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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论文范文

时事论文

时事论文范文第1篇

本期刊登两篇时事评论。时事评论是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事件或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为对象进行分析、议论、评判的文章体裁。社会评论重在展示观点和思想,常出现在报刊、电台和电视台的有关栏目中。

其写作要领如下:

如何行文

引论:切入口小,明辨是非

本论:事实说话,公正客观

结论:科学分析,无可辩驳

基本要求

评价公正:符合大政方针

分析合理:论证严密科学

接受容易:用好评论智慧

共享单车使用前景乐观

安徽省马鞍山市第二中学2019届高一(13)班濮煜

从去年开始,共享单车在中国火了。这种单车只需扫一下二维码就能骑走,半小时只要五角钱,无需桩位就能停。这种便民利民的共享单车一经推出就赢得了大众的一致好评。它不仅解决了交通拥堵、出行困难等问题,而且对减少有害气体排放、治理环境污染有着不可估量的益处。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消息却使人心寒:乱停占道、公车上私锁、涂改二维码等。原本方便大众的公共设施被人私自占有,甚至饱受摧残。于是,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使一些政府部门对共享单车失去了信心,更有人表示,“共享单车难以熬过下个冬天”。

然而,我要唱反调。我认为,虽然现在共享单车有着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但它的使用前景是乐观的。

共享单车的问题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国民素质没有跟上;二是有关部门的管理也没有到位。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两方面的情况会逐渐好转。

首先,国民素质会越来越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民素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他们拥有的物质财富的多寡与教育程度的高低。物质文明永远是精神文明的基础。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孟子也曾说过先“养民”再“教民”的问题。中国国民素质低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物质匮乏造成的。当然,我们的教育长期以来也是落后的,这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已经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随着我国高中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的普及,国人的综合素质自然会越来越高。例如,前几年国人出国旅游,经常会做出在风景区乱刻乱画、乱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而近几年,出国旅游的同胞每年超过1亿,上述行为已经基本杜绝。再例如,韩国引进“萨德”反导系统后,影响到我国安全。前不久一条游船经过韩国港口,数以千计的中国游客没有一人下船赴韩国旅游,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尊严。

其次,有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乱停占道、公車上私锁、涂改二维码等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人性有自私的一面,也有文明的一面。所以人类社会才需要秩序来规范行为,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破窗效应”理论告诉我们,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同理,如果有人乱停共享单车甚至去毁坏而得不到制止和惩罚,就会有更多的人去效仿,且愈演愈烈;如果我们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利用批评教育、摄像头拍照曝光、高额罚款、建立诚信记录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就能迅速扭转局面。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几家共享单车已经相继推出了多种管理方式,更有许多“单车猎人”义务地寻找失联及违停车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时事论文范文第2篇

(一)时事新闻是一种表现形式

我国的著作权法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而从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中可以看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客观事实。换言之,如果这种作品就是单纯的客观事实描述,它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这种作品它是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了作者的加工,有了客观事实之外的表现形式,那么它就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究竟是客观事实,还是表现形式,是一种典型的思想和表达加以区分的情况,因此著作权法施用的重要原则就是思想和表达二分法。对于时事新闻而言,就新闻事件本身而言,它应该是一种典型的客观事实,这是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时事新闻必须经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才能被广大公众所获知。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报纸、杂志,还是电视台、互联网,只要对原始的新闻事件进行了加工,它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客观事实。可以说,正是时事新闻报道中的“报道”,使得时事新闻具备了超出新闻事件本身客观事实以外的表现形式,这时它就应该成为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国内对于此问题的争论就在于此,很多媒体都认为自己的时事新闻报道没有施加任何主观因素,仍然是对新闻事件本身客观事实的自然描述。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时事新闻的报道,都会或多或少地融入新闻工作者的主观感受或者主观评价。因此,站在事实的角度上看,这种争论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报道就是在时事新闻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一种表现形式。至此,第一个争议问题得到了解决。但是,这还不能确定时事新闻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还有第二个条件,就是作品的独创性,而且这种独创性是有标准的。如果时事新闻报道中,表现形式的独创性不足或者无法提炼出独创性,它也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要理清时事新闻报道到底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必须看它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

在我国,时事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一个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各派观点各执一端。将这些观点进行系统地归纳,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肯定观点,即认定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具有独创性,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观点的依据是,时事新闻报道归根结底属于新闻作品,它是新闻工作者辛勤和智慧的结晶。换言之,既然时事新闻报道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它就应该具有自身的产权,它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第二类是否定观点,即认定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不具有独创性,所有时事新闻报道都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类观点的依据是,时事新闻报道就是对新闻事件这一客观事实的反映,反映客观事实的表达谈不到独创,用作品来描述时事新闻报道也不合适,因此不能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对于肯定派观点,否定派学者认为,时事新闻报道中新闻工作者付出的劳动是有限的,其劳动的创造性更是无从谈起。第三类是中庸观点,即认为时事新闻报道中,有些具有独创性,有些没有独创性。换言之,这里需要一个判断时事新闻报道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符合标准的就认为它具有独创性;不符合标准的就认为它不具有独创性。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庸观点或者更符合实际情况。可是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找不到对于时事新闻报道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本文从事实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从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时事新闻是对新闻事件本身的客观表达,但是中间的遣词造句都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而且,为了能够吸引观众注意力,新闻工作者都在时事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融入了自己的构思和设计,尽可能使得客观事实的描述引人入胜。不仅如此,很多时事新闻报道中都蕴含了新闻工作者的评论。所以,从事实的角度出发来讲,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新闻工作者付出了辛苦的劳动,时事新闻报道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劳动成果,其中的独创性也是明显可寻的。综合以上两点,从事实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是一种表现形式,也具有独创性,是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二、时事新闻报道应受著作权保护的三点合理性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类社会从精神层面也步入了一个理性的时期。对于一种事物、一种现象,其是否正确合理,可以将其是否合乎理性作为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笔者的观点——时事新闻报道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本文有必要对于时事新闻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加以分析,本文的视角从三个方面展开:

(一)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一点原因

在从属范围上看,著作权应该明确归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虽然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但其形成的过程中凝结了作者辛勤劳动和智慧。按照洛克构建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体系,任何一个人对其自己付出的劳动都具有所有权,这也就构成了知识成果具备知识产权的理论依据。著作权的制定,就是尊重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上看,它将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都纳入其保护的范畴,这一点无疑是合理的。因为,每一件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都是作者辛勤和智慧的结晶。按照上述分析,将时事新闻报道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就具备了财产权劳动理论基础之上的合理性。下面,从时事新闻报道的过程来看,每一点都凝结着新闻工作者的辛勤汗水和思维智慧,是新闻工作者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当新闻事件发生后,记者为了获取有关此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必须赶到现场进行走访和核实。就算记者毫不加工地将时事新闻记录并报道出来,至少获取时事新闻的相关内容就要付出辛苦的劳动。获得了时事新闻素材以后,记者必须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将原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以便能够被编辑采纳。编辑采纳以后,要进行进一步的文字修改、版面设计、视觉效果设计,才能将时事新闻呈现在广大观众面前。可以说,时事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新闻工作者劳动成果的体现。付出如此艰辛劳动获得的新闻成果,难道不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吗?

(二)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二点原因

在弘扬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过程中,黑格尔的人格理论被广泛使用。在黑格尔的人格理论框架下,财产这种外在形式实际上是内在人格的表象化。换言之,我们在衡量一个事物的价值属性时,往往会考虑其中人付出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通常会忽视其中隐含的作者的人格魅力。所以,知识产权对于无形财产的保护,不仅仅是对作者付出劳动的保护,也是对作者人格价值的一种尊重。著作权既然要保护作者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的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就囊括了对作者人格价值的尊重。换一个角度看,著作权对于作者权利的保护,是可以拆解为对于作者人身权和作者著作财产权保护这两个内容的。对于绝大多数时事新闻作品来讲,新闻工作者在新闻素材挖掘、新闻材料编辑加工、新闻事件报道的整个过程中,除了付出体力和脑力劳动以外,也将自己的思想、意识、观点融入其中,这本身就是一种人格价值的展现。从这个层面上看,保护时事新闻作品不受到别人的抄袭、剽窃和转载,是契合黑格尔的人格价值理论的。诚然,时事新闻事件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应该是人类社会所共享的资源,任何人都没有对它的专属权利。可是,时事新闻经过记者、编辑等新闻工作者的采访、编排、修饰,就在某种程度上自然而然地融入了主观成分。这种主观性,就是新闻工作者在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人格体现,它是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的。

(三)时事新闻应受著作权保护的第三点原因

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之所以要制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其根本目的不是单单为了保护这些无形财产的财产权,而是要激励国民注重创造、注重知识的应用。正如知识产权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使得发明专利的拥有者在专利被应用以后有了源源不断的经济收入。正是这种激励,使得西方的各类创新活动从未止歇。我国制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很大程度上也是要鼓励国民的创新意识。通过保护国民的知识成果让国民获利,促进国民进一步去挖掘知识实现新的创造。著作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体系,因此其相应保护法律的制定有着同样的出处。再转回到时事新闻报道这个议题上来,如果一直没有著作权或者其它法律为其保驾护航,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恐怕难以保证。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很多时事新闻都是来自危险领域的。就2014年以来的重大新闻来看,军事冲突和恐怖袭击的时事新闻最容易吸引观众眼球。很多新闻记者不惜冒着生命危险去搜集第一手资料,他们获得的新闻素材新鲜度是靠对新闻事业的热情来保鲜的。但是,如果这些报道得不到任何保护,在各大报纸上被反复抄袭、在各个电视台上随意播出、在各大门户网站社区论坛上随意转载,新闻报道的源头无处寻起,真正为这些新闻冒着生命危险去奋斗的新闻工作者会是一种什么心情呢?他们还会在日后的新闻工作中再冒险去挖掘第一手资料吗?这种情况长期存在的恶性后果是,新闻工作者都只会坐在电脑前,随意转载转发各种新闻报道,甚至没有新的新闻内容就胡编乱造,一个充斥着过时新闻、虚假消息的时代也就为期不远了。所以,从激励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热情来看,时事新闻报道太需要法律保护了。这种保护或许不能给新闻工作者带来额外的收益,但至少会给真正为新闻事业勤奋工作的人以肯定,给那些靠倒卖别人新闻成果的人以约束。

三、完善时事新闻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绝大多数时事新闻报道是符合著作权中有关作品的规定的,其独创性也是明显的,对于时事新闻进行法律保护也在诸多层次上表现出了合理性。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角度完善有关时事新闻的法律保护工作,以推动时事新闻报道的良性健康发展。

(一)加入判断“时事新闻独创性”的标准

在分析时事新闻是否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关键在于时事新闻具有独创性。而有关此问题的观点表现出三大流派,并且每派都坚持自己的观点而为此争论不休。笔者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尊重事实和实事求是。从绝大多数的时事新闻作品来看,它们都凝结了作者的智慧和构思,因此应该看作具有独创性。而极少数时事新闻作品确实没有经过太多的编辑加工,原汁原味地呈现在了观众面前。对于法律工作而言,要准确把握这些差异性,就必须制定一个明确的“时事新闻独创性”的判断标准。符合了这个标准的时事新闻报道,就应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不符合这个标准的时事新闻报道,就排斥在著作权的保护范畴之外。当然,这一标准的制定应该在广泛征集新闻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之上。而具体到法律施行时,也应该充分听取新闻领域专家的意见。

(二)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也要有所保护

在“时事新闻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之下,必然有一部分时事新闻被认定成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原则,但并不是说这类时事新闻报道就丝毫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可以看到,确实有些新闻就是客观事实的陈述,没有经过记者编辑的粉饰和加工。但这些新闻素材的挖掘,也凝结了新闻工作者的体力劳动,他们可能要跑好多路、花好多时间才能搜集到这些素材。所以,对不具备独创性的时事新闻也应该有所保护。例如,可以允许这类新闻被转载和转发,但前提是要表明新闻的原始出处,对获得第一手新闻材料的新闻工作者予以肯定。

(三)保护措施要动态调整并认真执行

时事论文范文第3篇

一、关于法律设立时效的理由

权利的行使应受时效的限制,所谓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产生一定法律上效果的法律事实。为何规定时效?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理由谓:规定请求权经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盖期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盖以请求权永久存在,足以碍社会经济之发展。王泽鉴先生总结时效存在有四点理由:1保护债务人,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2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3权利上睡眠者,不值保护;4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王泽鉴先生对时效存在总结的四点理由,第1点并不令人信服,根据社会的一般伦理观念以及立法规定,对不主动履行应当履行的债务之人,并不会比债权人更值得保护,而且根据程序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举证困难应是提讼主张权利之人,即债权人,而非债务人。对时效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并非毫无问题,实质上,对时效的行使会产生一个和实体法的公正不符,或者说与人类文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不相符合的结果,尤其是某些时效规定较短的情况下,显得更为严重。也就是说法律对时效的规定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作为其代价的。但是正如上面所说,时效的规定可以起到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因此,从人类社会的大利益出发。法律选择了时效。这是时效设立的理由,也是法律规定之所以设立时效的最根本的目的。

