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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2-04-20 04:31:44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流程,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8〕11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民社救函〔2019〕122号)、《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兜底保障能力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和改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施保、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

三、下放内容

城乡低保审批权委托下放后,乡政府将按照《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总体实施方案》《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等要求,落实低保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动态管理及审批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四、审批流程及资金发放

(一)申请受理。低保申请人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书》《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等,村(社区)社会救助专干可代为受理。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社区)“两委”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声明,并填写备案表。

申请人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受理。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通过政策宣传解释等方式,引导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

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确认并签署承诺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病历和医疗费用证明、收入声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申请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调查工作(信息稽核及出具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1.信息核对。由乡政府委托县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及其赡(抚、扶)养关系的成员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根据核对情况,判断申请家庭是否基本符合低保条件。对基本符合低保条件的,村(社区)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对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回申报资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2.入户调查。乡民政所将会同村(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开展入户了解、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调查表。参与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原则上乡民政所工作人员至少1人,村(社区)工作人员至少1人,调查结果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现场签字确认。

3.收入核算。乡民政所会同村(社区)根据入户调查和信息核对情况,对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收入核算。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三)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村(社区)应在乡民政所的指导下,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社区)或村民组为单位进行。

民主评议小组由乡民政所工作人员、乡政府包村(社区)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村(社区)社会救助专干、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和村(社区)居民代表等组成。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村(社区)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社区)“两委”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

民主评议票决得票不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得票低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二分之一为未通过。

对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村(社区)须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政府将重新组织开展家庭经济收入与财产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民政所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乡民政所可直接入户调查作出认定。

(四)村(社区)审核。村(社区)在民主评议后5个工作日内,结合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向乡民政所提出审核建议,履行签字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书面答复。

村(社区)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册,在村务公开栏内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计入办结时限)。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履行审核签字手续上报乡政府审批。

(五)乡政府审批。乡民政所收到村(社区)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依据现行低保政策,提请乡党委扩大会研究,在15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不符合条件的,乡政府委托村(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人,并说明理由。

乡政府在审批之前,将逐户调查,并在乡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计入办结时限)。公示内容包括拟纳入低保保障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和乡政府低保投诉电话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政府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履行审核审批表签字手续并上传省低保系统家庭信息栏。对批准给予低保的,自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及时通过系统打印发放低保证。对公示有异议的,乡政府将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六)长期末端公示。乡政府将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每月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辖区内低保家庭相关情况,并在县级政府部门网站长期公示。村(社区)要统一设置固定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保障类别及保障金额。

五、动态管理

(一)调整变更。每月开展一次新申请低保人员审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保障;对在册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保金;对死亡人员及时停发低保金。

(二)年度复核。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和年度复核制度。乡民政所对已纳入低保对象家庭开展定期核查,对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C类家庭,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

六、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社会救助专干职责。代为受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政策宣传以及主动发现报告等具体工作。

(二)村(社区)职责。受乡政府委托,负责做好城乡低保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收入核算、民主评议、申报材料收集与信息录入、公示公开、审核申报、动态管理、信访处理和低保政策宣传等具体工作的协助与承办。

(三)乡政府职责。乡政府为城乡低保审批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各项低保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审批、资金发放造册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开展低保入户调查、收入核算与评估、民主评议与公示、审核与动态管理等相关业务工作;负责低保档案、信息台账和报表等资料管理;负责本辖区内低保信访与违纪违规查处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各村(社区)要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为民服务效率、改善民生保障、提高执政能力来抓;要明确领导分工把关和具体责任人;要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的知晓率,确保好事办好办实。

(二)严格要求,统一标准。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和本方案规定执行与落实低保政策,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

(三)落实责任,规范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程序,严防出现“人情保、政策保、错保、漏保”等现象;要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对不严格执行低保政策而造成不良影响,失职渎职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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