确控告检察工作的方向和思路:以深化三项重要工作为主线,在坚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探索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和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更好地服务反腐倡廉建设;探索动态管理模式,深化文明接待室创建评比活动对控告检察工作的全方位考核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畅通渠道,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进控告举报工作队伍能力建设: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大局观念,提升检察职业道德水平;切实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内部监督的能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抓好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明确控告检察的主要任务: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3、开展控告申诉检察学研究,是推动和促进申诉检察工作的需要

申诉检察工作的目的,主要在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外监督职能和内部制约机制,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监督中的监督,必须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完善符合科学发展的申诉检察工作机制。申诉检察学是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子学科,通过开展申诉检察专题研究,进一步了解新时期申诉检察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执法理念还存在偏差,申诉案件的办理难度加大,办案的制度机制不够顺畅、申诉部门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业务素质不高、法律监督不强等问题,明确申诉检察工作的方向和思路:坚持质量和效率并重,充分发挥申诉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大力提高申诉检察工作的公信力;坚持纠错、防错并抓,切实从源头上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坚持工作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联动,不断激发申诉检察工作新活力。建立申诉检察干警培训的长效机制,努力提升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明确申诉检察的主要任务:依法处理有关民事申诉、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控告申诉检察学的学科体系

具体来说,控告申诉检察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理论体系是相对完整的,具体应包括控告申诉基础理论,控告检察学和申诉检察学等分支,基本体系框架包括:(一)控告申诉检察制度的历史、性质、任务、特点、地位、作用、工作原则、指导思想和机构队伍建设;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与法制建设、社会发展特别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关系、适应及其客观规律等基础性理论问题;(二)控告检察工作的受理、初核、分流等内容;(三)申诉检察工作的受案、审查、办理等内容。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智能化;专利审批;审批制度改革

引言

2015年1月,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行政审批改革提出具体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我国唯一的专利审批行政部门,承担全国的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查工作。多年来,专利局一直将提高查询效率、提升对外服务质量作为业务管理的重点,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0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投入使用全流程电子化的专利审批系统,增加了电子化的申请模式。信息化手段极大提升了专利审批的服务质量的专利审查工作的效率,申请人足不出户既可向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有效缩短了专利审查周期。

在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又期待着更为方便、快捷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服务,在不考虑增加审查员人力投入的情况下,如何帮助审查员提高效率,减少出错率,做到审查中质与量的统一,同时又能为申请人和机构提供更为愉悦的服务体验,仍然是专利局提升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课题。

1 我国专利审批制度现状

1.1 专利审批的主体与客体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受理和审查我国的专利申请,依法对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

我国专利审批的客体包括三类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1.2 专利审查流程

目前,我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加评价报告制度,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实质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大体经过以下几个环节:受理审查、分类、缴纳初审费、初步审查、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授权公告。专利局可根据相关人的请求,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对其专利权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包括:受理审查、分类、缴纳初审费、初步审查、发明公开、提出实审请求及缴纳实审费、实质审查、办理授权登记手续、授权公告。

在审查过程中,未及时缴纳初审费或未及时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则可能导致专利申请的视为撤回;符合授权条件但未及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专利局会做视为放弃专利权处理;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会被驳回专利申请权。

2 我国专利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专利申请程序复杂

一项专利要走完一套最基本的审批流程,申请人需要提供多种资料、这类资料还要符合很多细节上的形式要求,一个申请要经多诸多审查环节才能被授权。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至少要提供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这类文件都有详细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如果出现形式缺陷,则需要在专利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如果存在实质内容的缺陷,则要限期改正或陈述意见。补正和意见陈述也有细节的要求。除提交文件外,一项专利至少要缴纳两次费用:申请费和专利登记、印刷费、印花税(一次缴纳),发明专利还要缴纳实质审查费。

除提交最基本的申请文件、补正文件或意见陈述以及缴纳两次费用外,如果专利申请涉及优先权、费用减缓、申请人的变更、逾期视撤恢复等事项,则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有些还需缴纳费用。

这些环节不仅涉及专利局多个审查部门间的协作,还需要与申请人通过正式的文书进行大量的技术沟通和交互,这种方式耗费了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很多时候由于申请人对专利相关业务不熟悉额外产生更多的业务交互。这些都降低了专利审查的工作效率,延长了业务办理周期。

