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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范文

环境法学论文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增强环境法学师资力量

当前环境不断恶化、资源逐渐枯竭,环境法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大力宣传保护环境,节约、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加强学校这个宣传主阵地的环境法教学工作,各高校应尽可能地聘任环境法专业的硕士或博士来担任环境法教学工作。教师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直接影响着课堂教学的质量以及环境法知识的传授和普及。另一方面,也要为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便利,在请国内外著名环境法学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的同时,也应使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有机会针对环境法教育发表自己的见解,以此起到拓宽环境法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提高环境法教学效果,实现环境法之培养学生对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系统掌握环境法律规范,达到对环境法律的实际运用的目的。

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丰富实践教学内容

从学校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学校现有的教学条件,不断完善,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首先,尽量采用多媒体授课。多媒体授课形式具有信息量大、直观、清晰简洁的特点,所以该教学手段已经非常普及。并且环境法教学具有的需要大量案例、图片和视频资料支撑的特点,而多媒体教学可以使原本枯燥的环境法理论变得丰富而生动。其次,切实贯彻案例教学法。我国目前的环境问题相当突出,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层出不穷,政府的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也不断出台,这就要求教师尽可能选择最新发生的,并且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用自己的语言表达出来,适时对所发生的事件进行客观点评,让学生进行分析,使同学们能够亲临其境,感同身受,从而提高环境法的真实性和趣味性,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增强学习兴趣。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方法主要是到邻近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侧重于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演练和掌握,而不是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同时,由于环境法的理论性、抽象性较强,所以环境法教学在培养学生环境保护精神和责任感方面尚需加强。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有必要丰富传统法学实践的内容,以适应环境保护需要。首先,可以考虑到一些邻近当地的自然保护区、废物处理中心、污水处理厂等进行实地参观考察,这样既强化了学生的环保意识与理念,又可以结合实践对环境法律规范中的相关内容产生生动的理解与认识,便于学生把环保内化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同时,在环境法实践教学中引入法律诊所教育,以此简单易操作的参加法律实务形势,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的环境保护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1.从危险防御到风险预防

传统的环境法强调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此种污染对于人类而言,根据经验是可以预见和估计的,即具有一种盖然性。也只有在此种盖然性之下,国家采取行动才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一种危险防御。如果国家对不可预见的行为进行恣意干涉,就会丧失其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环境威胁正不断增加,如气候变化、新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此类风险对于人类而言,无法通过经验进行判断,具有预测不可能性、作用不可逆性等特征,在归责方面难以确定。在危险防御理念之下,国家不能对其采取措施。但如果国家放弃,而将人民置于环境风险的威胁之中,同样是不合理与不正当的。所以,风险预防理念由此产生。

2.从目的二元到保护优先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说明我国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二元性,即在要求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强调经济建设。此种设置使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建设,致使环境形势不断恶化。对此,我国去年修改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目的二元的理念,强调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能获得优先考虑。

3.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

传统环境法在环境保护路径方面通常强调的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治理,较多地使用被动的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并由此形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其中或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不到位等因素,但根本性的因素在于没有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环境风险规制理论

环境风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环境风险规制也就成为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学范畴内,风险通常与危险相对而言。对于危险领域,基于制定法和基本权保护义务,国家有责任必须介入,以达到保护个人法益之目的,公民亦可要求国家保护。对于风险领域,除了在客观上完全不能克服的风险外,因国家行政资源有限性以及社会因素的限制,使得国家仅能在一定范围内规制风险,其规制界限在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水平。另外,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在环境风险国家行政规制之外,还需要社会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即自主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按自身特点制定对策,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优点在于企业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环境对策。环境风险规制理论包含了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两者的结合必然可以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目标。

2.统合性环境政策

在环境法领域内,关注整体性环境问题成为一种趋势,即超越环境媒介和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过去对于不同环境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规制,或者按照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等来规制,此种规制模式会导致在解决一种环境问题之时而形成对另一种环境问题的放任。所以,如果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环境法的角度还是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比起个别的、非全面的规制方式更有优势,这就是统合性环境政策。统合性环境政策需要程序上的整合,即在程序上、组织上的整合,实现环境行政决策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一管辖机构在单一程序内做出单一的决定。实体整合方面,要求环境法相关许可的要件事实的实体性审查或决定一体化,在环境媒介之间应注意其相互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转移,时间上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各个阶段,尽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循环化。统合性的环境政策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体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措施,加强环境污染与破环的治理,更是要建立新的制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模式的影响

1.加强环境问题意识的指引

我国环境法教科书的体例几乎都是从理论到法条的讲解。从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单项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对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论述,但总体上存在一种“就法论法”的阐释法学方法,难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对此,在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应针对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在面对某一环境问题之时,能从多角度和用多学科的方法对该环境问题进行剖析,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干预。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环境问题成为教学的指挥棒,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是随着问题的深入不断采取多学科交叉的方式予以应对。

2.推动环境法系统性思维教育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1.从危险防御到风险预防

传统的环境法强调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此种污染对于人类而言,根据经验是可以预见和估计的,即具有一种盖然性。也只有在此种盖然性之下,国家采取行动才是正当合理的,这就是一种危险防御。如果国家对不可预见的行为进行恣意干涉,就会丧失其正当性,不为法律所允许。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环境威胁正不断增加,如气候变化、新化学物质所引发的具有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此类风险对于人类而言,无法通过经验进行判断,具有预测不可能性、作用不可逆性等特征,在归责方面难以确定。在危险防御理念之下,国家不能对其采取措施。但如果国家放弃,而将人民置于环境风险的威胁之中,同样是不合理与不正当的。所以,风险预防理念由此产生。

2.从目的二元到保护优先

我国原来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了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说明我国环境法在立法目的上存在二元性,即在要求环境保护的同时又强调经济建设。此种设置使得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产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往往让位于经济建设,致使环境形势不断恶化。对此,我国去年修改了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并强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的目的二元的理念,强调经济活动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环境保护能获得优先考虑。

3.从环境治理到生态文明建设

传统环境法在环境保护路径方面通常强调的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治理,较多地使用被动的措施应对环境污染与破坏。并由此形成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对于环境保护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这其中或有制度设计不合理、实施不到位等因素,但根本性的因素在于没有将环境保护融入社会发展之中。党的十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由此,生态文明建设成为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根本理念。

二、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内容的影响

1.环境风险规制理论

环境风险已然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环境风险规制也就成为现代环境法的重要内容。在法学范畴内,风险通常与危险相对而言。对于危险领域,基于制定法和基本权保护义务,国家有责任必须介入,以达到保护个人法益之目的,公民亦可要求国家保护。对于风险领域,除了在客观上完全不能克服的风险外,因国家行政资源有限性以及社会因素的限制,使得国家仅能在一定范围内规制风险,其规制界限在于一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水平。另外,为实现环境风险最小化,在环境风险国家行政规制之外,还需要社会力量对环境风险进行规制,即自主规制。通常是企业自己设定环境保护目标,按自身特点制定对策,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优点在于企业能充分发挥自身能动性,找到低成本高收益的环境对策。环境风险规制理论包含了行政规制与自主规制,两者的结合必然可以实现环境风险的最小化目标。

2.统合性环境政策

在环境法领域内,关注整体性环境问题成为一种趋势,即超越环境媒介和部门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制。过去对于不同环境问题由不同的部门规制,或者按照环境媒介如大气、水、土壤等来规制,此种规制模式会导致在解决一种环境问题之时而形成对另一种环境问题的放任。所以,如果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环境法的角度还是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比起个别的、非全面的规制方式更有优势,这就是统合性环境政策。统合性环境政策需要程序上的整合,即在程序上、组织上的整合,实现环境行政决策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由单一管辖机构在单一程序内做出单一的决定。实体整合方面,要求环境法相关许可的要件事实的实体性审查或决定一体化,在环境媒介之间应注意其相互作用以及环境污染的转移,时间上应注意产品的生产流程以及使用后废弃的各个阶段,尽量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小化、循环化。统合性的环境政策也是当前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体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制度与措施,加强环境污染与破环的治理,更是要建立新的制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之中,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三、环境法理念变革对教学模式的影响

1.加强环境问题意识的指引

我国环境法教科书的体例几乎都是从理论到法条的讲解。从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体系、环境保护基本法、单项污染防治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中国与国际环境法等方面对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论述,但总体上存在一种“就法论法”的阐释法学方法,难以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对此,在环境法学教学过程中,应针对现实中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法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在面对某一环境问题之时,能从多角度和用多学科的方法对该环境问题进行剖析,考察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干预。这一过程中,具体的环境问题成为教学的指挥棒,环境问题的解决之道也不再局限于法律文本层面,而是随着问题的深入不断采取多学科交叉的方式予以应对。

2.推动环境法系统性思维教育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可以让学生了解环境不断恶化的处境,正确认识和理解科学发展和环境问题之间的辨证关系,培养科学正确的环境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所以在化学教学中实施环境教育不但可行,而且必要。

