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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论文范文

扶贫论文

扶贫论文范文第1篇

农村出现返贫现象,多数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例如,2003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农村贫困人口不降反增的一年,2003年农村贫困人口为2900万,比2002年增加80万。由于2003年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4386万公顷,比上年上升15.4%,其中成灾面积3251.6万公顷,比上年上升19%,绝收面积854.6万公顷,比上年上升30.3%,造成当年全国农村有1540万人返贫,占当年2900万贫困人口的53.3%。所以自然灾害严重是2003年农村贫困人口增加80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农村贫困地区抗灾能力较弱也是造成返贫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针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农村扶贫工作必须高度重视农田基本建设,扶持贫困户创造稳定解决温饱的条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抵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返贫发生,巩固来之不易的农村扶贫成果。

二、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近20年来,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增加。2000年中央各项扶贫专项资金达到了248亿元,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30倍。我国政府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累计达到了1680多亿元,其中财政资金800多亿元(含以工代赈资金390多亿元),信贷扶贫资金880亿元。按照中央要求的配套比例(1996年以后为30%-50%),地方政府扶贫投入的力度也相应加大。这么多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贫困地区是否做到扶贫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能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值得关注。

又根据国家审计署消息,2004年国家审计署审计21个省(区、市)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扶贫资金,发现用于平衡预算4.28亿元,用于买车和弥补行政经费等1.5亿元;扶贫贴息贷款投向不合理,主要投向交通、工业、电力、通讯等基础性和竞争性行业,而扶持农户的小额贷款逐年减少。根据上文所述,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速度明显减慢,但中央和各级政府的扶贫资金却是逐年增加,也就是说,我国扶贫资金的投入使用,结果并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在当前农村扶贫工作中,必须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合理有效使用。首先,从管理机制上,各级政府要学习借鉴人民法院将立案、审查、执行、监督四分离的办案管理模式和农业银行审贷查三分离的贷款管理办法,要改变各地在扶贫资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立项投放和监督检查融为一体的管理机制,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能和监督行政行为的职能完全分开,扭转自我监督的局面,从体制上切实强化对扶贫资金投放使用的监管。其次,从管理步骤上,要把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贯彻于扶贫资金投放使用的全过程,做到早介入、早防范、早纠正,扭转资金使用后出现问题才查处的被动局面,使扶贫资金的监管工作在保障扶贫资金合理使用中发挥切实有效的作用。

在农村扶贫资金的管理中,各地要改变过去只重视扶贫资金的立项投放工作,必须加大扶贫资金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合理有效使用。要使扶贫资金的立项投放和监管紧密结合,互相制约,逐步减少甚至避免扶贫资金的违规使用和不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三、完善扶贫评定制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2005年9月25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因盛产煤炭而著名的内蒙古准格尔旗,预2005全年财政收入将达到23亿元,号称“内蒙古第一县”。然而这个“日进斗金”的首富县,从1993年以来至今仍戴着“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帽子”。不仅如此,对诸多“国贫县”来说,摘掉“贫困帽”是傻子,保住“贫困帽”反而是政绩。如此咄咄怪事的背后,是我国扶贫制度的缺陷和不公。

目前国家评定“贫困县”的依据主要是贫困人口数量占乡村人口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GDP以及人均地方财政收入等多项指标。但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评定原则是国家确定各省名额总量,具体贫困县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这种评定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既“视情而定”,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标准,又缺乏动态的监控,缺乏及时有效的贫困状况评估体系和贫困资金绩效检测体系。因而,不能对贫困县的财政状况、脱贫状况进行准确评估,不能及时调整扶贫力度、并根据考评结果建立淘汰机制。结果自然是一些贫困县的帽子常常一戴数年无人过问,或者扶富不扶贫,导致扶贫制度性的社会不公。同时,也导致了扶贫资金的低效甚至挪用、贪污等腐败行为的不断发生。

因此,目前亟待解决的,首先,国家扶贫评定标准的科学化、刚性化。要由国家制定科学的农村贫困状况评估体系,并通过统一的评估,重新确定国家重点扶贫县。既不能平分贫困县指标,也不能任由各省区视情况而定,否则,评定标准不科学,要实现扶贫制度的公平公正就很难。其次,要实现国家扶贫政策的公开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只有公开化才能确保扶贫政策的落实处于公众的监督制约之下,才能防止扶富不扶贫,防止扶贫资金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挪用,提高扶贫的效果。再者现行国家扶贫政策要从政策制定的理念上加以更新,既加强对贫困地区与人口的救助和帮扶,又加强政策和舆论导向,反对不思进取和“等靠要”思想,引导贫困地区自立自强。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完善现行扶贫制度,加强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贫困状况和扶贫开发工作情况,尽可能减少“富县”戴“贫困帽”的怪现象。需要强调的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改进作风,坚决杜绝“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使扶贫工作能经得起实践检验、经得起群众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努力开创我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新局面。

四、加快扶贫工作法制化建设步伐,尽快开展扶贫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建国50多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扶贫工作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对于农村扶贫、开发、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扶贫工作管理法规建设的现状远远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与扶贫工作的实际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健康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日益走上法制轨道。扶贫工作是一项浩大的集经济、技术、社会、法律为一体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扶贫的组织体系、科技发展政策导向、工程建设、资金与物资投入等各环节急待法律法规的规范,国际上的扶贫合作也急需国内立法的加强,因此,要加快扶贫工作法制化建设步伐,尽快开展扶贫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扶贫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扶贫;矛盾分析

__山区地处__山腹地,少数民族聚居多、贫困人口分布广、贫困程度深,扶贫开发是一场“啃硬骨头”的扶贫攻坚战。 自__年11月__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试点启动以来,__山区围绕《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按照“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的基本思路,着力解决“瓶颈”制约和突出矛盾,创新扶贫方式方法,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潜在着诸多矛盾,值得我们重视和思考。

近年来,随着扶贫开发的纵深推进,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一定改善,产业发展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但是在贫困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认知上,存在着反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基础设施建设而轻产业发展,认为只要基础设施搞好了,产业发展自然就会上去,从而将工作和精力重点侧重放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缺少对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正确引导;二是重产业发展而轻基础设施配套,认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周期长,见效慢,于是急功近利地将精力和资金投入重点放在产业发展上。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产业大发展和基础设施大配套成为一对矛盾。

__州近年提出“产业兴州”的发展战略,实施产业化、城镇化双轮驱动。全州初步形成了烟草、茶叶、畜牧、林果、药材、特色蔬菜等重点产业,启动了烟草、茶叶、畜牧、清洁能源、生态文化旅游和信息等六大产业链建设,产业发展成为经济建设的重中之重。__山区县域内基础设施建设比较滞后,特别是我们的贫困村,大都处在边远地区和高寒山区,除了交通条件差以外,更重要的是农田水利设施落后,“旱时旱死、涝时涝死”。基础设施薄弱严重影响了产业化的做大做强。

与此同时,部分职能部门为了“拔苗助长”式的将贫困村、贫困户及早脱贫致富,侧重强调务必全方位实施产业发展,资金向产业倾斜,并规定:所有财政扶贫资金80%用于产业发展,且其中80%的资金又要落实到户,仅有20%的财政扶贫资金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这种“一刀切”的理想化思维模式,导致产业资金损失严重。因产业发展必须有产品支撑,产品必须得经由市场流通、消费者认可才能最终推进产业的壮大。那么,市场风险、后续资金支撑将对产业带来严峻的考验。因此,应该根据贫困村的实际分别确定。基础设施之所以是基础,是因为它是所有产业最基本的支撑,没有基础设施的支撑,产业发展只是空谈。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贫困村既要解决突出问题,比如水、电、路、房、信息化这样的基础设施,还有教育、卫生、文化这样的公共服务,同时还要发展特色产业,扶贫最根本的还是要有产业。改善基础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最终是要发展产业,通过培育特色产业来扶贫。二者要并重,基础设施要先行,同时引导扶持产业发展。

饥饿和贫困是一对孪生兄弟,贫困人口致贫、富裕人口返贫有共性和个性的因素。对此,国家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中提出集中对特困连片区实行扶贫开发与区域发展相结合的办法,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素质等共性致贫因素予以集中破解,采取必要措施在2020年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三保障”的目标。

但就微观而言,贫困地区有富裕村,富裕村中有贫困户,贫困村有小康户,各种情况交错复杂。有人提供了一句民间打油诗:“穷村老板1000万(打工创业致富户口在村),十个村民穷光蛋,平均下来算一算,个个都有上100万”。不同的贫困村、贫困户有着特殊的致贫因素,脱贫自然应该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在建立“大扶贫”格局的同时,还得需要把区域发展与针对性扶贫有机统一起来,推出更多专门针对穷人的特惠政策,辅以个性扶贫即精准扶贫,只有这样才能扶真贫,减贫也才能提高成效。

“精准扶贫”是个性扶贫的具体体现,体现了中国特色扶贫开发实践——扶贫历程一步步走向本真,进化的最终结果是“真扶贫”、“扶真贫”。易地扶贫搬迁也需要精准。湖北省近两年将搬迁资金增加到每户补助8000元。从高山搬到山下或路边建房,目前每平方米成本700元左右,一户面积以80—100平方米计算,需要6—7万元。这对于一贫如洗的特困户而言,即使扶贫资金补到1万元,也无济于事,只有拱手让出搬迁指标给搬得起的户。以此推断,过去已经易地扶贫搬迁的,要么搬迁的绝大部分不是最穷的特困户,要么上报的数据有水份。如果不改变这种扶贫搬迁方式,再搬迁几年,最后遗留在偏远山区不能搬迁的,真正是无钱、无力、无话语权的特困户。如何让地处高山偏远、生存条件恶劣的特困户尽快搬迁脱贫,共享改革开放成果,至今尚未真正破题。为此建议,宁可搬迁户数少很多,一定要集中扶贫资金搬迁真正的特困户。对零散、偏远、生存条件恶劣的自然组,要创造条件,实施整体搬迁。对无力搬迁的特困户,提高建房补助标准,或补助政策叠加,或动员社会“一对一”帮扶等,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加快解决长期累积的深度贫困问题。

普惠制扶贫对区域而言是直接扶贫,对每个贫困家庭而言是间接扶贫,如修通一条进村路,全村人受益,而该村的贫困户与家有“农用车”的“富裕户”、有“摩托车”的“中等户”比较,受益的比例可以忽略不计。

调研发现,由于扶贫瞄准机制不健全,一些扶贫项目存在能人受益多,贫困户受益少、甚至靠边站的现象。为了发展产业,往往将部分扶贫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和老板,群众说:他们本来就不是贫困户,却用了大量扶贫资金。这不仅使减贫成效大打折扣,而且伤害了贫困户的感情。

其实,“产业扶贫”不同于“产业化”,它的本质属性是“扶贫”。产业扶贫离不开企业和老板,但也存在带动贫困户比例不高的问题。企业如果能解决贫困户的就业,对企业的直接帮扶就是对贫困户的间

接扶贫。中国社科院专题研究扶贫开发的专家说:今后发展大户、帮扶能人带动发展,但财政扶贫资金所产生的效益必须是“大户可以吃肉,小户、贫困户必须喝到汤、尝到味”。随着扶贫工作机制的创新和扶贫环境的改善,今后的扶贫工作应该变过去“扶贫资金跟着产业走”为“扶贫资金跟着穷人走,穷人跟着产业走”。确保产业扶贫资金与所带贫困户之间的对接机制可跟踪,可考评,可问责,可操控。根据相关扶贫政策,能够享受扶贫开发、实施整村推进的村总有先后之分。在决定项目资金投向方面,难免有主客观因素,有的村是“肥上加膘”,年年都有投入,有的村时隔1、2年就可以上项目,也有的村从未得到过扶贫项目。利川有584个行政村,按照“十二五”规划,每年仅有10个村可实施整村推进进行扶贫开发,扶贫周期是36.5年;309个老区村,每年10个村得到帮扶,需30年一个轮回;全市10万户30.6万人属于扶贫对象,要扶贫到户到人,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时间跨度长,先扶和后扶差异性大,影响干部群众积极性。因此,必须统筹处理好扶贫开发持久战与阶段性攻坚战的矛盾,深刻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做好打扶贫开发持久战的思想准备。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阶段性的扶贫攻坚战,为最终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少数贫困村尝到了甜头,每年使出浑身解数等、靠、要,不谋求自我发展。部分贫困户这种思想也比较严重。要钱、要物、要政策,就是不要断奶,等着扶贫开发来扶持,依靠民政部门来救济。贫困村虽然有省市县各级扶贫工作队的扶持,但广大干部群众不等不靠的自强自主精神,一心一意谋发展的精神,才是脱贫致富建设新农村的力量源泉。因此扶贫工作必须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教育引导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才能广开致富门路,减少返贫机率。

贫困农户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农村贫困地区显得比较落后和缺乏。我国农村的贫困是自然资源的贫困、社会资源的贫困和文化的贫困相互交织在一起,过去实施的救济式扶贫、区域性扶贫和直接扶贫到户,一直都是以输血为主,而造血能力不足。虽然后来强调了开发式扶贫和科技扶贫,但由于贫困地区偏僻、封闭的自然地理环境,自身要素低下,加上长期以来形成的落后观念,贫困农户对扶贫项目和科技吸收能力相当低,在科技人员撤走后,往往就弃新图旧,一切回到原点。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贫困村在资金、物资、项目、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或在调整产业布局时引导一些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乡村转移,以增强贫困村的自我发展能力。

