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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合同管理范文

煤炭合同管理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0 引言

企业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的一种重要方法,是经济手段法律化的形式之一。煤炭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企业大量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煤炭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1 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1.1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安全。企业在投资、合作、引进重要技术设备和大批量购销活动中,如果签约不慎,出现严重失误,上当受骗,跌入陷阱,就会造成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

1.2 合同管理关系到产品质量。企业产品质量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设备的质量和原材料的质量,如果签约把关不严或履约验收不严,甚至根本没有合同约定,就会严重影响产品质量,使企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并危及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1.3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效益。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整个社会生产靠市场调节,但单个企业的生产则是有计划进行的,要随时根据市场供求变化作出调节。为此,企业必须依据产品订单即销售合同来科学组织生产,包括科学制定阶段性生产计划、合理组织调度流动资金、适量竞标采购原材料等,如果不对此实行严格的合同管理,最终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1.4 合同管理关系到企业信誉。良好的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它会给企业带来商机与财富。

由此可以看出合同管理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加强合同管理,是加强企业各项管理、提高企业效益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和突破口。市场经济越发展,现代企业制度越趋成熟,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契约化水平要求就越高。因此,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

2 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煤炭企业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有力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 合同前期调查工作不细致。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有时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2.2 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 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合同法律意识淡薄,时常发生不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现象;人情合同、关系合同比重较大;法制观念淡薄,擅自搞人情担保,给企业造成损失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致使合同签订程序倒置,削弱了合同管理部门的把关作用,使其形同虚设流于形式;忽视合同签订前对对方的了解,造成经济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合同;在合同验收、履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3 合同审验不严格 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下列问题。

2.3.1 资质审验不严格。体现在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由于资格审核不严而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对买卖合同进行资质审验,首先要求对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其购买或出售的合同标的物应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营业范围之内,且要提供原件副本,前来洽谈的业务人员要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2.3.2 条款审验不严格。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

2.3.3 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管理 合同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和中期的分析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

3 解决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对策

3.1 健全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 合同专管部门要统观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握好合同签订的每一个环节,对企业重大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签约等环节,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合同把关。对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要及时果断制止,避免合同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纠纷的合同,应在有效诉讼期间内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依靠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3.2 要建立符合煤炭企业合同管理要求的相关制度 健全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措施,是使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开展的一道防线,是使合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的有效手段。煤炭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依照合同文本管理、客户资信等级管理、合同风险预警管理、合同审验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统计分析等几个重点环节,结合从合同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生命周期来制定,并要在其中加入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条款,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受控。

3.3 要加强教育和培训 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煤炭企业应当重视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提高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使其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合同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和定期考核制度,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

3.4 实行合同签约全程跟踪管理

3.4.1 加强调查管理。合同签订前要全面了解对方的情况、资信程度、履行能力,做到知己知彼,确保企业利益不受损失。

3.4.2 预审。由审计人员根据签订合同项目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符合国家标准,为下一步谈判、签订合同建立基础。

3.4.3 重视洽谈环节。从各方面做好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争取主动。保证所签合同的质量。

3.4.4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合同签订后,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照履行时间顺序建立台帐,对当事人在合同已到履行期限而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合同管理人员可以及时与对方交涉,以保证企业权利的实现。

3.4.5 收集、整理、统计合同资料。合同履行后,根据统计资料对对方进行评估、分析,使合同管理工作达到良性循环。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 煤炭企业 合同管理 问题与对策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及其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对因经济关系产生的合同进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监督审查等一些系列行为。煤炭行业现在基本上都是产销分离的,所以现在一般煤炭生产企业极少销售业务,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具体可细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合同订立前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价格、商品质量、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二是在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采用规范的合同范本;三是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为货物的验收、入库以及支付,并定期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评估。

现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进行约定,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往往与其合同管理密切相关。煤炭企业大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其每年签订的采供合同金额高达几十亿元,因此煤炭企业重视采购合同的管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首先,良好的合同管理能有效树立企业良好的企业信用形象,彰显企业的品牌信誉度。其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能够保障其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材料价格公道合理、质量符合技术要求,保障煤炭企业的顺利生产。再次,通过加强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的管理,能够在后续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煤炭企业的合法利益,减少或控制合同执行过程中风险因素对企业经营的不利影响。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但是由于受“生产为主,经营为辅”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部分企业存在合同管理意识薄弱、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合同当事人资格以及合同条款的审查不足,合同签订后缺乏有效的合同执行监督机制等问题。

1、合同管理意识淡薄

一是企业管理人员单纯重视企业生产指标与生产安全方面,忽视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对于合同管理在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二是虽然各煤炭企业已建立合同管理机构或规章制度,然而由于对合同管理工作的不重视,造成在合同管理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兼任其它岗位而无暇顾及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等现象,造成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三是落后的合同管理理念。煤炭企业往往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认为合同的签订即为合同管理工作的结束,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导致企业忽略了供应商执行合同能力的动态监测,往往出现供应商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无力执行合同的现象,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2、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煤炭企业大多已建立一系列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然而由于某些规章制度过于强调原则而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等原因,造成合同的审查、签订、执行与监督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一是合同签订前缺乏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人情合同或关系合同比例较大;同时,由于缺乏对供应商的事前考核,造成采购合同的无效或无法履行。二是合同的签订程序不规范,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出现合同的补签倒签等不规范操作。三是对合同的履行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3、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当事人资格审查不足

一是,大多数煤炭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缺乏对该类商品市场价格区间及其趋势的把握,同时缺乏对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与商品质量的审核,无法保证采购商品的质量与价格的合理公道,给煤炭企业经营带来经济损失。二是,缺乏供应商的资质的审查,且存在部分企业采购未通过正规的招标程序进行,造成煤炭企业采购的商品质量难以达标或者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等不合理现象,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面临供应商无力执行合同而造成的合同违约风险。

4、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足,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

一是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不力。部分合同存在对合同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责任与权利约定不明确、表述不清等问题,造成煤炭企业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保障自身权益。二是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部分交易操作不规范,仅凭口头预定即实现交易,没有书面签订合同。同时,也存在合同的制定不规范,造成合同对权利与义务约定不明确等合同漏洞,给煤炭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5、合同签订后,缺乏对合同履约的有效监督以及纠纷处理机制

由于缺乏正确的合同管理意识,多数煤炭企业认为合同签订后即完成了合同管理的全部内容,而忽略了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一是由于煤炭企业支付延期造成的违约责任,主要原因为煤炭企业在对货物验收入库后,财务部门忽略合同约定,未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货款。二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保证金退还的延误造成企业违约责任。三是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缺乏有效的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当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时不能采取积极措施防范违约风险;同时,合同出现纠纷时,不能通过有效合法的渠道维护企业经济利益。不能及时向债务人提出债券追索或贻误诉讼时期,给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1、转变经营观念,强化合同管理意识

针对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理念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首先,转变企业经营理念,强化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强调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效益以及风险管理方面的重要性;定期通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相关人员合同管理的操作,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其次,强化合同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具备一定的合同法律基础。当发生合同纠纷时,能够根据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予以及时处理,尽量降低煤炭企业的经济损失与经营风险。

2、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优化合同管理流程

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是煤炭企业提升其合同管理的制度基础与保障,煤炭企业应该严格遵照《合同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机构的建立及其职责的明确界定;合同签订前的供应商资格、价格、质量与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的程序、权限设定、法人授权委托书办法、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等具体内容。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要本着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保障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纠纷处理都有章可循。

3、合同签订前,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首先,合同管理部门在采购前要对所需采购的物料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深入了解该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区间以及价格走向,以为后续供应商提供的价格作对比。其次,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商品价格与质量、履约能力的审核。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明,并讲该类文件的出具作为招标条件之一。最后,合同管理部门在对供应商材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后,要将审核报告上报主管部门,只有在合同管理部门与部门领导都审核通过后,才能与该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4、合同签订过程中,加强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首先,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力度,保证合同条款的完备、清晰。要求合同条款要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职责与权利进行充分界定,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可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协调。其次,统一合同文本是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有力保障,便于消除由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不足造成的各种漏洞,同时有利于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参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合同范本,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炭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

5、建立合同执行监督机制与纠纷应对机制

构建实时动态的合同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保障合同的如约履行,同时积极有效防范合同纠纷的发生。首先,合同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合同周期长、标的金额大的合同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形成定期对其进行考察与检测的报告制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并形成有效的应对措施。其次,要求仓储部门加强对采购商品的质量、数量把关,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律拒绝验收。同时加强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的交流,对于验收合格的商品要及时向供应商付款,杜绝煤炭企业违约的发生。再次,加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检测,及时发现出现的不利于供应商履约的风险因素,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等有效的法律手段,防止违约事件的发生。

建立及时的合同纠纷应对机制,保证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煤炭企业能够快速反应。首先,合同签订时应注重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意外情况,充分分析意外情况发生时对合同签订双方的影响,并细致界定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其次,合同产生纠纷时,法律顾问部门要充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条款,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纠纷的协商调节。与供应商协商不成时,企业要向法律机构提出仲裁或诉讼来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在合同产生纠纷时造成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 李敬义: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探讨[J].能源技术与管理,2006(3).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合同管理;问题与对策

一、煤炭企业中合同管理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煤炭企业合同管理是指煤炭企业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1]在煤炭企业实际业务中,合同管理可具体细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合同签订前的的管理,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当事人的用户资格、产品种类、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用户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核;二是合同签订的管理,在各类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中具体的条款进行的审核和审批;三是合同履行的管理,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企业中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此外还要注重合同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是要掌握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市场经济是法制的合同经济,企业的经营成败与其对合同的管理密切相关,因此,有效加强合同管理已经成为煤炭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这就要求我们煤炭企业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而且必须是对合同三个阶段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科学的管理。

二、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合同是企业对外交易的门户,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成败,对于一个国有煤炭企业的贸易公司来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信誉等问题。因此,在推进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企业的合同管理。[2]

三、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不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些煤炭企业往往在其合同管理方面缺乏其一整套符合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或者虽然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办法,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相关制度都不能落实到实处.

