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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

公司金融学论文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篇

自莫迪格里阿尼(F.Modigliani)和米勒(H.Miller)1958年发表著名的MM定理以来,历经近半个世纪发展的现代公司金融理论已日趋成熟。在此期间,尤其是过去30年,金融学家们不断深入探讨公司金融的各个领域,创建的理论模型精彩纷呈,积累的文献汗牛充栋。

对公司金融领域的潜在进入者来说,卷帙浩繁的文献非常具有挑战性,因为不同学者构建的模型尽管本质上相似之处颇多,但形式上却又有较大差异。《公司金融理论》一书的出版,极大改善了这一局面。他在该书中采用激励理论或合约理论构建了统一的模型,以揭示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精髓。

顾名思义,公司金融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融资。MM理论说明,在无摩擦的完全市场中,融资(财务)政策不影响公司价值。因此,MM理论之后,对公司金融的研究集中于探讨各种市场瑕疵如何导致融资(财务)政策影响公司价值。

在各种市场瑕疵中,信息不对称受到金融学家和经济学家们的广泛青睐,1996年和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两度授予在信息不对称领域做出杰出贡献的经济学家,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后果是成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关学术研究的中心则是激励和约束问题。过去30年,公司金融的主流是研究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各种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之间的激励和约束关系。惟其如此,梯若尔才有可能采用合约理论的统一架构诠释现代公司金融理论。

金融学家们把构建公司金融理论模型通俗地称为“讲故事”。故事的源泉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现代公司金融的诸多故事都是对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借鉴,这与金融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地位相吻合。从经济学借鉴过来的公司金融故事,总体来说是成功的,例如,梅耶斯(S.Meyers)和马基卢夫(N.Majluf)提出的基于逆向选择的优序融资理论。然而,也有些借鉴不那么成功,典型例子是公司金融中的信号模型,这些模型难以回答一个关键问题,即公司采用财务手段向外界发送信号是否最优选择。

第二,部分故事源于对公司金融的实践。举例来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公司金融理论大多认为公司的多元化经营有损于股东价值。然而放眼全球,实践中多元化经营是普遍现象,没有迹象表明该现象呈现出衰落之势。因此,从上世纪末开始,部分金融学家们开始讲述支持公司多元化经营的故事。

最后,部分故事源于金融学其他领域的发展,尤其是资产定价理论的发展。虽然资产定价理论起步只是略早于公司金融,但到20世纪80年代就已发展成熟。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司金融 课程建设 教学方式 工科院校

一、引言

金融学的研究起源于货币,金融学一开始就是对货币与金融及其漫长演进史的研究。金融学作为一门比较独立的学科存在则是从1939年开始的。标志性事件有两件:一是美国金融学会(The American Finance Association)于1939年成立;二是《金融学刊》(The Journal of Finance)于1946年出版。从学科领域拓展来看,经过近7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四个方面基本命题:有效市场理论、收益与风险理论、期权定价理论和公司金融理论。从发展的模式看,西方国家金融学演进主要经历了两种模式。第一,经济学院模式。货币金融学成为经济学理论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为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学和中央银行学,依托经济学院培养具有宏观金融经济分析与研究能力的金融人才。第二,商学院模式。公司金融学成为管理学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主干课程为公司金融学、投资学和金融市场学,依托商学院培养具有微观金融分析与实践能力的金融人才。对于我国,则经历了30年的“大财政、小金融”格局,只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才真正获得新生,但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金融学科的发展相对滞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般的做法是:在开设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公司金融学》等微观金融课程,这实际上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学发展模式。

二、工科院校金融学定位与重点建设公司金融学的意义

偏理工科类的多科性院校,尽管开设金融学专业较综合性院校和财经类院校要晚一些,经验和积累要少一些,但是这类院校也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具有现代金融学数理基础――理工学科方面的优势。长期以来,这类院校在数学、物理、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学科上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培养了稳定的教师队伍,集聚了相对良好的教学资源,非常有利于培养对数理技术要求较高的微观金融人才。二是具有历史积淀少、转型便捷多的优势。相对于以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学为主要课程教研见长的综合财经院校、工科院校历史积淀不多、教师等教学资源较易重新组合、重新优化,能够很快转型而定位到公司金融等微观金融的教学和研究领域。三是金融产业等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以及公司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提出了对理工与金融等复合性人才的巨大需求,从而为理工科背景的院校拓展金融学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定位于商学院模式更适合大多数工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即强调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强调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与有效沟通能力,做到文理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因此,具体到课程开设和学科发展上,应该给予公司金融学等课程以核心课程的地位。就目前而言,工科院校将课程建设的重点放在微观金融领域和公司金融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第一,就改革可行性而言,西方的两种模式中,相比较而言,经济学院模式对宏观经济金融教学体系、教学资源的依赖性要强一些,理工院校一般不具备这些先天优势资源。而对于商学院模式,无疑更适合理工院校,办学成本较低,资源整合和优化更为便利,创设或转型更加可行。

第二,就服务国家建设而言,在世界和中国的经济、金融实践发生巨大变革的大背景和趋势下,我国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建设显得严重滞后。21世纪的金融、经济实践,已不再局限于以银行为中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长期以来形成的围绕货币银行学进行课程教学、以银行为中心来展开研究的格局,也已不能适应这一变革和发展了。“宏观金融”和“间接金融”正在与“微观金融”和“直接金融”相融合并向以后者为重点的方向演进。

第三,就金融学课程创新而言,有利于纠正两种不良创新行为或避免两种“误解”。其一是认为改革传统金融学课程,就是将宏观金融微观化,将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和中央银行学等加入微观金融的内容,在教学上增加个案研究或案例分析。实际上,以货币银行学为核心的金融学研究领域、方法和人才培养,与以公司金融学为核心的金融学差异很大,不可以简单处理为“微观化”,否则只能是“形式上”的创新。其二是将公司金融与会计学、财务学混同起来,认为加大会计学、财务学等课程的份量就是微观金融课程改革。尽管公司金融学与会计学、财务学都需要使用会计工具、分析财务报表等来从事教学与研究,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出发点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将公司金融学纳入金融学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可以少走弯路,有助于金融学进行“实质性”创新与发展。

三、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课程教学界定与内容拓展

公司金融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融资理财为主的传统理财阶段;第二阶段,以融资、投资和并购为主的综合理财阶段;第三阶段,以MM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期权定价理论等现代金融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金融理论与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为主的理财阶段。一般认为,公司金融学讲授的是微观金融的基础性课程,其基础概念和原理是围绕“3C”展开:Capital Budgeting(资本预算),是企业为了增加企业价值,进行比较和选择长期资本投资项目的过程;Capital Structure(资本结构),是企业除短期负债以外的全部永久性和长期性资本占用项目的构成以及构成项目的比例关系,目的是企业通过安排企业资本中的负债和权益的比重,从而使股东权益价值最大化;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公司兼并收购行为产生的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和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这三个部分构成金融学专业公司金融学课程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教学内容。

在完成上述阶段教学的基础上,相应地拓展以下教学内容。

1、公司金融学研究领域的拓展。首先,需要进一步讲授公司融资、投资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延伸到企业重组与并购领域,如结合当前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分析其对公司并购产生的影响。也可以延伸开设新的相关课程,如企业并购理论与实务、公司并购案例分析等。其次,根据工科院校的具体学时设计情况,进入到第三阶段,讲授风险管理理财的相关内容,如结合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讲授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中的各种风险,进而结合当前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和全球金融风暴讲授其对金融业、经济实体的影响等,也可以另外开设风险管理或金融风险管理与实务课程,完善公司金融知识体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公司金融学研究方法的拓展。为了在公司金融学的教学中反映该学科的前沿研究成果,需要突出两个方面的研究方法:(1)行为公司金融学主要从两个视角来展开研究:一是在假定公司管理人理性的条件下研究其对非理性市场的反应;二是在假定公司管理人非理性、存在心理偏差时研究非标准偏好与判断误差对公司投资、融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2)法和公司金融学是法和经济学的延伸与发展,其所侧重的是公司的金融行为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金融,而是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主体法人“公司”的金融行为,认为公司理论是公司金融学的基础。

四、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教材教法改革与创新

现阶段可以归为公司金融学的教材繁多,教材名称也各不相同。1998年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华东师范大学陈琦伟主编的《公司金融》,是我国较早的一部公司金融学教科书,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并按国家“九五”教材规划要求组织编写的。随后陆续出版的教材多达上百种,如《公司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原理》、《财务管理应用》、《公司理财原理与实务》等。但是,由工科院校金融学教师主编的公司金融教材非常的少,因此,组织编写适合工科院校金融学教学需要的公司金融学教材十分必要,围绕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也势在必行。目前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的内容体系主要体现在“增减三性”上。(1)减少宏观性,增强微观性,加强微观经济金融行为的课程内容,加强适应各种经济金融主体人才需要的培养力度。(2)减少理论性,增强应用性,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教材能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提高和应用型人才需要信息的归集。(3)减少封闭性,增强开放性,注重公司金融学科前言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吸纳和掌握,教材要动态反映理论与实践中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2、引导教师培养。教师队伍的培养需要积极引导。一方面,要“走出去,请进来”,通过与实力雄厚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拓一种“开放式”培养公司金融学科师资人才。另一方面,立足自身,积极转型,整合内部教师资源,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形成一批具有从事财会业务和金融业务资格、高级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职称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和高级技师。

3、创新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具有绿色环保、直观形象、信息集聚特点的多媒体教学的作用,以此为基础深化教学方法改革。一是加大案例教学份量,精选案例和典型时事,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采用联合授课方法,聘请业界专业人士,分担部分教学与实践任务,将学校教学平台延伸到社会。三是增加模拟实验教学,在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中嫁接“中转站”,提高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创新考试考核方法,可以考虑课程考试、课程设计、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撰写小论文等多种形式。

4、改革实践环节。现阶段,尽管各高校增加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但份量偏低。财经院校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金融本科的培养方案显示,包括军训、实习、学年论文、课外活动在内的实践环节学分为26学分,占全部总学分162学分的16%。工科院校如吉林大学金融学专业实践环节占总学分的比重仅为12.6%。因此,需要花大力气来改革实践环节。一是大力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要兼顾金融与非金融领域――应放在资本运作频繁且投资、融资业务较多的经济实体企业方面。二是积极鼓励课外上机实验,学生应充分利用大量的课外时间来实验室从事收集信息、研判市场、模拟投资、熟悉操作,乃至拓展视野、教学互动、发现问题和研究创新,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教学科研平台,最大限度地调动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

(注:本文系湖北工业大学教研课题“凸现工科院校优势的应用型经济类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张亦春、林海:金融学范畴界定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 孙伟: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实践环节改革的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2).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司金融 课程建设 教学方式 工科院校

一、引言

金融学的研究起源于货币,金融学一开始就是对货币与金融及其漫长演进史的研究。金融学作为一门比较独立的学科存在则是从1939年开始的。标志性事件有两件:一是美国金融学会(The American Finance Association)于1939年成立;二是《金融学刊》(The Journal of Finance)于1946年出版。从学科领域拓展来看,经过近70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四个方面基本命题:有效市场理论、收益与风险理论、期权定价理论和公司金融理论。从发展的模式看,西方国家金融学演进主要经历了两种模式。第一,经济学院模式。货币金融学成为经济学理论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为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学和中央银行学,依托经济学院培养具有宏观金融经济分析与研究能力的金融人才。第二,商学院模式。公司金融学成为管理学理论中的核心组成部分,主干课程为公司金融学、投资学和金融市场学,依托商学院培养具有微观金融分析与实践能力的金融人才。对于我国,则经历了30年的“大财政、小金融”格局,只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金融学才真正获得新生,但相对于西方国家,我国金融学科的发展相对滞后。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一般的做法是:在开设主要课程《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的基础上,逐渐增加《公司金融学》等微观金融课程,这实际上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学发展模式。

二、工科院校金融学定位与重点建设公司金融学的意义

偏理工科类的多科性院校,尽管开设金融学专业较综合性院校和财经类院校要晚一些,经验和积累要少一些,但是这类院校也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一是具有现代金融学数理基础——理工学科方面的优势。长期以来,这类院校在数学、物理、计算机、信息技术等学科上积累了十分丰富的教学经验,培养了稳定的教师队伍,集聚了相对良好的教学资源,非常有利于培养对数理技术要求较高的微观金融人才。二是具有历史积淀少、转型便捷多的优势。相对于以货币金融学、国际金融学为主要课程教研见长的综合财经院校、工科院校历史积淀不多、教师等教学资源较易重新组合、重新优化,能够很快转型而定位到公司金融等微观金融的教学和研究领域。三是金融产业等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以及公司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提出了对理工与金融等复合性人才的巨大需求,从而为理工科背景的院校拓展金融学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把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定位于商学院模式更适合大多数工科院校的办学特色:即强调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强调学生实践操作能力与有效沟通能力,做到文理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因此,具体到课程开设和学科发展上,应该给予公司金融学等课程以核心课程的地位。就目前而言,工科院校将课程建设的重点放在微观金融领域和公司金融学,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第一,就改革可行性而言,西方的两种模式中,相比较而言,经济学院模式对宏观经济金融教学体系、教学资源的依赖性要强一些,理工院校一般不具备这些先天优势资源。而对于商学院模式,无疑更适合理工院校,办学成本较低,资源整合和优化更为便利,创设或转型更加可行。

第二,就服务国家建设而言,在世界和中国的经济、金融实践发生巨大变革的大背景和趋势下,我国高等院校金融学科建设显得严重滞后。21世纪的金融、经济实践,已不再局限于以银行为中心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长期以来形成的围绕货币银行学进行课程教学、以银行为中心来展开研究的格局,也已不能适应这一变革和发展了。“宏观金融”和“间接金融”正在与“微观金融”和“直接金融”相融合并向以后者为重点的方向演进。

