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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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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

第1篇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述,普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公平交易、依法获偿、依法成立维权组织等九项权利。作为消费群体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拓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也应当承继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渠道、金融产品和参与各方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还应该享有隐私权等其他特殊权利。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80-02

引言

2015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明确列出了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划,互联网金融正从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者逐步过渡为金融体系的参与者和合作者。“互联网+”是从工业时代的创新1.0到信息时代、知识社会的创新2.0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指以互联网为主,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技术等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扩散,本质在于传统行业的数据化和在线化。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实际运用的一种形式,凭借其快捷便利、准入门槛低等优势迅速崛起,使大众拥有更加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方式,无抵押贷款、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等多种商业模式不断发展完善。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等一系列现代科学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供给与需求两个方面阐述。需求方面,由于传统金融机构高门槛高手续费,导致了处于长尾理论尾巴上的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或中低收入者长期被排斥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之外,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方便快捷、透明度高、成本低,恰好满足了中小理财投资者的需求。供给方面,信息通讯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的迅速发展,刺激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提高了金融效率,丰富了金融生态。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以下六种商业运作模式:一是第三方支付,目前常见的第三方支付有中国银联、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易宝支付、拉卡拉等。二是众筹,主要有京东众筹、众筹网、点名时间等,据国内金融市场研究资料显示,从平台的影响力和可靠度方面排名,众筹网综合第一,京东众筹位列第二。三是P2P网贷,常见P2P平台有陆金所、拍拍贷、人人贷、宜信等。四是大金融数据,主要有两类,以阿里小额信贷为典型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金融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五是信息化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以“融E购”为代表的金融电商模式、以网上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务电子化模式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六是互联网金融门户,常见的有网贷之家、融360、91金融超市、大童网、安贷客等。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

(一)对存款业务的影响

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中的基础业务,是银行的重要资金来源途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范围逐步扩大,本质上具有商业银行存款方面的特点,因而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造成极大的冲击。互联网基金因其明显高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收益率,吸引了大量商业银行储户的闲置资金,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储蓄存款形成分流。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6月上线,是目前规模最大的货币基金。2014年余额宝七日年化收益率一度高达6.76%,最近也一直维持在2.4%左右,远高于银行活期储蓄。

(二)对贷款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具有复杂的征信体系、烦琐的审批过程和较高的手续费用,这也会导致信用记录不完备的小微企业获取贷款十分困难。互联网信贷模式则利用海量的大数据资源细分目标客户,分析客户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互联网融资的出现分流了对商业银行融资服务的需求,给商业银行的传统信贷业务带来一定的挑战。互联网融资包含三种主要模式:P2P网贷、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以中低端理财市场为主要业务目标的P2P网贷公司,不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的要求,低门槛,低成本,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近三年来,网贷运营平台数量增长迅速,从2013年的800家上涨到2015年的2 595家,网贷成交量自2013年的1 058亿上涨到2015年的9 823亿元,增长幅度高达828.45%。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对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冲击也一定会不断加大。

(三)对中间业务的影响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担保、承诺、交易、咨询等。互联网金融创新,金融市场化改革,使得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缩小,从而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盈利性,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打破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垄断格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被广泛采用,因其价格较低,操作便捷,很容易被消费者接受,中间业务有被替代的可能性。在支付结算业务方面,如支付宝、财付通等既可为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卡免费跨行还款等资金支付服务,也可为企业客户提供大额收付款、一对多批量付款等资金结算服务。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的支付结算功能涉及网络支付、转账、手机充值、水电煤缴费等多个领域。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分析对比

(一)商业银行的优势

1.资金和客户资源丰富。传统商业银行依靠几十年来的稳健运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优质客户资源,对其顺利开展业务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这是近几年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一时无法超越的。尽管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加快,但是自身经济资本实力依然无法与商业银行相抗衡。

2.风险管理体系健全。商业银行拥有更专业的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管理经验,切实履行着稳健经营的理念,确保了客户资金安全性,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更好的风险控制管理方面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仍缺乏规范性和自控力,例如P2P跑路的事件屡见不鲜,整体的风险水平较高,资金安全保障不完善,一旦出现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违约可能性极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传统主流业务往往需要较高的信用水平和较高的交易费用,重心放在需求曲线的头部,即资金力量雄厚的大企业上,因而中小企业难以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和服务。而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大数据搜索技术,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整合跨地域的分散资源,能满足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的金融需求,实现长尾效应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2.信息处理分析能力高效。互联网金融借助云计算、大数据技术,记录和分析客户消费与商户经营的数据信息,掌握了客户的消费意愿、财产状况、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获取了一些个人或机构没有完全披露的信息。而这一信息采集和分析过程,又在互联网上完成,发挥了大数据强大的整合分析能力,从而省去了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大大提高了信息处理效率,降低了资金成本,这是传统商业银行无法高效低廉实现的。