(二)业务部门落后的合同管理理念

煤炭企业中很多业务人员只注重合同的签订,而忽略了合作方执行合同的能力。业务部门错误的合同管理理念往往导致企业在合作中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结果,对企业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3]

(三)合同管理部门不严格的审核

煤炭企业中合同管理部门人员对合同内容的审核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着下列问题:第一,资质审核不严格,主要体现在不能准确认定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如果由于资格审核不严而与不具备资格的单位签订合同,将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合同条款审核不严格,主要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详细内容的审核不严格。第三,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管理,合同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

四、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中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符合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煤炭企业应该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款制定与企业相符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可以根据合同文本的管理、用户资信的等级管理、合同风险的预防管理、合同条款审核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等重点结合从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成立、生效,直至合同终止的整个过程来制定,并要在其中加入考核和责任的追究条款,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做到从事前、事中到事后全程管理。真正做到合同签约全程跟踪管理。

(二)加强合同管理教育和培训

合同管理人员与业务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合同管理的质量,煤炭企业应当重视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提供外出培训和进修的机会,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同时定期给企业内部的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签约的培训,使其明确合同管理的流程,掌握相应的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提高业务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最终提高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健全机构,充分发挥合同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

建立煤炭企业合同专管部门---法律事务部,制定适合煤炭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优化合同管理流程。合同管理人员要认真、严格履行职责,把握好合同签订的每一个环节,对企业重大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签约等环节,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及合同把关。对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情况要及时果断制止,避免合同纠纷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纠纷的合同,应在有效诉讼期间内督促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解决,通过法律手段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在合同产生纠纷时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管理是煤炭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确保签约合同的实施,才能够真正的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景国.煤炭企业合同管理风险事件分析及应对[J].煤矿现代化,2010,4:1.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煤炭物资;采购

中图分类号:F71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近年来随着煤炭企业的整合、兼并、重组的速度的加快,为保证煤矿工作面正常安全生产,煤炭生产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煤矿对于煤矿物资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大的市场环境的影响下,煤矿物资采购部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煤炭企业都成立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合同管理部门,明确了合同管理职责,为企业的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现状分析

1.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下

⑴合同管理员不设专人管理,部分的矿厂没有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没有分开,这样就造成一人肩负多种职务的现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致使合同签订的效率低下错误频发。

⑵由于煤炭企业采购部门过去多年来一直是由业务科室中的业务员自行办理合同,所谓的“自行办理”就是业务员自己携带合同章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办理合同的过程中无专业的合同管理员对内容进行审核,这样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⑶煤炭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煤炭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多出煤、出好煤,搞好煤炭生产就万事大吉了,签订合同就是个程序,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只是盖章就行,忽略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各项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单一,合同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

⑴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未按照“四职审批”的要求进行,我局合同审批的流程是由合同业务员报采购计划后由业务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成合同再由合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打印签订,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审批流程偶尔会出现越级审批现象,这就导致合同签订内容与计划不一致的现象,出现“管理错误”。

⑵合同没有统一的文本,由于采购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一方不是固定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统一,就会出现合同条款不全,签订合同对方的信息不完整,有时还有错别字等情况发生。这就给合同审核制造了难度,增加合同签订后的法律风险。

⑶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涉及到货、付款等随后的程序没有监管,合同执行的过程是从合同的来源、订立、履行及落实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在现在使用的管理制度中对合同来源、订立两项可以说做到有据可依,但是履行一项没有落到实处,“履行”包括到货、验收、付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信息无法快速收集,导致对合同履行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⑷合同管理中合同统计没有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合同管理过程中报表统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了依据,指导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我局去年一年的合同量就达到6000多份,30多亿元,签订数量庞大;每个月合同还需人工进行统计,无形中增加工作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对策

根据以上阐述的煤炭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制定并使用同一的合同文本。积极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处沟通联系,委托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制定适用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不仅要体现大部分合同中需要买受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做出明确说明,还必须对付款的方式、到货验收和处理纠纷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这样就使得煤炭内部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效的阻塞了合同管理员的法律水平和语言水平的不足出现合同签订文本的漏洞。当签订合同双方有违约行为时,利于解决合同争议。

2.平时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往往对合同中主要的部分审核不清,导致签订的小部分合同出现倒签、资质过期、价格无依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合同管理员个人专业素质较低而产生的。煤炭企业就要在平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如聘请专业的法律院校的教师来煤炭企业授课、进行实际案例的电视讲座、通过自学参加法律顾问的考试等方式来逐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修养,推进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3.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合同审核制度落到实处。随着煤炭企业采购量的日益增多,合同管理职能的日趋重要。已往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终究将被合同信息化管理模式所取代,REP企业管理软件中合同管理部分能够实现合同的逐级审批,规范了审批流程,杜绝审批过程中的漏批或者是越级审批的现象。从而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合同审核的准确性,还实现了办公无纸化节约了工作成本。

4.加强合同履行全程的监管。煤炭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从报送计划、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三个重要环节组成的,而合同的履行是衡量合同执行过程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ERP)把合同中的到货、验收、付款纳入信息监管,对履行过程的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通过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会发现采购合同中签订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否依照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准确的向企业各个部门反馈,排除履行阻碍,协调合同签订双方关系,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好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煤炭企业会真正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合同管理也就成为防控市场风险,约束经济行为的一条准绳。这就要求我们煤炭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管理工作,为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煤炭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探析与决策

中图分类号:TD2;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058-02

引言

合同管理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现代化竞争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好坏,是保证整个煤炭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因素,也是明确建设项目中施工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书面体现。加强合同管理,对于明确工程建设中的责任,保证煤炭工程质量和降低企业风险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过程中,煤炭工程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会遇到很多突发的情况。因此,加强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十分重要。

一.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什么是煤炭工程施工合同?顾名思义,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建设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约定与明确,从而完成任务,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双方收益的同时能够彼此制约,保证煤炭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一个企业一个施工单位想要更好的经济收益,想要屹立于市场竞争,都离不开合同的制定,更离不开合同的管理,正确科学的管理合同也就能掌握整个施工过程的进度和精度,能保证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工程高效执行,那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特征是以下几点:

1.煤炭施工合同的标的物很多很复杂,比如像施工工地的建筑物,施工所需的设备,管线等等,这些标的物主要反映了合同的制定比较复杂,比较混乱,施工难度高,形体大,占地面积大,所耗费的资源多,周期也很长,也从侧面反映了煤炭工程难度大,各环节之间需要把控的细节比较多,危险系数也很高。

2.煤炭合同的建立与管理所涉及到的当事人很多,内容条款也相当冗杂繁琐,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需要根据当地的环境,一些人为和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做统一,从而制定合理科学的方案,再根据合同法制定合同

3.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还体现在施工周期的过长,以及过程中会出现的人为因素和一些环境的改变导致合同中的一些条款需要变更,而这些也是造成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施工范围的变化,设备的更换,追加投资等等都是会影响最后合同执行顺利的原因,所以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的常见问题剖析

煤炭工程建设浩大,有很多的子项目和各环节之间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环节都要确定好权利与义务,工程材料,成本的控制,精度的掌握以及很多安全方面的问题都需要合同管理到位。煤炭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性由以上种种特征所反映得很明显,然而合同管理中的细节问题很难面面俱到,存在很多漏洞及问题。

1.合同所规定的施工范围,材料选择,土建和安装工作范围等等都不明确,首先煤炭工程的建设范围很大,所需要考虑的问题很多,因为众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所以会导致以后的建设过程没办法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向顺利执行,很多工程就是因为考虑的因素太少,特别是应对一些比较棘手的突发状况时,很明显合同的不细致过于笼统等问题就无法做到及时处理,也就怠慢了整个施工过程,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资金浪费,从而产生追加投资等等经济纠纷,造成过程建设过程出现停滞,也就损失惨重。所以这些问题需要从最初就意识到,很多不明确的范围及选择方式都是现在这些建设工程会遇到的,因为没有专业的人才也没有足够多的重视起来,所以合同不够细化,没有细分到各个环节,一旦各环节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整个工程陷入危机中,施工者的权益无法保证,当事人也因为资金与原来明确的不一样而发生矛盾,最坏的后果就是工程建设无法顺利完成。

