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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范文

监管资本论文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篇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已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查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1],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要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这一模式监管体制的实施,中国就难以防范重大的金融风险,也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分配和交易所定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管体系的名义统一与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监会权威性不高,虽然具有统一监管的职责,但实际难以达到统一监管效果。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使得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合法化。由于多头监管,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造成了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问题。

2.监管当局监管权力及对其监管的缺乏。相当长的时期,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中国证监会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缺乏相应的权力。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以及证券价格操纵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原因之一。例如《证券法》修改前,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尽管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权,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P169-171)。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另一方面证监会又拥有过大的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建立问责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后,中国证监会包揽了从市场准入、证券发行与流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的审查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所有方面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权力的运行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和缺乏有效监督的,这也是造成监管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交易所本质上的自律组织与实际上的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但是,尽管交易所也具有监管职能,它与政府行政监管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功能上讲,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组织,它的监管应属于证券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届于一种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特别是通过会员的保荐和自身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核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其三,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就要承担契约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对及时、灵活地处理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至关重要。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证券交易所都被定位为自律性组织,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等国,交易所虽被认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并不要求交易所始终与政府处于同一立场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交易所更多的是作为政府体系之外的组织而存在的。即使是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十分注意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然而,我国对交易所的定位却十分模糊。修改前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提供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P95)既没有将之定位为自律机构,也没有明确交易所的性质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我们可以勉强理解为会员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虽将交易所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第107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和第5章的其他条款却暴露了交易所不过是假自律机构之名的准政府机构,国家对交易所赋予了许多行政监管职责[1](P95-100)。实际上,这种名为加强监管的矛盾定位反而降低了交易所的监管功能。

三、行业自律与协会功能的发挥问题

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1.协会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为准政府组织。中国资本市场的行业协会,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虽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上不过是假自律之名的准政府机构。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界定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3](P11),并未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否为自律性的组织,1996年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样也未注明,在该章程第3条载明,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我国并非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是财政部门的一个直属机构,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其官员由财政部门委派。在2002年12月前,国家财政部一直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直到2002年受美国通过《索克斯法案》的影响,财政部才终止了对中注协的委托行政管理职能。2004年中注协网站的介绍才明确承认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近年,虽然中注协正不断朝自律组织的角色转换,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与中注协的关系依然非常模糊。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会计监管体制的不顺,致使其自律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证券业协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P163)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像中注协与财政部的关系一样,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也是藕断丝连。

2.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政监管当局将行业协会准政府化和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行政监管职能本意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安排效用。行政监管的非正常强化,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弱化。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各自内部自律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破坏后,使得政府成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博弈的对象,最终的结果是: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政府威信下降。

四、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就必须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制度、行政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强化法律监管。首先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尽量减少用政策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其次要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及时推出《物权法》和《民商法》,并将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严格执法,提高违规成本,消除各方违规的经济利益基础。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2篇

一、监管的必要性与租金产生的根源资本市场各项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环境,但现实中资本市场存在大量的市场失灵问题,这些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就为政府对资本市场实施监管提供了理论依据。监管理论的研究表明,市场失灵的后果是严重的,它不仅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失效,同时也会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等负面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及资本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实物商品交易结束以后,商品的价值与卖方本身的经营状况无关。金融产品在成交以后,其价值与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和预期收益仍然存在密切的关系。金融产品是一种自身没有内在价值的虚拟资本,可以无限制地被发行和复制。金融交易工具的这些特性,预示着影响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的因素是比较多的,因此,金融产品的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政府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监管是一种垄断力量,假如我们将政府监管视为由政府组织和生产的公共产品的话,它具有排他性和垄断性特征。因此,监管者必须保持超脱的独立地位,如果监管者不能自觉地代表公众的利益,便会产生监管失灵现象。

由此可见,对监管机构进行再监管,可以控制监管者的利己动机,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大量的寻租现象,由此引发的一系列腐败行为引起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寻租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在讨论垄断、关税和政府管制所造成的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实,租金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概念,它是指超过资源所有者的机会成本的报酬。租金的产生与市场的完备程度有关。在完全垄断的市场中,公司可以获得不属于机会成本的收益,这是由于公司把价格提高到竞争市场的价格水平之上而产生的,这种收益是凭借公司的垄断地位产生的,无需额外的投入,因此这种收益被称为垄断租金。政府依靠“强权”力量可以创造、提高或保护一个集团的垄断地位,从而创造寻租机会。另一方面,在存在垄断、特权和监管的情况下,公司愿意把资金投入非生产性活动寻求巨额租金。寻租活动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对现有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而从事的非生产性活动,是一种追求垄断租金的行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时,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行为,在给一部分人带来好处的同时给另一部分人带来坏处。因此,各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以使本集团得到更多的利益。同时政府决策者也是一个利益主体,他们是理性人而非道德人,他们在进行决策时,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也从事政治创租和租金抽取的活动。寻租活动的大量出现,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首先,寻租者为了获得政府干预所提供的特殊垄断地位,需要花费时间、精力、礼品和金钱等去进行游说或疏通,对社会而言不产生任何效益。其次,政府监管机构为了对付寻租行为的发生,需要付出时间、人力和物力,从而导致管理成本增加。第三,如果寻租行为实现了其目的,相关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由于政府的干预活动而付出代价,这两种代价之和比寻租者所得到的利润还要高,导致社会福利的净损失。这说明在存在租金的资源配置活动中,政府监管失灵使市场本身配置资源的效率降低。

二、我国资本市场寻租的表现形式我国经济体制尚处在转轨时期,资本市场发育不成熟,各项政策法规不配套,政府职能错位或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政府官员以监管名誉对资本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情况下,监管人员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巨额的租金,寻租行为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1、发行资格寻租。我国资本市场对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认证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公司拥有发行股票的资格,便拥有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特权,否则将被排斥在资本市场的大门之外。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的,国家控股的现象很普遍,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者的融资行为偏离股东收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偏爱股权融资的倾向很明显。由于上市公司融资成本低、资产流动性好、扩张机会多等优点,因此各家非上市公司纷纷加入竞争上市资格的行列。发行资格审核制以及市场容量的限制,不仅引起达标企业的激烈竞争,也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众多非达标企业在会计帐簿上下功夫,通过注册会计师制造虚假财务报表,注入短期资本以增加注册资本,这种不惜一切手段和代价争取上市资格的行为,其实质是为了从管理者那里寻求高额的垄断租金。

2、股权结构寻租。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设置不合理,社会公众股以比较高的价格溢价发行,而国家股与法人股则以较低的价格发行。这种股权结构造成了国家股与社会公众股之间的极度不公平,国有股东和法人股东以较少的资金获得控股权,其实质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向社会公众股东获取巨额的特权租金。

3、发行价格寻租。我国股票市场发行价格与市场价格差额巨大,许多机构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认购特权,利用资金优势和发行方式存在的缺陷调控申购的比例,其实质仍然是利用政府管理失灵从社会股东获取租金。

4、内幕信息寻租。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由于受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管手段落后、监管经验不足、信息披露不规范、投资者素质偏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很难对市场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控,每次重大政策的出台都会引起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造成名副其实的消息市、政策市。许多机构投资者为提前获得内部消息,便千方百计寻找各种信息途径,这是信息披露不规范、监管不力、惩罚不严甚至有意操纵产生的寻租机会。

5、控制利润寻租。财务信息的充分披露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各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都有严格规定,我国监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极不规范的情况极其普遍,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有失公正,故意造成对信息的垄断,从而增加了获取信息的成本。部分机构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利用监管失灵的市场环境,通过控制利润和财务信息操纵股价,追寻高额租金。

三、控制资本市场寻租行为的基本途径资本市场寻租对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危害巨大,如何控制寻租乃至根除租金产生的根源,是我国理论界和政府监管部门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超级秘书网

1、改革证券监管体制,减少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干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育还很不成熟,政府在一定的范围内对证券市场进行引导性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前期的实践都表明,政府对资本市场调控的能力越大,市场参与者就越容易追随权力进行寻租活动。因此政府应该尽量利用市场自身的力量配置资源,缩小寻租活动的空间。

2、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规的机会成

本。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时期,经营权与所有权不清晰、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现象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由于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不完善且执法不严、缺乏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尽职的上市中介机构、经营者激励机制不健全、处罚规则缺乏可操作性且力度偏弱等,从而导致国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个真正独立的、高效的会计、审计和信息披露系统,不仅可以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同时也是提升投资人和债权人信心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地解决委托问题,减少寻租的机会。

3、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机制,缩小制度性创租空间。近几年来,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股权结构设置失衡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显得十分紧迫,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股权过分集中的情况下,监督与决策机制失衡,委托———问题、关联交易和控制利润等现象时有发生,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4、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减少各类非市场化的重组行为。受审批制的影响,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这是近年来许多亏损或破产上市公司倍受追捧的重要原因。我国应该尽快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放宽上市条件,用增加市场容量的办法降低壳资源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围绕壳资源展开的寻租行为。

5、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备,使得政府的职能定位存在缺陷。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的几次重要资源配置案例来看,无论是价格双轨制、房地产热、开发区热,还是上市资格的审核制,在相当程度上都是政府进行资源配置的,从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部分官员利用手中的特权进行大量的寻租活动。其结果是,监管远离初衷,不是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而是在抑制竞争,最终降低市场效率。由此可见,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黄运成,等.证券市场监管:理论、实践与创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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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永邺.“寻租”活动对社会腐败现象的催化作用分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1,(4).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3篇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简述所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也称资本充足条件,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它反映了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后,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根据定义的相关描述,想要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可以有两种途径,首先,可以采取各种可行方式来增加资本,主要办法有增发新股、配股、减少分红或发债,大多数银行选择发债,由于其他办法成本代价高且见效慢。另外,可以想方设法减少各类风险资产,大多数银行通常会通过压缩风险高、期望收益小的风险资产来进行。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研究概况首先,国外专家学者通过世界各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建立有关模型及其相应的修改,可以分析总结出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的变化既有内因又受外部条件的影响,从而验证了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水平都会产生影响,同时认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以减少银行的风险。另外,我国有关专家也认为对银行实施资本充足性监管可以有效降低银行破产概率,实施资本充足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资本充足监管的长期有效性明显不足,导致其影响是短期、不连续的。

(三)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效应分析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性的讨论逐渐升温,伴随着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实践,经济学家对银行资本监管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想要判断资本充足性监管的有效性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向分析:观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不良贷款率间是否呈负相关,可以理解为要加强对资本充足性管制旨在要杜绝银行盲目投资高风险金融资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之间呈反向关系,从而反映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若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有效,银行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银行财务清偿成本现值相对下降,进而从总体上提高银行的价值。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信贷风险的探析

(一)资本充足率监管对信贷扩张的影响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以及资本监管严厉程度等因素。资本充足率相对较高的银行,其面临的资本监管的压力会较小,进而相对应的信贷也可以保持适度扩张速度,然而对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银行,其受到监管的压力会较大,其信贷扩张速度会大大降低。资本监管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方面如下:首先,在货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当银行面临资本充足率监管约束时,信贷供求两方面的因素都会造成信贷紧缩,即引起直接的信贷紧缩效应。其次,对企业的贷款是银行信贷投放的主体,对银行经济增长的影响作用及其重要。当企业的经济景气时,企业资产净值的增加会降低企业在银行的融资成本,从而增加银行贷款意愿,导致银行信贷扩张,相反可知,可以导致银行的信贷紧缩。只有在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约束时,企业投资需求的上升才会导致信贷扩张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影响首先,随着资本的增加,银行开始时降低自己承担风险的程度,当资本监管要求上升时,银行开始进入风险更大的领域,银行在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同时,资产风险也会相应提高。其次,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强制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相应损失,资本约束越严格,信贷越稳健,风险越低,即可以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进而有效促使银行在资产选择中采取谨慎的投资行为,达到降低银行风险水平的目的。然后,其他专家学者认为资本监管要求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关系不确定,认为风险和资本之间有显著的平衡影响,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还可以有上述两种影响,即资本水平与风险呈显著正相关和负相关。

(三)相关模型的建立从银行实际运行机制来看,银行通过考虑资本与风险之间的变动关系,进而确定其资本水平和风险行为的相互影响的内在机制,因此,在模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反应二者这一内在的协同关系,在这里采用联立方程模型,具体模型如下:在上述各式中:i表示第i家银行;j表示第j年;CAP为资本充足率SIZE表示银行的规模;ROA表示银行的资产收益率RISK表示银行的不良贷款率,STOCK表示银行是否上市将可观察到的银行资本与风险水平的变化分为银行可自主调整的变化及外生因素所导致的变化,建立资本与风险行为的联立方程模型。假设银行不能同时调整资本水平与风险水平,根据局部调整模型,可以得到银行资本与风险的自主调整与目标水平减去前一期所能观察到的水平的差额呈比例关系。本文把资本充足率作为解释变量、用不良贷款率作为联立方程模型风险方程中的解释变量、采用总资产收益率作为银行盈利水平的变量、选用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作为银行规模的变量、我们使用银行现金及存放中央款项占总资产的比率来衡量流动性以及选用银行报表所公布的拨备覆盖率作为银行资产质量的变量。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4篇

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资本监管的目的是:当银行面临偿付性危机时,能有足够的资本来缓冲其风险,从而保证银行业的稳定与发展。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第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要求会提高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预期收入假说,即较高的资本持有量会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水平,强化银行通过增加高风险资产来弥补损失的动机,所以资本约束是无效的。如Kahane认为,资本监管使得银行的资本成本提高,可能反而会促使它们采用进入高风险和高收益行业的方法来抵消其成本的增加,从而给整个银行的运行带来更大的风险。在Besanko和Kanatas的模型中,资本监管的引入迫使银行进行外源性的股权融资,外部股东侵占了内部股东的利益,这将降低委托监控的激励,银行的资产风险上升而市场价值下降。监管者可能一定程度上填补委托监控的缺失,但较高的信息成本可能使其最终放弃。Blum也认为,对于追求银行资本期权价值最大化的银行,资本监管将带来双重效应:第一阶段趋紧的资本状况将约束银行的冒险行为,但第二阶段的资本约束反而鼓励了银行承担风险。强制资本监管的引入有可能破坏银行自身原有的激励机制。Estrel-1a构建了三阶段动态模型分析新资本协议对银行风险的影响。第一阶段,银行必须满足监管层的最低资本要求;第二阶段,仅仅达标的银行还需进行负债融资以进行风险资产扩张,此时面临市场纪律约束;第三阶段,银行必须接受监管层的监督检查。他分析后认为,资本监管对于那些资本富裕银行是有效的,但资本不足的银行反而会铤而走险。

第二种观点认为,较高的资本要求会降低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被称为资本监管的在险资本假说,即银行资本金比例的提高会降低存款保险期权的价值,迫使银行在危机发生时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因此降低了银行增加资产风险水平的激励。Furlong和Keeley首次将存款保险的期权价值纳入银行的目标函数,对于追求价值最大化的银行来说,不会采取增加风险资产的办法来应对资本充足率要求,原因是存款保险的边际费用会随着银行杠杠比率的降低而递减,从而资本监管降低了银行风险承担激励。Boot和Marine(2006)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降低了存款保险隐性补贴,激励所有银行将自身风险内部化。好银行将增加监控投资来降低资产风险,坏银行则是收缩信贷,前者的市场份额增加。长期来看,强化资本监管有利于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激励。Rochet表示,只有当风险权重能够恰当确定时,巴塞尔资本监管能够降低单个银行的资产组合风险以及银行业的整体风险。Hellmann等在道德风险的动态模型中,认为自由化导致的竞争不利于银行的审慎经营。资本监管的引入,抑制了股东的道德风险,但同时也弱化了银行的特许权价值而诱使其投机冒险。Repullo和Suarez则认为,资本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激励,实现审慎性均衡,并且这种有效性在引入市场纪律后更加显着。Decamps等将Basel Ⅱ下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引入连续时间金融模型,研究发现:最低资本要求能够很好地克服道德风险,市场纪律一定程度可以作为第一支柱的替代,允许实施稍低的资本要求。Kopecky和VanHoose认为资本监管的引入改变了银行的成本收益结构,一方面降低了信贷供给量和提高了贷款利率,同时也导致实施委托监控的银行的均衡市场份额下降了,因此总体信贷质量是否恶化则取决于两者的净效应。Blum认为在Basel Ⅱ下,处于信息劣势的监管者事前甄别和事后惩罚能力有限,而处于信息优势的银行可能过度冒险并且隐藏信息,因此可以考虑引入同样基于风险的动态杠杆比例以增强BaselⅡ的有效性。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资本监管风险承担。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政府监管产生强烈依赖,以至于无法生成自律、自治环境机制的资本市场,永远也不可能走向成熟。我国资本市场以政府为主导,管制过甚,自律、自治受到无形压制的发展模式,必须扭转、过渡到监管与自律、自治并重,二者有机统一的轨道上,才能使我国资本市场最终走向成熟。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市场必须营造一个监管与自律、自治对立统一的市场环境,才能实现法律调整对安全和效益的追求。然而,法律如何把握适度监管的领域,为各类市场主体保留适宜其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空间,则是整个资本市场能否良性运转的关键。资本市场的监管应建立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尊重资本市场的规律,注重宏观调控,间接管理,多采用经济手段保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经营权。不因监管的存在而使市场主体丧失经营的灵活性和活力,不因监管而妨碍其效益的增长。