2.2 专利审批周期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13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结案周期(申请日至初步审查结案日)分别为4.3个月和3.8个月。发明专利从进入实审日至结案日之前的平均周期为22.2个月。

除非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开,发明申请需满18个月才能公开,公开以后才能进入实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申请人没有要求提前公开,则他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以后,通常要经过三年多的等待才能得到审批结果。

专利法中对申请人的行为有明确的期限要求,而对审批周期却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虽然,审批周期长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而且,长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非常重视审查周期,为缩减审查周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如何进一步缩短审查周期、是否需要向申请人承诺最长周期、是否让申请人能够预知可能的审查周期等等,这些都是专利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

3 智能化审批推进专利审批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智能审查加依赖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分别从审批系统的申请端和审查端入手,按照现有专利法规、业务规程、工作流程,对申请人和审查员的操作内容进行量化分解,提取智能化审查项目及计算机可识别的规则,最终实现系统辅助申请人撰写文件、自动完成部分审查以及辅助审查员完成必须的人工审查。

3.1 在线交互式申请,降低申请的难度、提升服务水平

在线交互式申请采用人机互动方式协助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采用AJAX①、HTML5②等最新的网页开发技术,根据申请人已填写内容,动态提示当前项目的填写内容或引导后续操作步骤。申请人还随时可以针对当前填写项目启动在线帮助。当出现填写错误时,系统提示错误信息、给出正确信息的填写建议。

交互式申请能有效帮助没有经验的申请人顺利完成专利申请的文件撰写,而不必在申请前先去细致学习专利申请法规,并且在轻松愉悦的状态下撰写文件。

智能审查将审查端的业务规则前置到在线交互式申请,整合多层面的信息检查、规则校验,申请人能够及时获知填写内容中的缺陷,在系统指导下进行修改,避免了形式缺陷,从而避免因这些缺陷导致的补正或答复审查意见,不仅节约了审查资源,也能大大缩短审查周期。

在线交互式申请,通过提高申请人的撰写文件的操作体验、避免形式缺陷产生的补正答复环节,提升了专利局对公众服务的水平。

3.2 自动审查,减少审查案件的积压、短缩审查周期

新申请或中间文件提交到系统后,系统使用含有预定义业务规则的规则引擎③对所有审查项进行自动审查,包括对自由撰写的文字内容进行文本分析④,最后给出相应的审查结论。智能审系统需要区分全自动审查项和人工协助审查项,对于全自动审查项,系统不需要人工干预就能判断信息的正确性,给出精准的审查结论。

对于那些情形较简单的申请,只涉及全自动审查项,则智能审查完成能够直接做出审查结论,那么,这些案件就不必经案件分配、审查员审查、撰写通知书、质检等人工环节,直接由系统自动完成这些处理,向申请人发送通知书。由于系统处理的高效,这些案件不会导致积压,案件本身的审查周期大为压缩。

自动审查不仅结论准确、生成的通知书规范,有助于审查质量的提升,而且,系统自动审查替代审查员的人工审查,可以将一部分审查员从这些案件的审查中解放出来去审查其他复杂的案件,缓解了人工审查的压力。那么,即使在不投入更多审查员的情况下,采用自动审查在直接缩短个案的审查周期的同时,压缩了人工审查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

3.3 智能辅助人工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智能辅助人工审查可以有这样几种方式:

(1)对案件中的自动审查项提示审查员系统已处理,审查员不必重复审查;(2)提示系统能够给出结论但可能不准确的审查项,需要审查员人工判断系统结论正确与否;(3)对系统完全不能处理的审查项,为审查员的人工审查提供智能化的辅助工具,如:提供先前已有的类似案件的审查记录,供审查员参考等;(4)辅助撰写通知书,根据审查员的审查结论,自动生成格式和文字表达规范的通知书,审查员只要专注于对人工审查项作出审查结论,不必考虑如何在通知书中描述这些结论。

