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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 准备金计提利源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是负债经营,即先有保费收入,后发生赔款支付。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之一,其提取的合理性对利润的准确核算影响重大。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份未到期的保险合同来说,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许多情况下也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是否准确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报表能否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决定了其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是进行各项业务决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需求不同、未决赔案管理水平等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往往与实际不符,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果核算失真。本文从准备金简介入手,通过对非寿险公司的利源情况分析,对准备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一、非寿险准备金介绍

非寿险业务,主要包括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保险、责任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单未了责任的财务度量和资金准备。非寿险业务的保单责任,可以按有效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分为两部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报表日针对未到期保单在未来发生的赔款和费用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采用下列法定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对报表日风险已发生但尚未完全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赔款费用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法定方法:

1.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2.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3.对赔款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目前,绝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逐单提取,方法比较确定,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提取方法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年末多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直接减少当年相应金额的利润,增加次年利润,反之亦然。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直被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正因为这种错误的核算观念导致历史上准备金计提一直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二、历史准备金计提问题

回顾历史,数据不真实是一直困扰财险行业的“心病”。其中的准备金数据不真实是行业内多年存在的顽疾,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并非营业收入,主要是为了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理赔。

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年度利润目标,在年底前人为操纵进行延迟立案或降低赔案速度减少赔款金额,对财务报表数据弄虚作假,呈现出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进而造成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早在1999年,就有保险评级机构对美国多数破产保险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保费/准备金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包括业务增长过快、巨灾损失、资产估值过高、核心业务变动等。

三、非寿险公司利源分析

针对上述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解释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下面通过利源分析对利润表的构成要素进行形式上的重组,同时保持与利润表核算原理相一致,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利润的来源。通过对非寿险公司以前年度未到期业务在当年到期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和当年承保业务在当年已赚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地评价一家非寿险公司在各年度承保业务的经营质量情况,进而促使公司及时调整承保理赔等管理决策、合理地开展各项绩效考核。正如人寿保险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的“三差”利源分析一样,同样可将非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来源分解为已赚保费、未到期保费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三项损益差”。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利润核算,如下图示例,某非寿险公司2015年度利润表(保留主要科目),2015年当年承保新业务已赚部分盈利5.5亿元(已赚保费损益差),2014年转回业务已赚部分盈利4.5亿元(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损益差),但由于2014年底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1.5亿元,因此影响2015年当年利润减少1.5亿元(未决赔款准备金损益差),因此,2015年度利润表显示承保利润为8.5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等)。

由此看出,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核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成果是否能够真实体现。但往往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部分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面对盈利能力较低、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等情况下,为了完成公司经营考核指标,存在人为控制或操纵影响利润的来源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于影响利润来源的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和已赚保费的核算方法较为固定,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公司难以进行人为操纵。而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因素空间,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性上也较为灵活,因此,多数非寿险公司主要依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节来实现控制和操纵利润来源的目的。

通过操纵准备金来达到操纵利润的这种现象并非只在我国存在。国际研究发现这种现象早在国际上的部分非寿险公司发生过,当财险公司承保业务质量较好、综合成本率较低、利润较好时,公司通常高估并计提较为充足的准备金,用以隐藏当年真实的盈利情况,同时以备将来公司经营不佳期间再进行准备金的释放;反之,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通常低估并少计提准备金,用以掩盖公司经营不佳的情况,甚至导致报表虚盈实亏的现象。

为避免非寿险公司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于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监管文件,要求非寿险公司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力度,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认可的评估方法和入账方法进行账务核算,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同时要定期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分析与测试。

四、准备金管理建议

(一)加强数据管理,为准备金管理营造良好的基础

数据是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公司务必按照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未决赔案管理,为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计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一是加强已发生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将未决赔案及时纳入业务系统,确保数据库未决案件数量的真实性,同时,加强现场查勘估损力度,提高未决金额估损的准确性,并根据案情的发展对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及时进行更新;二是加强数据库未决案件结案的及时有效性,理赔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持续加强对案件处理率、结案率、理赔周期等指标的动态监控,使未决赔案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准备金计提出现大幅波动;三是谨慎对待未决赔案的注销行为,无效未决案件的大批量注销对准备金计提影响较大,特别是对跨年度利润核算影响较大,因此理赔部门应加强对未决注销率等指标的管控。

(二)严格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准备金账务核算工作

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公司务必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方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计提各项准备金,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建议新小型非寿险公司可参考国内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计提方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方案,如国内某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入账方案是,根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化制定各级分公司各险种的准备金入账方法,对于总、省、地市级车险等规模较大的险种采用精算赔付率法入账,规模较小的非车险业务赋予IBNR、ULAE等经验比例,对于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摊处理方法,使准备金财务核算与评估结果紧密衔接,确保准备金计提合理、准确、跟账及时,使赔付成本客观准确反映在当期,避免历史包袱遗留问题,杜绝了“寅吃卯粮”的现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将盈利压力及时、准确、逐级传导至各级分公司,促进公司客观评价自身经营业绩,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风险。如实计提时附穑正确反映经营业绩。

参考文献:

[1]《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2篇

2006年全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1500多亿元,其中车险占据了产险公司保费的60%以上,但是车险的赔付率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地位,利润贡献度和保费规模严重不成正比,甚至出现了倒挂。车险经营出现了“两高一低”(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了车险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此,如何在车险经营中取得规模和效益并重,就需要在撤县经营管理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坚持扩大规模,效益为先,对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影响赔付率的因素:

满期赔付率= 承保年度保单项下赔款/已赚取的保费

=案均赔款*案件量/(单均保费*保单数总量)

=案均赔款/单均保费*出险频度

由上表可以看出,影响赔付的因素在于保费提高、避免出险频度的上升和降低赔付标准,因此,保险公司在分析时主要考虑影响上述表中因子的因素。

赔付率原因分析:

社会环境影响

统计资料表明,2005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大约是3500万辆,且每年以500万辆的速度增长,2005年我国全年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万余起,造成近10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18.8亿元,就目前而言,道路交通状况不容乐观,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仍处于一个初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对驾驶员的违章处理较前力度有所加大,但是中国市场状况驾驶员思维仍处于一种被人管制状态,否则就存在侥幸心理,致使事故的发生频率有增无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的赔付有了新的规定,其赔偿金额较以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事项提高了几倍甚至几十倍,但是车险的单均保费并没有得到提高,造成了赔付率持高不下。

以北京市场为例,2003年北京骗赔案件达到正常案件的20%以上,,但是由于交通状况、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造成诈骗保险案件有增无减的态势,虽然保险法中规定保险欺诈应负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和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不到位,诈保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正常经营。

费率厘定影响

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是以法理和数理为基础的,在数理基础上就是大数法则,保险费收入多少与其承担的风险按常理而言应该成正比,但是对一个保险标的的测算主要是以纯费率而言的,保险费率的构成以赔付率、成本费用率、纯利润率三部分构成,在市场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是按设定的利润价格来定价的,产品的定价未能按照市场产品同类价格、客户心理因素及行为等来综合考虑,缺乏一定的数理精算基础,造成定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核保因素

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核保工作的不到位,劣质业务未经过筛选就已经承保,造成搞出险频度,高服务、高管理成本,给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形成了保险公司的恶性循环。在每年的车险经营过程中核保人员对每年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细分,部分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了宽进严出的经营策略,对部分车辆未能进行筛选和细分,在通常的操作下,核保人员未能根据市场情况,对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种类、车辆所属性质、地区差异、驾驶员的综合技能等方面细分,致使业务的来源和种类没有主次之分,处于混乱状态。

对细分市场后的核保策略,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按照核保要素,保费计算等方面进行核保,而未能从根本上通过技术手段对车险在车、人-、地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分析偏差,未能及时纠正,对一些老旧、稀有车型未能仔细甄别,给售后工作埋下了隐患,造成理赔困难和成本增加。

在承保过程中,客户的心理是对出险频度高的险别进行甄选,对容易出险的险别投保,对保险公司的效益险别剔除,因此在保险公司而言这部分就称之为“逆选择”,保险公司在这方面应该如何控制是开发现有附加险和基本险相结合主要考虑到对象。

理赔因素

条款设计

在条款设计方面,目前车险条款按照列明责任来进行同时又有责任免除部分,造成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有一定的缝隙,其外延部分没有达到100%,保险范围无形之中扩大化。在产品设计方面,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思维方式也截然不同,甚至是相反,造成保险公司在理与不赔之间处于模凌两可的地步,按照保险法31条规定,法院判决通常站在保护弱者出发,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保险公司常常处于被动地位,无形之中增加了不正当的赔付。

查勘模式属于粗放型

目前,查勘模式无外乎外包和自行查勘两种模式,无论是那种就目前条件保险公司的查勘时效根本无法得以保证,第一现场查勘率不能达到所规定的要求,从而致使事故现场及涉及的第三者材料得不到证实,责任无法按照正常来确定,造成部分损失无形扩大。

定损核价分析

定损环节在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中是最关键的一环,由于系统数据的提取和更新与市场没有完全接轨,造成价格波动与市场脱节,损失多少主要由定损人员来决定,保险公司核价人员的资料通常处于市场滞后状态,同时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部分人员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不惜采取吃、拿、卡、要等手段,变相扩大损失,损害了公司利益。

案件调查分析

对于疑难及人伤案件,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极其有限,基本上忽略了该岗位的重要性,部分公司设立了调查追偿岗,但是由于其人员的责任心不足,致使案件的处理滞后,常常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案件的真伪性、案件的赔付额度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尺度,稍微掌握不慎就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在人伤案件调查过程中由于人伤案件涉及到大量的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在社会上招聘富有该经验的医生相当困难,同时在费用核定把握方面尺度有一定的差异,未能全方位的控制案件的调查质量,理赔水分仍然存在。

价格之争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实施,给保险公司车险经营带来了商机,保监委对交强险的手续费佣金严格控制在4%以内,但是由于新公司的不断涌入,各家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摊簿费用,不惜一切代价抢占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出现了对车险业务大幅折扣和提高手续费佣金,使得综合费用率上升,赔付率急剧上升,车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

交强险影响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同时其原则是在保证不亏不盈的前提下经营,但是要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开核算,保单、赔案、财务等分开处理,每个保单要同时运行两次,同时考虑到实施细则中无过失责任能问题,给保险公司商业险运营造成了压力,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质,为了该法规的落实要求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同时限制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筛选,部分出险频度高的车辆增加,保险公司服务成本增加,但是在费用方面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同时从另一个方面讲交强险的实施给商业车险的经营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保险公司综合成本仍然处于一个上升的过程。

保险公司制度不健全

在保险公司内部,由于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清晰,费用得不到合理利用,服务标准不统一,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考核,致使一些费用成本较高,综合起来车险经营仍然处于亏损。

渠道分析

在现有市场情况下,车险业务主要以直接、兼业、专业、经纪公司为主,在渠道选择方面出现了偏差

对策分析

造就人人守法的交通环境

在交通法实施的过程中,应该加大对司机的违章处罚力度,同时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提倡人人守法,人人遵章的习惯,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核保制度的改善

完善核保制度,制定差异化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识别风险

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应对市场薄弱环节,如摩托车等业务,按照车型、使用性质、驾驶员信息、渠道等方面细分市场,找准适合公司发展到方向,制定出适合公司发展的核保策略,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附加险种,严格控制核保权限,对核保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超权限上报制度。