四、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的措施建议

(一)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各具有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商业银行想要得到长足发展,下一步就需要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借鉴互联网金融成功发展的经验,将互联网技术同传统金融业务相结合,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调整商业银行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提高客户黏度和忠诚度,突破发展瓶颈。如百度与中国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开展合作,涉及联名信用卡、电子商务平台、大数据、金融支付等多个领域,这是银行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的典例,较好地整合了双方资源。

(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互联网金融通过获取的客户需求信息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自身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弱化了商业银行原有的代销产品经营模式。银行若想要在扭转因互联网金融导致的客户大量流失的局面,就需要依据客户的需求与体验感受开发特色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可通过细分市场,构建客户相关行为数据库,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度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及产品,提升客户体验。同时,开展网络营销,通过应用互联网技术降低成本费用,保证利润来源。

(三)加强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育

互联网金融和商业银行的竞争取决于人才的竞争。在“互联网+”时代下,商业银行面对拥有高端人才的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要积极转变发展策略,进行金融创新。在这方面,除了积极引进具备金融营销知识与互联网应用技能的专业复合型人才外,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还要定期对银行员工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避免员工知识结构单一化。只有培育出一支既懂银行金融业务、又了解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商业银行真正才能保持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杨宜,张峰.商业银行业务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295-299.

[2] 王亚辉.“互联网+”背景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发展问题研究――以济源市为例[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5,(12):65-69.

[3] 黄曼晶.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4] 四川银监局课题组,王筠权,王国成,金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研究[J].西南金融,2013,(12):3-5.

[5] 胡娅妮.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 杜国强.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影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第3篇

关键词 网络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制度构想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相关概念界定

1.1网络金融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网络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网络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网络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网络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本文中主要讨论广义的网络金融。

1.2网络金融消费者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认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生活消费”为界定。可见,其对于消费行为的定义具有局限性。

笔者认为,网络金融消费者可以认为是传统消费者在原有概念上的延伸,其既包括使用网络金融平台进行消费的消费人群,又包括投资网络金融产品的理财人群。

2现阶段我国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S着网络金融产业爆炸式发展,我国相关监管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总结起来,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1法律缺位

从我国网络金融的大环境来看,个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互联网个人金融安全等相关的一系列提供基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

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具体,缺乏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控规则。已有的条款多以指导发展方向的宣示条款为主,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容易形成模棱两可、模糊不清的局面。

2.2网络金融活动监管缺失

例如网络众筹、P2P融资的网络金融行为极易演变成非法行为,或被非法行为当成幌子和伪装;另一方面,网络虚拟货币多种多样,极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这些活动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不及时发现很容易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所以网络金融活动的实时监控就显得十分重要。

2.3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

我国对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一般是由人民银行来负责,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货币发行管理机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则制定机构,其在金融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其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评估金融企业或者组织信用信息以及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对金融企业如或个人的金融信用提供评估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业的金融信息尚未纳入此征信系统之中。因此,绝大部分网络金融商游离于现有的信用体系之内,而基于金融信用的某些网络金融就难以得到保障,网络金融消费者难以获得对网络金融商的客观评价标准,进而增加了金融风险。

虽然,在互联网内部已有一些网络金融机构和企业自发形成的网络金融信用系统。但其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推动网络金融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

3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初步构想

3.1法律的完善

首先,加强基础法律建设,针对新兴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修订相关法律,如虚拟货币、网络众筹等,系统规定准入资格、交易方式、经营范围等相关细则。

其次针对特定网络金融行业和产品落实和出台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划分监管范围。

最后,对现有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金融法规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一方面根据对空白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将原有的规章、条例提升为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

3.2制度的完善

3.2.1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建立以“一行三会”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即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职能,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并配合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形成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

建立网络金融实时监控制度,对金融风险行为早发现早处理,尽可能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消费者的权损风险。

3.2.2网络金融产业制度的完善

一方面,建立网络金融信息公示机制,将网络金融商家的基本活动向消费者开放,实现管理的透明化、权利保护的可见化。

同时,网络金融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实时专门的管理和审查,形成企业内部的限制机制。并进一步形成行业内部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将互联网信用体系纳入现有的征信系统之中,并针对其特殊性做出相关特殊调整,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保障金融信用体系在互联网金融中充分发挥作用。

3.2.3救济制度的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不同权损,建立不同救济机制,完善非诉制度,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具有针对性的重新合理划分举证责任和取证责任,提高网络技术部门的能力,对侵权行为的调查提供技术支持,降低消费者取证难度。

参考文献

[1] 阴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D].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5-7.

[2] 马国泉.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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