第三,就金融学课程创新而言,有利于纠正两种不良创新行为或避免两种“误解”。其一是认为改革传统金融学课程,就是将宏观金融微观化,将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学和中央银行学等加入微观金融的内容,在教学上增加个案研究或案例分析。实际上,以货币银行学为核心的金融学研究领域、方法和人才培养,与以公司金融学为核心的金融学差异很大,不可以简单处理为“微观化”,否则只能是“形式上”的创新。其二是将公司金融与会计学、财务学混同起来,认为加大会计学、财务学等课程的份量就是微观金融课程改革。尽管公司金融学与会计学、财务学都需要使用会计工具、分析财务报表等来从事教学与研究,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出发点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将公司金融学纳入金融学专业核心课程建设,可以少走弯路,有助于金融学进行“实质性”创新与发展。

三、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课程教学界定与内容拓展

公司金融学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融资理财为主的传统理财阶段;第二阶段,以融资、投资和并购为主的综合理财阶段;第三阶段,以MM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期权定价理论等现代金融理论为指导,运用现代金融理论与方法进行风险管理为主的理财阶段。一般认为,公司金融学讲授的是微观金融的基础性课程,其基础概念和原理是围绕“3C”展开:Capital Budgeting(资本预算),是企业为了增加企业价值,进行比较和选择长期资本投资项目的过程;Capital Structure(资本结构),是企业除短期负债以外的全部永久性和长期性资本占用项目的构成以及构成项目的比例关系,目的是企业通过安排企业资本中的负债和权益的比重,从而使股东权益价值最大化;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研究的是公司兼并收购行为产生的公司控制权转移问题和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这三个部分构成金融学专业公司金融学课程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是不可缺少的基础性教学内容。

在完成上述阶段教学的基础上,相应地拓展以下教学内容。

1、公司金融学研究领域的拓展。首先,需要进一步讲授公司融资、投资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并延伸到企业重组与并购领域,如结合当前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分析其对公司并购产生的影响。也可以延伸开设新的相关课程,如企业并购理论与实务、公司并购案例分析等。其次,根据工科院校的具体学时设计情况,进入到第三阶段,讲授风险管理理财的相关内容,如结合上个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讲授投资、融资、重组、并购中的各种风险,进而结合当前美国次级贷款危机和全球金融风暴讲授其对金融业、经济实体的影响等,也可以另外开设风险管理或金融风险管理与实务课程,完善公司金融知识体系,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2、公司金融学研究方法的拓展。为了在公司金融学的教学中反映该学科的前沿研究成果,需要突出两个方面的研究方法:(1)行为公司金融学主要从两个视角来展开研究:一是在假定公司管理人理性的条件下研究其对非理性市场的反应;二是在假定公司管理人非理性、存在心理偏差时研究非标准偏好与判断误差对公司投资、融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2)法和公司金融学是法和经济学的延伸与发展,其所侧重的是公司的金融行为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金融,而是经济活动中的合法主体法人“公司”的金融行为,认为公司理论是公司金融学的基础。

四、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教材教法改革与创新

现阶段可以归为公司金融学的教材繁多,教材名称也各不相同。1998年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华东师范大学陈琦伟主编的《公司金融》,是我国较早的一部公司金融学教科书,是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金融体制改革需要并按国家“九五”教材规划要求组织编写的。随后陆续出版的教材多达上百种,如《公司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原理》、《财务管理应用》、《公司理财原理与实务》等。但是,由工科院校金融学教师主编的公司金融教材非常的少,因此,组织编写适合工科院校金融学教学需要的公司金融学教材十分必要,围绕工科院校公司金融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也势在必行。目前主要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1、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的内容体系主要体现在“增减三性”上。(1)减少宏观性,增强微观性,加强微观经济金融行为的课程内容,加强适应各种经济金融主体人才需要的培养力度。(2)减少理论性,增强应用性,强调理论联系实际,强调教材能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提高和应用型人才需要信息的归集。(3)减少封闭性,增强开放性,注重公司金融学科前言知识和研究成果的吸纳和掌握,教材要动态反映理论与实践中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2、引导教师培养。教师队伍的培养需要积极引导。一方面,要“走出去,请进来”,通过与实力雄厚的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开拓一种“开放式”培养公司金融学科师资人才。另一方面,立足自身,积极转型,整合内部教师资源,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形成一批具有从事财会业务和金融业务资格、高级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职称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和高级技师。

3、创新教学方法。要充分发挥具有绿色环保、直观形象、信息集聚特点的多媒体教学的作用,以此为基础深化教学方法改革。一是加大案例教学份量,精选案例和典型时事,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采用联合授课方法,聘请业界专业人士,分担部分教学与实践任务,将学校教学平台延伸到社会。三是增加模拟实验教学,在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教学中嫁接“中转站”,提高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四是创新考试考核方法,可以考虑课程考试、课程设计、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撰写小论文等多种形式。

4、改革实践环节。现阶段,尽管各高校增加了教学中的实践环节,但份量偏低。财经院校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4级金融本科的培养方案显示,包括军训、实习、学年论文、课外活动在内的实践环节学分为26学分,占全部总学分162学分的16%。工科院校如吉林大学金融学专业实践环节占总学分的比重仅为12.6%。因此,需要花大力气来改革实践环节。一是大力拓展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要兼顾金融与非金融领域——应放在资本运作频繁且投资、融资业务较多的经济实体企业方面。二是积极鼓励课外上机实验,学生应充分利用大量的课外时间来实验室从事收集信息、研判市场、模拟投资、熟悉操作,乃至拓展视野、教学互动、发现问题和研究创新,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教学科研平台,最大限度地调动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

参考文献

[1] 张亦春、林海:金融学范畴界定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4).

[2] 孙伟:工科院校金融学专业实践环节改革的研究[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2).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 F82 [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FHC)在我国快速发展,但是,由于金融体制原因,我国尚未就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与监管进行立法,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没有权威定义,学界和企业界对此一直存在模糊认识,甚至错误理解。

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控制银行、证券或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也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还有学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应当关注其“对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的本质特征,而非必须跨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领域”;也有学者提出“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须是金融机构并且对其他金融机构有控制性持股才是金融控股公司”,相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金融机构,即便对其它金融机构有控制性持股,也不能称为金融控股公司,只能叫做“控股金融公司”。

针对这些模糊认识,本文从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溯源入手,分析主要国际组织、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比较相关概念,进而给出笔者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以期立一家之言,收正本清源之效。

二、金融控股公司概念溯源

(一)联合论坛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界定

1999年2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起,联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设立的“多元化金融集团联合论坛”(Joint Forum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下称“联合论坛”),了《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Supervision of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在此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证券、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的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此文件的表述,对我国学者定义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联合论坛的文件,指向的监管对象是“多元化金融集团”,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第一次提出“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范畴,但是并没有直接给出定义,而是在第103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应以《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表述为准,符合特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可以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第2条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是指对任何银行或依本法成立之银行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权之公司。”

据此,银行控股公司如果符合包括资本充足、经营良好、社区振兴法案评级达到满意程度以上等要件,可以选择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强调的核心是对银行的控制权。

(三)日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日本《独占禁止法》第116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即“以经营金融业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将金融控股公司区分为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三大类,2001年以后,统一称为“金融控股公司”。日本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需经金融厅许可而设立,以银行、证券或保险公司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其至少应持有一家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达50%以上的股份”。

日本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强调的也是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并明确指出控制权是指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达到50%,金融子公司数量为至少一家。

(四)我国台湾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台湾地区于2001年颁布实施《金融控股公司法》,其第4条第2款对金融控股公司赋予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一银行、保险或证券公司有控制性持股,并依本法设立的公司”。而控制性持股是指:“持有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25%,或直接、间接选任或指派一银行、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过半数的董事”。

台湾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十分明确,其重点也是强调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差别是控制权被概括为两个并列的条件,一是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或资本总额超过25%,二是实际控制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被认为具有控制权。另外,台湾地区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新台币200亿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概念辨析

我国学术界对金融控股公司基本概念的相关表述,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模糊认识,原因大概是源于翻译、引用的异化,以及相关概念的混淆使用造成。

(一)翻译及引用异化

上世纪末,有学者把“联合论坛”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翻译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而后的研究引用中,又把“金融控股集团”与“金融控股公司”等同起来。对此,几年前就有学者研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但混淆已经形成,至今并未得到根本纠正。

笔者认为,就英文原文而言,“Financial Conglomerate”与“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内涵也不相同,不应等同使用。

(二)相关概念的混淆使用

在我国,企业集团、金融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等概念比较近似,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使用,进而金融集团、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集团等与金融控股公司经常被混为一谈。作为学术研究,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含义不同,指向的主体也不相同,需要严谨辨析。

一是关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是个外来词语,类似组织德国称为“康采恩”,美国称为“利益集团”,最早使用“企业集团”一词的是日本。在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于1998年4月,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其第3条指出,“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该《规定》明确指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践中,企业集团名称可以在宣传和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关于金融集团。金融集团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范畴,没有明确的内涵,其指向的客体也不清晰,不应单独使用。相对来讲,金融企业集团会更容易理解,意指金融机构组成的企业集团,但是,金融企业集团也不是规范的法律范畴。

三是关于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这两个词也不是规范法律范畴,我国《公司法》没有对二者进行专门界定。一般认为,“集团公司”是指企业集团中居于控制地位的核心企业;“控股公司”是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多数情况下二者可以通用。

用一个图片可以比较形象的描述“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三者关系。如下图所示,“企业集团”是一个整体的概念,是多个成员单位的集合;而“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是一个个体的概念,是居于统领或控股地位的成员单位。子公司以及孙公司都是企业集团内的成员单位之一。

企业集团、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关系示意图

(三)关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领域辨析

“联合论坛”对金融企业集团的界定,明确指出其业务范围要至少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业务领域,其关注点是“多元化”。类似的,德国实行全能银行(All Finance)制度,全能银行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而不必法人分治,其金融集团就是全能银行。

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典型代表,与联合论坛关于“多元化金融集团”的界定不同,其关于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界定,强调金融控股公司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性持股,并强调必须控制的金融子公司的数量。

我国学者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控制银行、证券或保险两个或两个以上金融子公司”的说法,是把控股公司与多元化金融集团混为一体,又将金融控股公司概念的重点,放在了“多元”,而忽略了其“控股”的本质。至于“金融控股公司”与“控股金融公司”之说,笔者认为有舍本逐末之嫌,我国的准金融控股公司目前不是金融机构,只是由于法律法规建设不到位,监管没有依据,才未给这类机构发放“金融许可证”,一旦法律监管到位,这个问题将迎刃而解。

四、结论

笔者认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需要强调对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的本质特征,不应该限定其必须跨两个金融业务领域。

我国2014版《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控制权的界定,结合了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两方面的表述,强调绝对控股,但同时也明确持股比例不足50%但足以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也被视作享有实际控制权。

为了准确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首先结合“企业集团”的内涵,赋予“金融控股集团”定义,即:“金融控股集团是指以资本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居于控制地位的母公司及其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共同组成的企业联合体”。

基于此,定义“金融控股公司”就非常简单明了,即: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具有控制性持股的公司”。这一定义,有两个重点,一是强调“控股”的本质;二是强调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性持股。这一定义,并不强调其控股子公司的家数,以及控股公司本身是否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这样,就可以清晰的描述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关系,即:金融控股集团是一个企业联合体,是“1+N”的概念;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控股集团中,居于控制地位、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子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的母公司,是“1”的概念。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以控股经营金融子公司、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其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应当接受金融监管。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尚处于缺位状态,需要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规范、稳健发展。

[参 考 文 献]

[1]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监管[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宋建明.金融控股公司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06

[3]王国刚.运作机理: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09

[4]赖小民.后危机时代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选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03

[5]张春子,张维宸.金融控股集团管理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07

[6]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08

[7]郝晓彤.外国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分析及借鉴[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9)

[8]陈岗.金融混业企业集团风险及监管研究[D].复旦大学,2009

[9]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209

[10]Andrew Kuritzkes, TilSchuermann, Scott M. Winner. "Risk Measurement, Risk Management, and Capital Adequacy i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 Brookings-Wharton Papers on Financial Services, 2003:141-193

[11]Rosenberg,J.,and T. Schuermann. A general approach to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 with skewed, fat-tailed risks[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2006, 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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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融资偏好;股权融资;过度融资

自从著名的MM理论提出以来,公司融资理论的研究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并成为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焦点,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其中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美国经济学家Myers等人对公司融资顺序的研究(Myers,1977;Myers,et al,1984),即著名的融资顺序理论(Pecking order theory)。根据这个理论,企业的融资顺序应该是内部资金优先,债券融资次之,最后才是股权融资。目前,中国学者关于中国上市公司融资选择的研究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尽管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但是近年来有学者对这一普遍接受的观点提出了质疑(郑祖玄 等,2004;张军 等,2005;周健男,2006)。屈耀辉等(2007) 针对中国目前广泛流行“股权融资偏好”的观点,利用Ordered-probit模型应变量可以排序的特点,研究发现,就中国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顺序而言,样本总体上是支持融资顺序理论,但分类分析则发现,融资顺序理论以及股权融资偏好的说法均得不到完全的支持。由此可见,中国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融资偏好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文献评述

企业在实际的融资过程中是否遵循融资顺序理论呢?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和选择样本的差异,不同学者的研究结论还存在较大分歧。以国外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为研究对象,Fama等 (2002)的研究结论支持了融资顺序理论;而Frank等(2003)、Fernandez(2005)等的研究却不支持融资顺序理论。就中国上市公司而言, 黄少安等(2001)和Chen(2004)等认为,中国大陆的上市公司存在股权融资偏好,并一致认为股权融资成本偏低是股权融资偏好的直接动因。而Tong等(2005)却发现, 融资顺序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