一、监管与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崇尚自由经济,主张经济的自由放任,反对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完全竞争性的市场模型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效率配置。即个体消费者的效率最大化行为和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将通过“看不见的手”使资源的配置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任何变动若不使任何他人的境况变坏就不能使任何一个人的境况变好。这一理想状态不需要政府的任何干预或公共政策,这是一个自我调节和修正的过程。最小政府理论以人类平等、自由、公正和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的价值,坚信个人的主体权力能力、自我控制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实现能力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自由和福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只履行守夜人和交通警察的职能。政府的功能只局限于“保护所有的公民免受暴力、盗窃和欺诈,……确保合同的履行与实施。”最小的政府和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然而,现实生活中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从来就没有存在过。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世界性经济危机,随之宣告了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终结。针对经济放任造成的后果,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然而,20世纪70年代初,西方国家出现的了大量失业和物价高涨并存的“停滞膨胀”,使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经济政策陷于破产。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当今的市场经济既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也不是政府全面管制的计划经济,市场调节与政府调节二者缺一不可。

政府监管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正当理由,首先,是因为市场的失灵。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纯公共物品与非竞争、可排他、可市场化的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以及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产权的过度消费和投资不足,使市场机制的帕累托配置效率失灵;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以及竞争性市场的其他局限性均会引起市场的失灵。其次,自由竞争的经济必然走向垄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反过来妨碍、排斥或限制竞争;再次,市场调节无法自动地实现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而且市场调节的事后性,只能通过对经济严重的破坏和巨大的资源浪费,才能恢复经济总量的再次平衡。最后,市场主体作为经济人均有追求自我利润最大化的倾向和人性恶的一面,这样,市场交易和竞争的过程中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损人利己的现象。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就曾设问“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的说明吗?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没有一个组织来防范做恶者,来明确界定何为恶行的规则,个人就不可能和平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私有产权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资本市场作为作为整个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高效的市场秩序,对资本市场必要的管制,自不待言。例如,在股票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在股票的发行人与股票的认购人之间,发行人关于自己股票的质量信息,知道的要比认购人全面的多。当投资者无法区别质量较高的股票与较低的股票时,较高质量的股票就会以低于投资者能够确知两种股票差异时的价格出售。这样,就会出现劣质股票将优质股票驱逐出市场的现象。政府监管除了具有消除资本市场失灵的负面影响的防范作用外,还有积极的促进功能。第一,政府监管有助于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第二,政府的监管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理想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平等、自由和公正交易秩序中的每一个人和企业都是自我利益实现的最佳判断者。“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具有限制个人的选择干涉别人选择程度的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该具有畅通的让所有的人都广泛参与决定私人物品和社会物品配置的制度机制;一个好的社会应尽一切可能消除天赋性的与生俱来的特权与不平等,而让人的后天努力成为处于社会网络的哪一个纽结点上的惟一决定性的因素。”在哈耶克看来,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就不可能有进步。企图要求社会所有的人按照一个人或者某些人的指令进行生活,从而操纵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活动,这种企图必将阻碍那种可以实现物质和技术进步的社会秩序的生成。政府不应当对经济发号施令,而应当创设和执行有关财产、交换的法律,从而使人们能够以最有利于创造财富的方式彼此互相交往。政府恰当的目标应当是保证个人能够充分地以自己觉得最合适的方式利用其知识和才能。“法律恰当的目标则是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人创造一个私域,使他们能按自己的意愿活动。”哈耶克进一步认为,最优的社会就是个人透过竞争性市场公平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并获得地位和物质财富的社会,而在此竞争性市场中,人们享有交换自由和私人财产,政府并不控制经济活动的细节。发达、良好的资本市场市场环境应当建立在广大市场主体主动性自律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完全依赖于监管。主要靠政府监管才能维持秩序,市场主体普遍缺乏自律意识,违规操作盛行的资本市场,这种状况,只能说明资本市场远未成熟。私法自治精神仅在于“实现下述思想:即任何人均可随其所欲,订立契约,作成遗嘱,设立社团。”资本市场的各类主体,无论是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法人团体,还是在资本市场投资的个人,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法律必须确保他们能够行使自主经营权,根据自己的决策,自由地开展资本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经营目标。同业者为了自身的共同利益,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依法建立自律性组织,维护团体的共同利益,协调团体与成员之间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同业者的健康发展。

资本市场的竞争要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从事大量的活动以使其正常地运转,在其不能正常运转的时候要弥补其缺陷,但是在能够创造出竞争的地方就必须依赖竞争。哈耶克认为,如果政府的管理和计划是为了促进竞争,或者是在竞争无法正常发挥作用的时候采取行动,就不应当进行反对,但是除此以外的一切政府活动都是非常危险的。监管与自律、自治是资本市场的永恒的主体。没有适度的监管难以自发地建立公平和有效竞争的资本市场秩序,确保交易安全和广大参与市场交易者的利益;而一个缺乏自律和自治的资本市场,必然是市场交易主体缺乏活力,资源配置效益低下的市场。对经济活动实行全面的管制就必然会排斥市场,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做法,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现代市场经济既不是古典自由经济学派所倡导的放任自流纯而又纯的市场经济,也不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干预的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政府可宏观调控,适度监管的经济。

二、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范围与自律、自治空间

资本市场不是全面管制或无缝隙监管的市场,也不是放任自流的纯粹的市场。前者,无异于对市场的取缔或对市场机制的全面扼杀;后者,则难以克服资本市场的局限性,防止资本市场失灵带来的灾难。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利用的大量的知识并不能集中于一个人的头脑中,而只能由不同的人掌握分离的知识。即便是政府也不可能掌握资本市场交易过程中所需要的全部知识和信息,因此,对资本市场实行全面的管制,使其按照事先的计划运转,不可能造就一个良性的资本市场。这一点早已被我国计划经济的教训所证实。为了建立一个高效和公正的资本市场,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处不在、无限仁慈,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不可能这样,也完全没有必要这样。一个发达、健全和成熟的资本市场必须是既有健全的严格监管体系和手段,又有市场主体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自治空间;同时,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交易主体自治之间进行沟通的渠道,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协调社会公共利益、行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梁定邦先生曾经指出,空间和社会秩序是法律的两个重要因素,“没有秩序的话社会无法发展;没有空间就不能调动一个民族的积极性一个社会的积极性。”所以,法律本身一定要有它的框架,有它的规范,使得每一人都知道这条路是宽的;使得每一人去走的时候,能发挥它的替能,它才是算好的法律。关于资本市场中的监管与自律、自治的关系,就深层次而言,实际上反映了个体、团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虽然我们为社会利益着想,但仍必须重视个人利益。”我们必须考虑维护资本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要求和每个市场主体的单独要求,承认并保证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可以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活动,去追求盈利目标的最大化。“政府最好的管理就是让人们非常自由也竭力创造他们自己的幸福。”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应以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管理为辅。资本市场需要监管的事项应该是市场主体不能做、不愿做或做不好事,“关于公民个人知道的更清楚、更加擅长的那些事,国家并没有越俎代庖;相反地它做的是,即使个人有所了解,单靠他自己的力量也无法进行的那些事。”

(一)我国资本市场中的监管范围

关于资本市场的组织、运行,哪些事项和方面属于政府监管的领域?哪些事项和方面政府不应该插手,而应该由资本市场的参与者自治和自律?这个问题在立法上,即使不能做出详细的划分,也必须进行原则性的明确界定。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国立法往往从规定监管机关的职责入手。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三章[2]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概括归纳为:(1)依法制定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3)对发生变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的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4)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审查批准和备案;(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6)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7)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我国新《证券法》第17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权:(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登记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制定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办理基金备案;(3)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公告;(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监督基金的信息披露情况;(6)指导和监督基金同业协会的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以上条款关于监督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职责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我国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领域十分宽泛,其确切的范围可以从横向范围和纵向范围两个方向加以把握。首先,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横向范围。资本市场受监管的对象包括各类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行业自组织及其行为。其中应接受监管的主体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基金同业协会等。此外,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商事主体的监管还向内延伸至市场主体的高管人员,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向外扩张到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主体。纳入监管的市场行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和经营方式;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起人或持有股份达法定比例的股东的变动情况。从资本市场的体系看,监管覆盖了股票市场、公司并购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等。其次,关于资本市场监管的纵向范围。从各种类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到终止,从经营决策、执行到市场交易结果等均被纳入全过程的监管,甚至纵深到市场主体的人事安排、治理结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和内控机制。几乎构筑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系统。

(二)我国资本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是指市场主体的自我管理,“当私人领域的某一部分的成员承担起监督他们自己事务的责任时自律就发生了。”(8)(p395)我国资本市场主体与国外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主体相比,无论是公司自治空间,还是自律空间均相对要狭小的多。主要表现为:(1)无论是商业银行、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还是上市公司均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仍然无法做到政企分开,企业不能实现完全的自主决策。无限的政府监管对这些市场主体的挤压,致使它们能够拥有的自主经营权十分有限,几乎没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约束的能力。(2)证券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其业务范围和种类必须在核定的范围开展,不能自主地拓展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也受到很大的限制。(3)行业自律组织除了为成员企业提供服务,基本上无法肩负起对成员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这种局面的形成在我国并不是偶然的,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市场主体历史上缺乏自律的传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长于管制,疏于发展,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市场,不擅长依靠经济规律办事,计划经济运行机制的惯性在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十多年的历程中欲罢不能,阴魂不散,致使当前国内资本市场依然盛行非市场化运作的倾向。

三、资本市场监管、自律、自治的模式

资本市场由于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各自所占比重不同,资本市场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主体自律、自治为基础,还是实行政府管制与自律、自治有机结合将会形成不同的模式。各种模式是资本市场监管、自律和自治现实化的具体表现。在世界范围内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主要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自律型管理体制和其他介于二者之间的折衷体例。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所采用运作模式虽然属于集中管理型,它在形式上貌似美国的监管体制,但是在实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美国集中监管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理体制表现为,国家制定专门的证券管理法,设立全国性的专门证券管理机构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美国有关资本市场的立法和规章分为三级:一是美国联邦立法,其中包括1933年的证券法、银行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的信托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1949年的投资顾问法,1995年的金融竞争法,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利法案。另外,还包括证券监督委员会依照法律授予证券交易所、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证券商协会等制定规章和自治规则。美国设立了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证券集中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独立行使职权,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制定补充规定。二是各州制定的证券、金融、保险和公司方面的立法。三是由自律机构如证券交券商、投资公司,以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权。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全国划分为9个区,每个分区设立分区委员会,负责执行和落实管理政策与措施。美国在自由市场经济,契约自由和企业自治理念的指导下,对资本市场监管的主要方式是注重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信息的披露,解决信息不对问题,增加市场的透明度;强化董事、高级经营管理者的诚信义务和管理职责,注重发挥资本市场对资本流动的自我调节作用,较少采用行政管制手段。因此,在美国无论是立法或是政府的监管措施都给市场主体实行自律、自治留有足够的余地。

(二)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自律性的管理体制则表现为,除了国家必要的立法外,政府较少干预证券市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资本市场由自愿建立的行业、专业和社会组织自主监管它们带有共同利益的事务,已形成自律性传统。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职业机构和各类公司等一系列私人运作的组织,在没有法定权利和不直接向政府官员负责或报告的情况下监督资本市场的活动。《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改变了以往的状况,使资本市场的组织和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自律”。英国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是一个私人公司而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其主席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任命,并借此对其政策施加影响。它必须按照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权,没有完全的自,当它不能发挥令人满意的作用时,财政部可以取消赋予它的权力并亲自行使这些权力。结果是在很大程度上,使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具有半官方和半私人公司的性质。因此,于其说1986年之后,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自律模式”,不如说它是一种“共同管理体制”。英国1997年10月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被授予对银行、证券、期货以及保险业广泛的监管权,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共同监管的体制。然而,英国自律的传统仍然是资本市场运作的基础,市场准入条件及资格、专业标准的确定,市场秩序的建立与维护继续掌管在自律组织手中。只有出现自律、自治不能,或者不能凑效时,政府监管部门才出面加以干预

(三)我国政府主导资本市场的运作模式。我国自1998年1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三定”方案,确定其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到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陆续成立了银监会和保监会,完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由多头、分散、重复、交叉管理到集中、专门、统一管理的体系构架。在政府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的公司实务和证券市场只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就走完西方国家花费了一百多年时间才经过的历程,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也存在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例如,市场体系不完整、股市二元化,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比例偏低,“国有股一股独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差,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于过去长期实施计划经济使政府擅长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经济活动,而采取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经验不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缺乏自律和自治的传统。新《证券法》第8条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为主,并辅之心行业自律的运作模式”。目前,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依然停留在管人事、管资产、管审批、管业务的层面,资本市场的运行过度地依赖于政府的监管。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仅证券市场已废除的行政许可事项就有49项,但是继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仍然达54项之多。资本市场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恶性循环的怪圈。这充分说明,我国资本市场动作的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下,集中监管”的形式,市场主体对政府监管的强烈依赖,极难生成资本市场的自治和自律机制。近来,股市交易量不断的下滑,市场缺乏可预期性,投资者对市场信心不足,券商大面积亏损,其中有一大批成为被托管、被拯救或倒闭的对象。尽管原因复杂,但是其主要的症结不外乎出在监管的过多、过死,管理手段滞后、缺乏合理性与市场主体自律、自治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上面。因此,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把适当、合理的监管与企业和投资者充满活力的自律和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监管、自律、自治在资本市场中协调效用的实现

一个良性的、理想的资本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通过必要的监管与自律、自治形成了良好的信用基础,信息公开、价格真实,市场主体可以较自由的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每一个市场主体按照自我判断以自己的经营方式去追求利润最大化,投资者利益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为了实现理想资本市场的理念,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应当是: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促进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地实施自律、自治,逐步放开管制,直至解除管制。扩大市场化的范围,把本应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因担心现在市场机制不够成熟而放在行政管制层面加以处理的问题,必须逐渐地交还给市场来调整。

(一)监管、自律、自治协调的法律基础

这句关于公平的格言。以新《证券法》为证,其内容依旧以强化监管为主线,无论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还是对证券市场修改后的条款均大大的扩充了监管的范围,增强了监管的力度,然而涉及自律和自治的规范依然没有改观。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资格、市场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理基本上没有管理权,在证券市场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完全被边缘化。这样一部证券法就其精神实质和主要条款而言,早已因扭曲而沦落为一部“证券监管法”。这必然会使我国证券市场今后增强自律和自治功能带来法律资源供给上的不足。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企业自律和自治都必须具备合理性和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政府为什么要对资本市场实行监管,当然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实现资本的经营效益。而决不是象有的人所说的那样,中国政府干预在法理上有很强的理由,因为中国政府是所有人。“中国政府帽子转过来就是所有人,帽子转过去就是管理者”。我国资本市场运作不规范,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出在政府同时承担着社会管理者的职能和所有都的职能,二者纠缠不清。有时它以所有者身份去行使社会管理者的职责,有时它却又以社会管理的资格和地位去保护自己作为所有者的利益。角色的错位使政府很难做到客观、公证,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政府管理管出来的,如果依法由市场去调节本来就根本不存在问题。法律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另一种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法定主义调整方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概括的典型形态,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主义调整在立法上表现为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显然,政府对资本市场监管依据的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所确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禁止政府部门去做的,政府不得滥用监管权。法律行为调整方式,即私法自治的调整方式,在立法上表现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即意思推定规范。当事人根据自己行为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排除意思推定规则的适用,即当事人的约定优于法律的任意规定。只有当事人未作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才推定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私法自治原则必然意味着“承认个人在私法的领域内,就自己生活之权利义务能为最合理‘立法者’,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之条件下,皆得基于其意思,自由创造规范,以规律自己与他人之私法律关系。”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必须以任意性法律规范为基础,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是法律允许做的。然而,我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各项立法,就其规范体系考察由于受重监管轻自律、轻自治思想的支配,强制性法律规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比例严重失衡,许多本应由市场调节和市场主体选择便可以有效解决的事项均被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致使市场主体的自治和自律空间被极度地的压缩。殊不知,“最严厉的法律是最大的错误或不公正”。