化学教学中开展环境教育论析

科学适当的环境教育方法建立在遵循特定的环境教育原则的基础上。环境教育原则是依据教育的普遍规律以及环境教育的特殊性质制定的准则,具有科学性和客观必然性的特点。其目的在于指导环境教育的目标、方法、途径等,并使环境教育过程效果更加显著。化学教学中实施的环境教育原则与与其它领域的相似,主要包括: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启发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理论与实际联系原则。实际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借助一系列科学方法,循序渐进的引导学生掌握环境知识并形成必备的环境素质,以完成环境教育的各项目标。环境教育作为教育科学的范畴,其教学方法不但有与一般教学方法相同的共性,还有符合自身特征和发展规律的个性。因此,设定环境教育的教学方法时,要从环境教育本身的内容和目标出发。其具体方法可分为:模拟法;实验法;调查法;探究法;环境考察法。

在化学教学的过程中,渗透环保意识。具体的做法是在主阵地——课堂教学中渗透环保意识,并结合化学实验,强化这种意识。在培养学生环保意识的过程中,化学课程的教育功能尤为突出。因为在环境教学课程尚未开设的情况下,化学教材为环境教育提供了题材。化学教师要做到抓住化学教材中的潜在可能因素对教学内容进行充分发掘,把环境教育融入到教学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渗透。而化学科学通过化学实验得以不断发展。作为提高学生的科学素质的重要途径,化学实验课也成为实施环境教育的好机会。化学实验经常产生的各种有害气体和废液,是造成环境污染的元凶。因此,在化学实验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应时刻保持环保意识,做到使实验现象明显、效果显著的同时,尽量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通过开展化学课外活动,开拓环境教育的新渠道。就其性质而言,环境教育实践性很强。所以仅在课堂上进行教育是远远不够,还要通过课外活动强化其效果。课外活动因其内容丰富、形式生动、与社会各方面联系性强等特点而广被接受,成为开展环境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教学实例简析

课题:《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

教学的目标:从学习技能和知识角度:熟悉CO2的物理性质;掌握CO2的化学性质;了解CO2的用途。从培养价值观角度:通过培养学生联系现实生活现象检验二氧化碳的性质和用途的能力,使其体会化学和社会间的关系;通过介绍二氧化碳对环境的影响,提高环保意识。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正确认知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类型

根据案例教学法的内涵,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出现的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均不应归类于案例教学,它们与案例教学的主旨并不一致。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时应明确其类型,以避免混淆案例教学的应有含义,从而进一步明确案例教学的主旨是通过老师的引导,让学生主动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这有利于案例教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开展教学案例调研,精心挑选教学案例

案例教学的载体是案例,教学案例选取成功与否直接关系案例教学法是否能够成功。因此必须精心挑选教学案例。好的案例需要具备四个要素,一要贴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二是案例的内容要清楚明确,叙述要连贯,内容要真实,不作主观评论;三是案例的内容要具有新颖性、丰富性和典型性,能够刺激学生学习的兴趣;四是案例要具有复杂性、冲突性,能够引起学生的思考、讨论。目前,实施环境法案例教学最大的困难在于教学案例的收集和确定。现有的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判决、环境行政执法案例等能够选取作为教学案例的为数不多。因此,需要进行教学案例调研来编写可用的案例。案例调研是运用科学的方法,系统地收集被调查案件的资料,详细了解案件产生、发展及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故事,努力找寻故事背后发生作用的各种因素,为案例的写作完成素材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6篇

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接班人必须树立法律信仰,他们法律信仰的生成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成败。但大学生群体中普遍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信仰的缺失。法律规范信仰是指主体对法律本身公正性的确信无疑并力求践行的一种信念,是法律公信力的体现。然而当前大学生对法律规范的信仰却日渐低落,主要表现在有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律不信任不尊重和不服从。大学生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不服从使得大学生对法律漠视,践踏。缺乏对法律规范的信仰导致部分大学生以身试法,害人性命,引发大学校园一系列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大学生自身不信仰法律,很难让他们在社会上去做法律信仰的传播者和倡导者。

二、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1.受到中国传统社会影响

在我国古代就有“法者,治之具也”的说法。这种说法直接把法律当做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教科书中对法律的定义就是“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调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的手段”。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皇权在中国是至高无上的,皇帝一言九鼎、金科玉律。“特权思想”在今天仍有市场,在“特权思想”影响下产生的的“官二代”,“富二代”,阻碍了社会发展,扰乱了法治进程,直接阻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产生。

2.社会现有的法治环境不利于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

(1)立法快,数量多,以致法律不严密。对法律信仰的主体而言,良法的存在是法律信仰的基础。公认的良法应该是公正、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体系,能够使社会秩序走向和谐。而普通公众无从了解掌握,必然导致对法律的陌生,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虽然大学生在知识水平、理解能力上优于普通公众,但是对于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来说,其法律知识体系必然不完整。而法律漏洞频发,自相矛盾,令人质疑,必然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2)执法不严,影响法律效力的实现。执法者的执法素质,直接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及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行政人员执法活动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扰执法,越权执法,滥施处罚,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不履行法律职责”等违法现象仍存在,损害了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公众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影响了人们法律信仰的养成。

三、建构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对策

1.加强法律修养

培养法律精神崇理重情”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当“理”与“情”发生冲突时,“情”还是起着主导的作用的。中国传统文化中缺失法律信仰意识,法律信仰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首先,要求高校法律工作者引导大学生理性看待和处理传统文化。对待传统文化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树立现代社会公民意识。其次,培养守法精神。法律不仅是世俗的政策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的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

2.改善高校法律教育方式方法

优化校园法制环境提高高校法学师资力量,积极探索高效的教学模式,推动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把法律信仰由理念化作行动;在高校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的竞赛,虚拟法庭开展律师辩论活动,提高学生法律素养;定期邀请律师到校讲解学生关注的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办法律知识讲座,帮助学生答疑解惑,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传承法律精神,让法律价值深入人心;通过让学生参与学校的法律实践活动培养法律信仰,比如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可以广泛征求学生的意见,采纳学生的合理意见,使大学生从实际生活出发,自觉运用法律和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法治精神应该在校园中得到倡导,当代大学应该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尊重法律,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做法律精神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3.建设法治型政府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7篇

论文摘要:环境法是现代国家保障公共环境利益的制度形式之一。受个体行为、政府行为以及违法人者与执法机构之间的不合作博弈等因素影响,环境法规实施的效果往往并不理想。通过讨论破坏行为数量与执法者发现违法行为的概率、惩罚强度以及其它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内在机理,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建议。

环境法是调整人类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P40)建国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以《环境保护法》等为基础,以包括“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在内的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为核心的环境法规体系。这些法规在遏制生态环境危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果越来越不能令人满意,其中效率较低的问题尤其突出,以致我国每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基调总是“局部好转,总体形势仍在恶化”。本文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及其内在机制进行了分析,并据此提出了提高环境法规实施效率的策略和建议。

一、影响环境法规效率的因素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个体在行使其环境权利中的“外部性”问题,是影响环境法实施效率的重要因素。生态环境物品本身是不可分割的,它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属性,个体的环境权利彼此间是相关联的,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共产权。随着人口数量的急速增长,以及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不断增强,对环境的造成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生态环境物品日益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由于存在负的外部性,出现了企业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2yr2-;a}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企业往往过度地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众多企业对于土地、水资源等环境资源的争相利用,对草地、森林等生态资源的滥垦、滥砍、滥伐、滥樵,往往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造成“公地悲剧”。[3](P1243-48〕另一方面,由于环境物品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个体环境权利的公共产权属性,在环境治理活动中,个体间存在着“搭便车”的动机,大大影响环境治理的绩效。以制止环境污染为例,为了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本可联合起来与污染者进行集体谈判以避免效用损失,但作为理性经济人,每一个体都希望自己不参与或少参与,尽量地将制止污染的成本转嫁给他人,即企图通过“搭便车”来实现自己的环境权益,结果使污染者得以逃避制裁,公共环境权益遭到侵害。

其次,作为人,政府对于环境目标的偏离甚至背离,也会影响到环境法的执行效果。环境效益具有正的外部性。事实上,由于自然条件和技术因素的限制,治理者基本不可能向享受者收取费用。这意味着治理主体以外的其它个体可以无须付费而免费享用环境利益。因此,要使个体成为治理主体尚存在相当困难。环境治理必须通过委托人指定的人来进行。在现代社会,政府往往扮演这种人的角色。在委托一关系下,由于缺少完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形成“道德风险”,使委托人的环境权益无法完全实现。作为人,政府有着多元化的目标,除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外,政府还不得不兼顾其他诸如经济增长、就业、社会稳定等经济政治目标。在决定政府行为的综合目标体系中,并非所有的目标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及财力资源的稀缺性,它们更多地被用于解决与国计民生相关的近期目标,当众多发展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有意地采取投机行为,作为远期目标的生态环境效益往往被忽视。另一方面,在环境效应的外部化的前提下,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本地区的经济利益,可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得GDP的增长。地方政府之间如此博弈的结果,同样会产生“公地悲剧”的结局。许多跨流域、跨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就是不同地区政府间的不合作博弈造成的。

第三,在理性人假定之下,环境法所提供的行为准则并非直接决定人们的行为,也不可能强制性地改变环境破坏者的行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违法者的行为取决于它对其行为结果的收益与成本的理性计算。如果环境行为收益大于成本,则理性的个体的选择必然是行动;若收益小于成本,则个体必然选择放弃。根据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理性的假定,个体是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者,符合“经济人”的全部特征。个体虽不乏对舒适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的追求,但在其效用体系中,经济利益仍居于首位。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上述个体会不惜损害其它人的环境权益。虽然无法脱离环境法的约束,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并不只是被动地服从法律规定,也会与执法者进行不合作博弈。表现为这些破坏者不仅不服从环境法,而且会通过“钻空子”、逃避制裁等方式有意地实施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大打折扣,公众的环境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

