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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监管体系论文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证券业证券业违规监管改革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证券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部分,国家证券业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对证券业十分的重视,对其发展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都用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进行完善,英国,日本等都有过大爆炸式的改革。我国证券业也经过近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发生了质的飞跃。但由于我国证券公司特殊的生成机制以及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国内证券公司在治理结构建设上并没有取得同步发展,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证券监管问题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1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1.1证券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承载过重

通过以上存在的违规现象不难看出我国证券市场的混乱程度,其监管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由于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不堪重负,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如议会审查和司法审查)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行政监管承载过重体现在:

(1)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干预无限扩张,超出行政力量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2)由于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现监管无效的情形;

1.2自律监管缺乏层次,监管独立性刚性和主动性不足

国外自律监管分为行业协会、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多个层次,我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交易所,缺乏必要的层次。由于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之外,还需承担组织交易、维持交易系统正常运作等其他职责,仅仅依靠交易所一己之力,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全部的违法违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律监管通常是一种事后和应对式的监管,监管主动性有待提高。此外,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2证券监管改革“三法”方面的建议

由于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其加以防范和惩治,也必须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多方着手,才能建立真正良好的证券投资环境,从新拾起我国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2.1立法方面

(1)继续夯实证券期货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是《证券法》、《公司法》的重要配套规范。是打击证券市场各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性法制保障。

(2)积极探索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制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统一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体制和分级负责的持续监管制度,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法律制度。这一部分法规制度的出台,有助于打击和遏制甚嚣尘上的非法证券发行、上市和经营活动。

2.2执法方面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积极、主动、创造性地执法。充分发挥新稽查体制下稽查局立案处的功能,确定立案标准,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将各证监会业务部门、交易所、投诉、举报、媒体揭露、领导批示等各类案件线索加以分析整理,及时立案查处;对已立案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执法,尤其对多部门管辖的边界性案件,不应推诿扯皮;在执法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的先进执法理念,灵活运用法律,扩张性、创造性地执行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2)缩短案件查处周期。提高执法效率。贯彻“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的“三及时”原则,确定行政案件的查处时限,对已立案案件做到限时调查,及时审理,执行到位。提高案件结案率;建立案件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改善立案查处和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建立和健全稽查提前介入和非正式调查制度,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建立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行政和解制度,以节约监管资源,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2.3司法层面的对策建议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2篇

近年来,资本市场会计信息欺诈、失实现象泛滥,导致政府对会计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强。如何构建一个有力、有效的会计监管体系,以减少造假事件的发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

有关会计监管体系的概念,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监管体系是涉及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之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监管客体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笔者这里借鉴监管体系的概念,试着给会计监管体系下一定义:会计监管体系是包括会计监管目标、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客体、会计监管原则诸要素在内的统一的整体。它主要包括了三部分的内容:

(一)会计监管体系的特定功能,即会计监管目标的指向

会计监管目标有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之分。总体目标是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实现帕累托最优以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体目标是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含量或者保证会计目标的实现。

(二)会计监管组成要素包括会计监管的主体、会计监管的客体、会计监管的手段以及会计监管的原则

会计监管主体是会计监管活动的实施者,会计监管目标的实现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会计监管主体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完善;会计监管的客体包括了会计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具体指企业会计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者及其活动和行为。可以说,会计监管的对象和内容是会计监管活动的核心,从逻辑关系上看,因为有了监管的对象和内容,所以才需要实施监管;会计监管的手段是会计监管的方法、程序、工具的总和,是会计监管主体和会计监管客体的中介。在会计监管体系中,会计监管手段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一般认为,会计监管手段主要有会计准则(制度)监管、会计法律监管、会计伦理监管等。其中,会计伦理监管(或称会计职业道德监管)属于软约束,其他的监管手段属于硬约束。在会计监管体系中,它们的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缺一不可的;会计监管原则是会计监管活动中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了经济效率的原则以及过程监管和结果监管相结合等原则。

(三)会计监管诸要素的内在关系

具体来讲,内在关系包括了会计监管要素之间的组织体系和运行体系,是会计监管体系运行的内在机制。组织体系是会计监管体系建立的问题,包括了会计监管主体、客体、手段等要素的组合,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出台;运行体系是会计监管体系运行的问题,即如何保障和规范会计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会计监管体系构建视角Ⅰ:会计信息流程

众所周知,会计信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因此它是一种商品。作为商品,其流程要经历生产、销售以及消费三个环节。会计监管的流程也包括会计信息的生产、销售及消费等环节。下面介绍一下笔者从会计信息流程的角度所构建的会计监管体系,如下图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整个会计监管体系分为会计监管的生产、销售和消费等环节。

(一)在生产环节

会计监管主要表现在会计准则(制度)的约束、会计信息生产环境的净化及会计信息生产者——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1.会计准则(制度)作为会计信息生产制造的模板,规定了会计信息产品的结构和质量标准,其是否公允、合理,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2.会计信息的生产环境包括了法律制度、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有如生产的规章制度及产品的图纸、原料、厂房等。法律制度是相关的会计法律制度,如《会计法》,它规定了会计信息生产者如何生产及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则从生产组织的角度保障了会计信息产品顺利有序地生产。这些因素的健全和完善与否都直接地影响到了会计信息产品的生产及质量状况。3.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这也就决定了会计人员处于各方利益的核心。因此,要生产出“优质”的会计信息产品必须有优秀的会计人员。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较好的法律意识及道德修养。

在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之间,会计信息的质检员——注册会计师也起到了严格把关的作用。其素质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状况。一个好的质量检验员是不会让“假冒伪劣”产品有容身之地的;相反,素质很差的质检员则会成为造假者的“帮凶”。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所发生的一系列会计欺诈造假事件也正说明了这一点。(二)在销售环节

会计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销售者——企业管理当局的法规约束及会计信息市场监管者的严格执法。在现代资本市场的条件下,会计信息的销售者从根本上决定了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因此,只有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职业道德的引导,才能保证其所提供会计信息的质量。当然,监管者的严格执法在其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在消费环节

会计监管主要表现在对会计信息的消费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有力保护。通过加强对其保护,以唤醒其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意识。如果消费者均关心产品的质量,对产品的售出者施加压力,就会改善产品的质量;如果消费者对产品的质量并不关心,那就谈不上产品质量的改善,也就谈不上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三、会计监管体系构建之视角Ⅱ:会计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

目前,学术界比较赞同的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该体系是由单位内部会计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及政府实施的监管等三部分构成。它是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二十余年会计监管经验和“安然”等系列会计舞弊事件导致对依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监管体系遭到责难的背景下提出的,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规定的。在该体系中,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内部的会计监管具有自律性,是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管具有鉴证性,是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政府部门监管具有权威性,是我国会计监管体系的主导。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网络型的会计监管体系。程安林在对我国会计监管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一个四层次的网络型监管体系。第一层次是国家法定监管,监管的主体是政府部门;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监管,监管的主体是非政府组织;第三层次是部门自身监管;第四层次是社会监管,主要是社会公众通过参与市场过程中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闻媒体通过对监管对象披露会计信息的评价等手段,对会计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会计行为进行社会性监管。在各层自行其责的基础上,应正确处理监管体系各层之间的关系。

四、会计监管体系构建之视角Ⅲ:会计监管体系的内在机制

在学术界,从该角度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探讨是很普遍的现象,最早也是最直接的研究当属张俊民关于会计监管体制的论述。他指出会计监管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领导体制、会计法制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决定这种监管体制的内在基础是一定条件下的社会权责结构。其中,会计工作领导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集中型领导体制;另一种是分散型领导体制;会计法治管理体制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系分别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则分别和集中型领导体制与分散型领导体制相适应,并在两种体制下表现出不同的做法和特点。当然,还有诸多的学者从该视角构建了会计监管体系,徐经长提出:会计监管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会计监管的规范体系;二是会计监管的运行体系。规范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规范建立的问题,而运行体系解决的是如何执行和实施会计监管规范的问题。两者相互影响、彼此制约,并在会计监管活动中共同发挥作用。刘永泽提出: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两个方面。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通常由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准则、行政规章制度,由自律性组织制定其行规;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毕秀玲则提出了政府会计监管目标的实现机制: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组织机制是一种有关监管权分配的结构性制度安排。根据结构决定性理论,结构决定功能,应重视选择结构的安排而不是结果本身,因此,监管的组织机制是决定监管效率的最根本原因;运行机制包括了制定会计规范、强制性审计和事后惩戒等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会计规范设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强制性审计提供了会计信息质量状况的鉴定意见,而事后惩戒则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制裁并向利益受损者提供经济补偿。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3篇

在法律监管体系方面,我国通过修订和新增一系列关于资本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大体上已形成了以法律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全方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资本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和监管依然存在以下不足:

1.重政策、轻法律。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的现象。由于中国政体的特殊性和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既深又广,大到对资本市场的定位、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改制、每年的发行计划、上市公司股改等,小到某一时期股市的涨跌和某一方面的技术问题。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采用红头文件形式,而且还经常以人民日报社论、评论员文章、领导人讲话等形式出现。一般说来,统一协调的政策不仅可与法律制度相得益彰,而且政策的灵活性与具体性还能弥补法律的原则性和相对滞后性之不足。但是重政策、轻法律,甚至以政策代替法律不仅会使中国资本市场缺乏稳定性,还会影响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和国际化进程。然而令人担忧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政策不仅种类繁多,政出多门,有的甚至相互矛盾,而且政策突破法律框架的现象在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