由此可见,智能审查对一个无法直接给出审查结论的案件,也能够让审查员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的审查项,需要审查员人工审查的审查项目减少了,而且智能审查还给出了辅助的支持工具,既减轻审查员工作量上的压力,也从审查难度上提供了帮助,从而提高了审查质量和效率。

注释

①AJAX:即“Asynchronous Javascript And XML”(异步JavaScript和XML),是指一种创建交互式网页应用的网页开发技术,通过在后台与服务器进行少量数据交换,AJAX 可以使网页实现异步更新。这意味着可以在不重新加载整个网页的情况下,对网页的某部分进行更新。

②HTML5:万维网的核心语言、标准通用标记语言下的一个应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的第五次重大修改,其突出的特点是强化了web页的表现性,追加了本地数据库。

③规则引擎:规则引擎由推理引擎发展而来的一种嵌入在应用程序中的组件,实现了将业务决策从应用程序代码中分离出来,并使用预定义的语义模块编写业务决策。

④文本分析:是对文本的表示及其特征项的选取,它把从文本中抽取出的特征词进行量化来表示文本信息,将它们从一个无结构的原始文本转化为结构化的计算机可以识别处理的信息,即对文本进行科学的抽象,建立它的数学模型,用以描述和代替文本。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版)[S].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版)[S].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8篇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原则和要求

(一)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认真、及时、客观公正地作出处理,负责地给予申诉人答复。

(三)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申诉,按照《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实行审、复分开,原参加案件调查和审理的人员不参与申诉案件的审理。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由申诉复查工作小组审理。

二、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受理范围

(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范围是:不服本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不服下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复议、复查、复审决定的;不服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决定的;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申诉案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一般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如果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已撤销,应当由申诉人现在单位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复议复查。

(三)实行首诉必办,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根据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和对原案件材料的审核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申诉材料和案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受理;申诉材料和案件不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呈报审批或审查决定的申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由呈报单位补报材料;对于处理正确不予受理的,向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三、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程序

(一)审理部门受理申诉后,要指定两名人员承办,其中一人为主办人。承办人调阅原案的全部材料,综合分析、认定原处分决定或结论中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原案中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原处分或原结论是否恰当。

(二)承办人在阅卷的基础上提出意见,由审理部门或申诉复查工作小组集体审议,并根据集体审议的意见,写出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报告,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申诉案件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维持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基本恰当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主要情节存在,定性准确,个别情节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全案定性和处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变更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发生了重大变化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处分基本恰当,但定性不准的;⑶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存在,定性基本准确,但处分明显不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原处分或原结论:⑴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存在的;⑵原认定违纪行为的情节不清、证据不充分的;⑶原结论或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行为的主要情节虽然存在,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处分依据的。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当,有权直接变更或撤销。也可以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变更或撤销,无正当理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执行情况。

如果上级纪检机关所要变更或撤销的案件是经过下级党委批准的,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协商意见不能一致的,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四、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一)党纪申诉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纪委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需要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需要向同级党委、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案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和申诉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复议、复查结论或决定以及批复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二)政纪申诉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审理部门办理执行手续:由本级监察局直接作出决定或批准的案件,立即办理决定或批复手续;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监察机关提出请示的案件,及时办理请示手续;向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分建议的案件,及时办理建议手续。

复审决定书应载明不服复审决定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的期限。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应送达申诉人和原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送达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 申诉专员;失当行政行为;纠纷解决

一、申诉专员的产生与发展

“每一位新斯科舍人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政府服务”,基于这一原则,1970年新斯科舍省议会颁布《申诉专员法》。自此,申诉专员制度在新斯科舍省得以建立。1971年新斯科舍申诉专员公署在新斯科舍省的省会城市哈利法克斯市(Halifax)成立,专门处理关于失当行政行为的投诉,以确保行政决定和行政程序公开(open)、透明(transparent)且符合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fairness)。

申诉专员公署成立初期,申诉专员的调查仅限于《申诉专员法》的规定,且不主动介入到对政府事务的调查。随着时间的推移,申诉专员慢慢意识到他们应当作为官民互通的桥梁,他们开始主动调查政府失当行政行为,并试图将官民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典型的作法是申诉专员开始定期会见惩教署关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听取他们的申诉,尽量当场解决争议。另外,申诉专员在处理单个的申诉案件中逐渐意识到这类个体案件往往无法实现对广大公众利益的维护,于是,他们开始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公共政策的调查。总体说来,申诉专员的职权呈现动态化的趋势,但无论职权如何扩张,职权的设立都应符合确保行政决定和行政程序公开、透明、公正这一原则。