(二)政府监管的价值必须立足于对安全和效益的合理追求

正当的法律并没有设计人们相互交往的细节,而仅仅创造其边界。政府的正当职能就是透过创造出的市场秩序,让个人可以借助浮动价格和利润,最充分地利用分离的知识,以此促进社会成员间的合作。在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方式上,政府应采用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监督。监督方式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影响,决定着是否允许市场主体自治以及自治的程度如何。若对市场主体实行现场监督,无异于对市场主体自由的剥夺;虽然是非现场监督,但是如果对市场主体进行任意的、频繁的现场检查必然会严重地干扰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检查是否必要,检查的频率必须从严、适度地掌握。政府监管应多注重宏观层面,多应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进行监管;监管对安全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市场主体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的自我利益的追求。监管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外部行为的监督,不应涉及或尽可能少地涉及公司的内部事务,尤其不能妨碍其自主决策。监管应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控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防范系统风险,不代替市场交易主体作判断,个体交易风险应通过市场主体的内控机制解决。对资本市场的管理应区别管制与监督,管制是对资本市场主体和行为的事前监督,它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解决是否赋予特定市场主体某种权利,是否允许市场主体做出某种行为的市场准入问题;而监督属于事后的督促检查,它解决的是市场主体如何行为,行为的后果是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动作效益,资本市场未来的趋向必须是逐步放宽管制、加强监督、扩大自律和自治,坚持资本市场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三)赋予资本市场主体独立的地位、拓展其自律与自治的空间

资本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证券交易所和各种同业协会,如银行业协会、保险协会、证券业协会、基金同业协会、会计协会和律师协会等,它们都是同业者为了同行业内部成员的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平等、自愿、互利原则,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了实现本行业的自我管理,在法律上必须赋予其社团法人的独立地位和权威性。中国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作为政府附属物的行业协会,只能是强化政府全面管制的手段和工具,而决不可能成为促进行业成员自律发展的中间力量。新《证券法》就证券交易所而言,赋予并扩大了下列权力:(1)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上市交易的核准权;(2)证券暂停、恢复和终止上市权;(3)停牌、停市权;(4)对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权;(5)信息披露监督权;(6)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和证券从业人员规则的权利;(7)对证券违规交易的处罚权。自律、自治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首先,必须承认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是独立的权利主体,能够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在公平竞争中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市场自律组织也必须是市场经营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为了成员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按自愿互利的原则组建起来,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政府的法人实体;其次,自律、自治意味着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相关同业公会等自律组织必须依据法律、自治规则和公司章程自愿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尤其,将自律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资本市场自律组织能够实现自律功能的前提是,它必须是成员自愿结合起来的,具有完全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实体。资本市场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则必须获得充分的尊重和可靠的法律保障。自律组织的自律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自我约束;(2)自我规范;(3)自我管理;(4)自我控制。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各种与资本市场有关的同业协会,但是这些协会除了组织成员交流信息和业务培训外,并没有真正发挥对其成员的自律监管作用。即便是证券交易所在我国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虽然在立法规定中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它在实际活动中却表现出对证监会很大的依附性,在外观上犹如证监会规章、政策的下属执行部门。咎其原因就在于法律几乎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均赋予了政府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为这些社会组织留下自律空间,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权和手段,自然无法发挥作用。我国《银行监督管理法》第31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银行业自律组织的章程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该法对银业自律组织仅有的一条规定,却没有赋予其任何权利,立法对银行自律监管的忽视,从此可见一斑。我国无法开辟场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完善证券市场的分层体系,与缺乏证券市场的自律机制不无关系。自律性组织是场外市场存在的必要条件,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机构是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但目前我国证券业协会根本不是监管者,且法律也未明确它的地位。场外交易的自律规则要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备很好的职业准则和高度的自律,而目前我国并不充分具备这样的条件,所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困难太大。

资本市场的交易主体实行自治是资本市场产生活力的源泉。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意志能力,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约束;有自己独立的法人财产,独立的物质利益和独立的责任能力;有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治理结构和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身高效的经营活动,积极地开展公平、有效的竞争,才能不断地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

五、几点结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背景下,为迎合世贸组织规则下世界资本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我国资本市场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发展后的今天,必须适时地转向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的轨道。大力培植资本市场的自律力量,提高政府适度监管的效率,增强市场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市场的经济功能和法律功能。首先,必须明确划分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自律和自治的边界。凡是通过资本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是能够通过规范、公正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自律解决;即使是市场机制、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解决不了,需要政府加以管理的问题,也首先通过事后监督去解决。即资本市场实行行业组织自律优位,政府有限监管,市场主体充分自治。其次,在资本市场立法方面必须适当地削减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确定政府有限的监管权力,扩大任意规范的比例,并使其系统化和体系化,为培育资本市场的自律和自治机制拓展应有的空间。第三,完善资本市场主体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监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理人员诚信义务,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扶持和推动市场主体、行业自治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依法保持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充分的自治和自律权,为资本市场发挥自治和自律功能创造条件。第五,政府应合理地处理好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监督其运行的矛盾,不仅要促进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快速的形成和发展,还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管手段的运用,平衡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公正、有序和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另外,应该在观念上明确促进资本市场自律功能的发挥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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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高西庆。公司自治与政府规制〔J〕。全球竞争下的公司法改革北京〔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6篇

我们知道企业在制定工资的时候是以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传统的凯恩斯理论并没有假定工资不变,而只是假定工资是由粘性的,以使工资不会迅速变动以出清劳动市场)凯恩斯理论中假定名义工资是刚性的,工资可以提高但不可以降低,即工人反对工资降低,欢迎工资提高。由于“货币幻觉”工人会反对在价格既定下工资的降低,而不反对在货币工资一定下,价格的上升,工人会对同样的结果采取截然不同的反应。 由于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粘性的假说缺乏足够的微观基础,以此开凯恩斯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新凯恩斯理论”试图找到对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显性的理论解释,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会安排,隐性合同,菜单成本和效率工资等一系列理论。其中费希尔是最早在一般均衡宏观经济模型中研究工资合同的人,他考察了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具有理性预期同时实行长期合同的经济中,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效果,它的结论是:即使是在理性预期下只要工资是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对产量没有影响。泰勒指出:当工人关心他们相对于其他工人的工资时当合同交错时货币政策对产量的影响的时间爱女可能远超过合同的有效时间(1)。《宏观模型中的交错工资设定》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1979年5月 林德贝克和诺斯主要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角度来分析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他们描述内部人可以拥有谈判优势的条件和内部人为了保持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出清率而增强这种力量的方式(如通过罢工)《就业和失业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理论》1989 隐性合同理论以阿扎里迪斯《隐性合同和就业的不均衡》1975年12月 ,贝利《不确定需求下的工资和就业》为代表,假设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不对称性,认为虽然企业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却是风险厌恶的,为了确保风险厌恶的工人避免收入的变动,甚至在面临冲击的情况下,企业承诺保持实际工资不变,这个协议可能被正式写入合同,甚至在没有正式谈判的工资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隐含地反映在企业制定的工资中。 在这些理论中应该说效率工资理论是相对较完善的,该理论将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联系起来,该理论指出,一方面由于训练和天赋的原因,人们的能力差异大,同时,工人能够改变他或她在工作中的努力,很显然企业对工人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有兴趣,但对企业来说,监督这些变量不是容易的事,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成本,这个理论试图将实际工资的粘性解释为由评价单位工人的努力和劳动生产率而支付的成本引起的。假设工人有一种在工作中“偷懒”的倾向,对工作投入一点的努力,因为工人知道企业想知道他们的努力程度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倾向于投入较少的努力,但是企业偶尔也会检查工作情况,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解雇,那么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人从这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减去他从下一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其实企业会发现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在企业里的工人得到高于市场的工资时,他们就会发现偷懒有较大的风险,被解雇的代价就高,企业诱使工人不在偷懒,并付出他们更大的努力。 以上只是对一些工资理论的概括,接下来的重点将试图从数学模型角度对效率工资加以分析,以使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有说服力。 其实在企业中企业和工人之间敬爱能够产生委托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报酬来引导人正确行动之外,还可以直接监控他的行为 ,但是这两种方法的代价都是昂贵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寻找到成本最小的两种方法的组合。 考虑一个雇主,他想引导工人提供X单位的努力,不努力的工人将以概率л被发现,合同包括标准工资W和惩罚性工资W0 ,如果工人不偷懒或偷懒未被发现,他们能够得到补偿工资为W,如果偷懒被发现,将得到惩罚性工资W0(W0可以为负)对处分低的W0偷懒的期望成本会很高,雇主因此能够使工人提供所需水平的努力,而发现偷懒的概率可以充分趋于0,这是熟知的强制合同,但是强制合同并不总是可行的,仅仅是因为有对W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治理

一、引言

随着全国企业会计机制的建设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在企业会计机制的发展中,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愈显重要。由于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备、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或企业的决策,也制约了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针对此种问题,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成为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会计监管的研究主要是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如孙杰(2009)认为由于会计监管是企业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的实质问题,困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马珩(2013)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类是针对新时期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现状进行了整体不同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如徐国强(2011)认为新时期的会计监督在社会监督、政府会计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法制体系上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加强会计监督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视角来看,亓佳文(2012)针对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当前中小民营会计监督缺失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王荣(2013)提出了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缺少对于会计监督的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监管者本身,同时在监管层级方面只是笼统的提出会计监管体系,缺少针对监管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视角,针对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适用性及其指导作用,探索如何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应用于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期指导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改善目前企业会计监管力量单一、监管效果欠佳的监管机制,提高其监管效能。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与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推进与发展,其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建立多层级监管机制,但总的来看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从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实践来看,其监管的主体与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机制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会计主管部门或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要履行监管责任的单所及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部门和行政管制对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政府在企业会计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政府在监管中存在“寻租”行为,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导致了监管者滥用权力,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监管的现象。因此违背了企业会计监管的初衷,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失灵,也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最终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初衷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安排时,其理念、原则和目标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理念合理性难以判断。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进行企业会计的“他律型监管型模式”,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优化组合的机制安排,也缺乏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即没有发挥好企业会计内部的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上下层级缺乏灵活的层级互动,因而难以产生监督管理的联动效应,使得其监管出现断层现象以至难以达到目标。

(三)成本――收益型的激励、惩罚机制严重不足

从现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运用行政管制机制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但行政管制机制本身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即公共部门的特征,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低效率或者失效。由于企业很难放弃短期利益而追求长期利益,而行政监督管理难以实行或面面俱到。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企业会计人员监管过程中,缺少对守法者的激励与违法者的经济上的严厉惩罚措施,造成投机主义与机会主义等低效率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中,已形成了一套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但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住户拥护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缺乏合理、科学的激励、处罚机制。

三、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核心点是当人们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资源利用困境时,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互相的重复博弈,从而能够创造更为复杂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使资源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基于此,如果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被认为是人力资源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合理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并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明确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问题,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完善企业会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见下图)。

(一)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

随着企业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是必要而迫切的,那么对于监管者本身也需要建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以及对监管者的制衡与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辅之以监管者的自律,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与监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对监管者建立监督机制的方式,可从源头上抑制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者非正当行为,促进企业会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监管中的公平与企业会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在当前国家难以将其较大精力投身保障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被管理者自组织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因此需要在进行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时,由于机会主义与投机主义等的存在,需要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合作和互相信任,从而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促进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三)树立多种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理念

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只可能是各种机制并存且组合优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进行多中心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完善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凸显被监管者的自主监督机制的作用。由于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不同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应当一致,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判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结合法制、经济激励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突出企业会计被监管者的合作型自主监管,实现企业会计的多元化监督管理。

(四)充分利用成本―收益机制,强化经济激励惩罚机制作用

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热衷于企业会计监管的节支增效,因而需要建立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来看,机制安排本身需要从收益的角度来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手段消除和杜绝各种违反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解决违法违纪有利可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奖励性的经济手段鼓励相关主体守法守规,要使守法守规者有利可图,包括守法者可以获得年度企业的分红等手段。通过成本―收益机制的建立,使得整个企业会计体系处在合作共赢的监管机制之中,从而使得企业会计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

(五)推进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

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制度的多样性的特征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起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必须对现行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构建以法规体系为行为准则、政府监管治理为强力保障、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建立多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体系的横向与纵向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型互相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他律和自我治理,保证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由于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由此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错综复杂的局面。单纯以行政手段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难以保证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在这个完善过程中,可以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理念与企业会计的监管治理实践相结合,建立多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企业会计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合作互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会计的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使企业会计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得到满足,真正实现企业会计的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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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跨国银行;分行;子行;银行监管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5-0007-04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on of banking supervision is initiated by the continuous expansion and unified trends of financial markets. Since multinational banks operate mainly by branches or subsidiaries, the differences in the organization of banking tend to bring about the differences in banking supervision. This article reviews the latest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with a focu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rganization and the supervision. With the overall opening up of China’s banking industry, multi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Key words: multinational banks; branches; subsidiaries; banking supervision

跨国银行是一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银行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后,跨国银行进驻中国的数量逐年增多,世界100家大银行绝大多数都已在中国开展业务。跨国银行的进入和发展促进了外国资本的流入,推动了国内经济和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银行业组织管理经验。同时,跨国银行为追逐自身的盈利,转嫁自身面临的风险,参与国际间的激烈竞争,也会对国内金融业形成冲击,对我国金融监管和安全带来挑战。我国已于2006年底实现了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但对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多,本文试图把近几年有关该问题的最新进展做一个简要综述,以期抛砖引玉,促进学术界更进一步地思考。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这对文献的理解很有帮助。接下来回顾了近几年学术界在跨国银行监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

一、跨国银行监管与组织结构的关系

有关一般的银行监管理论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我们不打算对此展开论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Dewatripont & Tirole(1993)、Benston & Kaufman(1996)、Freixas & Rochet(1997)、Bhattacharya、Boot & Thakor(1998)、Santos(2000)、Gorton & Winton(2002)等综述性著作。跨国银行监管的理论依据基本上与银行监管理论是一致的,但也有特别之处,即跨国银行面临东道国和母国的双重监管,而且往往还需要双方协作共同实施方可奏效。这就涉及跨国银行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

跨国银行大量的境外业务要求其建立起能够执行相应功能的海外分支机构,所有这些分支机构,连同跨国银行总部,就构成了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根据这些机构与母行的关系,及其在东道国经营业务的权限,从低级到高级做一个排序,大致包括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如图1所示。

以上四种组织形式中,只有后两种才是跨国银行发生实质性进入的有效组织形式,它们是各国有关跨国银行进入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重点管制和规范的对象。关于跨国银行监管的文献也主要以子行和分行两种形式来展开研究,比较全面系统的介绍可参见Houpt(1999)和Bain et al.(2003)。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美国境内的跨国银行,还是美国在国外的跨国银行,分行形式远超过子行形式。而Ball & Tschoegl(1982)、Ursacki & Vertinsky(1992)、Blandon(1999,2000)发现,银行的规模和跨国银行的实践经验对东道国有很强的影响,子行形式更合理。总之,跨国银行组织结构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策略和管制的限制。

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决定了负债结构,进而决定了监管结构。Calzolari & Lóránth(2005)通过一个模型,详细分析了负债结构、保险制度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影响。对于分行来说,在法律地位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母行与分行之间、分行与分行之间存在着连带责任,母国监管机构承担着主要的监管权,同时对母行和分行的存款保险负责。相反,子行是独立于母行之外的法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为限对自身负债负责,而母行以及其他子行只负有限责任,子行主要受东道国的法律制约,东道国的监管机构有着较为完整的监管权,并且对他的存款保险负责。正是这些方面的不同,导致了这两种组织形式给东道国和母国的监管当局带来了不同的监管激励。

