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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

案例分析法论文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篇

笔者在基层人民法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就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结合有关学者的论述,谈一点粗浅的认识。笔者以前曾在校学习化学分析,认为与案例分析有相近之处。化学分析首先是定性分析,即待分析物品的成分,然后是定量分析即确定每种成分的含量。民法案例分析也有类似的“定性”与“定量”。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立案部门作形式审查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予以受理,案件分配到主审法官手中,案例分析就开始了。就象拿到分析样品一样,接到一个案件,首先要有一个大致的定性,这个案件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可能是什么,争议的焦点在哪里。然后,在被告递交答辩状以后,就可以初步设定双方的争点,通过证据交换,运用证据规则确定法律事实。这类似于化学分析中的定性。怎样处理案件,就类似于定量分析了。在现代化学分析技术支持下,同一个样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应是唯一的。但是,长期以来,在民法案例的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都根据自己的学识,思维方式来分析案例,欠缺一种规范的分析方法。在实务中,有一些法官常常先确定了事实,然后就凭想象,直接得出结论,然后再为了支持结论去寻找一些法律依据;也有的判决中,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正确,但是没有对事实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分析,欠缺说理;还有的从事实就直奔结论,没有推理过程。这些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实务中逻辑三段论和民法解释学的方法不能得到广泛地认可和采用,判决缺乏说理性。使民众对法律的公正性持疑。往往同一种案例经过两位法官审判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有时甚至相反。因此,探求一种规范的严谨的方法去分析案例,已成为当务之急,迫在眉睫。 一、案例分析方法的特点 案例分析方法属于法学方法论的组成部分,是指采用一种规范严谨的方法探讨每一个个案,以准确地认定案件的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最后得出公正的结论。有以下几个特点: 1、案例分析方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它应该是一个统一的方法,适用于不同的案例,而不是每一个案例就有一种方法。 2、案例分析方法不仅是一种案件事实的分析方法,同时也是法律解释的工具。案例分析不是单纯地确定客观事实,重要是为了确立一种法律上的事实,一种符合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也就是确认三段论中的小前提。在这个分析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是法律的适用,即如何使小前提符合大前提,这样必须对适用的法律(即大前提)进行解释。 3、案例分析方法需要遵循一定的逻辑思维结构。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 二、探讨案例分析方法的意义 法学方法是民法理论的灵魂,民法学就是民法解释学,表明法学方法论的基础性建构作用。探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于有效地沟通理论和实务,为理论的发展提供素材和动力,指引和规范司法裁判的实务操作具有重要作用。 1、有助于限制法官任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应是一个演绎的过程,采取三段论的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抽象的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而目前我们的一些法官,他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件证据中寻找依据,即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使判决结果成了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结论怎样被确定的,却不得而知了。因此,案例分析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法官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2、有助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仅凭自己的法感断案,不能带来可靠的公正,法官只有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尽可能地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过程和论证方法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 3、有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可以提高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有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案例分析法可以与流水生产线相比较,使审判效率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大为提高。 三、案例分 析的两种基本方法之一:法律关系分析法。 (一)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运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要判断在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这种方法的特点在于: 1、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首先着眼于对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再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的分析与法律的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2、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3、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法字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的步骤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一,明确争议点及与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还有哪些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又如何。第二,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果根本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第三,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第四,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首先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然后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最后,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第五,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2、考察法律适用在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讼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该法律关系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中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将照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因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法需要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但绝非机械地适用法律。有人认为,法官好象一个自动售货机,只要把法律条条文和法律事实象硬币一样投进去,判决就象商品自动售出,这显然是脱离实际。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 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另外,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因此,法律的适用,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案件主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制性规范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解释,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是在运用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事实即小前提,然后再考虑大前提即法律规范,但并非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 四、案例分析的另一种基本方法: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请求权规范基础检索法或归入法。该方法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请求权主张,寻求该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从而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最终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一种案例分析方法。以当事人的请求权为基础。 (一)请求权的概述 所谓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间接取得。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绝对权请求权、继承法上的请求、亲属法上的请求权等。请求权的特点有:1、请求权具有相对性。请求权都是发生在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一种权利,不论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还是基于物权和其他绝对权利产生的请求权,都要转化为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2、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程序上的诉可分为三种,确认、给付和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3、请求权不能等同于诉权。因为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而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运用 运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来分析案例,其构造为“谁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分析的主要工作在于“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的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其优点在于:因该方法逐一检索,因此很少会遗漏请求权,也不会遗漏法律条文的适用,在讨论请求权能否成立时必然要检索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所以可以发现抗辩权是否存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适用时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判断请求权的性质:(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若是给付之诉,可以采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3)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向谁基于何种理由,提出何种请求。 2、请求权检索。请求权的检索通常是因为原告方提出诉讼请求而没有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例如只提出赔偿损失,而没有指出基于什么请求权而提出的。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原告提出某种请求并指出其请求权基础,但是法官仍然要依职权对其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1)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例如在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场合,就可能涉及到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等。(2)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①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等。②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等。③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④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3)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的顺序进行检索。民法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从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比较快捷。请求权的体系应按照如下顺序来确定:①应将合同上的请求权作为第一顺序来考察,合同作为特定人之间的事先约定的关系,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首先从合同关系入手,才能向其他关系展开,即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 请求权发生密切联系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②缔约过失请求权。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则属于合同责任,若不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考虑缔约过失责任。③无因管理请求权。④物权请求权。因为物权的请求权具有优于债权的效力,因此物权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采用物权的请求权对物权进行保护。⑤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通过对请求权逻辑顺序的考察,可以逐渐排除一些对案件事实无关的请求权。然后锁定一种对原告最为有利的请求权。 4、请求权基础的分析。(1)提出该请求权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其请求权基础可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第159 条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以及合同中对有关的价款支付的规定确定。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二项的规定。(2)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其中有些法律规范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它们主要包括: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至于引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不能独立成为请求权基础,必须与其他相关法条配合才能构成请求权基础。(3)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如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在这个分解过程中,需要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准确的解释。 5、归入。归入即把分解的事实、归入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分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按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对应地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6、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规范构成要件被称为积极规范构成要件,而消检规范构成要件就是指否定积极规范要件的条件,如果客观事实满足了该条件或要件,则请求权不能成立。通过对积极规范要件或消极规范要件的考察,是从正反两个方面考察请求权基础。即对被告的抗辩权的考察。被告的抗辩事由成立,就会导致原告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成立。 7、对请求权进行动态考察。尽管通过对请求权基础的考察,已经能够确定请求权成立,但如果请求权已经发生了变动,如合同已变更或解除,则请求权也要重新考察。 8、请求权的竟合与聚合。如果在请求权检索中,确定案件涉及多项请求权,则需进一步确定采取责任聚合还是竞合的方法,关于责任聚合与竞合的区分,首先依据法律规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依据约定。如果都没有,则主要是依据公平正义的理念,既不能使一个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遭受两次惩罚,也不能使一个人因一次损害而受到两次赔偿。 五、两种案例分析方法的比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在我国现阶段案例分析的适用有一定局限性。 1、按照此法,要对可能涉及的各种请求权逐项进行检索,如无权处分涉及到侵权的请求权、合同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请求权等,非常繁琐。 2、由于我国没有制订民法典,现行民法体系比较杂乱零碎,检索起来有一定困难。 3、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其限定的适用范围,在某些案例中,可能并不存在请求权。在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中,由于不涉及请求权,因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就很难适用。此时就需要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分析解决。例如合同无效、合同不成立、单方法律行为的争议、确认物权、确认继承权以及合同撤销、解除等涉及形成权的争议。 4、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例如,它不能揭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客体,而客体有时在案例分析中有重要意义,所以,此时有赖于法律关系分析法的适用。 但是,法律关系分析法也不能代替请求权检索的方法,因为请求检索法可以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避免遗漏,并且不用将案件事实的全部法律关系纳入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全部考察那些无重大关联的法律事实,因而适用较为便捷。此外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的主张都是以请求权的方式表现出来,诉讼上的争议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也能适合实务的需要。 从事民商事实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建立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全面提高个人的审判技能。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2篇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 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 ,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的,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可以实地的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说明理由,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可以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的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汪某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的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对该案件的 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魏依据。地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区公安局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 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 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时是经复议的案件,而不是直接起诉的案件,因此在很多方面与直接起诉不同。⑴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都可以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⑵在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认定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⑶在起诉的时间条件方面。若直接起诉,则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此案中,由于市公安局复议过,起诉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3篇

案情:某区工商局干部任某下班路经集贸市场,从个体摊贩汪某处买了1箱苹果,回到家中发现有几个苹果是烂的。则返回市场找到汪某要求换,汪某以苹果是降价出售为由不给换,两个人吵了起来。这时,任某向汪某表明自己是工商局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就别想再在此卖东西,汪某对任某的话未加理睬,仍然大吵。任某恼怒,上前与汪某撕打起来。汪某用拳猛击任某的头部、脸部,致使任某腮颊明显青肿,嘴角流血。此事件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事后经医院诊断,任某属轻微脑震荡。对此事件,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 一,关于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当问题的分析。 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由此对汪某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对汪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应当遵循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应当表明身份,可以通过着装、出示证件或佩带有关值勤标志等方式表明自己的公务身份。在本案中,任某是工商局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苹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汪某对其不满进行殴打并不是对公务行为的妨碍。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即平等主体任某与汪某因买卖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因此区公安局对汪某行为定性为妨碍公务的行为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错误的。 2.从案情得知,对于任某和王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本案中,任某与汪某之间因商品买卖发生民事纠纷,他们之间发生了打架斗殴行为,可先由区公安局进行调节,经区公安局的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若达成了协议,比如达成了汪某对任某支付医疗费,赔偿道歉的协议,区公安局可以不对汪某进行处罚;经区公安局调节,汪某与任某之间未达成协议,或者他们达成了协议,但是当事人双方不履行调节协议的,去公安局应当依法对汪某进行处罚,并告知任某可以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汪某不服区公安局的处罚的救济问题。 本案中,区公安局认为,汪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汪某赔偿任某的全部医药费200元。汪某对这个处罚不服。由于行政处罚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该案件是复议选择案件,即当事人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这是对汪某来说,有两种救济措施,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依法提起行政复议。⑴.行政复议当事人。汪某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在这个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 ,复议申请人是汪某,若汪某死亡,则他的近亲素可以取得申请资格;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做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是区公安局,因此复议被申请人是区公安局;复议机关如果没有例外情况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因此本案中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市公安局。本案中存在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为汪某与该行政处罚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应列汪某为行政 复议第三人。⑵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汪某应该在知道具体处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常理由耽误的时间 ,不计入复议期间。区公安局应当在受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汪某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若不数以前两种情形的,自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收到汪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申请材料不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办事机构应该书面通知汪某补正,汪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汪某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汪某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补正的,复议申请仍自办事机构收到之日起受理。⑶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即市公安局根据书面材料查清案件事实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以书面像是提出自己的申请意见和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和运用证据;汪某提出或者市公安局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书面审理以外的方式,即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甚至可以实地的调查核实证据,可以听取汪某、区公安局以及任某的意见,甚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在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汪某说明理由,并且经市公安局内负责行政复议的办事机构的同意,汪某可以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撤回后汪某禁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若情况复杂,不能在60内做行政复议决定,经市公安局的负责人批准,并告知汪某和区公安局,可以延长至9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⑷行政复议的结案,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该案中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⑸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汪某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区公安局仍然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决定。 2.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汪某也可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⑴该案行政诉讼的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该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区公安局对汪某的行政拘留决定,直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不仅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该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因此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案若汪某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则由汪某所在地或者区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⑵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汪某认为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行为的侵害,因此在该案中原告为汪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在该案中,行政诉讼被告是区公安局。“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任某是治安违法行为的被害人,公安机关能否公正地处理汪某的违法行为,直接涉及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就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因此,任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⑶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该案中,汪某应该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之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由于不属于汪某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若汪某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人民法院受到起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处理的期限为7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⑷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法院对该案件的 审理期限为3个月,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其中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意义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限内。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魏依据。地方性法规使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在该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汪某申请撤诉,或者区公安局改变其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汪某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裁定。⑸行政诉讼裁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⑹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因此本案中,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区公安局可以对汪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如有例外除外。 三、关于汪某不服市公安局复议决定的诉讼救济 在该案中,汪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汪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汪某10天的拘留,赔偿任某200元的医药费。汪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此时是经复议的案件,而不是直接起诉的案件,因此在很多方面与直接起诉不同。⑴在管辖法院方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香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又对定性产生影响,复议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都可以认定为复议改变原行为,在该案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在处罚结果上同区公安局一样,但对汪某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上作了改变,并且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上不同,因此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且这一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区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⑵在行政诉讼被告人的认定方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被告应是市公安局。⑶在起诉的时间条件方面。若直接起诉,则起诉期限为3个月,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此案中,由于市公安局复议过,起诉期限为15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4篇

