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规章制度;重要性;合法性

作者简介:胡水根(1975-),男,江西新建人,江西省新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江西 新建 33010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20-0180-02

随着社会法制化的发展,劳动维权意识已越来越深入到每一个劳动者思想当中,作为企业必须依法治企、依法经营,同时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合法的、适合企业运作需要的规章制度,这既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础,又是企业发展的必然。下面笔者对企业经营管理中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合法性谈谈几点看法。

一、充分认识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很多企业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处理劳动纠纷问题时往往凭领导的意志或口头命令,在企业内部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即使有规章制度其可操作性也很差。1995年1月1日正式颁布的《劳动法》直接规定了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方面的法律地位,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告诉企业必须正确地认识企业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企业将被这个充满竞争的经济社会所淘汰。

1.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的需要

企业规章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企业自身的经营秩序及市场竞争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在现有法律法规宏观条件下,有了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的组织行为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合法地解决实际问题。建章立制是一项尤为复杂的工程,需要把决策层与管理层的职、权、责进行详细划分并细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企业不但可以实现规范管理,还为企业的正常运营、生产、长远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是形成企业文化的需要

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企业的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明示性、合法性,并由此产生对行为的指导性。一个好的规章制度体现了职、权、责的高度统一,能够规范、指引企业部门工作与职工个人行为,可以巩固、规范劳动纪律,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企业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积极性,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企业应当通过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企业规章制度,目标一致,行为统一,才能在员工身上体现出企业精神,进而形成完整的企业文化。

3.企业的规章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制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制度。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完善“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决劳动争议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现实已经证明缺乏了规章制度,用劳动合同处理争议企业就会力不从心。所以说,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法律意义。

4.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的宗旨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企业建章立制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法律意义在于,它既是企业的内部法律,又是企业实现用工自的手段和重要保障,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作为劳动纠纷的裁判依据,所以企业管理者必须重视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充分认识法律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此六种情形,单位要解除合同,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难看出,只有第2条最适合企业管理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因素”或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在易患职业病岗位就业未进行离岗前医学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的;患职业病或工伤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规定的医疗观察期的;女职工怀孕、产假及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规定的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劳动法第25条(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29条规定的情况(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如下:“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想解决企业用工、管理等等问题,最可靠的只能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第二个条件即规章制度上想办法。

2.增强主动性,合法、合理制定规章制度

所谓合法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法定条件,即“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所谓合理制定规章制度就是规章制度生效要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即通常所说的酌定条件。

在一些企业规章制度中常见违法规定有:不缴社会保险直接给予员工社保费;周六上班不另支付加班工资;停工不发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的法定倍数计算;在单位工作不足两年的,不得休年假等等。

比较公平合理的规定有:规定员工在试用期内请事假、病假的期间不计入试用期内;规定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算旷工半天;兄弟姐妹爷爷奶奶等近亲属的丧假,死者与员工距离在50公里以内的,丧假为一日,距离在50公里以外的,为两日等。

当然,企业要想让自己的制度合法,需要聘请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非常精通的专业人士进行规划、设计或者把关。

3.注意制定规章制度合法生效的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大体有以下几项内容:拟出草案;让职工讨论修改草案,做好相关文案的记录、存档工作;向劳动者公示;有备无患向劳动部门备案;制成员工手册,发给员工,由员工本人签名领取。

4.规章制度执行中注重证据

规章制度再完善,如果执行当中没有注意保存好证据,也等于空白。所以要对曾经发生的事实做好台帐记录,留存相关依据,比如考勤记录、培训考试记录、工作差错记录、违章违纪记录等等。

5.制定规章制度的主体要适格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是用人单位即企业主体。

6.规章制度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员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处理好与劳动合同内容的关系。

三、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条款)举例

劳动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般分为一般违纪(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较重违纪(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等)、严重违纪(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1.一般违纪条款

非客观原因造成上下班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三次的;因个人原因导致发生工作轻微差错的;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谈天、嬉戏、躺卧休息、喝含有酒精的饮料的;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要求的重要活动如培训、见客户等;员工不按规定要求穿着制服的;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出入办公室、车间、仓库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离开时拒绝警卫或管制人员检查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公司的生产计划排班工作的;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滋生是非,影响秩序的;在工作时间内阅读与工作无关之刊物、收看与工作无关邮件的;在公司禁烟区(办公室,车间,仓库,餐厅,宿舍,厕所,汽车等)内吸烟的;不遵守公司内部的公共卫生守则,随地吐痰,丢垃圾,丢烟头,泼水的;拒绝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调整或必需的身体健康检查安排;拒绝签收公司的各项文件或拒绝接受公司通过正常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他类似一般违纪情节。

2.较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满三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五天的;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未经许可擅自带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公司参观或有其他企图的;私自进入公司管制区域的;篡改员工申请表、工作记录或其他公司任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报告、现金支付申请表或其他任何请款单等)情节较严重的;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假学历、提供不实个人资料骗取公司入职的;首次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顶撞上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听从主管的指挥监督,情节较严重的;其他类似较重违纪情节。

3.严重违纪条款

连续旷工(含伪造医生证明或在请假单上弄虚作假的)满五天或在一年内累计旷工满十天的;未经公司许可,为其他用人单位所聘用的且经教育后不改的;在工作场所内对同事进行威胁、恐吓等的;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人实施暴力威胁或实施暴力行为,或实施侮辱行为的;在公司范围内(包括公司宿舍)打架斗殴或的;在公司规定的易燃易爆区域内吸烟的;向供货商、分销商、客户、申请人或其他承包商索要、收取钱财或贵重礼品的;为获取好处向上司送礼或钱财的(一经核实,员工和上司都将受到同样的纪律处分);挪用公款或贪污的;或有渎职、失职之行为,情节严重的;被判处劳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或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息等),足以破坏劳动关系,蓄意煽动罢工的;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使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失的;在公司内进行有伤风化行为,情节严重的;吸食的;在工作时间内酗酒的;性骚扰的;违反操作规程或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故意泄漏生产或业务上的机密,或为个人目的或私利使用该生产或业务机密的;因保管不当遗失公司机密或专有资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的;员工经待岗培训后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破坏、故意损害或盗窃公司财物/资料或任何员工的财物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建立一个良好的软件环境,不可避免要牵扯到人的管理,谈到人的管理就要牵扯到规章制度的建立、实施等一系列的问题,有人说规章制度要严格为好,一是一,二是二,不能考虑特殊情况,如果全都严格遵守了,没有什么完不成的,企业也就能做好了,也有人说,制度是人定的,只要是人制定的就会有特权,不是说要以人为本吗?制度太严了,会没人权的,会让职工没有认同感,其实我觉得这两种说法都对,我现在要从制度方面谈谈企业的管理问题。

首先,规章制度建立要合理,规章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如果目的达不到,要修改,而企业的发展则需要规章制度的约束与指导,如果建立的规章制度成为企业发展的桎梏,也要进行修改,也就是说,规章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日新月异、与时俱进的改变的,它适应生产、工作的要求,它为生产、工作提供了方向与方法,所以,它又是超前的。一旦发现现有的规章制度不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及时改进、更正,不断进行修改,要逐一推敲,不要让职工看不懂,不明白。

第二,职工必须了解、熟记、理解与自己工作相关的规章。规章制度如果不为职工了解、熟记、理解,那规章制度就不能称之为规章制度了,因为它的目的是规范职工行为的,如果职工不知道,怎么规范职工行为。所以,新员工进厂首先要记住与自己工作要关的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工作中逐渐运用到实际中去。

第三,规章制度的执行问题,企业就是隆隆开动的火车,而规章制度就是铁轨,它限制企业的行进方向,又增快企业的行进速度,有制度不执行,企业要出轨,要翻车的,很多的企业,制度拿出来,很全面,很完善,但一谈到执行,则哑口无言了,规章制度的执行时,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如何消除特权,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是每一个做企业的人要考虑到的。考核严与否,决定了企业的发展的速度,很多的企业为此设立了专门的考核部门,但考核部门作为一个特权单位存在,很容易产生腐败,所以,考核部门人员要经常换,甚至要用基层代表来做为考核人员,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的考核。在实际中,考核时,人们常常对罚很看重,有领导说,只有罚狠了,罚疼了,才能真正杜绝违章、违纪事件的发生,而对于奖,则没有人关心,认为,你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缺陷,隐患都是你应该干的,你拿工资、奖金,你就应该做到这些,做不到,就要扣你的工资、奖金。

