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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参与式教学法;农业政策学;综合能力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8月11日

参与式教学法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源自英国,其主要理论依据则是合作学习理论和建构主义理论。我国21世纪初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法,多少受到参与式教学法的影响。参与式教学的目的是让所有的参与者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来,强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采取各种教学手段、方法,创设宽松、和谐、平等、有趣的教学情景,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全体学生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教学过程中来,在参与中学习和构建新的知识体系进而形成能力,在参与中掌握方法,体验各种丰富的情感,形成新的价值观。参与式教学也充分关注学生的自我体验、自我发现、自我反思,从而达到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发展能力、促进自身主体性发展的一种教学方法与模式。

农业政策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农业经济科学,是农林经济管理专业的专业核心课,是专门研究农业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及调整和具体各项政策目标、内容和措施的课程。在开设这门课程之前,学生已经学习过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土地经济学、资源经济学、农业技术经济学、农业企业管理学等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因此,从课程定位来看,该门课程在教学上呈现立体多元的特征,它融合了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素质拓展类课程的特征;从教学内容看,既要掌握农业政策的基本内涵、理论和政策制定执行,还要深入了解各项具体政策;从教学要求看,要求学生根据已有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点,对相关农业政策有很好的理解和对政策运行现实及效果进行分析;就教学方法而言,主要采取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与课堂讨论相结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基础理论为重点,以实际应用为目的,培养学生运用政策、解决问题的能力。农业政策学的课程特点决定了其非常适合在教学中采用参与式教学法。

一、农业政策学教学中采用参与式教学法的必要性

(一)课程性质决定了可以采用参与式教学,提升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农业政策学既注重理论教学,更注重实践性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农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理论基础知识,更要求学生能灵活运用相关具体的农业政策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农业政策学包含较多的政策内容,决定了教学中不仅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培养学生理解、学习、运用知识的能力。但是传统教学模式下,大都采用灌输式教学,具体学习农业政策制定实施过程和各项具体农业政策内容,学生参与度较低,这样的填鸭式教学势必造成学生“上课时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完扔笔记”,学生考完一门忘记一门的现象,学生能力素质很难得到提升。采用参与式教学,既鼓励学生参与教学的热情、兴趣,更可以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体系庞大、内容复杂,采用参与式教学可以灵活把握,提高教学效果。农业政策学包含内容较多,上篇是农业政策学总论,着重讲解农业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及调整;下篇讲解具体农业政策,比如土地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农产品流通政策、农村财政金融政策、农村社会发展政策及案例分析等。由于有些知识点在前序相关课程中有所涉及和讲解,如果按部就班讲解内容,学生单纯听、记笔记,很少参与课堂教学,这样既提不起学生学习兴趣,也不利于重点知识点的讲解。采用参与式教学,让学生参与到课前预习、课中讨论、课后评价过程中,既能激发学生学习热情,又能调整教学进度、内容和方法,还能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三)课程内容不断更新,采用参与式教学可以跟上时代步伐。“三农”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最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已经了九个致力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政策、农业科技政策、农村财政金融政策等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就决定课程教学内容必须不断更新,增加新的教学内容,保证学生了解和学习中央关于农业政策的内容、要求、目标、战略。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受到课时的限制而难以引入农业政策的新成果、新理论和新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拓宽了课堂教学的时间和空间,安排教学内容灵活性较大,可以引导学生课前阅读资料、查阅文献,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转变学生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同时,要求教师课前也要充分准备,及时更新知识,紧跟课程前沿步伐。

二、参与式教学法在农业政策学教学中的实施

(一)课前设计讨论专题,指导学生准备参与。参与式教学强调的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和能力培养,教师要组织学生参与到教学的各个环节,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共同选择问题、设计问题。在指导课程预习的问题设计时充分考虑到《农业政策学》教材内容与学生的认知水平,将当前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讨论题目设计和选择的同时做到时代性、新颖性、趣味性相统一,借此吸引学生去熟悉教材,思考问题,并能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主动地解决问题,初步达到了解内容,感知知识的要求。教学开始第一节课时,要详细介绍课程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教学目的和教学安排等;根据教学内容让学生提前预习、阅读教材、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杂志,设计讨论专题,根据班级学生情况按照宿舍分组,这样平时可以互相交流讨论,有利于分工合作,提前做好参与讨论准备。如设置了国内外农业土地政策比较、农村劳动力转移与管理政策变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农村财政政策与农业发展、WTO对我国农业政策的影响、农村教育政策与教育质量、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学生根据自己兴趣选题、做好课堂参与准备。

(二)课堂进行专题讨论,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参与式教学的出发点是让所有参与者都积极主动参与到学习中,目的是使每个有着不同背景、个性、知识经验和智能类型的人都能有效参与。开展课堂讨论,既可以检验学生前期查阅资料、归纳总结和学习效果,又可以借助课堂平台展示小组成绩、特色和存在不足,学习成果可以由全班分享。其他个人或小组可提问或表达不同意见,展开辩论。教师对小组专题讨论的结果给予评价,肯定成绩的同时,对指出存在的不足及以后努力的方向。指导学生如何阅读文献、查阅资料和汲取国内外著名学者的观点,同时要把讨论的问题和现实紧密联系起来。尝试进行论文写作和研究,告诉学生进行研究或者对问题进行探讨要以现实经验为出发点,要以能够解决现实问题为目的。当然,由于学生知识面的限制看待问题、解释问题的深度不够、观点可能也不一定准确,在讨论时可以帮助修正学生不正确的观点。通过参与课堂讨论,比如讨论日本农业政策与农业发展对中国启示,可以丰富学生对日本农业发展的认识、日本政府鼓励农业发展的政策支持等,扩展学生知识面和鼓励学生对农业政策重要性的思考,从而加深对“三农”热点问题的认知与了解。参与式教学法既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增强了学生的参与意识。

(三)注重实践性教学,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农业政策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课程,教学中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的运用,鼓励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活动。在讲解农村土地政策内容时,组织学生到农村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进行访谈调查,了解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制度安排、内部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等等,让学生将课堂上的问题以及自己所了解的有关内容与现实情况进行结合,使其对这些问题有了更加深切的认识和感受。在讲解农产品价格政策内容时,让学生到农贸市场、超市和社区蔬菜食品连锁店调查走访,树立学习专业也要密切关心老百姓生活的意识,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反映老百姓呼声。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时间到周边农村或自己生活的农村进行实地调研,结合暑期社会实践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申请平台等撰写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将实践融入在教学之中,锻炼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三、实施参与式教学法的效果

(一)更新了教育理念,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参与式教学,是在师生人格平等的前提下,提倡“以学习者为中心,以活动为主要形式,以学生的发展为目的”一种教育新理念。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过程是师生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合作教育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让师生在教与学之间相互参与、相互激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和相互统一,充分发挥教师“教”和学生“学”两个主体的作用,使师生在互动过程中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在课堂上营造平等、和谐、愉快、健康的学习氛围。鼓励学生积极思考、主动参与,转变学生被迫学习,死背笔记的传统方式,营造了一种主动学习、快乐学习的学习氛围。学生在参与教学中也体会到专业学习的乐趣,加深了对课程的认识与理解。

(二)增强了合作能力,提高了学生的分析能力。大学学习不仅仅要求学习好专业知识,更要求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组建课程学习小组,可以增强学生合作意识,围绕课堂布置的专题分工合作,比如搜集资料、整理提纲、专题汇报结构设置、课件制作、汇报表演等等。学生参与的过程是一个同学间合作、小组间合作以及师生合作的过程,它使学生看到了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合作的过程又是一个分工合作的组织与交往过程,这里既有生生交往、师生交往,还有学校与社会的交往,多种交往使学生心胸开阔,提高了他们待人处事的能力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力。同时,在分组讨论中,每个同学都能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其他小组同学进行点评,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增强了责任意识,锻炼了学生的社交能力。通过实践性教学,鼓励学生对“三农”相关政策进行调研,关注“三农”政策走向,关心老百姓生活,能使用所学知识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走近农村、亲近百姓、接触农业的过程中,在和农民交谈过程中,在多种角色的扮演下,学生们了解了社会、理解了他人,增强了服务社会、建设祖国的责任感、使命感。学生在参与教学的过程中,得到了创造更新和表现自我的机会,显示了自己的个性特征,发挥了个人应有的作用,从而更增强了自主学习、自我教育、自求发展的信心。人是社会人,具有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和要求,在与社会大众交往过程中,既实现了自己的价值,也提高了自己的社会交往能力。

主要参考文献:

[1]易莉,马衍阳.参与式教学在经济法课程中的运用[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12.2.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一号文件”;机会模型;政策变迁

一、理论综述

政策变迁是指对现行政策所从事的变革活动。政策变迁意味着,不论是受到外在条件或是内在因素的影响,很少有政策一直维持着当初被采纳时的形式,他们是持续不断地在演化之中。公共政策主体需要检视自身政策制定的能力和政策的历史变迁,探索中认识其变化的本质内涵,不断为维护政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和解决公共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维护最广泛的人类福祉努力。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到90年代末,一批政策科学家试图整合早期研究途径或者借鉴、改造各种新理论,构建了多种更为复杂的理论模型或框架。

金登于1995年提出的政策流与机会窗模型,指出政策的发展过程由三股脉流交织而成:问题流、政策流与政治流,在大部分时候,彼此是独立发展的,在汇合时,政策企业家会将其偏爱的方案或关心的问题置于有利地位,并将问题、方案、政治等三个要素做一最有利的组合,此组合的时机,既是政策的机会窗,也是政策得以变迁之时。

琼斯和鲍姆格特勒1993年提出的间断平衡模型认为:政策变迁的模式不单纯是会受稳定和渐进的逻辑所驱动,有时也会出现不连续的剧烈变迁。公共问题的新思考方式,新支持者的迅速动员、制度结构的改变及这些趋势偶然结合在一起所产生的自我增强的效果,其中任何一种情势出现或同时出现时,都可能刺激政策制定者改变原来渐进而温和的政策调整模式,破坏政策的均衡发展,接替的是剧烈震荡且不稳定的政策时期。

二、“一号文件”的机会模型分析

(一)政策流与机会窗分析(见图1)

三流汇合机会窗根据CIPP-JS与antconc3.2.1w分析10个“一号文件”的关键词频统计,从得出的结果中客观分析他们在1982年以前与1987-2004年之间三流发生的变化以及他们与机会窗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实质性的将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展现得淋漓尽致。

(二)机会模型综合分析

针对以上对政策内容的分析,可以发现政策主题在很多制度价值、框架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总结如下:

第一,关于农民生存发展权的认识。随着农村商品化程度的加深,农民生活状态由原来的祖祖辈辈定居农村开始向城乡间游离生存再到定居城市变化。在此过程中,10个“一号文件”关注的焦点逐渐转移到农民的生存发展权,特别是21世纪以来的5个“一号文件”着重关注于农民工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党中央近几年的政策目的在于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而目前社会问题突出表现在二元体制导致的贫富分化从而造成社会矛盾多发,随着我国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已经进入了追求民生政治时代,这样政策焦点与社会问题焦点和政治焦点三流合一,出现了当下政策发展的机会窗――即对农民生存发展权认识的突破。

第二,关于投入体制认识的突破。建设完备的三农投入体制是在新形势下党中央对三农工作提出的新的方针,是“多予少取”原则的落实。但目前的投入机制中,少取的成绩显著,多予的力度不够。一是对农民的补偿,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对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贡献很大却没有得到相应补偿。二是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战略需求。三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措施。建立科学的投入体制应坚持中央多予少取的原则,这一政策是针对新世纪新情况下政策流、问题流、政治流汇合状态下形成的机会窗而制定的,这一政策应根据不断变化的管理思维和制度结构而不断变化,以达到真正维护农村权益的目的。

第三,关于产业结构认识的突破。10个“一号文件”中全部提到调整产业结构,但他们所提出的内容是具有时代差异性的。其中包括农业内部结构和产业间相互结构两大方面。事实上,他们是间断平衡模型最为典型的政策变迁实践。两个阶段的10个“一号文件”所反映的公共管理思维方式、支持者的运动、制度结构等方面的差异足以让我们了解它们一脉相承的差异平衡:农产品供需形势不同;城乡居民对产品的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调整主体不同;调整内容不同。发展的需要决定了政策变迁的方向,这就是机会模型的科学性所在。

第四,关于市场主体认识的突破。1982-1986年是农村改革的第一步中最为坚实的一个阶段,五个“一号文件”通过三流汇合形成机会窗――市场主体突破的机会窗。最显著的形成了两个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一是在实行承包经营制度改革中重塑起来的农户家庭经济;另一个市场主体是乡镇企业。从农业中解放出来的劳动力成了乡镇企业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并且随着农业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劳动力充实到这一主体中来,为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做了坚实铺垫。2004年以来,政策主体制定相关政策决定允许土地作为资源进行流转,这一深刻的变化是发生在取消农业税之后,文件将农民由农业生产的主体变成了市场经济的主体,这是组新的平衡,是党中央在对整个社会发展认识的基础之上,以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推动进程,将我国农业人口的市场主体地位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诚然我们不能断定这一行为是对城乡二元体制的完全突破,但仔细分析可以明了在经济方面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取得重大突破,也为政治模式、社会模式打破二元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五,关于农业现代化认识的突破。十个“一号文件”以独特的视角对农业现代化进行了深刻的认识,其认识的变化不仅仅影响农业发展本身,对整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也具有深远意义。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提出要“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对包括科教、机械化、农业合理布局、生产区域化、专业化、社会化、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建设商品基地、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小城镇等方面做出了全面部署,这突破了农业现代化一般所指机械化、电气化、水利化和化学化的局限,扩展了其内涵。在21世纪初党中央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了发展现代农业,这一概念是对20世纪80年代初农业现代化的升华和重新认识。在现代农业投入保障机制;健全农业多种功能,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农村市场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物流体系;培养新型农民,造就现代农业人才队伍;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现代农业机制体制等方面对现代农业做出了宏观规划,是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新思维突破的基础上对现有农业基础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这是整个小农业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机会窗,诚然也是间断之后新的平衡,是对中国农业宏观认识的新的平衡突破口,近几年的实践已经证明这一突破完全符合政策主体――农民群众的利益取向。

三、政策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定时过多关注问题流,造成机会条件相互失衡

根据政策变迁理论中机会模型的认识,机会窗的出现是政策流、问题流、政治流“三流合一”而出现的,而在传统的行政体制格局下,总是过多的关注问题,而至配套政策跟不上甚至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这一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的政策机会窗中表现的比较突出,为了更快地解决好发展的问题,放活了农村经济,但是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到位,政治体制无法保障,导致最后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问题流变得更为复杂。