原因:为了降低银行风险,设想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争执,银行无法判断哪方的主张是合法的,所以只审核单据,只要单据符合要求即付款。三、信用证的流通程序1.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同时约定必须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一般是提单、发票、合格证明等。2.买方申请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填写对方付款时必须提交的单据(按合同约定,一般是提单、发票等)3.卖方将货物装船,取得由船主签发的提单(买方只有拥有提单才能提取货物,而原则上只有付款才能取得提单)4.卖方将提单及其它单据交给当地银行,再由当地银行邮递给卖方所在地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是否与买方开证时所要求的相符5.如果相符,将付款(实践中先交给买方提出意见)如果不符,可以拒付(很少这样做),实践中把提单交给买方决定,买方可以要求拒付,但买方如果提货就要付款(其实买方提货后,单证仍不符,银行仍可以拒付,银行要求买方提货就必须付款的真实原因是:按照UCP500的规定,银行付款之前买方原本得不到提单,不能提货,银行既然把提单交给了买方,相应的提货风险也就转移给了买方)四、信用证的法律调整调整信用证的“法律”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属于国际惯例,我国未加入该惯例,但是中行率先在其所开立的信用证中标注“依据UCP500开立”,随后所有银行进行效仿,所以实践中我国银行仍受UCP500的约束,发生纠纷,UCP500在我国的仲裁机构及法院均有约束力。由于国际惯例的法律效力不如国内法强,所以部分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擅自进行违背该惯例的判决,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警戒,所以实务中不少银行违规操作,人们对信用证的理解也就众说纷纭。实践中常有这样的案例,卖方交付的单据合格,但货物坏损,按照UCP500的程序,只要单据相符,买方就付款赎单,然后提取货物之后才发现货物损坏。但我国实践中,银行先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提货后发现货物损坏,于是要求银行拒付。这种实践操作方式虽然表面上合理,但严格违反了UCP500的规定,部分地方法院做出有利于买方的判决,严重损坏了中国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意大利的银行系统在世界的声益不好,就是国为意大利法律允许法院做出判决,以货物有缺限为由,阻止在单证相符时付款。我国的牛皮出口企业销往意大利的皮革,因此受到严重损失。 五、信用证中附加条款的效力信用证中附加条款定义:略(见实物附件1:信用证开证申请单)附加条款常约定如下内容:如卖方所租船的船籍国必须是某个国家、卖方迟延交付的罚款等。信用证所约定的附加条件,必须使银行能够从单据中辨认出来,否则对其无效。例如,附加条款中约定承运船必须是中国船,银行从提单上可以得知。约定迟延交货的罚款,银行从提单上所记载的日期与信用证所要求的日期的差额上可以得知对方迟延交货。因此,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不是可以任意约定的,其所约定的内容必须使银行仅从单据上便可得知,从合同上得知的无效。例如对方迟延交货,如果买方修改了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限,银行就会认为提单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即使银行手中有合同,银行也不会按合同审查对方是否迟延交货,而是按修改后的信用证所要求的期限来审查提单所记载的交货期是否迟延,是否可以扣除违约金。 六、案例探讨 1.烟台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订购阀门一批,合同约定迟延交付超过60天的,烟台甲公司有权扣除美国乙公司的违约金。结果美国乙公司迟延交货73天,烟台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 无权,必须在信用中填写附加条款,并且该迟延交货必须能够从单据上体现出来,使银行仅从单据中便可得知,实践中卖方迟延交货,船东签发给他的提单就要相应地迟延若干天,银行将提单的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的交货期相比较,便可得知迟延的天数,从而扣除违约金。本案中未将违约金作为附加条款,故银行无权扣除。 2.仍是上案,现在假设银行开立信用证时约定了该附加条款,买方迟延交货,单据不符,银行可能拒付并导致买方无法提取货物,于是买卖双方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买方同意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但双方未修改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修改后,买方在申请付款时,要求银行扣除违约金,可否?银行仍无权扣除违约金,因为买卖双方与银行商定修改信用证的交货期限以后,迟签的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此时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但由于提单与修改后的信用证相符,银行必须付款。比较好的 处理方式有以下两种:1对方同意承担违约金时,要求同时修改信用证金额。2单证不符的情况下,由于中国的银行实践中仍把提单交给买方,买方可以先提货,然后在付款时引用附加条款,要求扣除违约金。此时信用证并未修改,银行将迟签的提单与信用证要求的提单签发期限相比较,可以计算对方迟延天数,进而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3.中国甲公司向比利时乙公司订购货物,合同中约定货物的标准达到M级,并要求对方在出厂时提供甲M级标准合格证书,甲公司在申请开立信用时未要求对方提供M级合格证书作为议付单据。发货后,甲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提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M标准,并请当地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拒付。银行可否拒付?不可,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的事实,但银行只按单证相符的原则处理,只要对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就必须付款。本案中,甲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要求提供M级标准合格证书,尽管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银行不审查合同,也不审查对方是否实际违约,只审查对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此案即典型的“单证相符原则”案例,“单证相符”是UCP500的核心精神。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来信指正。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5篇

一、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概念

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法官减少或摈弃被动认定证据的传统方式,采取各种外在的、积极的措施来审查判断证据法律效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最终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大多数人认为:刑事法官只会“坐堂问案”,并且,对刑事案件的认证只能采取消极中立的形式。但笔者认为,采取消极方式和积极方式均可保持中立和实现中立:以消极方式实现中立,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等;以积极方式实现中立,如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法官应当听取双方的论据、证据以及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的机会等。笔者认为,刑事法官积极能动地审查和判断证据远远不止于此: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他能够在控辩双方参与的庭审中主动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在必须恪守“无诉即无裁判”的原则下,即使“当事人所不主张的事实,所不声明调查的证据或所不争执的待证事项,法官仍必须为事实真相而发动职权调查”①。

二、问题的提出

案件回放: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因赵作海与同村人赵振晌共同与一妇女相好,于1997年10月30日深夜被赵振晌砍了一刀,赵振晌逃离家乡。大约一年半后,因同村赵振晌失踪,有人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使真正的受害人赵作海被刑事拘留,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又让蒙冤十一年的“杀人犯”冤情得雪。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让全国人民的眼球都聚集在了河南这位农民的身上,也让法律人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看到,赵作海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证据问题。但是,该案在本质上还是一个证据采信的问题,确切的说是法官在认证上是否能动的问题。

三、分析问题: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赵作海案曝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学理论的普遍认识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实际操作上,三机关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且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都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独立办案却举步维艰。在本案中,当地政法委在三机关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已被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在2002年8、9月份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的活动中,由公安机关提交了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条件,而且要求在20天内。既然政法委已经形成结论,接下来的、判决显得“顺理成章”。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到法院。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压力,极大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审理案件时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二)司法理念层面的问题

首先,“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元凶,而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是刑讯逼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法律之中。而在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其难以撼动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公安机关想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更是铁的规律,以口供为中心,通过口供再寻找其他证据是很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不二法门;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就能够地将案件“拿下”,然后,通过检察院,很自然的就到了法院,法官一般也不深究,甚至毫不怀疑和过问移送来的证据是如何形成的,也顺理成章地“有罪推定”。

其次,“疑罪从有”的法律推理模式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帮凶。我国的刑事法律与很多国家一样,都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这起案件体现的却是“疑罪从有”,只是量刑从轻。由于证据不确实、充分,赵作海被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杀人并肢解,情节恶劣,依法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赵作海仅被判了死缓,根本原因是该案的重要证据存有疑点。这种操作就是明显的“疑罪从轻”和“留有余地的判决”,是我国刑事法官在罪之有无中,开辟的第三条路线,为我国独有的、极为极为普遍的做法。

(三)实践层面的问题

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这是在刑事诉讼的认证过程中让法官很费解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方面,客观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其不可能重演,其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另外一方面,“客观真实”永远虽然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中,或者在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中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比如,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散落满地的碎片,在大多数情况下,你是难以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所有的碎片,你也难以重新拼接成先前一模一样的完好花瓶,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

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或者说是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应当依照证据”,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及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②。证据是办案的关键,是衡量办案好坏的标尺。证据数量的多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和证据的合法、真实与否,直接决定着办案的效果。

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对于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的法律不允许“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而是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司法文明、民主和正义的表现,也反映了科学的刑事诉讼规律。

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和相关的证据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根据。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就不存在侦查阶段的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阶段的存疑不,审判阶段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了。同样,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么就难以查清这种事实,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难以定罪。过去我们常说,办理刑事案件既要“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要“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应该是可以做到的,“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却很难办到。

四、解决问题初探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确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的事,一旦适用错误,就无法纠正,并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最后,它涉及到侦查、、审判等多个司法环节,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和正确认证的意识。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刑事法官被动认证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言之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是必须的。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再次体现了“宁可放纵坏人也不冤枉好人”的西方式刑事诉讼理念。这种典型的程序正义,我国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赵作海案”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诞生,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正因如此,才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得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时,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成为中国无罪推定的肇始。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已经隐含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认定。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更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惩罚仅在于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谨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4、切实将司法独立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地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二)实践层面

1、在庭审过程中,尽管存在着控辩双方举证不利的问题,但从认证的能动性这个基本点出发,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举证、质证关:

(1)法官要平等保护控辩双方围绕主张的事实充分行使举证权、质证的权利,平等对待控告证据和辩护证据。此项工作,实际上从法院立案后和庭前准备工作时,就已经开始。

(2)法官要积极辨析证据与双方所主张事实的关系。目的是,不仅从双方举证、质证中发现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影响认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从中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和疑点,并以此为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和相互质证、辩论。所谓“积极”,即不被动地受控辩双方对举证、质证在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影响,减少质证、认证的盲目性。

(3)法官在指导双方进行质证时,要遵循一定的质证规则。质证不能凭空质疑,每一轮质证应要求质证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或事实证据等为依据来对抗对方所举的证据,否则,不能产生否定对方证据的后果。对那种质证时仅仅表示否认或怀疑,但提不出相应对抗依据的凭空质疑,即举证不利,法官应指出其质证因无依据而无效,切忌让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出示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应及时制止并加以引导,而不必进入质证程序,以减少无谓的纠缠。

2、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确保既快又准地认证

对证据内容的认证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四性”标准:一是客观性标准,即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东西,不允许主观臆造;二是关联性标准,即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必须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三是合法性标准,即取证的主体、取证的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实质性标准,即证明力,必须对处理案件有实质性意义。法官除了运用这些原则性认证的标准去衡量证据外,还必须养成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运用法学逻辑和正确的思维去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习惯,做到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只有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才能达到正确认证的目的。

3、灵活操作认证程序和认证方式,提高认证效率

一般可遵循以下认证程序:(1)当控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法官对于双方无异议或者合议庭无疑问的证据,作出肯定式认证,当庭宣布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与该证据相抵触或相反的证据,则当庭作出否定式认证;(2)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证据持不同意见并出示对抗依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证据而当庭难以鉴别,或者合议庭对证据持不同看法、存在疑问而在当庭无法查清的,则不予当庭认证,待暂时休庭合议后再继续开庭认证,或者宣布休庭,待法庭调查核实后再重新开庭予以认证;(3)对于需要几次开庭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在每次开庭前公布合议庭对上一次开庭时异议证据的认证结果;(4)对于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证有误的,合议庭可以当庭予以纠正。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认证有误,或者发现有新的证据可能已认定证据的,合议庭可再次开庭予以纠正。其次,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操作认证方式:一是逐一认证,即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认证方式,对控辩双方当庭所举证据逐个质证后,逐个予以认证;二是阶段认证,即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对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几个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相对集中予以认定;三是综合认证,即对那些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分别认定的系列证据,待全部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最后对全案综合审查判断予以统一认证。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只用一种认证方式,应该将三种认证方式灵活并用,因案而异,因证而异。这样,既保证了认证质量,又提高了认证效率。

4、重视依法处理审判阶段新充实的证明材料,为解决认证中的疑点提供必要的保证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仅仅通过一两次庭审活动,未必能对所有证据完全有把握地正确认定,必要的庭外调查核实,是消除疑点,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正确认证并做出裁判的重要职责,控、辩、审三方都必须受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制约。

5、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

一是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不断强化认证意识;二是要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专业水平;三是采取观摩规范化庭审和大量审判实践等办法,逐渐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审查判断证据时的逻辑分析能力;四是规范庭审用语,提高法官在认证时规范表述的能力。

6、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

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发挥审判长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并将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作为重点。这种作用不应仅限于合议庭评议阶段,还应当尽可能前移。

注释: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6篇

案例名称:黄花获奖纠纷案 基本理论: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使用、转让和保护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志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称。 

               2.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 包括作者,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国著作权法保 护对象包括以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形成创作的作品。

             3.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法 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 人民事活动。

            4.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 法律制度。

            5.监护的职责是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向其交付财产并汇报账目。

            6.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有密切关系。法律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要 求人们必须依法做出一定行为。

分析: 1.黄花学画三年,参加全国幼儿园绘画比赛,获奖金 5000 元,符合知识产权法,黄花的 画属于艺术作品,所以属于著作权范畴,黄花的奖金 5000 元属于依法享有财产权。 2.黄花 6 岁,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黄花的父母是她的 监护人,可以对黄花的财产及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但是黄花的父母没有处分其 财产的权利,在黄花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像黄花交付这 5000 元奖金。 3.奖金是对黄花作品的一种肯定,是奖励作者本人的,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老师 作为一个教育者,教书育人是他们的义务,所以幼儿园及张老师均无权要奖金。

分析结论: 奖金应归黄花所有,幼儿园、张老师及黄花父母均不应当得到奖金。

法学案例分析报告范文拓展:案例分析报告及其范本

(1)案例分析报告的基本结构

案例分析报告作为案例分析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性。一方面它是案例分析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必须反映案例分析的逻辑关系和分析结果;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学术体的正式书面文书,它又具有一定的规范格式要求和语言文字要求。这种格式的要求反映了案例分析的特点和逻辑分析线索;因此,案例分析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标题、摘要、关键词、案例概述、案例分析,其案例分析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按照案例分析论文体的要求,其基本格式如下:

①标题

一般案例分析报告的标题可以沿用案例正文的标题,采取中性的写法,以案例正文中的组织名称作为主标题,以案例分析的主题内容为副标题,使读者能够从标题中看出案例发生在哪里,主要研究的内容。

②摘要。作为案例分析报告,要对案例分析的过程、基本分析框架、分析结论及案例分析的意义和作用进行概括性的阐述。

③关键词。按照学术论文的规范与惯例,摘要后面需要提供3-5个关键词。 ④案例概述。案例正文的编写请对你选择的案例进行简要的概述(大约300-500字)。

⑤案例分析。这是案例分析报告的主体部分。按照案例分析的逻辑线索,案例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背景理解、问题诊断与分析、对策与建议、结论。在案例分析中,各部分的内容绝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案例分析部分要与案例正文部分相互呼应,首先在背景理解部分对案例正文的基本内容、组织背景和特点、案例的事件及人物关系等信息应该有一个基本的理解和认识;在问题诊断部分,针对案例正文内容中所包含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主要分析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策与建议部分,根据问题的诊断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和对策,最后得出结论。各个部分之间都存在着相互铺垫、递进的关系,并相互包含了因果因素。整个案例分析部分需要对你的理解、问题诊断、对策与建议做出支持性解释、理论支持及经验借鉴等理由说明。

(2)案例分析报告书写的准备与计划

案例分析包括的书写准备与计划工作可以与案例正文编写的准备和计划同步进行。与案例正文编写不同的是,案例分析报告是在案例分析讨论交流的基础上将讨论交流的结果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所以,案例分析报告的资料和素材多数来自案例分析讨论的原始记录、原始资料查证、理论和经验参考等。在案例分析报告撰写计划中,应该按照案例分析学习的基本步骤和过程,确定每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并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同时在每个阶段要对该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安排下一步工作。

(3)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与修改

案例分析报告的起草工作一般在案例分析的讨论交流活动结束之后开始。按照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基本格式草拟一份案例分析报告(论文)的大纲,按照大纲的基本思路整理案例分析过程中的基本资料、数据和基本理论框架,逐步撰写。报告(论文)的草稿完成后,必须要进行修改。修改工作与案例分析再一次联系在一起,主要采取竞争性思维对案例分析报告(论文)进行批判式讨论。如果案例分析的内容能够经得起这种批评式讨论,一一排除竞争性解释,那它就可以站得住了,就具有说服力。一般这种讨论修改需要经过3-5次,最好每一次讨论能够寻找不同的人员参加,可以广泛听取意见,使得案例分析报告(论文)更加严谨周密。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案例研究法 品牌传播 实证分析

在2000年才开始在学界引起关注的“品牌传播”,是一个新兴的交叉研究领域,这个研究领域内的理论大多数是建立在相关学科和相关领域,如市场营销学、传播学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的。目前其方法体系也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其中以案例研究法最为品牌传播研究者所广泛应用。

一、 案例研究法概述

1.案例研究法的定义

作为一种定性的研究方法,案例法在社会科学诸多学科,包括营销学、管理学、和传播学等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什么是案例法”,在如何界定案例法的明确定义上,研究者们的意见却存在严重的分歧。总体来看,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两大方面:

一是案例法究竟是一种综合性的研究方法还是一种前期探索手段或资料收集技术。施拉姆认为案例研究的本质在于展现做出一个或一系列决策的过程:为何作该决策?如何执行?结果如何(Schramm,1971)?其他一些关于方法论的标准教材则把案例研究与人种学研究或参与性观察混淆,把它说成是一种资料收集技术(Kidder&Judd,1986;Nachmias&Nachmias,1992)。而罗伯特・殷反对这些研究法中的等级观念,他认为案例研究法涵盖了设计的逻辑、资料收集技术,以及具体的资料分析手段,它是一种全面地、综合性的研究思路(Robert K・Yin,2004)。

二是案例研究法能否推导出一般规律性的结论。如贝纳德认为, “案例研究是用来阐明和支持命题和规则的方法,而不是归纳出新的假说” (Bernard,1928)。而在吉看来,“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案例研究似乎首先用于描述当代资料, 并从中得出归纳性的普遍结论”( Gee ,1950)。罗伯特・殷也认为案例法和实验法一样都能从不具有特定代表性的个案当中得出的普遍性的理论(Robert K. Yin,2004)。约翰・格宁认为对“案例研究”最好的解释是:集中研究某一个单元,其目的在于将这一研究推广到众多单元(John Gerring,2007)。

根据前人的研究,笔者倾向于认为,案例研究法是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对一个或多个事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得出具有一般规律性的结论的综合性的研究方法。案例研究并不囿于某一种或几种资料收集和分析手段,而是多种手段的结合;案例研究应当不仅满足于对现象的描述,而是在分析和解释的基础上得出普遍性的结论。

2。案例研究的主要类型和优缺点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案例研究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根据在研究中使用具体案例的数量,可以分为单一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

而根据在研究中具体案例引入的不同功能,案例研究则可以分为探索性案例研究、描述性案例研究和解释性案例研究等。探索性案例研究是指凭借研究者的直觉线索到现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形成案例,然后确定研究问题和理论假设。描述性案例研究是通过对人、事及过程进行深度描述,形成理论观点或者检验假设。解释性案例研究则旨在通过特定的案例,对事物背后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和解释。①

Robert K.省略)上“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2002―2007年期间所有题名关键词包含“品牌传播”的论文。此次检索共搜索到22篇相关论文。笔者同时搜索了优秀博士论文数据库,但未发现符合题名关键字检索的文章。笔者选择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分析主要考虑到硕士学位论文在学术规范性上水准较高。当然,本次分析虽只考察了近5年内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研究方法使用情况,不太具有推及总体的代表性,但也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研究者对研究方法的偏好。

通过对22份样本的分析,笔者得出以下一些分析结果:

1.案例研究法的应用率

案例法是一种为品牌传播领域的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者所普遍运用的研究方法。如表2、3所示,22篇论文中有19篇文章涉及使用案例法进行研究,其应用率高达86.36%。在笔者看来,研究者青睐案例法大致有以下几大原因:

首先,品牌传播是营销学、管理学和传播学等学科的交叉领域,在研究方法和方法论渊源上也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案例法在这些学科的研究中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实践的检验。作为一种更适合于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案例法也同样适用于品牌传播研究。

