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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论文范文6篇

时间:2023-03-31 16:39:26

规章制度论文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规章制度有效性

张先生与女友是某电信公司的业务骨干,工作出色,深受上司的赞赏。两人谈恋爱多年,感情稳定,决定年底结婚。当两人邀请总经理出席婚宴时却被告知公司内部有规定“公司同事间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有一人要辞职”。结果张先生选择了结婚,公司也严格执行了规章制度,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张先生不解也不服,每个公民都有婚姻自由,结婚不影响两人的工作,也不影响企业的发展,单位同事之间不可以结婚的规定是毫无道理的。于是,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审理,张先生胜诉,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这是有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合法的纠纷。为了加强管理,规范管理运作,企业都会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目前我国没有专门关于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其他相关的制度,例如员工招聘制度、考核标准、晋升条件,等等。那么企业应如何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预防劳动纠纷的发生?

一、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四个要件

1.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

在实践中,我国不少企业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例如:员工入职要交500元保证金,待劳动合同终止时予以退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平时支付工资的80%,余额在年终结清;员工提出辞职,应交纳岗前培训的培训费,按月工资的30%计算,等等,严重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开篇案例中电信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定要求,违反了国家《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制度。”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之内进行制定,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这里的“合法”应作广义的理解,指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基础。

2.规章制度要科学合理

法律将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利授予用人单位后,除了合法性之外,还产生“规章制度合理性”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是“严重违纪”和“重大损害”做出具体的规定,这些都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企业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界定权就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企业失去主动权,多一层败诉风险。企业如何把握好合理和不合理的“度”是一个难点,因为这是相对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能被企业的大多数员工认同,那就是合理,如果大多数员工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存在问题。

小李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员,她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拿了仓库里2盒餐巾纸。公司发现餐巾纸缺少后在内部开展调查。当问到小李时,她承认是自己拿了这几盒餐巾纸,随后将餐巾纸归还了公司。公司认定此行为是盗窃行为,根据奖惩制度规定,“偷窃或盗用公司或同事财物”属于严重违纪,予以开除。但小李辩称她看到食堂的餐巾纸快用完,预先准备好让饭堂管理员来拿,但饭堂管理员一直没来拿,就放在自己的办公桌下,认为自己并不属于严重违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最后裁决小李的违纪行为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李擅自拿了餐巾纸,在第一时间做出检讨,并将原物归还,单位的利益并未遭受损害。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

3.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民主程序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决的过程。

某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员工迟到3次即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为该公司生产部一名车床工,在2007年5月~8月期间由于个人迟到3次,造成部门的停机事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拒绝接受,理由是《员工手册》不是依民主程序制订,只是总经办讨论通过的。最后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不符合民主程序。

4.规章制度制定后要向员工公示

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来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用的公示方法包括:

(1)员工手册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员工手册》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X年X月X日起生效的公司《员工手册》,清楚了解了手册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手册的全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规章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用,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名确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有员工签名的原件作为公示的证据保留。

二、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中要注意的问题

1.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制定时要明确其效力范围,也就是对那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制定《考勤制度》时为了讨上司欢心,将适用人员改为“该《考勤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外的所有员工”,在制度公示后不久,公司的王副总整天无心工作,并连续旷工15天,董事长要人事专员根据《考勤制度》相关规定与王副总解除劳动合同,却发现该制度不适用于副总。因此,企业在制定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一般性制度时,适用对象宜广不宜窄。另外,在外资企业,规章制度最好有两种文本,对规章制度的各种文本的效力进行规定。2.规章制度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协商,但由于受很多程序上实际操作的限制,企业仍然享有较大的自。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要与全体员工讨论。因此,在实践中,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而由企业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要送达给员工

规章制度的制定为了执行,将执行结果运用于员工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将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没有送达给员工的执行结果无效,对员工不具法律效力。某公司根据内部奖惩制度,以小李记大过两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承认上星期五由于上夜班睡觉被记大过1次,但怎么计算也没有2次。公司拿出一张半年前小李上班私自外出记大过1次,却没有小李签名的通知单作为证据。法院判决半年前的记过通知单没有送达,该次执行结果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必须将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有效送达,具体方式有:

(1)直接送达。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员工本人,由其签收。

(2)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将书面的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的成年家属代收,并设计一份书面签收单,由代收人签字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了公司的XXX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