二、关于时效的客体

对于时效的客体问题,在理论界存在着疑义,在司法界同样存在着疑义。法律虽然无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丧失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六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中,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丧失权,或者法定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也就是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不是别的,而是一个“请求权”。在这里规定的请求权,实际上是一个既有程序法上的功能、即能启动司法程序、请求司法保护、具有类似诉权的功能,又有实体法规范功能上的权利(能)。但更多的功能意义还是体现在实体法的规范功能上的东西,类似“权利”。但这个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众说纷纭的局面,我国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的民法教科书中一直把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一个“胜诉权”作为理论依据,直到现在,其观点的影响仍然存在着,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时地在一些裁判文书、词中看到“丧失胜诉权”的提法。这个提法实质上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从司法功能或司法程序方面来说带有一种未审先定的带有非常明显的倾向性的概念,并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作者认为,我国既然在民法体系中已引进了请求权这一基础的法学概念,而且在理论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已经实际运用、深入人心,就应该尊重这个基本概念所负载的内容和使用方法,除非证明有更好的概念替代它或者根据司法实践证明该概念并不合适我们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因此,在我国民法的立法上,应该明确,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请求权,应该完全摈弃“胜诉权”这一不讲科学的概念。请求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消灭?下文作者将继续深入展开讨论。

三、从权利方面对请求权规定的法理分析

权利是大陆法系私法的基本核心概念之一,权利的学说也经过法学家们长期反复研究和争论,德国学者萨维尼和文德赛提出了意思力或意思支配说,认为权利是个人意思自由活动或个人意思所能支配的范围,即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意思说)。耶林继而认为,此项意思力的赋予旨在满足特定的利益,即权利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利益说)。其后,学者结合上述二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这是目前对权利这个基本概念通行的学说。这个权利的概念可以说只是一个“开放式概念”或者说是一个“框架概念”。根据对这个概念的理解,一个有效完整的权利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特定利益”,一是“法律之力”。如举买卖契约为例,买受人得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此处的标的物、价款即为“特定利益”。所谓“请求”即为法律之力,这种“法律之力”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这种力量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即法律之力是由法律所赋予,其行使须有法律上的依据,非得由当事人恣意行使,否则便构成权利滥用,应该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根据以上对大陆法系权利通说的分析,具体说来,特定利益就是权利的内容,涉及到的是指绝对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等)和相对权(债权)。而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因涉及时效,物权、人格权、身份权大多不适用时效的规定,因此本文讨论范围只限于债权请求权——作者注]。具体到债权来说,法律之力指的就是附属其上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具有实体法上的功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请求权一旦形成通常其消灭时效也就开始起算。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对一般消灭时效期间的规定:请求权,因1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也即根据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请求权因不行使经过一定的时效而消灭。

四、关于请求权在程序功能(诉或诉权)上的问题

我们首先有必要弄清请求权的来源和作用,以便更进一步讨论。前面说过,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请求权可以因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者继承关系而产生。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请求权的概念是由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温德沙伊德认为,私权利是第一位的,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实现的可能是第二位的,诉讼程序的任务在于,当诉讼前就已具有的实体法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引起争议时,通过诉讼程序确认这个权利,并使它得以实现。从德国民法的立法倾向来看,其所规定的请求权主要是从实体法的功能上来考虑的。但是,不论德国法学家们提出的“请求权”概念,还是德国民法典采纳的请求权概念,在理论上以及在民法典的规定上都有双重的意义和功能。就如上述所说的,请求权在民法中是一个涉及到适用面很广的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不但表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同时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即它不但在实体法上,同时也在程序上发挥着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们使用的请求权所指称的是:请求权表示的是实体法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在司法程序外得到实行,比如,可以通过抵消、可以通过当事人自愿履行、在许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转让和免除。在这个意义上,请求权本身是指一个实体权利,此时也可以说请求权就是权利(债权)本身。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指出,根据案件事实,人可以提出什么样(实体法)的请求权。如果我们不能找到这个请求权,或者被诉人提出一个合法的抗辩,那么就会被认为没有根据而被驳回。审查的人必须对能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全部请求权基础予以审查。为了使给付之诉能够实现,并在以后能得到强制执行,原告必须通过一个实体法的请求权阐明,他的诉讼上的请求是有理由的。原告具有这样一个请求权,他至少可以有这样的可能性,即他可以通过提起一个给付之诉而使请求权得以实现。《德国民法典》对债权在债权法里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如果请求权没有什么特别的特点,或法律没有对它进行特别的规定,对它们可以比照适用《德国民法典》中有关债权的规定。但是在程序法方面,请求权在一些情况下具有重要的作用,即请求权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同时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从这个方面来说,请求权具有非常明显的程序上的功能,在此角度上使用的请求权,类似我们平常所说的“诉权”。但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或许是因为温德沙伊德提出这个概念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时没有对请求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作严格的区分(因为这个请求权本身具有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功能),或者是德国法学家们拘泥于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致使请求权这个概念在德国民法学理论的阐述上和其在民法典的规定上出现了非常矛盾的冲突,以致使借鉴其请求权基本理论的我国法学界包括台湾地区的法学家们对请求权理解同样也出现了混乱的局面。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家们继受了德国民法学者们提出的请求权的基本概念,同样也把这种矛盾带进了台湾的民法学界。台湾著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在他的《民法总则》一书中对请求权是这样描述的:“请求权乃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权或绝对权,为发挥其功能,或回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均须藉助于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此点于债权及其请求权最须明辨。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有效受领债务人的给付,请求权则为其作用。请求权虽因罹于时效而消灭,其债权尚属存在;债务人仍为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债权上的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从王泽鉴先生的这些对请求权和债权的论述来看,非常明显地,王先生在这里是把债权与其上的请求权是分开的,这是从请求权的作用即法律之力上来阐述请求权的,因此,这里的请求权会因“罹于时效而消灭”。根据一般的理解,此时的“请求权”只要时效期间经过,即告消灭,换言之,即这个“请求权”已没有了、不存在了。但是,在同一著作中,王先生在“消灭时效完成的效力”一节中又说:“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系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即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自体本身不消灭,其诉权亦不消灭,仅使义务人取得拒绝给付抗辩权而已。”这里的“诉权”是什么?王先生没有说明。王先生同时引用1940年上字第1195号判例的阐述“第144条第1项规定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得拒绝给付,是消灭时效完成之效力,不过发生拒绝给付之抗辩权,并非使请求权当然消灭,债务人若不行使其抗辩权,法院自不得以消灭时效业已完成,即认请求权已归消灭。可资参照”。这就令人费解,请求权既已罹于时效而消灭,为何又说“并非使请求权当然消灭?”“法院自不得以消灭时效业已完成,即认请求权已归消灭?”此时时效已过,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25之规定请求权本已消灭,为何又死而复生?黄立先生在其《民法总则》中引用台湾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干脆说“债权乃是一种请求权。但请求权不以债权为限……又请求给付之债权也可能转变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此请求权亦被视为一种债权。”这一论述更为直接,把请求权直接等同于债权。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在其《民法总论》中也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但其并不对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作出阐述,其认为“关于法院可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并无规定,学者拘泥于所谓社会主义民法理论,对第135条和第137条进行解释,认为法庭可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而无须当事人主张。这一解释对审判实践产生了影响。现在看来,法庭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之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过短,更加不利于人民和企业合法权利的保护。上述解释,超出法律条文文义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废止,并回到法庭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立场。”

五、德国、台湾地区有关请求权的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悖理缺陷

从上述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德国、台湾地区、还是我国,对于请求权的时效理论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均存在着互相矛盾的现状,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根据现在通行的学说,权利系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项要素所构成,法律之力指的是权利人支配标的物、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这个法律之力就债权(相对权)方面来说指的就是请求权。在这个通行的学说下,作为法律之力的请求权与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梁慧星先生正确地指出:债权系请求权的基础权利,请求权系债权所具有的作用之一。根据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也就是说,这个法律之力(请求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既已消灭,则其自身已不存在,为何又说此时只是对方产生一个抗辩权而已?请求权与抗辩权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请求权的消灭与抗辩权的产生是两个不同的内容,其间联系虽然密切,但不能混为一谈。法律之力(请求权)既已消灭,也就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力也业已消灭,也就是此时的权利上的作用已不存在,即使对方当事人不抗辩,其法律之力已丧失的特定利益还具有强制执行力么?这个规定,与权利的基本概念产生了严重的冲突。也就是说,此时采纳抗辩权发生主义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了一个难于调和的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反而,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与现在通行的权利的基本理论是吻合的。

(二)设立时效的目的和理由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成本,以及起到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也就是说,设立时效是在私权保护方面与社会的大利益作利益衡量之后,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私权利)为代价保护社会的大利益(即既存秩序、交易安全、降低成本)。因此,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不违背民法时效制度的本质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同时,也并不象梁慧星先生所指出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为如果说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话,倒不如说法律规定时效制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梁先生的这一论断是没有说服力的。

(三)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的请求权的内涵本质来看,是为了在请求权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用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温德沙伊德的观点来看,请求权指的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至少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在使用请求权这一基本概念时,所指称的也是如此,大陆法系现在通行的学说也是如此。所以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们才把请求权写进了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典。但是如果根据请求权的主要功能即实体法上的功能,却无法得出请求权消灭后对方当事人产生一个足于与之对抗的抗辩权的结论,此时请求权已消灭,何来对抗一说?同时,德国法上引进“请求权”,并不单是指称使用于实体法的(私权)上的功能,它同时含有“诉权”即程序上的功能。

(四)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们论述请求权时,继受了德国理论,实际上主要是从请求权在实体法的角度来论述,忽略请求权在程序上的功能。请求权首先当然说明了一种实体法上的地位,但同时它也表明了一种程序上的功能,诚如拉伦茨所指出的:“这个概念不仅表明一种客观(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也表明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的概念就是如此……尽管请求权时效的实际意义在程序中更为明显,但民法典仍然是将请求权时效作为实体法的制度加以规定的,这样一来,就使以诉讼法的观点来考虑程序问题的重点转移到实体法的考虑上来。”非常遗憾的是,包括德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的民法学者们,对请求权进行论述时,大多数并不对这一明显的具有程序法功能上的请求权的意义作出深入的探讨,以致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脱节和混乱的状态。实际上,从德国民法典的角度来考察,其对请求权的规定是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规范的,但是在很大的程度上无法摆脱请求权的程序功能,请求权罹于时效时,相对方取得足于对抗该请求权的抗辩权发生,此时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不消灭。这是非常典型的请求权在程序功能上对实体权利的制约。但德国民法典却规定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该规定与德国理论界所持权利的基本理论以及与司法实践都产生相悖的冲突,无法理顺。实际上也无法理顺。台湾民法典继受了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以及德国民法理论,同样把这个矛盾带进了台湾民法学界,至今也无法理清这个悖论。

(五)无论是《德国民法典》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于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应该是请求权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只从请求权这一单一的角度,无法说清请求权本身。

六、诉讼时效规定存在的理论和立法缺陷及立法的价值定位

根据理论界的观点,诉讼时效效力的规定,主要设有三种立法例:一是实体权消灭主义,即将诉讼时效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利(日本民法典所采用);二是诉权消灭主义,即诉讼时效完成后,其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诉权消灭不能请求法院为强制执行,即所谓成为自然债(法国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所采);三是抗辩权发生主义,其特点是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因而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的,视为抛弃其抗辩权,该履行有效(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所采)。根据我国学者通行的学说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和第135条的规定,所采的是第二种立法例,即诉权消灭主义。从这三种立法例来看,孰优孰劣?