其次,品牌传播是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的一个研究领域。研究视野的开阔和空间的拓展离不开对于现实生活的关注,只有密切关注实践动向,才有可能从中找到新的研究命题。而案例研究法就是一种密切关注现实生活的研究方法,它能从现实生活的真实事件出发,通过描述观察和深入分析开启新的理论研究命题,或得出新的启示,从而对实践产生指导作用。因此,对于案例法的广泛应用可以帮助挖掘领域内更多新的问题,对于品牌传播理论的建构和学科的发展壮大都有重大的意义;

最后,从研究方法的实用性来说,案例法使研究者可以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抽取一个具体事件进行研究,为理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可把握的切入点。同时案例法的易操作性强,适合于学位论文写作者进行独立研究。

2.各种类型案例研究的应用情况

相较于单一案例,多案例分析的应用率更高。19篇应用案例法的文章当中,采用单一案例的文章为6篇,采用多案例进行分析的文章则有13篇。(见表3)一般来说,采用单一案例进行研究需要对该案例进行更深入和更大广度上的挖掘,并且其研究结果的普遍性和可推广性往往受到质疑。而进行多案例研究则可以在比较分析、交叉分析、多重验证的基础上,得出更有价值的结论。

如按功能分类,解释性、探索性、描述性三种类型的案例研究各自所占的比例大抵相当,其中解释性案例研究所占的比例最高,为42.11%(见图1)。而按六种分类来看,描述性多案例和解释性多案例研究的使用率最高,均为26.32%,描述性单一案例研究所占的比例最低,只有5.26%(见图2)。

但实际上,由于分析样本的总数限制,各类型研究所占的比例数字仅在分析的样本范围内适用,并无法进一步说明研究者对于案例研究类型的选择偏好。一般来说,对于案例研究类型的选择即出于研究目的和计划的考虑,也涉及研究者本身的喜恶,并无既定之常规。按类型进行分类设置也是出于对案例法本身进行研习的需要;

3.案例研究法在研究方法应用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

在19份使用案例法的样本中,案例研究法都不是唯一的研究方法,而是与其他方法如文献法、调查法以及一些定量方法并用。采用多元的研究方法是品牌传播研究的一个趋势。多元方法可以弥补各种研究方法本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劣势,通过取长补短和博采众长,来达到既定的研究目的。

如浙江大学的黄斓在《基于顾客权益的饭店品牌传播体系研究》中,首先采用文献法形成初步的品牌传播体系模型,并提出理论假设,然后通过案例法、调查法等多种手段验证假设的合理性,为模型的下一步研究提供现实依据,最后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进行模型的重建。案例法在该研究中对理论假设的验证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是仅凭案例法却无法更好地完成建立假设和确立模型等主要研究任务。

总的来说,案例研究法在研究方法应用体系中的位置大致有两种情况。在这两种情况中,案例研究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一种是验证性案例研究。验证性案例研究的思维逻辑是“假设―现象”,也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验证已有的理论假设(见图3)。而另一种是推导性案例研究。推导性案例研究则是“现象―假设”,也就是从案例当中抽象归纳出某些可以用来解释现实的理论假设。当然推导性和验证性的案例研究可以同时出现在多案例研究中,即从某一个或多个案例中归纳出理论假设,再通过其他案例分析进行反复多次验证(见图4)。而从19份样本中验证性和推导性案例研究的使用情况来看,二者的使用率分别为47.37%和52.63%,没有太大差异。何时使用何种类型的案例研究都出于实际研究目标和条件的需要。

4、案例研究法应用中的规范情况

案例研究法看似操作简单,但如不严格讲求规范性,研究结果易失于偏颇。以案例资料的收集的为例,19篇文章中,方丽萍的《一致性模型在医院品牌传播中的应用研究》、黄斓的《基于顾客权益的饭店品牌传播体系研究》、潘胜利的《消费品品牌传播整合研究》、赵晓莲的《我国乳品企业在农村的品牌传播策略研究》、叶可的《探索中国家用轿车整合品牌传播策略》,和岑姗的《广州老字号的现状分析和品牌传播策略初探》这6篇都使用了通过问卷或访谈等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和数据,而其余13篇文章所收集的基本上都是第二手的文献资料。

虽然所收集的资料最终都是为案例研究服务,但是加入了编辑者意见的第二手资料在客观性上却比第一手资料略逊一筹。同时研究者在收集第二手资料的同时也容易出现只选择支持研究假设的证据的情况,从而使研究结果产生偏差。在对样本的分析中,笔者也的确发现了一些类似的情况。案例研究者必须遵循案例研究的一些基本原则,注意研究设计质量的四个主要衡量指标――建构效度,内、外在信度和信度,才能得出科学规范的研究结论。

三、 结论

从研究领域的特性和研究方法的特点来看,案例研究法适用于品牌传播的研究,并且能够为该领域内研究视野的拓展和命题的开发带来助益。因此,目前来说,案例研究法已经在品牌传播研究当中获得了广泛的应用。但是,案例研究法有其自身特点所带来的缺陷和局限性,要获得客观和科学的研究结果,除了注意研究过程中的规范性,还可以融合多元化的研究方法来进行互补。品牌传播是一个比较新的研究领域,对相关理论的探索方兴未艾,对研究者来说,对案例研究法以及其他各种新的研究工具准确、深入的掌握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

注释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公共管理; 案例研究; 主体框架; 基本要点。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 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着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 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5]Michael Burawoy,et al. ( Eds. ) . Ethnography Unbound:Power and Resistance in the Modern Metropoli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 p10.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 公共管理; 案例研究; 主体框架; 基本要点。

一、概念、优点与可能的缺点。

案例研究的要义如下: ( 1)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它可以使研究者原汁原味地保留个案现实情况有意义的特征; ( 2) 尽管个案研究的重心在于对个案的分析和探讨,但个案研究必须服务于对母体研究对象的理解,个案可以是母体的典型实例,也可以是母体的非典型实例; ( 3) 个案研究不能停留在实例材料的详尽描述,必须要能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并从一定的视角出发,建构个案分析框架; ( 4)作为研究,在个案分析过程中,应当与其他同类现象、相关的理论对话,不能自说自话、把个案研究变成孤岛式研究;( 5) 个案研究并不排斥其他的研究方法,相反,它往往需要借助其他研究方法获取和分析案情资料; ( 6) 案例研究中的“个案”是关于包含有问题或疑难的真实典型事件的实际情境,可以是时间性的( 某一具体时段) 、空间性的( 社区、地区、国家) 、行动者类的( 个人、群体、组织) 、行为类的( 互动、决策、事件) ,或是综合性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只有单个案例,也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甚至一组案例。

个案研究方法因以下优点而受人青睐: ( 1) 使研究对象或方向更为明确具体; ( 2) 丰富和深化作者和读者对问题的了解; ( 3) 资料获取范围相对具体,较之面上的归纳式研究和统计分析,其广度和成本比较小; ( 4) 兼具实证分析和理论演绎的双重优点,有利于研究者将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

案例研究出现以来,就伴随着各种各样的质疑和批评。批评最多的是案例研究的外在效度问题,也即是否可以归纳成为理论,并推广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批评者常常称,单案例研究论据不充分、不足以进行科学的归纳。对于这种批评,罗伯特·殷辩解道: “这些批评者实际上是在以统计调查的标准看待案例研究……统计调查依据的是‘统计性归纳’,而案例研究( 以及实验) 依据的是‘分析性归纳’。在分析性归纳中,研究者也会尽力从一系列研究结果中总结出更抽象、更具概括性的理论。”[1]不过,话说回来,有些案例研究确实存在这一问题,主要是由于无视个案的代表性程度及其方向,将个案研究的结论强行拉升成普适性的观点。其次,由于一些案例研究不注重资料获取和分析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用模棱两可的论据或带着偏见进行研究,案例研究的信度常常受到质疑。对案例研究的第三种批评是,它可能会造成过于冗长的分析报告。案例研究确实需要对案例相关情况的深入探究,如果研究者只是为了案例而案例,既提不出有价值的问题又缺乏研究意识,既缺乏分析框架又不比较分析相关案例或不与相关理论对话,则难免落下材料堆砌的口实。事实上,案例研究的上述批评和不足的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存在,“问题不是出在案例研究方法这一方法本身,而是有些很好的原则、技巧、步骤并没有在实际案例研究实践中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2]。

二、选题、立意与研究价值。

根据研究动机,案例研究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 问题驱动式的、理论驱动式的以及混合式的。问题驱动式的案例研究旨在描述个案实际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并探究问题解决方案。这类研究多以调查问题、探求对策作为研究目的,基本上属于应用性的研究。此类案例研究的实质性价值在于它所提出并试图解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实用价值; 其方法论意义在于它能够而且必须满足规范化研究的四个标准: 测量工具效度、信度、内部有效性与外部有效性。测量工具效度是指针对所研究问题构造的测量工具的有效性; 信度是指其他研究者可以复制同样的研究,并预期得到同样的结果; 内部有效性是指研究证据能够支持研究结论中所阐述的现象或因果关系; 外部有效性是指研究结论具有相当高的普适性。[3]前三个标准是任何规范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必须满足的。但对于第四点,笔者以为,就公共管理案例而言,由于任何个案都有其特殊性,而且有些案例并非类现象的典型案例而是特殊个案甚至反常案例,因此,不宜对外部有效性做硬性要求。是否应该符合外部有效性要求,取决于研究者的选题立意: 如果研究者立意通过对个案研究提出一般性的问题分析和对策探讨,那么,案例的选取、问题及其成因分析以及对策建议都必须具备代表性,也即外部有效性; 如果旨在展示个案的特殊性,则不必强求外部有效性,相反,应该突出个案情状、问题、成因与对策的个性。当然,大多数案例既具有类的一般特性,也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类案例研究只需满足前三个标准,并兼具相应的外部有效性即可。

与典型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不同,理论驱动式个案研究的真正目的不在案例本身,而在于归纳出理论: 或是理论验证,或是理论批判,或是理论创新,抑或是兼具其中两者或全部。譬如,以美国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诸多研究者有关“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案例研究,都以完善、验证和支持“制度分析与发展”理论框架为目的,最终形成一个学派。以验证理论为目的的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二点: 一是为有待检验的理论提供了活生生具体的实例,此所谓材料创新。这一点要求运用具有较高效度的资料获取工具以及较高的研究信度。二是检验的理论具有前沿性和新颖性———如果案例研究用于验证的是一个已经得到公认和反复验证的理论,则没有多大意义了。