今年两会期间,参加贵州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干部要看真贫、扶真贫、真扶贫,使贫困地区群众不断得到实惠。的话,话里有话,除对贫困群众表示真切关怀之外,就是提醒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扶贫工作做实,做深,做透,做到位。

工作做实了,需不需要宣传?需不需要建设扶贫文化?调研发现,片区普遍扶贫文化氛围不浓,乡镇极少有宣传标语,文艺创作也很少涉及扶贫。

扶贫部门要把扶贫宣传纳入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作为扶贫系统软实力建设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简报等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扶贫开发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为大力宣传党的各项扶贫开发政策和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做好扶贫宣传工作,是发挥决策参谋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是凝聚社会扶贫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打造扶贫文化的有效途径,是锻炼干部队伍素质的良好载体。这绝不是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让群众参与创作相声、小品、快板等文娱节目,体现扶贫精神,身体力行建设扶贫文化。

多数实施整村推进帮扶村都对民居进行了改造,通过扶贫整村推进,把特色民居建设与农村民居地质灾害安全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统筹起来,实施以奖代补,这本身是一个“亮点工程”,通过这样一些改造,改善村容村貌,引导村民树立整洁、清洁的人居环境观念。但因为认识的差异,在大多数群众眼里,这就是“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它改变不了农民实质性的生活和收入。

扶贫论文范文第3篇

一是受环境和人口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发育十分缓慢。西海固地区降水稀少、气候干旱、山峦重叠、梁峁星罗棋布,是一个自然环境恶劣地区,资源匮乏,贫困面积大,贫困人口多。由于地处相对封闭的环境条件以及人们生育观念等因素,导致了人口的快速增长。人口增长过快和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给土地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制约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大部分贫困户受自身文化限制,加之受制于被沟壑纵横地形地貌相互分割的小块田地,无法进行机械化耕作,在频繁的自然灾害面前,脱贫与返贫形成了持久的拉锯战。近年来,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但解决温饱的标准很低,仅能满足最低生存需求。

二是潜在的致贫因素多。由于受地理区位的制约和资源等方面的影响,贫困地区与全区教育水平差距长期累积,导致教育不平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山大沟深的乡村学校由于教学条件差,许多教师纷纷外流,师资队伍的薄弱和不稳定成为山区基础教育的一大困扰因素。因教育质量低而导致了大面积的文化贫困。山区卫生条件差,大部分家庭因缺少经济积累,健康状况低下导致发病率较高,一些温饱户因病致贫的问题突出。收入差距扩大,相对贫困日益凸显,表现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的扩大和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扩大。在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的同时,城乡、区域之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

三是深入调研不够,扶贫摸底不足。由于扶贫摸底不足,扶贫项目仅限于偏僻农村和交通不便的地方,忽略了许多“非贫困村”的真正贫困。目前,一些贫困地区“非贫困村”被边缘化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基础项目严重缺失,导致了经济社会发展异常缓慢。地方政府应该问需于民,要做好深入调查研究,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对症下药,把扶贫资金投放在最急需的地方去。四是面子工程、浮夸作风严重存在,决策不科学,造成了资源的大量浪费。在农村,浮夸作风引起了群众的强烈愤慨。一些地方官员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为了迎合领导的口味,或为了自己的升迁,不顾群众的疾苦搞一些面子工程。许多农村,没有打碾粮食的场地,农民经常把粮食拉到公路上晾晒和打碾,埋下了严重的交通隐患;一些草垛常年暴露在村庄周围,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科学决策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缺少调查研究,造成了许多“长远规划”变成了“短视行为”,决策不科学,使有限的资源变成了“奢摆品”。

二、多元化扶贫开发与扶贫文化构建

1.在政府主导扶贫框架下开展的有针对性扶贫工作为扶贫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宁夏作为全国最早开展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区域性扶贫开发工作的地区,在政府主导扶贫开发的同时,建立了专门从事扶贫开发的组织机构,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形成了各级领导组织体系。根据扶贫工作形势发展需要,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贫政策、规划和措施。如《宁夏西海固农业建设规划》《尽快解决西海固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宁夏“双百”扶贫攻坚计划》《宁夏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千村扶贫开发工程实施意见》等等。这些扶贫政策、规划及措施针对当时贫困状况对症下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发展,成为各个时期实现减贫的重要保证,也成为各个时期指导扶贫开发工作的基本原则,丰富了扶贫理论,为后来的扶贫研究奠定了基础。

2.总结提升扶贫开发成功经验,针对不同阶段扶贫开发面临的新形势,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探讨。扶贫开发31年来,宁夏扶贫工作者加强扶贫文化研究,总结提升扶贫开发成功经验和做法,深入探讨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形势下扶贫开发工作的思路和举措,开展了前瞻性研究,进一步凝聚了全社会参与扶贫开发的精神力量,成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精神、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以及提升扶贫开发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提供了智力支撑。许多理论研究者坚持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在研究中不断挖掘、推陈出新,在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破解问题的对策建议,由实践上升到理论高度。

31年来,宁夏社科界、高校的理论工作者及扶贫工作者,通过论文、调研报告的形式撰写了大量反映扶贫开发方面的研究性文章。这期间出版了许多研究贫困的专著,如秦均平主编的《走出贫困———西海固反贫困农业建设研究》,李宁的《再造家园》,吴海鹰、李文录、杜正彬主编的《挑战贫困———宁夏农村扶贫开发20年回顾与展望》,董玲主编的《西海固扶贫攻坚战———“三西”建设30周年纪念》等等。归纳起来:一是比较全面地研究和反映了扶贫开发工作的整体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二是针对扶贫开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站在专家学者的立场,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前瞻性的研究和探讨;三是以独特的视角和全新的方法,对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剖析,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建议;四是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印证理论,理论联系实践,既从理论高度研究和探讨问题,同时从实践角度关注和解决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五是用发展的扶贫理念,关注扶贫开发过程中的不可持续性问题,从而探讨了若干重要问题,比如如何选择适合区域特征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路径,如何发挥各区域的不同优势,实现最优的整体可持续发展,如何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

三、加强扶贫文化建设,在理论界开展扶贫文化研究

1.理论工作者要做好扶贫开发的“先行官”。进入21世纪,宁夏扶贫开发进入攻坚阶段。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在全面调查研究宁夏扶贫开发现状后,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贫政策和措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1000多个贫困行政村进行综合开发,对人均收入较低的贫困人口,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重点扶持,取得了较好成绩,但目前的扶贫开发已进入深水区,扶贫难度不断增大。21世纪以来,随着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扶贫工作的主体、条件、环境、标准、对象、内容、范围、规模、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理论工作者作为指导实践的“先行官”,必须深入扶贫第一线研究新时期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扶贫开发的新思路新对策,以攻破深水区的贫困堡垒。

2.大胆进行理论探索,使理论更好地指导实践。党的十报告提出,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多年的扶贫经验,只有把扶贫和开发结合起来,才能产生造血功能,这就成了摆在扶贫者面前的一道难题。作为理论工作者,要大胆进行理论探索,使理论更好地为指导实践服务。因此,进一步加强全区扶贫文化包括扶贫理论的研究和建设,把31年来甚至新中国成立以来扶贫开发、建设发展中创造、沉淀、积累的扶贫文化加以全面科学地总结和归纳提炼,从而提升为能够进一步指导未来扶贫开发的科学理论和振奋广大群众精神状态的文明成果。

3.从多元化扶贫中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使扶贫效益最大化。近年来,宁夏的扶贫在形式上呈现多元化趋势,如开发扶贫、劳务输出、互助资金、对口扶贫、项目扶贫、招商引资、少生快富、交通扶贫、教育医疗扶贫、引水扶贫、科技扶贫、产业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对口扶贫等等。在组织上还出现了国家机关、派、社会团体、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金会、慈善机构、民间组织团体和协会等多元化主体出钱、出力、出政策、出思想、出技术等格局。这些不同形式的扶贫都为农民脱贫致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怎样充分利用这些扶贫资源,使扶贫效益最大化,是摆在理论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4.研究新问题破解新难题,使扶贫研究落地有声。在扶贫开发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影响因素,理论工作者要在调查研究中对症下药并破解这些难题。一是理论工作者不但要总结扶贫经验,把它升华成扶贫理论,而且还要寻找扶贫工作中的阻力所在。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在扶贫中掺杂了许多虚假成分,如村官腐败、政绩工程、弄虚作假、扶贫资金的流失、扶贫缩水等,这些现象的出现伤害了农民的感情,激化了干群矛盾。因此,加强扶贫监管已迫在眉睫,作为理论工作者,要到扶贫前线进行调查研究,探求腐败的根源,寻找提高各级领导素质和觉悟的办法,寻找防止腐败的路径,寻找化解矛盾的办法,从而更好地推动扶贫工作健康有效。二是扶贫与扶志相结合。首先是扶贫,贫困地区的农民受其生存环境的制约,生产生活成本高,对未来没有预期,心理上畏惧,行动上裹足不前固步自封,思想僵化因循守旧。因此,理论工作者要深入基层,倾听群众呼声,把群众的所需所求所盼通过媒体介质和调研报告的形式进行呼吁,开展各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最终迈向富裕。另外是扶志,要研究贫困地区文化教育落后的盲区,多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技术和技能培训。要鼓励困难群体增强自信心,勇敢的面对生活,开展生产自救,寻求发展途径,要有意识地引导贫困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发挥主观能动性,转变“懒散慢等靠要”的观念,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5.立足区情、民情,挖掘潜在的扶贫盲点。要关注和研究扶贫开发过程中的“死角”问题,要挖掘潜在的扶贫盲点,要提出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作为理论工作者,既要发现新问题也要研究新情况,更重要的是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梳理总结,站在专家学者的立场,提出对策建议,从而为政府分忧解难。扶贫开发需要理论工作者的广泛参与,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了理论工作者的积极介入,就能把各种社会力量吸引到扶贫行列中来,就能把政府的意志、社会的关爱与贫困群众的意愿相结合,从而达到被扶者与扶贫者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理论工作者要深入实际进行调研,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敢于说真话说实话,充分发挥理论工作者在扶贫开发中的舆论引导作用,作一个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践行者。宁夏是欠发达地区,立足区情民情,全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充分了解和认识广大群众对生活的期待,挖掘潜在的扶贫盲点,为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生活环境是理论工作者肩负的神圣职责。

6.文化扶贫与扶贫文化相结合,是新时期宁夏扶贫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主要途径。文化扶贫和扶贫文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扶贫是所有扶贫开发活动的总称,文化扶贫是扶贫开发中偏重思想意识的一种扶贫方式。贫困文化是贫困群体在长期的贫困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我维护和修复的文化,即贫困阶层以一种独特生活方式,在长期的贫困生活中所产生的思考问题方式和行为习惯以及价值观等。贫困文化表现为:信息闭塞固步自封和因循守旧思想;麻木不仁消极处世听天由命人生观;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懒惰思想及行为;等等。这种文化具有示范性和代际传递性,一个群体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就形成了一种贫困文化,贫困文化对穷人来说,不但具有顽固性和沿袭性,对维护贫穷发挥了作用,而且还有很强的自我修复作用。

用新的文化价值观念改造旧的、迂腐的文化价值形态,是文化扶贫的本质所在,因此,文化扶贫首先要革除贫困者因贫守旧的贫困文化,通过人为因素将文化扶贫融入到顺应自然的发展规律之中,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文化是一种强大的软实力,具有影响人、塑造人的功能,人们的心理、行为习惯无一不和一定的社会文化密切相关。文化不仅决定一个人的生存,更决定一个人的发展,文化与贫困、发展之间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贫困与其说是物质贫困,不如说是文化贫困。文化贫困是农民贫困的根源之所在,实施消解农村贫困文化工程,增添文化扶贫新引擎,就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农村社会思潮,筑牢农民思想道德素质基础。贫困文化的价值观念直接制约着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西海固地区的大面积贫困,除了自然条件以外,农民作为贫困的主体,成为了“文化的饥渴者”,因此,从文化扶贫入手,向贫困者输入新文化、现代信息知识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等新鲜血液,分层次、分阶段、分工种(如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饲养业以及劳务输出的不同工种等等)传授农业生产适用技能,逐渐提高农民群众的文化素质,从而达到文化富民的效果。

针对贫困地区相对闭塞的环境,手机文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扶贫过程中,政府除了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文化大院等投入外,对贫困地区应该更多地提供手机扶贫扶持,如提供使用上便利,通过手机通话、手机短信、手机微信、手机微博、手机上网等社交方式,让农民群众弥补电脑网络的不足。同时,通过手机这种通信工具,还可减少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和家人不必要的见面联系,从而能有效降低农民异地传统的社交成本,增加城乡交往的频率和机会,增强信息传递的速度,提高城乡沟通的效率,给贫困地区农民带来更多的发展信息、发展动力和发展机会。

旅游业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前景最广的现代服务业。当前全国各地都把旅游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要重新认识自身的旅游资源价值,谋划将旅游业真正发展成为贫困地区战略性支柱产业,把旅游业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全面部署以推动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把宁夏建设成为“全国知名的红色旅游、生态旅游和文化休闲避暑度假基地”。