二、申诉专员制度概述

1、申诉专员公署内部机构设置与职权分工

申诉专员公署由行政办公室(Office Administration)、申诉调查中心(Investigation and Complaint Services)、青少年与老年人服务中心(Youth and Seniors Services)、政府服务监管中心(Civil Service Disclosure of Wrongdoing)组成。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行政办公室主要负责接待申诉人并处理申诉专员公署的行政事务;申诉调查中心负责处理对政府部门的申诉;青少年与老年人服务中心负责调查来自老年人,青少年,青少年的父母、监护人以及为青少年、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对政府机构的投诉;政府服务监管中心专门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及雇员对政府失当行为的举报。2011年12月20日,《维护公共利益失当行政行为举报法》(《The 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of Wrongdoing Act》)颁布实施,该法从法律上赋予政府工作人员及雇员对政府失当行为的举报权。

2、申诉专员的特点

(1)独立。申诉专员由省议会产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政府、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干涉。为确保申诉专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立法从权利来源、任期以及司法豁免方面给予申诉专员保障。申诉专员公署作为议会的组成部门,由议会选举产生,只对议会负责。申诉专员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申诉专员及由专员委托或授权的人在行使职权、制作报告的过程时不受任何诉讼程序约束,除非其行为是在非真诚的状态下做出的。申诉专员及由专员委托或授权的人不得在法庭或其他司法程序中以证人的名义提供其在履行本法职责过程中所获知的信息。

(2)公正(Fairness)。公正原则是申诉专员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最高法则。为了防止申诉专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能因政党身份而出现不公平的问题,法律规定担任申诉专员的人必须是无党派人士。

(3)保密。申诉专员公署必须对投诉人的信息保密。在协调处理的过程中,申诉专员也只能要求申诉人和所涉及的政府部门人员参加。不过,尽管《申诉专员法》规定了申诉专员的保密义务,但法律同时也赋予了专员为了使他的结论和建议更有说服力,可在其的报告中,披露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知信息的权利。

(4)免费。申诉专员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

(5)不属于辩护服务。

申诉专员对案件没有最终判断权,它不同于司法审查。申诉专员只能通过调查、建议和教育来促进政府提高服务水平,并保证行政程序的公平性。

3、申诉专员的管辖权

依据《申诉专员法》的规定,申诉专员的调查权范围只限于以下机构的行动和决策:第一,依照新斯科舍省的法律所成立的政府部门、机构、理事会和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第二,依照《市政法》或者新斯科舍省中有关市政机构的法律所成立的市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内阁的决定,经法院处理的事务,联邦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决定,私人或私人企业的行为,省政府或省政府下属的市政府的选举、上诉途径的设置以及任何以皇家律师、皇家检察官或者皇家委员会的身份所作出的决定、建议、作为或者不作为,申诉专员公署并没有调查权。另外,如果个人所在的组织已经提交过申诉的,组织内的个人不得重复提起申诉。

由于法律并没有对失当行政行为的具体涵义作出规定,申诉专员在适用法律时有一定的灵活性。虽然《申诉专员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申诉专员应当进行调查的情形,但是所列举的情形也属于原则性的规定,最终是否受理仍然由申诉专员自由心证。也正是因为申诉专员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申诉专员制度的发展,申诉专员不断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正如现任申诉专员Dwight L. Bishop所说:“申诉专员有许多传统的任务,但他的任务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变的。”一般说来,当申诉专员认为某些行为与自己的使命相符,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他们也会介入。从2008年开始,申诉专员公署除了处理日常申诉外,还参与对行政程序的解析,以帮助行政相对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行政程序。自2011年开始,申诉专员公署开始对惩教署(Correctional Services)进行监督。申诉专员定期会见惩教署关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听取关押人员的申诉,并尽量当场解决争议。大部分争议在申诉专员的协调下得到了解决。关押人员所申诉的事项集中在健康保障、饮食服务、财产丢失、信件丢失以及惩教署未提供其进行的资源等方面。