2.重立法,轻执法。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所致:首先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违法行为牵涉面广,往往上至中央部委,下至企业管理当局,利益和人情结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查处的难度很大。其次是部分问题是早期不规范时期所遗留,这些问题常常是地方政府认可,企业当局集体决定的[1],这使得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改革探索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再者,上市公司一般都是地方的经济支柱,处理经济犯罪常常会殃及地方经济的发展,执法者往往会投鼠忌器。此外,缺乏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规范也是影响法律执行力的一个原因。在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虽然《证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责任人应负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方面都做了规定,但其违法行为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即便涉及也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给司法实践造成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3.重部门立法,轻产权法律基础建设。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相关管理机构都热衷于部门立法,究其原因,无外乎一个“利”字。虽然我国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但是一些法律主要是由部门参与组织和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各部门在参与起草时更多的是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由于这些基础性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已使得资本市场的发展受限。

二、现行行政监管体制与交易所定位问题

在行政监管方面,我国资本市场目前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即日常的行政监管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机构对中国资本市场直接管理,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证监会的直属机构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监管职能。与此前的以地方政府监管为主的模式和中央相关部委多头管理的模式而言,现行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无疑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它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规范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没有这一模式监管体制的实施,中国就难以防范重大的金融风险,也难以发挥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经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集中体现为行政权力分配和交易所定位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监管体系的名义统一与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这一矛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证监会权威性不高,虽然具有统一监管的职责,但实际难以达到统一监管效果。二是现行法律规定使得资本市场的实际分割合法化。由于多头监管,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也会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看,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国家发改委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人民银行负责企业债券的利率核定,证监会负责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既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难度,又造成了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与凭证式国债市场相互分割的问题。

2.监管当局监管权力及对其监管的缺乏。相当长的时期,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当局的中国证监会存在着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缺乏相应的权力。面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舞弊以及证券价格操纵等问题,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效果并不理想。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行政执法权相对不足也是影响监管效果的原因之一。例如《证券法》修改前,证券监管部门在稽查工作中没有强制传唤权,没有银行账户的查询、冻结权,也没有与检察院、法院、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建立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尽管2005年10月修改后的《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冻结或者查封”权,但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2](P169-171)。这说明我国证券监管权限仍然是一种重在控制的权力配置结构。另一方面证监会又拥有过大的权力,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对官员的工作也没有建立问责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监管体制后,中国证监会包揽了从市场准入、证券发行与流通、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的审查到市场规则的制定所有方面的权力,更为严重的是,这些权力的运行是封闭的、不透明的和缺乏有效监督的,这也是造成监管腐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交易所本质上的自律组织与实际上的行政监管延伸机构。交易所是资本市场中的一种特殊经济组织形式,它既是一个集中交易的场所,又是由众多证券从业机构组成的市场中介组织;既是具体监管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线监管机构,又是受政府管理机构监管的主要对象。但是,尽管交易所也具有监管职能,它与政府行政监管是具有本质区别的。从功能上讲,交易所是一个自律组织,它的监管应属于证券业的自我监管。具体而言,交易所监管职责具有如下特征:其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本质上届于一种自律性管理。在政府没有介入市场监管之前,交易所自律性管理特别是通过会员的保荐和自身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核是长期以来维持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其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具有契约性。证券交易所与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关系为契约关系。交易所与其会员的关系由交易所章程调整,章程也带有明显的契约属性。其三,交易所的监管职责实质上具有强制性。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会员一旦违反自律规则,将受到自律组织章程及规则的制裁。上市公司一旦出现会计舞弊等问题,就要承担契约中规定的法律责任。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充分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对及时、灵活地处理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至关重要。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证券交易所都被定位为自律性组织,在资本市场发达的英美等国,交易所虽被认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但并不要求交易所始终与政府处于同一立场来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交易所更多的是作为政府体系之外的组织而存在的。即使是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的国家(如日本)也十分注意发挥交易所的自律功能。然而,我国对交易所的定位却十分模糊。修改前的《证券法》第95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提供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P95)既没有将之定位为自律机构,也没有明确交易所的性质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虽然从《证券法》第98条我们可以勉强理解为会员制),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虽将交易所定位为“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但第107条关于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任免”的规定和第5章的其他条款却暴露了交易所不过是假自律机构之名的准政府机构,国家对交易所赋予了许多行政监管职责[1](P95-100)。实际上,这种名为加强监管的矛盾定位反而降低了交易所的监管功能。

三、行业自律与协会功能的发挥问题

行业自律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保证之一。在西方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政府介入资本市场行政监管之前,资本市场主要靠各参与主体和行业协会,如注册会计师协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的。政府加强行政监管后,这些机构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我国也建立了证券业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本文的研究表明,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资本市场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这些所谓的自律机构的职责大都发生了异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效率大为降低。

1.协会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为准政府组织。中国资本市场的行业协会,无论是证券业协会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虽名为自律机构,实际上不过是假自律之名的准政府机构。例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界定为“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3](P11),并未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否为自律性的组织,1996年通过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同样也未注明,在该章程第3条载明,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实际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我国并非一个真正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而是财政部门的一个直属机构,它与财政部门之间是垂直管理关系,其官员由财政部门委派。在2002年12月前,国家财政部一直是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行政管理,直到2002年受美国通过《索克斯法案》的影响,财政部才终止了对中注协的委托行政管理职能。2004年中注协网站的介绍才明确承认中注协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近年,虽然中注协正不断朝自律组织的角色转换,但实际上财政部门与中注协的关系依然非常模糊。注册会计师协会功能的错位,会计监管体制的不顺,致使其自律功能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证券业协会的情况也大体如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74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2](P163)并对其职责进行了界定,但实际上,像中注协与财政部的关系一样,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也是藕断丝连。

2.自律功能的弱化与监管效率的降低。行政监管当局将行业协会准政府化和交易所赋予更多的行政监管职能本意是为了提高监管效率,然而往往事与愿违。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强化行政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管模式失去应有的制度安排效用。行政监管的非正常强化,势必会造成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弱化。特别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交易所各自内部自律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破坏后,使得政府成为所有矛盾的焦点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博弈的对象,最终的结果是:监管成本增加,监管效率降低,政府威信下降。

四、建议

从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自身的缺陷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和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损害不容忽视。要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就必须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从法律制度、行政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管。具体建议如下:

1.强化法律监管。首先要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尽量减少用政策干预资本市场的运行。其次要健全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及时推出《物权法》和《民商法》,并将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咨询公司管理、投资公司管理等方面管理的内容上升到法律层次,以提高信息披露监管法律体系的权威性。一方面要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建立更公平、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使博弈各方都能得到合作利益;另一方面还要加大法律监管的力度,严格执法,提高违规成本,消除各方违规的经济利益基础。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4篇

本文作者:范煜昊冯桂平工作单位:大连理工大学

国外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上都已经比较成熟,很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各国都有一个具有独立性且高权威性的监管主体部门,负责统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过程中,既有利益一致的地方,又有利益相互冲突的地方。由此导致食品监管部门间既可能为了资源以及民意争夺而产生竞争,又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合作。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多部门分环节的监管体制设计以及食品链条的自然属性使得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具有典型的“团队生产”特征,要求各监管部门协调一致、有效合作,以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化对接。然而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状况并不理想,针对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问题,目前大多数学者都是从监管的执行力进行分析,并未深入探求监管过程中的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本文从竞合关系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合作问题,探究影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的影响因素,在因素识别的基础上进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间合作关系及合作机理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链中各下属部门的工作,这样奖惩主体就十分明确了。综合执法可以减少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因职能交叉而增加的行政成本,减少各执法部门的工作量,提高监管效率。例如,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多个独立组织共同分担,食品安全立法权在中央政府,而执法权主要在地方政府。另外,英国政府于2000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独立于任何政府部门之外的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监管和制定各种标准,每年向国会提交工作报告。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加强对食品链条各环节的监控。在地方一级,各郡、区设立与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相对应的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时食品标准局监督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执法情况,并向地方政府提供研究经费和技术支持。职能部门精简高效,执法成本也可得到有效的控制。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无疑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也是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为的法律保障。除立法外还有司法监督保障体系。虽然“在现代民主制度中,司法体系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以外,而我国目前司法体系(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院)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体系,因此监督体系对于决定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合作外部性因素的强制性作用有限”。但是,理论上司法保障是真正具有强制力的保障因素。行政保障主要是通过人事管理约束力达到的,例如“引咎辞职”制度。食品安全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这个标准对于政府和民众来说应该是一致的。但政府是否通过监管以及通过什么样的监管来维护食品安全取决于多种因素。我们看到很多食品安全的违法事件的惩处都是缘于新闻媒体这个巨大的“权力部门”的曝光。正是新闻媒体的曝光,才引起社会的反响进而进行违法治理的。公共新闻媒体不仅仅是政府和社会的桥梁,也发挥着其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给执法部门和违法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的企业和个人施加社会舆论压力,是不可忽视的保障性因素。另外,应当发挥普通民众在食品消费的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巨大作用,让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中,发挥广大民众的舆论监督,无疑能对食品安全监管成效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和各个社会公益团体日益发展,其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出来,尤其是在社会公共危机的预防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这表明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益性团体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在维护百姓权益、关乎百姓生命健康发展方面,在涉及到打击违法和维护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方面能起到很好的作用,这是其他政治团体目前所不具有的特性。因此,理应重视第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其监管积极性作用。