(3)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的内容,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执行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经过60天视为已经送达。例如:XXX同志,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你营私舞弊,虚报假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因公司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送达。”

只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符合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劳动义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将劳动关系纳入正常有序的制度管理范畴。

参考文献:

[1]郭文龙: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是处理争议依据的法定前提[J].中国劳动,2005,(06)

[2]王学华刘渊恺:案例解析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03)

2.规章制度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规章制度是企业单方面制定的,虽然有民主程序,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讨论、协商,但由于受很多程序上实际操作的限制,企业仍然享有较大的自。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规章制度并不一定要与全体员工讨论。因此,在实践中,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没有经过协商,而由企业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要送达给员工

规章制度的制定为了执行,将执行结果运用于员工管理的前提条件是将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没有送达给员工的执行结果无效,对员工不具法律效力。某公司根据内部奖惩制度,以小李记大过两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李承认上星期五由于上夜班睡觉被记大过1次,但怎么计算也没有2次。公司拿出一张半年前小李上班私自外出记大过1次,却没有小李签名的通知单作为证据。法院判决半年前的记过通知单没有送达,该次执行结果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必须将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进行有效送达,具体方式有:

(1)直接送达。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员工本人,由其签收。

(2)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将书面的执行结果送达给员工的成年家属代收,并设计一份书面签收单,由代收人签字证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了公司的XXX规章制度的执行结果。

(3)邮寄送达。通过邮局挂号信或快递方式送达,并在快递单上注明快递的内容,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执行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经过60天视为已经送达。例如:XXX同志,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你营私舞弊,虚报假账,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2008年5月10日。因公司与你联系未果,请你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特此通告送达。”

只有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符合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履行的劳动义务,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规章制度建立并完善后,企业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将劳动关系纳入正常有序的制度管理范畴。

参考文献: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管理一个班级,就如同管理一个国家,必须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管好一个班级,先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从学习、纪律、卫生、品德、仪表等各个方面严格规范学生的一言一行。具体来说,制定规章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要全面细化

班级管理制度的制定应涉及到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使学生在校期间的所有言行都受到制度的规范和约束。比如,在课堂上应该如何表现,在课间应该如何表现,在宿舍应该如何表现,在集会时应该如何表现,在穿着打扮方面应该注意哪些问题……这些看起来比较琐碎的问题,恰恰是学生最爱出错的地方,而有了相关的制度,学生就有了一个参照的标准,知道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就不容易做出过于离谱的事情。

(二)制度要切实可行

班级管理制度要符合本班学生实际,不能定得过高,给学生造成太大的压力,否则适得其反。比如,我在制定有关学习方面的制度时更注重对学困生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的规范与要求,而对于学习成绩则没有固定的指标。因为我校学生普遍学习基础差,对知识的领悟能力不高,若给他们定下过高的学习目标,他们就会因为目标的难以实现而厌学,反而不利于他们的健康发展。再说,针对中职学生,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生活技能和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不能只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

(三)制度要有奖有惩

班级管理制度的内容既要有惩罚的条款,又要有奖励的条款。如果只惩罚不奖励,就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如果只奖励不惩罚,也不能起到对个别调皮学生的约束作用。比如,我在课堂纪律方面有这样的规定:凡在课堂上睡觉、闲谈、吃东西、玩手机等的学生,每次扣除品德积分3分,而一周之内没有违反过一次课堂纪律,上课能做到认真听讲、积极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的学生,本周的品德积分在正常加分的基础上再加3分。因为我校学生的品德积分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对于品德积分的加减,学生还是比较重视的。

二、发挥好班委会的职能作用

一个班级的管理不能只靠班主任一个人,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好班委会的职能作用。班委会的职能发挥得好,学生的主动性就调动得好,班级管理工作也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班委会的组建

班主任接管一个班级以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组建得力的班委会。班委会的组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进行:一是毛遂自荐,二是同学们的举荐,三是班主任的考察。大多数学生还是比较希望加入到班委会的阵营中来的,有些自信开朗的学生经常会毛遂自荐,也有一些有责任心也有能力但行事谨慎、低调的学生不愿毛遂自荐,却会被其他同学极力举荐出来,班主任要通过平时的观察、侧面的调查、当面交谈等方法,对这些学生进行慎重的筛选,重点应考虑责任心和能力这两方面的因素。

