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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保管理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14 05:07:06

新型农村社保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为“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对参保人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本县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城镇户籍的,以下如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未满60周岁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1200元十二个档次,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领养老金。县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调整情况,结合我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2、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个人选择最低档次缴费100元的,政府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选择缴费标准每提高一档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5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全额的最低标准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再按不同缴费标准档次给予相应的补贴。

4、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政府在对应缴费档次补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

五、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县按此标准执行。我县政府将根据中央及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一)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纳参保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可以在办理待遇享受核准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年10月1日之前出生,不含10月1日)、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含城镇户籍的),不用缴费,可以从年10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现行标准为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指在同村或同社区户籍的儿子、儿媳、未婚女儿及已婚户口未迁出的女儿、招婿上门的女儿和入赘的女婿,不包括已嫁且户口迁出的女儿)应当参保缴费。

(三)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给予相应的补助。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县政府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

十、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各乡镇(街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区域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管理服务

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统一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乡镇(街道)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一)已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继续按《县被征地老龄农民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委〔〕17号)文件执行。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正常后,再制定适合我县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农村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中央和省市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本办法解释权归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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