扶贫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功能定位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超级秘书网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其核心思想是“把激励搞对”,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扶贫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开发式扶贫方针;参与式扶贫体系;完善与拓展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期评估结果显示,纲要实施5年来,全国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由2927万减少到2365万,减少了562万;低收入贫困人口从6102万减少到4067万,减少了2035万。同时,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改善,各项社会事业有了长足进步。2005年,时任世界银行行长保罗·沃尔福威茨在访问中国时说:“自1980年以来,中国的脱贫人口在发展中国家脱贫人口中占75%,这是一个惊人的事实,中国的减贫成就举世瞩目。”

与此同时,数据也显示,我国减少贫困人口的速度明显趋缓。20世纪80年代,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年均减少1370万;90年代年均减少620万,进入2l世纪年均减少只有150万。于是,对如何解决剩下的2000多万绝对贫困人口的问题,有关讨论提出了多种解决办法,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已不适应新阶段的扶贫形势,扶贫应以救济救助为主。目前农村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只要国家财政给每个贫困人口提供1000元生活保障,也就是每年拿出200多亿元,农村的贫困问题就可以彻底地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消除农村贫困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简单地用低保的方式解决现有2000多万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否定开发式扶贫方针,这种观点并不符合我国农村目前贫困问题的实际,也不符合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的基本方针,不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笔者在同意后一种观点的同时认为:国际经验与国内实践表明,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政府农村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必须坚持。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开发式扶贫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行完善与拓展。

一、坚持开发式扶贫的必然性

回顾我国扶贫工作的历程,根据推动减贫的主要手段,可以划分为三大阶段:一是从建国至改革开放前(1949~1978年),我国基本采取传统的社会救济扶贫方针,政府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和制度变革实现城乡居民之间分配平均化,总体上避免了贫困程度的加深;二是1978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大规模减缓贫困,这一阶段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全国范围内开始了有计划、有组织、大规模的扶贫开发,逐步形成了我国农村扶贫的基本方针,即开发式扶贫。

开发式扶贫是对过去传统的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经多年的实践,已经发展成为我国政府农村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2001年我国政府公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白皮书》指出,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支持、鼓励贫困地区干部群众改善生产条件,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据此,开发式扶贫方针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1)倡导和鼓励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贫困农户中普遍存在的“等、靠、要”思想;(2)针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的实际情况,国家安排必要的以工代赈资金,鼓励、支持贫困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公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条件;(3)国家安排优惠的扶贫专项贴息贷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重点帮助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相应的加工业项目,促进增产增收;(4)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贫困农户的科技文化素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5)扶贫开发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农户的发展后劲。

从国内外实践看,二十多年扶贫开发的巨大成就证明了这一扶贫方针的正确性。现阶段乃至一个更长的时期,我国扶贫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为主的方针。

首先,开发式扶贫符合目前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构成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分析研究,在目前农村2000多万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中,只有7%是丧失劳动能力需要救济救助的。而93%是有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开发式扶贫脱贫致富的。同时,这2000多万人并不是一个固定的群体,其中87%在l亿多人的群体中波动出现。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建档立卡,基本摸清各地扶贫工作对象的总量为10698.9万人。只有逐步提高这1亿多人的自我发展能力,才有可能稳定地解决贫困问题。

其次,开发式扶贫不仅是为了解决贫困农户的温饱问题,而且是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解决贫困问题,最根本的要靠发展。坚持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方针。我们的目标不仅仅是解决温饱问题,而是到2020年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以救济救助为主,显然难以达到这个目标。而且,过于强调以救济救助为主,不利于贫困人群增强自尊心和自信心。

最后,开发式扶贫已成为国际反贫困领域的共识。是采取救济救助的办法,还是实行开发式扶贫,在国际反贫困领域一直存在争论。现在,即使是实行普遍福利制度的西方国家,也在对过度的社会保障进行检讨,强调通过加强培训、促进就业等方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人摆脱贫困。经过几十年实践,美国经济学界和政府在扶贫问题上形成的主流认识是,必须以提高贫困群体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2004年5月,世界银行在上海召开全球扶贫大会,就是肯定和推广我国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开发式扶贫的经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我国共建中国国际扶贫中心,也是为了推广中国的扶贫模式。

国际经验进一步显示,无偿援助或补贴无益于穷人的发展和摆脱贫穷,反而会助长他们的依赖思想。应当使扶贫项目最终能促使穷人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质,从而使其经济发展即使在外力援助撤出以后仍能持续进行(外力帮助在开始阶段不可缺少)。只有采取措施从以下方面建立和培养穷人的能力和素质,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穷人的贫困问题,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这些能力和素质包括:认识到摆脱贫穷主要靠自己,而不单靠外援;掌握实施发展项目的必要认识;挖掘自己的资源,如储蓄,从小规模项目开始,然后再利用外部资源;获得管理和技术技能,包括提高文化水平、掌握会计知识和有关生产技术等;建立能保证穷人有充分参与机会的组织,发展横向和纵向联合,形成组织网络;学会使用政治手段,如争取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政府争取新权利,与各种盘剥作斗争,让社会能耐心倾听穷人的要求等。这些是救济式扶贫方式无法达到的。

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传统的开发式扶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未能覆盖全部贫困人口;相对注重生产性活动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对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源开发及能力培养关注不够;扶贫活动的设计与实施全过程贫困人口参与不足;总体上扶贫效果可持续性不足等。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开发式扶贫的内容需要拓展和完善。二、开发式扶贫的内容拓展与完善

(一)以人力资源开发为重点,增加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贫困人口的能力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首要因素是人。重视教育和教育设施投资,尤其是初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对贫困地区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是世界各国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普遍经验之一。研究表明,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除了经济收入的差距以外,更显著的是人的思想观念和教育水平的差距,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文化、劳动、技术素质和创业精神的差距。因此,进行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从长远看是减轻贫困的根本性措施。马来西亚在20世纪70~80年代,发展经济和减轻贫困方面的成就举世瞩目,其中对教育的投资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从60年代中期起,马来西亚政府就开始增加教育投资。70年代初马来西亚实行新经济政策后,1972~1977年间,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投资占国家财政预算总额的22%,提高了国民教育水平。1987年全体国民平均受学校教育的时间,男子为7.5年,女子为6年。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70年的50%降至15%。教育对贫困的减轻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他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尼西亚、韩国、我国台湾、泰国等)的经验也都证明了教育投资对于经济发展和减轻贫困的重要作用。

根据新的扶贫任务,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开发主要包括:一是在继续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的过程中通过实用技术的教育来增强开发的技术含量。这样既可以提高资源开发的效率,又可以更多地顺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是增强农民适应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三是提高贫困人口流动与就业能力,这是今后人力资本开发的主要方向。

目前在扶贫工作中,能力建设的主要障碍,一是观念:扶贫规划长期以来是上级行政部门及技术支持部门操作和控制的过程,缺乏以农民为主体和中心的工作经验,对村级参与式规划还存有疑虑。目前,14.8万个重点扶持贫困村作出了各种各样的规划,如何能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需要统一认识。二是支持村级参与式规划及其实施的能力建设还是空白:一方面,扶贫系统领导部门能力与技能的建设亟须加强。很多扶贫领导部门的有关人士对村级参与式规划、实施等缺乏必要的认识和知识。他们的思想还停留在以往的扶贫方法上。另一方面,村民是村级扶贫规划与实施的主体,也是扶贫的主要对象。几乎所有的村民都不知道参与式,更不要说参与式的真正含义和具体操作方法。村民对参与式的理解就是投劳、投工参加到项目实施中。能力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给予重视,始终贯穿扶贫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二)构建参与式扶贫体系。促进贫困村自组织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

就贫困村而言,参与式扶贫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行政村为基础,采用参与式的理念、原则和方法,组织、引导、发动群众制定、实施、管理贫困村扶贫开发规划,并监测、评价每一个项目的质量、效果和影响;二是以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培育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程度和能力。参与式扶贫体系建设的主要对策包括: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质量;转变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方式与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贫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在参与式扶贫开发中的作用;为参与式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管理小组和监测评价小组真正发挥作用提供制度支持;将培育贫困村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作为党政机关定点扶贫的重要工作内容;以参与式扶贫开发规划为载体,全面提高贫困村现有基层组织的参与和管理能力;围绕扶贫开发规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监测评价,以及其他经济社会发展活动开展有效的培训;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制度建设。

(三)注重建立和完善社会安全网

对于大多数贫困地区来说,开发式扶贫是最有效也是唯一可行的途径。但那些处于极端贫困状态的穷人,或没有劳动能力而又无人赡养的老人、儿童、残疾人等,并不能从开发式扶贫中直接受益。由政府直接向穷人发放救济食品或衣物,是解决这部分人温饱问题的有效途径。因此,对于全部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口,应当主要依靠社会安全网的建立来进行减贫。社会安全网的建立和完善,主要措施应包括:以保障城乡居民的最低限度生存需求为宗旨,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合理的保障标准;扩大保障面,争取将所有应保人口都纳入保障的范围;在城市地区,应以完善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在农村地区,采取措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资金的筹集机制,增加上层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强社会统筹的程度。

扶贫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新农村;扶贫;政府;非政府组织;贫困村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任务下,经济薄弱村的扶贫开发工作无疑更加任重而道远。它不能仅囿于贫困户数量的减少和温饱问题的解决,更应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要求去规划实施,“使广大农民生活有比较明显的改善,使农业生产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切实加强,使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1]。这就要求扶贫开发工作必须创新思路,必须坚持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国家扶持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使新农村建设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2]。笔者遵循这一思路,以政府、非政府组织和扶贫村为视角,谈谈新农村建设形势下的扶贫主体。

一、扶贫主体之一:政府的角色定位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扮演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角色。针对扶贫工作,笔者认为,政府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

1.提供公共服务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迟福林表示,为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现实任务。对农民而言,公共服务的主要产品就是农村公用基础设施。目前,我国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这不但严重地制约着扶贫工作的开展和扶贫效率的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它无法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成为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无论是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型农村,都必须把大力发展农村生产性和农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首要任务,为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性保障。

问题在于谁应该是贫困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笔者以为政府应当承担这一责任。

一方面农村公用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其投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主要依靠政府或集体投资。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理应承担起农村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农村水利、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资金投入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仅靠农民和村集体投入往往承受不起,对贫困村而言,更是天方夜谭。国家财政应该在这方面通过直接补助资金、补助原材料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这是政府的职责使然。总理在2006年2月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政府征用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

2.做好行政指导

在基础设施上,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好公共服务;而在农村事务、农业生产上,政府要予以行政指导。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guidance)具有助成性、诱导性和柔和性之特征,它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服从”式的刚性政府行为,更能体现对贫困农民的引导和尊重,更符合新农村建设“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核心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1]的基本目标。

另外,政府对农村事务予以行政指导,也是依“法”行政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06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实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

在新农村建设的路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政府如何做好行政指导呢?一是引导农村科学做好整体发展规划。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遵循农村扶贫与农村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的理念,从农民生活、农业生产、农村建设的角度,引导农民搞好整体规划,在规划中,“必须要统筹安排,兼顾左右,体现全面发展,而在实施过程中,又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优先扶持发展”。[3]二是政府应当利用其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为农民做好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农产品供求、农业经营风险预测、农业气象水文灾害预报、农业种植技术等信息,提高农民把握市场供求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三是政府应当鼓励农民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引导农民树立农业新理念。发展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民脱贫、农业增收的必由之路。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文件中明确“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农村基层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有的放矢、切实可行的指导性发展计划,为农民生产经营指明方向。

二、扶贫主体之二:非政府组织的扶贫参与

经济学家茅于轼曾说,扶贫需要社会的合力。0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社会的事业,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民政部官员也表示,民间组织积极参与扶贫,为扶贫带来不绝的动力,必将成为扶贫项目中的主体。

1.非政府组织的扶贫优势

我国政府主导的扶贫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不足之处很明显。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在扶贫事业中喜欢搞亮点,面子工程,忽视当地民众的基本需要;扶贫发展项目的计划通常是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作为扶贫对象的农民却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这就使得扶贫开发缺少群众基础;另外,扶贫资金、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难以直接送到贫困者手中,也使得群众对扶贫工作不满。

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活动可以弥补这些不足。首先,它的适应性较强,能够针对当地各种既定的经济、习俗条件,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促进扶贫工作的深化;其次,它“能够近距离平等地接触基层群众,将贫困农户有效组织起来,培养自立和互助的精神,促进农户参与消除贫困活动的全过程”;[4]再次,非政府组织对扶贫村的综合发展项目,一般规模较小,且更为本地化,更能专注于贫穷农户;最后,非政府组织在消除贫困的事业中,利用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能有效地唤起一般公众对农村贫困问题的关注,充分利用各种扶贫资源。