平衡规模和效益的关系,调整经营策略

保险公司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扩大业务规模来摊簿经营费用,但是在车险的经营过程中,应该清醒的认识到一些车辆的保险是可以用来上规模的,一部分车险业务是提高效益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对优质业务通过提高理赔服务保持其稳定性,通过对部分非优质客户提高服务创出服务品牌,搞好市场研究,整体把握结构调整,对任何业务的排斥都是非理性,因此在业务的掌握上应该有一个全局观,保证经营费用和利润都有一个好的结局。

理赔基础管理

1、完善理赔流程

在理赔环节上,各家保险公司在报案、立案、查勘、定损核价、核赔、调查、结案等环节上大致相同,但是在执行上都有一定的差异,总体而言,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处理规范,流程要简洁明了,形成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流程管理,使得流程顺畅,对不同的案件分类划分,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相应的管理成本。

2、加强队伍建设,明确责任

对理赔各个环节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学习、研讨等多种途径,切实提高其业务技能和自身素质,按照岗位责任实行定岗定责,实行超权限审批制度,对其进行量和质的考核,提高工作责任心,杜绝不比要的滥赔现象发生。

3、制定合理的标准,实行标准和差异化管理

在车辆损失鉴定中,定损人员的尺度把握对保险公司的利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减少定损人员的偏差,杜绝个人利益的驱使,保险公司应和厂商、配件供应商联手,时时调整,保证和市场价格相匹配,工时费、残值有一个合理的标准范围,使定损人员在其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不能突破上限,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例如对大事故实行包干制、对小事故一次性结案处理等方式。

4、理赔的监督

在理赔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对理赔人员实行外部和内部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外部实行社会监督的方式,对出险客户及时进行服务回访制度,了解服务信息和处理情况,内部加强稽核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模式,时时跟踪。

渠道的选择

在现有市场情况下,间接业务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在渠道的把握上应该采取对业务规模、以往的赔付记录,业务规范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对业务保费少道德风险高的单位要严格予以取缔,将资源向优质渠道倾斜,在管理上实行考察—取舍——考核——取舍的模式,力争使得规模和效益双丰收。

行业条款的统一执行

截至到2007年4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了A、B、C三套商业条款由各家保险公司选择使用,条款的标准化体系建立已经开始,保险公司在选择的基础上不断开发附加险种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在基本险方面,价格、条款差异并不是很大,客户得到的保障基本一致,由于标准的统一,保险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打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市场竞争状态下,保险公司的合作力度需要加强,保险公司实施信息共享,加强同公、检、法的合作力度,打击欺诈保险行为,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实现了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有力的解决了这方面的难题。

价格竞争的转变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首先从价格、手续费佣金等方面入手,完全忽略了客户的真实感受,在服务方面与客户的期望值相差甚远, 保险公司注重保费未能注意到服务的品质,造成成本上升,续保率下降。据统计资料表明,新保和续保的费用分析,新保成本是续保成本的8——10倍,因此保险公司应把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移,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

保监委的监管力度加大,价格限折令的执行,费用竞争已经转向了服务竞争,服务竞争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公司在品牌宣传、业务拓展方面更加理性,提高了服务共识。

实现绩效和效益、规模相结合

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转变,建立以规模和效益双重考核机制,使得车险赔付率、费用率及保费与业务人员自身利益挂钩,提高业务人员自身的责任心,重视承保关注业务品质,注重服务 。核保人员与效益、规模相考核,要求核保人员对市场的把握、风险识别及管控方面得到提高,使得其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市场规模,避免一味控制风险忽略了业务发展,对未有前瞻意识大局观念不负责任风险控制的核保人员对其进行处罚,对完成较好的给以奖励 。对售后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在提高公司品牌方面下功夫,树立公司好的形象,实行奖罚制度。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3篇

本人于20xx年3月来到北京宅急送山东分公司客服部投诉理赔科从事保险理赔专员一职。本职位主要负责山东分公司保险、保价推广;保险、保价理赔;为投保货物出险后进行理赔提供所需的各项单据;对分公司工作人员及各营业所(厅、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培训。要做一个称职的保险理赔专员需要熟练掌握本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知识以及保险、保价理赔的业务程序,深刻认识合作保险公司的各项条款,并认真搜集所需各项单据,作事有条理,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应变能力,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针对保险公司和分公司保险、保价业务现状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本岗位主要考核在途案件的处理情况和本单位的投保率情况并对各营业所客服主管做绩效考核。

目前本人从事此岗位刚有月余,对岗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目前以学习保险理赔流程和理赔知识为主,以了解前期和当下保险案件为辅。我的报告主要从岗位认识,工作思路、工作规划、工作建设展开。

通过这一个月的学习与实践,对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有了更深一层的理解,对保险理赔岗位也有了更深的认识。

首先,明确了公司设立保险、保价业务及保险理赔专员的目的。其目的是以经济手段及时补偿在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因灾害事故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把不定的灾害事故损失变为固定的运输保险费支出,并将此项费用计入生产或营业成本,从而增强企业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完善经济核算制,.通过开展保险、保价业、承保和理赔,宣传防灾防损的意义,检查事故隐患,积累有关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对各单位有受理业务时对货物的包装等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促进货物运输的安全,减少灾害事故损失。

其次,明确了保险理赔专员的职责定位。

1、保险、保价推广职责。负责对山东分公司全体客服人员和各受理单位取件人员、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推广培训、宣传。每月对各营业所(厅、点)保险、保价业务推广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励。

2、保险、保价理赔职责。负责对每起案件的真实怕进行严格把关审核;负责对分公司出港货物出险案件在案后48小时内以邮件等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专业团队报险,并与对方确认;按照公司规定自报险之日起50天内,处理完成本单位在途理赔案件;负责理赔资料的收集,提交保险公司审核并跟进理赔进度;跟进各类理赔案件赔款下拨公司情况。

3、单据提供职责。在规定时间内收集工作单原件、理赔所需的客户方所有资料;必要时可请总公司协调中转公司、基地、运转中心提供所需第三方责任证明及铁路、零但、航空运单。

4、保险、保价培训职责。负责对分司客服、各营业所(厅、点)取件人员和受理人员进行保险保价业务的培训工作,以便于更好地了解总公司和保险公司对保险、保价业务的新规定,加大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

最后,明确了保险理赔岗位的考核指标及相关奖励机制。考核原则是:每月将涉及应收账款的理赔案件100%及时清理完毕;将规定期限内在途理赔案件100%清理完毕(除破损案件和法律诉讼案件)。考核指标是:投保率=(委托投保票数+保价票数)/发货总票数。

以上是我从事保险理赔岗位近一个月的认识和理解,当然有些还是停留在理论阶段,需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认识,加大实践,作好与前任保险理赔专员的衔接工作,认真学习前任保险理赔专员总结的流程与经验,以及处理的案例,加大分公司的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力度,提高保险业务收入。

因为目前处在学习阶段,没有具体的实际操作保险、保价理赔业务,所以未来一段时间仍以学习保险理赔工作为主,逐步从见习到实习再到独立操作。

首先,要对保险公司各项保险条款有更深的理解,并做好传达工作。对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和不承保范围要记忆清楚并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对报险时间,案件受理时限等问题要心中清楚,杜绝因为不清楚保险公司规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发生;对保险、保价管理规定和总公司下发的关于保险、保价业务的通知文件要及时传达给一线取件人员和受理员,避免因文件传达不及时造成受理业务时操作不规范及后期理赔困难甚至无法理赔的情况发生。

其次,要进一步熟悉理赔程序,对每一步都了然于胸。目前已基本掌握保险、保价理赔流程,但缺少实际操作经验。接下来的学习将以实际操作为主,从向报险审核开始,在前辈同事的指导下一步步熟悉保险理赔专员的工作流程和内容,对理赔流程有更加深刻的学习,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到可以独立操作。

第三,要积极改进与客户交流方式。在做保险理赔专员前做过一段时间受理员工作,有了一定与客户交流的能力,但现岗位对与客户交流沟通能力要求更高,因为面对的都是财产受到损失的客户,考虑客户当时的心情因素,有时候交流会出现困难,这时就要以巧妙的方式与客户要流,既能让客户配合自己的工作,准备理赔所需的相关单据,又能让客户安心。所以工作之余会看相关培训书籍和视频提高自身能力。

第四,在学习处理保险、保价理赔案件前通过做基础工作加深对工作的了解和认识。主要是对各营所(厅、点)的保险、保价投保率进行统计,并下发相应奖罚通报;针对前期分公司所下文件加大到付业务投保的推广和统计工作;按公司规定为每个取货人员统计保险、保价奖励提成;每半月做一次保险申报表;每日进行报险和声价值超十万元的货物进行报备;为各所客服主管做绩效考核;逐步掌握公文的写作和文件的审批原则与流程。

最后,要做事细心、有条理。对每一步工作都要作到细致入微,避免因前期粗心导致后期工作产生困难。

以上是对保险理赔专员岗位的近期工作思路。

关于本岗位的工作规划,由于从事保险理赔岗位不久,对保险理赔专员这一岗位的工作职责还不能够全面把握,无法对工作做出较长期的规划,但我有信心做好这一工作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制定与完善中长期规划。

首先,对前期案件进行清理。对时间较长的案件通过调查了解,对缺少的资料尽快准备齐全提交保险公司;已提交案件,但客户对结果不满意的与客户进行协商,已期尽快理赔。

其次,对已报险但未提交资料的案件与客户联系,以便尽快准备好理赔资料,尽早为客户挽回损失。

第三,增加对一线取货人员和受理员的培训,避免因操作不规范造成出险后无法理赔的情况,同时也可为后期理赔提高效率。

第四,加大对各营业所(厅、点)保险、保价业务的推广,提高分公司整体投保率,增加保险收入,减少因不投保造成通融赔付等情况的发生。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资产保险 资产索赔 电力企业

一、电力企业概述与研究背景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是四个直辖市中唯一一家纳入国家电网公司大型重点供电企业管理的区域供电公司。主要担负着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天津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保障的任务。服务范围2270平方公里,服务人口200余万。分公司现有110千伏变电站25座,35千伏变电站41座;35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1597.424公里,10千伏配电线路3854.7公里。

在“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了“三集五大”的发展方式。“三集五大”指:人力资源、财务、物资集约化管理,大规划、大建设、大运行、大检修、大营销体系。实施两个转变:转变公司发展方式,转变电网发展方式。按照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益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简称“四化”)要求,实施“三集五大”体系,实现公司发展方式转变。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建成职责、流程、制度、标准、考核“五位一体”协同机制,就要重点解决职责不明、流程不顺、管控不力的问题,使“三集”和“五大”紧密衔接,确保电网安全、人身安全、队伍稳定和优质服务。

滨海供电分公司是天津市电力公司所属大型供电企业拥有的资产种类多,数量大,这样的企业就更应该做好“三集五大”及“五位一体”的建设。建设管理流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强化建设关键环节管控,加强建设职能、工程项目和建设队伍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电网建设安全质量和工艺水平,提升建设管理效率和效益,实现电网建设“国际同行业领先、国内各行业领先”目标。全面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要根据公司制定的体系框架,优化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标准,研究制定配电网建设的管理、工作和技术标准,逐步建立统一的制度标准体系;要注重开展全员培训,使基建战线员工掌握建设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二、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电力企业资产分为自有资产和国网公司总部委托资产两个大类。电力企业又分为发电企业:主要是从事电能产品的初加工,把水、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风能、太阳能等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这种二次能源。输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输送、传输活动的企业。供电企业:主要从事电能供应、配售活动的企业,是直接面向用户。电力建设企业:从事电力项目的施工建设、电力设施的安装、调试等活动。如电力建设公司,电力安装公司。电力修造企业:从事电力设备以及相关设施的产品开发、生产制造、维修服务等活动的企业。例如,电力设备制造公司、设计开发公司、检修公司等。电力投资公司,电力咨询公司。本公司为发电企业,下面我们就以发电企业为例对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现状进行分析。