(二)对三农的认识仍然滞后

“三农”问题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认识,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一个复杂的工程,但我们对其认识起初是非常狭隘的,相对滞后的。

(三)政策评估缺失

政策评估是政策变迁的基础环节,科学的政策评估是良性政策循环的保障,但由于受传统政治思维影响,政策制定者的视角过分关注问题流,而政策流作为政策变迁的核心却被忽视,这样整个政策系统就出现部分紊乱,只能在过去计划时代下的行政控制下政策运行,但是进入政策时代以后,我们应该运用科学的政策方法,评估政策得失,关注机会窗中的政策流,使政策的变迁顺利进行。

(四)政策执行力不足

这是目前国内整个政策科学面对的一个严肃的问题。由于过去,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理顺不到位的时候,给政策的权威性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这样导致部门或者地方的执行力不足,加之“三农”问题的政策的执行主体存在着主观能力的相对薄弱的问题,使得整个“三农”问题政策焦点到位,但政策效果不足的局面出现。

四、三农政策变迁展望

通过政策流与机会窗模型与间断平衡模型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中央在“三农”问题上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同时也看到了在正确政策引导下所取得的成绩,但在模型的分析中我们也发现有些方面尚有不足,应该把他们作为未来政策变迁的方向。

(一)强化农村社会管理

社会问题是政治系统的输入部分,要利用合理的政治系统维护未来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对农村社会问题进行科学管理,运用科学的政策方法做出科学决策,使得政治系统的输出与输入达到能量相对平衡,并且应该大力发展农村协会、社团组织等第三部门来为社会问题的政策系统减震。因此,建立现代意义的社会组织,运用知识武装农民,提高整体素质,使得科学的管理理论成为主宰农村发展的航标,为建设和谐的农村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乡村治理结构

在经济相对发展的今天,中央对于“三农”的政策要回归到乡村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上来,路径选择关系到未来我国整个的发展战略。在起步阶段,“多中心主义”治道是科学的选择,中央应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推广。坚持改革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相结合,坚持政府改革和第三部门培育相统一,坚持党对农村领导的指导性与现代民主方式相配套,形成执政党、政府,第三部门、人民自治四者统一的多中心主义乡村治理结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农村治理结构,为实现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完善三农投入机制

加大政府投入是“三农”问题突破的原动力,中央在少取方面成就突出,但多予尚未形成制度性的体制,因此,为了农村农业农民的可持续发展,完善三农投入机制是对前两个阶段的延续,是符合新公共管理模式要求的。加大政府投入是对过去农村在二元结构中所处劣势地位的弥补,积极的财政支持和相关的配套支持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保障。各地区应因地制宜,根据实际制定科学的规划,使相关部门形成良性的联动机制,真正确保对“三农”的政策、资金、科技投入足额按时到位,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Hogwood.W.BrianandPeters,B.Guy.

PolicyDynamic[M].NewYork:St.Martin’sPress,1983.

2、(美)约翰・W・金登著;丁煌,方兴译.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Baumgartner,FrankR.andBryanD,Jones.

AgendasandInstabilityinAmericanPolitics[M].

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93.

4、萧灼基.农民贡献很大但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DB/OL].中国发展门户网,2007-06-2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

作者简介:张胜军(1965-),男,湖北黄梅人,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教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农村教育、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李翠珍(1965-),女,江苏理工学院教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基本理论。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编号:14YJA880097),主持人:张胜军;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职业教育研究院2014年招标课题“江西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问题与对策研究”(编号:JD1492),主持人:肖称萍。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6)09-0057-03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是中心环节。自2012年中央1号文《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开展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试点工作。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尚处起步阶段,迫切需要构建一种适切的发展模式。对于如何立足国情构建这种适切模式,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概述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国家的政府改革浪潮,出现了众多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其中,以多中心治理理论最具影响力。在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治理”被“作为一种阐释现代社会政治秩序与结构变化,分析现代政治、行政权力构架,阐述公共政策体系特征的分析框架和思想体系,与传统的统治和政府控制思想和观念相区别,甚至对立起来。”[1]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其发表的研究报告《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中,将“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2]。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美国学者奥斯特罗姆夫妇又将“多中心”概念引入其中,用来阐述其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思想,并做出了实证贡献,最终形成了多中心治理理论。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并非只有政府一个主体,在一定规则的约束下,企业、社会组织以及遵循市场法则运行的私人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而且,相关决策也是在资源交换、信任和协商的基础上,由各主体共同行使决策权力。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质是强调多元主体民主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提倡政府的权利下放和权利收缩,通过自主治理和协同治理,克服公共事务政府单中心治理的弊端,减少“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行为的出现,形成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治理公共事务的机制,以实现公共福祉的最大化。

依据对中心治理理论内涵的解析,本文把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界定为:政府部门、教育与培训机构(包括各类学校、培训机构、成人教育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农村社区、农村居民等多元主体,通过民主决策、平等竞争、互动合作,共同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有效供给的一种方式。

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实践成果即公共事务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属于公共事务[3],理应实现多中心治理。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的价值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对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有效供给,具有多方面价值。

(一)有利于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

政府虽然是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但公共经济学认为,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经济人”特征,决定了政府容易在公共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造成诸多的决策失误和无效决策。掌握大量、全面、真实的信息是科学决策的前提,而政府拥有的决策知识和信息总是有限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强调决策中心下移和多层次展开,要求政府之外的主体,如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培训对象等都能参与决策,依靠集体智慧,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有利于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资源瓶颈

现代政府应是“善治”理念下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理论告诉我们,尽管政府理应对属于公共事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承担巨大责任,但这种责任必然有其边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需要多种资源,如合格的师资队伍、充足的经费投入、务实的培训课程、良好的培训场所和物质设备等。其中许多资源为企业、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或私营业主所占有,而政府或不占有或占有不充分。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使这些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无疑可以极大地丰富培训资源。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不少地方财政还比较困难,对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公共财政投入严重不足,这就更需要通过多中心治理,打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政府单中心治理必然会遭遇到的资源瓶颈。

(三)有利于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协调

从“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本质上也是一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影响或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所有主体,如政府、涉农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社会公益组织、培训教师和培训对象,等等。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不同的价值偏好和利益诉求,自然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利益冲突。如果这些利益冲突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就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长远发展的桎梏。

博弈论也认为,当博弈各方协调一致去寻找有利于共同盈利的战略时,就会出现协同性均衡状态。这就意味着各利益主体在不断的互动中,将会逐步放弃自我“单独行动”策略,转而采取互惠的合作策略,以创造“多赢”的博弈机会[4]。因此,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有助于解决多元培训主体的利益冲突,强化彼此的合作行为,为培训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四)有利于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

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大体分为如下几种类型:1.现代农业生产型人才,如种粮大户、农场工人、养殖专业户等;2.现代农业经营型人才,如运用市场法则从事农产品加工、仓贮、运输、销售的从业人员;3.现代农业技术服务型人才,如植保员、信息员、防疫员、水利员、农机修理工等;4.现代农业管理型人才,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公司管理人员等;5.现代农业发展带头人,如农业科技推广示范户、家庭农场主等。不同类型的职业农民之间,还有行业之别和层次高低之分。

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对象,主要包括:有一定文化和技术基础的青壮年农民、农村干部、农业技术服务人员、家庭农场主、种粮大户、农村科技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回乡创业大学生等。这些培训对象成分复杂、个体差异显著。

培训对象的复杂性、差异性,以及新型职业农民类型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提出了多样化、个性化要求。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提供的农民培训是唯一的卖方市场,培训对象只能被动地消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在多中心治理的制度安排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由企业、私人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团体等非政府主体供给。有了丰富的培训产品供给,培训对象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偏好,选择符合自己发展需要的、个性化的培训产品。

(五)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训质量

在单中心治理模式下,政府通常以两种方式为农民提供教育与培训产品:一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教育行政机构、农业部门、妇联等,直接开展相关的农民教育和培训活动;二是政府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威,通过行政命令直接指派一些学校、企业、社会培训机构、农业科研院所等,开展农民教育与培训。无论是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都是由政府单中心决策和分配资源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培训。由于缺乏合理的竞争机制,其培训的质量往往难以得到保证。

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上,市场机制通常比政府控制更具效率。如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应用多中心治理模式,政府、公共组织和私人机构,就都可以提供培训产品和服务,培训资源也将通过市场法则配置,这就势必导致公共机构之间、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以及私人机构之间的竞争行为。为占有培训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优势,所有参与竞争的培训机构和组织,就要通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增加培训投入、改革培训教学方式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培训产品。

当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发展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如何引入市场机制,形成有活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竞争格局。

三、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关键在于形成合理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构建,也应循此逻辑。

(一)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的主体,应包括政府部门、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农村社区、农村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等。在多中心治理结构中,不同主体应有不同的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例如,政府应扮演好“掌舵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信息收集与、政策供给、制度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教育与培训机构应扮演好“培训教学资源提供者”的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师资供给、课程开发、理论教学等方面,发挥其智力优势;企业有场地、原料、设备等实训资源,应扮演好“培训责任共担者”的角色,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实用技能培训的主力;农村社区则应扮演好“组织者”角色,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环境建设、组织动员等方面,做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只有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才有可能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个性化培训需求。因此,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形成一个基于不同角色分工和功能定位的多元化主体结构,是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必要前提。

(二)构建扁平化的组织结构

在农民教育与培训的单中心治理模式中,政府是权力中心,是政策决策的最后“拍板人”。政府通过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建立以控制为特征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管理结构,开展“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事实证明,这种“自上而下”的农民教育与培训,通常存在缺乏针对性、实效性,不但造成了宝贵培训资源的大量浪费,而且也常常导致了培训政策目标的实际漂移。

要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就必须构建一种基于主体地位平等、权力向度多中心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尽管各主体的角色、职责和权利内容不尽相同,但彼此之间并不存在控制和支配关系。政府和其他主体一样,都是这个扁平化的互动治理网络中的一个节点,各主体地位平等。地位平等的各主体,在真诚对话、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做出的培训决策,不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也具有较强的合法性,容易得到各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实际执行。

(三)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

不同工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多中心治理需要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例如,政策工具具有引导、监督、激励、评价功能;制度工具对主体行为具有规范功能;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专项拨款等经济工具,具有激励功能;网络、媒体等信息工具,具有信息、信息传播功能;社会公益性组织、大学生自愿者等志愿性工具,因其公益性和专业性,具有较强的专业支持功能。因此,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须选择多样化的治理工具,形成一个合理的治理工具结构。

(四)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要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际运用,还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这主要应包括:1.政府要转变职能,在政府、社会、市场三种关系中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合作机制;2.畅通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完善的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元主体的利益整合;3.建立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农村社区、社会公益性组织、教育与培训机构、家庭农场主、城乡居民等,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5.建立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源的使用效益;6.建立多中心的监督机制,强化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过程和质量的全方位督查和评估。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作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活动正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我们有理由相信,借政策东风和思维创新,立足国情,构建一个结构合理、运行有效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多中心治理模式,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柏瑛.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9.

[2]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三农”问题 支农惠农政策 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2-0001-01

1 “三农”问题的成因

“三农”问题则指的是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的问题,并且这个问题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三农的问题也是由于近年来现代化的步伐逐步加快而形成的。现在,我国国家处于一个农本阶段,所以,在实现了以城市为主要核心的工业化社会进程中,造成了城乡差距逐渐增大的问题,主要分析起来则有以下原因所在:

现如今,我国的国民经济配置的结构主要是向城镇化倾斜的,而政府则对‘三农’的投资不够。长时间以来,我国国内的农产品的价格,加之生产要素的总价值不是在市场的充足竞争中完成的,而不平等的价钱也同样对农业的整体进展和农民的增产起着重要的影响,我国的财政支出以及惠农政策所占的总体比重也较为底下。拿20世纪八十年代为例,比重大约占据了12%,而在九十年代则只占据了9%左右,二十世纪初仍旧处于比重下滑阶段,并且地方政府对农业的投投资比重更是严重缺少,许多农田水利设备设施也都是在经过了改革开放前期以后的水准,并且由于年代久远和信贷投资不充足的问题,情况更加不乐观。其中,贷款难仍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早在2004年,我国农业的增产总之占据了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5.7%,然而农业在全部的金融机构中来说,所占据的贷款余额不5%。这从而形成了农业生产条件薄弱,对农业生产稳固进行和农民收入的持续提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政策措施,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且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初期,就已经形成了城乡分治的管理体系,并且依照人为的意愿,依照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分割为城市与农村两大地带。依靠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将农村劳动力关在了城市的大门之外,并划分为明显的两个等级,并享受完全相悖的两种政治和经济待遇模式。尤其是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给人们的心理上造成的严重的不平等权利的现象,更加加深了在经济上的不平等。

农民们的不合理的负担过于多,削减了农民们的收入的额度。使得农民本来就低的收入,再加上交一些农业税以及各种名目的费用,造成了许多家庭入不敷出,不堪重负。

2 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的措施

2.1 加深政策的学习

加深政策的学习,应该落实贯彻好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并且必须要有一支针对于党的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的领导班子。判定一个农村党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的水准如何,则重要的标杆之一便是要观察他在走党的农村基础路线以及政策方针方面,对支农惠农这一政策措施了解的彻不彻底,并在事实的工作生活中是够可以掌握好这一政策。根据现如今的群众所反映的一些比如比如违背国家土地承包政策,随便调整、对农户承包地实行回收,迫使农户流转承包地等情况来说的话,则是一少部分的农村基层管理干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策理念意识淡薄,执行政策不够到位所导致的,有的以至于违背了亦或扭曲了党的政策,有损了农民大众利益,对党和政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农村基层干部则必然要对政策理论的学习进行加深,努力提升本身的政知识水准。理的支农惠农政策的精神本质。

2.2 加深规范管理

组织好乡村管理干部人员,根据事实情况进行挨家挨户的排查处理,并详略地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努力做到做到家庭人口,以及劳动力数量间贫富情况,并弄得明白。把惠农的每项补贴金额进行登记,并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送给每家每户的手中。并根据事实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审批与管理,把有关于将粮食直补、粮种补贴、家电下乡等多个种类的补贴款项,直接性的存进村民的存折中去,实行并行式的发放。并经过张贴榜单的方式,保证资金一分不少的发给每家每户手中,从而使得农民享有自身应该享有的利益。与此同时,要在惠农资金上对“专款专用、专项立档”这一准则进行完全有效地落实,并经由乡财政所负责对支农惠农政策进行兑现,实现规范化处理。

