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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硕士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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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硕士论文

第1篇

新小说反对传统小说中以写人为核心的主要任务;反对把人作为世界的中心。新小说的革命目标就是要颠覆传统小说中以人为中心的观念,要求把客观世界还原为纯粹的外观,用一些没有确定性格与动机的“物”来代替传统意义上的人物。罗伯—葛里耶认为:“世界既不是有意义的,也不是荒谬的,它存在着,如此而已”。按照他的看法,这个世界是由独立于人之外的事物构成的,而现代人是处在物质世界的包围中,人只能通过视觉看到它的外表,不应凭主观赋予它任何意义,因此他主张小说要把人与物区分开来,要着重物质世界的描写。因此,他的作品往往充满了繁琐的对物的描写,其中的人物就仿佛是一架缓慢移动的“摄影机”,毫无感彩地“摄下”它所看到的一切。萨洛特认为:“今天的新小说,人物只剩下一个影子,现代作家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描写人物的外表、手势、感觉等;因此用不着念念不忘地要创造一个使读者能感到的外在世界,也不必赋予人物必需的尺寸和体积。”虽然这一流派的作家对小说的主要任务意见不一,但他们都一致认为塑造人物不是小说创作的目标。在他们的作品中,人物被认为不过是表现某种心理因素或心理状态的“临时道具”。他们小说中的人物不但往往文艺评论•literatureandartcriticism2014•11面目模糊不清,有时连姓名也没有,因为名字对现代的小说家来说也成了一种束缚。在新小说派的作品中,虽然没有传统定义下的那种“人物”,但这绝不是说没有人物。其实作品中的每一行、每一个字都在写人。小说大量而又细致地描写“物”,其前提是有人的眼睛在看,有人的思想在审视,又有人的欲望在改变着它。与传统小说相比,现代作家对物质世界更敏感,使物更能具有“人性”。在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新小说派的作家最关心的还是人和人在世界上的处境。他们认为对物的描写和对人的描写是一致的,写物就是写人。

(2)故事情节上———故事的解体

新小说派作家认为传统小说杜撰出一个虚构的故事,缺乏“真实事物的丰富内容”,同时他们认为现实世界的变幻莫测,事物发展的难于预料,因此人们无法事先做出有头有尾的安排,写出一个完整的故事。所以,他们的小说只叙述几个片断,大部分靠读者来发挥想象,并加以补充来完成。由于新小说派的作家不断地使用省略号来减缓阅读速度,使由句子构成的情节趋于解体,因而,新小说读到最后留在读者脑海中的可能只是一些片断的情节,这往往很难使读者从中理出个头绪。可以看出,新小说派的作品不以故事情节引人入胜,不以纯属虚构的人物、谎言的世界或作者强加的观点作为审美对象。正如萨洛特的《行星仪》中,事态的发展乱纷纷的出现,构成了错综复杂的一团,从而无法形成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情节。读者不知道事态的发展趋向何处,甚至就连作者写作的时候也不清楚。读者在阅读新小说的同时也是在参与小说的创作,这类作品在于表现无秩序的生活本身,形成一个开放的世界,无所谓起源与结束。因此,新小说以场景组合代替传统小说中的情节发展,不求完整的故事结构,意在用难以预知的事物发展来反映不断变化的现实世界,这正是新小说的独特之处所在。

