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关于筹备金征收工作意见范文

关于筹备金征收工作意见范文

时间:2022-01-05 04:47:33

关于筹备金征收工作意见

一、征收标准

(一)对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工会经费。

(二)对应建未建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工会筹备金,并由工会部门督促其建立工会组织。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缴费单位,按原批准的规定标准拨缴。

地税部门部分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本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口径计算。

缴费单位开业或者设立起始时间以税务登记时间为准。

二、申报与缴纳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自行计算、按月(季)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前已按月缴纳的缴费单位,继续按月申报缴纳;其他及后纳入的缴费单位按季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每个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足额申报缴纳上月(季)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三)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使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

(四)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参加联合工会或集团公司、总机构工会、系统工会的缴费单位,也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缴纳主体。从外地搬迁到的企业或在杭的分支机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尚未转入的,并已在搬迁地或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工会经费的,凭有效证明,报工会部门批准后,暂缓征收工会经费。

(五)地税部门的工会经费(筹备金)统一缴入国库,所开具的凭证比照地税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报方式亦比照其他税费的申报,在综合申报表中申报,自1月1日起,凡是申报表中有工会经费费种的企业,必须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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