为了更及时地化解纠纷,申诉专员将介入时间提前至纠纷开始阶段,他们的工作程序类似于我们的诉前调解,在形成诉讼之前,先预设调解的程序。这种预防性措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新省申诉专员公署的报告,自2004年以来,申诉受理量呈现出增长的趋势,但2013年申诉专员公署处理申诉2353起,相较2012年的2435起有所下降。2013年出现小幅下降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申诉专员在接到申诉之前就已经介入纠纷处理。

三、申诉处理程序

1、调查程序的启动

(1)根据申诉人申诉。不论自然人或团体(不限于法人),只要认为新省的政府部门、机构、理事会和委员会存在行政程序不公或者认为自身没有公平地受到政府服务而利益受到侵害时,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专员在处理申诉时,不是看申诉主体是否属于新省,而是考察新省的政府服务是否对其产生了影响。在申诉时,当事人必须向申诉专员公署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和电话;所投诉部门、权力机构或专业团体的名称;投诉详情;说明自己对解决该问题所做的努力;说明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理由及与投诉事件任何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值得提出的是,2010年,新省颁布《公共利益政府失当行政行为举报法》,该法为政府工作人员举报政府失当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申诉的方式可以多样,如书面文件、邮件、电话、传真或通过网站投诉,最常规的方式是去申诉专员公署进行投诉。

一般而言,申诉专员公署在启动调查之前会鼓励申诉人直接与其所投诉的机构解决问题。也就是说,申诉人应完成他们的上诉程序,如果他们没有上诉程序,则直接向该机构主管投诉。如果申诉人已完成此程序,并仍然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联系申诉专员公署。

对于申诉人在实际知悉相关决定、建议、作为或不作为发生一年后才提出申诉的,申诉专员公署可以拒绝开展调查。原因在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大部分国家都对提出申诉作出期限的设置。如在英国,受害人向议员提出申诉的日期不得迟于得知或可以得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行政发生后的12个月内。申诉专员认为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时间限制。

(2)申诉专员自行启动调查程序。申诉专员公署有自行启动调查的权力。当申诉专员发现政府的一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对公益的损害,即使没有申诉人申诉,他们也可以自行启动调查程序。另外,在对一般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诉专员认为所调查的事项涉及到公共利益,除了给予申诉人回复外,申诉专员还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开展深入调查。2013年,申诉专员就深入调查了一起针对Cumberl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Authority (CREDA)的申诉,原因是申诉涉及到公共财政的合理支出问题,而公共财政则与每一名新省人息息相关。

2、调查程序的开展

由于申诉专员自行启动调查程序的案件处理过程与有申诉人的案件处理过程类似。只有由于关系到公共利益,相比一般案件来说,所耗费的时间更长,动用的人力资源更多。以下的调查过程以有申诉人申诉的案件为蓝本。

(1)判断管辖权。在接到申诉后,申诉专员首先会搜集与申诉案件有关的材料,如果材料显示申诉事项超越了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1]申诉专员公署不能开展调查。不开展调查并不意味着申诉专员的工作结束,申诉专员公署需要将不予以调查的决定及其理由告知申诉人以及与此决定有利益关联的人,另外,申诉专员公署还会推介申诉人向其他办公室寻求建议或帮助。在申诉专员接到的申诉当中,在三分之一左右的申诉不属于职权范围内。

(2)分类进行调查。如果案件属于申诉专员管辖权范围内,申诉专员公署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调查的程序。①提交行政复审机构。在申诉专员看来,为行政机关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非常重要,另外,大部分行政争议可能是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不足或者在沟通中存在误解所造成的,这类纠纷只需要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充分沟通即可解决,无需开展深入调查。针对这类纠纷,申诉专员会鼓励申诉人通过行政复审机构来解决争议。如果行政复审机构在8周内未解决纷纷,申诉专员将向行政首长发出建议函。大部分行政争议都在行政复审阶段得到了解决。