2.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未被认知,先进理念和意识不能跟进并学习,专业性的人才和部门建立不完善。当事人就合同的制度管理方面没有更为专业的人才去操办,为了节约成本就尽量选择一些比较专业的但实际情况是没经验没能力却处处表现表面的人,拿着钱做着不一样的事,对于整个煤炭工程没有很清晰的思路,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去实施合同的制定与管理,考虑的过于笼统与表面,对于现实中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没办法做很全面的把控,也就造成了一开始合同制定就不全面,到后来出现问题,合同也无法真正实施约束和解决。还有就是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够,相关部门对于合同的制定没有足够高的意识,所以合同的制定与管理也就草草了事,各环节的细节问题,土建范围,施工耗材成本控制都没有做到很专业,而对于一些比较先进的关于合同管理的理念及意识表示抵触,不以大局为重,以减轻自己工作量为主,做一些表面形式,实地里是豆腐渣工程,这也就大大影响工程的建设效率。

3.重视程度不高,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也不强,该有的关键内容缺失。因为煤炭工程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很多,系统系专业性极强,这很明显是一项非常复杂无味繁琐的工程,再加上传统的合同管理理念的同化,领导层的不重视,不具备一些专业的人才去管理合同,总觉得合同只是一个书面形式,有和没有都是一回事,真正遇到问题就耍无赖,长期被这种意识和观念所主导,所以合同的管理也只是表面做做样子而已,更加不会关注这里面的细节,所以一旦出现问题了,涉及到双方利益问题了,第一个就是想着如何推卸责任,也就导致最终工程的建设无法如期完工。再一个就是缺乏法律意识,具有法律专业的人才缺失,对于自己的嘁娌荒芗岢郑关键性的条款没有出现在合同中,明确不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也就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项目的完成出现问题。

4.合同内容不够严谨,制定的某些条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重视实体忽略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合同及时制定完善也没有严格执行。很多合同的建立者在制定过程中就比较马虎,完成任务为主,而不是做好,过于随意,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做明确规定,没有丝毫严谨的办事态度,而且很多条款本身就违法,当事人为了降低成本去选择一些质量差的设备材料进行施工,也就导致了豆腐渣工程的现象出现。再一个就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者把合同的规定不重视,也就看看而已,没有按照规定严格的执行,就想着一己私利,尽快完成工作而已,有速度没质量,事不P己,表面做得很好,实质是很差。双方当事人为了长期合作及大方向考虑,就各种息事宁人,不能坚持自己的权利,选择忍让,不会用法律武器去很好的捍卫自己的权利。

三.煤炭工程施工合同常见问题的应对策略

1.建立合同管理相关部门,重视起合同制定和管理的重要性。通常在煤炭施工过程中比较重视技术方面,而对于管理部门,就是形同虚设,合同的管理者人员流动性很大,常常是其他部门调职管理,而这些管理者很明显没有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意识淡薄,对于合同的建立没有专业性,所以在如今的社会中需要施工单位重视起来,专门设立合同管理部门,多去学习一些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时俱进,和先进的一些单位看齐,保质保量,争取合同制定初始就能全面的考虑到实际情况,各个环节中做到细节的严格把控,让煤炭施工单位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时候做什么,什么时候不该做什么,合同的严格管理有利于控制成本,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2.专业性的人才团队建立、培养,合同管理部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很多施工单位在这方面的建设脚步过慢,整个团队专业性强的人才过少,没有全面把控的人才做调控,合同管理部门中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过低,缺乏职业素养,职业性不高。所以建立一个综合素质全面的团队亟不可待,首先需要把关好任何一个人才的入职,再者进行培训,合同管理过程中会出现什么情况,出现问题是该如何解决,为了避免纠纷需要在前期做如何风险把控,只有这样系统的培训才能更好的制定和管理合同,才能保证合同有法可依,有强制性,能够在每个环节都全面监控,所以需要一个专业的人才队伍去壮大合同管理部门。

3.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不但需要对每个施工者就行日常工作的管理控制,制定合适科学的管理制度,奖罚分明,合同管理制度也是需要专门制作一套系统的管理制度,合同管理需要哪些部门进行负责,日常工作人员的职责,晋升制度。煤炭工程规模浩大,所以合同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为科学的制定合适的合同去规范日常的工作,各个部门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不推卸责任,做好自己,从而配合好其他部门完成整个管理工作,所以每个工作人员都要积极的参与到合同的管理中去,确保在正常的施工流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负责任的做好每一件事,确保整个工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即使出现问题也要根据合同进行排除和解决,该是谁的责任就要谁来负责,避免赖账耍无赖的情形出现。

结束语:当今社会迅猛发展,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需要每个行业持续不断的创造价值,创造利润,从而增强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行业作为建设行业中的重要工程,规模浩大,利益明显,工程的顺利完成能够很大程度的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施工合同又是这其中最为核心的保障,所以领导层需要重视起合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地学习人家先进的管理理念,建立好专业性极强的负责任的合同管理部门,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各部门相互配合,争取在合同建立过程中就做好严格管控,即使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可以按照规定按照合同有法可依,避免经济纠纷,避免豆腐渣工程,保证双方的权益不受侵犯,顺利的完成整个施工流程。

参考文献

[1] 巨晓颖.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的五大常见问题[J].中国招标.2011(38).

[2] 杨亚飞.浅谈煤炭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与投资控制[J].陕西煤炭.2014(05).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煤炭物资;采购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近年来随着煤炭企业的整合、兼并、重组的速度的加快,为保证煤矿工作面正常安全生产,煤炭生产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煤矿对于煤矿物资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大的市场环境的影响下,煤矿物资采购部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各煤炭企业都成立了适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的合同管理部门,明确了合同管理职责,为企业的经济活动保驾护航。

一、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基本现状分析

1.合同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低下

⑴合同管理员不设专人管理,部分的矿厂没有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没有分开,这样就造成一人肩负多种职务的现状,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致使合同签订的效率低下错误频发。

⑵由于煤炭企业采购部门过去多年来一直是由业务科室中的业务员自行办理合同,所谓的“自行办理”就是业务员自己携带合同章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办理合同的过程中无专业的合同管理员对内容进行审核,这样签订的合同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⑶煤炭企业的管理者认为煤炭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多出煤、出好煤,搞好煤炭生产就万事大吉了,签订合同就是个程序,是无关紧要的事情只是盖章就行,忽略了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2.各项合同管理方式落后单一,合同管理制度未落到实处

⑴合同签订审批流程未按照“四职审批”的要求进行,我局合同审批的流程是由合同业务员报采购计划后由业务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成合同再由合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打印签订,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审批流程偶尔会出现越级审批现象,这就导致合同签订内容与计划不一致的现象,出现“管理错误”。

⑵合同没有统一的文本,由于采购过程中签订合同的一方不是固定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统一,就会出现合同条款不全,签订合同对方的信息不完整,有时还有错别字等情况发生。这就给合同审核制造了难度,增加合同签订后的法律风险。

⑶合同签订后对合同中涉及到货、付款等随后的程序没有监管,合同执行的过程是从合同的来源、订立、履行及落实跟踪合同执行情况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在现在使用的管理制度中对合同来源、订立两项可以说做到有据可依,但是履行一项没有落到实处,“履行”包括到货、验收、付款,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信息无法快速收集,导致对合同履行监管成为一纸空文。

⑷合同管理中合同统计没有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合同管理过程中报表统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为企业的决策者提供了依据,指导企业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我局去年一年的合同量就达到6000多份,30多亿元,签订数量庞大;每个月合同还需人工进行统计,无形中增加工作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见和对策

1.制定并使用同一的合同文本

积极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处沟通联系,委托专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制定适用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中不仅要体现大部分合同中需要买受的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做出明确说明,还必须对付款的方式、到货验收和处理纠纷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规定。这样就使得煤炭内部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有效的阻塞了合同管理员的法律水平和语言水平的不足出现合同签订文本的漏洞。当签订合同双方有违约行为时,利于解决合同争议。

2.平时需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我们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往往对合同中主要的部分审核不清,导致签订的小部分合同出现倒签、资质过期、价格无依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合同管理员个人专业素质较低而产生的。煤炭企业就要在平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如聘请专业的法律院校的教师来煤炭企业授课、进行实际案例的电视讲座、通过自学参加法律顾问的考试等方式来逐步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修养,推进煤炭企业合同管理的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3.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把合同审核制度落到实处

随着煤炭企业采购量的日益增多,合同管理职能的日趋重要。已往传统的合同管理模式终究将被合同信息化管理模式所取代,REP企业管理软件中合同管理部分能够实现合同的逐级审批,规范了审批流程,杜绝审批过程中的漏批或者是越级审批的现象。从而减少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合同审核的准确性,还实现了办公无纸化节约了工作成本。

4.加强合同履行全程的监管

煤炭企业的合同管理是从报送计划、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三个重要环节组成的,而合同的履行是衡量合同执行过程是否合理、合法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网络信息系统(ERP)把合同中的到货、验收、付款纳入信息监管,对履行过程的信息收集做到准确及时。通过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会发现采购合同中签订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是否依照约定履行,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准确的向企业各个部门反馈,排除履行阻碍,协调合同签订双方关系,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三、小结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来,给煤炭企业带来的好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煤炭企业会真正的与国际市场接轨,合同管理也就成为防控市场风险,约束经济行为的一条准绳。这就要求我们煤炭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管理工作,为煤炭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胡科峰.企业合同管理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7篇

