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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

引言

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简称“67号文”),对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做了系统安排。67号文指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可见,作为医改主体和主责的公立医院,改革核心逐渐聚焦到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立上。

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架构与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1.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

67号文是我国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顶层设计文件,整个制度通过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两个维度,勾画出现代医院管理的结构框架[1],如图1所示。从宏观层面看,该顶层设计理清了三方面的关系,即明晰了政府与医院、社会与医院、党与医院之间的关系。明确了政府举办职能、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自主权、政府监管职能三份权力清单。也明确了两种监督力量: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并明确了一个方向:加强医院党建。从微观层面看,该顶层设计对医院内部治理也进行了制度安排:首先,以医院章程为基础明确了医院的运行规范;其次,明晰了医院内部决策机制;第三,明确了保障医院正常运转的八项核心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是八大核心制度之一;最后,强调通过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医院文化建设、实施全面便民惠民服务三种软性力量来加强医院内部治理。该顶层设计第一次把信息管理制度作为医院内部治理的核心制度之一,彰显了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1.2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的要求

该顶层设计指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推动各级各类医院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基本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现代医院必须要有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2],该主要目标中提到的“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实现都需要建立在强大的医院信息系统之上。首先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诸多先进管理理念的落地,基本都需要通过现代化的医院信息系统来实现。其次是运行高效,评价医院是否运行高效的3E指标[3],即“效益指标、效率指标、经济指标,同样需要强大的医院信息系统支持。第三是监督有力,更需要拿数据说话,比如上海申康对所属市级三级医院的监督,非常有力,主要是依靠医联信息平台上的真实数据[4]。67号文第十一部分对医院信息化建设特别提出:医院要强化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要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有效对接。信息化建设要完善医疗服务管理、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要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如上要求可知,现代医院管理需要医院信息化全方位介入。医院最重要的医疗安全保障,越来越依赖医院信息系统的先进性。24小时连续运行的医院业务,对医院信息系统的稳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另外由于“云大物移智”等先进技术的使用而导致的内外网融合,对医院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要求也越来越高。医院信息系统需要提供给越来越多的内部和外部人员使用,这对医院信息系统的集成化要求也越来越高,也对医院信息系统建设中临床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研究表明,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成熟,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其集成化水平的高低。信息系统越集成,就越能发挥出信息系统在存储资料、传递资料和检索资料三方面的惊人能力。当医院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水平越高的时候,医院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也越高[5]。如图2米歇模型所示,医院信息系统集成化的发展方向是“最终用户的集成化技术”,但目前大部分医院尚处在“管理信息系统”走向“集成化系统和技术”的阶段,离“最终用户的集成化技术”尚有距离,医院信息部门还有很多的信息化、集成化的工作需要做。从现代管理的角度讲,所有这些信息化、集成化工作的推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制度保障———信息管理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再加上《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以下简称“等保2.0”)对安全的新要求,医院需要重新思考符合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健全问题。

2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

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包含的内容很多,目前各家医院并没有统一的命名规范,同样命名的制度在不同的医院其内容也不太一致。为构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需要有一个好的视角。鉴于医院信息安全变得越来越重要,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和构建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可能更容易理解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以下结合2019年5月1日最新的等保2.0,来构建信息管理制度的主体架构。

2.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框架

2019年5月1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正式,标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由1.0迈入2.0,和等保1.0相比较,等保2.0的安全通用要求的框架已做调整,相关的技术细节要求也有不少变化[6]。医院信息化建设,信息管理制度构建也需要重新对标思考。总体来说,医院信息管理制度的建设应该覆盖等保2.0安全通用要求所提及的所有相关内容,包括安全物理环境,安全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管理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建设管理,安全系统运维。等保2.0安全扩展要求主要是技术方面的考量,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上可以和安全通用要求一致。

2.2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策略路径

如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医院内部治理体系,强调首先需要建立医院章程一样,等保2.0和等保1.0一样,针对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和健全首先提到三点建设总则,具体如下:①应对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类管理内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②应对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执行的日常管理操作建立操作规程;③应形成由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上述原则特别重要,一般来说很多医院只注意制度建设,而不太重视相应的操作规程的建立以及记录表单的设计。上述原则作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策略路径,严格遵照执行可以提升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规范性、全面性和一致性。2.3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建设的主体框架根据等保2.0新的基本框架和安全要求,可以勾勒出医院信息管理制度主体框架。相应制度的具体条款及制度的建设边界的编制,需参考等保2.0中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描述。另外也要部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保制度的建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持续改进健全医院信息管理制度

