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

采购制度论文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篇

利用政府采购培训形式来宣传政府采购工作,是我省在实践中摸索的有益经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省财政厅于2000年组织了全省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2001年举办了3期,2002年举办了政府采购高级培训班,2003年开始对部门预算单位进行培训,2004年省级举办了3期由部门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参加的政府采购实务培训班,2005年举办了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等不同政府采购服务对象的实务培训班。通过培训宣传政策,促进工作。

——完善制度,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中央有关决定、文献中有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颁布,行政性规章相继出台。几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十分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出台文件。在参加《政府采购法》起草、修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起草的同时,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了有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6份文件,省纪委出台了1件规定,省财政厅单独或与有关部门一起,每年都出台有关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程序、办法、规定等方面的文件、范本,5年共出台43份文件。

《政府采购法》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全省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准确做好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妥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工作,认真办理政府采购方式、采购非本国货物的审批工作。2003年,全省开展了政府采购行为的检查。截至目前,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人数达到900名。

为认真履行职责,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政府采购机构的建设工作。2003年,省政府明确了省政府采购中心的设置;2004年,抓全省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的分离工作;2005年,抓政府采购监管与执行机构的职责明确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县以上财政部门都成立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已经完成分离工作。为规范政府采购机构的行为,2005年,省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机构经费管理办法、省政府采购中心业务费管理办法、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在全国都处于领先地位。

——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方面,我们都十分注重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已经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认真做好,力争做出形象,做出品牌。省级2004年启动工程类、服务类政府采购试点;2005年,省直部门预算单位的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车辆维修、加油实行试点。

在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同时,每年都明确重点工作。2000年为制度建设年,2001年为政策宣传年,2002年为整体推进、配套改革年,2003年围绕《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明确为规范、效率年,2004年重点工作为上规模、抓质量、促发展,2005年突出抓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机构职责明确、范围拓展等重点工作。

为实现重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动,省财政厅注重对市县工作的指导。2001年起,每年都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调研月活动。2000年开始,在全国率先组织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活动。全省一盘棋,打整体战。

——配套改革,扩大规模。紧紧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融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当中,整体推进,配套改革。2001年开始,省级开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02年开始,省级对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办法。同时,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都推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办法。2003年开始,纳入财政管理与改革量化考核办法中。

通过配套改革,有力地推动了政府采购范围的拓展,促进了政府采购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是政府采购的形象。几年来,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连续呈快速增长。2000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实现6.1亿元,是前两年总和的1.5倍,2001年在上年基础上翻一番,2002年比上年增长80%,2003年增长60%,2004年又增长50%,2005年有望实现70亿元,是2000年的10倍。省级政府采购规模,2000年只有0.3亿元,到2004年已经实现7.6亿元,2005年有望突破10亿元。

——建设网络,提高效率。2000年,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2001年,率先在全国将政府采购信息网联通到市州;2003年、2005年连续对政府采购信息网进行维护、完善,确保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透明。

为提高工作效率,2002年开始,省财政厅启动政府采购管理网的开发。2004年下半年试运行,从2005年1月1日起,省直部门预算单位实现了网络办理政府采购事务。2005年8月份开始,政府采购管理网开始联通到市县部门预算单位。

为提高工作效率,全省各级政府采购机构都十分重视内部制度建设,十分重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十分重视人员的学习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十分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作风的转变,改进服务,简化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业务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两手抓”,加强勤政、廉政、优政建设,切实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2005年,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全省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政府采购的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其配套的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是政府采购的范围。

——落实政策,拓展职能。积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努力拓展政府采购职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不发达地区企业的发展;2004年,省财政厅组织了政府采购供需交流会,搭建平台,相互沟通,宣传政策,促进工作,依法支持汽车工业、IT行业、国产软件;2005年,积极落实支持节能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为拓展政府采购职能,指导政府采购制度实践,我省在全国率先进行政府采购理论研究。2001年,面向全国开展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征文活动,完成了“十五”省社会科学重点课题“新世纪效益财政下的政府采购”研究;2003年,完成了省社会科学课题“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社会功能”的研究工作。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还组织了多种形式的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工作。

体会

几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践,使我们充分体会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任重道远。

——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政府采购是一项法律制度。《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政府采购已经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人人都应遵守的一种法律规范。不能简单地将政府采购理解为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要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来认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治制度。《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重在建立相互监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的一种机制,这都是一种政治性规定;政府采购的行为体现了政府的导向和意志。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是一项经济制度。政府采购是公共部门在市场上的交易行为,政府采购是规定机制与体制、预算编制、程序设定、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一系列经济制度的综合体,要全面理解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能简单地将政府采购制度理解为就是招投标过程。

政府采购是一项财政制度。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之一,是财政支出改革措施之一。正因为如此,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必须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收支两条线”等财政制度改革配套进行、相互促进,不能单兵突围、孤军作战。

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和方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又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政府采购中心的项目为政府集中采购,各部门做的项目为部门集中采购,各部门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为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是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和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本着规范、效率的要求选择进行。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其功能的体现是,通过制度来约束行为,通过行为的规范来提高效率,并且是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体现。考核政府采购效益,不能简单地只看经济效益,更不能简单地只看节约了多少财政资金。

——政府采购是一种手段。政府采购是党委源头治理腐败的手段。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和体制,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阳光作业,从根本上管好钱、制住权,减少寻租机会,铲除腐败温床,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根本措施。我国近几年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政府采购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采购是最大的购买者,因而对调节社会总需求、启动内需等具有直接作用;通过政府采购手段,可以促进经济增长、支持国内企业发展、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政府采购还是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手段;政府采购可以从一个方面支持解决如环境保护、再就业、安全生产、打击假冒伪劣等问题;政府采购可以调动供应商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帮助建立公平竞争机制,活跃市场。以上这些,都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手段。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之一,同时还可以支持其他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如帮助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细化预算编制、制定公用经费配置标准等,支持部门预算制度改革,作为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突破口,为国库集中支付提供对象;政府采购也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节约支出、减轻困难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还是规范财政工作的手段,如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基建和财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银行开户的银行和国债项目等通过政府采购实行公开招标办理。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治工作。政府采购是一项经济工作,但同时又是一项政治工作。

政府采购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通过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可以最大限度地用好纳税人钱,让人民参与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保证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愿望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这些都是实现“三个代表”,保证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措施之一,即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措施。

政府采购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对申请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由省财政厅进行认定。

——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审批。

政府采购促进依法行政。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和对权力的约束,可以帮助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可以帮助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可以帮助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这些都是规范行为、依法行政的措施。

政府采购促进党的建设。政府采购可以帮助实现“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促进党的建设。

——政府采购是一种服务。政府采购工作不是一种权力。政府采购是一项管理工作,要树立服务观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管事不管钱”,特别是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更应体现服务第一的观念。对内不争权,对外不揽权。政府采购并不是越集中越好,也不是只有“我”才做得好。

政府采购工作要找准位子。政府采购工作很重要,但不能越位,要尽量补位,先当学生、后当“先生”。政府采购是一门专业,要有专门技术和综合素质的要求,要自身过硬,要带头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工作要讲究方法。政府采购是一项改革工作,矛盾多、困难大,要立足多汇报、多宣传、多主动、多上门、多用工作成果来促进工作;要不急不躁,既要有目标,又要有步骤,循序渐进;要讲究工作方法,看环境,重效果,整体推进,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工作是发展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我们的工作方法也要跟上形势发展的需要。

展望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今后重点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政府采购范围。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担保、政府统借统还的工程项目,必须坚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以从资金管理入手,增加政府采购监管环节,着重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等方面加强管理。同时,要积极拓展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对剩余劳动岗位、聘请中介机构、物业管理、出国培训等,通过政府采购进行购买。

——政府采购方式。规范与效率,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通过完善政府采购方式,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推行电子采购、采购卡制度。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对分散采购项目、公务人员出差等服务类项目,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采购卡制度。

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核流程图

附图

——政府采购质量。一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增加数量,提高质量,严格随机抽取,倡导自动语音通知。二是政府采购评标方法,推行密封评标。三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建立人员资格考试、人员等级晋升制度,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理论研究。四是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制度。五是依法加大政府采购的检查处理力度。六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与执行机构的职责划分,丰富政府采购监管的内容,完善政府采购监管的手段,优化政府采购监管的方式。

——政府采购功能。研究加入WTO后,签订《政府采购协议》的应对措施。严格政府采购购买国货的制度,明晰政府采购购买国货的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调节区域经济发展,落实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等方面的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支持不发达地区企业、民族地区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运用政府采购购买社会剩余劳动岗位,引导、支持就业,优先购买节能产品、环保产品,支持循环经济,落实科学发展观。

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承诺

政府采购计划,省直单位从网上申报,省财政厅5个工作日从网上审核下达。

政府采购合同,省直单位将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等送省财政厅后,1个工作日从网上办理合同确认。省直单位再从国库支付网上办理资金支付申请。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2篇

1.机构设置不尽规范。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的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部门不得直接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然而,各地在推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机构的设置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部门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

2.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目前,由于各地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尚未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范畴,财政预算编制比较简单粗糙,公共支出项目还未细化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工作很难从全局上把握和预见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采购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随意性、临时性、盲目性。造成的后果是政府采购预见性差,地方采购需求不足,工作只能局限在单位平时的申报环节上,被动地接受市场信息,政府采购“三公”原则难以全面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由于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力有限,正常的公用经费支出难以保障,导致可供政府采购支出的财政预算安排极度有限,加之单位自筹资金严重不足,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效果。

3.招投标机制不健全。政府采购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透明环境中通过招标方式实现物有所值。但是,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局限和多方因素的制约,目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仅仅停留在运作的初期,专业化水平不高,缺乏管理措施,各项招投标活动运作效益低,监督乏力,与统一、严谨、细致、规范、高效的招投标要求相差很远,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没有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模式;二是专家评委库人员空缺;三是招投标主体不明确;四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运作机制不透明、“暗中指定”的虚假招标时有发生。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浙江金华市益迪医疗设备厂状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招标采购侵权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4.政府采购缺乏监督体系,即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及其相互制约机制。政府采购区别于以往分散采购的最大特点便是它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政府采购工作的每一个层次、阶段和环节,都有其明确规范的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都应受到相关监督主体的跟踪监督。只有接受明确的、系统的监督,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将政府采购的管理机构和操作机构职责全部放在采购中心,财政部门参与了政府采购的商业性决策,导致财政部门整天忙于政府采购的事务性操作,而放松了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性支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政府采购的起步阶段,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逐步走向深入和大规模推开,这种“政事不分”的做法应该得到规范。

5.网络设施差,市场滞后。最能体现政府采购效益的应该是网络采购。然而,当前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信息设施差,严重制约了网络市场建设,有些日常采购还需要通过零售市场进行,这样便导致政府采购存在许多潜在的隐患,如“关系采购”和“地方保护”等,直接阻碍着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6.政府采购队伍专业人才缺乏。政府采购是一项集政策性、知识性、全面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点于一身的全新的财政发展,需要采购人员掌握全面的知识。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只有懂得财经、科技含量高的网络工程、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知识和市场操作的技能,以及招投标的有关法定程序和文件规定,才能切实履行好政府采购职能,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和采购效益。然而,各地在成立政府采购机构时,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或者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在财政内部调剂产生,这些人员除能够熟练掌握财经知识外,对其他行业管理知识和高新产品专业技术知之甚少,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益和运作质量。

二、完善和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1.理顺机构,界定职能。设置政府采购机构时,应遵循管理职能与采购事务分开的原则,建立一个梯级式的管理层和机构模式,做到既要便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又要有利于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新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开展政府采购成功的经验,笔者认为:第一要设立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按梯级式管理模式,政府采购应成立以分管财贸的领导为组长,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等职能部门参与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和完善操作办法以及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预算的审查、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各项制度规章的督办落实等。第二,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根据我国国情,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政府采购中心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

2.试编政府采购预算,强化采购约束。政府采购预算是编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预算的完善和补充,同时也是为财政部门在审核下一年度同类预算提供的准确参考依据。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不仅可以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而且能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改革的日益临近,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迫在眉睫,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拟定采购计划,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捕捉采购信息,并按采购计划组织实施,克服目前实际运作中忙于零星采购或无计划采购的弊端。政府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一般不做大的修改和调整,以维护政府采购预算的严肃性,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品目繁杂,在预算编制改革的起步阶段,要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无论是从技术方面还是从实施能力方面考虑,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同时,整个编制程序要简单易行,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3.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机制,提高政府采购效益。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之一,大力推广招投标制度,对于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交易,促进公平竞争,防止腐败,提高政府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运作规则,将招投标活动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第一,强制推行招投标制度。各级政府必须强制推行公开招标方式,在广泛范围内开展竞争采购。与此同时,要建立健全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标采购的监督和管理。第二,正确选择招投标方式和运作规程。不论采取哪种招投标形式,其运作规程必须严谨、细致、规范、科学,同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自觉接受监察、公证机关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的监督。第三,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由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行业和专业水平较高,建立和完善专家评委库是搞好招投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评委的选定不能受区域的限制,尽可能放宽视野,选配一些专业素质高,又有实际经验的人员进入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使其政府采购招投标逐步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合法性及权威性,更好地发挥阳光交易作用。

4.建立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首先,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法规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已颁布的《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财政部门应制定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配套法规。目前,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工作,关键是制定这些配套法规,这是财政部门在建立政府采购监督法规体系中的主要任务。其次,在规范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基础上,建立重点采购环节的日常监督制度。一个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操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制订较为详细的政府采购目录;编制全面的政府采购计划;选择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查供应商资格;执行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商品;结算货款。上述采购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需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如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制度,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建立评委库制度,建立采购与付款相分离制度等。最后,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队伍,邀请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政府采购效益的评估和跟踪调查。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3篇