当分行发生危机时,不能未经母行的介入而进行清算;当子行发生危机时,母行可以拒绝救助,反之则不成立(Houpe,1999;Calzolari & Lóránth,2001)。表1概括了跨国银行组织结构与负债、监管的关系。对分行和子行干预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1.补偿存款保险的资产来源;2.监管机构对他国存款保险的责任。两家机构的共同债务使监管机构有较高的监管激励,而两家机构的存款保险降低了监管激励。

二、跨国银行监管理论的最新进展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是理论界最近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这是一个实践先于理论的领域,已经引起很多经济学家的关注。Calzolari & Lóránth(2001)对此有一个一般性的介绍。其中一个核心思想就是监管应该分权还是集权,这涉及跨国银行的组织结构、监管的国际竞争、国际合作等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包括:Acharya(2001)发现银行资本要求的设计与银行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银行业的竞争程度有很大关系,竞争的加剧使得银行更加冒险,可通过较高的资本要求来克服这种行为。Holthausen & Ronde(2003)考察了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组织形式时的信息问题,并指出如果各国监管机构具有地方信息,利益的不一致使得最优的关闭决策不能实施。Acharaya(2003)考虑了两个监管机制的设计问题,即资本要求与关闭政策,并证明一个机制(资本要求)的跨国调整只有当另外一个机制经过调整时才是合意的。缺少整体的协调容易引起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地区的溢出效应,以致产生最差的关闭政策。Dell’Ariccia & Marquez(2003)也得到类似的结果。Dalen & Olsen(2004)研究了当跨国银行采取子行组织形式时监管机构缺乏合作的情况,并证明独立的监管机构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而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又抵消了前者的影响。Harr & Ronde(2004)研究了在分行和子行情况下最优的资本要求,其中银行资产的选择依赖于外生因素和跨国银行的组织形式。Calzolari & Lóránth(2005)也在跨国银行不同的组织形式下探讨了监管机构的激励机制问题。

Acharya(2001)指出,银行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尤其是竞争程度影响了银行的冒险动机,一个竞争程度高的银行业应有更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作者首先考虑两经济体的“完全金融整合”,即辖内所有银行均把业务从国内拓展至国外,欧洲货币联盟(EMU)就是此种情况。作者证明,此时竞争的加剧使得系统的整合对两经济体银行业的金融稳定起到破坏作用。然后考虑到两经济体非对称的“部分整合”,比如只有A国部分银行可开展国际业务,其余的银行只能在国内经营,B国所有的银行也都限制在国内经营。这类似于东南亚、印度等国的情形。作者证明,此时可产生国际性的溢出效应。为了减少在A国的融资成本,A国的跨国银行就会把部分业务转移到B国,从而加剧了B国银行业的竞争。转移的结果是,A国剩下的银行比以前缺乏竞争力,无论国际银行还是国内银行都承担较低的风险,而B国银行间竞争加剧,利润的减少迫使他们更加冒险。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倡导的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只有在完全的金融整合或者不同国家银行业的组织结构对称时,才是有效的。当违背这些假设时,同一标准就不可行,银行的风险水平依赖于所在国的银行业竞争状况而有所不同。资本充足要求也随着风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结论表明,新兴市场上银行业的快速自由化带来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这些国家需要在后自由化时期调整资本充足要求。Allen & Gale(2000)也对此问题有过精彩的论述。Acharya(2001)指出,银行承担的风险水平与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相关,资本充足要求应考虑到这点。

Dell’Ariccia & Marquez(2003)证明了监管者竞争所产生的资本充足要求低于统一监管下的要求。这是因为银行监管具有外部性:较高的资本充足要求不仅使本国的银行体系更加稳定,也通过降低外国银行破产的概率使之获益。独立自主的监管者无法内部化这个正的溢出效应,所以就比统一监管情形下的要求有所降低。另外,在某种程度上,监管者关心国内银行的股东利益,通过降低资本充足要求,使其与国外银行相比更具竞争力。作者还探讨了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成立的条件,得到两个基本结论:第一,在各国不对称的前提下,统一的监管机构优于各自独立监管,只有当它制定的标准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第二,只有当各国监管者监管标准与目标差别不大时,一个集权化的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成立。集权化的成本主要指灵活性的丧失,在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加突出,集权化的监管机构由于政治上的原因,不可能或者很难针对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标准。相近的国家容易达成监管联盟,而差别较大的国家宁愿独立自主。即使在相近的国家中,集权化的监管机构制定的标准也要高于各国独立制定标准中的最大标准,因为监管标准的提高不利于本国银行,为抵消这种影响,需要提高外国银行的监管要求。金融整合的加快不但影响到对母国银行监管的效果,而且波及这些银行的海外业务。Dell’Ariccia & Marquez(2003)发现,对监管溢出效应和本国监管效率的影响取决于金融整合的方式。国内外银行贷款替代性越强,溢出效应的规模就越大,集权化监管机构就越有利,从而增强了建立监管联盟的激励。但整合如果表现为国外借款者相对国内借款者成本的降低,效果就模棱两可了,整合的确切方式对理解它的影响就显得很重要。金融整合程度的变化容易影响银行市场的竞争结构。

Holthausen & Ronde(2003)指出,巴塞尔协议无法满足信息在银行监管当局间的充分流动。尽管像资产负债表这样的“硬”信息容易传递,监管者获取的“软”信息的质量却很难保证,比如有关借款人的非正式信息、市场上有关某家金融机构的谣言等。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分析了一家跨国银行受到不同国家监管的情况下,软信息是如何传递的。模型结构如下:一家银行通过分行在东道国经营项目。按照巴塞尔原则,它的各项活动受母国监管机构的审查。后者有权决定是否关闭银行。两国监管者都有涉及关闭决策的私人信息,母国监管者依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和东道国监管者所提供的信息来做决定。作者论证了只要监管者的利益不完全一致,东道国就不会揭示其掌握的全部信息,因此最优的关闭政策就不可能实施。均衡时,关闭政策必然要犯两类错误之一,第I类错误是银行应被关闭而继续经营,第II类错误是银行应继续经营却被关闭。监管者的利益越一致,就会交流更多的信息,关闭政策带来的福利就会越大。银行为逃避关闭,会策略性地在两国配置投资项目。当两国的利益相当一致时,银行就会把投资集中在关闭政策较宽松的一个国家。当两国利益不一致时,就会同时在两国投资。这使得母国监管者的关闭决策要部分基于东道国传递的信息。当信息由于利益的冲突而失真时,关闭银行的概率就会较低。BIS的一些研究成果强调,对跨国银行的审慎监管需要监管者的信息交流和关闭的协调。然而该文表明,即使存在信息交流的适当渠道,如果监管者的利益有很大差异的话,当前的管制框架仍不能有效运行。

Acharya(2003)对银行资本充足要求的国际性收敛问题进行了分析,发现,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和管制容忍之间缺少完整的调节,容易产生溢出效应,减少容忍程度较低地区的银行竞争优势。在均衡情况下,一个国家对其国内银行的容忍,会带来最糟糕的关闭政策:容忍程度较低的经济体会变得更加容忍。从银行所有者的角度看,银行资本与管制容忍是策略替代的(strategic substitutes)。从管制方的角度看,它们是策略互补的(strategic complements)。当最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束紧时,随容忍程度递增。容忍程度越高,道德风险越大,较高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才能抵消其负面影响。如果各国维持不同的关闭政策,这些结果就对制定统一的资本充足要求提出了挑战。为探究关闭政策的分歧所带来的后果,作者考察了一个两经济体模型。银行发放贷款,并从两国吸收存款,持有统一的资本数量,但面对母国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这引起了容忍程度高向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溢出。均衡时,一国的银行风险影响到他国银行的竞争和利润。因此,容忍程度高的国家的银行更加冒险的话,容忍程度低的国家的银行获益就会被破坏,这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特许权价值。溢出效应的规模随着关闭政策的差异程度递增。一般来说,中央银行最大化国内银行所有者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福利的加权平均。管制俘获会增加银行所有者福利的权重,使得中央银行更加容忍,造成对其他地区银行价值的溢出。不同地区管制目标差异较大的话,溢出效应会使得低容忍程度地区的银行或者低于其保留价值,或者采取过度冒险行为。为避免本国银行的退出或降低持续经营价值的损失,中央银行的容忍程度就会提高。均衡时,就会出现“向最差容忍的回归”(regression toward the worst forbearance),或“逐末竞赛”(race to the bottom)。缺少对关闭政策的调和,更易引起逐末竞赛,因为银行在不同的成本效率水平上经营,并且管制者与本国银行的勾结也彼此不同。前者意味着一个地区政策的外部性对其他地区的影响可能很大,后者表明这种外部性可能无法内部化,造成向最差监管的回归。Peek & Rosengren(1997, 2000)提供了国际上溢出效应的证据。Kane(1990)对美国储贷协会的救助,Bongini、Claessens & Ferri(1999)对东亚危机时的银行救助的描写都反映了溢出效应。同时作者提出了克服溢出效应的两个补救措施。一个是对管制的完整协调,包括“母国管理”(home-country control)规则。另一个是“东道国管制”(host-country regulation)。这篇文章的思想与Dell’Ariccia & Marquez(2003)、Holthausen & Ronde(2003)有类似之处,但后两篇文章没有考虑不同管制政策的相互作用。

Dalen & Olsen(2004)借鉴Giammarino et al.(1993)利用契约理论对银行监管的分析框架,分析了跨国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影响,以及为适应监管,跨国银行应采取的组织结构。当跨国银行以子行的形式开展国际业务时,需要在几个国家的法律框架下运营。尽管国家间达成了最低标准与监管原则的一致意见,比如欧盟条款和巴塞尔协议,仍然给一国的监管机构留下很大的自主空间。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跨国银行采取分权的管制办法是否无效率并导致金融的不稳定?对采取子行形式的跨国银行来说,分权(非合作)监管实际上是一个多委托人问题。这篇文章的一个主要结论是,缺少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降低了资本充足要求。均衡时,监管机构有提高资产质量的动机,使得银行破产的概率对银行监管的分权形式不敏感。并且在国家之间出现了由监管引起的宏观经济冲击的蔓延。如果跨国银行采取分行的组织形式,母国就要对整个银行进行审慎监管。因此,分行的组织形式把监管集中到一个监管实体(母国)上,不存在监管竞争问题。但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母国偏好(home-bias),并对银行破产的期望成本分散化。通过建模,作者得到了贷款质量、银行利润和总福利的比较结果。两个市场的收益分布和银行提高资产质量的方式决定了哪种组织结构是最佳的。由于分散化效应,对分行组织形式下的跨国银行的合作监管会使总福利最大。与现有文献不同,作者把分权情况下监管博弈看作是一个共同问题,推导了监管机构对跨国银行的最优反应,并指出了监管无效的根源,解释了跨国银行对组织形式选择的逻辑。

各国监管机构在对跨国银行进行监管时,要应付如何合作与信息受限等问题。全世界曾为建立一个针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做过很大的努力,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BIS,1983,1992)。Harr & Ronde(2004)考察了跨国银行的激励问题,监管当局主要关心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跨国银行的损益可在内部各实体间转移,以逃税或躲避审查;第二,资本充足率可通过用股权购买贷款的方式人为地得到提高;第三,风险可从一个实体溢出到另一个实体上(BIS,2003)。这篇文章把对跨国银行的资本监管集中到风险溢出的问题上,从单一监管机构的视角进行了探讨。假设跨国银行拥有所有权相同的两个部门,面对外生和内生两种风险。外生风险是指超出银行控制范围的原因致使投资失败的可能性,文中称之为银行的“类型”。内生风险基于跨国银行的资产选择,外部不可观测。每个部门都吸收存款,或投资于期望收益较高的谨慎资产,或投资于具有性质的资产,后者当项目成功时可给银行带来较高的私人利益,但失败的话却给存款保险带来损失。作者分析了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下的最优资本监管。资本充足要求通过增加股东破产时的损失而降低银行的动机,通常一个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就能保证分行的审慎投资,然而在坏的时期,就必须高于子行体系时的标准才能防止行为。首先,假定监管机构能够观测到跨国银行的类型,并选择其组织结构和资本充足要求。当外生风险适中时,监管机构可能偏好跨国银行采取子行体系。从福利上讲,分行体系趋向占优,因为在低风险时,它可以以银行资本的形式节约私有资金,在高风险时,节约用作存款保险的公共资金。当监管机构不能观测到跨国银行的外生风险时,就面对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监管机构分别针对分行体系与子行体系设立了不同的资本充足要求,然后跨国银行据此决定组织结构。作者指出,子行体系具有“双重有限负债(double limited liability)”的优点,即一个部门的损失不会影响到其他部门。因此,必须对分行体系的跨国银行设置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以避免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子行体系。既然双重有限负债对高风险型更有价值,安全型的银行就会选择分行体系,风险型的银行则会选择子行体系。甄别是有成本的,因为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不得不提高使得风险型的银行选择子行体系。把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设置得很低使得所有类型的银行都选择它,在某些时候反而会提高整体福利。巴塞尔资本协议没有考虑到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文章建议应加以考虑。尤其是,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应该比子行体系的对银行的整体稳健性更敏感。并且为使分行体系更有吸引力,资本充足要求应比子行体系的较低。文章最后给出一个监管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表明监管机构有提高子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的激励,因为其资金成本与其他国家共同承担。分行体系的资本充足要求也有可能提高以防止风险银行选择它。

此外,Lóránth & Morrison(2003)构造了一个模型,其中银行存款被保险,银行资本存在一个外生成本。前者使银行投资过度,后者使银行投资不足。资本要求带来了投资的扭曲,因为这是基于市场不完美情况下受限的最优反应。作者证明,这种资本要求使得跨国银行的投资不足,不足程度取决于母行的风险、国际的多样化以及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分行或子行)。国际银行的资本要求应反映这些影响。作者把得到的结论与观察到的跨国银行的特征联系起来,并讨论了金融蔓延的一个跨国银行渠道的可能性。Scher & Weller(1999)指出国外银行会“摘樱桃(cherry-picking)”,即他们只接受东道国高质量的项目。Lóránth & Morrison(2003)表明,这只不过是受保的国外银行对负债结构的理性反应。另外,一个有关跨国银行的权威结论是,分行体系的多样化降低了系统风险,因为母行被要求为失败的机构进行清算。分行体系比单一的银行体系不易破产,是因为跨国银行的负债结构对分行投资选择存在一个事前影响。这个结论与投资政策相关,而与清算无关。对母行和国外银行制定相同的资本标准以确保商业银行在同一水平下展开国际竞争(BlS,1997)。与之相反的是,Lóránth & Morrison(2003)指出,在相同的资本要求下,多样化的影响使得国内银行和跨国银行不可能在同一水平下展开竞争。

参考文献:

[1]Acharya,V., Competition among banks, capital requirements

and international spillovers[J], Economic Notes - Review of Banking, Finance and Monetary Economics, 2001, 30, 337-359

[2] Acharya,V., Is the 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Desirable?[J], Journal of Finance, 2003, 58(6), 2745-2781

[3]Calzolari & Lóránth, On the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J], Rivista di Politica Economica, 2001.5, 4: 275-304

[4]Calzolari & Lóránth,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 A Theoretical Inquiry, European Central Bank, working papers, 2005, no. 431

[5]Dalen, D.M. and T. Olsen, Strategic regulation of a multi-national banking industry, mimeo, Norwegia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2004

[6]Dell’Ariccia, G. and R. Marquez, Competition among Regulators and Credit Market Integration, mimeo, R.H. Smith School of Business, 2003

[7]Harr T. and T. R?nde, Branch or Subsidiary? Capital Regulation of Multinational Banks, mimeo,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2004

[8]Holthausen C. and T. R?nde, Cooperation in international banking supervision: a political economy approach, mimeo, University of Copenhagen, 2003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9篇

摘要: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涉及国资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相互权责关系,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本文从明确国资监管体制的相关概念入手,运用委托理论、现代产权理论和创新理论,在对宪法、公司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了国资监管机构的存在依据和功能定位。