3.1大型三级医院信息管理制度健全

大型三级医院近几年通过三级等保测评或者电子病历测评等,逐步建立了相应的医院信息管理制度,但现有的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1)部分制度不太健全。很多制度有了,但可能没有明确的操作规程,也缺少相应的记录表单,需要健全。(2)部分制度需要更新。信息技术发展很快,很多的硬件技术、软件技术都在快速更替,制度中的少部分描述会显得陈旧,需要考虑予以及时更新并进行版本控制。(3)部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部分制度是为了应对某些测评建立的,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需要结合等保2.0的规范要求和医院的实际情况,对制度进行相应修订,以确保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并在实际医院信息管理工作中得到落实。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

第十一条对有误的信息,由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1.1观察指标于护理信息动态报告管理制度实施前后,分别记录抽取报告中护理管理人员对病区临床护理信息掌握情况与实际情况符合率,包括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

1.2统计方法该次研究数据录入分析软件选择Epidata3.04和SPSS17.0,统计学方法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百分比(%)表示。

2结果

对照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分别为78.50%(157/200),75.50%(151/200),77.50%(155/200),83.50%(167/200),75.00%(150/200),82.00%(164/200),74.00%(148/200),66.50%(133/200),85.00%(170/200);试验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分别为100.00%(200/200),100.00%(200/200),96.50%(193/200),100.00%(200/200),100.00%(200/200),100.00%(200/200),96.50%(193/200),93.50%(187/200),100.00%(200/200);试验组护理管理人员对实际住院患者人数,一级护理患者人数,二级护理患者人数,病危患者人数,手术患者人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患者人数,护工陪伴患者人数,家属陪伴患者人数及护理人员在岗人数等临床护理信息掌握符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目前医院传统护理管理制度中护理管理人员精力被大量用于日常事务处理中,无法准确掌握科室护理服务情况,严重影响护理管理质量。护理信息动态报告制度建立首先对护理管理人员工作流程进行规范,保证其交班时间对夜班及病房常规情况进行评价,掌握护理工作落实情况,并依据当前护理工作重点、难点及最为迫切患者需求进行优化,积极提高护理管理工作主动性;其次准确了解护理人员当天实际工作量,有利于合理调配人员和实施质量督导,对于提高护理管理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通过护理信息动态动态上报,护理部能够更及时了解各科室护理人员配置及工作强度,对于工作量增加较多科室可从全院范围进行资源再调配,从而实现科室护理管理人员与护理部之间的“合力”。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第三条凡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当地保密工作部门。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对其管理的邮件服务器的用户,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完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把保密教育作为国际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互联单位与接入单位、接入单位与用户所签定的协议和用户守则中,应当明确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的条款。第三章保密监督第十三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用户建立健全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没有建立信息保密管理制度或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或单位,保密工作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第十四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检查,依法查处各种泄密行为。第十五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十六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有关单位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军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执行。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市场信息沟通方式

信息沟通管理工作由市场部负责,销售分公司协助完成。市场部及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市场部,以便公司针对市场动向做出迅速调整。

(一)日常情况:口头、电话、传真。

(二)紧急情况:口头、电话。

(三)定期沟通:依照《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表》、《顾客意见征询表》、《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信息反馈制度

1、《销售信息反馈表》

针对整个市场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分为周、月、季度进销售信息反馈。营销人员在各阶段中定期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及信息搜集,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2.《顾客意见征询表》

针对一般顾客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进行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内送交市场部。(重大问题须随时报告)。专卖店及商场销售人员将以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知道顾客填写《顾客意见征询表》后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填写《顾客意见处理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4、《客户回访征询表》

针对代销商以及酒店客户的调查,由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内完成。市场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门、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填写《客户回访征询表》,并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填写《客户意见处理报告》。

三、资料管理

信息反馈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资料,市场部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信息沟通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市场和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出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信息沟通考核制度

(一)提出“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二)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一、市场信息沟通方式