2.非政府组织的扶贫领域

(1)非政府组织类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农村发展各种新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推动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引导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搞好信息服务,维权益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此文件精神,笔者认为要培育两类农村新型社会化服务的非政府组织。一类主要是以地域(自然村或者行政村或者它们之间的联合体)为单位的服务农民自身的非政府组织,简称村域组织(VillageOrganization);另一类是专业从事农村各种服务、协助农村发展的公益性、专业性非政府组织,简称农业非政府组织(Agriculture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5]。对于前者,要积极鼓励其发展,利用其植根于民间的优势,整合当地资源,参与扶贫开发与新农村建设。而对于后者,要予以培育,发挥其反映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帮助困难群体消除贫困等方面的作用,发挥其在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上的优化配置功能,帮助和维护贫困农民利益、促进新农村建设。

(2)非政府组织功能。非政府组织要发挥智力的优势、发挥募集社会资金方面的优势,积极面向农村、农业、农民开展扶贫济困、救灾防害、安老抚幼、扶弱助孤、贫困助学等活动。在小额贷款方面已作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要继续完善以前的做法,并拓展向农民分发农业生产信贷,使农民有资金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或者向农民发放信贷使他们去开辟获得非农收入的机会。主要从事技术、学术扶贫的非政府组织,要积极动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贫困村开展调查研究,为农民脱贫致富建言献策,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在卫生保健领域、教育领域等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非政府组织也应以填空补缺的身份及时出现。

总之,在中国,随着扶贫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深入,非政府组织既可以在帮助农村脱贫方面发挥作用,也将在未开启的农村市场中大有作为。

三、扶贫主体之三:扶贫村的自身建设

“人民是创造历史的主人”。贫困村的农民不但是扶贫的对象,也应当是扶贫的主体,成为解救自身的主人。如何做好扶贫村的自身建设工作呢?李源潮指出“在扶贫开发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首先要选好带头人。第二要培训新农民,让农民有新的创业素质、新的劳动素质”。

1.要选好带头人

选好带头人,第一步要选好村干部(主要是村主任)。笔者认为,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下,村干部的选任应以“海选”+“提名”式竞选为主。即“海选”产生一名、村里致富能人推选出一名、村委会推荐一名、基层政府推荐一名,然后通过竞争上岗。这既体现基层民主,也杜绝“海选”的随意性。另外,把大学生输往农村基层组织,即培养“大学生村官”,也应积极推行。第二要处理好村干部(主要指村支书与村主任)之间的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现实中,村支书是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而村主任由选举产生,除少数情况下村支书、村主任由一人兼任外,一般都是两人各负其责。两者关系好坏自然关乎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村干部之间应以和谐为重,村集体利益至上,同心协力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要保障村干部的利益。扶贫开发工作,要求村干部把精力从收税、罚款等管理工作上转移到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尽心尽力为农民服务上来;新农村的建设目标促使村干部要以提供公共服务为工作重心。新的形势对村干部要求提高了,对村干部利益的保障机制也应健全。建议村干部的工资参照公务员工资支付形式,将其纳入县市区或乡镇财政统管统发系统,并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和工龄补偿制度,解决村干部的后顾之忧。同时,还要建立村干部激励机制和进退机制等[6]。

2.培育新型农民

扶贫开发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民方方面面的利益,而农民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扶贫工作的每一步,每一个环节都要站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否则,扶贫开发工作无法良性进展。只有得到贫困户的理解和支持,扶贫工作才能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为此,一要实现贫困农民从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的转变。让一个人生活富裕起来不难,而让他从精神上也富裕起来却不易。现实中部分农民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不思进取,沉迷于吃喝嫖赌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因此,扶贫投入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和资金上,更要关注“扶志”,对其“输血”的同时更要注重“造血”。要通过教育、技术、信息等智力扶持,培养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要对贫困户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和观念上的引导。逐步实现生活富裕到观念富裕及生活脱贫到心理脱贫。二要实现由贫困户向新型农民的转化。与新农村建设提倡新型农民相比较,现在贫困村农民的文化知识比较匮乏、道德素质不高、固守传统农业的心态较重。落后地区的农民应当利用扶贫开发工作人、财、物注入的契机,抓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逐渐实现“脱贫——富裕——新型农民”的转化。为此,贫困村民应当利用科技下乡、短期培训等机会,向专家学者请教、学习,定期参加农村劳动力培训,掌握致富的新技能。在国家大力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大环境下,贫困户应当主动参与市场,在市场中开阔眼界、改变旧的生产方式,历练本领,成就经营能手。贫困村民应该充分享受国家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和巩固的成果,尤其是要享受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的“两免一补”政策,改变读书无用的观念,担负起子女受教育的义务,保证下一代不失学不辍学,让他们从小就接受教育,远离无知,保证使下一代成长为有文化的新型农民。

四、结束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贫困地区建设和谐新农村”理论研讨会上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扶贫开发工作将围绕继续减少农村贫困人口和逐步缩小发展差距两个目标,分区研究,整村推进,因户制宜,逐级建立责任制,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逐步增加他们的收入,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基本完成14.8万个贫困村的整村推进扶贫规划”。我们有理由相信,有政府的坚定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和贫困农民的自我觉醒,落后地区的农村一定能尽快脱贫致富,社会主义新农村也一定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北京:新华网,[2006-02-21]./politics/2006.02/21/content-4207811.htm.

[2]陈梁.对提高我国农村扶贫效率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7,(02):51.

[3]毛胜华“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提升扶贫开发内涵[EB/OL].[2006-11-16]..

[4]郑功成.中国扶贫问题与NGO扶贫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2,(7):11.

[5]曲天军.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扶贫成果的贡献分析及其发展建议[J].农业经济问题,2002,(9):29.

扶贫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文化扶贫;贫困文化;文化富民

长期以来,人们总是习惯于对农村进行“输血”或“造血”式扶贫。其结果是在“输血”的同时,造就了一批“懒汉村”,“等、靠、要”的思想越来越严重,甚至有些地方出现了“春等救济粮,冬等棉衣裳,夏炎秋雨不出房”的现象。而近几年的“造血”工程,前景也不容乐观。不管是送技术、送信息、帮助农民修路、上项目、办企业,还是与农民结对子,建农机站,这些花费很大心血建立起来的设施与场所往往成了摆设,与扶贫目的相距很远,导致大量的扶贫资金流失,最终迫使“造血”工程“胎死腹中”。

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反思。为什么在国家每年下拨的扶贫资金成倍增长、财政支农资金以每年数百亿的速度递增的同时,还是解决不了某些地区的贫困落后状况呢?为什么有些人能够依靠国家的“三农”政策,通过自身的努力,很快就摆脱贫困,而另一些人却整年与贫困相随相伴呢?国家的扶贫政策为什么得不到实际的经济效益呢?笔者根据自身长期的调查,发现造成一些地区持续贫困的原因根本不在物质的支持方面,而根源于农村长期固有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就是所谓的“贫困文化”。因此,能否消解农村的贫困文化,是现阶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1贫困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美国人类学家刘易斯认为,穷人贫困与其拥有的文化———贫困文化有关。

他认为,贫困文化是贫困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发展出的一套“病态”的价值信仰系统,他们不愿意也不期望自身的经济繁荣,不期望走向上层社会……逐渐地,他们有了相悖于主流社会的亚文化生活方式。在他看来,贫困文化首先是一种亚文化,是一种与主流文化不相容而处于边缘状态的特有文化。处于贫困文化中的人们有一种强烈的宿命感、无助感和自卑感,不能在广泛的社会文化背景中认识自己的困难。其次,贫困文化具有代际传承的特性。穷人长期生活在贫困之中,其结果形成了自我维持的文化体系———贫困文化。一旦形成贫困文化,穷人就会不断招募新成员,并通过耳提面命的方式对后代进行教化和引导,将病态的信仰快速传递给未成年人,把他们锁进贫困、绝望而堕落的怪圈,训练他们成为社会的底层人。

在我国,贫困文化有其特殊的表现形式。国内的许多学者都将贫困文化看作是传统小农文化的一种表现,具体可归结为:听天由命、消极无为的人生观,安贫守旧、求稳求全、知足常乐的生活观,重农轻商、不思变革、重义轻利的财富观,安土重迁、守望田园的乡土观,好逸恶劳、办事拖沓的人生习性,厚死薄生、奢办婚事的消费观,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生育观,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分配观,消极等待、恪守传统的时间观,自给自足、老死不相往来的社群观,生性多疑、盲目排外的人际观,急功近利、恶意“杀熟”的功利观等,不一而足。由此可知,“落后和不发达不仅仅是一堆能勾勒出社会经济图画的指数,也是一种心理状态。”[1]所以,贫困文化是一种社会的、习俗的或心理的因素促成的社会积淀,是贫困者对贫困的一种适应和自我维护。它会使生活在其中的人形成一种消极的价值取向和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并与目光短浅、空虚无聊、听天由命、自暴自弃相联系,是个人、家庭和社会贫困的根源。

贫困文化的产生可以从传统和现代2条线索去挖掘。从传统方面来看,费孝通早在20世纪50年代指出,我国传统社会是一种“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他认为,“从土里长出过光荣的历史,自然也会受到土的束缚,现在很有些飞不上天的样子。”[2]在这样的社会中,人们信奉“人怕出名猪怕壮”的生活方式,循规蹈矩地守着自己的“土窝”,对外部的世界、外部的文化有着本能的排斥,正如鲁迅笔下阿Q居住的“土谷祠”一样,有“土”、有“谷”、有“祠”便足矣,有时甚至为了维持目前的生活状态而“饿死不离乡”。其次,封闭的地域性使得“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被尊奉为理想的社会。在这些地方,往往交通不便,公共设施短缺,信息不畅。这些是贫困文化产生的地域性土壤。这种与世隔绝的封闭的地缘关系,自然促成了贫困地区的乡土观念和落后的价值理念。再次,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格局以及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是形成贫困文化的制度性因素。农民由于社会排斥而实现不了自己的“预期”,因而,“在极其贫困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不会具有获得和占有的欲望。他们的愿望超不出日常需要的范围,或者即使表现出了某种超出常需的愿望,这种愿望也不过是一种痴想,永远不会发展成为一种强烈的意志力量。当这种状态变成一种习惯的时候,人们就会变得没有远见,满不在乎,苟且偷生。”[3]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土地至上、小农本位、重农轻商、重义轻利、多子多福、知足常乐、听天由命是我国广大农村普遍的价值观。

从现代方面来看,市场经济的价值观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涤荡着人们的心灵,但在广大农村,由于道路交通、大众传媒等公共设施的不健全,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些农民不能生产出适销对路的农作物;农村基层干部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比较低,他们不善于经营管理现代化的厂矿企业,结果往往使一些扶贫项目在经营中倒闭、破产。这样不仅使国家的扶贫资金流失,更重要的是使贫困地区农民的“预期”与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差距,使得他们退守到贫困文化的防御中去。穷人认为,他们的贫困是上天造就的,不管外界怎样给他们“输血”或扶持他们“造血”,都摆脱不了贫困的梦魇。贫困文化作为一种自我保护机制在穷人中蔓延,使他们在贫困的泥潭中愈陷愈深,不能自拔。因此,要彻底根除农民的贫困问题,就必须从思想上摈弃他们的贫困文化。

2消解农村贫困文化、实现文化富民的途径贫困文化的价值观念直接制约着贫困群体的脱贫致富。

文化贫困是农民贫困的根源。要解决贫困问题,首先要从贫困的主体———“人”的角度入手,走文化扶贫之路,即向他们输入新文化、知识和价值观念,传授适用的技术,输入各方信息,从整体上提高贫困群体的素质,达到文化富民的目的。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2.1坚持文化扶贫的持续性文化扶贫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对贫困文化的改造和创新,涉及整个传统文化领域,包括风俗习惯、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因此,要克服文化扶贫实际工作中表现出的“一阵风”做法。要把文化扶贫当作改造贫困文化的活动,建设性的扶贫,把文化扶贫当作一种“移风易俗”的文化建设工程。“三下乡”活动应该保持经常性、长期性;要加强对乡村文化队伍、科技队伍的支援和培训;做到村村通公路,广播电视通住户,有条件的地区最好能村镇通互联网,及时把外界的信息传送给农民。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及时“走出去”,开阔视野,创造经济效益;把科技人员“请进来”,在田间地头手把手交给农民新的技能和知识,一方面增加农产品的收入,更重要的是教会农民怎样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

2.2把转变农民的价值观念作为根本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本着“治穷先治愚,扶贫先扶人,扶贫先扶志”的理念,把文化扶贫作为一种精神改造和建设的工程。培育农民文化自觉的意识,转变思想观念。要用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借助图书、大众传媒等文化载体,对贫困人群进行思想教育,培养他们的人文精神;针对他们的“自我藩篱”,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确立他们的文化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使他们在健康文明的氛围中转变生活价值形态。

2.3重视“三农”问题,切断贫困文化的传承渠道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为贫困文化的产生与蔓延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只有打破这种结构上的藩篱,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贫困文化滋生的土壤。正如“十六大”报告指出的,“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正在致力于建设的现代化是城乡统筹发展的现代化。只有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才会更加切实有效。农民只有在思想上增强了“抗贫抗弱”能力,才能从根本上摈弃贫困文化,接受外界输入的新文化。

2.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的关系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种丰富、形式多样,既有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如风土人情、祭祖拜天仪式及宗教节庆活动等,又有口头流传的各种民间文学,如传说、史诗、民间故事、谣言、谚语等;既有淳朴生动的各类表演艺术,如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又有技艺精湛、美轮美奂的工艺美术,如面人、糖人、剪纸、编织、刺绣、彩绘、蜡染等。这些民间蕴藏的民族文化瑰宝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本身的欣赏性、艺术性和娱乐性,更在于它们融合了原汁原味的乡土生活,承载着原生态、环境及文化的历史印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整理和开发,既有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承,又有利于文化自身的建设,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2.5打造文化产业,实现文化富民“文化”与“产业”本属2个概念。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人们逐渐发现文化特有的经济价值,尝试着用经济的手段来看待传统文化的积淀,寻找文化活动与经济活动的交接点,于是文化消费、文化贸易、文化企业、文化产业等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文化富民,就是要把根植于人民群众中的历史文化价值发掘出来,直接惠及人民群众,尤其是贫困群体。对各地的地方性文化,进行深入而全面的调查与重估。通过科学价值评估,做出能否开发、怎样开发、如何实施等决策,让群众成为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和参与者,推动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进入生产与消费的互动轨道,为增加当地群众收入、改变地区贫困面貌、优化本地产业结构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佚名.中国社会学会学术年全获奖论文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322.

