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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中心与办公服务房建设管治方案范文

时间:2022-02-06 08:30:41

城乡社区中心与办公服务房建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社区中心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移交及建成后的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建设和“扁平化”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委办发〕37号)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委办发〔141号)的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扎实推进“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建设和“扁平化”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规划部门《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乡社区中心是指用于为社区居民服务的配套设施;城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是指用于社区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的用房。

(一)城乡社区中心包括:城市地区社区中心和乡村地区社区中心。

1、城市地区社区中心包括:居住社区中心和基层社区中心;

2、乡村地区社区中心包括:新市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新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委会、社区管理服务站(为民服务点)和社区综治办的办公服务场所。

第二章社区中心建设管理

第三条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配建城乡社区中心。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中心面积应达到《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或《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的标准。基层社区中心中的刚性设置面积标准不得小于0.96平方米/户,其中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标准不得小于0.3平方米/户。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中心应设置在小区中心或交通便利位置,原则上以独立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如受用地条件限制需以裙房形式布局的,社区中心中的刚性内容应设置在一层。

第五条区国土部门应在新出让的土地合同中就社区中心建设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成后无偿移交给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的房屋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使用权属于社区。

区规划管理部门要根据规划要点,明确要求开发单位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上标注社区中心各项建设内容的具体位置和建筑面积。在开发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社区中心建成时序应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要求;如合同无要求时,在项目申报验收总量超过审定总平地上建筑面积三分之二前,应完成社区中心的配建、验收和移交。社区中心建成后要及时通知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否则不予以其它建筑项目的验收。

区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预销售时,要在楼盘中标明社区中心的面积和位置,明确社区中心(除商业用房)不得销售;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要求开发单位先将配建的社区中心移交给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后方可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第六条由区规划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区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梳理建成的住宅小区社区中心的配建情况,协调解决欠账问题。

第三章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功能设置

第七条纯城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应达到400平方米以上;村改的城市社区应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且每百户达到30平方米以上;农村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应达到600平方米以上;新建农民集中安置小区配建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达到每百户60平方米以上;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应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面积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功能设置应遵循服务优先和高效实用的原则,用于社区办公的面积应尽可能压缩,提倡大开间的集中办公模式,原则上不设置单人办公室,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内的会议室、教室等提倡一室多用,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第九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功能设置:

(一)社区党组织办公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社区管理服务站按照“三中心”(政务服务中心、计生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进行功能设置,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纯城市社区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社区综治办按照“三室”(办公室、警务室、调解室)进行功能设置,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第十条农村社区为民服务全程点设置一站式服务大厅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条件允许的应单独设立办公室。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社区办公和居民服务,禁止将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推行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资源的社会共享,各类社区基础配套用房应向社会开放,鼓励社区和驻社区单位之间实现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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