(二)班委会的分工

班委会一般都由以下岗位组成:班长、学习委员、卫生委员、文体委员等。班主任要按照学生的性格特点、能力和特长等,让他们对号入座。担任班长的学生,首先要有全局意识,任何事情要能以全班的利益为出发点,其次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管理能力,再次就是要在全班同学中有一定的威信,这样的班长才能得到大家的拥护。而学习委员应该选学习踏实、成绩较优异的学生;卫生委员应该选责任心强而又能吃苦耐劳的学生;文体委员则应该选活泼开朗且有特长的学生。

(三)班委会的团结

班委会成员虽然都有明确的分工,但他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需要相互协调配合,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班主任要教育好班委会全体成员,要求他们有大局意识,在干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协助其他成员搞好班里的各项工作。某个班干部缺勤的时候,其他的班干部要积极接替缺勤班干部的工作。比如,学习委员不在的时候,其他班干部要及时替其收发作业,不能出现因某个班干部的缺勤而导致一些工作没人去做、班级秩序陷入混乱的局面。

三、关爱是最强大的武器

在班级管理中,很多教师只强调对学生要严格,却很少提到对学生要关爱。殊不知,在班级管理中,关爱比严厉更有效。如果学生感觉到了教师对自己的关爱,他就会心存感激,愿意和教师接近,愿意听教师的话,也愿意用同样的爱心来回报教师。如果一个教师不懂得关爱学生,只对学生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这反而会成为学生的一种负担,久而久之便会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不利于班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关爱要面向全体学生

每一个学生都渴望得到教师的关爱。教师面对全班学生,一定要公平对待,不能有半点私心。即无论学习优劣、品德好坏、家境贫富,都要一视同仁。很多教师总是喜欢学习认真、遵守纪律的学生,对这些学生的关心和照顾总是多于其他学生,这虽说是人之常情,却恰恰是引起一些差生叛逆的因素之一。那些各方面表现差的学生,你越忽视他,他越想用各种方法引起你的注意,激起你的愤怒,以此来获取你的关注。另外,一个偏心的教师,也很难得到全班学生的尊敬。这就对我们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教师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做到一视同仁。

(二)关爱要做到无微不至

关爱学生,就要从细微处着手,就要从学生学习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去关心、关注。对于学习较差的学生,要从学习方法等方面多加指导。如果学生生病了,要及时去看望,病中的人是渴望关爱的,也是最容易被感动的,如果教师在学生生病期间去探望他,他一定会心存感激,在以后的日子里,也会更听教师的话,服从教师的管理。对于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教师也可以适当给予一些物质上的帮助,让学生切实感受到教师和父母一样关心、疼爱自己,从而也就会更愿意听教师的话。

四、总结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寝室文化是基于校园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衍生而出的新兴文化倡导,其作为校园文化的折射、家庭文化的延生、社会文化的浓缩,是寝室成员在寝室里共同学习生活、传播信息、沟通交流、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环境和气氛的总和。寝室文化的形成一方面是寝室成员之间,自然形成或约定形成的寝室文化。这部分寝室文化的形成具有必然性,亦有着不成熟、不稳定性等特点,有些看似平静的寝室实则波涛暗涌,暗藏不安定因素。如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不能及时预警,积极教导,有些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这就相应的推动了另一方面寝室文化的形成,它是依靠学校规章制度,寝室管理制度等相因而生的,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愉悦发展为目的。合理的寝室规章制度能有效地约束学生在寝室中的行为,有效增强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对优良寝室文化的建立。

二、寝室文化现状及寝室规章实施情况分析

为全面了解高校寝室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分析寝室规章对于寝室文化建设的影响,本文选取了台州数个高校学生进行访谈调研。调研以寝室为单位,对寝室成员进行抽样访谈,其中与24个寝室进行了深度访谈(其中男女寝室各12个)。访谈中大三、大四寝室各6个,大二寝室8个,大一寝室4个。问卷主要涉及两部分内容:第一,寝室文化建设现状,包括对寝室卫生及文明寝室建设情况、寝室内的学习情况、寝室间的人际关系;第二,对寝室现有两个管理制度(《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和《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及教师联系寝室制度的考察,包括制度的熟知度,满意度,执行情况。

