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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风险范文

时间:2022-11-12 10:18:33

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风险

一、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主要风险

研究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首先要考察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风险。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要从事对汽车经销商的贷款和最终消费者的购车贷款、汽车租赁业务等资产业务,同时可以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接受股东单位和贷款购车企业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同业拆借等办理负债业务。其经营活动具有高负债特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表现为三类:

一是客户违约的信用风险。当前我国社会信用整体环境较差,公民诚信守法的意识不强,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在内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信用记录等情况的了解缺乏有效的渠道,信用审查往往只能根据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消费者信用状况。对个人信用违约缺乏有力的制约和惩罚机制。

二是流动性风险。这里所谓的流动性风险,是指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因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实质是其他各类风险长期积聚、潜藏的结果,最终以流动性风险形式爆发出来。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一般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以及向金融机构借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开展购车贷款和租赁业务。一旦负债链条上的某一环节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是违规经营的风险。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作为商业性经营企业,其经营目标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在这一目标驱动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存在违规经营风险,如超范围发放贷款,即发放与汽车销售以及经销商无关的贷款;超范围借款或负债,即吸收无关企业的存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等;超范围办理其他资产或中间业务,如投资业务等。

当然,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还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誉风险等其他风险。

二、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探讨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实现风险性监管的主要方法,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来说可遵循“资本充足、期限匹配、风险分散、拨备有余”的原则。

“资本充足”,是指为了使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具有最起码的承担风险和消化损失的能力,公司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

“期限匹配”,是指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在资产负债期限上应保持匹配,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相匹配、长期资产与长期负债相匹配,流动性比例应控制在80%以上,同业拆入余额不能超过资本总额。考虑到现阶段尚未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列入同业借款范畴,从资本市场筹资的条件又不具备,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可以担保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比例可暂不作限制,其总体负债规模可通过资本充足率指标控制。

“风险分散”,是指对单一法人机构的融资比例、风险贷款比例、表外资产比例等均应适当控制。对单一机构的融资比例(包括贷款、融资租赁和担保等)一般应控制在资本总额的15呖以下;问题贷款(含融资租赁)不超过贷款(含融资租赁)总额的10%;对外担保应限制在其业务对象范围内,且担保比例应控制在资本总额的20%以下。

“拨备有余”,是指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要根据自身的资产风险系数和资产质量,分类提足各项准备金,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

三、监管重点与监管方式

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发展将经历从起步、规范到成熟阶段,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资产安全性、流动适度性、资本充足性、收益合理性、管理健全性、经营合规性都是监管的主要内容。当然,不同阶段,监管重点应有所侧重。

起步、规范阶段。这一阶段,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借款,而经营管理层主观上做大业务的欲望较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尚不成熟,公司与经销商、银行之间的关系及具体操作尚处于磨合期,可能存在资产质量不高、流动性不足、违规经营以及内控薄弱、设置分支机构冲动等问题。因此,监管的重点是风险控制体系、会计账务处理系统、各种收费标准等。监管的具体内容是,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到位,尤其在风险控制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内、外部审计监督是否有效;业务经营是否在会计处理上得到正确反映;各项收费标准是否公开、统一;与经销商和银行之间的协议的内容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务发展初期,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规模有限、风险控制能力有待完善,不宜设立分支机构,其异地业务可通过异地经销商或银行代为受理。在监管方式上应以现场检查为主,通过现场检查,能够较全面地掌握公司的业务经营和内控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规范公司行为。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其业务是否在会计账表上得到准确的反映。新晨

在外汇管理方面,央行(外管局)对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既不能完全比照中、外资银行,也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外资企业,而应针对这类公司的特点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差异性。如果政策允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接受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包括外汇存款),而且公司股东有外国机构,公司接受股东单位的存款,就可能是国外股东(非居民)的外汇存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势必涉及本外币的转换。如果是结汇成人民币发放贷款或者直接贷款给经销商用于进口支付,均对我国构成了事实上的外债,因此在监管上应将其纳入外债统计监测范围。按照现行外债管理办法,外债结汇实行核准制,接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制约。考虑到公司的运作和央行的监管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公司境外股东外汇存款结售汇管理上,应采取审慎原则,实行核准制,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金来源等状况,核准股东外汇存款结售汇规模,这样便于随时进行调控。但在审核程序和外债登记上应予以简化。

成熟阶段。这一阶段,其市场份额基本稳定,资金来源趋于多元化,产品不断创新,业务的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其风险控制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发展的潜力。这一阶段,公司的资金一部分将来源于发债和发行商业票据,因此公司资信评估情况、信息披露和公司对负债的管理是监管的重要内容。此外,市场利率放开,业务不断创新,对公司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也将是监管的主要内容。当然,如果公司设立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也是监管的重点。随着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央行可通过网络专线共享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同时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的监督作用,包括中介约束、行业自律、客户制约和媒体监督等。央行的监管方式应以非现场适时监控为主,辅以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以专项检查为主。

外汇管理方面,由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日渐成熟,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来源趋于多样化,境外股东存款已不再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对股东存款结售汇管理,可由核准制改为一定时期内核定一个周转数额,公司在限额内可自主进行本外币的转换。监管重点是公司是否超限额以及外债登记等是否及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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