关键词 :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产权理论;委托理论

现行的国资监管体制,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建立起来的。经过七年来的努力,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政府履职、机构代表”的要求,中央及省、市设立了国资委,国务院于2003 年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和国资委也制定了一批地方性的国资监管法规制度,2009 年5 月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金融危机冲击世界经济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深化国资监管体制改革迎来了新的机遇。

一、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概念

(一)国有资产的内涵。国有资产,指的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即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由此可见,企业国有资产的本质要求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国有资产的保值为基础、以增值为目标。国有资产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关于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目标方向、机构设置、权限职责划分及调控管理方式等多方面的基本制度体系,以及国有资产委与所监管企业、再投资企业的行为规范、权责关系,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组织制度。它涉及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具体功能和相互关系,需要探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监管程序、监管路径和方法手段,以及对涉及其中的相关人员如何约束和激励。

二、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委托问题是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信息不对称的分布,为保证所有者权利的实现,防止人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偷懒”、“过度在职消费”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委托人必须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监督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有资产监管的理论基础就是委托理论。但在国有资产监管的委托关系中,存在着比一般公司制企业中更为复杂的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层层的委托关系。在这样复杂的委托关系中,同样存在着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分离的问题,也同样存在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保证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将是国有资产所有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在其论述中详细考察了产权的权利统一和权利分离的各种不同情况,详细论述了所有权和占有权的统一和分离、劳动力所有权和支配权的统一和分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和分离以及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和分离。对比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和以科斯等人为代表的西方产权理论,二者都是以产权和制度为研究对象,有着不少共同点。这两种产权理论都强调了产权和制度的重要性,将制度安排视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因素。但是,马克思产权理论是以集体主义、经济共同利益和国家干预主义为前提的,科斯等西方学者的产权理论是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展开的,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是其研究基础。马克思以商品为逻辑起点,以阐述剩余价值的生产为主线,揭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制度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认为,产权是生产效率的最一般条件和基本要素, 不同产权制度下的生产效率是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体现了生产关系的本质,但它们是由生产力决定的, 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只具有反作用,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制度变迁的最终动力是生产力的发展。科斯等人以交易和交易费用为核心, 其研究的理论主线是交易费用分析, 以交易费用的高低来评价产权制度的效率的高低。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表现是产权制度的修正,建立和完善私有制才是制度变迁的方向。

(三)德鲁克的创新理论。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对企业创新问题进行过系统研究。他认为,“变化”为创新提供了机会,系统的创新存在于有目的、有组织的地寻求变化,存在于对这些变化可能提供的创新机遇进行系统的分析。德鲁克列举了基于变化而进行创新的七个来源:一是意外的成功、失败或外在事件,二是现实与设想或推测的不一致,三是基于程序需要的创新,四是工业结构或市场结构的变化,五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六是认知、情绪方面的变化,七是新知识包括科学的和非科学的。德鲁克的创新理论基本的思想就是企业要时刻寻找外部或内部的各种变化,并对之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应对变化的相应措施。这是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依据,也是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宪法》的规定,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代表全体人民履行管理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各级国有资产委要在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国有经济的实力,引导国有企业引领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在实现国有企业效率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推进。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也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政企分开、两权分离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和权益收益归属,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有资产的范围及其权利行使的代表主体,从法律上强调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的平等性,有助于转变国有资产管理理念,有助于通过市场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 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国有经济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国有资产的委托关系。

(五)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国有企业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出资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获取收益,不断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率。

参考文献:

[1]时海东.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探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年04期.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3日

一、引言

现代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及问题。公司管理层比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价值情况拥有更多信息。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投资时,面临着不了解所选公司投资价值大小的信息问题;对公司投资后,又面临着不了解公司管理层是否忠诚于股东权益最大化目标的问题。无论是信息不对称还是问题,都将阻碍资本市场资源和财富的有效配置。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效率,管理层应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向外部投资者传达公司内部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及成本,以达到监管要求。

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指在资本市场公开原则下,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将其与经营、财务等有关的信息以一定合法合规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活动。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程序及监管的法律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市公司特性与资本市场特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无不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证券法规的重要内容。

国内外学者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颇丰,但从证券交易所监管角度的研究并不多见。我国《证券法》第102条把证券交易所定位为对资本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法》第11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因此,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监管义务,并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和任务的主要承担者。本文拟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视角,探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希望可以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证券交易所监管力度提供参考作用。

二、信息披露制度理论基础

上市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上市公司由于政府监管被强制要求信息披露;管理层出于自身目的自愿披露。无论是强制性或者自愿性的信息披露,其理论基础主要为信号不对称理论及有效市场假说。

资本市场中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现象。中小投资者难以获得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通常无法正确判断上市公司实际价值,从而导致“逆向选择”,不愿支付更高对价去投资高质量上市公司。高质量公司无法在Y本市场有效融资,抑制了公司发展;另一方面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鼓励了低质量公司不断涌进资本市场,致使整个资本市场运行效率低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另一个问题,即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拥有上市公司绝对信息优势,出于自利目的,往往会通过披露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等手段做出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有效市场假说主要研究证券价格对信息的反应速度和敏感程度。有效市场上任何时候的证券价格将正确地反映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与该证券有关的信息。有效市场假说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即市场是完全自由竞争的、信息传播过程没有阻碍、获取信息成本为零、所有投资者对信息的解读趋于一致。若信息不完整,如存在内部信息,证券价格将不能反映全部信息。现实中的资本市场正是如此,投资者往往无法完全获悉上市公司全部信息。

为了防止资本市场的“逆向选择”行为、杜绝“道德风险”现象、实现市场有效性,需要监管部门实施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三、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我国资本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出于监管的强制性要求或自利的自愿性目的都会进行信息披露,披露水平和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均有各自具体的监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发行阶段及异常情况的监管考核,如上交所的发行上市部和深交所的公司管理部。但值得注意的是,资本市场仍有许多信息披露问题须得到重视并予以解决,如信息披露不合规,未严格遵循公告格式指引要求,核心要素不齐备,审议程序缺失;所涉事项对公司的具体影响披露不充分,带有夸大性;公告语言笼统含糊,相关表述缺乏客观依据,预测性信息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信息披露缺乏一致性与持续性。以上种种说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一)证券交易所监管权限受限。证券交易所属于中国证监会下属机构,整个市场的监管活动以证监会为主,交易所处于下属地位,在信息披露监管上缺乏主动性和独立性,以及相应监管权限的法规细则,无法根据市场规律及时做出反应,只能在有限监管权限内采取有限监管措施,致使监管效率低下,监管权威和监管效率大打折扣,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以及保证足够的独立性,使监管力量及手段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二)证券交易所监管理念本末倒置。资本市场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存在各种不规范不成熟问题。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理念是通过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促进市场发展,实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目标。虽然最后的落脚点依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出发点却是上市公司。这种以上市公司为中心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的方式,对是否能真正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或能起到多大程度的保护却很难说。通过目前市场上大量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现象来看,这种方式不但没有起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作用,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没有得到真正的保护。

(三)监管惩处力度不够。“法不严则不治,令不行则不严”,法律不严厉就不能治理出好的效果,政令不能有效执行则无法保证法律的威严。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承担责任方式虽然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然而触及刑罚的往往还伴随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若仅仅是虚假陈述、推迟或遗漏披露等一般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通常只有行政处罚,说明监管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够严格。

四、完善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主要举措

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诸多问题,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主体之一,应如何完善监管措施,这是本文需要讨论的重点和意义所在。

(一)推进直通车基础上由事先审核向事后监管转型。强化事后审核,更加强调信息披露的决策有用性;加大监管力度,加快纪律处分节奏,统一处分标准;及时纠正滥用信息披露直通车的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场通报利用事后审核机制实施的违规情形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应对措施,督促违规公司实施整改,维护直通车业务和信息披露的严肃性。

(二)扎实推进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从辖区监管转向分行业监管模式,深化信息披露监管的进度和深度,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三)推进信息披露监管公开和标准统一。在监管规则、结果公开的基础上,加大监管过程和监管措施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回应市场投资者关切的公司信息,对重大事件处置时,充分使用官方微博、新闻会等方式,及时动态地向市场通报证券交易所的立场、态度和措施,取得积极效果;开设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建立监管公开常态化机制,在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专设监管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布针对上市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主动规范重组、定向增发、停牌标准,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就定向增发和并购重组中市场十分关注的停复牌和信息披露事项,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并l布专门通知,明确和统一标准,稳定市场预期,取得投资者认可,降低监管沟通成本。

(四)回归监管本位,综合监管。做到主动、股价联动、分类监管,快速反应;综合运用监管问询、补充披露、停牌冷却、监管公开、媒体解读等多项措施,发挥监管协作机制的作用。

五、结语

上市公司价值信息有效传递和信息披露以及资本市场有效性之间存在内在联系,上市公司内部价值信息通过信息披露方式,传递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市场价格通过价格作用机制反映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市场有效性。市场有效性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信息披露制度则是实现市场有效性的有力保障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监管过程中,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应得到足够重视,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管力度和监管权限,将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有机结合,形成多层次监管体制,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主要参考文献:

[1]江滨.有效市场假说及其对资本市场的意义[J].上海金融,1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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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谢新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财会通讯,2009.7.

[4]彭世平.建立有效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J].经济问题探索,2005.11.

[5]游文丽,罗颖琳.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制度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0.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监管 银行稳健性 非线性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The Nonlinearity Impact of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on Bank Stability

――Based on Panel Threshold Model

Nie Siyue1 Li Menghua2

(1.College of Economic and Management, Shanxi University,Sshanxitaiyuan, 030006,China;2.Economics College,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Shanxi Taiyuan 030006,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mpact of capital regulation on bank stability at different levels of capital adequacy based on microeconomics data of 64 commercial banks during 2005 to 2013 by using panel threshold model developed by Hansen. Panel threshold model divide the intervals base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raw data itself, which can effectively avoid the bias of artificial division of capital adequacy level.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re is a stable single threshold effect presented i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and bank stability, and there are nonlinearity between the two variables. In additio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and stability are negatively correlated in the listed banks in the sample, regardless of the capital adequacy ratio at a high level or low leve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bank capital regulations not only exists a stable threshold, but also presents opposite direction influence. Therefore, the relevant policies should have a comprehensive consideration about whether China's commercial banks have been listed and its capital adequacy levels.

Keywords: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 Bank stability ; Nonlinearity

一、引言

20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席卷世界的国际金融危机。危机期间,大量金融机构陷入流动性短缺、资不抵债等漩涡,甚至一些行业翘楚,如雷曼兄弟宣告破产。此后危机的影响扩展到世界经济各个方面,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拖累。各国GDP增速放缓,甚至负增长,贸易额大幅下滑,致使各国不得不无休止的采取各种宽松的刺激政策,而这又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通胀,甚或滞胀。时至今日世界经济仍然不可以说已经走出这场源于金融体系的灾难。对这次金融危机的反思,使得各国学界、政界、监管机构更加关注金融稳定尤其是银行体系的稳健性。而银行机构稳定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健全有效的金融监管,其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一直是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此外目前我国银行业逐步放开,面临竞争力强大的各国外资银行,而且目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迫使我国银行业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上不断探索创新,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资产交易链条日益延长,这无疑有助于开拓银行经营业务,拓阔盈利渠道,但与此同时各种创新虽然有效转移或者分散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而却无法消除风险,因此要维持银行机构经营的稳健性,有效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显得越发重要。

1996年我国正式成为以资本充足为监管核心的《巴塞尔协议》成员国,2003年成立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框架。此后,伴随《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重要性从未削弱,尤其是在经历了本次金融危机的重创后, 2010年9月正式颁发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I》中更加提高了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巴III中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的最低总资本充足率指标仍为之前的8%不变,但将一级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要求从之前的4%提升至6%,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标准也从之前的2%提升到4.5%,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防范和抵御风险。在这一全球高度一致加强银行稳健性的共识下,为尽快落实《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我国的实行,我国银监会在2012 年6 月正式颁发《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其中一些监管标准甚至高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要求,比如规定我国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巴塞尔Ⅲ要求的4.5%上调到5%,而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则保持6%和8%不变,杠杆率也从巴塞尔Ⅲ规定的3%提高到4%。但从已有国内外的研究文献来看,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能否有效约束银行风险,从而保持银行稳健,各国学者并未取得共识(Blum(1999);Godlewski(2004))。而且探讨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文献基本是在线性框架下展开,对二者的非线性关系探讨甚少,而其中关于我国银行业的研究就更少。事实上,目前我国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说明银行业在支持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占有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因此银行是否保持稳健对经济发展而言,毋庸置疑是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正如刘骏民和季益烽(2013)所指出的:我国经济增长维持30多年不间断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受到类似危及银行稳健性的“挤兑”等金融动荡的打扰。美国07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引发了一轮全球加强金融监管的热潮,其中一项重要的指标就是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再次提及,而且我国也已经开始落地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本国银行业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可能有的反应,尤其是在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之间,这种反应是否存在差别,这直接关系到我国银行业的稳定。

本文借鉴Beck, Demirgü Kunt & Levine(2010)构建的银行稳健性性指标z-score作为银行稳健性的测度指标,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变量,实证分析了我国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中资本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非线性关系。主要结论为:(1)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资本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单一门槛效应。(2)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样本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但相关系数呈现非线性特征。(3)我国非上市银行样本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

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与分析,第五部分为主要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

有关金融稳定(包括银行体系)问题的理论分析,目前学界广泛认可的是美国著名经济学家Minsky(1963)年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之后的数十年间,Minsky撰写了一系列论著,深入分析美国1929-1933的经济大危机,不断丰富完善这一理论假说,最终形成今天被大量文献引用的“金融不稳定理论”Minsky(1992)。他从企业角度全面系统研究了“不稳定假说”,认为不稳定性主要来源于借款企业的高负债经营。在一个经济周期中,当经济处于平稳上升期,公司更多选择较为谨慎的债务融资――即保值性融资;经济渐入繁荣,公司则倾向于投资周期长,高风险的投机性融资甚或庞兹融资,银行在乐观的心理预期下倾向于贷出款项,一旦有任何妨碍贷款资源流向生产企业的冲击,都可能带来流动性不足问题抑或出现资不抵债,并很快蔓延至银行等金融机构,使其脆弱性迅速攀升。资本充足率可以综合反映银行的市场风险及信贷风险,因此一直是银行机构监管的核心指标。但是,已有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性影响的研究文献中,国内外学者、经济学家不论在理论分析还是实证研究中均未取得一致结论。

理论研究方面:主张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是Furlong & Keeley(1989)的 “在险资本效应假说”,同时存在相反的理论,比如Kahane(1977)及Kim & Santomero(1988)以“预期收入理论假说”为基础的理论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会同时降低银行的预期收入,为了弥补预期收入下降,银行倾向提高高风险资产占比,因此高资本充足率,会增加银行风险,降低银行稳健性。实证研究方面:支持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观点有:Keeley & Furlong(1990)构建期权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有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性;Barth, Caprio Jr & Levine(2004)分析了107个国家3000多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经营绩效及脆弱性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经营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的不良贷款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可以有效提升银行经营稳健性;Pasiouras, Tanna & Zopounidis(2009)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实证分析了74个国家615家商业银行2000-2004年的2853个观察值,结果表明,较高的资本充足要求,将会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效率;Francis & Osborne(2012)和Gander(2013)认为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及风险水平均产生影响,资本越是充足,银行盈利能力则越强,越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定;Ben Bouheni, Ben Ameur & Idi Cheffouet al(2014)采用GMM估计方法分析了2005-2011年间欧洲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结果显示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相关;国内学者潘佐郑(2013)通过对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的实证分析,得出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对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整体起正向影响,有利于银行稳健性;钟永红(2014)运用我国15家主要商业银行2005年-2012年核心资本充足率及相关变量数据构建动态模型,分析结果支持了高的资本本充足水平有利于银行的稳健性。反对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有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的观点有:Blum(1999)在动态分析框架下,探讨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风险的关系,得出当股权筹资成本过高时,增加资本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增加风险,此时,为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银行倾向与从事高风险投资以增加当期收入,从而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非但不能提升商业银行效率,而且还将增加银行资本风险。吴俊、康继军和张宗益(2008)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与风险行为,结果证明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变动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当银行提高资本占比时,会同时提升高风险资产占比,因此仅仅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并不能起到完全降低银行资产风险的作用。耿同劲(2012)指出,高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的条件下反而会增加了银行的不稳定性,比如房价的不规律波动。杨熠和林仁文(2013)构建银行股票的超额收益率模型实证分析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风险关系,结果显示当利率上升会使银行收益增加时,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可能会增加银行的风险。因此若仅追求过高的资本充足率,反而会增加银行风险,从而降低银行业稳定性。