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杭州市的政府采购工作于1998年起步,在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工作按照“先易后难,稳妥起步,逐步推进”的方法,循序渐进,从基础抓起,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基本实现了由试点初创向全面推行的转变,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1.构筑体系,初步形成政府采购制度框架

①加强制度建设。《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三个部长令的有关规定,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研究制定了各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一套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委托采购、专用仪器设备采购、公务用车采购、公车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办公用纸张定点采购、办公设备定点供货、信息化项目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招投标管理、投诉处理以及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内部工作流程、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监督管理等一系列规章文本。

②构建监管体系。市财政局、采购办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措施,逐步形成了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内控机制和监督机制基本形成了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特别是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市监察部门通过网络和招投标活动的实时监控,使这种监督机制更趋成熟。如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舞弊行为,体现评标公正公平,对评标咨询专家名单实行计算机自动抽取短信通知的方式,同时产生密封名单,采购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只有在评标当日专家报到时才能拆封专家名单。

③实行管办分离。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初期,采购办与采购中心虽然是两个机构,但为了减少环节,调配力量,因此是合署办公的。采购办行使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与管理监督职能,采购中心承担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的实施。区、县(市)的采购机构也相继建立。一批有影响,并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政府采购业务。从全国看,管采分离,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初步形成。我市也不例外,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后,把采购监管工作与具体办理采购业务划分开来,特别是采购办、采购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后,采购办与采购中心的工作职责作了彻底划分,采购办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采购计划的编制及采购实施的监管,采购中心作为事业法人独立开展采购业务,完成了政府采购的管办分离。

④提高队伍素质。大多数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是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职能转变过来的,一般都存在人员少力量弱的情况。经过7~8年的探索,这支队伍普遍实行了管办分离,人数和人员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市还建立了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通过他们在各预算单位的具体监管,将政府采购工作推向规范化、制度化。采购监管部门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学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知识,公布操作流程,既提高人员素质,又接受社会监督。

2.努力实践,积极探索政府采购新方法

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得到了加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相互依存、互为作用,密不可分。然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前,政府采购预算并不能引起各预算单位甚至财政部门的重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需要预算单位逐项填写申报表,相应也延长了采购周期。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后,市财政部门及采购办抓住机遇,在部门预算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就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部门支出预算的编制工作,颁布集中采购目录,单独设立指标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政府采购预算已能较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年度集中采购规模,并且与部门预算可合可分,不仅简化了过去繁杂的申报手续,而且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和采购效率。

②严格预算执行,减少临时性采购。过去一些预算单位采购无预算无计划,或随意调整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现象成为政府采购不规范的重要因素。《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法可依,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采取没有预算不予采购、调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须事先经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等工作措施,使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作和执行工作都得到了加强。

③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运用,对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和扩大采购范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2003年起,我市对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由会计结算中心直接支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商,减少了资金流通环节,增强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2005年市财政又作出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不再由单位自行调剂。这些措施对节约财政资金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对防止擅自改变采购项目、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也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④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商业贿赂。通过几年的实践,我市采购监管部门制订了一套采购规程。一是按照上级的采购监管部门的指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每年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五种采购形式的选择进行严格区分,非公开招标采购的一律实行报批制度;三是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明确采购单位、财政部门、采购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各阶段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四是公开政府采购招投标操作程序,对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信息、接受投标文件以及开标、评标、决标和公布采购结果等各环节都作出详细规定。通过一系列的规程控制,防范商业贿赂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机构发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⑤利用信息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干扰。建立采购信息系统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提高办事效率,更在于通过信息系统规范采购工作程序,减少非正常的人为干扰。例如,建立评标专家库自动抽取通知系统,使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实现一定的公信度,大大减少了投标单位“公关”因素的干扰;设置计算机操作流程,记录了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监督流程中各个环节的工作状态,让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树立自律意识,规范采购行为。

3.不断进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到了体现

①强化了预算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为31亿元,节约额为4.16亿元,节约率为13.4%;到2004年全国政府采购总金额达到2000亿元,节约额为231.2亿元,节约率为11.6%;1998年至2004年累计采购额5812亿元,节约额达687亿元,平均节约率11.8%。最近有一个资料,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近3000亿元,比上年增长37.1%,节约额达380.2亿元。杭州市情况也是如此,1998年至2005年全市政府采购累计总额为55.43亿元,平均节约率为11.6%。在财政资金非常紧缺的情况下,这些节约下来的资金,对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②推动了财政改革。我市的政府采购预算是与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步进行,并寓于部门预算之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又必须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因此政府采购预算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细化和完整;而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又为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打了前站。

③有效促进了反腐倡廉工作。实行政府采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政府采购交易,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断提高,采购制度日益健全,既方便了社会各界的监督,也使过去单位采购中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从源头上防范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今年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杭州市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采购中心均没有发现违纪的问题,应该是这些年来严格管理规范采购的可喜成效。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内先进地区和国外发达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上级的目标要求还存在不少问题。这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政府采购理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目前,社会上把节约资金当作政府采购的唯一职能,甚至认为只要政府采购就一定能够节省财政资金。这是对政府采购表象化的误解。从总体上说,政府采购比没有实行政府采购更节约资金,这种节约是建立在公平交易基础上实现的。而具体到某一个项目,政府采购所花费的资金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就事论事谈政府采购达不到节约资金的情况,必然导致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上的偏颇。

2.政府采购的规模还较小。根据国际经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为15.22亿元,只占GDP的0.5%,占财政支出的比重6.38%;其中,市本级政府采购规模为7.62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为8.9%。

3.政府采购预算约束力不强。一是政府采购预算还比较粗放,特别是一些工程项目,既有土建、安装工程,又有设备和材料采购内容,采购预算编制时还不能达到细化的目标。二是预算批复还比较滞后,有时人代会三、四月份召开,财政预算批准后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真正实施采购计划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三是预算调整随意性大,一些单位计划考虑不周,采购项目调整或增加时常发生。

4.政府采购的时效性不够强。由于政府集中采购要走程序,有法定的时间规定,而预算单位总是习惯于要用的时候才考虑采购,这个时间差成为预算单位反映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5.政府采购行为还有待进一步规范。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既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和评标专家的问题,也有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问题。行政事业单位的分散采购没有列入政府采购统一管理的范围。今年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分散采购行为的不规范。

“十一五”期间,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这一目标要求对杭州市目前的政府采购规模现状来说是很重的任务。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深化改革,加大《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健全监管体系,规范采购行为。

1.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提高预算单位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觉性

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姚振炎同志曾经作过一个详细阐述:一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省开支;二是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单位可以得到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行使职能;三是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措施的实施;四是促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强化财政支出管理;五是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六是有效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也有学者提出,节约财政资金不是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政府采购的首要职能是要建立一种长期的财经制度,将所有政府购买行为都纳入到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范畴中去,使得政府的消费行为也要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

无论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职能及作用怎样阐述,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财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着上述各个作用。要将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和对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普及教育是非常需要的。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做好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各界认识、理解和支持政府采购,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各预算单位领导更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出发,重视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自觉性。

2.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涉及的环节和利益主体非常广泛而复杂,要使政府采购行为依法进行,就必须对涉及采购制度的每一个配套环节予以制度化。例如,从政府采购工作流程看,涉及到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从政府采购行为主体看,涉及到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监察和审计部门等;从采购中心内部流程看,也涉及到多个环节和岗位。

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3个部长令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采购质疑机制、信用追索机制、申诉仲裁机制等。对所涉及的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行为主体制订相应的制度,明确各自的职责;对采购所经历的预算编制、下达计划、采购方式确认、信息公布、供应商投标、专家评标、履约、验收、资金结算和采购评估等环节的流程应进一步细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物有所值。同时也应制订一些相应的配套法规,形成比较完善的制约机制,防范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

3.完善办法,把政府采购预算推向标准化

杭州市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起步比较早,也没有出现有些地区与部门预算“两张皮”的脱节现象,但是在政府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与实际操作的衔接上仍然存在不够细化、不够规范的情况。因此,要完善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着力解决政府采购预算简单粗糙和滞后的问题。

①要认真研究采购预算的指标体系。采购监管部门要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的新要求,按照部门预算功能科目和经济科目的规范分类,制订出标准化采购预算指标体系。对不同商品、工程和劳务等采购项目提出各自的专业化、标准化技术指标,以便于按各自特点归类,为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打好基础。

②要解决政府分散采购的预算编制问题。从杭州市的情况看,政府分散采购的数量还相当大,与政府集中采购的现有规模相接近,同时部门预算中分散采购预算反映不全、不细、不实的情况普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走上规范化路子后,加强分散采购应该作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首先要从规范预算编制抓起,把预算编实了,管理和监督也就有了根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府采购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络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③要协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实际编制中处于配角地位,采购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往往注重预算经费的数量,对政府采购预算难免不够重视。用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部门预算与采购预算是“钞票”与“粮票”的关系,部门预算解决的是资金的问题,采购预算解决的是指标问题。没有采购预算,即使有了资金也是不能实施政府采购的。因此,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采购监管机构与预算分配部门要协同审核,共同把关,才能把政府采购预算做细做实做规范。

4.调整监管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财政部提出在“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实行政府采购。省政府也提出了近期目标,到2007年,政府采购金额要占财政支出15%。而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金额只占财政支出的7%,2006年实行节俭措施后,小汽车的采购金额就减少8000万元,离目标更远。按照上述目标要求,必须抓好两方面的工作。

①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加快政府采购扩面工作。调整政府采购监管范围,就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将工程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程序管理。杭州市财政支出规模在全省各城市间排列第一,但政府采购规模偏小,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也很小,其主要原因是工程建设项目未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进一步解释: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大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就市本级情况看,2006年地方财力安排的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模就有4.9亿元。这类项目毫无疑问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每年还有数十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这部分投资情况比较复杂。它涉及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运河集团、地铁公司、交通集团等多家国有公司,资金组成也较复杂,既有财政支出安排,又有社会融资和银行贷款。这些公司都是代表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些建设项目无论筹资渠道、还款方式如何,最后形成的资产都是国有资产,都是城市的不动产。《政府采购法》对此类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用财政资金或以政府名义向社会筹集资金举办的各种文化产品也应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市在这方面已经出台了规定,但要进一步深化,进行实质性的操作。例如重大节庆、重大活动所举办的文艺演出,就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全国征集,甚至可以反向拍卖。同时对会议、印刷、公务考察等也可研究作为服务类项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进行各种形式的政府采购。

②加强分散采购的规范化管理。政府分散采购是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而言的。有的地区把政府集中采购分两个层面做,一个层面是由政府综合集中采购机构直接实施,另一个层面是政府授权由主管部门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有的地区则把由主管部门实施的政府采购,包括预算单位自行采购都列为分散采购。无论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都属于政府采购,不存在哪个重要哪个次要的问题。因此,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对分散采购应加大具体指导,研究制订一些分散采购的具体操作办法与工作流程,建立报告制度、公开信息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让分散采购也实施“阳光采购”工程,推进分散采购的规范化建设,接受政府监管机构和社会的监督。

③完善政府采购统计制度。政府采购统计工作要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正是这一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没有实质性列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比重过小,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政府采购工程是否应该列入政府采购的统计范围,我们把“政府采购”的前提条件搞清楚,就有了明确答案。二是对政府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这里明确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模式。不言而喻,分散采购也应列入政府采购的监管与统计范围。这方面的统计工作杭州市还很弱,需与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将杭州市的政府采购规模实事求是地反映出来。

5.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信息化建设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同时也深化了政府采购工作。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到完成采购任务进行资金结算,我市已初步实现了信息化。但是与兄弟城市相比,我市的信息化程度依然较落后,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加快开发和建设。

①整合信息资源。要通过对现有的部门预算编制系统、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国库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结算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形成财政预算编审部门(采购办)、采购机构(采购中心)、国库监管部门(会计结算中心)、采购单位的信息传输网络,实施信息实时传递,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②实行网上申报。要改革采购人纸质传递申报采购项目的方式,利用财政会计结算、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联网的条件,实行网上申报。采购单位只要按照年度部门预算中确定的采购预算通过网上点击填报,需要采购的项目即可进入采购信息系统,由采购办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程序采购,供应商送货上门。减少采购单位与采购机构的往来奔波,提高工作效率。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4篇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在中国还处于建立的初期,学习和借鉴国际立法经验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立法目标、法律适用范围和采购方式的选择和适用三个方面对WTO《政府采购协定》、《联合国经济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及国内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随着我们对世贸组织的加入,加入GPA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对此,我们在立法上应该有所准备,在采购的基本制度和运行规则上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加入GPA之前,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为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必要的保护。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要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利用项目资金的公共性、项目的竞争性和公益性的标准进行衡量。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性的问题。从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目的上来看,应该将采购的重点放在那些公开程度高,竞争性强,规范性比较突出的采购方法上,对其他的方法的适用要加以严格的限制,从而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和观念的健康形成和发展;同时,要明确每种采购方法的适用条件,使采购者在采购实践中正确选择采购方法,使法律得以真正地贯彻实施。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之后,再给予那些限制竞争的采购方式以更多的关注,发挥它们的合法贸易壁垒的作用。

Abstract

Uptillnow,theregulation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hasjustgotitslife,sostudyingandlearningtheinternationalgovernmentprocurementlawseemssonecessarythatwemustdoitimmediately.Thisarticlefromtheviewoftheaim,thescopeandthemanneranditsusescope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ctcompareandanalyze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GPA)andtheModellawofprocurementongoodsprojectsandservicesissuedbytheUnitedNationsCommunityonTradeAct.Afterthejoiningof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itwillbethesubjectoftimeforchinatosigntheGPAandope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markettowardtheworld.Sosomethingmustbedoneinourlegislationtoprepareforit,theregulationinofbasicsystemanditsrunningruleshouldfitthecommonrequireofinternationalprocurementlaw.ButbeforewesigntheGPA,weshouldusethesystemofgovernmentprocurementasagoodtradevallationwhichcanprovidesomedevelopingorimportantindustrywithlegalprotectionfromtheforeigncompetition.Todecidethescopeinwhichtheprocurementlawshouldapplicable,weshouldstartourviewfromtheprocurementitems,andanalyzebythesestandards:whetherthefundfortheitemispublic;whethertheitemiscompetitive;whethertheitemisforcommonweal.Themannersofthegovernmentprocurementandtheiruseisthetopsubjectinthesystem.Tofitthegoalofourgovernmentprocurement,weshouldputtheemphasesonthemannerswhichisopencompetitiveandwellregulated.Othermannersshouldbelimitedtoensurethesystemandconceptformhealthily.Foreachmanner,itshouldbeclarifiedwhenandwherethemannercancomeintouse.Soeachmannercanbeuseexactly.Afterchinaopenitsprocurementmarket,moreattentionshouldbetakenonthoseuncompetitivemannersbecausetheyarelegaltradevallation.

