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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时间:2022-04-06 04:32:30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规范、引导和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积极为自主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和创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可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场地且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事务、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创业孵化基地应安排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劳动年龄段内、经就业失业登记(纳入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数据库)的城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技、职)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被征地农民以及农村劳动力等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并与入驻基地创业人员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工商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认定。被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政府颁发《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要与地方产业、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各类工业集中区、较大规模旧厂房、楼宇等改造辟建适合创业者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请建设孵化基地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并有为入孵企业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有与基地相匹配的服务管理人员。

(二)创业孵化基地分为生产加工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市场型4种类型:

1.生产加工型孵化基地标准为:根据实际,新建、利用较大规模旧厂房改造辟建或在各类园区中建设的,以培育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小企业为主、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场所。厂房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15家以上,带动就业300人以上。

2.楼宇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是多层写字楼,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独立办公室,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不少于20户,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文化传媒、商贸服务、电子商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

3.门面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地理位置相对适宜,至少由30个独立门面集中组成,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区服务等创业项目,带动就业120人以上,每年至少孵化1至2户成为私营企业。

4.市场型孵化基地标准为:要求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适宜,市场经营项目相对专业化,各店面独立,有专门的市场管理小组和管理制度,各创业人员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主要用于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创业项目,可一次性入驻个体工商户及企业80家,带动就业320人以上。

创业孵化基地要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基础配套设施;孵化成功率(稳定生产经营在六个月以上)达70%以上,

(三)创业孵化基地有良好发展前景,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功能;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投融资服务;

(四)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六)组织开展免费创业指导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培训;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二)《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三)相关证明文件: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花名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机、法定代表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入孵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入孵企业与孵化基地签订的书面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四)各(区)劳动保障服务所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市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创建办、财政局、工商局组织专家评估确认。

第八条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确认后,政府按下列标准给予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10万元(被认定为市级、省级,补贴资金不重复享受)。

(二)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孵化基地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2.对本市户籍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限额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可申请最高限额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符合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2年内可按实际生产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已减免创业场地租金的不予补贴)。

第十条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确认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为2年,每年进行复查,2年后进行再认定。对不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的,将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收回“市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1.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2.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4.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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