此外,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行稳定性影响的文献中还存在中间观点。Jacques & Nigro(1997)通过运用3SLS模型,实证分析了银行风险、资本充足监管、证券投资组合风险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在资本充足的银行中,资本充足标准的提升对银行风险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在资本不足的银行中,二者之间几乎不存在这种负向关系。Laeven & Levine(2009)通过实证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业稳定之间的关系依赖于银行自身股权结构的安排。不同股权结构安排下,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呈现或正向、或负向的关系。方意、赵胜民和谢晓闻(2012)在借鉴De Nicoló, Dell Ariccia & Laevenet al(2010)模型的基础上,运用我国72家银行2003-2010年的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的银行风险承担。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风险转嫁效应影响呈现非线性特征。Klomp & De Haan(2012)对2002-2008年间21个OECD国家200个银行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对银行稳健性是否有影响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风险水平,高风险银行才会收到资本充足监管的影响。Barth, Lin & Maet al(2013)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只有那些存在独立监管机构的国家,更严厉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才表现出微弱的正相关。

总结国内外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研究文献,我们发现在相关的理论及实证分析中,学者们均未得出一致结论。部分学者主张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存在正向关系,也有学者认为二者之间是负向关系,还有一些学者主张二者关系依赖于其他条件,比如银行的股权结构,可见已有研究大多只关注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单一影响,学者们的研究基本都是在线性分析框架下展开,以期得到一个二者之间固定明确的影响关系,对二者之间非线性的分析较少,使得研究结论的适用范围收缩,且不具有动态变化性。而关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研究,对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非线性关系的探讨尚未深入展开。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二元论断,本文通过门槛自抽样检验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呈现非线性特征,继而采用面板门槛回归的估计方法探讨这一非线性影响的具体内容。此外本文将我国商业银行分为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考察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是否会因银行上市与否而存在差异。

三、研究设计及数据说明

(一)研究设计

为深入研究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本文借鉴Hansen(1999),Hansen(2000)提出的面板门槛回归计量方法,将资本充足率监管设定为门槛变量来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整体、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中,监管水平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及差异。

单一门槛模型基本设定如下:

(1)

其中,i代表银行个体,t代表年份。 为门槛变量, 为门槛值, 为指示函数,相应的条件满足则取值为1,否则为0, 和 为被解释变量与解释变量, 表示银行个体的未观测到的特征, 服从均值为0,方差为 的独立同分布,即 i.i.d ,N(0, )。 、 及 为待估参数。

对式(1)的估计需要预先去除个体效应 ,一般采用去除组内平均值的方法,对式(1)取组内平均:

上述估计过程中hansen(2000)将每一观测值作为可能的门槛值,将满足式(6)的观测值确立为门槛值,但其是否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检验。检验的原假设是存在门槛值,表达式为: ,相应的备择假设是不存在门槛值,表达式为: 。

但事实上,原假设 下,相当于对式(1)施加线性约束 ,所以不存在唯一的 值使式(1)成立,也就是说无法识别出门槛值 。此时由于未知参数的存在,使得传统检验统计量服从的是非标准分布,完全不同于卡方分布。由于分布依赖于样本的矩,所以临界值无法查表获得。Hansen(2000)建议采用“自抽样法”(Boostrap)模拟似然比检验的渐进分布。设 为不存在门槛效应的残差平方和加总, 为存在门槛效应的残差平方和加总,则似然比检验基于如下统计量:

为残差方差, 。当确认存在门槛效应时,还需进一步对 进行检验,以确定门槛值的置信区间。对于原假设,似然比统计量为:

值得注意的是,LR统计量的渐进分布同样是高度非标准的,Hansen指出确定 置信区间的最佳方法是运用LR统计量构造“非拒绝域”,如果 足够大,就可以拒绝原假设。而且他还给出不同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的计算公式: ,据此,我们可计算出在10%、5%、1%显著性水平下临界值分别为5.94、7.35和10.59。当 ,不能拒绝原假设。

以上详细介绍了仅存在一个门槛的模型设定,当存在多个门槛时,需要重复上述过程进行多门槛检验,以最终确定门槛个数。

本文借鉴Hansen的门槛方法,构建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门槛回归方程:

其中,下标i、t分别表示第i个银行个体和第t年, 表示银行个体未观测到的效应, 为误差项。 为银行稳健性的变量,是回归方程的被解释变量, 为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充足性监管的变量。 为其他影响银行稳健性的控制变量,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银行业市场结构、银行个体特征。

(二)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1. 被解释变量

本文实证分析中被解释变量为银行稳健性,它反映了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与稳健性。本文借鉴Beck, Demirgü Kunt & Levine(2010)的方法,引入 来测度银行稳健性。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 为银行资产收益率, 为银行资本资产比, 为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本文由3年移动平均来计算,同时为了尽可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样本信息,减少数据的损失,文中对样本期内第一年及最后一年的 均采用2年移动平均。具体来说,2005年的标准差采用2005和2006两年的移动平均;2013的标准差采用2012和2013两年的移动平均。

2. 门槛变量

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监管为主要解释变量,其变量为资本充足率。从各国监管理论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学者们关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观点存在较大分歧。其中两种典型的观点是Furlong & Keeley(1989)提出的“在险资本效应假说”和Kahane(1977)主张的“预期收入理论假说”。前者认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能够降低银行风险,保持银行稳健性;后者主张资本充足率监管将提高银行风险,降低银行稳健性。近年来,一些学者开始主张二者之间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本文设定资本充足率为门槛变量,来分别考察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之间是否均存在非线性影响。

3. 控制变量

(1)银行规模

本文采用银行资产对数值lnasset银行规模,学界对银行规模与其脆弱性之间的关系并无共识。学者Delis(2011)采用18000家银行2003-2008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认为银行规模与脆弱性呈负向相关关系,这主要是由于规模增大,可使投资越发分散,从而降低银行风险。而Aikman, Haldane & Nelson(2013)提出银行规模越大,风险管理技术越高,然而这也不过只会使风险转移而不会消失,相反会使风险累加,且伴随规模的扩张,委托问题会出现,从而增加银行风险,冲击稳定性。

(2)银行集中度

银行集中度 是衡量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度量指标,通过计算银行体系最大的前几个银行资产额占整个体系资产额的比例来反映银行体系的集中度,该比例越高,表示银行业集中度越高。最初这一指标选用最大的前三个银行资产额占比来计算,但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主导支配地位,本文选取最大的前四个银行资产额占比来反映集中度,即 。

(3)经济增长率

为了解宏观经济环境对银行脆弱性的影响,文中选取经济增长率 指标作为变量。学者Schularick & Taylor(2009)认为宽松的宏观经济下,伴随经济景气上升,形成乐观预期,各银行均有扩张信贷的冲动,从而为银行稳健性性埋下隐患。

(4)流动资产占比

流动资产占比是衡量银行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指标,Diamond & Dybvig(1983)在其经典D-D模型指出银行“借短贷长”的经营模式经常使银行陷于“挤兑式”平衡,并进一步认为银行这种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负债管理和储户对流动性需求的非确定性使其天然具有脆弱性,不利于银行的稳定。但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结论,认为: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增强不仅难以增加银行稳健性性,在危机时期可能会降低银行稳健性性。因此,已有文献中,有关资产流动性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并未取得一致认识。

(5)非利息收入占比

本文引入非利息收入占比即利息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来反映银行的业务结构特征,银行的业务结构综合反映了银行各项业务的风险与收益,对银行稳健性有重要影响。此外,业务结构还反映了银行拓展收入来源的能力。

(6)净息差

净息差,即银行的净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除以银行生息资产,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净息差水平及其变动是衡量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盈利能力及收益安全性的重要指标,因此,净息差对银行稳健性有重要影响。

(7) 增长率

Altunbas, Gambacorta & Marques-Ibanez(2010)的研究中指出货币政策对银行风险有显著影响,本文引入货币供应量增长率作为货币政策的变量,该指标的高低反映货币政策的松紧,高的 增长率表示货币政策较为宽松,而低的 增长率则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

本文选取2005-2013年我国64家商业银行的平行面板数据,其中上市银行均为境内A股上市,我国商业银行比如徽商银行选择在香港上市,本文样本中未纳入港股上市的商业银行,主要是考虑到其上市时间较短,且数量较少,所受到的监管政策存在一些差别。本文研究样本包括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上市银行及广发银行、杭州银行等非上市银行。文中使用的银行数据来源于Bankscope数据库、银行年报及Wind数据库,其他变量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各年统计年鉴及ccer数据库。文中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如表1:

各变量描述统计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确定门槛个数

借鉴Hansen(1999)的做法,对以上模型进行最小二乘估计,并分别假设存在1、2和3个门槛值,表2报告了其对应的F统计量和通过自抽样得到的P值。表2显示,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相应的自抽样P值为0.000,而双重门槛及三重门槛效应未通过检验,自抽样P值分别为0.143和0.177。因此本文基于单一门槛模型进行分析。

表3报告了对应1、2和3个门槛值的95%的置信区间,单一门槛模型对应的置信区间较窄,证明单一门槛模型划分的区间是合理的。因此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存在门槛效应,二者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存在非线性影响。

门槛参数估计值其实就是似然比检验统计量LR为零时对应的 取值,图1显示,当 取值为12.8时满足LR为零,因此12.8为单一门槛估计值,其95%的置信区间由LR值小于5%显著水平对应临界值7.35(图1中的虚线)的 构成的区间。

图1 门槛估计值及置信区间

本文进一步考察了门槛效应在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中是否同时存在,表4和表6分别报告了48家非上市银行与16家上市银行中门槛自抽样检验结果,我们发现非上市银行中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见表3),相应的自抽样P值为0.000,而且在其对应的95%的置信区间较窄(见表4),说明单一门槛模型划分的区间合理。因此在我国非上市银行中存在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门槛效应。同时我们也发现上市银行中单一门槛效应的F统计值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上均为通过检验,但10%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见表6)。因此在我国上市银行中也存在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稳健性之间的门槛效应。

(二)估计结果与分析

模型参数估计、同方差设定下的t值( )及异方差设定下的t值( )列示与表7。

1. 门槛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分析

以上确定门槛数目及其置信区间的分析显示: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根据估计出的门槛值我们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区分为高水平和低水平两种状态。表7显示,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这说明不论银行资本充足与否,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加强均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呈现非线性特征,即存在门槛效应。在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在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偏小。这说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会因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这种关系是动态变化的,而不是固定不变,这与李勇和王满仓(2012)的结论是一致的。

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我国非上市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监管,会刺激银行增加高风险资产以弥补预期收益的减少,从而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使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而非上市银行不存在上市银行中的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严重偏离,内部人控制问题较少发生,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的提高会迫使银行的投资决策更加谨慎,从而有效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稳健性,该结果与Laeven & Levine(2009)的研究类似。

估计结果还表明,相对资本充足,资本不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负向影响更大。这表明,即使银行意识到其资本水平已接近监管标准,即将受到干预,但对监管压力的反应仍不充分。可能的原因有,一是资本不足的银行相对资本充足银行有更强的风险意愿,不排除“以小博大”的赌徒心理,从而更易实施较大的风险行为;二是目前我国的监管措施的实施可能存在滞后,从而使得监管效果差强人意;三是监管干预对银行经营成本的提升未达到银行预期。这一结果有一定的政策启示: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执行的滞后及干预对银行成本影响的大小,监管要起到防患于未然。

2. 控制变量的估计结果与分析

(1)宏观经济环境及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表7中,经济增长率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相关,说明经济景气期,有利于维持银行稳健性运行,而经济环境恶化时,银行风险也逐渐凸显,对银行稳健性带来冲击。进一步分析,相对于非上市银行,上市银行中经济增长对银行稳健性的正向影响更大。这表明我国商业银行行为具有顺周期特征。银行业集中度与银行稳健性呈现负相关,实证结果支持了“集中脆弱论”。这主要是由于银行集中虽然能够带来垄断收益,但同时集中也提高了利率,这增加了借款人的逆向选择概率,使银行资产质量恶化,对银行稳健性带来不利冲击。这一结果与Soedarmono, Machrouh & Tarazi(2013)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表7还显示,相比非上市银行,上市银行的稳定受银行业集中度影响更大,这可能是由于上市银行的投融资渠道更加广泛,监管难度增加,从而使得其更容易采取高风险行为以博得增加收入的机会,以攫取垄断利益。此外, 增长率与银行稳健性呈负相关,表明 的高增长,即宽松货币政策下,刺激银行过多的风险行为,会给银行稳健性带来冲击,这一结论与张筱峰、王健康和陶金(2008)的结论一致。这主要是由于快速增长的货币供应刺激资产价格迅速上涨,使得经济中泡沫成分增加,当这种增长速度一旦无法维持,资产价格的上涨就会终止,甚至下跌,从而对银行稳健性造成冲击。该实证结果的政策含义如下:相关政策应保持货币供应量的平稳增长,以降低其对银行稳健性的负面影响;而且应鼓励银行业加强竞争以降低行业集中度,从而削弱其对银行稳健性的负面影响;而且应加强对上市银行的监管,以避免其不当运用自身优势获取超额收益。

(2) 银行个体特征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

回归结果显示我国银行存贷比、资产规模及流动性资产占比对其稳定性的影响不显著。净息差与银行稳健性存在负相关,而非利息收入占比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显著正相关,这表明银行业务的持续创新不断优化了要素资源的优化组合,而且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从而成为维持银行安全的重要途径。该结果与石睿(2011),HORNE(1985)的研究结论一致。本文的门槛模型未引入滞后期,可能会引发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为了对上述结论的稳健性进行检验,文章引入虚拟变量,以高于各组门槛值作为虚拟变量的设定标准,同时考虑加入银行稳健性的滞后一期构建动态面板估计模型:

估计结果列示于表8。表8显示,扰动项差分序列二阶自相关的Abond检验及工具变量过度识别问题的Sargan检验均满足,表明本文的动态GMM估计算法合理可用,资本充足率及其与虚拟变量的乘积项对银行稳健性均有显著影响,表明以门槛值为分界线,三组样本中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稳健性均存在非线性的关系。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分组中,不论银行资本充足与否,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加强均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但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非上市银分组行中,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相反,具体来说,在资本充足水平较低时,加强监管会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资本充足水平较高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以上研究结果支持了本文结论: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表明前文的实证结果较为稳健。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在综述国内外理论及实证文献的基础上,采用我国2005-2013年64家商业银行的微观数据,运用Hansen发展的面板门槛模型,研究了不同资本充足水平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面板门槛模型基于数据本身特点内生划分区间,从而有效避免了人为划分资本充足水平的偏误。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我国,所有银行、上市银行及非上市银行三类样本分组中均存在单一门槛效应。在所有银行与上市银行样本中,不论资本充足率位于高水平还是低水平,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均呈现负相关,但相关系数呈现非线性特征。具体来看,在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压力的提升对银行稳健性的冲击较大;而在高水平的资本充足状态下,加强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偏小,这表明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的影响会因银行资本充足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我国非上市银行样本中,资本充足率监管与银行稳健性的关系不仅存在门槛特征,而且在高、低两种资本充足状态下,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稳健性影响的方向不同。在资本较不充足时,加强监管,会刺激银行增加高风险资产以弥补预期收益的减少,从而对银行稳健性带来负向影响。而在资本较为充足时,监管压力与银行稳健性呈现正向关系,这主要是由于高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将使银行自有资本承担损失,而非上市银行不存在上市银行中的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严重偏离,内部人控制问题较少发生,因此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的提高会迫使银行的投资决策更加谨慎,从而有效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稳健性。

基于以上结论,我们认为在制定银行稳健性政策时值得考虑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在我国上市银行与非上市银行中,银行稳健性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响应存在差异,因此政策可避免出现“一刀切”,可以针对银行是否上市制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否则一味的提高或降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不仅难以银行稳健性,而且可能带来冲击。第二,针对非上市银行,在不同的资本充足水平下,银行稳健性对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存在两种相反的响应,因此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了解其已有的资本充足水平的高低,以防政策效果与预期偏离。第三,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引导和监督,积极建立类似宏观审慎监管、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等常规监管制度,全方位地促进银行稳健性,积极关注杠杆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第四,在鼓励商业银行进行各项创新提升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对其杠杆率及各项表外业务进行合理的引导与限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并要重点关注其资本充足率水平。第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银行经营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从而强化其加强资本充足水平的动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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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媒介资本 境外公司 法律监管