序言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的组织为了公共利益或自身机构的运转或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进行的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是公共消费领域的一种制度性的创新,堪称是一场革命。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主要是各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所以采购的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一般要占到一国的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所以各国的政府采购占据了本国贸易的一大块市场。在过去的一百多年中,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和完善。相应地,这些国家都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已经慢慢演变成了国际贸易的一块重要阵地。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和统一政府采购市场,一些国际组织起草了一些国际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其中较为重要的要数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了。

应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认真研究国际上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对我们的制度建设是很有帮助的。本文拟从对这两个国际法律文件与我们国内的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文件的比较出发,分析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面临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对策。由于政府采购是一个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的综合性课题,若作全面的分析恐怕一本几百万字的洋洋洒洒之作也难以胜任。本文仅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标、适用范围和采购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得出一些建设性的结论。

第一章.国内外立法简介

第一节.WTO《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简称GPA)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四个附件1之一,它是各缔约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2。

《政府采购协定》是在原《关贸总协定》第七回合谈判于1979年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的基础上经过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谈判而达成的。1994年4月15日,该协定在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政府采购协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序言和正文。序言表明了各缔约方缔结《政府采购协定》的原由及该协定拟达到的目标;正文部分由24个条款组成,分别从该协定的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方式、招标和决标程序和防止歧视的其他措施等五个方面作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各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清单、政府采购信息刊物的清单等5个附属文件。

《政府采购协定》并未被纳入加入WTO必须接受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之内,由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或《GATT》1947的缔约方自愿参加。该协定只适用于签字方,对世贸组织的其它成员方没有约束力。迄今为止,GPA共有27个成员方3和21个观察员方。目前,中国台北、冰岛等45个地区和国家正在申请加入这一协定。其缔约方约占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成员的五分之一,且绝大多数为发达国家。

GPA是政府采购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化的法律表现,是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结果之一,其目的是进行全球范围的政府采购自由化的制度安排。GPA进行自由化的方法就是消除基于国别的贸易歧视,通过对招标等竞争性采购程序的规定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非歧视原则,从而降低和消除国际贸易壁垒,拓展世界贸易市场的范围。

第二节.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在该委员会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5。贸易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大会为促进国际贸易法的协调和统一、消除因贸易法的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而设立的机构。其成员包括所有区域的国家和经济发展处于各种水平的国家。贸易法委员会决定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是因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采购立法不够完善或已经过时,以至使国内的公共采购处于一种效率低下的局面。更为严重的是,有的采购机关还存在着腐败孳生、权力滥用的情况。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的国家,因为其缺乏可用于公共采购的资金,所以尽可能以最有利的方法进行采购是十分重要的。《示范法》就是要给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国内立法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蓝本,作为各国评价和更新其采购法规和惯例时参照的范本。另外,《示范法》还有助于减弱或消除因各国相关采购法规的差异和缺乏明确性而造成的对国际贸易的障碍。总之,《示范法》的目的就在于对正在改革其政府采购制度以增加经济的市场取向的国家或正在考虑制定采购立法或更新其现有采购立法以进一步消除对国际贸易的障碍的国家起到帮助作用。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序言部分列明了制定政府采购法规的目的。正文部分由57个条款组成,分为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招标方法以外的采购程序、审查等六大部分,对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三节.中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

中国的政府采购实践起步很晚。90年代中期,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过程中,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这种用市场的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方法。从96年开始,深圳、上海等地相继开始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实践。事实证明,这种制度有助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三十余个地方政府颁布了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了政府采购的实践。近几年,政府采购在国内的发展较快。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了一些全国性的政府采购规则,构成了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目前在国内的法规中,最具影响力的要数财政部1999年4月17日根据《预算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操作规范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并授权各省级地方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同年6月份,财政部还了对该《办法》的配套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规则和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方案。2000年9月份,财政部又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前者具体规定了采购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后者为采购过程中的标准化操作提供了标准。另外,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在2000年也了《总后勤部军用物资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军用物资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用来调整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方式和过程。为了更好地执行《招标投标法》,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7月1日又了《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这些《办法》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做出了具体的和细化的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目前全国人大正在起草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划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起草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属第一类立法项目,规划要求在九届人大任期内出台。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设立的政府采购法起草组于1999年4月9日成立,正式开始了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6。2000年10月该起草小组提出了政府采购法的初稿,并于12月召开了政府采购立法的国际研讨会。来自全国一些省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官员和美国、德国、挪威、澳大利亚和丹麦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会议对政府采购法的初稿进行了逐条地讨论,提出了中肯的和富有建设性的意见。起草小组目前正在根据国际研讨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初稿进行研究。并将在充分吸收有关意见和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修订性的第二稿。根据立法计划,在2001年底前,该法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7。

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框架主要是由《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做出的地方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搭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后,将由该法勾勒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为政府采购制度提供了相应的后勤保障。

第二章.比较分析

第一节.立法目标

如何确定一项法律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是一项法律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因为它关注的不仅仅是“为什么立法和怎样立法”的问题,还将面向未来,对国家的执法、司法活动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特别是它们在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的重要功能,在大陆法系国家尤其受到重视。所谓“目的决定方法”,不同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具有不同内容。

一.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目标的比较

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关注的焦点集中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各国的采购制度及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等方面,其目的便是将政府采购市场纳入整个的世界贸易体制之中,降低和消除政府采购造成的贸易壁垒。也就是说,GPA所关注的重心不是政府采购制度,而是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非歧视待遇。

GPA的上述特点在其序言中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序言中将各成员方缔结GPA的目的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8:

1.通过建立多边的权利义务机制,实现世界贸易的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扩大化,改善世界贸易的运行框架;

2.消除成员方在其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对国外的供应商的歧视性待遇;

3.增加成员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管理规定、程序和做法的透明度;

4.通过建立有关通知、协商、监督和争端解决的国际程序来保证公正、及时、有效地履行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定,并尽最大可能保持各成员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5.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情况和特殊需要,允许其得到一些特殊待遇。

相对而言,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则更多地关注政府采购本身的制度建设,它从扩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的竞争性范围出发,强调政府采购市场面向国际市场的开放,强调将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引入到采购机制之中,从而实现采购效益的最大化。应该说,《示范法》是各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理想境界,它的出发点是如何最大程度地促进采购过程中的竞争、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政府采购制度的自身的目标。《示范法》也提出了给予所有的供应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这样客观上就开放了政府采购的市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示范法》的这些特点在其序言当中同样得到了体现:

《示范法》在其序言中列出的该法的立法目包括以下内容:

1.尽量节省开销和提高效率;

2.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采购过程,从而促进国际贸易;

3.促进供应商和承包商为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4.规定给予所有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5.促使采购过程诚信、公平,提高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6.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由于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是利用它节约财政资金,所以更多的关注政府采购对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的提高、对采购项目质量的保证以及对腐败的抑制。至于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问题,作为我国对外开放体系中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还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我们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处于建立的初期,目前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保证其正常有效的运行。这些特点从下面的法规的规定中可以看出。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规定得更为明确: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

3.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

4.促进公平竞争;

5.抑制腐败。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国际法律文件尤其是GPA对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要求主要是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一直没有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就是说,我国尚未将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列入议事日程。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所承担的双重任务

从对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立法目的的分析中我们得出结论: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第一个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论述,对第二个任务,分析如下:

目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变成了简单的时间问题。伴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进程接近尾声,国内的各项产业在相当的程度上即将被纳入统一的国际市场,参与无情的市场竞争。无疑,WTO的加入为我国的产业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和更加巨大的空间,国际市场的风云洗礼也会造就一批批成功的企业。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对一些行业来说,将会遭遇到残酷的、严峻的竞争环境,这些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电信、汽车、服务贸易领域的金融、保险、航运、旅游、中介机构,还有高科技产业、互联网、电影业等。我国农产品的关税将从现在的45%降到2004年的17%,重点农产品将降至14.5%,这就意味着国内的农产品价格会进一步地下跌,广大农民将遭受到很大的损失;届时,外资进入中国电信服务业已是必然,虽然对老百姓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付出的代价很大,对国内电信业的冲击也不小;汽车关税每年降10%,到2006年将降到25%。如果我们取消了关税并取消进口配额,国外汽车在5年后进入我国市场将是看得见的事实;根据协议,我国将在2005年之前,允许外商独资银行经营银行零售业的全方位服务,并允许其开办人民币业务,这对于我国正处于改革之中的金融保险业来说,无疑是面临着一个巨大的挑战;到2005年我国将不再对半导体、电脑及电脑产品、电信设备等产品征收关税,实行国际通行的零关税。这将使国内市场成为真正的国际市场,国内企业面临的竞争也会更加激烈;届时,中国也将允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业,在中国建立IPC(互联网内容提供商)。这也许是加入WTO之后所有行业中变化最快的,挑战性最大的一个行业。

应该说,中国加入WTO之后对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科技、文化等领域产生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国内的上述产业与国外的同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如果一下子被推进国际竞争的惊涛骇浪之中,丧失了庇护性政策的保护,其命运是令人担忧的。

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其核心目的便是降低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从而开拓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的国际市场,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促进各国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各国为保护自己的国内产业,往往会设置一些贸易壁垒,用来限制来自国外相关产业的冲击,待国内产业成长起来之后,再逐渐将其推向国际市场。否则,国内产业便有被国际市场冲垮的危险,从而造成本国经济过分依赖外资的局面,形成不合理的产业结构。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相关贸易壁垒的设置。

贸易壁垒大至可以分成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关税壁垒是通过对外国进口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方式来削弱国外产品在国内的竞争力,我国对进口汽车所征收的高额关税便是一例;非关税壁垒是指通过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或进出口检验检疫标准、实行进口配额制度等方法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数量。WTO对贸易壁垒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量将非关税壁垒变成关税壁垒,从而使相关国际贸易发展的可能性得到保障,并使贸易成本具有可预见性;二是尽可能降低关税壁垒,为国际贸易的进行降低和清除障碍。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便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一方面,绝大多数的非关税壁垒都已消失,国外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直接冲击到国内的市场;另一方面,关税已降的很低,对国内不甚发达的相关产业的保护力度大打折扣。对这些产业而言,这无疑是在其前进的道路上设置了一道万丈深渊,要么奋力一搏,跨过去,海阔天空;要么径直跳下去,摔个粉身碎骨。很明显的是,掉下去的可能性要比跳过去大得多。所以,这些产业的命运不能不让人担忧。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加入WTO之后,能够保护这些稚嫩产业的新的一村便是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附录4中的四个单项贸易协议之一。它属于世界贸易组织的管理对象的范围之内,但对这些协议的接受是选择性的。并非WTO成员国必须接受的一揽子义务,也不是希望加入WTO的国家必须签署的文件。

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事业的职能广泛,公共支出和需求巨大,政府采购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起着巨大的调节作用。按照国际上的常规算法,各国每年的政府采购总额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占财政支出的30%左右。从理论上讲,我国的政府采购不会低于这一比例,政府采购的总值可能相当于1万亿人民币左右。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意味着一块非常巨大的市场,相信世界上没有一个供应商会对这块蛋糕不感兴趣。

由于加入WTO并不一定接受《政府采购协定》(GPA),也就是说并不意味着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要对外开放,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也没有承诺要加入WTO的《政府采购协定》。所以,除了特殊情况外,中国的政府采购机构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购买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类似于因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贷款而不能不向外国供应商公开招标的情况。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这些特殊情况,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或中标人就应该是国内的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实质上是一种合法的非关税壁垒。

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两个核心任务,第一个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这一任务目前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是大多数人提到政府采购马上就能联想到的;第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对此,相关部门的重视程度就显得有些不足了。如何合理地构建这一壁垒对国内的相关产业甚至整个国民经济而言都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我们要处理好开放与保护的关系,决定两者的恰当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其次,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各种机制设计合理的壁垒,既要表明我们对外开放的决心和诚意,又要达到实质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发展的目的。所以,这一问题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以便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三.我国对GPA应持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

从前述的两点任务出发,我们就很容易得到对待国际法律文件的原则立场。对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因为我们现在并不加入,但从长远来考虑,迟早是要加入的,所以应该从包括采购方法、运行规则等在内的基本制度和体制上与其保持一致。