2.3 加深监督检查

伴同着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和加强,支农惠农的专项金额也会随之增多,甘肃秦安农业中心在此时得出,应该加深这方面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农民农业的补贴进行排查,并要对基础措施进行投放的促使实行落实,并且,要对有关机构所实行的支农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支农资金的安排处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落实支农项目。

3 结语

我国党政干部团队的主要力量便是我国的农村基层干部,同时也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领头人物,并且也是是党在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者、具体贯彻者和执行者。这就要求我们基层干部要加深政策的学习,加深规范管理,加深监督检查,从而保证党的支农惠农政策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农民群众确实得到实惠,共享改革发展的果实。

参考文献

[1]尹瑞华,黄群.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与解决“三农”问题[A].庆祝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暨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理论研究[C].2010

[2]鲍荣龙,章奇特,吴建国.试论“城乡一体化”与“三农”创新发展[A].第十三届中国科协年会第17分会场-城乡一体化与“三农”创新发展研讨会论文集[C].2011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农业;补贴政策;文献述评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8193

中国农业最早始于炎帝时期,迄今为止已历经八九千年,从原始农业的刀耕火种到现代社会的机械种植,农业从种植种类、种植工具、种植方式到农业制度不断创新与发展。总理在考察农业和春耕生产时明确指出:“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生死存亡。随着国内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农民工进城打工人数不断增加,导致农业生产劳动力的迅速下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急需中国政府加大相应的补贴力度。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为应对复杂不公的国际环境,我国政府全面实施农业补贴政策,关注农业生产利益,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中央必须强化对农民、农业的直接补贴政策”。农补政策实施十多年来,学界对其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笔者搜集涉及农业补贴的相关资料,从研究内容和研究方向进行全面的、综合的分析。

1国内农业补贴政策系统研究

11农业补贴政策的历史研究

新中国成立之后,“农补”范围和力度逐步提高,分析“农补”制度变迁及其演进逻辑,对于完善农补政策理论和制度体系意义重大。张凯新(2013)分析国内“农补”发展的三大历程:1993年之前的“负保护”阶段;1994―2000年“负保护”向“正保护”的过渡阶段。高玉强(2011)提出我国农补政策历经三大时期:一是1950―1978年的传统时期,农业利益受损;二是1979―2002年的改革时期,农业利益逐步得到保护;三是2003年之后的完善时期,农业补贴额度提高,补贴种类和方式进一步扩展。

12农业补贴政策的定义解析

学界对农业补贴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观点,何忠伟(2005)教授归纳出三种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农业补贴政策是贸易保护的重要方式,是政府通过提高国内农产品平均价格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收支干预手段;二是认为农业补贴是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生产者损失利益进行补偿,继而稳定本国农产品市场秩序;三是认为是“政府为保护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对农业所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政策的总称”。徐全红(2006)认为农业补贴实质为国家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来实现农业生产、流通和贸易的调节。学界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对“农补”做了分类。广义农业补贴――即在“绿箱”许可的条件下,重点对农业科技、农业水利和农业环保项目上进行补贴;狭义的农业补贴政策―― “黄箱”政策,特指保护性补贴,如对小麦、玉米等农产品提供种植补贴、出口退税等形式补贴。

学界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合理性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多数专家认为随着中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变化,必须采取合理的农业保护政策来确保国内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如李玉珠(1993)提出的“中国农业需要适度保护”,柯炳生(2001)认为政府应对农业生产者进行直接补贴,刘畅(2003)认为现阶段工业应反哺农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部分学者如林毅夫(2003)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农业补贴财政支出较大,以我国现阶段的综合国力难以长期支撑,且在政策的实施方面也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2]。蔡P(1993)提出以农业贸易自由化代替农业补贴政策,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格调控作用,充分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13农业补贴政策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农业补贴政策《农业协定》框架下进行了部分调整,但仍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发展需要。何燕华(2009)重点对欧美大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做了深入研究,指出“中国农补存在法律缺陷:一是农补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二是农补法律不健全;三是涉农法律内容分散,可实施性较低”[3]。赵颖(2010)进一步指出农补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政策目标短期化、补贴效率难以提升等问题。李晓辉(2012)认为当前我国农补政府支持水平较低、管理体制不健全。葛珍珍(2013)提出农业补贴政策缺乏立法监督,补贴体系不完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14农业补贴政策范围研究

20世纪中期,中国农补形式为“机耕定额亏损补贴”,随后扩展为农用物资价格、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贴。入世之后,农补范围进一步扩大,2004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粮食直补、购置农机补贴和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王艺璇等(2009)分析“四项”农补数据,认为“中国基本形成了收入性补贴和生产性补贴相结合,兼顾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的政策框架,并逐年调整完善各项补贴政策” [4]。郭振宗(2009)根据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应调整种粮直补和大型农具购置补贴政策。

15农业补贴政策效果研究

研究者对农业补贴制度实施效果进行了专项分析,钱克明(2004)通过分析“中央一号文件”实施后各项农业生产要素的具体数据,认为“农补政策体系还不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多”[5]。刘鹏凌(2005)通过对安徽省2003―2004年度农业生产实际数据研究,对农补政策执行结果进行统计描述。张淑杰(2012)以河南省为例从农业收入、粮食生产以及“四项”补贴实施和影响等方面,通过建模及和数据描述等方法评价农补政策效果。

此外,部分学者采用经济学论证方式,以具体农业生产要素数据分析农补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程国强(2003)运用AMS测算了我国农业五年(1993―1998)支持水平,认为国内农补水平上升空间较大。张宏生(2005)采用C-D生产函数分析农业生产要素,主张政府财政应该提高农业补贴额度以及投资力度。

2国外农业补贴政策比较研究

20世纪30年代,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农业生产发展进入低迷时期,经济危机后发达国家进行了农补政策完善,从而促进了本国农业发展。通过学者对美、日等国农补体系的深入分析,为我国农补政策的改革提供实践借鉴。

第一,立足外国农业政策补贴的发展趋势,寻求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未来道路。贺正楚(2005)详细介绍日本农业补贴类型以及在《农业协定》框架下“农补”政策调整方向,为我国“农补”政策改革方向提出了建议。周建华等(2006)通过对美国6种补贴种类(直接收入补贴、差额补贴、反周期补贴等)的深入分析,预测了美国农补政策发展趋势与方向,为我国农补政策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借鉴。

第二,分析国外农业政策补贴政策的结构调整,探索我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改革方向。柯炳生(2002)通过分析美国新农业法案,系统总结农产品贸易国际化形势下农业补贴的调整重点。姜亦华(2005)详细论述国外农业补贴方式和农业补贴政策发展总体趋势,据此提出了我国农业政策补贴的总思路。高志辉(2005)、张宗良(2009)、孟可心(2013)分别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补贴方面取得的成绩,对当前国内农补政策实施面临的困境提出改善建议。学者对国外农业补贴模式的综合分析和深入探讨,为中国农业政策未来发展趋势提供了经验借鉴和理论依据,但农业政策未来的重点领域及农业补贴整体评估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3农业补贴政策的问题与建议研究

31农业补贴政策存在问题

第一,制约“农补”的法制措施少,“农补”程序烦琐。李昌麒、王霞(2009)认为我国“农补”措施法制化制约薄弱,且“农补”程序过多,严重影响了农业补贴效果。第二,“农补”结构不合理,“农补”机制不完善。伍业兵、覃聪(2013)认为当前农补存在:一是结构设置不合理;二是管理机制不完善;三是补贴力度较小等多个方面都存在问题。第三,“农补”方式不当,“农补”对象较少。在方式上“农补”重视保障,忽视了促导作用;在对象上“农补”重视农民,而轻视了农业保护。李昌麒、王霞(2009)对此做了详细研究,并明确指出了农业补贴方面的这两大问题。

32农业补贴政策优化措施

第一,改变“农补”措施的法制现状,精简“农补”烦琐程序。政府通过特定的法律措施,弥补农业补贴法制化缺陷。通过智能化程序设置,精简“农补”烦琐程序,达到农业补贴的时效性发展。第二,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政府应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不断调整农业补贴结构,在结构调整中应更加重视“农补”政策效率和公平原则。政府应重点加强新兴农业、高科技农业的补贴力度,并通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保障制度。第三,转换农业补贴方式,平衡农业补贴对象。农业补贴方式在重视“保障”的同时,更加重视农业的“促导”作用,通过合理化的政策引导来减少农业损失,从而起到政策保障作用。农业补贴对象在重视农民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农业的发展,通过现代化农业模式,促进农业补贴总成本的节约。

4结论

基于国内外学者对 “农补”政策的研究,立足中国“农补”政策现状,探究了“农补”问题及对策,为中国“农补”政策的改进提供了理论借鉴。虽说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相关研究已有一些成就,但仍存在理论体系不成熟、政策实施不明确、执行力度不显著等问题,尤其缺乏“农补”实证研究和“农补”指标评价研究,还需我国政府、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和研究。

参考文献:

[1]何忠伟中国农业补贴政策的效果与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2]林毅夫我国现阶段究竟要不要增加农业补贴[J].现代贸易工业,2003(10)

[3]何燕华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农业补贴法律制度之构建[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09(6)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6篇

“有形”与“无形”,哪只手更有效

1998-1999年,国家关闭了所有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1994年成立了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门经营从农业银行剥离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但随着粮棉购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支农作用出现了弱化;而曾经为抚贫和助农而设计的“小额信贷”本该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却因为缺乏各级政府强有力的经济后盾而几乎失灵,信用贷款是一个古老的金融品种。无论是小额度贷款还是分期贷款,都是金融界通行的一种方式。但是,对于贫困区的贫困户而言,能贷到款简直是天方夜谭。当各路“金融正规军”对农村金融的发展力不从心的时候,始终被国家“严令禁止、坚决取缔”的“民间金融”却看准了这块被“正规军”们抛弃的市场。虽然这类不正规的民间金融不乏金融欺诈与高风险,但大部分民间金融活动还是积极地支持了经济的发展。也就是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生产而非消费或金融投机,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也自发地起着调节作用。

由以上鲜明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到:依靠政府――这只“有形”的手,并不一定能达到它预期的结果,而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却总会想尽办法满足自己的需求。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越位了吗

“政府越位”是指政府的行为超过了它的行为边界,但究竟这个边界是什么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只是在论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理论界普遍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市场亲善论,即市场是唯一和最适用的资源配置机制,政府的作用是为市场交易提供法律基础设施和提供极端市场失灵情况下所缺失的产品(包括执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即新古典经济学的政府调控论);第二种是国家推动发展论,即政府应该规制市场,政府可以作为市场的替代,通过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第三种是市场增进论,即认为政府最积极的作用在于增强和发挥每个人的意志行使能力和经济活动能力,并以一种更有序的方式协调其分散的决策,而不是被动地加以指导或使之无序竞争,从而增强民间部门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其实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领域并不要求遵循同一标准模式,政府与市场既不是敌对关系,也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互补关系,是看它们合力的结果有没有完善了市场机制,提高了市场效率,增进了总体福利。

在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政府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越位、错位、缺位现象。

政府在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的“越位”

由于中国制度结构的强“二重结构”特征,在没有形成有能力与国家谈判的“中间结构”之前,资本积累、投资与经济增长完全成为国家的事情,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安排与演进是服从国家总的目标效用函数的一个因子。因此,政府并没有自觉地把自己的行为限定在市场可调节的范围之外,所以我们所说的“越位”现象也就在所难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路径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1958―1979年,国家完全取代了市场,试图以行政手段来控制和配置全国的金融资源,实现经济、军事赶超战略。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一样,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出纳机”,被自然而然地纳入到了这一制度框架中。但由于这种行政安排的机制与市场机制的严重不协调,致使制度的内在激励严重不足,制度效率下降。为了避免情况的继续恶化,维护国家对金融总体的控制利益,中央银行做出了按区划设置金融机构、收缩金融机构组织规模、实行商业化经营等一系列决定。与此同时,政策性银行成立,以分离商业银行的政策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从农业银行中分离,欲还其“合作社”的本来面目。可以说这次改革表明政府已开始“尊重市场”。但农信社从最初的合作组织到的一个部门,再到国有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再与农业银行"脱钩",恢复合作性质,均采用了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性变迁的方式,都不是真正由社员自愿参与、决策的,在缺乏相应制度基础的情况下,重返合作性质只是一句空话。农信社在几经变迁中,真正的所有者已日益模糊,而被地方政府和信用社主任“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同时其历史上积累下来的呆坏账,和作为目前唯一的农村金融市场主力的身份,又加重了国家对它的“隐性担保契约”,国有银行曾出现的“寻租”、“腐败”现象在这里同样有其生存的土壤。

由农村金融制度变迁的过程可以看出,政府始终在按自己的目标函数来提供制度供给,并没有把市场秩序的建设和效率放在第一位,因此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把握上,政府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越位现象,正是这种越位遭致了市场规律的惩罚,和政府主导型制度安排效率的递减。在与市场的较量中政府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方向,可喜的是,这种调整的结果是政府的逐渐退让和市场力量的逐渐增强。

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建设中的“错位”和“缺位”

在政策性融资上的“错位”和“缺位” 政府在商业性金融上的干预态度,和在政策性金融上投入的不足形成鲜明的对比。政策性金融是政府的意志得以有力贯彻实施的领域,也是最需要政府来弥补市场失灵的领域。政策性金融可以其直接扶植与强力推进功能促进农业的发展,以其逆向选择功能覆盖商业性金融不愿选择的领域,以其倡导与诱导吸引民间和私人资本投入农业战略发展领域,以其虹吸与扩张引导商业性金融的投向……,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业的天然弱质性,广大的贫困人口,薄弱的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科技化的启动等项目急需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持。

但在政策性金融业务上,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仍承担着一部分政策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农业发展银行由最初的全方位支农发展到专司收购资金管理,虽然对农村粮、棉、油收购的流通环节的通畅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粮棉油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也在收缩,急需在业务范围的拓展上,支农工作的开展上有新的创新。在政策性金融制度的建设上,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的保障、优惠政策的落实、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建设上的“错位”和“缺位” 政府是制度供给者,它天然地起着保护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增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的作用。也就是说政府作为“裁判员”,它不应该再是“参赛者”。但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领域的干预,使得它取得了农村金融市场强有力的参赛者的身份。但事实是体制内金融制度所提供的信贷供给远不适合体制外产出的金融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体制外的农村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自发的孕育出了满足其金融需求的“民间金融”方式。对这种市场自发的制度供给,政府不是去规范和保护,而是把它当成对自身垄断金融产权的一种挑战,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威胁,片面地根据其身份而进行“取缔”和“禁止”。在这一点上,政府出现了“错位”,而在农村金融市场机制的建设上,却出现了“缺位”。