一、对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进行法律监管的释义

1、中国语境下对媒介资本的解读

当前,业界一般认为,“媒介资本指的是媒体经营性资产,包括和新闻业有关的广告、发行、印刷、信息、出版等产业的投入与纯量资产,也包括媒体非新闻业的产业部分”。①长期以来,受经济体制的影响,对媒介资本的认识被限定在狭小的范围内,仅指由国家媒体经营管理的资本。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业界对媒介资本的认识逐步深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对媒介资本效能的认识由强化其政治效能到释放经济效能转变、

变化二:对媒介资本产权属性的认识由国家专有向多元持有转变、

变化三:对媒介资本经营方式的认识由事业化运营向公司化运营转变、

综上,媒介资本具有增值性、运动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的特征,其概念外延也随改革的推进被不断拓展。

2、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的形态及层次

本文探讨的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是指境内媒介资本持有的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以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形式向境外投资,境内媒介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或是独自设立子公司,或是与境外合作者成立控制子公司,或是控股收购境外公司或者参股境外公司。媒介资本在境外以离岸公司的组织形态进行经营。以资本和产业为纽带,境内投资者与境外离岸公司呈现出以下运营层次:第一层次,境内中央一级媒介公司或者集团出资成立境外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资设立子子公司;第二层次,境内中央一级媒介公司或集团境内所属的境内子公司出资设立境外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资设立子子公司;第三层次境内中央一级媒介公司或集团境内所属的境内子公司的子公司在境外出资设立子公司,此境外子公司再出资设立子子公司。

3、对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进行法律监管的内容

对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进行法律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产权的管理,一是要对产权界定清楚;二是要对产权进行保护。对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进行法律监管的具体内容可以分解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境外媒介离岸公司的登记管理,其中包括对公司本身的登记以及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国有产权变动、交易登记管理等。其二,对境外媒介离岸公司的人员进行监管,避免其营私舞弊。其三,对境外媒介离岸公司财务进行监督,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其四,对境外媒介离岸公司的业务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其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法律监管的现实困境

1、监管制度缺失与跨国法律适用的问题并存

从立法效力层面看,迄今为止,我们还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是针对媒介领域的,已有的也大多是部门规章或条例。从立法的内容看,对媒介资本境外公司化运营的监管制度缺失,首先,宏观层面立法不完善,其中包括境外媒介离岸公司监管主体制度、境外国有资产投资产权登记制度、境外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等制度构建目前还处于立法探索阶段。其次,媒介行业市场自律法律制度不完善。再次,微观层面立法不完善,其中媒介组织形态立法不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问题。

境外媒介公司除接受国内法律的监管外,还要接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跨国法律适用的问题显现。其中以规避驻在国法律适用和驻在国法律不明引发的风险系数最高。比如,“某些境内投资单位为了短期效益,规避驻在国的法律,将境外国有离岸公司注册在个人的名下,国有产权在该个人死后可能由其子孙继承,或者由驻在国政府没收”。②境外离岸公司监管面临困境。

2、“行政整合”管理模式的过渡性限制

“当前我国媒介集团在改革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行政整合”管理模式,这是一种以政府为主体、通过行政方式进行媒介重组的管理模式,政府主管局(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局)与媒介产业集团(报业集团、广播电视集团)合署办公,管理职能相对分工。”③此种管理模式是将事业和企业的管理融合的过渡性选择,改革者的出发点是发挥事业与企业两种管理方式的各自优点,但事实并非如此,企业管理的规则是“资本多数决定”,事业管理的规则是行政权利,两种制度嫁接后产生了冲突,相互抵消,陷入了管理的悖论。受国情影响,事实上行政权力在媒介集团中占据主导作用,并且这种影响通过组织层次直接渗透到境外的离岸公司,市场监管法律则难以发挥效力。

3、多级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并存

从境内的媒介母公司到境外的子公司再到子子公司,媒介资本的运营的组织层次较多,经理人的层次也对应增多,与此同时经理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产生的概率加大,多级使得法律监管的链条增加,难度加大。此外境外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媒介离岸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重大事项的决策缺乏民主透明,法律监管失效。

4、资本准入限制与舆论导向偏差的问题

对境外媒介离岸公司进行法律监管的目标是实现经济利益和舆论导向的双赢,但是经济利益和舆论导向不总是统一的,驻在国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限制境外资本对舆论的导向:一是,资本准入和增量控制,即驻在国在境外媒介资本入境以及持有比例方面设定法律限制,使资本多数掌控在本国所有者手中。二是,设置媒介“黄金股”,政府持有上述股份,掌控驻在国舆论导向。上述情况使得“资本多数决定”受到限制,舆论导向可能出现偏差。

三、突破现实困境实现法律监管的建议

1、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境外离岸媒介公司法律监管体制

首先,建议研究制定专门的“媒介法”,专门法首先应当对媒介公司的性质,媒介组织架构,媒介管理以及媒介从业人员职业规范等内容进行规定,其次还应当明确的内容有,哪些资本可以用于境外投资、投资的范围、投资的程序以及撤资的规定等。

其次,建议完善《国有资产法》中关于媒介国有产权监管的内容,目前对国有资产已经形成了,出资人――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授权运营机构――监管公司的监管模式,对于境外媒介国有经营性资产是否需要纳入原有的监管体系,还是设计新的监管体系,对境外媒介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交易、投资进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尽快论证,并进行立法完善。

第三,完善媒介行业法律法规,并注意参照执行国际化的行业标准。

2、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构建横向、纵向相互支撑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

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构建有效的公司内部监督制度是法律监管实现的突破口。其中产权的监管和控制权的配置又是解决公司治理,构建内部监督制度的核心问题。

围绕上述核心问题,笔者建议对境外离岸媒介公司的纵向监管制度构建如下:成立境外区域管理公司,通过区域管理公司强化集团公司对境外子公司的监管,其监管框架为境内集团总公司―境外区域管理公司―境外全资、控股公司―基层公司。此种架构可以将分散的监控力通过区域管理公司进行集中,解决境外离岸公司监管链条过长,监控力分散的问题。

对境外离岸媒介公司的横向监管制度构建应当把握三个基本点。第一是,建立现代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首先,改变行政权力决定的用人制度,按照现代公司的运行规则来决定经理人的去留,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其次,建立长期有效的激励制度,比如股权激励制度,即对公司的经理人实施包括期股、股票期权、受限股票计划在内的股权激励;再次,利用驻在国法律对公司员工进行本土化的劳动法律管理。第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不仅仅是为媒介的资金流动做记录,而是研究思考从媒介的发展经营目标出发,追踪资金流向。考察经营活动中资本增值和利润增长的状况,总结运营过程中资本使用效率及方法,向媒介管理层提出财务总体报告,就资本运转提出合理建议。”④三是,完善业务管理制度。首先要明确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的范围,其次是要建立业务监管的法律审核制度,建立日常的法律事项的审核制度,还要实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日常业务法律审核制度的对接。

3、多渠道建立健全公司外部监督制度

建立国内民间机构的监督机制。“建立《媒介法》的监督执行机构,它类似于美国的FCC,主要功能在于独立于政府和媒体之外,不偏不倚地监督媒体行为,并对其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惩治,是保证媒介资本健康和媒介生态平衡的民间机构。”⑤建议此机构设立专职部门管理境外离岸公司事务。

建立驻在国公众监督制度,境外离岸公司要按照驻在国法律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对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问题及公司中期和年度报告进行及时的披露,此外还应聘请境内或境外的审计机构对境外离岸公司进行定期审计。

建立司法监督制度,“最后还要建立包括公证、审判、检查、治安在内的境外离岸公司司法监督机制,公证机关可以提高境外国有资产在运营和流转过程中的安全系数,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查处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活动,预防侵吞国有资产的经济犯罪,逐步形成有效的立体司法监督网”。⑥

4、研究利用驻在国法律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

建议境内媒介公司建立国外法律查明制度,在设立境外离岸公司之前进行充分的国内外法律论证。尤其对驻在国限制境外资本投资媒介的法律法规一定调查清楚,对具有上述规定的国家,可以通过控股当地内资公司,再由当地内资公司控股媒介公司的间接的方法避开驻在国法律的雷区,充分利用“资本多数决定”的原则来引导舆论,使资本为舆论导向所用,不能被舆论导向所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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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资产价格;金融危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微观调控。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们再次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但是,金融危机往往更大程度上是资产价格非理性波动引发的,而并非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所引起。然而,传统金融监管的重点是金融机构行业准入、持续经营和行业退出的合规性监管,防范的是金融市场交易一方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即目标是平衡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的力量以达到均势和公平。但诸如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交易双方的非理性交易结果,需要的是对市场交易双方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矫正。金融危机往往源于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资产价格泡沫研究所提出的对策往往寄希望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然而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和微观调控措施更能节约调控成本。因而,我们有必要结合金融资产价格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和监管内容、监管方式。

传统监管理论主要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出于金融市场交易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垄断等所形成的市场不公平交易及不能反映真实交易信息的价格,没有系统提出对市场非理性交易价格的监管,即实际应是对交易双方的监管,对非违规行为的监管,或对个体和集体非理性交易行为的监管,也没有系统提出针对这种情形监管者能够采取的适当策略选择集。而我们认为,金融市场交易价格的判断基于预期,即便在充分信息条件下,交易的主观性也很高,主观判断受到太多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情绪的影响,很难做到理想的理性承担,因而金融市场的过度预期(包括过度乐观、过度悲观预期)条件下的非理性交易行为是导致金融市场波动的重要原因,也往往会因此通过传导效应导致实体经济受到影响和更大范围的经济秩序不稳。这种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并不是传统金融监管和调控的对象,但是其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威胁是现实的,并且通过具有时质性的宏观调控措施予以较高的成本。因此,我们认为,应使金融资产价格监管成为金融监管机构新的重要监管内容,并研究相应的具体监管方式,通过微观调控措施减少对宏观经济的影响,降低调控成本。

一、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金融危机与市场失灵。

从 20 世纪 30 年代世界经济、金融危机到 2007 年起始于美国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从 17 世纪荷兰郁金香事件到最近的次贷危机,每次的金融、经济危机都存在资产价格波动和价格泡沫因素的影响。尤其是信用经济条件下,资产价格泡沫与资产抵押信用相结合,从而使资产价格泡沫与信用和金融体系联系在一起。因而,资产价格泡沫问题也成为众多金融学者、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对于金融资产价格及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资产价格产生机理,一般认为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市场的一种常态。最初的研究认为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于投资者的理性预期与投机行为(diba &grossman,1988;de long,1990)。比如,当部分资产供给弹性有限时,其供给将有可能在特定时期出现短缺,在理性预期驱使下其价格可能出现泡沫性上涨,甚至高于其替代资产价格(blanchard &fisher,1998);理性预期相关的资产价格泡沫也可以用市场投资者的数量和投资者生命预期进行解释,如具有无限市场投资者和有限投资者生命预期条件下,资产价格存在理性泡沫的可能性(tirole,1985;weil,1989)。但是,我们发现理性泡沫的概念更多地是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因为其对许多现象缺乏解释且实践中较难检验基础价格与价格泡沫的差异。非理性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则从新的视角考察资产价格泡沫产生的机理。

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可能源于投资者对于社会热点投资预期收益的过度乐观情绪及其相互影响、激励(summers,1986;shiller,1990);也可能源于噪声交易者对投资收益预期的过高估计(de long & shleifer,1991);或者源于投资交易者“买涨不买跌、卖跌不卖涨”的资本市场价格正向反应交易特征(de longj.b.,shleifer a.,summers l.h. & waldmann r.j.,1990;joness.,lee d. & weis e.,1999);或者源于“从众”交易决策所导致的价格波动(topol,1991;lux,1995);或者源于投资者对于收益预期过度乐观的传递作用(scheinkman & xiong,2003)。从信息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角度也可以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产生做出解释(allen & gorton,1993;hong & stein,2003)。另外,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兴起的系统论、非线性科学与复杂性科学为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视角,许多学者开始从协同论、突变论等角度分析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frankel & froot,1986;brock & hommes,1998;carl chiarella,roberto dieci & laura gardini,2006)。

通过上述关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问题研究的认识,我们发现,尽管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产生机理的解释存在差异,但上述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理论均认为在金融市场运行过程中,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是一种常态,在不违反现有交易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会产生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即现有交易规则并不能有效防范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这也从一个侧面解释了尽管自 20 世纪 30 年代金融危机以来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曾间断,但是金融危机仍然呈现周期性的现实。只要资产价格泡沫产生与消失的演化过程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之内,就不会引起金融、经济大范围的波动;但是,一旦资产价格泡沫得到较长时期和较大程度的积累被大幅度地放大,并且不能或没有得到有序释放,而是通过短时期、突发性的方式破灭,则会引起较大范围和较大程度的波动。而且由于资产价格泡沫的产生与破灭无论源于理论或是非理性因素,都是金融市场自身运行的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在没有交易者违规条件下金融市场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市场在控制泡沫产生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恰恰是金融监管介入的原因。

许多研究也提出了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措施,但是,目前所提出的这些应对措施多倾向于运用货币政策手段进行治理,尚未见到明确、系统通过金融监管方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

二、金融监管与金融资产价格监管。

金融监管和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传统上对于金融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侧重于对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督管制。对于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主要关注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和监管方式,最早涉及金融监管领域的概念是“最后贷款人”(thomton herry,1802),强调通过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的干预以避免挤兑和金融机构链式危机的发生而给经济造成大的影响。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支撑为公共选择和市场失灵。经济周期会引发信用危机,从而暴露出金融的脆弱性特征(h. minsky,1985;kindleberger,1985);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中介职能也是其脆弱性的根源(friedman & schwartz,1986;di-amond & rajian,2001);另外,危机还有在金融中介机构之间传递的特点(cagan,1965;kaufman,1996)。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有必要通过金融监管以弥补市场失灵(fisher,1933;stiglitz,1981;varian,1996)。并且金融监管的介入在实践上发挥了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anna schwartz,1988;zentanakajima & hiroo taguchi,1995)。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观点同样应用到了金融监管的理论分析领域,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成为需要进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原因,从而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diamond & dybvigr,1983;stigliztz & weniss,1981;walsh,1995)。基于信息与博弈理论的分析强调需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以提高信息对称性,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部分内容当中所分析的那样,许多情况下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和泡沫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在信息方面的金融机构或投资者违规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针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或泡沫的金融监管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而是将会具有更加广泛的职能。

尽管目前的许多研究在分析了金融监管介入金融交易过程的必要性之后赋予金融监管一些具体的职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均针对在信息披露、市场准入、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交易准则、交易范围和交易规模等方面违规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违规的交易行为,尚未见到明确提出通过金融监管直接应对理性和非理性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及价格泡沫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我们认为,传统金融监管关注违规监管,而完全非违规的理性与非理性价格泡沫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的结果,尽管存在市场失灵,但涉及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和市场价格的干预。这种监管没有较为明确地列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然而其危害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历次金融危机和现代经济安全最大的威胁。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表现出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中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是金融乃至实体经济在内整体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此,扩展原有金融监管的主要职能,实施针对金融资产价格的金融监管应成为金融监管变革的一个方向,并应明确列入金融监管范围、详细具体措施。

三、经济调控成本与微观经济调控机制。

除了金融监管以外,通过货币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是政府在金融市场领域发挥干预职能的主要方式,在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领域里,传统理论与实践都倾向于通过货币政策调控的方式进行。但是,我们认为,货币政策在应对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方面缺乏针对性和及时性,从而会贻误调控时机、增加调控的负面效应、提高调控成本;而通过金融监管的形式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波动对金融、经济安全带来的影响会更加及时、有针对性和减少调控成本,因而有必要赋予金融监管以新的、更强的金融资产价格监管职责。

