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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能源优化发展工作指导意见范文

时间:2022-11-10 08:03:30

煤炭能源优化发展工作指导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煤炭作为重要的基础能源,在我县境内储量较为丰富,现已探明工业储量1.5亿吨。2006年以来,我县按照省市要求,积极开展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全县整合为新泰、泰丰两处煤矿,批复产能120万吨,矿井正在建设。同时,煤化工项目具有高投入、高技术、高效益的特点,发展潜力巨大,前景广阔,已被列为我县“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因此,在当前我县经济发展形势下,煤炭工业已经成为最大的经济增长点,成为“石化工业强县”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县经济总量的扩张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战略地位十分突出。为切实加快我县煤炭工业发展,做大做强煤炭产业,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发展原则

1、指导思想。按照“夯实基础、强化监管、做大做强、服务发展”的思路,营造宽松发展环境,扶持骨干重点煤矿,发展煤炭产业链条经济,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发展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努力提高我县在全市煤炭行业的比重,为全县经济发展和财政增收提供重要增长点。

2、主要目标。到2012年10月完成资源整合矿井建设,进入试运行。到2013年实现原煤产量120万吨。通过技改、扩能,到2015年实现原煤产量240万吨,选洗原煤240万吨,焦炭产量120万吨,煤炭工业增加值达到30亿元(按现价计),实现税费5亿元。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以下,煤炭资源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的85%,工作面采出率达到97%;煤炭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综合效益显著提高。

3、发展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矿区、矿井建设,淘汰落后生产技术,适时更新使用新设备、新工艺,促进煤炭生产水平提升。坚持煤炭生产与壮大链条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在抓好原煤生产的同时,提高煤炭的综合利用率,形成原煤开发与后续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安全培训等要素的到位。坚持煤炭开发和生态环境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实现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和谐。

二、加快煤炭工业发展步伐

(一)加强资源勘探和规划管理

4、加强资源勘探。研究探矿权收益分成办法,联系有实力的勘探企业,争取上级部门支持,鼓励社会资金按照有利发展的原则有指向的投入煤炭资源勘查,尽快实施境内空白区域煤炭资源储量的地勘登记工作,增强我县煤炭资源储量保障能力。

5、合理利用资源。抓紧组织编制我县煤炭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国土部门、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资源开发总体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煤炭资源储量管理,确保煤炭资源科学、节约、有序、合理利用。

(二)加快煤矿标准化建设步伐

6、抓好资源配置工作。整合井田周边煤炭资源,利用“就近配置”等相关政策,积极协调,集中向现有两处煤矿配置资源,力争到2015年使两矿井田面积由现在的60平方公里扩大至100平方公里以上,产能提升到240万吨,实现规模化开发。

7、提升煤炭生产水平。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达到国家要求标准。在此基础上,鼓励煤矿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效、安全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到2013年全县煤矿实现“回采支护金属化、掘进支护锚喷化、采掘机运机械化”。

(三)扶持煤矿企业发展

8、加强组织推动。县委、县政府每半年听取一次有关煤炭产业发展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煤炭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县级领导联系重点煤矿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建设中的具体问题;煤管部门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办法,确保促进煤炭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关乡镇和煤炭、国土、公安、工商、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支持煤炭企业做大做强的工作新格局。

9、强化政策扶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有关促进煤炭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煤炭企业实施的能够对全县经济起到带动性作用的项目,要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相关乡镇及国土、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工作,解决好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办理土地手续,为煤矿企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煤矿企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相关部门要尽量减少办事程序,降低收费标准;需要在上级部门办理的,各涉及部门应积极给予指导和协助。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积极为煤矿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担保,帮助煤矿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0、完善配套设施。加强与供电部门的协调,2012年6月底实现对新泰、泰丰两个煤矿的双回路供电。水利部门要向煤矿提供矿区用水、配水、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必要指导。交通部门要超前谋划,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全面改善现有矿区及拟发展矿区的交通条件。同时,煤炭企业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谁管护”的原则,搞好矿区公路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确保煤矿生产、运输的需要,提高办矿水平和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营造煤炭工业发展宽松环境

11、加强宣传引导。电视台和各部门要大力宣传煤炭行业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贡献,让大家认识煤炭工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树立“支持煤炭工业发展,就是支持经济发展,就是壮大县域财政”的理念,努力在全县上下形成“创优煤炭工业发展环境,支持煤炭企业成长壮大”的良好氛围。要减少检查行为,除行业、安全检查外,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煤矿进行随意检查、调研。新闻媒体对煤矿进行采访报道,统一由县宣传部门审核、安排。

12、规范收费行为。采取由财政收费部门统一征收煤炭规费的“一费制”方式,规范煤炭企业应交纳的各种非税,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煤矿企业收取费用。坚决杜绝向煤炭企业征收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严禁向煤炭企业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无理阻挠煤矿正常生产和设卡、阻挡运煤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道理管理部门不得对运煤车辆进行随意处罚或长时间滞留、扣押,保障运煤车辆顺畅通行。

(五)增强煤炭工业接续发展能力

13、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以增加煤炭产品附加值为核心,鼓励煤炭企业与化工、建材企业联营,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等综合开发与利用。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努力形成以原煤开采、精煤洗选为链首,以机制焦和规模化矸石砖生产为链身,以煤气综合利用、煤化工、粉煤灰利用为链尾的煤炭产业链,提高煤炭产业综合效益。

14、重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煤炭企业要认真做好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做到人人持证上岗,为安全生产、推广采掘机械化和工艺更新奠定技术基础。煤管部门要重视监管人员和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知识的更新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整体水平。人事部门、煤炭企业要积极引进煤炭及化工专业技术人才,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身我县煤炭产业发展。

三、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

15、规范煤炭经营行为。煤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秩序的监管,按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与环保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非法经营煤炭的行为。要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精心组织、科学调运的原则,加强对全县煤炭经营市场的调控,合理调配煤炭资源;加强用煤企业与本地供煤企业之间的协调,保障境内企业和居民用煤。

16、提高劳动保障水平。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登记、签订职工劳动合同,为矿工发放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装备,及时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维护矿工合法权益;要加大对矿区的建设投入力度,建好职工宿舍、澡堂、医务室等场所,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要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

17、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执行煤炭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设施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即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按照全县“十二五”环保规划,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完善生态环境评价及监管制度,合理利用或使用好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矿井环境治理和绿化美化工作,建立企业发展与矿山环境的和谐关系。

四、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18、深化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安全是煤炭产业发展的生命线。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都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做到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常抓不懈。要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夯实安全基础,强化责任追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19、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矿长带班等各项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明确日常检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限期整改。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入井人数,严格火工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同时,要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煤矿企业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重点加大对瓦斯治理、防透水、支护改革和采掘设备机械化的投入。

20、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煤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检查指导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强化对煤矿执行有关煤炭行业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煤矿煤炭资源的监督管理,要监督煤矿依法开采,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公安局负责煤矿火工用品的管理和矿区的治安工作,要加强对火工用品使用前后的监管。

21、加强安全应急管理。煤管部门要监督煤矿企业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制度,确定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防范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定期组织自救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煤矿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抢险,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延误施救时间。县应急办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全县应急资源组织抢险抢救,并上报上级部门,协调上级救援力量。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提供伪证和虚假情况。对煤矿事故企业的处罚,要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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