扶贫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PPTST-EP旅游扶贫

世界上最贫困的国家中,有超过50个的旅游业产值在本国国民经济的排序中位列前三名。旅游业也是在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贸易流中,唯一显示顺差的一项服务产业。据世界旅游组织2000年的统计,第三世界旅游业当年的顺差额达到6600万美元。然而直到21世纪初,一些援助组织和国际基金机构才意识到旅游业可以作为一种消除贫困的武器。

PPT战略的提出及其内涵

PPT(ProPoorTourismStrategy)即“有利于贫困人口发展的旅游”战略,它最早由英国国际发展局资助的贫困人口旅游发展合作组织(Pro-PoorTourismPartnership)提出,意为“引导贫困人口净利益增长的旅游”。在过去的五年中,这一概念在利用旅游消减贫困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PPT战略主要有三种类型:以提高经济利益为目标、以扩大非经济的生存利益为目标和以加强参与与合作为目标。它关注的焦点不是哪一种旅游产品或是哪一类旅游企业能带来上述目标的实现,而是到底有多少净利益的增长是为贫困人口所分享的。在我国的学术研究和政策讨论中,与PPT意义最相近的词汇是“旅游扶贫”。

PPT强调的是“发展”而不仅仅是“增长”。“发展”便不仅代表着经济总量的增加,更意味着质的方面的变化,包括最基层贫困人口的脱贫、观念贫困的根除、贫困人口发展机会的增加等核心问题。只有人口的质提高了,才能增强贫困地区的能力建设,使贫困人口彻底摆脱返贫的机会。

ST-EP概念的提出及其含义的提升

2002年8月,世界旅游组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峰会在南非的约翰内斯堡召开。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支持下,会上首次提出了把“可持续旅游作为消除贫困的有力工具”这一概念,即“ST-EP”(SustainableTourismasaneffectivetoolforEliminatingPoverty),并马上展开这一概念的启动计划。事实上,这一计划的启动,将联合国消除贫困的指导思想和世界旅游组织长期追求的可持续旅游的目标联系起来,成为这次南非峰会的中心议题。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计划,到2015年将世界的极端贫困减半,而SE-EP对这一目标积极响应。

ST-EP这一词汇一经产生,在国际上便迅速取代并淘汰了PPT这一几近同义的用法。因为PPT有太强的负面含义:在西方人的理解中,没有人会被愿意称为“穷人”或“贫困人口”(thepoor),这个缩写带有极具歧视性的色彩。因此,ST-EP是一个更能为所有人接受,不带贬意的中性缩写词。它更能体现不论贫富、人人平等的公平价值观。

ST-EP对于旅游业的方向性意义

PPT和ST-EP都不是一种旅游业的新形式,也不是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它是旅游业发展的一种路径。有了这个思维观,旅游这块蛋糕就可以留给更多的贫困人口来分享。这一概念的确立,为发展赞助机构和国际基金组织指出了新的努力方向。但是这一概念并没有明确应该以怎样的政策来发展旅游并达到消除贫困的目的。所以,世界旅游组织开展这一项目的主要工作就是支持探寻ST-EP的最好实践模式的相关研究,并确认其最佳模式。

因为旅游产业构成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旅游业往往被作为狭义的服务业部门,如住宿业、餐饮业等,而任何将旅游大产业纳入到其他经济、社会、文化、环境活动中去的前向和后向关联总是容易被忽略。但只有旅游业被作为一个整体和系统来运作时,旅游产业才有可能作为消除贫困的有力工具。在这样的产业背景下,政府的作用是关键性的,因为没有政府积极的支持和介入,贫困和弱势人口的进步是很难实现的。最贫困人口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授权,而且这种授权必须有立法的支持。因为如果没有法律框架的支撑,任何既得利益者都会阻挠有利于弱势群体发展的积极行动,这样有利于贫困人口的计划便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旅游作为推动第三世界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在驱动力。旅游发展是一条康庄大道:它可以让第三世界国家分享更多全球贸易机会,也是防止他们在全球经济中日益边缘化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而经济的边缘化是大多数最欠发达国家的通病。旅游业通过扮演催化剂的角色,是引导一部分发展中国家走向较高层次繁荣的少数经济部门之一。对有些国家来说,旅游业甚至可以让他们摆脱贫困国家的地位。位于南太平洋的萨摩亚就是按照ST-EP思路发展的典型案例。

世界上许多发展赞助机构和捐助政府在过去十年当中,更多地关注消除贫困,并把这一问题作为他们资助活动的核心。他们中许多人密切关注旅游业,并把旅游业作为实现消除贫困的潜在途径。他们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许多情况下,贫困人口掌握着资源的所有权(比如文化节庆),而这些都可以用来发展旅游。由此才有可能实现PPT和ST-EP。

虽然到今天为止ST-EP的发展也并不成熟,但是旅游业所具有的事实说服力却使得越来越多的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并到很多发展中国家中去尝试利用旅游消减贫困的行动。这些机构中最知名的包括有世界旅游组织、亚洲发展银行、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局、荷兰SNV发展组织、联合国的一些技术性机构如联合国贸发会,及其他一些国际旅游组织如亚太旅游协会等非官方机构。在需要消除贫困的背景下,把旅游业的发展完全留给发展中国家的私人部门去处理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这些国家的私人部门资金短缺,制度和能力都不健全。在这种情形下,就特别需要加强私人部门和国家旅游权威部门之间的合作。这个国家旅游部门必须代表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利益,并负责该国旅游产业的发展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ST-EP战略的有效设计和具体实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还必须有来自国外的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与到这些国际组织的合作项目中来。

我国目前就有许多地区旅游开发的资金来自于国际组织的类似项目资助,了解并深刻理解ST-EP这一理念的背景,将有助于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地去吸引和利用有关国际组织或基金的捐助。相应地,只有得到机构的充足资金、政府的全力支持和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贫困地区才能实施ST-EP项目。

参考文献:

扶贫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功能定位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家财力稳步提高的大背景之下,为了切实解决少部分极端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让贫困人群分享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探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到2006年9月底,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2,227余万人,人均月保障标准为162元,1至9月份的人均补助差额为76元。应当说,中国城市低保制度基本覆盖了全体城镇居民,城市低保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并不晚,实际上还早于城市,但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因素的影响,其进展一度比较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突破后,民政部着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决定在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中国农村形成了低保制度和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这一制度安排也在事实上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中央和地方政府对民生的关注被提升到空前的高度,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因此明显加快。到2006年底,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4个,2007年6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经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了2,068万人。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农村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并确保在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到户。至此,先经地方政府实践探索,后经中央政府正式确认,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终得以全面确立施行,这是中国政府继全面取消农业税等重大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重大决策。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中国国家层面的农村低保制度的确立迄今只有不到3年,但应看到,这项制度绝非权宜之计,而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首先,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一个社会,即使在保证起点公平的前提下,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会导致获取资源能力上的不同,最终导致人的经济情况的差异。而要完全地保证起点公平,人类至今的社会实践还没有找到这样一种制度能够实现这一目标。因此,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对于整个人类社会来说,不管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除此之外,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共同富裕是终极的发展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是应有之义,对此,作为最重要的具体实施手段之一的低保制度也将是长期的;其次,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初,迄今全世界已有139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今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促进社会福利所做努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在许多工业化国家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的公共支出中,社会保障是占份额最大的项目。在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在公共支出中的比重也在增加;再次,从我国的国情看。虽然经过六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经济发展,我国农村的贫困得到很大改善。

“按照中国官方的贫困标准计算,中国农村的贫困率(人口数量比例)从1981年的18.5%下降到了2004年的2.8%,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1.52亿下降到2,600万。按照世界银行的贫困标准(按2003年农村价格计,平均每人每年888元人民币)计算,中国的扶贫成就则更为显著。从1981年到2004年,在这个贫困线以下的人口所占的比例从65%下降到10%,贫困人口的绝对数量从6.52亿降至1.35亿,5亿多人摆脱了贫困”。但是,由于中国人口数量庞大,处于贫困线的人口绝对数仍然很多,而且,随着扶贫工作的深化,这部分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极为复杂,有的甚至是自身能力的缺乏,因此,单纯依靠他们自身的发展并不能解决脱贫的问题,这也在客观上要求低保制度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综合上述几条理由,我们认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的一项重大而长远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农村贫困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会成为一项基本的国家制度。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

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其核心思想是“把激励搞对”,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扶贫论文范文第10篇

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对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监测管理,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和扶贫目标。” 实行精准扶贫,确保到村到户,这传递出我省扶贫开发方式创新转变的新思维、新思路,必将对我省扶贫开发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

一、怎么定义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合规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一般来说,精准扶贫主要是就贫困居民而言的,谁贫困就扶持谁,谁的贫困程度深对谁的扶持就应多。

今年,全省减少120万农村扶贫对象是省政府要办的十件实事之一。实事办得“实不实”,关键看精准扶贫“准不准”。各地各部门应牢牢把握省委对扶贫开发的最新部署要求,牢牢把握全省全面小康建设的紧迫形势,将扶贫开发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扶贫资金使用由大水“漫灌”向精确“滴灌”转变。

二、为什么要精准扶贫

我国扶贫开发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通过近30年的不懈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辉煌成就,但是,长期来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针对性不强、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的问题较为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全国农村贫困居民8249万人(其中四川为602万人),是国家统计局根据全国7.40万户农村住户调查样本数据推算出来的。这个数据对于研究贫困居民规模、分析贫困发展趋势比较科学,但在具体工作中却存在“谁是贫困居民”“贫困原因是什么”“怎么针对性帮扶”“帮扶效果又怎样”等不确定问题。由于全省乃至全国都没有建立统一的扶贫信息系统,因此对于具体贫困居民、贫困农户的帮扶工作就存在许多盲点,真正的一些贫困农户和贫困居民没有得到帮扶。

精准扶贫的背面是粗放扶贫。长期来,由于贫困居民数据来自抽样调查后的逐级往下分解,扶贫中的低质、低效问题普遍存在,如:贫困居民底数不清,扶贫对象常由基层干部“推估”(推测估算),扶贫资金“天女散花”,以致“年年扶贫年年贫”;重点县舍不得“脱贫摘帽”,数字弄虚作假,挤占浪费国家扶贫资源;人情扶贫、关系扶贫,造成应扶未扶、扶富不扶穷等社会不公,甚至滋生腐败。表面上看,粗放扶贫是工作方法存在问题,实质反映的是干部的群众观念和执政理念的大问题,不可小觑。

现行的扶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少扶贫项目粗放“漫灌”,针对性不强,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以扶贫搬迁工程为例,居住在边远山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地的贫困户,一方水土难养一方人,是扶贫开发最难啃的“硬骨头”,移民搬迁是较好的出路,但是,因为补助资金少,所以,享受扶贫资金补助搬出来的多是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农户,贫困的特别是最穷的农户根本搬不起。新村扶贫、产业扶贫、劳务扶贫等项目,受益多的主要还是贫困社区中的中高收入农户,只有较少比例贫困农户从中受益,且受益也相对较少。

综上所述,原有的扶贫体制机制必须修补和完善。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钱和政策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等问题。扶贫必须要有“精准度”,专项扶贫更要瞄准贫困居民,特别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务必重点用在贫困居民身上,用在正确的方向上。扶贫要做雪中送炭的事,千万不能拿扶贫的钱去搞高标准的新农村建设,做形象工程不能实现扶真贫。贫困区域的发展,主要应使用财政综合扶贫资金和其他资金。

三、如何推进精准扶贫

推进精准扶贫,加大帮扶力度,是缓解贫困、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省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一场攻坚战。那么,如何做到精准扶贫呢?