根据传统意义上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认识,只有资产价格大幅度和大范围偏离价格基础才能被认为存在资产价格泡沫。金融资产价格泡沫传统治理模式往往在资产价格泡沫已经形成或其形成的趋势已经非常明确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且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采取提高利率、提高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发行债券等具体措施减少流动性。但是,货币政策措施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却缺乏及时性和针对性。一方面,实施货币政策的时机往往已经有较为明显的泡沫显现,错过了初期治理的时机,并且货币政策效果的显现也存在时滞,这都将会提高现实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另一方面,应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的紧缩性货币政策不仅影响资产价格,其覆盖面将远远超出政策目标范围,使得产业资金需求、创新资金需求都受到相应影响,波及较大范围正常运行的资金链,产生较大的治理政策副作用,增加了宏观经济的治理难度。根据我们的分析,在治理金融资产价格泡沫问题方面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的职能责任,以金融监管的模式对金融资产价格泡沫进行微观调控则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具有及时性和针对性的优势;通过建立对于股票、基金、债券、房地产等核心和主要金融、融资抵押物、金融相关资产价格监管体系,形成资产价格泡沫预警系统,及时预测资产价格泡沫的发生,根据泡沫发生程度、范围和趋势、发展速度做出分级预警(比如以绿、黄、橙、红等颜色由低至高进行程度预警),并采取不同的市场干预措施(比如风险提示、市场价格警示、交易限制措施、交易参与、价格限制措施等价格干预和影响)及时化解资产价格泡沫威胁。

能够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金融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形成威胁。如果在宏观经济层面进行调控和治理,一方面,宏观经济调控措施不能在泡沫产生初期发挥效力;另一方面,在泡沫演化成为宏观经济失衡时,则已经贻误早期防范的时机,增加了经济损失和治理成本。因此,我们认为,通过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资产价格的监管和相应的微观调控机制,能够及早防范这一对宏观经济的潜在威胁,降低经济调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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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范式转变;金融危机;国际金融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87-04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环境持续动荡,发达经济体系纷纷陷入衰退境地而难以自拔。危机后人们开始对审慎监管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这种全面反思和彻底自省亟须我们运用科学的理论体系,追问制度设计的理念建构和价值选择的基本定位,甚至需要对监管的范式作出有力的回应。

一、范式:金融监管变革的深层理念

“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用语,最早于1959年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他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来,在其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大量使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范式是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共享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系列成型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一套话语体系。在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中,它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和合法性;它不表现为具体的理论本身,而是不同理论所组成的理论群内在共性的抽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认识世界,要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创造。

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思维框架,体现这种思维传统的就是范式。范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单个事实通常不能证实或一种范式。只有当出现更好的范式替代它,并成为某一学科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时,才会出现新旧范式替换的局面。范式通过对科学中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重新描述关于世界整体的图式。所以,范式的变革不是个别概念或定律的转换,而是世界观的变化。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自我否定中推进和发展的。

科学革命实质上就是范式的转化和更替。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列举了科学史上的三次重要的范式转换: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天文学中哥白尼的日心说取代托勒密体系,一次是18世纪下半叶化学领域中拉瓦锡的氧化学说取代燃素说,一次是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进一步发展了牛顿力学。

库恩的范式理论,不但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而且对说明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范式”条目中就确认了经济学也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的引入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对经济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性质而论,金融监管范式同其他实验科学领域的范式并无任何不同。在监管活动中,必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一种总的观点或框架去统摄、解释客观而零乱的风险面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正是由于运用了现有范式所包含的理论信念及其衍生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才使得监管者得以精细深入地研究金融风险的各个部分。实际上,由于监管理念的形成、选择和最终被共同接受的过程都涉及大量的人文、社会等因素,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形态中运用范式概念甚至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运用更为契合。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往往会滥用“范式”这个概念。范式不是方法,而是构成理论的方法之方法。如果对监管活动本身的逻辑结构和内涵缺乏认识,则往往不能在恰当的逻辑层次上合理地运用这个范畴。范式不同于模式,不是对所有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一种知识体系的思想逻辑的回答,尤其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基石的价值论的思考。任何学科思想体系在历史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首先在价值理论的逻辑层次形成主流的判断或规范,然后再在一般理论、分析方法中构成变革和发展。一旦某种价值理论问题的公理性基础假设得以确立,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支配学科思想的常规发展。所以,凡是不能够深入到价值论逻辑层次的思想,都不应被视作范式问题。

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呼唤监管范式的转换

引起范式转变的最切近的基础是实践的发展。在当代经济金融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中,无论是金融现象还是作为其理论表现的金融学在内容、题材、方式和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方式、应对政策甚至监管范式也都要相应改变。

1.对金融监管范式的视阈拓宽根植于对现代金融的深刻理解和对金融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大特点是,它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去探讨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不去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质的区别,千方百计去分析具体经济现象,甚至把经济问题归结为烦琐的数学公式。根据马克思的认识,社会财富增加的唯一途径就是产业资本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只有在促进产业资本扩大和效率提高的时候,才有正面的作用。而当金融资本过度挤占了生产资本的利润率和生存空间的时候,其自身的存在基础自然会受到动摇。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则会引发过度投机和金融泡沫,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范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矛盾。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释,如金融创新过度、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金融监管不力等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爆发的历次金融或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采取了金融危机的形式,此次金融危机无疑再一次暴露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诸多弊端。如果人们只是把矛头对准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是针对金融体系本身,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只有自觉地反思、检讨当代整个文化、价值系统存在的病症,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危机的本质并找出相应的、有效的对策。否则,人们关于危机谈论得越多,离开危机的真相和本质就越远。

3.对金融发展的目的和目标的重新界定呼唤新的范式引导以重构金融价值体系。在过去三十年,金融业的自我发展逐渐背离了其真实本质。在许多时候,我们是为了发展金融而发展金融,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把形式当成了内容。过度金融化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金融资产的增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脱离了实际需求。另外,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与金融监管目标也往往是矛盾的。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只能把“内在的统一性”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无法把事物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外部表现正确地归结为事物本质自身中的内在矛盾,因而难以达到对本质的真正理解和把握。这样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4.对实在论的反思要在范式层面上对金融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性把握。目前我们的监管方法主要还是科学主义的,而科学主义的实质就是实在论,其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二元论、独断论等形式。当代金融学走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演化发展路径,以至大多数金融学家都致力于把自己的研究和著述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和构建,似乎一旦没有了这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证明形式,就不足以使人信服。但现实世界往往要比这些“完美”的模型复杂得多。金融危机是经济学主客二分和数理崇拜的代价,而所有这些弯路正是由于人们追求所谓“通天塔”的确定知识所造成的。

总之,要达到对当代金融的批判性理解,停留在西方金融理论的水平上是不行的。对我们来讲,转变金融监管范式是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历史实践和逻辑演进的真实反映。只有诉诸对既有学科范式的批判性改造,建立起新的理论范式,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范式是通过思想、观念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监管活动的。正确的金融监管范式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法论支撑。同样,落后的监管范式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消极和保守的影响。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型是对现代主义赖以成立的哲学基础进行重新认识和批判,以建立一种回归现实世界的、更具开放性和生动性的新的意识形态。显然,这种转型不仅是一种停留于过去范式下的修修补补,而是它呈现出了一种根本性、整体性批判和反思的理论态度,并标志着一种人类全新的价值取向和致思模式的确立。

现有的各种监管模式(如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等)表面上针锋相对,但它们讨论的却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为它们所支持或反对的所谓监管方法都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制度化要素。而我们这里讲的监管范式的转变是对各种现有监管模式的层次上的超越,以达成更高的视野和境界。

传统的监管方式可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方式。这种方式预设了一种理想状态,通过监管行为来使监管效果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就难免简单化、机械化。结构主义方式强调技术与效率,忽视社会结构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对实践效果的影响,忽视金融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特征。而新的监管方式应当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融合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范畴体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他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人的存在方式截然不同的新的存在方式。我们也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当代范式转变的伟大意义。只要社会制度不改变,人们还将不得不继续生活在这个金融资本的逻辑中,现有的生活方式就不会有根本上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流金融学研究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修正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带来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偏差,金融学家尝试引入新的研究变量来解释金融现实。在行为经济学方法中,从个体到群体的选择,既包含着个体由于有限理性认知能力的界定,又包含着群体的社会网络复杂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政治、经济、文化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行为主义认为金融行为是通过主体的理解而社会地建构的。该方法修正了机械简单的决定论,有助于人们重新思考行为的社会性,加深了人们对金融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新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诞生,又出现了一些研究复杂系统或体系的方法,把系统与环境、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内生化,着重研究系统的无序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非线性特征。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监管范式的转型,而范式转型也符合新时期中国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正面临金融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反思监管范式的问题,推动监管思路和范式的转变。

诚然,中国的金融监管在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其先进方面,同时也要注意其根本性缺陷。基于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成长,国际金融监管界已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以全面丰富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使东西方监管文化更好地兼容。世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中国提供新的借鉴,也只有中国才有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有意义的东西。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范式转型”的新阶段,即“引领创新”的阶段。显然,这种范式转变是中国金融监管自主性的必要要求,它在根本上要求中国金融监管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竞争,进而推动中国金融监管走向世界并与之进行实质性对话。

然而,要真正实现范式转型,我们必须重新发现中国金融业,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当然,这个“重新发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监管措施,而是主张我们要有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理论洞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进而构建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关系体。为了重新发现这个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中国金融业,我们必须在相关论题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四、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路径选择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比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确定更深层更重要。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必须有效推动市场运行,并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监管政策和保护措施。无论从国际经济金融背景,还是从金融自身演变趋势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角度看,监管范式的转换都具有战略意义。

监管新范式的确立应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金融现象,全面认识金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把握时代脉搏,主动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经世致用的态度,推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转变思维方式并认真加以研究:

1.对金融本质和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转换监管范式只有真正落实到转变监管理念上才能使监管发挥其应有作用。范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批判、继承和创新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在坚持“制度―社会结构―历史”的分析框架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在采用多元的方法论的时候,一方面要广泛借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倡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价值目标。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是动态监管。新的金融监管范式不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监管模版,而是针对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即便是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根据其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结构而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对人和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加深对监管方式的行为主义理解。金融监管是调节生存状态的艺术和科学,带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价值使命。新的监管范式应以社会相关成员的共同实践为准则,只有当它成为共同接受的价值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其革命性的作用。监管应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的“适度保护”。监管者必须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要在监管者的目标中更加凸显精神目标的价值,防止市场逻辑支配整个生活方式和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要重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酿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监管者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管文化建设,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和伦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

3.加快金融体制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从整体上构筑持久的安全应对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绝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和加强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市场效率、法律环境、监管模式等全方位的改革。良好的监管政策的实施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几乎不可能有良好金融机构的存在。除了金融部门自身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等之外,未来来自更广泛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法治意识、行政干预、政策性安排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应当从政策引导的角度去研究金融的发展定位问题,如何实行业态功能管理和统合监管模式,如何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增强金融活力。

4.进一步发挥公共监督和自律约束的作用,推动协同治理机制形成。监管部门要破除对干预主义的依赖,回到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本原导向,增强金融机构的自觉意识和自愈能力,增强实质性公众参与。要改变传统行政管理中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治理模式,建立监管部门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机制,最大限(下转96页)(上接89页)度地吸引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参与监管行为的监督与检验,在平等对话、共同磋商基础上,加强彼此意向交换、信任协作,推动和谐共生的多元化治理模式的形成。要进一步发展金融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渐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从而保障监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的独立性,防止外界其他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影响,保证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依法、公开、公正实施监管职责。

监管资本论文范文第15篇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出现后,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它为缓和西方国家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原有的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70年代以来就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原有体系难以为继,也不适应经济发展状况,越来越高的社会福利开支成为各国政府财政赤字的主要原因之一。

从上海社保基金腐败大案到浙江金华用社保基金炒股案,从河南淮阳用社保基金换轿车和修建办公楼案到黑龙江阿城市把社保基金借给企业作流动资金案,从地方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用社保基金炒股案到广州市十点一八亿元基金流失案,近几年社保基金领域涌现的一个又一个大案,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基金运作不透明,法律约束力差,难以保障基金安全无恙。截至“十五”期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接到挤占挪用基金举报案件高达%件。此类腐败案件频频发生,除了腐败分子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以外,社保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值的思考的。因此探索完善现有社保基金的管理模式,杜绝此类社保基金案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十一五”期间我国经济平稳发展和百姓养老保障的要求。

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转变,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有了一定的结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止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费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如何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之一。因此,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是确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的基本目标。但我国目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与这一目标相距甚远。这种“政事合一”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筹集标准不统一且筹集方式缺乏法律保障;支付办法不统一且支付标准过高;投资主体及投资渠道单一且基金保值增值性差;基金管理效率低下且挤占挪用现象十分严重;法制建设滞后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体系。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对民生直接相关的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非常重要。

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研究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只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改革的过程中形成的,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而对于基金监管的研究则更是刚刚起步。因此,社会保险基金形成后,一直处于分散、无序的管理状态,导致其经常被挤占、挪用、浪费,专款难专用,降低了社会保障的效率。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现状已经表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日常监管不力,存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法制建设滞后,过分依靠行政监管系统,社会监督缺位,中、长期预警监督缺损比较严重,基金投资监管机制很不健全等问题。目前除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专业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实施具体有效的管理和检查。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在世界范围内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西方发达国家有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险发展历史,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多。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方面,主要是运用“三权分立”理论,强调分权和制衡思想,把管理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分开,强调监督的独立性,同时有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险法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法》和《基金监管法》等,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国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缺乏较为系统的研究,还没有全面论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文献专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论述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书籍中,如郑功成编写的《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2000年)、齐海鹏等编写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研究》(2002年)、刘钧编写的《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资金问题分析》(2003年)、苏涛编写的《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研究—产业经济学视角的探索》(2004年)等,都是在研究社会保障运行和管理的同时,涉及到了社会保障资金的监控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编委会编写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2005年),该书分析了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国际比较,对如何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督机制进行了专门探讨,对当前的社会保障监督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该书只是论述了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缺乏对广义的监督体系的整体把握。其他的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研究散见于有关报纸杂志,这些论文大都从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做法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作用等。

吴春明(2006)提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上主要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例。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执行中,不仅不同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规定不一致,即使同一地区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标准往往也不相同,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客观上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这种筹资方式在实践中的另一弊端是筹资的方法、制度多数是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在筹资过程中,往往刚性不足,再加上征收力量不足,手段软化,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

社保基金是我国的第一大专项资金,与国家财政的联系极为密切,因为社会保障事业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财政承担着社会保障事业的最终责任。如果发生支付危机,最终兜底的必然是国家财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经济的发展也正处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需要社会的稳定作为发展的后盾。而社会保障基金,顾名思义,其担任的职责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它是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证社会安定和谐的物质基础。我国社保基金设立时间短,体制不够成熟,在现收现付制和部分基金制之间孰优孰劣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论,刚刚建立的个人账户“空账”问题严重。

三、主要研究内容

1.研究内容

一绪论。首先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明确界定有关概念,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归纳总结论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并分析了论文的研究内容和框架。

二中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分析。首先描述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指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如法制不健全,执法不力、监督系统难以形成合力、预算监督乏力、效益监督不足以及监督的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对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做出一个较为全面和客观的介绍和评价。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物质基础和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实践中是先收后支的,客观上表现为消费性的社会后备基金,但绝不能因此简单地把社会保障基金归为消费基金。与现收现付制社会保障基金不同,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社会保障基金因货币的时间效应所产生的资金流,在实现参保人收入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纵向转移、直接提高参保人福利的同时,也成为社会再生产中的积累基金。由此出发,只有具有积累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基金。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从存在问题与成因两个角度切入分析。

四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按照公共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要求,借鉴国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有益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提出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系统、建立和完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制度、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效益监督、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提高监督效率以及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的配套改革。

2.文章基本框架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2.研究现状

3.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4.研究方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1.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现状分析

2.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的评价

三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1.存在问题

2.原因分析

四对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监管进一步思考

1.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

2.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实施

五结语

四、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了对比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社会较为成熟的社保基金运作和监管方法进行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保基金的监管和运作模式。

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核算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提出构想。采用理论研究和社会保障基金实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实际的案例阐明了社会保障基金在筹集、运用、营运以使资金能在安全的情况下增值保值的过程。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环节;社会保障基金拨付环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营运环节。

五、创新点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一是运用委托理论分析了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二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监督现状,提出应当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三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提出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开展效益性监督。

四是参考国外的优秀经验,以供我国之参考。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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