其实在每一位管理者手中,都应有两根指挥棒:一根是奖励指挥棒;一根是惩罚指挥棒。只奖不罚,则容易造成军心懈怠;只罚不奖,则容易引起军心不稳。因此,一流的企业管理者,必须要用活手中这两根指挥棒,奖罚分明,该奖的要奖,而该罚的一定要罚,绝不能因为人情而心慈手软。在春秋战国时期,吴王读完《孙子兵法》后,就想见见孙武,看看他到底是不是一个真正有才华的人。于是吴王就找来孙武,问他:“你的这些兵法,是否真像你写的那么管用?这样吧,我给你180个宫女,你去按照此法把她们训练成精良的战士。”孙武一口答应下来,立即着手训练。挑了吴王最宠爱的两个妃子担任队长,让她俩持着战戟,站在队前。孙武将操练的要领和纪律都讲完了以后,就喊口令让宫女们演练。可是他刚刚一喊口令,宫女们就都嘻嘻哈哈地笑了起来。孙武说:“约束不明,令不熟,这次应由将帅负责。”于是重新作了说明。然后又击鼓,发出命令。宫女们又一次哄笑起来。孙武说:“纪律和动作要领,已讲清楚,大家都听明白了,但仍旧不听从命令,这就是故意违反军纪。队长带头违反军纪,应按军法处置。”于是他令人把两个担任队长的妃子抓起来,砍头以示惩戒。吴王闻听大惊失色,急忙传令,让孙武不要杀他的爱妃。可是孙武说:“我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当即把两个妃子一同斩首。又指定另外两位妃子任队长,继续操练。当孙武再次发出口令时,所有的宫女都服从命令,而且严肃认真,举手投足都合乎要求。孙武对吴王说:“令行禁止、赏罚分明,这是兵家常法,为将治军的通则;用众以威,责吏从严,只有三军遵纪守法,听从号令,才能克敌制胜。”这一番话,讲明了奖罚的重要性,说得吴王心服口服,不但怒气随之消失了,还诚心诚意地拜孙武为将军。后来,吴国军队在孙武的严格训练下,纪律严明,战斗力很强,使吴国在当时威名远扬。这个年代久远的故事,一直到今天,都让我们深受启示。在训练前,孙武就讲明了纪律,这一点今天的大多数中层管理者很容易做到。但不容易的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一旦碰到人情,很多中层管理者就跨不过去,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草草了事。而孙武却严格地按照纪律执行,丝毫不讲情面,也正因为这样,才能让所有的人都听令而行。不论是军队还是企业,要想健康、正常地运转,不但要有严格的奖罚制度,而且还要有能够严肃执行奖罚制度的管理者。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企业的重要性。我认为一个好的规章制度并能够进行正确实施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有以下几处好处:

1、让下级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必依

明确的规章制度起着红绿灯的作用,可以有效地约束团队。中层管理者让团队成员知道绿灯的地方可以行走、快走,出色的人可以得到奖励,从而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而红灯的地方则不能走、不可碰,谁跨入了,谁就要受到惩罚。

2、树立管理者的威信

企业管理者要严格地按照制度进行操作,不仅让团队成员更快地成长,而且无形中也树立了自己的威信,让大家心服口服。否则,对于该奖赏的团队成员视而不见,该惩罚的团队成员因为讲人情而放弃惩罚,那么即使墙上贴着明确的制度,也只是废纸一张,起不到任何作用。不仅如此,还会降低管理者在团队中的威信,出现团队成员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当然,作为团队领头羊的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为大家树立良好的榜样。只有如此,方能站在指挥台上,使所有的人团结一致,共同为组织的发展而奋斗。

3、生产得以安全顺利进行

规章制度的顺利执行是生产链条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规章制度正确实施保证了生产、安全制度的顺利完成,使生产更安全、流畅,规章制度的罚让生产职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全神贯注、聚精会神,而奖则让生产职工干劲十足、冲劲十足、斗志昂扬。

由此可见,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对于企业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和必要,要经营好企业,使企业赢利,使企业长久发展,使企业人心所向,就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操作等,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实施、执行情况,只有规章制度完善了,企业才能逐步走上正确发展的道路,才能使企业不会只局限于一个小范围发展,才能使企业真正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完善 劳动规章制度 重要性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提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特别是2008年1月15日原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宣布废止,记过、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对职工罚款等名词已不再适用,企业对违纪员工的约束和处理更多的只能依靠内部规章制度来规定。如果制度规定得不合理或不全面时,产生劳动纠纷特别是辞退违纪员工,企业往往输在规章制度的规定上。如何有效地做好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规避劳动合同纠纷风险的前提保证。本文就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要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条明确了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权利,也是企业的义务,明确了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同时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的程序,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在企业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其核心是要体现全体职工的意志和权利。

如果程序不合法,制定出来的劳动规章制度也是不合法的,如果职工提出异议或产生争议时,将导致制度因此而没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性要求,并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订规章的证据,否则将面临由于程序不合法而被宣布无效的可能性。

因此建议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用人单位管理部门酝酿草案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修改提出方案和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公示告知。在履行法定程序的过程中一定要留有相应的资料作为证据,如会议记录、音像资料、材料文本等等。与职工利益相关事项的协商尽可能采用书面约定,尽量做到“手册签名;开会签到;协议签名”,避免产生劳动纠纷时举证困难。

二、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完整、可操作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经常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且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涉及好几个管理部门。各管理部门制定制度时主要从本部门的角度进行规定,会存在着各部门之间制度衔接不完整,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造成企业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缺陷和漏洞,产生劳动纠纷时,导致双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的风险。

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1.内容应合法。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这是企业规章制度能够被法律认可的大前提;企业在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协调并保持一致,防止修订后的条款出现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矛盾的问题。

2.具有可操作性。重视企业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约定条款的制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对企业来说没有比有更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严重违纪”、“重大损害”如何衡量,界定权在于企业。首先着重看企业规章制度中是否约定了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和量化标准。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迟到、早退、不按规定打出勤卡,月或季度累计次数超过XX次,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 只要是制度制定程序合法,职工若违反该条款,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二,规章制定是否明确约定“重大损害”的标准。比如“违反工艺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质量、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500元以上的”为“重大损害”;其三,是否约定对违纪责任的处理。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还是不严重,关键看制度中是否规定。

3.内容应完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尽可能多地考虑生产经营、员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发生情况后“无法可依”。完善规章制度的细节条款,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对其做补充、修改;根据《劳动合同法》细化员工过失性辞退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要体现出对“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员工的应对方法。

三、注意材料的收集

对违纪职工的处理,主要由企业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的每一步程序都要有完整的记录、相关人员的签字;企业在向职工公示告知规章制度时,应请职工填写《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送达告知签收表》或有相关照片证实公示事实;对员工转岗或与员工利益相关事项的协商,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留有与员工协商的材料等。

综上所述,企业切实做好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对企业规避劳动争议纠纷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沙良永.劳动法视野中的企业规章制度.饲料博览(管理版),2008,2

[2]已废止,企业更应完善规章制度.中工网,2008,11,6

[3]信春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企业发展;途径

一、规章制度建设对企业的重要性

总体来说,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章制度建设有利满足企业市场化的需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市场经济主体建设的目标,公司法等一系列关于“企业主体”的法律从宏观的层面上规范了企业的组织与行为,而在微观上建立企业的组织行为架构,就有必要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充足的动力,使其发展能够把握市场规律、掌握市场发展动态,从而适应现代化的开放要求。

(二)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企业要做大做强,不断扩展自己的规模,需要走创新之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管理创新甚至会比技术创新有更重要的意义。高水平的管理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依靠和支撑,而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和源泉。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能够保障企业运作的有序化、规范化,能够有效约束员工的行为,协调企业内部各方,让企业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三)规章制度建设有利于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有了共同的行为规范,对于职工的劳动有了统一的衡量标准,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不公平对待;另一方面,企业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有很多内容都涉及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有关劳动过程中安全生产、社会保险待遇、员工福利等内容,都能够有效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未能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会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这种情况表现在国家法律法规已颁布或修订,而相应的企业制度还未得到及时的完善,由此导致了生企业整体发展方向与国家法律政策出现偏差的可能性。

(二)企业规章制度同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相悖。企业制度建设的根本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相应经营目标,而有些企业在规章制度建设过程中仅就制度而制定,未针对企业的整体发展目标制定具有针对性并行之有效的方案,这样就彻底失去了企业制度建设的方向,也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有力推动力。

(三)企业规章制度与现实脱节,缺乏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执行力和可操作性是企业制度出台的前提,缺乏可操作行的制度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纸空谈。有些企业缺乏对本企业实际的深入调查研究,仅借鉴其他企业成功做法,却不符合本企业实际,与现实脱节,无法实施,有些即使达到了高标准严要求,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相当的困难,这就是缺乏实践和未从实际出发的后果。

(四)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民主参与。许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都只是由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甚至是某个部门制定后即实施。一旦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缺乏全体员工的积极参加,在规章制度的制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的问题就无法及时反映到制订部门,制度建设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实施与有效执行,企业的管理就无法真正得到提高。

三、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一)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及整体发展方向,同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及时调整相关规范制度使其与国家法律、制度相适应。同时只有符合国家政策发展方向的制度,才能并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提升企业规章制度的法律及政策效力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企业要梳理现有规章制度,做好修订新增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组织企业内部位法律人员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现有的所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审查,可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与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建议作何修改;现有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现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政策发展趋势。经过这样一番彻底的疏理和清理后,企业的规章制度体系才能成为一个合法又符合政策要求的科学体系。其次,企业应增加法律审核程序.保证规章内容程序合法。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内容和程序合法为前提,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无效。为了确保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人员应由专业法律人员担任。法律人员在审核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时应主要注意规章适度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齐全、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制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加强书面化日常管理.留存相关行为证据。从《劳动合同法》的诸多条文规定来看,法律倾向于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劳动关系书面化管理。这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加强书面化管理,在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中细化规定特定行为程序,注意留存相应行为的原始书面材料,使各个管理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为防范企业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夯实证据基础。