一、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建设的现状

近年来,煤炭企业合同管理工作越来越受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合同风险管控制度建设初建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持续完善。自改革开放以来,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几经变革,逐步从合署办公向独立运作转变,职能管理由单一向多项功能发展,合同风险管控重心有事中、向事前防范和事后监督转变,形成了多方位多层次立体合同风险管控体制。二是合同风险管控管理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不仅煤炭企业总部配备合同风险管控人员,而且分支机构或部门也配备了合同风险管控人员;并引进了人才竞争管理机制,由原来的合同风险管控人员的调任制到现在的竞聘制的转变,形成了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三是合同风险管控制度体系逐步构建。合同风险管控程序、权限、内容等要素不断规范,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体系。四是合同风险管控工作作用日益突出。积极向收购兼并、改革重组、重大投融资、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渗透,全程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法律论证审核,为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规避了法律风险。

二、风险管控工作存在的风险源

当下,煤炭企业传统经济管理模式工作存在的风险问题还没有解决好,新的经济管理风险问题接踵而至,表现最突出并亟待解决的是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风险问题:

一是煤炭部分企业不按法律法规办事,对合同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相对薄弱,存在“经营不问法、需法不懂法、涉险不知险、出险无对策”等问题,导致在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等方面存在一定合同风险。

二是部分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控人员未持证上岗,总法律顾问制度尚未全面推开 。

三是合同管理具体工作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重大经济合同立项未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调查

煤炭企业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是具有一定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在立项前,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向煤炭企业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能实施;立项后,要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后,才能做合同风险管控的下一步工作。仅凭一张名片、几个电话或者熟人介绍,就盲目签约,致使合同出现纠纷后找不到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履约能力,最终蒙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介入十分重要。

(二)重大经济合同立项未尽职调查

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经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事先参与的重大经济合同立项,要写出详尽的尽职调查报告,向企业负责人和合同风险管控机构或合同风险管控人员提交报告审查后,才能做合同风险管控的下一步工作。承办部门或单位未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仅靠对方是好朋友、其他重要关系单位等因素,和对方签订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这样的合同往往得不到履行的风险。

(三)重大经济合同未实行招投标制度

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不重视经济合同的招投标工作,签合同只不过走形式,思想中更没有招投标这个概念,往往产生经济合同纠纷,为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等方面埋下了很大的隐患和风险。还可能滋生腐败,走上犯罪道路。

(四)经济合同未实行协商会签制度

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经济合同签订不够重视,不协商、不会签、不按法定条件、法定期限和法定形式办理,打个电话或口头打个招呼,简单了事。甚至不签书面合同,为经济合同纠纷埋下了隐患和风险。

(五)事后合同不断出现

由于煤炭行业不景气出现了产品供大于求的现象,部分承办部门或单位为了急于销售产品 ,不顾对方提出的苛刻条件,降低价格和同行竞争销售,或为生产紧急需要,不顾对方漫天要价,先销售或购买完再补书面合同,欠款或商品质量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造成经济合同纠纷不断,为煤炭企业带来较大法律风险,和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六)合同风险管控规章制度亟待解决可操作问题

煤炭企业在合同风险管控方面虽然有一整套规章制度,但有很多制度不能落实至实处。有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缺乏执行保障,实际工作上不容易执行等等。

(七)合同条款审验不严

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风险管控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炭企业现实工作中,合同风险管控人员却存在着条款把关审验不严问题。首先,没有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条款,因质量标准不明确易产生纠纷。其次,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的易产生歧义和误解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而进行诉讼,合同文字的歧义就会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买卖合同中我们常见的定金和订金两个词语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交付定金的协议属从合同,依照约定应交而未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约;而交付订金的协议属主合同中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而未交付订金的,就构成了对主合同的违约,可见对合同条款尤其是文字的逐一审验是十分必要的,要避免这类风险的发生。

(八)缺少对合同的后续监管

合同的后续风险管控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如: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中期的风险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及纠纷处理不及时等。这些都是一些需在后续管理工作中具体开展的工作,往往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上述合同风险管控中产生的风险,有其形成的内外原因,有各自的特性和危害性,探索认清各种法律风险源,目的是好有的放矢,摸清其规律,及时应对和管控,防止煤炭企业经济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炭企业不应有经济损失。

三、加强煤炭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的对策

(一)提升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意识,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

首先,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的经济合同风险意识对建立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制起着重要作用,是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的关键。其次,建立企业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制,培育煤炭企业风险文化,要从根本上消除经营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风险,使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达到显著的经济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实现煤炭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次,煤炭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员工特别是风险管控机构或人员带头学习风险防控法律法规,树立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合规意识、法律意识,带头遵守上级和本单位的制度流程,像重视安全生产一样重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努力营造企业文化氛围,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风险文化系统工程。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制度体系

一是煤炭企业要进一步推进总部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机构专业化、专职化改革,建立健全各级合同风险管控机构和专职或兼职合同风险管理员,形成专兼职结合,条块相连的合同风险管理体系,使煤炭企业在各个方面、各个部门、各个层次上的合同都有人把关,使各类合同处在有序的风险监控管理范围内。二是煤炭企业要对分支机构或部门专职或兼职合同风险管理人员有条件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并加大总部和分支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人员(兼职合同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服务煤炭企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煤炭企业与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单位之间协调运行机制和监督考核力度,提升煤炭企业合同风险管理运行质量,实现重大经济合同审查率、签约率、履约率重大提升,防止事后合同的出现,降低经济合同诉讼纠纷风险的发生。

(三)动态监督与定期监督检查相结合,合同风险管控全面覆盖到企业各分支机构或部门

制定风险管控监督检查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炭企业各分支机构或部门进行动态全覆盖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找差距、吸教训,并对经济合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了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推动经济合同风险管控的合法、有效、稳定、健康发展,同时提升煤炭企业的经济合同风险管控能力。

(四)加大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力度及问责制,使企业经济管理风险到达可控范围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8篇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作者:栗慧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李村煤矿建设管理处

参考文献: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劳动合同法》主要条款对煤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普遍应用,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对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升级,充分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具有重要的影响,下面本文就以其中的几点条款为例进行简单的论述。

(一)法律中对试用期的影响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企业员工试用期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试用期期限的约定以及薪资待遇等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评判标准,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用工成本,致使企业在选择人才的时候就更为谨慎,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员工的整体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煤炭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其除了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人才的选拔,同时还要对试用期的人才进行全方面的考察。煤炭企业具有自身特点,需要招聘技术过硬的人才,因此说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可以采用岗前培训的方法变招聘员工为招生,这样能够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二)法律对煤炭企业用工模式产生影响

一些煤炭企业的用工制度存在着短期化的现象,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降低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了短期的劳动合同,将会在二次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煤炭企业和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企业则会面临着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煤炭企业内部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对人员的构成进行合理的分类之后再签订。

(三)法律对煤炭企业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放宽了许多,同时相应的增加了员工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经济补偿,同时还规定,若企业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合同,或者是续签的合同提供的薪资待遇等条件比之前合同差时,企业需要给与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个规定就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员工的实际利益,这种情况也增加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便会更加谨慎,这样就能够较为有效的解决煤炭企业用人合同短期化的现象,同时也最大限度的避免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随意性的情况,从而提高了煤炭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力度,增强了其依法办事的意识。

二、《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

煤炭行业是近几年发展较快的行业,由于其内部粗放式的管理模式,造成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没有将人力资源的管理放在战略位置,更缺乏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阻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虽然说《劳动合同法》中的政策法规使得企业的人才流动更为便利,但是更多优秀的人才并不能够受到重视,因此说在今后的管理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系统,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对于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企业索取经济补偿,法律中还规定,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要实施同工同酬,即企业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且付出等量劳动取得同样成绩的劳动者要给与同样的劳动报酬,这些规定都对企业的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由于煤炭企业之前第人力资源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着欠缺,不免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今后相关管理者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起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在保证员工劳动报酬的同时也为煤炭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二)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实现宽带薪酬体系

宽带薪酬指的是在压减薪酬等级的同时拉大等级内薪酬的浮动范围,解决员工不用换岗位就能够获得较高劳动报酬的情况,同时还能够通过这种改变薪酬模式的方法增加薪酬的激励机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够低于同档员工的最低工资,而实行宽带薪酬管理体系之后,能够利用职位之间的级别差距避免煤炭企业在施工期期间支付过高的工资。同时法律中还规定合同条款中还必须要具备劳动报酬条款,确保工资的刚性更加明显,为此煤炭企业在进行管理时需要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便能够有效的规避工资刚性风险。而对于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煤炭企业也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管理。煤炭企业本身属于高危行业,员工也具有特殊性,法律中规定对于特殊员工在特殊时期,企业也必须要支付员工的基本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能够通过合理调整工资结构,加大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比例,就能够有效的防范特殊员工的管理风险,节约管理成本的支出。

三、结束语

随着煤炭行业的快速发展,劳动用工制度也需要紧跟时展潮流进行适时的调整,尤其是企业要在《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下进行人力资源的恰当管理。本文从《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和管理措施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今后煤炭企业的管理起到帮助作用,使企业更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促进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许奎生.《劳动合同法》对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3(02).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防止非法违法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根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2号令)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