GPA的特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建立了完全而又充分的竞争机制,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整个采购过程中得到体现;二是强调对其它成员方的供应商给以一视同仁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第二点主要体现在对市场开放的规定上,第一点则贯穿于它所建立的整个体系之中。所以我们在客观的体系和制度上对其尽可能地接纳实际上是秉承了它的第一个特点,这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而对第二个特点,我们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便将其回避掉了: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里的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这样的规定非常直接地将国外的供应商排除在了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之外,虽然干净利落直截了当,但是与目前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贸易发展现状的要求不能很好地接洽。如果在法律中这样规定,是很难得到我们的贸易伙伴的赞同的。高明一些的做法是在法律上给国外的供应商进入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可能性,然后在程序上进行严格的限制,达到形式上允许而实质上禁止的效果。一旦我们加入了GPA之后,不用修改法律只要改变实际执行中的相关规则和条例就能够达到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来看,我们将政府采购市场对与我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国家的供应商开放,并对其给以国民待遇。这种规定对于我国逐步开放这一市场提供了解决方案。但是从长远发展的观点来看,由于我国政府将继续奉行对外开放的战略,逐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将我国的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市场之中,所以加入政府采购贸易自由化的全球性安排是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也是政府采购发展的一个必然归宿。中国政府已经承诺最迟于2020年开放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随着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入,这个日程很可能会提前9。

由于政府采购市场占着世界贸易的一大块比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发展中国家在政府采购问题上继续坚持封闭和保护的政策将受到来自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越来越大的客观压力,各国普遍奉行的歧视性购买政策也将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支出的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种资助要求采购必须按照国际上的规范方式向各国的供应商进行平等的开放,允许他们进行公平竞争。这种资金的比重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在中等收入国家占到16%,而在低收入国家会占到18%。也就是说,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将不得不对外开放,采取国际上通行的无歧视的公平竞争的采购方式。

目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加入GPA一直都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主要是担心本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一些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的基础性产业还不能适应国际竞争的环境,一旦开放了政府采购市场,本国得到的好处将十分有限,然而付出的代价却是巨大的:这些产业很有可能在国际竞争的大潮中被击垮。所以,GPA也被成为“富人的俱乐部”,其成员方往往是发达国家或高收入的国家或地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政府采购立法可以完全不考虑与国际接轨的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向纵深程度发展,一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只是个时间问题。同时,公正、透明、有效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最终也是离不开国际市场的。国际贸易一般都推行互惠原则,只有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才能使我国真正有实力的产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这个无比广阔的市场。我国加入GPA,虽然会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但是也存在有利和有益的一面,所以延迟的时间不宜太久。这表现在:

首先,GPA所构建的是一个开放透明、公平竞争和讲究纪律的采购制度体系。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使政府采购单位可以获得来源于世界各地的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也使得采购国可以获得更多的对外贸易的机会,同时,采购过程也处在了全世界的监督之下。这一方面有利于消除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节省大量公共资金,同时推进本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世界资源根据市场规律进行合理的配置。

其次,目前GPA的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还不是很高,各国政府可以自主地决定相关领域的开放程度,加入之后,将有利于一些优势产业发展的国际化。本国政府对GPA的义务的控制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只有本国政府列入附件1的政府采购实体进行的采购才承担相应的市场开放的义务;第二,对于次中央政府的采购,成员方可以严格按照互惠原则协商确定彼此开放的领域;第三,不实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应的对外开放领域只取决于两国政府的双边谈判,本国可以有选择地决定对相关国家开放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第四,GPA第23条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例外,来限制GPA适用,从而维护成员方的国家。然而,究竟什么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该协议并没有明确的说明,这实际上为各成员方回避相关义务提供了一个口袋条款;第五,该协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措施。同时第5条规定了可以允许成员方相互协商来排除适用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第16条规定了可以有条件地使用贸易补偿。所以,如果能够利用好GPA的这些限制性条款,选择适当的时机早日加入GPA,将对提高中国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当然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运行也会有显而易见的帮助。

四.原产地规则——分隔国内外政府采购市场的千里之堤

前文已提及,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中目前着重要解决好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尽快建立起廉洁有效的政府采购机制,使整个的政府采购过程有法可依;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问题。政府采购市场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实际上是国内的政府采购是否接纳外国商品的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目前暂时还没有考虑对外开放,也就是说来自国外的产品和服务是没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过程的。由此,对外国产品的定义和范围的划分就显得异常重要了。按照我国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条的规定,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的50%的货物。从本质上将,这一规定是一项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系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简言之,是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货物的原产地被形象地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在WTO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中(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因此,许多国家都分别制订了繁琐、苛刻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判定标准往往带有浓厚的保护主义色彩。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它已经发展成为西方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已演变成非关税壁垒的措施之一。

对政府采购而言,原产地规则不仅涉及国外产品的认定问题,还牵扯到最惠国待遇、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但这些问题最终都要落脚于判定某一商品的国籍。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对这一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强调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奉行的原产地规则应该与该国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对相同成员方的相同产品或服务的进口或供应所实行的原产地规则的一致性。

显然,只有对那些用进口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而成的商品才有辨别原产地的必要。对此,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认为只有当原材料在加工国得到了实质性改变之后才能被认为是该国的产品。所以,原产地规则的关键就变成了决定实质性改变的标准,这些标准很多,而且每种都有其优缺点。从世界范围来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三类:增值标准、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下面对三个标准的特点和优劣逐一进行分析:

(一)增值标准

增值标准主要用于考察进口成分或受惠国本国成分在受惠国出口制成品价格中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其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这个标准十分直观,但缺点也十分明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原料、零部件的进口到制成品的加工制造完成往往要有一段时间,其中一些不可预知的、不稳定的因素会影响到原料、零部件或制成品的价格,从而使产品的增值幅度会随时间而变化。变化的因素主要为以下三方面:第一,货币汇率的波动。生产商可以用一种外国货币购买原材料,又可以用本国货币支付劳动和气它生产费用,然后用第三国货币销售出去。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是经常波动的,其变化幅度有时会影响到最终原产地确定的结果。第二,主要原料价格的变化。众所周知,石油、石化产品以及皮革制品其原料的价格有时会发生急剧的变化,因而制成品的价值相对于原材料的价值增长幅度会很大,若以增值标准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变化的前后,结果就可能不一致。第三,销售价格的变化。同样的产品在不同的销售季节,销售价格就会不同;有时出口商、生产商的销售意图也会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价格。很明显,制成品的销售价格的不同,也同样会导致不同的原产地结果。

2.进口国为了核实进口产品的原产地,海关当局要对生产商的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由于语言不通,会计方法差异,这种检查会耗时费力,又会增加生产商或出口商的负担。

(二)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

特定的加工工序标准是通过“加工工序清单”来体现的。加工工序清单是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具体描述,它规定只要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几个生产阶段或生产工序是在给惠国(或受惠国)内完成的,这种产品就被赋予相应的原产地地位。相对于增值标准,这个标准更透明、更清楚,但是存在如下问题:

1.对于产品的生产(加工)工序哪一道重要,哪一道不重要,显然只有生产厂家最有发言权,因此受惠国原产地规则行政管理当局所制定的加工工序清单,难免有不合理之处。

2.一般说来,产品的加工工序会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而随时进行改进或调整,因而一种加工工序很可能很快就被淘汰,但已经被法典化的原产地规则,对加工工序标准的修订总要滞后很多。

3.要对产品制造中的每一道加工工序加以描述,需要时间和资料,因而是不容易做到的。而且对于这种描述,没有现成的国际准则作依据,各国有各国的自主决定权,因而要通过多边谈判对各国的加工工序清单加以协调是很困难的。

(三)税目改变标准

这种标准是通过商品税目的改变来确定商品的原产地。再这一规则中,一国用进口的原材料制成某一商品,只有这一制造过程达到一定的程度,使之足以改变进口原材料的海关税号时,这一商品才被认为原产于制造国家。这种方法在原产地规则中起着很大的作用,目前国际协议也经常使用这种方法。它是美国起草关贸总协定原产地国际法规的基础,且被乌拉圭回合谈判所采用,它也是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提议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制定法规的基础。这种方法把商品分为两位数字的章水平,四位数字的税目水平,六位数字的子目水平和八位数字的统计水平。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阐述清楚,没有模棱两可的情况,容易被贸易商所掌握。

但是税目改变的标准也并不完美,它作为衡量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也存在着问题:

1.该方法不是为确定产品的原产地而制定的,所以单纯采用它来确定产品的原产地有时是不合理的。这表现为:首先税目变化并不意味着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如植物产品经过冷藏、制成水状或果酱装罐等储藏加工工序而变成产成品,并不能说明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是这种加工却实实在在的导致了产品税目的变化。其次是进口原料同其制成品相比,已经明显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但是税目却没有变化。这一现象在化学品中表现的较为突出。

2.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有些国家把这些例外商品列入“例外清单”,但是这种做法又减弱了税目改变标准所具有的透明性及客观性。这种“例外清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改变了税目号却不能被认为是已经过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否定清单);另一种是进口成分在受惠国加工后,税目没有改变却被认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的产品清单(肯定清单)。但是这类清单如何列示完全是由各国当局自主决定的。

虽然税目改变标准作为实质性改变标准尚有不足之处,但同其他两种标准相比,它最为客观公正,而且它是以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为依据,使得各国的原产地规则比较容易协调。但是要准确、合理地确定一种产品的原产地,还需用其他的标准加以补充。这正是各国制定原产地规则是应遵循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第9章第2款看出这一点。改款规定税则分类变化是实质性改变的基本标准,同时“对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应以补充或例外方式考虑和详细阐述如何利用其他要求,包括从价百分比和(或)在为某些特定产品或一个产品部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的生产和加工的操作过程”。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986年12月6日,我国海关总署实行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原产地领域制定规则,它参照了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的《京都公约》。《规定》第一条标表明了制定该规则的意图:“为了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有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判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时有以下两种标准:一是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生产或制造国即为原产国;二是对于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或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判定“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则为:《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发生改变;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以上。该规则对什么情况下适用何种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经过实质性加工没有明确规定。

1992年5月外经贸部开始施行了我国第一个《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规则参照了《京都条约》和当时的乌拉圭回合《原产地协议》(草案)的规定。一般出口产品要取得中国产地资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全部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制造;二是部分或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产品必须在我国经过实质性改变。判定实质性改变标准如下:①在我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的制造加工工序。该标准适用于附在《规则》之后的“加工工序清单”中的绝大部分产品,按四位数归类共252个税目。②经过了规定的制造加工工序,并辅以当地增值百分比(不低于25%),按四位数归类,共166个税目。③税号发生改变,即海关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有了改变。

当然,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出发,我们关心的更多的应该是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应该只是一种参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还是《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从进口规则来看,判定标准极不具体,标准过于简单,十分缺乏可操作性。依据该规则进行的海关统计对双边贸易统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以此来保护本国产业发展的手段是十分乏力的。从出口规则来看,对如何利用原产地促进产业进步同样缺乏足够的重视,加工工序清单所列产品太少,有的则要作相应的调整。我国原产地规则有进口、出口原产地规则,相互自成一体,分别由不同部门制定和管理,尚未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工具而加以充分利用。

如前所述,原产地规则关系着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就目前而言,它决定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对那些商品开放;从长远来讲,待我国加入GPA之后,还涉及到最惠国待遇和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还不能胜任这些工作,制定明确具体的原产地规则已经迫在眉睫了。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也就决定了其据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客观地讲,国内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决定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而国际条约如GPA的适用范围则决定了成员方对外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大小。

一.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分析

GPA在第一条中对其适用范围作了规定,该范围的划定是从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各成员方的采购实体上的限制,规定凡是在该协定附录1中所列的实体所从事的采购都应遵守该协定;二是对采购的形式进行了界定,规定成员方政府的任何以契约的形式进行的采购,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的联合采购都要遵守该协定。三是从采购标的的价值上所作的界定:凡是符合以上两个标准的标的额高于政府在附录1中所承诺的最低限额的采购项目都要遵守该协定。从GPA的立法目的上讲应该将尽可能大的政府采购范围纳入其适用范围,以利于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考虑到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实际需要,不可能将各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毫无保留地对外开放。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说,为了争取有更多的成员方加入,GPA对各国的自主决定权还是给予了一定的尊重的。因为各成员方可以在附录中自主承诺适用该协定的采购实体10,但实际上,由当事方自由裁量的空间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在国与国之间的双边谈判中,各国往往都非常重视其它的成员方的已有承诺范围的示范作用。所以总的来说,各国的承诺范围的差别并不是很明显。合同标的额的门槛价格是划定政府采购范围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GPA对合同的估价方法作出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估价应该考虑所有形式的报酬;不得规避本协定的适用而分割合同;必须分解的采购项目的估价要参照近期的类似合同的实际价值进行;租赁合同的估价应为合同的总价值11和或月摊付额的48倍12;对于包含选择性条款的合同,估价基础应为允许进行的最大限度的采购的总价值。

《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笼统,在其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适用于采购实体进行的所有采购。要想实现《示范法》的目标,就需要使其得到最广泛的应用,因此,虽然《示范法》有条款规定把涉及的国防和安全的采购排除在外,颁布国在其采购法或实施条例中也可指明另外的不适用部分,但颁布国不宜在其立法中对《示范法》的适用范围作更多的限制。为使《示范法》得到最广泛的应用,第一条第3款规定,即使是排除在外的采购类型,也可以由采购实体斟酌决定适用《示范法》。纵观《示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认为,该法实际上是将适用范围的相当程度上的规定权交给了各国政府。这有利于各国针对本国的不同情况做出适合本国国情和利益最大化要求的规定。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对其适用范围做出了规定。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该法。也就是说,任何性质的组织,不管其是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还是私人组织,只要其进行的是投标活动,就要遵守该法的规定。第三条从采购项目的性质和资金来源的角度划定了该法的强制性适用范围,根据该范围,强制招标的主体可能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甚至包括私营企业13。

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将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里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并将采购定义为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另外,该办法把下列五项内容排除在外: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急需采购的;

4.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

5.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与该办法相比,对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有了一些变化:首先,在采购的定义中增加了“建设”这一方式;其次,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划定了较为清晰的范围;另外,在采购的资金来源上,明确财政性资金占采购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项目,应该执行该法。