公共管理学的理论研究者更高的期望是通过个案研究对既有的理论进行批判,最好是能提出一些理论观点或新的理论框架。此类研究近似Barney Glaser 和AnselmStrauss 创造的扎根理论方法( grounded theory method) 。我们姑且称之为“扎根式案例研究”。它归纳出的理论得自研究者对观测资料所蕴含的主旨、特征和结构模型的分析。扎根式案例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因为担心知道其他人的结论之后可能会固化研究者的现象观察和研究思路甚至理论观点。该理论方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 1) “将适用的事件和每个范畴进行比较”———在某个个案中出现某( 些) 有意义的范畴或术语时,就开始在其他个案中搜寻相同的现象,并将其概念化;( 2) “合并分类及其特性”———在此,研究者开始注意概念之间的联系,研究该概念的关联现象或影响因素; ( 3) “划定理论的界限”———随着概念之间关系模式的清晰化,研究者可以忽视最初关注的但又和研究显然不相关的概念,便于减少范畴类型,并使理论本身变得简练; ( 4) “组织理论”———最后,研究者必须将他的发现变成文字,和他人分享。[4]事实上,许多新理论或观点的提出往往都是以对既有理论的批判为基础的; 不少公共管理方面的理论创新就是通过近似扎根式案例研究归纳出来的。譬如,GarrettHardin( 1968) 教授提出的公用地悲剧理论,以及三十年之后,Michael Heller( 1998) 教授提出的反公用地悲剧理论,都是基于大量实例的扎根式研究而提出来的,尽管二人发表在《科学》杂志的论文并非典型的案例研究。

与扎根理论方法不同,Michael Burawoy 及其同事提出了另一种旨在理论批判和创新的个案研究方法——— “拓展式个案方法”( extended case method) 。这种案例研究定位于发现现有理论的缺陷并修改现有理论。这种方法既不同于纯粹问题导向型个案研究———只寻求对个案本身的理解和问题的解决,无意于将个案研究中的发现上升到一般性的理论观点和分析框架; 也不同于扎根理论研究———要求研究者不带预设地进入研究场景。相反,Burawoy主张研究者在进入个案研究之前要事先熟悉相关的研究文献。拓展式个案方法的核心目的既不是要创造出什么新的理论框架,也不是证明或驳斥既有理论,而是要重建、发展理论。它旨在寻找和观察与既有理论相冲突的方式和他所谓的“理论缺口和缄默”。[5]以理论批判和创新为目的的个案研究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它能通过现实存在的个案证明既有理论解释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并重新提出分析视角、理论解释甚至新的理论框架。这一价值的确立,需要较为严格地满足规范化的研究的前述三个标准,第四个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为某特定类型问题上的外部有效性; 任何一个标准的缺失或不足,都会招致批判甚至否定。

研究实践中,还有一类特殊的问题驱动式案例研究———理论应用式问题驱动研究。此类研究旨在应用某一个或多个理论,描述和解释案例现象,甚至提出解决对策。譬如竺乾威教授的近作采用理查德·马特兰德的政策执行理论,尤其是模糊- 冲突模型中的政治性执行模式,对我国地方政府2011 年“拉闸限电”的行为逻辑进行了深度剖析。一般而言,此类案例研究的主要价值体现在,研究者首次选择了对个案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充分解释力的,或者是与以往解释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分析视角———此所谓理论视角的创新。如果已有研究者运用类似的理论对同类现象进行过分析,则此类研究将无甚新意。

除了上述三类案例研究动机以外,还有一类准理论驱动式的案例研究,姑且称之为理论对话式案例研究。这类案例研究的特点是: 它既不是问题驱动式的,也不是为了验证理论、应用理论或是创新理论,而仅仅是展示对特定个案现象各种理论之间的争议。研究者通过对个案现象多维度的展示,并搭建一个对话平台,把各种相关理论观点组织起来,形成争议焦点,以展现各种观点对同一个案现象的不同解释,或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态度和观点。这类案例研究的价值在于,它展示了价值多元化社会中理论观念的多样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理论观点的非充分性及其与相关理论观点的分歧,帮助政策制定者和理论学习者了解问题的多面性和理论的多样性。譬如,《美国政治中的道德争论: 社会调节政策八个侧面》一书的撰稿者们通过对堕胎、扶持措施( affirmativeact) 、死刑、同性恋者的权利、枪械管制等个案问题的讨论,展示了美国社会调节政策中的道德冲突; 《行政伦理两难深度案例分析》一书则通过12 个案例研究展示了中国社会对一些公共管理问题的理论对话。转贴于

三、研究构思和主体框架。

案例研究的框架构思应该服务于研究主旨和目的; 不同的研究主旨要求不同的思路框架。一般而言,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任务有三大类: ( 探索) 描述、解释和对策( 规范) ,不同的研究各有侧重或不同的任务组合。有学者根据研究目标/任务,将案例研究分为三种: ( 1) 探究型案例研究: 尝试对事物的新洞察,或尝试用新的观点去评价现象,它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 新) 理论; ( 2)描述型案例研究: 主要是对人、事物或情景的概况作出准确的描述。它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提供图景; ( 3) 解释型案例研究: 适于对相关性或因果性的问题进行考察,它侧重于理论检验; ( 4) 评价型案例研究: 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6]罗伯特·殷根据案例研究的目的概括出案例研究的六种写作框架: ( 1) 线性分析式结构。这是一种撰写研究报告的标准结构。子题目顺序遵照研究的问题或项目的顺序: 以对相关文献资料的综述开头,然后概述所使用的研究方法( 如何收集和分析案例资料) ,从收集和分析的资料中得出了什么成果,以及这些成果的结论和意义。这种线性分析式结构适用于阐释性、描述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 2) 比较式结构。它把同一个案例重复两次以上,比较对相同案例的不同陈述或解释。这方面最好的例子是阿利森对古巴导弹危机的著名案例研究。在该书中,作者把该案例研究中的“事实”重复叙述了三遍,每次都联系不同的理论模型,而非简单的、全面的重复。( 3) 时间顺序结构,即依据时间顺序陈述案例研究的例证。这种结构在解释性案例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事件的因果顺序必须一件接一件以时间顺序展开。写作时需注意各个阶段的详略和匀称性问题。( 4) 理论建构式结构。这种结构里,章节的顺序依照一些理论构建的逻辑来安排。所谓逻辑,取决于特定题目或理论,但每一章或每一节都应揭示出理论论证的新颖部分。这种结构适用于阐释性和探索性案例研究,这两种研究都涉及到理论建构: 阐释性案例需要研究因果论证; 探索性案例则需要论证所提出的假设或命题的价值。( 5) 悬念式结构。与前面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正好相反,这种案例研究写作把“答案”或结果在开头的章节里陈述,剩下的部分———引人入胜的主要部分,则用于解释这种结果的形成,以及后面章节中采用的各种阐释方法。这种结构主要适用于解释性案例研究。( 6) 无序( 混合) 结构。其章节的顺序并不是特别重要; 调整章节顺序,不会降低价值。这种结构通常用于描述性案例研究,而且常见于一些案例分析集。[7]由于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纯粹描述的案例研究( 仅对案例资料情状和问题进行描述)很少,只有现象描述和成因解释的案例研究也比较少,大多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兼具上述三项任务。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的必备“附件”包括“引论”、“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其常用主体框架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 1) “现状- 问题- 成因- 对策”。这种结构属于罗伯特·殷所讲的线性分析式结构,章节安排的一般顺序为“现状描述问题分析成因解释对策讨论”。它主要适用于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尽管有些“八股文”的色彩,但却比较容易把握和应用。一般来说,案例材料必须贯穿这一主体框架的始终。

( 2) “理论基础- 案情介绍- 理论分析- 对策或结论”。

这种主体结构常见于问题驱动倾向明显的理论应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在众多相关的理论中,寻求最具针对性、最有解释力、比较有新意的理论( 视角) 是这种研究的难点。

( 3) 旨在理论批判与创新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的常见主体框架有二: ①“案例介绍- 既有理论分析及其不足甚至错误- 提出理论假设或分析框架- 新理论的应用前景或价值”; ②“案例介绍- 提出新的理论概念或预设- 比较新旧理论观点及其对案例的解释- 新理论( 观点) 的应用前景或价值”。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要能根据案例实情指出既有理论存在的不足甚至错误,并透过案例材料提出新的、较之既有理论更具竞争力的理论。

( 4) “案例介绍- 各种理论观点之间的交锋- 理论困境或出路”。这种框架比较适合于理论对话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这种研究的难点在于构建理论对话平台,为案例所涉的各种观点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并尽自己的知识所能为各种观点提供与案例相关的支撑性论据,以使它们能够充分地对话。

四、研究方法与注意事项。

所谓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如何获取和分析处理研究所需资料的手段与工具。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除了其质性特征以外,并无特殊的研究方法。可以说,只要能够有效并可信地获取个案所需资料,所有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包括一手和二手数据的获取方法、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都可用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因无专用的特殊研究方法,就不多谈了。以下主要针对初习者经常出现的不当做法,概括性地提几点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写作中的注意事项。

首先是关于案例素材的处理与篇章安排。尽管案例研究强调“原汁原味”地呈现个案情况,但这并不是要求作者将所有与个案有关的资料全部写进论文。尽管对于个案素材到底应该占论文的多少篇幅没有硬性规定,但出于论文结构的匀称性、为了突出论文研究的重点等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讲,整块式的个案素材描述不应超过论文总篇幅的三分之一,四或五分之一比较合适。特别要提醒的是,案例资料必须真实可靠———只有极个别的情况允许虚构,否则,将招致严重的规范性批评。另外,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论文可以专辟一章或一节介绍案例情况( 不宜放在文章最后) ,也可化整为零掺入论文各部分,但原则上要求文章的主要部分或大多数内容中都有个案的参与。比较好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既基于案例又不完全拘泥于案例。这方面不妥的做法有二:

( 1) 脱离案例搞案例研究———专辟章节介绍完个案情况之后,文中再也找不到案例的踪影; ( 2) 拘泥于案例———全文大部分内容都是对案例情况的介绍。

其次是个案式( idiographic) 研究与通则式( nomothetic)研究间关系的处理。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无论是个案情状的描述,还是其成因的解释,抑或是管理对策分析,无疑都具有浓厚的个案性色彩。然而,大多数公共管理案例研究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超越性取向,即超越个案、服务于“类”的甚至更一般的情况,但这样做时又可能被受到外部有效性的质疑。对此,我们建议: ( 1) 对于纯粹问题驱动式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研究者首先必须清楚对象案例的普遍性程度,如果案例情况较之于“类”现象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属于后者的典型实例的话,研究的目的可以有较强的通则性取向———文中可以适当程度地强调个案分析中描述的问题、分析的原因、提出的对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如果个案的特殊性、特色性非常强,那么,案例研究应重在个案式研究,即旨在对个案情形或事件进行深入的探讨、描述、解释。至少不应该强调其普遍性———最多只可以做些引申性的思考,否则,将招致外部性有效性的批判。( 2) 就对话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因其旨在构建一个对话平台、使那些具有“类”解释意图的理论交锋,个案只是一个“托”,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的关系问题。( 3) 对于纯粹旨在理论批判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而言,这方面应重点注意个案分析与靶子理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也即所研究的个案是否属于要批判的靶子理论解释范围。与此类似,理论应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也必须注意所选用的理论( 视角) 与靶子案例之间的关联性,换句话说,所选用的通则式理论必须对所分析的个案具有针对性的解释力。( 4) 旨在提出新的理论预设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一方面要充分注意个案研究与理论创新之间的逻辑关联,另一方面还应阐释新理论的解释范围与边界———即使个案研究充分支持创新理论,但它也仅是个案,因此,需要做些补充说明或反身性界定。