笔者认为,采实体权利消灭说者,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完成直接消灭实体权利的立法方式更为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前述说过,法律设立诉讼时效本身就是以牺牲一定程度的公平正义作为代价的,因此,立法规定必须注意到此点,并在设立此制度时作必要的校正,因此,规定诉讼时效完成直接消灭实体权利的立法,这种一刀切的理论和立法例似太背离人类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伦理价值,而且与大陆法系创设的权利的基本理论以及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不符。我国不应采用该立法例。其次是我国学界认为我国所采的诉权消灭主义和德国、台湾地区所采的抗辩权发生主义,似乎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较诉权消灭主义更为接近人类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伦理价值、以及法秩序的价值。但不管是我国所采的诉权消灭主义和德国、台湾地区所采的抗辩权发生主义,其基本理论和立法例上都存在着相悖的现状。具体分析如下:

诉权消灭主义的理论和立法缺陷

1关于诉权消灭主义。诉权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理论之一,根据通行的学说,诉权包含有公法上的内容这是无疑义的,因此,采用诉权消灭说毫无根据,即使实体权利(私权)消灭,诉权(公权)也并不因之而消灭,因此,采诉权消灭主义并无其理论根据。

2我国民法已引入了请求权这一基本理论,诉讼时效针对的对象或者客体是请求权,也就是客体如果说诉讼时效也涉及请求权的话,主要针对的也只是请求权上具有的程序功能上的部分,而且其不须通过诉权这一民诉法的基本理论来说明。

3诉权本身的概念尚未有统一的认识,在民事诉讼法学界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以一模糊的诉权概念来试图清楚地呈现另一概念即请求权概念的方式并不可行。

4从立法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与(实体法)的请求权虽然有一定内容的相同,但是民事诉讼理论上的诉权更无法代替(实体法)请求权这一概念,无论从诉权和请求权的内容来看、还是从诉权和请求性质以及功能来看,它们之间均无法相互代替。

抗辩权发生主义在基本理论和立法上的缺陷

1其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发生冲突,即当权利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之力消灭后,意味着权利的另一要素——特定利益即无法通过强制执行力予以实现(即使在相对方不主张抗辩的情况下也应是如此)。如此一来,则权利人的主张(尤其是)就变成无实体法的支持,即使相对方不抗辩,根据其基本理论,则法院自无支持的必要,势必又回到诉权消灭主义的老路去。即请求权的基本理论与权利的基本理论之间产生了相互矛盾的现象,无法调和。

2请求权基本理论与立法之间的矛盾。根据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债权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而且请求权既具有实体法的功能(债权的功能),又具有(程序法)程序价值上的功能,将其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是把其考察重点从程序功能转移到实体法范畴上而已,但这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程序功能消灭。也就是在实体法上规定请求权消灭并不意味着请求权程序功能也完全消灭。这是立法上出现的无法回避的缺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比诉权消灭主义更接近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伦理价值观,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基本理论和立法规定有必要对请求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调整,主要思路是:

1由于请求权包含有客观上(实体法)的权利和程序价值上的作用、功能。因此,请求权不能因时效而消灭,即使将请求权规定于实体法中也应该如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和权利的基本理论协调起来,也就是避免因法律之力已消灭的情况下,出现仍然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自相矛盾的结果。

2从规定请求权这单一的角度,改变为同时规定请求权的反对权即抗辩权,即请求虽然不因时效而消灭,但经过若干期间后,立法上可赋予请求权的反对权(抗辩权)强大到足于对抗请求权的效力。

时事论文范文第4篇

要想加强时事政治教学,首要的就是收集最新鲜的时政材料。时事政治,讲究的就是“时”,就是最新的、具有学习意义的国内外新闻、时政热点,因此要排除不具备时效性的材料。当然,这些时政材料不仅要是最新的,还要是正确的,是经正规渠道(如新闻、报纸等)获取的。由于网上信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所以教师对于来源于网上的信息要加以辨证,分辨其是否是准确的、可靠的。此外,这些时政材料除了时效性、准确性之外,还应具备正面性,要选择正能量的时事材料,切忌将一些反动的、带有负面影响的、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新闻带进课堂。

(二)鼓励学生收集材料举办“新闻会”

仅仅教师收集时政材料毕竟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所以我们要鼓励学生自主收集、整理时政材料,将学生的目光从狭窄的学校和家庭转向社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来收集材料,关心国内外大事,关注社会发展,培养他们与社会接轨的能力。在学生收集完材料后,我们可以举办一些小小的“新闻会”,每节课开始前,让两三名学生进行新闻,要求他们表述清晰简明,突出热点、焦点,避免内容重复。在学生要闻后,教师应适时地进行点评,并引导学生谈感受、提问题,教师带着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进入正式课堂的学习。通过开展新闻会的形式,调动了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使学生动手(搜集、整理材料)、动口(口头表达)、动脑(观察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三)结合新的时政资料,进行理论教育

以前,有许多学生只注重主料,只攻数理化,忽视了政治理论的学习,近年来,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开始安排学生收看新闻,我们便决定利用这一手段,从学习邓小平理论入手,加强德育的渗透工作。我们抓住了一些学生能感受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组织学生结合时政内容进行探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初三学生政治理论的学习态度明显有了改观,一位学生说:“以前学政治理论虽然知道它是正确的,但感觉离我们太远了,没积极性,而今学习邓小平理论则有现实的、直观的材料让我们感受,使我们认识到了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性。”这种认识必然会化为动力,促使学生去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四)丰富多彩的课外时事教育

1.举行时事知识大赛。一些学校会举办校中学生时政大赛。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先在班级内进行预赛,之后参加年级复赛,最后确定学生参加学校的决赛。通过广泛宣传,层层选拔,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

2.引导学生编写时事小报。时事小报的作用有以下几点:(1)巩固学生时事政治材料的记忆,加深了解。(2)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3)增强学生的团结协作能力。因此,我们可以引导学生编写时事小报,可以是一周一期,也可以是一个月一期,让学生自由组合、分工合作,在学期末评比出做得最好的时事小报,对该组学生进行奖励。

3.引导学生撰写小论文。在时事政治的教学中,我们可以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让学生撰写小论文,结合自己所学过的政治观点,以及国内外的重要事件,对最近发生的时事进行一番评论,对自己比较关心的社会问题进行一番思考、探索,论文字数可以不限制,时间也可以放宽,给学生一定的自由,并对学生进行指导,全面培养学生的批判意识,培养学生对于时事政治的评论能力,对于一些优秀的小论文,可以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范读,也可以帮助学生投稿到报纸上,增强学生的信心和积极性。

时事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军事文化;时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E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1-0007-02

人民军队要充分认清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和更加自觉的行动推进先进军事文化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一、先进军事文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军队在长期奋斗中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

人民军队先进军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是党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一代代革命军人在艰苦卓绝的军事实践中拼搏奉献共同浇铸的结果,也是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正确指导、长期培育的结果。

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光辉典范,把西方的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与东方传统军事文化熔铸为一体,践行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辩证掌握战争本质的军事观念文化;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为主要内容的军事制度文化;以机动灵活的人民战争为主要特色的军事谋略文化等,从理论层面上创立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体系。 从“”的漩涡中走出来的邓小平,大刀阔斧地对军队进行整顿,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传统,对军事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成果给予充分肯定。他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新情况,提出恢复和发扬了我党我军注重军事文化建设的优良传统,拔正了新时期军事文化的前进方向;提出并初步解决了新时期军事文化建设的新问题,把当代中国先进军事文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作为党的第三代领导核心,坚持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这两大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先进成果,针对世界军事革命带来的军事领域的深刻变革,从战略全局上对新阶段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将先进军事文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提出思想政治建设“首位论”,使军队精神文明建设走在全社会的前列;提出科技强军战略,提升军事科技文化在军事文化中的地位等,解决了马克思主义军事文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大背景下如何发展的问题,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的先进军事文化。新世纪新阶段,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不断发展的实际,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提出科学发展观,指明了新世纪新阶段先进军事文化的建设方向;提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对官兵的思想道德建设;提出强化部队战斗精神,进一步彰显了军事文化的价值。关于先进军事文化重要论述是对、邓小平、关于军事文化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形势下我军文化建设的重要思想结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军事指导理论。

新的形势下,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国梦,“强国梦,对军队来说是强军梦”,提出了“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革命军队,是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并且强调指出,要围绕强军目标,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为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确定了目标,指明了方向。新形势下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要坚持我军重视文化建设的优良传统,坚持走具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文化发展路子,坚持把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作为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根本任务,坚持把保持我军高度团结统一作为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重要着力点;坚持紧贴时代要求创新发展先进军事文化。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军事文化建设的领导,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承担起繁荣发展先进军事文化的历史责任,努力提高军事文化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先进军事文化是新形势下培育民族精神、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内在要求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没有文化的积极引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可能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综观世界几千年历史,中华民族之所以历经磨难而生生不息、绵延不绝,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深厚的文化传统,有共同的精神家园。党的十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文化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的地位和作用。

先进军事文化,作为社会主义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推动着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军事文化与一般社会文化相比具有自己的鲜明个性。由于军事文化以“兵”为主体、以军事实践为中心,军人的生活方式和规范实践活动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实践活动明显不同,军人的思维方式和社会公众的思维方式也不同,这必然导致军人和公众的文化理念体系、文化审美价值和文化传承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军人价值观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军人理想信念,为一个民族价值观的丰富和发展提供了丰富营养;军事思维是一个民族思维方式得以补充和发展的重要动力;军事发展战略反映了人们对战争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仅对指导战争有重要意义,而且也为政治、经济、外交等活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军事科技则常常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先导。军事文化在其生成和发展过程中,不断概括新知识、新思想和新经验,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涵,成为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思想来源,推动着社会主义文化的不断进步。

先进军事文化,对培育民族精神、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有激励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军队创造的中国乃至世界军事史上崭新的军事文化,如:以胸怀理想、坚定信念,实事求是、敢闯新路,艰苦奋斗、敢于胜利,依靠群众、无私奉献为主要内容的井冈山精神;以不怕牺牲、前赴后继,勇往直前、坚忍不拔,众志成城、团结互助,百折不挠、克服困难为主要内容的长征精神;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团结紧张严肃活泼为主要内容的抗大精神 等,这些精神,既是一种中国乃至世界军事史上崭新的军事文化,孕育和形成了堪称中华民族“文明地标”和“精神星座”的伟大精神,也使广大人民从其崇高、阳刚、壮美的品格中,从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理想主义的风骨中,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的革命品质、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对全体中华儿女产生了强大的人格垂范、道德净化、精神激励作用,成为磨砺民族品格的最富生命力和感染力的精神利剑。

三、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是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的必然要求

一个国家的能否独立、经济能否自主、领土能否完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防力量的强大与否。而构成国防实力的诸要素中,人口数量、经济实力都是必备的硬实力,而精神、文化等则是不可或缺的软实力。国防硬实力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文化软实力则以其超越时空的稳定性和持久力,成为国防诸要素中最具稳定性的战略要素。党的十报告指出:“建设与我国国防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我国面临的生存安全问题和发展安全问题、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要求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一个大的发展。大的发展既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更实力,也包括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软实力,先进军事文化是国防和军队建设软实力的集中体现。加强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必须要加强我军的先进军事文化建设。我们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大力发展先进军事文化,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有力支撑。

时事论文范文第6篇

将时事嵌入学生的议论文中,是让议论文“鲜”起来的一条捷径,但必须讲究一定的方法才行,对此笔者是从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践行的。

一、掘井式分析――深入分析时事素材,从多角度提炼观点

有学生说我们只知道少数的热点事件,因此写作时没有什么素材可用。其实有时候我们不一定要有很多素材,哪怕只是占有少数的素材,只要我们透彻分析,灵活把握也会使文章丰满起来,就像掘井一样。我们对一则素材的分析也要这样,要全面深入地把所有的点都找出来,然后透过现象去寻求事件发生的本质并选择适合的切入角度,提炼出精准的观点为我所用。

以“内地小孩香港街头便溺遭围堵”这则新闻为例。

2014年4月21日,一对内地夫妻在香港街头让2岁幼童在路边便溺,引来一名香港男子不满,举机拍摄,引发双方推撞冲突,多名香港人围堵内地夫妻,孩子吓得大哭,场面混乱。凤凰网记者隐瞒信息,指责内地夫妻,发表不实报道。后经多名网友发视频证实,小孩母亲没有打人耳光,因厕所排队过长,不得已而为之,母亲专门用纸尿片接住,并且将纸尿片装入袋子里提着。与此同时,小孩父母是因为港人拍到了小孩的才夺走记忆卡,之后也解释了,但围观者仍不依不饶。

由这则材料中的“因厕所排队过长,不得已而为之”,我们可以从政府作为这一角度提炼出“政府应完善配套设施”的观点;由“举机拍摄,引发双方推撞冲突,多名香港人围堵内地夫妻,孩子吓得大哭,场面混乱”和“母亲专门用纸尿片接住,并且将纸尿片装入袋子里提着”这点可以提炼出“小处不可随便,小题岂宜大作?要懂得宽容”,“抛开偏见与歧视”和“以平常心看待,避免矛盾激化”等观点;从“凤凰网的记者隐瞒信息,指责内地夫妻,发表不实报道”可以提炼出“坚守职业道德”等观点。