二.划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标准

从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规定上来看,政府采购的主体只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采购和国家军事机关进行的采购不包括在这一范围之内。对于军事机关的采购,因其涉及国防安全和军事秘密,不纳入调整范围很好理解。但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也在调整之外,恐怕是出于担心政府采购制度会干涉企业的经营自的考虑。相反的观点认为,政府采购的实质内容便是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过程,它带给这些企业的只是节约资金和提高效率,所以前面的担心大可不必。另外,在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在财政资金支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丢掉这块巨大的蛋糕,无疑会使政府采购的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目前对国有企业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调整机制的争论所涉及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到底应该依何标准进行划定?无论是一个主体还是一项具体的采购,将其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总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尽管这种标准有时候是非常不明确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是客观存在的。

从对GPA的分析来看,这一标准应该是:成员国从自己对成本——效益(Cost-benefit)的分析出发来决定其提交的协议附件中的名单的自主选择权。各国在进行这种分析的过程中,应该适当考虑开放采购市场所获得的额外采购的机会14。但是,这一标准在更大的程度上是平衡各缔约国利益的一个标准,而非实质意义上的划定其适用范围的标准。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对其适用范围的规定采用了选择方案的形式。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第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应该将某一实体的采购纳入适用范围时,应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政府是否向该实体提供了大量的公共资金,是否为了确保与采购合同有关的实体履行付款义务而提供担保或其他的保证,或以其他的方式确保采购实体履行合同义务;

2.该实体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对该实体的管理或控制;

3.政府是否对该实体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

4.该实体是否负责向政府或财政部门报告盈利情况;

5.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它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

6.该实体是否由特别法设立,以便开展活动,实现法定的公共目的;

7.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

可以肯定的是,《示范法》的这一规定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应该考虑的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可以分为资金来源、管理特点、项目性质、采购的竞争性和采购实体的法律形式几个方面。但这些规定似乎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决定将某一类政府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要确定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划定一国政府采购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标准有三个。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个扩张性的标准,可能不适当地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其次便是竞争性的标准,它可以在一些采购主体的不断变化的采购时间中,动态地确定哪些项目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第三便是公益性,这一标准涉及到现代公共管理变革的主导思想,相对对于传统的采购理念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15。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确立这一标准的出发点应该是政府采购的立法目标。从基础上讲,一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首要目的便是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而节省公共资金。所以说,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无疑将成为确定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首要标准。从前面的比较可以看出,这一标准目前已经被我国的国内立法所确认,并在正在制订中的《政府采购法》的草案中有了反映。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各国对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一些利用公共资金的实体逐步参与了商业性或竞争性的活动,因此,对这些实体的公共管理的必要性就需要重新考虑。因为这些主体从事的活动具有竞争性,其业绩就可以通过市场得到检验,如果政府对其补贴或管制,就很容易造成市场竞争的扭曲,相应的,这些竞争性的采购活动就不宜被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体系之中。也就是说,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或者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所从事的竞争性的采购活动都不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所以,竞争性也就应该成为划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标准之一。

在现代的政府采购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而且该趋势有愈演愈烈的倾向。那就是利用私有资金进行公益采购,BOT融资便是其适用的典型代表。这类采购的特点是用私人的资金建设公共工程,再用该公共工程收回的资金清偿私人的债务。由于这种采购往往与特许经营权相挂钩,且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所以各国往往都将其纳入到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之内。这类采购的本质特点便是采购项目的公益性,所以,我们又得出了规范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第三个标准:项目本身的公益性。

值得强调的是,以上三个标准的载体或是对象应该是个体的或是某一类的采购项目,而不应该是某种采购主体或是采购对象。这样,就可以较为精确地划定出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既不会造成对经济主体正常经营的不适当的干预,又不会留下管理上的漏洞,造成对财政资金的浪费。所以,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也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来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从前文的比较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内立法的相关规定是从下面三个角度进行的:一是其适用的主体,二是采购的资金来源,三是政策性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具有一刀切和抽象性的特点,不利于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为实践中我们所遇到的是一个个的采购项目,我们要决定该项目是否应该遵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运行。规定得过于原则,且不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往往会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

第三章.结论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政府采购法,该法将成为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的结构性法案。相对而言,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的比较晚的,所以在很多地方要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功的立法经验,并对之加以分析和吸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取舍。从立法目的上来讲,我们主要是出于节约财政性资金和促进采购效率的提高的角度出发的。尽快建立起来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都有法可依,这已经成了业内人士的共识。另一方面,在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不断扩大化和一体化的今天,政府采购市场与国际贸易市场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这一关系对于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所以,我们应该在对国际政府采购立法进行充分而又细致的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合适的解决方案。

对于GPA我们目前没有承诺加入,也没有必要和实力加入,但是这并不说明我们永远都不会加入这一协定,选择有利的时机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以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在加入之前,我们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购制度的合法的非贸易壁垒的作用,在不断开放的贸易格局中充当国内的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保护伞,使这些产业安全度过幼儿期,待羽翼丰满之后,在投入到国际竞争的洪流中去。在决定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国商品的态度问题时,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立我国的合理、适当而又明确的原产地规则。因为这一规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哪些商品可以进入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来我们加入GPA之后,它又与最惠国待遇问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问题等息息相关。

在确定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的时候,我们应该从采购项目的角度出发,设定明确的标准来衡量相应的采购项目是否应该纳入到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这一标准中首要的是采购资金的公共性,其次是竞争性,第三便是公益性。三个标准中,第一个是基本性的,第二个是排除性的,第三个是补充性的,只有将三个标准综合在一起考虑,才能科学地划定采购法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两个基本问题,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这两个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采购法的目标决定了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能否恰当地划定反过来又影响着采购法的目标能否得到很好地实现。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的比较分析出发,我们得出了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立法所要解决的两个中心任务:一是建立起以竞争为特色的高效、廉洁的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推进国内的廉政建设;二是构建合法的贸易壁垒,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为民族产业提供合法的保护,推动和扶植相关民族产业,尤其是稚嫩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的发展。这两各中心任务决定了我们对WTO政府采购协定所应该采取的态度:形式上远离、实质上靠近、适当时加入。要完成上述的两个中心任务,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就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从对国内外政府采购立法的法律适用范围的比较出发,我们得出了划定该范围的标准。标准的明确有利于范围的正确划定,当然也就有利于立法目的的实现。

参考文献:

1.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2.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

3.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法律结构》,《中国财经报》2001年4月17日第三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WTO《GovernmentProcurementAgreement》;

7.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及《立法指南》;

8.曹富国,《政府采购之现代意义及中国政府采购改革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9.刘慧,《政府采购与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0.郑云瑞,《政府采购制度若干问题的立法研究》,《中外法学》1999.5;

11.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0.1

12.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13.曹富国,《政府采购方法的选择、适用与程序设计》,《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4.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15.郑瑞志,《中国政府采购法研究综述》,《政府采购评论》第一辑;

16.AnnetBlankandGabrielleMarceau:HistoryofGovernmentProcurementsNegotiationsSince1945,PublicProcurementlawReview1997No.2

1这四个附件分别是《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后两个协定已经失效。

2参见于安《WTO<政府采购协定>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1,第二期。

3这些成员方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中国香港、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列支敦士登、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新加坡、西班牙、瑞士、瑞典、美国、英国、荷属阿鲁巴和欧洲联盟。

4还有库尔克斯、拉脱维亚和巴拿马。

5但是,《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并无意取代《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包含了关于服务采购的条款。

6参见《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

7参见于安,《中国的政府采购及其立法》,《政府采购评论》第二辑,第14页。

8参见《WTO政府采购协定》序言。

9中国财经报,2001年2月5日第一版。

10对于每一个成员方,附录1包括5个附件:附件1包含中央政府实体;附件2包含地方政府实体;附件3包含依照本协定进行采购的所有其他实体;附件4列明本协定涵盖的服务;附件5列明所涵盖的建筑服务。

11定期合同。

12不定期合同或有疑问的定期合同。

13参见曹富国《政府采购法主体之比较研究》,《法学》2000年第七期。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构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购的订立过程与一般合同的订立过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样完全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个完全公开的过程,受公众及有关部门监督检察的过程,也是一个招标投标的竞争过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是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补充,当政府采购基本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管者的商品”,“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等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而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它部门法律比如国际贸易法、国际税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规中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都应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构成内容。此外,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据政府采购基本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参考资料】

[1]谭刚.改革现行采购模式,建立政府采购制度[J].特区理论与实践,1999,(3).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绿色采购;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采购;环境保护

Abstract:Withtheinternationalrecyclingeconom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modeofdevelopmentandevolutionofgovernmentprocurementincreasingattentionto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ecologicalbalance,constantlymovinginamoreenvironment-friendly,moreharmoniousdirection.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inthecurrentenvironmentisbecomingincreasinglyseriousandgrowingscaleofgovernmentprocurementsituation,withimportanttheoreticalandpracticalsignificance.ThisarticleontheGovernment''''sgreenprocurementforabriefanalysisoftheneedforresearch,andonthatbasistobuildonourgovernmentgreenprocurementsystemproposals.

Keywords:greenprocurement;circulareconomy;sustainabledevelop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EnvironmentalProtection

前言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容忽视,就是政府采购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断朝着与环境、人类更友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购规定的产品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将环境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纳入并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之中,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采购到环境友好型产品,以推动社会与人类的可持续及和谐发展。

由于环境问题所具有的社会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人类购买活动所涉及与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有效地调节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2004年,在日本举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国际绿色采购会议签署了《Sendai绿色采购宣言》,强调了利用采购的影响力为低污染产品和供应商创建市场的重要性,鼓励各国政府机构积极实施绿色采购计划,提出要建设国际绿色采购网络,以便加强国际交流。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在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成立了绿色采购联合会,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大公司也自愿实施绿色采购活动。政府绿色采购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已开始成为世界性趋势。

1.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购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可分为财政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市场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1969年美国行政会议指出,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决贫困、种族歧视、浪费资源、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政府绿色采购在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社会政策性目标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1.1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效益

现阶段各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日益加深。据统计,欧盟各国政府每年采购额约1万亿欧元,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已达到14万亿日元[①]。我国自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平均每年以近500亿的采购规模递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品种、频率等指标,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在宏观上达到调节国民经济的目的。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非常丰富,范围几乎覆盖了政府办公的所有领域。政府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达到最低环保和节能标准,而对某些产品的标准规定则只体现了政府鼓励的倾向性意图。政府根据环保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中会倾向多考虑它们的产品,这样既可注入财力,又可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刺激环保企业发展,而且通过制定适应政府需求的弹性采购计划,可以调节部分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可见,政府绿色采购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其采购行为既会影响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消费取向,也会影响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行业的发展取向。政府只要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增加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必然会对市场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将政府绿色采购作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的导向作用——环境效益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性目标就是保护环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和采购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绿色消费的导向作用,落实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积极引导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首先,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影响供应商,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这个市场上最大的客户,肯定会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企业的绿色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其次,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可以培养扶植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有效地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技术的发展,进而形成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生产体系。再次,政府绿色采购对普通消费者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倡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适度的消费规模,减少因不合理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进而有效地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据联合国统计署调查,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②]。尽管这些国家的公众绿色消费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绿色采购在其中无疑发挥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最后,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政府采购程序,如运用电子技术,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交换等,采购信息并在网上完成部分或整个采购过程。这样不但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中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使得采购活动更加灵活、高效,更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尽量减少了资源浪费。

1.3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效益

政府采购具有非盈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政府采购行为以实现其政府职能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某种使用或服务。同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其重要体现。首先,采购人应当在某些产品的招标信息时,明确提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其次,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业绩、信誉、技术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满足其确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供应商的活动必须有利于环境保护,不能造成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再次,决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把破坏环境资源、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供应商淘汰出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和尊重社会政策的企业作为中标人。最后,采购人有权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企业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并且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采购合同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环境保护还是保护民族工业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都以保护本国环境资源为由,积极设置绿色采购非关税壁垒,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1994年达成的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明确界定了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多边框架,希望缔约方能够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再造的环境,同时希望随着政府采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2004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并列举了汽车、电脑等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可见,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有关内容,但只是散见于若干规定中,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和政策计划,也就是说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对绿色采购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在绿色采购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本文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应在借鉴国外政府绿色采购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构建自己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2.1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瓶颈,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鉴于以上形势,国家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要求必须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方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我国正处于消费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关注商品和服务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外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政府绿色采购是我国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四个切入点之一,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筑绿色消费模式,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已有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为完善绿色采购法律体系创造了有利时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目标,一些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已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内容,实际运作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再有,我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四年多,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酝酿完善过程中,这对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个难得的机遇,可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者从长远讲,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的广泛实施,绿色采购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培育了良好的市场条件。1993年,为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我国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和认证制度。环境标志计划较好地配合与支持了环境保护事业,在产品绿色标准制定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方面紧跟国际同类标准发展趋势,积极完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确保了我国环境标志标准技术逐渐成熟。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了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类、可再生回收利用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类、改善居室环境质量类、保护人体健康类和节约能源资源等六大类,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既培育了绿色消费市场,促进了绿色技术和清洁技术发展,又扩大了绿色采购产品的市场规模。迄今,我国已批准颁布环境标志标准56项,1000多家企业,18000多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认证,形成了700亿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③]。

2.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2.2.1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环境政策目标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对政府绿色采购做了详细规定,还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加拿大《环境责任采购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制定了《绿色采购法》和《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也都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绿色采购作了明确规定。可见,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或鼓励政府绿色采购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为实施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此外,各国确定政府采购保护环境资源的政策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的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还有的是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明确;有些国家的环境政策目标是强制性的,有些国家只是指导或鼓励性的;有些国家对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已经确立了具体的实施机制,有些国家仍停留在倡议阶段。目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且这些规定仅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没有具体的实质内容,作为支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依据远远不够。因此,现阶段可考虑在已有的政府采购大框架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进一步明确绿色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完善和细化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当然,从长远来讲,还是要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2.2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公开绿色采购的环境信息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则是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清单的重要基础。许多国家为了方便核查和审计,将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基础依据,要求选择政府采购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并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如德国“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生态标志”等。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便于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日本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即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我国可根据已实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制定合理、完善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便于采购者科学、有效采购。同时,可建立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了解和掌握相关绿色信息,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绿色采购的信息渠道。

2.2.3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健全绿色采购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绿色采购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关于改善公共采购的环境表现的议会倡议》中建议各国政府:①以符合成员国的竞争和其他相关国内政策,以及他们的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绿色公共采购政策。②采取具体步骤以确保将环境准则纳入到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当中:③提供合适的政策框架将环境要求和价格、性能等要求以其纳入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中;④引入财政、预算和审计等手段来确保公共采购的政策和实践考虑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⑤为参与公共采购和使用的政府人员,包括那些指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人员、负责采购的人员以及使用产品和服务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技术支持;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工具,以帮助各级政府可以实行绿色公共采购;⑦传播相关的信息,以促进和鼓励绿色公共采购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和利益;⑧建立相应的程序来确认符合绿色公共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⑨鼓励建立测量和追踪绿色公共采购进展和结果的指引;⑩评估绿色公共采购政策,以确定它们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可见,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中,除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购信息的获取和公开制度外,合适的政策框架、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为了实现政府绿色采购,采购人在做出采购决定前,必须考虑产品、服务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比较不同产品、服务或工程在环保性能上的不同,评估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成本等环境因素等。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就缺乏对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性能和环境影响进行鉴定及评价的制度,更未建立起产品和服务周期的环境影响的档案和资料库。因此,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以及绿色采购的监督、报告和追踪系统上,并探索建立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订强化购买政策来推动绿色采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评价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进展和效果。

注释:

①③陈燕平.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领可持续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5年循环经济与绿色营销战略研讨会材料.