(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必须符合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目标。首先,企业应建立与其战略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企业的一切行为都应该围绕企业的战略目标来实施,不同发展战略和管控模式,意味着公司管理模式和管理重点不同,这些差别必须最终落实在规章制度里面。规章制度的设计作为公司层面一项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必须要满足企业战略发展的要求,兼顾企业现实和未来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建设只有与管理重点和企业发展战略相匹配,才能有效保障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企业必须统筹各方面关系,做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必须结合公司战略、目标定位、管控模式相适应,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和协调性。另外,企业应确保规章制度与战略匹配的及时性。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宗旨、战略目标,围绕不断变化的生产、管理工作去制定、执行、维护制度,一切与战略目标产生冲突的规章制度都应及时修改或废止。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一、高校规章制度的主要特征

(一)约束与自由的矛盾统一

一方面,高校的规章制度是高校活动参与者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约束性;另一方面,高校具有鼓励创新、倡导竞争,提供民主、自由、公平、宽松的人性化环境,保障师生个性张扬,思想活跃,不断创造新的成果的使命,决定了高校规章制度也要保障自由与民主。

(二)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矛盾统一

学校教育活动得以存在的前提是要维护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正常秩序,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工具性价值就在于维护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服务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高校规章制度是建立在对教育活动中每一个体的地位的承认及对其人格权益的充分尊重的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不仅是规章制度诉求的目的性价值,同时它也应构成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高校规章制度的目的性价值就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是相互关联、相互区别的。规章制度的目的性价值要通过工具性价值体现出来,而工具性价值又必须以目的性价值为其存在的根据和基础。此外,由于目的性价值是规章制度诉求的最终目标,它相对于工具价值具有优先性。

二、高校规章制度在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高校规章制度在解决高校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理顺高校内部各种关系,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上发挥非常重要

作用。

(一) 营造公平管理氛围,建立行政管理权威

完善的制度能够营造公平的管理氛围,建立行政管理的权威,保证管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这对于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哈佛、耶鲁等大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世界顶尖大学并长盛不衰,很重要的原因是学校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哈佛大学管理人员甚至把规章制度喻为管理学校的“圣经”。

(二)明确行政管理职责,理顺行政管理关系

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高等学校内部各个单位和部门职能明确、运作有序,各类、各个层次的人员各司其职、行为适度和规范,有利于学校各种关系的协调,降低部门之间因责权不明确造成的摩擦成本。健全有效的规章制度能够较好地规范人与人、人与组织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学校良好秩序,激发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学校发展。

(三)保障行政管理稳定,提高行政管理可控性

做好制度执行可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高校作为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事务性、专业性、行政性集于一身的机构,各部门、各成员之间,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是难免的,同一件事情,如果不按章办事,不同的人采取的措施就有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处理同一类事情,采取的工作方法也可能不同。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可有效避免因人事、时间的变动而影响工作的正常运行,减少管理工作的不确定性,提高学校发展的可控性,降低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能按章办事,保证学校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三、关于以制度建设提升学校行政管理水平的几点思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行政管理过程

为了明确行政管理职责、流程,规范行政管理的过程,要进一步健全学校规章制度,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一是把握大学章程是学校的“宪法”。依法制定大学章程,真正树立大学章程在大学管理中的权威地位,做到有章可依、照章办事、违章必究,才能实现大学管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的重大转变,切实提高大学行政管理水平。

二是处理好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现代大学内部主要存在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两个权力系统。规章制度体系框架建设要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中寻求一个平衡点,真正地做到两种权力相互制约、相互支撑,进一步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合理化,推动学校发展。可行性原则。

三是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高校的根本任务在于教学与科研,高校行政管理是为教学与科研服务的。因此,高校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不在管理而在服务。高校制度建设不能舍本逐末,不能注重管理而忽视服务。例如,在制度建设中处理与学生的关系问题时,应本着“以生为本”原则和“权利平等”原则。

(二)按章办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为了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需要有专门人员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即为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而对其进行监督、清理、汇编等工作。

1.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制度有效执行

规章制度一旦制定了就应当在管理工作中严格实施,否则就失去了原本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影响到学校的管理秩序。为了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高校应该推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综合评估工作。

2.及时发现问题,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一般来讲,发现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制度清理工作。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内容已不能满足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或者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

二是对不同时期针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要适时进行整理和规范,该合并内容的要进行合并,该重新制定的要重新制定。只有及时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才能保障制度执行的效果,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6篇

关键词 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化科学化

成功的企业源于卓越的管理,卓越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制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并获得长久的成功,就必须强化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使之得到贯彻执行。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系统、规范、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保证经营管理各项活动有法可依

企业应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要求,对关系到企业整体发展、具有核心地位、在企业管理中起支撑作用的规章制度体系进行系统设计,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宗旨,制订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系统、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形成自上而下、层次分明、系统规范、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企业战略目标明确、组织架构合理、业务流程优化、职责分工清晰,满足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推进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发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确认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才能开始起草工作。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问题的,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在审议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应在规定范围内并宣贯执行。

三、遵循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保证规章制度科学适用、合理可行

制度得以执行的重要前提是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性。在制度制订过程中,就必须考虑执行的问题。规章制度必须来源于管理实践,注重适用和实效,在制度内容上要注意科学合理,使之与客观实际相一致,符合经营管理的发展规律;要突出针对性,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真实准确地提出管理规范,具体详尽地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或方案;要遵循权、责相等的原则,确保责权清晰、分工明确,注重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各项规章制度行之有效,更好地得以贯彻执行。

四、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法律效力进行规范,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正确实施

通常来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订,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订主体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并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订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企业负责解释。但通常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为了提高管理效率,一般由企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如有需要,在规章制度中还应明确同等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效力内容。

五、统一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和格式要求

做好公文撰写的培训工作,规范规章制度的条款、格式,使每项规章制度条款都要规范、系统和整合一致,用词用句应避免出现歧义,保证其条理清晰、逻辑严谨、意思明确、内容合理。

六、持续修订完善各项制度,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企业的规章制度建设也应是动态完善和创新的过程。企业应不断地适应经营管理的变化和要求,认真审查以往规章制度的实行情况,遵循适用、有效原则,针对原有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地修订、补充和优化,使其日臻完善。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当时制订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管理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有效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七、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法律并不能阻止犯罪,同样道理,规章制度也不能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制订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同时,更要关注员工的主观意识和自我约束,要以树立和形成法律至上的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出发点,使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得到切实的贯彻和实施。树立依法经营意识需要企业管理者、特别是最高管理者的推动。企业管理者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依法经营的方略能否确立,依法经营能否融入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因此,要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做到严格依法经营、遵章办事,使企业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人心,使广大员工做到自觉遵纪守法,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真正达到制度建设的目的。

八、坚持在制度面前一视同仁,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要坚持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一是遵守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平等;二是享受规章制度所赋予的权利平等,不可因人而异、宽严不一。在企业中,制度一旦建立,组织内所有成员无论是制度制订者本人,还是普通员工,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贯彻执行,绝不允许任何特权和例外的存在。这就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同广大员工一样,必须依据职权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愿接受监督,自觉做到依法律己。

九、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格检查、严肃考核,确立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7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 落实 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7(b)-0185-02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性格各异、行为不同、处事方式千差万别的芸芸众生构成的群体之中,要实现组织预先确立的战略目标,如果没有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规程,将各类人员的思想行为规范约束在一个统一的必须共同遵循的准则范围内,就不可能团结一致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而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规律和实际情况,对各项工作和各类人员的要求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规定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可见规章制度对促成群体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协同和共振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有了好的规章制度是否就能保障达成工作目标呢?事实并非如此。我在对许多单位的制度管理进行调查时发现,有些单位在管理,技术,工作等方面普遍都有比较健全的制度,有的甚至非常完善,也比较可行,但却执行不力,有的制度甚至形同虚设,究其原因,问题就出在规章制度的落实上。制度执行力的欠缺是大多数单位的软肋所在,不少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往往只注重全力应对市场挑战而忽视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致使在市场竞争中凸现出实力不足,根基不牢。如何使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已成为各单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用来规范群体的办事程序,用统一的标准来校正群体行为的偏差,抓好规章制度的落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标准化、经营决策的准确化,进一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度的实施有很多环节,需要环环相扣,才能使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为此,该文提出以下建议对策。

1 提高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是前提

指出:“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这要求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从多层次全方位来谋划设计。

(1)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坚性。至坚性也就是刚性,就是指那些界限很明确的、很容易判断的直接硬性约束组织成员具体的、外在的工作行为的规定或规章制度。例如,某公司制定早晨上班时间为8点,超过8点的就是迟到。这类制度非常明确。硬性制度对日常的、眼前的工作具有直接的、现时的和常规的制约作用。

(2)要体现规章制度的至柔性。所谓至柔性就是可塑性,就是指那些不好界定、不易判断、属于精神层面的但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长远的和导向性的规定、准则和规范。如很多单位在“评先评优”制度中就有“热爱祖国,认真工作,积极主动,爱岗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这样一些隐形规范,这些都是对人观念上的约束和引导,对人的行为带有深刻的影响作用。