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各影响因素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这种相互促进关系,可以达到最终的监管部门间的合作。首先,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的权限进行监管分配,合并重复的职能部门,使监管所得利益在监管部门中能得以均衡分配;发挥民众及新闻媒体等各方的舆论监督作用,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合作进行有力敦促,促进监管部门的合作。其次,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监管合作的过程中,只有加强合作,才能达到本部门监管的成效。另外,对于监管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政府绩效考核部门在监管绩效考核时应给予对监管付出努力的监管部门进行“补贴”,以平衡监管的外部性。再次,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权力寻租行为和利益集团现象进行打击和制裁,进而弱化监管部门在此方面的竞争,促进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比如,2011年5月29日辽宁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正式成立,这是全国省级公安机关中,第一个成立打击防范食品药品等领域犯罪专门机构的省份,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处罚起刑从“拘役”,提高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向全国其它省市传递了一个积极信号,依法打击食品犯罪,公安机关应该发挥其特有的威慑打击作用。司法机关也应效仿辽宁公安的做法,严厉打击参与制造、销售违法食品的企业部门和利益集团,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制裁,使违法食品生厂商丧失再次进入食品生产行业的能力;对涉及权力寻租及利益集团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严惩,列明食品安全监督渎职犯罪,将最高法定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等。这样就通过司法行政体系,对权力寻租和利益集团现象进行打击。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两个方面的冲突阻碍了金融监管的目标即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实现。本文试通过论述使得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中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其目标,因此,安全和效率成为了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这一法价值定位,具有法律价值的共性,也是为理论学界所通认。

一、金融监管中的法价值追求

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紧迫。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它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有两个: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障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这也决定了金融监管的两个法价值追求:安全与效率。

(一)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安全

一般认为,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银行危机的局部和整体爆发而产生的一种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及确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业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有着比其他市场更高的风险性。首先,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成分复杂。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健康的市场秩序,使金融市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要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垄断和不合程序的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排除、抵御市场波动风险。其次,金融业(尤其是银行)是高负债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盲目扩张资产导致资产状况恶化。再次,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是系统性风险非常高的行业。一家银行或几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形成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并危及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正是由于金融市场的高风险性,金融监管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时也决定了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是金融安全。

(二)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之一:效率

金融市场作为市场机制,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能否具有较高的效率,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及必要的引导、干预和调控。金融监管正是在金融市场失灵(如脆弱性、外部性、不对称信息及垄断等)的情况下而由政府或社会提供的试图以一种有效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关于完全信息和对称信息的假设,在现实经济社会中是不能成立的,正是这一原因形成了引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造成金融监管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损失。

道德风险是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为了解决对道德风险的监督问题,只能由没有私利的政府来提供金融监管这种准公共产品,提高金融效率,克服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目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由此,金融监管所追求的恰恰是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

二、金融监管应坚持安全与效率并重

安全与效率是法价值内的一对矛盾。在金融监管中,如何处理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的关系,金融监管的价值目标究竟应当以效率为本位,还是立足于安全的保障,是当下中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应立足于金融效率。金融市场效率是资金在融通市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效性,注重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这种最优化在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金融市场效率的高低对市场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很大。在高效率的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通过自己的效率组合减少其“个别风险”,市场通过高效运作减少其“系统风险”,以使收益稳定在较高水平上。在低效率的金融市场上,市场剔除系统风险的能力很弱,易受外来因素的冲击,投资者也因找不到或不能及时找到效率组合而缺乏抵御个别风险的能力,致使收益与风险波动很大。金融市场剔除风险能力的高低就成为市场效率的主要衡量标准。

其次,金融监管应兼顾金融安全。金融安全首要追求的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稳定的金融环境使微观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可以准确分析和预测;各交易主体,可以准确评估交易风险和收益。安全与稳定并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不排斥效率与竞争。事实上,有序竞争和不断提高的效率可以增强银行业抗击风险的能力。为此,监管者应致力于为银行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市场机会。金融安全正是为提高效率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因而,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

三、金融监管法价值追求的现实归依

人对法的价值追求,即人通过法这种中介手段所要追求的理想和愿望。就法律的价值而言,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对于主体的人的有效性和积极性。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指具有社会性的社会人的总称。法的价值的客体就是法本身,这个法是指广义的法,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总称,它包括法的制度、法的运行事实和以观念形态存在的法。依此传统观点,金融监管法的价值,就是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人类社会的满足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尽量从客观出发,以达到主观上美好的理想追求,给主观以现实的依托,使二者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内统一起来。要实现金融监管的法价值追求就应当在金融监管的实务中找到其现实依托,以使法的价值追求与法的本身价值统一。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监管往往立足于运用法律、政策的力量,通过采取直接的行政性控制手段,从外部规定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实施严格的风险控制,应当说这对我国银行业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稳定是短期的和相对的,缺乏可持续性。因为它不仅束缚了银行的自主性。而且大大损害了银行的创造性和竞争力,其结果往往是“风险防范力度加大了,但金融效率降低了”。我国的金融监管正处于转型和开放时期,安全与效率协调并重理念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为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要切实转变监管理念,调整过去那种只注重风险防范而忽视效率的做法,使两者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具体讲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监管目标上,要以效率的提高为着眼点,坚持防范风险与促进发展相兼顾。只有提高了效率,得到了发展,才能谈得上防范和化解风险,也才有金融稳定的基础。

2.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目前我国关于内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于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也未予重视,势必使该机制处于虚设的状态。此外,我国尽管组建了全国性的银行业协会,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尚未予以充分关注。我国应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建议,内部控制应从组织结构、会计规则、对资产和投资等方面来构建。

3.要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事实上是会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要素的。一方面,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难以保障金融安全;另一方面,在金融监管信息不足的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效率仍然是低下的。因此,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尚未制定一套适应当前发展形势的信息披露规定。应尽快建立一套既能体现巴塞尔要求精神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披露指引。披露指引应特别注意加强对资本充足率、资本结构、贷款质量、盈利能力和市场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披露。并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此外,还应特别注意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的披露,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机理是由参与保险的各金融机构向监管当局交纳一定数量的资金,当银行失败或挤兑现象发生时,这批资金即被用于偿付存款。根据传统理论,传染性不是特例,它在任何没有存款保险或独立央行的银行体系中都可能发生。为了避免发生银行危机,当局必须对每一银行倒闭提供保护,或通过向存款人提供广泛的保险来避免危机在银行体系中扩散,否则个别银行的倒闭将最终导致整个货币和信用体系的崩溃。

因此,应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增强金融企业、存款人的风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

5.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监管制度。金融稳定是各国监管的目标之一,但它不应该成为监管当局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在金融稳定的基础上,追求金融效率的提高,金融稳定是一个全局性的概念,金融稳定并不意味着没有金融机构倒闭,个体金融机构的退出可能是金融效率和竞争共同作用的结果,反过来金融个体的市场退出,从本质上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市场退出是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市场退出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都可能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个健全、合理的市场退出机制,会最大限度减少金融企业市场退出对国民经济的破坏作用。不良资产的大量存在,是我国金融企业市场退出问题的最主要的金融背景。目前中国缺乏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要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不能政府一味买单,应使金融风险处于有效的处置体系之下,从而为有效控制风险,实现金融安全与效率奠定基础。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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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豪明.英美银行监管制度比较与借鉴[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6]黄毅,杜要忠译.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本文初步分析了民用机场建设投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监管现状,并构建了一套完整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应如何与之相适应,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论文关键词】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

一、投资监管概述

(一)投资监管的内容

投资监督管理是指有关监督机关和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政府的投资活动和政府管理投资的工作进行的监督管理,其实质是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约束和规范,使政府的投资行为和管理投资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范围内进行。

(二)投资监管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同时,投资体制中还存在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不够规范、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投资制衡体系,不断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二、我国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现状

(一)监管主体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众多,监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主体众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这种监管机构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目前,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国家发改委、民航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一个民用机场建设投资项目要接受多个监管部门的重复监督检查,既浪费监管资源,又影响监管效率。

虽然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部门和机构众多,但没有一个部门或机构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实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监管。这种分头监管的局面使得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差,责任落实不到位,从而降低了投资监管的作用。

2.监督的法律依据比较多

民用机场建设过程中,各监管部门监管所依据的主要法律和规章制度比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针对民用机场建设各个阶段的,都是比较零散的,没有一个法律法规涉及到监管的全过程。