(一)精确识别,这是精准扶贫的前提。通过有效、合规的程序,把谁是贫困居民识别出来。总的原则是“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开展到村到户的贫困状况调查和建档立卡工作,包括群众评议、入户调查、公示公告、抽查检验、信息录入等内容。过去,全国曾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实践表明,这样识别扶贫对象虽然有一定效果,但是程序繁琐、操作性不是很强。我省宜宾等一些地方探索的“比选”确定扶贫对象的扶贫“首扶制度”,也是一个精确识别的好办法。其具体作是:根据国家公布的扶贫标准,村民先填申请表,首先由村民小组召开户主会进行比选,再由村“两委”召开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比选,并张榜公示;根据公示意见,再次召开村、社两级干部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比选,并再次公示;如无异议,根据村内贫困农户指标数量,把收入低但有劳动能力的确定为贫困农户。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识别,都要充分发扬基层民主,发动群众参与;透明程序,把识别权交给基层群众,让同村老百姓按他们自己的“标准”识别谁是穷人,以保证贫困户认定的透明公开、相对公平。

(二)精确帮扶,这是精准扶贫的关键。贫困居民识别出来以后,针对扶贫对象的贫困情况定责任人和帮扶措施,确保帮扶效果。就精确到户到人来说,重点为:一是坚持方针。精确帮扶要坚持强调的“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工作方针,重在从“人”“钱”两个方面细化方式,确保帮扶措施和效果落实到户、到人。

二是到村到户。要做到“六个到村到户”:基础设施到村到户、产业扶持到村到户、教育培训到村到户、农村危房改造到村到户、扶贫生态移民到村到户、结对帮扶到村到户。真正把资源优势挖掘出来,把扶贫政策含量释放出来。

三是因户施策。通过进村入户,分析掌握致贫原因,逐户落实帮扶责任人、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游,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四是资金到户。在产业发展上,可以推行遂宁市船山区唐春村的专项财政资金变农户股金的模式,也可以通过现金、实物、股份合作等方式直补到户;在住房建设上,可以推行南江县农村廉租房的作法;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补助资金可以直补到人;对读中、高职 学生的生活补贴、特困家庭子女上大学的资助费用,可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补到受助家庭;异地扶贫搬迁、乡村旅游发展等项目补助资金可以直接向扶贫对象发放。

五是干部帮扶。干部帮扶应采取群众“点菜”、政府“下厨”方式,从国家扶贫政策和村情、户情出发,帮助贫困户理清发展思路,制定符合发展实际的扶贫规划,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并落实严格的责任制,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三)精确管理,这是精准扶贫的保证。一是农户信息管理。要建立起贫困户的信息网络系统,将扶贫对象的基本资料、动态情况录入到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对贫困农户实行一户一本台账、一个脱贫计划、一套帮扶措施,确保扶到最需要扶持的群众、扶到群众最需要扶持的地方。年终根据扶贫对象发展实际,对扶贫对象进行调整,使稳定脱贫的村与户及时退出,使应该扶持的扶贫对象及时纳入,从而实现扶贫对象有进有出,扶贫信息真实、可靠、管用。

扶贫论文范文第11篇

作者:韦旻君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笔者将民事救济途径按照主体数量分为两大类: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双方间的救济方式和涉及多方主体的民事救济途径。后者又包括公权力参与和非公权力组织参与。行政机关参与的救济方式一——行政调解现阶段,最新的事件处理就是农业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康菲公司共同达成的赔偿协议。就公布的赔偿协议,笔者提出以下看法:1.协议的主体要件不符合。此次石油漏油事件涉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包括: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该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海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赔偿协议的谈判过程由于涉及直接受损的渔民等民事当事人的私益,应该由渔民等实际受损当事人或其代表人参与。而农业部只能作为整个渤海湾的渔业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对人或主持行政调解的国家机关参与谈判。总而言之,中海油、农业部和康菲中国达成的协议从主体的合法性要件来讲并不具备。2.本协议所列的10亿元的性质应如何认定。3.10亿元的赔偿数额是如何得出的。4.其他地区的赔偿问题并未涉及。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调解不排除和否认其他,特别是司法途径的适用。行政机关参与的救济方式二——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的适用严格来说,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是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特殊实现方式,属于行政法救济范畴,但是由于它同时具有强烈的私法色彩,因此笔者也将其放在此处讨论。“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是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之间、环境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针对受害人的环境权益以及国家环境权。笔者认为此处适用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属于弹性行政行为而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第二,通过签订环境资源行政合同其实是有效地分流政府公共管理职责中属于技术性工作的有效方式。它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治理的专业性。最后,从取证的角度看,康菲公司委托了挪威船级社、美国的ASA以及包括ALS、CSA、美国应用科学咨询公司和纽飞尔公司在内的多家国外组织对事故的环境损害影响进行检测作出认定。根据检测结果,无法排除渤海湾长期以来非此次事件造成的污染对环境产生损害结果的因素。因为环渤海湾地区工业产业常年工业排污的影响,损害结果的证明的确困难重重。同样,受害人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也面临损害结果举证难的现状。

即使历时长久地通过司法途径得到了解决,巨大的司法成本以及错过的最佳治理时间都为生态环境恢复这一最终目的增加了道道难关。因此,签订环境资源行政合同,通过与康菲公司的协商,合理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倒不失为公民环境权益和国家环境权益的有效救济途径。至于如何适用,笔者认为有两种途径:第一是通过直接磋商的订立方式,与康菲中国订立环境资源行政合同。由于康菲公司对渤海湾的环境损害应承担不可免责的主要责任,因此,在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上可以做出最符合公平原则,最能够体现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要求的规定。对于治理的效果和未履行或未按时、充分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必须做出具有较大惩罚制裁作用的规定。通过行政机关和监督职责、行政相对人的主动汇报义务等程序性以及实体性规定实现受害人、社会公众环境权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第二是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专业技术技能的公司企业,与康菲中国订立有多方主体的环境资源行政合同。招标的对象是在具有专业海洋及海岸环境治理业务的公司企业,对受影响的渤海湾地区进行专项治理。权利义务的分配上,第三方主体承担具体实施治理的义务,康菲公司则承担费用支付等义务,行政机关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监督或其他义务(具体应依据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组织做出的环境损害检测的责任认定确定)等方面。除订立方式和责任分配外,违约责任等内容与双方合同基本相同。司法途径——民事诉讼目前,诉讼途径存在立案难、损害结果证明难的问题。立案难的原因在于法院主体身份核实难,法律适用不健全和司法判例缺乏等原因。笔者认为,除了这些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依赖行政调解的惯性思维。非公权利组织参与的民事救济民事损害赔偿基金是典型的非公权利组织参与的民事救济途径。非公权利组织参与的部分主要包括承担独立审计职责的会计事务所,独立于出资人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基金具有救济与赔偿的双重功能。赔偿(救济)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救济和赔偿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被侵权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基金,具有传统民法上财团法人的一般属性。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赔偿(救济)基金则属于公益目的的社会团体法人。从基金设立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看,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如下两类: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与诉讼结果性救济(赔偿)基金。前者是在被侵权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前设立和运作的,目的是为了救急,同时还可以部分或者完全取代可能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后者则是被侵权人提出侵权诉讼之后,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达成协议设立或通过法院判决设立的。根据康菲公司2011年9月公布的关于建立赔偿基金与环境基金的公告,康菲公司之前承诺建立得基金属于诉讼代替性基金。显然,这是对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造成的石油泄漏事故处理的模仿。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赔偿基金做出规定,这种模仿难以发挥良好的效果。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参照有关建立公益财团法人的程序性法律规定,通过制定具有公信力的基金运行管理章程的方式,用民事法律约定代替实体法律规定的方法同样能达到充分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些年日益增长的环境侵权案件充分暴露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缺陷。日本在环境立法方面堪称楷模,“日本的环境法制形成了由公害关系基本法、公害行政管制法、公害行政救济法、环境保护法、公害民事救济法及公害犯罪法等组成的严密的法律体系。”对此可以得出的启示是,我国应该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形成行政法、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互衔接的,公力救济、私力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完整体系。最后,利益衡量中可以作为普遍性认识的观点是:“各种权利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具有层次性,一般人身权高于财产权,而财产权高于环境权益”。只有在确立了这样的价值取向之后,才能继续去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或其他的法律适用。在这样的价值层次下的判决或裁决,我们可以认为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

扶贫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特惠金融;金融扶贫;信贷风险;风险控制

一、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及其损益原理

与传统普惠金融担保贷款不同,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就是一种由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由签约金融机构从政策性金融机构取得低息支农或扶贫再贷款资金后,在政府扶贫资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扶贫奖励等措施保障下,按照存入风险担保基金总额的1:10左右的杠杆比例,向扶贫部门推荐的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扶贫经济组织)进行授信审查、签订贷款协议而发放的特别优惠的扶贫信用贷款。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法律关系中,签约金融机构基于政府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支持,与借款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经济组织)形成的信用贷款关系,主要包括贫困户直接或间接通过扶贫经济组织获得签约金融机构的小额信用贷款、扶贫经济组织通过公益担保或保险从签约金融机构获得信用贷款等关系,但不包括基于直接担保而形成的非信用借贷关系。在我国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政府的政策态度是决定金融扶贫能否成功或者能否可持续的核心因素。政府通常以相关政策的显著倾斜,支持金融扶贫信贷的超常规发展: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对扶贫信贷的支持力度,扩大扶贫信贷规模、降低扶贫信贷利率;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放宽扶贫贴息贷款监控标准,适度从宽进行授信审查、尽量从优给予贴息待遇、从速从宽核销坏帐损失;防范扶贫信贷潜在风险,健全风险损失分担机制,对风险损失补偿75%,按照贴息标准补助扶贫贷款的担保、再担保、保险等费用;完善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强化扶贫贷款政策激励力度,提高贷款增量奖励、贷款绩效奖励、定向费用补贴等激励标准。

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中的风险构成体系

特惠金融扶贫信贷风险的形成根源于农民的社会心理道德属性、农业的自然条件依赖性等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由于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剧烈的政策变化等,在农村信用软约束力环境下,签约金融机构就面临着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风险。这些风险从来源上看,包括农民诚信道德造成的信用风险、农业产业特性决定的市场风险、农村金融信贷属性的管理风险、财政介入扶贫的政策风险[1]。一是农民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作为借款人、担保方不愿或无力履行信贷合同还本付息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信贷银行遭受贷款本息损失的可能性。尽管贫困农民贷款人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二是主观上想努力偿还但客观上不可能偿还。但严格来说,在特惠金融扶贫信贷关系中,贫困农民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客观上可以偿还但主观上不愿意偿还造成的信用风险,这是贫困农民的履约意愿、诚信品格出现了问题,贷款人品格是指贷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诚信责任感。这种情况通常根源于农村信用基础环境较差,一些贫困农户在生存问题尚不能很好解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重,依约还款意识薄弱。二是农业市场风险。这主要是由于开发项目产品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市场供需变动引起的借款人投资项目预期收益损失的可能性。由于信贷双方市场信息不对称引致借款人无法准确地预期产品或原材料市场规模、结构、价格变化,不能充分利用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等避险机制规避的市场异常变化,可能导致的贷款偿还困难与损失。此外,由于信贷机构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因为不适当的战略决策,如盲目追求规模的不断扩大,或因过度竞争而过度降低授信、利率条件等,导致贷款机构形成影响未来发展的潜在战略决策风险。自然灾害风险(不可抗因素)作为农业市场风险的特例,是由于开发项目建设运营中出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旱灾、泥石流、冻灾和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建设、正常有效运营而使贷款本息偿还困难。三是经营管理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内部扶贫贷款管理控制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变动衔接不到位、资金划转流动程序不严谨,对风险控制制度、流程规范控制、责任追究机制不重视,没有对贷款滋生风险的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调查分析和风险识别评估方法落后,难以正确评估贷款风险程度,导致贷款风险增长。扶贫贷款业务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通常要求从事信贷管理的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素质水平,但客观上从事扶贫贷款业务的人员素质往往相对较低,缺乏良好的业务开发与拓展能力,甚至还使优秀的人才难以得到提拔和重用,这就增加了扶贫贷款风险的概率。四是财政政策风险。政府特惠金融扶贫的财政风险也可能经由银行与财政的特殊关系机制传导转变为签约金融机构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政府推动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导致的财政风险,是政府财政在不确定外部环境因素影响下,由于有限的扶贫投入不能充分满足金融扶贫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支出需要,导致政府财政扶贫收支的正常运转造成消极影响的潜在隐患。特惠金融扶贫信用贷款的贴息与风险损失补偿等硬性财政支出机制,使政府财政面临一系列的支出责任,包括直接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贴息资金、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财政支农资金、扶贫奖励资金等[2]。虽然签约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性金融服务是政府金融性公共产品的一个方面,由此导致的公益性成本损失代价应当由政府买单。但是,政府财政能力也不是无限的,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导致财政风险,进而形成扶贫信贷的财政政策难以实现的风险。现行特惠金融扶贫信贷资金与财政补贴资金都缺乏长远可持续的内生性投入增长机制,信贷资金主要依赖政策性支农再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扶贫预算支出项目。这种完全由外部治理结构阶段性博弈结果决定的扶贫资金临时性供给模式,具有很大的政治治理政策波动性风险,极易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产生财政保障资金供给逐渐枯竭的风险,无法弥补庞大的信贷资金贴补缺口。同时,由于现行财政扶贫支出种类繁多、管理分散,难以精确进行收支预算与平衡,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其风险极易随着财政支出规模迅速增长而急剧增长。由于《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地方财政对扶贫信贷的风险保障机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值得怀疑,在地方政府偿债储备资金明显不足以对金融扶贫信用贷款支出责任进行兜底时,这势必转化为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三、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面对特惠金融扶贫信贷的风险种类、基本特性、形成原因,签约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地构建具有现实针对性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努力将风险扼杀在初级的萌芽阶段,或者控制在能够承受的水平。