信息沟通管理工作由市场部负责,销售分公司协助完成。市场部及销售分公司要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销售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到市场部,以便公司针对市场动向做出迅速调整。

(一)日常情况:口头、电话、传真。

(二)紧急情况:口头、电话。

(三)定期沟通:依照《销售人员信息反馈表》、《顾客意见征询表》、《客户回访记录表》填写相关内容。

二、信息反馈制度

1、《销售信息反馈表》

针对整个市场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分为周、月、季度进销售信息反馈。营销人员在各阶段中定期进行数据整理统计及信息搜集,如实填写相应表格,按要求送交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2.《顾客意见征询表》

针对一般顾客的调查,由销售分公司协助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在各季度中不定期进行调查,并于每季度末前一星期内送交市场部。(重大问题须随时报告)。专卖店及商场销售人员将以书面或口头提问的方式知道顾客填写《顾客意见征询表》后传递给市场部。市场部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填写《顾客意见处理报告》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

4、《客户回访征询表》

针对代销商以及酒店客户的调查,由市场部完成。每季度进行一次。定于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月末5日内完成。市场部人员可以通过登门、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回访,填写《客户回访征询表》,并在一周内将信息分析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上级批示的执行意见,填写《客户意见处理报告》。

三、资料管理

信息反馈制度所形成的各方面资料,市场部由专人管理。

四、信息沟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凡对信息沟通工作不重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对市场和客户反映的问题不及时上报,出现严重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五、信息沟通考核制度

(一)提出“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二)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一年内使公司获利者,年终酌情奖励。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信息管理,畅通安全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准确处理各类安全信息和资料,切实提高对安全信息的分析、统计、处理能力,更好地发挥用安全信息指导安全生产和预防安全隐患的作用,逐步建立、完善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安全信息系指在公司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行车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生产安全隐患、设备隐患、治安事件、管理问题、职工违章违纪及其它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

第三条 安全信息管理必须遵循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凡反馈的安全信息,必须做到件件真实、来源可靠、实事求是,具有可追踪性,杜绝虚假信息、失效信息、重复信息,保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

2、准确性原则。各类安全信息的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要做到全面、客观、准确,避免错、漏信息的发生。

3、时效性原则。安全信息的反馈要及时、快捷,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周期提报,不得人为拖延,影响信息畅通。

第四条 充分利用办公信息系统网络资源,通过信息交换中心,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传递安全信息,逐步实现安全信息网络化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对安全信息的报道、反馈、处理等环节应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安全信息工作管理的闭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领导职责:掌握安全生产动态,超前预测、超前防范,及时处置安全生产重要信息,组织解决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公司安委会等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和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突发安全生产重大事件,审核或直接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发生的安全重要信息。

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指导分管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分管部门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审核分管部门日常向贵州铁路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安全重要信息;按规定参加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对分管部门安全信息进行分析,查找倾向性、关键性问题,指导分管部门制订整改措施,掌握整改措施实施进度,督促危及安全的倾向性、关键性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整改。

第七条 安委会职责: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信息的收集、统计、综合分析,跟踪处理领导督办的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安全情况及重要信息,按规定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反馈安全信息,按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八条 部门职责:公司各部门是安全信息的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公司安委会报送、反映、通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九条信息主要来源:1、安全事故信息;2、领导干部监督检查信息;3、公司安委会监督检查信息;4、公司各部门检查发现、反馈的信息;5、上级通报的信息;6、其他信息(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等)。

第十条 信息分类:安全信息分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其他安全信息

事故信息包括:行车安全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其他安全信息包括: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劳动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重大隐患;未构成事故,但对于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特种设备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运输不畅,装卸车多,卸车困难;公司布置的安全工作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上级通报的信息;各种安全报表资料;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整改结果等)和其它有关影响安全生产的信息。其中:事故信息为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事故信息传递要求

1、行车安全事故信息

凡施工装卸作业、调车作业、轨道车辆故障中断行车的信息,货场部发生或收到后,要认真做好记录,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在事发1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概况、初步影响范围、事故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报集团公司安监部,详细情况24小时内书面上报。

2、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不论原因、责任、伤亡人员归属情况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相关部门都应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委会,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全部、人力资源部和党群工作部(工会)。