②赵英民.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J].环境保护,2005.8.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200.

[2]何红锋.政府采购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6-186.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4]陈兆霞.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3,(2):56-62.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采购法律制度竞争市场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是强化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支出管理被看做是一个长的价值链。政府通过公共支出向人们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核心问题之一是加强对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因此,作为公共支出管理的政府采购,是保证实现公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的重要环节。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9篇

为什么作为需求政策的政府采购能够促进自主创新?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从分析自主创新面临的来自需求方面的障碍开始。很多时候,创新在技术上可以被称作“成熟”,但对于市场来说却不能为消费者接受,或者远未能达到规模经济,或者创新不能迅速扩散,这就造成生产者不能通过创新产品产量的增加获得积极的动态效应,如减少的生产成本、降低的价格和不断增加的需求等,这其中的原因来自于阻碍市场导入和市场扩散等需求方面的因素。

(一)需求市场对于创新的重要性

一个地区的需求规模和质量被认为是该地区的竞争力和创新动力的首要决定因素。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MichaelE.Porter)在其开创性著作《国家竞争力》(1990)一书中认为国内需求状况在国家创新动力中起着关键性作用。他认为4个因素决定了国家的竞争力,除了要素禀赋、产业结构和公司战略(竞争地位)之外,超前的具有挑战性的国内需求是决定该地区是否具有吸引力和良好经济表现的重要因素。一般认为,需求状况和市场规模相关,因为市场越大,当地生产者就能够越早的实现生产规模,并及时获得更多的来自使用者的不同反馈意见等好处。但更需注意的是,需求状况主要是由需求的超前状况决定的,需求越是超前,越能促使生产者创新,从而不断满足新的需要或新的要求标准,或者换句话说,创新友好型文化环境易于接受创新产品。

很明显,每个国家和地区对创新的需求质量和接受倾向是不同的,这一点可以从世界经济论坛的调查和其他著作(WEF,2002;Tellisetal,2003)中得到证实。早在1982年,Nelson就认为美国20世纪70年代大量的新技术公司来自于欢迎创新和乐于接受风险的地区和国家市场。即某些地区的民众较之其他地区的人们更易倾向于购买和使用创新产品。例如,在芬兰,在面对新产品和服务时消费者和政府具有扮演领先用户和主要推动者角色的传统。这一点使得其多年以来一直是消费电子产品的主要导入和扩散之地,从而形成了该类产品的高产量环境。因此,一些国家在它们能够展示出具有挑战性、未来导向和国际领先需求的领域中更具国际竞争力。如果仅仅具有强大的资源禀赋,也就是只具有供给方面的优势,是不足以带来可持续的、领先优势的生产和发展。

以上观点也可以用领先市场来解释。领先市场使得创新能够较早采用,通过有着充足购买力的单一使用者的购买,自己构建一个市场,继而使创新传播给不同类型的多个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因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所产生的学习成本因风险的减少而得到了弥补。在先导市场的作用下,如果产品形成了国际主导地位即主导设计(dominantdesign),其他市场也会采纳该产品设计。先导市场的特征包括客户愿意为创新带来的某个好处付费,甚至有些消费市场愿意为创新的新奇本身付费。这需要客户高层次的“智慧”,即对技术具有预见性。配套的基础设施也是一个因素。通常,这样的市场应该有足够的规模来消化创新成本。市场需求也应该具有充分的普遍性从而使得创新能够扩散甚至出口到更广阔的市场,并且成本随着持续的创新或生产规模的增加而降低。领先市场应该能够提供适宜于创新的更一般的条件,如高效的、快速反应的管理结构、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二)市场失败和系统失败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人们普遍认为企业应该是创新的主体。激励企业创新的最有效的因素是市场风险和竞争。政府应该提供良好的教育和基础设施等,将创新主要留给市场。传统的政府对创新的干预主要在市场失败的领域,并且政策集中在供给方面,即对研究和开发进行直接投资。但实际上,和供给相对应的需求方面,同样存在着市场失败以及系统失败,是需求导向政策干预的理论基础。

1、市场失败。市场失败主要体现在较高的市场导入成本、交易成本、路径依赖与锁定效应等。当创新产品或服务处于市场导入阶段时,基本存在较高导入成本的问题。创新的第一位使用者,即所谓“先导客户”或“领先用户”必须承受大部分的生产者的开发和学习成本,因为此时的创新产品具有低价格弹性的特点。创新的潜在客户们并不能够充分了解该创新的好处、安全性及可靠性,早期用户就要承受更大的风险。创新还存在交易成本,因为客户直接使用创新需要学习成本,并且因为要与其他产品相匹配,还存在调整成本。早期的用户担负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因为他们要承担比后来使用者更多的学习成本。新产品或服务的最初使用者越多,后来使用者承担的成本越少。技术的革新程度太大通常还会受到所谓技术陷阱的阻碍。成熟的技术往往有了它们自己适用的环境,和某些特定的基础设施和互补产品紧密联系。那些完善的具有特定使用环境的技术的使用者被“锁定”了,要想打破这些陷阱成本非常高,需要有强烈的刺激和激励。

2、系统失败。创新并不是在真空环境中产生,它处在具有多个参与者相互作用的系统中,创新过程是需求者和生产者互动的过程。需求者的需要超过了技术现状是生产者产生灵感和进行创新的重要来源。这意味着,当使用者清楚地将他们的需要向潜在生产者表达或与生产者合作产生创新方案,创新出现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因为有销路的市场已经存在了。但由于信息不对称,购买者包括私人或公共购买人通常没有认识或未完全认识市场能够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创新。但新产品和服务的潜在供给者通常缺乏客户未来到底需要什么的信息。另外,供应商也无法尽早地公示未来的解决方案。用户-生产者的互动和沟通通常是很少的,并且消费者分散的需求也无法集中充分地表达,以致生产者无法读懂市场需求信号并将之转化为创新。此外,私人和公共需求者对创新和创新者缺乏信任,同时他们也缺乏使用和利用创新的技术。所有这一切都导致了供给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二、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一)可以形成先导市场

国际经验表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额一般占到GDP的10%和财政支出的30%,采购金额巨大且稳定,如美国联邦政府2001年采购金额达2350亿美元,州和地方政府2000年采购金额为3850亿美元;欧洲委员会估算2001年欧洲公共团体采购金额达1万亿欧元;2005年我国政府采购额已接近3000亿元,且仅占GDP的1.6%,规模很大并且还有广阔的增长的空间。政府采购不仅总体规模大,而且从单一产品来说,其采购额在市场中也占有相当的份额,如2001年欧洲公共团体采购的计算机和监视器达280万台;2004年,我国政府采购小汽车为155亿元,其中对桑塔纳品牌的采购额达到23亿,政府采购计算机92亿元,其中对联想品牌的采购为34亿。因此政府采购本身形成了充分的购买力,政府通过公共需求的规模和特殊性自己扮演领先使用者来启动先导市场,支持将会成为世界市场主导设计的创新。如果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获得了政府采购合同,则获得了无风险的稳定市场,只要企业技术开发成功就能得到稳定收入,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除了政府自身采购量外,企业技术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订单还会向国内外消费者传输积极的产品质量、信誉信号,其效果相当于为企业做了优质免费广告,结果拓展了国内外私人市场,进一步降低了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风险,这在新产品刚投入市场时尤为重要。可见,政府采购能有效降低企业技术创新市场风险,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无风险收益,保证企业足额的技术创新投入。

(二)能够弥补市场和系统失败

政府采购能够弥补市场和系统失败,使得创新能够产生或更好地扩散是由于以下方面的原因:

公共采购通过单次购买的绝对巨大的规模或将不同公共机构的需求集中起来的方式能够达到创新需要的临界规模。这样的公共需求对生产者产生了明显的刺激,减少了他们的市场风险,能够使生产者较早地实现规模经济和学习经济。这种临界规模也构建了和该创新相关联的制造体系。只要产业对来自政府方面的激励措施能够快速反应,对新兴技术带来的良好效应是很多的。和直接的R&D资助相对照,政府对创新的很具体的需求导致的不仅仅是技术能力的提高,同时也提高了创新的生产能力(Geroski,1990)。

公共采购也能降低适应新产品的交易成本,这主要是通过及时地或大规模地使用一种创新或对外宣称它的使用来实现的。公共机构采用创新也向私人市场传递了强烈的信号;政府公布了创新的功能,从而引起早期关注,这些对私人需求都具有溢出作用。政府采购的催化作用带来了创新的迅速扩散,扩散的速度比纯粹私人需求推动得更为迅猛。

由于政府有着强大的购买力,它有助于建立意义重大的标准,朝着向标准靠拢的努力使得企业能够将溢出效应内部化,因此增加其投资于R&D的动力。这些标准进一步有利于建立对创新产品的信任。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必须推行自主创新

政府采购要求创新产品和服务也是提高政府职能和实现公共使命的需要。创新采购往往是和某个政策目标相联系,如可持续发展或能源效率,这种目标可以通过创新采购更快并更有效地实现。政治目标是建立在社会需要之上的。正如Mowery和Rosenberg(1979)所述,一种需要(need)并不等于通过市场表达和调节的需求(demand)。这种观点强化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工具的观点,因为它能将假想的需要转换为具体的市场需要。这就是通过市场激发创新动力的经济观念如何正好迎合了政府更好地治理的政治需要。政府购买成本较高的创新,使得创新生产者得到奖励,使得处在创新周期初始阶段的创新产品获得投资,可以说都是为了这种政治使命。公共采购的自主创新功能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政府采购将社会的需要转化成必须有创新解决方案的市场需求。在满足新的社会需要和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通常是比私人消费者更加迫切的需求者。为了实现其使命,完善其职能,政府通常要扮演好领先用户的角色。

参考文献:

1、Mowery.D,Rosenberg.N.Theinfluenceofmarketdemanduponinnovation:acriticalreviewofsomerecentempiricalstudies[J].ResearchPolicy,1979(8).

2、Porter.TheCompetitiveAdvantageofNation[M].Macmillan,1990.

3、WEF.GlobalCompetitivenessReport2001-2002[Z].2002.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协议》中国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TradeAgreement)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

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

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采购成本;采购制度;采购团队;供应商

为了使的企业的利润得以显著的提高,就要对企业的成本加以控制。针对制造企业,采购成本是所有成本的三分之二,因此对采购成本的控制就对企业成本的控制中最为重要的方向。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在企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针对民营企业采购陈本控制及管理方向深入分析,提出一定的建议或看法。

一、供应商方面

(一)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是对应与合作的关系。想要降低生产成本,就应该建立一个长期合作的伙伴,对待供应商应该做到平等合理。

(二)对供应商的选择

1.采购的需要应该十分明确。这里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交货时间等等。此外跟多家供应商进行价格的商讨,选择最有性价比的一家。

2.要进行实地的考察,对供应商要做到知己知彼,对其资质,业绩,生产能力,技术,财务乃至其口碑与诚信度都要十分的了解,采购人员杜绝接受贿赂。

二、采购团队

(一)采购环节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采购团队应该尽可能的提高自己在组织团队中的地位,尽量由最高的领导层直接的领导。

(二)采购团队要统一的管理,对于成本的事前控制以及事后的结算都应该有最为基本的保证,而企业任何与原材料相关的采购都必须由采购部门执行,就算是领导阶层也不可以直接插手采购事务,领导阶层在采购这一环节应该做最终的核定,审批而不是直接的介入执行。

(三)要根据采购种类来对采购员进行分工,这样才能保证相同采购员来执行相同的外购件,从而使得工作效率得以提高。

(四)采购工作人员的选择:在一个企业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采购员,其根本的原因就源于利益这两个字。很多的供应商都会通过一些不正当的商业的手段来取得订单,这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在选取采购工作人员时,一定要注重,人品的培养,一定要有一份责任心,不贪私利。此外要有一定的沟通能力和一定的社交能力。

(五)针对采购人员,一定要建立奖惩制度。而针对供应商,也可以采用反馈以及投诉制度,对每一个采购员的基本表现,一定要了然于心。

三、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要全程参与

(一)企业研发阶段

研发的工作人员一般会对外观及性能非常重视,而对成本则是没有概念的,在采购方面也缺少应有的经验,因此采购人员介入到产品生产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可以防止成本无谓的提高或是采购无法顺利的进行。

(二)产品制作 阶段

在产品制作的阶段,应该随时了解生产的进度,配合供货的节奏,从而使得制作进行的顺利得到根本的保证,此外要随时对其做好记录工作。

(三)产品结算阶段

在产品得以完工之后,那么产品的账目也应该清晰而明确,让我们非常方便的结算出这个产品·采购的成本。此外最好是可以做出成本分析,对预算与最终价格的差距进行分析比较,计算出各个部分所占的比例,从而对此后的成本控制问题具有极好的

四、采购制度的制订

1.制订一个完善的采购计划

根据设计,提供外购件,材料清单等,制订出采购时间表,以免影响进度。也不应该太早的付款,太早付款会使得成本管理增多。

2.制度一个完整的采购合同

1)合同文本格式与国家工商局格式相统一,同时也可以针对企业产品的特点建立新的文本。

2)针对等级不同的采购件而言,要选取不相同的签订授权以及门槛的审核,有领导阶层制订与签发。

五、结论

民营企业采购的成本以及管理都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制度的执行对民营企业采购成本的控制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以上方案,均取得良好的成果,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逯宇铎;高晓洁;安之伟;孙左猛;;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理论和实践研究[A];2007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下卷)[C];2007年.