二、环境法规实施过程的机理

贝克尔认为,犯罪或违规活动不必归于道德或者个人的素质,它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4](P63)根据“经济人”假定,当某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活动。企业或个体有意破坏环境的行为是否会发生,同样取决于其行为的收益与代价(违法的成本)的对比。

假定某一违背环境法者的违法行为数量CS;)与其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与被判定违规后接受的惩罚(f),以及与他从事其它活动可得到的收入、逃避被发现和惩罚、违法意愿等其他变量之间(综合为混合变量u;)存在着某种关联,这种关联可用下面的函数形式表示:S一艺S;}P}}.}}u})(,,

因为只有被发现而且被认定违背环境法规,破坏者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对违规者而言,违规是否会受到惩罚是不确定的:如果判定有罪,那么他将因此而为每次违规支付关,否则他将分毫无损,而且还会因从事违法活动而获益。P,和关的任何增加都会减少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因而减少违法数量,即:Sp;二as;<oaP;,及Sf二as~-一上<0(2)a};

一般认为,对于那些对风险持喜好态度的违法者而言,他们对于违规行为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的变化的反应比对接受一定惩罚的反应更为敏感,违规行为发生的数量对于被发现并被惩罚P‘的弹性要大于个体对于惩罚本身关的弹性,即:as;>as;aP;al;-

另外,综合变量u‘的某些要素如个体的收入水平、教育程度以及执法过程中的惩罚形式等,也会影响S;。如果个体能够通过合法经营和生产活动而不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来取得经济收入,那么违法数量就会减少;同样,如果提高个体的遵纪守法程度,也可降低违法数量。

上述分析表明,要减少违法数量,提高违法者被发现并被惩罚的可能性(P})是一种最有效的途径。但问题在于,受执法成本(c)、环境监测技术(t)以及自然条件,如环境行为者的空间分布(g)等因素的限制,P‘的提高是有限的。

即:P}=P;}c}t}g)(3)

在监测技术和自然条件确定的前提下,执法成本(c)是影响P‘大小的重要变量。如果c增,._‘、___._.as

大P}将趋于递减。又由(2’知,蓄<0,则“f将增大,环境法规的实施效率将降低。

一般说来,违法者属于风险喜好型。他们对关的反应弹性要小于对P‘的反应弹性。尽管如此,在环境法的实施过程中,关同样是改变个体环境行为的重要约束条件之一。在不违背“罪罚相当”的原则下,适当地提高惩罚强度是有利于减少违法数量s‘的。这可以解释现实中为什么罚款或行政处罚不能从根本上制止污染和破坏行为,而若将处罚上升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可大大提高环境法的威慑力。当违法者面对刑事责任而不是少量的罚金时,意味着违法的预期成本加大。成本—收益计算的结果,必然引导个体的行为符合环境法要求的规范。

三、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策略

提高环境法实施效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改变约束条件,使违法行为的数量最小化。即:

Min艺S;(,,,f,,u;)(4)

提高P;大或改变u‘都可以有效地降低违法数量。其中“,属于综合变量,可以视为外部环境因素。在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域条件下,u‘可视为常量,这时减少违法行为数量的关键就取决于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博弈。对执法者而言,可以通过调整Pr关来改变违法者的行为以降低违法数量,达到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目的。

提高P,是提高环境法实施绩效的最为有效的手段。这些手段包括改进技术和手段,扩大环境监测的时空范围;强化监督机制,督促执法者尽职尽责;通过界定资源的环境产权,以市场化的方式调动个体维护环境权益的积极性等。

但P‘的提高要受制于执法成本c的限制。由于企业、农户等生产者、消费者个体在空间分布极广,其环境破坏行为类型又呈现为多种方式。特别是在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导致信息障碍。另外,由于技术水平和实施条件所限,大量的生态环境事件还处于不可观察性的状态。如对污染企业的污染状况的监测,存在着很多技术障碍。要实现对所有违法者的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其成本之高可想可知。当生产企业或农户与执法部门进行不合作博弈时,这种成本会更大。如现实中环保部门在对污染企业进行排污浓度的监测时,就经常遇到巨大的操作困难,企业往往和环境监测部门“捉迷藏”,使后者防不胜防,徒唤奈何。

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改变f的方式,如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强度等来影响个体的环境行为就成为一种更可行的选择。在我国环境法的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罚款或行政处罚替代执法的现象,即对违规者只进行罚款处理或行政方面的批评教育,且罚款数量远远低于其所产生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治理成本,根本不能制止违法者的污染和破坏行为,甚至在客观上还纵容了企业的破坏行为。如果增大罚款的强度,使违法者承受巨大的经济惩罚,以至倾家荡产,或者将惩罚方式改为追究刑事责任,则必将增加违法者的风险预期,促使其改变其环境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执法中实行“严管重罚”、“杀一做百”,应该是一种不错的策略。1997年,我国首次在刑法中规定了破坏环境罪,包括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方面的犯罪、有关植物方面的犯罪以及破坏资源方面的犯罪等四个类型共12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这无疑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更趋于科学和成熟。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8篇

余文静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内容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他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往往忽视或者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或者破坏。因此本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环境权的保护问题进行简单研究。论文关键词:法学视野 环境权 保护 研究正文:一、环境权的概念辨析1、环境权的历史沿革对于"环境权"的讨论和研究始于上世纪60年代。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由此引发要不要把环境权追加为欧洲人权的讨论。在美国,与此同时也掀起一场万众瞩目的争论,即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宪法根据是什么?因为按传统的宪法及民法理论,公民无权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所以公民对作为无主物的空气、水、阳光等环境要素是不能提出权利要求的。其中,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倍受推崇。此理论认为,空气、水、阳光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至威胁到人类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共有财产",共有人委托国家来管理。国家对环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托行使管理权的,因而不能滥用委托权。随其理论备受瞩目,有人便在"公共财产论"和"公共委托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 之后,美、日两国开始了环境权的立法实践。1969年美国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国家公民在保护环境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同年也在《东京都公害防止条例》序言中规定:"所有市民都有过健康、安全以及舒适的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能因公害遭受侵害。"这些立法实践对于环境权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 在此之后,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所发表的《东京宣言》第52页中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同年9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大会第13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报告。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并指出:"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作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 而欧洲人权会议历经10年的讨论和研究,终于20世纪70年代接受了环境权的观点。197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人权加以肯定,同时还认为应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 以上关于环境权的研究讨论和立法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113个国家和一些国际机构130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普遍接受了环境权的观点,并在会议所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加以明确确认,"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在各自管辖和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该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二、 环境权的内容初探从法学角度来看,环境权应有以下内容:1、环境权主体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环境权不仅保护人的权利,也保护自然的权利。人类,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即世世代代的人类都是环境权的主体。同时,人在作为权利主体时,作为社会里的人,其权利也衍生出由人所组成的团体的权利。所以,代表人类利益的法人,组织等团体也是权利主体之一。打破传统法律的局限,自然也成为环境权的主体。自然的权利涉及到整个生态系统本身,生态系统内的各种生物物种和物理存在物等,它们都由法律赋予了享有权利的 资格。 2、环境权客体宽泛性。一般认为环境权的客体包括各种组成环境的自然要素和人为要素,如:a、自然环境要素;空气、水、土壤等;b、人为环境要素、生活居住区、历史文物、人文遗迹等。c、整个地球生态圈,臭氧层、海洋、热带雨林、及生物物种等;此外,权利客体还包括防治对象和行为,对于受到损害的各种环境及其组成要素,影响人类健康的疾病、传染病等危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因素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也是环境权利所指向的客体。 3、环境权内容丰富性。由于环境权利主体的广泛性。进而就形成了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权利,权利多样化的事实。如环境权利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受并于其中生存、生活、繁衍的权利,具体化为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安宁权、清洁权等,对于自然的权利的保护,因为自然本身不会如人类一样表达意愿,所以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人类来代为完成。这些权利具体化为:环境损害赔偿权、环境状态信息权、有关地方环境事务的被听取意见权,防止环境危害发展的请求权等。 4、环境权责任的复合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在行为人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一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民事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现行法律对环境权保护的不足1、法律规定的欠缺第一、民事权利设置的欠缺。目前对违反环境权保护的民事责任设置过于宽泛和原则化,不利于司法操作。第二、当前行政法对环境保护不够。由于行政法的局限性因此在对环境保护上表现出了本身的不适应。 具有严重的不适用性和滞后性。第三、刑法对侵害环境犯罪的打击不力。刑法的宗旨是对人身或财产权的保护。即使有时也对危害环境的犯罪作出规定,但是刑法对自然资源以及动植物的保护也是针对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资源而言。如,我国的刑法,对于盗伐珍稀濒危树种的处罚,可能会因为经济价值不高不够定罪量刑条件,而失去环境保护的意义。 传统刑法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一种严重侵害的现象,当这种侵害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时,即可以刑罚制裁。而在环境犯罪中,受到侵害的环境利益因为被认为只依附于一定财产权基础上,不存在环境这种公有物为个人所享有的物质基础,所以还没有针对环境犯罪而制定有力的刑罚措施。从制度的结构来看,受“警察国家”和“国家代表”等学说的长期影响,以及对市场调节功能认识的不足,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大多属于政府的行政监管制度,而在市场运行,环境私益的保护,公众民主参与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则很不发达,市场主体利益的保证不力。第四、环境权法学研究范式的僵化性,我国传统法律研究的范式是“阶级范式”以及现代流行的“权利范式”,笔者认为基于经济法的兴起,以社会本位为研究的范式模式正在兴起。在环境法领域尤其如此。四、完善我国环境权保护的建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环境权有了一定的初步了解,对当前环境权保护的不足进行了探析,结合笔者的研究认为,我国环境权的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作手。第一、宪法层面:应当增设宪法对环境权的规定。第二、完善环境保护的各种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的法律规定见诸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试行)》。后经改进,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则进一步从国家法律的高度肯定了这项制度。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包括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该项目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判断建设项目“对环境有影响”的一般原则是:凡是属于中型以上的建设项目,对厂区以外地区的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的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断影响程度的,都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余的项目可以只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我国最初要求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即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项目的主要内容已经确定之后才进行。这样规定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可行性研究完成之后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一旦未被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即被推翻,而一般大中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大多需要约一年的时间,从时间上和经济效益上都是不可取的;二是如果环境影响评价认为项目的某些内容需要进行实质性的改变,那么,可行性研究认为“可行”的项目在改变之后则很可能变成“不可行”的项目。所有这些,都使已经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可能变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上的一种浪费。因此1986年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改进了这一作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2)“三同时”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制度。 (3)、环境标准与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准在我国的环境法体系中,是一项主要的技术基础,按照环境标准的性质和限制的对象,可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仪器设备标准以及有关的方法、标准样品和基础等标准。其中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两类最重要的标准。地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环境标准。 (4)、经济刺激与限制制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特别是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我国还制定和实施了一些经济鼓励政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对工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可以给予定期减税、免税照顾;对于企业综合利用产品的盈利,在投产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留给企业继续用于“三废”治理;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专项用于综合利用设施的更新改造;对微利和生产国家急需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各专业银行应当积极给予贷款扶持,还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等等。 (5)、公众参与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中,有一些关于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条款。这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宪法基础。在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其他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类似的规定。 第三、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在我国的所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中,都规定有破坏环境与资源的法律责任。与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一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民事和刑事处罚。在我国的有关法律中,环境法律责任一般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的行为、限期治理、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以及由《刑法》规定的有关刑事处罚。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权保护面临的困难是现实的,在法律务实方面和理论方面有许多难题,笔者仅对此做初步研究以便以后继续深入研究。 救济》,《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99页。 5、姜岩:《知识经济发展战略》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年. 6、李恒远:《环境法制读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 7、周珂:《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建设分析》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 余文静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9篇