鼓励煤炭用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不使用煤炭销售票、伪造、买卖、转让煤炭销售票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各级负责管理、查验煤炭销售票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循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煤炭销售发货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

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区经贸局根据洗煤厂、焦化厂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制定洗煤厂、焦化厂的用煤计划,区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用煤计划和煤炭总量控制票安排销售计划。

四、公路煤炭统一经销

(一)公路煤炭

1、经销的主体和范围

①经销主体。___区煤炭运销公司是全区煤炭经销的主体,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统一经销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②经销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产品,全部纳入统一经销范围。按销售渠道分为:公路出省煤焦、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加工转化用煤、铁路发运上站煤焦。

2、经销管理办法

区煤炭运销公司成立___区公路煤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煤炭经销业务工作。

按照____市和___区政府关于公路煤炭经销管理要求,负责办理合同、票据、供货、结算等经销业务。

3、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焦销售价格,执行市经销公司(____市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挂牌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五、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执行。

六、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七、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9、区煤炭税费统征办:负责煤炭税费统征票据发放管理,坚持统一组织、部门主体、联合执法、统一稽查的原则,负责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产品等按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款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10、监委:负责查处煤炭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保证措施

1、统-思想。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___经济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重大意义,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2、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的销管办具体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定严格的配套管理办法,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和落实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煤炭行业生产、运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行政与加强煤炭安全生产、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相结合,坚持扶持合法煤矿发展与打击非法采矿相结合,坚持依法征收煤炭税费与打击偷逃税费相结合,以规范煤炭生产、经销、税费征收秩序为目标,对煤炭产、供、销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统一管理,促进煤炭生产、运销健康有序发展。

二、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名单附后)。销管办设在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办公室与统征办合署办公。领导组及销管办职责如下:

1、对全区的煤炭生产经营(含原煤、精煤、焦炭)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全区煤炭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打击私开滥挖、非法生产行为,杜绝非法煤炭产品进入市场。

3、对煤炭生产总量和销售总量进行控制,实行严格的“三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和煤炭税费统征票)管理体制。[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对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及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炭依法予以查处。

4、对洗煤厂、焦化厂和铁路发运站台、发电厂、储(售)煤场等收购、销售非法煤焦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

5、组织开展煤焦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煤焦交易行为。监督检查煤焦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渠道上缴煤焦专项基金、统征税费及其它费用。

三、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一)管理主体。煤炭生产统一管理的主体为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所有合法煤矿的生产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凡经市、区煤矿复产验收领导组批准同意复工复产的煤矿,一律在煤矿大门或计量衡室外悬挂由省煤矿整顿领导组与省煤炭工业局监制的

“山西省合法煤矿公示牌”。

区煤炭工业局按市煤炭局下达的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到市煤炭纠察支队领取“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按月核定各合法煤矿的产量,各合法煤矿按当月核定的生产能力向区煤炭工业局领取力口盖区“XX矿票证专用章”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防止煤矿串票。

区煤炭运销公司派专人进驻煤矿,根据区煤炭工业局开具的“山西省煤炭总量控制票”开具运销票据,严禁超量销售,并派专人进驻用煤企业,查验票据,严禁无票煤炭进入。

区煤运公司和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煤炭总量控制票”和公路煤炭经销票据、煤炭税费统征票据进行查验,无票车辆不得放行。

区经贸局根据洗煤厂、焦化厂核定生产能力情况,制定洗煤厂、焦化厂的用煤计划,区煤炭运销公司根据用煤计划和煤炭总量控制票安排销售计划。

四、公路煤炭统一经销

(一)公路煤炭

1、经销的主体和范围

①经销主体。___区煤炭运销公司是全区煤炭经销的主体,在领导组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市统一经销的安排部署,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②经销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原煤、精煤、焦炭及其副产品,全部纳入统一经销范围。按销售渠道分为:公路出省煤焦、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加工转化用煤、铁路发运上站煤焦。

2、经销管理办法

区煤炭运销公司成立“___区公路煤焦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公路煤炭经销业务工作。

按照____市和___区政府关于公路煤炭经销管理要求,负责办理合同、票据、供货、结算等经销业务。

3、经销价格

公路出省煤焦及省内工业用煤焦、省内电厂用煤、铁路上站煤焦销售价格,执行市经销公司(____市公路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参照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公布的挂牌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煤炭生产企业充分协商确定的价格。煤矿坑口价和洗煤厂、焦化厂出厂价,经调查协商报区煤炭统销领导组批准执行。

4、合同管理

①区煤炭运销公司和合法生产的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必须认真落实煤矿与____煤炭运销公司签订的《煤炭产销合作协议》。

②区煤炭运销公司,要积极组织合法煤矿、洗煤厂、焦化厂参加____市公路煤焦年度订货会,签订购销合同,扩大市场份额。

通过合同管理,杜绝非法开采的煤炭进入流通领域,切断非法用煤企业的煤炭来源,优先保证本区工业用煤焦。

5、票据管理

公路煤炭经销使用的票据:一是车辆运输运行票据,即煤运系统相关票据;二是结算票据,即税务票据。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的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6、经销程序

公路煤炭经销分为两种交易方式,即:期货交易和现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签订双向合同;(2)预付货款;(3)核发票据;(4)用户派车提货,生产企业装车,煤运公司驻矿人员开票;(5)源头煤焦营业站复磅验票;(6)双向对票结算。

现货交易的经销程序为:(1)用户交款后装车开票;( 2)源头煤焦销售营业站复磅验票;(3)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对票结算。

7、结算方式

(1)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坚持统一结算和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

(2)期货交易,经销企业必须及时预付货款,定期结算。

(3)现货交易,用户在生产企业交款提货,经销企业与生产企业双方定期对票结算。

8、纳税缴费

①实行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后,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属本区管理的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照章纳税。煤炭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仍按照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收缴。

②区物价局要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对煤焦生产、运销企业的收费监督。任何部门都不得另立名目搭车收费。

(二)公路焦炭经销管理

1、全区所有合法焦化企业生产的通过公路运销的焦炭均属经销管理的范围。区民营局管理的焦炭运销管理业务,由区民营局委托区煤炭运销公司进行经销管理。区民营局下设的公路焦炭营业站由区煤炭运销公司负责管理。具体委托办法由区民营局与区煤炭运销公司另行商定。出省焦炭基金由,区煤炭运销公司统一征收,并按照规定渠道上缴。

2、由区煤炭运销公司向合法的焦化企业派驻开票管理人员,焦炭的运销必须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否则视为非法焦炭予以查处。

3、全区焦化企业要服从管理,积极配合,否则,将予以查处。

五、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

实行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后,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的项目、标准、渠道、方式保持不变,仍按照《___区煤炭税费统一征收实施办法》(尧区政办发[20__]37号文件)执行。

六、煤炭统一经销管理运作模式

1、煤管局派员进入区煤炭税费服务大厅合署办公,按月核定各煤矿的产量,煤炭企业根据区煤管局核定产量交纳相关统征税费,并凭统征税费缴纳回单领取等量煤炭总量控制票。

2、煤运公司按煤矿企业提供的煤炭总量控制票办理煤炭运销相关业务。

3、坑口煤炭产品出矿、出厂必须携带三票,即区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有关票据。洗精煤按1:1.2、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煤炭总量控制票”,随车备查。站下煤炭产品出厂必须携带“两票”,即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相关票据,比例标准同上。

4、煤焦营业站负责查验煤炭税费统征票、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运销票。

5、统征办煤炭税费稽查大队对全区煤炭统一经销进行稽查。

七、工作职责

1、区经贸局:负责对洗煤厂、焦化厂、储(售)煤场、站台的整顿和稽查工作。负责洗煤厂、焦化厂生产能力的核定工作。

2、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煤矿进行复产验收工作;向煤矿颁发合法煤矿公示牌;制定煤矿年度和月度生产计划,并及时通报区煤炭运销公司;向煤矿按月核发“煤炭总量控制票”;

组织对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进行纠察。

3、煤炭运销公司:负责与达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签订《煤炭产销合作协议》;负责公路煤炭统一经销工作,收取煤炭专项基金、服务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负责查验煤炭总量控制票、煤炭税费统征票和公路煤焦运销票据工作;每月及时向区煤炭工业局通报上月销售情况。

4、民营局:负责公路焦炭运销票据管理和公路焦炭相关业务的监督协调工作。

5、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打击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秩序的违法行为。

6、发展计划局:负责对统一经销管理工作进行收费监督。查处违反规定标准或搭车收费等违反物价法律法规行为。

7、工商分局:负责储(售)煤场所的营业执照审查工作。对未办理工商执照的非法储(售)煤场,责令停业,予以查封。

8、国土资源局:负责各类煤炭储(售)场所占地手续审核,对违法占地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私开滥挖,对违反统一经销管理规定收购、运输非法煤矿煤炭的储(售)煤场场所,按照打击私开滥挖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查处,切断非法煤炭进入市场的渠道。对生产销售煤炭的非法煤矿进行查处。

9、区煤炭税费统征办:负责煤炭税费统征票据发放管理,坚持“统一组织、部门主体、联合执法、统一稽查”的原则,负责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稽查工作。稽查所扣寸甲非法煤炭产品等按规定和程序依法处置,罚没款项等收入按规定上缴区财政专户。