从不同的角度提炼出不同的观点,再运用到具体的文章中概述材料就有了侧重点,而不是通篇引用材料了。

二、挖河式疏理――寻找素材的契合点,归类整理

与第一类学生不一样,还有一类学生会抱怨:我积累了很多素材,但是太乱,在考场上不知道怎么去用,也不知道用哪些素材。在农村,我们都知道每年都会组织挖河,挖河是整理河道,使得小流与大河能形成很好的回环,以便需要的时候能及时利用水资源。我们在面对众多凌乱不堪的素材时,就要像挖河一样,疏理这些小流,使之流畅地与大河形成一个整体。那么怎么样疏理呢?就是要学会寻找素材的契合点,归类整理。

基于此,学生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有意识地把类似的素材进行归纳整理,透过现象分析本质,概括出其中的核心观点。在论证的过程中,可以从观点出发,高度概括几个例子形成排例,彰显行文的气势,显示作者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出众的文采。比如我们可以将“母亲给儿子一封信:我们只想你能陪我们说说话”“儿子为父母手绘微信使用说明书”和“父母扫雪30里为女儿送行”等素材放在一起积累,概括关于亲情的话题:

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总有人感叹,想要尽孝父母却已不在。试问,多年前父母还在,而你们在哪里呢?当母亲写下想要你抽出点时间陪她说说话的信时,你是否才想着推辞聚会,放下手机、电脑与父母共度假期呢?踏着父母扫雪扫出的路,内心翻涌着感动,是否才想起在家时,并未好好地陪伴父母?或许,我们真的很忙碌,但是怎么可以让父母处在这无尽的等待之中?一位儿子为父母手绘微信使用说明书,即使不能经常见面,让他们听见我们的声音不也很好吗?父母老了,可以等的时间也逐渐缩短了,他们也许会忘记很多东西,但从不会忘记爱我们。多陪陪他们吧,他们并不需要我们做什么,只想我们能多陪他们说说话。

其次,可以将面对相同问题而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同的事例放在一起,以形成鲜明的对比,思考这些不同做法背后的原因,以及我们到底应该如何做才是正确的。在论证中将两个完全不同的面展示出来,则会使观点鲜明地展现在阅卷老师面前,从而更具说服力,也更容易使人信服。比如我们可以将“高考状元刘宁求职受挫成流浪汉”与“北大研究生张天一与几个同伴一起在闹市开店卖牛肉粉”两个事例放在一起,概括出“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类似这样的观点,在论证的时候可以采用正反对比论证。曾有学生在练笔中如是写道:

时事论文范文第7篇

一要注意论文格式规范

(1)题目(仿宋_GB2312,三号字)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2)学校(仿宋_GB2312,四号)。

(3)学系(仿宋_GB2312,四号)。

(4)班级专业(仿宋_GB2312,四号)。

(5)作者(仿宋_GB2312,四号)。

(6)学号(仿宋_GB2312,四号)。

(7)指导老师(仿宋_GB2312,四号)。

(8)摘要:200—400字左右(摘要两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交待相关的研究条件、方法等,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摘要中要突出描述作者所做的工作,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出现“介绍”、“总结”之类的词,用“本文研究了??”“本文提出了??”。摘要一般应包括论文研究的目的、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结果、所得的结论以及适用的范围六方面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论文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概括,在有限的字数内向读者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有关自己论文的信息。

(9)关键词:3—5个(关键词三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关键词是论文论述的核心议题,使读者通过关键词即可大致判断论文的主要内涵,关键词的另一个作用是方便检索。

(10)引言: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缘起和提出研究要求的现实情况,以及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和研究的概况,说明本研究与前工作的关系,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作者的工作意义,要明确提出论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引导读者阅读和理解全文,重点表述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并作为引入正文的引子。(提出问题)

(11)正文格式:(正文字体全部为仿宋_GB2312,小四。但大标题或小标题均加粗)正文中的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或中文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1.1,第三层1.1.1,第四层1.1.1.1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1 (顶格,接正文)

1.1.2 (顶格,接正文)

或:

一、

(一)

1.

(1)

正文内容要求:正文是全篇论文的核心、主体。论文作者在引言中提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而正文则是用什么方式、方法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12)结论:是对整篇文章的最后总结,是对研究结果及其价值的描述,也可包括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结论与引言相呼应,同摘要一样其作用是便于读者阅读、理解和抓住论文的要点。

(13)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注意根据自己的论文题目和大纲来进行资料的搜集和取舍,即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控制和组织资料,而不是被资料控制。参考文献的另一个作用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明确论文中属于他人的学术思想、理论、成果的那一部分。要特别注意格式的规范。注意所搜集材料的正确性及用词的规范性。如: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清一.《现代物流概论》.[M]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12月

[2] 吴清一.《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12月

[3]丁俊发.《2005年美国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考察报告》.[EB/OL] , 2005年11月25日

[4]吴剑刚.我国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3, 15-17.

文献标识符:M---书籍,J---杂志,EB/OL---网上资料。

(14)全文字数:4000-6000字。

二要注意毕业论文的写作

(1)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数据准确,书写工整规范。

(2)撰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做论文大纲。大纲可以统率全文,使得在撰写正文前即对自己的论文有一个总体而清晰的认识,这样才不会浪费时间,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论文写作。

(3)使用文字: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黑白色打印。

(4)注意撰写时的语法、语气及叙述方式等:尽量少出现第一人称,如需使用,则用“作者”、“本人”代替;以科技论文的方式进行论文的撰写,要写得像论文,而不是小说;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要注意论文写作要点

(1)根据所选题目收集相关资料,仔细阅读、研究、理解,并提炼出自己的见解。

(2)构思论文的大体框架,形成论文提纲。要尽可能体现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规律。

(3)拟写正文,按论文提纲进行写作,力求层次清晰,语言简洁,逻辑性强,论述的内容有说服力。

(4)归纳总结。

(5)整理参考文献。

时事论文范文第8篇

一要注意论文格式规范

(1)题目(仿宋_GB2312,三号字)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2)学校(仿宋_GB2312,四号)。

(3)学系(仿宋_GB2312,四号)。

(4)班级专业(仿宋_GB2312,四号)。

(5)作者(仿宋_GB2312,四号)。

(6)学号(仿宋_GB2312,四号)。

(7)指导老师(仿宋_GB2312,四号)。

(8)摘要:200—400字左右(摘要两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交待相关的研究条件、方法等,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摘要中要突出描述作者所做的工作,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出现“介绍”、“总结”之类的词,用“本文研究了??”“本文提出了??”。摘要一般应包括论文研究的目的、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方法、研究的结果、所得的结论以及适用的范围六方面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论文的内容进行简单的概括,在有限的字数内向读者提供尽可能详细的有关自己论文的信息。

(9)关键词:3—5个(关键词三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号)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关键词是论文论述的核心议题,使读者通过关键词即可大致判断论文的主要内涵,关键词的另一个作用是方便检索。

(10)引言: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缘起和提出研究要求的现实情况,以及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和研究的概况,说明本研究与前工作的关系,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作者的工作意义,要明确提出论文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引导读者阅读和理解全文,重点表述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并作为引入正文的引子。(提出问题)

(11)正文格式:(正文字体全部为仿宋_GB2312,小四。但大标题或小标题均加粗)正文中的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或中文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1.1,第三层1.1.1,第四层1.1.1.1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1.1.1 (顶格,接正文)

1.1.2 (顶格,接正文)

或:

一、

(一)

1.

(1)

正文内容要求:正文是全篇论文的核心、主体。论文作者在引言中提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而正文则是用什么方式、方法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12)结论:是对整篇文章的最后总结,是对研究结果及其价值的描述,也可包括进一步研究的建议和展望。结论与引言相呼应,同摘要一样其作用是便于读者阅读、理解和抓住论文的要点。

(13)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四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小四)注意根据自己的论文题目和大纲来进行资料的搜集和取舍,即根据自己的想法来控制和组织资料,而不是被资料控制。参考文献的另一个作用是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明确论文中属于他人的学术思想、理论、成果的那一部分。要特别注意格式的规范。注意所搜集材料的正确性及用词的规范性。如: 主要参考文献:

[1] 吴清一.《现代物流概论》.[M] 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12月

[2] 吴清一.《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年12月

[3]丁俊发.《2005年美国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考察报告》.[EB/OL] , 2005年11月25日

[4]吴剑刚.我国第三方物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 《沿海企业与科技》2006.3, 15-17.

文献标识符:M---书籍,J---杂志,EB/OL---网上资料。

(14)全文字数:4000-6000字。

二要注意毕业论文的写作

(1)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论点明确,资料可靠,文字精炼,层次清楚,数据准确,书写工整规范。

(2)撰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做论文大纲。大纲可以统率全文,使得在撰写正文前即对自己的论文有一个总体而清晰的认识,这样才不会浪费时间,才能有的放矢的进行论文写作。

(3)使用文字:论文一律用中文书写,黑白色打印。

(4)注意撰写时的语法、语气及叙述方式等:尽量少出现第一人称,如需使用,则用“作者”、“本人”代替;以科技论文的方式进行论文的撰写,要写得像论文,而不是小说;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

三要注意论文写作要点

(1)根据所选题目收集相关资料,仔细阅读、研究、理解,并提炼出自己的见解。

(2)构思论文的大体框架,形成论文提纲。要尽可能体现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认识规律。

(3)拟写正文,按论文提纲进行写作,力求层次清晰,语言简洁,逻辑性强,论述的内容有说服力。

(4)归纳总结。

(5)整理参考文献。

时事论文范文第9篇

随着我国现代化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学生为发展本体,以培养学生成功为教学目标,以提高学生学习能力为中心,以挖掘学生创新能力为核心的教育教学思想成为当前现代化教育的主导思想。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生各方面的素质。时事政治是当前生活的一面镜子,反映当下形形的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及人文问题等,较大程度地体现当前社会的变革与发展。政治教育中开展时事政治教育有助于打破原有课堂上师生之间的时空局限,转变传统教学模式,丰富政治教学内容,促进学生全方位的素质发展。

1.时事政治教育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现代教育学强调在提高学生认知能力的同时,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热情,使其对知识产生强烈的求知欲。学习是认知与情感的统一,时代感是高中政治课程的最重要特点,而时事政治教育正是体现这一时代感的核心教育课程,学生对新鲜事物有着强烈的探索欲,所以时事政治教育最能调动高中生对政治学习的主动性。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比较死板、枯燥,教材中所举的事例大多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缺少新鲜感,学生渴望开阔眼界、增长时代知识,学生学习探究当下社会问题的热情不能因此被点燃,最终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不高,政治教育无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而时事政治教育因其自身具有时代性、丰富性、新颖性及动态性的特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对知识的需求,深受学生的重视与喜爱。

2.时事政治教育培养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时事政治在思想政治教育课中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书本理论知识学习的最终目标是让学生能够把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当前,在应试教育的影响下,高中政治教师把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答题能力的培养上,而忽视对时事知识的普及,导致高中政治成为学生的学习负担,使得学生无法把平日所学的知识灵活运用于现实生活中,学习与生活相脱节。时事政治教育的引入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产生内在的学习动力,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把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对时事政治事件现象的分析与解答中,促进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二、时事政治在高中教学中应用的途径

1.转变课堂教学观念

在新素质教育改革的理念下,学生不再是单纯的知识接受者,而是教学课堂的主体。教师应当摒弃传统教学理念,转变自身职能,从知识传递者转变为指导学生学习的辅助者。在高中政治教学课堂上,教师应当引入时事政治,鼓励及倡导学生进行“探究式”、“讨论式”学习,将学生转变为课堂学习的主体,打破教师“一支粉笔”、“一言堂”的模式。教师在学生进行学习探讨的时候,要适时地在一旁进行指导,聆听学生的想法。时事政治教育本身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和热情,放松式的自主学习课堂更有助于让知识悄无声息地进驻学生的脑海。

2.设置专题讲座

社会每天都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世界的每个角落每时每刻都有新闻事件产生。每当国内外发生重大事件或是国家颁布实施重大决策时,高中教师就应当为学生设置专题进行时事政治事件演讲,向学生传达时事知识,让他们了解当下世界格局和社会现状。如前段时间出现的新疆分裂势力在昆明汽车站的砍杀事件,导致众多无辜百姓死亡,给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于这起事件,教师可以开展以《严厉惩治暴力分子,保护国家人民安危》为主题的讲座。通过讲座,学生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新疆悠久的历史,得知新疆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领土的事实,知晓当下国内外的局势,国家对于暴力分子所持有的态度。通过教师声情并茂的演讲,学生对事件有了明确的态度,领会和掌握了事件的精神实质,激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同时让学生更深切地体验到时事政治教育的重要性和魅力所在,提高政治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3.课前课后穿插时政知识