仔细分析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可以发现,支持股权融资偏好的学者并不是在严谨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而是简单推断的结果。其中,大多是以资本市场中全部上市公司总的资产负债率来考察各年度间资产负债率的变化趋势,然后根据各年间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或稳定在某一水平而认定在上市公司的外部资金来源中,债务融资的比例总体上趋于下降,股权融资比例不断上升,进而得到中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结论(黄少安 等,2001;王小哈 等,2002) 。但是本文认为,已有的研究存在两点缺陷:首先,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各年间总的资产负债率中包含了当年新上市公司,而当年新上市公司普遍具有较低的资产负债率。根据张军等(2005)的研究,1992—2000年新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只有38.93%,远远低于同期所有上市公司的平均资产负债率(约为50%),由此可见,当年新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对总资产负债率的平均值有较大影响,如果不排除新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的影响,其结果势必存在偏差,简单地根据各年间资产负债率持续下降或稳定在某一水平而认定中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显然难以令人信服。其次,理论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偏好股权融资,要与负债融资相比较,即在同时可以负债融资和权益融资时,如果优先选择了后者,才可以称之为股权融资偏好,否则,就不能这样说。因此,有必要考察同时具有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资格的上市公司对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以证明中国上市公司是否确实具有某种融资偏好。基于以上两点,本文拟利用中国上市公司融资实践的经验数据,重新考察其融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具有某种融资偏好。

二、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特征再检验

首先,本文从CSMAR数据库中选取1992—2006年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排除当年新上市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异常的公司,计算1992—2006年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如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1992—2000年期间,排除当年上市公司对资本结构的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经历了一个先降后升的过程,特别是2000年以后,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表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显然难以用股权融资偏好来解释。再看表1中流动负债比率,其变化趋势与总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一致且数值相当接近,这暗示,中国上市公司负债融资中相当大比例来自短期负债,这与我们观察到的现实情况是吻合的,现实中大部分上市公司通常利用不断的短期借贷或债务展期来取得长期借贷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考察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选择是否具有股权偏好,本文还从CSMAR数据库中选取1992—2006年期间所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按照公司上市年度将样本公司分组,计算上市年份不同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趋势,如图1。

从图1中可以发现,尽管不同年份上市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年度里平均资产负债率存在差异,但上市公司真实的资产负债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上市时间的增加,上市时间越早的公司资产负债率值越高,且并未有趋近某一数值的趋势。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如果排除当年新上市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异常的公司的影响,中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并不像支持股权融资偏好的学者观察到的那样逐年下降,相反,历年来中国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大致保持一种上升的趋势。如果仅仅以资产负债率水平来判断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某种融资偏好,显然很难说中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

其次,为了进一步考察中国上市公司究竟是否具有股权融资偏好,本文从CSMAR数据库中手工收集1995—2004年期间各年度具有配股或增发资格的上市公司,考察其对再融资方式的选择。结果如表2。

表2显示:1995—2004年期间具有配股或增发资格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虽然具有股权再融资资格却并没有选择股权再融资。尽管在2000年和2001年选择股权再融资的公司所占比例较大,但还是有超过1/3的上市公司自动放弃了股权再融资,2002年以后,绝大部分具有股权再融资资格的上市公司都自动放弃了股权再融资,这种现象显然与股权融资偏好的观点相违背。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文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融资偏好,“几乎没有已上市公司放弃其利用股权再融资的机会”只是前几年中国上市公司选择股权再融资比例较大而给市场造成的一种“错觉”,事实上,这期间,还是有将近1/3的上市公司主动放弃了股权再融资。本文认为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问题,其行为特征表现为过度融资。“几乎没有已上市公司放弃其利用股权再融资的机会”这一现象只是公司过度融资表现方式之一,中国上市公司过度股权融资的同时也在进行过度债务融资,表现在中国上市公司上市后资产负债率持续上升。表3是1995—2006年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从表3中可以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存在明显的外部融资偏好,在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中,内源融资比例偏低,对于未分配利润为正的上市公司,外源融资比例远高于内源融资,一般比例都在80%~90%,而那些未分配利润为负的上市公司几乎完全依赖外源融资。在上市公司的外源融资中,股权融资并没有明显多于债务融资,相反,在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公司中,在2005年以前的年度中,都是债务融资优先,只是在2006年,股权融资才多于债务融资。以上融资结构再一次证实了本文的观点,中国上市公司并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其融资行为表现为过度融资。

注:表中指标的含义分别是:(1)“内源融资”=“未分配利润”+“折旧”;(2)“股权融资”=“本年股本增加”+“本年资本公积金增加”;(3)“债务融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其中,1995—2000年的数据引自国信证券上市公司的外部资金来源问题研究 ,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第三期课题报告(2002,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yjcb/yjcb.shtml)。2001—2006年数据,系作者根据CSMAR数据库整理得到。

判断公司是否过度融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公司进行融资后,是否能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有没有给股东带来合理的回报?由于上市公司一般不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债务融资及其使用情况,我们很难获得债务融资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的相关数据。但是,可以通过分析中国上市公司自从首次发行上市(IPO)以后历年来经营业绩变化趋势来大致考察其融资效率。本文采用代表单位净资产盈利能力的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上市年度分组来考察各组公司上市以后单位净资产盈利能力。由于1993年以前上市的公司只有53家,样本数量较少,加上一些数据不全,因此本文选取1993年以后上市的公司为样本,所有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结果如表4。

从表4中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的趋势,即各组公司在上市之后的经营业绩均持续下降。我们取表中上市年度为1998、1999、2000及2001的四组数据,绘制成折线图(图2),可以给出更直观的结果。

从图2中可以明显看出四组上市公司都有着极为相似的经历,即在上市后的几年里,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下降。这部分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在融资后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企业经营效率欠佳的事实。

如果说中国上市公司自从首次发行(IPO)后,经营业绩持续下降。那么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后的经营业绩又有着怎样的表现呢?为此,本文以1995—2004年股权再融资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将样本公司按股权再融资年度分组,考察其在再融资后3年的经营业绩,结果如图3。

为了进一步考察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资金使用情况,我们以1995—2004年股权再融资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不分再融资年度,综合考察其在再融资后3年的经营业绩变化,结果如图4。

图3显示,总的看来,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相似,1995—2004年期间,所有公司在再次融资后公司的经营业绩持续下降,尤其是2001年股权再融资公司,其经营业绩下降幅度最大,其次是1999年再融资公司。图4显示,总的来看,中国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后经营业绩持续下滑。这表明,与首次公开发行一样,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后,资金使用效率也不高,企业经营业绩持续下滑,形成“一年绩优,两年绩平,三年绩差”的怪状。

判断公司是否过度融资的第二个方面是:融资金额有没有用在企业的主营业务上,是否按照招(配)股说明书的有关承诺如期足额投入到预期的项目,也就是在企业进行融资后是否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造成募集资金浪费或闲置。为此,本文参照刘少波等(2004)的做法,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分为两种类型:显性变更和隐性变更。本文调查1995—2004年中国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结果如表5。其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况数据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资料是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和上市公司发行主承销商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媒体上公开披露的回访报告等公开数据整理而成的。

从表5中可以发现,1995—2004年期间再次募集资金的706家次上市公司变更资金投向的有405家次,占所有募集资金公司总数的57.36%,其中516次配股事件中有311次配股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占配股总数的60.27%;190次增发事件中有94次增发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占增发总数的49.47%。由此可见,大多数中国上市公司在根本没有较好投资收益项目的情况下也急于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而募集资金后的必然结果就是要么投资到其他项目,要么资金闲置,或者被大股东挪用。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大股东占用资金就是过度融资的一个最好诠释。

从以上两点来看,中国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后,一方面,普遍存在投资效益低下、经营业绩持续下降的现象,另一方面,大量的上市公司在融资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很多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甚至是委托理财。这充分说明中国上市公司即使没有收益良好的投资项目,也不断地进行融资,是一种典型的过度融资行为。

三、结论

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文献的分析发现,国内学者普遍认同的中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的观点并不是在严谨论证的基础上得出的,而是基于早期中国资本市场“股权融资热”的简单推断。重新检验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本文发现,如果将短期债务考虑在内,并剔除首次公开募股的影响,中国上市公司不存在股权融资偏好。进一步分析,发现,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中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表现为典型的过度融资。

参考文献

黄少安,张岗. 2001.中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分析 [J]. 经济研究(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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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哈,肖猛,周永强. 2002.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与经营绩效的实证分析 [J]. 商业经济与管理(3):49-52.

张军,郑祖玄,赵涛. 2005.中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权融资偏好、最优资本结构、还是过度融资 [J]. 世界经济文汇(6):1-10.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国有地方金控集团;演化经济学;成因;动因

项目基金来源: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发展金融控股集团的对策研究》(项目编号:KJ13151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演化经济学视角下地方国有金控集团的成因与发展动因

收录日期:2014年3月19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我国国资国企体制改革,并强调要坚持走市场化之路。在此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整合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和准金融企业就成为一个热门课题。以此问题为导向,深入研究分析地方国有金控集团的成因和发展动因,就具有比较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演化经济学的理论观点与应用

(一)演化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演化经济学是以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和拉马克的获得性遗传理论为基本思想,将经济系统与生物系统加以类比和研究,从而形成的新的经济学理论。该理论框架借用生物学基因遗传机制、变异(创新)机制、选择机制的运作,为解释经济系统演化过程提供了一个动态变化的研究框架。演化经济学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富有生命力和发展前景的新领域,与新古典经济学的静态均衡分析相比,演化经济学注重对“变化”的研究,强调时间与历史在经济演化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制度变迁。它以历史的不可逆视角观察经济现象。目前演化经济学主要涉及到组织、技术和制度三个维度,并正逐渐扩张至主流经济学一直忽视的空间地理维度。

对于产业组织的演化研究,也是近年来演化经济学领域的一大热点。达尔文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生物学的铁律,他认为自然选择会对变异和遗传产生作用,并会导致旧物种的灭绝和新物种的产生,这种“天择”和“适者”恰恰类似于经济社会中的市场竞争。在纳尔逊和温特的著作中,他们将经济系统视作一个开放的演化的复杂的动态系统,他们借用达尔文生物进化论的基本思想,提出企业在市场中互相竞争,赢利的企业规模扩大,而不赢利的企业规模收缩、直至被淘汰出局,这就是在经济社会中自然选择的结果。

(二)演化经济学视角下决定组织形式的两大视域。为什么有的企业会赢利,而有的企业会亏损呢?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企业组织形式。决定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涉及到两大视域:

1、分工与交易。银行、证券与保险等金融活动是满足各种金融需求的分工的产物,但作为一个企业组织,只要内部组织费用低于市场交易费用,它就会把相关金融业务都纳入自己的体系。从金融业发展历史看,由于客户需求和金融技术(包括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支持)的发展,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种类越来越多。这导致的主要结果就是同一金融机构生产多种金融产品而每类产品又需要组织系统支撑,综合演变的结果即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

2、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决定了金融企业为什么存在以及规模大小。金融企业是选择市场交易,还是选择组织内部交易,取决于交易成本的大小。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金融企业总会越来越多地选择组织内部交易。然而,当金融企业规模扩大(即将金融市场交易更多地变为金融企业内部交易)超过某一点时,金融企业内部组织的成本就会上升,就有可能发生规模效益递减。

二、金控集团的基本理论

(一)金控集团含义。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经济大恐慌后,美国银行间所建立禁止银行跨业的行业防火墙机制,在欧陆系的综合银行的强力竞争下欠缺竞争力,所以在金融业百货公司化的市场趋势下,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出现了以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不同金融行业。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世界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目前,知名的金控集团,国际上有美国的花旗、日本的瑞穗、德国的安联;国内有华融、民生、平安、中信、光大、上海国际等。随着金融企业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大型金控集团已成为金融集群化、国际化背景下业界优选的企业组织形态,成为世界性潮流。

笔者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母公司控股下,拥有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保险或其他金融业务的集团公司。在金控集团中,控股公司可视为集团公司,其他金融企业可视为成员企业。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通过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相互联系。各成员企业虽受集团公司的控制和影响,但要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

(二)金控集团基本特征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金控公司大多采用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即集团有一个控股母公司,在此之下有若干个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服务业。站在集团控股母公司的层面,这些从事不同行业的金融子公司追求的是协同优势。它们是通过控股母公司的资本运营纽带,形成了一个联合经营的组织架构。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并不能直接从事金融业务或其他商业。也就是说,站在控股母公司的层面,它不存在混业的问题。但它可投资控股的范围则包括了银行业、票券金融业、信用卡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期货业、创投业、外国金融机构等。它控股投资的若干子公司可以分业经营上述行业种类中的一个。这样,每一个行业产生的风险,都限在每一个子公司内,在“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下实现风险不交叉传递。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从控股公司的角度,集团是要追求财务并表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也就是说控股公司有一套集团的财务并表,并据此开展集团内部的资本运营以及对各个子公司开展绩效的考核。但是,对各子公司而言,它们也有自己独立的财务,并且做到对投资权益的负有限责任。

三、演化经济学视角下金控集团成因与发展动因分析

(一)金控集团的演进。金融控股集团(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就是既非单体金融企业、也非金融市场,而是介于金融市场与单体金融企业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是金融市场和单体金融企业的“混合形态”。历经1998年、2008年两次世界性金融危机,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金融集群化、国际化潮流下业界优选的企业组织形态。

(二)金控集团成因与发展动因分析。从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的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组织形式演化的内在逻辑有三条主线:范围经济、防范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纵观国际趋势,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已成为世界金融集群化、国际化发展背景下金融市场组织的潮流,主要因为具备三大优势:

1、金融控股集团具有较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是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运营特征。金融控股集团有一个控股母公司,可能是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的范围经济效应表现在三大方面:一是多元金融业务的协同效应。集团母公司统筹规划各种子公司的发展业务,协调各子公司联合经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并通过在精简的组织机构上扩展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降低平均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多元化业务的范围经济和规范经济效应;二是推动业务创新,由金融零售转向金融批发。通过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并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三是构建起产业资本、虚拟资本融合的通道,成为拥有庞大资产体量的金融寡头。众多先例证实,随着大型金融控股集团不断壮大,它们必然通过资本市场控制各类实体经济。很多金控集团甚至成长为横跨实业界和金融界的巨无霸,最大限度地追求范围经济。比如,2006年台湾地区前十大企业集团,金融控股集团就占了一半,分别为霖园、兆丰金融控股、富邦、新光、华南金融控股,其资产总额达6.4万亿元新台币,相当于当年GDP的65%。

2、金融控股集团具有较强的防控金融风险能力。金融深化的初级阶段,金融风险的生成一般集中在某个特定领域,扩散速度相对较慢、广度相对小,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应对、防范和化解本领域的金融风险。随着金融创新大大提高了信用杠杆化程度,金融风险蝴蝶效应更加显著。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一旦遭受金融风险“核裂变”,在很短时间内就可能被击垮。然而,如果金融业务能够多元化,从静态上讲可以依靠不同地区、不同品种金融资产,分散金融风险;从动态上看,不同金融资产有不同的周期,金融风险可能在时序上被拉平,而不至于集中在一个时点上暴发。

同时,金融控股集团自身的两大特征,也有利于防范“准混业经营”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和集团内部的财务风险:一是子公司法人分业经营,能够较好地规避风险。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二是财务并表,各负盈亏,能够较好地防范集团内的财力风险。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从而防止风险扩散。

3、金融控股集团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综合调度更便利。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减少时间成本和不必要的监管成本,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比如,在后续融资时,母公司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一般不需要特别监管;然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一般都要接受监管;二是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营销网络资源可以共享,从而极大地提高金融服务的便利程度,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比如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将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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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蕾,张爱群,惠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与模式选择[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7篇

今年6月30日~7月1日第三届(2011)金融风险与公司金融国际研讨会在各界友人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在大连理工大学成功召开。这次会议由大连理工大学、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交叉科学学会金融计量分析与计算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泰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协办,并由大连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大连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研究所、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所、大连理工大学证券期货研究中心、当代经济管理杂志社承办。

本届会议的开幕式由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会议组委会主席李延喜教授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夏文峰秘书长、大连理工大学薛光副校长、泰富资产管理(大连)有限公司陈达总经理等参会嘉宾代表在开幕式上致辞。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Rutgers商学院、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吴仰儒教授宣布了14篇国际会议优秀论文名单。开幕式中还为本届会议聘请的美国新泽西州立大学吴仰儒教授、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王艳彦副教授、福特汉姆大学商学院颜安副教授、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傅元略教授、南开大学商学院程新生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惠晓峰教授、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干胜道教授、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张先治教授、南京理工大学经管学院徐光华教授、大连理工大学迟国泰教授、大连理工大学秦学志教授等国内外19位教授颁发了大会主题报告主持人、大会主题报告人荣誉证书。

会议为期两天,第一天为大会主题报告,第二天为分组讨论。主要围绕资本市场风险管理、行为金融、财务管理、金融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实务研究等专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本届会议收到论文投稿240余篇,经过严格的匿名评审,最后录用139篇。并在其中经过选拔,评选出14篇优秀论文,其作者分别来自于福特汉姆大学、厦门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山东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与大连银行等高等学府与金融机构。

本届会议由美国新泽西州大学Rutgers商学院著名的金融学专家吴仰儒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外国语大学彭龙教授担任组委会名誉主席,大连理工大学经济学院李延喜教授和大连银行许文常务副行长担任组委会联合主席。参加的专家与学者达到了150余人,除上述大学与机构单位以外,还汇聚了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重庆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多所学校的代表,以及招商银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吉林省审计研究所等多家金融机构与研究所,同时吸引了清华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等编辑代表,以及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晨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数据库软件公司,他们的参与不仅为专家学者拓宽了交流范围,更主要的是为教研人员带来了前沿的实践操作资源。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现金―现金流模型面板门限

一、文献述评

作为公司金融的研究重点,融资约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及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很早就引起了学者的兴趣。凯恩斯(1936)认为,企业持有流动性的一大好处是可以把握有价值的投资机会。相应地,如果企业面临融资摩擦(financing friction),流动性管理就成为企业管理者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

传统的理论通过企业的投资行为来考察融资约束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然而,自Kaplan和Zingales(1997)以来,以上结论受到了多方面的质疑,最具挑战性的观点有两个:一是Tobin’Q的衡量偏误;二是投资―现金流敏感性能否作为判断融资约束存在与否的依据。

针对以上问题,Almeida and Campello et al.(2004)等提出了另外一种检验融资约束假设的思路:面临融资约束的公司需要储备现金以保证后续投资项目的实施,而非融资约束公司则没有这种需求。因此,融资约束公司将表现出强烈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而非融资约束公司的现金持有政策则不受现金流量多寡的影响,也就不会表现出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在我国,负债率高的公司具有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国有控股的可能性大。二是资产规模比较大。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银行贷款仍然是公司主要的外部融资渠道,越大的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担保,银行需要承担的监督成本也越小。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设:公司的负债率越高,规模越大,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

这就引入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划分融资约束与非融资约束样本,进而考察不同样本的融资约束程度?以往的文献多采用主观判断的分类法,例如按照企业负债率、资产规模或分红的三分位、四分位数划分样本,为什么高(低)分位数样本就是非融资约束组?依据是什么(张文君,2014)?为此Hansen(1999)提出了面板门限模型(panel threshold model),该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利用统计检验的方法基于数据本身对样本进行分类,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先验判断带来的偏误。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利用面板门限―现金―现金流模型实证检验融资约束假说。

二、模型与数据

为了保证可比性,本文亦使用Almeida and Campello et al.(2004)的基础模型,并以此为基础构建门槛模型,如方程(1)所示,

其中, 和 分别为被解释变量(现金持有变化)和主要解释变量(现金流量), 为示性函数,qit为Tobin’Q,为企业规模,rit为门槛变量,和大多数文献一样,本文使用企业负债率和企业规模作为门槛变量, 、 为相应的双门限值3,下标 分别为个体和时间标识符。

面板门限模型的求解主要包括两步:一是对门槛效应的检验,二是门槛值的求解。本文的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选取全部A股上市公司2008――2015年的数据,进一步的筛选原则如下:(1)剔除金融类和ST类公司;(2)剔除有数据缺失的企业;(3)剔除财务数据异常的样本。最终得到1469家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共计10283个公司年度观察值。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本文采用不同的门槛变量,得到了一致的检验结果――模型中存在两个门槛值,即对于不同负债率(公司规模)的公司而言,由于其面临不同的融资约束,因而其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是不同的。

根据负债率作为门槛变量,取公司规模作为门槛变量。得出以下结论:(1)低负债率样本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系数显著为负,这意味着低负债率反映了公司上佳的财务状况,因而能够有效缓解公司的融资约束,中等负债率和高负债率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系数为正,且中等负债率样本的系数为0.315,显著大于高负债率样本的0.0172,这部分验证了前文提出的假说――公司的负债率越高,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越低。同时,从样本的分布范围来看,低负债率的样本数只有133个,显然,负债率低于8%是一项要求极高的财务指标,企业的资金来源几乎全部来源于内源融资。中等负债率的样本数占到了总体的74%,高负债率的样本数达2542,占比24.7%,其中国企样本数达到1668家,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前文的一个论断――负债率越高的公司国有控股的可能性也越大。(2)若以公司规模为门槛变量,则结果同样支持前文提出的假说――公司规模越大,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小,大规模公司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系数为0.326,小于中等规模公司的系数0.445,令人意外的是,小规模公司的系数居然为负。但相比于负债率组,样本分布发生了很大变化,属于中等规模的样本数仅有333家,仅为全部样本数的3%,这样,对整体进行门槛回归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注意到第二个门槛值95%的置信区间为(447.773,10088.099),这是一个相当大的取值范围,事实上,若以10088.1为临界点划分样本,则中等企业规模的样本数达到2290。(3)几乎所有样本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系数均显著为正,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公司都面临着“融资约束”难题,关键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程度不同,高负债率通常也是大规模的企业,现金―现金流敏感性系数显著小于中等负债率或中等规模的企业,即前者面临的融资约束弱于后者。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以Almeida and Campello et al.(2004)的研究为基础,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角度检验了融资约束假说在中国的实用性。本文的实证结果主要有以下发现――区e于以往研究,本文发现,融资约束普遍存在于中国的上市企业中,融资约束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现金持有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负债率越高、资产规模越大的公司面临的融资约束越弱,而中等负债率或中等规模公司则表现出更加强烈的现金―现金流敏感性。这直接验证了本文提出的理论假设。

融资约束显著影响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行为这一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对于企业而言,持有较多现金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部资金压力,提高企业投融资决策的自主性,但同时要承担较大的流动性成本,对企业管理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除此之外,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加快银行改制、培育和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等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的手段则是破解融资约束难题的根本之道。

参考文献:

[1]连玉君, 程建. 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融资约束还是成本?[J]. 财经研究, 2007,33(2):37-46.

[2]Myers S C. Determinants of corporate borrowing[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7,5(2):147-175.

[3]连玉君, 彭方平, 苏治. 融资约束与流动性管理行为[J]. 金融研究, 2010(10):158-171.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法制,金融控股公司法,法治

金融业的发展也许最能演绎“分久必和、和久必分”的哲理。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着分业的壁垒,[①]走向混业的春天。众所周知,金融业作为与国民经济休戚相关的高风险行业,其稳健运行必然以健全的法制和严格的监管为前提。面对在现行金融法制缝隙中顽强生存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何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这不仅仅是顺应世界金融业发展潮流的要求,更主要的是维护我国金融安全,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经验的启迪: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解析

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国家,一类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始终坚持全能银行模式的国家,另一类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经历过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两种极端模式,目前又在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的国家。在这两类国家里,从分业经营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的国家正日益在世界金融领域占据主流地位。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例如日本1997年《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般而言,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立法的背景及原因相同或相似

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国家,大多数同美国一样,是以往对金融采取“分业经营”的国家,其颁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着力推动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的基本原因是相同或相似的。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传统的限制跨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体现出政府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竞争,保证现存机构获得一定利益,降低银行破产可能性,维持金融秩序稳定的价值追求。但是,从本质上看,限制竞争的分业经营型的金融体制是缺乏活力的体制,削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的同时,也使得各个金融机构丧失进行金融创新求存,参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活力。[②]在日本,1995年初东京协和、安全两家信用社遭挤兑濒于破产;9月,第二地方银行之一的兵库银行创下战后第一家银行倒闭案。在这种情况下,改革旧有体制,激发金融业的竞争活力,以效益求生存、求发展,成为各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席卷全国的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浪潮,如德国等全能银行模式国家的综合化全球化金融机构较“分业经营”模式国家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处显现出多元化经营的明显优势。面对严峻的竞争压力,如何在保障金融业安全与秩序的前提下改变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提高金融企业竞争实力,成为“分业经营”模式国家必然面对的难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恰好满足了上述要求。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从而有助于范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的达成,[③]促进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依然遵循“分业经营”,各个子公司独立运作,这使原有分业监管体制仍可有效运作,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以美国为例,尽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才最终废除分业制度,但在此之前,分业经营之墙上的裂缝实际上早已被越撕越大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联储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第20条进行了富有弹性的文字解释,[④]即只把银行与以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为禁止建立系列关系的对象,而银行控股公司旗下的证券子公司只要解释不是以“证券业务为主”,就可以拥有合法地位。通过对法律的弹性解释,美国的银行控股公司便可以通过其证券子公司从事一部分证券业务。实践表明,这种在法律夹缝中成长起来的混业经营增强了欧美国家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多元化经营为金融企业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超市”的经营方式提高了服务效率,降低了服务成本,这些都满足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需要。[⑤]实践的发展推动立法的进步,立法的完善保障实践的进一步成熟与规范。随着实践中金融机构的体制创新直接促使新型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出现,规范和保障新兴金融机构的运作,以期更好地发挥其优势。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以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为例,其总则是由日本银行法(第一条)、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法(第二条)、日本外汇银行法(第五条)、日本保险业法(第四条)、日本证券交易法(第五条)、日本存款保险法(第六条)的一部分修正所构成。整备法的附则中则将日本独占禁止法第一百十六条删除。[⑥]可见,整备法并不是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重新立法,而是在即存的金融关系法的基础上统一追加、修正随着金融控股公司创设所必要的法律条文,从而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为核心,以独占禁止法、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为补充的系统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体系。此外,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亦具有明显整

体修法的性质。[⑦]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⑧]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⑨]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⑩](2)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例如,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第103条(a)款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可以经营金融业务(Financial in Nature)、辅助金融业务(Incidental to such Financial Activity)或补充性金融业务(Complementary to a Financial Activity),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11]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12](3)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另外,由于金融机构透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跨业经营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或其他金融相关业务,其旗下子公司彼此间的利益冲突亦在所难免。[13]有鉴于此,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规范的构建包括:转投资的限制、资本充足性要求、金融防火墙和控股公司的集团援助机制等方面。(4)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二、现实的反思: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金融法制架构缺陷之检讨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目前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三类“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二是三大国有商业银行为规避《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的限制,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使子公司在国内独资或合资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银国际、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企业集团投资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海尔集团、山东电力集团、新疆德隆集团等。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北京市,正在通过控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产生的时间并不长,但就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种类和数量来看,毋庸讳言,其种类之多、发展速度之快,着实令人惊讶!然而,各类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真的如此蓬勃、充满阳光吗?实际上,我国现存的诸多所谓金融控股公司亦面临着许多发展的阻力和危机。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使其先天不足。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下在法律的空隙中自发地产生与发展的。虽然现实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大量涌现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学术界亦在众口一词地鼓吹着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当成为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方向。[14]但是,时至今日,在我国任何政策、法律、法规中,不仅尚无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规则,甚至连“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字样亦十分鲜见。即使是2002年1月国务院批准中信集团在海外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但仍未对于国内是否能够发展、以何种方式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任何说明,当然,令人感到稍许振奋的是,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已将《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将此解释为:“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有余地。”也许这一修改是为金融机构跨业经营以及立法的制定埋下伏笔(当然,这只是笔者乐观的想法)。但是我们亦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我国金融立法的存在严重滞后性条件下,[15]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政策和法律支持的现状也许不可能朝夕改变,其在法律空隙间产生和发展,并长期处于脱法状态必然使其先天不足,并可能蕴含着极大风险。