3、特种设备事故信息

发生严重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有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货场部立即报告公司安委会,公司安委会立即报告集团公司安全部、质量技术部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并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4、火灾、爆炸、中毒、治安、交通事故信息

1)火灾、爆炸一般以上事故,治安事件、交通(涉及人员轻伤)、中毒事故,公司安委会事发2小时内电话报集团公司安监部。

2)发生较大治安事件、交通安全事故(重伤及以上严重事故苗子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日内书面上报。

3)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火灾大事故、重大治安事件、重大交通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公司安委会电话速报集团公司安监部并于20小时之内书面上报。

4)发现或收到事故信息,除立即报告主管上级部门外,应向驻站民警通报和报案。

第十二条 其它信息传递要求

1、发生或收到未构成安全事故,但对行车安全有影响,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信息,公司安委会要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并在公司交班会上通报。

2、集团公司布置的安全重点落实情况、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安全通报信息,公司安委会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上报信息处理情况。

3、集团公司明确要求上报的材料(活动安排、工作小结、

整改结果等),公司安委会必须按规定时期上报。

第三章 综合分析处理

第十三条 信息的综合分析

1、公司安委会定期对本系统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按照等级管理和时效管理要求,纳入本系统安全问题库。

2、公司安委会结合公司的安全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和上级通报的信息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3、公司安委会每月定期对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月度安全分析报告(纪要)。

4、公司把安全生产信息纳入日交班、周大交班等会议及时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信息处理

1、公司各部要充分利用安全信息的预测功能、许价功能、导向功能,把信息作为安全决策的重要依据,运用信息正确指导安全工作。

2、对安全信息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不弄清责任不放过;不分析管理原因不放过;不制定措施不放过。

3、针对安全信息反映的倾向性问题采取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强化控制等多种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各部门反馈的安全信息及时调查、处理、反馈。

5、建立安全问题库,从信息的收集、分析到处理形成动态的闭环管理,保证安全信息畅通和有效利用,对上级通报、反馈的安全信息,公司各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调查处理及整改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隐瞒、迟报、越级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未按规定上报的信息分为漏报、迟报、错报。凡未上报视为漏报;凡超过规定时限上报,视为迟报;不符合完整、准确、质量要求者,视为错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安委会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纳入季度考核、奖惩。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引导正确消费,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及《**市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台府办[2004]**4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字、数据和图像信息。

第三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下简称“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具体工作。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负责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应遵循科学、准确、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收集与报告

第六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和各镇(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确定一名信息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及报送工作。

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信息综合、整理后上报上级食安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并通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与时限要求:

(一)各镇(场)、各部门制订的食品安全工作计划、重大措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及其阶段性实施情况应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并将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总结于次年**月**5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各镇(场)、各部门应将每月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于次月的**0日前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市食安委办公室应当将收集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于每月的**5日前综合通报有关部门。

各镇(场)、各部门原则上每月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食品安全工作动态信息不得少于**条。

(三)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监测抽检的计划及结果在报告上级部门的同时或向社会之前应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四)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在依照职责和程序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市食安委办公室,并随时上报事故发展变化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0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查处情况的专题报告。

(五)各镇(场)、各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上一季度的食品安全伤亡事故统计资料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六)上级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收集和报告的信息要及时向市食安委办公室报送。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多种渠道主动向食品安全科研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收集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九条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凡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重大隐患报告的,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搪塞。

第三章分析与评估

第十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全市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各部门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须以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于复杂或相互矛盾的信息的分析与评估工作,应组织食品安全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诂制度。

第四章通报与

第十四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统一平台,逐步实现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互通互联。

建立全市食品安全信息库。

第十五条市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必要时,单位应当在信息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食品安全信息应经市食安委审核后方可。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畅通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渠道。

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

第**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范围: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市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市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的应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人对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食安委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的、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全市范围内食品安全警示信息以及全市食品安全现状评价等。

市食安委成员单位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不与其他部门交叉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重大、牵涉面广的食品安全信息,经市政府批准,由市食安委组织召开新闻会,统一向社会。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目的确定信息的形式。

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将所需的信息报送市食安委办公室,由市食安委综合、协调、审核后。