时事论文范文第10篇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其档案是事业单位所有信息的汇聚地,必须在一定的标准与原则下进行管理:

(1)规范、灵活相统一原则,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方法应该规范、灵活,在遵循相关规定下根据单位自身的特点对档案档案进行灵活管理,以此保证档案管理方法的实用性;

(2)职责、权益兼顾原则,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中,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及权益都有明确的范围确定,当出现档案管理的纰漏问题,能公平处理和责任到人;

(3)制定、执行并重原则,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的制定要保证合理、科学和系统,并确保其执行效率,促进档案管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完善;

(4)静态、动态相结合原则,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要在保持其科学稳定的同时与时俱进,与国际接轨,在时展的大背景下创新档案管理体制与方法,提高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毋庸置疑,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创新,对于满足新时期事业单位全面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通过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系统教育与培训,能强化其档案管理技巧,有利于档案管理效率的提升;其次,通过对现代网络档案管理工具的使用,能够获得更为精准的档案资料的详细数据,提升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网络化和系统化水平,进而大大提升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最后,通过对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具及管理人员等方面的优化,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档案管理过程中的问题,能不断的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体制在理论及实践上的完善,是推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走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1.档案管理的基础业务相对薄弱

由于有些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科学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法律学习和贯彻不够,使得单位档案管理工作不被重视,造成档案管理的基础业务相对薄弱、管理混乱的局面。从目前部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来看,其档案管理工作缺乏明确的机制、工作流程及标准,即使有的单位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但却在执行落实方面有待欠缺,缺少专人负责,单位领导也未真正督促落实,使得档案整理不规范、组卷不符要求、分散的民生档案移交受阻以及擅自销毁应归档文件资料的现象比比皆是,不仅违背了事业单位档案管理的原则,还造成了有效资源的巨大浪费。

2.档案管理方式陈旧,缺乏创新

通常情况下,要保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就必须在档案管理方式方面下功夫。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事业单位日常档案信息处理日渐繁琐的情况下,档案管理的方式却仍停留在陈旧单一的程度上。档案管理部门对于档案信息的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传统的档案处理流程也无法对重要的档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装订和归档,同时由于缺乏对现代档案管理设备的利用,缺乏对档案管理方式的创新,也使得档案管理效率低下,大量重要的档案信息资源被破坏和丢失。

3.档案管理设施落后,档案资源开发

利用不够科技及时代的发展,使得现代信息化技术被广泛的应用到各领域,但是由于我国较多的事业单位未充分的重视档案工作,因而没有将现代化的档案管理设备合理的应用到档案管理中来。有些单位的档案管理室条件较差,设备配置不齐全,软硬件设施更新不及时,一些现代化的光盘和电子档案处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现代化的档案管理仅对相关档案信息实现了计算机保存,并未实现信息化的处理,造成了档案信息资料的无形损失。正由于事业单位档案管理设施的落后,也造成了单位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不高的局面。对于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有些事业单位并未重视起来,仅将档案管理停留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及保管的工作上,对于后期档案资源的利用力度不够,一些能为单位带来有效参考价值及系统服务的档案资源并未在合适的条件下发挥出作用,使得档案管理一直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中。

4.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业务素质不高

对于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有重要影响。纵观当前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队伍现状,一方面,部分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非专职管理人员,其身兼多职,对档案管理工作难以应付,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也工作责任心,在频繁的工作变动中,致使档案管理工作稳定性受到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有些事业单位中在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其本身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加之单位未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培训,使得有些档案管理人员并不十分了解档案工作的具体程序,对于档案文件的整理、分类及划分保管等问题出现错误,档案的立卷、归卷及移交工作也难以顺利完成,进而使得单位档案管理质量低下。

三、新时期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创新思路

1.创新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档案管理能力

一项完善的管理制度通常都是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础,基于当前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创新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一套适合于事业单发展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已显得极为迫切。首先,事业单位应该在单位档案管理的特点基础上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并确定好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方向及内容,重点对单位档案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岗位设置进行制度规定,对制度中的内容进行创新,不断与时俱进。其次,要坚持制度约束的地位平等性,在档案管理制度的创新中,其制度既要对档案管理人员约束,也要对单位领导进行约束,以此保证档案管理的独立性与规范性。最后,要在档案管理制度中确保奖惩分明,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中高度负责的职工进行奖励,对于为了自身利益而恶意篡改档案信息的非法人员进行惩罚,以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2.创新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在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不断发展的事业单位要想充分发挥出档案信息的作用,就应该采用科学的现代信息手段对档案信息进行高效管理。为此,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引进适合自身发展与需要的现代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并在确保单位内档案信息传递准确且及时的条件下,利用计算机、扫描仪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文字类、图片类资料等档案信息的纸质化与数据格式并存,以此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完整。与此同时,事业单位还应该创新档案管理技术,通过网络向社会提供有用的档案信息,实现资源共享,以此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

3.创新档案管理服务手段,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在我国各领域中,档案利用效率低下的现象是一个极为普遍的现象,事业单位档案同样也不例外。因为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的不重视,使得档案利用率低,相反,又因为档案利用率较低,而又因影响到事业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因此,事业单位应该重视起档案开发利用工作,通过档案管理服务手段的创新,而促进档案利用率的提升。具体而言,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内部局域网,增强网站的信息检索功能,并模仿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方式,提高档案服务手段。除此之外,事业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还可以建立高效的在线服务系统,为用户提供在线服务功能,以此促进档案利用率的提升,促进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

4.创新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机制,强化业务能力

随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数字化趋势的增强,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也亟待强化。为了提升事业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笔者认为应该创新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机制,结合单位自身档案管理实施的现状,建立以网络培训为主、实体培训为辅的培训机制。通过对管理人员方案管理技术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进行基础知识学习,以及各种档案管理理论与是实践知识学习,不断强化其自身专业技能,以推动档案管理人员为档案管理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总结

时事论文范文第11篇

加勒比岛国海地当地时间2010年1月12日16时53分(北京时间13日5时53分)发生里氏7.0级地震(根据中国地震台网测定,海地当地时间2010年1 月12日下午发生里氏7.3级强烈地震),首都太子港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受灾情况严重。海地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Haiti)面积27797平方公里。位于西印度群岛海地岛(伊斯帕尼奥拉岛)西部。东邻多米尼加共和国,南临加勒比海,北濒大西洋,西与古巴和牙买加隔海相望。是东加勒比海岛国,海岸线长1080余公里。人口903万(2010年地震前)。黑人约占95%,黑白混血人种和白人后裔占5%.该地使海地死亡人数超过二十万人,一百多万人无家可归。各个国家纷纷伸出援手帮助。

但是,在海地,救援物资虽到了,但是却少的很,许多海地居民到处抢物资,有的拿刀子去捅伤人抢物资。救援海地虽好,只得赞扬,但物资运送相隔时间长、物资少的问题却只得我们注意。

因此我觉得支援海地不应该知是说,还要做到,并且快、物资多,才能解决灾情。另外,有些国家不该因为那里贫穷而不肯救援,因为那些也是我们--人类。

时事论文范文第12篇

人事档案不光是工作变动时,单位需要的文件。事实上它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关系正越来越密切。比如在办理房屋继承手续时,需要公证机关提供父子关系证明,那么公证处如何证明父子关系呢?最直接的就是户口簿了,但如果父子不在一个户口簿上,则体现不出相互关系。这时一个有效的办法就是查阅本人(父亲或子女)的人事档案,如果上面填写过家庭关系,就可以作为公证依据了。这其实只是人事档案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事例中的一个。而人事档案对于个人、社会及国家都有更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和人才的重要依据。在干部及人才选拔工作中,查阅人事档案是了解一个人状况的重要途径,可以全面地了解这个人的经历、做过哪些工作、取得哪些成绩、有何特长、有何个性、道德品质如何以及缺点是怎样的等方面情况。现代企业需要广纳贤才,人力资源部门从人事档案中可以了解到求职者以往在教育、培训、技能、绩效等方面的信息,是对求职者本人提供信息的重要补充和印证。

2.人事档案是人员流动过程中的必备手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聘、录用人才及干部调动时,必须有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手续,有本人档案随转才能办理调出、调入及录用手续。

3.人事档案是确定工资薪酬、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等的主要凭证。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流动时,档案中的工资级别是新单位确定个人工资薪酬的直接依据,国有企业一般也会参照使用。企业职工在缴纳社会保险及退休后保险金发放时,个人档案所记载的年龄、工龄、工资、专业技术职务等都是最主要的凭证。

4.人事档案是个人社会活动的权益保障。没有人事档案,个人无法报考研究生;出国政审、办理准生证时,需要存档机关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因此,缺少人事档案或存在“断档”的,将直接影响个人权益。

二、人事档案里有什么内容

人事档案里到底都装了什么材料?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内容分类,人事档案一般应该存有10大类材料:1.履历材料,2.自传材料,3.鉴定、考核、考察材料,4.学历、学位,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5.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6.参加中共共产党、共青团及组织上为了解专门情况而专门布置填写的。

三、人事档案是怎么管理的

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后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通过几十年管理实践,已经形成比较规范的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对于档案收集与鉴别、归档与整理、保管与保护、利用与传递等各个环节,均有明确的标准和严格的要求。我国规定,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统一、分级负责。“集中统一”是指人事档案按照人员的管理权限,集中由组织、人事及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具体业务由直属的人事档案部门负责,不具备管理资格和条件的,由其上级相应部门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保存人事档案,严禁任何个人保存本人及他人人事档案材料。“分级管理”是指全国人事档案工作,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其管理权限负责某一级人员的人事档案。流动到非国有单位或自谋职业者,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等机构保管。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完整与规范,是档案管理具体工作中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真实”是指不允许不真实和虚假的材料存入人事档案。“完整”是指档案材料要保证内容上、数量上完整齐备,一是要记载个人德能勤绩廉等各个方面的材料;二是收集到的每份材料要齐全,系列材料要系统成套,单份材料不缺页、无损坏。“规范”是归档材料必须是规定的范围内材料,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收集范围,否则会造成档案庞杂增加工作量或缺失材料,影响完整性,降低实用性。归档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归档时要手续完备,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材料,须有组织印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等材料应当与本人见面并由本人签字。

四、人事档案问题与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国家人事制度的改革,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许多弊端显现出来。

一是人事档案内容中存在片面、空泛、短缺、重复、不真实等问题。档案中反映个人人才类型、派的有关材料,7.奖励材料,8.处分材料,9.录用、任免、聘任、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休、离职材料,10.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其中最为核心、也最为常用的是出生日期、加入中国共产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学历、经历、身份,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从人事档案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出,人事档案是能力、技术专长、工作实绩等个性特点少,鉴定材料的评述形式雷同,抽象性语言成分多,具体的、定量的、动态的内容少,空话套话多,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人情况。

二是目前我国从业人员流动成为常态,对应的人事档案管理体系还不够清晰。在机关、企事业、国有企业的人事档案管理相对规范,但其它性质的单位中,人档分离、死档、弃档的情况很多。此外存档机构复杂,有些由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街道居委会等管理的档案管理问题较多,存档机构只是一个保管存放档案的地方,没有按照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的规范要求进行收集,档案里往往是“一片空白”。

三是人事档案利用率有待提高,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档案管理大多是被动服务。也由于人事档案的机密性,档案查阅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此利用不充分。未来人事档案的管理必须与时俱进、顺势而为,适应时展的脚步。

首先要在提高人事档案的使用价值上下功夫。档案的使用价值是由档案的内容决定的,要树立全民的人事档案意识,所有从业人员及全体公民都应该认识到人事档案的重要价值与作用,主动将个人成长过程中有价值的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特别是档案管理部门更需要树立人事档案意识,按照规范要求,主动收集、整理好人事档案。内容上,在坚持现有规范要求基础上,还应该根据现实需要,不断拓展、充实和完善,如个人业绩材料、缴纳养老金、公积金记录、签订劳动合同记录、健康状况等,突出个性化,动态化信息。