市场经济需要科学消费。科学消费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权益,也意味着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这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也要求商家的诚实信用,同时还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当干预和宏观调控。 科学消费的根本要求就是要提高每个消费者的资金使用效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改善消费者的物质和精神生活质量;同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社会的整体利益。 一、消费者要牢固树立科学消费的新观念 消费者是消费活动的主体。观念又是行为的先导。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消费观念,培养自觉运用科学消费理念指导消费行为的理性的消费者。 科学技术越是发达,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越是进步,商品和服务的种类就越是丰富,消费者所需要的知识也就越专门化、复杂化。因此,消费者要加强学习,以增强识别商品价值和使用商品所需的技能。 二、商家要弘扬尊重科学消费的商业伦理 科学消费不仅意味着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也意味着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者权利的扩张,也意味着商家社会责任的扩张。要全面推进科学消费活动,必须进一步强化商家对消费者所负的社会责任,既包括商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包括商业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商法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包括《消法》第16条至第25条规定的10项法定义务,以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设定的义务)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商家设定的社会责任则是无限的。 (一)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现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经济力量及其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尤其是消费者权利紧密相连。 聪明的商家不仅应当成为守法经营的模范,而且应当成为诚实敦厚的儒商。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商家,即使算得上合法商家,也必将为消费者所唾弃。商家要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必须善待自己的消费者,尊重消费者的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切实增强消费者对开发商及其开发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心和信任,乃至于对整个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的信心和信任。商家对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既是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也是商家占领市场份额、赚取利润的远期经营方略之一。 (二)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义务 商家的口头承诺与媒体广告承诺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是否对商家具有约束力?回答是肯定的。上述承诺不管是采取口头形式,还是采取书面形式;也不管是采取广告形式,还是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只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功能、价格等信息作了明确、肯定的陈述,而且送达了潜在的消费者,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兑现这些承诺。此即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担保商家向消费者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大家都说消费者是上帝。其实,上帝很难当。难就难在,一是商品或服务可能有假;二是商家披露的信息有假,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兑现。从进一步完善立法、规范商家广告行为的角度而言,商家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1)全面性标准。商家应当将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的信息完全记载于公开文件,并公之于众。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该标准指,商家所披露的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得存有虚假、遗漏、欺诈或误导的内容。如果商家披露的信息不真实,则其披露的信息越多,对广大消费者的危害越深。为了 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标准得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应进一步规定商家和广告商披露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信息披露的易解性标准。该标准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一般消费者能够较为容易地理解和利用,从而合理地判断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价值。根据这一标准,公开的资料和文件应当内容完整而又明晰,语言尽量平实、易懂,避免使用过于冗长、专业化、复杂化的用语。 为了充分体现诚实信用、保护弱者和科学消费的精神,切实强化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从制度上和舆论上转变传统而狭隘的广告策略意识,强化商家的信息瑕疵担保责任,已是当务之急。 三、政府职能部门在推动科学消费方面肩负神圣的干预职责 围绕科学消费的主题,政府职能部门要大胆地通过干预,努力为消费者营造科学消费的社会环境。 (一)保护型干预 所谓保护型干预,就是要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正交易秩序,以及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与商家相比,多数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上或者在信息获取上处于劣势地位。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主旋律。信息不对称意味着,消费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 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公开、公平,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 (二)宏观调控型干预 所谓宏观调控型干预,指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入世”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将不可逆转地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市场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个体科学消费利益,那么宏观调控将有助于增进广大消费者的整体科学消费利益。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0篇

“物料与能量衡算”、“微观过程解析”和“变化速率的数学表达”三部分内容是环境工程中分析问题的基本方法,方法论教学基本上围绕这三方面进行。其中“物料与能量衡算”应是重点,因为衡算方法是环境问题分析的基本工具,方法背后所体现的衡算思维模式应该是每个环境专业技术人才必备的基本素养。在环境学科,“物料与能量衡算”方法是最基本但也是最强大的工具,是许多环境行业开展技术工作的必备方法。首先,各种污染物控制工程的设计计算中,污染物及其他相关物料的衡算通常是整个过程的第一步,如好氧生物处理工艺设计时,氧气供应与消耗的衡算等;其次,环境咨询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审核中涉及的水平衡、能源平衡、有毒有害原辅材料平衡等都是“物料与能量衡算”范畴,是这些咨询评价工作非常重要的步骤与内容组成,衡算结果是给予评价结论的重要依据;而环境管理与监督中,各项生产过程中节能减排量核定及废弃物偷排的认定等,都可以依据某种关键物料的衡算进行,如燃煤电厂烟气脱硫量的核定,主要手段就是对煤中的硫进行衡算。

2方法论教学目标的明确与侧重

方法论教学可以在穿插在相应技术原理部分的教学过程中进行,但在教学时应明确:相应的思维方式培养与建立也是该部分的教学目标之一。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对于具体的、有形的知识点的掌握,如环境工程原理的各种方程或规律,往往成为首要的教学目标。环境工程3种方法体系中的“物料与能量衡算”部分,“质量衡算”通常被总结为输入、输出、转化和积累量之间的计算方程,及在此基础上推导出不同情况下的衡算方程式,“能量衡算”同样也有类似的计算方程模式,环境工程原理教学过程中很容易将这些方程式作为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点,而学生对此部分内容的学习,也经常会认为掌握这些方程就够了。具体方程的掌握对于使用“物料与能量衡算”的方法解决问题固然重要,但仅仅掌握这些方程,只能解决常规的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水平衡、能量平衡等已经有使用先例的情况。对于未有过使用先例的新问题,若不能意识到可用此方法来解决,即便把所有方程都烂熟于心也没有用,而后者则需要学生建立起衡算的思维,有了衡算的思维方式,遇到相关问题时,才能够较敏捷地意识到可用其中涉及的物质或能量的衡算来解决问题。对于学生来说,理解与掌握环境工程原理课程所涉及的各种基本技术方程,需要有较好的高等数学、物理及化学的基础,已经属于学习的难点,在此基础上还要掌握其背后的方法,无疑更增加了教学和学习的难度。特别是目前专业课学时普遍被缩短形势下,要达到双重教学目标,可能需要教学能力较强的老师,及领悟能力较高的学生。这种情况下,教师通过对技术原理知识体系深入浅出的讲解,将所涉及的方法融汇其中,在潜移默化中,领悟能力强的学生既能将相关的知识点掌握,也能领会其背后的方法体系,进而形成自己的思维方法。但对于许多时候来说,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情况,因此,教学目标设定上面临一个优先序及取舍问题。环境工程原理3种方法体系中,“物料与能量衡算”,可将衡算思维方式培养作为首要教学目标,而其中涉及的各种衡算方程的掌握作为次要教学目标。只要学生能建立起衡算的思维方式,各种衡算方程也就较易被推导出来,不用刻意去掌握。涉及到“微观过程解析”和“变化速率的数学表达”2种方法的各种技术原理分析及方程,往往学习和掌握起来比较困难,教学时先侧重这些技术原理等知识掌握,思维方式的培养作为辅助目标。