②开展调查。有些案件,需要申诉专员开展正式的调查。对于这些案件,申诉专员公署会仔细彻底地核查所有相关信息,申诉专员公署会根据核查的信息将案件分为申诉有理由的案件与申诉无理由的案件。对于申诉有理由的案件,申诉专员公署会向所涉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并要求政府部门对建议做出回应。申诉专员还有权对回应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大部分情况下,申诉专员的建议会被政府采纳并履行。申诉专员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同时将对政府的建议报告提交给议会。对于申诉无理由的案件,申诉专员公署会向申诉人发一封关于最终调查结果的解释函,告诉他们为什么申诉专员不支持他们的申诉。

③调查终结。无论是提交行政复审机构复审的案件还是自行开展调查的案件,申诉专员公署只有在看到申诉人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反馈信息,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终结调查。

3、调查时间的限制及调查案件的分类

法律对申诉专员的调查时间做一定的限制,但是一般来说申诉专员在受理申诉后,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开展调查。他们将案件分为需要开展深入调查的案件和不需要开展深入调查的案件。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对于解决程序没有什么要求,一般在一周内即可得到解决。但对于需要深入调查的案件,调查程序比一般案件更复杂,用于调查所花的时间也更长,可能需要1-4周甚至更长时间申诉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的案件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由申诉专员自己启动调查的案件;第二类,政府工作人员及雇员对政府失当行为的举报的案件;第三类,对政府适当政策调查的案件;第四类,其它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开展深入调查的案件。

四、对申诉专员制度的评介

1、符合权力制约原则

自洛克与孟德斯鸠提出“权力分立”论与“国民”论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约,相互平衡。申诉专员公署即是立法权制约行政权较为软性的一种手段。

首先,申诉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申诉专员公署属于议会的组成部门,他对行政主体的监督属于立法监督的范畴。

其次,申诉专员的监督不同于传统的立法监督。传统立法监督通过设置法律优先、法律保留等原则,并从人事任免上对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申诉专员的监督属于一种软性的监督方式。申诉专员公署并非执法部门,它不能直接对纠纷做出判断,它只能通过提出符合客观情况且合情合理的建议来促进行政机关解决行政失当问题。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充分的沟通机会,从纠纷双方当事人冲突的解决角度上来说,无疑比司法监督更有效果。因此,也有人提出,与其说申诉专员制度是一种监督制度,不如说是促进官民互通的制度。

2、有利于完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与司法监督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三架马车。立法从法律保留与人事等方面对行政进行监督,司法机关通过个案审查对行政进行监督。但随着行政权迅速扩张,积极行政、给付行政、合作行政的现象日益普遍化,行政权成为最活跃和最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形式,行政立法范围越来越大,法律保留原则的虚置导致立法机关控制机能不足,同时行政立法的膨胀导致行政脱法律化现象严重,另外行政裁量的扩张导致司法机关合法性判断出现困境,我们亟需对传统行政法制监督模式进行改革。申诉专员制度作为软性的纠纷解决方法再结合传统监督方式,更能发挥监督行政的作用。

【注 释】

[1] 不属于申诉专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1)存在法定救济途径或申诉权,且不论申诉人是否使用过这些救济途径或提出过申诉;(2)申诉事属微不足道,琐屑无聊,无理取闹或非真诚做出;(3)申诉专员有考虑申诉事件的所有情况后,认为没有必要对申诉做进一步调查;(4)申诉人对他所申诉的决定,建议,作为或不作为已实际知悉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诉;(5)申诉人对所申诉事项没有充足的个人利益;(6)申诉专员在平衡公共利益与受侵害人个人利益后,认为不应对申诉进行调查.

【参考文献】

[1] The Nova Scotia Ombudsman,Annual Report[R]. 2013.1.6.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0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1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实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党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委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一级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政党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不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查、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2篇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3篇

关键字: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主要问题应试者探析基本特征录用考试综合素质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其一申论所给定的资料虽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一般都是生活、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或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问题:这些材料既不偏重于文科,也不偏重于理科没有学科、性别上的倾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试者的公平竞争。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4篇