时事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摘要】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中,当公共利益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时,监管者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立法明显滞后,临时接管权的行使隐藏着巨大风险。为了保障临时接管权的正确运用,防止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未来立法应当着重就临时接管的主体、条件、程序、终止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论文关键词】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临时接管 政府规制 一、引言:“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引发讨论契机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之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集中供热主要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制度被引入到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开始涉足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2011年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在全国迅速展开。 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黑龙江省方正县也开始“试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改革,于2011年授予在方正县注册的A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以期达到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的目的。然而,方正县城市供热市场化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效果。A热力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两个供暖期中,两次因资金困难出现中断供热情况,方正县政府则为此支付了1100万的资金救急。到了2007年,A热力公司因资金问题既无法按照规定适时对锅炉、换热站、供热管线等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更新,也无力对新建楼房铺设供热管线、储备燃煤。随后,在方正县政府的同意下,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签署了企业转让协议。随着B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2007-2008年供暖期用户满意率达到98%,热费收缴率达到93% 。 B公司进入之后,仅在2008年一年就投人3000多万元改造设备和铺设管网,使城镇供暖形势逐步好转。 但事隔一年之后,危机再次来临。2008年9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撤销了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虽然二审法院在2009年4月14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但如果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撤销A公司与B公司间的企业转让协议,就会造成B公司被迫出局、A公司接手经营的局面。问题在于,A公司的经营能力已经使政府没有耐心再去寻找有实力的企业与其合作。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处理,2009年冬季来临时,当地37000多名居民将面临无法取暖的危机。于是,方正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并于2009年6月19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方正县人民政府城市集中供热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方正县城区供热临时接管委员会成立,随后展开了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工作。方正县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震撼了黑龙江业界,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从表面上看,方正县的临时接管是为保障广大居民冬季正常取暖这一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发动,其合法性基础似乎毋庸质疑。但是,这种没有程序制约的随意接管也暴露出政府契约意识的淡薄和对特许经营者正当利益的漠视。 其实,早在方正县公用事业临时接管案发生之前,国内其他地方也出现过类似事例。例如,辽宁省兴城市曾经将城市部分地区的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龙雨供暖公司,由于龙雨供暖公司的供暖质量难以保证,市建设局召开听证会,并于2006年12月31日取消了龙雨公司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实行了临时接管。在其他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企业被临时接管的情形并也非鲜见。例如,湖北十堰引入民间资本将公交事业全盘民营化,但由于公交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公交司机爆发了多次集体停运事件,政府为了恢复公交秩序,于2008年4月收回了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并派驻工作组进行了临时接管;2008年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公交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因其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而被取消,由政府实施了临时接管。 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迅速推进,政府实现了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转变,由直接履行者转变为规制者和监督者。然而,“民营化就像拆除炸弹,必须审慎对待,因为错误的决定会导致危险的后果。”临时接管作为最激烈的一种政府规制手段,其适用必须谨 慎。如果接管得当,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可维护民营企业的利益,进而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如果接管不当,“输”的是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伤”的是政府的改革信心和民营企业者的投资热情,“折”的将是公用事业改革的成果。方正县临时接管“第一案”所引发的崭新课题是: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如果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处置?究竟怎样才能在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些棘手难题不仅考验着政府对公共危机的应对能力,也对现行滞后的特许经营立法提出了挑战。为此,本文将在梳理我国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角度对临时接管权力行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今后统一的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立法有所助益。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立法梳理 一般来说,临时接管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性接收和管理行为。按其性质来说,临时接管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即时性特点。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和行业性特点,对公用事业的临时接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慎进行,以此保障公用事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市政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建设部《办法》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条例和规章中。总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第一,立法位阶过低。中央层面的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办法》,地方立法中仅有10个省市制定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其余的都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具体立法缺失。我国尚没有关于临时接管的特别立法,在地方规定中仅有江苏省建设厅的《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且其规定过于简单,并未涵盖临时接管制度的所有内容。第三,形式合法性危机。从临时接管的实践来看,各地进行临时接管的依据大都是建设部《办法》,但建设部《办法》因与法律规定存在抵触,其自身的合法性不无问题。同时,各地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效力也存在合法性危机。可见,我国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大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使政府临时接管本身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公益和私益处于“两败俱伤”的境地。 就目前十分有限的临时接管立法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临时接管情形的列举上(见下表)。至于临时接管的机构组成、接管权限、接管程序等问题,则鲜有涉及。 ─────────┬────────────────────────────────────────── │三类情形 │具体规定 │ ├─────────┼──────────────────────────────────────────┤ │A紧急情况下的临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主管部门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时接管 │ │ ├─────────┼──────────────────────────────────────────┤ │B特许经营者违反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法律法规规定或特 │的,经市人民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许经营协议约定时 │并实施临时接管:①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②擅自将所经 │ │的临时接管 │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③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④因 │ │ │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⑤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 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 │ │ │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⑥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 │ │ │众利益的;⑦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 │ │益的;⑧改变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 │ │ │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的;⑨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 │ │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的;⑩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 │ │ │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 │C特许经营者无法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 │ │继续经营,申请解除│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 │ │特许经营协议时的 │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 │IrRi时接管 │ │ ─────────┴────────────────────────────────────────── ──────────────────────┬───────────── │名称 │临时接管情形 │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A、B:①②③④⑩ │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B:1②③④⑦⑩ │ ├──────────────────────┼─────────────┤ │《贵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⑦ C │ ├──────────────────────┼─────────────┤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B:①③④⑤⑥⑦⑨⑩ │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C │ ├──────────────────────┼─────────────┤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 │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 │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B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A │ ├──────────────────────┼─────────────┤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C │ ├──────────────────────┼─────────────┤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B ::①③④⑤⑦⑧⑨⑩ │ ──────────────────────┴───────────── 由表二可知,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的规定较为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实际上,临时接管是在特许经营权非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行政权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此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呢?或者说,临时接管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情形?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主要包括表一中的三种情形,即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以及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经营申请取消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明确了临时接管情形仅仅是迈出了临时接管的第一步,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接管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具体接管流程等规定则是临时接管制度中更为重要的内容。为此,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研究,从而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行政法分析 (一)临时接管条件 临时接管条件是临时接管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关系着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和进展。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是确定临时接管条件的关键因素。从表一可知临时接管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且使用了“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使临时接管条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对不同情况下的接管条件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方正县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是建设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但如何界定“紧急情况”?方正县的做法是仿照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而方正县的情况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由此界定为紧急情况,启动了临时接管程序。可见,如何认定“紧急情况”尚不存在一个明确标准,这给地方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中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特许经营企业面临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或者依靠自身力量成本过高难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损害时,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接管公用事业,并组织各方力量解决眼前危机,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紧急情况”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面临重大损害的危险;二是特许经营企业无法通过启动企业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来解决眼前危机,或者企业自身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将耗费过高成本,会对后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在企业难以解决危机时,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予以接管。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突发事件都可界定为“紧急情况”,只有在全面考虑特许经营企业自身解决危机能力和公共利益所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认定为“紧急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活动,主管部门在运用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协调指导等常规措施难以奏效而使公共利益遭受或者面临严重损害时,有权进行临时接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特许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 害了公共利益。2008年5月,陕西民营企业双龙集团在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维修时被主管部门以擅自停业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为由进行了“无偿接管”。此类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与其追求利润的本性密不可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违法情形,就由政府进行接管。政府并不是公用事业的最佳运营者,轻易改变特许经营者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在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时,要遵照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小,且特许经营者主动进行整改和赔偿时,就不必进行临时接管;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大,且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已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时,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可以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进行临时接管。当然现有法律规范中对适用临时接管的实体条件大多规定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等,这些模糊规定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 第三,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基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经营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申请,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如果批准解除协议,则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此种情形中特许经营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其认定相对容易,但在适用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特许经营者提出申请后,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特许经营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确定特许经营者是否丧失了特许经营的能力和资格,杜绝特许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中途退出现象的发生。二是如果特许经营者只是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扶持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不能轻易同意解除协议。当然,这种扶持是有限的。如果特许经营者频频出现经营困难,政府就应当同意解除协议,另行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 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程中的一种非常态手段,其适用的谨慎性决定了适用条件的严格性。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还不成熟,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使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现行立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临时接管条件,试图以此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但也存在着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能。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立法的不断跟进,特许经营制度的运行和监管将更加规范,临时接管的适用情形也将不断缩小至少数特定情形,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临时接管主体 关于临时接管主体,现行立法大多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可见,临时接管主体一般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这些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进行的临时接管事项比较熟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公用事业所包含的行业众多且各具特色,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各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授予不同的部门。因此,不宜规定政府某一部门为统一的临时接管主体,应根据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管理权的归属来确定临时接管主体。但是,公用事业毕竟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单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很难完成临时接管任务,需要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临时接管时要组成临时接管小组,接管小组组成人员除了主管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同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机构人员等。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时可采取三种方式:由公用事业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接管事业的运营;成立专门的临时接管机构进行接管事业的运营;委托同行业运营良好的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运营。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经营公用事业的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实践中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多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引入有资质且运营良好的第三方,双方签订《临时特许经营协议》,由第三方进行公用事业运营。这种方式在目前体制下较易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值得借鉴。 (三)临时接管程序 &nb sp; 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临时接管这一非常激烈的规制手段而言,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制约,极易蜕变为“随意接管”甚至“暴力接管”。因此,加强对临时接管行为的程序控制是今后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临时接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二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特许经营者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一般来说,并非出现了临时接管的情形就必然要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事实上,只有在接管时机成熟时(即当出现的紧急情况、违法或不当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利益,并经一般行政处理不能有效消解时)才可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主管部门在决定启动临时接管程序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组织调查,主管部门应该对出现的临时接管情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二是听取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特许经营者的申辩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等;三是主管部门依据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作出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把启动临时接管的决定告知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听证。实施临时接管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在收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启动临时接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来说:一是临时接管听证的公告。公告中要载明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名称、临时接管事由、听证时间、地点等。二是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是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被临时接管企业的用户等,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及时把听证的案卷记录提交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决定。各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是由地方政府所授予的,因此地方政府握有临时接管的最后决定权。政府在收到听证的案卷材料后,基于听证笔录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来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但是,政府在作出临时接管决定前应当听取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以保证其决策的合理性。政府作出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当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将临时接管的决定送达被接管者和利害关系人并在政府公报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接管对象的名称及地址、接管的事由、接管组织、接管的项目及范围、接管期限等。 第四,执行。临时接管组织在向特许经营者出具政府作出的临时接管决定书后,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临时接管期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预案分工协作。临时接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所享有的职权主要包括接管事业的正常经营权、对被接管企业的审查询问权及监督权等。临时接管组织为执行接管营运任务,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处理临时接管有关事项。被接管企业对接管组织的接管行为应予以配合:被接管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对接管组织的相关询问应据实答复,其他工作人员应受接管组织的指挥;被接管企业在收到临时接管通知后接管前对所经营的公用事业资产不得处分;被接管企业应将临时接管运营项目的财产目录、原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人事资料、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制作清单,在被接管后交由接管组织核对等。 第五,期限。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立法中,湖南和山西两地将临时接管的期限规定为90日。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行政接管期限则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笔者认为,鉴于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其接管期限不易太短。一方面,如果接管双方进行谈判并给予特许经营者整改的机会,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规定90日期限稍显紧促,不利于企业的整改;另一方面,如果取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则应在充分考查的基础上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这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反之,接管期限也不能太长,因为政府并不是接管事业的最佳运营者,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长期接管不利于公用事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接管期限定在1年较为合适,这样能给予接管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当然,这仅是一个理想的期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来确定临时接管的期限。 (四)临时接管终止 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后,并不意味着接管程序的终结。在临时接管的同时,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特许经营者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可以归还其特许经营权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如果特许经营事业不再适合民营企业者经营时,应收归国有。因此,被接管的特许经营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政府提交终止临时接管的申请:临时接管事由已经消灭;有足够事实证明无法达成临时接管的目的;经人民政府认定已无临时接管必要的。人民政府作出终止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把决定送达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公众公告。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只是对被接管方经营管理权的直接干预和监管,并不发生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独立主体资格并不发生法律上的变化,仍旧要承担接管前所发生的债务和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接管组织不因接管而承担上述债务和费用,也不能将接管期间收回的债权直接转入自己的“口袋”。在临时接管终止后,接管组织应对接管期间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书。如果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费用时,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依职权决定费用分担问题;如果营运收入有剩余,应返还给特许经营者。 四、结语 如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本身一样,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犹如一把“双面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适当规制。鉴于我国现阶段公用事业立法整体上依旧处于“少、慢、差”[11]状态,必须尽快健全公用事业相关立法。建设部曾于1990年颁布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对公用事业立法体系作了如下安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国务院依照公用事业的行业分类制定11项行政法规、建设部制定39项部门规章、地方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立法的进程来看,一般都是先由议会制定法律,然后再据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我国则不尽相同。我国的公用事业立法应遵守“实用有效”的原则,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如同J.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回应社会需要’。”[12]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法律规制的需要,结合建设部的规划方案,笔者认为在公用事业领域内缺少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现阶段可由建设部先行制定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可据此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高一层次的统一立法。 注释: 参见郭毅:《供热企业纠纷危及近4万人取暖 当地政府临时接管供热-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背后深意》,载2009年8月4日《法制日报》。See Guo Yi.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ily Took over Heating Because of Dispute on Heating [N].Legal Daily, Aug. 4,2009.参见《龙雨供暖公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中国兴城2007年1月12日,http://www.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28日)。See The Management Right of Longyu Heating Company Was Taken over Temporarily, http://www. 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 (last visited Nov. 28 , 2009) .参见丁补之:《十堰公交民营化改制,"多赢"变"多输"》、《十堰:一场突发的公交车停运风波》,载2008年2月28日《南方周末》。 See Ding Buzhi. The Reform of Public Transport in Shiyan [N]. Nanfang Weekly, Feb. 28 , 2008.参见普崇秀:《云南大理州祥云公交特许经营权之争-我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载2008年8月1日《云南法制报》。See Zeng Chongxiu. Disp ute on Franchise of Public Transport in Dali[N]. Yunnan Legal Daily,Aug. 1, 2008.[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E. S. Savas.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M].Translated by Zhou Zhiren etc.. Beijing: China RenminUniversity Press, 305 (200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总计10条,主要规定了临时接管的情形、机构组成、步骤、费用等。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许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许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特许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用。国务院部委并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因而建设部的《办法》并不具备合法性。如各地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对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各不相同。长春、银川、鞍山等地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黑龙江、辽宁、呼和浩特等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济南、青岛、邯郸等地规定供热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中明确规定:"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目前,我国临时接管法制不够健全,临时接管权力不明确,内部程序的履行是保证临时接管正确进行的重要步骤。深圳、湖南、山西、新疆、杭州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中都规定了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它主要由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其书面说明理由。[11]所谓"少",是指公用事业领域缺少法规,许多方面迄今仍无法可依,特别是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谓"慢",是指公用事业立法进程缓慢,立法速度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现行立法偏重于实体法,而忽略了程序法的规定,致使存在执法程序不健全、手续不严格等问题;所谓"差",是指公用事业立法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立法质量不高,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差。[12][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P. Nonet,P. Selznick. 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M ]. Translated by Zhang Zhiming. 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73 (2004).

