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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险办理发放方案范文

时间:2022-12-30 09:56:33

社会养老险办理发放方案

为加强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安排,扎实抓好保险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等工作,根据《五指山市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五府办[2012]65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保障民生,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养老后顾之忧,进一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为目标,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任务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力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市下达的任务要求,今年我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目标确定为新农保参保率达到93%以上,养老金发放率实现100%;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6%以上,养老金发放率实现100%。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稳步、有序的开展,经镇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南圣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镇农保办,办公室主任由陈雅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朱亮同志兼任。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参保缴费的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农保办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文化站负责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等工作的宣传报道。

派出所负责核对和提供城乡居民身份基础信息,主动为参保人员补身份证件件提供方便。

民政办负责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鉴定工作。

残联办负责城乡重度残疾人的鉴定工作。

计生办负责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的鉴定工作。

国土所负责核定纳入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及失地面积比例,并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支付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

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参保登记、保费征缴和信息录入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农保工作。

四、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本镇行政区域内拥有本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不满60周岁,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参保不用缴费,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筹资标准

1、缴费档次

新农保年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七个档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

2、缴费补贴

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10元的补贴,以此递增,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1级或者2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城镇或农村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和农村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险费。

上述特殊缴费困难人员可以在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

(三)养老金待遇

符合《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海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其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新农保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第三季度将提高到85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和市按比例分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139。

(四)参保工作程序

1、参保程序

新增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村(社区)填写《参保表》,由村(社区)协管员进行初审后上报镇农保办。参保人员也可以直接到镇农保办办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续。

2、缴费程序

保险费实行银行代扣代缴。村(社区)协管员按镇农保办的缴费通知要求,通知续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携带缴费存折就近到农信社营业点存入应缴保费。

续保人员如果自己不方便去缴费,可由村协管员集中收取保险费上交镇农保办,再由农保办经办员送银行批量代存。新农保续保人员自己到银行缴费的,要保留银行存款小票交给村协管员以便统计缴费人数。

(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衔接

1、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到镇农保办提出申请,市农保局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积累基金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参保人户口在本市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2、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参加老农保(《海南省农村养老保险规定》简称为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享受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老农保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符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60周岁且未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分别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新农保后,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的,经个人申请,可暂时保留参保关系,若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城保基本养老金的,则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进入城镇就业并参加城保,本人未提出暂时保留参保关系的,市农保局将及时为其终止参保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养老保险金待遇终止和个人账户继承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或参保人员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参保人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个人的信用社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复印件,到村(社区)填写《注销表》,村(社区)协管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死亡人员材料报镇农保办审核,镇农保办14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农保局。市农保局确认无误后,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将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银行代退,直接代退到指定银行账户),其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资金本息则划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继续支付其他人员的养老金。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12年4月—2012年5月)

1、召开动员会

召开南圣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全市会议精神,对征收和发放工作进行周密部署。

2、深入宣传发动

充分利用村级广播、镇政府网站、宣传栏、宣传横幅、宣传标语等对城乡保险政策及优越性进行宣传;下派工作组走村串户开展宣传发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参保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12年5月—2012年9月)

1、受理新增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2、对已参保的人员进行保费集中征收续保工作,各单位尽可能鼓励参保人自行到农信社缴费续保。

3、对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居民进行登记、审核和公示,按时足额做好养老金发放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低保人员、五保户、计生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参保登记、审核和公示,以及代缴保费工作。

5、加强参保信息动态管理,及时做好参保人信息变更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时间:2012年10月前)

抽调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各实施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全面对本年度征收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镇委、镇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当前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目标,扎实推进,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齐心协力抓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网站、宣传栏等有效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城乡保险政策,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做好政策的解读和答疑;要着重宣传参保能给广大居民带来那些实惠,尽可能多算一笔参保经济账,让广大群众听得懂、能理解、好接受,增强参保意识。

(四)强化服务,深化监督。各村委会、文化农场及企事业各相关单位要规范业务程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热情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镇农保办加强对村级业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规范、透明、有序开展,让广大人民群众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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