3通过案例教学强化学生的思维方式

与环境工程原理知识点比较,方法论更加抽象,如何把这些抽象的东西具体化,让学生体会和领悟是达到教学目标的关键。案例教学是比较好的手段,特别是在衡算思维方式培养方面。要达到好的教学效果,案例选择是关键。首先应选择涉及的过程比较容易理解同时又可以提起同学兴趣的案例。案例因为比较贴近日常生活,很容易提起同学讨论的兴趣,还可以有更多角度提问,如:要保证甲醛不超标,排风扇换气量应设计为多少?只能允许多少人吸烟?或使用空气清新剂的话其对甲醛转化速率应达到多少等等,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愿意积极思考讨论。此案例因为比较贴近日常生活,很容易提起同学讨论的兴趣,这个案例还可以有更多角度提问,如:要保证甲醛不超标,排风扇换气量应设计为多少?只能允许多少人吸烟?或使用空气清新剂的话其对甲醛转化速率应达到多少等等,都是学生很感兴趣的,愿意积极思考讨论。

4其他

环境工程原理课程中,除了上述提到的3种方法体系外,还有一些小的解决问题的技巧,教学过程中也可以为学生进行总结,如:以相同效果为衡量的等当量处理方法(利用当量长度表征管件阻力损失和当量厚度滤饼层表征过滤介质的阻力);及非充分条件下的求解使用的试错法(沉降速度计算的试差法)等。

5结语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保护居民的法益,应该将环境权确定为具体的私权,这样既可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又有利于人类环境的改善,从而促进社会整体进步。论文关键词:环境权,私权,保护一、前言“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环境会议上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它既包括大气、水、土壤、阳光等无生命物质,也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有生命的人类以外的生物界。人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同时人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可以通过自身的活动改变环境。由于人类活动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也称第二环境问题。自从产业革命以后,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污染导致的公害事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也使各国更加重视环境立法。环境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环境权理论亦得到了国际上的认可。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会议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他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保护。会议采纳了这个建议,在发表的《东京宣言》第五项中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规定了类似的原则。宣言提出的26条原则的第一项是:人类有权在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良好生活条件的基本利权。二、环境权的概念(一)广义的环境权广义的环境权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应该由宪法作出规定,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确也如此。我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但《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作了规定。这些宏观的规定从法律的最高层次上明确了国家、社会和环境的关系,明确了国家有管理环境的权力,但同时也隐含了作为社会中的人有获得良好环境的权利。(二)环境权——本质意义上的私权宪法权利必须被具体为法律上的权利才能切实得以实现,环境权亦是如此。有人认为环境权的提法欠妥,因为环境的管理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从国家利益出发而进行的,再广而言之,也仅是行政机关或其他社会公共组织为社会之公益而进行的管理,至于居民最终得以享受优美环境这一利益,乃是因居民人人遵守环境管理法律规范、尽保护而非破坏环境之义务,故而得到的反射利益。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明显不足之处,这种观点排除了居民享有私法上之环境权,将居民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既不利于保护具体的人,也不利于促进环境的改善。法律上之谓权利,应包括两个因素:一为特定之利益,一为法律上之力,即法律赋予的强制力,须通过救济措施而体现。“反射利益论”仅承认居民应享受环境利益,而不承认其环境利益遭受捐失或有遭受损失之可能时居民享有主动进行保护的法律上之力。换言之,即只承认“应有权利”,而缺乏法力保障。实难谓制之真正的权利。如果不赋予居民主动保护其环境利益的权利,就可能造成其明知环境利益将受或已受损失而无缘自行提请法律保护的局面。环境利益的损失往往具有不可弥补性,比如核污染,不仅造成的直接损失难以估量,而且完全恢复原来这清洁环境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更需要对环境加以特殊的保护与管理。环境不仅是宏观的国家利益,更是具体的私人利益,在保护环境方面,仅靠行政权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既不符合管理民主与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社会公平与法制的要求。综上,从客观上讲,环境权有设立之必要,从理论上讲,传统之私权(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不能包含或代替环境权。因此将环境权明定为私权,赋予与特定环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居民环境权,不仅是对私权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益的促进。(三)居民环境权的标的居民环境权一直以来没有被私法广泛认可,主要原因在于其标的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虽然司法实践已经进行了 有益的探索,但立法滞后对切实保障居民在优美环境里生存的权利造成了阻碍。从客观上讲,环境权犹如人格权,具有开放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环境权之内容呈变化的态势,在现阶段的立法上也只能采取用明确列举与概括补充相结合的技术,对其予以规定。下面结合世界上有关环境权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居民环境权的标的作一简要探讨。现有的各国立法中关于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滨权、清洁水权、洁洁空气权、公园利用权、历史性环境权、享有自然权等都是关于环境权的规定。在美国、日本、印度、菲律宾、哥斯达黎加等国也有保护居民环境权的司法实践。由此,我们是否可以将环境权之标的表述为居民日常接触的空气、水、阳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动植物、景观、声音、电磁波或其他能保持与增进人体健康(包括精神愉悦)或保持与增加财产利益的环境因素。(四)居民环境权的性质从环境权的标的之特殊性可以看出,首先,环境权应属于物权范畴,为对世权;其次,环境权是使用权,而非占有与处分权;第三,基于使用权而产生利益(价值性);第四,基于利益而生请求权。环境权的标的乃公用物,因而环境权与传统之用益物权和相邻关系有明显区别,我们暂不讨论此公用物的所有问题,因为有人主张环境应为国家所有,有人主张环境乃公共财产,为人之共有,之所以由国家行使环境管理的职责,乃是基于“公共信托”。环境权之价值仅在于使用环境,所以笔者仅从使用层面进行讨论。与其环境因素直接接触之居民,均有合理使用的权利,比如阳光、空气等的合理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标的并非公用物,必为另一权利主体占有,该占有是绝对的排他 性的。相邻 关系应为传统用益物权的上位概念。在各国民法典中,传统用益物权是从权利的角度进行表述的,而相邻关系则是从义务的角度进行表述的,但它们的共同点即是相邻方对权利标的享有排他性的占有权。虽然环境权与用益物权、相邻关系不同,假如我们突破传统思维之定势以及传统物权概念的局限,将同一环境中的居民视为广义的相邻关系,将居民对“环境利益”的享用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似也可以。三、居民环境权的内容及权利的行使居民环境权的标的和性质与居民环境权的内容紧密联系,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居民环境权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制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环境使用权环境使用权是居民环境权的核心。它是使人享受环境利益的基础,环境权中的其他权利均从此权利派生。因此,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使用权,只有将环境使用权确定为一种权利,才能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能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因为法律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换句话说权利主体只有在某一范围内才能自由的行使该项权利。环境使用权虽为对世权,但其标的是公用物,非个人之力所能占有和支配,这更加决定了环境使用权的范围的相对性,即某人在行使环境使用权时须避免妨碍他人行使其环境使用权。同一环境中之居民互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居民行使其环境使用权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等原则平等原则指在同一环境中之居民对环境所提供利益均有享用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它是对环境居民普遍的保障。但所谓的平等并非结果上的绝对平等(平均)。譬如某新建小区内有一片开阔的绿地广场,居民均有对此环境利益的使用权。至于如何解释“居于广场附近的居民比居于远离广场的居民有更多机会享用该广场所提供的环境利益”,只需引入另一原则,即公平原则。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现代各国一切法律以及国际法和最主要的原则,是实现私法上主体真正平等的制度,在居民环境权方面公平原则是指具备相同居住条件的居民对其环境有相同的使用权;支付了更多代价的居民可以享有更多的环境利益。比如上述居于小区内绿地广场附近之居民其购房时支付了多于其他居民的代价,所以其有权享受更多的环境利益。3.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是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原则之修正。因环境权标的之公有性,使得此原则在环境权的行使中更加主要。任一居民在行使其环境使用权时,均不得超过正当界限,即不得妨碍他人正当地行使环境使用权,不得侵害国家的、社会的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比如某一天然水流经过之地域,上游之居民不得将水抽干进行灌溉,虽然其有权利用该水流,但 其利用必须限定在某一界限内,否则将对下游居民使用该水流的权利造成侵害,构成权利之滥用。4.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亦是现代以社会为本位的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是行为准则又是调整冲突的裁判准则。环境使用权因其标的之特殊性,更易发生利益冲突,此时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以及一般道德准则,任何居民在行使及主张自己的环境权时,如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应让位于后者。(二)环境知情权环境知情权是指居住于某一区域内的居民对其环境状况享有知悉的权利。“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况”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一书中提出的,这项权利已被许多国家的立法所认可,如乌克兰共和国《自然环境保护法》第9条规定:“公民有权依法定程序获得自然环境状况及其对居民健康的影响等方面的确实可靠的全部信息。”知情权是环境居民对环境合理使用的前提,也是其制止环境侵权行为所必须的。因为居民如果对环境状况不甚知之,就无法正确合理地利用环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也无法行使对即将或已经殃及自己的环境侵权行为的制止请求权。比如一条河流岸边的菜农,在不知河流是否已被污染时,难以决定是否引该河水灌溉菜田,同样当他不知河流上污染由谁造成时,他也无法请求该污染者停止污染或请求有关机关制止该侵权行为。所以,对于环境居民来说,知悉其环境状况是非常必要的。令我们欣喜的是,我国对此越来越重视,各级环境部门对环境质量开始实行“公报”制度,虽然公报的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但这确实是一条保障居民环境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另一条途径应该是改变环境的行为人主动对有关信息的披露和对环境居民有关询问的答复。比如企业的排放及在建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等等信息。(三)制止请求权制止请求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已经造成环境侵权的行为的制止请求权。而后者是一项预防性的权利。这一权利在居民环境权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这是由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少逆转性,进行治理又须投入大量资金,在经济上也是极不划算的。因而预防性权利在居民环境权体系中尤其重要。虽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居民享有此项权利者甚少,但在实践中及有关国家环境管理制度中隐含此“私权”理论的实例却越来越多。日本之公害防止协定,原来通常是在地方公共团体与事业者之间缔结,但最近出现了事业者与地方居民乃至居民团体缔结的协定,其私法契约性质越来越强。神户、名古屋等日本地方法院的判例已对公害防止协定的效力予以承认。美国也发生过多起因居民反对而否决项目建设以保护居民环境的案例。我国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过程中为防止环境利益纠纷而要求建设方邻人签字的作法正是保障居民环境知情权和制止请求权的一项措施。虽然此做法尚存在诸多问题,但应该将其视为承认居民环境权的佐证,特别是授予居民制止请求权的力证。制止请求权由环境居民行使,但相对方是国家机关(环境管理机关或法院)还是影响环境的行为人?笔者认为应该是正在或欲将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为人。请求由居民提出后,若相对方(行为人)与居民达成私的协议,请求之目的获得满足则不涉及国家公权力;如果双方存在分歧,发生争执,则公权力须介人予以裁决,此公权力正是国家保护私权的“法律上之力”。请求方提出请求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适格:请求方须为该特定环境下的居民,且与正在或欲将改变环境的行为有利害关系;请求方可以为团体,也可以为单一个体。2.原则:被请求方(行为人)因停止该行为并恢复原状所致的损失少于因从事该行为而给居民环境所致的损失。德国民法典第904条第一款:“在他人为防止当前的危险而进行必要的干涉,而其所面临的紧急损害远较因干涉对所有人造成的损害为大时,物的所有人不得禁止他人对物的干涉。”值得注意的是,在环境纠纷中,环境居民任一个体均可提居民个体的损失,而是有利害关系的居民集体环境利益的损失。3.公益优先原则:被请求方所为的行为是私利的行为,并非以公益为目的的行为。4.时效原则:为了维护私法关系的稳定性,提高效率,必须对居民行使制止请求权规定一个时效,可以为行为人开始环境改变行为后或环境居民获得此环境信息(须以知情权作为保障)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四)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制止请求权并列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我们力主预防为主的原则,但环境侵权的实际损害 是经常发生的。需要明确的是请求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不仅应包括个人自身人身及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个人所应享有的环境利益的损失,而对后一种损失的赔偿才真正是基于环境权而产生的,虽然这种损失现在仍像精神损害一样没有量化的赔偿标准,但灾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性较精神损害更强,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对这种切实的损害加以赔偿,而我们的立法与司法的理论与实践还应在此方面作出更多的努力。四、居民环境权的保护居民环境权的保护指的是国家运用公权力从立法与司法上对居民环境权的承认与保护。现阶段对环境管理的法律调整可以说是“三法”结合调整时期,即民法、行政法、刑法。民法是直接对居民环境权进行保护的。如世界上一些国家在民法规范中直接规定居民的一些环境权。行政法和刑法是间接对居民环境权进行保护的。但我们看到在行政环境管理的某些制度中,如环境影响事前评价制度中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定期进行环境公报等做法体现着对居民环境权这一民事权利的保护。在居民环境侵权赔偿案中,实行与传统之过错责任有别的(可以说是加重)的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法律对居民环境权的特殊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没有把故意或过失作为环境损害赔偿的要件,没有把“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只要发生了损害,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均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诉讼中举证责任实行转移,即只要受害者(原告)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并证明被告有造成此损害结果的可能,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即若被告对被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须证明他没有或不可能造成此种环境损害。因环境损害的特殊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又赋予原告较一般诉讼时效为长的3个诉讼时效期限。以上这些都是对居民环境权的特殊保护。五、结论笔者强调要在私权体系中引入居民环境权的概念,并不是排斥或贬低环境行政管理的功能,环境行政管理是必须的,但若想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赋予每位居民环境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居民环境权可与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从而取得一致的社会环境效果,有利于社会的整体进步,有利于法律价值的真正实现。由于居民环境权的标的为公有物,而且一方行使权利时(特别是使用权和制止请求权)往往给方造成不便或影响他方的行为自由,所以应对其行使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定,以避免权利之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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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意义