时事论文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实施过程中,当公共利益遭受或面临重大损害时,监管者有权采取临时接管措施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立法明显滞后,临时接管权的行使隐藏着巨大风险。为了保障临时接管权的正确运用,防止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未来立法应当着重就临时接管的主体、条件、程序、终止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 【论文关键词】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临时接管 政府规制 一、引言:“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引发讨论契机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国务院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之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快发展。作为市政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集中供热主要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经营管理制度被引入到公用事业领域,民间资本开始涉足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2011年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在全国迅速展开。 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中,黑龙江省方正县也开始“试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改革,于2011年授予在方正县注册的A热力公司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以期达到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生产效率的目的。然而,方正县城市供热市场化改革并未取得预期效果。A热力公司在2005年和2006年两个供暖期中,两次因资金困难出现中断供热情况,方正县政府则为此支付了1100万的资金救急。到了2007年,A热力公司因资金问题既无法按照规定适时对锅炉、换热站、供热管线等供热设施进行检修更新,也无力对新建楼房铺设供热管线、储备燃煤。随后,在方正县政府的同意下,B公司与A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签署了企业转让协议。随着B公司的资金和技术投入,2007-2008年供暖期用户满意率达到98%,热费收缴率达到93% 。 B公司进入之后,仅在2008年一年就投人3000多万元改造设备和铺设管网,使城镇供暖形势逐步好转。 但事隔一年之后,危机再次来临。2008年9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撤销了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企业转让协议。虽然二审法院在2009年4月14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发回重审,但如果一审法院再次判决撤销A公司与B公司间的企业转让协议,就会造成B公司被迫出局、A公司接手经营的局面。问题在于,A公司的经营能力已经使政府没有耐心再去寻找有实力的企业与其合作。更重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处理,2009年冬季来临时,当地37000多名居民将面临无法取暖的危机。于是,方正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并于2009年6月19日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方正县人民政府城市集中供热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方正县城区供热临时接管委员会成立,随后展开了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工作。方正县对供热企业的临时接管震撼了黑龙江业界,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从表面上看,方正县的临时接管是为保障广大居民冬季正常取暖这一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发动,其合法性基础似乎毋庸质疑。但是,这种没有程序制约的随意接管也暴露出政府契约意识的淡薄和对特许经营者正当利益的漠视。 其实,早在方正县公用事业临时接管案发生之前,国内其他地方也出现过类似事例。例如,辽宁省兴城市曾经将城市部分地区的供热特许经营权授予龙雨供暖公司,由于龙雨供暖公司的供暖质量难以保证,市建设局召开听证会,并于2006年12月31日取消了龙雨公司的供热特许经营权,实行了临时接管。在其他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企业被临时接管的情形并也非鲜见。例如,湖北十堰引入民间资本将公交事业全盘民营化,但由于公交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公交司机爆发了多次集体停运事件,政府为了恢复公交秩序,于2008年4月收回了公交公司的城市公交特许经营权,并派驻工作组进行了临时接管;2008年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公交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因其与政府之间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而被取消,由政府实施了临时接管。 随着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的迅速推进,政府实现了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转变,由直接履行者转变为规制者和监督者。然而,“民营化就像拆除炸弹,必须审慎对待,因为错误的决定会导致危险的后果。”临时接管作为最激烈的一种政府规制手段,其适用必须谨 慎。如果接管得当,既能保障公共利益,又可维护民营企业的利益,进而实现公益与私益的“双赢”;如果接管不当,“输”的是广大市民的公共利益,“伤”的是政府的改革信心和民营企业者的投资热情,“折”的将是公用事业改革的成果。方正县临时接管“第一案”所引发的崭新课题是:在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迅速推进的背景下,如果出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政府部门应该如何处置?究竟怎样才能在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取得平衡?这些棘手难题不仅考验着政府对公共危机的应对能力,也对现行滞后的特许经营立法提出了挑战。为此,本文将在梳理我国现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规定的基础上,从行政法角度对临时接管权力行使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希冀对今后统一的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立法有所助益。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立法梳理 一般来说,临时接管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具备法定情形时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性接收和管理行为。按其性质来说,临时接管属于行政即时强制,具有强制性、临时性和即时性特点。公用事业具有公益性和行业性特点,对公用事业的临时接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慎进行,以此保障公用事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市政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建设部《办法》及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条例和规章中。总体来说,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立法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第一,立法位阶过低。中央层面的立法只有建设部的《办法》,地方立法中仅有10个省市制定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其余的都只是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具体立法缺失。我国尚没有关于临时接管的特别立法,在地方规定中仅有江苏省建设厅的《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且其规定过于简单,并未涵盖临时接管制度的所有内容。第三,形式合法性危机。从临时接管的实践来看,各地进行临时接管的依据大都是建设部《办法》,但建设部《办法》因与法律规定存在抵触,其自身的合法性不无问题。同时,各地进行特许经营活动所依据的政府规章的效力也存在合法性危机。可见,我国当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大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使政府临时接管本身蕴藏着巨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会使公益和私益处于“两败俱伤”的境地。 就目前十分有限的临时接管立法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临时接管情形的列举上(见下表)。至于临时接管的机构组成、接管权限、接管程序等问题,则鲜有涉及。 ─────────┬────────────────────────────────────────── │三类情形 │具体规定 │ ├─────────┼──────────────────────────────────────────┤ │A紧急情况下的临 │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主管部门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 │时接管 │ │ ├─────────┼──────────────────────────────────────────┤ │B特许经营者违反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 │法律法规规定或特 │的,经市人民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 │许经营协议约定时 │并实施临时接管:①擅自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②擅自将所经 │ │的临时接管 │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③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④因 │ │ │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⑤因转让企业股权而出 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 │ │ │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⑥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产品、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 │ │ │众利益的;⑦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企业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 │ │益的;⑧改变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将特许经营项目的设施及相关土地用于特 │ │ │许经营项目之外,擅自改变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和用途的;⑨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 │ │ │以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情况下,不服从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的;⑩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 │ │ │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 ├─────────┼──────────────────────────────────────────┤ │C特许经营者无法 │特许经营者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可以申请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 │ │继续经营,申请解除│门应当临时接管该项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证该市政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提供, │ │特许经营协议时的 │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 │ │IrRi时接管 │ │ ─────────┴────────────────────────────────────────── ──────────────────────┬───────────── │名称 │临时接管情形 │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A、B:①②③④⑩ │ ├──────────────────────┼─────────────┤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B:1②③④⑦⑩ │ ├──────────────────────┼─────────────┤ │《贵州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⑦ C │ ├──────────────────────┼─────────────┤ │《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B:①③④⑤⑥⑦⑨⑩ │ ├──────────────────────┼─────────────┤ │《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C │ ├──────────────────────┼─────────────┤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 │ ├──────────────────────┼─────────────┤ │《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⑩ │ ├──────────────────────┼─────────────┤ │《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A、B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A │ ├──────────────────────┼─────────────┤ │《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A、B,C │ ├──────────────────────┼─────────────┤ │《哈尔滨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B ::①③④⑤⑦⑧⑨⑩ │ ──────────────────────┴───────────── 由表二可知,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的规定较为混乱,缺乏统一标准。实际上,临时接管是在特许经营权非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行政权不得不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此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呢?或者说,临时接管究竟应当包括哪些情形?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其实践,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情形主要包括表一中的三种情形,即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以及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经营申请取消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明确了临时接管情形仅仅是迈出了临时接管的第一步,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接管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具体接管流程等规定则是临时接管制度中更为重要的内容。为此,必须对这些问题加以深入研究,从而为今后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行政法分析 (一)临时接管条件 临时接管条件是临时接管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关系着临时接管程序的启动和进展。公共利益受到或者可能遭受损害是确定临时接管条件的关键因素。从表一可知临时接管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且使用了“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诸多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使临时接管条件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对不同情况下的接管条件还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方正县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所依据的是建设部《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但如何界定“紧急情况”?方正县的做法是仿照北京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而方正县的情况属于特别重大级别,由此界定为紧急情况,启动了临时接管程序。可见,如何认定“紧急情况”尚不存在一个明确标准,这给地方实践造成了很大困扰。笔者认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中所谓的“紧急情况”是指特许经营企业面临发生自然灾害、战争灾害、事故灾害,以及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公共突发事件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或者依靠自身力量成本过高难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或者面临损害时,由政府主管部门临时接管公用事业,并组织各方力量解决眼前危机,以保障公用事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紧急情况”包括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特许经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突发公共事件,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或者面临重大损害的危险;二是特许经营企业无法通过启动企业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来解决眼前危机,或者企业自身解决突发公共事件将耗费过高成本,会对后续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三是在企业难以解决危机时,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必须予以接管。可见,并不是所有的突发事件都可界定为“紧急情况”,只有在全面考虑特许经营企业自身解决危机能力和公共利益所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是否将突发事件认定为“紧急情况”,从而决定是否对特许经营企业实施临时接管。 第二,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活动,主管部门在运用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以及协调指导等常规措施难以奏效而使公共利益遭受或者面临严重损害时,有权进行临时接管。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特许经营者的行为严重侵 害了公共利益。2008年5月,陕西民营企业双龙集团在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进行维修时被主管部门以擅自停业给公众利益造成损害为由进行了“无偿接管”。此类做法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与其追求利润的本性密不可分,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现违法情形,就由政府进行接管。政府并不是公用事业的最佳运营者,轻易改变特许经营者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在对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认定时,要遵照比例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小,且特许经营者主动进行整改和赔偿时,就不必进行临时接管;如果造成的损害较大,且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或者已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时,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可以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进行临时接管。当然现有法律规范中对适用临时接管的实体条件大多规定为“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等,这些模糊规定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在今后的立法中应根据具体行业的特点明确其概念和认定标准。 第三,特许经营者因无法继续经营申请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时的临时接管。特许经营者基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经营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申请,主管部门在履行了必要程序后如果批准解除协议,则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并于接管之日起按照规定确定新的特许经营者。此种情形中特许经营者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对其认定相对容易,但在适用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特许经营者提出申请后,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听取特许经营者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确定特许经营者是否丧失了特许经营的能力和资格,杜绝特许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而中途退出现象的发生。二是如果特许经营者只是存在暂时性经营困难,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扶持帮助其渡过难关,而不能轻易同意解除协议。当然,这种扶持是有限的。如果特许经营者频频出现经营困难,政府就应当同意解除协议,另行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 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进程中的一种非常态手段,其适用的谨慎性决定了适用条件的严格性。现阶段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还不成熟,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使得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现行立法规定了较为宽泛的临时接管条件,试图以此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但也存在着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能。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立法的不断跟进,特许经营制度的运行和监管将更加规范,临时接管的适用情形也将不断缩小至少数特定情形,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与特许经营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二)临时接管主体 关于临时接管主体,现行立法大多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临时接管。可见,临时接管主体一般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这些规定的合理之处在于: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进行的临时接管事项比较熟悉,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存在差异,公用事业所包含的行业众多且各具特色,政府根据行业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将各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权授予不同的部门。因此,不宜规定政府某一部门为统一的临时接管主体,应根据公用事业各行业监督管理权的归属来确定临时接管主体。但是,公用事业毕竟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单凭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很难完成临时接管任务,需要得到相关专业机构的协助。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在进行临时接管时要组成临时接管小组,接管小组组成人员除了主管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与公用事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机关的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同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机构人员等。一般来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时可采取三种方式:由公用事业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接管事业的运营;成立专门的临时接管机构进行接管事业的运营;委托同行业运营良好的其他公用事业经营单位进行运营。由于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并不具备经营公用事业的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实践中主管部门进行临时接管多采用第三种方式,即政府通过委托方式引入有资质且运营良好的第三方,双方签订《临时特许经营协议》,由第三方进行公用事业运营。这种方式在目前体制下较易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值得借鉴。 (三)临时接管程序 &nb sp; 行政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限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临时接管这一非常激烈的规制手段而言,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制约,极易蜕变为“随意接管”甚至“暴力接管”。因此,加强对临时接管行为的程序控制是今后立法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临时接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启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启动;二是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特许经营者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一般来说,并非出现了临时接管的情形就必然要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事实上,只有在接管时机成熟时(即当出现的紧急情况、违法或不当行为严重威胁到公共利益,并经一般行政处理不能有效消解时)才可启动临时接管程序。主管部门在决定启动临时接管程序时应履行以下程序:一是组织调查,主管部门应该对出现的临时接管情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查明事实;二是听取意见,主管部门应当听取特许经营者的申辩意见、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意见等;三是主管部门依据所搜集的证据材料和各方意见,作出启动临时接管程序的决定后,应当将案卷材料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时主管部门应当把启动临时接管的决定告知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听证。实施临时接管关系到重大公共利益,政府在收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启动临时接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听证。具体来说:一是临时接管听证的公告。公告中要载明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名称、临时接管事由、听证时间、地点等。二是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是与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的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听证的人员主要包括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特许经营者、与特许经营事项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被临时接管企业的用户等,听证中应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三是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及时把听证的案卷记录提交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决定。各地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是由地方政府所授予的,因此地方政府握有临时接管的最后决定权。政府在收到听证的案卷材料后,基于听证笔录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提交的案卷材料来决定是否进行临时接管。但是,政府在作出临时接管决定前应当听取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的意见,以保证其决策的合理性。政府作出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当启动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同时将临时接管的决定送达被接管者和利害关系人并在政府公报及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被接管对象的名称及地址、接管的事由、接管组织、接管的项目及范围、接管期限等。 第四,执行。临时接管组织在向特许经营者出具政府作出的临时接管决定书后,进驻特许经营企业实施接管。临时接管期间,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正常生产,其他部门按预案分工协作。临时接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所享有的职权主要包括接管事业的正常经营权、对被接管企业的审查询问权及监督权等。临时接管组织为执行接管营运任务,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协助处理临时接管有关事项。被接管企业对接管组织的接管行为应予以配合:被接管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对接管组织的相关询问应据实答复,其他工作人员应受接管组织的指挥;被接管企业在收到临时接管通知后接管前对所经营的公用事业资产不得处分;被接管企业应将临时接管运营项目的财产目录、原使用的机器设备、材料、人事资料、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文件等制作清单,在被接管后交由接管组织核对等。 第五,期限。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地方立法中,湖南和山西两地将临时接管的期限规定为90日。我国《保险法》和《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行政接管期限则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笔者认为,鉴于公用事业的特殊性,其接管期限不易太短。一方面,如果接管双方进行谈判并给予特许经营者整改的机会,则可能需要较长时间,规定90日期限稍显紧促,不利于企业的整改;另一方面,如果取消特许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则应在充分考查的基础上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这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反之,接管期限也不能太长,因为政府并不是接管事业的最佳运营者,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长期接管不利于公用事业的稳定发展。因此,接管期限定在1年较为合适,这样能给予接管双方较为充足的时间。当然,这仅是一个理想的期间。在实践中,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个案具体情况来确定临时接管的期限。 (四)临时接管终止 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企业进行临时接管后,并不意味着接管程序的终结。在临时接管的同时,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应与特许经营者进行谈判,对同意及时整改、接受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能挽回影响的,可以归还其特许经营权继续经营;对拒不整改、无能力恢复正常生产的,应按照法定程序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重新选择合适的特许经营者;如果特许经营事业不再适合民营企业者经营时,应收归国有。因此,被接管的特许经营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政府提交终止临时接管的申请:临时接管事由已经消灭;有足够事实证明无法达成临时接管的目的;经人民政府认定已无临时接管必要的。人民政府作出终止临时接管的决定后,应把决定送达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被临时接管的特许经营者,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公众公告。需要指出的是,临时接管只是对被接管方经营管理权的直接干预和监管,并不发生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被接管的特许经营者的独立主体资格并不发生法律上的变化,仍旧要承担接管前所发生的债务和接管期间发生的费用。接管组织不因接管而承担上述债务和费用,也不能将接管期间收回的债权直接转入自己的“口袋”。在临时接管终止后,接管组织应对接管期间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进行结算并制作报告书。如果营运收入不足以支付接管费用时,由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或者依职权决定费用分担问题;如果营运收入有剩余,应返还给特许经营者。 四、结语 如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本身一样,特许经营中的临时接管犹如一把“双面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适当规制。鉴于我国现阶段公用事业立法整体上依旧处于“少、慢、差”[11]状态,必须尽快健全公用事业相关立法。建设部曾于1990年颁布了《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对公用事业立法体系作了如下安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法》、国务院依照公用事业的行业分类制定11项行政法规、建设部制定39项部门规章、地方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立法的进程来看,一般都是先由议会制定法律,然后再据以制定法规和规章。我国则不尽相同。我国的公用事业立法应遵守“实用有效”的原则,从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如同J.弗兰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使法律‘更多回应社会需要’。”[12]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法律规制的需要,结合建设部的规划方案,笔者认为在公用事业领域内缺少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现阶段可由建设部先行制定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临时接管制度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可据此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待条件成熟后再上升为高一层次的统一立法。 注释: 参见郭毅:《供热企业纠纷危及近4万人取暖 当地政府临时接管供热-首例政府临时接管特许经营权案背后深意》,载2009年8月4日《法制日报》。See Guo Yi. Local Government Temporarily Took over Heating Because of Dispute on Heating [N].Legal Daily, Aug. 4,2009.参见《龙雨供暖公司经营权被临时接管》,中国兴城2007年1月12日,http://www.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1月28日)。See The Management Right of Longyu Heating Company Was Taken over Temporarily, http://www. xc-online. gov. cn/listnews. asp? id = 281. (last visited Nov. 28 , 2009) .参见丁补之:《十堰公交民营化改制,"多赢"变"多输"》、《十堰:一场突发的公交车停运风波》,载2008年2月28日《南方周末》。 See Ding Buzhi. The Reform of Public Transport in Shiyan [N]. Nanfang Weekly, Feb. 28 , 2008.参见普崇秀:《云南大理州祥云公交特许经营权之争-我省首例公交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案昨日开庭》,载2008年8月1日《云南法制报》。See Zeng Chongxiu. Disp ute on Franchise of Public Transport in Dali[N]. Yunnan Legal Daily,Aug. 1, 2008.[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5页。E. S. Savas. Privatization and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M].Translated by Zhou Zhiren etc.. Beijing: China RenminUniversity Press, 305 (2002).《江苏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临时接管制度》总计10条,主要规定了临时接管的情形、机构组成、步骤、费用等。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特许作为一种特殊行政许可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特许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用。国务院部委并没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因而建设部的《办法》并不具备合法性。如各地供热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对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各不相同。长春、银川、鞍山等地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黑龙江、辽宁、呼和浩特等地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济南、青岛、邯郸等地规定供热主管部门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中明确规定:"实施临时接管,必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上一级主管部门可跨区域组织技术力量,为临时接管提供支持和保障。"目前,我国临时接管法制不够健全,临时接管权力不明确,内部程序的履行是保证临时接管正确进行的重要步骤。深圳、湖南、山西、新疆、杭州等地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中都规定了公用事业公众监督委员会,它主要由非政府部门的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向其书面说明理由。[11]所谓"少",是指公用事业领域缺少法规,许多方面迄今仍无法可依,特别是缺少高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谓"慢",是指公用事业立法进程缓慢,立法速度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尤其是现行立法偏重于实体法,而忽略了程序法的规定,致使存在执法程序不健全、手续不严格等问题;所谓"差",是指公用事业立法工作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立法质量不高,现行立法中大量存在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差。[12][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性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P. Nonet,P. Selznick. Law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M ]. Translated by Zhang Zhiming. 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Press,73 (2004).