(二)民用机场建设中技术与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民用机场建设时间跨度长

由于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大、审批环节多,因此历时较长。特别是筹建期,要经过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门、环保部门、地方政府等多部门的审批,如此繁琐的审批环节为民用机场建设单位带来沉重的人力和财力负担,也为以后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物价上涨导致工程成本上升等问题埋下了安全隐患。

2.民用机场建设投资前期工作考虑不全面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都进行了立项、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报告批复程序,但有些项目仅仅是履行了建设审批程序,没有深入地从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角度进行预测,对项目的投资价值及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不够客观、科学。

3.民用机场设计分别存在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由于对民用机场业务量预测不够准确,对民用机场规模涉及不够准确,导致设计目标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出现设计保守或超前现象。

4.预算、概算与实际投资差异较大

在民用机场建设的实践中,无论是新建或者是改扩建项目,工程造价控制中普遍存在着“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不良现象,其结果不仅影响了国家对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的宏观控制,而且给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投产运营后带来了较大的财务负担。

5.机场建设工程结算不规范

在机场建设工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一些不规范之处。比如结算资料保存不完整、费用项目重复计算、变更合同没有补充协议等。结算过程中出现的这些不规范之处至少会产生两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会助长现象的滋生;另一方面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决算的正常和按时进行。

三、完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措施

(一)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使政府投资监管沿着法治的轨道发展

全面落实民用机场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除了要健全监管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理顺监管流程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比较分散,尚未对政府投资监管特别是决策责任的追究做出专门的明确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来推进政府投资的监管,用法管权、法管人、法管事,尽快构筑起政府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

(1)理顺管理部门职权。投资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使投资管理的权力配置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进一步强化程序和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行政的层级监督制约。

(2)加强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制度。地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拨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和尾留款,及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地方审计部门可选择一定规模的项目,依法对项目实施、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概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加强项目建设监督检查。民航局会同地方管理局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和稽查,发现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设计概算、不按规定招标发包、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质量低劣、建设资金损失、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等、、营私舞弊的行为,对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机场建设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一套涵盖宏观调控管理、建设决策管理、计划控制管理、资金拨付管理、建设过程管理、后续审计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管体系,需要全面认识“工程”和“资金”之间的关系,正确判断它们之间作用力的大小,以这两条链为准绳,挖掘控制点,采用恰当的监管方式方法,并将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贯穿始终,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监管效果(见图1)。

1.工程链监管

工程链监管是指对于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流程从工程建设角度监管各阶段的合法、合理、合规性。

(1)投资决策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选址、项目建议合理性的审查。审查可分如下几个阶段进行:项目申报及筛选;项目立项审查;签订责任书。

(2)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合理性的审查。建设单位提出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民航局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事业发展情况、对外贸易发展水平、铁路、水运、高速公路等运输方式的发展水平、邻近区域民用机场情况、本地区人口统计状况等因素研究并确定民用机场建设标准。

(3)项目设计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民用机场建设初步设计的合理性、施工图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特别注意的是,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对造价的影响较大,应确保建设单位在综合考虑安全、功能、标准及经济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础上,把有限的建设资金用到刀刃上。

(4)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该阶段主要是对招投标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如果建设实施准备及招投标阶段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够严密、明确,在今后结算时,容易引起扯皮而影响工期及造价失控的现象。该阶段审查主要可通过审查民用机场招投标制度及管理程序作为基本考核点。

(5)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是否合理。对此进行审查主要是检查建设部门是否有相应的制度与有效控制措施。比如变更立项制度,凡是与原合同量、价有变化的,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立项等。

(6)竣工决算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民用机场建设的质量是否合格,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审计等。

2.资金链监管

资金链监管是指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过程中资金拨付的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效率性进行监督管理。

(1)投资决策、前期规划阶段。该阶段应尽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规划费、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含建设单位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等可能发生的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费用,为后期做好项目经济评价提供数据。

(2)设计阶段。在设计阶段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资料,对每个设计方案作出经济估算及评价,审核概算,控制造价,确定民用机场概算总投资和具体建设内容,同时确定民航基金拨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阶段。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偏多、工程验收不到位、监理单位监管不力等情况。因此,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变化,充分深入施工现场,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既要保证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有足够的资金,又要做到尽可能不占用过多的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筹措的难度。

(4)竣工决算阶段。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检查工程监督资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要核实建设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审定建设项目的资金结余;检查各类竣工验收时工程与概算内容的一致性、财务支出的合法性;要关注工程技术资料对执行项目概算、财务决算结果的影响程度。

(5)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在民用机场交付使用阶段,要做好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在竣工决算审核的基础上,将项目的有关资料及分析结果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为后续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提供参考。

3.实行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

全过程动态跟踪审计需借助社会专业审计力量,将事后审计环节提前并始终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以充分发挥国家审计、行业部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合力。既杜绝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又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节约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投资。

(1)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前期决策工作十分重要,它从根本上影响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成本和投资效益,因此应对其进行审计。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投资决策、项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概算、预算的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标底、投标报价审查;建设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查。

(2)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审计。施工阶段的审计是民用机场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重点,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关键环节,审计内容包括对收入、成本、费用、资金拨付金额进行核实,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中途定性评价。

(3)建设项目结束阶段审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完工后,审计部门要对项目部门实际完成的各项经济指标情况进行审定,对执行企业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和规定情况进行审计。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机构要紧紧抓住资金流程这一主线,重点关注建设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紧紧抓住民用机场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审核这一关键控制点,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纠正并完善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项目建设程序、招投标制度、合同签订、质量管理、造价控制、资金使用管理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履行职责情况等重点环节重点加强审计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昭晓.关于加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监管的思考.科技信息,2007,(20).

[2]王志清,宋昕.美国民用机场投资管理体制的借鉴意义.中国民用航空,2005.(Vol.52).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7篇

摘要: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金融监管体制本身其实也不一定是首要问题,加强金融监管的能力与效果才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而且监管体制的选择最终还是取决于政治决定。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交叉监管,监管模式,重复监管,金融稳定,金融改革,风险约束

一、交叉监管明显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极其庞大和复杂,交叉监管明显,金融市场源于殖民时期自发形成,银行体系最早得到发展,其金融监管体制也主要基于对银行的监管以及历次金融危机的推动而逐步形成。

各州和联邦分别对在州和联邦注册的银行进行监管,注册地成为界定银行监管部门的主要依据。对于在联邦注册的银行,成立于1870年的财政部下属OCC对非联邦储备银行(PED)的会员银行进行监管,其主要运行不是依靠财政资金,而通过特殊的制度安排,如通过支付服务和收取监管对象费用获得收入。而成立于1929年大危机中的联邦储备银行则对其会员银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它主要利用会员银行的资本金提供贷款获取利息,并从FEDWIRE的银行间大额支付及ACH零售支付服务中收取费用。美洲银行(BOA)每年就向OCC支付4000多万美元的监管费。上述两类银行大多是大银行。而对于在各州注册的银行,则由各州的银行厅监管。

由于银行具有是否加邦储备银行的权利,实际上也就获得了选择监管部门的权利。OCC与FED之间的这种平行结构造成二者之间的监管竞争,从而争相讨好金融界,单方面给银行松绑,以吸引银行加入或不加入FED的会员。如FED按照巴塞尔协议Ⅱ进行监管,而OCC和FDIC则按巴塞尔协议I监管。大通银行就曾因为FED的管制严格而脱离FED会员而转向OCC。FED与OCC在进一步紧缩还是开放银行管制上不断发生政策冲突。尽管FED、OCC可能长期在银行驻守,但如非必要,并不经常打扰银行的日常工作,甚至可能在银行下班后独立工作。

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在各州注册的非FED会员银行提供存款保险,主要是一些中小银行。储蓄机构监管署则负责监管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国家信用合作社办公室(09S)负责监管联邦注册和州注册且加入其保险系统的信用社。

至于证券业、基金业、保险业及期货业的监管,则分别由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联邦保险署(SIC)和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FC)负责。正如FED将稳定货币及支付体系的稳定性作为首要目标一样,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因此它并不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不管其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由州政府负责。

上述联邦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均由国会任命,任期大多与总统任期错开,只对国会负责。如FED并非美国政府的内阁组成机构,与财政部之间也没有任何人事任免关系,但其社会地位和公众威望却高于财政部。一方面,其政策制定主要依赖公开市场委员会,无需总统和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体系中任何人批准;另一方面,FED最高管理机关的联储理事任期14年,理事会主席、副主席任期4年,虽然理事由总统任命,主席、副主席由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但由于与政府换届错开,使得行政部门对其施加影响的空间大为缩小。FED作为中央银行,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既有联邦的,也有州一级的,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设立了不同的监管机构,基本上届于分业监管的体制,这些机构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监管的现象。对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SEC仅掌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对于大多数以私人公司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则毫无办法;而FED也只能基于稳定金融体系的考虑,要求对冲基金的交易对手方如银行等提供相应的数据。对于国会一再试图监管对冲基金和私入股权基金的做法,FED内部中立的十人专家委员会在2007年6月最新的一次内部听证会上却不予以支持,至今仍无任何专门监管此类基金的法规。至于此类基金对新兴市场造成极大冲击,危及区域乃至全球金融稳定性的行为,无论是FED还是SEC或OCC都缺乏基本的国际间监管协调上的考虑。目前,它们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也局限于对各自所在国家银行在对方分支机构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且局限于一年一次,缺乏经常换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而国际清算银行(BIS)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救援显然缺乏适应危机的应急作用,反而造成极大的困扰。这一缺陷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得尤为充分。