发电企业的财产投保一般是以“一刀切”的形式进行综合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主要投保资产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这样的投保形式就能够涵盖我公司固定资产的总额的90%以上,能够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

三、电力企业资产保险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完善建议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保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服务的原则。

(一)资产投保

(1)控制点――保险经济公司的选择。公司总部通过招标方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相关制度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实力、管理水平、行业影响力、对电网业务的熟悉情况、为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历史情况、保险业务战略合作、公司整体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选择一定数量的保险公司为公司财产保险服务供应商,招标工作由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总经理负责确定保险经济公司。

(2)控制点――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的制定及审核。保险经济公司制作《年度国网公司保险建议书和保险方案》经省公司保险部门,报经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保险方案经济合理,投保范围符合下一年总体保险方案。透白范围包括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信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信息设备及仪器仪表、发电及供热设备、水工机械设备、制造及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辅助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车辆等。

(3)控制点――资产投保方案及合同合法合规性审核。国网公司法务部门依据审定的保险方案,确定次年固定资产投保范围,拟定《保险合同》《投保资产清单》等,报经本层级经法部对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保险方案和保险合同附件完备,履行招标程序,合同条款规范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合规。

(4)控制点――投保方案合理性审批控制。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省公司投保方案合理性控制,与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委托合同,选定保险公司并依据国网总部审定的保险方案制定《省公司投保方案》,报经省公司总会计师及国网总部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审批,确保投保方案合理,符合国网公司审定方案;所选保险公司隶属国网公司财产保险工作指导小组公布的保险公司列表范围之内;保险费率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和保险公司的精算定价要求;保险费率的确定结合费率历史水平、保险保障范围扩展情况、投保资产的优化组合情况,符合市场化原则。

(二)资产索赔

(1)控制点――保险赔付协议合理性控制。财务部主任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审核资产主管提交的保险公司赔付意见,审核赔付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下一步总会计师审批经财务部主任审核后保险公司赔付意见,确认是否同意赔偿意见,根据省自行设置审批权限,对于不同保险条款理赔或一定金额以上的保险理赔,还需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对于地市/县公司,还需要省公司财务部领导审批。

(2)控制点――保险赔付金额性质审批。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报经本层级财务部主任审核,确保赔付金额合理,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如属于重大索赔事项,需报经本层级总会计师审批。

(3)控制点――赔偿金的赔付途径监管控制。依据经审核的《索赔申请书》,与保险公司协商签订《保险赔付协议》,公司出纳跟踪赔偿金的收取账户是否为合同约定账户,赔付时间,金额是否符合协议规定,确保赔偿金的监管流程符合规定。

(作者单位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滨海供电分公司)

参考文献

[1] 单葆国,顾宇桂. 2009年上半年电力需求分析及下半年预测[J].国家电网,2009 (08).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

劳务外包

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将福州市区内所有车险的现场查勘权,以及车辆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内或单个汽车配件在500元以内的定损权外包给民太安公估公司,从而可以集中原有人力做好核损、核价、理算和复勘等工作,将工作重心转到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上。

风险监控

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实施逐案核损、逐级上报制度,设置1万元以内、1万元至2万元、2万元以上三级核损权限,强化岗位责任,有效地控制了核损中的欺诈风险;建立了公估质量考评标准及奖惩机制,并设置了公估协调员,监督协调双方工作,负责案件的交接、考核和意见反馈。同时,民太安公估公司设立了核损核赔岗,负责检查每宗赔案查勘定损情况及事故责任,并且专设内勤岗对案件流转实施监控。

服务创新

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推行限时服务制度,规定了公估人员在接到查勘调度任务后与报案人取得联系和赶赴现场的具体时限,明确了超时限酬劳扣减的标准,为在第一时间内定责、定损创造了条件。此外,还在查勘时对出险客户实行“三个一”服务,即现场送上一瓶水、雨天送上一把伞、迟到补偿一百元,在做好查勘核损的同时,从细微之处体现贴心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赞誉。

注重交流

民太安公估公司建立了信息交流“三会”制度,即平时不定期召开沟通会、定期召开座谈会、遇到大案要案随时召开分析会,并将此作为考核公估工作、完善公估制度的一项重要手段。此外,民太安公估公司还及时收集福州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的动态信息,并根据维修厂及车型、车价等因素制定维修工时指引表,为保险公司定损工作提供方便,减少人为误差。

二、取得的成效

案均赔款下降,车险效益逐步改善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车险案件现场查勘率从30%提高到97.12%,基本做到每案必勘。因现场查勘而拒赔、不受理和发现除外责任的案件月均50宗左右,有效遏制了日益增多的骗保、骗赔现象,案均赔款平均降幅达到15%以上,累计降低赔款额约900万元,拒赔减损49万元,有效压缩了案件赔款水分。2005年10月福州遭受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龙王”台风,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与民太安公估密切配合,短时间内即把受灾车辆定损完毕,较预估赔款额降低了80万元。车险查勘效率的提升也给公司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06年,太平洋产险福州营业中心车险保费收入5178万元,同比增幅达73.11%,赔付率为55.94%,同比下降了32.82%。

服务质量提高,公司形象得到提升

公估公司介入后,车险案件的流转与理赔效率得以提升,查勘金额2000元以下的基本在1个工作日转入保险公司的理赔岗;2000元至10000元的在2个工作日转入理赔岗。经回访调查,客户对查勘人员的满意度达90%以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同步提高吸引了更多客户。2006年,太平洋产险福建分公司承保汽车10.96万辆,同比增长75.9%,超过全省平均增幅23个百分点,市场占有率11.65%,较上年同期上升1.56%。

制约机制增强,内部管理更加完善

查勘估损与核损分离,有效规范了车险核赔流程,改变了过去查勘人员既查勘又核赔这种管控缺失的局面,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有效遏制了内部人员在查勘理赔环节中的“吃、拿、卡、要”现象。

规模效益凸显,实现合作共赢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车险;理赔;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车险理赔难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关系解读

收录日期:2014年3月4日

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2012年财产险理赔纠纷投诉事项共计5,472个,占产险公司合同纠纷投诉总量的80.46%,同比增长356.38%,高于产险公司投诉总量增幅123个百分点。其中,涉及车险的共计4,948个,占理赔纠纷的90.42%。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解决车险理赔存在的问题是保险业当务之急。

一、车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报案集中客户体验不佳。近年来,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节省运营成本、方便集中管控、提高报案标准化等原因将报案环节进行省集中或总集中。但在运营的过程中由于客服人员非出险地本地人员,导致了接报案时客服人员对报案人口音、出险地等不熟悉,需客户多次重复,耽误,甚至造成录入报案、出险信息错误及调度查勘失误等情况,造成客户体验不佳。网络上盛传的某财险公司后援中心“道牙子”报案录音,在爆笑之余反映了报案集中后的缺少人性化的机械式接报案带来的欠佳的客户体验。

(二)送修资源被滥用,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保险公司为了与4S店、修理厂等渠道进行深度合作,充分发挥利用好保险公司自身资源优势,都不约而同地加大了车商渠道的投入,从手续费投入到送修资源的利用和配置不断升级。当车辆出险时推荐给客户的4S店、修理厂往往并非是按客户买车、投保等需求因素,也并非是按距离出险地远近、修车口碑等因素,而是按保险公司与4S店、修理厂等的合作协议进行推荐的,导致不能就近修车、修理时间长、修理质量不能保证、送修反复推荐等问题。该问题造成与消费者愿望相悖的送修,甚至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三)车辆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低。近年来,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发展导致交通事故数量快速上升、交通拥堵查勘无法及时到达现场、查勘人员不足、快速处理、市场竞争、提高服务等因素影响,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偏低,甚至对多次出险和可疑单方事故均不能保证第一现场查勘和复勘,由于缺乏准确的第一现场资料,导致事故原因判断不准,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部位不清,责任认定不明,事故现场的记录内容缺乏真实性,同时无法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有效的甄别,从而增大了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赔款中“水分”增加。

(四)对4S店及修理厂过度依赖。4S店、修理厂作为保险公司重要的车险业务渠道,迫于竞争压力和人手紧张,有些保险公司放宽对修理厂的理赔管理要求,赋予修理厂代报案、代查勘、代定损、代索赔的理赔职能,未能对修理厂从维修资质、客户反馈、维修价格、信用、换件复检等全方位进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导致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和利益漏损,主要表现为:制造虚假赔案、扩大损失范围、更换配件以次充好(“副厂件”代替“正厂件”、“国产件”代替“进口件”、“旧件”代替“新件”)、对明显未损坏的部件进行更换、以换代修、可更换的零部件却更换了总成件甚至根本未更换配件、串通客户能换不修、以业务为条件迫使公司接受高额报价、收买定损报价人员等手段坑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暴利。

(五)配件价格本地化工作滞后、且缺乏权威性。在车险事故修理费的构成中零配件费用所占的比例相当大(据不完全统计约占70%以上,并且随人力成本及汽车零配件制造成力提高占比会逐渐升高),尽管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都在维护定损系统配件价格,报价工作也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控,但由于人手紧张,专职报价人员严重不足,价格本地化工作开展不力,零配件价格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加之供应渠道不畅,很难实现报供结合,致使所报价格缺少权威性,只能接受4S店或修理厂偏高的价格或由定损人员无标准地盲目定价,无形中增加了赔款水分。

(六)人伤案件数量及案均赔款逐年上升。随着各种医疗药物及医疗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逐年提高,导致人伤案件案均赔款每年递增,医疗审核人员配备不到位、缺乏专业知识、工作不负责等原因未能及时开展跟踪调查工作,往往对伤者治疗情况、个人信息一无所知,加之社会医疗资源稀缺,医院对保险公司的人伤跟踪及审核的不配合、伤者维权意识提高等因素导致在各种人伤案件中存在“搭车开药”、擅自扩大伤残等级、开具虚假证明(户籍证明、误工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涂改医疗费票据、借诉讼索要精神赔偿等现象,同时通过利用各种人伤赔偿项目骗赔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七)保险欺诈未能有效识别。随着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和理赔时效的进一步加快及国家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模式进行了改革,保险公司对保险骗赔、诈骗等行为缺乏必要的控制机制,公安、检察等部门对此的打击力度出击不是十分得力,加之保险公司人才竞争加剧,理赔人员匮乏,理赔人员的技能和经验需要进一步提高,致使部分人员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保险诈骗,使得骗保呈现上升趋势。

(八)车险理赔监督体系未能建立。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大多数保险公司没有从理赔监督体系的建立上加强对理赔工作的监督和控制。一是未能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分析车险理赔过程的各种因素,对可疑案件进行核查;二是未能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目前理赔后监督形式单一,在检查方式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也相互脱节,监督无权威性,缺乏必要的连带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未能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借助第三方调查力量对理赔内部人员进行独立调查。

