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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职业教育改革范文

航海职业教育改革

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与国际贸易量的剧增为海运业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作为最高效、最安全和最环保的一种大宗远程运输方式,海运业承担着90%的国际贸易量。发展可持续海运是当今世界各国积极倡导的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之一,而高素质海运人才则是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航海职业教育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鲜明的职业特点和行业特色。要使其保有持久张力和充足发展后劲,必须与时俱进,主动适应国际化潮流,以开放的国际化视野,加快实施改革和发展策略。

国际航海职业教育发展的状况及趋势

航海职业教育是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世界各国普遍认识到发展职业教育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及促进就业增长的重要作用,把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作为规划面向21世纪教育和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通过了《技术和职业教育公约》,制定了世界技术和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政策,这对航海职业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际海事组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案(简称STCW78/95公约)为世界各国培养海员设定了统一的国际标准,该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航海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减少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了积极作用。

世界航海职业教育体系经历了数百年的演绎发展,基本形成了一贯制培养型、“三明治”培养型和驾机综合培养型三种模式。一贯制培养型是传统的连续培养方式,以美国、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三明治”培养型将培养过程分为理论教学、海上实践、理论教学三个阶段,以澳大利亚和英国为代表。驾机综合培养型是将海船驾驶与轮机管理专业合二为一的双专科培养模式,毕业生就业主要面向高度自动化的船舶,以荷兰和法国为代表。上述三种培养模式的主要差异在于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的安排方面,但其共同特点是非常重视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养。澳大利亚海运学院建有能模拟各类海况和天气情况的大型室内海上训练设施;荷兰的WillemBarentsz海事学院的国家航海模拟器训练中心设有大型航海轮机综合模拟器,全国航海类学生都必须接受一个月的模拟器强制培训;德国的Tremonde海员学校将完整的船舶结构分解,并置于海边或校园内,用于学生的技能训练;日本交通运输省设有航海训练专门机构,负责全国主要航海院校学生的航海实习训练。上述情况是笔者亲赴有关国家航海院校的所见所闻,其配备的各类先进的教学设施设备和专业课程建设使人感触颇深。

随着航海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和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航运业对海运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对航海职业教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海运发达国家已先后对航海教育予以立法,不少国家也正在进行航海教育的立法研究。通过建立健全航海教育立法体系,不但可以为本国航海教育的实施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可以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运人才提供良好平台。

我国航海职业教育与国外的差距

我国航海职业教育主要采用一贯制培养型模式,迄今已有九十多年的历史,曾为我国海运事业培养了大量的航海技术与管理人才。但是,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航海职业教育水平与世界上航运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在办学理念不够先进,教育管理体制不够灵活,知识更新缓慢,教育投资不足,办学效益不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偏低,师资英语水平有待提高,国际交流与合作较少等方面。我国航海类专门人才的培养未能实现“由航海技能型人才向航海技能和经营型人才的转变,由运用传统的航海技术操纵和管理传统船舶的人才向运用先进技术操纵和管理未来船舶的人才转变,由封闭运输生产型人才向参与国际航运竞争的开放型人才的转变”。这些差距和问题制约了我国航海职业教育的发展,导致培养的毕业生虽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但在实践技能、综合应用能力和紧急应变能力方面非常欠缺,毕业生仍需要在船上见习较长的时间以适应工作。此外,毕业生的就业面向也比较狭窄,如德国某船东所说:“中国船员在散杂货船方面的工作技能不错,可供选择的船员也比较多,但在特种船(超级油轮、化学品船、滚装船等)方面,可供挑选的船员非常短缺。”另外,中国是非英语国家,受教育体制和语言学习环境的影响,毕业生的英语能力普遍较差。这些状况严重影响了我国航海类毕业生在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的就业前景。

我国航海职业教育的改革策略

我国是航运大国,有位居世界第五位的商船队和多达40万人的海员队伍,不仅庞大的船队需要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而且丰富的航海技术人力资源也应该在国际上具有竞争力。因此,我国的航海职业教育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这已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有鉴于此,笔者以国际化视野,拟从航海职业教育立法、教学改革、师资建设、国际交流和人文教育五个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策略,旨在与同行探讨。