此外,1991年,还设立了独立、中立的总统金融工作委员会,由FED、财政部及各类专家组成,为行政当局的金融决策更好地理解金融行业,监督金融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性的咨询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应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前些年,以美国为主要样本而实行金融分业监管,其目的在于通过分业经营,促进金融各行业的发展,尤其是以往相对落后部门的发展进程,同时避免风险的相互传递。经过几年的实践,金融业得到一定发展,金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金融监管的目标逐步明确,监管方法也有所改进。然而,随着金融开放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境外金融机构进入,其混业经营的模式以及在母国接受的混业监管与中国分业监管极不适应。一是境外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受到制约,不同机构、不同的业务受不同部门的监管,重复监管,监管过度突出,创新的效率下降;二是国内金融机构因受分业经营的限制,在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业务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虽然也逐步开始向混业经营转化,但仍因金融监管部门的分歧,而常常陷入困惑;三是不同监管部门对于同一机构的不同业务,以及不同机构的同一业务理解存在差异,各自出台政策、规章,为金融机构利用政策进行套利提供丁空间,这就暴露出监管上的空白。

美国FED、SEC、OCC等部门及花旗集团、美林集团、高盛集团、美洲银行、大通银行、富国银行、巴克莱银行等业界机构的专家均表示,各国金融业发展情况完全不同,金融体制、政治体制差异很大,金融监管体制也不应照搬照抄,而应从本国实情出发,适时地根据金融发展的特点,调整金融监管的模式及功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及方法等。他们均认为,美国监管体制过于复杂,部门过多过于庞大,不主张中国模仿其体制特点,而倾向于英国、德国或日本改革后的监管模式。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理念由通过限制竞争来维护金融稳定

转向追求金融稳定、市场效率与监管成本收益的有机结合。英、德等国改革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从英国迅速上升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的海外公司股票发行地和基金最发达的地区可以看出改革的成效。而日本等则是危机推动下适应金融全球化竞争的产物。监管机构的设立既非一成不变的模式,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关系,其核心是协助金融业的发展,敦促金融机构控制风险,为满足市场对外部监管的需求而提供监管服务,通过效率改进来维护金融的系统稳定。那种将监管作为外生变量,视为金融发展的成本而非风险的管理者、效率改进推动者的看法显然已不适应新的金融全球化与创新的形势。将监管作为服务,直接决定监管体制的内涵将发生根本变化,也是应对金融全球化与创新加速的挑战的积极反应,主动地为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提供信息服务、政策支持和支付结算服务等,而不仅仅是监督、管制和制约。

(二)重复监管与部门博弈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点及最新的动态来看,各部门也开始意识到分业监管在混业经营和金融全球化的条件下,面临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基本信息的及时、全面收集,还是对市场波动的随机应变,都因体制缺陷而可能导致风险事件甚至冲击金融稳定性。因此,应试图在现行体制下,通过对信息收集的统一、共享,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除英、德、日等十四国外,越来越多的国家也已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实行了某种程度上的综合监管,现在已有四十八国采取行动加强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空白。

2003年政府机构改革形成的"三会一行"式的监管框架经过五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中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三会"之间通过联席会议实现协调、磋商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一是每次会议间隔时间太长,丧失了及时交流、沟通的意义。二是对于会议议题由谁提出并主导,如对无法协调或协调结果得不到执行如何处理等事项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的约束,尤其是对一些边界模糊的新兴业务监管存在分歧,缺乏牵头和协调机构,很多事情不了了之,从而达不到协调的目的。三是金融领域的诸多业务如企业债券的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境外机构发行境内人民币债券、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债券、私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零售支付结算服务等的管理却分别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门,这些部门并不在上述"三会"的联席会议范围之内。这些部门显然在实际行政权力和行政资源等方面都明显优于上述三个监管机构,而协调这些部门已经不是目前联席会议的功能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部门间联席会议解决监管部门间的争端难以取得成效。

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可借鉴英、日等国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功能型监管模式,从体制上解决现行监管结构和监管理念的矛盾。在机构设置上,则可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监管委员会或日本的金融服务厅的模式。在操作上,借鉴日本的改革经验,分步骤进行操作。针对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在组织结构上,借鉴德国经验,考虑部门差异,对于金融市场跨部门的任务由专门的交叉部门负责,如交叉业务部门负责处理涉及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集团的交叉监管问题;负责处理涉及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和立法问题,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此外,专设内部考核及预算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编制部门预算等。此外,针对不同目的,设立多个不同的专业咨询委员会,集中民智,体现专业性特点,由金融市场各领域的专业机构人士、消费者代表和学者组成,为金融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咨询意见,并对各监管部门的执行状况提出评估意见。

(三)基于中国的政治生态,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独立于国务院的领导都不现实

中央银行内设的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由于其行政部门的特点,无法保证其完全地代表市场和社会各方的利益,其职能事实上仅限于相关政府部门的高层议事机构。因此,较为现实的是增加主要金融机构和专家的代表,逐步提高其独立性,增强运作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的理性预期。同时,借鉴十国集团的经验,设立跨部门的支付结算委员会,将建立标准统一、系统互联、转换有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以促进支付结算体系的稳定。

(四)金融监管毕竟是来自外部的风险约束,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从内部有效地控制风险

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充实改善内控设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采集、加工处理、传输的自动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建立数据库、模型库、方法库,实现快速、准确、合理的预测和分析,提供内部控制的信息来源和最终决策支持。修改完善内控制度,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动态地适应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五)健全金融同业自律机制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环境监测论文

1当前我国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政府重视度不足

当前我国很多下级地方管理部门对于环监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不够重视,而且还经常以经济发展为理由进行干预,这为相关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巨大的阻力。另外,还有部分地方管理部门未经监测单位同意,擅自篡改相关数据,严重影响监测单位的工作独立性,也使得环监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等大打折扣,这与我国地方政府一味追求经济发展政绩有着直接的关系。

1.2环监队伍素质低

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由监测人员直接影响,如果环监队伍当中人员的素质低下,则必然导致监测数据差错率过高。而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于环监队伍人员素质的监管人员,这类管理者均是有环监单位人事管理人员兼职,其本身工作压力导致管理工作的偏向性明显,其仅了解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对环监工作知识内容的了解度较低,因此难以开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1]。

1.3环监报告质量低

相比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环境监测技术的标准制定较晚,各项规范也比较落后,对环监数据的质量缺乏有效的指导和评价,这也是导致环监工作质量管理难以开展的一个因素。目前我国针对于环监数据报告的质量管理工作的问题更加突出,由于缺乏完善管理体系的辅助,导致各种管理缺失、管理错位、管理重复等现象,极大程度地浪费了管理人力资源,不利于工作的稳定和长期开展。同时,我国各地区的环监技术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沿海经济重镇的环监报告质量相对较高,而相对经济落后或偏远地区这项报告的质量偏低,而这部分地区本身技术水平有效,难以开展科学有效地管理工作,导致了进一步的恶性循环。

2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措施

2.1监测技术的完善

想要有效地对环监数据质量进行管理,首先就必须要对相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在环监技术当中最重要的就是监测跟踪技术,其主要用于对所属范围内环境的实时数据进行全方位的记录,为环监报告提供大数据支持。目前国内所使用的监测跟踪技术存在监测区域过小、监测因子数量过少等缺点,因此在完善该项技术时应该从这两方面入手,可以与现代商业卫星系统进行连接,增加地外数据传输的速度和稳定性,进而获取更大范围内的实时环境数据。同时,还必须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实际工作中导致环监数据不可靠的影响因素主要是设备操作的规范标准,而目前国内大多数设备生产厂家所指定的操作标准均有一定的差别,导致了操作过程中各类设备无法兼容使用的情况,影响了数据的获取效率和可靠性。另外,还应该在国内建立环监数据的检验机构,其主要工作就是对环监数据获取部门的报告进行核查,分析数据是否与检测范围内环境符合,保证所获得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而且这一机构还可以直接参与到环监质量管理工作中,对数据的采集步骤、分析方法等进行进一步的监控,配合主管部门的工作。

2.2构建量值溯源基准标准

量值溯源是检验环监数据质量的一个有效方式,其可以根据数据的来源确定其准确性,并以检测系统作为辅助,增加工作效率。利用量值溯源对环监数据进行管理时,首先就应该对基准值进行确定,可以建立部级别的基准实验室,从全国范围内对基准值进行确定,而且这个实验室还可以有效弥补以往我国在环监数据基准值上的空缺,为量值溯源管理工作提供辅助数据。其次,在国内还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量值溯源规范,包括数据的导入、基准值的确定、数据的对比以及分析等多项工作内容。同时在这一管理规范当中还应加入技术审核方案,对各地区环监技术是否达标进行确定,有效地提升我国自动化、全日程在线环监设备的推广应用面积。第三,很多环监工作中所涉及的样品数量有限,此时的环