以上两种不同的规章制度,具有不同的管理价值,其作用可以相得益彰。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因人而异地运用,或择一而行,既可“以天下之至柔驰骋天下之至坚”,也可“以天下之至坚驰骋天下之至柔”或双管齐下,既注意对人的外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又注意对他们进行信仰和理念方面的规训,只有这样,才能将其工作和生活既约束在一种严格有序的法律和道德范围内,又营造出一种心情舒畅和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这样我们就乐于工作,而不至于挖尽心思去钻制度的空子。

(3)要体现规章制度的民主性。规章制度是要靠大家来共同遵守的,因而也要充分反映大家的意愿。因此应该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交给大家,只有经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几上几下地反复轮回,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确保制度的公正性,民主性、规范性,得到员工的认可,员工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定,要让员工意识到规章制度对维护集体利益是非常重要的,是利于企业发展的。如果大家只是被动地、消极地对待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就就如同虚设。

2 强化监督检查机制是基础

有效的制度,落实是关键,只有把制度内容从文字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才算是落实到位,这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广泛开展对规章制度的学习宣传教育。规章制度是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这就决定了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现行的规范作用,但是其真正的管理效用还取决于人们对这种制度的内化程度。在制定出规章制度后,管理者可采取上墙,宣讲,板报,简报,网络等多种有效形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逐条学习,让员工熟悉并理解其主要内容,明确制定规章制度的意义和目的,并告知违反后的后果,使大家增强是非观念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养成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同时,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强有力的集体舆论,从而帮助大家提高认识水平,提高维护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共同遵守的气氛。

(2)建立一套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的体系机制。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的严格执行,依赖于严格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为此,一是要建立完善的督促机制,保证规章制度的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如果执行过程无人监督,必然会出现人为偏离制度的约束和要求,规章制度也就形同虚设,失去了制定的意义。无论是普通员工或者是领导干部,都应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自己,在管理、执行活动必须按制度行事,受其支配和约束,但如果仅是满足于开会时的泛泛而谈或制度的表面约束,工作就落实不到位,责任就追究不到人,就会流于形式,久而久之,大家就我行我素,把制度和职责置之于脑后,淡忘了制度的约束和要求。为此,要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对全体职工起到督促作用。二要有一个有效的考核体系,包括考核部门,考核标准, 考核程序,奖惩标准等均要明确,并对考核责任部门对考核不及时或考核不力的考核督办,层层控制,各司其职。四是领导干部必须做好表率,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单位领导处在重要的工作岗位,他们负责确定单位目标定位,发展思想,资源配置,各种规章制度的出台以及工作的方式方法等,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中层管理者是单位走向成功的重要力量,他们承上启下,既是大团队中的一员和伙伴,又是小团队中的领导和教练,他们应具备正确做事和做正确事的双重能力。单位领导和中层管理者,通过各方面的工作影响,作用于每一位职工。三是要明确职责,细化分工。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受到约束,实现各项规章制度意图,达到完成单位目标的要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只有明确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才能使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层层分解,细化分工,使各项规章制度得到很好地落实。

(3) 要加强制度落实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使大家养成一种正确的行为习惯,形成良性循环。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执行制度情况的督导与检查,下大力狠抓制度落实,对自身制定和上级下发的规章制度要做好管理监督,注意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以便发挥应有的作用。二要做到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提高检查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狠抓整改落实,对执行制度好的给予通报表扬,执行制度差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做好跟踪督导,直到落实到位,一定要避免走过场、做表面文章。三要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力度,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铲除侥幸心理,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四是引导大家正确认识、对待检查,要使每个人都明白检查不是找茬挑刺,而是对单位、对全体人员的高度负责,是一种更深层次的保护,是对工作的促进,早发现早纠正就会避免更大问题的发生,因此,被检查单位不要反感、回避检查,要以一种正确的心态对待各种检查监督。同志曾经深刻指出:“不要在层层表态、层层开会、层层造声势上做文章,而要在层层抓落实、层层抓解决问题上下功夫”。落实规章制度是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只有执行力提升了,才能提高单位的公信力和核心竞争力,才会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3 维护规章制度的奖惩性是关键

以检查监督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控制十分重要,是基础,但仅有控制是不够的,任何单位或组织单靠控制,管制,其作用是有限的,对规章制度的敬畏和藐视总会相伴而生。因此惩恶扬善是维护规章制度的公平性的关键。

(1) 坚决履行好规章制度的惩戒职能。规章制度的至坚性决定了它的无情性、权威性、严肃性、约束性。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不管是普通员工还是领导干部,无论谁一旦触碰到规章制度设定的红线,就要照章处罚,不能姑息迁就,不能搞下不为例,不能厚此薄彼,不能欺善姑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任何人违反了规章制度,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否则,任人唯亲,保持一团和气或放低处罚标准,规章制度就有可能成为摆设,根本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甚至会起到消极的负面作用。

(2) 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单位规章制度具有双重性,既具有规范约束作用,也具有激励作用。规章制度的激励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两者要结合,更应该重视精神激励;两者要一致,不能相矛盾,要赏罚同轨,适当分明。

以前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人们更多的是强调规章制度的约束作用,我们应该不断挖掘对规章制度激励作用的认识,深入分析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发挥规章制度的激励作用。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8篇

现在我国的企业在自身基础管理方面往往不够完善,出现了乏力的迹象,这与其自身缺乏企业管理经验有着一定关系,在自身基础管理上面较为薄弱,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形成一定体系,导致很多规章制度缺少适用性。企业规章制度系统建立需要在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共同驱使之下,才能够系统的开展规章制度建设,避免无序的管理方式,理清所有?I务之间的管理关系,明确管理的范畴,加强领导层的控制力,从根本上实现企业员工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发展。

2 规章制度对企业的重要性

这里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企业完善规章制度,能够满足现在社会的需求,建立起现代化的企业规章制度,是目前市场建设的主要目标,公司自身的主体标志着其企业行为的规范性,从微观上面则是一种建立企业组织架构的行为,这两者都需要系统性的规章制度作为基础。企业内部良好的规章制度,可以为企业的发展带去推动力,也能让其更好的认识到市场发展规律,掌握市场的基本动态,适应目前社会的基本要求。第二规章制度能够提升企业管理水准,企业需要提升自我竞争力,扩大自己的规模,不断的进行创新实验,在目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管理创新往往也起到的重要作用,有些时候甚至比技术创新更加有用。高水准的管理水平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规章制度则是企业管理水准的源泉,完善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能够保证企业运作的规范性,也能够有效的约束员工基本行为,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让企业的管理更加有效。第三规章制度建立是对企业员工合法性的保护,企业建立起相关的规章制度,让员工在劳动之中有着一定的行为规范模式,统一了所有员工的劳动行为,能够避免一些企业对自身职工的不公平待遇,另外,企业在根据法律制定出规章制度时,其中会涉及到很多员工合法保护的问题,比如劳动中的安全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员工福利问题等等,这都是有关于企业员工合法权益的。

3 目前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目前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都不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企业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往往出现了不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不关注国家相关政策,这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目前国家已经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还没有进行完善,所以导致了很多企业的发展方向跟国家政策出现了偏差,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第二企业的规章制度跟自身发展目标不统一,企业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为让自身能够更好的发展,从而制定出相关的发展目标,但是有的企业则是仅仅为了制度建设而进行的,没有针对于企业整体发展而制定目标,这样也就造成了企业失去了自身规章制度建设的发向,无法对企业发展产生推动力。第三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现实情况,缺少执行力,企业制度的前提就是自身执行力,缺少执行力的企业制度,对于企业自身来讲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一些企业缺少对自身情况的研究,仅仅学习了其他企业的相关做法,但是因为不符合自身企业情况,导致其于现实脱节,企业按照很高的标准进行制度建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困难,这就是缺少实际情况了解的后果。第四是企业规章缺少民主性,很多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仅仅是由企业管理层或者某个部门所制定的,这类规章制度的建设缺少员工的积极参与,导致其规章制度其中会有着很多问题,无法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制度建设也就难以实行,无法有效的进行贯彻,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也无法提升。

4 企业加强规章制度建设的途径

第一是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符合国家法律的方向,在根据政策的改变进行调整,企业根据法律的改变,调整其自身规章制度,让自身法律法规能够跟国家法律相适应,只有在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规章制度,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让企业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政策,首先企业需要对目前规章制度进行了解,重新制定新的制度,这需要企业内部人员对法律有所理解,同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梳理与审查,把握自身规章制度是否跟《劳动法》相违背,包括自身的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程度要求,能否符合政策的发展趋势,在经历了一些梳理之后,企业规章制度体系才能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其次是企业需要增加法律程序,保证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需要具有法力效益的,违法的内部制度是没有效果的,为了保证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应该需要有专业的审批人员担任法律要员职务,法律要员在审核规章制度合法性的时候,应该也需要注意其可操作性,制度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等等。最后企业应该加强书面化的管理,留存相关证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需要对劳动关系进行书面化的管理,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书面化的管理,在相应的规章制度之中,细化其特定的行为,注意留存相关的书面材料,让每一个管理行为都能有法可据,有据可查,防止企业劳动管理风险。

