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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施工期审计研究范文

时间:2022-07-04 10:51:02

水电工程施工期审计研究

近年来,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大了对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许多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漏洞被审计部门查处曝光,这些漏洞还可能导致更严重后果。因此,目前越来越多的项目业主和投资方开始引入“全过程审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将审计概念和审计工作提早介入,以“审计立场”加强对工程建设期间的投资控制,规避或减少管理风险,力求在最终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审计时能够顺利通过。水电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各种外部风险多的特点,同时水电工程又多具有公共利益,尤其是大型水电项目一般还是由国有投资主体占主导地位来开发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划分,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资金大规模运用的时期,是控制国有资金风险的最关键时期,因此审计工作在此阶段介入特别重要。为此,本文从项目业主的角度对施工阶段全过程审计的工作方法、注意事项加以探讨,特别指出的是本文所述施工阶段主要指招投标、合同履行、施工、竣工结算等过程。

1审计工作的立项

一般来说,使用国有资金时,国有企业法人单位都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一定的内部审计规定和办法,对基建工程亦会有相应的指导意见。因此,审计纳入建设项目基建管理是不会有障碍的。关键是如果定位为“全过程”跟踪审计,那么审计工作就会和日常的工程管理结合非常紧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周密的工作计划和整套工作细则就成了必要。这些工作最好在项目法人单位成立后,制定基本的公司管理制度时就确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

2审计组织机构

可以肯定地说,全过程审计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不仅是财务知识,更多是概预算、工程技术、合同法律等专业知识。即便是在配备了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的项目法人单位,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完成这项工作,同时,内部审计毕竟没有拉开和自身管理的“距离”。因此,聘请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或者“社会审计”单位是做好这项工作的良好保障。可以通过招标比选的方式在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或社会审计业界选定,通过合同的方式参与到工程建设中并适当拉开工作“距离”,与国家审计机关有过良好合作、具有参与国家审计经验的单位更值得项目法人优先考虑。

3审计合同

可以这样说,在国家强制审计未进入到项目之前,所有的社会审计就是一种咨询或者技术“服务”,只不过因为其服务具有的特殊意义使其合同关系显得较为特别,具有“花钱来请人监督自己”的意味,实际上这种合同关系也是为了降低项目法人的经营管理风险,是有一定价值的。因此,一份完善的审计合同是保证全过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笔者认为,以下因素是合同考虑的重点和必须明确的地方,包括:审计的工作内容、审计服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审计服务单位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报酬的计价方式、服务质量的考核方式、随附在合同内的《审计工作大纲》和《审计工作细则》。

4审计单位的现场工作

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大变数就在现场,因此审计单位必须驻扎在建设工地,并应配备能适应工地生活的、适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可能的话最好配备自身的交通工具,因为审计工作经常独立于其他参建各方,往往在自身认为合适的时候去现场实地测量和工作。但审计服务毕竟不等同于造价咨询服务,在建设项目具备了投资控制和造价控制职能的管理体系中,审计服务更多的是一种监督、复查、依据国家审计法来提供审计意见。故也不应该配备大量的人员来做重复劳动,也避免监督泛滥导致的监督失效。

5审计工作的方法

项目法人一定要定位好审计工作的服务方式,项目法人的工作导向是促进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粗略地说就是,既要发挥审计服务的监督和震慑作用,又不能让审计服务阻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大型水电工程建设经过国家多年来倡导的“五制”建设,且水电建设领域进入市场经济体系较早,融入国际化市场也较早,其建设管理活动还是相当规范的。如,招投标、进度计量和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反索赔的争端解决机制、完工验收和结算,都具有相当正规的制度和流程。一般来讲,如果按照水电建设的惯例来开展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其信息流动和处理通道是畅通的,业主、监理、承包商之间的默契程度比较高。因此,作为“外来者”的全过程审计服务不应当打破现有管理体系的默契,而是应当促进这种默契或者监督这种默契。笔者认为,审计工作在同步介入工程施工和跟踪审核时,应当相对独立于参建单位,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审计规范、从高于参建单位的角度和层面发表工程造价、资金使用的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际操作中,原有管理体系每一单项工程的技术、经济文件都可同时流向审计单位,且并不因此滞留或阻碍技术管理程序和经济合同处理程序运行,承发包双方可继续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诺来履行各自职责,绝不耽误技术管理和经济往来。但是,最好在形成终决方案前听取审计单位的意见,即各项技术经济文件再从审计单位流回到项目建设管理体系中来。这样,审计单位不受人为干扰地自由处理技术经济问题,独立发表真实客观的审计意见,既保证了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快速支付、推动工程建设,还可以在审计的同时对每一项进度支付签署审计意见,每一单位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时出具审计报告。在这些程序性审计结论之外,审计单位应当定期提交《审计报告》,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给出解决方式,对重大问题给出专门的研究意见。同时,审计人员应当注重处理好与设计、施工、监理的关系,除了在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各类承发包合同来对设计、施工、监理的工作成果提出要求外,还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如会议、简报等)做好审计宣传工作,使被审计单位了解跟踪审计的程序、内容及应配合的要求,自觉接受审计。

6审计费用在工程概算内的列支

从现有的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其相关解释来看,并没有将新近出现的“全过程审计”费用考虑进造价体系中;而一个真正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全过程审计是需要花费相当额度投资的。粗略统计,按照3位现场专业人员,在一个投资规模35亿元左右的大(I)型水电站建设工地工作5年,其费用(包含利润)开支要超过300万元。而如此投资规模和建设周期的水电站在国内业界也并不算大,且这样的人员配备并不够。由此可见,开展这项业务的开支对每一个项目业主来说都是相当可观的。当然,项目法人可以把这笔费用列支在“项目建设管理费”项下的“咨询服务费”中,但是作为投资方,是否值得为增加一道社会审计监督而花这笔钱,或者是否还有更好的办法能加强对工程投资使用和工程资金运用的监控,还需更进一步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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