10、监委:负责查处煤炭生产经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八、保证措施

1、统—思想。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是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服务___经济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炭统一经销管理的重大意义,无条件地服从服务于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

2、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对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领导组,领导组下设的销管办具体负责全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定严格的配套管理办法,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要抽调专人负责,认真制定和落实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区政府将把此项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体系。通过层层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3、团结协作。煤炭统一经销管理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级各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和完善煤炭统一经销体制。

4、严格奖惩。区委、区政府将对在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部门及责任人,追究党政纪责任。对违规违纪、循私枉法、干扰破坏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附: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名单

___区煤炭统一经销管理领导组名单

组 长:樊克俭(副区长)

副组长:魏明学(区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上任)

吉安生(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陈志华(区经贸局局长)

赵成河(区煤炭工业局局长)

郭望绣(区民营局局长)

郭明德(区煤炭运销公司经理)

成员:王冬生(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郑晋平(___工商分局局长)

张世龙(区发展计划局副局长)

关新田(区供电分公司经理)

唐继光(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晓青(___公安分局副局长)

张元峰(交警大队教导员)

领导组下设煤炭统一经销管理办公室(简称销管办),和统征办合署办公。

办公室主任:魏明学(兼)

常务副主任:赵成河(兼)

副主任:吉安生(兼)

郭望绣(兼)

张天顺(经贸局副局长)

李晓青(兼)

唐继光(兼)

张元峰(兼)

王良胜(区煤炭工业局纠察大队负责人)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2篇

本文论述了加快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背景、煤炭运销管理系统的定位与功能、以及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充分说明了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在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中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其他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开展具有巨大的参考借鉴作用。

一、加快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新的市场机制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竞争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煤炭信息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已成为我国煤炭工业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的关键因素。及时、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不但是政府管理部门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宏观动态调控决策,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全面发展的基础;也是煤炭工业协会、煤炭运销协会做好行业服务、信息服务、保护行业利益的基础;更是煤炭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煤炭企业由于自然和历史原因,形成产业集中度低,生产经营条件差和所处地区偏远等特点。这些特点是煤炭行业信息建设的不利因素,制约了政府管理部门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煤炭行业的竞争能力。信息化条件下的市场竞争,实际上是信息的竞争,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取得谈判或竞争的优势将是难以想象的。互联网具有不受地理因素限制的优点,利用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的工具,可以消除煤炭行业在信息传输中的不利地位。通过互联网,企业数据可以及时上传汇总、经过分析整理的信息能够迅速的传输到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有益的指导,使煤炭企业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中提高竞争优势。

目前,煤炭行业的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煤矿仍处于人工统计汇总的阶段,加上机构不断地调整,职能不断地变换、工作人员不能相对稳定,企业的统计不全或断档,致使统计汇总口径不一、数据不全、信息滞后、信息收集效率不高、统计过程中人为失误较多等弊病。

煤炭行业信息统计中存在的问题对国家和企业的都有不良后果。对于国家煤炭产销存的平衡、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能源安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准确的煤炭行业统计资料是政府制订发展规划、宏观动态调控决策的必需依据。对于企业,及时、准确的煤炭行业统计资料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必要信息。煤炭行业统计是国家综合统计的基础,是国家能源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统计离不开行业统计。行业统计数据质量下降必然导致综合统计质量下降,进而导致政府和企业决策质量下降。

煤炭行业信息工作的现状已不能适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已经制约了煤炭企业乃至整个煤炭行业的生存与发展,加强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了我国煤炭行业提升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

二、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背景

为切实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满足煤炭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需求,实现煤炭行业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在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的指导下,和开滦、枣庄、徐州、潞安、淮南、北京等信息化水平比较高的主要产煤省区矿务局的配合下,根据我国煤炭行业的实际情况研发完成的。目前正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

作为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者,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面向煤炭产运需企业,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国法家宏观调控部门,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建立基于整个煤炭行业的数据中心,为煤炭企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详实的煤炭行业信息;通过为煤炭企业贴身定制开发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以中国煤炭市场网为平台实现了企业erp,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完美结合,以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煤炭营销成本,优化销售结构,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利用网络技术,强化行业协作,加强行业调控力度,增强煤炭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三、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定位与功能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库技术开发,与网上订货系统(.cn)无缝衔接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实现了煤炭运销企业从计划、调度、结算、合同管理到数据统计、报表生成等功能于一体的煤炭运销全程跟踪、统计、分析功能。适用于全国的煤炭产、运、需用户,国家发改委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特点是通过煤炭企业调运统计数据的一次录入,不仅煤炭企业可以自动完成日常统计报表等繁重工作,而且各级主管部门可以及时得到统计汇总数据,同时由于系统开发的持续性、全国开发标准和代码统一、覆盖面宽,可以使企业和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深层次的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逐步满足行业统计信息数据的连贯性、可比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可用性等多方面的要求。

(一)省局统计版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位

省局统计版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面向中型与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及各级政府煤炭管理机构;为信息化建设要求比较高的省局提供公共信息统计解决方案;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在保证及时全面的收集国家所需的统计信息外,可以充分满足不同省局的管理特点;支持多种数据库、多种操作系统应用。

2.功能

2.1数据录入及报表生成

系统可以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日常填报的数据,自动生成企业内部管理所需的报表。

2.2数据上报

根据煤炭生产企业日常填报的数据,系统可以自动生成需上报省局的数据,并通过internet上报。

2.3省局同步汇总

各省局同步汇总所辖矿务局上传的数据,并可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上报。

2.4全国汇总

省局上报的数据通过internet进行全国范围的汇总,煤炭工业协会可通过本系统调阅、查看各省局上报的数据。

2.5数据查询

数据将同步汇总进煤炭行业数据库,以供煤炭生产企业及各级管理部门日后根据各自权限进行查询、调阅。

(二)集团管理版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

1.定位

集团管理版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面向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及各级政府煤炭管理机构,特别是对信息化建设要求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集团型企业提供信息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煤炭生产企业个性化的需求;支持多种数据库、多种操作系统应用。

2.功能

集团管理版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横向划分为四个层次:客户服务、运销业务层、监督管理层、决策支持层。

2.1客户服务层:internet综合服务子系统、客户资料管理子系统、合同管理子系统

2.2运销业务层:计划管理子系统,调度管理子系统、煤矿运销子系统、结算管理子系统、统计管理子系统、办公票管理子系统、煤质管理子系统、配煤管理子系统。

2.3监督管理层:工作质量监控子系统、综合查询管理子系统、计量监控视频系统。

2.4决策支持层:综合管理子系统、市场开发管理子系统、领导决策支持子系统。

2.5其他系统:系统维护子系统、数据接口子系统、数据上传子系统。

四、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

1.完全依据煤炭运销企业现实需要开发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具有煤炭运销专业的业务背景,在系统开发方面首先从煤炭运销企业现实业务需求出发,同时兼顾了运销业务与企业内部其他系统之间,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统计汇总等需求,还融合了全国领先的、先进的煤炭营销管理理念。

2.在煤炭行业应用上具有较强前瞻性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是在信息化水平比较高的主要产煤省区、重点矿务局的配合下进行的,能够帮助煤炭企业将信息化建设提升到行业先进水平。

3.大大简化和方便了省局和协会的行业数据汇总工作

各种版本的煤炭运销信息管理信息系统都充分体现并保证了省局和协会的数据统计要求。

煤炭运销信息管理系统兼顾了省局统计汇总的需求与煤炭企业业务流程的需要。省局及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获取准确、全面的行业统计信息,是进行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维护行业利益的前提,因此,按照统一标准及时上传汇总信息是煤炭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政论部门为企业服务的必要手段。

4.大幅度提高二次开发的调研质量和开发效率

信息中心基于对煤炭企业业务的充分熟悉和煤炭行业信息化趋势的准确把握,能够在调研过程中准确把握企业需求,大幅度提高二次开发的调研质量和开始效率。

5.拥有稳定的、业务精通的专业开发队伍

经过长期的开发和磨炼、信息中心已经形成拥有丰富的煤炭行业软件开发经验、业务精通的稳定的开发队伍,不仅在开发过程中可以更好的把握企业需求,进一步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开发速度,而且可以在售后服务、软件升级等多方面长期为煤炭行业服务,不会出现一般软件开发企业“交钥匙工程”的遗留问题。

6.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运销协会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煤炭信息统计汇总的标准软件或指定软件。

7.煤炭运销日常管理与订货管理系统的无缝联接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和煤炭订货合同管理系统都是煤炭行业信息数据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系统可以进行无缝联接。

8.煤炭营销管理信息系统的整体开发

煤炭运销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是煤炭运销业务信息化的基础环节,在此基础上还将开发涵盖煤炭企业各项业务的综合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客户关系管理crm、erp系统,营销分析系统,统计查询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等,以及财务、劳资、人事、供销、生产、基建、安全等管理信息系统。

