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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工作制度范文

时间:2022-03-15 02:55:54

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工作制度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至5年的开发建设,在、等主要路段两侧基本建成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10幢,使其成为资源集聚、科研办公、信息技术、金融商务、酒店(会所)等功能配套、设施完善、充满活力和创造力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群。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块建设、集约资源”的原则,充分运用投资激励、招商、产业扶持等政策,调动各方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三、竞标条件

凡在安注册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总部基地建设用地的竞标。

四、规划管理

总部基地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分块建设,单体独立,整体协调。

1.规划选址:在、等路段先期规划用地10幅,总面积200亩左右,单幅用地面积控制在6至20亩。以后视开发情况,合理进行调整。

2.建筑形态及规模:按规划控制建筑形态,建设商务办公楼,高度控制在30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投资不少于1.5亿元,容积率控制在2.5—5.0之间。

3.规划管理:县住建(规划)局按照城市规划和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的要求,在、等路段两侧对用地区块进行详细规划,严格做好审批及跟踪管理工作。

五、用地与建设管理

企业总部基地建设用地性质为商业、办公用地,一地一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公开挂牌、上市、竞拍出让。拆迁、交地的主体为安镇、城东镇(开发区),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并按每亩10万元的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建设管理协议书中须明确以下事项:

1.企业在土地交付后6个月内必须动工建设,30个月内必须建成,通过综合验收;

2.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及用途;

3.总部大楼必须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的房产作为自用,自用部分整体核发房产证、土地证,核发权证后(10年内)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合同约定自用以外部分房产允许分割核发权证,鼓励出售、出租给金融、研发、科创、施工、商业连锁等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4.履约保证金按工程进度分别在工程开工、通过中间结构验收和通过综合验收后分三次返还,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5.大楼建成后,新增经营性项目所产生的税费实行属地管理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产业政策。

六、奖励政策

1.企业总部基地建设涉及的相关规费,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经营性服务业项目建设审批参照工业项目执行的通知》(政办发〔〕110号)文件予以减免。

2.总部基地建设的税费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投资业主。

3.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交地的地块,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付息。

七、违约责任

1.土地交付后,超过1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合同依法收取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企业不按协议约定分割、转让自用部分用房的,按现时评估价200%补缴土地出让金。

3.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按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土地预登记;按建设协议约定,在建设期限内建成并投入使用,方可换发土地证,办理房产证。

八、本意见由县建筑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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