三、寝室文化建设现状

(一)寝室卫生及文明寝室情况数据对比分析

通过对调研数据统计可以看出,在现有的制度下,学生寝室卫生状况基本良好,能够定期或不定期打扫寝室卫生,保持寝室整洁干净。但学生打扫的主动性不足,参加文明寝室的目的多是为了综合考评加分。而更确实的情况是,寝室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学生的日常生活及人际关系。因此,在寝室文化建设的制度创新中融入对学生清理寝室的主观能动性倡导,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对象。

(二)寝室学习氛围现状

寝室作为高校学生生活、学习的综合体,越来越多的学生有大部分学习时间选择在寝室进行,寝室已经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之地,良好的寝室学习气氛更利于学生的成长成才。根据调研数据表明,经常在寝室学习、复习的学生有52人,占总人数的56.5%;偶尔在寝室学习、复习的学生有32人,占总人数的34.8%;从不在寝室学习、复习的学生有8人,仅占总人数8.7%。由此可以看出寝室学习氛围对于学生起到重要作用。调研同时针对现有寝室制度对寝室学习氛围形成的影响,有82.7%的学生认为现有寝室制度对于寝室良好学习氛围的形成未起到实际作用或甚至有消极影响。在寝室文化建设的制度创新中更有效地体现对寝室学习气氛的促进,是我们亟需考虑的问题。

(三)寝室的人际关系情况

调查中发现,寝室的人际关系是相当复杂微妙的,几乎每个寝室都存在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人际关系矛盾,小部分的寝室紧张关系甚至上升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在被调查者中,表示寝室人际关系融洽的有20人,占总人数的21.7%;寝室关系偶尔有矛盾的有62,占总人数的67.4%;寝室关系紧张、非常不合的有10人,亦占总人数比例的10.9%。大多数高校在寝室管理上都存在着着重硬件条件改善,而轻视忽略了软件方面的提高。寝室管理上,虽然有了辅导员进公寓、教师联系寝室、公寓自理管理等机制的出现,但在制度落实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可见,通过寝室文化建设的制度创新倡导良好的寝室人际关系,亦是研究考察的重中之重。

四、寝室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制度的推广范围直接影响学生的接受普及度

为了对寝室文化建设起到有效干预及积极促进作用,高校一般已出台涉及多方面相关的寝室/公寓管理制度。调研中,学生对于《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还是相对熟悉的,对于《教师联系寝室制度》也比较了解,但对于《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很多同学表示并不知晓。对于学生已知晓的寝室管理制度,学生均表示会积极配合教师、公寓及学校的相关工作,也能够切实起到促进寝室文化建设的作用。

(二)制度合理性对比

被调查的学生中,绝大多数学生对于《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普遍比较熟悉,认可度也比较高,有65.2%的学生认为该制度制定合理,21.7%的学生认为部分制度需要改善或加强,仅少部分学生认为《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还需更多完善才能适应学生公寓生活要求。《教师联系寝室制度》亦是近年来各高校为完善寝室文化建设管理,积极关注学生生活状态及思想活动普遍推行的管理制度之一。对于该制度有些被调查学生表示并不熟悉,只是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相对而言《教师联系寝室制度》的推广尚未普遍。而对于其内容的合理性,有78.2%表示支持该制度,也期待制度更加完善,促进寝室文化积极、融洽的发展。最不被知晓的寝室规章制度中,《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位列榜首,有超过半数69.6%的被调查者完全不知道有该项制度的存在,该制度对于寝室文化建设的相关性在学生群体中的影响可说是微乎及微。在部分对此制度些许知晓的学生中,有54.5%的学生认为该制度制定不合理或者仍需要改善。

(三)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寝室管理制度的调研中,学生对于管理制度的知晓程度直接影响学生遵守或配合情况。对于《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有82.6%的学生表示能完全遵守该项规章制度。而《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表示能完全遵守的人数仅有6.5%。在《教师联系寝室制度》的调研中可以看出:辅导员走访寝室的频率最高,其次是班主任,各级领导和一般教师基本上很少或者不走访学生寝室。