[2]史晋川;林锦;王婷;;跨国采购合约、供应商准则与劳工法律移植——富士康事件后的一种反思[A];2011年(第九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论文集[C];2011年.

[3]何精华;;WTO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及对策[A];湖北省行政管理学会2001年年会暨“加入WTO我国政府管理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论文集[C];2001年.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标准;预算

基金项目: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ybfz15136)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10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深入探索,为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政府采购理论基础研究

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的研究围绕着政府采购的内涵界定、特征、原则、基本功能及经济效应展开讨论。国内外有关政府采购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公共选择理论、公共支出理论、委托理论、寻租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等。

(一)公共选择理论。在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价等各个环节,不同的利益团体和个人都会基于自身偏好和利益行动。有效遏制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理是本文研究重点之一,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了集体决策理论进行规避。

(二)公共支出理论。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广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应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力争做到竞争、择优、公正、公平,在招标中引入竞争机制,增加招标透明度。

(三)委托理论。政府采购的过程由“纳税人-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官员”等委托链组成,委托活动中存在不对称信息、不完备契约、激励不相容等问题。

(四)寻租理论。当前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采购方式、程序、监督机制等环节存在一些缺陷,为设租、寻租行为的发生创造了条件,需针对寻租者“经济人”特性,将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等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实现监督的有效性。

(五)交易成本理论。政府采购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包括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两者为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真正节约采购资金,最大限度促进公益,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就成为必要。

(六)博弈论。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关系,各当事人的相互作用,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政府监管部门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可从博弈论角度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研究,抑制腐败。

二、政府采购现实意义分析

作为国家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规模、标准、方式等对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其规模的变化会影响社会总供需,其采购结构变化会影响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区域经济结构。具体来说,政府采购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现实意义:

(一)规范财政支出,节约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在节支方面具有以下作用:一是通过预算管理,降低采购的盲目性;二是通过政府采购,能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三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能有效降低成本;四是集中采购能够实现规模效益。

(二)调控宏观经济,平衡社会供需。政府采购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适时适量地安排采购行为。如,在经济增长过快时,可适当缩减政府采购规模,减少社会总需求,抑制经济过热;当经济增长乏力时,可适当增加政府采购规模,刺激社会总需求,拉动经济增长。

(三)鼓励自主创新,促进区域行业均衡发展。政府采购可通过实施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政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新产品在研发或上市初期,市场风险较大,可通过强制采购等措施,保证该类产品的市场份额。《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还对保护民族产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进行了规定。

(四)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府廉政建设。政府采购实行国库统一支付,采购前资金统一进入国库账户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全方位的监督;采购过程中,要求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并可通过行政、审计及媒体等手段进行集中监督,能有效降低监督费用,提升监督效果,减少权钱交易、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促进政府廉政建设。

三、香港政府采购经验分析

香港实行中央集中采购制度,只有部分专用物品和小额物品由各部门直接采购。香港的所有政府采购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不涉及任何中介机构。政府物料供应处是香港的中央采购、物料储存及供应机构,隶属于财政司库务局。其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部门及众多非政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储存和递送常用物品,包括文具、电器、药物、清洁品等。香港政府采购的特点如下:

(一)采购程序严格。一是所有政府部门,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13万SDR(Special Drawing Rights,特别提款权,1SDR约合1.33美元,下同)、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均需按照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有关规定进行;二是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医院管理局、机场管理局、地下铁路公司、九广铁路公司,当商品或服务合约价值超过40万SDR、建造工程合约价值超过500万SDR时,亦需遵守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二)主管机构与职责明确。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是负责制定采购及招标事宜的决策局,其使命是确保政府采购的原则在采购活动中能够得到有效贯彻。这些原则是:责任原则、物有所值原则、透明度原则和公开公平竞争原则。

(三)招投标管理严谨透明。采购方式普遍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允许使用选择性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有严格的适用前提;采购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招标公告除必须刊登在香港政府宪报和指定的本地报章外,还要在互联网上公布,各国驻港领事馆和贸易专员公署也会接到有关的通知。合同授予情况也必须在政府宪报及互联网上公告;财政司司长委任一系列投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工作。每个投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部门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各投标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采购机关才能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任何投标商认为其投标没有获得公正的评审,均可向政府物流服务署或其他招标机构的首长投诉。如果采购活动中涉嫌腐败行为,投标商也可以向廉政公署投诉。如果是采购程序选择不当,投标商还可以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香港政府于1998年12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投标投诉审裁组织,专门负责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声称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的行为提出的投诉。

(四)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范。政府物流服务署是采购人员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的招募、调派、晋升、培训和福利。采购人员按专业能力分为多个级别,晋升物料供应主任级别的人员,要求持有认可机构发放的物料采购与供应文凭。采购人员的晋升必须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在各方面均有出色表现。

四、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标准尚未建立。政府采购标准分为配置标准和技术标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科学系统的标准体系,标准的制定对政府采购需求的提出、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执行、合同管理、效益评估等政府采购各环节均有至关重要的制约作用。目前,政府采购除在配置标准上对少数如车辆采购、电脑配置等办公设备有较为简单的规定外,在其他政府采购事项方面尚未建立较为明细的政府采购标准,这也造成政府采购领域出现各类争议的根源之一,如各类反映政府“采购贵、质量差”的现象,在没有硬性采购标准衡量的前提下,缺乏真实可靠的考评体系背景下,该类问题实质为伪命题。

(二)缺乏科学的采购预算环境。按照全国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部门预算、政府采购、支付两条线等财政改革措施在我国得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背景下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我国集中采购工作实施较早、范围较广、比例较高,但在当前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为粗放,在预算环节尚未建立对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严格审查和硬性约束的背景下,政府采购预算标准的确立与政府采购的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无严格的制约关系,特别是真实的政府采购结果对下一年度政府预算的参考作用尚未发挥硬性制约作用,缺乏闭环反馈效应,也造成处于下游的政府采购工作更为被动。一方面预算单位在从财政部门申请到预算资金后,正常反应是将预算完整使用,而实施政府采购时,平均节支率达到10%以上,部分项目节支率达到50%以上,这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在目前对预算部门及采购人缺乏任何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矛盾易于转嫁到采购实施机构。这一矛盾也说明了为何中介机构采购节约率一般只有集中采购机构的一半,每年造成数亿元经济损失的现象,也较好的说明了为何采购人及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会更有好感。

五、对策建议

(一)首要解决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明确责任部门,规定时限,划分目录,尽快完成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各主要采购对象的配置标准、技术标准,将长期缺位的政府采购标准编制问题作为当前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首要核心任务。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于1996年在第2号指南中提出的定义,“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的规则、原则或者特性。可以看出,“标准”具有权威性、公共性、重复性、规范性等特点。在政府采购中,“标准化”包含四个方面含义:采购原则的标准化、采购制度的标准化、采购程序及文件的标准化以及采购对象的标准化。首先,政府采购标准化要解决的是采购对象的标准化,即什么级别的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什么档次的商品,这在古代称为“官有所制”。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和实施,一方面能有效约束采购人员的权力;另一方面也制约了政府采购机构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中的自由裁量权,更重要的是为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和执法提供了有效依据。其次,政府采购实施标准化保持了采购工作的连续性。

(二)建立各个环节的信息链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细化财政预算管理,建立财政预算编制与采购实际之间数据交换的接口,提高预算编制的精度,强化预算编制的硬性约束标准,对预算编制及公示、采购执行结果检验、合同履约情况反馈等各个环节之间建立完整、有机的信息链条。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源,孙博,管泽锋.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基本理论研究的文献评述.财经政法资讯,2009.3.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计划;路径

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任何一项采购活动开展前,很多管理要求都必然要反映在采购计划中,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显得极为重要。实践表明,政府采购制度越完善,其市场调控作用也越明显。

一、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政府采购全流程控制中,政府采购计划是能够协调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的,特别是在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规范采购行为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政府采购计划缺乏较高层级的法律支撑

从检索到的资料看,对于政府采购计划的规定大多停留在规范性文件层级。在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政府采购计划”这一事项进行明确规定。最新且效力及于全国的规范是财政部2012年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第11条和第32条。从实践角度看,各级财政部门为促进管理,不断地结合实际制定关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政策。财政部也逐年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业务进行大规模的培训,体现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点。综上说明,政府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内具有重要地位,但在法律层面,这一重要审批事项一直缺乏有力支撑。

(二)政府采购计划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粗糙,可操作性差。具体表现为:采购计划编制不严肃,预算金额填报随意,采购计划少报、漏报,采购方式的选择随意性大,无计划采购较普遍等等,这样导致后期难以严格执行。

第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执行缺乏有效衔接,具体表现为:预算单位内部的使用部门在年初报预算时,因缺乏足够的前期市场调研和论证,对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把握不准,项目填报不够精细;预算单位内部负责编制预算的财务部门,对于已批复的预算在涉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细化方面做得不够。这种缺乏充分沟通、有效衔接的脱节情况在实施政府采购计划的实践中相当普遍,急需预算单位自身不断完善和改进。

总之,预算单位无预算采购,随意采购,与采购预算执行时间脱节,是政府采购计划在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重要定位和作用

(一)采购计划在采购活动中的定位

政府采购计划,既是实现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相互衔接的有效措施,又是政府采购多重管理目标的必然要求,还是开展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和基础。

第一,是实现精细化科学化的基础路径。政府采购计划是依据方针、政策因地制宜制定的,是后续实施采购环节的基础。采购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追加、追减都要慎重,这样才能规范政府各当事人的行为,克服盲目性和随意性。

第二,是细化部门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部门预算是政府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组织形式。目前,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的形势要求财政工作由粗放转向集约,要求细化预算编制,要求加强支出管理。细化预算编制需要政府采购品目的标准化和一系列的基础商业信息,而科学正确地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有助于这些工作的完成。

第三,是践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环节。在实施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信息的收集、采购方式的确定以及绩效评价等,都要依托正确编制的采购计划来进行。政府采购的目标和任务具体落实关键在计划,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实际上就是在于政府采购计划的科学制定。

(二)政府采购计划是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形态

第一,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关系。二者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政府采购预算是解决能不能采购的问题,即是否有预算、用途。在决定了预算的用途、指标多少之后,就进入编制批复计划环节,即是考虑如何采购的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具体的采购要求、中介机构的选择等。计划与预算密切相关,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完整的控制链条。理论上,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按进度编制采购计划,作为当期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执行。但在现阶段实际操作中,这种做法工作量大且内容繁杂,难以做到,通常采购计划的编制都是与预算的编报同步,但不同步审批。因此,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便大打折扣,为天价采购、随意采购埋下隐患。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有加强管理采购计划,才能规范采购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采购计划是部门预算在政府采购体系中的具体反映。政府采购预算,是集中编列部门预算中有关政府采购的内容,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计划则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在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拨付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是将部门预算中可以用政府采购方式购买的品目详细罗列出来的管理形态,它全面反映财政部门预算中用于采购各类项目的开支情况。

第三,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增强部门预算的约束力。现行的采购制度规定进行具体采购活动前要先编制预算,以此来测算当期规模。目前,不及时编报采购计划的现象普遍,一般有采购需求时才申报。另外,预算单位内的财务部门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来编制预算而业务部门则希望在满足需要的基础上高配,从而导致政府采购预算无法编制得合理均衡且不能有效体现规模效益。这样,在实践中由于预算编制缺乏合理性,执行起来体现出一定的随意性,极易出现执行归执行,预算归预算的现象。

因此,只有提前了解市场行情,进行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充分论证项目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规范预算单位编报行为,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才能增强预算的约束力。

(三)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目标和任务的具体化

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的市场调控手段,与市场经济的特点紧密相关。虽然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但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资源配置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不能仅靠分配,还应利用政府采购进行调控,以政府采购的形式从资金上给予市场支持。

第一,政府采购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具体。《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直接体现在该法第一条,主要包括采购行为的规范,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廉政建设。以政府采购为手段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在法律文本中还提及很多。例如,购买国货、支持本国企业发展、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等。

第二,采购计划作为具体化形式具有实际意义。政府采购要围绕着一定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只有编制采购计划才能具体化目标和任务。政府采购的目标除了与私人采购一样要求资金使用效益外,还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要实现政府的阶段性政策目标。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通过编制采购计划,给各采购主体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提供量化指标,还可以确定一定时期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和规模,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目标提供保障。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是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进行运行的组织,所执行的政府采购计划,一方面是国家实施有关方针、政策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又是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保证行政工作完成的物质条件。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是一定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体现,执行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各项事业发展,国家政权建设,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三、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路径建议