在农村金融体制变迁中政府的行为边界

政府行为的金融协调边界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干预行为;第二种情况,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强调政府替代非政府组织进行金融市场协调时采取阶段性和渐退式的政策,即政府协调对市场协调的替代是促进;第三种情况,在市场已相当完善、成熟的地方,强调在金融协调中政府的制度供给和创新行为。

根据以上原理,农村金融体制变迁中,政府的行为边界是:在政策性金融领域,政府的行动力度和范围要继续扩大;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问题上,政府应采取“渐退”的策略;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上,政府应提供制度供给和创新行为。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就是:“以政策性金融为先导,合作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主导的”全新的农村金融体制构造。

对农村信用合作社采取“渐退”策略

现有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早已失去了合作的基础,而商业性经营的性质越来越强,所以可以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根据农民自己的意愿,或改组为股份制的商业金融机构,或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或由农民自己改组为真正的合作制形式等。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历史遗留下来的呆坏账可以一次转出,由财政资金解决。通过这种改革,一方面可以明晰信用社的产权,另一方面解除了国家对信用社的“隐性担保”,寻租者赖以生存的“政策性租金”将不再存在。

对政策性金融采取“强化”策略

这种强化表现为扩大政策性金融的资金来源,可以靠国拨资金,也可以靠发行国债来解决;机构上的强化,及允许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这样既满足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需求,由解除了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部门的干预;政策上的强化,包括政策性金融法规的强化、管理制度的强化、优惠政策的强化等;组织形式上的强化,表现为不仅要有农业发展银行,还可以有政策性的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

对民间金融要以规范、保护和监管等制度性建设为主

民间金融具有产权明晰、服务手段简便灵活、充分利用本地信息资源、服务当地农民的优点,其最主要的缺点是不规范,难管理。因此,政府需要做的是降低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把它们纳入到正规的金融管理渠道中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鼓励金融领域不同产权形式的竞争,根据张杰的分析,多元金融产权形式之间的竞争是金融制度变迁的要害所在(张杰1999)。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运作;对策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农村劳动力科技文化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行政运作机制的推动,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这种传统运作方式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大该领域的改革力度,推行和运用新的运作方式已势在必行。从当前实际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行政运作方式推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难以为继,而在政策法规极不完善和配套的条件下简单运用市场化的一些做法,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这正是我国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领域秩序混乱、矛盾突出、问题频发的深层次原因。为此,需要对有关问题做深入、细致的研究。

一、当前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自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人力资本理论作为现代经济学的一个独立分支产生和发展以来,西方学者对人力资本投资与一国经济增长、经济结构演变、国民收入增长以及个人收入分配等宏观经济问题(舒尔茨,1960;刘易斯,1979;明塞尔,1957、1974;卢卡斯,1988。)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微观方面,美国学者加里・贝克尔(1964)以其深厚的经济分析功力为人力资本理论确定了一般性的分析框架与理论基础,对各种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人力资本投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经济分析,其研究工作极大地促进了人力资本理论的实际应用,西方学者从家庭(个人)活动与人力资本投资、学校教育与人力资本投资、企业活动与人力资本投资等多个角度对人力资本形成的具体途径、方式、方法进行了深入细致而全面的研究。以肯尼斯・阿罗为代表的西方学者所提出的“干中学”理论(learning by doing,LBD)或“边干边学”理论(on the job training,OJT)为基于工作实践的人力资本尤其是专用性人力资本生成提供了又一全新的理论范式,为现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另外,西方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开发及其管理理论则为劳动力的开发培训、运用、成本核算、收益报酬、绩效考核提供了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和操作性较强的方法体系,是有关实证研究和应用管理的又一理论资源。总而言之,“三农”问题虽然是我国特殊国情条件下的专门问题,但国外学者的研究值得借鉴和应用。

在国内,“三农”问题以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问题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研究热点,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的转化及其对策研究又是其中一个非常活跃的领域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已被许多学者的研究结论所证明,但如何真正推进这项工作,促进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参与率,却缺少研究。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更多的需要农民工自身的发展动力。通过完善和改善农民工的整体生存、生产情况,使他们不断融入城市,在满足基本需求、普通需求的基础上,自发的对技能培训这类高层次的自身发展需求给与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为此,国内学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陆迁、姜志德、赵凯(2004)对我国农民职业教育体系构建及其发展政策进行了早期研究,他们认为,在以转入非农产业为施教对象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中,应充分发挥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各方面对于发展农民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形成具有多元化渠道的筹资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退出农民职业教育的具体实施,而把它交由以职业学校(院)为主的教育组织去实施。马桂萍(2004)对农民工培训的制约因素及突破思路进行了研究,认为,当前的农民工培训工作存在认识不到位、激励政策不足以及培训资金缺乏、培训手段亟待加强和培训资源缺乏整合等方面的制约性因素,从机制方面而言,则存在工作机制尚需完善、激励机制功能不强、投入机制需要改进等方面的具体问题。谢捷琼、朱海伦(2005)认为,培训的投入、服务的提供、权利的配置等活动实际上是一个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农民工群体之间的博弈过程,过程中力量对比、时间长短、合作与排斥,都是影响农民工培训政策成效的重要因素。他们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农民工个人、社会办学机构、企业、地方政府参加培训行为进行了经济分析,并提出了在政府有效监管下,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企业(用人单位)基于自身发展需要向劳动力市场发出劳动力需求信息、劳动力市场对有关的需求信息加工整理并提出未来劳动力需求预测、农民工在了解劳动力市场需求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所想参加的培训项目、培训市场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信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培训项目、而各民间培训机构则根据整个培训市场的竞争状况调整其向农民工提供的培训项目,通过竞争实现培训市场需求与供给均衡的农民工培训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基本构想;与此同时,他们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初步对策:开放农民工培训市场,实施多元办学体制,引入竞争机制,增强农民工培训机构办学的责任与动力,促使他们在竞争中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为此,应尽快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民工培训的多元化的政策法规;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培训的投资力度,改善培训和办学条件,降低农民学习、培训费用;实行补偿性人力资本投资政策,相对减少农民支付的成本减轻农民获得技能的成本支出,提高外出就业净收益,增强其外出务工的动力;另外,从克服市场的功能性缺陷与完善市场功能的角度考虑,需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培训市场相关的公共信息服务制度。谢、朱两人的研究,将国内目前该领域的研究向前推进了一步,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对相关实际工作也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曾小舟(2005)、余祖光(2006)、王旭辉(2006)等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进行了研究。周梁(2006)则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现状进行了调查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为本文所确立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对策分析提供了良好的启示、理论基础和方法体系。

二、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与对策实施方向

(一)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农村劳动力素质的培养与提高,历来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的,在国家发展的各个不同时期,都有一些相应的制度与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党和政府对中国农村现代化道路的探索和对农民的关怀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也应纳入整个市场化改革的进程当中。从经济学理论角度出发,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各个参与主体,即政府、企业、社会办学机构以及劳动力个人首先都是具有各自经济利益目标的“经济人”,可以运用“成本-收益”的经济方法对其行为进行经济分析,从而确立一个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方式的经济学分析基础和分析框架。在农民工培训的上述各主要参与主体中,政府、社会办学机构和农民工个人具有较大的经济激励,企业(用人单位)则表现出较为复杂的行为方式。

从政府方面看,在中央下决心整治“三农问题”的背景下,农民工职业培训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新农村建设等有密切关系,是考核各级政府机构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政府机构的核心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在具体的工作中关系到政府对各种资源的行政配置权利,因而决定了各级政府有巨大动力介入农民工的培训过程,因此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要发挥政府配置资源的优势,同时又要防止其权力过大,造成垄断局面。尤其要防止地方政府在利用和微调中央政策过程中造成政策走样和变形,形成地方保护主义。

社会办学和培训机构是一种提供教学培训服务的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主要动机,其所提供的培训服务是一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者兼有的投资行为,在具有多种可选择的培训服务项目条件下,是否积极投资于农民工培训,受其成本-收益核算的严格约束。因此,其投资办学的积极性受政策引导的方向和实际执行效果的影响较大。应该说近年来各地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使社会教学培训机构在和办学有关的场地、设备、管理、税收、广告、劳务等方面均有一定程度的受益。

就社会办学培训机构而言,针对农民工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努力办出教学特色,保证教学质量,是其在竞争激烈的教育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不二法则。在农民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成本由其自己承担的假设下(现实中也基本如此),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质是个人为就业迁移而进行的人力资本投资,是否选择参加培训同样受其个人培训的成本-收益约束,由于选择培训需要支付的成本(如学费、机会损失)通常都是可预见的,因此影响农民工个人培训投资行为的主要因素是培训后的预期收益,而这又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培训后是否能够获得该岗位社会平均水平的工资;二是能否得到这一工作岗位的可能性;而后者显然是决定农民工事实上能否有机会获得岗位平均工资的前提条件。因此,获得岗位的可能性(能否就业)成为农民是否愿意选择培训的关键因素,由此我们又看到就业政策和引导的至关重要性。

从企业(用人单位)这方面来讲,在农民工培训问题上其行为方式是相对比较复杂的。由于农民工文化、技能水平起点低,因而对其所进行的培训中必然包括大量的通用性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这是一种企业不能独享而受训者获益极大的培训方式,而且在劳动者流动的条件下,还会给培训企业带来培训投资流失、增强竞争对手实力、“为人做嫁”的风险,为培训支付成本的企业最终不一定能够获得收益;另外,如果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结果势必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增强农民工与企业讨价还价的谈判资本和博弈能力,侵蚀企业方面的权利基础,这又是企业所不愿看到的;再次,在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事实上这也是农民工主要就业的行业),其产品的生产制造主要依靠简单的劳动技能,人工成本使其成本的主要部分,成本导向的竞争是这些企业竞争取胜的基本方式,培训开支会直接增加其产品成本,所以没有理由可以相信这些企业会有积极性投资于农民工的培训。由此看来,企业缺乏对农民工的培训动力似乎是一种经济理。但是,随着国家产业政策、招商引资政策的调整,一些企业在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压力加大,由于长期忽视基础员工的培训,一些企业在职业技能方面光“吃老本”而无长进,与科学技术和生产水平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在市场竞争中陷于被动,甚至劳资关系也变得紧张起来,这在一些农民工比较多的民营、外资企业中表现更为突出。因此,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漠视员工的基础培训显然也不是一种明智的行为。

从以上对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密切相关的各个主体的行为方式的经济分析可以看到,作为理性经济人,各方主体实际上都有参与农民工培训这一“世纪工程”、“阳光工程”的经济利益动机,但彼此之间又形成了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通过制定出针对性较强的多重制度和对策,来调动不同方面的积极性,推动新时期我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的发展。运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将是今后提高我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效率的基本方式和主要途径。

(二)今后的实施方向

从宏观和微观等不同角度看,当前我国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各个当事主体,即政府、企业、社会办学机构以及劳动力个人的行为方式都有与市场化运作不相适应的一面。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指出当前农民工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各地很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服务;市场中介行为不规范,农民工易上当受骗;对农民工的培训多数时间短、质量差,许多培训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不能满足企业对技术工人的迫切需要;已就业农民工的在职培训十分薄弱,企业普遍没有履行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这些问题充分说明,从我国当前实际看,单方面依靠政府的行政运作方式推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已经难以为继,而在政策法规极不完善和配套的条件下简单运用市场化的一些做法,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一项战略性的目标和任务,其紧迫性正日益加强,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实际出发,今后要立足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展开对策研究,力争在立法、政府职能定位、投融资方式、培训体制、培训机构、培训方法、培训内容、招工用工新机制等几个方面形成一个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对策体系。

为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重要工作,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此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各级财政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科目,加大对农民参加培训的补贴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制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对相关培训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多种优惠政策;整合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形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就业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等。这些都为今后有关对策的实施提出了比较具体的内容,为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农民工培训等一系列工作明确了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Ronald G.Ehrenberg,Robert S.Smith:Modern Labor Economics ――Theory and Public Policy[M].Scott, Foresman and Co,1985.

2、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

3、张凤林.人力资本理论及其应用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6.

4、谢捷琼,朱海伦.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市场运作机制探讨[J].华东经济管理,2005(11).

5、马桂萍.农民工培训的制约因素及突破思路[J].高等农业教育,2004(11).