五、优化寝室规章制度,促进优秀寝室文化的形成

(一)健全和完善现存的两个寝室管理制度和教师联系寝室制度

1.完善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提倡创建良好的寝室文化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是维系学生公寓正常秩序的保障,是公寓各方面工作开展和落实的基本保证。具体建议:一、就近几年学校的基础建设改善结合学生实际,出台清晰条款,通过数据直接量化《学生公寓管理制度》。二、创造一种适合学生各方面发展的制度文化,使出台的制度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尽量减少频繁修改,从而推进优良寝室文化的形成。

2.改进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创学生主导的寝室文化建设

对于《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管理制度》,首先要在学校层面,建立起对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的培养体系,对其成员进行尽量全面地培训,如公寓管理、寝室安全知识、传染病的防治与早发现、大学生情绪管理艺术、特色寝室文化建设等,使得公寓自律管理会成员具备应有的管理自我与他人的能力。其次,可出台相关激励机制,分层次、多方面地激发各成员的工作热情和动力。对于委员会的优秀成员,如:发现公寓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及时向老师、领导汇报,关心帮助同学、成果突出,均予以公开表扬,并结合综合考评予以加分。同时,对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做出安排和统筹,如将他们对学生寝室的卫生评分情况纳入到文明寝室评选中,肯定他们的劳动成果。再次,让各成员积极展开学生寝室的各项活动,认真负责做好寝室的各项检查,在学生自己的督导下,促进文明寝室的建成和发展。

3.加强教师联系学生制度,促进学生寝室文化建设

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之人,教师在课堂教育之外,更应走进学生寝室,多与学生沟通、聆听学生心声。《教师联系寝室制度》应明确教师联系学生寝室的目标、内容和形式。校方通过定性定量的具体工作安排,结合考评,对教师联系学生寝室的具体工作进行奖罚制度,同时将教师联系寝室的实际情况与教师的评奖评优、晋升、职称聘任等挂钩,通过制度规范使教师与学生寝室的密切联系,促进教师引导,以形成良好的寝室文化。

(二)对寝室文化建设制度创新的探讨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东阳市横店高中是横店集团全资创办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既有公办学校相同的属性,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像横店高中这样的民办学校一般都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章程是学校办学目标及管理工作的依据,如横店高中董事会就为横店高中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师生义务职责和学校机构设置等作了全面规定。横店高中董事会章程指出,横店高中的办学宗旨为:根据横店集团经济“共创、共有、共富、共享”的宗旨,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创建横店高中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回报社会,造福桑梓,加快东阳普通高中段教育步伐,构建与本地小城市建设与发展相配套的现代教育新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全面提高文化层次的急切需求,并尽可能多地为各级各类高等院校输送优秀的新生,为地方经济高速、高效、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横店高中的办学目标是保证基础、发展个性、办出特色、创建名校。为此,学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目标,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正确处理基础与提高,共性和个性之间的关系,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显然,董事会章程的这一规定彰显了学校以人为本、公益性质的先进文化蕴含,而学校及各部门制订的管理制度就必须遵循董事会章程这一规定。

学校的管理制度主要分两大类,一是方向性的,如依据董事会章程、学校管理目标纲要,学校内各级各类人员都参与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根据学校总目标和上一级的目标确定本岗位目标等;二是具体管理操作层面的,如校长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处、年级组、教研组等工作职责,员工考勤、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班级管理、寝室管理等制度。学校所有的制度都属于规范文化,都是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健康发展服务的,学校要靠制度管事,靠制度管人,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合理的制度把学校各个层次、各个部门、各种力量加以组合,进行协调,使学校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促进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的形成,使教育真正为中华振兴奠基。

学校管理制度要有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权威性,而这一切又都源于法规依据的准确程度、制订过程的民主程度和合理程度及激励竞争约束因素的明确程度。学校管理制度制订须秉持严肃认真细致周全的态度,贯彻先进文化理念。横店高中于2000年筹建创办,2001年9月正式招生开学。为使学校在起点上就进入科学规范体现现代教育理念的轨道,制订一套具有先进文化理念的管理制度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为此,学校筹建班子从2000年3月开始,一方面认真学习国内外关于教育管理的先进理论,一方面到北京、上海、广东及本省许多先进学校考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反复研讨,经过一年多时间,草拟了学校管理目标章程、教代会制度、工资分配方案、教育教学管理及评价、卫生、安全管理等各级各类管理条例规章100多个。2001年6月,学校招聘的和市教育局调派的教师到位,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讨论修改,集思广益,直到当年9月开学,各类规章开始试行。随后,经受实践检验,凡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在每年一度的教代会上讨论修改,然后颁行;需要新制订的,由各部门讨论拿出方案,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再施行。