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航运公会(ICS)、国际航运联合会(ISF)等政府间或非政府间的海事类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人为因素在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积极倡导各国不断加强和完善航海教育和培训的立法。STCW78/95公约也规定了世界主要航运国家应从船旗国履约义务出发,将公约规定纳入各国的航海教育立法。我国虽有涉及航海教育的专门立法,如1996年《职业教育法》和1998年《高等教育法》,为航海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但从国际公认的航海立法概念和通行做法来看,我国目前尚无成型的、明确的航海教育立法,我国航海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明显的制约,航海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与世界航运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使我国从航运大国尽快发展成为航运强国,需要我国航海教育主管部门通过航海教育立法手段大力发展航海教育,为国内国际海运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好、水平更高的航海专门人才。

深入推进教学改革航海院校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根据国内外远洋运输企业的需求、航运市场的发展变化,借鉴国外先进的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准确制定出以学生的能力培养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方案。在了解、吸收并实践国际通行的办学模式和课程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学术要求和考试标准。教学计划的制定应能体现航海科学技术的新成果,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市场预见性。航海院校应采用规范的特别要参考国际海事组织系列“示范教程”编写的新教材,尽可能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考虑采用部分英文版的教材。授课教师应及时了解船舶专业化发展的趋势,在教学中增加相应的新知识、新内容,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计算机仿真手段营造虚拟的实践教学环境,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更为重要的是,航海院校应按照STCW公约和国内航海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并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航海教育与培训质量监控的长效机制,为航海技术人才的培养提供保证。

加大师资培养力度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我国航海类毕业生的英语水平普遍不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了航海院校教育国际化进程。因而大力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建立一支英语水平较高的“双师型”航海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无疑是航海职业教育国际化的重中之重。航海院校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通过重点引进或与国外院校联合培养等多种途径,加大师资培养力度,为逐步实现专业课程教学双语化创造条件。专业教师需定期安排上船工作,特别要尽量安排在多国籍船员的船舶上工作,一方面可以把握本专业发展的脉搏,了解行业最新技术发展动态,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拓宽视野,调整知识结构;另一方面可以使英语能力受到极大的锻炼。航海院校也可聘请来自生产一线的高级远洋船员作为辅导教师或兼职教师,定期或不定期为学生进行辅导、授课或举办讲座。此外,聘请外教也是引进国外智力和促进文化教育交流的重要形式,航海院校聘请外教不仅有利于营造英语学习环境,而且有利于提高师资的英语水平。

全面开展国际交流随着我国教育国际化的进一步深入及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实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类院校增进教育外事交流与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航海院校应积极开拓和探索合作办学的新途径和新模式,充分挖掘合作办学的潜力,与国外同类院校以设立分院或开办合作办学的方式进行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双方可互认学分,互认学历,中外院校教师可联合授课,毕业生可获得国际认可的双文凭。合作办学的实施有利于借鉴和引进国外院校先进的教学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另外,在合作办学的基础上应千方百计拓宽渠道,增进学生交流和教师互派。鼓励教师参与国际海事界的各类学术会议,如国际海事教师大会(IMLA)、国际海事英语大会(IMEC)、亚太地区航海教育与培训联合会(AMETIAP)、国际海事大学联合会(IMUA)等。通过增进国际合作和交流,航海院校可以进一步加强自身学科建设和教育国际化程度,与国际接轨,提高自身的整体办学水平。

重视学生人文教育技能训练是航海职业教育的重点,但这种技能训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实际动手能力,还包括机敏的反应能力、应变能力和正确的判断决策能力。要重视船员技能训练,更要注重对船员工作态度、团队精神、服从意识等道德素质的培养。因此,在课程设置中应充分考虑到这些非智力、非技术性因素的影响,把科技素质与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理念与科学精神融为一体,使培养出的学生具有国际海员必备的全面素质和充分的发展潜能。

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及航运人才市场的日益国际化对航运人才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STCW78/95公约的实施和加入WTO对我国的航海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海员劳务市场东移为我国的航海职业教育带来了新的机遇。因此,深入开展我国航海职业教育改革,大力发展现代化的航海职业教育,使我国的航海职业教育与国际水平全面接轨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