二、问题产生的内生原因

分析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社会经济环境、市场竞争因素、资源配置不足、技术及管理手段落后等方面的原因,但其主要原因是财产保险公司受传统观念影响“重承保,轻理赔”,导致在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未及时改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粗放。长期以来,由于体制、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保险公司过于注重规模,盲目追求市场份额,缺乏效益观念、成本观念,滋生了重规模、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重承保、轻理赔的思想,对理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对车险理赔关键风险点缺少必要的内控和监督,经营管理粗放,为了控制赔款进度,对客户的索赔要求故意进行压赔、限赔或拖赔;为了占领市场而一味迁就客户进行通融赔付、人情赔付;为了得到4S店保费一味追求送修资源互换,不考虑客户感受;而面对保险欺诈缺少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人员缺少专业培训,素质参差不齐。车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赔偿项目涉及面很广,这就要求车险理赔人员,特别是查勘、定损、报价、医疗审核、核赔方面的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以及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部分查勘定损人员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在实际理赔操作过程中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不能对定损、报价、医疗跟踪、疑案调查等核心风险点进行有效控制,加之极少数人员因道德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被别有用心的修理厂收买,这些因素导致车险理赔的“技能漏损”和“故意漏损”。同时,案件量大幅上升而理赔人员相对不足,案件数量与管理能力不匹配,导致现场查勘率和案件处理率偏低、车险理赔周期过长,与客户接触的接报案、查勘、定损等前台服务能力偏弱、服务形象不佳,客户满意度不高。

(三)理赔监督不严,问责不到位。由于公司理赔内部审批和检查监督机制,后端对前端监督控制能力不足,对理赔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查处不力,行风行纪检查和理赔效能监察也流于形式,同时对理赔人员缺乏有效的、统一规范的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导致车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利益漏损现象无法有效遏止。如,定损复查、赔案复查是对定损人员、赔案处理人员工作质量的有效监督手段,致使许多理赔风险控制点成为“盲区”,对于查出的问题及人员碍于情面和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束缚免于问责或问责执行不严,未能真正发挥内控监督的制约作用。

三、解决建议

认真分析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车险理赔精细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以客户为中心的车险理赔服务能力。

(一)优化车险理赔队伍结构。随着车险新的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确立,保险公司迫切需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的车险理赔队伍。首先,应针对理赔队伍现状对理赔各岗位确定标准工作量,并按照标准工作量核定各理赔岗位人员数量,及时充实不足人员,提高准入门槛和岗位标准,包括文化素质、基本技能、从业经历、业内评价等,同时不断整合优化车险理赔人员的科学配置,为进一步加强理赔内控、防止利益漏损提供人员组织保障;其次,实行车险理赔员资格准入考试和核赔师评聘制度,拓宽车险理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通道,提高车险理赔内控的工作技能,改善车险理赔人才素质和结构,实现专家治司、技能制胜;再次,着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理赔队伍。在队伍管理上,做到思想教育与技术培训同步,激励与约束并举,从严治理队伍,严厉打击内外勾结诈骗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努力提高理赔内控工作的执行力,充分激发和调动车险理赔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加强车险理赔风险管控。车险作为典型的管理型险种,要实现理赔内控的高效运作,保险公司应持续推进“车险保效益工程”,以新车险理赔系统为依托,落实车险理赔关键举措,大力开展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优化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成本控制能力。严格控制利益漏损,全面监控车险赔付率控制目标,认真细致地做好赔付率、未决赔款发展比例和案均赔款等指标的分析和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及时进行预警和督查;加大理赔成本的管控力度,制定详细的现场查勘率考核制度及指标,提高单方事故和其他高风险案件的第一现场查勘比例,规范直接理赔费用列支,切实加强远程定损、核损、定损复查、报价、医疗跟踪调查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认真开展修理厂换件复检工作,完善对修理厂综合评价考核,扎实推进车险反欺诈工作,通过理赔信息反馈建立驾驶人与保险车辆的“黑名单”制度,完善理赔各岗位考核制度和质量评价机制,逐步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流程体系,并通过加强理赔部门的微观基础建设,对车险理赔的主要风险点进行全面把关。

(三)强化车险理赔的监督。首先,要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理赔后监督机制。一是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通过综合机构、查勘定损人员、风险事故类别、修理厂等因素,筛选可疑案件进行核查;二是上级公司应定期对保险公司特定车险业务按照预设比例进行赔案复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发生严重情况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其次,要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理赔违纪查处机制,借助第三方调查力量对理赔内部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重点进行独立查处,同时启动社会监督机制,在与保险经营联系较为紧密的行业或部门,广泛聘用保险社会监督员,对公司理赔常规服务进行监督,对理赔人员建立执业诚信档案,定期进行评价,设立专门的举报箱和举报途径,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再次,要加大审计监察力度。通过理赔质量审计和理赔效能监察等途径对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从理赔考核指标、理赔监控指标、落实关键举措、赔案处理质量等方面进行多纬度、全方位的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及时发现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进行反馈,强化对理赔违规和超赔案件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要组织深入调查,对违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7篇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教育,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科学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交通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历史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现代保险公司注重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发展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医院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法律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企财险;核保;策略;再保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10-118 -02

一、引言

2009年至今,中国保险业逐步呈现增长放缓的态势,加上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种种压力与挑战迫使中国保险公司必须提高自身竞争力,从追求规模的粗放模式转变为追求品质的精细化模式,将目标从“跑马圈地式”的一味地扩大保费规模转移到控制成本、提高承保质量、强化客户服务上来。核保管控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是保险合同形成的决定因素,决定公司的规模和效益,核保管控策略意义重大。

文章以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描述国内产险核保管控现状及存在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产险核保管控的策略。

二、产险公司核保管理现状

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特别是非车险尚未建立完善的承保风险管理体系,也未建立起专业的风险管理队伍,仅在在承保环节有专人负责,而风险评估(查勘)少有专人管理,防灾防损工作更无人问津。 以Z公司为例,目前承保环节由非车险经营部门(产品线)负责,保前的风险评估工作也主要有承保人完成。由于缺少对风险的深入研究,加之事务繁忙,风险评估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让人满意。由于没有准确的风险评估,承保方案的制定也不可能很完善,缺少针对性,甚至经常有承保目的不明的情况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出险后理赔难度增加,而且在操作中也常常感受到“举秀才,不知书”的悲哀。虽然部分公司内部设有防灾防损岗位,但由于资金和知识的匮乏,多数形同虚设。 与上述公司类似,太保、平安公司等主要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管理方面也没有本质的差别,尚缺少对于承保风险的全面管理,即便个别公司设有风险管理岗位,在决策领域也多无足轻重,尚没有国内财产险公司在承保风险管理方面建立领先优势。

在国际上,除 FM Global 外,其他公司也具有较强的承保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如 AIG、丘博、安盛、安联等,三井住友公司还成立专门的机构瑛得(InterRisk)公司从事承保风险管理,达信及苏黎世的风险评估体系已在业内广泛使用。慕再等再保险公司在巨灾研究方面已做出大量工作,编制的风险地图已被世界各地的专业人士使用。在人员设置方面,目前国际上大型保险公司(包括经纪公司)多设有针对承保风险的管理部门,普遍看重该项工作。

尽管国内保险企业在风险管理水平仍不高,但是很多公司已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并积极推进创承保风险管理的尝试。2010 年 11 月,人保财险公司率先成立灾害研究中心。太平洋财产保险则进行了全国首个市政工程风险管理全委托试点,桥梁新建工程风险管理全委托试点项目”被授予“2010 年度上海金融创新成果奖一等奖”。平安保险总公司也设有风险管理部总管全国的风险管理工作,并在各分公司设有风险管理室,负责当地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平安全国有近 200 名的风险管理工程师,从事风险管控和为客户风险管理服务的工作。可以说加强承保风险管理,推进财产险精细化管理已成业内共识。

三、核保策略构建分析

(一)核保风险管控要与公司的战略进行匹配

战略对公司意义重大,公司的各项工作举措必须与公司的战略进行匹配,核保管控也不例外。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情况并结合自身经营的状况提出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人才战略、规模战略、成本控制战略、营销策略等。核保风险管控要在公司规模及成本战略指导下,拟定相应的核保政策、核保制度、核保流程。例如公司的战略为效益领先,核保策略就应该采取谨慎的核保政策进行业务审核,在承保时要全面分析评价标的风险,在大数法则下确定承保盈利方可核保;公司的战略为销售第一,核保策略就应该采取积极的政策进行业务审核,在承保时更多的要考虑市场竞争,充分考虑同业公司的承保条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成功承保;公司的战略为规模效益兼顾,核保策略就应该采取稳健的核保政策进行业务审核,在承保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市场的竞争,又要考虑承保风险后的预期赔付,在确保承保标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降低盈利预期,拟定有市场竞争的承保条件从以保证核保策略的实现。

(二)实现核保策略要建立完善的核保制度

核保制度的建设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即核保机制、核保流程、核保技术。

首先要建立标准的核保机制。核保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保证。核保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根据各级公司的不同职能而有所区别。由于核保人员是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管理也有别于其他工作人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保险公司的机构将逐步按经济区域设置,并形成总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地区支公司这样的格局。按照这样的格局,核保部门应设置在总公司和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职责 总公司核保部门主要负责核保政策的制定、修改与跟踪落实,协助营销部门进行市场策划,参与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活动,对分公司业务核保人员培训,对超出分公司的核保权限业务的核保,对分公司核保部门在业务管理上实行垂直领导等。根据区域分公司的职责,分公司核保部门主要负责具体业务的核保工作,培训并指导业务员开展业务,协助分公司营销人员进行市场策划并为总公司决策提供依据等。核保人员根据其职责可分为决策核保人和业务核保人;根据负责的险种,可分为财产险、货运险、责任险、运输工具险、意健险、特种风险核保人。业务核保人员又可根据权限大小 分为一级、二级核保人员。决策核保人主要配置在总公司,业务核保人主要配置在分公司。总公司成立核保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核保人员的资格认定、聘用、考核,只有取得核保资格的人员才有可能被聘为核保员。

其次要搭建完善核保工作流程。核保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进行的作业过程,就是核保运作程序。业务核保人员和决策核保人员,因其工作性质不尽相同,其运作程序也有所不同。业务核保人员对业务的核保,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如何选择业务, 二是如何淘汰业务。业务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选择可采用事前核保和事后核保两种方式。前者核保的对象是标的金额较大、风险较高、承保技术比较复杂的业务,它通常包括对风险的调查、评估 判断该笔业务能否接受、进而决定以何种方案接受,以及是否需要再保险安排等。后者的核保对象是标的金额较小、风险较低、承保技术比较简单的业务 它是通过事先制定核保标准 事后对承保业务进行抽样检查实现的。核保员对业务的淘汰仅限于保单可以解除或无续约保证的情形下它是通过关注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或考察同类保险标的是否经常发生保险责任事故 或进行防灾检查等办法识别不良业务 并根据《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淘汰不良业务。决策核保的运作程序主要包括:制定核保政策及编写核保手册、培训业务核保人员、监督核保政策的执行、参与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工作、修改核保政策及核保手册等。目前,各保险公司经营还是以财务控制型为主,以保费规模作为经营业绩硬指标的思路在决策上起着决定性作用,注重显性业绩,对隐性灾害风险重视不够。

最后要加强核保技术的研究。决策核保的技术问题主要包括标准费率体系的测算、风险量化模型的建立、再保险方案的制定、区域市场或险种市场经营效益评估方法等。费率由净费率、第一附加费率和第二附加费率三部分构成,故也称毛费率。净费率又称保额损失率, 它是一定时间保险赔偿金额与总保险金额之比的算术平均值。第一附加费率是考虑了各年度实际保险金额损失率对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偏离,而在净费率基础上的附加第二附加费率是在一定时间内、保险机构经营所需的各项经营费用、税赋、预期利润与保费收入总额的百分比。风险量化模型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设计风险调查表;二是风险量化指标体系的建立 包括量化标准;三是计算平均费率对应标的的风险量化值 (该标的为标准参照物)。