效果图可以说是设计者设计理念与设计思想的完整、清晰表达。通过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学习,能够有效培养学生对明暗、光影、虚实、主次等关系的表现等能力。通过长期的教学研究,可以发现凡是手绘能力高超的学生,其设计造型能力也非常优秀。可以说,学生手绘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好坏,也会影响到其电脑效果图设计成绩。手绘图作为一种基本的设计表现形式和手段,应该是每一位设计师都必须扎实掌握的技法。如果因为电脑制图技术的发展而弱化手绘效果图的重要性,对设计者的空间思维发展将会产生直接影响。总之,效果图表现技法是设计师思维能力的表现,也是学习者设计能力不断成长与完善的必经之路。

二、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现状

(一)师资力量不足

目前部分学校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师没有足够的教学与实践经验,照本宣科的现象非常明显,导致学生在学习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时很难快速掌握全面的理论与实践知识。另外,部分教师在专业设计能力方面也明显不足,这样就根本无法满足现代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的教学需要。

(二)教学设施不足

目前我国很多普通高校在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硬件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另外,部分院校还缺乏必要的信息条件,学生不能及时了解和接触最前沿的环境艺术设计信息。在这种教学环境下,学生的学习需要根本得不到满足,也会阻碍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体系的发展。

(三)重视度不足

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很多学校对学生的全面素质培养缺乏足够重视。而且随着电脑技术与设计软件的不断更新,很多学校忽略了手绘效果图的教学,使学生对手绘效果图的学习不够重视,无法将手绘与电脑结合起来进行创作,学生的创作能力和职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三、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模式的完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

针对目前环境艺术设计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现状,高校必须以高质量的教育理念为中心,以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为目标。可以通过专业的建设与积极的改造,对效果图表现技法进行稳步的学科建设。重视对学科体系的应用研究,通过各类学术研究,使效果图表现技法能够与国际接轨,不断提高这一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教学设施的建设,还应该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设。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是一门具有较强综合性的学科,其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需要教师具备高超的设计能力和丰富的理论知识。因此,学校应该积极聘请一些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卓越成就的设计教育家来讲授和教学。这类教师群体能够将学界最前沿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也能够使学生接触到最新的效果图设计理念及设计方法,从而实现学生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对课程进行科学定位与设计

效果图表现技法是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其是连接贯通其他艺术设计专业的重要桥梁。学校必须提高对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教学的重视度,在课程定位与设计方面不断深化改革,做到科学而实际。通过效果图表现技法的学习,培养出大批既具有专业技能,又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艺术设计人才。效果图表现技法的教学特色是手绘表现,在学生培养方面,首先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技术能力,其次是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和绘画基础,再次是培养学生具备娴熟的手绘效果图表现技巧。最终保证学生成为设计能力、创新能力、思维能力与绘画技能全方位发展的设计人才。

(三)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传统的效果图表现技法教学模式以教师讲、学生练习与巩固为主。往往无法让学生主动地获取知识和技能,也不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创作激情,极大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效果图表现技法必须在教学方法上进行不断更新与突破,采取多元结合的教学方法。如教师在讲授一种表现技法前,可以展现一个成功的案例,以此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同时也可以活跃课堂气氛,不断提升自己的效果图表现水平。

(四)实现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

以往的效果图表现技法课程是由结构素描、设计速写、平面构成等艺术类手绘手工课程组成的。这些课程大多是教学计划中的主要内容。随着电脑效果图课程的不断普及,技法表现课程也逐渐被分成手绘效果课程与电脑效果图课程两大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高校没有处理好这两类课程之间的关系,从而出现学科偏重或不协调的现象。其实,手绘效果图与电脑效果图课程是可以结合起来、相互协调发展的。在课程设置方面,学校应该保持一种循序渐进、相互协调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大量的学习和练习手绘,才能更牢固地掌握绘画理论与基本功。计算机绘图软件的学习可以将学生的设计思想、设计理念更加高效、形象地展示出来。因此,加强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融合是十分必要的。

结语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的现代法律人才。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提出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由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不利于学生法学创新能力的培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改革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人才培养的需求乃大势所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以培养生态文明法律新型人才为目标,为我国创建生态文明社会目标奠定基础。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模式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1997年被列为法学二级学科以来,已有二十年,教育部于2007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增列为法学核心课程。“生态文明”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党的十报告指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提高大学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环境法治理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等方面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方面处于蓬勃发展时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亦是近年来法学界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处于蒸蒸日上的时期。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带来新的契机,也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势在必行。三江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学院为本科生独立开设2个学分32个课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选修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边缘学科,它的许多原则、制度和专业术语与宪法、法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多个法学学科紧密联系,其内容更体现出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生态学等多个跨一级学科的交叉制式。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门课程本身的理论性并不是很强,但是该课程呈现出整体的理论体系比较分散的特点。笔者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学多年,深知传统教学方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在法学教育中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它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一)讲授式教学法