第二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符合发展目标,企业建立起与自身发展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是社会要求的,企业所有行为都需要围绕着自身战略目标来进行,不同的战略目标也有着不同的管理模式,这意味着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目标的管理模式,其目标的差距需要体现在规章制度上面,自身规章制度的设计,是企业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在满足企业全局发展要求的时候,也要估计到企业未来发展的需求,规章制度的建立应该与自身管理与发展相匹配,才能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所以企业必须要兼顾各个方面的关系,最好规章制度的设计工作,结合自身战略目标,实现规章制度的实用性。

第三是企业规章制度需要具有可行性,加强自身规章制度的宣传工作,保证制度执行人员对制度内容有着理解,宣传工作也要具有制定化,落实到所有的部门员工,将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地,不断的完善其管理制度,健全其业务标准,保证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另外还要对目前的规章制度效果进行评价,各个部门发挥自身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规章制度建设需要具有民主性,企业一旦进行规章制度的修改,尤其是牵涉到员工利益的,都需要征求员工的建议,员工也要参与到制度的修订猴子中,建立起自主管理的机制,其制度是要依靠员工遵守才能执行下去的,所以也要反映出员工的基本意愿,将制定权力交给员工,让员工明确规章制度对集体利益的重要性,这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9篇

规章制度是学校科学管理、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证。为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推动学校体制机制创新,努力为学校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开展一次集中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规章制度的清理和修改完善力求体现法制统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保留适应的、废止过时的、修订残缺的、制定空白的”,结合高等教育规律,特别是我校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程序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体现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

二、清理范围

本次规章制度清理的重点为20xx年版《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中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清理标准

明确各制度的“留”、“废”、“改”、“立”,对现行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完善。

“留”是指:学校所执行文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与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相一致,适宜于学校的管理实际和发展需要,应当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

“废”是指:凡在实施过程中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符合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形式要求,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不相符合,不适宜于学校的管理要求,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已经过时的规章制度或条款要明确废止执行;

“改”是指:对不适应形式要求、部分内容不和适宜,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不一致,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不完全适宜于学校规范管理和科学发展、尚不够完善的,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应予以修改、合并的,修订完善。

“立”是指:现行制度整体上已不适用,已重新制定,或由于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际工作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规章制度要着手制定。

四、工作程序

(一)梳理整改

从实际出发,结合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对现行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填写《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的过程中,从文体、内容、执行效果及依据和合法性等方面,按类逐文进行审核,提出是否保留、修改、废止或补充的初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阅批。

(二)归类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分块处理”、“归口清理”的方式进行。“分块处理”即“留”、“废”、“改”、“立”,先行完成对应予废止的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宣布废止的工作,之后陆续完成对拟修改和新制定的

规章制度的审核和工作;“归口清理”即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实施“谁制定(规章制度)谁清理”的原则。

新修订的党的工作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党委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学生会工作等7个方面的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综合管理、人事管理、教学与教研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治安保卫、后勤管理和建设规划等9个方面的制度。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清理范围内划分、归类各部门部门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三)清理审查

各单位在明确各项制度的“留”、“废”、“改”、“立”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领导意见,调整、完善文件内容,形成内部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保留、修改、废止和制定。

1、审核内容

(1)政策法规审核:制定主体有无权限,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是否合法、明确、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上级文件相抵触。

(2)依据审核:规章制度的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所依据的文件是否合法、是否仍现行有效,名称是否正确。

(3)内容审核:是否从实际需要出发,是否科学、全面、合理、系统和配套;与本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有无矛盾,是否重复,是否互有抵触;具体内容是否与主体一致;是否符合学校目前的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需要,是否存在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内容;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主体、程序、对象及监督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执行效果是否达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目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分歧意见是否一致,会签单位是否齐全;是否具有先进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前瞻性。

(4)体式审核:规章制度的字体、格式等表现形式是否规范统一、符合公文的形式。是否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文种是否恰当;文稿结构是否符合公文写作要求。

(5)文字审核:表述是否规范,包括字、词、标点、语句和逻辑结构是否准确、合理;计量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文、数字、层次、序数等是否规范。

2、审核程序

拟写人初核、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签。

(四)印发公布

修订完毕,学校按规章制度公布程序重新印发《学校学生手册》、《学校教师手册》。

五、清理结果及报送要求

规章制度清理结果分为:保留、修改、废止、新立四类(见附表1《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对于需要废止的,提出明确理由;

对于需要重新修订的,应当说明修订的必要性。

校发规章制度需将《现行规章制度梳理情况统计表》分别报送纸质及电子版(目录及内容)各1份,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它部门制定的某些规章制度是否与你处相关规章制度有重复、交叉或冲突的地方?或你认为学校还应制定哪些规章制度?

六、清理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规章制度清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查各单位清理目录,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具体组成如下:

总负责人:

总协调:

汇总:

政策法规审核:

依据审核:

内容审核:

体式审核:

文字审核:

校属各单位要成立清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查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清理目录,并派专人负责清理工作。

七、清理工作注意事项

1.加强领导,组织到位。此次规章制度梳理、修订和完善,工作量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学校制度建设的意义与紧迫性,把制度修订工作作为近期重点工作任务来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阶段任务有序推进。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0篇

一、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高教法治建设取得可喜成绩。但是高校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高等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缺乏法律依据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一种“立法行为”。《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有权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高校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过程都应纳入法治的视野下。目前,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出台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土政策”,还有一些校领导把个人的主观想法变成规章制度。

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缺乏法律依据的关键在于国家教育立法的滞后和缺失。从法律、法规的纵向结构来看,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教育规章组成的层次明确、脉络清晰的法律体系,使高校的各项管理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高校规章制度制定的直接依据是1998 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已经滞后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而且一些亟待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尚未制定或颁布,如《教育经费法》、《教育行政组织法》、《教育督导条例》、《教育行政处罚办法》、《校园安全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需对师生员工的权利、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基本建设等重大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二)制定程序不规范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制约规章制度科学合理的瓶颈之一。目前在许多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被认为是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一般的程序为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工作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 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 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 使得草案没有接受最终的审议; 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 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

(三)内容缺乏合理性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对行政法规的内容进行了规范。高校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行政法规,但是作为教育法规的眼神和细化,在制定过程也应参照执行。目前许多高校的规章制度的标题都带有“试行”或“暂行”字样,而且一直都是“试行”或“暂行”;在格式方面,规章制度的章、节、条、款编排混乱等;不同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和不一致等问题。

同时高校规章制度的内容缺乏长远规划,使规章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就失去应有的效力。高校规章制度应该体现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制定者要对学校将来一段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做出充分的预测,尽量保证规章制度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然而,一些高校制定规章制度只是为了解决学校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考虑到近几年内出现的新情况,缺乏前瞻性,有的高校甚至出现为了解决某一个别问题而制定规章的情况。由于规章制度内容缺乏长远的规划,随着高校的不断发展,规章制度不但不能被很好执行,而且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威,不利于高校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校的发展。

二、高校规章制度的法律重构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要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规定的“立、改、废”保持一致,按期编制计划。同时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实施条件要比较成熟才能立项建设。在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反映当事人的意见,逐步健全学校民主管理机制。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具体来说,有几个需要重构的问题。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既要符合法治精神,又要符合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高

校规章制度在制定的时候既要体现内容合法,又要符合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授权,不得越权制定不该由其管理事项的管理规则,高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法治精神和原则相违背,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时,还要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程序合法是指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要有严格的立项、起草、审核、实施和废止等环节。法律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它的形式正义,如果没有形式正义就不可能完全达到实质正义,高校在规章制度制定的各个环节要有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严格执行该程序,只有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才有利于学校的管理和发展。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法律没明确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

我国高校规章制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涉及师生员工重要权益的学校规章制度应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不得自行创设;二是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根据管理事项的重要性判断该事项是否适用法律保留,涉及师生员工重要利益,如教师的职称评定、学生学籍的得失、学位的授予等事项应由法律规定。

(二)有限司法审查原则

近年来,高校被师生的案件呈现增多的趋势,其中涉及高校规章制度引发的行政诉讼占有相当的比例,在涉及高校师生的基本权益上,高校师生如果认为因为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作为相对人有权依法提讼对高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合法引发的高校与师生的有关基本权利的纠纷,进行司法审查是合法和必要的,因为高校实施的这些行为具有典型的行政行为性质,侵犯或可能侵犯了师生的基本权利,如果放任高等学校自定规则,可能危及教师与学生的正当权益。如果司法全面审查高等学校规则,则可能侵害大学自治,这就提出了一个司法审查限度的问题。

司法应对高校自治权保持必要的“抑制与谦让”,保证大学学术领域的自由,才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如对学科知识、专业技能的评判,意见的优劣等,都属于审查例外事项。所以如此,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方面的内容都与高校的办学自或大学自治权紧密相关。这里主要就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和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进行简要分析。关于学术问题不审查规则。在高校的管理中存在着学术事务和学术管理活动较多的领域,存在着学术权力(如学科成绩评定、论文专业水准评定等)与行政权力并存的现象。学术问题应当是学术权力占主导地位的领域,因此法院对校规进行审查时,不能干预高校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学术问题。关于制定动机不审查规则。从内容上看是指制定规章制度时的动机与目的,不受审查;对规章制度制定权能及其运作方式的自由裁量,不受审查;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具体运作,若其目的合乎法律规定,则其方式被推定为合法,不受审查;制定手段是否必要、恰当,不受审查。这些是高校行使管理自的问题,如果进行司法审查,则会构成对高校自主和自治的非法干预。

