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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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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融资论文

第1篇

创新企业中,已经成功创新的企业与未成功企业相比,更容易出现融资约束问题,前者融资约束比例为19.41%,后者比例为11.46%,两者比例接近1.9:1。由于企业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资产风险也有较大差别,创新企业与非创新企业相比,风险明显较低。根据研究发现,在融资约束的环境中,资产风险存在明显差异。

根据财务稳定性进行研究,可以发现财务状况稳定性根据企业类型差别,可能发生较大波动。根据企业内部融资约束与外部债务融资进行讨论,可以发现Ⅱ型企业内部融资比例达到77.91%,Ⅲ型企业为65.23%;而Ⅱ型企业债务融资比例达到24.21%,Ⅲ型企业为36.99%。债务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机构贷款为主,而Ⅱ型企业银行贷款为5.87%,Ⅰ型企业为8.94%,Ⅲ型企业最高,达到了15.85%。可以看出,创新企业财务状况明显优于非创新企业,在其它方面的内容也接近如此。

根据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判断,可以发现企业行业存在差异,那么盈利水平也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被称为经营绩效差异。企业盈利能力主要以总边际率、成本率、融资比率为解释方法,而非融资企业与融资企业相比,日常运作状况更好,创新企业的运作指标也会高于非创新企业。

二、融资约束对创新项目投资决策的影响

融资约束主要由不对等的信息与企业资产风险共同组成,根据变量设计方案,可以看出融资约束应包括自变量与测量方法。

(一)企业规模在分辨融资约束影响时,企业规模是评价信息准确性的重要方法,大企业的声誉较高,外部投资者可以收集企业的经营方向与管理层知识背景。所以,企业规模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向影响。

(二)抵押品价值从外部投资者方面进行研究,企业用来获得贷款的抵押品,其价值是判断风险性的重要因素之一。抵押品价值越高,企业越容易成功筹集外部资金。所以,抵押品价值会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负向影响。

(三)内部融资与债务融资内部融资作为企业财务状态的核心指标,如果债务融资过多,就会导致资产负债问题不断恶化。所以,通过这两项影响企业财务结构的指标,可以看出两项影响因素的反向效果:内部融资呈现出负向影响,债务融资会呈现出正向影响。(四)经营绩效企业的经营绩效代表企业正常的经营业绩,不仅会影响外部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水平。经营绩效效果越好,外部投资者也会相应的提高投资意愿,使企业融资约束得以缓解,而两者呈现出反向变动状态。

三、结束语

第2篇

学院:

土木建筑学院

姓名:

班级:

工程管理班

学号:

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环境建设中的应用

摘要: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中,中国遇到了资金不足和效率不高两个严重问题,它是造成中国相关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和处理效果不好的关键原因。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BOT融资模式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一、引言

在许多亚洲城市中,特别是中国的城市,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发展,如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废物管理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求,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影响了亚洲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中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目前还处于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中期左右的水平。巨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排放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已对中国可持续的城市化发展形成了“瓶颈”障碍。因此,中国急需大力建设和发展城市环境基础设施。

中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面临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快速城市化和滞后的处理设施,使中国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突出。

2.设施短缺和处理效果不好的主要原因是资金不足和运营效率不高。

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必须打破政府建设政府运营的模式,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建立多元投资主体模式,实行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和市场化。BOT是一种以私营力量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在提高政府部门效率、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而且也是目前在国际上流行的一种方式。

二、BOT融资方式概述

1.BOT的概念及特点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投资方式,是一种国际经济合作的新形式。这一投资方式是指政府以契约方式将通常由政府部门或国内单位承担的为某重大项目进行设计、施工、融资经营和维修的责任让渡给国外投资者,该企业在负责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期内拥有、营运、维护该项目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和服务费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当地政府[1\2]。BOT模式主要用于收费公路、电厂、废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BOT模式将是我国今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

2.BOT融资模式的优点与风险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应用BOT模式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

对政府而言,BOT项目最大的吸引力在于,它可以融通社会资金来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减轻政府财政压力。政府对项目的支付不再是一次性巨额财政投入,而是通过出让“特许经营权”,用污水和垃圾费(以及少量财政预算)分期支付给投资者。

对企业而言,由于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做担保,所以BOT项目具有风险低,投资回报稳定的优势。表面上,BOT项目由于民营企业介入后需要有一定的利润回报而使项目的总成本增加,加大居民和政府的负担,但另一方面,正是由于民营企业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所以,与政府建设和运营的项目相比,BOT项目实际成本增加与否取决于上述两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BOT也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政府面临的主要风险有:①当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潜力和价格趋势把握不清时,可能对投资者盲目承诺较高的投资回报率,加大居民和政府负担;②如果政府管制不佳,容易造成民营企业的不规范参与和竞争,甚至造成私人的垄断经营,将损害社会公平,并使得政府丧失控制权。