9.为煤炭行业服务、为煤炭企业服务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信息中心是定位于推进我国煤炭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服务性机构。信息中心不单纯以赢利为目的。能够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与各煤炭企业一起为推进我国煤炭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企业效益,保护行业利益而努力。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在我国一次能源结构中,煤炭将长期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煤炭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煤炭产量持续增长,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科技水平低、安全事故多发、资源浪费严重、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突出问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煤炭需求总量不断增加,资源、环境和安全压力进一步加大。为促进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把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线,按照统筹煤炭工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二)发展目标。从20**年起,用3―5年时间,建立规范的煤炭资源开发秩序,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初见成效,形成若干个亿吨级生产能力的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有较大改善,煤矿瓦斯得到有效治理,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矿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煤炭法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再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以合理保护、强化节约为重点的资源开发监管体系,以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的煤炭供给体系,以强化管理和投入为重点、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以煤炭加工转化、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山环境治理为核心的循环经济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基础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加快现代化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培育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促进中小型煤矿重组联合改造,另一方面继续依法关闭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小煤矿。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同时抓紧完善法规政策调控体系,提高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综合治理的原则,促使煤矿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各项要素到位。坚持国家引导、扶持和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又要尊重企业的自主发展权。坚持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煤炭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保障安全生产和促进健康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坚持煤炭开发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煤炭、电力、冶金、化工等相关产业的联合和煤炭就地转化,带动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二、强化规划和管理,完善煤炭资源开发监管体系(四)加强对煤炭资源的规划管理。煤炭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要改进管理方式,实现由粗放开发型管理向科学合理开发、保护节约型管理的转变。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煤炭资源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严格按国家规划有序开发。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划定,由国土资源部研究提出,会同发展改革委共同审定并公布。建立煤炭资源战略储备制度,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五)完善煤炭资源管理与生产开发的管理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煤炭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手段,加强对煤矿开发建设和煤炭生产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纠正、制止一切越权审批和以招商引资为由越权配置煤炭资源的行为。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相互衔接,紧密配合。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必须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必须征求同级发展改革(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产煤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并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煤炭资源和生产开发管理。(六)加大煤炭资源勘探力度。加大煤炭资源勘探资金支持力度,研究建立煤炭地质勘探周转资金,增强煤炭资源保障能力。由国家投资完成煤炭资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统一管理煤炭资源一级探矿权市场,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煤炭资源二级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化转让,转让收入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用于煤炭资源勘探投入,实现滚动发展。健全煤炭地质勘查市场准入制度,培育精干高效、装备精良的煤田地质勘探队伍。严格执行勘查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储量评估制度,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地质勘探精度,保障地质勘查质量,为合理规划和开发煤炭资源奠定基础。(七)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煤炭矿业权价款评估办法,逐步形成矿业权价款市场发现机制,实现矿业权资产化管理。煤炭矿业权资产化要与科学的生产规划相结合,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有序进行。严格矿业权审批,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资源,凡未经国家批准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一律不得办理矿业权的设置。保障矿区井田的科学划分和合理开发,形成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的煤炭开发秩序。加快修订煤矿设计规范,严格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开发强度管理,禁止越层越界和私挖乱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难采煤层和极薄煤层。煤矿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依法取得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八)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修订煤炭生产矿井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煤炭开发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建立严格的煤炭资源利用监管制度,对煤炭资源回采率实行年度核查、动态监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加快完善煤炭资源税费计征办法,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以产量和销售收入为基数计征,改为以资源储量为基数计征的方案,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同时,要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煤炭生产企业节约煤炭资源。健全煤炭生产企业资源储量管理机构,落实储量管理责任,完善煤炭储量管理档案和制度,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和管理规程。三、加快结构调整,加强煤炭供应体系(九)加快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按照煤炭发展规划和开局,选择资源条件好、具有发展潜力的矿区,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为依托,加快神东、陕北、晋中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深加工基地和出口煤基地。国家继续从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或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重点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切实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煤炭开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上市融资,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建设和发展。(十)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要与煤炭外运和水资源等条件相衔接,与相关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要加大投资力度,改革铁路和港口投资体制,鼓励企业法人、非公有资本参股建设和管理,抓紧建设和改造山西、陕西、内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运输能力,从根本上缓解交通运输对煤炭供给的制约。按照政府引导和企业自愿的原则,鼓励煤电一体化发展,加快大型坑口电站建设,缓解煤炭运输压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与冶金、化工、建材、交通运输企业联营。火力发电、煤焦化工、建材等产业发展布局,要优先安排依托煤炭矿区的项目,促进能源及相关产业布局的优化和煤炭产业与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十一)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加快培育和发展若干个亿吨级大型煤炭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之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平衡国内煤炭市场供需关系和“走出去”开发国外煤炭、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煤炭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造,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资源开发由国有资本控股。鼓励发展煤炭、电力、铁路、港口等一体化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到境外投资办矿,带动煤炭机械产品出口和技术、劳物输出,提高我国煤炭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十二)进一步改造整顿和规范小煤矿。各产煤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顿、改造和提高,整合煤炭资源,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十三)加快提升煤炭生产和设备制造技术水平。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与工艺,推动煤炭工业科技进步。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服务体系。通过关键技术引进、技贸结合、合作制造、市场换技术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炭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制造能力,促进重大装备制造国产化。加强企业、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十四)规范煤炭市场秩序。深化煤炭流通体制改革,改革电煤价格形成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法规,合理调整煤炭企业与发电企业的利益关系。继续推进煤炭订货方式改革,鼓励供需双方自主衔接、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加快建立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以区域市场为补充,以网络技术为平台,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现代化煤炭交易体系。严格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取缔无证非法经营活动,清理煤炭运销环节乱收费、乱罚款,依法打击掺杂使假和偷骗税款等不法行为。四、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十五)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强化煤矿安全执法检查。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分工联系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实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简企业管理机构,加强一线管理力量;坚持煤炭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机构派驻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严格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十六)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中央、地方和企业共同增加煤矿安全投入的机制。各类煤矿要按有关规定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国家继续从预算内基建投资(国债资金)中安排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支持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并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各级财政、审计和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煤矿安全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十七)提高瓦斯防治技术水平。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设立国家瓦斯治理和利用(煤层气)工程研究中心,加强瓦斯防治科技攻关,立足于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从根本上扭转瓦斯事故多发的现状,加快瓦斯灾害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瓦斯煤尘防爆、瓦斯抽采利用技术的研究。抓紧制订和实施全国煤矿瓦斯治理总体方案,尽快使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订实施办法,对瓦斯(煤层气)抽采和利用实行税收优惠。煤炭企业要严格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的管理,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技术体系、瓦斯抽采和监测监控体系、灾害预警救援体系,切实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十八)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素质。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煤矿职工队伍特别是采掘工人的素质和安全生产技能。对煤矿负责人和主要工种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等现象。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煤矿采煤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实行职业准入,持证上岗,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煤炭行业的合作,将煤炭行业有关专业纳入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要与大型煤炭企业合作,尽快恢复或设立一批煤炭职业技术学校。要引导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煤炭行业市场需求培养懂安全、有技术、会管理的煤炭专业人才。要通过设立煤炭专业奖学金、减免学费等措施,鼓励学生报考煤炭专业。五、加强综合利用与环境治理,构建煤炭循环经济体系(十九)推进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组织建设示范工程,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洁净煤技术和产业化发展。大力发展洗煤、配煤和型煤技术,提高煤炭洗选加工程度。积极开展液化、气化等用煤的资源评价,稳步实施煤炭液化、气化工程。加快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带动以煤炭为基础的新型能源化工产业发展。采用先进的燃煤和环保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高效、清洁、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煤矸石、煤泥、煤层气、矿井排放水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鼓励瓦斯抽采利用,变害为利,促进煤层气产业化发展。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则,发展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发电、建材等产品的生产。修改制定配套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对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在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建设项目申报中,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并将其作为核准项目的条件之一。(二十一)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加强矿区生态环境和水资源保护、废弃物和采煤沉陷区治理。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明确企业和政府的治理责任,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对原中央国有重点煤矿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等环境治理欠账,要制订专项规划,继续实施综合治理,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企业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二十二)大力开展煤炭节约和有效利用。积极引导合理用煤、节约用煤和有效用煤,努力缓解当前煤炭供求紧张状况,解决煤炭产需长期矛盾。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抓紧完善产业政策和产品能耗标准,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努力减少和替代煤炭使用。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节煤设备、工艺和技术。强化科学管理,减少煤炭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损失和浪费。制定有利于节约用煤的经济政策、技术标准和法规,利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行全面、严格的节煤措施,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煤和合理用煤的良好环境。六、制订和完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煤炭工业法规政策调控体系(二十三)加强煤炭法制建设。抓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完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煤炭法规体系。尽快修订煤炭产业政策,完善办矿审核制度,严格准入标准。制订严格的煤炭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等标准,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推动煤炭产业升级。加强煤炭执法队伍建设,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秩序,为各类煤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煤炭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技术政策和行业标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矿井设计、施工、技术改造、生产和加工利用等方面的行为,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二十四)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各地要根据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严格按照**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的规定,切实落实原中央财政对国有重点煤矿增值税定额返还和所得税返还政策。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落实对已公布取消的各类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措施,减轻煤炭企业负担。(二十五)促进煤炭企业接续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有关规定,研究建立煤炭产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制度,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保障煤炭企业增加接续资源,开展资源勘查,保护和治理环境,发展接续产业。重视煤炭合理开发与矿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制定相关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支持资源枯竭矿区经济转型。(二十六)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二十七)提高矿工生活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井下矿工的劳动强度和风险、生产环境等情况,制订或提高煤矿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各类煤炭企业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矿工收入水平。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二十八)发挥中介组织作用。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中介市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行业统计、技术服务、安全评价、市场开发、信息咨询、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咨询,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安全大局。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抓紧制订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认真研究解决煤炭工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4篇

