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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治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13 02:29:54

工程建设项目管治意见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区城市化指挥部成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全面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拆房、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三、设计项目的管理

设计项目包括规划设计和指挥部负责实施的其他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设计、专业性规划设计原则上委托专业规划部门设计;需要委托市场设计单位设计的规划和施工设计,采取多单位或多方案选择的方法,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选定或向社会公开邀标和招标决定。

四、拆房工程项目的管理

拆房工程项目的发包,必须公开邀标或招标,拆迁部在拆迁方案确定后,负责作出拆房工程标底,并向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发出公示并组织公开招标或邀标。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⒈造价5万元以下(以立项批复的规模为准,下同)的工程发包,采取多队伍选择的办法。由工程部提出三个以上符合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经领导小组讨论后由分管副总指挥陈祖兴决定。

⒉造价5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1000㎡以下工程的发包,必须组织邀标。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委托建设局或中介公司组织邀标。委托中介公司的,必须报区建设局备案。

工程建设项目经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设计,设计方案确定后送区建设局或受委托的中介公司,由其请有关单位作出工程标底,同时向有施工资质的有关企业发出公示,公开邀标并明确开标日期。

⒊造价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送市建筑市场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六、监理项目的管理

监理项目的发包,必须公开邀标或招标。由工程部制订标底后,根据项目规模,由领导小组决定邀标或委托中介公司邀标、招标。

七、项目分包的管理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通过招投标或邀标方式分包给他人,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八、其他

⒈各类项目招标、邀标开标时,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应派员参加,以示鉴证。

⒉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区建设局负责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抓好文明施工、环境卫生管理。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并不整改者,区建设局将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⒊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要求和监理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同工程质量监理部门负责。

⒋领导小组要协调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关系,严格把好质量关。

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变更、增加工程部分须经建设单位和区纪委、监察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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