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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补贴金监管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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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补贴金监管办法

我县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原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范围内的重点公益林。

补助对象为重点公益林的林权所有者,包括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其他所有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资金补偿标准

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补偿费或专职管护人员管护费费用支出,以及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等生产性支出,不得用于管护单位的事业性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区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森林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其中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支出用于统一开设防火隔离带(包括生物防火林带)和购置扑火器具等;森林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支出用于购置药剂、药械和除害处理等;森林资源消长定期定点监测支出用于采集、分析、处理资源数据,以及建立资源档案购置的简易器材等。

对不同权属的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分别采取以下补助方式: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用支出由县财政局和林业局统筹安排,国有林场组织的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作为专职管护人员,专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要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划分不同的补助标准。补植和抚育补助等生产性支出由国有林场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审核批准后安排,集体林场经营管理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执行国有林场有关规定。

(二)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管护费用支出和生产性支出,由县财政局和林业局统筹安排,其中属于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将每亩4.5元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并监督指导林农承担管护责任。

(三)村集体所有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费用支出由村集体根据林农承包面积统筹安排,并报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备案。指定专职护林员统一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的劳务费不低于每亩3元,其它补植、抚育等生产性支出,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提出具体使用计划,报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审核批准后安排。

(四)林农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出全部拨给林农个人,并由林农个人承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全部责任,不承担管护任务应由林农或林业局聘请专职管护人员,其补偿基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只有与管护者者签订管护合同后才能将补偿基金拨给林权所有者或管护者。

(五)其他行业和个人所有或经营的重点公益林,补偿性支分别参照上述情况办理。

第三条资金申报和拨付程序

各国有林场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林业局报送本单位或所辖区的中央补偿基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度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检查总结情况及当年补偿性支出数额和安排计划(见附表1和附表2),林业局审查汇总后连同上年度公共管护支出使用情况一起上报县财政局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央补偿基金下拨到县财政后,各国有林场、乡(镇)工作站填列拨款申请单(见附表3),由林业局审核汇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基金拨付到林业局补偿基金专户。

根据不同权属的重点公益林,林业局采取不同的拨付和结算方式: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村集体和其他林权集体所有单位的补偿资金,凭财政局审核拨款后的拨款申请单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结算单,林业局在收到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将补偿基金拨付到各单位的补偿基金专户。由各单位凭合同、检查验收单及正式发票与各专职管护人员及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

(二)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凭财政局审核拨款后的拨款申请单和项目管理单位的检查验收结算单,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汇往各所辖区的农村信用社,各信用社直接将管护费存入各林权所有者或管护者的银行卡上,林业局凭各信用社盖收讫章后的结算单入帐。

林业局发放的林农补偿费的次数一年不超过2次,第一次发放的金额不低于全年金额的70%,其余金额待重点公益林管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各国有集体单位的管护费发放办法根据管护需求和实际情况可参照林农补偿费的发放方法,也可按月发放,以便各单位更好监督检查管护情况。

第四条合同的签订和项目管理

林业局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林场本单位组织的护林员与国有林场签订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农与自然保护区签订管护合同;村集体和集体林场指定的护林员与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签订管护合同。乡镇林业工作站与林农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其他行业和个人与林业局签订。管护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管护责任落实后再安排补偿基金。

管护合同执行一年期满时,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要将获得管护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要及时兑现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管护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

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重点公益林资源管理规定,组织专业队伍,定期对本单位和所辖区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用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发生及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于每年1月10日前上报县林业局。

第五条资金管理和监督

县财政局、林业局和各级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补偿性支出数额和批准的管护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中央补偿基金,不得随意调整。同时要严格核定获得补偿性支出的人员数,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性支出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

公共管护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上级规定用途和有关项目管理规定支出。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等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设置专户、专帐,独立核算。

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每年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查。

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或集体,县财政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以自有资金补拨,拒不补拨的,县财政从下年度起暂不安排中央补偿基金,直到补拨为止。

对在管护期间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不履行管护合同约定管护义务的专职管护人员和林农,县林业局要求其进行整改,并视情节和整改情况,可采取暂停支付或扣减当年第二批补偿性经费,终止管护合同直至取消获取补偿费的资格。林业局扣减的补偿性经费用于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补植、抚育等护林和生产性支出,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