第三,公共管理案例研究初习者切记避免理论基础与案例研究脱节,出现“理论”与“个案”两张皮的现象。逻辑上讲,理论对于案例研究具有多方面的作用: ( 1) 选择要研究的案例,无论对于单案例设计,还是多案例设计; ( 2) 当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时,界定探究的对象; 当进行描述性案例研究时,定义什么是完整适当的描述; 当进行解释性案例研究时,提出竞争性的理论; ( 3) 将结论推广到其他案例。此外,理论对于建构案例分析框架也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即使是纯粹问题驱动式的公共管理案例研究,确实也应有“理论”。然而,若是所用理论与案例分析脱节、“两张皮”,或者,“理论基础”或“理论视角”仅是文中的一种摆设,在案例研究的主体部分根本找不到理论的踪影,那么,还不如没有“理论”。

最后,公共管理案例研究与写作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 1) 案例选题和研究成果必须要有价值( 详见前述) ; ( 2)案例必须“完整”( 注意案例的边界,案例证据材料要充分) ; ( 3) 应当考虑不同的观点,用案例现实或自己提出的观点与既有的相关理论对话; ( 4) 案例讨论必须具有充要的依据( 应客观地陈述出来; 应既有支持性的,也有质疑性的资料; 使读者信服研究者“熟知”其研究对象; 陈述重要证据时应做些提示,说明研究者仔细考虑过证据的效度) ;( 4) 必须以吸引读者的方式编写案例研究报告( 既要有清晰的写作风格,又要能吸引读者不断阅读下去) ; ( 5) 必须具有恰当的篇章结构( 详见前述) 。

总之,为了做好公共管理案例研究,我们不仅要全面深入了解个案情况,而且要精心选题立意; 不仅要清楚自己研究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要精心构思主体框架; 不仅要注意对案例素材的处理,而且要妥善处理好个案式研究与通则式研究之间的关系。行[参考文献][References]。

[1]Robert K. Yin ( 3rd Ed. ) . Case Study Research: Designand Methods. Thousand Oaks,Ca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Inc. ,2003. p5,p37,p151 - 155.

[2]刘庆贤,肖洪钧。 案例研究方法价值提升路径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2009( 6) .Liu Qingxian,Xiao Hongjun. Research on the Path toValue Promotion in Case Study Method. Contemporary Economy& Management,2009( 6) .

[3]J. S. Harrison & R. E. Freeman. Stakeholders,SocialResponsibility and Performance: Empirical Evidence andTheoretical Evide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1999. 42( 5) ,p479 - 485.

[4]Barney Glaser & Anselm Strauss.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Theory: Strategies for Qualitative Research. Chicago:Aldine,1967. p105 - 113.

[5]Michael Burawoy,et al. ( Eds. ) . Ethnography Unbound:Power and Resistance in the Modern Metropolis.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 p10.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案例分析法;法学教育;功能;应用;案例分析报告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9-0066-02

一、案例分析法的内涵

案例分析法(Case Analysis Method),是由哈佛大学于1880年开发完成,后被哈佛商学院用于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逐渐发展成今天的“案例分析法”。作为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是从具体上升到抽象,也就是通过对具体法律案例的分析来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论出一般的原理。在法律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学习的进一步深化,有利于教师生动形象地开展法律教学。教师在采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时,可以针对法律案例的内容和法律案例涉及的法学知识点,采用多种多样的法律教学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学教学内容,教师可以设计不同的问题情境,让学生既能掌握法学理论的精髓,又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学生可以应用所掌握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对教学涉及的法律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从而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律学习中的能动作用,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

二、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功能

当今世界,英法美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往往把案例看作是一种经验材料,学者可以从中阐明法律理念,探究法律的渊源。基于此,教师在开展法学教育时宜广泛采用案例教学法。近年来,案例分析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受到一些批评,但也应该正视其优点。运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掌握从事法律实务的技能,有助于提升学生的独立分析、推理能力。在我国,法学教育的对象是高中起点的学生,他们还没有打下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尚不具备基本的从事法律实务的能力。教师在讲授相关法律课程时,虽然也应用案例进行教学,但仅是为了证实所讲的法学原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分析法。在法学课程教学中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法律教学具有以下功能:①切实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教师通过法律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求知欲,有利于学生通过对生动具体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开展研究,组织讨论,领会案例中所蕴含的法学理论精神。②充分激发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的潜能。在教学过程中,老师是主导者,学生是受众对象。教师在应用法律案例组织教学时要妥善处理好老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之间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教师和学生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影响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较理想的教学目的。教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组织学生进行案例讨论等方面;学生作为法律教学活动的受众对象,直接参与法律案例的讨论,发表自己对法律案例的观点,相互讨论学习。③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学内容上侧重于抽象法学原理的介绍,在教学方法上主要是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教师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相关理论知识,易造成教学内容与生活实践相脱节。在教学方法上,若采用案例教学法,就可以比较充分地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引导学生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分析研究,发现法律问题,探求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与方法。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就会利用自己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判断和解决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提高了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案例分析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1.应用案例分析法开展法律教学的目的。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学习者通过这一方法进行学习,可以加深对教育法学基本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达到法律知识的学习效果。

2.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案例分析法的步骤是教学重点和学生的学习难点之一。由于所涉及的案例比较多,不少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分析不到位,其主要原因在于学生对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步骤和要点还未真正把握。主要要求学生能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案例分析:一是主体分析:涉案主体有哪些?二是法理分析: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三是责任分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四是启示分析:本案为我们带来了哪些启示?

3.案例分析法的具体应用。教师应用案例分析法组织教学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具体步骤:一是多渠道收集法律案例。最常用的方法是通过书报、杂志、电视广播等媒体收集法律案例。教师也可以深入生活实践收集有关法律案例资料。此外,教师还可以有意识地编撰一些典型的法律案例。二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进行取舍。教师在授课时必须对已收集和编撰的法律案例进行筛选。因为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受到教学时间的限制,不可能把收集到的所有法学案例都在课堂教学时加以讲授。在取舍教学案例时,教师应注意以下问题:优先选择最典型的法律案例。典型法律案例涵盖的知识点较多,具有代表性,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探究复杂深奥的法理。所选的法律案例应当围绕法学教学目的,与相关的法学理论有较为密切的联系。所选取的法律案例应当具有正面的教育作用。所选取的法律案例要要有针对性,要能够为理解法学理论服务。三是对收集的法律案例合理应用。这一环节是采用案例分析法的关键环节。较常见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步骤是教师根据授课内容或者讲授基本的理论含义,然后用法律案例加以说明,引出有关法学的基本理论。但在具体开展法律案例教学时,教师对法律案例的应用不能仅局限于此种方法,应当根据授课对象所面临的具体情形,灵活加以应用。该方法要求教师在讨论中主要是引导讨论过程,使所有学生都参加讨论,并做好讨论总结。四是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撰写报告时,要求报告的内容要精练,注意以中立的态度客观评述问题。对案例进行分析时要有针对性,要有依据,在报告中应将事实和结论区分开。案例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三个部分:一是首部;二是正文;三是尾部。首部包括报告的标题和作者署名。标题要求能反映讼争的法律问题和理论问题,可以加副标题,标题字数在20字以内。如刑法的案例分析报告标题:“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副标题是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法理评析”或“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民法标题:“对一起抵押担保纠纷的法理评析”或“驴友死亡,同行人应否担责?”正文是报告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案情简介。这部分可以忽略。二是观点综述。要求介绍讼争双方的观点及理由,案件争议的焦点。三是评析。这部分是报告的核心内容。要求针对所给案例,结合法律规定和所学法律理论,有针对性地进行评析。观点要鲜明,论证要充分,条理要清楚,语言流畅。四是结论。根据第三部分的评析,得出合乎逻辑的正确结论。尾部要求写明注释和参考文献,署上完成的日期。

教师在法学教育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时,应当注意授课案例的收集、取舍和应用。因为案例的选择直接影响着课堂法律教学的效果。学员在法律案例教学中,转变角色,可以把自己置身于法律案例中的位置考虑问题,触类旁通、点面结合,撰写一份较理想的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法把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以法律案例作为驱动,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实习把书上死的理论变成活的知识。案例分析法较好地解决了法律教学中教与学的矛盾,在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引导作用,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谢兰璋.对西方经济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2).

[2]吴艳华.案例分析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10,(5).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跨文化交际能力;应用

Abstract: With exchanges between countries all oer the world are increasingly frequent,educational departments in countries begin to pay attention to cultiating people’s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bility. This paper applies case study into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to improe practical skills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making up for the disadantages of traditional teaching method which emphasizes theoretical knowledge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Key words: case study,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pply

一.跨文化交际能力与案例教学法

关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概念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对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组成部分已达成一定共识。Lustig 和Koester认为:“跨文化能力需要足够的知识、合适的动机以及训练有素的行动。单凭这些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获得跨文化能力。”[1]即跨文化能力包括知识、动机和行动者三个要素。

“案例教学法”首次应用在1910年哈佛商学院的管理教学中。作为一种具有实践性和启发性的新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指在学生掌握了有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操作理论的基础上,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要求,运用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就具体问题进行思考分析,最终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方法。[2]这种案例教学方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被视作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方式,国内教育界在九十年代以后开始探究案例教学法。

现阶段教师在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方面基本停留在语言和文化等理论知识的输入上,忽略了知识只是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一部分,更多的是需要为学生提供跨文化交际的平台,创设跨文化的情境。因此将案例教学法应用到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课堂中,能够弥补以往纯理论的课堂,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本文从宏观的理论角度,分析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中的应用。

二.案例教学法在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中的应用

㈠准备案例

案例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法成功实施的关键。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综合考虑案例应具备的特点:真实性、典型性、相关性、目的性和可读性。案例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不同的学生和课堂,教师适时对案例进行调整。案例的有以下几个来源:⑴新闻案例。新闻是学生了解外界世界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学生学习当下国外文化现象知识,从中体验学习中西方文化差异。例如围绕美国美国耶鲁大学华裔教授蔡美儿的《虎妈战歌》引起中美教育方法大讨论的新闻,让学生分析中美教育的不同。⑵文学作品案例。文学作品营造了具体生动的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的社交场合,有利于间接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从Jane Eyre的一个对话中,mikye的这句话“the old jacket, god damn it”,学生可以中西方称谓语的差别,中国人习惯在姓氏前加“老”表示尊重,而在这儿“the old jacket”却有老妖怪、老不死的意思。⑶影视案例。以《老友记》为例,从主角们与父母亲的对话中,学生可以体会美国家庭中朋友式的亲情观。⑷生活案例。教师可以邀请外籍教师参与到课堂中,模拟真实社交情景,让学生体验与异文化人交流的过程。有机会的话,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到外籍教师家里做客或到外企实习,使学生切身体验生活案例,真正提高学生在跨文化交际中应对突况的能力。