6、曾小舟.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对策[J].职业教育研究,2005(12).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表明,发展中国家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可能无法培育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诸如政府适当介入金融市场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有助于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问题。改革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借款人的组织化是两种有效的途径。本文针对美国在建设金融机构和孟加拉国在借款人组织化方面的成功经验加以借鉴,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及提出相关建议。

一、 农村金融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农村金融理论发展过程 中 ,经历了 由农 业信贷补 贴论 到农村金融市场论 ,再 到不完 全竞争 市场论的演进 。不完全竞 争市场论 主要 内容是 :发展 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 ,尤其是贷款一方对借款人的情况根本无法充分掌握,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 出一个社会所需要的金融市场 。为了补救 市场 的失效部分 ,有必要采用诸如政府适 当介入金融市场 以及借款人 的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 。对不完全竞争市场和信息不对称 问题的研究成果 ,构成 了农村金融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的基础,为政府介入农村 金融市场提供 了理论基础 。

对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 分析可知 ,非市场要素介入发展 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市场时 ,主要有两点要做:首先要做的是排除阻碍农村金融市场有效运行 的障碍,即改革和加强农村金融机构 ,而不是发放信贷补贴 。其次 ,该理论还强调借款人 的组织化对解决农村金融问题 的重要 性 ,认 为通过小组成员间的相互监督可 以解决道德风险问题,从而消除信息不对 称和高交易成 本问题 ,为新 型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 提供 了理论依 据。农村金融 机构的建设 和借款人组 织化这 两方 面 ,美 国和孟加 拉两国分别有 着各 自的成功之处 ,下 文将分 别针对 两 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 中国实际情况 的差别进行探讨 。

二 、美国经验借鉴与中国现状分析

(一 )政策行的引导作用与非政策行的政策性业务剥离

美 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 ,是 由美 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 ,专门针对本 国农业 发展 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政策性机构 。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且通过信贷活 动 旧的在 于调 节农业 生 产规模 和发 展方向,协助实施农村金融政策。可见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运作模 式是通过信贷 来引导农业发展方向,引导作用才是其本意 。

相 比较中国 的农 村政 策性 银行 农业 发展银 行业 主要业务 为粮棉油 收购封 闭运 行资金管理 一项业务 比较单一 ,这样就不能通过资金 的投放侧重点的不 同而起 到引导农业发展方 向和规模 的作用 。扩大业务 范围 ,真正发挥 出政策性 引导作用 ,应是农业发展银行 的重点发展方 向。对于农业银 行 ,应按其商业银行 的性质 ,剥离农业银行政策性业务 ,将农业银行承担的扶 贫贷款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粮棉油 附营业务 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剥 离出来 ,避免商业性业务和政策 性业 务 的混营 ,以消除农 业银 行 的道德 风险。中国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两者的业务混淆 ,分工不明导致 了内部运行的无效 率。让农业发展银行发挥 引导作用 ,让农业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 ,这样才能各司其职,确保各 自有效运行并更好 的为农村金融服务 。

(二)农村合作金融系资金问题解 决——合并农村信用社与邮政储蓄

美 国农村合作 金融体 系是 由美 国政府 主导 设立农贷专业银 行及其基层机构从 而组 成信 贷系统 。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 组织都是在政府领导并 出资支持建立起来 的 ,随着国家资金 的逐步退 出,现在 的农村 合作金 融 已成为 由农场 主所 拥有 的合 作金融 机构 。可见其最初解决资金 的办法是先 由政府 出资 ,最终 到股权私有多元化。这样 ,一方面保证 了资金来源的持续性 ,另一 方面 ,也形成 了有效 的激励 机制 。

对应 的我国农村合作金融 机构问题是:我国农村信用社自身 由于产权不明晰 、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历史包袱重 、资产质量差 、服务手段落后等因素制约 ,对农村 的金融服务缺乏动力 ,发挥不出应有作用 。而农村金融的另外一支力量邮政储 蓄 ,在农村虽有很在存款上 的竞争力 ,但它没有贷款功能 ,吸收农村资金并 没有用 于农业方面 ,而是走 了别的上存 渠道 ,只存不贷 ,更 加剧了农村资金 的外流 。两者一个资本来源不足 ,一个缺 乏有效 的发放渠道 ,把两者进行有机的结合 ,形成互补效应 ,一 方面 ,可 以将 邮政储蓄从农 村吸收的资金 留在农村 ,切断农村资金通过 邮政储 蓄外流的渠道 ;另一方 面 ,又缓解 了信用社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 。信用社资本充足率的提高 ,将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和竞争 能力 ,克服其 以往 由于资产原 因而难以有效服务农村金融 的问题 。

(三)农业保 险的准公共品属性

早期美 国农业保险是 由私营保 险公 司提供 的 ,但 由于农业保险 的风险巨大 ,其 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 以失败而告终 。为 了帮助农 民对付 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美 国政 府积极参与 了农作物保险计划 。现行的美 国农业保 险完 全 由商业 保险公 司经 营和 ,当然商业保险公 司经营时 ,会 受到政 府提供 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可见对 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 品属性来讲 ,政府的参与与主导 是必不可少的 。

由于我 国农业“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和长期以来对农村金融发展 的抑制,导致农村缺 乏应有 的风 险保 障体制 ,保险公司不 敢涉足农业市场 。但是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按照纯商业化模式运作 ,农业保 险服务具有准公共 品属性 。我 国应把政府主导下的 、政府与商业保 险公 司“混合经营”的模式作为我国农业保险的主导形式 ,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 业保 险制度 ,在政府引导下引进保 险公 司对农业 市场 的参与 。

三、贷款组 织化的孟加拉国经验借鉴与中国现状分析

由于农村多数贷款是小额贷款 ,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和交易成本高 的问题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认为借款人的组织化对解决此项 问题有重要作用 ,孟加拉在这方 面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孟加拉 国乡村 银行 因经 营小额扶贫贷 款而成功获得 2006年 度诺贝尔和平奖 。自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于 1974年创立以来 ,小额信贷受到了当地穷人的热烈欢迎 ,近60%的借款人 和他们的家庭 己经脱离 了贫穷线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 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 的模式。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以小组为基础的农 户组织要求 同一社区 内社会 经济地位 相近的贫 困人 口在 自愿 的基础上组成贷款小组 ,相互 帮助选择项 目,相互监督项 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 。银行根据 借款人的需求发放无抵押的 、短期的小额信 贷 ,但要 求农 户每 星期分期还款 。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在放贷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蓄账户,存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的股份,从 而成为银行 的股东 。这个模式确保 了小额贷款 的高还款率被迅速推广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 的许多发展 中国家 ,成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扶 贫方式 。对于我 国的实际情况而言 ,与孟加拉存在以下不 同之处 。

(一)经 营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的专门机构

中国没有像 孟加 拉 国乡村银 行那 样 的金融 机构 专门经 营小额扶贫贷款业务 ,而现有 的金融机构不 愿经营这种业务 。因为农 村小 额扶贫贷款风 险大规 模小 、质量差 、成本高 、收益低 ,银行成本与收益不匹配。孟加拉经 营小额贷款 的机构都是在政府扶持下发展起来 的,在经营 中都给予一定 的补贴 。中国缺乏这样 的机构 ,导致贷款人的缺位。要想实现借款人组织化,先得建立类似 的机构 ,同时 ,起初政府对其应该给予必要的支持 ,再经 营中逐步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最终 ,让借款人参与进来成为其股东 ,形 成 一 系列 的约 束 激 励 机 制 。

(二)贷款对象

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要求农民以小组为基础 ,形成同一社 区 内社 会经济地位相 近的贫 困人 口在 自愿的基础上组成 的贷款小组 ,从而形成 “利益 均沾 、风险共担”的机制 。中国没有 以农 村社 区为单位把贫 困农 民组织起来形成贷款小组 。这样就无法解决 因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而引起 的监督信息 费用太 高的问题 。我们 可借 鉴孟加拉 国的经验 ,对 于我 国以乡村为单位的行政划分进行有效组织 ,构成类似的贷款小组。由于同一 乡村 内部彼此更加 了解 ,并能很好 的互相监 督 ,这样就减少 了信息 的不对称及道德风险问题 。

(三)选择项目

孟 加拉国的农 民贷款,组相互 帮助选择项 目相互监督项 目实施 ,相互承担还贷责任 。贷款d-,组的成员如果想获得贷款,必须先选好项 目;如果 没有 项目,则 申请 不到贷款 。中国的小额扶 贫贷 款一般都 不要求农 民先有项 目。在这种情 况下,贫困农 民在得 到贷款后很可能会用 于非生产方面 ,如看病 、为小孩交学费或家庭其 他支出等 ,这样还贷就没有保障 ,难 以保障专款专用 。可见 ,贷款 的 目的并不 只是简单选择对象发放款项 就行,而应该在贷款之前 ,就考虑贷款质量的问题 。让贷款成为获取利润 的资本 ,而不是救济款只能解一 时之急。

(四 )贷 款抵押

中国的额 扶贫贷款 一般 都要 求农 民有抵 押品 ,但 贫困农 民连维持 生计都 比较 困难 ,没有财产给银行抵押 ,他们 自然难 以获得小额扶贫贷款 。孟 加拉国乡村银行根据借款人 的需求发放无抵押 的 、短期的小额信贷 ,但要求农 户每星期 分期还款 。在放贷 的同时要求客户开设储 蓄账户 ,存款金额达 到一定程度 的时候必须购买孟加拉 国乡村银行 的股份 ,从 而成为银行的股东 。确保 贷款人 与借款人利益一致 ,促进还款积极性 。所 以 ,应该把重点放到还款上而不是贷款上,确保贷款的 良性循环是关键 ,单一的抵押只能压缩贷款 ,帮助不 了切实需要贷款的农 民。

综上所述 ,一方面,我国应把重点放在农 村金融机 构的建设 上来 ,通过金融机构这个 中介来支持农村 的发展 。国家直接参 与并不利 于从 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 问题 ,只是一时的扶助。只有机构 自身能够保持 良好运行之后 ,才能和农村发展形成互动作用,良性循环 。另一方面 ,应尝试贷款组织化 ,支持协助建立相关机构 ,并把重点放到引导贷款应用于好的项目,变为能够盈利 的资本,这样才有助于贷款 的健康运转与归还 ,也 确保 了贷款组织化 的持续性经营。

参考文献

[1]朱文,王芳.《农村金融理论的政策主张评述及对我国的指导作用》.《乡镇经济》,2005,(10)。

[2]肖雪.《农村金融发展模式研究综述》.《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O1)。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9篇

(北京农学院文法学院,北京102206)

摘要:为明确沟域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笔者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核心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述,从而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理论阐释和论证,以期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丰富和完善有所助益。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和相关理论研究表明,有关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尚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笔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并在有关沟域经济既有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整体解释的方法,从社会现象和制度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了重新解释。沟域经济在本质上属于农村经济,具有区域经济的属性和强烈的地域性特征。在此基础上,笔者对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及其对法治的客观需求进行分析和论述,同时重点讨论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及其2 个核心问题——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农民的权益及保障。通过论证和分析,明确了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沟域经济;农村经济;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F413.1 文献标志码:A 论文编号:cjas14120026

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4 年度社科计划项目“北京沟域经济法制保障研究”(SM201410020004);北京农学院2012 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问题研究”(QKZ2012006)。

作者简介:赵志毅,男,1975 年出生,山东临清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基础理论、农村经济与土地法律制度。通信地址:102206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农路7号北京农学院法学系,Tel:010-80799490,E-mail:sdzhaozhy@126.com。

收稿日期:2014-12-16,修回日期:2015-02-23。

0 引言

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新生事物,沟域经济率先在北京地区被提出,并在北京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实践中渐进推广,创造了山区发展的“北京经验”[1]。北京沟域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在客观上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山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实践典范。从这个意义上说,立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就沟域经济一般性的理论进行考察和分析,无疑对沟域经济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

事实上,有关沟域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努力是与沟域经济的提出和实践相伴而生的。但是,从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来看,绝大多数研究都集中在北京沟域经济的基本内涵、发展模式等技术层面和领域[2-3]。从制度构建的角度看,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也仅仅是围绕着沟域经济的政策体系以及山区政策的演变来展开的[4-6]。在当前中国全面深化改革事业不断推进的历史大背景下,从制度构建与规范的角度,对沟域经济进行认真研究并凝聚共识已经刻不容缓。尤其是随着依法治国基本理念的广受重视和加快推进,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中必须严肃对待的一个重要课题。

基于此,笔者在对沟域经济相关既有研究认真检视的基础上,从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入手,就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议题展开分析与论证,以期为沟域经济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发展提供理论上的解释与支撑。

1 沟域经济再认识

1.1 沟域经济既有研究及其检视

从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学说理论上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未尽一致。从既有研究来看,较具有代表性的主张和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有学者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态[7-9],认为沟域经济以特定的山区沟域为其得以存在的地理空间,以该特定地域空间范围内的内聚力及其发展变化为其发展基础。以实现山区经济增长与发展为目的。沟域经济得以产生经济及社会效应,端赖于沟域经济存在于特定的地理空间,且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以及在此基础上由其地域特色与其他历史、人文、资源等要素相互融合,进而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产业链。从这个意义上讲,沟域经济属于区域经济的范畴[10]。具体从北京地区沟域经济发展的经验来看,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北京沟域经济是在城市发展的推动下形成的,形成了以生态涵养及保护为基础、以生态建设与休闲旅游产业为引领,将生态保护、旅游观光、经济发展和人文价值集于一体,并通过统一规划、形式多样、产业融合、集约经营、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等方式而打造沟域经济发展产业带[11-13],实现了山区发展与农民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形态既有外延式的发展,也有需求拉动式的探索[14]。

也有学者从经济发展模式的角度出发,认为沟域经济是北京在山区农村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崭新的山区发展模式[15-27]。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沟域经济是以山区沟域为单元,以某一特定沟域范围内的自然景观、历史遗迹以及产业资源为基础,以农业观光、民俗文化、养生休闲等为内容,经过统一规划,从而建成内容多样、形式各异、产业融合的沟域经济产业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聚集规模和效应,最终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这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突破了区县行政区域的限制,形成了具有地域特色的产业带和聚集区[28]。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沟域经济就是在以交通主干道、水系流域、镇域村落等经济发展轴线的沟域内,通过优化配置资金、劳动力、土地、信息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保护、治理和开发沟域内各种资源,建设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具有自身特色的山区经济[29]。凡此种种,笔者于此不再赘述。

从既有研究对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表述来看,无论是将沟域经济界定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将其解释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基于此种思维范式而对沟域经济进行界定与解释显然都受到了区域经济概念的影响。因此,对沟域经济的已有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终究不可能脱离区域经济学概念谱系的藩篱。另一方面,为了能够使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和本质特征经由概念界定本身而彰显,诸如上述对沟域经济界定的繁冗且相异的语言表述也就不足为怪了。当然,如果站在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理论立场上,这种试图为了揭示沟域经济的本质而进行概念界定和内涵阐释的努力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应该拍手称道,但是问题并非就此结束。一旦将观察问题的视角从区域经济和区域发展的视野和角度脱离出来,并将沟域经济置于更为宏观的整体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这时就会发现随着观察问题视角的转移和拓宽,对于沟域经济的概念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也会发生相应的一些微妙变化。换言之,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客观的经济社会现象,那么关于沟域经济已有的概念描述和内涵阐释并未注意到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与制度规范之间的联结,因此有必要对沟域经济的内涵进行重新审视。

1.2 沟域经济内涵的再认识

如果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来看待,那么对于沟域经济内涵的认识就需要进行检讨和反思。因为如上所述,既有研究关于沟域经济的界定和解释无不以区域经济的概念知识和思维范式作为其分析和论证的基本框架和思考路径,由此也就决定了其更多的集中在沟域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但是当就某一种经济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的时候,除了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赖以表现的实践本身进行考察和研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要对这种经济社会现象的实践参与主体的获益期待及其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进行考量。很显然,后者不可能运用诸如沟域经济发展模式等技术性的手段和工具来进行分析、阐释和选择,而只能寻求沟域经济发展所需的制度性规范对沟域经济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调整、确认和保障。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沟域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因此沿循制度建构的思维范式和路径,笔者认为,对于沟域经济的认识可从以下3 个方面展开。