在公开、公正、公平、民主基础上出台的规章制度,体现了学校教职工的共同愿景、共同意志,认同度高,这本身就体现了先进的文化理念。因而,规章制度的效度也高。

横店高中从创办到现在,不过短短7年时间,然而却得到快速发展。学校先后获得东阳市文明单位、金华市文明单位、浙江省绿色学校、部级绿色学校、省级重点高中等荣誉称号,高考、会考、各类学科竞赛、教育教研硕果压枝。应该说,这一切与学校切实贯彻制度文化建设有密切关系。

从横店高中的制度文化建设案例中,我们感到,学校制订规章制度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素质教育目标,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杜绝乱收费。

二、整体性原则。学校规章制度必须着眼全局,统盘规划,不能零打碎敲,矛盾打架。

三、人文性原则。学校制度是为完成学校任务服务的,执行者是人,管理对象是人,制度为人服务,目的是促进人的进步,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

四、公平公正性原则。制度既然是管理规范,就一定要符合并保障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对学校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的同等的约束力,是学校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共同维护的行为规范。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制度制订必须强调教职工民主参与,要使教师从过去只是学校制度的执行者、服从者变为学校制度的设计者、参与者、支持者。重大规章制度出台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如高考会考奖励制度,教学教育评价制度等。

五、引导激励性原则。制度的落脚点是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团队意识。因此,制度要凝聚教职工人心,引导教职工潜心工作,营造既和谐又有竞争的充满活力的氛围,激励积极因素、消减消极因素、抑制破坏因素,优化教育教学工作环境,提升教职工生活工作质量。

六、创新性原则。当代社会是一个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开放社会,开放型的社会需要开放型的人才。学校规章制度必须适应培养开放型人才的要求,要与时俱进。

在横店高中制度文化建设案例中,我们还体会到,制订一套管理制度并不是难事,但如果体现先进理念的制度没有得到贯彻执行,那么再好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因此,必须增强教育力,强化执行力,以有力措施保证制度执行。

对此,建立坚强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是第一要务。从校长室到各处室再到年级组教研组,必须保证信息畅达,不能有迟滞梗阻现象。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间接 行纪

一、间接和行纪冲突的产生

《合同法》的第402条借鉴了英美法隐名制度,第403条借鉴了未披露委托人的。隐名和未披露委托人的都是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计算,而为民事行为,所以这两种可以统称为间接。同时,《合同法》第22章却又承袭了大陆法中的行纪制度。行纪制度与间接制度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除了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办理委托事务,这两种制度都涉及两种法律关系,内部的委托关系和外部的关系,两者所具有的功能也都基本相同。然而,我国《合同法》在引进间接的同时保留行纪的做法就产生了两种相似法律制度相互冲突的问题。

二、学者对冲突解决方法的争论

(一)、现有法律规定内的解决方法

有的观点是:以受托人名义对外为委托人从事贸易行为的,在不得适用《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情形下,适用行纪合同的规定,合同直接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⑴也有学者提出,根据《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于行纪合同似乎也可以适用在《合同法》委托合同中规定的第402条以及第403条。⑵还有学者提出,从《合同法》第423条的规定来看,行纪制度相对于委托合同来说是特别法,特别法的适用优先于普通法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对于行纪行为应当优先适用行纪合同的规定。⑶

(二)、打破现有法律框架的解决方法

有学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路径应是舍弃双重理论基础, 以英美法系的等同论作为我国商事制度的唯一理论基础。与此相适应, 取消合同法第421条的规定,以第402、403条一般适用之。⑷相反的观点是,认为间接制度过大于功,应予以废除,可从完善行纪制度的角度来调整和规范废除间接后的相关制度和利益。⑸