(三)实现核保策略要有再保进行支撑

再保是保险公司对承保的业务进行投保的过程。如果说保险是社会稳定器的话,那再保险就是维持一个保险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平衡器。对保险业务而言,再保险最大的作用就是分散经营风险,通过办理再保险,可以有效实现经营风险的可控,将能够承受的风险自留,将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风险经由再保险进行分保。再保险公司能够在更大范围和程度实现数的集合,同时,它拥有更丰富的赔案资料,能够确保风险定价的准确和稳定。因此,无论是通过续保条件的确定,还是通过临分的报价,再保险公司均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保险公司提供数据信息,确保经营稳健,同时也保证了自身经营的稳健。

保险公司在进行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损失和费用投入的风险,有的时候会因此望而却步。但这种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是一种“开荒”行为,它能够有效扩大保险公司的“耕地面积”,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扩大了,业务增长了,再保险公司的发展就有更广阔的空间,最终也将受益。因此,再保险公司会鼓励保险公司的市场开拓和产品创新行为,包括为其提供研发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提供新风险业务的再保险支持。因此保险公司要实现分散经营风险,保障稳健经营必须有再保进行支撑。

(四)实现核保策略要加强数据测算

核保人应该加强数据的测算,测算每一张保单的质量以及预计的承保利润。数据测算要考虑以下因素:标的风险、预计赔付率、获取成本率、再保合约、手续费摊回比例等。标的风险状况由行业性质、经营管理水平、地理位置、工艺流程等因素决定,标的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未来的赔付;获取成本是保险公司为获得一张保单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包括支付人的手续费用、给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公司承担的营业税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等;再保合约中列明了公司的承保能力、再保费用的摊回比例。每张保单测算可以帮助公司正确评价承保业务给公司带来的亏损与效益;能防止未出险就亏损的现象发生,避免业务技术性亏损;能科学测算出业务的盈亏点的费率,帮助公司准确拟定承保费率;能科学测算出每张保单盈亏点的费用是多少,从而准确核算公司有多大的资源打市场,超过这个费用比例后承保将会失去意义。

参考文献:

[1] 邹皓玮. 我国财产保险核保制度现状及其完善措施[J]. 广西金融研究,2006,(05):47-49.

[2] 卓志.风险管理理论研究[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9篇

[关键词]寿险理赔,理赔风险,风险管理

一、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履行保险给付责任的保证

理赔是保险公司兑现销售保单时的承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权利人获得实际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严格控制理赔风险,既不惜赔,也不乱赔,才能保证理赔储备金充足,才能让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二)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创立品牌、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品质的理赔是客户的需求、公司理念的反映,同时也是保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理赔处理是否恰当,客户和市场反响会很大,对保险公司信誉影响甚为深远。理赔工作处理好了,可以赢得客户对保险企业的忠诚和信心,使保险企业的无形收益增加,也可以赢得客户未来的更多支持,保险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企业在各个方面、任何经营环节上的疏漏都会在理赔环节中体现出来,同时也增加了理赔风险。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更全面地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因此,对理赔风险的控制直接关系着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是检验保险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加强理赔风险管理,防止骗赔和错误理赔

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保险行业、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免受损失,同时也是减少保险欺诈的重要措施。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制止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推动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着理赔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大量的理赔纠纷反应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加强理赔风险管理,可以促进保险法律法规中缺陷和不足的弥补。

二、我国寿险公司理赔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1.风险管理人员缺乏

既懂理赔,又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员较难寻找和培养,且各公司理赔部门也很少指派人员专门从事理赔风险状况的收集和理赔风险的研究工作,因此,很难掌握理赔风险发生的规律,为理赔业务的管理和理赔体系的完善提供的科学依据也很有限。

2.风险技术水平不高

我国的寿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最长的也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理赔还远未到高峰期,各公司的赔付率指标都相对较好,因此对理赔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受风险认识能力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也处于很低的水平,以至无法找到导致风险的关键,因而无法“对症下药”。

3.风险管控措施缺乏或落实不到位

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已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常常受营销业务压力的影响和制约而无法落实。对一些业绩好的业务员进行处罚时,阻力很大。在一些公司,风险管控措施对大牌业务员常常是形同虚设。

4.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

信息披露系统尚未建立,各公司均不对外公布理赔数据,导致理赔信息不透明,无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导致部分业务员因违规被一家公司开除后仍可到其它公司继续做业务,部分骗赔者在一家公司被拒付后还可到其它公司再投保、理赔。

5.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不完善

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理赔实践中的许多重要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保险法》还不完善,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健康状况的解释方面有漏洞,给后续理赔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在国外,在可抗辩期间,只要保险公司查明真相,就可以拒赔保险合同解约,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抗辩期间,即不可抗辩。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抗辩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抗辩”,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一些身体的异常情况,两年或更长时间以后因此或其他原因就诊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会因之前没有告知的异常情况严重影响公司承保决定而拒赔,甚至对客户的保单解约不退保费。客户常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理赔内部控制不完善

1.理赔制度建设滞后

有些公司没有理赔制度文件,或理赔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后,不能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并进行相关制度文件的完善与修订,导致理赔制度不明确,工作规范缺失,在理赔过程中没有制度可依,随意性很强。

2.理赔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

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兼岗现象普遍,理赔与核保岗不分离,调查和核赔岗一人兼任,案件无法实行双人签批和调查,给假理赔提供了机会,也加大了理赔风险。

3.理赔人员考核制度不健全

有些公司对理赔人员没有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缺乏有效性。对理赔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不与个人的考核及晋升挂钩,导致部分理赔人员对理赔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不进行仔细核查或是客户出险后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勘查,致使有利证据丧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有利条件,也给理赔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4.调查工作不深入

调查分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生存调查主要由理赔调查人员或核保人员兼任,调查手段也仅停留在一般性的面谈和收取单证上,手段与技术都相对较落后。目前的理赔调查大部分仅限于医院病史记录,但病史记录能否作为拒付凭据有待考量。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的问题,不能片面依赖不具有证据效力或不足以支持理赔决定的病历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否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的诉讼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5.对保险欺诈案的防范不足

理赔风险的存在,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欺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寿险理赔涉及的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这在日常的理赔案件中比较多见,其主要表现是:

(1)故意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情况。

(2)虚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甚至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3)不具有可保利益。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涂改保险金额等。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的欺诈表现。主要表现在:

(1)人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假赔案,或涂改理赔申请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某公司就曾发生过理赔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它人的住院收据更名为自己亲属的名字,然后用自己亲属的保单进行审核赔付的案件。如果不是被其它审核人员及时发现并举报,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种种欺诈现象都是利用了保险的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面对这些欺诈现象,保险公司的防范措施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三)其它经营环节中潜藏的风险

1.核保问题

由于寿险市场的竞争压力,各公司的营销任务目标逐年增加,各公司也都将目标定位在扩大业务规模和扩展营销队伍上,导致激励考核方式、工作流程等都围绕着保费增长。保险公司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将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风险也带进了公司,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对理赔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稳定。

2.人问题

人问题常常是理赔风险产生的根源。各公司对业务员的主要考核指标都包括“月均新契约件数”,而与理赔赔付率无关。个别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对被保险人不加选择,导致医院病房展业签单、为残障及瘫痪病人签单的情况屡有发生,没有履行业务员的第一次危险选择责任,给后期的理赔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部分人在展业时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甚至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理赔金期望值很高,而实际赔付额往往达不到投保时业务员的宣导,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除此以外,理赔外部环境中,医疗机构对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与一些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就医的定点医院要求,这种合作是浅层次的,导致各医院“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情况频有发生,尤其是郊线医院和中医院小病大养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的合作协议和共同的利益纽带,医院并未和保险公司建立起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寿险理赔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07年是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保险市场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也对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对寿险理赔中的风险进行识别、预警、防范和化解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目前,在我国的理赔实务操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预警、控制、防范和规避理赔风险,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通过分层次、分险种、分流程的整体风险管理,才能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

(一)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第一层次是宏观监管。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寿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寿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理赔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第三层次是社会监督。通过披露理赔数据和信息,提高理赔工作透明度,发挥外部监督的有效补充作用;第四层次是企业内控。通过建立和完善理赔内控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风险管理中,宏观监管偏重于原则性方面的管理,行业自律偏重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社会监督从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管理,企业内控局限于理赔内部的经营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理赔风险管控体系。其中,前三个层次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理赔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上看具有间接性,而防范理赔风险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理赔管理是否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因此,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理赔风险防范机制,将理赔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才是有效控制理赔风险的良策。

1.加强理赔风险的宏观监管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寿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于理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

2.加强行业自律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理赔服务的评价标准。

(2)推行行业黑名单。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信息查询系统,对有违规记录的理赔人员、人和骗赔者名单进行公布。

(3)推动理赔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建立保险同业之间对客户理赔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流与沟通,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出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3.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向社会披露各寿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包括赔付案件量、赔付金额、赔付率、理赔服务质量等情况。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外部监督成为监管的有效补充手段。

4.加强企业内控

有效的理赔内部控制是理赔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要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赔风险,首先必须明确理赔内控的目标。寿险理赔的内控机制就是要确保保险企业在理赔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自身的业务经营受法律的保障,避免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风险。

从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可以知道,即使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寿险公司也难以完全消除理赔风险,而预防和控制理赔风险才是内部控制的核心。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内部控制将理赔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的稳健运行,才能确保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分流程进行风险管理

1.规范理赔流程控制

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

(1)报案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避免因延误造成的重要证据遗失,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产生。

(2)资料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资料时,首先要审核保单的有效性;其次,审核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第三,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后,理赔人员还要审核理赔申请资料的有效性。这对于伪造单证的发现及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重要环节之一。既往各保险公司都发生过冒名住院、假责任认定书、假病历和假发票的情况。

(3)理赔调查。一是查明出险的时间和地点,检查其是否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对一些疑难问题,有时还要依靠医学和法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不放过任何风险点,不能因查勘不严,而给理赔工作留下风险隐患。

(4)核定理赔金额。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进一步核定理赔金额、赔付类型及受益人,并向业务员和客户解释赔付结果或拒赔原因。此环节的任何错误和疏忽都会引起争议,给保险公司的财务或信誉带来损失。

(5)理赔金的给付。理赔人员在理算赔款后,通知受益人领取理赔款。此环节应仔细审核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格,避免受益纠纷。

2.规范理赔流程管理

理赔流程管理体制上应采取专业管理,完善理赔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理赔人员按流程设置岗位,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赔案的立案、受理、审核、调查,超权限的案件转入更高一级理赔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合议,或提交业务审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分险种进行风险管理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支出逐渐增多,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也逐渐增大。在人身险的三个品种中,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而健康险的赔付率则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成为赔付率最高的险种,因此健康险也成为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

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需从控制高风险地区、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寻有效的管控办法。

1.控制高风险地区

健康险中,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因此健康险的赔付出现了明显的农村化倾向,郊县赔案所占比例逐月增多,短期出险件占到绝大部分。因此,必须对高风险地区实行有效的控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高风险地区实行部分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大对高风险地区业务人员的销售限制;加大高风险地区的赔案调查率。

2.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

有效的业务管理是健康险风险控制的基础,对健康险的风险管理不应只集中理赔环节,而应贯穿于保单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也应综合考虑其业务量和赔付率两个指标。在赔付过程中,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寄送理赔决定和赔付明细表等方式,增强客户和业务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