境监测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样品的质量,因此必须强化样品检测实验室的建设。对各地区样品的基准值进行有效的确定,并且在检测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检验流程,保证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构建质量监督体系

在开展质管工作时,相关质管指标是该项工作的主要参考数据。而我国环监工作开展时,相关监测数据的不准确也导致了质管工作可靠性下降的问题。因此各级部门应该进一步重视质管工作流程改革,建立一套更加完备的监管体系。通常情况下的质量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对环境监测的最终结果进行管理,而此时监测的数据已经产生,即使发现了其中存在错误,也必然需要重新进行收集,这就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正确的体系下应该从整个环境监测的过程进行监管,从监测样品采集、运输、结果分析以及报告等各个方面入手,从而将环监数据错误控制在萌芽状态下。

2.4构建质控目标

目标管理方法是当前企业的主要管理模式,其将所有的工作均以目标的形式展现,进而使所有的工作均具有明确的方向性。而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引入这一理念,将各种环监工作环节的目标进行细化处理,并委派专人对各级目标进行管理,进而使以往质量控制工作单一管理的模式更加多样化,也增加了质管工作的灵活性。而想要实现这一多层次的管理,首先需要在环境监测工作当中建立各层次内的质管指标,也就是在各工作环节内均采用量值溯源的管理方式。虽然这样做会大幅度提升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但却可以从细节当中增加管控效果。

2.5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想要细化控制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就必须进一步培养专业的环监质管队伍。传统的管理人员只具备人事管理知识,而新型的环监质管队伍内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人事管理能力,而且还需要熟知各类环监工作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进行细节化管理。在该队伍培训阶段就应该以量值溯源为基础,并且根据队伍人员所负责的不同管理环节开展针对性的培训,以此提升质量管理的效果。

3结语

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体系建设,应该了解当前我国该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构建量值溯源体系,加强质管队伍的建设力度,保证环监工作质量的稳步提升。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金融监管;监管制度

当前,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次贷危机起源于美联储低利率的货币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国金融机构大肆放松贷款标准,导致所谓“谎言贷款”、“倒贴贷款”等花样繁多的次级贷款急剧膨胀,刺激美国以投资银行为首的所有金融机构拼命发明各种稀奇古怪的“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业毫无节制地发行了天文数字般的各种债务。由于自1999年以来,美国取消了对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包括次级住房贷款支持证券在内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场。在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资产呈现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结构:传统的货币(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则占据了金融市场80%的份额。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大量资本涌向金融市场,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部门的失衡越来越明显。当次贷危机像核武器一样炸毁了全球金融体系,并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冲击的时候,我们不得不反思:为什么这些经过无数包装打扮出来的“创新”产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场上畅行无阻,华尔街的精英以及各国的金融才俊,竟然对其中的风险视而不见,金融衍生交易的风险监管是否需要及如何变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场和产品复杂性不断增加的同时如何提升监管能力,或者说,如何建立一个适应金融市场发展水平和风险状况的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成为重点思考的内容之一。本文将重点研究对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监管以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们势必事先需要对金融衍生工具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是世界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也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进一步显出其多样性。处于金融创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义以及发展历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Derivatives),也称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证券,是从传统的金融工具衍生变化出来的,通常指某种具有流通性的票据、证券化的契约或者代表一定资产的所有权凭证。我们将其基础的金融工具称为基础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实务中更为宽泛,指根据某种相关资产的预期价格变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杆性

指以较少的资金成本获得较多的投资,以小博大,交易时不必交纳相关资产的全值,只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便可得到相关资产的管理权。但这种杠杆效虚使收益扩大的同时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风险。这种特性容易诱发过度投机和巨额亏损事件,正如巴林银行破产案和我国的3.27国债期货事件。

2,虚拟性

独立于现实资产运动之外,能给证券持有者带来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虚拟衍生工具市场的规模有可能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的规模,有时会脱离原生市场膨胀,形成经济的倒三角,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造成金融动荡或危机。

3,复杂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学家们”匠心独具的成果,由多种组合技术构成,很复杂,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过程很复杂。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说,难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风险所在,再加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测。

4,未来性

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义我们可知它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价,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中的投机者正是利用这种分寓间通过判断市场行情而获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风险

1994年,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及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联合报告,对衍生商品涉及的风险作了权威性论述。认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种风险:

1,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约对手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义务而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场外交易中尤为突出。因为交易所会员制制度保证了进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风险转嫁到结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持仓限制等都使信用风险降低。信用风险的大小与合约的期限长短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合约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就越大。

3,流动性风险。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出货或平仓机会所造成的风险。

4,操作风险。因人为错误、系统故障造成的风险。

5,结算风险。属于广义的信用风险的一种,指在结算日交易时对手未能根据舍约履行责任而引起亏损的风险。因其关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实现,影响重大,故予以单列。

6,交易目的无法实现带来的损失。

三、主要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政府监管指政府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政府监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监管体制中的宏观层面,是对一国金融市场整体实施监管的重要力量。各国均从促进本国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发展的目的出发,选择并建立起一套适应本国或地区特点的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具有强制性和广泛性特点。强制性表现在监管机构的设立、职权的取得等都以相关法律为依据,代表国家履行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职能。监管机构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提讼。广泛性表现在各国的政府监管机构都有权对整个金融衍生工具市场进行监管,不仅包括境内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监管对象不仅包括各类主体如期货交易所、经纪商、结算所、投资者及行业自律组织,同时还包括上市合钧各品种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活动。此外随着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政府监管的国际化趋势也不断加强。各国政府监管机构通过订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逐步加强监管信息交流与沟通,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1,美国政府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实行专职分离型的多头监管体制。由联邦商品期货

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市场,对商业银行从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动则按这些银行市场准人的审批权限分别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都是独立于一般行政部门之外行使职权的机关。他们具有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上有所区别外,这两个委员会在基本职能湘工作手段上大体相同。

其基本职能是:(1)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经营金融衍生业务的交易所及行业组织的活动。(2)制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各项法规。(3)管理金融衍生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活动。(4)审批各种交易机构提出的申请。(5)协助发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识和信息能普及于生产者、市场交易者和一般大众。(6)对违反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主要是通过以下措施实现的:(1)审批可以进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交易品种,决定交易所可以经营的衍生品交易合约的种类。(2)批准交易所的开办以及会员、经纪人资格,批准和确认各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行为规范标准细则,并对交易所和经纪人进行严掐的监督。(3)分析、检查市场交易秩序,防止垄断、操纵行为,避免因价格暴涨暴跌致使市场交易秩序混乱现象的产生。为此委员会有权随时查阅有关交易的账目、文件。被查者必须配合,并接受委员会的相关处罚决定。

由上可知。美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种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这个崇尚自由的国家里,美国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权利的分散和制约,反对权利的过度集中,这些都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的深层次原因。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机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的发展,随着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监管标准不一致,监管领域的重叠和空白同时存在,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太慢和滞后,没有一个联邦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看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状况,风险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例如控股公司的监管,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个独立的监管者,再加上以州为单位的保险体系,这使得美国在国际保险领域或者其他领域里无法用一个声音讲话,因为投有一个联邦层面的监管者可以代表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发表意见。

目前,随着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如何规避多头监管模式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问题以经成为美国金融界普遍反思的问题并最终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国政府将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第一,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权限,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第二,新建“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把目前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收归“金融审慎管理局”统一负责。第三,新建“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种益。主要行使目前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职能。此外,还新建了“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和“全国保险管理局”,将抵抨贷款经纪人和保险业监管权从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归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美国媒体称,这将是美国自上世纪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大的一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英国自我监管核心过去是证券与投资委员会、证券期货管理局等非政府机构。为适应监管一体化趋势: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对市场的敏感度,英国政府于1997年10月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改组为金融服务局,并根据《金融服务法案》吸收了许多原来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及其监管职能。此外它还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授权金融服务局从2001年12月1日起全面行使监管职权,从而使金融服务局成为直接负责监管吸收存款、保险和投资业的惟一法定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不隶属于政府机构,但客观上向财政部门负责,履行了相当于政府机构的职责。这一特色是英国传统上重视行业自律,又适应现代金融衍生工具发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较于美国的多监管机构并存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机构模式反映了金融机构一体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而导致的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法律法规不一致,监管内容交叉重复,监管要求各异等问题而造成的金融机构之间不平等竞争,调和监管冲突,明确监管责任,降低监管成本,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由于缺乏管理监管权力可能过于强大,容易孽生、垄断和权力滥用。单一监管机构可能因规模过大而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也可能因规模过小而实现不了应有的效率。

3,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承袭欧美模式,就政府监管而言,与英国设立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不同,日本对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体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类型分别由不同的政府机构监管,实质上是多头监管,即金融期货期权市场由大藏省监管,其中与证券相关的期货、期权是由大藏省证券局主管,金融期货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银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据是《证券交易法》;农副产品期货期权与工业品期货期权则分别由农林局和通产省管理,其法律依据是《商品交易法》。这种“三省归口”政府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各部门职能,容易协调部门内部的各种关系,有利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市场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模式缺少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统一管理机构,对部门之间产生的矛盾难以协调。