1.强化信用制度建设,化解农民信用风险。从内外两个方面提升农村金融市场信用水平,化解农村金融扶贫贷款的信用风险。一方面,通过扶贫信贷诚信教育、信用法纪教育、贷款契约教育、信贷政策教育,提高贫困人口的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员对金融扶贫贷款的认知度,从内部增强扶贫借款者的信用水平,推动扶贫金融机构自主发放更多的扶贫贷款。另一方面,通过强化借款人信用评价工作,建立信用制度、动态调整机制、差别待遇机制,据此对贫困农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为此,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信用的评价工作,注重贷后诚信的评价管理,健全诚信评价的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农户信用的贷款价格决定机制,让借款贫困户基于信用优化或者恶化结果对借贷价格的影响,形成良好信用可以持续优先获得贷款、或以较低利率获得贷款的好处,让借款农户通过衡量违约与守约之间的贷款条件差别待遇作出理性的决策与行动,鼓励农户争取较高的信用,对农户可能导致信用受损的行为进行约束[3]。

2.充分利用金融工具,降低农业市场风险。虽然从产业发展角度看,农户扶贫贷款投资的成功率和收益率是影响农户扶贫信贷安全性的关键因素,加强政府的农业产业化规划水平与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是提高农村金融扶贫贷款抗风险能力的政治经济基础,政府必须积极正确引导农户根据市场需要开展经营活动,提高农户对产业市场前景的预见性,积极指导金融机构、农业扶贫企业和农民利用现代金融市场利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转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风险[4],但从金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由于贫困农户抵押贷款受到贫困条件的客观局限(合格抵押物少、抵押物变现难、执行成本高),有必要通过设计替代抵押担保机制,开发更多更适用的扶贫信贷担保新产品,创新贫困农户相互联合担保、互助资金会存单质押担保、扶贫经济组织留置担保等相结合的扶贫贷款替代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分别根据不同扶贫对象,推出不需要贫困户直接提供抵押物的、替代性贫困户互相联合担保贷款、农户关联公司留置担保贷款、互助社存款单质押担保贷款等信贷产品,破解扶贫信贷的担保困境。充分利用保险市场,推出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保险、价格保险等商业保险产品,构建多层次、多环节的市场风险保险化解机制。其中,最重要的是设计扶贫产业市场风险保险产品:由省级扶贫部门通过向签约商业保险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风险提供商业保险。签约商业保险机构由根据扶贫产业面临的市场经营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引导和鼓励扶贫企业根据各自产业的市场风险程度,自主地购买相应类型的农业产业保险产品,对全省范围内的扶贫产业农业保险统筹管理,有效解决扶贫产业容易遭受自然灾害的后顾之忧,分散产业扶贫信贷资金的市场风险。

3.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在金融扶贫特惠信贷业务过程中,由于贷款申请、授信调查、审查评估、签约审批各环节工作职责相对分离,分别由不同部门和岗位承担,金融机构必须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贷款风险责任分担机制,将调查人直接责任、业务部材料真实性初审责任、风险部风险提示责任、分管领导材料再审和风险预测责任和最终批准人决策责任,科学合理的明示出来,并加以相互监督制约;针对信贷管理风险产生的关键环节,重点审查与风险密切相关的借款主体合法性、资金投向的合规性、还款能力的可靠性、担保资格的代偿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贷后经营的风险性和逾期处理的严肃性等问题,确保日常基础性经营管理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机构还要根据特惠金融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构建扶贫信贷政策风险控制制度,应对扶贫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的整体经营收益大幅度下降的经营管理风险。签约金融机构要争取在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的基础上,通过设置专项扶贫再贷款项目,以比支农再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政策与资金保障,有效协调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基准利率)与商业银行必须维持基本贷款收益率的市场规则之间的矛盾。尽量将特惠扶贫贷款规模控制在能争取到的政策性再贷款的总额度之内,确保特惠贷款资金来源于利率较低的政策性资金,使总体利润率维持在合理区间。

4.强化风险补偿制度,预防财政政策风险。通过健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机制,构建金融扶贫贷款政策风险的防火墙。特惠金融扶贫的信贷风险与财政风险是性质完全不同两类风险,但在财政、金融产权边界法律界定不清的情况下,政府的财政风险与非政府的金融风险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相互演变转化。为了有效化解财政扶贫资金收支平衡的政策风险问题,有必要在强化不断增长的年度扶贫预算支出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整合到风险补偿基金上来,逐步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基金制度。虽然财政扶贫贴息是解决贫困农户贷款贵问题的重要措施,但金融扶贫成败的关键不在于财政贴息,现行扶贫贷款适用的优惠的基准利率水平,完全在贫困户可承受范围之内,财政贴息不是金融扶贫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一个强大的风险补偿基金,才能有效地补偿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重大风险因素造成的农业产业市场的重大损失,才能有效地提升贷款金融机构、扶贫经济组织、产业农民的生存发展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业市场风险补偿的财政风险,还应当建立健全扶贫风险补偿的债务评价预警体系,加强对扶贫风险补偿基金运行安全性的动态监测与防范,避免因风险补偿金严重不足造成的基层政府巨额财政负债问题。针对《担保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所导致的财政风险补偿金制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存疑,应当依法通过相应解释,明确允许财政扶贫资金可以作为金融扶贫信贷风险补偿金的问题,推动特惠金融扶贫工作稳步向前发展[5]。

作者:全臻 全承相 全永海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湖南省扶贫办

参考文献:

[1]翟剑虹.开发性金融机构在甘肃省扶贫开发中的风险管理探讨[J].金融视界,2014,(12).

[2]王有美,马继洲.博弈与均衡视角下欠发达地区金融扶贫激励机制完善与创新[J].甘肃金融,2012,(4).

[3匡桦.隐性约束、声誉约束与农户借贷行为[J].经济科学,2011,(2).

扶贫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旅游 旅游扶贫 研究综述

旅游扶贫开发是一种特殊的开发扶贫形式,以发展旅游业带动经济欠发达地区脱贫致富为主要目标。

一、我国旅游扶贫工作的发展现状

我国旅游扶贫工作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而不断丰富其实践和理论的。20世纪80年代前期和中期,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由于距离中心城市或重点旅游线路景点较近,选择了开发利用当地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业的道路,很快取得了脱贫致富的效果,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20世纪80年代后期,“七五”计划将旅游业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批贫穷落后、但拥有较高质量旅游资源的地区得到了国家和地方计划内资金的扶持,开始有计划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工作,在旅游扶贫方面取得了大面积丰收。

宁夏六盘山旅游扶贫试验区于2000年8月8日正式挂牌,拉开了我国“三区”建设工作的序幕,其他各省也纷纷开展“三区”建设,如广东省从2002年5月起全面启动旅游扶贫计划,通过省旅游局和各相关部门、各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采取政策扶贫、规划扶贫、信息扶贫、教育扶贫和人才扶贫等多种方式,对粤北、粤西和粤东地区有针对性地进行旅游扶贫工作,以旅游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旅游扶贫研究的主要内容

综观国内的文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旅游扶贫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领域:旅游扶贫含义及基本问题;旅游扶贫的资源基础;旅游扶贫模式研究; 旅游扶贫的效应研究; 旅游扶贫开发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策研究;旅游扶贫开发工作的其他专题研究等。

1.旅游扶贫含义及基本问题

旅游扶贫指的是通过开发贫困地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兴办旅游经济实体,使旅游业形成区域支柱产业,实现贫困地区居民和地方财政双脱贫致富。

认为旅游扶贫的对象,即目标地区主要是具有一定旅游发展基础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是相对贫困地区,既包括了国家所界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绝对贫困),也包括了虽已脱贫但经济仍欠发达的地区。刘向明,杨智敏也有类似看法,还认为旅游扶贫不能仅限于“物质的贫困”,更重要的是“观念上的贫困”。

旅游扶贫的提出有多方面的意义和自身特点。高舜礼认为旅游扶贫的意义在于:向全社会展示了旅游业强大的综合功能;扩大了旅游业的社会影响;开拓发展子“大旅游”的思路;为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找到了新的增长点。

2.旅游扶贫的资源基础

乡村旅游资源是旅游扶贫的重要资源基础,因而也是旅游扶贫研究的重要内容。乡村文化被认为是乡村旅游资源的核心之一(王兴水等)。谢彦君认为,旅游城市所具有的巨大的客源输出潜力是乡村旅游开发的重要基础,面向旅游城市的乡村旅游开发的关键是乡土化,具体体现在文化性、特殊性、民俗性、生态性和参与性等几个方面。保持与城市旅游供给的互补性和差异性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基本原则。

3.旅游扶贫模式研究

郭清霞提出旅游扶贫的战略应该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导向;以特色资源为发展依托、以特色旅游产品为发展支柱;以当地居民受益为目的、以脱贫致富为目标;以环境保护、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赵丽丽提出我国西南地区“旅游扶贫”启动与发展两大战略。白凤峥和李江生提出了“旅游扶贫试验区”的设想,宜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与扶贫开发有机结合的管理模式。吴铮争和杨新军立足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的分析,提出了基于生态环境价值补偿机制的我国西部地区旅游资源深度开发与旅游扶贫的具体思路和措施。金方梅以乡村民族文化的演化模式为依据,通过对文化旅游者进行分析,提出了“三向参与”的文化保护开发模式。胡锡茹认为云南在多年旅游扶贫的实践中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生态旅游扶贫模式、民族文化旅游扶贫模式和边境旅游扶贫模式。梁明珠依据“实现主体利益持续互动均衡”的原则,就关乎生态旅游成败和农民生计的土地补偿、利益分配、培训与就业社区参与等问题,提出了建立“三农”利益保障机制的设想。

4.旅游扶贫的效益研究

周歆红定义旅游扶贫效应就是讲旅游扶贫功能和意义、旅游扶贫在贫困地区发展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旅游扶贫的负面影响等。赵小芸从投资贡献(量)和投资效率(质)两个方面对西部地区的旅游投资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作了定量研究。阳国亮则探讨了旅游经济中旅游投资的乘数效应与旅游扶贫的关系,指出贫困地区的边际消费倾向大,旅游投资的乘数效应更大,旅游扶贫的效果更显著。操建华运用专家调查法、增加值率法和投入产出法研究了旅游收入和旅游业增加值在城乡之间、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以及旅游收入乘数和就业乘数。

林红也对“旅游扶贫”的负效应进行了分析,认为“旅游扶贫”,论的最大危害在于引发各地盲目开发、上项目,并提出应冷静看待“旅游扶贫”在西部开发中的效应。贾芳也注意到旅游扶贫中应满足的条件和旅游业的脆弱性。

5.旅游扶贫的经验与问题

经过近二十多年的旅游扶贫开发实践,我国旅游开发扶贫已有不少可以值得借鉴的规律和经验。认识不到位,在实践中忽视社区利益,利益分配不公,从而没有起到旅游扶贫的作用(陈秀琼,黄金火;万青;钟国平等)。同时存在有将旅游扶贫简单地等同于旅游开发、旅游扶贫开发的城市化发展模式(郭清霞)、把陋习当作特色来开发和只关注眼前的效益等问题(程占红)。(曹艳英等;刘红艳)指出我国目前的旅游扶贫存在着项目、产品设计单一、经营粗放,而且季节性明显、模式雷同、缺乏特色,显露出极度的初级化特征。旅游扶贫的规模小,组织形式分散,缺乏灵活有效的市场营销战略,市场竞争秩序混乱,难以形成区域性、规模性的整体布局和具有吸引力的拳头产品从而难以形成真正的经济优势(刘红艳等)。

三、国内研究评述

目前国内系统化旅游扶贫研究才刚刚开始并处在初级阶段。在研究的对象方面,我国扶贫旅游研究的一个明显不足是,尽管对政府作用、社区的参与、乡村文化资源等旅游扶贫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但是对贫困人口的关注显然不足。在重大问题的研究深度方面,缺乏理论建树,旅游扶贫的对象、目标不够明确,对扶贫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对扶贫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等,对旅游扶贫的研究是一般性研究多,如大都集中在旅游扶贫的功能、模式、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旅游扶贫中一些较深层的主题,如贫困人口受益模式、一些较具可操作性和示范性做法的理论基础分析等较少涉及;对特定地区宏观性分析较多,还未见到对较为成功的微观单元的有深度的实证研究。除了对乡村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建设有比较系统和深入的讨论外,对政府的作用、社区的参与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大多局限于问题的提出、必要性论述和一般性探讨,缺乏系统的研究及具体的解决方案、机制的建立和模式的设计等。关于社区参与、农户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旅游系统如何与其他经济系统的联系等,缺乏系统研究,缺乏有效地体现于一个模式之中。对贫困人群在旅游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参与中存在的障碍以及现实和潜在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等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

四、我国旅游扶贫研究的发展趋势

1.贫困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是旅游扶贫一种新的可持续模式,目前对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难题:如何解决社区参与的个人激励问题;如何使社区居民正确显示其偏好,并如何整合个人偏好以形成促进社区利益的一致决策;社区政府是否能够采纳社区的建议;社区参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途径等问题。