(3)语言上———词汇的丰富与新颖

新小说派认为传统小说中惯用的语言也必须进行彻底改革,因为这些语言由于长期重复使用已变得“陈套”或“僵化”,失去了表达现代人复杂多变的生活的能力。新小说派作家反对使用具有感彩的形容词和那些“内含的、隐喻的、魔术般的词汇”,认为这足以使描写的事物失实。他们主张采用“表明视觉的和纯描写性的明确的词汇”以及反映声音、嗅觉方面有着细致差别的词汇。至于句子,他们认为“轻装短束”的小句子已经不够应付,需要把它们连成长句。西蒙在这方面最具有代表性,他的句子能写成几页,没有一个标点符号,大量的使用现在分词,或者玩文字游戏,以表达时间、空间和精神的复杂结合,从而创造出“没有句法的语法”。按照罗伯—葛里耶的看法,就是冷静的、准确的,像摄影机一样忠实的语言。葛里耶还认为,“现今的文学语言存在着大量的人格化的隐喻,比如说山岭“威严”,说烈日“无情”等等,这些隐喻并不能提供关于物本身的精确知识,而只会使人产生一种舒服地占有世界的幻觉,这完全是人对语言造成的污染。因此,要想精确地描写物,就必须对文学语言进行清洗,驱除那些人格化的隐喻,采用一些描写性的词语。”综上所述,新小说派的作家们认为:词汇比语法更加重要。小说需要创造出更新颖的词汇,它们可以是搜集来的,也可以是作家自己创造出来的。除此之外,新小说还应该具有丰富的词汇,因为它是一部作品最基本的构成。总而言之,新小说派作家力图改进语言工具,采用一些新颖的描绘性的词语,从而使他们的作品独具一格。

(4)结构上———打破时空观念的反逻辑性

在结构方面,新小说派作家主张破除传统现实主义小说格式的限制,不同意把现实整理得有条不紊,以用合乎逻辑的方式明白地叙述出来,而是要求用新的形式来描写客观的社会、生活和人,从而表现出人与世界之间的新型关系。他们主张如实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原有面目、生活的节奏与变化,反对作家介入社会问题和描写社会的场面,反对在作品中正面宣扬作者的人生观。因此他们认为新小说不必遵守时间顺序和囿于空间的局限,作者有自由“重新建立一个纯属内心世界的时间和空间”。他们还认为人生不过存在于“一瞬间”,过去、现在、将来可以同时存在。现实、想象、幻觉、记忆、梦境往往互相交错或重叠。格里耶的小说《橡树》,运用了意识流小说的技巧,使其整体结构先肢解后重组,整个事件错综迷离。打破了时空的限制,抛弃了对意义的追求,用局部的、孤立的、表面的和个体的事物来构筑小说的整体。萨洛特的《变》是表现时空观念千变万化的典型作品。作理论视野40品的主人公在乘坐从巴黎到罗马的列车途中,逐渐放弃了原先的计划———抛弃妻儿,与情人一起生活;在二十多个小时里,二十多年的生活片段出现在他的脑海里,从现在到往昔,从现在到未来,从巴黎到罗马,回忆与计划,真实与想象,思考与梦幻杂糅在一起;人物的活动在这节车厢里的三角空间中进行着,真实的空间与意象的空间相互重叠。这种时空颠倒的写法反映出了客观存在的世界与人物之间的复杂关系,作者认为这样更符合人们回忆时的思维方式。总之,新小说打破了传统小说中时间顺序的限制,在空间上也有了更大的自由。虽然新小说在创作过程中运用了过去和现在的相互渗透与重叠的手法,但其重点仍在于表现“现在”的一刹那,时间跨度十分短暂,目的在于形成前后互相并不连贯的艺术结构。

(5)选题上———从生活中的琐事着手

新小说派的某些作家对文学作品中反映具有重大意义和深刻意义的体裁不感兴趣,而仅仅着意于形式上的革新。罗伯—葛里耶认为,“新小说不应该再继续为某种政治事业服务了,即使那是正义的事业。”因此,新小说的作家们都是从生活中的一些琐事着手,意在真实的反映客观存在的世界。比如,罗伯—葛里耶在《妒嫉》一书中,通过墙上的一个斑点的变化来揭示物质世界的魔力。萨罗特在《向性》中借用植物在受到外界刺激时所反映出来的倾向性,来比喻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比喻人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某种刺激所引起的原始的、朦胧的内心活动。西蒙在《佛兰德公路》中通过对战争经历的回忆,把读者带入了纷乱而嘈杂的炮声中。布托尔在《变》中,通过主人公在21个小时的旅途中的所思、所想、所感及所悟,来揭示现实生活的变化多端。因此,新小说派在选题上的独辟蹊径,也是它与众不同之所在。

(6)内容上———分散性

第2篇

一、说纲本要“深”。

任何一门学科,都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每节课的内容都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小分枝”。就语文学科而言,它要求教师在说课前就一节内容出发追本溯源,找到它在大纲中的位置,看看大纲对这节所在单元及所在课文的要求,然后顺藤摸瓜,准确把握大纲对这节课的要求。至此,这节课的教学目的,重难点就可随之确定了。反之,脱离大纲的说课那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会给人一种虚无缥缈的感觉。