四、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

(一)我国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现状

欧美发达国家率先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了充满活力的现代金融体系,创设了数以千计的金融及其衍生产品。相比之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对国外产品的模仿和引进。如果说当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金融业便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中的薄弱环节,金融创新更成为了“短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经历了1989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大的变革,形成了各司其职的五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

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建立对于提高金融专业化监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甩。但是,面对金融业综合经营加快推进的新形势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更为复杂的新挑战,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在运作中出现了诸多不适应的问题,亟待解决。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推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对跨行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职,责界定不清晰,协调监管难度大,存在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既提高了监管成本,又容易出现逃避监管现象。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调控),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

(二)次贷危机对完善我国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监管体制的重要启示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从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无论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变革,中央银行都因其在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巨大影响力而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全面考虑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银行、证券与保险监管之间的关系,在现行分业监管框架下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职责和主导作用,理顺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协作关系。

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该机构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和发改委、财政部等部委参加,促使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从临时性的安排,转化为经常化、程序化的有实际决策内容的制度安排。这一机构的定位,可以类似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总公司层面是多元化经营,但在子公司层面是分业经营,这样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适应混业经营也能适应分业经营。所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监管越位,又要防止监管真空。为此,其职能应该主要是包括对现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层面的监管、实业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交叉性金融业务和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一些监管空白领域的监管。:

第二,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她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次贷危机证明,面对日益繁复的、频繁的市场创新和日益复杂的创新产品,单纯依赖信息披露来保护投资者利益,已经不够充分。随着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加大,投资者越来越难以对其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因此,监管者仅仅做到确保信息的。真实披露,或完全依靠对透明度的监管,已经不够。

对此,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同时,监管者在事前的监管中。应当对创新产品有更深人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产品风险评估,尤其是对可能引起系统风险性的产品。应当将其相应的监管环节前移,深人分析和评估金融产品可能给监管体系带来的隐患。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0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1篇

网络安全管理技术

目前,网络安全管理技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也逐渐地应用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高等院校的各种计算机网络中。随着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的规模不断发展和扩大,网络安全防范技术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同时出现了若干问题,例如网络安全管理和设备配置的协调问题、网络安全风险监控问题、网络安全预警响应问题,以及网络中大量数据的安全存储和使用问题等等。网络安全管理在企业管理中最初是被作为一个关键的组成部分,从信息安全管理的方向来看,网络安全管理涉及到整个企业的策略规划和流程、保护数据需要的密码加密、防火墙设置、授权访问、系统认证、数据传输安全和外界攻击保护等等。在实际应用中,网络安全管理并不仅仅是一个软件系统,它涵盖了多种内容,包括网络安全策略管理、网络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安全风险监控等多个方面。

防火墙技术

互联网防火墙结合了硬件和软件技术来防止未授权的访问进行出入,是一个控制经过防火墙进行网络活动行为和数据信息交换的软件防护系统,目的是为了保证整个网络系统不受到任何侵犯。防火墙是根据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来控制进入和流出网络的数据信息,而且其具有一定程度的抗外界攻击能力,所以可以作为企业不同网络之间,或者多个局域网之间进行数据信息交换的出入接口。防火墙是保证网络信息安全、提供安全服务的基础设施,它不仅是一个限制器,更是一个分离器和分析器,能够有效控制企业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之间的数据信息交换,从而保证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将防火墙技术引入到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之中是因为传统的子网系统并不十分安全,很容易将信息暴露给网络文件系统和网络信息服务等这类不安全的网络服务,更容易受到网络的攻击和窃听。目前,互联网中较为常用的协议就是TCP/IP协议,而TCP/IP的制定并没有考虑到安全因素,防火墙的设置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子网系统的安全问题。

1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是一种增强系统安全的有效方法。其目的就是检测出系统中违背系统安全性规则或者威胁到系统安全的活动。通过对系统中用户行为或系统行为的可疑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来判断行为的正常性,从而帮助系统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入侵检测可分为:异常检测、行为检测、分布式免疫检测等。

2系统设计目标该文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目的是需要克服原有网络安全技术的不足,提出一种通用的、可扩展的、模块化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以多层网络架构的安全防护方式,将身份认证、入侵检测、访问控制等一系列网络安全防护技术应用到网络系统之中,使得这些网络安全防护技术能够相互弥补、彼此配合,在统一的控制策略下对网络系统进行检测和监控,从而形成一个分布式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功能性、实用性和开放性。

系统原理框图

该文设计了一种通用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系统总体架构网络安全管理中心作为整个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核心部分,能够在同一时间与多个网络安全终端连接,并通过其对多个网络设备进行管理,还能够提供处理网络安全事件、提供网络配置探测器、查询网络安全事件,以及在网络中发生响应命令等功能。网络安全是以分布式的方式,布置在受保护和监控的企业网络中,网络安全是提供网络安全事件采集,以及网络安全设备管理等服务的,并且与网络安全管理中心相互连接。网络设备管理包括了对企业整个网络系统中的各种网络基础设备、设施的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专业人员能够通过终端管理设备,对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2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中心组件功能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中心核心功能组件:包括了网络安全事件采集组件、网络安全事件查询组件、网络探测器管理组件和网络管理策略生成组件。网络探测器管理组件是根据网络的安全状况实现对模块进行添加、删除的功能,它是到系统探测器模块数据库中进行选择,找出与功能相互匹配的模块,将它们添加到网络安全探测器上。网络安全事件采集组件是将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过滤的结构添加到数据库中。网络安全事件查询组件是为企业网络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提供对网络安全数据库进行一系列操作的主要结构。而网络管理策略生产组件则是对输入的网络安全事件分析结果进行自动查询,并将管理策略发送给网络安全。系统网络安全管理中心数据库模块组件:包括了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库、网络探测器模块数据库,以及网络响应策略数据库。网络探测器模块数据库是由核心功能组件进行添加和删除的,它主要是对安装在网络探测器上的功能模块进行存储。网络安全事件数据库是对输入的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析和统计,主要用于对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的存储。网络相应策略数据库是对输入网络安全事件的分析结果反馈相应的处理策略,并且对各种策略进行存储。

系统架构特点

1统一管理,分布部署该文设计的企业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是采用网络安全管理中心对系统进行部署和管理,并且根据网络管理人员提出的需求,将网络安全分布地布置在整个网络系统之中,然后将选取出的网络功能模块和网络响应命令添加到网络安全上,网络安全管理中心可以自动管理网络安全对各种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处理。

2模块化开发方式本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中心和网络安全采用的都是模块化的设计方式,如果需要在企业网络管理系统中增加新的网络设备或管理策略时,只需要对相应的新模块和响应策略进行开发实现,最后将其加载到网络安全中,而不必对网络安全管理中心、网络安全进行系统升级和更新。

3分布式多级应用对于机构比较复杂的网络系统,可使用多管理器连接,保证全局网络的安全。在这种应用中,上一级管理要对下一级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对下一级的安全事件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及时全局预警处理,同时向上一级管理中心进行汇报。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在最短时间内对全局范围内的网络安全进行严密的监视和防范。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2篇

会计监督之涵义及其演变众所周知,会计的基本职能可归结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的首要职能是提供经济信息,供财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作为经济决策的依据。由此可见,会计信息就是会计人员履行会计职能所提供的信息,是企业管理经济信息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监督的目的是防止虚假财务信息,保证经营管理决策以及投资决策所需的正确信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会计监管的内容要求也有所提高,由原来的资产负债状况发展到损益情况,注册会计师审查鉴定的内容由资产负债表发展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统称财务报告。随着会计准则的建立,审查评价的目标由真实性、正确性扩大到公允性,使会计监管的内容不断增多,范围也不断扩大。随着近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激烈,对虚假财务信息的监管,也成为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在无形中逐步形成了由企业内部审计、外部社会审计、政府财政部门和各国证券监管组织构成的会计监管体系。

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根本原因

会计人员定位的影响

由于会计肩负处理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使命,冈此,会计信息往往是各种利益关注的焦点,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成为一些单位中个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些失真的信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

在现国有企业制度安排下,国企经营者掌握着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会计信息系统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企业管理系统巾运行,负责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南经理级别聘用的,其权力是经理人员赋予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组织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处于不同的权力层次,在行政职权上不具备监督经理人员的权能这是一种权力上的制度安排,存财务工作中,国企实行厂长负责制,这也从制度上使会计人员不具备阻止不真实数据进入会计信息系统的权利。

另一方面,会计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应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但现有的制度安排又使其不得不放弃监督,如会计人员存企业的实际利益南经理人员掌握,对经理人员不合规的监督可能使会计人员失去现有的利益,这种监督即使成功了,会计人员并不能得到多少切实的利益,而一旦不成功,却可能失去现有利益。会计人员作为理性人,同样会衡量自己行为结果的效用和风险,而且会计人员作为一个群体,也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

内部监控的局限

目前,多数企业的内审机构形同虚设,能起到对企业会计工作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作用的极少,一般设立单位内审机构和人员均是由部门领导委任,其隶属关系,经济利益均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这自然对内审人员的监督行为构成约束,他们能否坚持原则,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对企业甚至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要划个问号。不难看出,这种管理体制和监督模式对于会计监督足一种弱化。