㈡实施案例

案例实施可以分为四个个阶段;呈现案例,分析讨论案例,总结案例,撰写案例报告。⑴呈现案例作为课堂实施案例的开端,它关系到能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因此教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案例、学生、教室等情况,综合考虑如何呈现案例,调动学生的热情,顺利引入课堂讨论。⑵分析讨论案例中,要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积极的探究者,教师是课堂的组织者,引导者。教师可以把全班分成若干小组,营造自由讨论争辩的氛围,引导学生怎样运用所学知识去分析问题。学生在分析讨论的过程中,可以锻炼口语表达能力,多角度思维能力,合作能力。⑶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要对讨论过程中的重难点进行梳理,对学生在讨论时的表现进行总结,指导学生掌握讨论所得的跨文化交际知识技巧,实现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⑷为了检测学生在讨论中的学习效果,教师可以在课后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写一份案例报告,总结课堂所学到的知识。通过撰写案例分析报告,学生可以将跨文化交际理论知识和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进一步体会到真实的跨文化交际场合包含许多未知因素,尽管有不少跨文化交际理论知识和技巧,在具体运用这些理论知识时,依据不同场合要迅速做出恰当的判断。

结语

案例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法中教师一统课堂,学生处于被动状态的局面,而是需要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教学,共同努力,才能上好一堂课。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可以调动学生兴趣,促进学生互助合作,是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有效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2篇

[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学 应用

随着杜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确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力量,而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质量的法学教育。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既需要学生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需要学生有较高的实践能力。但目前我国在法学教育方面注重对法律理论知识的讲解而忽略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理论和实践相脱节。法学教育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向学生传授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和培养学生的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而更在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新性的法律思维,即训练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对学生来说,法律思维的培养比法律条文的简单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永恒不变的,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对其进行修改,所以,法律院系的学生如果把精力仅仅放在法律条文上,而不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一旦条文发生了变化,学生们就像迷途的羔羊,对现实生活的新问题不知从何入手。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

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其教学体系日趋完善,但教学模式与方法却未有较大发展,目前大部分任课教师仍普遍采用传统教学方法。所谓传统教学方法就是课堂上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一般只是被动地做笔记、被动地接受知识,形成了“讲—听—记’的模式。当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教师有时也会给学生讲些案例,但它只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与案例教学法有着明显的区别。虽然传统教学方法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系统传授,能让学生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学科知识体系,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1.理论与实践相脱离。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具有法学基础知识和从事司法实务的专门型人才,这就要求在整个大学法学教育过程中,法学教师必须贯彻传授学生法学理论并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务基本技能的教学思想。传统的法律教学是以教材为依据,把对教材中的内容的讲解作为教学重点,导致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学生在遇到一些案例时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问题。因此,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依靠教师的讲授来实现的,而应是通过教师采用正确的方法引导学生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来提高的。因而,传统的教学方法会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课堂教学与生活脱节,形成了教学与训练的封闭化、单一化、形式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束缚了学生的创造能力。

2.抑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传统的教学方法中,教师是课堂的主宰者,学生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所以,课堂气氛平淡,课后学生只是注重概念和原理的机械记忆,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教学效果不明显。实际上,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只掌握一些法律原则和规则,而是融扎实的理论、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于一体,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因此,要培养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人才,就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老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而引入案例教学法可以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让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意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教师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组织学生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引导学生从实际案例中发现问题与法律规则之间的联系,进而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以及提高法律操作技能的一种具有科学性、实用性的教学方法。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让学生通过对相关案件资料的分析,结合所学的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观点,使学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法学课程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案例教学法中要正确地处理好老师和学生的关系,学生是教育活动的主体而老师是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老师作为活动的引导者主要在选择案例和引导讨论等方面发挥作用,学生做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直接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相互启发,激发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使学生从自身的活动中获取知识。

2.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教学法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新颖活泼的形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有利于学生大胆质疑、勇于挑战,敢于提出和坚持不同的见解。学生通过对一个个生动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和深入的讨论,发现案例中所蕴涵的理论原则,并在教师的启发和引导下掌握法律原理。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勇于探索的精神,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有利于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提高。传统的法学教育在内容上侧重于法学理论体系和抽象原理的讲解,在方法上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课堂讲授。只注重按照教材的内容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基本概念,使课堂与实际生活脱节。而案例教学无论是“从案例到理论”,还是“从案例到法则”,都十分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引导学生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推理,从而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提高了学生对法律理论的理解能力,激发学生不断提出新问题,并尝试从不同角度对同一问题进行思考。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会积极利用自己所学知识解决疑难问题,突破重重障碍,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教师的教学能力的提高。一方面,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在大量的案例中选择一些有针对性的案例,并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一些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的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能够实现培养学生严密逻辑思维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教师事先要考虑到学生针对案例可能提出的问题,并准备如何解答。这种教学方法就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知识、出色的组织能力、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快速的反应能力。在学生分析案例的过程中,学生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角度对教师也会有所启发,这就起到了教学相长的作用,促进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

三、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一堂案例教学课的成功离不开教师精心的准备、认真的设计和有效的组织。教师一定要考虑周全以保证教学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

1.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恰当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与法律教学相关的案例虽然浩如烟海,但教学时间毕竟有限,这就需要教师在繁杂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能引起学生兴趣的典型案例,因此在选择案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案例的真实性和典型性。案例不仅是实际生活中近期发生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而且是学生比较关注的,这样才能够激发学生讨论的兴趣,他们才能积极参与案例的讨论,积极投入到案例分析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案例的疑难性。如果所选案例比较简单,学生能轻易得出结论,这样的案例就没有讨论的价值,达不到案例教学法的目的。要尽量选取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起来又难以定性的案例,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创造能力。实践证明,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活动的成败。

2.充分做好课前的准备。案例教学法通过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剖析以达到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它注重对思维过程的研究和思维能力的培养,因而无论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认真准备,这对案例教学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起着关键作用。在讨论开始之前,教师将学生划分成不同小组,提前2~3周将所选案例布置给每位同学,介绍完案例有关情况之后,教师还要引导学生对案例积极思考,让学生觉得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是只套用一下法律规定即可。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通过对案件的讨论分析,要让学生感受到对同一事实如果适用法律错误,最后的结果可能会完全不同。并组织小组讨论,在思考、讨论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总结。同时,教师需要把握学生讨论的范围和方向,对案件认真分析,搜集相关的资料,要结合案件事实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案件,充分设想学生在案例讨论中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处理方法。

3.组织讨论。这是案例教学的核心部分,对案例教学能否成功起着重要作用。首先,教师应创设和谐融洽的课堂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参予讨论,成为课堂的主角。另一方面教师要引导学生紧紧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学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分析案例,表述自己的观点、见解,相互之间进行辩论,形成热烈探讨问题的气氛。学生除积极参与讨论发言外,还应该听取别人的分析,与自己的观点和思路进行比较,使自己对案例的理解更全面、更深刻。其次,教师要很好地控制讨论的节奏,一方面激发学生参加讨论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独立思考问题;另一方面又要善于抓住机会,指引学生围绕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讨论,从而达到教学目的。在案例讨论中教师应讲究教学方法和技巧,不要过早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否则会限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而且教师在讨论的过程中不要随意地对学生的观点进行评判,并作出好坏对错的结论,以免使学生产生抵触情绪。

4.教师点评。学生发言结束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点评,然后教师对案例作深入的分析说明。教师点评时,要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将案件村料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结合起来,要突出一定的学术性。对学生的回答,要重点评判学生的思路及论证分析,对确实无法给出标准答案的,教师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学生参考。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MBA案例教学PCM模式TCM模式

Abstract: This paper through to our country MBA education's student characteristic as well as in ability raise analysis foundation, proposed that our country case teaching's PCM (pure case method) and TCM (theory & case method) two kind of main teachingmodels, and have carri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 to these two kind of patterns.

Key word: case teaching of MBA pattern ofPCMpattern of TCM

中图分类号:C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我国工商管理硕士培养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经过三十年的发展,MBA教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MBA教学方法因为教学对象的复杂性,MBA培养单位一直在探讨合适的教学方法,哈佛大学商学院的案例教学方法成为效法对象。但是,因为美国案例教学已经具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美国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案例教学方法,在我国MBA教育中,很难依样画葫芦、照搬照抄哈佛经验。因此,我们需要研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MBA案例教学的方法。本文主要研究适于我国MBA学员的特点与能力要求的案例教学模式。

1 我国MBA学员的特点与能力培养要求分析

因材施教这是一条永恒的教学原则,MBA教育也一样需要因材施教。因此,必须分析学员的特点与能力培养要求,这对制定正确的教学方法非常重要。

首先要认识我国MBA学员的特点。我国MBA学员很复杂,入学的目的是多种多样的,MBA的学生来自不同的成长环境,有着不同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结构,拥有不同的工作经验积累。第一类是企业的中高干部,他们在做领导之前,有些没有系统学习过管理知识,但是很有管理经验,因此,这一部分人希望系统地学习管理理论。第二类学员也是中层以上,原来也学习过管理学,但是,管理有很多新知识、新理论需要学习,原来学习的知识基本上都还给了老师,这些人希望学习新知识,开拓视野,转换认识的,这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要求。第三类希望通过学习更新知识,拿到文聘后能够得到提拔重用的管理人员。一般来说,他们已经是企业的骨干,具有较为完善的理论知识结构,学习的目的是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最后通过改变环境来实现人生的价值,这一部分人是最为活跃的。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很强,希望通过学习找到表现自己的机会,锻炼自己的各方面的能力,以期再上一个水平。第四类既没有经验,也没有什么专长,他们就是希望通过MBA学习获得系统的管理理论知识。因此,他们因为各自的特点不一样,学习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可是,MBA教学也要讲求效益,不可能针对每一个人来准备课程,只能大体上分类。我个人认为以上学员根据其有无经验与理论知识两个标准大类分为两大类,一是有一定经验,也有一定理论知识的学员,二是没有经验也没有理论知识的学员。两类学生虽然基础不同,但是通过MBA教育后,我们要将学员培养成为掌握一定思维方法、管理技术能解决实际管理问题的经营管理专家的目标却是一致的。MBA学员的能力要求归纳起来就是三条,一是学会思考,二是学会方法,三是学会领导。

2 基于学员特点与能力培养需要的案例教学模式

我国现在MBA几乎成为批量生产模式下的标准化产品,其实,学员是有差别的很难完全按着一个模式、一套标准来生产。我们必须根据学员的具体特点与要求来安排教学方法与步骤。对有理论知识,有经验的主要采用纯案例教学方法来培养,对无系统理论知识与经验的学员应该采用理论学习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教育。那么,这两类学员都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很显然都是案例教学,但是方法有差别。本文将这两种案例教学方法概括为PCM(pure case method)与TCM(theory & case method)。PCM又分为两种方法即一是有准备的案例教学方法,以案例分析为主,运用理论分析结果;二是案例编制方法,通过编制案例从中学会理论与方法的运用。TCM也分为两种,一是以理论讲解为主,穿插使用小案例来理论知识,不需要分析;二是理论学习后,运用案例来巩固知识,学会方法,这种案例教学主要体现在工具的使用上,如SWOT分析方法的掌握。

2.1 PCM方法的教学步骤

案例教学PCM方法,是适于具有一定理论也有一定经验的MBA学员开发的教学方法。分为两类,这里对两类PCM案例教学法分别进行介绍。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财务分析学 蓝田股份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财务分析学是一门重实践、综合性强的交叉学科,要求学生不仅应具备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财会基础知识,同时还应知晓相关行业财务特点,从而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具体的分析,得出有效的管理结论。