其次,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如前所述,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法律空隙中自发地成长的。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如此盲目发展,其风险之大可以想见。仅以我国企业集团投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为例,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仅直接违反国际通行“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而且其完全可以利用掌控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发行市场“圈钱”或发新股,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交易市场获利。从而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16]除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其他类型金融控股公司中,当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时,亦将导致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前几年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支付危机,导致整个光大集团负债累累,若不堪言。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规模巨大,其是发生经营风险,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这并非是耸人听闻,要知道“防患于未然”在成本和收益方面都要优于“亡羊补牢”。

(二)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架构之缺陷

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制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群。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无明文规定,但同时各法律对此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就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存在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这个法律灰色地带上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正是这个法律灰色地带的存在才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然而,不可否认,这条法律灰色地带亦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架构的缺陷,缺陷的存在亦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在许多方面处于脱法状态,这必须要引起我们的警觉和关注。

第一,我国金融法制架构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问题,在前文中已多次谈及,再次涉及其一是为了保证文章论证的完整性;其二亦主要是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法》制定之必要性。首先,以美、日之立法趋势观之,以金融控股公司之模式进行金融法制的基本改革,提升金融机构经营效率及国际竞争力,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及全球化潮流下必要之作法,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之制定乃成金融现代化发展必须之法制架构。[17]其次,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是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制定的,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防止关系人交易、异业间利益冲突等弊端的监管束手无策。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全面修改现行金融法律制度亦不现实。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虽然未必能够完全解决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的种种问题,但是对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仍可提供基本规范和原则可循。再次,上世纪80年代末在全民致富热中出现了公司热,为了对形形的公司进行整顿和规范催生了《公司法》。历史如此相似,在新世纪的曙光中又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热,形形的金融控股公司亦亟待着《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调整与规范。

第二,我国金融法制单一的“安全与稳定”的法理念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无不是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大潮中,为提升本国(地区)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实现效益最大化而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贯彻“效率与竞争”的法理念。[18]我国的金融立法则更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在法律规则中则表现为限制性规范较多、强调外部监督、严格分业经营等等。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本身就是竞争的社会,其对效率的追求愈益明显。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全面开放时间的临近,全面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提高其经营效率已是当务之急。可以假设,如果我们仍然一味强调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而忽视其对效率的追求,当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内金融市场纷纷被蚕食,而国内金融机构失去生存空间之时,还有什么金融安全与秩序可言。因此,改革金融法制的法理念,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基础上努力促进金融机构“效率与竞争”,才能有能力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实质上,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法理念及目的即在于此,毕竟金融控股公司相对于分业经营的优势是效率与竞争,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实质上亦是在寻求金融“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协调。通过立法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通过立法亦是促进金融法理念的更新与进步。

第三,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现在最让人尴尬的是,连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我们归谁管。以前,我们归中央金融工委管,现在金融工委撤销了。国资委公布的直属国有大型企业里也没有我们。”中信集团一位负责人如是说。[19]这充分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漏洞。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经营与监管模式的形成,是从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始,至1998年颁布《证券法》得到最终确定的。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从而在不同的金融行业之间设立“法人防火墙”,以隔离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的风险传递,降低不同金融行业之间,特别是银行业、保险业与其他金融业及工商业之间的经营风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却不断打破传统的“隔离”,冲破现有的监管束缚。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下,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而对其集团公司监管者将面临着复杂的控股关系和混乱的内部交易,使得监管机构和投资人、债权人都难以了解集团内各成员之间的授权关系和管理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一个集团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因而使得对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集团公司)监管弱化,甚至于处于零监管状态。这样,金融控股公司利用控股关系进行关联交易就使得原有经济体系中独立的行业风险转化为系统风险,并通过金融控股公司使其扩大化为数倍于原独立行业的风险。

综上所述,在“分业经营”的法律空隙中开出的金融控股公司之花,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顽强的生存发展。一方面,各类企业纷纷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亦在零监管条件下扩充实力,四面出击。好一派繁荣的景象![20]然而,无论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状,还是现行金融法制架构,却都透出种种让人难以释怀的忧虑。金融控股公司在给我国金融业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和挑战。在此条件下,要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并将其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就必须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在法律层面对现行金融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合理规范和有效监管。

三、制度的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基本框架之构想

“存在即是合理”。的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符合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并也在某种承度上代表了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方向。但是,“存在”并不代表“放任”,可以任其发展。实际上,为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早在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曾经起草过《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但因种种原因,该《办法》并未出台。然而,实践的需要呼唤着立法的完善。在下文中,笔者仅就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基本架构谈谈粗浅看法,以期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和金融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

(一)立法形式及监管机构之选择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与调整往往涉及《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甚至《信托法》以及即将出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也往往采用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以实现全面监管,以防止挂一漏万。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框架中,要整合各部金融法律,在其中修订加入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内容,并使其协调与配套,这显然不是几年内能完成的工作。如前所述,当代世界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以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的配套法规完备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此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于整体修法在我国立法实践中的运用,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并不存在难度,只是这种新型立法方式在我国尚未被应用过而已。实际上,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日本)都已被广泛采用。利用先进的立法技术、立法模式进行法律制定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许最需要的并不是经验和智慧,而是擅于学习和勇于接受新鲜事物的精神和魄力。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须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立法成本,加快立法速度,而且亦有利于与其他金融法律法规协调配合,减少法律冲突与空白。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的选择,学界和实务界早已有了多种方案。[21]但是根据2002年2月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分业监管基本格局在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改变。而且修改后的《保险法》以及正在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也并没有打破目前监管格局的动向。因此,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基础上,探索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的合理结构,应当是近期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发展方向。在实践中,200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了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机制。[22]2003年9月18日召开的金融监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规定: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23]从而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架构。然而,这种安排依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监管各方都对此不承担责任,或者相互争夺监管权;其次,现有的监管机关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由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然是分业监管,必然会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盲区。[24]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例如,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这样,一方面在保持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在对各子公司实施有效分业监管的同时确保了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监管,从而与国际上对金融集团的监管要求相衔接;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在立法中明确综合监管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责、权限,使其具有权威性。

(二)经营模式与基本名词概念之厘定

如前所述,我国“无名有实”的金融控股公司种类繁多且组织结构各异,给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与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依据国际惯例,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分类依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之经营或仅持有股份而管理各子公司之不同分为: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和事业控股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25]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笔者认为,应当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锁定于纯粹控股公司。因为在这种模式下金融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并不涉足事业领域,而仅仅是一个公司经营战略的决策部门。集团公司可以将精力集中于子公司的战略管理,提高公司的资本运作效率,对企业的内部整合和外部兼并与重组等。而对监管机构而言,直接规定集团公司的披露要求,对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分别监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监管的难度,提高监管的效率。[26]而对于企业集团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实业的现象,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效率不高的情况下亦应当予以禁止,以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与稳定。

在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名词定义”条款(第4条)中直接而明确地将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主要名词,如控制性持股、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关系企业等进行了界定。这种立法技巧在我国立法中较少采用。在我国法律中往往是规定基本原则、制度等主要内容,再由“实施细则”、“条例”等法规规章对于法律不明确的名词和制度精确化、细致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立法,尤其是法律制定的“粗线条”,显然不是一种科学、高效的方法。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法在我国作为新鲜事物,其中必然涉及诸多新型名词与概念。因此,笔者认为,亦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中专设“名词定义”条款的立法技巧,在我国立法中将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机构、控制性持股、子公司等名词予以准确界定,以立法的精准和严谨实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可定义为:对一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控制性持股,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自身并不参与事业经营,并依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三)经营规范之构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效率与风险并存的组织体,各国对于其无不积极构建相关金融法制,对其资金的运用及转投资等事项加以限制,并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以确保金融控股公司的平稳运营。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经营规范: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所以转投资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任务之一。但金融控股公司的转投资行为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是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金融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威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所谓防火墙,乃一学理上之名词,乃防止金融机构跨业经营后所产生之利益冲突及不当联结行为。[27]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1)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所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2)规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安全的“防火墙”;(3)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防范内部交易导致利益冲突,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28]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定。而且这也有助于防止金融控股公司的子银行遇到问题,金融控股公司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推卸责任并允许银行破产,由中央银行(包括未来可能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承担清偿存款的责任,而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却不受惩罚。

(四)监控机制之确立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除了明确其监管机构之外,在监控制度设计方面还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的构建。

首先,事前监控机制。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公司制企业有必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监事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引进外部董事或外部监事,以强化内部监控。另一方面,在我国金融立法中,建立和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稽核制度日益受到重视,[29]《金融控股公司法》亦应顺应法制发展的潮流,指导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此外,立法还应规定主管机关审批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审查股东、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以加强事前的资质评价。

其次,事后监控机制。事后监控机制是从外部防范金融风险或者说是以防止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危机为核心的风险管理。如前所述,我国应当建立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事后监控机制则主要是围绕着主管机关监控职权行使而设计的。(1)财务报告的提交:金融控股公司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报其财务资料、交易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2)主管机关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权:为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健全经营,主管机关得随时派员或委托适当机构检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财务或其他事项;(3)主管机关的紧急处置权:金融控股公司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碍健全经营时,主管机关除予以纠正、限期令其整改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处分;(4)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

四、难以言尽的问题: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

本文在论述的过程中多次谈及,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空隙中顽强生存并日益壮大,国务院亦正式批准中信集团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是法律的颁布却远远滞后于现实的需求,调整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仍不见踪影,甚至并未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无独有偶,翻开我国金融立法的历史长卷,1977年11月国务院决定恢复成立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直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才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其中央银行地位;1999年4月,国务院批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着手实施“债转股”,而直到2000年11月才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政策银行法一直处于缺失状态,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至今已半年有余,《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却仍在审议之中。此外,在我国金融法律中许多条款使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由XX部制定”的字样,可是正当金融机构大规模实施改革和发展,急需各类法律、法规规制和保障之时,这些与法律配套的法规和规章却迟迟不见出台,由此造成各金融机构无法可依而各行其是。由此可见,金融法制滞后性问题从改革开放之初就一直伴随着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那么,反观国外金融立法状况,我们仅以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为例,作为金融控股公司发源地的美国,其金融集团是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颁行之后才得以迅速发展的;日本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过程中,为了组建独立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其先于1997年6月在参众两院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案》,1998年6月在立法的指导下金融监督厅才开始正式运作;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7月9日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并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在法律中亦于多个条款中使用“由主管机关另定之”的字样,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管机关——台湾“财政部”,在法律颁布后至11月1日正式实施前短短数月内先后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结合案件审查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十余部法令规章,从而确保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可操作性、整体系统性和权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而金融法制则是金融业安全与效率的保障。立法的滞后不仅妨碍了金融业的安全与效率,金融机构往往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立法的滞后也使得人们对金融业的发展缺乏合理的预期,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协调与秩序。在我国,在我们正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却如此突出,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入思考。

笔者认为,法治传统的缺失,尤其是政府法治传统缺失是造成金融立法滞后的最根本的观念因素。在政府的某些人看来,法治就是用来约束老百姓的,当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出台改革方案时却可以超脱法治的束缚。没有立法的约束,政府可以一拍脑袋、灵机一动,在既没有充分论证,又没有立法保障的条件下,大胆地提出方案(也许谁都能举出一两个例子来)。失败了不怕,不承担责任,还可以从头再来,并为此找到了冠冕堂皇的理由——“摸着石头过河”、“改革也是要交学费的”。除政府大胆地“摸着石头过河”之外,立法机关受到“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传统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亦是我国金融立法(乃至经济立法)缺乏应有的预期性和超前性的原因之一。在政府与立法机关之间,他们也缺乏沟通、缺乏配合、相互脱节。在政府出台金融改革方案前很少甚至没有向立法机关咨询、通报,请求相互配合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立法机关亦高高在上按部就班地依照立法规划运作,甚至于立法机关的法律颁布数年之后,政府的配套法规规章却仍迟迟不见踪影,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和应有的权威性。当然,除政府和立法机关原因之外,审视我们自身,作为法学工作者或有志成为法学工作者的人,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亦没有发挥我们应有的作用。在改革中,总是由经济学家发现问题、探讨问题并在理论上为政策寻求支持推动着改革的前行,而直到改革政策或方案出台,法学工作者才被改革的脚步惊醒,跟在经济学家的后面匆忙地为改革寻找法律依据,提供立法建议。“债转股”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如此,银监会设立的问题亦如此,而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似乎还未曾引起法学工作者应有的重视。法学工作者的这种对于改革的冷漠和研究的滞后有时并不是出于谨慎和理智,而是一种迟钝和麻木(当然,这也包括笔者在内)。

改革开放已经历时20余年,20余年的风风雨雨已经使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今天我们又在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奋斗。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经济政策的不断变化引起立法修改频繁以至于滞后而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先积累经验后形成制度的话,那么在我们已经确立并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WTO的今天,忽视法治手段的运用,忽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还要“摸着石头过河”盲目发展(“摸着石头过河”本身就是在未知领域探索,带有盲目性)的话,则只能被认为是保守。我们需要利用法治思维而不是传统政治思维去考虑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方案。为适应时展的要求,在借鉴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经验(包括先进的金融立法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动向,经过全面而审慎地论证,以立法的形式提出并推动改革政策和方案实施,这才应是我国金融政策决策乃至经济决策的基本方式。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滞后性,再一次呼唤着我们以法治思维检讨和促进金融改革的发展。在金融领域(乃至经济领域)政府和立法机关理应紧密配合,以一种法治思维和方式来推进金融改革的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而法学工作者亦理应走向经济学家的前面,从制度的被动解释者转变成为积极的构造者和推进者。这或许是改变我国金融立法滞后性的一种思路和途径。