第二十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众网,及时向公众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的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食安委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量化考核。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1、数据保密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各科室应制定业务数据的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已在局域网内公布的业务数据;

各科室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

2、数据备份

各科室对本科室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数据备份不得更改;

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数据备份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操作规范

①计算机操作人员

必须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和暴力信息;

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②维护技术人员

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部门或个人,在出门、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③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

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对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刊登、出版、发行、销售、出租有关计算机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媒体;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电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第十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书面材料,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广电总局予以颁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第十一条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标准的,有权作出决定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应于期满六个月前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第十三条获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应当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第十四条持证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及许可证载明的开办主体、业务类别、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和集成内容等事项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广电总局批准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持证机构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广电总局备案并办理许可证登载事项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持证机构应当在领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九十日内开通业务。如因特殊理由不能如期开通,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否则按终止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需终止业务的,应提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公告注销。

第三章业务监管

第十七条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以及经批准的新闻网站制作、播放的节目。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

第十八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应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的管理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配备节目审查员,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信息网络的经营机构不得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传播视听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持证机构应当至少保留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转播视听节目,只能转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不得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利用信息网络链接或集成视听节目,只能链接或集成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机构开办的视听节目,不得链接或集成境外互联网站的视听节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设立视听节目监控系统、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持证机构应当为视听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持证机构注册资本、股东和持股比例;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传播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传播的视听节目的;

(五)向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提供与传播视听节目业务有关服务的;

(六)未按规定保留视听节目播放记录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转播非法开办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1、信息资料管理组织:

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健全信息管理组织,有一名院长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市妇幼保健院成立资料信息科,负责基层信息资料工作和人员培训,并逐步实行资料管理计算机化。各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信息资料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并保证相对稳定。负责本县(区)信息资料管理和乡、村级人员培训。

2、信息资料管理内容:辖区内基础信息资料;管理信息资料,包括人、材、物、技术等妇幼卫生资源信息;妇女、儿童疾病防治信息资料;妇幼卫生年报信息资料;五项监测信息资料;产科质量报表及母亲健康快车信息资料;新生儿窒息复苏报表;项目工作资料;例会、培训、调研资料;网络直报资料。

3、报表汇审时间及要求:

(1)市级妇幼保健院每年对半年及全年报进行汇审,各县区信息资料管理人员参加。对报表质量进行评审,各县区信息资料管理人员参加。对报表质量进行评审,同时培训基层信息管理人员,以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2)县、区妇幼保健院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报表汇审,对乡级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及报表质量考评。

4、常规报表上报时间:

(1)乡村两级妇幼卫生工作报表及监测报表、孕产妇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查表,应在每月例会上报县妇幼保健机构。

(2)县妇幼保健机构汇总、统计分析每季报表后,分别于2月 10日、4 月30日、8 月 10日、10 月30 日以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5、要求:

(1)市、县(区)妇幼保健院应按照妇幼卫生信息资料管理要求,准确收集整理、分析、妇幼卫生信息资料。

(2)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应是进行一致性、正确性、完整性检查,核实计算机录入后上报。

(3)信息资料的收集应本着科学求实的态度,不得任意涂改和编造。

(4)将整理、分析的信息资料,按规定时间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加强团的信息工作,规范信息管理,提高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信息的宣传、指导、交流和服务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是领导机关和领导者决策的基础和重要依据,是实现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全局各级团组织应认真做好信息工作。

第三条团的信息工作要紧密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运输生产经营中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团的工作特点,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团的建设服务,为基层工作服务。

第二章信息网络

第四条建立路局、站段团委两级信息交互网络,局属各单位团组织向局团委办公室进行信息上报。专兼职团干部和有写作特长的团员青年可以吸收为信息员,站段团委要建立固定的信息员队伍,进行造册登记,形成高效、灵敏、畅通的信息网络。

第五条站段团委应及时将局团委网站上的《青年工作信息》进行下载、打印,并呈送本单位党政领导签阅,留存备查。局团委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第六条信息收集的基本原则:

(一)准确性。坚持实事求是、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来源可靠,准确无误。

(二)及时性。及时迅速地报送信息,确保重要信息24小时内上报,做到大事不漏报,急事不迟报。

(三)全面性。全面、客观地反映事情的全貌和内在本质,切忌报喜不报忧。

(四)独特性。内容、形式有特色,有代表性。

(五)保密性。对涉及保密的内容,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随意扩散。

(六)连续性。对具有重要价值的信息进行溯源、跟踪,保持其连续性。

第七条信息收集的范围:

(一)上级团组织或同级党组织对团的工作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围绕中心工作,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及典型。

(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团员青年的呼声、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团的工作动态情况、突发性事件。

(六)具有较强针对性、代表性的调查研究或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分析。

(七)党政领导和上级团组织领导对本单位团的工作的评价、要求和指示。

(八)团的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要活动及工作动态。

第八条信息的处理一般是对收集到的原始信息进行登记、加工整理、传递等,其中关键是加工整理。重点掌握和运用好选择、鉴别、综合分析、推导预测等基本方法。

第九条对信息的加工整理,文字上应力求规范化,做到主题鲜明,立意深刻,创意新颖,语言精练,结构严谨,详略得当。

第十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一)贯彻落实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的有关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总结上报。

(二)重要情况的反映,报送时间不超过两天。

(三)突发性事件,在事件发生后六小时内报送。

(四)团的工作信息上报应通过西安铁路团委互联网站()或局域网站()主页上的“团的工作信息上报系统”进行上报(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上报信息),信息的电子文档应留存备查。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传递,上报信息及系统登陆密码要指定专人负责。

(五)除全路团的信息直报站外的所有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向铁道团委上传信息,统一由局团委择优上报。

第四章考核评比办法

第十一条全局团的信息实行分组考核评比制度。

第十二条局团委每月对各单位团的信息工作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信息上报及采用情况。

第十三条信息考核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西安西站团委、西安车站团委、西安东站团委、宝鸡东站团委、宝鸡车站团委、新丰镇车站团委、安康车站团委、安康东站团委、西延公司团委、西安铁路公安局团委、西安建筑段团委、宝鸡建筑段团委、安康建筑段团委、西安生活服务段团委、宝鸡生活服务段团委、安康生活服务段团委(16)

第二组:渭南车务段团委、韩城车务段团委、宝鸡车务段团委、略阳车务段团委、安康车务段团委、汉中车务段团委、万源车务段团委、支线公司团委、西安客运段团委、宝鸡列车段团委、安康列车段团委、西安物资供应段团委、安康物资供应段团委、西安铁路职培中心团委、宝鸡铁路职培中心团委、安康铁路职培中心团委(16)

第三组:西安工务段团委、宝鸡工务段团委、阎良工务段团委、略阳工务段团委、安康工务段团委、汉中工务段团委、万源工务段团委、线桥大修段团委、西安电务段团委、安康电务段团委、西安电务工程公司团委、宝鸡机车大修厂、局机关团委、西安多元投资集团团委、局劳动服务公司团委、安康铁路办事处团工委(16)

第四组:西安机务段团委、新丰镇机务段团委、宝鸡机务段团委、安康机务段团委、西安供电段团委、宝鸡供电段团委、安康供电段团委、汉中供电段团委、西安客车车辆段团委、西安东车辆段团委、安康车辆段团委、局教育中心团委、局科研所团支部、局计量所团支部、临潼疗养院团总支、局中心卫生防疫站团委、安康卫生防疫站团支部(17)

第十四条各单位每月向局团委上报信息基数为2条。

第十五条考核计分包括基础分、刊用分,两项得分之和为季度考核成绩。年终考核成绩为季度考核计分总和加减相关因素得分。

第十六条基础分:

各单位每月完成信息基数计10分;在完成基础篇数的基础上超报的信息篇数不再加分。未完成上报基数的单位基础分为零。

第十七条刊用分:

(一)局属单位团委上报信息被局团委《青年工作信息》每刊用1条综合信息计10分,每采用1条简讯计5分。

(二)被全国铁道团委《团内信息交流》和局党政主办的《工作信息》、《情况速报》刊用1条综合信息计20分;刊用1条简讯计10分。

(三)被中国共青团网站采用1条综合信息(带标题)计15分,采用1条简讯计10分;被《中国共青团》杂志和铁道部办公厅信息刊用1条综合信息(带标题)计30分,刊用一条简讯计15分;被全国铁道团委《铁道团讯》杂志刊用1条综合信息(带标题)计20分,刊用一条简讯计10分(各单位团委对采用的信息情况每季度进行汇总统计,并将汇总结果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传真至局团委办公室)。

