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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捐赠金监管办法范文

时间:2022-07-30 08:43:58

教育捐赠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教育捐赠基金的统一管理,发挥基金在教育资助中的作用,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县贯彻落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捐赠基金宗旨:在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多形式、多渠道募集资金,用于改造中小学薄弱学校、资助家庭困难师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教育捐赠基金长期接受热心教育事业发展的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注册成立县教育捐赠基金会,教育捐赠基金会在教育捐赠基金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成立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任主任,教体局局长任副主任,财政、民政、工商联、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捐赠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规范发放、专款专用,成立教育捐赠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教育捐赠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资金募集和监管

第七条教育捐赠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措:

(一)向社会各界、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募集资金;

(二)接受县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个人的捐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教育捐赠基金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社会捐款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接收并缴交财政专户。一次性捐款1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集体和个人,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颁发捐赠证书;一次性捐款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集体和个人,由基金管委会颁发捐赠证书;一次性捐款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捐赠证书;一次性捐款10万元以上的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捐赠证书并予以表彰,捐赠者属外来人员的,授予个人县荣誉市民称号;捐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集体和个人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报道宣传;捐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校建捐赠,可以将所建教学设施按捐赠人意愿冠名。

第九条基金管委会每年对募捐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集体和个人捐赠意愿,用于改造中小学薄弱学校、资助家庭困难师生、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特别优秀的学生等。

第十条基金会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会计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捐赠单位和个人代表、基金监管会成员深入学校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察;每年邀请监管委员会和县审计局对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查申报、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优亲厚友、骗取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规和行政程序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

第十二条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基金用途

第十三条教育捐赠基金的用途为:

(一)资助具有本县户籍的贫困中小学生完成学业;

(二)救助在县内中小学工作的特困教师;

(三)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四)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五)建设中小学薄弱学校。

第十四条救助或奖励对象范围。

(一)救助父母双方或单方死亡、残疾,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小学生;

(二)救助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重大意外伤害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中小学教师;

(三)奖励为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学教师和特别优秀的学生;

(四)具体救助或奖励细则由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基金年度运行情况制定,报基金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申报核定发放基金程序

第十五条贫困家庭学生或教师申请教育捐赠基金资助,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的办法。

(一)学生或教师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县教育捐赠基金资助困难师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资助的学生或教师所在学校对申请人平时表现、家庭状况进行调查,依据资助条件确定资助对象,并报县民政局复审;

(三)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拟定资助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或教师,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由基金会核拨资助金;

(四)对受助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开学后由受助学生重新申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核定。被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再资助。困难教师资助一般按年度进行,对有特殊困难的可进行随时救助,被资助的教师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资助条件的,不再资助。

第十六条优秀师生奖励金的申报程序:

(一)由县教体局根据师生当年教学成绩、个人获奖、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产生突出贡献教师和特别优秀学生名单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复审;

(二)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拟定奖励对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师生,报基金管委会同意后,由基金会核拨奖金。

第十七条校建专项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校建专项基金按捐赠人意愿对受助学校进行校建项目建设,并按县政府有关工程管理规定程序实施;

(二)由县教体局根据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提出付款申请,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复审;

(三)经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基金会直接支付到工程承建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县内当年考入高等院校的困难学生可参照本办法由教育捐赠基金酌情资助。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育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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