项目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①政府不讲信誉和政策不稳定,它是民营企业介入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的最大障碍和风险;②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的风险,包括项目设计缺陷、建设延误、超支和贷款利率的变动;③项目投产后的经营风险,包括项目特有技术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3.我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发展BOT模式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通过BOT社会融资模式,利用社会资本直接投资和经营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可以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主要问题,大大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

(2)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利用BOT融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私人资金增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上马一些基建项目。

(3)有利于改善投资结构,加快环境公用事业的制度创新。目前我国环保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主要是政府,投资体制格局单一,政府指令性投资比重大,资金缺口较大。采用BOT方式,利用国际和国内商业资本直接投资和经营环保基础设施,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加快制度创新,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增强我国环保产业的生机和活力。

(4)有利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高环境基础设施管理水平。采用BOT方式,把私营企业的效率引入公用项目,可以极大地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我国应用BOT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已有的BOT实践项目来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应用还远落后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环境设施建设领域中还存在一些关键性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成为BOT是否适用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应用速度的基本前提。

1.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人们对政府与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正确定位问题已经有了比较清楚的认识,但对二者在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定位问题,仍缺乏正确理解。目前,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领域,关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偏差主要表现为两个极端。

(1)受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和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片面理解,过分强调政府直接提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作用。这一认识在中国许多城市,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

(2)没有全面和深入的认识清楚市场机制的实质和风险,片面夸大市场化的作用。

2.现有政策还不能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要

(1)现有有关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政策仅为部门指导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政策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我国当前还没对BOT项目专门立法,现有的相关法规各部门之间不协调、权威性差、操作不规范、透明度低,严重制约了BOT模式的应用。

(2)现有政策只是框架性的指导政策,对一些关键问题如企业改制和优惠政策,既缺乏可供操作的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地方政府实施的权限,给地方政府落实相关政策带来较大困难,往往造成有政策无作为的局面。

(3)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和法规的关系未完全理顺,影响了标准的效力。

3.地方政府应用市场化模式的能力严重不足

(1)缺乏统一有效的环保监管体制,横向部门责权交叉多,职能配置不明晰;缺少有效机制和监督力量,宏观调控能力薄弱,对一些跨区域重大问题协调困难。缺乏环境与发展议事协商机制。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普遍存在。基层环保执法监管手法落后,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问题。处罚力度弱,强制手段缺乏,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难以到位。

四、稳步推进我国环境基础设施BOT融资模式的几点建议

1.在推进中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过程中,必须首先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2.建立较完善的法律规范,提高BOT投资保障制度,降低投资风险和价格要求水平。

3.切实加强在融资、收益等方面政策调控的力度,提供赢利的政策保障,创造BOT模式应用的基础条件。

4.政府要准确定位,发挥创建市场、规范市场和扶持市场的作用

五、BOT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BOT作为一种有效的项目融资、建设、运营方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它是开发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较理想的选择方案。

第3篇

初始计量的变化主要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不是暂时性的。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看,其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有关交易事项不应视为购买。合并方编制财务报表时,在被合并方是最终控制方以前年度从第三方收购来的情况下,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起,一直是一体化存续下来的,应以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包括最终控制方收购被合并方而形成的商誉)在最终控制方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都强调了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核算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不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规定的,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后续计量的变化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变化主要是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的变化引起的。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而应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应归并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进行核算。这种核算范围的变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当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核算方法的转换变得更复杂了,主要涉及到如下核算方法的转换:一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二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三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四是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五是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六是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其中后四种涉及到长期股权投资和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与以前相比会计处理有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分析如下:

1、金融资产转为按权益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例题1: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200万元购入乙上市公司10%的表决权股份,W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公允价值为22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又以300万元的价格从乙公司其他股东取得该公司15%的股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W公司能够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W公司对该项股权投资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为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日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为280万元。2015年5月20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400万元。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在此只分析W公司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在此之前的会计处理略:(1)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00贷:银行存款300(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规定,原持有的股权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3)2015年5月20日W公司追加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58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2400万元)的份额(580-2400×25%=-20),应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2、金融资产转为按成本法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3、权益法转为按金融资产核算

根据修订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资方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例题2:2014年1月1日,W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丙公司30%的股权,W公司对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0日,W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丙公司15%的股权,出售股权后W公司持有丙公司15%的股权,对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取得价款为650万元,假如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1000元、损益调整10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50万元。剩余15%的股权公允价值为550万元。(2)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3)根据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即W公司在处置时应将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贷:投资收益50要注意的是,这里视为将全部长期股权投资终止确认了,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是50万元,而不是25万元。

4、成本法转为按金融资产的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