(三)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从规制的内容到制定程序都包含着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因此,这项工作应该由专业部门来承担。实现依法治校既需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在内部创造依法管理的条件,也需要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法律人员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出谋划策,切实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目前,大多数高校设有法律顾问岗位,一些高校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部门。高校法律部门(顾问)在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不断提高高校管理水平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高校规章制度建设中,法律部门(顾问)要从制度和管理上,积极为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签发、实施等方面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1篇

任何法律都存在着一定的规则真空和制度空白,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亦是如此。在“死板”的规定之外,利用一些灵活条款,不失为解决制度和规则真空的有效办法。

兜底条款

“兜底条款”的设立是为补充企业规章制度存在的缺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而出台的概括式或推断式规定,它将其他条款所不包括的或难以包括的、目前无法预测的内容都涵盖在内。

劳动规章制度一经制定,它的固定性就意味着其具有相对滞后性。同时,由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者受主观认识的局限,无法准确预知制度所要规范的所有情形,一旦某些应该受到处罚的行为并未在制度的一般性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制,就无法对该类违纪行为进行合法制裁,甚至可能侵害企业和员工的利益,破坏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因此需要通过某些兜底性条款,尽量减少因规定制定者的主观认识能力不足而带来的制度缺陷,也能够保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使执行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精神和原则,对于一些新情况,使用模糊性语言设定出的具有较强涵盖力的兜底条款予以解决,从而杜绝“法有漏网、罪可免惩”的现象,以适应企业情势的客观需要,而无需修改规章制度。

兜底条款一般都以“其他……”、“……等”形式出现的。如:“……其他破坏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员工之间具有造谣、辱骂、欺凌等影响团结的行为时……”由于兜底条款需要执行机构的解释,在兜底条款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矛盾或字义模糊等情况时,就需要选择兜底条款对具体行为进行定性,但需注意解释方法,例如:

同类规则

如何在兜底条款的模糊性基础上合理适用并准确界定“其他”或“等”的兜底内涵是相当重要的。遵

守“同类规则”是兜底条款采用文义解释方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普遍用来对概括性用语加以限定的解释规则。比如:“员工具有盗窃单位、客户财物,或者其他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适用“其他”这一概括性用语时,就应当遵循前述规定中“实施盗窃单位、客户财物”等同类事项的严重程度和行为性质来进行范围限定。

最有利于劳动者

《劳动法》阐明了对劳动者进行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因此,应将公平与正义纳入兜底条款的价值内涵中,在确保企业及用人单位的利益不受严重损害的前提下,应以“最有利于劳动者”作为对兜底条款适用的规范目的。当采用适当的方法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却可能得出几种不同的结论时,应当选择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结论,将个人自由、人权保障的正义理念作为法律适用的最佳效果。

民主程序限定

兜底性条款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制度条文过于宽泛、模糊等问题,如果企业不注重兜底性条款适用的科学性,使兜底性条款与规章的确定性产生冲突,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要尽量避免兜底性条款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对其适用要有更加严格的限制。

如:在描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一般采用列举式表述。为避免遗漏,可在列举常见情况之后注明:“具有其他违公德或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且公司工会未提出异议的,可以处以工资降级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由于“其他违公德或职业道德”这样的规定过于宽泛,为了避免处分过于随意导致劳动争议,还有必要增加“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确认,且公司工会未提出异议的”这样的程序,让更加民主、更加权威的机构来确认员工是否确实违反了该项规定。

弹性条款

由于规章制度的调整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制定者必须为一个动态的对象制定规则。当以现有时空环境为参照体系的规则制定出来后,时空和环境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要求制定者为未来制定非常精确的规定,未免过于苛刻。因此,规定的制定者可以设立不确定(模糊)性规定解决这一问题,这种不确定性规定即弹性条款。

弹性条款就是企业没有进行明确的行为模式规定的一种制度规则。这类条款具有模糊性,其内涵和外延都无法确定,具有相当的弹性和伸缩性。一般立法中尚不可能逃避弹性条款,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是如此。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规范的行为,是依靠HR的经验积累列举出来的常见行为。将来变化的客观事实是HR无法预料的,若片面强调规章制度的统一性、稳定性,则只能以牺牲正确性、适应性和企业与员工利益作为代价。为了尽量减少这一代价带来的损失,增强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者应以弹性条款的方式,把“合拢工程”交给裁判者。

弹性条款分为两类:一类是弹性假定,一类是弹性后果。

弹性假定

成文的规则始终是抽象和固定的,而个案则是纷繁复杂而且变化多端的,弹性条款的弹实际上沟通了抽象的制度规定和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设定一些弹性规则,能够避免对劳动行为的僵化认定,因此,不少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有“造成严重影响”、“带来严重损失”、“情节特别恶劣”等弹性条款。

这些条款虽然在理论上很好理解,却很难在执行中通过证据判断违纪行为后果和程度。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奖惩制度时,尽量避免这类弹性条款。在不可避免的前提下,应对后果和程度进行描述,最好能够做出细化和量化的规定,以便实际操作,如:“因严重违反操作给公司带来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等。这样的尺度和标准既明确,又直接,易于执行。

弹性后果

如果多名员工触犯同一条劳动规章制度,而他们的犯错情节有轻有重,后果有大有小,显然不宜用某条规定“一刀切”,应考虑员工各自的违纪情节、主观恶意和认错态度,做出有差别的处分。

合法生效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设置合理的罚款规定。例如:“职工迟到超过30分钟,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职工在工作场所吵闹引发群体围观造成不良影响,处以警告、记过处分” 。上述示例中,“2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以警告、记过处分”就属于弹性后果,究竟处以何种处分,由有权处

分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定夺。

对于劳动规章制度设定的处分,公正原则必须是绝对的,对弹性条款的解释,也要遵循“同类规则”等解释方法。弹性条款的弹性幅度一定要能小则小,不能赋予处分机构过大的权限,否则将导致处分随意性过大,引起被处分员工的不满,甚至引发争议。

授权条款

当然,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还可以使用授权性条款。授权性条款是附则的常见内容。如果是拥有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或者是拥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授权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实施细则,以解决劳动规章制度的适用性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还可以授权一些职能部门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来解决劳动规章制度需要解决但难以解决的财务、质量和技术等方面的规范问题。如,劳动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本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纪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质量监管部门有权制定产品质量管理规定,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责任” 。

由于授权条款是将本属于劳动规章制度范畴的内容授权给其他部门或下属公司来行使,那么,如何确保被授权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已制定生效劳动规章协调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授权范围的限制

被授权机构行使的只能是从属的、派生的规章制度制定权。被授权机构在行使所授之权时,要受到授权制度的制约,必须符合授权规章所规定的目的、内容、范围和标准,接受委托者的审查和监督,而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判时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一方面,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注明授权规定,明确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标准,尤其要明确的是,被授权的机构没有再度授权的权力。另一方面,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写明授权制度的详细名称,指出制定规章制定的权力来源。

授权制度的生效机制

尽管在授权时就已赋予被授权机构独立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自,但为了确保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其他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同样的效力,被授权制定的规章制度也应符合劳动规章生效的要件,包括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三个核心要件,也包括需要具备规章制度篇章结构、表述逻辑、语言规范等形式要件。

授权制度的统一性

如果劳动规章的主要内容由人力资源部门撰写,而另外一部分则由授权机构加以规范,就可能导致制度不一致的情况出现,因此需要保持授权制度的统一性。

首先,授权法必须包括授权目的、理由、内容、范围、时限、审批备案制度、授权制度的从属地位等基本内容,尽量避免不协调和不一致。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2篇

依法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

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所谓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劳动规章制度的概念虽然简单,但是内容十分丰富,总体上分为两种,即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制定。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非法定内容没有强制性。《劳动合同法》中就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主要种类做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必须制定和实施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以及非法定种类的劳动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诸如录用条件、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员工培训、绩效考核、离职管理、职工申诉和争议处理、保密和竞业禁止等制度。法定种类和非法定种类制度构成了完整严密的劳动规章制度体系,是劳资双方最有效和最可靠的利益保护屏障。所以,从劳动用工的各个方面着手,分类别、分层次地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用良好的制度约束、激励和管理职工,实现用人单位从人治变为法治,从任意管理变为理性管理、从无序盲目管理变为有序高效管理,是当前用人单位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注重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