(1)沟域经济的本质是农村经济。沟域经济是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创新。从北京农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建国以来,北京农业主要经历了传统的农区型农业、城郊型农业和都市型农业3 个阶段[30]。这种发展历程的重要标志和特点在于农业功能与发展方式不断获得拓展,即从传统的种植业为主的农业生产功能的单一化到农业生态、生活、生产功能的多元化发展。而沟域经济正是在北京山区农业功能日益拓展的基础上为适应都市型农业发展而产生的。无论将沟域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发展形态,还是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抑或是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我们都必须看到其产生、存在和发展都离不开“山区农村”这一物理空间。由是观之,农业、农村、农民依然是沟域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根本性问题。换言之,“三农”问题不仅是沟域经济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且是沟域经济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山区农村为沟域经济发展提供了特定空间,都市型现代农业构成了沟域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内容,而农民则必然是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的主体。沟域经济建设和发展必须立足山区实际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思路和办法[31]。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经济依然是沟域经济的本质。

(2)沟域经济的属性是区域经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照搬苏联模式到实行改革开放的发展历程。相应的,在经济理论上,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也经历了从“均衡发展”到“非均衡发展”,再到“非均衡协调发展”的演进过程[32]。这种国家经济整体发展的格局和演进无疑给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机遇与挑战。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山区农村发展的封闭性。同时,“非均衡协调发展”理论在实践中不仅使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得以应用和深化,更为重要的是“构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经济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运行机制的最佳模式”[33]。这对于资源(要素)禀赋丰富但经济效益得不到发挥、经济发展模式单一却又期冀农民尽快富裕的山区农村而言,如何将市场开放、区域发展、生态保护、持续发展、农民受益、社会稳定等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中得以综合并加以协调,从而实现山区农村区域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农民致富的理想和目标,自然也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山区农村区域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与挑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在实践上回应并检验了这些问题与挑战。简而言之,国家关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区域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为北京山区沟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可能;同时,北京沟域经济的发展实践又从客观上对这种顶层设计进行了验证。正因如此,沟域经济的属性自然也就非区域经济莫属了。

(3)沟域经济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众所周知,区域经济学理论特别注重生产要素、经济活动和空间距离3 个基本要素。因此,作为区域经济表现形式的沟域经济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天生的地域性特征。沟域经济的这种地域性特征具体表现在其必须依赖特定地区的“沟域”作为其发展载体和空间区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沟域首先是区域的概念。从区域角度来理解,沟域就是以山间沟谷线状区域为中心向两侧延伸,两侧山脊为分界线的相对闭合区域。一般而言,干流河谷、大沟谷及黄土台底处一般较宽,是较理想的村庄发展空间,也是山区经济增长的重要区域,是山区经济发展的基础平台[34]。因此,沟域经济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也就决定了其必然要以特定的“沟域”为单元,通过发掘并利用“沟域”内的资源禀赋,经由要素流动与聚集、梯度推移和增长极、点轴开发与产业布局等多种形式,进而实现山区农村经济活动的多元化、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似乎这也是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大都以北京山区作为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2.1 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

前已述及,关于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多将研究的视角和重点集中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内涵、模式等技术性层面。除此之外,也有学者从政策对沟域经济的外部援助和支持作用的角度切入,对沟域经济政策援助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研究[35]。

尽管有关沟域经济的既有研究绝大多数都带有强烈的地域性色彩——多以北京山区沟域经济发展实践作为考察依据和样本,但是这些关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理论研究的努力对沟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较为有利的理论支撑和依据。随着北京沟域经济发展实践的不断丰富及其所产生的域外效应日渐明显,沟域经济发展对制度规范理论的需求也就愈加强烈和突出,这就涉及到2 个极为重要的研究领域:沟域经济政策和沟域经济法治。

无论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还是区域经济发展,执政者的施政政策都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对于沟域经济发展而言,亦是如此。相比沟域经济的政策问题,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与法治保障对沟域经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和紧要。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问题研究的展开,离不开对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相互关系的妥当性论证。换言之,对于沟域经济法治意涵的探讨和论证是对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相关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以及阐释的前提和基础。

基于此,笔者认为,沟域经济的法治意涵,旨在通过探讨作为山区农村经济发展创新的沟域经济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进而明确沟域经济遵循法治路径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使得沟域经济法治保障制度得以构建和完善,最终实现沟域经济依法发展、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的初衷与目的。

2.2 沟域经济的法治需求

如上所述,沟域经济是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农村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农村经济创新。因此,作为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沟域经济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市场经济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 年10 月23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经济社会现象的沟域经济亦应满足法治的本质需求。质言之,沟域经济与法治的关系在于沟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的路径和方式,同时山区沟域经济法治发展和完善又构成了国家法治整体发展和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沟域经济发展需要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取决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而且也取决于依法治国的外部需求和法治发展环境。

即便是热衷并推崇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经济学理论和实践,也无不承认国家(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干预(调控或者监管),并且国家(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已经从“凯恩斯理论”的实践中得到了切实的验证[36]。国家(政府)如果对市场(经济)采取放任的态度,市场风险的扩大极易引发经济问题,这已经成为经济学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普遍认同[37]。必须承认的是,当经济运行和发展遭遇某种障碍或者陷入某种困境时,国家干预经济的通常做法就是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或者出台新的经济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调整已有经济政策还是出台新的经济政策,政策的决策过程必须要符合法治的要求并且必须遵循法治的路径。这不仅是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的要求,而且也是国家法治发展的根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政策的合法化,并进一步为政策法律化提供前提和基础[38]。因此,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沟域经济对法治的需求是一种必然。

在沟域经济沿循法治路径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角色定位、政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沟域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农民主体的权益保障、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实现以及吸引社会资本的优惠与保障等构成了沟域经济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其中,如何规范政府的权力和保障农民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沟域经济法治发展的2 个核心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对法治存在着必然的需求。

3 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

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表现形式,沟域经济在发展模式选择上具有多样性,在资源禀赋发挥上具有个异性,在地理空间上具有地域性。尽管如此,不同的山区沟域在追求特色产业和个性化发展的过程中,又呈现出沟域经济这种经济社会现象所具有的目的和价值的趋同性,即以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资源禀赋循环利用、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为其发展目标和方向。要从整体上实现沟域经济发展的这种目标,就需要从制度规范上着手构建使沟域经济得以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沟域经济的法治保障问题是事关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发展沟域经济的重要理论课题。

在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大背景下,关于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探讨将会涉及到众多的议题,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财政税收问题、政府的作用及其权力规范、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地流转与保护、林权改革与发展等等。笔者无意对沟域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法治议题一一展开讨论,在此仅择其要者进行分析和说明。

在笔者看来,就沟域经济法治保障的理论研究而言,目前最为迫切和紧要的莫过于以下2 个方面:一是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农民的主体权益及其保障。

3.1 政府的地位与作用

经济学理论和实践都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是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自我调节可能会失灵,进而导致经济危机或者经济倒退,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运用“看不见的手”通过经济调控来主动干预经济。作为现代经济学理论基础的“凯恩斯理论”对此提供了充分的理论论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为政府积极主动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上的基础,并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期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

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实践的范畴内,则更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规制,正所谓“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由此可见,在法治的思维逻辑框架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权力滥用的风险及其防范。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基本法治逻辑中,政府的“积极主动”必须经由法律的授权,否则即为无效。基于这种分析和认识,笔者认为,对于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廓清。

(1)政府在沟域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从整体的国民经济发展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但是在农村经济领域内,必须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政府对农村经济的态度和行动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发生在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明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农民自发开始的,但是最终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实行,这与政府的积极肯定和推行是分不开的。因此,就当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发展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肯定和积极推行,仅仅依靠山区农村和农民凭借自身力量是不可能获得快速发展的。因此,在目前山区农村沟域经济发展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积极主动干预经济的优势,才能保证山区沟域经济尽快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换句话说,在沟域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应当承认政府的主导地位。这一点在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非常好的体现。

(2)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在沟域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居于主导地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就必定要起到主导作用。从政府的职能定位和权力规制的角度看,政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是引导山区农村和农民充分认识自己所在沟域的地域特点、资源禀赋、潜在机遇等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本沟域特点,在遵守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开发、建设独具特色的沟域经济模式。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一沟一品”、“一村一品”、“一沟一业”等沟域经济发展样态都是在政府的引导下逐步发展起来的[39]。事实上,如果在沟域经济发展中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客观上也就意味着计划经济模式的回归。这显然与当代中国积极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背道而驰。

(3)政府供给政策的法治化。任何经济领域内的改革和创新,在最开始都需要获得某种政策上的支持,否则这种改革的尝试和努力注定不会取得明显的成效。因此,在沟域经济的发展中,政府必须提供相应的政策予以支持。在北京山区农村沟域经济的探索与发展过程中,政府相关政策的及时供给不可不谓值得赞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供给政策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要求。这至少包含2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制定政策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二是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得与强行法的规定相违背。

3.2 农民的权益及保障

沟域经济发展的初衷和目的归根结底都是为了满足作为沟域经济主体的农民的利益诉求,实现农民生活富裕,使农民从沟域经济发展中真正获益并享受由此带来的实惠。可以说,农民致富是沟域经济发展的最终落脚点和判断标准。因此,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就成为沟域经济法治保障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认并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1)尊重农民在沟域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农民通常是世代在某个特定山区沟域生息繁衍,沟域内的自然资源禀赋是其衣食住行的来源和保障。因此,农民也就自然是山区沟域经济的主体,如果发展沟域经济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仅沟域经济发展所必然需要的劳动力资源得不到有效保证,而且会导致沟域经济发展的目的缺失。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得沟域经济发展从可能变为现实。

(2)尊重并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从北京沟域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由于不同沟域的地理空间位置、自然资源禀赋、历史文化传统、区域功能定位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并且山区农村历史发展和现实中,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已经为法律所明确,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对于现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为农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益,在发展沟域经济的过程中,要予以尊重并依法保护。

(3)尊重农民的自主决定权。作为沟域经济的主体,在政府主导下发展沟域经济,应当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并分享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能因为政府居于主导地位而忽视农民的自主决定权。相反地,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由农民自主决定与其利益相关的事务。例如,为满足沟域经济发展需要而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就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不可在政府主导下强制进行农村土地流转。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背。

4 结语

北京沟域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沟域经济作为山区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一种创新,不仅使得区域发展和区域经济学理论得到了实践的检验,而且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国情的一种经济社会现象。沟域经济的创新发展在客观上满足了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同时也符合北京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北京空间立体功能区划的要求。沟域经济对于山区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原北京市委书记刘淇2009年8 月到平谷区进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沟域经济发展”专题调研时所指出的,“沟域经济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以旅游产业发展为龙头,为浅山区生态涵养发展、农民自力更生致富探索出了一条新路”[40]。从社会进步和制度发展的角度,在法治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路径的背景下,以北京为代表的沟域经济发展中的法治保障问题亟需理论上的解释和累积,并在此基础上为沟域经济制度的法治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对于本文未能论及的相关议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且系统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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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功能,金融体系,新农村

 

1问题提出

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是每一届政府施政的最大重点和难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均需农村金融的支持(林毅夫,2003)。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资金高度稀缺的经济地域,农业是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产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本高度稀缺(温铁军,2001)。据统计,近年来通过金融渠道和邮政储蓄渠道每年实现的农村资金净流出总额约为4000亿元左右(何广文、欧阳海洪,2003)。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何广文,2009)。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构成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内外学者多从强化供给,完善体系等方面提出解决途径,如闫先东、魏晓丽(2009)提出需强化金融机构政策性功能,同时深化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民间信贷组织,允许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王彬(2008)从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角度提出合作金融形式的重构金融论文,提出通过强制性的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来满足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可行性不高,必须打破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研究较少,大部分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主要是着眼于金融总量、结构、制度等方面,而把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子范畴,从金融功能的视角研究各种金融体系构建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弊端有哪些?如何构建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对于这些问题本论文将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2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的现状

本文就金融体系的设立对象及设立目的不同,把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政府设立非营利性政策性金融体系;民间自发设立非盈利性合作性金融体系;盈利性商业性金融体系。

2.1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目前的功能状况,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所应该具有的功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出现了“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支持农业发展”的现象。这是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最大的缺陷。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筹资功能弱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贷款,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特别是无法获得发放农业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资金,不适应农业政策性金融长期发展的需要。1993年和1996年,农业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后, 其涉农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更是逐年降低,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大大弱化。

2.2商业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1)对于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业务稀少单一,成本高收益低,各商业银行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在农村投入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的“倒吸”,使大量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

(2)邮政储蓄方面,国家《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以及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之前,邮储是“只存不贷”,使得大量农村存余资金大量集中于政府手中被用于其他行业而非农业。

(3)民间金融方面,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使得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大都追求资金的高时间价值,容易引发“高利贷”的出现金融论文,使得农村的融资成本高,农民承担不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民间金融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4)农业保险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也有过长足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盈利性目标最终不堪承受高风险低回报的压力,纷纷撤离农业保险市场。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保险基金规模较小,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为农保险制度不尽完善。这些都是得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充足的保障,农业发展艰难。

2.3合作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性金融已经失去了其合作的性质。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为农村银行,实行商业化管理,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由于非农化倾向不断加强,农户间互助合作的性质不断减弱。

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受参与人员的资金、信誉等方面的限制,成员规模及适用范围局限性很大,实际运行中由于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定位有问题,一些互助社也面临着吸存难、内部管理混乱、合作性减弱、内部人控制初露苗头以及外部环境制约发展等问题。

3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原因分析

政策性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体系、合作性金融体系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并没有发挥降低农业投资风险,提高农业资金有效配置的功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国家长期政策发展导向、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等方面。

4.1 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

(1)农民信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投资风险高。我国农民整体素质较低,一些农户的和农村经济组织信用观念淡薄,加之金融机构没有健全的?突信用体制,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巨大,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涉足信用状况不佳的农村市场,农村经济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缩小?