如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既整体掌握财务分析理论体系,又能学以致用真正把握财务分析的实质,凭借教材完整理论体系,结合案例进行教学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1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实施过程

案例教学法是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提出的,用法庭判决的案件作为案例进行教学,并在课堂上对学生就案例进行提问。

哈佛商学院将案例教学法界定为:教师与学生直接参与,共同对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难问题进行讨论的教学方法,案例以书面形式展示,来自于实际的工商管理情景。学生在自行阅读、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教师的引导进行班级讨论。

案例教学过程分为课前准备和课堂教学两个部分(郑金洲,2003),课前准备主要是材料准备和教学准备,课堂教学过程就是传统意义的教学过程。这两个阶段都需要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学生需要课前预习、熟悉教材、搜集资料、参与教学、阅读案例、讨论案例,得出自己的结论,教师需要课前准备案例、预测课堂突况、引导学生讨论、最终做出总结评价。

2 案例教学在财务分析课程中的运用过程

2.1 课前选择恰当的案例

选择案例的过程很重要。一般的案例教学都是教师选好案例资料,但为了培养学生搜集资料及辨别资料能力,在选择案例时教师应严格根据教学目的引导学生搜集相关案例资料。案例的选择一定要实现特定的教学目的,而学生难以了解到,为了让学生在培养搜集资料、辨别资料能力的同时,拿到有分析意义的资料,教师应该指导学生搜集相关资料。

财务分析学的教学案例选择应结合财务活动的实际,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信息比较丰富,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入证券投资网、上市公司资讯网、上市公司自己的网站,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搜集。比如在讲到偿债能力分析时,为了很好运用营运资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指标数据来反映问题,可以选择蓝田股份的财务报告来进行分析。

教师讲完企业偿债能力相关指标后,首先让学生课下搜集蓝田股份的财务报告,报告资料一定要丰富细致可靠,在搜集资料过程中,指导学生互相交流搜集到的资料,完善各自搜集的资料内容;然后让学生运用课堂学习的相关知识,从而计算分析偿债能力指标数据,进而得出蓝田股份公司偿债能力强弱的分析结论;最后引导学生搜集其他相关专家学者对蓝田股份偿债能力的分析,看看别人的分析思路及结论。对比自己的分析和他人分析存在的异同,通过分析结论的差异评判结论的合适性。蓝田股份偿债能力指标数据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刘姝威在蓝田之谜里一万多字的报告里,详细说明了这几个指标数据揭示的企业偿债能力存在的问题。若是分析问题的结论不一致,还能让学生从众多资料中选取自己认为分析得有道理的结论。

这些经典案例很好揭示了这些财务指标的意义与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这些案例较早发生,采用的是比较早的财务报告,和现在的财务报告内容有所不同,教师需要对相关案例资料进行相关修正,使案例更好地反映理论。同时提醒学生注意会计资料的变迁,培养会计专业学生及时学习新知识的认知。

2.2 课堂精心组织讨论案例

案例准备之后,提前分发给学生,让学生课下仔细阅读案例资料,思考相关问题,对案例有充分的了解和分析,以便课堂进行相关讨论,这是案例教学进行的前提。

互动是案例教学的重要特征,课堂对案例的讨论很好体现这一目标。讨论能够扩展参与者的知识面,增强其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通过学生之间的讨论,师生之间的讨论,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对学生的讨论进行引导和控制,以免学生的讨论达不到既定的目标。在案例教学法的课堂上,不纯粹地追求正确答案,而是重视分析问题得出结论的整个思考过程,体现学生是课堂主体的作用,通过课堂讨论达到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教学目的。

为了更好地使所有同学都参与其中,可以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讨论。比如为了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可以选择河南郑州比较有名的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分析。为了进行比较,同时选择与宇通客车主业性质相同而且规模相当的厦门金龙进行分析。这时就可以把班级学生分成两大组,分别分析这两个企业盈利情况。为了使学生重视这次讨论,假设两个企业都在拉拢同一个投资人,课堂上采取辩论赛方式让两个小组学生分别阐述各自企业的财务状况,最终通过学生的激辩比较出两个企业盈利能力的强弱,最终说服投资人对本企业进行投资。通过这次讨论不仅让学生深刻了解了两个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同时也锻炼自己的表述能力。这样一种讨论方式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2.3 课后细致评价总结案例

最后教师要对整个课前准备和课堂讨论进行评价总结,评价学生搜集案例的恰当性、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分析结论的适当性,从而对这次案例讨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引导学生课后进行更深入的思考。

评价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对案例本身进行评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使学生能把书本理论知识运用于实际情况,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表扬案例教学中表现得积极主动的学生,对讨论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给予肯定,重点关注案例教学中学生表现出的学习态度,表明教师更加重视学习态度的端正。

3 结论

相较于一般的讲授法,案例教学对教师和学生都有着较高的要求,不仅要求学生自主学习,还要求教师能够驾驭课堂讨论,解决突发问题,并对讨论做出恰当的总结。教学相长,通过案例教学中的师生互动,同时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

当然这种教学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案例教学法需要教师和学生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准备,一门课程一个学期最多也就进行三四次的讨论,如果进行讨论的次数过多可能就会影响教学进度。教师应注意把握采用案例教学的时机和具体的案例内容,以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通过案例分析不仅使学生看得懂财务报表,还能进一步发现财务数据下呈现的企业管理质量问题,培养具有财务综合分析能力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案例分析法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案例研究方法;理论构建;价值

案例研究方法属于典型的经验型研究法,原理在于通过对事物、案例、经验的分析,来研究和描述它的现象,同时得出诸如它为什么会发生、发生的原因等结论。案例研究法借助丰富经验去对事件规律进行探寻,旨在找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特殊性,求得自己想要的结论来论证命题。目前,案例研究法已经被引入并应用到了工商管理中,为工商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下面对案例研究法在工商管理中的理论构建过程及方法作详细论述。

一、案例研究法的概述

案例研究法是三大研究方法之一,引入工商管理领域后为工商管理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案例研究法由于缺乏一定的规范性,所以被学术界看做不入主流的研究方法,甚至还有学者对案例研究方法持批评态度,认为案例研究法不应被用到工商管理领域,破坏工商管理的秩序。但无论如何,案例研究法本身具有的价值不会改变,应用于工商管理领域并为其做出的贡献不会改变,本文现以事实来证明案例研究法的存在价值,打破框架限制,强调案例研究法完全可在工商管理领域中得到大量的推广。

案例研究法的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为:一,情景因素。案例研究法的应用要借助具体实例,或者说案例,尤其是在应用管理学中,管理人员应用案例研究法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时都会有一个特定环境,加之所研究的事件会产生社会情绪影响,所以研究内容会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事件本身,二是事件背后的环境因素,这是其他研究方法都不具备的优势;二,更加突出过程。案例研究法分析事件时更加注重对事件发生原因、发生过程的分析,这一举措能获得更多的新理论和新观点;三,重视关系研究。案例研究法比其他研究法更具哎重视关系,实际研究时要求先收集数据,且这些收集的数据都会与研究事件有所关联,数据收集齐全后,研究者会在分析过程中探讨它们之间存在的关系,并在结论中对其关系做出诠释;四,案例分析重视事件的来龙去脉。案例研究法在分析时更加注重事件的来龙去脉,要求利用收集到的数据信息或资料对事件进行还原,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的故事,这一举措是其他研究方法不会实施的。

二、案例研究法在工商管理中的应用条件

尽管仍有少数专家学者对案例研究法持不认同意见,但当前案例研究法在工商管理领域中的应用却很广泛,尤其是在国外。相对来说,我国工商管理对案例研究法的应用频率比较少,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工商管理领域中,案例研究法的应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案例研究必须要对“为什么”、“怎么样”等事件原因问题进行回答,且案例研究过程要具备极强的逻辑性,要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分析和描述;二,案例研究要构建适宜的框架和模型,利用框架模型来验证和求取结论;三,应用理论来验证结论与事件时,如果验证过程中突发了意外事故,或者理论验证行不通,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进行验证时,案例研究法便是最好的答案。

三、案例研究法在工商管理领域中的理论构建过程

1、前期准备

工商管理领域利用案例研究法对事件进行管理与研究时,为了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必须构建一套相应的研究理论。而前期准备作为案例研究法理论构建工作第一步,它的工作质量将直接影响后期工作行为,所以必须慎重对待。

案例研究法理论构建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制作一份内容详尽的说明书,为后期理论构建工作提供指导;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搜集,为理论构建提供参考依据。

2、案例的选择

正如在假设试验研究中,人的观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把人定义成为一系列的统一体,研究样本是既定的。同样地,适当人口的选择控制着与之无关的变体形式,并且帮助限定了一般性结论的限制。

3、重要因素和草案的制定

理论建立的研究者门通常会结合多个数据收集的方法。然而,采访,观察和档案数据都特别相似,归纳研究者们不会受这些选择的限制。一些调查者仅仅用这些收集数据的方法,或者他们可能增加其他一些收集数据的方法。基本原理与在假设测验方法中运用的一样。也就是说,通过多重数据收集方法而形成的三角测量给概念的制定和假设提供了更多的依据。

4、案例数据分析

一个主要的步骤是案例内部分析,案例内部分析的要点是它被一个现实的案例研究所驱动,一本摇晃的数据册子。案例内部研究典型的包括为每个案例场所写的细节案例研究。这些细节描写通常是纯粹的描写,但是他们以一代的洞察力为中心,因为他们帮助研究者用大量的数据册处理分析进程。然而,这样的分析没有标准模式。

5、建立假设

建立假设的一个步骤就是概念的精简。这包括两个方面,概念界定的改进以及测量每个案例中的概念的证据的建立。这个步骤与从假设检验研究中多种指标里建立一个概念相似。那就是研究者们用多种资源的证据来建立概念的测量方法,此方法可以改进现有概念并使它与其他的概念相区别。实际上,研究者正尝试建立概念的有效性。不同的是,这种概念的定义和测量方法都来自他自己的分析过程,而不是某个问题上的详细研究。另外一个不同是没有如因子分析这样有用的技术来把多种指标融合为一个单独的概念测量方法。

6、结束案例收集

这个步骤中有两点很重要:停止增加案例的时间以及停止理论与数据反复对比研究的时间。在第一种情况中,理想条件下,研究者们可以在理论饱和状态下停止增加案例。在第二种结束收集案例观点中,何时停止理论与数据的反复对比,理论饱和性同样又是重要的观点。即对理论的改进效果很小时,反复对比的过程既可停止。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案例研究法不同于其他研究法,它探究的是事件的整个过程,应用时必须弄懂事件的来龙去脉,并根据对事件发生原因和发生过程的分析做出管理决策。当前,案例研究法在已经在工商管理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尽管仍然存在不支持的声音,但案例研究法本身价值是不会发生改变的。

参考文献

[1] 刘庆贤,肖洪钧. 工商管理领域中的案例研究方法理论建构[J]. 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 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