劳动规章制度配套措施的建立,在劳动规章制度体系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在帮助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对于一个行为的规范,只有一个劳动规章制度不行,还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完善。如,以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旷工”情况为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无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有义务证明“无故”旷工这个事实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就必须要有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由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和记录又引申出工作时间安排方面的制度。如果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时间安排不合法,那么考勤制度、请假制度也就没有意义。所以,虽然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成为约束劳动者的游戏规则,但是,如果劳动规章制度不配套,或者只有原则性的条文,就很难起到管理作用。又如,劳动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拖欠加班费劳资纠纷。按照劳动争议举证倒置的原则,用人单位如果证明没有拖欠,就要举证工资管理制度、工资发放记录、考勤制度、考勤记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因此,用人单位一定要注重配套措施的建立。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要有针对性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看,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内容较全面,但缺乏针对性,劳动规章制度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其实,同样的行为,不同的用人单位在大的制度要求上是不一样的,同一个用人单位在不同的部门、岗位的制度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如有的大型企业有生产部门、财务部门、研发部门、管理部门、销售部门、运输部门等等,那么,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就不能搞一刀切,要有不同的规定。如上班迟到、早退的规定,对于一般的部门可行,但是对研发部门、运输部门等就不一定合适。因为研发部门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科研人员经常是白天睡觉晚上工作,如果要按上班不许迟到、不许早退的制度执行,不符合他们的工作特点。所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时,要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生产经营和岗位的需要来确定,并且要有针对性。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规章制度;刍议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实现国家的高等教育目的以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理念,按照一定程序依法自主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对学校各项工作和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章程、规定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进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民办高校要想在高等教育市场里竞争激烈,增强自身竞争力,实现学校和谐、可持续的发展,必须大幅度提升学校软实力与硬实力。其中,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起着关键的作用。制度建设是民办高校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组织要生存和运作,就必须有制度化的安排。

一、民办高校规章制度的内涵

民办高校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高等教育的目标,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适合本校实际情况并要求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工作规范。高校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公正、高效、规范的学校管理体系,保障学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发展。高校的规章制度既是优良传统得以传承的保障,又是高校适应新变革的基础。一方面高校要培养优秀的人才,一方面高校也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学子们终究是要在社会中发挥所学,因此高校的规章制度要坚持正确的价值观,随着历史变化而有所调整,并以此来影响学生,这样才能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人才。

二、高校规章制度制订的程序性问题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是否规范对规章制度质量有重大的影响,对鼓励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做好规章制度分层工作,有利于校领导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同时由于赋予各院系更多的自,能够调动其教学自主性。各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大都集中在第一、二级层次,即院级层次,第三层次即系部二级管理制度还没有全面系统的建立,这也是实践中各系部、分院教育教学建设主动性发挥不够的原因之一。

三、对高等院校规章制度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从学校整体出发,加强规章的整合

目前,民办高校中存在的一个共同问题是规章制度越来越多,越来越细的情况,在这些规章制度中,很多都是形同虚设。为保证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连贯性,应该定期整理和审核已存在的规章制度。要将一些条文过细、过于零散的规章进行整合,注重实用对象处理尺度的一致性,形成数量适当的基本规章体系。我校根据领导的指示,多番修改,制订出了取消加班费的《关于加班与休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彻底避免了规章制度中的不好之处。

(二)要有法律依据和注意把握度

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权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但不能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应尽量多一些提倡性的条款,而少一些禁止性条款,对惩罚性条款更要格外慎重。我校经过多番讨论,严格避免了这些不利于学校和谐的条款,为加强教职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修订《关于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的暂行规定》;为了学院的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制订出《关于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三)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要加快建立规章制度起草工作的民主、公开机制,深入调查研究,善于向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咨询,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要采取有效的形式直接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为规范教职员工的进修、培训工作,我校修订了《关于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的暂行规定》;为培养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我校制订出了《关于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双师素质型教师期终考核标准》。

(四)对于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的规章制度及时加以完善

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充分检验其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高校可以探索建立一套独立的监督体系,结合高校党委直接负责的监督考核部门和畅通的师生申诉投诉通道,对管理团队有无按章办事进行监督。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为了把好进人关,修订《关于人员录用及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领导指示,编制《关于2012年人员编制方案》;同时,根据我们院里领导意见,为加强校卫队员管理,制订出《关于校卫队员加时津贴》的请示报告。

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确定和实施,按照规章治校作为管理民办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社会和群众的关注。高校建立的规章制度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民办高校的管理水平虽然有了一定提高,在高校的各项工作中,管理是一个弱项,我校在主要领导的带领下,已经将管理制度制定的近乎完美,但是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参考文献:

[1] 李晓衡, 刘均匀. 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J]. 当代教育论坛,2009(3).

[2] 郭必裕. 对建立高校二级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探讨[J]. 淮海工学院院报,2003(6).

[3] 刘丹, 李佳欣. 高校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建议——以沈阳师范大学为例[J]. 反思与交流,2007(3).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劳动规章;合法性;合理性;完善

中图分类号:F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66(2008)10-0026-01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相关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对劳资双方权利、义务都有重大影响的行为规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组织社会化劳动的需要。对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需从两个方面进行约束:一是合法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却能够像法律一样约束用人单位内部的所有劳动者,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法律限制,否则会发生用人单位恃强凌弱的问题;二是合理性。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组织和规范劳动,但如果其规制不合理,会适得其反。另外,我国法律虽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使其不仅是管理劳动者的规则,甚至可以是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法律却没有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问题设置可操作性的规定,容易使劳动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恣意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工具。因此,要促使用人单位内部劳动关系的规范化,保证用人单位以适当规则落实劳动者权利,就迫切需要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探析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限制:1、主体限制。(1)主体要件: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有权据其内部管理需要,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同时,为保证制度权威性和统一性,应当只能由用人单位中对全体劳动者具有管理权的机构来制定,其他行政管理机构,只能参与制度制定,其本身不能成为制定主体。然而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制定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若不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势必会引起劳资双方的矛盾。因此若劳动者参与到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既可促进劳资双方的交流和沟通,也可在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利益的共赢。由于劳动者参与权的实质在于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其本身并不能否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的单方性。此时用人单位的经营自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但却在另一层面上体现了劳动法领域中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是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相符合的。(2)完善我国的主体立法:在我国,用人单位的任何部门是否都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对此,由于法律对适格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就造成了理解与适用上的混乱。法律应当规定有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是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单位内部各个组成机构和全体劳动者有权实行全面、统一管理的机构[1]。其他部门可以参与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颁布。同时,要在法律上明确劳动者的参与制定权。这样,才能保证劳动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另外,我国劳动法只原则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而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则是最有效且最为直接的参与方式。为此可考虑制定有关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配套规定,明确劳动者有权参与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2、内容的限制。(1)内容要件: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因此,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较多是关于作为劳动过程必要组成部分的劳动行为和用人行为。为了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限定在此范围内,保证用人单位不滥用劳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立法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须作出规定。考虑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法律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规定,应当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确定不仅要包括立法所规定的必备事项,还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劳动者的状况,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规章制度。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协调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内容上的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主体和目的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如果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夹杂了应由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就会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规定错位的现象,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有些内容也可能产生冲突,对此,应该按照“有利原则”加以解释,即适用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规定[2]。(2)完善我国的内容立法: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动规章制度所应具备的内容只有概括性的列举,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就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掌握,受管理水平的限制,实践中的劳动规章制度内容随意性较大,甚至含有大量排挤劳动者权利的规定。此外,法律也没有规定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之间的关系。既然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该是根据自身情况对有关组织和管理劳动的规则之细化,同时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规范,我国立法应当详细列举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包括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劳动条件和待遇、劳动保护、惩戒违纪行为等与劳动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其他内容则由用人单位依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另外,法律还应进一步对某些重要事项规定如何确定其内容的规则,并概括规定相对必要的事项,使劳动规章制度不与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相冲突。通过明确列举加概括规定的方式,既保证了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同时又能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出严谨、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从而有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应明确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时,如何确定三者适用的问题――即明确规定“有利原则”。还可把协调劳动关系的成功实践和成熟经验通过修正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并同时要求应当在劳动规章制度中规定有关修正错误的内容及程序,以规范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

3、程序的限制。(1)程序要件: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要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完全依靠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必须在程序上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加以规制。首先,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劳动者的参与,从而建立起民主协商的机制,以形成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约束。然而,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的方式之一,不宜成为民主表决或集体协商的内容,充分的民主协商程序可能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的低效益[3]。由此,并不是所有的劳动规章制度都要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讨论通过,比如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等,需要经过民主协商程序的应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如薪酬福利、违章处罚办法等。因此,民主程序侧重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参与权,即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与修改的过程中要有劳动者参与讨论、提出建议,而非与用人单位共同决定。程序性要求既保障了用人单位的经营自,同时也尊重了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民主监督,从而使劳动规章制度在拥有了广泛的认可基础后得以顺利贯彻执行。其次,只有经过及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程序,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后的劳动规章制度才具有约束力。制定或修改劳动规章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执行这些规定,只有公示或告知才使得劳动者有行动的指南。用人单位必须是先有规则,后有处罚,劳动规章制度不能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完善我国的程序立法:劳动合同法第一次就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强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第二,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决定应当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第三,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第四,劳动规章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但是在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很多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导致“劳动者参与讨论”流于形式,这种平等协商的机制恐怕要等工会真正发生作用后才能实现立法本意。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备案程序,但却未对备案的性质加以明确。