(2)农业边际收益低导致金融收益无法提高。农业较低的边际收益使得金融产品的成本无法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我国各大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改制,各经济主体均以追求经济利润为最终目标金融论文,依据比较利益来分配资源,使得农业自身积累的资金很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出现所谓的“抽水机效应”。

4.2 国家长期倾向的工业化政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本国经济、加快工业化进度是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农业对工业给予的资金支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动用一切力量来支持工业化进程,不断压挤农村剩余资金达到以农促工的目的。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仍可通过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来增加其在工业领域内的投资。国家的这种长期政策性倾向造成了农村金融匮乏,资金支持严重不足的历史烙印。

4.3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

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功能、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等方面远落后于城市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受人才、交通、通讯、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其资金利用率低,金融服务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户纷纷跑到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流失了大量资金。

5 基于功能论的金融体系重构相关政策建议

只有通过体系重构来加强农业金融业务的利益性,同时通过担保来降低农业风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以下从五个方面来分析:

5.1创新“银银”合作方式加强金融机构间功能整合

(1)创新贷款方式。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的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先进经验,考虑逐步实行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银行联合贷款的办法,即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投资项目发放基础性贷款,使之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诱导商业性金融的进入。

(2)创新担保机制,动员商业银行及其它社会资金流入。通过为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从而以少量的资金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入农业和农村。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风险基金,鼓励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创新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模式,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充分发挥。一是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企业所持有的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对象相关的短票据进行贴现。二是对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持有的上述票据进行转贴现。三是商业银行因向农业生产领域发放符合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和条件的贷款而持有的票据进行贴现。

5.2创新“银企”合作方式促进金融体系功能实现

(1)研究和利用好“市场需求—利益主体”互动联系机制金融论文,通过“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等模式,促进“其他职能机构+农信社”合作模式的发展。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分金融业务通过外包形式给非金融企业,如将信贷营销职能转包给信贷经纪公司等,探索“银企”间的金融合作方式。

5.3创新“银政”合作方式保障金融体系功能运行

(1)利用地方政府拥有信息网络等资源优势,建立农村村民信用体系与信用评估,以期降低农村贷款风险。加强法律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加强信用教育,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体系构建,促进农村金融环境的良性循环。

(2)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完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2]李树生、施慧洪.论金融本质与农村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3]闫先东、魏晓丽.在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现代农村经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4]张兴旺.关于我国农产品市场问题的几点认识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9(1)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著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 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户;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0025806

1引言

作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流转得到了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视,各地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林地流转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11月,全国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6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6%。在全国2500多个林改县中,超过40%的县建立了林权交易服务组织。但是,目前林地流转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处于起步阶段,农户对于林地流转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政府配套政策有待完善,林地流转中的不规范现象仍然较多。而林地流转政策是否有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正外部效应,不仅取决于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本身质量,也取决于政策受体的农户对其的接受度。只有在农户认为林地流转政策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满足其政策期望的基础上,相关政策才能相对顺利地产生政策效果,影响农户的经营决策行为。为此,本文通过研究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一方面发现现有林地流转政策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探讨;另一方面则结合农户的政策期望来完善现有相关政策,提升政策质量,使政策更好发挥效用,从而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发展。

2文献综述

现有关于林地流转的相关研究,总结起来可以归为以下5类。

(1)张国明、朱介石(2007)、沈文星、佘光辉(2006)、谢屹(2009)、梅秀英(2012)、郑尹夫等(2010)、李娅等(2007)、孔凡斌等(2008)、华启清等(2006)等对林地流转背景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分析。

(2)李延荣、周珂(2008)、孔凡斌等(2008)等、陈吉山(2013)、廖林芝等(2013)、康小兰等(2013)等均从林地流转现状、问题展开研究,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3)在理论基础方面,周新玲(2005)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分别从产权转让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市场失效理论和价格管制理论进行阐述。柯水发等(2012)基于农户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运用帕累托最优、“安全第一”和“风险回避”生存伦理、禀赋效应、预期效应和心理账户等微观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理论,对林地流转进行研究论述。随着研究的深入,董加云等(2012)、卢川(2013)等认为需要在林地流转实证研究中区分林地的转入和转出,不能笼统地研究林地流转。同时,需要将少林地区的集体林权改革纳入实证研究范围,突破江西、福建、浙江等初期试点改革省份,引入新的研究方法,重视对林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研究等等。

(4)林地流转市场方面,戴星翼、江兴禄(2006)提出了三级市场,尤其是其中的林地资本市场,包括林权抵押市场等。在市场发育程度方面,梁明莲、江明峻(2004)认为我国林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林地流转案例中仍然存在着违规现象。因此,王礼权等(2006)建议应该建立林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扶持和培育林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构建信息平台,降低林地流转交易成本。

(5)影响林地流转的因素研究方面,廖文梅等(2010)、陈丽明等(2011)、柯水发等(2011)、李挥等(2012)、李娅(2013)等通过运用实地调研获得的数据,采取计量模型分析的方法,对影响农户流转行为的因素进行了分析。

满意度研究文献主要涉及研究方法及影响因素分析两方面。在满意度研究方法方面,熊伟等(2013)、李林等(2010)、兰冲锋等(2013)、马珂等(2013)等均构建模型对满意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满意度影响因素方面,李志等(2005)、林晨(2013)、柯水发等(2013)均采取实地调研数据,利用模型分析了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在国外,满意度的研究作为组织行为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研究范畴,起步较早。Karthik N(2007)、Jen-Te Yang(2010)、M. Joseph Sirgy等(2000)、James Fredericks Volkwein and Ying Zhou(2003)等运用Amos回归分析方法,进行满意度的影响因素分析,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目前,各学者通过不同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对林地流转的研究逐渐深入。但我们看到,目前大多数研究仍然停留在对是否发生林地流转的研究上,研究对象有待向政府、基层自治组织等利益相关方拓展,研究内容有待向林地流转系统的各个环节延伸,从整体或部分环节入手。在满意度研究方面,对第三产业的服务满意度研究较为丰富,方法也各有特色,但对政策满意度的研究仍然较少,现有国内外研究中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有一些初步的涉及,例如对政策的期望值、政策优化,也有个别研究对政策满意度进行简单的描述性统计,但运用计量方法对实地调研数据进行政策满意度研究的不是很多。为此,本文以农户为视角,并结合政府林地流转政策,研究江西、福建两省农户对现有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并进行地区比较分析,一方面可以在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研究方面进行有益尝试,另一方面也丰富了林地流转情况的地区比较研究。本研究将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分成“非常满意”、“比较满意”、“满意”、“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5种情况进行回归分析。

3调查地基本情况及数据来源

3.1调查地基本情况

江西省奉新县位于江西省西北部,属典型的丘陵山区地形地貌,是全国重点林业县。全县有林地总面积8.73万hm2,其中毛竹林面积4.35万hm2,活立木蓄积量503万m3,毛竹蓄积量8000万支,居江西省第二,全国第五,森林覆盖率达到63.7%。近年来,奉新县不断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竹子之乡、中国苗木产业示范县、江西省林业建设先进县等称号,林地在当地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江西全省林地市场的整合和激活,当地林地林权流转日益活跃。截至2011年11月,全县共进行山林流转面积达到7.025万亩,其中集体林地1.26万亩,农户自留山、责任山4.857万亩,交易金额12405.49万元。在政策方面,奉新县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林业贷款的政策,探索出一条依靠企业和大户带动林业贷款的模式,鼓励林业贷款联户担保模式,有效缓解了农户资金投入不足和降低了林业投资风险。同时,该县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对林地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向林区农户散发《林业知识宣传手册》15000本,有效提高了农户对林地流转相关政策的认知程度。

福建省永安市位于福建省中部偏西,是三明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作为全国南方48个重点林区县(市)之一,同时也是福建省全国林业改革与发展试验示范点,永安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382.5万亩,其中有林地面积365.8万亩;森林总蓄积量2126万m3,森林覆盖率达到83.2%,排名福建全省第一。2005年,永安市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负责林权登记管理、林权抵押、林权资源评估、林业科技与法律服务、林业劳动力培训等工作。同时,当地也积极探索尝试各种村、民、企合作模式,农户可以依靠林地入股或者出租林地等方式享受林业收益分成,有效缓解了以往林地经营分散、生长周期长等因素造成生产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3.2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于2011年7月以及2011年12月课题组成员对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和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农村的随机抽样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涉及的内容有:2006~2010年这5年期间该地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社会经济情况、林地条件、林地流转意愿、对林地流转认知及满意度等方面的数据。

本研究的调查抽样分成4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遵循简单随机抽样原则,其余层次遵循分层抽样原则。首先,从目前已经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其配套改革的省份中,选取最有代表性的江西和福建两省,并分别从中简单随机抽取宜春市奉新县和三明市永安市作为两个样本县。其次,从奉新县所有乡镇中随机抽取了甘坊镇、罗市镇和柳溪乡等3个乡镇,从永安市中随机抽取了贡川乡、燕南乡、青川乡、小陶镇和上坪乡等5个乡镇。然后,从奉新县的3个乡镇中随机抽取了船坳村、上村村、干坊村、球庄村、岗下村和兰田村等6个行政村,从永安市5个乡镇中随机抽取了团结村、永浆村、龙共村、大坂村、百岂丘村、罗溪村、柯山村、丁海村、龙吴村、炉丘村、大丘村、沧海村、丰田村、槐辅村、过坑村、黄景山村、三溪村、三房村、青水村等19个行政村。在选择乡镇和村子的时候,为保证样本的多样性,需要保证该乡镇和村子与最近城镇和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多样性。最后,从上述25个村子的260户农户进行随机问卷调查。通过对回收问卷的整理和筛选后,最后选出有效问卷共241份,其中江西省120份,福建省121份。在调查地区的25个行政村,绝大部分的村子已经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实现了集体林地分权到户,确立了农户对林地的相关权益,林地产权较为明晰,这为研究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提供了客观可能性。

4研究假说及理论模型

4.1研究假说

(1)农户的个体特征差异对其政策满意度的评价有显著影响:男性比女性更愿意去了解和运用林地流转政策;年龄影响农户接受林地流转政策的积极性,且与政策满意度呈反比关系;受教育程度越高,农户对政策的解读与运用能力越强,满意度也就越高;农户的非农就业经历越丰富,他们越欢迎政府出台相关林地流转扶持和优惠政策。

(2)农户的家庭社会经济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林地的不同经营方式对林地流转政策的关注点和关注度有不同影响,农户之间的联合经营方式对政策满意度的影响不确定,其余三种经营方式有助于提高政策满意度;农户近两年家庭平均年收入对政策满意度有正向影响,非农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与政策满意度有负向影响。

(3)农户的林地资源禀赋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林地总面积与林地流转政策有直接利益关系,与政策满意度呈现正向关系;对于林间道路越便利、林地坡度越小、灌溉设施越完善、水土流失状况越轻、土壤产量越高的林地,农户更加愿意关注林地流转政策,并有利于增加其政策满意度。

(4)农户所处的社会政策环境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了解程度越高,林地流转的限制性规定越少,农户在林地流转过程中参与价格和时间政策制定的程度越深,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越高。

(5)地区因素对农户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江西、福建两省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4.2理论模型

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评价属于非连续多元有序变量,因此,本研究建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并根据数据计量分析结果,以提高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的满意度为出发点,提出完善林地流转政策的建议。

5.2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及预期方向

利用Stata12.0对数据进行ologit模型回归,通过控制不同类型变量,可以得到如表2所示的参数估计结果。总体来说,4个模型的Prob>chi2均较小,模型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其余三个模型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回归结果能够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和预期方向。

通过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对影响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的因素进行计量回归,并对比分析各模型结果,以影响变量最全面的模型4为标准,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农户的个体特征对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农户的性别和非农就业经历对政策满意度有正相关关系,而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则具有负相关关系。

(2)农户的家庭社会经济特征虽然对其政策满意度无显著影响,但是各变量对政策满意度的影响方向均符合预期:林地最主要经营方式和近两年家庭平均总收入对政策满意度成正比,而非林总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与其成反比。

(3)农户林地资源禀赋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林地总面积、林地坡度大小和林地水土流失情况与政策满意度成正比,而是否有灌溉设施、是否有林间道路和林地土壤产量与其成反比。

(4)农户所处的社会政策环境特征对其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是否对林地流转政策了解、林地流转程序是否简便、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和流转时间由流转双方确定等变量与政策满意度有正相关关系,而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流转时间由林木生长周期确定、流转时间由资产评估机构确定、流转时间由村组确定等变量与其呈现负相关关系。

(5)地区变量对农户政策满意度有显著影响:江西省农户的政策满意度相对高于福建省农户。

6政策建议

6.1完善林地流转法律体系,规范林地流转

随着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化,原有的《森林法》已很难适应当前林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制定完善林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出台《林地流转管理办法》等专门性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流转的合法性,将当前林地流转成果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政策制定要有连续性和合理性,从当地实际和农户需求出发,消除农户存在的政策顾虑。

对林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进行规范界定:细分林地流转形式,可分为流入林地和流出林地两种类型;明确林地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明确对流转双方违法违约行为进行惩处;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林权纠纷要彻底排查,合理鉴定并确权发证;针对农户流转过程中的不公平待遇,要保障各流转主体的平等市场地位,增强流转过程中的透明度等等,为农户林地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6.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转变农户观念

在调查过程中,众多受访者表示林地流转政策主要通过亲朋好友交谈等非正式渠道传播。一方面意味着正式渠道在受访农户间的传播作用较不明显,需要予以强化;另一方面,重视非正式传播渠道的作用并加以引导利用,达到政策宣传目的。为此,各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村组干部需要脚踏实地深入群众,做好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短信、报纸、广播、宣传册等媒介手段重点宣传林地流转相关事项,同时辅之以宣传队、工作组等开展讲座、展览,力求通过生动活泼的形式引起农户关注兴趣,通过通俗易懂的解释鼓励农户流转。同时,注重挖掘农户中已流转并享受政策成果的农户,对其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和服务,发挥其在农户群体中的带动作用,引导更多农户参与到林地流转中来,一定程度上转变部分农户将林地视为生活保障的观念,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6.3建立完善林地流转市场,简便流转程序

当前造成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林地流转市场尚未建立或者功能不完善,尚未形成运行良好的林地流转平台,导致农户难以获取林地需求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农户流转林地的不安全感。因此,有必要加快发展林业要素市场,统筹协调林地流转各个要素,构建管理规范、运行有效、公开透明、服务农户的林地流转市场。具体来说,可以借鉴永安林业要素市场的运行模式,集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评估、木竹交易、 林业法律和科技服务以及林业劳动表2农户对林地流转政策满意度影响因素的相关回归结果

力培训为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增加流转信息、政策性森林保险等服务,使其能够全面满足农户各方面需求,尤其是农户在流转信息获取和流转价格形成方面的需求。

在流转过程中,要尽可能简化程序,部分非核心环节可以交由市场或者行业组织处理,缩短流转时间,同时降低以致取消各种项目规费,切实减轻农户流转成本。探索实现农户之间、农户与林业企业之间快速流转模式,为流转规模较大、具有特殊情况的个例开设绿色通道等便捷化服务,切实提高林地流转效率。

