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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4-11 03:50:03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农民利益为核心,按照“加快发展、提升水平、注重规范”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机制创新,优化农村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推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集约化生产,促进农村科技进步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户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尊重和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独立财产权。

2、坚持自愿合作。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尊重农民意愿,由农民自主选择合作内容和合作形式,农民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3、民办、民管、民受益。突出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全体成员为宗旨,合作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专业合作组织内部通过协作和服务,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4、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扶持相结合。按章程办事,依照市场机制运作,各级政府给予政策扶持,规范发展。

(三)目标任务

1、坚持加快发展,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力争通过3—5年左右的努力,使全市县(区)以上各主导产业都成立相应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成立专业合作社和行业协会;乡(镇)主导产业都成立以专业合作社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优势农产品的专业大户基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到年全市各类合作组织发展到500家,成员超过20万户,带动农户超过总农户数的40%,通过合作组织统一销售的农产品占全市农产品总量的30%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2、坚持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示范组织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创建一批市级示范组织,扶持引导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合作组织发展,评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到年,省、市、县(区)三级创建各类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0家,其中市级100家,使其达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运转正常的要求,并逐步实现更大范围的合作和更高层次的联合。

3、坚持扶强扶弱,扶大扶小相结合,支持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领办和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全市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扶持一批乡、村农民新办、自办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指导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根据农民的要求和市场需求,依托当地主导产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发展“一村一品”,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因地制宜,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发展。鼓励农民自办、联办以利益联结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经济协会等,特别是鼓励龙头企业、农村能人大户、农村经纪人牵头兴办,同时鼓励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事业单位、企业等与农民联办。

(二)加强业务指导。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工作,协调处理问题,开展培训、政策咨询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协调。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凡经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优先予以指导和资金扶持。

(三)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完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盈余分配机制和经营服务机制。对具备条件的协会,要根据会员意愿和服务的要求及时进行改造和改建,向利益联结紧密型的专业合作社方向发展;三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组织的财产状况,合作组织章程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方便登记注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机关。对符合设立条件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办理股份制性质的合作社营业执照;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降低登记收费,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鼓励申报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的申报注册等,其申报、认证费用由财政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有机食品及其生产基地等农业项目的申报主体,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奖励政策。

(三)加大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都要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市级财政每年从支农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及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和开展试验、示范、培训等。改革现行奖补办法,不断创新扶持方式。通过申报审核、专家评审、公示等,市级扶持资金集中扶持3个方面: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工程,有重点地对农民新办和自办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扩大覆盖面;二是推进规范化建设,创建一批市级示范性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合作经济组织向利益联结紧密、服务功能完善、带动能力较强、运行机制规范方向发展,积极推行多层次、多领域的联合与合作。鼓励金融部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优先解决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农村信用社要调整支农资金信贷投放方向,优先为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合作社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的问题。

(四)加大项目的扶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科技推广、技术改造项目,经过论证筛选,可纳入政府农业开发、技术推广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项扶持。国家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技术推广、农民培训及农业产业化项目,可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

(五)给予技术支持。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基层供销社等利用自身技术、经营、资金、项目、培训等优势,发展各类专业合作协会、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联合体等;鼓励现职农技人员受聘或离岗(事业单位上述人员需经单位批准)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

(六)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可自主选择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范围。整车运销的自产(包括经过分级、整理、包装)鲜活农产品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从事种养业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实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在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提供检验检疫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任何机关、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摊派集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收费。

四、加强领导,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各项政策,认真研究和制订加快发展的具体措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及指导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和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奖励制度。市里每年组织评选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予以表彰。各县(区)及乡镇可根据财力设立专项基金,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注册农产品商标,获得无公害、绿色农产品产地认证的给予奖励。要加快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化建设的考评标准。

(三)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改革创新、共谋发展的原则,突破条条框框,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注册登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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