因此,首先应当建立起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协商力度,明确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必须有工会或职工的参与、讨论,而且在这一参与过程中,工会或职工代表要广泛征求全体劳动者的意见,建立起信息反馈制度,把有益的建议在制定时就写入劳动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以后,应当积极采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意见,在反映和表达全体劳动者意愿的基础上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其次,劳动者虽然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不适当的规章制度,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障,这项权利很难得以实现。因此,法律应当赋予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请无效审查的权利,即在认为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依法要求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定其无效。再次,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的目的是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确保不违反法律法规或没有明显不适当的地方,对此,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劳动规章制度的有效性,否则会不利于企业高效率的运转节奏。最后,对于公示的要求应当灵活处理,在用人单位内公示不是明示的唯一方式,而且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方式,如遇到劳动者长期出差在外时的情况。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让劳动者知悉劳动规章制度――主要是指引起注意、提醒强调的方式,具体可以是向劳动者印发,在主要工作场所公告,也可以是要求劳动者逐一签字确认等等[4]。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限制。一般说来,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只要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规定,即可成立并产生约束力。但是,为了保护劳动契约内容之公平,且为要维持契约内容应经实质合意之基本原则,故法院对有无劳工同意事情之存在,应采取较为严格之认定,且对工作规则之内容应本于民法中之概况条款,而对工作规则之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始为较为妥当之处理方式[5]。因此,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还应当受到合理性约束――即应受到司法审查。赋予法院以最终审查权来确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当性,可以制约在所谓的民主制定下仍然存在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规制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强弱对比明显,虽然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单方规制权,法律对其作出了种种限制,但仍不能排除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的可能性。例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中的惩戒制度是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的必需,没有了处罚,劳动规章制度就会变成用人单位内部的道德规范,适当的处罚,对于保障劳动规章制度的实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惩戒制度的运作必然会对劳动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其必须与监督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目的存在合理的联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依据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也无须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补偿,很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侵犯。由此,为了排除用人单位的恣意行为,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适当性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院的进一步限制。一般而言,法律对用人单位的经营自是持尊重的态度,然而,没有约束的自由将是专制的权力,用人单位尽管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施以惩戒,但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借助中立的司法审判对用人单位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审查,以调节劳资双方的关系,否决不合理的单方规制。

结语:总之,无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对于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不仅要立足于自身效益的实现,还要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为基础,在此之上建构的劳动规章制度才有可能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我国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以进一步对其进行梳理和补充,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1]谈海圣.从内部规章制度立法现状看劳动者权益保护[J].苏州科技学院学报.2004.2.56

[2]叶静漪.劳动合同法十二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80

[3]蒋大兴.企业内部处罚性自治规则及其法律调整机制[J].法学研究.1998.3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范文第15篇

关键词: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

1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目前情况

1.1加强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建设已上升

为共同意识的高度高校已认识到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纪律、规章制度形成机制,纪律、规章制度建设速度加快,质量更为科学性、系统性。其一,各高校基本制定了落实《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纪律规章制度;其二是在高校整体工作部署当中注意加入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其三是将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注入高校各项活动之中,比如高校的“十一五”、“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各高校长中期规划,使高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都有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

1.2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体系架构已见雏形

1.2.1以校务公开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高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所谓校务公开制度就是重大事项决策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常常召开高校党委会议、常委会、党政联席会议、校长会议等,充分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决策相结合的原则。先制定“三重一大”制度,再辐射学校二级单位和下属单位,形成党委领导,行政主持、纪检委监督、全体师生介入的纪律和规章制度,增进了学校的和谐团结,形成了民主管理的氛围。1.2.2建立健全反腐败源头治理的纪律和规章制度除学校的顶层制度构建以外,还规范了高校招标、招生、招聘、教学、科研、职称评定、后勤服务等工作,既注意实体建设,又重视程序规范,竭尽全力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防止腐败的产生和蔓延。1.2.3加强权力运行的规范化,监督检查关键部门和易发腐败部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高校每个工作岗位和工作环节查找易发腐败的风险点,然后用纪律、规章制度去约束风险点的权力运行,并加强对如干部任免、招投标、基建、招生、财务等关键部门和易发腐败部门的执法监察。再用纪律、规章制度明确限定自由裁量权,规范权力的使用条件,流程等,有效降低反腐倡廉的风险。1.2.4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网络系统,狠抓落实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从党委、行政领导到校各级领导师生员工,各级都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将任务的分解化,责任的具体化,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人身上,怎样促进责任书的落实呢?由党委自上而下进行责任落实检查、责任追究来保证。1.2.5推行校务公开制度,达到高校师生全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目的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各高校遵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准则,力争做到能公开就公开,着力保证师生的了解权、参与权,监督权。让高校教代会、职代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健全民主议事制度。

2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不到之处

2.1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体系缺乏整体联动、前后衔接的严密科学性

这些年,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尤其是规章制度出台了许多,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纪律规章制度单项来看,完美无缺,自成体系。但整体上看,彼此缺乏照应关联性、没有整体联动、前后衔接的科学严密体系;新旧制定的制度纵横交叉,多而乱,不能很好地衔接等等。正如周济同志所指出的那样,“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明显进步,但制度的集成协调和系统性还有不足”。

2.2高效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在质量方面还未达到理想的效果

迄今,在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尤其是制度方面还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其一是缺乏实际性,有些纪律、规章盲目照抄上级文件和指示,条条框框多,原则多,并不针对高校实际情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其二是过时性,有些纪律、制度还是凭老眼光、老经验去制定,没有根据情况变化而有所创新和修改。导致纪律、制度落后于现实,如某些高校在差旅费、对外接待方面的标准严重滞后,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其三是缺乏实际操作性,有些纪律、制度原则性规定比较多,相对实际实施的程序性规定比较少,执行起来把握难度比较大,还有些制度简单概括,缺少具体执行规定,完全取决于领导和当事人凭着感觉去执行。

2.3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欠佳

所谓纪律、规章制度执行就是确保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的效率。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欠有力,原因很多,主观的、客观的都有,但人是执行者,主观原因还是最主要的。2.3.1执行落实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这几年,高校出台了许多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相对比较集中繁多,基层教职员工消化理解的不及时,表现出重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轻宣传教育现象,有些纪律、规章制度还没有宣传落实,就被搁浅一边。高校基层教职员工搞不清楚出台了多少纪律一规章制度?纪律、规章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也不清楚,更谈不上落实在行动上。2.3.2引导干部对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的思想意识不高,“人治”思想和特权观念在一些领导干部头脑中依然根深蒂固打球,找借口,;当个人利益跟制度有冲突时,搞下不为例,回避纪律与制度。有些干部唯命是从,自始围绕着上级领导的意志,不能原则、彻底、规范的执行纪律、规章制度。2.3.3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不尽心一个纪律、规章制度出台以后,常常头重脚轻,缺乏深层次跟踪检查和全过程的监督,从而也就不能很好地进行责任的追究,使得一些基层教职员工心怀侥幸,钻纪律与规章制度的空子,说一套干一套,经意不经意地损害了纪律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从而使高校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得不到很好地执行而大打折扣。

3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对策

3.1制定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用改革创新精神

加以推进纪律、规章制度的创新是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核心和灵魂。首先在解决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时,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推动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的创新;其次,对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研究,达到既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又实践创新的三位一体。认真把成功的做法上升到理论高度,制定出纪律、规章制度。最后,要用科技因素实现方式方法创新,当今世界已进入科技信息化时代,这在高校表现得尤为突出,我们在制定、执行、检查、监督等各方面,尽量使用科技手段和方法,提高反腐倡廉制度设计的科技含量。

3.2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体系

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是高校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核心步骤,是循序渐进的立体系统工程。其一,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要做总体部署,总体规划安排,设计好每一条纪律和每一个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二,重视纪律、规章制度体系的衔接性、逻辑性、统一性,在党委统一指挥下,组成专门力量对高校反腐倡廉纪律、规章制度建设进行的设、变、废,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重点突出,又具有丰富性;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科学合理的纪律、规章制度的有机系统体系。

3.3加大高校反腐倡廉党纪条规教育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广大师生员工党纪条规学习的宣传平台和载体。我们要大力发挥中心组,“两会一课”以及网络、报刊等阵地的作用,加上廉政党课,宣讲团、授课专家等宣讲党纪条规。聘请反腐倡廉有经验的学者专家“以案说纪”等形式,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纪律条规学习教育活动。其次,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将其计入财政预算中,增加财政投入总量量,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健康有序地开展。最后,寓学于赛,寓教于乐,也是高校反腐倡廉遵纪守规的一种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开展党纪条规知识竞赛、还可以将党纪条规编排成少数民族节目进行表演,更可以举办“党纪条规”廉政漫画巡回展活动,使广大师生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得到增强。

3.4重视领导干部遵纪守规的带头作用

领导干部不能凌驾于纪律、规章制度之上,对别人是马克思主义,对自己是自由主义,领导干部是广大师生学习的榜样效仿的对象。因此,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要对他们进行“考廉”,帮助他们去除特权思想意识,带头守纪守规,身先垂范,引领和感染广大教职员工。3.5高校要建立反腐倡廉的纪律、规章制度的评议和监控机制,奖惩分明要把遵纪守规纳入教师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考核等工作当中,成为评优的重要依据。将遵纪守规实际情况公之于众,实现透明评议。让纪律规章制度执行分层次监督,推进纪律、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建立遵纪守规的奖惩机制,奖罚分明,鼓励先进,打击违纪违规,严格执行纪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田淑兰.认清形势标本兼治,努力做好高校纪检监察工作[J].中国高等教育,2004(3-4).

[2]顾照明,陈利平.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状[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