目录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四章 煤炭经营

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国家维护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煤矿企业设施。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煤炭矿务局是国有煤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矿务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

第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编制全国煤炭资源勘查规划。

第十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煤炭资源,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煤炭工业发展,促进煤矿建设。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

第十八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煤矿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煤矿建设应当贯彻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建设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

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二十三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二)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四)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五)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六)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七)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依法应当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将其煤炭生产许可证转让或者出租给他人。

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

或者经批准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发生变化,经核查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本地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

第二十九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行政方面拒不处理的,工会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三条煤矿企业必须为职工提供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煤矿企业使用的设备、器材、火工产品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四章煤炭经营

第四十六条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权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

第四十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四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善服务,保障供应。禁止一切非法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煤炭经营应当减少中间环节和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

煤炭用户和煤炭销区的煤炭经营企业有权直接从煤矿企业购进煤炭。在煤炭产区可以组成煤炭销售、运输服务机构,为中小煤矿办理经销、运输业务。

禁止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五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质级相符,质价相符。用户对煤炭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供需双方在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

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第五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质级不符、质价不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运输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依照法律、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煤炭。

运输企业应当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

第五十六条煤炭的进出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具备条件的大型煤矿企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有权从事煤炭出口经营。

第五十七条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制定。

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危害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煤矿矿区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条对盗窃或者破坏煤矿矿区设施、器材及其他危及煤矿矿区安全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六十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

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煤矿企业同意,报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六十五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用户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

第六十六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依法改正。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停产。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的回采率的,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销其煤炭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动员拆除;拒不拆除的,责令拆除。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煤矿建设,致使煤矿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故意损坏煤矿矿区的电力、通讯、水源、交通及其他生产设施的;

(三)扰乱煤矿矿区秩序,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七十七条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设立煤炭经营企业予以批准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对煤矿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炭合同管理范文第15篇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炭行政管理形成了三大重要特征。一是我国煤炭行政管理体制总体上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直接管理”类似于我国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即对某煤炭生产企业有管理权限的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中最低一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与地方各级政府直接管理并存,同时上级政府领导并监督下级政府。中央煤炭生产企业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地方国有(含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政府直接管理,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煤炭生产企业由县级政府直接管理。二是有专门的煤炭行政管理机关相对集中地管理煤炭行业,尤其是煤炭安全生产。三是煤炭生产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行政层次成为划分国有煤炭生产企业隶属关系的标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包括以上特征在内的煤炭行政管理方式和管理经验予以法律化,并保持了与其他经济社会活动的行政管理在层级划分、管理体制上协调一致。分析研究山西、河南两省政府各自的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文件及相关的煤炭安全生产文件文本,可以看出两省兼并重组的形式基本相同:一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成为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的控股方;二是作为兼并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主要是中央或省属国有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设立的煤炭生产企业成为大型国有控股企业;三是兼并重组中设立的大型国有控股煤炭生产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与兼并重组主体原有的绝大部分煤炭生产单位——煤矿仅作为“生产车间”在法律上截然不同。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的主要组织结构形式是在大型和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下,设立包含一个或数个煤矿的煤炭生产企业作为子公司;非煤企业和兼并重组前的中、小型煤炭生产企业不得控股兼并重组中设立的煤炭生产企业。兼并重组中设立的煤炭生产企业若不完全享有法人权益,不能独立生产经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将有利于煤炭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兼并重组后的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对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及其所有煤矿的安全生产实行行政管理。但是,兼并重组后,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以煤为主、多业并举的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层级更多,地域更宽,难度更高,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兼并重组前的技术、资金、管理优势会在一段时期内有所减弱,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特别是其领导人自身遵守各项煤炭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难度加大。按照现行煤炭行业行政管理原则和传统,直接管理的层级上移,向省级监管主体集中,省级监管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更加凸显监管力量、监管方式方法严重滞后于新情况、新要求。即使兼并重组中设立的煤炭生产企业全部为法人,能否沿用或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管理权限,长期形成的煤炭行政管理体制能否做相应的改变,也非一言所能。兼并重组后,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制形式、组织结构形式、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兼并重组中设立的煤炭生产企业隶属关系的变化,进而带来煤炭行政管理关系的变化,现有煤炭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2煤炭行政管理体制的重构

兼并重组后的煤炭生产企业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和治理结构是重构煤炭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考量因素。面对新情况,应抓紧时间研究和解决一些重大问题。

首先应当突出研究并确定煤炭行政管理的职能。“行政职能反映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实质和方向”,“是行政组织设置和改革、行政决策和执行的基础”,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组织的设置、规模、层次、数量以及运行方式”,确定行政职能即明确“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以及管到什么程度”。有数篇研究文章和学位论文根据煤炭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几乎一致认为:煤炭行政管理机构应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煤炭发展战略、煤炭资源规划、煤矿安全、矿区环境、煤炭资源城市转型等方面进行宏观管理,加强调整煤炭经济的运行手段,满足煤炭产业发展的需要。煤炭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煤炭产业的系统管理,具体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市场准入制度安排与审批、安全生产监管、行业标准的颁布、政策研究实施与检查、信息收集整理与披露、煤炭市场的调控等。”确定煤炭行政管理职能应首先沿着煤炭开发利用过程这一主线选择并确定行政管理范围和内容,围绕这条主线上的各管理事项权衡和确定行政行为,以形成比较完整、严密的煤炭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行政职能的核心价值,围绕煤炭开发利用的目的,结合煤炭开发利用与自然的重要关系,合理区分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哪些内容适宜市场调整,哪些内容需要行政管理,合并、调整煤炭行政许可事项,减少行政摩擦与冲突,减少企业负担。煤炭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应当是煤炭资源勘查与开发规划及实施、煤矿建设与煤炭生产、煤炭供需平衡、煤炭及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围绕这些主要内容,煤炭行政管理主体应实施煤炭法制执行、煤炭政策制定与贯彻、煤炭标准制定与实施、煤炭生产技术研发与推广、煤炭生产安全服务与保障、煤炭信息加工与服务、煤炭职工特殊保护与培训、煤炭执法检查与奖惩等。同时,根据我国行政管理传统和文化,确定实施与主要事项相关的全面人事管理、薪酬管理等。煤炭安全生产监管任务艰巨、形势严峻、责任重大,必须把安全和生产紧密结合起来,防止片面的安全生产观、机械的安全监管行为。安全与生产分而治之,必将浪费行政资源,潜藏安全隐患。

其次应当突出研究和确定行政管理主体。煤炭行政管理体制在延续不断的历史过程中变动和发展。我国煤炭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渐变和突变两种现象,政府机构重大变革都会影响煤炭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多数人尤其是煤炭行政管理者普遍认为煤炭行政管理事项应尽可能多地或完全地集中于一个专门的机构,形成高度“集权”的监管体制;继续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的行政管理模式;对现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加以改造、转型。煤炭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政府监管的事项,分属于不同的行政机关虽然不合理、有弊端,但长期以来已形成了监管传统和习惯,并且各行政管理机关自成体系,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监管经验。在这种情况下,高度集中煤炭行政管理事项,困难较大。同时,煤炭行政管理事项之间的关系不都十分紧密,有些煤炭行政管理事项并不能清晰地标明分属哪个行政管理机关最适宜,与煤炭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之间并非泾渭分明。有些重要的煤炭行政管理事项需要多个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协同监管;需要多个行政管理机关相互制约,保证监管行为合法、合理。所有煤炭行政管理事项完全由一个专门煤炭行政管理机关独立、集中监管并非理想的监管模式。按照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围绕“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改革目标,研究、确定对现有的多个煤炭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兼并重组”或者调整职能,研究、确定合理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幅度。煤炭行政管理应具体分析监管事项的性质、监管难度、监管效率等因素,尽可能地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对个别需要多机关分权制约的重要行政管理事项,应坚持并完善分权制约原则。对于因分权制约或因暂时沿用不尽合理的职能分工而掣肘的现象,应通过合理设置行政职能、建立机关协作机制、加强政府协调和督办来解决。

第三,应当突出研究、确定煤炭行政直接管理主体。即研究并确定由哪级政府对煤炭生产企业或煤矿的生产行为实施直接管理。按照我国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监管原则,一要研究、确定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煤炭生产企业单位划分标准及隶属关系。研究、确定行政管理能否打破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一旦打破,如何处理行政管理与企业内部管理的冲突与调协。二要研究和确定直接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煤炭生产单位是包含数个煤矿的煤炭生产企业还是只含一个煤矿的煤炭生产企业,是煤炭生产企业法人还是不对法人、非法人加以区分,是完整的煤炭生产企业还是煤炭生产企业内部的公司或煤矿,是经营多业的集团公司还是其所属的煤炭生产企业子公司,等等。三要研究和确定外省及中央在本省设立的煤矿或煤炭生产企业的直接管理主体,研究和确定民营大型、特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直接管理主体。四要研究和确定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