时事论文范文第15篇

[摘要]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干部管理模式经历了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模式,高度集权的干部管理模式,分类分级的干部管理模式。

[关键词]集中统一高度集权分类分级

党的十七大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作为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科学机制的首要原则。这也是我们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特征是对各类人员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建设一支精干的干部队伍,确保党的政治路线的贯彻实施。这套人事制度体现了党管干部原则,其间经历了几种形态的演变。

一、集中统一的干部管理模式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干部制度建设从起步到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套适应革命战争需要的干部管理体制。从党的成立到遵义会议前,党的制度建设表现在干部管理体制上就是侧重于党员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的建设,干部管理体制的建设只是初步的。从遵义会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经过瓦窑堡会议、党的六届六中全会、运动和党的七大,党纠正和克服“左”的错误,确立了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在此基础上,党的干部管理体制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初步形成了一套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体制。为了适应对敌斗争形势的需要,中央决定对干部实行统一管理。1938年,中央决定在敌后方的各中央分局、区、地、县、市、分区的党委设立组织部,集中管理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等工作。1941年10月,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规定,除了军队干部外,党的干部都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1948年11月,中央组织部发出了《关于组织部门业务与报告请示制度的通知》指出,中央组织部的11项经常性任务之一,便是挑选、配备、调整及重新训练干部。第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干部管理培训监督制度,使党的干部管理体制和方式更加完善。延安时期,党中央根据干部队伍素质的实际和斗争形势的需要,先后就干部学习、在职干部教育、办理党校、审查干部、吸收知识分子、干部交流等问题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和指示,逐步建立了干部学习教育培训、干部选拔、干部考核、干部审查、干部调配与交流等制度。建国前夕,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央关于准备五万三千个干部的决议》、《中央关于各级各项干部配备基数的规定》、《中央关于大量提拔培养产业工人干部的指示》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夺取全国政权作了充分的组织准备。

二、高度集权的干部管理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党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全面执政体制,在干部队伍管理上也形成了高度集权的干部管理模式。建国初期,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展开,干部数量剧增,干部种类趋于多样化,干部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鉴于此,1953年11月,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分部分级管理干部的制度。分部分级管理方式的前提仍是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其典型特征是高度集权。这一时期,党和国家针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注重干部制度的系统与配套建设,先后建立了干部录用、考核、奖惩、培训、工资、交流、退休等一系列的制度。党的以后,干部制度建设有许多的创新,也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观点。如党要管党,后备干部制度,等等。

三、科学民主制度化的干部管理模式

改革开放以后,原有的选任干部的方式与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任务转换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变革。

党的十三大前后,干部人事制度进行了以纵向分权、横向分类为内容的改革。按照“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下放干部管理权限,调整干部管理范围,实行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重点,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各地积极探索干部工作中扩大民主的新途径。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主要是干部人事工作方针政策的领导”,这是对党管干部原则科学内涵的进一步发展。引入市场机制中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对于增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重要意义。

面对群众创造出来的好方法、好经验,要保证其长久地坚持下去,就必须由以往靠个人民主作风的人治状况,走向集体领导与依法办事。对此,就要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依法办事的原则。1984年8月和10月,中央书记处就召开两次会议提议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意在通过立法改人治为法治,使选拔工作法制化。这是依法办事原则的新阶段。从此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的出台,使依法办事原则得到具体体现,并把依法办事确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