有些学者则对日后出台的民法典寄予厚望,如有主张在债编分则部分仍可规定委托合同,取消"行纪合同"一章的独立地位及称谓,可单就其尚可保留的特殊性制度独设一节,并将其并入"委托合同"一章中。⑹有人更进一步认为我国有必要在民法典章程中规定间接制度。而间接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有关规定。⑺完全不同的观点是,在建立民法典时应该重新构建民事制度,将行纪纳入间接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应区分两者的适用范围而区别适用。⑻

三、法律解释的路径

从《合同法》的编排来看,间接被安排在第21章,行纪在第22章,是并列关系。虽然在行纪合同一章中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这种参照适用只是因行纪和委托有许多共同特征,并不表明它们是普通和特殊的从属关系,行纪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合同法》起草人之一江平教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一书中认为第423条规定行纪合同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事项⑼并不包括第402条和第403条。所以,不存在行纪比间接优先适用。当然,间接优先于行纪适用也没有依据。

另外,由于间接与行纪间的重叠很多,区分两者适用范围变得困难重重。笔者提出的方法是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行为的情况下,按照每种制度特点来划分各自适用范围,剩余交叉部分则采竞合的方式供当事方自由选择。具体说来,间接的情况是:为委托人从事除贸易活动以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只公开与委托人间关系的;单方授权的;无偿的。行纪是:既表明为委托人而行为又提示委托人姓名的;受托人不履行披露义务的。如果是以上六种情形,那么就分别适用各自所确定的制度,否则可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四、破旧立新的路径

笔者认为,不宜再将间接与行纪同时规定。如采用行纪制度,那么显然将作出大量的改造。从国际立法层面看,《国际货物销售公约》、1998年11月版本《欧洲合同法原则》和《法适用公约》均抛弃了大陆法系的"名义"标准,而更多地采用了英美法的观点,引入不公开本人身份的制度。⑽从各国立法层面看,《法国破产法》第575条、《德国商法典》第392条第2项都明确了行纪中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斯堪的纳维亚法在购货行纪人的场合也确认了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瑞士法在认定第三人与人之间的特殊利益时,比德国法规定得还为充分。⑾可以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直接的名义标准已经开始松动,已纷纷开始对原有的行纪制度进行改造与突破,这样的趋势最终所导致的结果就是直接移植英美法系的间接制度。因此,与其在不符合时代需要、跟不上实践需求的行纪制度上作出大刀阔斧的变革,不如破旧立新,废除大陆法系的行纪制度转而引入英美法系的间接制度。

五、结论

《合同法》立法方式使原本相似的两种制度产生了冲突与如何选择的问题。笔者分别以法律解释的路径在现有法律内部给出了一个暂时的解决方案,同时又展望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废行纪而采间接的方案。当然,对于这个冲突的解决只是作了一个初步的探讨。最终的解决还需要不断的讨论与研究,并在考量实践中所遇到需求和问题的基础上,得到最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国情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⑴李冰,论我国间接制度的设置,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

⑵江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27-128,148-149

⑶吕洪涛,隐名和被人身份不公开的研究--兼论《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理解和适用,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

⑷陈运雄.,我国商事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关规则的完善-基于比较法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207-211

⑸范蓉蓉,我国间接制度之反思,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09

⑹李冰,论我国间接制度的设置,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

⑺黄云霞.间接和行纪关系法律规制研究.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1):74-78

⑻王艳、王龙海,关于间接的立法思考,当代法学,2002(7):72-75

⑼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67

⑽黄莎莎,论两大法系制度之融合,硕士学位论文,外交学院,2006

⑾徐海燕,英美法研究,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365-368

参考文献:

[1]李冰. 论我国间接制度的设置.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4.

[2]吕洪涛. 隐名和被人身份不公开的研究--兼论《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理解和适用.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7.

[3]黄莎莎.论两大法系制度之融合.硕士学位论文.外交学院,2006.

[4]范蓉蓉.我国间接制度之反思.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2009.

[5]陈运雄. 我国商事的理论基础及其相关规则的完善-基于比较法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6).

[6]黄云霞.间接和行纪关系法律规制研究.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11).

[7]王艳,王龙海.关于间接的立法思考.当代法学,2002(7).