关键字: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主要问题应试者探析基本特征录用考试综合素质

把握申论的基本特征,首先要从一个较大的视野来进行考量。现在,我们正处于世纪之交这是我国新老干部交替的又一个重要时期。为现代化建设遴选人才是新老干部合作交替的重要保证,作为选拔国家公务员主要途径的录用考试,不可能不反映这一现实要求。申论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实际能力符合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符合当今

世界强化素质教育、能力教育的趋势。在发达国家,选拔较高层次的官员一般都采用类似申论的考核方式。申论被列为正式考试科目体现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发展方向。以考核综合素质和务实能力为主的申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基本定位出发并通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和鉴别,我认为申论主要有如下基本特征。

涵盖性——博采众长、包容互补的特性

申论,取申述、申辩、论述、论证之意。申就是说明论就是论述。“申而论之”即为申论。申论要求应试者在阅读理解背景资料并融会贯通的基础上.用简明、准确的文字概括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紧扣背景资料所提供的环境和条件及其主要问题论述对问题的基本看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由此可以看出申论涵盖了作文和策论的功能但又有别于以往公务员考试中的作文有别于古代科举考试的策论。从广义上讲申论也是作文它保留了作文考试中考核分析解决问题和文字表达水平的功能。但是申论难度大于作文。应试者需要在阅读理解、分析归纳和把握给定资料的要点之后,才能自拟标题进行论述。如果说以往公务员考试的命题作文是一次性制成品那么申论则是二次、三次深度加工的产品。另外申论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理所当然涵盖了策论的手法和功能。但是,申论较之策论增加了制定解决问题方案的考核环节,突出了对务实能力的考察。这主要表现为通过比较应试者所制定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创新性鉴别其解决现实问题的实践经验、实战能力、实际水平以及开拓创新意识等。这种考核常常使只有本本知识的人捉襟见肘。这是传统策论所难以比肩的。

综合性——全方位测查综合素质的特性

申论考试的综合性特征,从根本上说是由各级领导干部工作自身的综合性所决定的。反映在申论及其考试中主要表现为:

其一给定资料的综合性。申论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管理等社会生活的众多层面,内容丰富多采关系错综复杂大多属于现实生活中难点、热点问题的实际写照而不

是社会生活的简化版,更不是沙盘作业、纸上谈兵。相比之下虽然法学案例、管理案例、领导案例等也都提供案例资料但一般涉及面较为专一。

其二考核内容的综合性。应试者既要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敏锐、快捷地发现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方案,采取具体措施解决问题;还要能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作出理论分析、理性思考即从矛盾的特殊性入手抓点带面借题发挥研究其普遍意义。申论考试能有效地测查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归纳概括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文字表达水平。相比之下一般考试中的案例分析,主要是要求考生按照试题所提示的几个问题写出对案例的判断和理由不要求进行系统的论述和论证。申论与之不同它既十分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又十分重视理性思考。申论把很强的实用性与很高的理论性珠联璧合结为一体。

关联性——环环相扣,内容连贯,有机统一的特性

关联性是申论有别于其它录用考试的一个鲜明个性。

其一背景资料紧密跟踪社会现实。申论给定的背景资料一般都源于社会生活的时事热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二r考试环节环环相扣。申论考试有三个环节。一是概括即概括出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是对策即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方案。三是论述即依据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中心明确有深度、有内容、有说服力的论证。

申论的三个环节一脉相承、紧密相关、环环相扣。概括是后面提出对策和进行论述的基础。只有抓准了主要问题搞清了环境和条件,解决问题的方案才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只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才能根据对策提出的思路有理有据地展开论述达到理论上明辨是非认识上得以升华。反之如果概括没有抓准问题对策必然隔靴搔痒,论述就会陷于言不及义。

真实性——客观度量基本水准,具有区别度较大,失真度较小的特性

真实测量考生的实际能力,客观反映考生的真正水准以达到甄别选才是任何录用考试形式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但事与愿违.高分低能的情况屡见不鲜。相比之下申论具有较强、较大的区别度和防伪打假的性能,能比较客观公正地度量出应试者的差异。

其一申论所给定的资料虽然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但一般都是生活、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或是发生在身边的现实问题:这些材料既不偏重于文科,也不偏重于理科没有学科、性别上的倾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应试者的公平竞争。

申论工作方案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 资格审核档案 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军转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 “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 “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