3.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

定点医院管理是寿险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通过定点医院的设置与评估、健康保险客户住院期间的风险管理、医院关系的维护、医院基本数据的分析等来实施管理。因此,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1)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群,增加定点医院的门诊量、住院率及床位的使用率。以利益为纽带使保险公司参与医院管理,使双方在信息共享、经营协作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从而减少或杜绝医疗风险的产生。

(2)赋予保险公司监控医疗过程的权利,通过医疗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共享的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

(3)建立预警机制,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达到投保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时,要求定点医院向保险公司通报被保险人的情况。

(4)及时反馈医疗风险,督促医疗机构的整改和医德教育,从而对“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的现象进行有效管控。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精算;准备金;账务核算;评估;产品定价

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即业务收入发生在先,赔款支出发生在后。根据大数法则的原理,保险公司承保大量的同类风险保单,通过管理和运作客户预先缴纳的保费所形成的保险基金,达到分散风险、分摊损失并获取利润的目的。由于保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保险责任准备金,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需要精算人员科学评估并提取准备金,做好产品定价等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稳健经营。

A财险公司的精算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准备金账务核算、准备金评估和产品定价等。

一、准备金账务核算

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财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之一,其提取的准确性、合理性对利润的准确核算影响重大。部分财险公司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尽合理,准备金核算未严格依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准备金充足率较低,报表反映结果与实际经营差异较大,数据有失真实,误导公司领导层做出错误的经营决策,给公司造成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

A财险公司已在准备金核算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研究,可为其他新小型财险公司所借鉴和学习。现将A财险公司准备金账务处理方法介绍如下。

A财险公司根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化制定各级分公司各险种的准备金入账方法,如对于总、省、地市级车险等规模较大的险种采用精算赔付率法入账,规模较小的非车险业务赋予IBNR、ULAE等经验比例,对于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摊处理方法,使准备金财务核算与评估结果紧密衔接,确保准备金计提合理、准确、跟账及时,使赔付成本客观准确反映在当期,避免历史包袱遗留问题,杜绝了“寅吃卯粮”的现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将盈利压力及时、准确、逐级传导至各级分公司,促进公司客观评价自身经营业绩,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风险。

A财险公司这种准备金入账方法较为合理,能够将准备金评估结果与账务核算紧密衔接,极大地提高了准备金入账准确度,并且各类入账赔付率或经验比例都是根据多年承保、理赔等精算基础数据计算得来,符合大数法则原理。该方法可以为众多的新小型财险公司所借鉴,以此提高准备金核算质量。

在借鉴学习该公司准备金账务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应对方法上的缺陷进行思考和改进。一是由于入账赔付率为预期年度赔付率,从年度看入账结果与真实赔付水平误差较小,但从季度情况看,季度间赔付率水平较年度赔付率水平波动较为明显,因此,精算部门可将入账赔付率测算下达的时间缩小至季度甚至月度,以保证季度或月度入账赔付率的准确性。二是对于支公司采用分摊方法,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合理性,一般分摊的依据是已赚保费或已发生赔款,分摊的对象是IBNR准备金,此方法极易造成重复惩罚,比如某支公司已发生赔款较多,可能主要由于当期的出险案件立案及时,且立案估损较为充足,未报告或估损不足金额应较少,但根据已发生赔款作为分摊基础,则造成计算所得的IBNR分摊比例较大,对该支公司造成了重复惩罚,数据分配不合理。因此,可对所使用的分摊依据进行处理,对估损充足性不一致的数据进行修正,确保准备金核算结果更加真实。

二、准备金评估

A财险公司准备金评估工作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对历史经验数据的分析掌握;对历史经营成果的回顾和当前经营成果的预测;对偿付能力研判,确保分公司整体健康发展。

(一)经验数据分析――“考察数据估损,掌握数据规律”

非寿险精算最根本的理论基础是大数定律,通过研究历史经验数据发现规律进行未来事项的推测。因此,非寿险准备金精算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公司历史各期赔付成本等经验数据进行分析。

目前对经验数据的研究主要包括未决案件回顾追踪,比对回顾期未决案件在发展期变为已决、仍为未决、注销或新增的情况;已生效保单的出险率、案均赔款和已赚保费等数据的变化情况分析;各险种、各渠道的费用率及费用效能情况分析等。通过一系列数据分析,及时掌握公司经验数据的规律,进而为预测打好基础。

比如:通过对A财险公司多年未决数据追踪分析,发现某险种案件长期估损不足,由于案件新增率较低、案件注销率较高,所以未决数据总体一直保持充足。如果该分公司没有理赔政策的特殊调整,可以推定,该险种的已报告未决数据库的准备金是充足的,可以不需要提取过多的IBNR。

(二)准备金评估――“根据历史数据规律,预测当前成本”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的重要项目,其准确性对报表利润的影响较大,因此,精算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监管、会计准则等相关要求,选择谨慎合理的评估假设和精算方法评估并计提准备金,确保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满足保险赔付责任,从而确保公司能够稳健持续经营。

准备金评估技术就是基于此而形成的,其原理是在历史期赔付数据组成的流量三角形的基础上,采用已决赔款链梯法、已报告赔款链梯法、PPCF法、PPCI法、准备金进展法等方法,并结合承保、理赔等相关信息进行发展因子选择,进而得出较为准确、合理的准备金评估结果,最终预测得到当前赔付成本情况。

(三)时附鸪ジ赌芰ρ信小―“摸清家底,把握未来”

无论是对数据库质量的研究,还是对理赔案均、出险率、结案率以及理赔时效的分析,再或者是对事故年度以及保单年度赔付率的测算,最终目的都是要衡量公司历史期准备金是否计提充足,是否保持了足够的偿付能力,以维持公司平稳健康有效益的发展。

所以,当结果显示某单位准备金计提不足时,就必须对该单位的准备金进行补提,以免造成报表虚盈实亏的不利局面。同时,建议出现未决计提不足的单位,应该从根本上改善赔付数据的质量,首先,提高逐案估损准确性,确保数据库真实可靠;其次,加强数据管理,避免对案件进行随意的调整、新增和注销,避免异常数据引起不必要的波动;最后,加大理赔分部过程管理力度,避免理赔人员道德风险。

三、产品定价

产品定价是目前A财U公司精算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中,产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就是精算定价的核心,A财险公司主要应用广义线性模型技术进行测算,该模型囊括了业务来源(新/转/续保)、使用性质、上年出险次数、车价、车龄、车型、座位数/吨位数、地区等多个风险要素,使得测算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但往往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经理认为“得保费者得天下”,认为只要完成了保费任务就万事大吉,其他的都是后台部门的事,并没有意识到只有规模与效益共同提升,才能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尤其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数据的深入挖掘和对风险的提前筛选,已经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而纯风险损失率恰恰是开展风险筛选的核心数据指标。

比如:通过多期纯风险损失率的分析研究发现,B公司的新车业务较多,整体赔付率低于其他公司,但是,这些优质业务主要集中在车价为15-20万、25-30万的车辆上,而30-50万的高价车和5-10万的低价车存在赔付率超200%的现象。针对高价车赔付率较高的问题,该公司已开展了专项分析,召开车险专业会议,指导基层单位及时调整策略,并制定了下一年的发展规划。

四、展望

2016年9月23-24日,第17届中国精算年会在上海召开,本届年会主题是“服务供给改革,提升专业价值”。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指出:“保险行业必须稳健审慎经营,才能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实现企业价值,维护金融稳定。精算在保险经营中发挥着“稳定器”的作用,精算师在推动行业稳健经营、防范化解风险方面大有可为。精算师应以精算工具促进行业稳健经营,在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价值评估与业绩考核中坚守风险底线,强化风险意识,引导正确的业务发展方向。”

当前全面提升精算在保险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作用已经成为保险业转型发展的客观要求。精算要向参与经营管理全产业链延伸,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将精算定价深度渗透和融合到业务的整个流程中,继续把握好商车费改的契机,坚持以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评估的闭环管理模式为主线,充分运用精算技术优势,服务公司业务发展。通过提供价值考核标准,推进公司从重规模到重效益转变,通过经验数据和利源分析,改进经营管理。最终,引导精算工作向着注重完整经营周期的方面拓展,引导决策者做出有利于长远的经营决策,通过偿付能力评估,建立有效的资本约束机制,减少短期内非理性竞争行为。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精算人员职业能力的培养,强化精算工作的职业道德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科技革命带来数据分析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此影响下,基于历史数据规律的非寿险精算技术不断进步,从新险种的设计开发,到新评估技术的使用,以及新偿付能力建设,乃至全景预算体系的研发,处处体现着大数据时代的分析特色。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精算工作更不能固步自封,更应当积极学习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积极参与公司的分析和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精算水平的同时,为公司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1篇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 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 发展 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 教育 ,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 科学 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 交通 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 历史 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 现代 保险公司注重 经济 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 发展 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 教育 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 医院 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 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 法律 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随着交强险的实施,目前涉及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诉讼案件正在急剧攀升,已经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挑战。对于受害人的起诉,目前法院多是判决保险人承担交强险项下的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则碍于民事诉讼法和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赔偿的案件仍是少数。但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传统上车险三责险理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先由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向受害第三者赔偿后,被保险人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另一种是受害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付保险金。新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对第二种赔付方式进行了明确,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可以预见的是,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害人直接起诉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有权申请追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从当前法院判决的趋势和人伤案件在理赔业务中的占比看,保险人的赔付成本面临陡升的压力,会严重影响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2篇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支柱险种, 2006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70%左右,且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见表1),经营效益却持续下滑,其经营 发展 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目标的实现。全面提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的核心竞争力,始终是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重心。如何防范和控制车险经营风险,提升车险盈利能力是目前各财产保险公司的重要任务。本文将从承保风险、理赔风险、财务风险、新《保险法》对车险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机动车辆保险经营中的风险防范。

2006年-2009年5月江苏省扬州市车险业务发展情况表1

年份

2006

2007

2008

2009.1-5

财险总保费(亿元)

5.54

7.11

8.18

4.52

车险保费(亿元)

3.83

4.98

5.64

3.11

车险保费占比(%)

69.2

70.07

68.99

68.86

车险简单赔付率(%)

82

50

60

54

一、车险承保风险的防范

承保管理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总关口,承保质量如何,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效益的好坏,同时也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致。目前市场上的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以追求规模、追求保费为目标,在保源有限增长、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各公司迫于业务压力,展开非理性价格竞争,导致车险“高返还、高手续费、低费率”现象愈演愈烈。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致使承保效益进一步降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个问题:

一是业务基层只要数量不问质量。长期的思维定势,致使业务基层单位思想仍然停留非理性价格竞争上,承保管理环节相对薄弱。面对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压力,“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思想普遍存在于各经营单位特别是基层一线。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部分车辆“套用条款”现象屡禁不止,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用条款”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由此虽然实现了保费收入的增长,但业务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承保政策执行力不够。目前核保工作基本上局限于要素核保,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不够,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

因此,车险迫切需要在经营上实现由大到强、由量到质的转变。要求我们必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合规经营,防范风险,实行有效益的承保政策,提升风险选择能力,提高保费充足性,推动业务质量的持续改善。

一是合规经营,严控违规风险。开展合规经营 教育 ,树立效益第一的意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单一、经营数据不真实、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影响了保险业的 科学 发展,为止,保监会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江苏保监局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出五项监管新举措,重拳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实施了“四高”(业务非正常增速高、展业成本高、综合赔付率高和市场不良反映呼声高)指标为核心的产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建立了保险公司月度监测指标制度。根据月度监测获取的数据将各产险分公司分为低成本扩张型公司、低成本收缩型公司、高成本扩张型公司、高成本收缩型四类,并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通过检查式调研、约见谈话等方式,进一步分析其成本偏高的根本原因,对存在违法违规和恶性竞争行为的公司,坚持从严从速查处,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从6月20日起降低手续费用,商业车险10%-12%。保险公司要自觉遵守行业自律,特别是在市场中起主导作用的公司要引领市场,降低违规经营成本,规范市场秩序。