[8]徐海燕.英美法研究.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9]江帆.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规章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规章制定权是高校的管理权之一,规章制定权的正确行使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环节。在当前高校规章制定权如何行使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加强对高校行政性规章制定权的理论研究。本文探讨了高校制定行政性规章制度的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并强调在高校规章制定过程中应重视保护学生的权利。

高等学校一种较特殊的事业单位,除了进行日常教学外,还拥有管理学校事务、维护日常教学秩序、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方针等管理权力,包括各种规章的制定权。但是,当前对高校如何制定规章制度还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而在实践中,很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与上位法冲突、轻视学生权利保护等诸多问题。在法治日渐昌明的时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为符合法治精神,作为高校管理基础的规章制度制定更应走向规范。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的性质、依据和范围

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来看,高校自主管理权实质上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力,其中高校的规章制定权亦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因此,制定行政性规范文件也属于高校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其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规定的校长职权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实施思想品德教育;聘任或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可见,高校拥有相当多的行政管理权,包括可以依法制定对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章制度。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人,高校与学生之间逐渐变成一种混合关系:一方面,高校在其行使诸如颁发毕业证、对学生进行处分等教育管理权时,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双方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在学生自费上学,自主择业,而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因此,高校大体上可以制定两种规范性文件:一是制定涉及学校和学生基于管理行为而发生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如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处分实施办法等等;二是制定涉及学校和学生之间基于平等地位发生的平等性规范文件。高校在制定平等性规范文件时,不应违背平等自愿原则,亦无强行禁止他人行为之特权。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民法调整,已经比较规范,以下仅讨论高校行政性规章的制定问题。

二、高校制定行政性规章制度的原则

高校制定行政性规范文件也属于广义上的授权性立法行为。虽然目前对高校如何行使规章制定权尚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和其它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一样,高校在制定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定程序原则

《立法法》是各种立法主体进行立法活动时的基本依据,高校在制定行政性规章制度时也可以参照适用。《立法法》对立法程序非常重视,该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可以把这一条款视为《立法法》中的“正当过程”条款0法定程序原则是《立法法》规定在立法时必须遵守的原则,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不例外。

(二)法律优位原则

位阶低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位阶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是法学理论中的一条基本原则。高校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校内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原则和精神)相一致,而不能相抵触(包括对法定处分的条件、范围、种类的变更、扩大与缩小、增加或减少)。从该原则出发,高校无权制定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更严格的管理规定。当然高校为其声誉、生存及学校的发展着想,可以对学生的某些方面做出严格一些的要求,但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

(三)公平原则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做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不少高校基于学生管理的便利性而制定的许多规章制度过多地设置了义务性条款,较少去思考和挖掘义务性条款所对应的权利性条款。例如,禁止大学生在宿舍烧电炉、点蜡烛,禁止学生去校外网吧和舞厅娱乐,禁止集体去省外旅游等,但学校却没有相应地去努力改善膳食服务、宿舍管理服务、教学设施服务、校园文化阵地建设等条件。这样的规章制度便存在不够公平的瑕疵,因而也容易失效。

三、高校制定行政性规章制度的程序

高校在规章制定过程中的程序要求很多,当前首先必须切实做到程序公开和程序参与。

(一)程序公开

这是高校制定规章制度能够达到立法公正程序的前提要件。公开程序的基本含义是高校将制定规章制度的各个阶段及其阶段性成果向学生公开。其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立法性文档的公开。主要是指高校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草案、说明以及为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而搜集的背景资料、规章制度讨论中的会议记录、备忘录等公开。(2)制定规章制度会议的公开。规章制度制定会议的公开不仅指会议现场公开,更重要的是会议内容公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公开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实现学生直接参与的前提,而且也为监督规章制度制定的过程监督提供了可能。

(二)程序参与

这是规章制度制定公正程序的核心要件。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学生的参与使学生相信规章制度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是真实的,从而消除疑虑与抵触,使规章制度成为正当的结果,拥有长久的权威。程序参与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规章制度制定参与的广泛程度,亦即参与规章制度制定的学生的数量问题;二是规章制度制定参与的有效程序,反映规章制度制定参与的质量。《立法法》要求在立法时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相应地,在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是制定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采取座谈会或类似听证的做法,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使规章制度科学化、合理化,使大学生充分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效力取向,从而被更多的学生自觉遵守。

四、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学生基本权利的保障

从法律效力来说,高校制定的规章的效力是很有限的,既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也不能侵犯学生的基本权利。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一方面高校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从程序上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另一方面还必须从实体上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有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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