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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行政事务信息计分考核办法范文

时间:2022-08-16 08:43:36

地区行政事务信息计分考核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工作,经研究,决定对政务信息工作计分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分范围

(一)县政府办公室各信息刊物及被县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信息;

(二)经县政府办公室编辑、综合专报市政府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三)突发性事件、重大情况等经县政府办公室转送县委、县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内容。

二、计分办法

各街道(乡镇)、部门的信息来稿不计分,被各级信息刊物采用后计分。信息得分采取累计办法,即同条信息被各级不同信息刊物采用,包括领导批示的,按计分标准给予累加计分。

(一)县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1.《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专报市政府办公室的信息,每条计10分;因信息价值高,同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的,每条计15分。

2.《普刊》采用的信息中,被“标题信息”栏目采用的,每条计10分;被“简讯”栏目采用的,每条计5分。除涉密或不宜公开外,专报信息可被《普刊》采用并累加计分。

3.《领导参阅》采用的信息,综合建议类的,每条计20分,动态类的,每条计10分;

4.被县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网刊信息,每条计2分。《专报信息》除涉密或不宜公开外,一般可在政府门户网站被网刊采用并累加计分。

(二)市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

1.《每日要闻》的“每日动态”和“政务动态”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政务信息”栏目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2.《信息快报》、《送阅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3.《专报信息》、《政务工作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计40分。

4.经市政府办公室编辑、综合专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计30分;报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每条计50分。

(三)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1.选编信息,每条计20分。

2.《昨日要情》、《专报国办信息》、《互联网信息专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0分。

3.《专报国办信息》、《专供信息》、《专报信息》、《综合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80分。

4.《参阅件》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50分。

5.《政务工作交流》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00分。

(四)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

无论《要情》、《综合》、《专报》、《参考》和《政务情况交流》一律按每条300分计算。

(五)采用信息获领导批示的:

获县领导批示的每条加15分,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加30分,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加60分,国家领导人或国办领导人批示的每条加120分。

三、考评办法

(一)按照上述计分标准进行统计,及时对各单位的信息采用条目及得分情况予以通报。

(二)设全年考核标准分(见附件)。年终考核根据各单位全年累计得分排定名次,未达到考核标准分的不予评比先进。

(三)年度先进评选。先进单位评比以信息考核分完成情况、信息报送的主动性、高价值信息和高质量提炼信息在提供信息中的比率等情况为主要考量综合确定,在各部门和街道(乡镇)中评出年度先进单位若干名。先进单位可推荐1名信息工作者参加评比年度优秀信息员。

(四)实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瞒报一票否决制。对符合上报标准的突发公共事件,凡出现一次瞒报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为加强依法行政信息考核,法制系统信息考核纳入政务信息考核管理,法制信息被国务院、省、市法制办采用的,折算计入县政府信息考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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