二是提升承保定价能力,是要通过业务风险识别能力的加强,提升定价体系的精确度,不断优化业务结构,主动甄别风险,进行选择性承保。解决业务结构问题,首先要进行动态盈利性分析,通过分析,甄别客户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销售费用和服务资源,形成对风险的主动选择能力,推动业务结构改善。首先是制定科学的承保政策,目前人保财险公司按业务盈利能力高低,将业务分为a、b、c、d、e、f六个风险分类,结合对各客户群具体险别业务的盈利分析,明确各客户群的效益险种,根据客户类别有针对性地加大效益险种的营销力度,限保亏损险种,提升业务整单盈利能力。全力巩固a类业务,积极发展b类业务,有效提升c类业务,控制d类业务,重点管控e、f类业务,提高优质业务续保率。通过精细化分析对险别进行细分制定差异化的承保策略。江苏省目前商业车险理赔赔信息共享平台已建立,各公司承保转入业务(f类)时通过平台逐单查询商业险上年出险次数,并严格根据费率规章使用系数。出险一至二次不得使用无赔款优惠系数,出险三次上浮10%,四次上浮20%,五次及五次以上上浮30%。二是要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四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车险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业务风险的预测,以提高承保政策制定的前瞻性,并通过费用差异化配置,有效进行风险选择,在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车险理赔风险及防范

车险赔款支出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经营成本,赔付率过高,车险经营效益压力很大。赔款未能及时兑现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内结案赔付的承诺,造成理赔难的局面,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声誉。车险理赔工作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是近几年汽车走进了普通家庭成了代步工具,随着车辆的巨增和新驾驶人的不断涌现, 交通 事故也随之而增,当前有效报案数增速和已决赔案数量增速已达 历史 最高水平。2008年人保财险公司处理已决案件呈高速增长态势,每月平均处理赔案超过100万件,出险率不断增高。

二是三责险赔付率持续上扬,其中人伤案件赔款占比逐年增大,案均赔款居高不下。涉及人伤案件的诉讼也呈上升趋势。

三是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严,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管理,加上部分理赔人员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把关不紧,增加了理赔水分。

四是保险欺诈行为不断扩散,道德风险有蔓延的趋势。

上述问题的出现有悖于 现代 保险公司注重 经济 与社会效益的最终目标。加强理赔管控,提升理赔工作水平,以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强化理赔关键环节管控,挤压理赔水分,提升车险盈利能力,使业务 发展 及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匹配。

1、加强理赔专业化队伍建设,提升客户服务能力。一是把好队伍的入口关,强化培训。选择高素质人员充实理赔队伍。强化理赔专业技能建设,提高理赔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制,初中高定损员的权限管理和初中高核赔人员的专业化管理。二是完善理赔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理赔业绩量化考核体系,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三是持续开展理赔人员职业道德 教育 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车损险查勘定损力度,把好理赔第一关。车险的经营好坏与现场查勘力度有直接关联,提高现场查勘率,加强查勘定损环节时限管理,强化第一现场查勘要求:一是对单方事故采取快捷服务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包括复勘事故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二是出险后未及时报案和有疑问的案件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对于汽车修理厂代办的案件必须和被保险人或事故当事人联系,核实出险情况和复勘事故第一现场。三是对关键时间和关键车型出险的车损案件,当场报案的必须查勘第一现场,如未当场报案的,要复勘第一现场。关键时间如:下午一点半左右,晚上七点半左右;关键车型如使用年限8年以上的老旧车型等。四是建立健全理赔后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定损复查。查勘案件复查率不低于10%,核损案件复查率不低于3%。五是加强对异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权,车损超出一定数额的案件要派出高级别定损员前往出险地查勘定损。六是规范定损标准,强化报价和核损管理,坚持能修不换,不能修则换的原则,区分合作与不合作4s店,严格理赔定价标准,努力提高定损的准确性。

3、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疑似虚假案件的调查,严控通融案件,建立支公司赔案反制性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安驻保险公司警务室的建设,加大打假防骗的工作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对有疑问的人伤赔案中的户口性质、被抚养人的情况及有明显伤残评定不合理的认真调查,申请重新进行伤残评定。对重大欺诈骗赔案件的查获给予特殊奖励。

4、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挤压不合理赔付。近年来人伤案件赔款逐年增大,其中医药费、死亡伤残赔款也是逐年增大,人伤案件的案均赔款居高不下,1-5月江苏人保财险人伤案均赔款22411元,同比增加4261元,增长率为23.48%。如何挤压人伤案件的水分是今后理赔工作的重点。一是要成立由理赔部负责人、医疗专家、医疗跟踪人员组成的医疗跟踪、审核小组。对涉及人伤的案件进行跟踪服务,提前介入,对医疗及用药方案、费用标准等与 医院 进行沟通,并及时告知保户。并要示跟踪人员在第一时间到达医院,询问伤势和伤者的职业及工资收入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对涉及人身伤残和死亡案件的被抚养人、伤者收入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重点加关注10级伤残的。三是严格按照《道路 交通 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进行医疗费审核,严格剔除赔案中不合理费用,对医疗专家进行相关考核,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5、增强车险未决赔款管理能力,提高数据准确性。未决赔款的准确于否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综合赔付率、利润率等指标,直接影响车险经营成果。建立未决赔案长效管理机制,明确专人负责车险未决赔款管理,定期与保户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及时对车险未决赔款进行修正,使其与赔款相近,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防止车险未决赔款估损过高或过低而影响车险经营效益。

三、车险财务风险防范

车险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应收保费的风险、成本归集不合理的风险。防范财务费用风险要从源头抓起,降低车险经营中的各项成本,将综合成本率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1、强化分险核算工作,确保车险经营成本的准确归集。目前直接费用间接化、间接费用平均化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各险种间费用分摊不均衡现象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要从源头提高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合理性,真实反应经营情况。一是实行销售费用的差异化配置,以增强风险选择能力,将费用向优质业务、优质客户群倾斜,切实提高销售效率。二是推进车险理赔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操作,提高理赔效率,降低理赔成本,提高理赔资源利用效率。要重点解决在车险赔案中不合理列支各种行政管理费用问题。

2、全面推广车险“见费出单”,加强应收保费管控,集中清理存量应收。严格管理和考核机制,全面规范应收保费管理。

四、新《保险法》对车险的风险防范

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文有了明显的增加,这既是 法律 对当前保险业主体关系地位的调整,也是当前保险业务经营中尤其是理赔过程中诸多问题的体现。因而如何顺应《保险法》的要求,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理赔流程,提升理赔服务能力和速度,降低理赔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风险,是车险理赔所面临的新课题。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团体人身保险 核保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WTO政策的放开,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更是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逐步发展成为寿险公司三大主渠道业务之一,但目前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工作相对滞后,如何提高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水平,已成为当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1.团体人身险业务承保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近几年来,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保险公司竞相加大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开拓力度,团体人身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恶性竞争使承保风险日益突显,

1.1承保方案设计不合理风险。

一般来说,企业的保险保障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为此保险人必须利用多款产品设计综合的承保方案,如果方案不合理,将带来巨大的承保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人保额过度集中,不能得到较好地分散;二是保障范围过宽,使赔款大幅上升;三是费率下浮幅度大,致使保费严重不足。这些都会使赔付率攀升,导致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出现亏损。

1.2行业风险与职业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行业与职业层出不穷,潜在的作业风险也各异,如煤炭、化工、建筑、远洋运输等行业风险较大,在保险公司的职业分类表中多属于“拒保职业”;有些企业虽然不属于高风险行业,但可能会有一部分职工的工作环境属于高风险范围,比如野外作业、高温、高电压作业等,因其事故发生率较高,容易导致出现大额赔款。

1.3逆选择风险

逆选择风险主要是指投保人所进行的对其自身有利,对保险人及全体投保者不利的选择。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逆选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往往风险大的员工希望参保;二是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也就是说风险较大的团体投保欲望强烈,实务中团体人身险保单持有人的逆选择风险要比单个被保险人的逆选择风险难以预计得多,也难以控制得多。

2.团体人身保险核保管理现状

近几年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团险团体人身险客户来自不同的行业,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可以谈判,使团体人身保险的精算、组织架构和销售管理都呈现与个险不同的特点,核保管理也较为复杂,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核保人员作业技能欠佳,核保手段落后

团体人身险的基本特点是单笔业务的整体性、成员的低逆选择性、保险需求的个性化和承保条件的可谈判性,风险分析时往往涉及精算、财务、法律法规等知识,这就要求核保人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但目前有许多核保人员由于自身素质及实践经验不足,不能灵活地合理地进行风险评估与定价,不能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影响了团体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

2.2信息资料不充分 缺乏经验数据

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对团体经验数据及既往案例有很强的依赖性,而目前恰恰缺少这些信息的来源渠道,从团体投保来看,很少有单位能提供其往年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各保险公司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各保险公司团人身险方面的资源没有实现共享,这就导致了即使核保人员考虑到了风险,却由于缺乏量化的、经验性数据支持而不能做出恰当的风险处置。

2.3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管理与发展的矛盾表现得更为突出,对于潜在风险较高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下级公司往往迫于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的压力,通过行政干预强行而承保,团体人身险核保的价值得不到体现。

3.加强团体人身险核保管理,创新核保手段,有效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

国内外团体人身险业务的发展表明团体人身险盈利与否关键在于公司的管理水平,尤其是与处于风险控制核心地位的核保管理水平有关,因此当前必须创新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核保手段,有效的提升承保风险管控水平,使保险公司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稳健经营。

3.1建立培训认证体系,提高核保力量素质

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对核保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培训与认证体系,做好核保专业力量的培养,同时要将基层公司核保权限与核保人员层级进行挂钩,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风险额与风险分析能力的匹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体现核保人员的价值。

3.2制定和落实与团体人身险业务匹配的核保前置制度,实施差异化核保

团体人身保险客户千差万别,其承保条件(费率、特别约定、除外责任)均可谈判。因此,在前期客户沟通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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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核保人员就应该介入,核保人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料搜集方案,对客户的风险做全面的分析,对报价给出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控制建议;当然,可以根据规模、风险程度制定介入的深度,但核保前置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等到后续签约阶段在由核保人员审核控制风险,基本上起不到实质性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业务结构、市场竞争状况及经济文化均有差异,公司在不同时期的经营策略不同,营销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团体人身保险核保制度要有一定的弹性,针对不同情况实施差异化核保。

.重视经验数据核保

历史经验数据对团体人身险核保来讲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核保人员必须关注历史数据,要将注意力放在企业整体的历史数据上,如企业历年的赔付率、长期以来人员的流动情况等,而不要将核保精力分散于个别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大小、历年理赔金额等方面。

.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各保险公司及其所辖机构承担赔付风险的能力不同,特别是目前保险公司多实行短期险业务赔付率、手续费与费用率捆绑考核的情况下,一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会导致分支机构的经营因巨额赔款而产生大的波动,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保险公司的上级机构应建立内部分保机制,即由上级公司建立保险基金专户,对超过一定额度的赔款,由上级公司分担;当然,对于超过保险公司整体承受能力的高风险业务,仍要通过再保险来转移风险。这样,可通过建立系统内部分保与再保相结合的承保机制,有效防范巨灾风险。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风险分析体系,实行智能化核保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会计信息质量; 保险公司; 会计制度; 系统监控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8-0085-03