2.应注重将视角对准贫困人口本身,真正将贫困人口作为旅游扶贫系统结构中的重要一环,以他们为主要研究对象之一,通过对各种旅游形式对贫困人口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实际影响进行系统的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实证分析。

3.对非政府组织、私人部门等相关利益主体对旅游扶贫的影响和作用进行分析。在旅游与反贫困的研究中,旅游发展理论和贫困理论相结合,多角度的综合分析和有针对性的具体分析相结合,有利于更好地指导旅游扶贫开发活动,充分发挥旅游在消除贫困方面的潜力。

4.加强对旅游产业与相关产业联系方式和结合模式的理论研究十分必要,有利于跳出就旅游论旅游的思路,注重与贫困地区的主导产业相结合,与农、林、牧、渔、副及乡镇企业协作发展,与本地特色产业相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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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向明.杨智敏对我国“旅游扶贫”的几点思考[J].经济地理,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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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高校在教育从“摆脱贫困”到精准教育脱贫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是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践行精准教育扶贫为例,探索精准教育扶贫主体、精准教育扶贫识别、精准教育扶贫培养、精准帮扶脱贫等精准模式,充分利用高校的优势,经济发达地区高校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对口精准扶贫,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精准教育 教育扶贫 高校优势

引言

教育脱贫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由之路。(2013)指出“要紧紧扭住教育这个脱贫致富的根本之策,再穷不能穷教育,再穷不能穷孩子,务必把义务教育搞好,确保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受到良好的教育,不要孩子们输在起跑线上。”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指出:“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精准教育扶贫能让贫困地区的孩子掌握知识、改变命运、造福社会,是最有效和最直接的精准扶贫。本研究将结合本校精准发力教育扶贫实际情况,开展高校精准教育脱贫模式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国外相关研究的梳理及现状

纵观国外文献,Thodore W.Schults(1962)提出贫穷国家或地区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物质资本的短缺,而在于人力资本的匾乏,发展教育扶贫事业,影响人力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发展。Karl Gunnar Myrdal(1972)在《世界贫困的挑战:世界反贫困大纲》中提出了反贫困理论,他在“积累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 提出了、教育改革和权力关系改革三个方面的反贫困战略模式。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教育的发展也曾发生过贫困地区教育发展严重落后的问题,美国《中小学教育法》(1965)的实施是朝贫困宣战的重要举措,该教育法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育获得大量精准资助。发达国家对贫困地区的精准教育扶贫和资助的特点主要集中于义务教育阶段,形成比较完善的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对教育的支持性援助由一般性资助转向精准分类资助,形成有差异性的经费分配机制,经费投入对象逐步精准教育扶贫到学生。Thomas L. Jennings(2014)通过对公立学校教育经费和学业成就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二者呈明显正相关系,即学校教育经费投入越多,学生的学业成就水平越高,其研究结果为处于低收入地区的学校提供额外的经费支持提供了证据。

二、国内研究梳理及现状

我国的教育脱贫研究的成果当中,有相当的部分是结合某个贫困地区的个案研究,还有部分调研报告。如,张久兰(2010)对小凉山区、杨海平(2011)对湘鄂渝黔桂边区的教育扶贫进行研究;对精准扶贫概念、内涵及本质的分析( 黄承伟2015、汪三贵2015);与经济的关系理论有教育反贫困(汪祥2015、彭腾2015)、扶贫开发(扬波2015、饶勇2015)、产业扶贫(段淇斌2015、马楠2016);与社会的关系理论有教育公平(周晔2015、程玮2013);与文化的关系有扶贫文化(李禄胜2015)等。

专门针对高校教育精准扶贫模式的研究成果目前尚凤毛麟角,陈大柔(2004)认为高校对口扶贫教育应该紧扣时代的脉搏,充分利用各种理论和技术,尤其是现代计算机技术及信息通讯技术的优势,来克服现存模式的不足之处。熊文渊(2014)提出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

校应根据自己所处的位置和能力,借助资源优势,在教育扶贫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他关于教育精准扶贫的研究主要有何丕洁(2015)认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有利于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扶贫。杨定玉(2016)认为教育精准扶贫是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华东(2017)提出高校精准扶贫地方的新路径:“找准农户致贫或返贫的原因;高校与政府联动,做好扶贫规划;高校与企业联动,抓好产业建设;加强高校、企业与地方政府联动”。

本文认为探索精准主体、精准识别、精准培养、精准帮扶脱贫等精准模式,充分利用高校的优势,经济发达地区高校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对口精准扶贫,实施教育精准扶贫,对于解决贫困地区农户减贫脱贫,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现共同富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三.教育精准扶贫模式的构建和举措

1.精准教育扶贫主体

甘肃省定西地区是中国西部典型的贫困地区,灾害频发,自然环境恶劣,经济基础薄弱我国扶贫开发任务最艰巨、最困难的地区之一,“苦疾甲于天下”曾是甘肃定西的真实写照, 通过经济发达地区高校精准帮扶贫困地区,对口支援我国贫困地区人才培养,提高贫困生的受教育水平,直到消灭贫困,全面奔向小康。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认真贯彻精准教育扶贫重要战略思想,深刻认识教育扶贫开发的重大意义,2016年开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响应福建省委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福建省帮扶甘肃定西精准扶贫工作,参与“双百助学工程”、“千名结对帮扶工程”等爱心帮扶活动。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精准教育扶贫主体,识别教育扶贫对象。本着“教育是一种大爱”

的情怀,决定精准结对帮扶甘肃定西临洮县衙下中学。明确扶贫教育精准主体后,全校教职员工自觉为精准教育扶贫贡献教学和物质力量;同时注重“协同作战”,以学校精准教育扶贫为主、充分调动当地党政部门、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公司等单位共同参与教育扶贫。

2.精准教育扶贫识别

建立贫困户精准识别评价体系,建立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云信息数据库,准确掌握建档立卡学生信息,以大数据分析教育精准反贫困的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实施效果。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派出常务副校长等有关人员赴甘肃省定西市开展奖教助学活动,先后赴定西市通渭县马营镇,陇西县福星镇马营湾村、大安村,渭源县锹峪乡锹峪村、田家河乡西沟村,临洮县南屏镇康家沟村等,深入了解当地教情、社情及民情,实事求是地确定精准扶贫目标、任务和举措,科学制定教育精准脱贫方案。

3.精准教育扶贫培养

2013年12月,到河北阜平考察时专门指出,“治贫先治愚,要把下一代的教育工作做好,特别是要注重山区贫困地区下一代的成长。把贫困地区孩子培养出来,这才是根本的扶贫之策”。人才培养是大学的基本职能也是最本质的教育扶贫。要发挥高校的优势,落实贫困生接受个性化教育的责任目标。加大高校对口支援,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加强招生倾斜力度,开展高等学校定点扶贫工作,充分发挥高校在人才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和信息扶贫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当地学校更新教育理念,提高教学质量,开阔学生视野,为定西市临洮县培育更多的应用型人才,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4.精准教育帮扶脱贫

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帮扶提高当地教师的教学水平,培训师生的应用技能,从“人”“钱”和精准扶贫方案落实,确保贫困生识别出来以后,精准帮扶措施和效果落实到每个人。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精准教育帮扶主要方式是:

(1)筹集1500万元对口帮扶甘肃省定西教育事业。

(2)与衙下中学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筹集资金奖励优秀教师、免费邀请优秀学生到福州夏令营培训和教师教学培训等方面进行帮扶。

(3)为定西贫困学生上学提供了有力的资助,充分体现了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关注西部教育扶贫、热心公益事业的博大爱心,也体现了学校奉献社会、服务社会的强烈责任感。

(4)定向录取的来自定西的贫困学生已免费开始在大学勤奋学习,用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

(5)全校教职工教师节自愿捐款4.3万元助学金给结对中学献爱心。

四. 精准扶贫建议

1.精准扶贫已经成为扶贫的主要路径,高校要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要找准贫困县需求与本校本单位优势的结合点,采取的帮扶措施既要反映教育特色又要符合当地实际,努力探索一条体现规律性、富有创造性的多元高效扶贫路径。

2.建立一套涵盖各个子系统的扶贫效果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评价和识别贫困生的现状,特别是适龄贫困生失学的现状,汇集各受教育阶段的扶贫对象、扶贫现状、扶持措施、扶贫效果等综合信息,建立教育评价指标体系,客观评价各地各类各级学校教育资质的现状,为教育精准扶贫模式研究提供大数据依据。

3.开展教育与精准脱贫的相关关系分析,在高校教育反贫困模式的理论和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如何实现教育精准脱贫。教育精准扶贫模式的机理研究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我们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立足于大数据理论研究前沿,围绕教育扶贫大数据的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呈现及应用服务全过程,从技术层面实现了各类学校与贫困生的数据的量化与显现,着力探索教育与反贫困之间的相关关系,建立一对一的精准教育扶贫机制,提供贫困生文化建设、个性化教育引导、贫困生学习成绩预测、教与学方式方法改善、教育反贫困决策制定、教务教学管理优化等教育反贫困的精准模式,以期从国家战略层面出发,构建动态的教育反贫困评价与跟踪机制,不让一位学生因为贫困而失去人生出彩的机会。

4.应用精准教育扶贫模式理论,结合近年来我国开展的大数据驱动教育工程,汇集高校教育脱贫领域的海量数据,在对精准扶贫的数据挖掘和学习分析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分析教育反贫困博客等社会化网络教育数据,构建高校精准教育扶贫模型,探索教育与反贫困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精选典型案例,实证分析教育精准扶贫思维方式变革、精准扶贫教学评价方式重构、个性化教育提供,精准教学扶贫模式创新,为高校精准扶贫教育模式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持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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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论文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大数据 精准扶贫 云平台

中图分类号:F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083-01

大数据与大扶贫及精准扶贫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但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革,使这两个相异的概念有了交集,这就是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中如何利用大数据来构建大扶贫,实现精准扶贫。

大数据时代,2011 年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提出的“数据已经渗透到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逐渐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我国的扶贫工作迈入大扶贫阶段,《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1]中明确提出:我国扶贫开发已经从以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相对于以往依靠政府投资扶持重点村建设、移民搬迁等的小扶贫工作模式而言,大扶贫即是以动员民营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板块开发、多元投入”的扶贫模式。

大数据与精准扶贫,2014 年 1 月《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2],在大数据的基础上,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即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级扶贫机构分级负责,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实施动态管理,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并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在2013 年 11 月到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作出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贵州是全国扶贫攻坚的主战场。贵州省借助“大数据”思维和“大数据”技术,开发贵州省“精准扶贫云平台”,实现了对 623 万贫困人口、9000 个贫困村、934 个贫困乡镇、66 个贫困县和有扶贫开发任务地区的精准识别和动态监测。

精准扶贫应用手段方面,云平台作为精准扶贫的辅助工具,正处于发展的初步阶段,目前国内外在精准扶贫云平台方面的研究论著极为有限,多数文章是进行科普式的介绍,如《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的落实――黔西南州扶贫攻坚战实践》[3]一文,系统介绍了黔西南的准扶贫云平台,此平台功能板块多元多样,且在扶贫云功能的拓展方面有着较大的启发,但其真实性和可行性尚待考察。

精准扶贫结合大数据方面,国内的学者研究基本着眼于两个方面,即现存问题和未来应用。详而言之,一种是结合现有云平台的案例,进行经验性的总结和归纳,发现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另一种则是对大数据应用于精准扶贫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阐释和论证。不同的论著,对这两个方面各有偏重。

第一种是以实地案例为出发点的论著,其优势十分明显:在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基础上,这类论著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其研究成果具有实在的社会效益,可信度高可行性强,令人信服。如《大数据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应用及实践创新》[4]一文中,主要针对广西贵州等地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详实细致的建议。然而,此类论著数量较少,并且在与实际案例结合方面仍有所欠缺。

在第二种针对大数据应用的论著中,许多学者将关注点放在论证大数据的优越性,将眼光放置于大数据未来的应用情况,提出大数据实现精准扶贫的方法和建议[5]。

值得注意的是,不止一位学者在论著中强调配套政策对大数据运用的重要性。如《“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提出“配套政策要托底,防止虎头蛇尾”[5]的观点,在《基于大数据思维的精准扶贫机制研究》[6]一文中更是对配套政策及研究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分析。这提醒着团队在对贵州省扶贫云平台进行研究时不能忽略对其配套政策的调研,必须将政策研究重视起来。此外,这类论著往往缺少实地调研的材料作为支撑,仅仅是在理论上的进行设想和推论。

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于精准扶贫云平台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呈现理论性强、实证性弱的态势。而且普遍存在理论研究缺少实证支撑的问题。

针对于以上问题,接下来的大数据精准扶贫的关键在于:

1.将时事热点“精准扶贫”与“互联网+”相联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形成的大数据优势实现“精准”要求。

2.不仅仅从“扶贫云”平台本身出发,而从如何应用平台从而解决实际问题,对后期精准扶贫的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τ诰准扶贫现状的深刻剖析,总结归纳现行政策方针存在的问题,针对于部分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案以及发展建议,旨在为精准扶贫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J].老区建设,2011,(23):12-18.

[2]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J].老区建设,2014,(01):8-13.

[3]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数据助力精准扶贫的落实――黔西南州扶贫攻坚战实践》,智慧城市

[4]《大数据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应用及实践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