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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机制范文

招投标机制

1.基于合同的招投标机制

对一个项目或者工程而言,如果决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来寻找承包商,那么招标方就是希望能够最大限度的引进竞争,减少己方的费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基于合同的招投标机制不仅在价格上引进了竞争,而且在利润分担率以及质量等多个因素上引进了竞争,从而能够提高招标方的收益,减少其风险。

所谓合同,也称为契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合同基本上可划分为两大类:确定价格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这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承包商和招标方所承担的成本/利润风险的程度不同。采用定价合同,承包商主要承担成本和利润的全部风险或者极大部分风险,而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则相反,成本风险主要由招标方承担,承包商对成本增加只负很小的责任,其利润或者酬金较有保障。

2.成本补偿合同

成本补偿合同中把成本分为两种:

1、由项目难度决定的最低必须成本。它是承包商通过努力也无法改变的部分,也就是任何承包商完成该项目都必须花费的成本,这部分成本应该由招标方完全支付。

2、承包商通过努力可以改变的部分。也就是可变的那个部分成本,它表征了承包商控制成本潜力的大小。

为了激励承包商,使之尽量减少总的成本,招标方通常是采取成本分担的方法。也就是说,招标方除了支付固定的费用之外,还需要承担不定成本的一部分,而其余的部分由承包商承担。这样,承包商通过努力,就可以减少自己的总成本,进而增加效益,而这种努力同时也减少了招标方的总成本。根据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益递减的规律,可以认为随着投标方努力程度的增加,由这种努力所带来的成本减少将会逐渐降低;另外投标方的努力是需要一定成本的,这种努力成本也将是随着努力程度的提升而增加的越来越快。

在存在较大的技术与费用风险时,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对双方都有好处:采办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和需求等的变化,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费用补偿而灵活地调整承包商的工作;承包商则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本身承担的费用风险。

3.最优成本补偿合同的机制研究

合同的签订实质是一个委托过程:一个参与人(招标方)想使另一个参与人(承包商)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所谓最优合同则包含了最优风险分担和最优努力水平两个方面。最优风险分担是指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合同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各是多少;最优努力水平是指招标方采取什么样的激励机制以及投标方(承包商)相应采取什么样的努力水平。

在基于招投标机制的合同签订中,一个签订的最优合同应该保证招标方选择了一个最优的投标方。因为一个投标方的竞标价格会影响到合同签定中的风险分担和激励机制。反之,招标方选择的最优合同策略也将影响到投标方的投标策略,因此需要考虑基于招投标机制的最优成本补偿合同。

招标方签订一个最优合同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1、给投标方(承包方)以一定的激励,使之能够选择对己方有利的行动;

2、寻求一个在双方之间的一个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

在传统的成本补偿合同中,投标方(承包商)的行为具有隐藏性,投标方不能完全观察到投标方(承包商)的研制生产过程和成本控制努力水平,只能监督和激励其努力,从而降低成本;承包商的行为结果,即合同项目最终审计成本,由项目难度、承包商控制成本的潜力及其努力水平共同决定;在合同中,招标方除支付议定的固定价款外,还需承担项目不定成本中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由承包商承担。所以在整个招投标竞价以及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投标方在竞标阶段没有考虑到他的出价对于后来合同签订阶段的影响,也就是说他没有看到他此时所采取的行为对将来自己的努力水平以及招标方的不定成本分担率所带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个过程是静态的,而且信息是不完全的。

相对于传统的固定价格的以及单纯的成本补偿合同而言,采用最优成本补偿合同提供了一种更好的风险分担机制,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弊端。

假定标的真实价值是vo,而只有招标方知道标的的真实价值。投标方不能知道这个真实价值,仅仅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对vo进行主观猜测。在招标方以招投标方式来寻找承包商时,我们有理由认为对标的估价更接近于真实价值vo的投标方更值得招标方的信赖。其原因可以分析如下:

1、这个投标方能够比较准确的估计到标的真实价值,说明他具有相关的技术、经验和信息优势,从而能够更可靠的完成后续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2、更接近于真实价值的投标减少了某个投标方为了争取到投标竞争的胜利,而恶意的降低自己的投标报价,此时招标方虽然减少了招标过程中的支付,但是承包商往往不能按期、按质的完成合同,从而给招标方带来更大的损失。

3、更接近于真实价值的投标减少了某些投标方之间的合谋现象,合谋是指某些投标方共同给出超过标的真实价值的报价,进而提高最终的定标价格。这种合谋现象给招投标机制带来了很大的危害,它首先是降低了招标是为了引进竞争的初衷,其次是超过真实情况的定标价格损害了招标方的利益。

这里,招标方不能观测到承包商的努力水平,看到的只是承包商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但是招标方知道承包商在竞标阶段的投标报价中所反应的对于标的价值的估计,而这种估计反映了这个承包商在前一阶段所采取的行动对于招标方的价值。为了令投标方能够给出更接近于标的真实值的投标报价,招标方在合同中考虑到了对于投标方行动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如果投标方能够在竞标报价中给出越接近于真实标的价值的信息,那么它在后面的合同中所获得的效益也就越大。而这实际上是一个招投标双方的一个动态博弈过程,投标方在进行报价竞标时,预计到自己的投标将会影响到后面的合同签订中的效益,因此将会综合考虑,给出自己的最优报价。

4.结论

出价竞标和合同签订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两个密不可分的环节,在传统的成本补偿合同机制下,招标方的不定成本分担率和投标方的努力水平都取决于投标方的努力成本和努力对变动成本的贡献的比率,这种比率越大,招标方就越趋向于选择较大的不定成本分担率,而投标方则不愿意付出更多的努力,因此在比率超过1的情况下成本补偿合同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完全可以用固定价格合同代替。招标方的支付在不定成本分担率取最大值的时候取得最小,此时招标方完全不承担不定成本的风险。在最优成本补偿合同机制下,投标方的努力水平是在投标方对标的估价等于标的真实价值时取得最大值,也就是投标方的估价越准确,他就越愿意努力工作,并且招标方在此时所选择的不定成本分担率也最小,从而投标方的收益在标的估计值等于标的真实价值的时候取得最大值,因此投标方如实的报价也是其利益所在。总得来说,最优成本补偿合同起到了约束与激励投标方的作用,使之追求自身的最大化效用的同时也极大化了招标方的效益,这也同时对解决人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