6.4探索多种流转方式,鼓励发展林业合作组织

目前受访地区表现出流转模式单一的问题,即主要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林地流转。在坚持鼓励农户间小规模流转的同时,更应提倡农户将林地流向林业大户、林业生产基地和林业合作组织等。林地流转可以而且应当突破传统方式,更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租、互换、林地林权入股、“基地+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方式,合理流转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实现林地价值最大化和林地资源优化配置。但在流转方式多样化前提下,需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要求,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公开,保障流转林地农户的权益。

林业合作组织作为近年来在林区兴起的一种经济组织,在林地流转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政府和农户间沟通的桥梁。农户可以将所承包林地交由合作社规模经营或者以林业实物入股;而林业合作组织可以为农户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和服务,以优惠价格统一供应生产资料,提品市场价格和供求信息、新技术信息等信息服务,具有比个人更强更方便的金融服务能力,同时还可以根据年度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应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为其提供政策资金优惠、项目支持和综合化规范服务,积极盘活林区林地流转市场,促进农户增收和林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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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资源整合; 农业成长;农业创新

一、背景

农业是我国产业结构中重要传统行业,是国家经济的基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一次关注了农业领域,提出了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强有力政策目标,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出台各种政策配套措施,如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土地流转和政策补贴等,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为国家未来的前途发展,奠定扎实的农业基础。而在这一宏伟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农业企业是实现国家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参与者,农业企业的成长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现代化进程。国家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由于政策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使得农业领域会出现很多的发展机会,会有很多资本和城市工商业者进入该行业创业,涌现众多的农业相关的创业企业。但对于创业者来说,拥有资源的丰富能否带来良好的创业绩效,一直并未受到一致性的认可,提出了在资源作用到企业绩效的过程中,还需要一个关键环节—资源整合的角色不能忽视,正因为有些资源经过合理整合,它对企业绩效的效应才得到发挥。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重点研究不同资源视角类型对农业企业的成长绩效的影响关系,探究这一过程。

二、文献回顾

英籍女学者Penrose,她在其1959年出版的《企业成长理论》一书中最早对企业资源与企业成长之间关系进行系统理论研究,指出企业是“被一个行政管理框架协调并限定边界的资源集合”,企业经过长年的生产经营,积累了许多内部资源和能力,企业的成长就是不断地挖掘和利用其内部资源的无限过程;基于Penrose的观点,Wernerfelt在1 984年发表的“基于资源的企业观” (A Resource—Based View of the Firm)一文正式提出了“资源基础观”一词他将企业视为受自身历史限定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组合而非产品市场的活动,并认为与外部环境相比,企业内部拥有的组织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才是保证企业获得经济利润、保持竞争优势进而不断成长的关键,他的研究奠定了资源基础论的基本框架;Barney(1991)进一步探讨了企业资源与持续竞争优势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资源与能力的积累而形成长期且具有持续性的竞争优势,但是, 并非企业的所有资源都是创造竞争优势的源泉,只有具有价值性、稀缺性、难以完全模仿及无可替代等特征的“异质性” 资源才能够给企业带来持续的竞争优势。Barney的研究奠定了资源观理论的基调;此后,Conner,Grant,Petaraf,Colli S,Amit&Schoemake等学者致于资源基础的企业成长理论不断发展为此做出了重要贡献,使这一理论逐渐得到学术界的认同。

三、研究模型

企业资源具体形式具有很多种划分方式,但结合本文的研究范围,作者认为对于农业企业来讲,应重点考虑运营资源、知识资源、关系资源和政策资源。运营资源重点指新创建企业所需的生产设备、厂房、土地和资金资源,这些资源基本上是新创企业所需的准备资源。知识资源是指经营管理知识和行业、专业相关知识,它是企业发展的关键性资源,具有异质性资源的特点。关系资源指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关系网络,拥有亲人、朋友、企业相关的客户和供应商、政府、银行等机构的关系。政策资源重点指国家政府层面对于农业企业的各类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等方面的支持以及企业与政府的关系资源,之所以关注政策资源,是因为农业企业是一个弱质的行业,利润微薄,竞争激烈,而且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以后,国外很多国家,美国和西欧等都存在着很强的政策扶持身影。近年来,政策资源随着政府的不断加大投入,会在农业企业绩效中的贡献比例进一步得到提升,所以本文选举这一资源要素作为研究。在本文研究中,由于研究的行业领域是农业企业,结合农业企业的特殊性,把资源视角的研究维度,重点划分为运营资源、知识资源、关系资源和政策资源。

而对于农业企业成长绩效研究方面,池泽新(2011)提出了农户收入和为农户带来潜在绩效等指标来研究;杨克斯(2011)在研究龙头农业企业绩效时,采取了潜力指标、财务指标和社会绩效指标;总之,在测量企业成长绩效时,可以综合运用主观绩效指标和客观绩效指标、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单一指标和多维指标等进行测量。

资源整合是资源基础观延伸出来的重要研究领域,同时对于资源与企业成长绩效之间关系中,同样起到着重要的中介作用的资源整合,是一种承上启下的作用。鉴于资源整合能力的重要性,也为很好地解释资源与企业绩效的内在联系,所以在本文的研究中,提出了资源整合能力作为重要的中间变量来研究资源获取与农业企业成长之间的影响。

根据以上讨论提出了本文基于资源视角与农业企业成长之间的关系模型(如图1)。

四、研究结论

经过实证研究得出,首先,得出了知识资源获取与农业企业成长绩效具有显著性,可以认为知识资源获取对农业企业成长绩效取得具有重要的影响。其次,关系资源获取对成长绩效也有比较重要的影响,说明农业企业在创建初期,很多情况下需要朋友和亲人的帮助和支持,拥有良好的关系资源是新创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条件,尤其对于我国这种讲究人情关系型的社会,更加凸显关系资源的重要性,而且关系资源会影响到企业其他资源的获取。随后,农业企业领域内政策资源对于企业绩效有一定的影响力。因为农业这一领域相对于其他行业具有自己独特的行业特性,是一种比较成熟的传统行业,利润空间微薄,高风险性,使得这一行业需要政府的支持。最后,以厂房、设备、资金、土地、劳动力等运营资源,对于农业企业成长绩效来讲影响程度较低,这也同样验证了本文提出的资源基础观理论,因为这些资源不具有异质性资源的特点,所以对企业竞争优势与绩效取得贡献作用较弱。

资源整合对资源视角与农业企业成长绩效的中介作用研究中,资源整合起到了部分中介效应,这部分研究与文献中提到的企业能力观,有一定的符合度,资源、能力和企业成长,认为企业拥有的资源需要进行能力的转化,才能作用到企业竞争优势的取得和成长发展,而资源整合在其中伴随了一定过渡中介转化作用,内化为企业能力。

总结得出,对于农业企业成长,不仅要注意关键资源的获取如知识资源、关系资源,而且创业者还应该加强资源整合能力的培养,对于政策资源,企业层面应注重塑造自己的关系网络,政府层面应关注具体扶持政策的落实上,使农业企业真正得到实惠,这样农业企业才可取得良好的成长绩效。

参考文献

[1]Penrose,E.The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firm[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9.

[2]Barney,J.B.Strategic factor markets: Expectations, luck, and business strategy[J].Management Science,1986,32(10).

形式与政策农业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改革;信用社;民间金融

一、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在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农村金融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金融的发展,其改革改革的阻力和问题层出不穷,改革在困难中裹足前进。同时,农村金融发展的滞后,严重阻碍着我国统一金融市场的形成。所以,在国家强调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的新时期,如何选择合适的农村金融改革路径,就成了理论界关注与探讨的热点和焦点,本文尝试总结近十年来国内学者对于该问题的文献研究,梳理理论界关于农村金融改革路径选择问题的脉络。

二、文献综述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在新的形势下要改革农村金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大方向问题,农村金融应该走向何方。农村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适合豪门与草根共舞,正规与非正规并存。同时,农村金融的问题,更多的是体制和制度安排上的问题,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制和制度安排,应该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何广文)。对此,杜晓山和何广文将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与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结合起来,认为要发展农村经济,就必须构建一个涉及全国的普惠金融体系,强调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性。而在普惠金融的构建方面,学者们的思路则不尽相同。卢清波提出应在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前提下,通过政府引导和监管来进行发展与完善。刘明等则从山东省普惠金融的实证研究出发,提出了政府政策扶持、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建议。王曙光和李冰冰通过构建农村金融负投资与农民收入增长之间关系的模型,对该理论模型进行分析解释和实证检验,提出库兹涅茨效应的系统性矫正框架来构建普惠金融。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

长久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中功不可没,因此,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农信社的改革至关重要。对于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效率低下的问题,理论界普遍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的因素,缺乏改革的依靠力量;二是政企不分;三是产权不明晰(徐滇庆),因此必须引入企业的竞聘制度,通过竞聘来确定农信社的管理者。而同时,如何明晰产权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学者们异议很少,普遍认为股份制是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在股份制改革的大方向下,结合各个地方的经济特点选择具体的组织形式。为适应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信用社的组织模式可以多样化,包括股份合作制信用社以及合作银行等,可以根据各地方实际,灵活发挥信用社的组织形式。在改革中,无论是产权制度还是组织形式创新,最终要通过经营机制的创新来体现,都要求信用社进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在服务三农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徐芳、王波)。对于金融服务业来说,其发展的核心在于综合服务能力的提高,所以,王国荣提出了为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多层次发展的需要,须注重改善农信社服务方式。除此之外,也有学者建议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社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

(三)完善政策性金融制度

我国是农业大国,对三农需要且必须有政府的扶持,所以,一些学者从政策性金融的角度来分析探讨农村金融的发展方向。加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职能定位,完善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当前无法回避的重要议题,要进一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到农业重点地区设立机构,提高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张皓)。而在这些学者中,史建平另辟蹊径,他认为从我国目前农村地区发展相对落后的现实来看,农村的政策性金融应定位于“培育市场”而非纠正市场失灵,即通过各种政策来促进农村市场机制的形成。

(四)促进非正规性金融的发展

1.非政府小额信贷。在构建普惠金融方面,小额信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应该努力探索农村非政府小额信贷,用小额信贷的发展来撬动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针对目前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学者们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一方面,应该由政府财政来解决最贫困农户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实际,可以将小额信贷分解为政策性小额信贷体系和和商业性小额信贷体系,分别按运行成本最小标准和商业机构标准来衡量它们贷款的运行效果(曹凤岐、郭志文)。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在非政府的小额信贷治理结构调整中,引进私人资本或商业资本培育和引导商业化的小额信贷机构;另一种是通过市场化的重组与合作来建立独立的、专业化的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忠),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偏远地区可将资金形成资金池使用,形成规模比较大的项目。在非政府小额信贷方面,争论激烈的是其吸储问题。有学者认为,吸储是小额信贷扩大覆盖面和规模的关键,但也有学者以印度的银行和自助小组(Self Help Groups,简称SHG)的联合模式为例,认为依靠批发贷款而不是吸储同样也能有效地扩大规模(杜晓山)。

2.民间金融。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各个农村地区十分普遍,事实上构成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但快速发展的民间金融一直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一般性法规无法满足民间金融的需要,因此应充分考虑民间金融的特点,进一步完善立法,将其纳入金融监管体系,这也是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的一大重点。

对于民间金融的合法化的路径,管述学和庄宇提出了三种方式:一是农村民营银行,选择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将其联合组建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二是建立农村社区合作金融组织;三是放开农信社股权限制,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可在农信社股本中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而在这一方面,洪正则用借款人融资条件决定的道德风险模型解释了农村发展民营资本和新型农村经济组织的必要性,杜婕从制度的角度分析民间资本的进入方式。

民间金融的另一个热点问题是其高利贷问题,学者们也有自己不同的观点。费孝通指出,高利贷之所以在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归根结底在于城镇和农村之间缺少一个较好的金融组织。张德强认为民间金融的利率水平与正规金融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国家应在监管上承认其合理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鼓励合法民间金融的发展,同时取缔非法的黑色民间金融。

(五)发展农村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由于我国经济的二元特性,导致农村金融发展的异常滞后,在广大农村地区,相对于城镇地区来说,农村的金融机构比较单一,基本上局限于存款性金融服务机构,所以要形成全国真正统一的金融市场,就必须大力发展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在非存款性金融机构中,学者们呼吁最多的是发展农村金融保险机构(叶启麟等)。而在保险机构的具体组织方式上,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彭莉戈认为,应当由国家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王顺、梅国辉和赵勇提出组建农业风险投资银行,负责新技术、新项目的初期工作,替代农民承担前期风险,替代农民承担科技新项目的前期风险,等项目成熟且有稳定的收益之后,再将项目转移给农民。另外,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来分担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风险。

三、小结

总体来看,理论界对于农村金融改革的路径选择研究还是比较全面的,只不过每个学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结合实际来说,不难发现文中所涉及的五个问题正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中所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以后的进一步改革中,如何解决文中的五个问题以及以后遇到的新问题关系改革的命运,而关于新一轮的改革,毫无疑问会在理论界掀起一场争论与变革,所谓真理越辩越明,理论界的探讨与思考会指导着农村金融进一步沿着市场化、开放化与集约化方向前进。而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仅仅依靠商业性、政策性或者合作性金融机构来推动农村金融的改革都是不够理想的,建立一个互相补充、互相推动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才是改革的必然途径与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2] 杜婕,霍焰.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的制度分析[J].财贸经济,2013,(3).

[3] 洪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可行吗――基于监督效率视角的分析[J].经济研究,2011,(2)

[4] 陆磊.在变革中做活农村社区金融[J].中国农村金融,2012,(1).

[5] 刘明,刘震,郭峰.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普惠金融发展指数的实证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4,(12).

[6] 卢清波.构建普惠金融体系:困境与破局[J].中国农村金融,2014,(24).

[7] 何广文.农村金融改革成效及深化改革路径[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2008,(10).

[8] 史建平.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 改善农村金融服务[J].中国农村金融,2012,(3).

[9] 王曙光,李冰冰.农村金融负投资与农村经济增长――库兹涅茨效应的经验验证与矫正框架[J].财贸经济,2013,(2).

[10] 王顺,梅国辉,赵勇.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路径探索[J].中国金融,2010,(22).

[11] 王一鸣.资金互助社:农村金融的一条有效途径[J].中国乡镇企业,2011,(Z1).

[12] 叶启麟,古学彬,方茂扬.中国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机制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12).

[13] 张皓.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西南金融,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