注释:

[①]按照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1999年2月联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的定义,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②]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③]范畴经济是相对于规模经济而言的,通常用来形容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比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该类产品具有成本优势。金融控股公司的范畴经济的优势在于:(1)行销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能够透过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样性金融商品,满足客户一次购足的需求;(2)资讯的取得:透过资讯整合,纳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所有商品及客户资料,这些资料可在他种服务中加以利用;(3)组织的改造:促进金融组织功能调整及再造;(4)商誉的建立:金融组织内拥有各种专业人才及设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提高商誉;(5)风险的分散:金融组织拥有各种类的商品并且从事多样化的投资,有助于分散其业务风险。参见阮品嘉:《金融跨业经营法制上的选择及其业务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92期,2003年1月。

[④]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美国“1933年银行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

[⑤]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载于《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

[⑥]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

[⑦]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主要的立法目的在于开放金融业跨业经营的限制,因此在该法中首先即取消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有关银行成立以证券业务为主的联属公司(第20条)以及银行与其州证券业务为主公司间董事的相互兼任(第32条)等限制,并在《银行控股公司法》(Bank Holding Company Act)第4条C项下增订第八款(Section 4(c)(8)),从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与联属公司之间关系。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中虽然未直接在条文中修正、追加其他相关法律之条文(这实际上已经遭到台湾地区学者的批评。参见王文宇著:《控股以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5页。)但其亦是在原有《银行法》、《证券交易法》、《保险法》、《公司法》和《金融机构合并法》等的基础上,对以上各法中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运营、监管等规范缺失、冲突之处予以系统规定。2001年7月《金融控股公司法》颁布并于其1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台湾地区又相继出台《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书件及审查条件要点》、《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资本适足性管理办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等十余部法令规章,进一步完善了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系和内容。

[⑧]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⑨]例如,为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美国确认联邦储备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督,而各金融子公司仍由其各自主管机关监管。

[⑩]例如,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并于1998年成立金融厅;韩国成立金融监督委员会;我国台湾地区亦拟通过《金融监管委员会组织法》以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从而实现一元化跨业金融监管。

[11]参见阮品嘉:《金融跨业经营法制上的选择及其业务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92期,2003年1月。

[12]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中国财经法律论坛(2002)论文集。

[13]王志诚:《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规范与监理机制》,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六十四期,2000年12月。

[14]笔者利用中国学术期刊网输入“金融控股公司”字样进行检索,其发现金融控股公司相关论文七十余篇,而且几乎全部是改革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和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观点。

[15]对于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笔者将在文章第四部分“难以言尽的问题: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中详述之。

[16]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与前景》,载于《经济导刊》2003年第10期。

[17]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0页。

[18]所谓法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从学术角度看,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从实践看,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或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法、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参见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载于《经济法学评论》(第三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9]刘鸿雁:《金融控股暗香浮动:分业政策下的“混业”热望》,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3日,第29版。

[20]一位集团公司老总说:“金融控股公司好!现在证监会监管得非常严,有了金融控股公司就好了,证监会管不了我了!”这也许更能反应当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情势与状态。参见季红、刘畅:《解读金融控股公司》,载于《经济导刊》2002年第10期。

[21]主要有以下四种方案:(1)尊重现有的金融监管结构,通过加强不同监管机关之间的协调来解决监管问题;(2)在多家监管机关中采取以一家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3)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变化,将原有的多家监管机关合并成一家综合监管机关,对金融业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4)按照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立几个监管机关,各监管机关分别从其目标出发对所有金融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22]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

[23]刘鸿雁:《金融控股暗香浮动:分业政策下的“混业”热望》,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3日,第29版。

[24]参见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

[25]纯粹控股公司,又称“投资控股公司”,此种控股公司本身并不经营事业,仅持有子公司之股份,而由其所掌控之各子公司负责事业。事业控股公司,又称“营运控股公司”,此种公司除了持有股份外,其自身尚有经营事业。参见王文宇著:《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5页。

[26]参见胡小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研究》,载于《北方经贸》2002年第8期。

[27]王文宇:《金融控股公司法评析》,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77期,2001年10月。

[28]参见张强、曾宪冬:《金融混业经营新趋势下设立监管“防火墙”的思考》,载于《金融研究》2003年第9期。

[29]例如,已经修改和制定的《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都增加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德)罗伯特·霍恩(楚建译)。德国民商法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2] 徐孟洲。金融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 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胡平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高额现金持有;融资约束;委托

中图分类号:F27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 21 02-0121-08

一、引言

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公司高额现金持有问题的相关研究颇多。Opler等(1999)实证分析了公司所持高额现金的使用问题;江龙和刘笑松(2011)经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在经济衰退时期具有更高的现金持有水平;周伟和谢诗蕾(2007)研究了制度环境等对公司高额现金持有行为的影响;Kim等(1998)研究发现美国上市公司的平均现金持有比例为8.1%,Ozkan等(2004)研究发现英国上市公司的平均现金持有比例为9.9%,而中国上市公司在2005-2009年间的平均现金持有率竟高达19.6%。那么,中国上市公司持有高额现金的主要动因及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对此,本文试图作较深入的探究。

二、文献回顾

目前,关于高额现金持有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解释。其一,委托理论。该理论是由Jensen和Mecking(1976)首次提出。Jensen(1986)一步研究了自由现金流的成本问题,指出企业管理者宁愿将多余的现金投资于那些净现值为负的项目也不愿发放给股东,因而自由现金流的问题容易导致公司出现“过度投资”。其二,融资约束理论。该理论首先假设管理者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于受到交易成本、柠檬溢价和财务危机成本等诸多因素影响,内外融资成本差异较大,公司外部融资受到较为明显的制约。虽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表现为利益趋同,但融资约束公司往往存在“投资不足”问题。早期的融资约束理论主要研究公司投资问题,Fazzaxi、Hub-bard和Petersen(1988)在该领域研究中做出了开创性贡献。20世纪90年代后期,学术研究中发展了现金持有政策的融资约束理论,并建立了相应的理论模型。如Schure模型、Kim-Mauer-Sherman模型等。上述理论均来自于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并获得西方发达国家公司财务数据的经验支持。但是,当前针对中国上市公司现金持有行为的理论解释的探讨较少,且尚无定论。因此,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下文将分别介绍委托理论、融资约束理论对于高额现金持有行为的研究情况。

(一)委托理论与公司高额现金持有

已有研究表明,委托问题存在于管理层与外部股东、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高额现金持有是公司管理层侵害外部股东利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Jensen(1986)的自由现金流理论认为,问题源自于股东与管理者之间就股利发放所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者有动机持有大量的现金储备,从而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不仅如此,管理者还有将多余的现金投资于价值受损或是净现值为负项目的冲动,由此导致“过度投资”问题。Easterbrook(1984)指出,管理者所有权和公司现金持有量之间存在非线性相关性。最初,随着管理者所有权比例的增加,管理者所有权和公司现金持有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表现为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利益趋同效应(Alignment eriecl);但随着管理者所有权比例的持续增加,管理者所有权和公司现金持有量之间转变为正相关性,表现为管理者职位固守效应(Entrenchment effect)。Dittmar等(2003)认为,在控制了行业因素影响之后,国家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程度与公司现金持有水平负相关。相对于保护程度最低国家的上市公司而言,保护程度最高国家的上市公司其平均现金储备大约减少25%;当控制住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等因素后,这种差异更高达70%左右。因此,他们认为研究结果比较符合委托理论,即公司管理者想尽办法增加现金持有量。除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存在问题之外,后期的研究文献强调了控股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如Shleffer等(1997)指出,对于某些国家,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问题产生的根源。Faccio等(2002)认为,当大股东获得公司的大部分控制权时,他们可能具有增加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动机,以便从高额的现金持有中获取控制权私人利益。此外,La Porta等(2000)还研究了一家比利时公司的大股东如何占用现金进而“掏空”该公司的案例。

(二)融资约束理论与公司高额现金持有

融资约束理论认为,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司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着显著差异,内部融资成本通常低于外部融资成本,并且两者具有不完全替代性。对于融资约束公司而言,投资所需外部资金的获取会受到限制,由此便产生投资低于最优水平、投资决策过于依赖公司内部资金的问题。因此,高额现金持有的主要优势在于能为融资约束公司提供一种成本较为低廉的资金来源,在公司具有较好的投资机会时,允许该公司投资于那些价值增值的项目,进而缓解投资不足的问题。Fazzari等(1988)针对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的关系问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当公司面临外部融资约束时,公司的投资支出不仅取决于投资机会,而且取决于公司的内部现金流。Opler等(1999)研究发现,现金持有量与债券等级水平以及是否具有债券等级呈负相关关系,债券具有投资等级的公司所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相对较低,因而融资约束公司比非融资约束公司持有更多的现金储备。Almeida等(2004)建立了一个公司流动性需求模型,利用该模型预测的结果显示,公司因预期到未来所面临的融资约束,会在当期积累较多的现金持有量。不少相关实证研究均发现,融资约束公司具有显著为正的现金一现金流敏感性,融资约束公司较非融资约束公司表现出更高的现金积累倾向与偏好,会将当期所产生现金流的一部分置存,以备未来投资之需。Faulkender和Wang(2006)指出,公司现金持有量能够让融资约束公司在其他来源资金的成本较高或其他来源资金不可获取的情况下及时把握住有利的投资机会,从而缓解融资约束公司潜在的投资不足问题,进而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

本文研究样本数据来自于国泰安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CSNAIl数据库),其他数据来自上交所和深交所的统计年鉴。本文选取2005-2009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并进行了如下处理:一是剔除金融类和房地产业公司,主要考虑到这两类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具有特殊性;二是剔除ST、PT公司,主要考虑到这些公司财务行为可能出现异常变化;三是剔除2005-2009年当年上市的公司,考虑

到公司IPO对现金持有量影响较大;四是剔除同时发行B股和H股的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会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并由此影响其现金持有政策。

(二)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现金持有情况

根据以上标准最终选取了125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本文把2005-2009年间连续5年货币资金/总资产比例大于10%的共359家公司定义为高额现金持有公司,剩余的891家公司作为控制样本公司;同时,为减少行业因素对现金持有量的影响,本文对样本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的现金持有量进行了行业调整,即每家公司实际现金持有比例减去该公司所处行业现金持有率的中位数。表1列示了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现金持有情况。

由表1可知,在2005-2009年间,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现金持有的平均值(中位数)为0.2356(0.2072),这一结果经过行业调整后为0.0817(O.0565),均远远高于相应控制样本的现金持有量0.0597(0.0618)和经行业调整后的-0.0716(-0.0692),而且两类样本之间的差异在l%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

(三)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主要特征

高额现金持有公司具有哪些主要的公司特征呢?是否可据此区分公司持有高额现金的动因?换言之,可用于解释公司持有高额现金动因的,是委托理论还是融资约束理论?为此,本文选择了2005-2009年共5年的平均总资产对数值、平均高管持股比例、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股利支付率、平均管理费用,营业收入、平均的市账比(Market-to-book ratio)六个公司特征变量,并进行了描述性统计。表2列示了高额现金持有公司和控制样本公司有关公司特征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由表2可知,高额现金持有公司规模与控制样本公司规模在统计上并无显著差异。按照Fama和Jensen(1983)所提到的管理者固守假说,当管理者因持有大量公司股份从而具备足够的股权和广泛的影响力时,其令人羡慕的工资薪酬和继续被公司所聘用的境况不易受到外部威胁,他们的经营目标更倾向于非公司价值最大化。从实证结果看,2005-2009年间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平均持股比例较低,其中高额现金持有公司为0.21%,而控制样本公司为0.76%,两者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显著性。据此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委托冲突较缓和,其利益趋同效应更为明显,高管持股并没有达到Fama和Jensen(1983)提出的管理者固守假说的持股水平,高层管理者的积极作用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盈利能力指标,可以看出高额现金持有公司在2005-2009年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中位数)为8.26%(7.39%),控制样本公司为5.22%(7.22%),说明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盈利能力要高于非高额现金持有公司。从用于衡量公司成长性的市账比指标来看,不难发现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成长性要高于控制样本公司,同时还发现高额现金持有公司2005-2009年间平均股利支付率要低于非高额现金持有公司,说明高额现金持有公司通过减少股利支付并从当期现金流中增加现金积累,为当前及未来的有利投资机会储备资金。这也间接说明高额现金持有公司面临着较高的外部融资约束,他们通过削减股利支付来满足未来投资资金需求。本文使用管理费用,营业收入来衡量公司面临的成本。通过表2显示,高额现金持有公司2005-2009年间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值(中位数)为7.89%(6.59%),而对照样本公司这一比例为8.20%(6.69%),并且差异在统计上显著。可见,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的成本要小于控制组样本公司,高额现金持有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严重的问题。由以上分析可知:高额现金持有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成长性较好、股利支付较少、高管持股比例较低,以及成本较少。这些结果更加符合融资约束理论,而与委托理论关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 股利支付率 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一、融资约束的概念

融资约束的概念源自经典的财务理论(Modigliani 和Miller,1958),根据MM理论,司的投资决策是不受融资决策影响的,公司的内部融资成本也与外部融资成本一致,因而企业的投资行为并不会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而只与企业的投资需求有关。但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美资本市场,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和交易成本等等问题使得外部融资的成本高于内部资本的成本,因此就产生了融资约束问题。

FHP(1988)将融资约束做了以下定义:融资约束是指在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公司内外部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内外融资具有不完全替代性,并由此产生投资低于最优水平、投资决策过于依赖公司内部资金的问题。