(一)建立政府采购品目标准化体系

第一,路径建议。政府采购品目是政府采购精细化的基础,也是进行GPA谈判时出价清单的依据。政府采购品目标准化,主要围绕品目形式、类别、名称、编码等要素,并以统一规范的高层级标准文件为基础展开,以达到规则保持一致、内容允许拓展、版本便于更新的目标。目前通过《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这一基础标准文件的运用,可以成为采购计划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依托,电子化、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的先导,是寻求现阶段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技术路径。

第二,标准化体系所具有的现实作用。立足顶层设计可以为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建设奠定扎实的基础,一旦采购文件、采购程序、采购行为等全方位政府采购标准化体系建成,不仅有利于采购计划的管理,还将可以规范各当事人行为,减少人为操控风险;有利于完善采购依据,提升规模效益;有利于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强化市场调节效应。

(二)建立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机制

第一,路径建议。当前除拟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专家论证外,其他项目的采购需求确认阶段均无强制要求。目前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如此运作的:采购单位的工作人员通常按照个人理解依据预算进行市场调查提出采购需求或寻找潜在供应商代为出具采购需求。然后,这份采购需求会直接出现在采购文件中成为《招标内容及要求》的实质内容。这样很可能使采购文件受到质疑,进而引致修正采购需求、延长采购时间、增加采购成本,甚至原方案导致整个项目采购失败。因此,只有经过必要的第三方论证,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风险,提高采购效率。首先,制定需求预案。采购单位应先对采购需求的市场环境进行深入调研,充分掌握基本信息,通过组织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专业人员结合本单位的使用环境实际、批准的预算制定出既符合工作实际需要,又符合政府采购规范的采购需求预案。其次,组织专家论证。依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不同专业的专家从技术角度对项目进行论证工作。论证的内容主要从严谨性、清晰性、公平性、完整性等方面针对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对现有项目环境的兼容性等方面展开。

第二,专家论证机制能多角度适应发展的需要。采购需求专家论证机制不仅可以拾遗补缺,还能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首先,适应采购品目增多、科技进步的实际形势。政府采购品目将随着公共财政政策的推进实施而日益增多,尤其是很多新的服务及技术采购将会出现,产品技术更新换代也在进一步加快。因此,要求政府采购需求必须通过专业论证,将会提高政府采购的专业效率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适应依法行政的法治要求。从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看,政府采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越来越多,供应商依法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涉及法律纠纷的风险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政府采购一定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由与采购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第三方专业人员来进行专业论证,其结论更有可能体现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建立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查机制

第一,路径建议。针对采购项目开展市场调研和论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是执行政府采购计划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如何严格执行则是其面临的关键问题,也是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的重点。首先,细化事前审查。审查,可以提高水平,保证质量,促进计划顺利实施。在政府采购计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业务部门联合对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来源进行认真审核。其次,加强事后审查。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分析并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和问责机制。这种事后审查,可以从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针政策情况、政府采购组织管理情况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计划与现实存在的差距,总结提高。

第二,审查机制将有力促进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调控市场的任务变化必然引起政府采购政策的变化,进而调整变更政府采购计划。另外,采购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也可能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尤其临时紧急采购一般无政府采购计划;使用临时性资金采购的项目一般无预算只报采购计划,这些在实际操作中常出现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计划的严格执行。诸如此类的情况在实践中层出不穷,所以,只有强化依法监管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才能达到政府采购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建宝.建立采购需求审查机制思考[J].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

2013(02).

[2]白志远.论政府采购思维模式的导向[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5).

[3]高瑞鑫,吕勇.政府采购标准化要素和路径研究[J].中国政府采购,2013(03).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购成本方;采购模式;采购渠道

一、在采购成本方面

钱茜(2010)在《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研究》中通过对采购流程的分析、准时采购模式、采购商品分类管理、引入价工程(VE)理念,四个方面对采购控制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观点,如在实际经营中我们也有考虑到人的因素,即培养企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企业责任心。

吴旭(2011)以里理论分析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采购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采购成本的计划工作,如建立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价体系。同时一些降低材料采购成本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强调了计划的重要性。

二、在采购模式方面

刘振海(2011)在《莱钢:实现绩优化的采购管理》中运用实证分析法,以莱钢为背景,研究了建立科学高效的采购供应体制,强调了形成较为成熟的采购模式的重要性。并从需求计划、合同、招标等不同方面加强了采购程序规范化的要求。

唐怡铮(2005)通过《刍议完善集中采购内部控制》介绍美国、加拿大、韩国、香港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集中采购制入手,以我国人民银行为例,分析了我国人民银行的集中采购制度,剖析影响集中采购的各种因素,进而提出防范腐败、加强集中采购内部控制建设的措施。

进一步的讲,在防腐败问题上倪井喜(2009)在《优化内控设计 预防采购腐败》中通过对当前中国企业采购腐败现象的分析,以及借鉴跨国公司限制采购腐败的实践,从设计理念、健全内控、优化流程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企业采购内控制度的设计思路。

同时,王亚东(2011)在《企业内控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中,以新修订的《会计法》为基准,强调了影响内部控制的几方面因素:控制环境、关键控制点、风险管理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内部控制评价的六大原则。

吴长辉(2010)《原料采购风险及其防控措施》中,以辽宁省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从铜原料采购的角度分析了采购风险包括来自企业外部的资源风险、几个风险、欺诈风险、质量风险和来自企业内部的库存风险、销售风险等。并针对这些不定风险提出了风险管理措施等具有实际意义的理论方法。

宋丽娟(2009)在《企业增值采购研究》中,在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于1985年提出的价值链理论思想下,提出了采购价值链增值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观点及建议,诸如降低采购总所有权成本、降低库存成本和管理费用等。

李思艳(2011)通过《浅谈施工企业基于内控系统下的物资采购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分析了建立物资采购内控体系及物资采购风险评估的必要性,并围绕7个流程环节对企业物资采购内部控制活动进行了阐述。

关于内部控制建设的早期研究还有宋涛(2005)发表的《企业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此文章以提出了供应系统的内控制度建设的重点突出“控制风险三道防线”,即完善自控、互控、监控体系。并以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背景案例,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在采购渠道分析方面

黄为一;范征(2008)联合发表的《外商常用的采购渠道及民营小企业的对策分析》针对欲开拓国际市场的我国民营小企业在寻求国外客户、与外商建立业务往来过程中的问题,总结外商采购我国产品常用渠道和民营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分析民营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指出与外商接触旭注意问题,探讨民营小企业成功地走向国际市场的对策。

罗如学;尤妙娜(2009)共同发表的《基于供应链模式下电子化采购研究》中,基于网络发展的背景,应用对比方式,考虑到传统供应链中的采购活动存在信息不对称、需求反应迟钝及成本过高的一些因素,文章分析了采购工作实施电子化采购和信息化的必要性,同时阐述了在供应链模式下实施电子化采购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相应的方案选择和注意的问题。

Anoka Jokai(2009)于《Determinants and consequences of internal control in firms: a contingency theory based analysis》中通过对COCO.COSO等几个框架的分析指出,每个组织要选择最合适的控制系统时,必修考虑到意外事故的风险是否切合权变理论。该文主要研究了检验这些风险特点的选择是否适应他们公司内部控制结构和它是否会导致一些更加优惠的有效性的评估控制管理。

Jan Colbert(2008)在《How to Monitor Internal Control》中指出一个有效地控制系统在合适的地方运用,风险可以降至最小化。而将风险降至最小化需要运用一种有效地风险系统,同时还可以控制促进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信息的可靠性。此文中,作者指出了内部控制的系统包括五个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监控。

哈米的阿拉德(Philae)(2009)《内部控制透视:理论与概念》中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层的平等与控制可以帮助管理者实现资源的与其有效管理的结果通过。并指出设计和建设有效的内部控制不是一个简单的任务,不可能是一个实现通过快速修复短套。于此讨论了内部文件的概念的不同方面的内部控制和管理。

结论

过以上文献综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对于各种内部的控制机制,采购内控可谓核心因素,采购价值可以说是基于时间和质量的一种竞争,对价值流中不能增加价值的环节,要通过减少浪费来节约成本。不论是节约还是提高效率,采购的内部控制,其中包括成本、管理、流程、定价、供应商、渠道等各方面的控制都紧密相联,每个环节的控制都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方法。

通过国内外文献的研究,总结出采购控制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增值”方面的中的角色性作用。采购内控不是最新提出的课题,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其模式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新的理念层出不穷,采购的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等形式结构与理念,是现代企业不得不主动创新,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尤其是特殊商品的材料采购对于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余丽生,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实践与思考[J].财会研究,2011年11期

[2]刘振海, 莱钢:实现绩优化的采购管理[J]. 企业界,2011年第4期

[3]钱茜, 材料采购成本的控制研究[J].中国外资,2010年1月第209期

[4]宋丽娟 ,企业增值采购研究[J]. 中国物流与采购 2009年第12期

采购制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网络采购;电子竞价平台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4-0000-01

一、背景概况

我国政府采购于1996年率先在上海试点,至今全国各地各级财政大都建立了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推行现代政府采购制度。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额仅3l亿元,2001年则超过了600亿元,截止2012年,仅中央国家机关集采规模就突破200亿元。面对如此大规模的采购,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采购制度,推行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采购手段,避免财政资金浪费和腐败现象滋生,是政府管理部门和每一个采购管理人员面临的必要课题。

在本文中,首先探讨了传统政府采购的含义及优缺点,随后笔者从定义、发展现状、发展模式等方面,不断深入研究近年来出现的政府采购新形式――网络采购。最后,通过文献调研和实际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网络采购发展前景进行了探讨。

(一)政府网络采购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电子政府采购建设的仍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已经不再是简单地搭建一个采购信息平台,但要达到全过程电子化、透明化,以方便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的意向,实现采购手段的创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网络采购的门户网站,已经比较规范和完备。经过多年的建设,该网站从最初只具有信息等功能,发展到了具有计划申报、信息、信息统计、自动生成合同验收单、网上竞价、采购人对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信息管理等多种互动功能的网站,有力地推动了集中采购的透明度建设。

从地方情况来看,2001年1月厦门开通了国内第一个政府采购网站。随后,很多省市也建立了自己的政府采购网络系统。2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地的采购中心都在致力于电子化采购发展,努力推行真正的网上采购。

(二)政府网络采购的问题分析

政府网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必然阶段,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而要实现真正的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采购制度,同时政府网络采购更要向专业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目前,我国政府网络采购正处于网络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很大机遇和挑战,所以也存在一些问题。

1.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网络采购,从本质上讲,先要做好政府采购行为。当然,随着电子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必将由原来的信息网络公示发展到网络询价、网络竞价、电子合同乃至电子化招投标。由于要约发出和要约承诺都在网上进行,如何确定其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法律的有效性,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约束。同时,由于电子化的不平均性,如何规避采购风险、如何保护往来信息、如何检验报价发出的信息的真实性、怎样排除非诚信信息干扰等等问题,这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否则,一旦出现纠纷,不但各方正常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更会对政府采购甚至是政府诚信出现负面影响。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虽然对招投标及采购过程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网络采购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采购的发展。

2.网络安全问题。自1982年蠕虫病毒,到前不久发生的“棱镜事件”,网络安全一直是令人关注的问题,。而且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然而,我们对于网络安全的重视和防范措施并没有同步发展,网络安全意识良莠不齐,管理水平也高低不一。要做好政府网络采购,与原有采购模式最大区别就在于要解决网络采购安全问题,否则网络采购只能是纸上谈判。

3.网络采购软硬件基础。对于政府网络采购,这里指的是广义的软硬件――即网络的普及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二者缺一不可。网络采购也可以理解为以电子媒体代替纸质媒介的一种采购方法。要实行政府网络采购,就必须建立在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基础上。就目前我国网络发展总体水平来说,虽然大部分城市已经可以满足条件,但是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乡镇电子网络覆盖率较低,无法完全取代纸质媒体,而双轨并行,则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网络采购公正、高效、透明、节约的初衷。

更加严重的是,我们现阶段对于专业人员匮乏。现阶段我国采购管理人员的专业性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于很多基层采购人员,由于原来的模式可以满足要求,知识能力有限等限制,对于新方法、新工具的掌握较慢,对继续学习采购知识的求知欲不强,更谈不上对国际采购规则和先进采购发展状态的掌握。也为我国政府电子化采购的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障碍。

(三)政府网络采购的研究方向

综上所述,政府集中采购实现全面电子化、网络化是大势所趋。然而针对以上问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政府网络采购发展状况,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从规范采购流程、加强政府采购队伍的人才建设、培育和发展采购机构、完善政府网络采购体系和评估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等方面,结合当今国内实际情况,研究初一套适用于我国特点的网络采购体系,推动我国网络采购法制建设。

我们相信,如果加以正确的规划和管理,我国网络采购必将蓬勃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

二、结论

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现状进行了分析及探讨,并对网络采购基本模式等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同时,在实际调研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也对网络采购的问题和发展战略等进行了研究,并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当然,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电子化进程非常复杂,市场规律变化莫测,本文仅做了最浅显的讨论。同时采购制度和政策的建立也绝非一时之功,仅仅依靠纸上探讨是不能取得成功的,只有将我们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应用到采购工作中,并时时用实践检验和修正我们的理论,才能真正掌握采购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经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杨敏.浅析影响高校政府采购效率的因素及对策[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9.

[2]张运凯,王方伟等.蠕虫病毒的传播机制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5.

[3]杨平.政府网络采购四大瓶颈[J].市场周刊:新物流,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