一、保监会两则处罚引发的思考

2013年7月某保险公司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受到保监会的处罚,理由是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检查发现,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该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额2 430 525.42元。同样,2013年12月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因“违规冲减手续费”被保监会处罚。起因是该公司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直接在财务系统中手工冲减或调整手续费支出,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两家公司受到处罚都是因为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出现了问题,这也让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产生了质疑。

会计信息是政府、投资者及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分析、控制、决策的基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息息相关。与传统行业不同,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因关系到国家的金融稳定而受到政府机构的特别关注。保监会作为保险公司的监管单位,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已成为常态。例如,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有赖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如果保险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真实,极易使监管部门做出误判而形成金融隐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对于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至关重要。

二、影响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会计制度缺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业务具有特殊性,其保险产品的销售一般采用制,保险公司与业务人员签订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保险公司给业务人员的奖励该如何入账,一直存在争议。各保险公司甚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根据发票性质计入“公杂费”或“差旅费”中,有的根据业务性质计入“佣金支出”,也有的计入了“营业费用――其他”。这正是没有明确的会计制度规范造成的结果。

再者,保险公司在新会计准则推出前一直采用行业会计制度即《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往往对行业内的公司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第一则案例中,对于职工薪酬的错误处理就是该保险公司沿用旧的会计制度造成的。该保险公司也终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受到保监会的处罚。

(二)系统缺陷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系统庞杂,可能存在的系统缺陷给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带来了挑战。保险公司业务收支类的会计信息均来自“核心业务系统”,“核心业务系统”是集业务、运营、财务等为一体的一个综合性业务操作平台。“核心业务系统”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操作人员的多样性往往使得系统问题层出不穷,特别是保险公司各种复杂的保全业务很容易引起会计信息的错误。

另外,在ERP系统环境下,财务数据大部分由相应的业务系统传入,如果系统管控不严或存在人为干涉的情况,在财务系统中处理本应由业务系统传入的数据将产生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第二则案例中,该保险公司两次“放开财务系统手工记账权限”对手续费进行人为操作,“导致财务业务数据不一致”而受到保监会的处罚。对于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系统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保监会特别关注,在对保险公司的开业验收过程中将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的对接作为验收的一项主要内容。同时,近年来保监会也将财务业务数据的一致性作为保监会检查的重点内容。

(三)基层会计人员素质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保险公司一般采用总分支机构形式的组织结构,且分支机构遍布各市县。由于地区性教育资源的差异往往造成其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素质千差万别。现如今各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后援中心”对会计账务集中处理,即便如此,基层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仍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因为账务处理虽然集中了,但账务处理的发起、检查、核对以及账务的清理都要依赖基层财务人员。另外,面对大量“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包括业务系统传入的财务数据、保险公司总部统一计提的保险准备金、统一计提的营业税金等),分支机构的会计人员往往有些“懵”。因此,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素质对保险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三、保险公司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途径

(一)完善会计制度,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制度保证

1.建立公司会计制度体系

国家虽然制定了《准则》及指南等相关制度,但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毕竟有不同的特点,业务也千差万别。因此,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考虑。一是根据《准则》制定适合本企业的《企业会计制度》,二是根据《准则》指南及附录制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规则》,三是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定》等。《企业会计制度》用于明确会计六要素的定义及核算范围;《会计核算规则》应明确保险公司涉及会计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则对会计账、证、表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则为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提供了制度上的依据。通过以上层次分明的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各项制度的完善及制度间的协调补充,为实际会计业务的操作提供了标准。

2.及时修订公司相关会计制度

制度、规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需要定期检视其会计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经济业务时要及时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调整或补充。要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由会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实行问责制。同时,为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各保险公司总部可授权其分支机构根据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相信完善的会计制度必然能大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加强会计系统监控,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技术保证

强大的会计系统对财务管理的变革和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系统操作上的不可逆性,系统缺陷往往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会计系统监控。

1.系统上线前应进行全面的测试

保险公司系统开发如涉及到财务部分的,应有有经验的财务人员参与,系统上线前的测试应有基层财务人员参与,同时,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应考虑到实际可能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并一一加以测试,防止系统设计缺陷的产生。系统应在充分测试通过后再正式上线,避免项目盲目上马造成难以挽回的结果。

2.系统上线后应保持时时监控

为保证业务系统传入财务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应定期做好两个系统间数据的核对。如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手续费支出”科目,财务人员可按月提取业务系统和总账系统“手续费支出”的发生额,核对两个系统此科目的一致性。同时,应维护系统操作的严肃性,防止人为对数据进行调整。如果发现系统间数据的差异,应避免直接在财务系统中调整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查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后,在业务系统中对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从而保证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3.利用内部审计加强会计系统的审查与评价

人们往往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系统产生的数据都是真实可靠的。其实不然,抛去人为因素对系统的影响,如今的系统越来越强大、越来越复杂,系统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往往不为人们所知。令人欣喜的是国家已开始重视信息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2013年颁发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2203号――信息系统审计》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公司可根据信息系统的特性进行穿行测试,追踪交易在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过程。相信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一定能及时修正系统缺陷,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三)加强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人才保证

完善的会计制度、先进的系统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奠定了基础,要真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需要使各项会计制度得到真正的落实。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会计制度的落实需要基层会计人员的广泛参与,加强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将为会计信息质量提供人才保证。对基层会计人员的培养,可以从对其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着手。

1.会计人员的指导

指导就是要把公司的各项会计制度给机构财务人员讲清楚并明确制度操作标准及相关流程。有了明确的标准和流程,一方面机构有了日常财务操作的工作指引,另一方面也便于上级机构进行监督考核。指导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手把手的“传帮带”、可以是现场培训或网络视频培训、亦可以是机构财务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等。同时,指导要及时,对于发现的问题、新出台的规定等都应在第一时间向下属机构和人员传达。

2.会计人员的监督

监督是指对会计人员所做工作的复核和检查。“复核”是一种很好的监督方式,可以是上级对下级复核也可以是后手岗位对前手岗位的复核等。通过复核可降低会计处理的差错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可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现场检查除可以检查下属机构账务处理情况外还可以检查实物档案等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现场检查前需制定检查要点并明确检查的项目及其衡量标准,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可现场给予机构指导,检查后还要形成检查报告并要求机构限期整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所有机构都采用现场检查往往很难实现,但保险公司的会计系统一般比较发达。这时,保险公司可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通过调取下属机构账套的形式对其进行检查。这种方式与现场检查相比更快捷,还能第一时间掌握机构的账务处理情况并给予考核和指导。非现场检查可设置“重点科目检查项目表”,对会计重点科目进行监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等资产类科目不能存在借方余额,预收保费、应付佣金、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能有贷方余额等,还可以对重点科目间的勾稽关系进行检查,如“营业费用――职工工资”的借方发生金额应等于“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的贷方发生额、“营业费用――待摊费用摊销”的借方发生金额应等于“待摊费用”的贷方发生额等。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可以通过视频培训等方式对下属机构进行指导。

3.会计人员的考核

考核就是要建立会计人员的评价和奖惩机制。保险公司可制定《机构财务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从会计核算、基础管理、档案管理等多方面对会计人员加以考核评价。考核可按月度、季度或年度进行,考核对象应具体到基层岗位。考核结果应和年终奖等挂钩,并对表现优秀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以便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会计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同时,会计人员的指导、监督和考核与公司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体系。(如图1)

首先,会计制度的执行需要通过对基层会计人员的指导从而让他们了解和遵循制度;其次,通过对基层会计人员的监督,以了解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指导的效果;再次,要对基层会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是约束也是激励;最后,对于在指导、监督和考核过程中发现的制度上的漏洞或偏差可以及时对制度进行完善。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 王胤生.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因素的多角度探讨[J].当代经济,2010(13):130-131.

保险公司考核方案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 “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中虽载明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合同的履行行为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已经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保险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案情】

2001年,原告A保险公司与被告顾某签订《个人人保险合同书》,合同约定有效期一年。合同延展至2004年,原告A保险公司以《关于杨波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聘任顾某为其公司某营销中心职场经理,月基本工资800元,全年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各项经营目标挂钩分类考核。被告顾某作为职场经理,具体工作为:开拓乡镇人寿保险市场,发展个人保险人(保险营销员),管理、培训、考核个人保险人进行保险营销业务,完成保险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收取个人保险人营销的保险费并统一缴纳至保险公司,发放个人保险人佣金等。2005年原告A保险公司将该营销中心营业执照负责人也变更为被告顾某。被告顾某的办公地点和宿舍均由原告A保险公司安排。2008年,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A类)》,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顾某)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顾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和以往没有实质变动。2009年,被告顾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支持其仲裁申请,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A保险公司聘任被告顾某任职场经理、负责人,被告顾某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均为原告提供,且其按月领取原告A保险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被告顾某管理、培训个人保险人并考核个人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相关职责与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业务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顾某富作为职场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原告A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之间为保险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为:其公司每月支付固定报酬给顾某是对在团队中具备一定能力的业务员给予的职级奖励,该奖励属于佣金;其公司并未对顾某实施考勤方面的管理行为,对顾某进行业绩考核亦有保险法明文可依。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顾某已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自2004年起,顾某于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所任职务均由A保险公司行文任命,办公和生活场所等基本劳动条件均为A保险公司提供,且顾某按月于A保险公司处领取基本工资。其次,顾某在任职期间于其所辖区域内一直从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工作,在领受A保险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其工作业绩、目标任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顾某个人收益挂钩),顾某所从事工作为A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组成部分,与个人保险人单一从事保险业务有明显区别,故可以认定顾某对于A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身份上处于从属地位。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与之前相比,顾某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未发生变化,A保险公司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顾某进行结算并给予补偿,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A保险公司发放给顾某的劳动报酬中虽含有保险佣金,但此不足以否认顾某在A保险公司处从事上述工作并享有基本工资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保险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保险人基本制度,与非制保险营销员相比,个人保险人专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依此,个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委托关系似已明确,但保险实务中,就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质疑并未销声匿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个人保险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该通知同时以多种制度措施区别个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其目的昭然——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主管部门用心虽苦,但保险实践纷繁复杂,由此而致的法律争议已涌向司法机关,本案即为其中一例。

1.应当以何标准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个人保险合同在先,但自2004年起(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保险公司便以通知等各种形式对其与顾某之间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双方所立合同的性质?对此,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认定合同性质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持此观点者认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为,判断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之表述,似可作为此种观点的进一步阐释。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过于主观,查明真伪较难操作,难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客观标准,至于“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则有失笼统且有循环解释的嫌疑。因此,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之权利义务综合判断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最直接便利的做法。

2.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可否并存?保险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职工(也可称为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也可以为个人保险人。前一种情形下,若保险公司采用与其职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进行展业。此时,是否存在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并存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明显不同,因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进而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过于武断,保险公司的职工改做保险营销员时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并非不言而喻。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保险营销员(劳动合同制)作为公司职工对外代表公司展业时,实际上先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职工)劳动关系的订立,后为在劳动关系下,职工(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的授权与保险公司委托关系的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

对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委托协议是否影响其与保险公司劳动关系的建立,笔者持肯定意见。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委托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原则,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委托关系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建立。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未对保险营销员与个人保险人加以区分。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个人保险人为独立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市场主体,其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已为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这与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有本质区别。综上,鉴于个人保险人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两种法律关系不可同时存在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此,那种认为在本案中,顾某作为个人保险人与楚州人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观点,系因对顾某与楚州人保公司法律地位认识不明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