(四)信息被重复采用,按照较高一级刊物、网站所对应的刊用分数进行计分,不叠加计分。

第十八条被全国铁道团委领导或路局领导批示一条加50分。

第十九条全路团的信息直报站信息工作要求。按照《全路团的信息工作管理及考核评比办法》,经局团委研究选定并报全国铁道团委批准,确定全路团的信息直报站。被确定为全路信息直报站的单位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认后,可直接通过网络向铁道团委上报信息,同时报送局团委备案。每月上报铁道团委信息不得少于4条,对连续三个月完不成铁团信息数量标准和要求,不能发挥直报站作用的单位,取消其全路团的信息直报站资格并通报本单位党委,同时取消年度“五四红旗团委”评比资格。每年末局团委根据各直报站上报信息的数量、质量进行综合排名,对排名末尾的单位视情况由其他信息报送采用排名较前单位补递。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局团委每季度对各单位团组织的信息、报道采用和总分排名情况在全局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单位党委领导。每年评选一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给予表彰奖励。本单位全年有两个月及以上未完成上报基数,失去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生重要事件,开展重大活动未及时上报信息,发生信息错报、漏报,全年累计未完成应报篇数的,局团委将进行通报批评。各单位的年终信息考核情况将纳入年度“达标创优竞赛”考评。

第二十二条在年终检查中,凡发现未按要求将《青年工作信息》呈送党政领导的单位失去评先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对全路团的信息直报站作用发挥突出的单位,局团委将给予通报表彰,并优先评选路局优秀信息单位。

第六章附则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机构名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一条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三条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条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机构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也可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

第四章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负责承办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事宜。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当体现公益性原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信息。但是,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可以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进行压缩和调整的,不得改变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现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应当向信息提供者同级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上网;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对其的政府采购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按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应当向社会公告本媒体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名称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负责指定其政府采购信息的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时间的;

(四)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信息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为了使单位信息化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保障机房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特制定以下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人员日常行为准则

1、必须注意环境卫生。禁止在机房内吃东西、抽烟、随地吐痰;对于意外或工作过程中弄污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清理干净,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2、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人员穿着要整洁。

3、机房用品要各归其位,不能随意乱放。

4、机房应安排人员值日,负责机房的日常整理和行为督导。

5、进出机房按要求必须换鞋,雨具、鞋具等物品要按位摆放整齐。

6、注意检查机房的防晒、防水、防潮,维持机房环境通爽,注意天气对机房的影响,下雨天时应及时主动检查和关闭窗户、检查去水通风等设施。

7、机房内部不应大声喧哗、注意噪音音响音量控制、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

8、坚持每天下班之前将桌面收拾干净、物品摆放整齐。

二、机房安保制度

1、出入机房应注意锁好防盗门。最后离开机房的人员必须自觉检查和关闭所有机房门窗、锁定防盗装置。应主动拒绝陌生人进出机房。

2、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区域前,应注意保存工作区域内的重要文件。

3、工作人员应做好到访人员出入登记。接待人员应负责该客人的安全防范工作。

4、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禁止将机房相关的钥匙、密码透露给其它人员,同时有责任对信息保密。对于遗失物品的情况要即时上报,并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保证机房安全。 

5、机房人员对机房安全制度上的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责任及时提出改善建议。  

6、绝不允许与机房工作无关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操纵机房任何设备。 

7、出现机房盗窃、破门、火警、水浸、110报警等严重事件时,机房工作人员有义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的事件。

三、机房用电安全制度

1、机房应安排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供电、用电设备、设施。 机房人员平时应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和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的操作规程,并做好应急演练,经常实习,熟练掌握机房用电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机房不得乱拉乱接电线,应选用安全、有保证的供电、用电器材。

3、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 

4、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5、如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6、机房人员对个人用电安全负责。外来人员需要用电的,必须得到机房管理人员允许,并使用安全和对机房设备影响最少的供电方式。 

7、工作人员需要离开当前用电工作环境,应检查并保证工作环境的用电安全。

8、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应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9、禁止在无人看管下在机房中使用高温、炽热、产生火花的用电设备。 