二、说方法要“实”。

这个方法既包括教师实施教学目标的教法,又包括学生在这节课上要掌握的学法。只有教法得当,教师才能有条不紊地施教;只有学法合理,学生也才会兴趣盎然地受教。而要做到教法得当,学法合理,我们教师在备课说课时必须要“实”。要从教材的实际出发,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遵循学生掌握知识过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由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依据“主体参与,分层优化,及时反馈,激励评价”的十六字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及传授知识和发展能力相结合等教学原则来确定教法、教学手段和学法。作为教师还要有全局观,树立面向个体学生的思想,实行分层优化,采取建立帮带小组,实行小组讨论等方法,促优生提高,帮差生转化。总之,“教学有法而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师必须找准出发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从而实现教学所要达到的目的。

三、说习题要“准”。

课堂练习与课后作业是检查课堂教学效果和巩固课堂教学内容的手段。因此习题的设计一定要“准”。既要准确体现该节教学的目标、重点、难点,又要与中考题型、难度相吻合。否则就会事倍功半,收效甚微。同时教师设计这些习题一定要考虑到不同类型学生的接受能力,做到分层设计、区别对待,真正做到使“优生吃饱,中等生吃好,差生吃了”。

四、说程序要“精”。

第3篇

一、对刑事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认识

1、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来源于法院的中立地位和法院裁判理由的说明。法院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主要的结案方式就是以裁定书、判决书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审理的结果。由于法院审判经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到庭旁听审判过程了解全部案情的限制,法院取得公信力的最佳途径就是公开自己的判决理由,使判决的根据最大限度地反映审判结果,对做出的裁定、判决书进行充分论证,以理服人,以理取信于民。所以,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提高司法权威的公信力有着重大的意义。

2、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反映民众意见的综合体现。在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的前提下实现判决与公众意见一致,更需要通过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来体现,民众的法律意识会在与自己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判例中培养起来,对裁判文书的合理论证与说理,让社会和民众相信判决的公正与合理,从而接受判决内容,对进一步提高公民法律知识和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

3、刑事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挽救和教育罪犯尤为必要。在刑事案件中,多数简单案件相对的裁判说理容易把握。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犯罪案件的裁判不仅有诸多法外因素渗透,还面临着价值判断的挑战。法官在对抗的当事人之间对裁判的论证尤为必要。如果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充分,依据法庭查证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做出的裁判,被告人就会自动放弃狡辩,认罪、服判,也可避免案件的上诉和申诉,真正达到挽救和教育罪犯的目的。

4、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对促进法官司法实务水平提高,推进法官的职业化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今依法治国普及公民法律知识的前提下,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社会对职业性法官的呼声更加强烈,对法官能否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社会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所以,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法官司法实务水平的提高反映在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中极为重要。真正将裁判文书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法官具有驾驭法庭审判的能力,而且具有研究、推理、分析、判断、解决各种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还要具有演绎、归纳、论证、说理的文字功底,将所审结的案件以规范的法律用语,简捷的文字方式,论证讲理的在裁判文书中表达出来,展现在社会和公众面前的是一份让人信服、公正、具有司法权威的裁判文书,才能提高法院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二、如何对刑事裁判文书充分论证

裁判文书论证的前提离不开审判活动,法院只有依法对个案进行审判以后才能做出结论性的裁判结果。

1、审判活动中经过法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础。裁判文书要尽可能反映庭审活动的全过程,要按照庭审中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来制作裁判文书。它除了在文书格式上采取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论文书样式》的规定制作外,在内容上应当全面反映庭审活动。目前,有个别裁判文书强调要张扬法官的个性,脱离样式的规定任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混同于撰写学术论文,追求长篇大论式的风格;有的根本就不进行论证、说理,过于简单化,不区分个案事实情节,以至于裁判文书任意制作,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其实裁判文书的制作一定要根据个案情况,该长则长,该短则短,而且能短则短,长短相宜。