如果仅仅单一的讲授式教学法,学生对知识的了解限于教材和教师的灌输,对知识点的掌握靠强行记忆,会导致缺乏学习热情,不利于提高教学效果,无法达到对学生解决实际环境纠纷能力的培养。如何对现有讲授式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是法学教育尤其是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这样一门具有强烈专业特色的学科教学中的瓶颈。法律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诞生和发展的历史表明其是作为解决社会问题之利剑应运而生,是实践推动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建立和完善,其实践性、应用性更加明显,且环境要素本身体现出高度的社会性,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追求,此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意味着其必须反映自然科学规律,在理念上吸收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通过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展出相应的法律规范即较强的技术性。因此从根本上说,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状况的了解,是单一的教师中心型教学方法无法完成的。加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较为庞杂、课时较少,若教师细致讲解,会导致填鸭式教学,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若教师不讲,会导致学生只能了解教材上的知识,所学有限视野狭窄。

(二)案例教学法

在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激发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的思维、增强学生的参与性等,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也体现出它的局限性:第一,如何保证高质量案例作为素材。第二,学生愿意深入思考案例而不是仅仅“听故事”。

(三)模拟法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内容包括了总论、自然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等多方面的内容,需要学生具备法理、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础学科的功底,且需了解环境学、经济学、生态学、社会学等其他跨学科的基本原理,知识跨度大,科技性强。这使得在32个课时的条件下,不宜选择模拟法庭等特别费时耗力的实践教学模式,否则可能会导致因教学基本信息量不足,致使学生无法较好应用,反而影响教学效果。较之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内容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极少,这使得学生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降低;同时,现实的就业压力促使学生更加现实,多数学生在四年的大部分时间里准备研究生考试或准备司法考试,无心在课程学习中投入过多精力。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改革思路

现代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有创造性的人才。创造性思维包括:一是发现问题、二是解决问题。创造性思维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教师的创造性思维即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创造性。

(一)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逐步改变过去以讲述为主,老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采用“参与式教学法”,参与式教学法是一种师生共同合作式的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内容,整合各种教学资源,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设置若干教学环节,为学生创造出参与教学过程的充分条件,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以及教师主导作用,在师生双边互动的过程中进行教与学的活动。使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促进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本次教学改革实践,参与式教学方法主要通过“小组合作式专题讨论”来实现。专题讨论由教师事先准备讨论内容,共设计14个选题,主要涉及实案讨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案例为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的10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其他4起案例也较新颖并具有代表性)以此作为教学案例具有客观真实性、多样性,且与时俱进,及时跟踪最新立法和法律实施进展情况。这10起典型案例均为获评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的案件,案件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所涉案件能够反映出最前沿的问题,如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系因风力发电产生的噪声、光影及电磁造成养殖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在确定三种可致环境污染因素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了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体现了环境污染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通过专题讨论可以真正体现学生参与,弥补传统单一讲授法和案例教学法单向信息传输和“听故事”等局限性,注重综合能力的考查,如锻炼学生的资料整合才能、案例分析才能、研究才能、授课才能、语言表达才能、团队合作才能等。全班学生通过抽签组成学习小组,各组推选1名组长,打破原有的班级界限。每一小组专题讨论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熟悉多部法律,如一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环境资源案例,可能涉及到《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诉讼法等,以及了解司法是如何将若干法律运用于实践当中解决问题。小组各成员基于他们的各自分工不同,又可以得到不同的能力培养。如讨论需要完成六步分工合作,第一步,课后收集、整合资料,在中国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获取讨论详细内容;第二步,案情简介;第三步,判决结果简介;第四步,本案适用法律梳理;第五步,该案启示等;第六步,需要学生制作课堂演讲PPT。以上六步分别由六个小组成员分工合作完成,互相配合、相互监督,每个成员的任务完成情况直接影响小组团队总任务的完成。其他小组学生可以通过专题讨论参与者制作的PPT和演讲,了解多个领域。在知识水平、思维方式等方面,各学生间存在差异,通过参与,在共同学习的过程中,使得各参与主体思想相互碰撞、启发、互补,从而达到拓展学习的目的,开拓学生的视野。

(二)更新课程内容

不断更新、完善授课内容,结合最新教材及法律,讲授内容涵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基本理论和该领域前沿热点问题,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经过两年的探索与实践,现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如: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一套习题、形成与教学内容相配套的相关学习资料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一套,教学视频素材文件50余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读写议材料”第一部分推荐网站,如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知网、环保部官网、及各高校、科研院所网站等;第二部分环保知识,如臭氧层被破坏造成的危害等;第三部分实例讨论,如最新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等;第四部分实例阅读,选取“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如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以及在环境执法方面选取“环境保护部公布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等;第五部分习题;第六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三)完善考核方式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为考查课,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不拘泥于传统考试方式,期末考试采用课程论文方式,课程论文不少于3000字(由教师选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前沿问题作为选题),评分标准为:论文写作过程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为30分;论文结构的合理性、论文观点正确性、内容翔实表达准确为30分;论文的创新性为30分;论文写作过程中的工作态度为10分,共计100分。环境纠纷反映出新型化、复杂化等特点,我们必须夯实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环境法治基础知识的“通识教育”以回应社会需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专注于我校“应用性复合型”全方位人才培养要求,以提高学生的参与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目标,以“参与式教学法”为突破口,改革教学方式,加大教学改革力度,提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质量,实现由传统教学方式向全方位综合教学方式转变,学生教学主体地位提升,教学目标整体性实现,教学效果多维度拓展。随着课程教学方式改革与创新的继续深入,将使学生获得更新、更全面的专业知识,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质量人才。

参考文献:

[1]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J].当代法学,2009,23(2).

[2]陈海嵩.《环境法学》课程教学方法的反思与改革[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2,31(4).

[3]舒展,吴德东,李玉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与创新[J].教育教学论坛,2014(4).

[4]林云飞.论地方本科院校转型视域中的法学专业课程改革———以分类教学为视角[J].高教学刊,2016(03):139-140.

[5]黄卫东.完善案例分类教学机制[J].高教学刊,2016(15):107+109.

[6]陈娟丽.成果为本教学模式在环境法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好家长,2015(21):26.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环境学概论》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 教学改革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人类对大自然的开发和利用不断向纵深方向发展,与之相伴的却是环境危机的不断加深,与此同时人类对环境质量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国内众多高校先后成立资源与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等,并开设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现在已分为人文地理与城系规划和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两个专业)及与其相关的各类新专业,着重培养与环境科学有关的专业人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很多高校均将《环境学概论》作为环境类及相关专业的主干课程或其他专业的选修课程,充分显示了本门课程的重要性及其应用领域的广泛性。但是,由于环境科学是介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是一个由多学科到跨学科的庞大科学体系,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应用目的,其研究方向存在着明显差异,因此在实际的教学中其侧重点各不相同。

笔者主要依据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专业特点,对《环境学概论》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定位与作用、内容体系、教学方法等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一、教学内容现状及改革

1.课程定位

作为理科专业的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其目标为“立足于宏观、中观区域、微观居住区的管理规划,从事城乡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教学、开发或应用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环境学概论》课程属于主要专业课程之一,重点在于使学生掌握资源、环境、经济与社会之间矛盾的产生与分析,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使社会、经济与环境三者协调统一的唯一途径,在规划方案的设计和应用中要重点考虑这一问题,将其纳入规划方案中;同时,在明确污染物的特征和迁移转化规律后,了解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物及固体废弃物控制技术,为解决规划过程中涉及的环境问题提供建议与对策。

2.课程内容体系

(1)存在的问题。由于没有专门针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环境学概论》教材,目前各高校所使用的教材基本上是两种情况:一是有地理科学背景的通常将针对地理科学专业的环境学概论教材拿来使用,如刘培桐主编的《环境学概论》,贾振邦和黄润华编著的《环境学基础教程》酒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有其他专业背景的通常将针对环境科学或环境工程专业的教材拿来使用,如杨志峰、刘静玲编著的《环境学概论》,鞠美庭主编的《环境学基础》,吴彩斌等主编的《环境学概论》等。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是原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拆分的结果,由于之前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中《环境学概论》课程的内容体系就不明确,各高校在开设该课程时通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授课内容,将相关专业中的《环境学概论》课程内容移植到本专业,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拆分之后专业目标定位更明确,因此授课内容应当进行相应调整,才能使其与培养目标相符。

(2)教学内容体系的确定。关于本课程教学内容体系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课程的要求对该课程授课内容进行确定。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培养要求明确,毕业生应“了解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目前仍处在蓬勃发展之中,对环境科学的分科体系迄今尚未有统一的看法,但通常认为,环境科学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三大学科领域,包括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化学、环境工程学、环境医学、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环境规划学、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社会学等分支学科。从“了解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这一说法中可以推导出在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中开设的环境学概论至少应包括以上环境科学各分支的主要内容,但是在一门概论性的课程中涉及以上所有内容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确定课程内容体系还应考虑后续课程对该课程的进一步要求,对以上内容有所取舍。