二、融资约束的成因

(一) 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相异,交易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比另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更多,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现实的不完美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产生融资约束问题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问题

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人相较于委托人而言,拥有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会产生"逆向选择"。正是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人可能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谋利,影响委托人对其的监控,继而导致外部融资成本高于内部融资成本,产生融资约束问题。Bemank、Gertler(1989),Gertler(1992)都认为成本会导致内外部融资成本差异。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委托、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理论都是解释融资约束的存在性的理论基础。

Jensen 和Meckling(1976)提出的理论认为,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融资约束理论认为,当经理受到内部资金约束时, 由于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就产生融资约束问题,致使外部融资成本往往高于内部资金成本。

(三)、交易成本

在金融市场中,股票或者债券的发行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多种多样的费用的存在会导致内外部融资成本有差异。公司进行投资行为时,若选择内部资金,就可以避免支付相应的交易费用。因此,当公司面临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选择时,会考虑使用成本相对低的资金,即内部资金。这个过程也导致了融资约束的产生。

三、融资约束的衡量方式

(一)股利支付率

根据不完美的资本市场上的内外部资本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观点,由于外部融资成本较高,低股利支付隐含着公司对内部现金流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公司面临的非对称信息程度与其股利政策有关。具体而言,低股利支付的公司的投资支出可能受到较严重的融资约束。

FHP(1988)在他们的研究中,首先提出了使用股利支付率作为衡量融资约束的替代变量。原因是:股利支付率可以反映上市公司留存收益的多少,进而反映上市公司内部资本的多少。具体可以分为两个情况进行分析:当公司面临的内部融资成本和外部融资成本相差不大时,公司不会保留太多的内部留存收益,而选择支付较高的股利,内部资本不够时,直接使用外部融资就可以满足投资的要求,这时候股利支付率也较高;相反的,当公司面临的外部融资成本明显要高于内部融资成本时,公司会保留大部分的现金以满足新投资的需求,而减少股利的发放,这时候鼓励支付率就较低。因此,公司股利支付率的高低能够衡量公司所受融资约束程度:股利支付率越高,表明公司有较高的内部现金流或外部融资难度较低,公司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小。股利支付率越低,表明公司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大。Glichrist(1990)以一个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最优投资行为的欧拉方程在股利支付率较低时,会被拒绝,在股利支付率较高时则不会。因此,Gilchrist(1990)的结果可以进一步支持股利支付率作为公司融资约束程度衡量指数的结论。

(二) 利息保障倍数

利息保障倍数能够衡量上市公司利息支付的能力,具体的来说,它是生产所得的息税前利润和利息费用的比例。Altman,Haldeman和Narayanan(1977)提出:上市公司的流动性可以通过利息保障倍数直接替代表示,它能够反映上市公司的债务资本获利能力以及整体的财务情况,与其他反映公司财务健康的变量存在高度相关性(Gertler和Gilchrist,1994,Bemanke和Gertler,1995).Guariglia(1999)指出,外部融资成本与利息保障倍数之间呈现递减的关系.综上所述,利息保障倍数可以作为衡量上市公司外部融资约束大小的替代量: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越低,所受到的融资约束可能性越大.

(三)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为检验融资约束的存在,Fazzari、Hubbard 和Petersen(FHP)(1988)对融资约束与企业投资- 现金流敏感性之间的关系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并发现低股利支付率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更高,即受融资约束较严重的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相对较高,后来Fazzari 和Petersen(1993)、GileMst 和Hinunelburg(1995)证实了FHP 的结果。但是,长久以来,由于变量选取、公式选择、样本采集和考察的角度等各不相同,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分为正、负相关关系两派。Cleary(1999)扩充了KZ(1997)的研究样本,研究结果支持了KZ(1997)的观点。冯巍(1999)对国内对融资约束下企业投资与内部现金流关系作了开创性研究,发现现金流对每股分红低于0.05 元的公司、非国家重点企业的公司的投资水平有显著影响,从而得出这些公司面临融资约束。冯巍的研究还带动了国内学者在公司的投资与内部现金流关系方面的讨论。

(四)公司规模

Devereux 和Sehiantarelli(1990)根据资本存量的真实价值来衡量公司规模,而Athey 和Laumas(1994)根据股权资本账面值来衡量公司规模,这两项研究的结论表明: 大规模公司相对于小规模公司具有较低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即公司规模越大,融资约束程度越低。国内学者全林、姜秀珍和陈俊芳(2004),赵剑锋和伊航(2006)也得出一致结论。

(五)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基于学术界对融资约束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的背景,Almeida 等(2004)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受到的融资约束同样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持有政策,而现金是一个金融变量,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来研究融资约束问题可以回避一些质疑,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证上均有效的检验方法。研究发现:对于有融资约束的公司来说,企业将更多的从现金流中提取现金增加现金持有量和企业的流动性,以便于未来投资,其现金-现金流量敏感度显著为正;相反,对融资不受约束的公司来说,其现金-现金流量敏感度则应该显著为零。李金等(2007)发现,存在融资约束的公司其现金对现金流正向敏感;反之不敏感。而章晓霞和吴冲锋(2005)发现,无论融资是否受约束,现金持有政策并没有明显的不同。

四、国内有关融资约束的相关研究

(一)股权结构

与西方的证券市场不同,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具有特殊而复杂的股权结构。国内一些学者以股权结构为切入点,将股权结构作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研究。郑江淮等(2001)检验的结果表明,国家股比重越低的上市公司没有受到明显的外源融资约束,反之却受到了外源融资约束。何金耿(2001)的研究表明,对于国有控股股东而言,他们的投资对现金存在显著的依赖性,过度投资是其主要投资行为,其结果是公司价值低。而法人控股股东同样强有力地影响了投资对现金流敏感性的正向相关关系。饶育蕾、汪玉英(2006)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投资一现金流敏感度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用股权集中度指标进行回归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李增泉等(2008)发现,企业集团控制的金字塔层级越多,该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会越高;母公司所在的地区融资约束越强。

(二)集团企业

Hoshi、Kashyap 和scharfstein(1991)以日本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保持投资机会不变(由托宾Q测量),24家集团成员企业与121家非集团成员企业相比,现金流对投资的影响要小得多。他们认为,由于大型公司集团比较容易获得外部融资,降低了外部融资的信息成本,集团附属性质缓解了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司进行负投资的问题。Chirinko 和schaller(1995)使用成熟度、所有权的集中程度、制造业公司、非制造业公司等对212 家加拿大公司的数据进行分类,结论是年轻的、独立的、主营制造业的公司的投资支出更依赖于内部现金流。

(三)政治关系对融资约束的影响

由于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具有重要影响,在这一大环境下,政治关系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国外学者研究得出,具有政治关系的公司能够获得更高的银行贷款数量、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当地市场有更高的占有率(Brandt & Li,2003;Fisman,2001);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即使存在较高的违约率也能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更多的贷款(Khwaja & mian,2005)。而在国内,余明桂、潘红波(2008)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而且在金融发展越落后、法制水平越低和政府侵害产权越严重的地区,政治关系的这种贷款效应越显著。唐建新等(2010)发现,无政治关系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现出更强的融资约束,说明政治关系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作为一种非正规的替代机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压力。

(四)金融发展

顾乃康,孙进军(2009)基于现金持有的预防性动机研究企业的现金流风险与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面临融资约束的企业其现金流风险与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关系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融资受约束的企业的预防性现金持有动机显著。此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减轻企业面临的融资受约束的程度,继续推进我国初有成效的金融改革有助于改善我国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障碍。

(五)不确定性

魏锋、刘星(2004)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融资约束状况,而且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之间呈正相关;公司持有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呈显著正相关,总体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之间呈正相关,市场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之间呈负相关;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不确定性对公司投资的影响。

五、总结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融资约束问题在我国确实存在。但是,有关融资约束的衡量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测量方法。此外,由于我国对融资约束的实证研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这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尚没有一致的结论,甚至有些结论互为矛盾。可能是因为数据选取和研究方法问题的差异导致的不一致的结果。通过对上述文献的述评,使我们对有关融资约束的研究视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便于我们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应基于融资约束的特征分析,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文化、监管及公司治理进行分析,以便建立更加有效地融资约束模型,为未来的学术研究领域做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延喜,刘巍.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关系研究综述[J],价值工程2005(6)

[2]况学文,中国上市公司融资约束指数设计与评价[J],陕西科技大学学报,2010(5)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 投资绩效 环保产业

一、国外关于融资约束的文献梳理

首先提出融资约束理论的是Stiglitz和 Weiss(1981),而Fazzari、Hubbard和Petersen(1988)首次将融资因素引入到了投资模型中,其将融资约束定义为:在不完美的资本市场中,外部融资成本要显著的高于内部融资成本,使得公司的投资低于最优水平,内部现金决定公司的投资策略。Fazzari(1988 年)率先研究了融资约束的变化对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影响,他以股利支付率来度量公司融资受到的约束程度。Cleary(1999)采用流动比率、财务松弛程度、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率、固定利息保障倍数六个指标来衡量融资约束程度,从而构造了融资约束指数。

国外学者关于融资约束的研究比较早,有选择单一变量作为融资约束的度量变量,也有选择构造综合指数来衡量融资受到的约束程度,对于哪种指标作为公司融资受到约束的替代变量更加合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

二、环保产业投资状态的研究综述

王光分(2010)认为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环保投资总量大幅度的上升,然而尽管环保投资近年来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但从投资主体看,仍然存在着投资主体单一、环保投资投入与环境污染产出不成比例的情况。贺鹏飞(2011)认为,近年来,我国环保投资在规模、效益、渠道开拓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投资规模仍然偏小,投资总量不足。国内学者的研究表明虽然我国环保投资总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环保投资额占当期GDP的比重依然偏低。

三、环保产业融资状态研究综述

曾庆久、陈柳钦(2004)指出环保产业利用债券融资具有巨大的潜力,债券融资包括发行国债和企业债券,近年来国债发行的增速较快,而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企业债券相对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方式而言,其融资方式更为主动,融资成本低。徐广君、孟倩等(2011)积极的探讨了环保产业融资的新模式,他们指出把融资手段的信托引入环保行业,建立“绿色信托”的理念,将是环保行业融资模式的一条新出路。近年来,国内学者深入地研究了环保产业的融资模式,极大的丰富了环保企业的融资渠道,其中ABS融资、BOT融资方式已经广泛地得到了应用,但是环保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企业,其融资依然面临着很多困境。

四、融资约束指标选择

对于融资约束指标的选择,不少学者直接利用某一变量来度量企业融资受到的约束程度。冯巍(1998)是最早证明中国金融市场也存在融资约束的,他以股利支付率来衡量公司受到的融资约束程度;李胜楠和牛建波(2005)以负债水平衡量融资约束,魏璇(2007)直接用公司规模来度量融资约束。除了选择单一的指标替代融资约束以外,国内还有学者选择综合财务指标来构建融资约束指数。东长春(2013)选择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净利率、产权比率、现金/资产、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净利润率、公司规模、贝塔系数、利息负债比、现金/糇什和营运资金/资产13个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融资约束的量化公式。

五、投资绩效内涵

何琬,仲福森和常燕(2011)将企业投资决策绩效评价定义为对管理者所做出的投资行为的效率以及结果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佟彤(2014)认为投资绩效属于财务绩效的一个研究领域,财务绩效是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营运能力的总称,而投资绩效侧重于研究某一类项目投资对公司价值的贡献。

六、融资约束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融资约束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关系的研究,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融资约束与现金――现金流敏感性显著正相关。王彦超(2006)的研究样本为1999年至2005年沪深两市A股公司,以五种不同的指标来衡量公司融资约束强度,利用现金――现金流模型研究了融资约束对现金持有政策的决定作用。李延喜、(2008)选择2003年至2006年沪深两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采用股利分配率和公司规模对样本进行分组,实证结果表明:融资约束公司现金持有量与内部现金流波动性显著正相关。

七、融资约束对企业绩效影响文献综述

潘镇、鲁明泓(2005)实证分析发现中小企业的绩效与其受到的外部融资限制有很大的关系,企业的销售收益率和资产收益率会随着外部融资限制的下降而上升。倪磊(2014)实证分析了融资约束对民营企业绩效带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浙江省境内绝大多数民营企业外部融资受到诸多限制,融资受到限制程度增加,民营企业的绩效就会下降。从融资约束视角考察企业投资绩效的文献不多,学者们得出的结论是融资约束的缓解,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

八、研究述评

随着国内学者积极的探讨,环保企业的融资渠道越来越多样化,其中BOT融资、ABS融资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有的学者还提出了“绿色信托”的融资新模式,这都为环保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国内外学者关于融资约束的研究由来已久,阅读了国内外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发现:国内外学者既有选择单一变量来衡量融资约束的,也有选择财务指标来构造融资约束综合指数的,单一变量包括是否为集团公司、股利支付率、利息保障倍数、公司规模、现金流状况等,选择的财务指标主要有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资产回报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其次学者研究融资约束对投资绩效的影响,结论是融资约束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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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并购;投融资;公司金融理论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机制日益完善,诸多公司通过上市方式进行资金筹集、业务拓展。当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进行,资本市场逐渐释放利好信号,部分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并购以扩大资产规模。笔者认为,在并购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认真参考公司金融理论,以测算投资项目可行性和最优融资渠道的选择。现代公司金融理论不断发展,不仅为公司提供掌握当前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变化趋势方法,更包含了大量资产定价模型及公司资本结构分析理论,指导企业在资本市场进行金融产品设计、发行等有关行为时,运用量化模型对其资本、收益及财务风险进行量化计算。综上,公司金融理论是上市公司用于制定财务策略、评价公司财务、运营状况的科学,合理利用公司理论对于当前上市公司进行并购、融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公司金融理论对用于上市公司投融资决策