10、在使用功率超过特定瓦数的用电设备前,必须得到上级主管批准,并在保证线路保险的基础上使用。 

11、在危险性高的位置应张贴相应的安全操作方法、警示以及指引,实际操作时应严格执行。 

12、在外部供电系统停电时,机房工作人员应全力配合完成停电应急工作。 

四、机房消防安全制度

1、机房工作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 

2、任何人不能随意更改消防系统工作状态、设备位置。需要变更消防系统工作状态和设备位置的,必须取得主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更应保护消防设备不被破坏。 

3、应定期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常识培训、消防设备使用培训。 

4、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5、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操作和安全警示及指引。 

6、最后离开的机房工作人员,应检查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关闭将会带来消防隐患的设备,采取措施保证无人状态下的消防安全。

五、机房环境

1、禁止将供水管道和设施安装在机房内。

2、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即: 温度:22~26摄示度,湿度:40%~60%。  

3、机房应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有秩序。地面清洁、勤扫勤擦、设备无尘、排列整规、布线整齐、仪表准确、工具就位、资料齐全、一切有序。 

4、机房内照明应能满足设备的维护检修要求,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5、机房应有防鼠措施,发现鼠情,及时灭鼠。

六、机房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机房人员必须熟知机房内设备的基本安全操作和规则。 

2、应定期检查、整理硬件物理连接线路,定期检查硬件运作状态(如设备指示灯、仪表)定期调阅硬件运作自检报告,从而及时了解硬件运作状态。 

3、禁止随意搬动设备、随意在设备上进行安装、拆卸硬件、或随意更改设备连线、禁止随意进行硬件复位。 

4、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配置操作,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应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5、对会影响到全局的硬件设备的更改、调试等操作应预先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硬件设备的更改。 

6、对重大设备配置的更改,必须首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和调整,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设备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必要时需要先准备好后备配件和应急措施。 

7、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在服务器、交换设备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操作。未经上级允许,更不允许他人操作机房内部的设备,对于核心服务器和设备的调整配置,更需要小组人员的共同同意后才能进行。 

8、要注意和落实硬件设备的维护保养措施。

七、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1、必须定期检查软件的运行状况、定期调阅软件运行日志记录,进行数据和软件日志备份。

2、禁止在服务器上进行试验性质的软件调试,禁止在服务器随意安装软件。需要对服务器进行配置,必须在其它可进行试验的机器上调试通过并确认可行后,才能对服务器进行准确的配置。 

3、对会影响到全局的软件更改、调试等操作应先通知,并且应有充分的时间、方案、人员准备,才能进行软件配置的更改。 

4、对重大软件配置的更改,应先形成方案文件,经过讨论确认可行后,由具备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更改,并应做好详细的更改和操作记录。对软件的更改、升级、配置等操作之前,应对更改、升级、配置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做好充分的准备,

必要时需要先备份原有软件系统和落实好应急措施。 

5、不允许任何人员在服务器等核心设备上进行与工作范围无关的软件调试和操作。未经上级允许,不允许带领、指示他人进入机房、对网络及软件环境进行更改和操作。 

6、应严格遵守张贴于相应位置的安全操作、警示以及安全指引。

八、机房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1、资料、文档、数据等必须有效组织、整理和归档备案。 

2、禁止任何人员将机房内的资料、文档、数据、配置参数等信息擅自以任何形式提供给其它无关人员或向外随意传播。 

3、对于牵涉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重要信息、密码、资料、文档等等必须妥善存放。外来工作人员的确需要翻阅文档、资料或者查询相关数据的,应由机房相关负责人代为查阅,并只能向其提供与其当前工作内容相关的数据或资料。 

4、重要资料、文档、数据应采取对应的技术手段进行加密、存储和备份。对于加密的数据应保证其可还原性,防止遗失重要数据。

九、机房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1、机房的日常物品、设备、消耗品等必须有清晰的数量、型号登记记录,对于公共使用的物品和重要设备,必须建立一套较完善的借取和归还制度进行管理。 

2、机房工作人员应有义务安全和小心使用机房的任何设备、仪器等物品,在使用完毕后,应将物品归还并存放于原处,不应随意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