2、法院裁判文书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控辩双方或者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除自诉案件外大部分刑事案件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支持公诉的,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收集了大量有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在列举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把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手段、行为、目的和在犯罪中的作用综合叙述,并简要列举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请求事项等,防止出现照抄起诉书全文,不进行归纳叙述的作法;对于被告人的陈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方提出的无罪、罪轻、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辩护观点全面客观的反映,综合辩护的主要论点及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列举,以充分体现控辩式的审理方式,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

3、审理查明的事实是法院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的基础。制作刑事判决书,首先要把事实叙述清楚。要对查明事实进行归纳性论证,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应当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的动机、目的、手段,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和被告人在案发后的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叙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按罪行主次的顺序叙述;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主犯为主线进行叙述;集团犯罪案件,可以先综述集团的形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再按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或者罪重、罪轻的顺序分别叙述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以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为重点,兼叙定性处理的各种情节,把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的充分根据和理由。案件事实未经法庭调查的,没有证据证实的,有重大分歧的,在认定事实上不能采纳。

4、对证据的论证是裁判文书中认定事实的依托。证据的采纳应当以庭审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为前提,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证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对一审公诉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此类案件均是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附带相应的适用条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应当在裁判文书证据部分尽量予以简化,对证据的具体内容无需再行系统论证,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即可。相对于疑难案件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不但要引用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还要对证据的来源和证明的主要内容进行列举,并以论证的方法归纳引用,应当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运用到裁判文书中,尽量使用法律术语,并注意语言精炼。要防止并杜绝抽象、笼统的说法或者用简单罗列证据的做法。引用证据和论证时,切忌说空话、套话,要论点明确、论据充分又不失证据的原意,全面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5、证据要尽可能写得明确、具体。应当因案而异。案件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中表述;案件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要进行具体分析、认证,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也应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裁判文书要突出依法论理进行充分论证。一人犯数罪或者共同犯罪案件,还可以分项或者逐人逐罪叙述证据或者对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张中可不予叙述,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转贴于 三、刑事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

刑事裁判文书的理由是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是判决的灵魂,是人民法院对个案审理后作出的综合性结论。其核心内容是针对案件特点,运用法律规定、政策精神和犯罪构成理论,详细阐述公诉机关的指空事实和罪名是否成立,辩护方所辩护和辩解理由是否符合案件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的结论性判决结果。所以,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论证与说理决定着全案的定罪量刑。

1、裁判理由中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论证与说理。在判决理由论证中,要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全面阐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条款和犯罪构成的要件,要将犯罪的性质、侵犯的对象、实施的手段及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说理性的论证,并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从重或者从轻处罚意见都应明确表述。防止只引用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在确定罪名时,应当以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对一人犯数罪的,一般先叙述重罪,后定轻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应在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正确确定罪名。

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示的证据是否被采纳,要进行综合性论述。对于法庭审理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没有当庭得到认证的,判决书中在证据部分已予采纳和引用的,在理由中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特别是对于起诉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不符,判决的结果改变定性,或者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将要判处无罪的案件,要充分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阐述改变定性和无罪的理由,摆事实、讲道理,说理力求透彻,逻辑严密,无懈可击,使理由具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真正达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对辩护方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的论证与说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明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对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与案件事实相悖,法庭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按照事实和证据予以说理性的驳回。防止不说理或者采取不答复的作法,避免引起辩护方对裁判结果的不信认,也可能会以此为由而提起上诉、申诉。

4、二审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要针对上诉、抗诉所提出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详细阐明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用说理的方法对上、抗诉的意见进行综合叙述,提出采纳或驳回的理由要具体、充分,有理有据,实现裁判的终结效果。

综上所述,只有对裁判文书充分的论证与说理,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密切配合,真正把案件办成公开、公正、公平的铁案,才能实现教育、挽救罪犯的目的,提高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参 考 文 献

1、《法律语言学》,刘红婴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律师法律文书制作与文本——诉讼事务文书》於向平、单丽华、白雅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周道鸾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昆仑法字论丛》第1版,王作全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程荣斌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6、《中国法院诉讼文书教程》,祝铬山主编、解士明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

7、《司法文书教程(第二版)》,熊先党主编、周道鸾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

8、《司法改革研究》,王利明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司法改革的再改革》,苏永钦著,台湾月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