1.1 解决上市公司融资困难

公司通过在资本运作上市,需要扩大生产以增加盈利,需要大量融集资金。根据公司金融理论,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及向银行借款等方式进行融资;同时,若公司选择海外上市,可通过与跨国公司、有关机构接洽寻求融资渠道[1]。所以,公司金融理论包含大量资产定价模型,可为上市公司设定适宜融资标准、寻求最小融资成本和减少外部市场约束,使其在融资过程中实现市场盈利的最大化。

1.2 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用较多的方法为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和内部筹资。其中,股权融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具有运作高效、控制财务风险的特点,但融资成本较高,易引发公司财务控制权变动;相比较而言,债务融资的融资成本较低,公司进行利息支付以冲减税收,但财务风险较大;而内部筹资的成本和风险性较低,会让公司设计、发行金融衍生产品上有更多的自,但操作程序相对复杂且融资数量有限。

此外,公司金融理论也为上市公司提供数据模型以为测算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如通过计算各公司资本成本以选择最优融资方式,利用加权平均成本设计公司资本结构决策,测算边际成本衡量追加投资可能性等,另外可以使用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MM模型、米勒模型等,为其优化资本结构提供有关指标参考。

1.3 以模型判断投资决策可行性

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策略设计时,需利用公司金融理论评价所投资项目的各项财务指标,重点测算该项目净现金流量(NPV)。若净现金流量大于零,则公司进行项目投资是可行的。净现金流量测算方法如下:

式中,CI是现金流入,CO是现金流出,则(CI-CO)是第t年净现金流量,i是基准收益率,I是初始资金。

另外,公司在确定投资策略时,需进行自身财务能力分析,如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以及成长能力等财务指标,通过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方可确定公司是否有实力进行项目投资。

偿债能力分析是测定公司的负债经营安全指标,主要计算资产负债率,其公式为:

若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逐年增加,说明公司负债经营压力过大,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减弱。

存货周转率是衡量公司销售能力及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其公式为:

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反应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资金流动性越强,反之亦然。

衡量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有销售净利率、销售毛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其中,销售毛利率是最为重要的指标,其公式为:

销售毛利率可反映上市公司竞争力和获利潜力,若数值越高,则反映企业产品的初始获利能力就越强。

成长能力表示公司在未来发展趋势与成长速度,包括公司规模、利润等各项指标,如股本比重、固定资产比重等,均是反应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扩张能力。

公司金融理论提供了更加综合性的财务分析方法为杜邦分析法,用以衡量净资产收益率及其他相关财务指标,通过财务指标之间的联系,综合评判企业内在盈利水平。

2 上市公司应用公司金融理论并购投资研究

笔者通过查阅资料发现,若并购公司股票价格具有被高估风险,当上市公司采取并购时,会选择较大市场并购规模;同时,如果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充足并且各财务指标均有利,就可以做出更具有效率的并购投资行为。笔者将以公司金融理论为基准,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构造回归模型以验证结论。

2.1 理论基础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上市公司资本的边际产出与股票市场价格是呈正比例关系,若上市公司对并购项目是理性投资,那么其股票市价和投资组合达到无偏均衡,其价格会在特定阶段与公司投资价值产生一一对应关系[2]。国内部分学者长期追踪研究中国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及其在股票市场取得的效益,发现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选择并购时机和并购行为时受资本市场波动影响,并且并购行为影响股票价格走势,增加了股市的泡沫风险。

2.2 研究设计

2.2.1.数据选取

2005年是中国实行股权改革分置之年,所以笔者以此为基准,选取2004年到2008年作为本次研究年限。另外,选择在该年限间发生并购的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数据,其数据来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库,排除在2004年到2008年多次参与市场并购的公司以及在外发行股票的公司,同时剔除部分金融类上市公司。另外,排除账面价值杠杆数值小于0或大于1的上市公司,若数值不在0到1区间内的公司,往往偿债能力较差或数据异常。最后筛选数据正常的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共846个。

2.2.2.变量选取

笔者选取反应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资产增值情况的市净率作为研究变量,验证其与公司现金流量、并购投资规模的线性关系。

选取并购投资支出为被解释变量,将所选取的上市公司并购投资支出数据进行标准化,以消除客观因素的影响。相比于股权并购资金和资产并购金额,并购投资支出能够较准确反映上市公司并购投资规模。

选取市净率作为主要解释变量,同时选取2004年到2008年间的上市公司现金流和部分公司财务指标,如公司成长性、盈利性作为其它变量。

2.2.3.提出假设

在研究设计中,排除上市公司受到市场波动而产生的非理性投资情绪,控制误差在合理区间。针对并购公司经营业绩与资产增值情况是否受到并购投资规模的影响和上市公司并购投资策略设计是否影响到并购规模问题,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一:并购公司市净率与并购投资规模呈正相关。

假设二:并购公司现金流水平(投资策略)与并购投资规模呈正相关。

另外,结合控制变量思想,假设并购行为不影响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如表1所示:

2.3 模型构建

针对上述假设,利用计量经济学理论,构建并购投资支出额、市净率、现金流和公司成长性、盈利性变量的回归模型,如下:

利用SPSS软件,计算2004年到2008年间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选取并购支出额年度平均值作为标准参考,如图1所示:

通过图1可以看出,2004年至2006年,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额逐年下降,之后于2007年、2008年又上升至股权分置改革前水平。纵观近五年的数据,在2005年至2007年,数据呈现“U型”变化,说明上市公司自股权改革后未能完全适应政策需求,所以于2006年出现并购金额下降;但自2006年后,改革释放利好,国内并购市场回暖,使得上市公司并购投资额稳步升高。

2.4 各变量相关性分析

通过SPSS软件测算各变量相关性,如表2所示:

通过表2看出,市净率(X1)与并购投资规模(Y)为显著正相关,其相关系数约为0.107;上市公司现金流(X2)与并购投资规模(Y)呈显著正相关,其相关系数为0.095,与假设相符。但公司成长性(X3)及盈利性(X4)与并购投资规模的相关性较弱。

2.5 结果分析

显著性检验是统计学中判定样本变量之间及样本与总体间的差异,是通过对所验证变量作总体特征描述,并提出假设,之后抽取样本进行统计推理,以验证是否接受或否定假设。根据检验原理,利用SPSS软件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通过表3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市净率与企业并购投资水平显著正相关,且符合假设检验及置信区间验证,没有受到企业盈利能力、成长能力的影响。结合上述分析可断定,上市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其股票市场价格表现及投资项目现金流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并购行为。如果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良好、资金充足,通过股权融资渠道影响股票市价,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并购信心。

3 结语

公司金融理论对于公司实施并购、投资等一系列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资本市场历经数十年发展,虽初具规模,但由于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和上市公司管理体制尚不完善,逐渐暴露一系列违规、违法问题[3]。公司管理层需认真研读现代公司金融理论明确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优化公司财务管理结构,熟练掌握各种财务评价指标评价,立足公司长远规划,运用现代金融理论,进一步改善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从事并购投资、融资行为,使其获取市场价值最优化。

参考文献

[1]唐蓓. 行为公司金融理论视角下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投融资行为研究[D].山东大学,2009.

公司金融学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融资约束 股利支付率 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一、融资约束的概念

经典的财务理论(Modigliani和Miller,1958) 认为,在一个完美的资本市场中,企业的外部资本和内部资本是可以完全替代的,因而企业的投资行为并不会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而只与企业的投资需求有关。但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完美资本市场。现代公司财务理论认为,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问题使得外部融资的成本高于内部资本的成本,因此就产生了融资约束问题。

二、融资约束的理论基础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从事交易活动的双方对交易对象以及环境状态的认识相异,交易的一方拥有相关的信息比另一方拥有的相关信息更多,从而对信息劣势者的决策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在现实的不完美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理论是产生融资约束问题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理论

Jense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理论认为,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融资约束理论认为,当经理受到内部资金约束时, 由于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就产生融资约束问题,致使外部融资成本往往高于内部资金成本。

三、融资约束的衡量方式

(一)股利支付率

根据不完美的资本市场上的内外部资本具有不完全替代性的观点,由于外部融资成本较高,低股利支付隐含着公司对内部现金流具有较高的依赖性。因此,公司面临的非对称信息程度与其股利政策有关。具体而言,低股利支付的公司的投资支出可能受到较严重的融资约束。

(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

为检验融资约束的存在,Fazzari、Hubbard和Petersen(FHP)(1988)对融资约束与企业投资-现金流敏感性之间的关系作了开创性的研究,并发现低股利支付率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更高,即受融资约束较严重的公司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相对较高,后来Fazzari和Petersen(1993)、GileMst和Hinunelburg(1995)证实了FHP的结果。但是,长久以来,由于变量选取、公式选择、样本采集和考察的角度等各不相同,国外学者的研究结论可以分为正、负相关关系两派。Cleary(1999)扩充了KZ(1997)的研究样本,研究结果支持了KZ(1997)的观点。冯巍(1999)对国内对融资约束下企业投资与内部现金流关系作了开创性研究,发现现金流对每股分红低于0.05元的公司、非国家重点企业的公司的投资水平有显著影响,从而得出这些公司面临融资约束。冯巍的研究还带动了国内学者在公司的投资与内部现金流关系方面的讨论。

(三)公司规模

Devereux和Sehiantarelli(1990)根据资本存量的真实价值来衡量公司规模,而Athey和Laumas(1994)根据股权资本账面值来衡量公司规模,这两项研究的结论表明: 大规模公司相对于小规模公司具有较低的投资―现金流敏感性,即公司规模越大,融资约束程度越低。国内学者全林、姜秀珍和陈俊芳(2004),赵剑锋和伊航(2006)也得出一致结论。

(四)现金-现金流敏感性

基于学术界对融资约束和投资―现金流敏感性的关系一直争论不休的背景,Almeida 等(2004)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认为由于公司受到的融资约束同样影响到公司的现金持有政策,而现金是一个金融变量,采用现金―现金流量敏感性来研究融资约束问题可以回避一些质疑,是一个理论上和实证上均有效的检验方法。研究发现:对于有融资约束的公司来说,企业将更多的从现金流中提取现金增加现金持有量和企业的流动性,以便于未来投资,其现金―现金流量敏感度显著为正;相反,对融资不受约束的公司来说,其现金―现金流量敏感度则应该显著为零。李金等(2007)发现,存在融资约束的公司其现金对现金流正向敏感;反之不敏感。而章晓霞和吴冲锋(2005)发现,无论融资是否受约束,现金持有政策并没有明显的不同。

四、目前国内外有关融资约束的相关研究

(一)股权结构

与西方的证券市场不同,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因此具有特殊而复杂的股权结构。国内一些学者以股权结构为切入点,将股权结构作为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约束的分类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研究。郑江淮等(2001)检验的结果表明,国家股比重越低的上市公司没有受到明显的外源融资约束,反之却受到了外源融资约束。何金耿(2001)的研究表明,对于国有控股股东而言,他们的投资对现金存在显著的依赖性,过度投资是其主要投资行为,其结果是公司价值低。而法人控股股东同样强有力地影响了投资对现金流敏感性的正向相关关系。饶育蕾、汪玉英(2006)研究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投资一现金流敏感度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用股权集中度指标进行回归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李增泉等(2008)发现,企业集团控制的金字塔层级越多,该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率会越高;母公司所在的地区融资约束越强。

(二)集团企业

Hoshi、Kashyap和scharfstein(1991)以日本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发现,保持投资机会不变(由托宾Q测量),24家集团成员企业与121家非集团成员企业相比,现金流对投资的影响要小得多。他们认为,由于大型公司集团比较容易获得外部融资,降低了外部融资的信息成本,集团附属性质缓解了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公司进行负投资的问题。Chirinko和schaller(1995)使用成熟度、所有权的集中程度、制造业公司、非制造业公司等对212家加拿大公司的数据进行分类,结论是年轻的、独立的、主营制造业的公司的投资支出更依赖于内部现金流。

(三)政治关系对融资约束的影响

由于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具有重要影响,在这一大环境下,政治关系对企业融资约束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国外学者研究得出,具有政治关系的公司能够获得更高的银行贷款数量、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在当地市场有更高的占有率(Brandt&Li,2003;Fisman,2001);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即使存在较高的违约率也能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更多的贷款(Khwaja&mian,2005)。余明桂、潘红波(2008)发现,有政治关系的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和更长的贷款期限,而且在金融发展越落后、法制水平越低和政府侵害产权越严重的地区,政治关系的这种贷款效应越显著。唐建新等(2010)发现,无政治关系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现出更强的融资约束,说明政治关系能够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企业的融资过程中作为一种非正规的替代机制,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压力。

(四)金融发展

顾乃康,孙进军(2009)基于现金持有的预防性动机研究企业的现金流风险与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面临融资约束的企业其现金流风险与现金持有量之间的关系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融资受约束的企业的预防性现金持有动机显著。此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能够减轻企业面临的融资受约束的程度,继续推进我国初有成效的金融改革有助于改善我国企业可能面临的融资障碍。

(五)不确定性

魏锋、刘星(2004)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融资约束状况,而且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一现金流敏感性之间呈正相关;公司持有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呈显著正相关,总体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之间呈正相关,市场不确定性与公司投资之间呈负相关;融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不确定性对公司投资的影响。

五、总结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融资约束问题在我国确实存在。但是,有关融资约束的衡量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测量方法。此外,由于我国对融资约束的实证研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尽管这些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尚没有一致的结论,甚至有些结论互为矛盾。可能是因为数据选取和研究方法问题的差异导致的不一致的结果。通过对上述文献的述评,使我们对有关融资约束的研究视野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便于我们在借鉴前人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应基于融资约束的特征分析,结合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文化、监管及公司治理进行分析,以便建立更加有效地融资约束模型,为未来的学术研究领域做贡献。

参考文献:

[1]Almeida, H., Campello, M., Weisbach, M. 2004, The CashFlow Sensitivity of Cash[J]. Journal of Finance. 59. 1777-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