由于该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落脚点是“从事城乡建设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而规划中必然涉及环境专项规划,在做环境专项规划时重点关注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态环境等,因此这些内容理应成为环境学概论课程内容体系的主体,环境科学的其他内容简要介绍即可,如有必要可以在主干课程后通过选修课的形式做进一步的拓展。

二、教学方法改革

1.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弊端

(1)教学模式传统。传统模式均为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结构,充分体现和强调教师的施教和学生的被教这一主要过程。传统教学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及其对课堂教学的有效组织、管理与控制,课堂教学紧紧围绕教师这一中心环节,但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忽视课堂上对学生主体作用的开发,难以较好地体现和发挥师生互动的教学技巧。时至今日很多高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这一教学模式并未有明显改变,环境学概论课程也不例外。

(2)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单调。由于《环境学概论》课程在该专业教学中主要定位为理论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环境科学的一般原理和方法。因而在本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侧重于理论教学,多以教师采用多媒体课件进行讲授与分析为主,教学方法和手段较为单调,致使课堂“枯燥乏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影响到教学目标的实现。

2.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尝试

适宜的教学模式、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针对传统的教学模式、方法和手段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定的改革,目的在于增强学生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效果。在多年教学实际中发现,在传统的教师讲授基础上,利用多媒体,适当观看环保视频,重点加强讨论、实践性环节能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下是笔者在《环境学概论》课程中的一些做法,达到较好的效果。

(1)利用课前十分钟观看教学视频。笔者在近十年的《环境学概论》课程教学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国内外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视频资料,起初是选择典型且有针对性的内容在课上给学生播放,但是后来由于专业培养方案改革,课时压缩,为了节省课上时间,笔者在每次上课前抽出10~15分钟为学生播放与本次课程有关的视频。观看视频直观、轻松,对课程内容讲解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作用,深受学生欢迎,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组织课堂讨论。课堂讨论对有效组织教学、加强师生互动、促进学生对主要知识点的掌握有积极作用。根据《环境学概论》的教学内容,该课程的课堂讨论可涉及大气环境问题;水资源与水污染问题;土壤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人口问题;物理性污染问题(包括光,热,声,电磁,放射性等污染问题)及环境伦理问题。每次讨论的选题或者紧密联系课堂内容,或者紧密联系现实生活,或者与各种环境纪念日结合。如讲到生态问题时,讨论过“大树进城问题”、“三北防护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讲到人口问题时会讨论“中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2011年3月日本福岛核泄露事件发生时就专门讨论“邻避”运动及相关问题;世界水日(3月22日)前后上课一定要讨论“水资源短缺”问题;地球日(4月22日)前后上课一定要讨论“环境保护的历史”问题。讨论形式多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定期的课堂随机讨论,或选择学生感兴趣的主题或当时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主题在每章或节之后组织专题讨论。讨论时可开展互问互答、个人分别讲述或分组讨论等方式。本环节可以在学生建立对基本理论的认识之后,将理论与实际发生的现象相结合进行分析讨论,为学生搭建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从而加深对问题本质的理解。

(3)组织课外实践。课外实践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种重要方式。《环境学概论》课程课外实践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了解生态环境状况及管理现状,熟悉相关企业的污染控制设施、城市的园林绿化现状等,这一点对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因为规划方案的形成就直接决定了环境保护方案的优劣。

概括起来本门课程的课外实践活动可分为:对环境污染现象和当前环境状况和管理现状的认识、对环境污染处理设施和园林绿化等方案的了解、城乡规划过程中针对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的采用情况三大部分。课外实践以室外参观与调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对环境污染严重区及其产业布局的考察、对城乡污染控制设施的采用及布局和环境管理现状等,以巩固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实践之后,重点考查学生对以上问题的理解与思考,并要求学生撰写实践报告,得出相关结论。

环境科学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后开始形成,目前仍处在蓬勃发展之中,它是介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技术科学之间的一门新兴学科,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因而高校相关专业的课程教学仍然处于逐渐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笔者重点分析了面向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专业《环境学概论》课程的教学现状,存在教学内容的固定性、教学模式的传统性、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单调性等问题,问题的存在主要受传统教学方式的束缚及新专业课程教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的影响。笔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改进措施,主要在于对本门课程的正确定位、适合本专业培养方向的教学内容体系的构建及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进,重点在于加强教学过程中的讨论与实践环节。

参考文献:

[1]刘培桐.环境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贾振邦,黄润华.环境学基础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杨志峰,刘静玲.环境科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鞠美庭.环境学基础[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环境法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环境法;调整对象;环境理论道德观

前言: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产生和运作的。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就是法的调整对象,他对于确定一个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权利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到环境法,深入理解和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对于理解环境法的本质,理解环境法的内部结构。认识环境法上的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构建环境权利体系,进而充实、扩展环境法的理论基础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一、对与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相关观点

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调整对象并没有展开专门的研究,几乎没有相关的专著或论文,学者大多是在环境法教科书中论及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总体上看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即环境社会关系:近年来也有学者对主流观点提出挑战。认为环境法所调整的不仅是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两者共同构成环境社会关系。

二、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传统理论的分析

(一)对新理论的否定态度

对于近十年来国内外环境法学界提出和发展的“环境法也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观点,我国的传统法学观点大部分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了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

1.从环境的角度看。它是一个非人的“物”,没有意思表示和外在的法律行为,不可能对人履行什么对应的义务,也不可能主张什么权利,更不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从人的角度看。人人都保护环境.也就可享受环境法规定的私法益和所反射的非法益性质的生态利益。该私法益与反射利益不是环境给予的而是国家给予的。所以人和环境之间不存在任何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是调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调节器,因而环境法不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二)传统理论的局限性

在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关系等问题上,主流观点认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意志行为,这就是说法律不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的单个人意志行为,而是调整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即人与人的关系中的意志行为,调整了这种意志行为,实际上也就是调整了这种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主要包括自然人主体、集体主体、国家等。法律只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理论是法学理论之中的基本理论之一,以人或人的集合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理论是分析,适用法律的重要工具。将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的思路,在上述理论面前遇到了巨大障碍。法律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主流的法律关系理论,只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之下、受一定的哲学观的影响而形成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我们不应将其当作普适的、终极的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理由如下:

1.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上看。马克思说法律调整人与人在历史上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他并没有明确否认法律不调整人与人关系之外的在历史上形成的包括人与环境关系在内的其他关系。既然如此,法律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并不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所反对的。

2.从法的功能来看。传统的法学者认为的“法调整人与人关于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规范人与人关于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这个“物”是传统意义上的即被传统的物权法和债法规定并被纳入“人”的生产和生活范围了的“物”,它必须有主或能够被人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对于一些有主的环境因素,人与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关系。对于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无主的环境因素(如大气和流动的海水),人与环境的关系可以被理解成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占有、使用、收益关系。但是,对于一些已经纳入到人类的环境因素但人类不可能与之发生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关系的外层空间环境,再谈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则无实际的意义。

综上所述,可以认为,环境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人关于环境的关系是难以全部解释所有的环境法学问题的。实际上“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的观点早就被国内的许多法学者接受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只有环境法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其他部门法也有这个功能和作用,只不过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其调整人与环境关系的力度或程度要比其他部门法大。有的学者甚至认为,环境法着重或主要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

三、新环境伦理道德观――环境法应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伦理观的转变――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转向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早在20世纪20年代,当环境问题尚未成为“全球性问题”时,就有一些有识之士意识到保护地球环境的重要性.提出保护地球是人类的义务和责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从规范人们的行为人手,为现代人提供适合当代生态文明的环境伦理,更成为学术界和社会人士普遍关心的问题。迄今为止,人类从保存和爱护自然环境出发,提出了关于环境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以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

(二)生态文明下的新型环境伦理观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伦理现

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和自然的关系已经成为贯穿所有全球问题的轴心。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作为人类文明的一种高级形态――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一种新的文明,是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它是人类在充分认识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础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类的过程中,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进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总和,其全新理念与价值取向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价值观指引下,出现了新的和谐自然观,它是以追求人与自然相和谐为目标,本身包含着对自然、非人类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观应当显现为对其他物种的内在价值、生存和继续存在的权利的认可。

四、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调整对象的意义

环境法不仅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且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意义:

(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决定着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定向

环境法律部门的基本价值应定位于承认环境的价值、尊重大自然的尊严、促进环境正义的实现。如果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只限定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则环境法保护环境的目的将成为单纯地保护人的利益,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将被扭曲为单纯地保护人的价值,自然环境将被降格为供人类生息的客体资料。只有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才能使环境法既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尊重自然环境的价值和尊严,从而促成环境正义的实现。

(二)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部门建立的基础

一般法学原理认为,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与调整手段的特殊性是法律部门建立的基础。环境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需要的新的理论作为基础。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是环境法部门得以建立并与其它法律部门相区别的重要理论之一。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是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为主的,而环境法部门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这就使得环境法部门与民法、商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形成明显区别,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理论争辩。

五、结论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的确立是环境法部门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之一。传统的法律调整对象只限于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受一定的哲学观念的影响而形成的,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成为认识新问题、发展新理论的障碍。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纳入到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之中,是新的环境伦理道德观念在法律中的反映、是实现环境正义的要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

京大学出版社。199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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