内部监控还有一层意思是会计内部的牵制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的不健全,也就丧失了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往往造成在企业各环节,各岗位之间出现管理混乱,工作不衔接和贪污舞弊的问题。

国家、社会监督不健全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监督,如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应该说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它们往往偏重于国家利益而不够重视企、事业单位的各自特点和需要,在执行会计检查和监督时,难免会出现不协调现象,如对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十预过多等,这种现象无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外,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人为因素过重,主观随意性过大,更有少数执法人员私心太重,一旦得利,便放弃原则,“大问题也可以变成小问题”,“有问题也可以变成没问题”。

还有一些人随意“找茬”,对企业进行刁难,甚至加罪于你,这些现象实际上是围家监督职能的弱化表现。

虽然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在近几年得到较快发展,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我同多数会计师事务所几乎都由于利益驱动而导致监督不力,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下个经济主体,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它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必然迎合委托人要求,制造某些虚假财务信息,致使监督不力。

国家、社会监督不力,给会计监督弱化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企业会计监督弱化。

建立有我国特色的会计监督体系

健全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的会计监督体系

政府以管理者身份,加强会计法规制定与检查

从我国会计发展情况和国外经验教训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只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具有层次的会计规范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会计信息普遍失真的问题。然而,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我们在理论创新、借鉴国外经验等各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这也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要很好地贯彻实施会计法规和制度,真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企业的管理模式也要跟上,会计一枝独秀是很难维持长久的。

加大审计力度工作

近两年来,全国审计机关逐步深化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审计工作,但目前审计和审汁捌查的面较小,还须加强力量、扩大审计而,提高审计机关对会计监管的力度。

行业自律一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今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确立“以诚信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进行业改革和发展”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了行业监管工作的力度,努力改善全行业的职业道德水平,大张旗鼓地开展行业诚信建设。与此同时,还全面加强了行业监管工作。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自律性惩戒今年中注协还把关乎社会公众利益,关乎经济全局,具有潜在风险的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重要领域的审汁业务列为行业监管重点,把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审计作为突破口,对于违法违规执业的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虽然如此,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仍是不可少的,也是需要改进和加强的。财政部加强这方面的领导,国家审计机关加强监督是必要的,同时,还需要加强“中注协”行业自律的力量,发挥其行业自律的作用。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内部控制能否真正成为管理的内在需求,是内部控制不至于流于形式的关键,也是内部控制中的会计控制这一环能否起作用的关键。要使会计控制也成为企业的内在需求,取决丁两点:企业决策是否依赖于会计信息以及企业是否通过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取信于社会。当前这两点企业都未能很好地做到。一方面企业决策仍凭领导主观臆断,根本认识不到会计信息之于决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经营绩效不佳,就想虚似会计信息来蒙骗社会。这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产权制度和问题。因此,只有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现代公司制度,业才会有动力去实施会计控制,会计控制才会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提高企业法人的综合素质,加强违法处罚力度

虽然在《会计法》、《刑法》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作了一些规定,但处罚力度不够,执行不严,惩治不力。8月l4H,埘于伞美年收入超过120亿美元的947家上市公司的总裁们来说,将是一个难忘的日子,根据今年6月底美圉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项新规定,这些总裁必须以书面形式承诺今年已发表的季报和玄年的年报的真实可信,并且上而还需有公司总裁和财务总监的亲笔签。而8月14日将是公司总裁背书的最后期限,冈为证券交易委员会要在这一天将这些文件封存入档,总裁们将抄写如下誓词:“据我所知,财政报告中没有任何不实信息,没有删除任何使该报告误导的内容。”背书将被公开,总裁们因此必须查验公司的业绩和账目,并对其检查负责。如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检查,公司账目仍存在问题,总裁就会遭到起诉。中同的董事们、总裁们是也该效仿?所以,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坚决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的建设

会计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在现实巾,会计人员受过大专以上会计教育的只占少数,未受过真正会计专门训练和考核的占多数,不少人员对会计核算的原则、方法认识不够,理解不透,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错误,使会汁信息失真。另外,一些单位存会计人员使用上不是任人唯贤,量才使用,而是相互拉拢,致使会计人员业务不熟或技术低下,不能正确运用核算程序和方法,使会计信息失真。也有的会计人员不能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忘记了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为了一己私利,知法犯法,与领导者共同作弊,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改革现行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速实行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指由政府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派遣或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他在单位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工作,保证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实行会计委派制,加强了主管部¨对会计工作的领导,町以抑制在川人方面小正之风。同时,可以调动会汁人员的积极性,使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能够坚持依法理财,保证同家利益不受侵犯,确保会计法规及国家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3篇

(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可抗力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财务再保险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功。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门打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来。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早采取对策。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4篇

保险业在我国属于朝阳产业,但同时也是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必须切实加强保险业监管。为此,我们应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现状出发,充分借鉴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

一、国际保险业监督发展趋势

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全球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保险市场相融性不断增强,保险业的国际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一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这种国际化趋势,使得一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非常容易同时受到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冲击。为了避免本国保险业出现重大波动和灾难性风险,确保本国保险业安全和健康发展,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措施,全面加强本国保险业监管。一方面,各国相应地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把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综合起来看,各国保险监管主要有四大基本目标:一是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另一方面,各国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对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一是要努力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二是要依法监管,充分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三是要平衡和协调消费者与保险行业间的利益;四是要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五是要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六是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制度的导引下,各国保险业监管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日益明显,混合监管体制正在建立,普遍强调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电子信息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速度加快。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督体系的若干设想

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与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还很不适应,尚未形成一套科学的监管指标体系,保险业监管制度尚待进一步健全。我国即将加入WTO,国内保险业必然要与国际接轨,客观上也要求我们遵照国际惯例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1.进一步确立开放型的现代保险业监管目标和理念。

首先,要从全球保险业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出发,调整和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努力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业健康、安全、有序地发展;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政府监管,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其次,建立和完善以保险监管机构为主体、保险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的保险监管水平。再次,要坚持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化监管,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逐步使我国保险业监管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保险创新,降低监管成本。

当初在保检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非现场检查为主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向发展,尽快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系统;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与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保险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保险机构的创新活动、将保险监管和保险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此外,还要注意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保险机构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政府保险监管与保险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保险监管政策融入保险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努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2.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已经明显不适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要求。为此,我们要及时修改和充实现行的保险法律体系,尽快形成一套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惯例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险公司依法经营、保险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创造条件。当前,我们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抓紧修订《保险法》,并尽快修改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规章,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执法水平。

3.努力改进保险业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是进一步突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要在坚持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同时,通过综合运用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资产负债评价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手段,完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逐步使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业监管的核心,维护保险行业稳定,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推进保险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信息系统。要制定和完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具体信息标准,构建开放型的中国保险业信息网以及完善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披露保险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要充分运用现代电子化手段,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加强对保险业风险的实时监管。要建立和完善保险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保险业风险。

三是根据国际审慎监管原则,严格保险机构市场准入,优化保险机构体系,严格掌握外资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合理把握外资保险机构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防止行业性风险的爆发。

四是把道德风险的防范提升到应有的水平,突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行为和职业道德操守的监管,严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谈话与诫免制度、业绩监测与考评的指标体系等,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是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责任制。要通过选拔、培训等各种方式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抓紧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要明确和完善监管责任制,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加强对保险监管的再监督,保证保险业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加强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

把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与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强化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监督检查力度,把年度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以专项检查为重点,促进国有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加强同保险监管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和情况,进一步健全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制,提高对国有保险公司的监管效率,从而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监管的新路子。

5.要强化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机构内部控制是政府保险监管的基础。目前,我国保险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个别保险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还很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制约。对此,我们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特别是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严格分离资金运用业务与保险业务,建立独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评估机制和投资行为监督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与此同时,要加快保险业自律组织体系建设,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认真指导和监督各会员贯彻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和遵守同业规则,制止保险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努力成为政府监管部门的有效补充。

6.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由于受保险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保险监管信息往往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误差。为了确保保险监管发挥应有的功效,我们还应借助独立审计等中介部门的力量对保险机构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籍此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情况和风险状况,增强对违规违法事实认定的法律效力。

监管体系论文范文第15篇

建设框架

系统总体设计从数据库结构和数据管理功能两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构造系统的数据库时,既要考虑结构的完备性、格式和编码的规范化,又要尽可能地避免数据的冗余。在构造拟建系统的功能时,以调查成果数据的管理需求为最终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和网络等基础,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开发河南省林业资源综合管理系统,保证建成系统实用、安全、可靠、可扩充以及容易维护。系统逻辑结构层面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应用实现层。具体的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系统总体的构架上包括C/S架构和B/S架构两大部分。C/S架构实现多功能的处理,变更,查询,入库,输出,日志等功能,用于业务处理和数据维护,该方式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能够满足对海量图形数据,图像数据的管理等要求。B/S架构是当今最为流行的软件部署模式,客户端通过互联网,建立浏览器与运行在Web服务器上的Web应用之间的连接,使用服务器上的资源。使用B/S架构框架模式,可不用在客户端安装软件,方便了系统的部署,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系统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