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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范文

时间:2022-03-29 05:38:06

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政办发〔〕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补充意见的通知》(政办函〔〕41号)精神,需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及<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政〔〕7号)规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进行调整,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一)在职人员缴费工资项目的调整。自年4月1日起,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纳入缴费基数,在职人员按新的工资总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各种津补贴及奖金等。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调整后,参保单位仍按单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8%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5%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调整。根据规定,实行绩效工资后,离退休人员的津、补贴统一规范为离休人员补贴和退休人员补贴。自年4月1日起,规范后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纳入统筹支付项目,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离退休人员项目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部分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每年1-3个月生活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离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统筹项目调整以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原单位予以补发,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解决。

二、机关及参公单位参保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参保人员(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工资制度改革后确定的工资总额,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执行。退休人员也相应按调整后的项目发放,发放项目为: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劳模荣誉津贴、护理费、交通费、养老保险津贴、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回民补贴、退休人员年终一次性生活补贴、取暖补贴等。

三、自谋职业人员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项目的调整

从年4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人员,参照《县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调整缴费基数,已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也相应调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四、加强欠费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统筹项目调整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统筹项目调整实施后,参保单位暂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并填报《养老保险费延期缴纳申请书》,经对其经营、工资、财务状况联合审计确认属实的,报县人社局、财政局批准同意后可暂缓缴纳。

(二)对不申请缓缴或经审计确认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财政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暂停发放退休人员补贴,但仍按时发放其基本退休费,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待该单位补齐欠费后,再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全额补发。

(三)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所属参保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缴费能力,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协调欠费单位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其财务和保险费缴纳情况的监督,维护职工养老保险权益。

五、采取措施弥补基金不足

(一)适时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转制时应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直接划拨到养老保险基金账户。

(三)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大基金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基金收支预算制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平稳运行。统筹项目调整后,机关事业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县财政给予弥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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